创新型农业经营 体

2024-09-27

创新型农业经营 体(8篇)

1.创新型农业经营 体 篇一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构建现代农业

经营体系

2013年2月22日

近年来,我县把培育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创新农业经营机制的重要抓手,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种养大户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一、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截止2012年底,全县县级以上龙头企业达到49家,其中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1家、省级8家、市级13家,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加工产值达到23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19家,入社社员2.25万人,联系带动农户5.45万户、生产基地12.5万亩,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入达到6.84亿元;规模种养大户917户,其中种植业424户,种植面积达到3.6万亩,养殖大户493户,全县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61%。新型经营主体的壮大,带动和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和城乡一体化发展。2012年,全县农业总产值达到19.6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239元。

我县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从技能培训上入手,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立足提升传统农民、引入新型农民的发展思路,以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农民创业培训项目为载体,以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为重点,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近年来,全县培训新型农民超过1.3万人,培育科技示范户2000余户,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100多名。设立了返乡农民工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鼓励与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户从事农业创业,市级以上农民创业带头人达118人。

二是从土地流转上入手,保障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是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前提与基础,我县先后制定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在21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规范了土地流转程序、流转合同文本,健全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促进耕地、茶园、山场等资源要素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集中,目前全县共流转耕地2.5万亩,茶园2万亩、山场10万亩。

三是从优化服务上入手,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我县每年摸排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示范社创建联系帮扶制度,帮助解决在销售渠道、人员培训、内部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截止目前全县市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达到8家,其中省级4家,全国示范社1家;结

合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建设,完善了农技服务责任制度,为农业科技示范户“一对一”配备农技服务人员;建立银企对接工作机制,积极帮助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解决“贷款难”问题,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抵押贷款试点,2012年全县林权抵押贷款达到6041万元,抵押面积3.74万亩。

四是从政策扶持上入手,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我县从资金投入、项目支持、金融服务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先后出台《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农民专业示范合作社扶持奖励办法》,县财政每年对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的奖补资金超过300万元;同时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涉农项目资金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地建设;在基础设施、登记税收等环节给予各类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政策扶持,有效形成了各部门合力推进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下步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主要措施

(一)培育“三大主体”,优化农业经营主体结构。一是以提素质、强技能为重点,着力培育新型农民。结合我县实际,围绕“四茶二花一叶”特色产业,强化技能培训、鼓励自主创业、加快土地流转,着力培育一批专业种养大户;鼓励农户以土(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或者以林权出资

成立合作农场;积极探索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重点在茶叶、养殖、粮油、蔬菜等产业,选择条件较好的专业大户,扶持建立一批家庭农场;二是以建制度,促规范为重点,着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积极开展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县和省级示范合作社创建活动;以产业链、产品、品牌为纽带,选择1-2个主导产业开展示范联合社的建设,力争2013年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8家,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达到10家以上;三是以强实力、增带动为重点,着力壮大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产业和品牌优势,大力引进资金和现代管理技术,着力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强强联合,借力发展。围绕我县的“三区”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区、茶叶茶干产业集聚区),以农业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组织为纽带、专业大户和规模基地为基础,选择1-2个产业开展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建设试点。

(二)完善“三大机制”,增强经营主体发展动力。一是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完善县、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积极推广委托流转、股份合作流转等方式,重点探索推进整村整组连片流转;完善森林资源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林权有序流转,力争全年土地、茶园、山场流转面积1

万亩以上。二是完善服务指导机制。健全“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市场营销”等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度,支持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进行对接,建立长期协作服务关系;积极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参加省、市、县各类展会,做好“农超对接”工作,鼓励与扶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在杭州、上海等大中城市开设农产品专卖店。三是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龙头企业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农业龙头企业,实现融合发展。加强对“订单”农业的指导,推广应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提高合同履约率。

(三)强化“三大保障”,改善经营主体发展环境。一是强化政策保障。制定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实施意见,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在技改投入、产品认证、品牌创建、市场拓展等方面奖补力度;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规模基地为重点,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区。二是强化基础保障。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龙头企业规模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田林网、水利设施、良种良法的集成配套;加大农机具补贴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力度,积极引导农民专

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引进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合理安排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项目用地,优先保障新型经营主体项目用地需求。三是强化资金保障。大力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探索设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专项贷款、小企业联保贷款等特色信贷产品,简化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办理流程。积极探索扩大对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组织的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降低经营主体生产风险。

加快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发展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兄弟区县的好经验、好做法,创新机制、强化扶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培养一批新型经营主体,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创新型农业经营 体 篇二

1 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基本要求

1.1 内部扩张规模经营发展

从内部扩张方面看, 主要是要在现有经营主体规模的基础上保持发展并且进一步扩大经营主体的规模, 通过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 完善土地制度和政策法规等办法, 逐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各生产要素 (土地、经营管理、资金、设备、劳动力等) 在适合的环境和经济条件下, 有效组合创造经济效益的利益最大化。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因素, 随着时代发展, 农业规模化经营朝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方向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离不开生产要素 (土地、设备、劳动力等) 的互相协调和有机组合。在经营主体发展中不能片面地追求规模的发展速度, 与此同时还应该把分散的小农经营用户集中起来, 使其集中化。通过这样做, 有效地整合了有利条件和资源, 让经营主体都积极地去拓展规模经营, 提高生产积极性, 进一步提升农业生产效率[1]。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时, 切不可盲目推进, 一定要充分尊重农户的主观意愿和选择, 要考察当前的经济条件是否允许。

1.2 外部扩张规模经营发展

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 不能仅局限在农业生产本身上, 适当地横向延伸到农业生产的外部空间。农业规模化经营一方面应该注重扩大内部范围, 另一方面还要提高农业纵向一体化程度, 从而高效地来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2]。

