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精选7篇)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 篇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急 件 国税办函„2012‟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有关重大问题调研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2012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安排,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税收征管制度是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为此,从去年开始,税务总局领导和有关司(局)分赴各地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行了系列调查研究,听取税务系统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良好氛围。但目前,还有一些涉及征管模式及机构职责调整的重大问题尚未形成共识,这些问题对征管改革顶层设计乃至税收工作的科学发展影响重大,需要作进一步的深入调研。现将调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题目
(一)新征管模式下纳税评估和稽查的定位及协作关系问题。主要涉及纳税评估与稽查的定位,纳税评估与稽查选案如何衔接、纳税评估的实地核查与稽查如何区分和衔接、纳税评估和稽
— 1 — 查发现问题如何定性和处理等。
(二)大企业划分标准和管理方式问题。目前,各地大力推进大企业专业化管理试点并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各地对大企业标准认识不尽一致。如,总局定点联系的大企业,规划核算司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确定的大、中、小微企业等标准等。对大企业的管理方式,也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大企业管理部门承担了除稽查外的全职能管理;二是大企业管理部门只负责纳税评估和个性化服务,其他基础管理仍在属地。同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后,国税局、地税局如果协调不够,可能会因对同一纳税人(特别是大企业)的管理层级、权限不同,造成管理上的交叉,增加纳税人负担。应如何统一大企业标准,采取何种管理方式,更有利于对大企业的服务与管理。
(三)税收管理员制度改革问题。现行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属地划片、分户到人、固定管户、各事统管”的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以及纳税人数量增加、集团化趋势明显等变化,税收管理员存在着管不了,管不好,自由裁量权较大,且廉政风险、执法风险较高等问题。此次征管改革,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取消、还是保留,如保留应如何修改、完善。
(四)总局和省以下税务机关机构职责调整和对口管理问题。适应征管改革需要,总局及省局的机构、职责如何进行相应调整。按照国际上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专业化管理的要求,一般是按纳税人规模进行分类分级管理。这次征管改革中,纵向上,— 2 — 总局、省局、市局、县局是否直接进行税源管理(大企业管理与服务),其职责如何划分;横向上,是否按照纳税人类型和风险管理职能对现行内设机构职责进行调整;内设机构职责是否要求上下对口;在征管一线人力资源配臵上,税源管理、办税服务、稽查人员比例如何分配。
(五)新征管模式下强化监督制约、防范执法风险问题。主要是与征管改革进程同步跟进,对现行模式中执法风险点和改革后可能出现的风险点进行查找分析。如何分解和制约税收执法权,建立科学合理的内控机制,并渗透在征管制度、流程和信息系统之中,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二、调研形式
今年5月底前,总局领导将围绕以上5个重大问题开展调研,拟分别召开税务系统、纳税人(特别是大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进一步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其中,与纳税人座谈时主要听取前4个问题的意见、建议,为便于纳税人理解,总局统一了对4个问题的表述口径(见附件),供座谈时参考。
三、有关要求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涉及全局、影响深远的重大工作。今年年中的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将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主题,讨论研究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门力量,制定内容翔实的调研工作方案,深入
— 3 — 开展调查研究,为总局领导工作调研做好充分准备,也为做好征管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提供有益参考。总局赴各地调研的具体事宜,有关司局将负责与各地沟通联系。
附件:对纳税人调研的4个重大问题题目及简要说明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12校对: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年3月22日封发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 篇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税收政策法规工作会议的要求,围绕税收工作中心任务,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积极推进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十七大做出的战略部署在税务系统的贯彻落实。要紧紧围绕自由裁量权比较集中的重点环节,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随意性,切实降低税收执法风险,促进税务系统廉政建设。现就开展2008年全国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内容
根据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重点内容是:
(一)税收执法权方面
1.地方党政、税务机关及其他部门有无越权(违规)制定涉税文件;
2.税务机关在减免税审批、缓税审批等行政许可、审批方面的权限划分与相关制度规定,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3.行政审批项目情况是否符合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
4.实施减免税、缓税审批是否符合税法关于实体与程序的各项规定;
5.税务稽查案件的程序和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各地税务机关在保证对上述内容实施检查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税收执法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他税收执法检查内容。
(二)税务行政管理权方面
1.基建工程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审批、建设;
2.大宗物品采购是否符合招投标和采购法的规定和程序;
3.固定资产管理和处置是否符合国家和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4.干部选拔任用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
(三)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方面
1.1.1版和2.0版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是否符合税务总局要求。重点是运行的覆盖范围,以及执法过错申辩调整、执法考核结果责任落实和疑点数据抽取后的复核检查处理情况。
2.运行维护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是否符合要求,重点是建章立制方面的情况。
