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有关情况的汇报(共10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有关情况的汇报 篇一
卓尼县柳林小学关于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机关作风建设活动督查情况汇报
为了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县委发【2010】18号),确保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取得实效,确保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学校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工作列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进行了精心的部署与周密的安排,现就督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实施意见》,及时上报学习情况与工作安排情况汇报。
在教育教学工作安排会议上副校长靳芳琴同志传达了《中共卓尼县委、卓尼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县委发【2010】18号)文件精神,副校长杨虎成同志针对我校教职工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活动提出了四点具有很强指导性的建设建议。通过对《实施意见》的认真学习,使全体教职工深刻地领会了开展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开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和工作措施,以促进“抓管理、提质量、建队伍、创一流”的办学方向。学校及时地上报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学习情况与开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抓学习、塑师德、提认识
我校开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活动领导小组非
常重视理论学习,把学习教育融入各个教育教学工作中,把理论学习上的收获转化为教育教学工作的思想动力,用学习成果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全校教职工深入学习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要深入学习了党的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路线方针政策,强化组织意识、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师德修养,增强为全县实现跨越式方针和长治久安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时事政策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教师道德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通过学习,提高了全体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进一步树立崇高的师德。做到了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把我校全体教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提高工作能力、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根据学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学习计划要求,每位教职工按时完成了10000字的学习笔记,并由领导小组进行了两次审阅,撰写一篇学习心得。
通过以上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党员教师及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乐于奉献的服务意识、大局意识,进一步促进了柳林小学机关作风明显好转。
三、完善学校制度,保障服务学校
学校按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要求,对影响和制约学校科学发展的体制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在深入了解、掌
握各项制度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全体教职工意见和建议,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清理,共清理制度8条,需修订完善4条(《教育教学奖罚制度》、《教学活动竞赛奖励办法》、《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交通安全目标责任》,)新建立制度4条(《教师公选办法》、《维稳工作应急预案》、《综合管理领导责任细化》、《信访工作制度》)、废止了不适应学校教学管理的《柳林小学教育教学奖罚制度》1条。学校从实际需要和群众意愿出发,建立健全保障和和促进学校发展的体制机制,解决了制度缺失和制度障碍,形成了正确导向,增强了制度建设的科学性、针对性与操作性、长远性。
四、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作为从事基础教育的柳林小学,重视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认真监督和落实教职工的请销假制度,并将请销假情况及时公示,以保证请销假的透明与公正。全体教职工能够认真地执行值班制度、工作纪律、会议纪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学校的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五、加强财务管理、保障经费
为了进一步规范柳林小学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我校根据《关于印发<卓尼县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卓纪发【2010】16号)文件精神,及时成立了由副校长杨虎成同志为组长(负责财务管理领导职责)、由会计张海霞同志(负责
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等会计职责)和出纳尤世明同志(负责现金收支、现金管理等职责)为组员的卓尼县柳林小学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并根据《通知》文件精神制定了《卓尼县柳林小学财务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了我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由于我校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为促进学校的各项工作,修订完善了影响和制约教育教学工作的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推进了我校教育教学科学发展,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卓尼县柳林小学
2010年4月21日
2.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有关情况的汇报 篇二
1994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贸委(厅):
近年来,外商来华投资迅速增加,投资领域不断扩大,对缓解我国建设资金紧张状况;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有的地方在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时。重视数量而忽视质量,有的地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随意对外商承诺优惠条件;有的地方对国有资产估价偏低,占外商合资或以股权的形式出售给外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的合营中方或外方不认真执行合同,登记注册后,迟迟不投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正确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查,出资检查,违章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认真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对使用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资、合作举办企业或以出售部分国有资产股权形式与外商合资合作的,除应向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外,还必须同时并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确认的文件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
对出售全部国有资产给外商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三,对合资、合作外方及外资企业以设备或其他实物投资的,审批机关应依法严格审查设备或其他实物出资清单。外商投资企业在出具验资报告时,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如发现价格不真实,有权要求企业向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提交价格鉴定文件。
四、对一些地方以全行业或跨行业整体性国有企业的资产与外商合资的项目,应暂停审批和登记;已举办的,应由审批机关会同登记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整顿工作。
五、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者提交的章程和合同,应严格遵守中外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对有违反规定由中方为外方的出资提供担保,及中方比照贷款、债券的方式保证外方投资回报率等内容的,审批机关应要求合营各方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改;不作修改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注册。
六、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监督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严格遵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按期缴清注册资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外资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未作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注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作以下规定:
