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制度200

2024-11-02

环境卫生制度200(共14篇)

1.环境卫生制度200 篇一

快到五一了,姐姐专门从济南回了。大家都喜气洋洋地等待姐姐回来,姐姐可回来了,还给我们带来了不少好吃的呢!

我们到哪玩呢?开始弟弟说:“到青云湖吧!”大家异口同的说:“不行。”我不耐烦的说:“那里都去了一万次了。”最后决定到一个公园去玩――清音公园。

到了清音公园,人山人海。我们漫步走在石子路上,欣赏着那么壮观的建筑,好美呀!我正欣赏着美丽的时,看见有一个小孩正在往水里尿尿。我生气的想:“这个小孩太不文明了,还往水里尿尿啊!”

如果天下人都能保护坏境多好啊!

2.环境卫生制度200 篇二

DX风冷发射机的稳定运行需要两个条件: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内部条件主要指发射机自身的电路设计、机械结构以及系统配置,比如:控制电路、功率合成电路、冷却系统及故障的自检、定位、保护等。这些对于DX风冷中波发射机来说,条件基本一致。其设计合理、配置到位,提高了发射机的可靠性。外部条件指发射机房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接地屏蔽是否良好、供电系统是否正常、天馈线系统是否匹配良好、信号源是否正常等,这些条件对于发射机的正常运行非常重要。根据具体情况,改善机器内部和外部运行条件,改善机器内部和外部环境温度,将进一步提高发射机的稳定性,保证优质零秒播出。

1 改善电缆连接情况,降温度夏

DX风冷中波发射机大电流电缆头采用美国GULF CONNECTORS公司生产的CYTOLOK电缆头,该电缆头是由两部分组成的铝合金电缆头,中间部分可以调换180°方向进行安装,以适应不同粗细的电缆的要求,安装方便快捷。安装时,只需要用扳手即可,无需特殊的电缆头制作工具。由于该电缆头是铝合金材料制成,而电缆头连接的端子及电缆线多为铜材料,这就造成两种热膨胀系数不相同的材料相连接,如果运行温度偏高,会导致接触不良甚至损坏电缆等连接材料。CYTOLOK铝合金电缆头的可靠运行温度约为72℃,所以采取如下两项措施以改进电缆头的连接方式,达到降低电缆头的使用温度,保证机器稳定运行的目的。

第一,改进10kV/197V干式变压器X1、X2、X3端子的连线方式主。要就是尽可能的增加电缆头和连接铜板的接触面积,这样就使同一连接端子的温度。改变前后,温度下降了15℃左右,彻底解决了以前由于温度过高导致的电缆头变色问题。

第二,改进整流柜阻流圈L2输入端出电缆头的接法。用两块60×6 (mm2)的铜板代替原先的机器上用的两条电缆,增加了接触面积,提高了导电性能,使该处改变前后的温度降低了30℃,保证了该处稳定可靠运行(如图1)。

第三,解决10KV/197V干式变压器温度过高的问题。PB-200采用的10KV/197V干式变压器,是美国原装进口的。一般干式变压器的绝缘等级为F级,其物理上的耐受温度极限为155℃。超过这一温度极限,线圈的武力强度会发生本质的转折,这也被视为变压器寿命的终结。在实际应用中,由于结构、工艺等差异的影响,实际温度极限标准要比155℃更低,一般以110℃为安全限。温升是决定变压器额定容量的主要指标,在技术上以相对温升I00K作为干式变压器额定容量的设计依据,按照一般性的电磁理论,干式变压器在设计之初就已经预留了60%多的设计余量。例如,相对于额定负荷,导体的电流密度和铁芯的磁饱和密度,都相应的增加了60%。由此可见,干式变压器有较大的增容空间,只要改善变压器的散热条件,就能提高变压器的过负荷能力。常用的方法就是增加风冷装置,实行强制风冷,改善散热条件和效果,进而提高干式变压器的使用寿命。10KV/197V干式变压器改造前,夏天工作温度高,最高温度常常超过到110℃,易导致变压器热老化,缩短使用寿命。因此,对干式变压器(室外自然冷却的立柜式的封装型的)底端的前后对流通风口,前后各加装了两个风机进行强制冷却。另外,该变压器立柜顶部没有出风散热口,导致向上走的热风不能排出,立柜内温度降不下来。针对这个情况,把这个立柜顶部密封盖改成珊网结构,使变压器的温度因此下降了50%左右,改善了冷却效果(改造后如图2、图3)。

2 对各机柜风机故障的阶段分类处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602台安装运行的是美国Harris公司的DX-200风冷发射机,机器设计进风最大温度是30℃。机器投入运行之后的2、3年内,出现多次风机异常大声响甚至烧毁的造成停播的故障。

故障现象:A01机出现冷却故障,手动重新开机,工作3min后出现风量降低故障;同时,功率下降,最后再次冷却故障关机。

故障原因分析:再次开机实验,听见机器内风机异常声响很大,发现一机柜后面的滤尘网被吹出来了(系损坏风机反转导致)。打开该机柜后门,把4B3风机的3只保险4F9、4F10、4F11取下测量,测得4F9熔断。分析4B3风机反转的原因是,发射机工作时其他风机在正常高速运转,机柜内形成的强大空气负压,导致损坏的风机被动反转。此风机反转,也使该机柜内风量显著减少,风量传感器动作,致使机器自动保护降功率,进而关机停播。

处理方法:该故障只是风机一相保险损坏,坏了一个风机,只是导致一个机柜内风量减小,冷却效果变差。从开始的以换保险处理,改进为给损坏反转的风机机柜上滤尘网加塞进硬纸板挡上予以密封。这样风量传感器就不动作了,减少停播时间。当只有一个风机自身损坏的时候,也做同样处理,效果甚佳。