二、检查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党字[2006]33号)的要求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监察)工作,检查要在本级机关全面自查(税务稽查案件可选择部分案件抽查)的基础上,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进行,省税务机关(包括计划单列市)对下检查面不得少于50%,地市税务机关对下检查面应达到100%.税务总局将在各地检查结束后,对省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
三、时间安排
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监察)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6月份开始,12月底结束。其中,6、7月为本级自查阶段;8月至11月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四、问题的处理
(一)凡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进行纠正。对于地方党委、各级人大、政府以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同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要建议或要求其予以纠正,同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二)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立即整改。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
(三)针对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对过错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税收执法检查(监察)是税务系统落实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规范税收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法规、监察、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参加的税收执法检查(监察)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执法检查(监察)工作。政策法规和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开展检查工作。
(三)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税收执法检查(监察)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检查方法,增强检查的科学性、实效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进一步研究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工作水平。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如实向税务总局上报情况。上报情况的时间要求是:执法检查及执法监察工作报告、报表应于2009年1月底以前分别向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和监察局)报送。报告形式应包括纸质正式公文和上传电子公文两种,不具备电子公文条件的单位除了上报纸制公文外请将工作报告和报表的电子版分别上传到总局FTP的“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2008执法检查”文件夹和“监察局/监督检查室/2008执法监察”文件夹中。各地上报情况务必根据工作要求,对所报内容认真校对、如实核对、严格比对,避免出现错字、错数、前后矛盾、违反逻辑常识等问题。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文件的质量、时间、差误等情况进行通报。
六、考核评比
税务总局将制定税收执法检查(监察)考核办法,根据各地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检查得力、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对工作不积极、上报不实、整改不力的地方要进行通报批评。考核项目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组织情况、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结果上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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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略)? 3.2008年税务执法监察情况统计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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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29日)修订
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1号 2000年8月21日)
为有效检验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切实强化管理,促进税收征管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0年开始实行新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1999年4月2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现将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以便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检验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切实强化管理,促进执法意识、管理质量和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确保税收征管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按照规范统一、分级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逐级考核。国家税务总局对考核结果按年组织抽查并进行通报。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三条 考核指标暂定为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和处罚率。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和适应征管信息化要求,适时调整考核指标。
第四条 登记率,指在规定考核期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登记管理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少漏管户。
第五条 申报率,指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与应申报户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以利改善服务措施,强化稽查力度,提高遵从水平。
第六条 入库率,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与按期应缴纳税款之间的比例。分为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缓征税款入库率、查补税款入库率和违章处罚罚款入库率。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实际履行税款支付义务的程度,以利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七条 滞纳金加收率,指逾期未缴纳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数(金额)与逾期未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金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对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的督促程度,以利采取有效手段,加大清欠、防欠力度。