从外部空间来看, 在产业群体之间实现集中化, 使农户之间相互联系, 再通过龙头的带头作用, 使得各经营主体形成产业规模化的体系。这样经营主体就随着这个体系也进入了市场, 即使单个经营主体或利益主体的规模不是太大, 但是通过参与了生产过程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环节也可以间接地带动促进整个体系, 进而促进并获得发展。在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 农业外延不断扩展的情况下, 农业生产单位的规模, 必须依靠相应的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这是永恒不变的道理。充分利用科技的力量, 创新实践, 努力提高生产的效率和生产的质量, 技术的改革和合理运用程度是决定发展效率的重要指标, 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发展科学技术, 加大科研投入[3]。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路径

在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过程中, 应以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的基本要求为前提条件。依靠对农户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节奏, 土地的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 从而创造更高效的经济效益。

2.1 内部扩张规模经营发展

2.1.1 土地合作社的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

在土地合作社的土地规模经营方面, 国内学者主要以适度规模经营进行研究, 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土地合作社使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开, 合作社的经营权和农户股权的流转促进了农户的全员决策和民主制度的管理, 农户能自主地根据意愿来合理安排, 这样一来, 大大提高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 从而能够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 进而提高了农户的经济效益[4]。这是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最行之有效的方式。

2.1.2 家庭农场经营的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

在家庭农场经营基础上的土地规模经营方面, 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中占重要地位, 家庭农场的经营面积普遍较大, 农业的单产量高, 发达国家补贴农业的力度比较大, 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速度[5]。家庭农场的劳动和资本呈双重密集型, 更适合中国的基本国情[6]。我国家庭经营为主体的农业在形式上可选择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7]。家庭农场这一类的经营主体, 在发展中主要面临国家相关扶持的款项没有落实、乱收费现象还较为普遍、耕种补贴款等有错配的情况, 在市场竞争中还处于弱势、农业保险还没有建立完善等主要问题, 而且认为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会实施家庭农场经营基础上的土地规模经营[8]。

2.1.3 种粮大户以及以村服务组织依托的村或站办农场的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

在土地规模经营方面, 种粮大户和村或站办农场有待于提高其生产效率和服务效率。尤其是培养大量的新型主体, 提升集中化的水平, 扶持大量的经济组织的发展;构建合理的服务体系, 为农民提供高效地服务[9]。这些都是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2.1.4 组织农户的的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

家庭承包是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实施规模种植, 合理规划, 责任到个人, 提高个人使命感, 即“区域种植, 统种分管”[10]。

2.2 外部扩张规模经营发展

外部扩张规模发展的基础是专业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 农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各种服务组织为支柱, 通过经营主体的合作与融合, 进而形成中国特色的经营体系[11]。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策略

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路径是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化规模经营发展策略的依据。

3.1 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的主体是农民, 要逐步建立准入机制, 提高农业经营人才的整体素质,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准入机制, 建立农业实践教育基地, 以农业园区为依托, 进行半年左右时间的实践和学习, 培训农业主体从业人员各种专业的知识和素养, 从而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的水平[12]。实现这过程的关键是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 归根结底是要依靠掌握和使用现先进科学技术, 支撑农业产业发展的高素质的职业农民。

3.2 加快土地流转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是以土地自由流转为前提。坚持农户的承包权不变, 加大农户对土地的自主使用权、转让权及收益权的维护力度。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和颁证工作, 完善制度, 进而提高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和提高农业的生产经济效益[13]。

3.3 加大惠农政策力度

为了更加有效地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 加大对我国惠农政策的改革力度。农村土地流转困难、规模经营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对生存及生活存有后顾之忧, 所以应该继续推进乡村居民社会保障全覆盖, 确保农民在医疗、养老、最低生活保障上享有充分的权益, 确保应保尽保, 同时要努力提升社保服务质量, 提高审批环节的效率, 通过社会托底政策的实施, 切实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存度, 让更多的农民从土地依附中解脱出来, 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创造更加优良的社会环境[14]。

3.4 构建高效的助农服务体系

政府的鼓励和引导支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离开政府的引导, 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就好比火车失去了车头, 会盲目行进甚至停滞不前。在建立一个品牌方面, 政府应做好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 进而提高农业品牌的名气[15]。在农业物流方面, 要形成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的系统经营, 政府在物流产业化中的作用不可忽略[16]。农产品的物流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 政府国家的作用是物流发展的中流砥柱[17]。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 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正在朝着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方向发展。本文根据调查实际, 综合性定位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的基本要求;内部扩张规模经营发展和外部扩张规模经营发展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业规模化快速发展的主要途径;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策略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创新型农业经营 体 篇三

一、大力发展专业农场,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上世纪80年代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不仅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还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许多农民已经不满足于现实,因为固守在户均1.6公顷的耕地上只能解决温饱问题,而生活并不富裕。一些农民开始选择进城或到国外务工发展及兼业发展等出路;另外还有一部分农户通过流转土地、发展规模化经营提高经济收益。为适应新时期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顺应延边州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州委、州政府提出了“发展专业农场,促进土地流转”的工作思路,在经过大胆探索、试点先行的基础上,2011年州委、州政府出台了《关于发展专业农场促进土地流转加快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借助专业农场这个载体,让更多的农民从土地中解脱出来从事二、三产业,既得到土地流转的收入,又实现工资性收入的更大价值。