当遇到一个机柜上的多个风机损坏时,加硬纸板挡住密封的方法就不行了。为此,单独做了一个应急的风机立柜。该机柜用外接电源单独供电,加上了空开控制。应急处理时,取下机器上损坏的那个机柜后门,连接上应急风机柜即可播音。这是一个不错的方法,得到了上级部门的认可,也让兄弟单位竞相效仿。应急风机机柜如图4所示。

因为2部机器的风机损坏确实次数比较多,严重的影响播出工作,所以需要不断探索风机损坏的根本原因。开始怀疑是风机绕组部分短路或者绝缘性能不好等风机自身原因,造成风机保险熔断故障。因为损坏的风机基本都是电机绕组烧坏卡死,有时还能闻到电机内发出的焦糊味。经检测,机器上有异常声响的电机的绕组和保险座的绝缘没问题,卡表测相电流也正常。后来在检修风机机柜时,发现A02号机的一个机后柜风机电源线因为紧紧扎在机柜上,长期的机器运行震动磨破了风机电源线,有通地可能,极易导致烧坏保险,造成风机因为缺相而损坏。因此,把所有的风机电源线都进行包扎,之后机器几乎没有因为电源线短路而导致风机烧损停播。同时,也加强了对风机轴承的检修维护,及时把出现异常声响的风机轴承换成同型号且其后缀上加有2Z/C3的高速轴承,并加润滑油。

3 结语

3.财务重述的制度环境 篇三

【关键词】 财务重述; 制度环境; 财务报告

财务重述是指对前期财务报告差错进行更正的行为。财务重述通常会表明公司的财务报告信息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现有研究表明,进行财务重述的公司有可能会面临公司形象受损、企业和股东价值遭受损失、未来融资成本提高、法律诉讼风险加大等不良后果。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要求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并在附注中披露前期差错更正的相关信息。这属于一种事后补救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给投资者等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信息,从而帮助他们做出经济决策。然而,这一目标似乎并未能很好的实现。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比较严重,投资者因此而遭受损失的现象并不少见。无论这些差错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过多的财务重述势必会使财务报告的可信度降低,进而对资本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社会中的制度是相互关联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否有效,不仅取决于该制度本身设计的合理性,还取决于与其相关的其他制度安排。因此,有必要分析财务重述的制度环境,从而为财务重述行为的规范提供些许建议。

财务重述的制度环境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法律环境、经济环境、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内部控制环境等,其中,法律环境、经济环境和政府监管对财务重述这一制度的有效性具有重要影响。

一、法律环境

法律环境是财务重述的重要制度环境之一。《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上市公司披露管理办法》等都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对前期的财务报告差错进行更正并披露。然而,一项纠错机制的有效实施还必须依赖于对错误行为的惩罚机制,如果没有对错误行为进行惩罚的严厉法律环境,就有可能会出现“屡错屡改”的现象。不对错误行为进行惩罚或惩罚力度过轻,就相当于给上市公司犯错形成一个较为宽松的法律环境,这就可能会使得上市公司控制错误的意识不强,从而使得财务报告经常出现错误,财务重述也就不断发生。有些上市公司管理层还可能会借助这宽松的法律环境进行利润操纵等有助于管理层自身利益的行为。但是,如果有一个比较严格的错误行为惩罚机制,上市公司犯错成本或违规成本就会提高,控制错误的意识也就相对会加强,从而能减少错误和财务重述的发生。我国现行《刑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虚假性陈述、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行为的惩罚力度较轻,执法也不够严格。相关的处罚以经济处罚为主,而且是以单位处罚为主,对于进行违规信息披露的责任人的处罚力度较轻。对于因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利益的保护程度则比较低,诉讼难、索赔难是投资者面临的普遍难题。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成本低,控制错误的意识不高,财务报告出现错误的可能性相应就会有所提高,财务重述频繁发生也就难以避免。

二、经济环境

资本市场是上市公司融资的重要场所,资本市场的运行和发展都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行为。无论是在上市公司有融资需求时还是成功融资后,投资者和分析师等都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有着较高的预期,而企业的发展除了受自身因素影响外还受制于行业、国家乃至全球经济的影响,其盈利有可能会达不到投资者和分析师的预期。因此,为了迎合投资者和分析师的预期并保持持续盈余增长,上市公司可能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盈余管理,而财务重述则可能是其盈余管理的手段之一。周晓苏等(2011)研究发现,先前高报盈余而导致财务重述的公司有着明显的盈余管理动机,其重述期的业绩要显著低于重述前期。由于我国的投资者、分析师等比较关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而对临时公告、补充公告等关注度不够,这就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可能会将一些重大的不利信息故意在年报中隐去或出错,然后再选择合适的时机或被监管部门询问后以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的方式来反映或纠正,从而使得这些不利信息对上市公司的负面影响程度降到最低。尽管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建立了二十一年,但是与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比,中国资本市场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市场总体结构失衡、市场运作规范性不够、市场有效性不足、市场约束机制较弱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报告的错报行为被发现和被惩罚的概率相对较低,市场对财务重述行为反映也不够有效,这一系列的问题使得不少上市公司产生了一定的投机心态,财务报告因而不断出现有意或无意的错误,进而引发了频繁的财务重述行为。此外,资本市场的不成熟也体现在投资者的投机行为上,不少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是为了短期获利,只要股票价格能上涨,企业的真实业绩如何并不在意,因此即使是ST公司也能获得众多投资者的追捧,这就可能会进一步促使公司降低对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视程度,财务重述也就难以避免。