第八条 欠税增减率,指期末欠税余额与期初欠税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清理欠税的程度,以利及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清欠工作。
第九条 申报准确率,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与税务机关查获的应纳税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申报的真实程度,以利为稽查工作提供有效选案依据,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打击和遏制偷逃税收行为。
第十条 处罚率,指涉税案件实际受罚的户数(金额)与应补缴税款户数(金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惩治程度,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确立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一条 登记率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税务登记户进行分类考核。对在考核期内无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采取抽查一条街或一个自然村的登记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申报率、入库率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税务登记户,并分税种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鉴于历年陈欠难以确定其属期,为便于操作,考核滞纳金加收率时以1999年期初欠税余额为基数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各地在终了后2个月内按照上述要求逐级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逐级编报考核统计表(见附件3),并在2月底之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总局将在每年3月份,根据各地上报的考核统计结果,组织抽查。
第十五条 考核达标的标准从经济状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技术手段等因素考虑,为兼顾各地的差异性,实行弹性幅度标准。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评定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级(见附件2)。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由征管部门会同稽查、计划统计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七条 关于考核过程中涉及政策认定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细化考核指标,但不得减少本办法确定的指标数量,不得变更指标名称和口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开始施行。
附件:1.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口径说明
2.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评分和等级标准(略)
3.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统计表(略)
附件1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口径说明
一、登记率
1.计算公式。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其他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100%
2.指标口径。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是指在规定的考核期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是指在规定的考核期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分子分母均含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
3.时间属性。分子:核准税务登记的日期;分母:核准税务登记的日期≤核准工商登记日期+30天+受理税务登记至核准税务登记的规定天数。
4.数据来源。《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表DJ001—DJ006及外部信息采集到的工商登记信息等。
二、申报率
1.计算公式。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数÷应申报户数×100%
2.指标口径。按期申报户数是指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分税种考核)。
应申报户数=期初开业户+本期复业户+本期开业户+本期迁入户+本期非正常转正常户-本期批准延期申报户数-本期批准注销户数-批准的本期停业户数-本期认定的非正常户-本期法院正式宣布破产户数-非独立纳税户-审定的不达起征点户数-其他。
期初指税款所属期的期初;本期指税款所属期。
3.时间属性。分子:实际办理纳税申报时间≤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分母: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
4.数据来源。分子:分税种纳税申报表;分母:各类税务登记表、停复业登记表、迁入迁出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纳税申报表等。
三、申报准确率
1.计算公式。申报准确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税务机关查补的税额)×100%
2.指标口径。分子是指被查对象与检查属期相一致的纳税申报数额;分母是指被查对象稽查与申报相一致的纳税申报数额和检查查补税额的累计数。
3.时间属性。税务稽查所属时期与纳税申报属期相一致。
4.数据来源。各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果明细表等。
四、入库率
1.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
(1)计算公式。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当期申报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款÷当期申报应缴纳税款×100%
(2)指标口径。分子:按照税法规定的各税纳税期限的当月实际征收入库的税额(包括提退税金、批准延期申报核定的预缴税款);分母=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款+批准延期申报核定的预缴税款-批准缓缴的税款。
(3)时间属性。根据税法规定各税纳税期限的当月。
(4)数据来源。税票、征收台账、税种登记表、申报表、预缴税款通知书等。
2.缓征税款入库率
(1)计算公式。缓征税款入库率=(缓征税款已入库金额÷缓征税款应入库税款)×100%
(2)指标口径。分子是指缓征税款在批准期限内征收入库的税额(税款属性是缓征,含提退税金);分母=缓征税款已入库金额+考核期内缓征税款到期未入库金额。
(3)时间属性。分子:征收入库时间;分母:缓征税款批准通知书中的缓缴期限。
(4)数据来源。税票、征收台账、缓征税款批准文书等。
3.查补税款入库率
(1)计算公式。查补税款入库率=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应缴纳的查补税款×100%
(2)指标口径。分子:考核期内已入库的查补税款(税款属性是查补,含提退税金);分母:考核期内应入库的查补税款。
(3)时间属性。分子:征收入库时间;分母: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限缴期限。
(4)数据来源。税票、征收台账、稽查结果明细表等。
4.罚款入库率
(1)计算公式。罚款入库率=已入库罚款金额÷应入库罚款金额×100%
(2)指标口径。分子指在考核期内实际入库的罚款金额(对逾期缴纳的罚款不含在内,含提退税金);分母指在考核期内应入库的罚款金额。
(3)时间属性。分子:征收入库时间;分母: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限
缴期限。
(4)数据来源。税收罚款收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五、欠税增减率