延边州成立的专业农场是城乡自然人或法人,通过承租农民自愿流转的承包地从事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农业生产经济组织。截至2015年末,全州专业农场总数已发展到1137家,经营土地面积达到7.8万公顷,其中流转土地面积占86%,涉及土地流转农户3.5万户,平均每家专业农场经营土地面积69公顷。在发展专业农场,促进土地流转当中,由农民创办的专业农场占绝大部分,占比为91.1%;城市个人创办的占6.9%;工商企业创办的占2%。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我们积极发展家庭农场,全州已认定、注册家庭农场1360家,经营土地面积2万公顷。同时,延边州坚持多元并存的发展原则,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主体。据统计,全州各类规模经营主体已发展1万余家,全州专业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土地面积已达到23万公顷,占全州耕地面积的60.2%。

二、制定扶持政策,促进规模经营主体发展

(一)出台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为了利用有限的资金,在多种规模经营发展中起到示范带动和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延边州陆续出台了六项优惠政策扶持规模经营主体发展。一是贷款贴息政策。州、县财政对专业农场贷款各贴息30%。二是享受国家惠农政策。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农场,可享受各项国家农业财政补贴政策(含钢骨架储粮仓补贴),不受身份和户籍的限制。三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原本一次性1台套农机具购置补贴标准基础上,专业农场可以一次性享受5台套农机具购置补贴。四是提高政策性保险保额。在原农作物政策性保险基础上,专业农场每公顷水田提高保额3000元,旱田提高保额2000元。对所增保费部分,州、县两级财政各补贴三分之一。五是支农政策资金倾斜。捆绑使用政策性支农资金,采取以奖代补、项目扶持等形式,重点向专业农场倾斜。六是税收优惠政策。专业农场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免税收政策。

(二)规范土地流转,保障农民权益。为鼓励和引导农民规范流转土地,切实保障农民权益,解决农民后顾之忧,建立保障鼓励机制。一是固化农民利益政策。进城落户的农民继续享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宅基地变为耕地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变,已签订承包合同的由政府给予复垦补贴。二是出台农民进城定居配套政策。农民进城定居者,要求落户的给予办理落户手续;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子女就学享受市民待遇;符合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可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纳入立法程序,提供法律支撑。为依法保障专业农场健康发展,延边州人大常委会把制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并于2013年延边州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该《条例》。对专业农场设立申报、土地流转、农民利益保障、扶持专业农场发展政策、进城农民优惠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条例》的实施为专业农场的发展及农民利益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

三、创新农村金融改革,破解融资难题

针对农业生产贷款由过去一家一户小额贷款为主体,向专业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额贷款为主体的转变,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物不足、融资难、贷款贵的实际,延边州近几年先后创新了土地他项权证抵押贷款、“县(市)农业局+银行+担保公司”联合推荐担保贷款、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政银保”贷款等主要针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大额金融贷款产品。2014年,延边州又针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的土地大多数是流转一般农户的土地,农户把土地流转给规模经营户不会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交出去,規模经营户有二手土地经营权但是没有政府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权证明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的精神,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就可到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持有《农村土地经营权证》,贷款户就可以到金融部门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2015年省政府《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下发后,我们按照省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受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贷款行由农业银行扩大到了的邮储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多家银行,全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额达到了3.6亿元。2016年延边州积极推进农地贷工作,截止到3月末,全州共计发放“农地贷”资金2.2亿元。

通过不断创新农村金融贷款形式,积极推进和简化规范贷款程序,有效解决了延边州规模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融资瓶颈问题。几年来,由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参与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贷款10亿余元,为全州各类规模的经营主体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

四、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实现多赢局面

在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促进土地规范流转过程中,延边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一是降低了生产成本。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实现规模经营,平整土地、打掉地块之间的隔界、扩大地块面积,使土地利用率增加了5%。实行规模化经营,使粮食产量增加15%左右,平均每公顷耕地多增收1000~3000元。二是农业农场成为推广农业新技术的主力军。测土配方施肥、高光效栽培、新品种应用等科学技术成果被专业农场广泛采纳应用,落实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比倒达到90%以上。三是实现了农场和农户的双增收。2015年,全州2497家专业农场中98%实现了盈利,共实现净利润5亿元,平均每个专业农场盈利20万元。同时,土地流转农户的收入也得到了较大提高,不仅得到了土地流转租金,还获得了更大的劳动力价值。全州外出务工的劳动力收入比在家经营土地劳动力增收2倍多。龙井市东盛涌镇龙山村农民张雁春将自家半公顷耕地流转给专业农场并在农场打工,僅劳务收入一年就达10万元。四是加速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城镇化进程。发展规模经营主体,促进土地流转,初步破解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途径单一的难题,土地流转后使部分“亦工亦农”的兼业化农民,摆脱了土地束缚,安心发展二、三产业,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同时,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使部分农民实现了就地转移,由“为自己打工”,变为“为别人打工”,变农民为工人。几年来,延边州共转移农村劳动力5万余人。2013年,全州城镇化率达到70.6%,比2008年增加4.4个百分点,居全省首位。

4.创新农业经营主体汇报 篇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化大农业发展的趋势,也是提高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的重要途径。必然成为我市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多年来,我市始终坚持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为核心,以推动现代化大农业发展为目标,把培育和壮大农业生产新型经营主体作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目前,我市已形成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四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据相关部门统计,全市土地流转面积达到70万亩,占土地面积的20%,规模经营面积发展到50万亩,占土地流转面积的71.4%。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1203个,入社农户6778户,其中种植合作社767个,入社农户4135户;家庭农场发展到600个;种植500亩以上大户53户;全市农业企业达到4个,这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推进我市现代化大农业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规模小、实力弱。我市的农业经营主体虽然数量比较多,但大部分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建设水平低,创新发展意识不强,影响力小,农民参与积极性不高,普遍存在规模小、实力弱的现象。