三、政府监管

市场力量和政府监管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动力,也是信息披露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当资本市场对信息披露行为的约束和监督作用不大时,政府监管就起到极为关键的作用。由于政府具有权威性,因此政府的监管措施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现有研究表明,我国政府部门对信息披露的一系列监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发挥相应的作用,达到保证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市场机制的目的。但是,我国的政府监管还存在着监管不足的问题。作为资本市场的监管者,中国证监会理应严格制定和执行监管措施,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为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在进行监管时还要顾及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以及国有企业本身的改革与发展,而上市公司通常又是当地的重要经济支柱,其上市指标与地方政府的业绩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当公司进行IPO或被摘牌时,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在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行为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包庇或支持行为,在涉及多方利益的情况下,证监会的监管措施可能就相对会比较保守。此外,由于政府监管是需要成本的,而政府的精力和成本是有限的,因此,政府通常只对那些影响特别严重的财务重述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而对于大多数的财务重述行为则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当上市公司预见到诸如输入错误等一些常见的原因引起的财务重述行为不会受到处罚时,无论是从节约成本考虑还是从内部控制设计考虑,上市公司很可能会忽视这些错误,从而频繁出现将“元”录入为“万元”等类似的低级错误。而对小错误的忽视有可能会使相关人员麻痹大意,从而出现性质严重的错误。

四、社会监督

注册会计师、媒体等社会监督是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不可忽视的制度环境。作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质量的重要把关者,注册会计师通过严格执行审计程序能对财务报告本身的重大错误或遗漏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财务重述行为的发生,避免投资者被低质量的会计信息所误导。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同流合污或不严格执行审计程序,那么就很难起到相应的监督作用。现有研究表明,新审计准则实施以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有所提高,这说明当前注册会计师还是能对财务重述行为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当然,一些进行财务重述的上市公司,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本身并没有重大的错误或遗漏,而只是在披露过程中发生有意或无意的错误,例如输入错误、漏登某些信息等,这种类型的财务重述,注册会计师是难以进行监督的。媒体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是法律约束、市场和政府监管这三种制度安排的重要补充。虽然媒体没有法律和政府的权威,但是媒体对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的报道能引起投资者等众多信息使用者的关注,一方面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这些上市公司的风险,另一方面还能促动监管者对那些涉嫌违规的上市公司进行相关调查,从而对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起到有效的监督。

五、内部控制环境

如果说法律环境、经济环境、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是财务重述行为存在的宏观制度环境,那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就是其财务重述行为的微观制度环境。内部控制是企业保护自身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等目的的一项制度安排。而内部控制环境不仅影响内部控制的建立,还会直接影响内部控制实施的效果。诚实守信的管理层,胜任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会计人员,尽职尽责的审计委员会等都能大大提高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相反,如果管理层本身就存在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的心理,就有可能会产生虚假信息披露的动机;会计人员工作能力较低、责任心不强则会提高会计信息出错的概率;审计委员会的疏忽则降低发现错报、漏报和财务舞弊的可能性,从而导致财务报告出现错误,进而引发财务重述行为。实际上,进行财务重述的上市公司在对其行为解释时,所引用的原因大部分都是“工作人员疏忽”。这说明上市公司本身也认为内部控制环境会直接影响其财务重述行为。

无论是基于盈余操纵等目的的财务重述行为,还是频繁的低级错误引发的财务重述行为,都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由于财务重述行为还受到法律环境、经济环境、政府监管等制度安排的影响,因此,应结合相关制度环境对财务重述行为进行规范管理。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陈述的惩罚力度,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惩罚,建立完善的民事赔偿机制,从而增加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重述的成本,保障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其次,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的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政府对财务重述行为的监管。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政府可以对性质严重的财务重述行为进行重点监管,对其他财务重述行为则采用适当监管的方式进行管理,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在网站等平台发布上市公司财务重述情况汇总表,将财务重述的次数等统计数据进行公布,通过结合社会监督来约束低级错误的频繁发生,对于财务重述过于频繁的上市公司可以在相应范围内通报。最后,推动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环境进行改善,加强相关人员的工作胜任能力和责任心,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利,通过工资奖惩、职位晋升等合理的人力资源政策来鼓励认真工作、惩罚工作失误,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财务报告的错误或遗漏尤其是低级的错误和遗漏,进而减少财务重述行为发生的频率。

【主要参考文献】

[1] 姜英兵,崔刚,汪要文.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重述的趋势与特征:2004-2008[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0(2):17-27.

[2] 王毅辉,魏志华.财务重述研究述评[J].证券市场导报,2008(3):55-60.

[3] 杨国星.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政府监管[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8):52-56.

[4] 周晓苏,周琦.基于盈余管理动机的财务重述研究[J].当代财经,2011(2):109-117.

[5] 周洋,李若山.年报“补丁”与审计责任[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11):68-69.