1.计算公式。欠税增减率=(期末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100%
2.指标口径。欠税增减率只按计算。期初欠税指考核期起始月初的欠税余额;期末欠税指考核期截止月末的欠税余额。
3.时间属性。期初指考核期起始日;期末指考核期截止日。
4.数据来源。欠税分户账、欠税总账等。
六、滞纳金加收率
1.计算公式。滞纳金加收率=逾期未缴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逾期未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
2.指标口径。分子: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每一户次完全加收才计入;分母: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按规定应加收的滞纳金的户次(金额)。
3.时间属性。从主税税票注明的限缴日期满后算起截止到主税收缴之日或考核期的最后一天(如逾期申报应加上逾期申报天数)。
4.数据来源。税票、滞纳金辅助账、欠税明细账等。
七、处罚率
1.计算公式。处罚率=实际涉税罚款户次(金额)÷查补税款户次(金额)×100%
2.指标口径。分子: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并处罚款的处罚户次(金额);分母:税务稽查未予以处罚与予以处罚的查补税款户次(金额)之和。罚款数额中不包括违反税务规定的行为处罚。
3.时间属性。分子: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发日期;分母:税务处理决定书填发日期。
4.数据来源。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年08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08月21日(中央法规)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 篇四
工商个字[2005]第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 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进一步推进基层工商所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制体制和监管方式方法的改革,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改革意识,坚定改革信心,精心组织实施,将这项改革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有关贯彻执行情况请于今年7月30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
二○○五年二月五日
附件: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
为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加强基层工商所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支持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登记、委托验照和委托备案
(一)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可以依法委托符合 1
条件的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验照,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
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专项审批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和验照,仍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办理。
(二)受委托的工商所应当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名义行使以上受委托职权。
(三)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委托的具体事宜,载明以下内容:
1.委托单位及法定代表人;
2.受委托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
3.委托的法律依据;
4.决定委托的程序;
5.委托事项及权限;
6.委托权限的终止事由;
7.委托时间。
(四)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必要的登记场所、计算机互联网等办公设备,工商所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能够实现实时的信息查询和数据交换;
2.有熟悉登记业务、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胜任个体工商户登记、验照等有关工作的工作人员。
(五)受委托工商所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并依据委托行使登记机关的登记管理职权,履行相关登记服务职能。
(六)受委托工商所应当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七)受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应当推行“一审一核制”。
(八)受委托工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应当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查询系统中进行实时查询,随到随审。
(九)受委托工商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当由委托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统一盖章;委托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根据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编码规则》,为受委托工商所划定顺序号段,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在划定号段内按顺序编写注
册号,不得挑取、弃用或另行编号。
(十)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建立、完善并妥善管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档案,不断完善动态的经济户口资料。
(十一)受委托工商所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进行统计,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十二)受委托工商所依据委托行使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的职权。
(十三)对通过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验照标记。
(十四)对不予通过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受委托工商所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受委托工商所应当严格遵守收费规定,严禁在验照之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
(十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记录其基本经营情况,以掌握市场交易动态,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十七)受委托工商所依据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委托对本辖区内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
(十八)受委托工商所应当结合日常巡查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对免予工商登记个体经营者的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备案。
备案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1.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
2.经营范围;
3.经营方式;
4.经营地点或流动经营的流动范围。