1.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五十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注册资本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4.注册资本在三百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5..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合同经审批后,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缴资期限延期缴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对未按出资期限缴清注册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发注明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即: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发放有效期与出资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待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全部到位后,再发放有效期与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
八、为规范投资各方按期缴资行为,登记机关可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发注明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即: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发放有效期与出资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待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全部到位后,再发放有效期与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
九、对合营各方违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和本通知第六条规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登记机关可以作出吊销该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原审批机关。
十、对合营各方或单方违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或单方违反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应共同或协商单独发出限期缴清注册资本通知书;逾期不缴清的,除守约方决定撤消或选择新的合营方外,审批机关有权撤消对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原审批机关。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如确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缩小生产规模、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原登记机关核准后,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十二、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发现中外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尤其是利用各种形式搞假合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其限期加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原审批机关和原登记机关有权收缴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处罚决定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3.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有关情况的汇报 篇三
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
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四)加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管理。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推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制度。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对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在合同订立前向购房人明示。
(五)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各地要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六)鼓励推行商品住房现售试点。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商品住房现售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住房。实行现售的商品住房,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现售条件;在商品住房现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符合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七)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住房供应不足的地区,要建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
(八)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九)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十)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三、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
(十一)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十二)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单体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性能、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借鉴上海、山东等地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积极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北方地区要加强商品住房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的验收管理。
(十三)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预售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责。
(十四)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各地要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建立商品住房质量保证制度作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鼓励推行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研究建立专业化维修制度。
四、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十五)全面开展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各地近期要对所有在建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逐一排查,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要责成房地
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要将清理结果于今年6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十七)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各地要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发挥信用档案作用,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信用档案应当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对违法违规销售、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住房交付使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等行为,应当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
(十八)严格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在预售商品住房管理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九)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度。各地要强化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队伍建设。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商品住房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加强销售现场巡查;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各地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积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其他商品房的市场监管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有关情况的汇报 篇四