4.保护环境200字作文 篇四

打开历史的记忆,翻开岁月的年轮,人类无节制的开采与破坏,使得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影响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从黄河的地上河到三峡的飘浮物;从沙尘暴的侵袭到洪水的泛滥;从全球气候的变暖到臭氧层的空洞……此类问题不胜枚举。

一颗生长了的大树仅能制成5000——8000双筷子,我国每年为生产一次性筷子减小森林储蓄就达200万立方米;一个滴水的水龙头,每天流掉20升水,每年便会流掉7000多升水,回收1吨废纸可以砍17颗大树,生产800公斤好纸减少35%的水污染,节省一半以上的造纸能源,花草能够为人类制造氧气,净化空气,美化环境。

保护环境不仅是今天的事,更是明天的事。作为新时代的小学生,我们要认识到自己对环境应负的`责任,从现在开始行动起来,爱护每一株树木,保护每一处环境,努力创建人类持续、健康、发展的美好明天;携手共创洁净、优美、舒适的美丽家园。

5.环境描写200字作文 篇五

空气无处不在,可是在空气中有一些对我们身体有危害的细菌,比如汽车的尾气污染了空气,河道里的垃圾污染了水源等等,我们不应该破坏身边的环境,应该保护环境看到别人在破坏身边的环境,我们就应该去阻止。

我们也要保护绿化,花草树木不可以破坏。

因为你用斧头和锯子砍倒的不是一棵棵未成熟的树木,你是在砍伐全人类的肺叶和这个地球上生物的幸福,你是在砍伐世界上所有孩子的梦和风雨中小鸟的房屋。

我们应该和保护环境同行,是我们每一个人应该做的,我们应该还地球一个绿色,地球是我家——环保靠大家。

6.中国环境税收制度探析 篇六

环境税 (Environmental Taxation) , 也有人称之为生态税 (Ecological Taxation) 、绿色税 (Green Tax) , 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才兴起的概念, 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

环境税是指对环境保护有积极影响的环境税费。环境税的概念可分为狭义、中义、广义三种。狭义的环境税, 认为环境税就是环境污染税, 即国家为了限制环境污染的范围、程度, 而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的特别税种;中义的环境税, 认为环境税是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 (包括自然资源、环境容量资源) 的单位和个人, 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和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一种税收。这种观点认为, 环境税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税和环境容量税;广义的环境税, 认为环境税是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这种观点认为, 环境税不但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等, 还包括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 以及政府影响某些与环境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的税收手段[1]。

二、环境税的功能性原则分析

1.开征环境税的首要原则:公平原则。所谓税收的公平原则, 是指政府征税要使纳税人所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且在纳税人之间保持均衡[2]。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那些高消耗及高污染、内部成本较低而外部成本较高的企业或产品会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盲目发展, 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降低宏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率。

2.开征环境税的核心原则:效率原则。环境税的征税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污染对环境的破坏, 这必然会影响污染企业的税收负担, 改变其成本收益比, 迫使其重新评估本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环境税也对其他企业的经济决策和行为选择产生了影响。当这种影响被扭曲超过一定限度时, 纳税人或者改变其经济行为, 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以减轻或逃避其税收负担, 这种状况被称之为税收的“额外负担”。当然, 征税的过程也同样会带来纳税人的“额外收益”, 对经济产生良性刺激。因此, 检验税收经济效率的标准, 应当是本着税收中性原则, 达到税收额外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

3.开征环境税的价值原则:环保原则。根据“谁污染, 谁负责”的原则开征环境保护税[3], 把由于环境污染和对自然资源消耗而形成的社会成本反映到商品和服务中去, 使那些对环境带来危害的污染者的生产成本提高, 从而把环保和有效利用资源与每个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 在经济利益的诱导作用下, 促使企业积极主动地选择有利于环保的生产方式和工艺, 消费者在价格机制的引导下也就选择无污染的商品进行“绿色消费”。把应由资源开发者或消费者承担的对生态环境污染或破坏后的补偿, 以税收的形式进行平衡, 体现了“谁使用谁补偿, 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 是将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变为一种具有内在商业价值的制度安排。该制度具有两大功效:

(1) 预防功效:通过征税行为缓解或消除行为人对环境的危害, 纠正因市场失灵和政策失灵带来的环境恶化; (2) 弥补功效:通过征税行为可以有效地聚积财力加强环境建设, 最终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

4.开征环境税的动力原则:收入原则。治理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的投资是非常巨大的, 如果只依靠国家财政投资进行治理, 既增加政府财政负担, 又不利于控制污染。主要是因为这种做法没有触及到自身的经济利益, 人们就会继续以资源的高投入、环境的污染和生态失衡换取自己的超额利润, 所以开征环境保护税既可以从经济利益角度唤起人们的环保意识, 又有助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三、发达国家环境税收制度分析及其给中国的启示

经济发达国家历来对环境问题十分重视, 尤其是OECD成员国, 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构建环境税收制度。一直发展到今天, 通过税收政策来实现保护环境目的的国家越来越多。如1972年英国率先开征了二氧化碳税, 美国、德国、法国先后开征了硫税, 德国还对矿物油料加征生态税。挪威开征了饮料容器税, 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在轮胎的生产或销售环节征收旧轮胎税, 意大利对生物降解能力小于60%的塑料袋征税。美国、德国、日本、荷兰等国还开征了噪声税。

(一) 发达国家环境税收制度介绍

1. 加拿大。

加拿大对一次性固体饮料容器征费并收取押金。在销售饮料时, 向消费者征收环保费并收取一定的押金。每个瓶子的征税额度从0.05~0.30加元不等, 到归还空瓶时退还押金, 环保费留存, 用于对一次性饮料容器的处理。这种措施减少了乱扔饮料包装现象, 保护了自然和能源, 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容器的使用和废物的产生。因为使用空调时会污染环境, 而清除这部分污染是需要花钱的, 因此, 在购买空调时, 购买者必须交一部分额外的环境税, 每一台空调的价格都已经包含了环境税。谁造成的污染谁出钱来清除, 这是很合理的。在加拿大联邦税法中, 有些规定鼓励纳税人投资用于环境保护的项目与设备。对这类项目的成本可适当抵扣收入, 对节约能源、减少空气污染和水污染的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以减少企业纳税。