(十九)受委托工商所按规定进行备案不得向备案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加强对备案经营者的日常巡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备案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处罚;受委托工商所应当通过备案甄别不符合免予工商登记条件的无照经营者,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
(二十一)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建立备案台帐,及时将巡查中发现的备案人经营变更情况载入备案记录。
二、信用分类监管
(二十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法对所掌握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信息进行内部信用评价,按不同评价划分不同的监管类别,实行分类管理的监管方式。
(二十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是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应当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相衔接,在金信工程的总体要求下进行,并结合基层经济户口管理推进网络化进程。
(二十四)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指标体系由市场准入指标、经营行为指标、市场退出指标以及参照指标组成。
(二十五)市场准入指标,反映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状况。核心在于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内容包括:
1.字号名称;
2.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
3.前置审批文件;
4.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变更登记情况。
(二十六)经营行为指标,反映的是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核心在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守法经营,在交易活动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内容包括:
1.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登记事项遵守情况;
2.消费者和群众对其投诉、举报的情况;
3.合同履约和经营活动守信情况;
4.验照情况;
5.遵守商标、广告、公平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6.其他经营行为。
(二十七)市场退出指标,反映的是个体工商户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核心在于是否依法退出市场。内容包括:
1.注销登记情况;
2.吊销营业执照情况。
(二十八)参照指标,反映特定经营行业和特定经营地域对个体工商户守法经营状况的影响,是对个体工商户实施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类监管时作为合理调整监管
重点的参考指标。内容包括:
1.特定经营行业:文化娱乐、互联网上网、中介服务、洗浴、美容美发、小煤窑、非煤矿山、化学危险品、石油存贮销售等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需进行备案的经营项目;
2.特定经营地域:主要街巷、闹市区、学校和党政机关周边、旅游景点、城乡结合部、城乡商品交易会场、农村集贸市场等重点地区。
(二十九)依据个体工商户信用指标所反映的信用状况,将个体工商户信用标准分为守信标准、警示标准、一般失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四类。
(三十)守信标准,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具体认定标准是:近两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近两年内验照均为合格的。
(三十一)警示标准,有轻微失信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近两年内有轻微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十二)一般失信标准,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近两年内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十三)严重失信标准,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业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十四)结合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用标准,将个体工商户相应地分为A、B、C、D四级管理。A级为守信个体工商户,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个体工商户,用蓝牌表示;C级为一般失信个体工商户,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个体工商户,用黑牌表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基层工商所应当对不同类别个体工商户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合理地调整监管重点,科学地分配监管力量。
(三十五)对A级个体工商户,要建立信用激励机制,予以重点扶持。符合验照免审条件的,免予审查;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一般免予日常检查;在服务方面应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三十六)对B 级个体工商户,要建立信用预警机制,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在办理变更登记和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
(三十七)对C 级个体工商户,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巡查,增加检查次数,在办理登记和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
(三十八)对D级个体工商户,要建立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属于责令停止营业的,要依法缴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及时发布吊销公告。
(三十九)个体工商户信用记录是建立“经济户口”的重要内容。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要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个体工商户的各种信用信息,并通过录入计算机,实行网络化管理。
(四十)对涉及个体工商户信用的重大信息实行网上传递,对所有行政处罚要按照结果公开的原则,作为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提供社会查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发布吊销公告。
(四十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信息库的原则,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金信工程框架下开发相关信用监管软件,建立统一的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平台,并通过联网实现全系统资源共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开发能够实时涵盖全国个体私营经济信用监管系统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软件,形成工商总局、省、市、县局和基层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的网络。