(二)自身建设不规范,标准化程度低。农业经营主体多数能做到规范登记注册,而对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建立和完善的内部运行机制却关注较少,缺乏主观发展意识,只注重成立,不懂得如何去运营管理。产品多为初级产品,标准化、规范化生产程度低,且产业层次低,科技含量不高,难以深度开发产品的附加值。

(三)品牌意识淡薄,参与市场竞争力不强。由于经营主体缺乏竞争观念,品牌意识淡薄,导致品牌难上档次,知名品牌缺少,不能创造出响当当的品牌,削弱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政策扶持不到位,阻碍发展。政策不能及时有效的落实到各农业经营主体,形成“想发展没有政策扶持,有政策再发展却错过了最佳时期”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农业经营主体的稳步快速发展。

(五)信息服务平台滞后,制约产品销售。没有建立功能齐全、覆盖面广的市场信息网络,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 生产、市场、销售等多个环节的信息,容易造成价格大起大

落,严重影响了产品的销售情况。

三、今后一个时期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构想 我市紧紧抓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试验试点县的有利契机,坚持突出重点、全面发展,逐步建立起以农民合作社为主体、以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两翼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通过规范指导,扶持合作社经营,打造出一批有规模、有效益的经营主体,在全省率先开创出一条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之路。

发展目标

根据《哈尔滨市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专项实施方案》要求,力争到2015年我市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到3000个以上,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2000个、规范社30个、示范社1个、农业企业发展到10个、家庭农场发展到900个、500亩以上种植大户发展到 80个以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覆盖面达到80%以上,经营土地面积250万亩以上。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发展到120万亩,规模经营面积发展到100万亩。到2020年我市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到5000个以上,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3500个、规范社70个、示范社3个、农业企业发展到20个、家庭农场发展到1500个、500亩以上种植大户发展到150个以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覆盖面达到80%以上,经营土地面积

300万亩以上。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发展到200万亩,规模经营面积发展到180万亩。

(一)全面展开调查,摸清基本情况。一是对全市的农业经营主体展开全方位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对合作社的基本情况、类型、经营情况、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建档,组建农业经营主体资料库,同时建立农产品开发项目库,对优秀的项目进行备案,对已纳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做好相应的前期准备工作。二是突出重点,从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批相对比较成型、有潜力的合作社,在今后的发展中重点培育,帮助其发展壮大。

(二)加快推进示范规范社建设,引领全市合作社快速发展。1.重组.通过政策宣传、资金扶持等方式鼓励规模小的合作社联合起来组建成大的合作社,实现统一经营,制定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进行标准化生产。2.择优.从全市范围内挑选出规模较大、特色明显、发展潜力好、带动力强的合作社,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与支持,培育发展成为具有示范作用的规范社,力争一个乡镇至少一个规范社,每年全市发展一个示范社。3.创新.大多数合作社都是单一生产,彼此联系少,产生的效益低。要打破传统意识,积极转变合作社经营思路,引导单一型合作社向混合型、综合型合作社方向发展,实现全产业链利益联结。4.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平台。市、乡、村三级建立健全土地流

转服务组织,以谐农“三资”软件为载体,健全流转信息发布体系。指导流转合同签订,调解流转矛盾纠纷工作,搞土地确权仲裁。组建市级土地流转交易大厅,推动流转管理规范化、有序化、制度化。

(三)组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协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为了更好的培育和壮大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经营主体建设办公室牵头组建农业经营主体协会,该协会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自律性社团组织。1.鼓励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入会。协会承担着政府和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部分社会职能,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保持队伍稳定,促进持续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政策宣传,鼓励各经营主体入会。2.完善协会制度,实现规范化运作。制定出详细的规章制度,会员必须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各种活动,进行经验交流,技术讨论等。使各经营主体稳步健康发展,实现规范化运作。3.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建立专业网站、创建协会报刊等多种宣传形式,第一时间将新的政策、经验、技术、信息等传达到各经营主体,搭建好服务平台。

(四)强化品牌建设,增强市场竞争力

1.制定农产品品牌发展规划,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创建、整合品牌。统筹制定农产品品牌化、市场化、知名化 的中远期发展战略,统一、规范农产品品牌,提高市场占有率,杜绝品牌杂乱、无序竞争,做到培育一批、提升一批、推荐一批,储备一批。

2.加强产品深度开发,全力打造优势品牌。支持同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联营联合,走特色品牌发展道路,加强产品深度开发,提升产品附加值,统一打品牌,集中闯市场,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3.挖掘自身潜力,凸显品牌优势。从各乡镇现有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已形成规模的产业入手,通过政策扶持、鼓励方式,在原有基础上整合产品,从以往的口口相传,被动宣传的方式,逐步发挥品牌效应,做到一乡镇一品牌,一品牌带动一乡镇的明星农业模式。

4.加大“三品一标”和产品体系建设工作。农产品的品牌响不响,消费者认不认可,除了宣传之外,更重要的是对自身农产品质量的考验。鼓励规模大、具有优势品牌的经营主体进行“三品一标”认证,提高农产品质量标准,积极推介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形成精品产业,创新出高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五)强化政策支持

1.推行新型经营主体担保制度。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土地规模经营,加快土地流转,建立担保基金,解决新型职业农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融资困难。

2.建立农业专项基金。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新产品研发,项目建设,开拓市场。由财政部门会同农口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对符合支持对象、支持环节的,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各级审核、评审后给予相应的专款专用。

3.补贴倾斜扶持。对新增农业补贴要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探索实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物流、仓储、绿色农产品等进行相应补贴。

4.试点项目支持。实施项目库共享政策,逐步扩大农业示范区、高产创建、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规模,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实力,对试点项目的用地给与相关优惠政策。