2. 爱尔兰。

爱尔兰政府为遏制塑料购物袋的疯狂使用, 减少白色污染, 对每一个塑料购物袋征收相当于13美分的税。所收资金全部交由新成立的环保基金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实践表明, 这种做法对遏制白色污染非常有效, 塑料袋使用量骤降了90%。

3. 芬兰。

芬兰政府准备用三年时间将垃圾税提高近1倍, 以减少全国的垃圾量。根据这一计划, 芬兰政府将每吨垃圾征收的税额从15.14欧元增加到23欧元。到2005年, 每吨垃圾税将增至30欧元。根据有关部门规划, 到2007年, 传统的倾倒和掩埋垃圾的方式将被彻底放弃, 各种垃圾都将被最大限度地利用, 剩余垃圾也都会作为燃料生产热能[4]。

(二) 发达国家环境税收制度之启示

1. 新法与旧制的衔接。

中国目前尚未开征独立的环境税税种, 散见于其他税种中的税费项目具有一定的环保作用, 如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等。在推行环境税收制度的同时, 必须注意环境税与其他税种的配合和协调问题, 以避免相互重复、抵触或背离, 从而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影响环境税的有效性。

2. 立足国情, 费税并存。

虽然建立全新的环境税税种是中国环境税制度构建的终极目标, 但是从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 一步到位地实现费改税是不可行的。以排污费为例, 排污费的征收技术性非常强, 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亲临现场以完成对企业排污的定量和定性分析, 这是计征收费的基础。

3. 开征税种多, 课征范围广。

从理论上分析, 环境税所包含的税种数量众多。鉴于环境系统的生态性和复杂性, 为保护环境而开征的环境税不是一两个简单的独立税种, 而是由多个税种所组成的一个税种的集合。

4. 税收优惠。

在大多数国家, 税负的水平已经相当高。为了使环境税克服各种阻力, 许多国家都在推行环境税的同时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具体的做法有这样几种:一是将环境税税款直接返还给纳税人。如挪威;二是减少其他税收。如荷兰。

四、中国环境税收立法建议

(一) 开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专门税种———生态税收

1. 概念。

所谓生态税收就是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主要目的, 向所有因其生产和消费而造成外部不经济的纳税人课征的税收。

2. 纳税人。

中国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包装物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分人暂不征收。

3. 征税对象。

主要应是在生产、消费或处理过程中造成污染的产品。

4. 税率。

宜采取从量征收方式, 税额取决于其对环境污染的程度。

5. 税种划分。

从税收管理体制来看, 生态税收宜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二) 改革现行税种

1. 资源税。

(1) 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除了对矿产品和盐征税外, 还应将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草地资源等严重短缺和受破坏浪费严重的资源列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2) 调整和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 改革计税依据。征收标准应包含资源价值补偿和环境损失的因素。改变以前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 与该资源开采的环境影响并不直接相关的情况。

2. 在现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等税种中增加环境保护性条款。

(1) 增值税中应增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尘、除尘、污水处理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 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的规定。对关键性的、节约能源效益显著且因价格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 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措施。 (2) 在企业所得税中加入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条款, 如企业环保设备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 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对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3) 关税。在进出口税收中,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卫生、环保产品可按产品技术标准和卫生检疫标准实行差别性进口关税政策, 将某些不符合要求的国外产品阻在关外。

(三) 完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环境税收制度的构成内容。应该结合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加以调整和完善。

1. 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各种减税和免税规定, 重点是对节能技术研发和节能产品的税收优惠, 以低税率甚至零税率鼓励人们可替代性能源, 同时取消税制中对环境保护有负面效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 结合增值税转型, 充分使用加速折旧和其他税式支出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 对低耗、高效、节能的产品。

摘要: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中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人民的生存质量, 而且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中国应借鉴国外在环境税收方面的成功经验, 构建起比较完善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 不仅有利于矫正“市场失灵”, 促进生态环境目标的实现, 而且有利于促进环境事业的发展, 有利于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关键词:环境税,生态税,绿色税收,税收中性

参考文献

[1]www.fundfund.cn.htm, file:///E:/环境/什么是环境税—什么是, 什么叫, 是什么意思—天天基金网.

[2]曹明德, 王京星.中国环境税收制度的价值定位及改革方向[J].法学评论, 2006, (1) .

[3]李慧玲.中国环境税收体系的重构[J].法商研究, 2003, (2) .

7.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篇七

摘 要 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國现行的环境纠纷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为此,许多学者和专家呼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是改善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状况的有效途径。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的不足,阐述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了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及建立配套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公益诉讼 环境诉讼

公益诉讼,通常被理解为以个人、组织或者机关为原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公益)的行为为对象,以制止损害公益行为并追究公益加害人相应法律责任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特殊诉讼活动。环保组织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利益,制止危害环境的行为,针对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企业提起的诉讼,属环境公益诉讼。

一、我国环境诉讼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环境法治取得的成就

建国以来我国环境法治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环境法治理念方面,我国初步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第二,环境立法方面,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一个较为系统和全面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第三,环境司法和执法方面,随着公众环境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诉讼开始成为解决环境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第四,环境守法方面,公民环境法律意识大大提高。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尽管我国环境法治取得了上述成就,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原告起诉条件的限定

我国诉讼制度遵循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即没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行为,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这就使得环境侵权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得到司法救济。