(四十二)基层工商所要结合市场巡查对本辖区管理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并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一并纳入网络化管理,把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与网络化建设、经济户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建设。
三、监督与处罚
(四十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的配套措施,深化基层市场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市场巡查和信息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推进基层工商所改革进程。要切实加强对工商所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基层工商所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规章制度;改善工商所的办公条件;加快本辖区内的红盾计算机网络和12315综合执法网络的建设,全面提高基层工商所的监管执法能力。
(四十四)工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规定执行。受委托工商所对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和进行备案的个体经营者依法进行日常监管。
(四十五)受委托工商所在行使受委托的登记、验照和备案职权中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进行委托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十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执法违法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或实施意见,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 篇五
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本条失效。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六、上述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第(一)、(二)、(五)、(六)、(七)项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 篇六
陕电基建综„2010‟号
关于开展《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供电局(公司)、直属基建施工企业、陕西省电力设计院、750千伏及跨区电网建设部:
国家电网公司年初发布了《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10‟174号,以下简称《规定》)。为检查各单位对《规定》发布半年来的宣贯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规定》执行到位,根据公司加强基建安全管理的要求,决定开展对《规定》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
一、检查重点
1、《规定》发布后宣贯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 1 -
2、各直(下)属单位以及工程项目的业主、施工、监理项目部对照《规定》要求采取的具体措施。
3、各单位及工程项目部针对《规定》中分包方式与范围、合格分包商准入、分包合同与安全协议、劳务分包管理等新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
4、《规定》在本单位执行是否存在困难的条款,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5、落实《规定》要求、加强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的有效经验,对公司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二、工作要求
1、各单位应结合本次专项检查活动,组织对《规定》的宣贯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回顾、梳理,将本次专项检查活动延伸到每一管理层、每一在建工程,逐层反馈梳理结果,保证各级管理人员准确掌握《规定》基本内容,并有效执行。
各单位要于8月底前组织一次针对分包安全管理的集中宣贯培训,保证本单位主管领导、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责、在建工程项目经理、安全专责、技术负责人等全部纳入本单位的培训之中。集中培训要有书面通知、教材教案、考试成绩等相关培训记录。
各在建工程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必须按要求组织分包安全管理专题集中学习,保证参与本项目建设的全体管理人员(含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全部参加学习。其中分包单位管理人员的学 - - 2习由施工项目部组织(不得由分包单位自行组织)。学习要有书面记录、考试试卷、合格人员名单等材料,确保学习不走过场。
2、认真组织好针对《规定》主要内容的专项测试工作,全面掌握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分包单位人员对《规定》的学习理解情况。
各单位对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专项测试安排》,组织本单位各级人员做好专项测试工作。要求8月30日前完成测试工作,并结合本次专项检查总结一起上报测试结果。要注意保留好各种测试的原始记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专项测试安排》另行下发。
3、各单位和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含承揽系统外工程和境外工程项目部)要针对《规定》条款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查采取公司统一的检查大纲(见附表1),分层开展、不留死角。
公司投资的电网建设工程分包安全管理自查由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各工程业主项目部负责实施,监理、施工项目部配合完成本项工作;非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含系统外工程和境外工程)分包安全管理自查工作由承建单位负责组织,现场项目部负责实施。
各单位、项目部分包安全管理自查工作必须有书面安排、自查记录、问题整改计划及整改结果总结等过程资料。
4、各单位要认真治理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考核,对限期不完成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进
- 3 - 行通报,并按规定严肃处理。要对本单位的项目现场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制订专项整改计划,随总结上报公司基建部。
5、认真做好合格分包商资质审查及备案上报工作。各单位对年初以来开展的合格分包商资质审查工作进行回头望,对资质不满足《规定》要求的分包商坚决予以清退。8月30日前将“建设工程施工合格分包商备案登记表”(见附表2)报公司基建部。
三、时间安排
1、各单位在收到本文后,立即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8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相关培训和自查工作,形成书面自查工作总结(模板见附件),连同本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专项测试结果”、“建设工程施工合格分包商备案登记表”一同上报公司基建部(邮箱:zwh590720@163.com)。
2、各单位要持续跟踪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在8月份的上报的“基建安全月报”中说明本项工作的执行进展情况。公司将在9月份组织专项检查,国家电网公司将于9、10月份组织对我省的专项督查。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大纲。附表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检查表。附表2:建设工程施工合格分包商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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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城乡建设 建设 工程 施工 通知
抄送:西北电建监理公司、陕西诚信监理公司、陕西银河监理公司