(六)加强组织领导

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_现状 篇五

以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深入了解这类农业“精英群体”的现状特征与政策需求,对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有重要意义。2009年4月19日至5月28日,“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研究”课题组的12名研究人员,分赴浙江10个县(市、区)、36个镇(乡)、96个村,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实地调研。现将此次调研的主要结果反映如下。

一、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特征

目前,我省农业经营主体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除了一般的小农经营主体外,出现了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分天下”的新格局。其中,从专业合作社的增长数量和辐射带动效应来看,这一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已呈现出超过其他两类经营主体的态势在此基础上,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还探索出了“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多种符合当地实际需要和产业特点的经营组织形式,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核心、多样化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正在得到不断的发展。调查还表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个体特征、就业及培训经历、土地经营规模及流转、生产技术水平、产品销售渠道、信息服务方式、生产资金来源等方面,都显示出了自身的特征。总的来说,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基本上摆脱了传统分散经营农户的发展困境,而且也展现出了年轻化、知识化、组织化、规模化、科技化、品牌化、信息化、企业化等特征,他们在我省农业的转型、升级和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核心、示范与辐射作用。

二、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需求。

1、关于金融信贷方面的政策需求

(1)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授信担保的政策需求

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农民申请贷款必须要由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或相关部门提供授信担保,而这对于一般的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刚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农业专业大户来说,并非易事。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农民通过村委会进行贷款担保,或以合作社在上下游生产供应链中的地位、作用、身份等名义提供贷款担保。实际上,从农民的社会信用归属角度来看,这种做法也更加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

(2)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手续简化的政策需求

从总的情况来看,目前的农业贷款手续还显得过于繁琐,特别是对于一些偏远山区的农民,由于交通不便、信息不畅等原因,他们的贷款成本很容易因为贷款手续的繁琐而大幅增加。因此,在全省范围内出台简化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手续的扶持政策,对于那些距离县城较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3)农业生产资金贷款利息优惠的政策需求

调查表明,在绍兴、嘉善、余杭等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地方政府已出台了一些

针对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利息优惠政策,例如县(市、区)财政直接将一笔专项扶持资金划入当地信用社的账户,专门用于补贴农业项目贷款的利息优惠。但是,在松阳、常山、苍南等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由于地方财政实力较弱,几乎没有任何用于农业贷款利息优惠的专项扶持资金。因此,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统一的农业生产资金贷款利息补贴的财政扶持政策显得尤为必要。

2、关于农业配套设施用地方面的政策需求

调查结果显示,三类经营主体分别将“解决设施用地”列为第④、第②和第③位的重要政策需求,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办公管理用地需求

随着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和规模扩大,日常业务管理、召开会议、产品分级包装、储运、设备安放等方面的业务越来越频繁,并且需要有相应的场地才行。尽管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已经要求对合作社的相关配套设施用地需求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大的困难。例如,杭州余杭区余杭茶叶合作社的负责人就反映,他们因为无法在茶山上建造用于茶叶包装的临时用房,只能取消了购入数台大型茶叶烘干、包装设备的计划。(2)农机服务主体的农机设备存放用地需求

上规模的农机服务合作社或专业大户一般都拥有数十台的农机设备,实践中,这些设备的存放用地问题往往得不到妥善解决,进而制约了这类服务主体的发展。例如,成立于2005年的鄞州区五产镇力邦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非常好,但却苦于没有足够的仓储用地而不敢贸然扩大服务规模。据该合作社负责人反映,当地的一些农机具因为没有足够的存放用地,只能露天随意摆放,这就大大地减短了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

(3)粮食生产主体的粮食仓储用地需求

与农机服务主体的用地需求类似,上规模的粮食生产主体在粮食烘晒期间、粮食销售之前都需要仓储用地,而且,与农机仓储用地相比,粮食仓储用地还需要有防潮、防火、防盗等方面的要求,所以仓储用地的选择余地很小,用地需求得到满足的可能性也就更小。例如,据苍南县马站镇的粮食种植大户施成钏反映,去年他生产的粮食中有1/3需要长时间的仓储,迫不得已,他只能临时租用了一个大型仓库,增加了5000多元的成本,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的粮食生产积极性。(4)鲜活农产品生产主体的冷库建设用地需求 种植保存时间较短的水果或养殖海鲜产品的经营主体对于冷库建设用地的需求比较强

烈,但是这类用地比起一般农业配套“临时用地”的审批更难。另外,由于冷库的建设还涉及到用电、用水设施的安排等,各种审批手续也更加复杂。例如,温州的状元杨梅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就反映,由于没有冷库等保鲜储藏设施,杨梅的采摘和销售时间就不得不缩短,进而大大影响到杨梅的销售价格和收入。(5)淡水养殖经营主体的设施用地需求

养殖鳖类、观赏鱼等需要保温、引水等设施的经营主体,对于养殖设施用地的需求也非常强烈,这些设施的建造必然需要硬化一部分河塘水面,而这些做法对于土地管理部门来说都是不被允许的。例如,松阳县老伟甲鱼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扩大养殖规模的过程中就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但是经过近一年时间的申报、审批,他们还是没能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批复。

3、关于农业科技推广和疾病防疫技术方面的政策需求

专业大户和合作社负责人分别将“农业信息和技术服务”列为第③和第④位的政策需求,并且特别强调在农业科技推广和疾病防疫技术等方面缺乏足够的扶持政策。而且,提出这方面政策需求的经营主体主要集中在对生产技术要求较高的水产养殖业和对疾病防疫要求较高的畜牧产业。例如,松阳县的一位养猪专业大户反映,他所在乡镇现在只有一位已经临近退休年龄的老畜牧兽医员,生猪疾病防疫工作存在很大的困难。而由于该镇的养猪大户较多,一旦发生疫情,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建议在养殖规模较大的片区建立疫病信息观察点,定期向上级防疫部门提供信息,以便及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疾病防疫工作。此外,目前的畜牧区还存在一些倒卖死猪、病猪的交易黑市,这些流入市场的坏猪肉很容易引发更多的传染病,并危害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养殖大户们还建议上级畜牧防疫部门建立定期低价收购死畜、病畜的制度,并就地集中消毒焚烧,力争将疫病的传播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4、关于土地流转服务方面的政策需求