2.诉讼理由的限定

民事诉讼的原告应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直接利害关系”意味着原告必须是被侵害的实体性权利的享有者,而且这种权利必须被原告“专属性”或“排他性”享有。但是,许多环境要素在传统民法意义上属于“共用”或“公有”的“财产”,有的环境要素属于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专属享用权。因此,原告对污染和破坏公共环境的侵权人不能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3.环境团体作用的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社会团体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起诉,但对环境团体能否代表其成员起诉,法律存在欠缺。这样,如果一个得到环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区域性开发行为可能危及该区域的生态安全时,如果所有潜在的受害者不敢起诉,环境团体又由于不具有原告资格而无法起诉,那么该侵权行为则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排除。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当今环境问题公益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而按照传统诉讼制度不能有力地保护这种公益,其结果必然淡化人们维护公共利益的热情,同时也将影响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积极性。为防止这些弊端的发生我国应建立一个有中国特色,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一)取消对原告主体资格不适当的限制

在民事诉讼中,我国民事诉讼法强调的是,起诉资格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由于环境侵害具有间接性、潜在性、广泛性,其侵害往往通过环境这个载体作用于受害人,而且环境公益的损害不一定与个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基于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环境保护法》和各个单项环境法规中设立专门条款,规定因环境污染直接或者间接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均可提起环境侵权诉讼,检察机关或者民众都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二)扩大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

环境公益诉讼可根据被诉对象的不同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应主要限于行政机关根据“依法行政”原则不能直接干预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主体的行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应在现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适当予以扩展。行政机关不当作为、当作为而不作为等使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均应纳扩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

(三)合理配置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但在环境诉讼中,环境损害的认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由于原告获取信息的有限性且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让他们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是极为困难的,因此,为了实现原、被告双方力量均衡,许多国家在环境侵害案件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规定主要证据由被告提供。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必须得到立法肯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只需提出加害人有污染行为的初步证据,即可以支持其请求;至于污染事实是否确实存在,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举证责任则倒置给被告承担。

(四)尽量降低诉讼费用

环境诉讼的费用加上因果关系的证明,涉及科技知识的运用,要耗费公民个人大量的时间、金钱与精力,为一般民众所不愿。“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要出于对正义的追求、对完善和谐社会生活的需要,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或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这种“ 公益心”理应受到奖励。而且,民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环境公益,受益人也不限于本人,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整个社会。因此我们应该把民众的环境公益诉讼列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范围,从而保证民众不致因负担诉讼费用显有困难而放弃对环境公益的保护。

三、结语

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既有必要,又切实可行,只要我们大胆的进行理论创新,科学的开展立法实践,坚持以建立法制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原则,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建立一套完善和优良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体系,切实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维护我们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常纪文,杨金柱,国外环境民事起诉权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法律出版社.2007.

[2]丁怡清.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诉讼之主体扩张.环境法研究网.2008.

8.爱护环境作文200字 篇八

今天的瑞思英语课,老师放了一部《爱护环境的电影》,电影中有五位爱护环境的守护者,他们分别是:土地守护者、水源守护者、空气守护者、能量守护者和心灵守护者。这五位守护者共同守护者我们的环境。不过,电影中依然要求我们爱护环境,从我们每个人做起。

后面老师又给我们讲了垃圾的基本分类:纸、玻璃、塑料、金属等等。同时老师教我们哪些属于纸类,比如酸奶杯;哪些属于玻璃类,比如窗户和酒瓶;哪些属于塑料类的,比如塑料袋,而且塑料袋是不可回收制品,老师说尽量不要使用塑料袋;金属的垃圾主要是有金属制成的物品。

9.保护环境200字作文 篇九

今天上完第三节课,我看见一个高年级的同学,一连吐了三口痰,一口吐在大树底下,一口吐在大树的附近,一口吐在操场上。吐完后,他就神气活现地走了。 我刚想上去劝,后来一看,他是个男的,穿着一件蓝色的运动衣和一双跑鞋,走起路来大摇大摆,挺怕人的,这样一来,我就缩了回去,只好眼睁睁地看着他走掉。 他走了以后,我就想:王老师不是经常说要保持环境卫生吗?

怎么能让干净的操场粘上痰迹呢?我刚想去擦,可是邻老师叫我去拿钥匙,我就只好把擦痰的事放一放。

拿了钥匙交给邹老师以后,我又拿了一张废纸,把吐在地上的痰擦掉了。 我望着干干净净的操场,心想,我虽然保护了学校环境卫生,但那个吐痰的同学却没有受到教育,要是我能阻止他,那不是更好吗?

10.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篇十

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正当其时。生态环境资源之外部性及公地悲剧,是导致许多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决定了通过制度约束每一个“牧羊人”行为的必要性。“十面霾伏”的污染现状以及各种环境问题解决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甚至不可逆转性,又决定了用制度保护环境的迫切性。

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重在建设。首先,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制度,通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源头上解决环境问题。《决定》提出,“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资源税改革”等等,这些规定都符合“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方向,更好地处理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以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为核心的政治制度,贯彻生态文明理念,树立各级领导干部正确的政绩观。《决定》提出,“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等等,正是这一改革关系的具体体现。

三是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这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以“制度”而不是“政策”来全面系统完整地保护资源环境;二是要对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还存在许多不健全、不顺畅的地方,如治污难以形成合力、环境监管难以到位、环保违法成本过低等等,这些都影响了环保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为此,《决定》明确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面对无声的“公共绿地”,我们更要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加快建立和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守护我们共同的地球家园。

11.论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 篇十一

1 现有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1.1 传统民事救济的局限性

我国现有的环境损害救济制度是以民事侵权责任制度为主, 然而, 传统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是建立在能够确定侵权人、侵权责任个别化、具体化的基础上, 在独特的环境损害救济上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其一, 环境损害往往涉及人数众多, 范围极广, 赔偿金为天文数字, 而侵权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 承担有限责任, 难以对全部损害进行有效赔偿;其二, 环境损害原因复杂, 多表现为持续性、累积性的污染损害, 责任人、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范围往往难以确定;其三, 由于环境损害往往有潜伏性, 损害的最终确定可能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 受害人难以获得救济。