陕西省电力公司办公室 2010年8月8日印发
打印:份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 篇七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财税[2011]74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11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原来的月销售额5千元提高至2万元。根据测算,此次政策调整将对我市起征点以上纳税人户数和个体税收收入产生较大影响,也给我市个体税收管理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确保起征点调整政策的准确实施,切实保障广大个体纳税人依法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同时进一步加强全市个体税收的管理,使应征的个体税收应征尽征,市局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市2012个体税收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两提两严一超越”,即提高户籍管理水平,提升建账管理户数,严格定额测算核定,严格日常巡查监管,力争全市个体税收管理中个体工商户占全部纳税人比例、建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占全部个体工商户比例、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占全部个体工商户比例以及个体税收占全部税收总额的比例、户均纳税额等 各项指标到2012年底超越全省相应指标平均水平。
二、户籍管理
1.对于在辖区内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正常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无论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中来。
2.要在切实加强巡查巡管的基础上,按照“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原则,坚持定期开展漏征漏管个体工商户的清理工作,并特别要注意对一些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内无国税业务,但实际上已经超范围经营而有国税业务个体工商户的清理,对应纳入国税部门管理的坚决纳入管理。
3.积极主动与辖区工商、地税等相关单位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全面清理已办理或注册工商、地税等相关登记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4.确保通过强化户籍管理工作,使得各县(市、区)局辖区个体工商户的管理面达到95%以上,到2012年年底,各县(市、区)局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占全局纳税人的比例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日常监管
(一)严格规范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测算。起征点调整后,征与不征之间利益差别很大,因此税务机关在对税额核定上要严格规范,要对现有全部个体工商户的月销售额和定 额进行测算和据实调整,做到公平公正。要逐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支付的房屋租金、雇员工资以及经营费用等数据进行定额测算,测算公式为:月最低销售额=(房屋租金+雇员人数×最低工资+业主收益+其它经营费用)÷毛利率。
1.房屋租金以个体工商户实际缴纳的的金额为准,对于纳税人拒不提供的按照主城区40元/㎡,西部30元/㎡,东部20元/㎡计算。
2.雇员人数不含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以实地调查的人数为准。
3.最低工资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57号)计算,市内四区、马头生态工业城、峰峰矿区、武安市、县和磁县为1040元/月,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和涉县为960元/月,魏县、大名县、广平县和馆陶县为860元/月。
4.业主收益主城区定为2000元/月,西部为1500元/月,东部为1000元/月。
5.其它经营费用主城区400元/月,西部300元/月,东部200元/月。毛利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定为10%。
6.以上房屋租金、业主收益和其它经营费用等数据按纳税人处于较繁华的地段标准设定,各单位可根据个体工商户所处经营地段,以较繁华、繁华、一般、偏僻和较偏僻的分类,按照2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
(二)大力推进个体工商户建账征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第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或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复式账;按照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的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1.各县(市、区)局要严格按照总局上述规定,依据重新测算的辖区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大力推进建账征收。
2.各县(市、区)局还要对本辖区内建账征收以外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认真调查,在巩固和完善建账户管理的基础上,选择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税务机关能够实施一定监控手段(如耗电控税、发票控税、税控收款)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建账建制重点,即对从事工业制造业、品牌专卖店、连锁店、商场(超市)、眼镜店、药品(保健品)店、高档服装店等一律列为开展建账建制工作的重点户推进建 账征收。
3.各县(市、区)局现有建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不得转为定额户,建账征收个体工商户要求转为核定征收或注销的,必须经稽查对前二年纳税情况进行详细稽查后,或经县区局指定专人评估后,凭稽查结论或评估报告,经征管科和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实行。建账征收个体工商户转为定额户征收的,主管税务分局要建立清册并保存相关审批资料备查,各县区局要定期组织对该部分纳税人的检查。
4.切实加强建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管理和申报管理,此类纳税人月申报税款原则上不得低于测算的应纳税额。对建账后申报收入减少而持续经营的个体纳税人要列入重点管理对象进行评估,发现有偷逃税行为的移送稽查。
5.到2012年底,各县(市、区)局建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总户数占全局纳税人比例和占全局个体纳税人比例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强化对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各县(市、区)局要严格按照省、市局相关个体税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依据重新测算的辖区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依托定额核定系统,结合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科学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及时进行定额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个体税收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
1.要切实加强对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的实时监管,对于出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 关核定的定额20%的”和“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等省局《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五项情形的,税务机关要立即对纳税人的定额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核定。