三类经营主体分别将“土地流转服务”列为第⑥、第⑥和第⑧位的政策需求。尽管土地流转的规模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形式越来越多样,但是土地流转的纠纷仍普通存在,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5、关于农业保险方面的政策需求

三类经营主体分别将“农业保险”列为第⑦、第⑦和第⑤位的政策需求。农业保险方面的政策需求主要集中在自然风险较大的粮食作物、投资周期较长的香榧等特种经济作物以及疫病风险较大的畜、禽、水产品等行业,而目前的相关政策只规定了种猪和作物果实可以作为参与农业保险的对象并获取政府的相关配套补助资金。对于企业化运作的保险公司来说,农产品保险的回报率太低,甚至存在巨大的亏损风险,所以他们通常都缺乏为农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内在动力。我们认为,至少对于粮食、猪肉等重要农畜产品来说,政府应当为其参与农业保险提供必要的扶持政策。

6、其他方面的政策需求

关于特种农产品的专项扶持政策需求。不少经营主体对特种农产品生产很感兴趣,但是却苦于缺乏相关的专项扶持政策。例如中药材,因其特殊的药物用途和生长环境,一些地区的农户在申请组建中药材合作社以及后续的发展过程中都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主要原因是工商登记、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在对中药材这类特殊农产品的认识方面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例如,余杭区鸬鸟镇仙佰坑中草药专业合作社和和苍南县玉龙中花材专业合作社都遇到了注册登记、生产许可、产品监测等方面的困难。因此,这类经营主体对于特种农产品的专项扶持政策需求特别强烈。

除此之外,我们还了解到了一些零散的政策需求,主要是:(1)农机设备目录更新的政策需求。目前政府提供的可以给予补贴的农机设备购置目录,还无法满足一些在特殊土地类型,尤其是山区丘陵地带的农户购买需求。(2)农业用电价格优惠政策需求。在一些农业开发项目中,还普遍存在按工业用电价格收取农业用电费用的情况。(3)农产品税收优惠的政策需求。在与超市或工商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围及具体额度还不够明确,相关政策执行上也存在很大难度。(4)农资价格、品牌、质量等监督的政策需求。农资价格波动较大、农资品牌鱼目混珠、农资质量参差不齐等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基本结论与建议

首先,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并且还将继续为我省农业结构的优化、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经济社会的繁荣、农民收入的提高做出重要贡献,但相关制度与政策的不完善和不到位,对他们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着力解决这些问题是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

其次,传统的农业用地政策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将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仓储、合作社办公等用地纳入农业用地范畴,予以支持。

再次,调查表明,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具体身份来源主要涉及五大类,即“投资农业的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基层创业的大学生”、“农村种养能人”、“农村干部带头人”。尽管他们都有条件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他们的个体特征、创业背景以及优势劣势却不尽相同。因此,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中,应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为上述五类群体提供与其相适应的创业条件,并且为他们提供针对性的扶持政策。

1、从长远发展角度看,要重点扶持“年富力强”的经营主体

“返乡农民工”和“大学生”是“年富力强”的农村创业者群体的代表。尽管他们在社 会实践经验、资金实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但是他们大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学习能力,是未来现代农业发展的希望。这类主体的成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农业经营主体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最关键的是,他们都还很年轻,再过若干年,当那些年长的经营者不再从事农业时候,他们会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因此,从长远角度看,政府应重点扶持这两类“年富力强”的经营主体,要研究农业进入机制,为他们进入农业提供便利,鼓励他们组建合作社或注册成立公司,并为他们提供物质条件方面的补贴和帮助,使他们能够在广大农村地区生根发芽,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力军。

2、从经济效益角度看,要大力扶持“强效辐射”的经营主体

由于在生产资本、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企业家”是最有经济带动效应和辐射作用的经营主体。通常情况下,他们投资或开发的项目规模比较大、科技含量比较高、经济效益比较好,因而对周边农户或相关产业农户的带动效应比较大。因此,从现实经济效益角度看,政府应大力扶持这类经营主体,为他们提供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方面的便利,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引导他们成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龙头企业。当然,由于农业投资项目涉及面比较广,与资源环境联系紧密,政府应及时掌握他们的运行情况,在扶持的同时,要防止破坏生态环境、盲目开发自然资源和损害农户利益等事件发生。

3、从社会效益角度看,要积极扶持“土生土长”的经营主体

6.创新型农业经营 体 篇六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战略要求。近年来,建宁县溪源乡坚持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发展方向来抓,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逐步显现,成为推动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农业产业转型升级的主力军,预计2015全乡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可达3.3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3375元。

1、坚持“一个不少”,四类新型经营主体共同发展。围绕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坚持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等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齐抓并进、一个不少,呈现出多元多样的发展态势。一是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通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实施“五化”(经营规模化、运作实体化、营销品牌化、产权明晰化和管理民主化)提升工程,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覆盖我乡优势特色产业和所有村庄,全乡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5个、其中市级示范社1个,入社社员1027人。二是家庭农场方兴未艾。紧紧抓住上级党委政府鼓励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机遇,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指导和支持有发展家庭农场意愿的农民因地制宜建设家庭农场,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户自愿申请登记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发展家庭农场的质量,目前全乡已工商注册登记家庭农场4家。三是专业大户。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一些家庭农田、林地大多由老人耕种等问题,积极鼓励引导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规模流转林地、耕地,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全乡现有种养加大户636户,主要以种烟、制种、畜牧水产养殖和笋制品生产加工为主。四是农业龙头企业。依托溪源乡笋竹、烟叶等特色产业,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业和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注重在大学生、返乡能人中培养创业人才,采取股份制、合伙制或独资等方式创办实体企业,近年来新上了六逸、双溪、闽尚、双峰、翔鑫等5家笋制品加工规模企业,今年又引进O2O“互联网+农业”企业1家,全乡已有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8 家,预计今年可实现销售收入4亿元。