1.2 方兴未艾的社会化救济途径的局限性

为了克服环境损害民事救济的局限性, 各国开始探索将关注点由个体承担转向社会救济途径,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在受害人救济、分散损失、强化环境管理等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其同样具有局限性:其一, 保险对象范围有限, 主要针对偶发或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害, 因而该项制度的救济只能停留在有限的范围而不足以完全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其二, 环境责任保险一定程度上转移了加害人的环境侵权赔偿负担, 这容易使加害人因此放松应尽的环境保护注意义务, 使损害后果更加严重;其三, 由于保险赔付率太低、保费较高、保险责任范围过窄等原因, 企业的投保积极性很低, 甚至有省市因无企业投保而陷入停滞状态, 因此难以真正起到对环境损害的有效救济。

2 域外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的立法实践

环境损害补偿基金最具代表性的立法当属日本的《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该法旨在迅速填补受害人健康被害, 以确保受害人健康损害请求权的实现。其仅限于因空气污染与水污染导致的生命、身体、健康的受害补偿;美国设立了超级基金用以支付政府和私人依法清理污染、修复环境的费用, 并对环境污染受害人进行公共补偿。受害人在向超级基金申请补偿时, 无须证明侵害人的环境损害责任, 也无须确定具体的受害人, 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即可从获得资金。超级基金在提供补偿之后即取得代位权, 可代位向相关责任人追索费用;法国于1973年设立了“噪音污染损害基金”, 该基金根据“谁污染谁负担”、“谁受益谁补偿”原则, 向所有使用机场的航空公司征收费用作为基金来源, 用以补偿居住在巴黎机场附近、遭受机场噪音污染的受害人。

3 我国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的具体设计

3.1 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的适用范围

确定该基金的具体适用范围是更好地执行此项制度的必备条件, 而适用该项制度的前提是明确受害人在向基金组织提起补偿基金申请之前, 必须穷尽所有相关的民事救济制度和其他救济途径, 比如保险救济等。该项救济制度的适用范围应重点强调非一般的适用领域:环境法规定的免责情形而实际受害人遭受了损害, 如不可抗力致害;无法确定侵害人或者无侵害人的情形, 如多重污染环境致害及自然灾害致害;因特殊原因无法追究侵害人的情形, 如侵害人死亡而无继承人;侵害人无力负担全部高额赔偿金的情形, 如企业破产或者处于经济危机。

3.2 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的管理模式

考察各国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的管理模式, 可分为行政依附模式、独立法人结构模式、基金信托模式。我国应选择适用行政依附模式而设立专门环境补偿基金机构, 接受我国环境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其负责并向其定期汇报该机制的运行状况, 从而使其在与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协调一致的同时, 也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另外, 为了确保该基金机构服务的公正性, 机构中除有基本工作人员外, 还应设立一部分具备特殊职业技能的工作人员, 包括法学、医学、生物与环境科学等领域专家, 从而使环境损害补偿基金机构实现知识储备全面化, 并在认定损害事实和决定环境补偿具体数额上提供一定的帮助。

3.3 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

充足的资金作为机构设立的基础, 能够为该基金机构的正常运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我国新型的环境救济制度能否通过实践考验就取决于该基金机构能否顺利完成设立, 而该机构设立成功的关键就在于确保资金的来源, 而且要想发展和完善环境损害补偿基金机制必然不能缺少资金保障, 因此资金问题是建立机构首要考虑的问题, 财政拨款和政府税收自然成为首选。除此之外, 我国还可以通过个人捐助, 慈善公益等途径筹措资金。另外, 机构应抽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专门账户用于鼓励创新环保技术, 开发清洁能源, 从而达到预防环境污染, 降低环境污染风险的效果。

3.4 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的追偿制度

基金组织的代位权制度是指基金组织在履行基金补偿义务后, 可以代位行使提出申请的环境侵权受害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代位权行使以支付补偿金为法定要件。环境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 受害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此请求权在基金组织履行补偿金给付义务后, 直接地转移给基金组织, 但是在申请人得到补偿金之前, 其仍然保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以免其对基金组织的补偿金请求权得不到及时的满足, 又不能向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如果受害人已获补偿金, 也只是在补偿金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了基金组织而已, 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因此丧失, 所以如果受害人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 则第三人不得以其已获得基金补偿为由而据以抗辩。

参考文献

[1]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2][日]原田尚彦.环境法[M].于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54.

[3]李艳芳.环境损害赔偿[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7:65.

12.家乡环境小学作文200字 篇十二

我一抬头,呀!吓的我半死不活,往后退了几步。因为,都说是蓝天白云,现在,都成白的了,是白天白云!

继续向前走,看见一个大的烟囱,正往外冒黑烟呢!怨不得我们闻见一股像烧东西一样的味道,原来是这个家伙搞的鬼!

到了大柏油马路一看,汽车比以前明显增加,而且汽车后面的排气管冒出的烟,特别难闻!这么难闻的东西,升到天空,一定非常污染空气!