2.要加大个体工商户停业管理工作力度,对申请停歇业的纳税人必须实地核查,并在纳税人停歇业期间进行复核,发现假停业的,按照《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还要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3.要确保通过加强日常管理,各县(市、区)局到2012年底全部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总户数占全局纳税人比例和占全局个体纳税人比例以及户均纳税额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四)加强对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的分级管理。对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实施分级管理,严格规范定期调整定额,确保定额能反映实际经营情况。
1.对定额在500-600元的临界户实行一级管理,切实核定纳税人的面积、人员、地段、实际购销情况等,将达到起征点的户及时转为征税户。
2.对定额在300-500元的中间户,实行二级管理,要经常性巡查巡管,定期调整定额。
3.对定额在300元以下,离起征点较远户实行三级管理,要按照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的要求,定期进行巡查巡管,发现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及时调整定额。
(五)加大对个体大户和品牌经销纳税人管理力度。即对经营名牌服装、电动自行车、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用具、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汽修厂、综合超市以及各大市场内的各种品牌经营户等经营面积和规模明显达到建账征收标准或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仍按核定定额征收的个体大户和品牌经销纳税人加强管理。
1.要严格按照个体建账管理办法,督促企业健全账簿,自主申报,通过严格管理提高申报的真实性,防止税收案件的发生。
2.要积极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强化对此类纳税人经营情况的解剖分析,必要时到生产厂家了解进、销货等一系列情况,牢牢把握税收征管的主动权,对个别长期经营未纳税或纳税偏少的品牌专营店要进行重点稽查。
3.要按照经营模式、涉及行业等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个体大户进行深入调研,积极摸索此类纳税人在经营管理中规律性的东西,有针对性地、区分管理对象制定具体行业分类管理办法,切实堵住管理漏洞。
(六)加强全市各集贸市场的管理。各税务分局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辖区内集贸市场、专业市场以及综合性购物商城、商场的户籍管理、定额核定、建制建账、巡查巡管、发票监管和纳税评估等工作。
1.要以市场为单位,按照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分别建立电子统计台账,具体统计相 关纳税人的名称、税号、经营地址,征收方式,月纳税额等相关信息。
2.对于已经存在多年的成熟的市场,工作重点侧重于户籍的清理到位和税收额度的增长;对新建市场要坚持及早进入接触和宣传管理并行的原则,会同工商、地税等部门在第一时间将市场纳入正常管理。
3.要实现对户登记和对户征收,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按照市局要求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测算方式,依法如实核定应纳税额,并做到逐户定额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实行建账征收的纳税人,其月申报税款原则上不得低于测算的应纳税额。
4.要通过科学合理调整定额和加强查账征收个体纳税人的监控,逐步提高市场个体税收收入水平,坚决杜绝变相包税的行为。各集贸市场的管理标目标按照全市个体税收管理标准执行。
四、发票管理
1.对个体工商户要求使用发票的一律推行机打票,机打票的面额设定要与个体户经营规模相适应,使用数量要和税额相匹配。
2.对用票户税额的核定要按个体户半年开票金额平均数加上适当比例的未开票收入作为月份销售额,用以计算每月应纳税额。每月未开票收入的比例依行业而定,销售产品 是终端消费不要票的,如烟酒糖茶、服装、用具等生活日用品的适当从高;销售商品是非生活用品必须要票的,如工厂的生产原料,机关的办公用品等适当从低,各单位要根据实际行业调查情况,分行业在20%-70%之间掌握。
3.对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使用发票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测算其定额,供给与其总体销售额相适应的发票限额,并在领用发票时在票面上加盖领用个体工商户印章,同时要加强相关个体工商户发票使用和经营情况的日常监督,达到起征点的要立即征税。
4.严格落实普通发票验旧供新制度和开具情况报告制度,验旧供新期限一律定为30天,确保实时掌握和了解个体工商户的开票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精心实施。各县(市、区)局要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当前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工作对于提升管理水平、防范执法风险、促进税收任务完成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真抓实干,确保个体税收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二)做好宣传,讲究方法。切实做好起征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要重点向个体工商纳税人解释清楚起征点政策的实质是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而不是以后所有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对那些原定额确实过于偏低,需要进行调整的,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并做好耐心解释工作。定额难以一步调整到位的可采取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步到位方法。严禁态度粗暴,方法简单,激化矛盾。
(三)加强监控,以查促管。要加强个体工商户的日常跟踪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一些个体工商户采取“划整为零”、“一户多证”等弄虚作假手段,钻政策空子,以减少征管漏洞,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落实。要组织稽查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个体工商户检查计划,选择服装、太阳能、手机、食品、建材、家电和电动自行车等类别纳税人集中开展检查,特别是要真实掌握纳税人的实际销售额度,以便于管理分局进行定额调整,要通过检查切实发现税收管理中漏洞和不足,并向税源管理分局提出、传递征管建议,力求检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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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直属高校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09-0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10-12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09-04
的通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08-10
关于开展2010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10-2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的通知06-26
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级卫生县城活动的请示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