2、突出政府主导,帮助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趋势,乡党委政府对此有清醒认识,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的同时,因地制宜探索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困难,帮助他们加快发展、规范发展。一是“一对一”挂钩服务。制定实施乡村干部“一对一” 结对帮扶新型经营主体责任制,其中:科级领导干部挂包1个规模企业、联系1个行业协会组织或1家家庭农场,乡一般干部和村两委干部负责挂包联系1户种养加大户,及时协调解决生产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建基地促土地流转。一方面,整合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等支农项目,建立了以桐荣、都团村为主的万亩丰产笋竹两用林基地,以楚尾、蒋坊等平原村为主的5000亩高产优质烟叶基地,使户均毛竹山面积200亩以上的达100多户、户均20亩烟叶以上的达223户;一方面,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平台,由乡村挂包干部帮助协调阳面田、租期、收益等现实问题,推进土地有序流转,解决新型经营主体的后顾之忧。目前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流转土地2.44万亩,其中:林地1.8万亩、耕地6400亩。三是积极探索农村金融改革。融资难、贷款难是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溪源乡抓住作为全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乡的契机,在全县率先组建了蒋坊村级融资担保基金、溪源村扶贫担保基金和富源、农友、裕鑫、盛源等4家笋业合作社担保基金,积极探索农村金融信贷与新型经营主体的无缝对接。比如,富源笋业合作社采取社员捆绑式运作,在通过信用社审核后,一次性获取金融信贷资金700万元,且利率更优惠。

3、创新经营模式,推动新型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注意引导他们采取多种经营模式,建立利益共享机制,相互促进、融合发展。一是“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不仅注重把专业大户吸纳为专业合作社社员,而且注重引导龙头企业向上游延伸产业链,与基地农户联合建立合作社,实现企业与合作社的融合发展。比如,返乡创业青年张建平投资500万元创办德美食品有限公司后,联合小米椒种植户又成立德美蔬菜专业合作社,采取“公司+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办法,建立小米椒基地2000多亩,年产值1000万元。目前全乡采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模式共有双峰、百姓尚创、富源等4家。二是“互联网+农业”。引进一家基于互联网O2O的新型农业公司——闽江公社,实行“线上线下”互动融合、精准营销,2015年企业规模流转了都团村陈家地耕地近千亩,发展无公害生态农业,为社员提供优质的米、油、蔬、果、茶等有机农产品以及生态旅游服务。公司采取定制化生产模式,推出公众微信“老鄢说农事”,组织开展“ 插秧季”、“采摘季”等活动,吸引了全国各地的游客当社员、下农田、进果园、走古村,亲近自然,感受乡愁。三是“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充分发挥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合作、生产资料供应、生产技术指导等带动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员通过开垦拓荒等方式发展家庭农场,注册申报家庭农场。比如,笋业协会会员杨有能,通过拍卖经营毛竹林2000余亩,承包荒山200多亩发展绿化苗木,2014年申报组建了日升家庭林场。四是“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针对专业合作社存在的“合而不作”、管理不规范、品牌建设难等问题,引导各类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发展合作社联合社、行业协会,建立联动发展机制,推动共同成长。比如,整合以笋业为主的专业合作社资源,组建溪源乡笋业协会,笋业协会统一注册“溪源闽笋”品牌,助推了闽赣省际笋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集散地的形成。

7.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篇七

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建立健全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政策体系。改革农业补贴发放方式, 按照“谁种地, 谁受益”的原则, 变“普惠制”为“特惠制”, 将新增农业补贴重点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建立财政出资的农业担保公司, 允许开展资金互助、农地“三权分离”试点, 探索土地经营权证、农业政策性补贴、生产设施设备、注册商标等抵押担保办法, 解决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 将优势特色农产品以及规模化生产设施设备等纳入农业保险品种范围, 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机制, 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服务和管理体系。借鉴成立土地流转合作社实行“互换并地”、“土地换股权”的做法, 通过“小块并大块、多块变一块”、“定权不定地、定量不定位”的方式, 既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财产收益, 又有利于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不利于机械化作业的难题。探索建立土地储备机制, 由政府出资组建土地信托投资公司, 变过去农户和经营主体两个角色间的流转为农户、经营主体和政府三个角色间的流转, 着力提高土地流转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

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

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既要注重发展数量, 更要注重规范化建设, 着力把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成为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管理民主的市场主体。尽快理顺监管体制, 切实解决监督管理、人才培训缺失甚至错位的问题。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制度, 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 确保其拥有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明晰的产权关系, 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健康稳步发展。

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

8.陕西: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篇八

一、调研摸底,明晰职业农民培育思路

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化的从业人员,现代农业发展的最大瓶颈是职业农民匮乏。面对这一新课题,陕西省坚持调研先行,用理论指导实践。

一是开展调查研究。从2011年开始,陕西省先后数次组织开展多部门、多层次、多渠道的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社会需求和农民愿望,先后召开3次全省座谈会,明晰了职业农民的概念和特征。