13.小学作文保护环境200字 篇十三

在未来有一个山青水秀的城市,山上的森林郁郁葱葱;小溪的河水清澈见底;空气清新甜润。那里没有工厂排出的浓烟,没有河上漂浮的塑料袋,没有被砍伐的树木,只有一片的绿色。

然而,未来也可能是另外一种景像:一排排的工厂整齐的被建在山坡上,它排出的浓烟把原本瓦蓝瓦蓝的天空污染成了灰色。河水变得臭了、黑了,树木被砍光了,裸露的树桩上有许多的、白色的塑料袋。许多年以后,一场沙尘暴彻底改变了这一切,那一天,沙尘暴铺天盖地地袭来,整个世界昏天暗地,沙尘暴一直刮了九天九夜,所有的城市、工厂全变成了沙漠,一切都消失了。

[小学作文保护环境200字]

14.解读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篇十四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程序、审批、责任的法律化、制度化已在国际环境法学界形成了基本共识。我国环境评价制度是在2002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后建立的。

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于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1次国际环境质量评价学术会议上提出。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正式的法律制度首创于美国。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联邦政府管理中必须遵循的1项制度[1]。以后,很快得到其他国家的重视,并为许多国家所采用。如,瑞典于1969年、澳大利亚于1974年、法国于1976年、英国于1988年、德国于1990年、加拿大于1992年,日本于1997年也先后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专门法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逐步成为一项各国以及国际社会通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1972年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之后,我国开始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从1979年开始,先后制定和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并于1986年作了修订,从而在我国确立了内容较为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1998年国务院把《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提升为行政法规,同时配套完善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并于2002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上升为法律,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的必要性

《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限定在建设项目对大气、水、噪声和生态等方面的环境影响。但是对环境施加影响的行为不仅来自于建设活动,更主要的来源于政府宏观重大决策的影响,与具体的建设项目相比,国家的决策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更大。

在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前,中国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造成不当决策,如,20世纪50年代的人口政策和20世纪60年代“农业以粮为纲、工业以钢为纲”的政策等都对生态环境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之后,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将造纸、电镀、皮革、印染、焦化等行业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使得这些行业得以迅速发展,但随之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了解决这些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国家不得不于1996年采取严厉的措施,对包括造纸、电镀、制革、印染、炼焦等行业在内的一大批企业予以取缔和关闭。1994年国务院出台了《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明确提出“到2000年,汽车总产量要满足国内市场的90%以上的需求;轿车产量要达到总产量的一半以上,并基本满足进入家庭的需要”,并指出“国家鼓励个人购买汽车”。该政策的出台,极大地刺激了汽车的消费,到1998年底,我国汽车的保有量达到14 000 000辆,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汽车,平均增长率接近20%。但是汽车排气所带来的空气污染日趋严重。此外,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重点发展塑料包装制品的政策、关于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等都带来了严重环境污染。

正是由于缺乏对产业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才导致上述问题的发生。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引进外资的比例正在逐年增加,如果在这些方面工作进行的不够完善,很可能影响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3 环境影响评价立法及有关问题

世界上已有相当多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表明这些国家已充分意识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性。我国虽然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亦相当重视,但在立法层次上仍显偏低。鉴于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状,要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须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提升立法层次。就目前情况看,即使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出台了,仍会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3.1 评价对象的局限性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立法报告以及其他重大联邦行动”。可见其评价对象既有工程项目,又有抽象行为,再加上法律规定采取的概括式解释,其评价对象广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确定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对“规划”的具体类型和要求又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即“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此处所指规划系指指导性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2]。”由上可见,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虽然已经较《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扩大到具有更大影响的规划。但对于其他的国民活动、政府行为和政策,还没有加以规范。立法、决策等宏观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是全局性的,一旦失误会给相当范围,甚至全国的环境带来重大损害,且影响发生之后更难处置。可以说,立法、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福祉和命运。因此,对立法、决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有更重大的意义。

我国的环评审批,实际上分为2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前者的审批单位一般都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后者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规定,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后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决策。这实际上把环境影响评价主体和审批主体合二为一,即政府对其下属所作的影响评价报告来进行审批。至于专家的审查意见也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只是参考依据。在这种审批体制下,当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发生剧烈冲突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往往“名存实亡”。实际中也确实存在决策机关为实现本地区的利益,置环境利益于不顾的状况。

3.2 公众参与制度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规定环保团体和社区居民在内的美国公众,都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享有广泛的权利。美国环境政策法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通过“说明会”“公示”“听证会”等方式,使公众广知环评的内容和结论;对公众的意见,必须答复,否则应说明不予答复的理由,并给出具有权威性的证据。公民有权通过对环评提出意见来影响环评的结论,且可经诉讼程序,变更或废止政府行为。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和二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应以听证会、论证会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使得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成为1种不得不作为的法律程序。尽管这些均对公众和专家参与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方式和公众意见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试图使公众的意见能够成为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其过于笼统、原则,没有规定公众实现这一权利的具体程序,征求意见的方式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规定不明,可操作性不强,透明度不高,再加上公众参与时间晚、参与范围窄等原因,导致公众难以真正实现这一权利。因此,笔者以为,我们应借鉴美国的规定,在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过程中,对公众参与环评的程序、方式及其效力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扩展公众参与的主体和范围;明确公开信息的内容和范围,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赋予公众提起环境诉讼的权利;明确未按规定执行公众参与规定者的法律责任,以使公众参与真正落到实处。

4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必须走制度化的解决途径。确保人类行为在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公众健康、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社会公平的前提下,实现人类生存的生态环境良好的目的,更好地建立起结合社会—经济—环境目标于一体的系统化的管理程序。借鉴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扩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对国家立法、决策等宏观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构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这样才能够保证决策者超越认识局限,全面综合地考虑宏观活动的短期和长期效应,实现及时地对立法、决策等宏观活动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以防止决策失误带来环境灾难。

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长期探索和努力,加强相关的基础研究工作包括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价值评估方法的研究和完善以及综合评价方法论研究和决策支持系统的开发等等。

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1]金瑞林.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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