二是开展抽样摸底。2012年年底,陕西省通过对774个村的抽样推算,最终决定将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确定为规模种养户、家庭农场主、青壮年农民及返乡农民、农科大中专毕业生等4类人。

三是进行思路设计。经过各地实践,陕西省制定出“网上教学、集中答疑、基地实训、技能鉴定、包抓指导、扶持发展”的总体培育模式,明确了组织保障体系、工作运行体系和政策支持管理体系3个环节,确立了培育3个要素,即培训、指导和扶持,并将培训主体任务落实给了各级农广校,包抓指导主体确定为农业科技人员,扶持政策责任落实给了各级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

二、精心组织,推动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陕西省确立了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进的总体工作部署。2012年确定了10个试点县,2013年省级财政拿出1000万元启动了32个试点县、41个基地开展职业农民塑造工程, 2014年将新增到3000万元,通过“十百千万”工程,培育10000名职业农民。

一是扎实开展培训。陕西省将素质培训作为职业农民培育的重点环节,根据产业需求,依托农广校体系培训优势,充分利用农业信息网、农广校体系网和科教网“三网合一”平台,丰富“空中课堂”,组织4类重点培育对象开展网上教学,解决农民无法集中系统学习的问题;开展集中答疑,针对自学中无法理解和解决的问题,集中开展专家现场答疑;注重基地实训,以220个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和300个现代农业科技实训基地进行生产全过程的实操训练。通过系统培训,探索出了“在企业中培育、在产业链中成长、在服务体系中成熟”的培育路子。各地也积极试点,探索出各具特色、符合实际、形式多样的培训模式,安康打造出了企业和农广校合作的“阳晨模式”,杨陵探索出了农科毕业生创业的“农科学生模式”,咸阳实行农民技术职称评审、绿色证书培训和学历教育结合的“两年三证模式”,实现了主导产业与职业农民同步发展。

二是分类指导培育。陕西省按照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和后备型4类职业农民的要求,将专业化技术培训与职业化农民培育结合,将职业教育培训与农民从业、就业、创业相结合,分类指导,因材施教。围绕优势产业发展,加强对规模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工人的基础理论和经营能力教育,使其提升为生产型职业农民;围绕社会化服务,加强对农机手、植保员、防疫员的专业基础和技能培养,使其演变为服务型职业农民;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加强对企业领办人、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农业创业人员的管理才能和市场理念培育,使其蝶变为创业型职业农民;强化对农科大中专毕业生的创业培训,支持他们返回农村投身农业,支持农业职业院校招录农村青年,培育一批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的新生代职业农民队伍。

三是推行技术帮扶。陕西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优势,开展了“3到位、3落实”活动,即工作人员到位、技术指导到位、发展规划到位;任务落实、责任落实、考核落实。组织全省4万名农业科技人员,建立对职业农民的结对帮扶上门指导制度,一对一、面对面、手把手服务指导。对园区、大场、大社、大企、强村等经营主体,实行技术干部和大学生助理派驻制度,同吃同住同劳动,帮助业主发展主导产业,解决实际问题,促进职业农民快速健康成长。

四是开展认定管理。陕西省制定了《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分产业分级确定认定条件和标准,按照初、中、高级分别由省、市、县认定管理的原则,逐级推荐认定,形成金字塔式的职业农民布局。明确经培训后,初级职业农民资格应具备高中学历,中级应具有农科中专学历,高级应具有农科大专以上学历。认定要按照农民自愿、产业需求原则,本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领导小组认定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资格证书,两年有效。同级资格证应有同级政府政策配套保障。截至2013年底,全省已颁证1453人。各级建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和职业农民档案,强化培训、考核、发证、质量控制等环节监管,实行审核和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培育工作。

五是出台扶持政策。2013年,陕西省出台了《加快推进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意见》,通过设立职业农民创业基金、创业税收减免政策、农业生产用地、水电价格、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业产业支持等政策向职业农民倾斜,建立完整的扶持政策体系。确定了“1221”即一基地、两园区、两中心、一体系战略部署,重点建设现代粮食生产基地,现代农业园区和农产品加工型工业园区,农村产权登记服务中心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中心,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夯实了职业农民培育的政策基础。大力实施“十百千万”推进工程,即扶优扶强10个重点龙头企业,支持100个省级合作社示范社,支持1000个家庭农场,培育10000名职业农民,通过培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积极探索将农业直补转为职业农民收入补助的方式,实施规模经营叠加补贴机制,并要求县一级农业部门将产业资金重点向职业农民倾斜,从政策层面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的扶持,确保职业农民得到效益,专心务农。

三、强化服务,确保职业农民培育效果

陕西省把培育效果作为衡量标准,狠抓落实。

建立绩效考核制。陕西省农业厅把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重点目标考核,成立了由厅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齐抓共管,同时协调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激励机制和考核淘汰机制。

实行领导包抓制。陕西省农业厅下发了《关于加强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成立了分管厅长为组长的包抓领导小组,推行省厅领导定期包抓、处级干部定点包抓、干部一线包抓,试点市县专人包抓,科技人员上门包抓制度,逐环节落实责任。

组编培育教材。陕西省农业厅组织500多名专家用6个月时间,开展教材编写工作,将教材体例定位于高校农科课本和农民专业技术培训之间,目前41套教材编写工作已基本完成。

强化培育监管制度。为避免培育走到农民培训的老路子上去,陕西省农业厅从确定试点县就严把关口,要求项目县政府领导承诺出台支持政策,农业局承诺项目捆绑倾斜政策,同时,还专门开发了农民培训远程视频监管系统,对培训基地实行远程培训监控和远程视频教学。建立了对象确定、培训组织、信息报送、绩效考核、培训台账、认定管理等6项监管制度,严把培育对象关和认定关,实行全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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