信访局党支部
按照《进一步加强机关党组织建设实施方案》和市委督查通知单【2012】30号的要求,市信访党支部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我我支部加强党组织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开展情况
一是坚持党支部集体学习制度。科学合理安排时间,妥善解决工学矛盾,做到学习日可串不可占,坚持每月单周周三下午集中政治学习,双周业务学习。今年上半年政治学习6次,业务学习6次。
二是局党支部大力营造和形成重视学习、崇尚学习、坚持学习的浓厚氛围,牢固确立党组织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建立健全管用有效的学习制度,使党员的学习能力不断提升、知识素养不断提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
三是按照机关工委向机关干部推荐的第六批最佳书目,根据个人需要,支部安排相应的经费为每名工作人员购买一本书,可以交换阅读,并要求半年写出一篇读书体会,提高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深入开展“一学二提三为”活动
一是强化读书学习,提炼工作智慧,提升人生境界。局党支 部全体人员,根据推进“推荐最佳书目,好书大家读”主题实践活动,按照自己的工作分工结合学习内容制定读书计划,认真撰写读书体会。通过读书学习,掌握知识,增强本领,修身养性,追求高尚,提高工作中的理解力、谋划力、创新力、执行力。
二是“支部活动日”,开展我为党旗添光彩,为全市发展做贡献,为群众谋福利活动。支部积极响应市“支部活动日”号召,组织党员宣誓活动、组织局机关党员帮扶信访困难群众等活动,通过支部活动载体引导党员干部,牢记党的宗旨,树立发展意识,主动服务群众。
三、大力组织开展党员能力培训
通过业务学习对党员干部进行培训。突出学习重点,创新培训形式,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局党支部以“做最好的党员”为主题,通过对张某某先进事迹典型案例,对“最好的党员”应该怎么想、怎么做、怎么说、怎么学等问题进行了透彻的阐释,教育新党员要以身边的先锋模范为榜样,牢记宗旨,勤勉尽责,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务实的工作态度、坚定的理想追求,争当先锋,争做最好党员,努力实现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人生价值。
四、建立健全组织制度
局党支部对支部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梳理,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的制度进行修改、完善、补充,并把制度汇编成册。现有党务制度,分别是“三会一课”制度、学习制度、党员干部学习制度、党支部集体学习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组织活 动制度,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度、党务公开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和民主评议党支部制度、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在日常党务工作中,我们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制度,并把它作为工作的依据、岗位的职责。
五、开展“五个好”双争活动
通过上党课让全体党员了解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的要求、方法和步骤及工作任务,同时以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在支部中开展了争创“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五个好党支部”活动,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和业务特点,围绕完成中心工作和促进业务工作,通过征求群众意见和群众满意度测评的方式不断提升党支部基层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中开展了“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好、服务群众好、履行义务好、思想作风好”的“五个好党员”评比活动。支部中党员同志在接待中心工作勤奋努力,业务娴熟,尽职尽责,关心同事,服务热情,受到市局的表扬。
六、丰富党建活动载体
党支部结合市机关工委庆七一活动,组织全办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的基础知识和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并以答卷的形式强化了全办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对党的精髓和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认识,为展现黄海市机关干部的新形象,提高党员自身素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奠定了基础。
七、开展“三走进”活动 按照市委要求,信访局党支部积极开展“三走进”活动,即走进农村、企业、社市活动,支部与有限公司党支部结对共建。通过进点联系,深入企业了解具体情况,把“三会一课”每次的内容分批次进行。同时积极促进项目建设,狠抓落实,为企业解决相关问题,力保企业生产安全正常运行。该企业党支部存在的问题:党的力量比较薄弱;党内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开展单一;民营企业党员流动性大,组织关系分散。鉴于该企业党支部存在的问题,信访局党支部制定的帮扶打算和措施是:
第一,完善规章制度。企业广泛宣传企业的发展思路和目标,宣传企业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和基础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企业党组织一方面不断过大党员的覆盖面,把企业的优秀人才吸收到党组织中来;另一方面不断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和基础组织建设,形成上下联动,齐心协力的党组织保证体系。
第二,强化宣传教育。党员在一线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的很好,是工作中的主力军,在工作及社会慈善活动中表现优秀。对支部活动的参加除三班倒 之外均能参加。我们已经建议将活动的时间及日程安排上做调整,以确保党员都能参加活动。通过一段时间的结对共建工作,辽阳市华峰聚氨酯有限公司党支部自身建设不断加强,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员主体实践活动,为企业和谐、发展、稳定提供了思想、政治、组织保证。下一步,信访局党支部将对联系单位进一步调研,督促,指导基 层党建工作的开展。
八、开展机关作风整治工作
信访局党支部积极开展机关作风整治工作,在机关作风上寻差距、找不足、定目标,结合向张敏杰同志学习活动,在机关弘扬和激发爱岗敬业的责任意识和创先争优的工作热情。采取个人查摆问题同领导和同志们批评帮助相结合,形成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良好氛围;整改提高同改进工作相结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达到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质量的目的; 整顿活动同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相结合。按照工作分工,明确工作职责,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确保各项任务指标的完成。通过整治机关工作作风,使信访工作有了很大的改进,工作效率明显提高,所有工作人员认真遵守机关干部日常行为规范,以高昂的精神状态,扎实的机关工作作风,投入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
九、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况
信访局党支部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黄海市机关作风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和认真贯彻全市反腐倡廉大会精神。在日常工作中狠抓制度建设,相继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了规范管理的良性运转机制。一是完善日常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信访局内部管理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通过此次活动,全面提升信访局机关党的建设水平,切实解 决当前机关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了党员干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意识,鼓励和弘扬了爱岗敬业、创先争优、勇争先进的精神,为我市信访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5.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有关情况的汇报 篇五
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数起校园血案,教训惨痛而又深刻,校园安全形势异常严峻。近日,中央、省、市已就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做出部署,5月3日上午国家专门召开了《全国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上,***同志做了重要讲话,对全国各地校园安全管理与治安防范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我局于3日下午立即召开了专题会议,结合上级要求和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学校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对各级各类学校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痛定思痛,记取教训,切实提高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的重视程度。
血的教训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各级各类学校务必充分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从保护生命、珍爱生命和尊重生命的高度,坚决克服麻痹、松懈和侥幸心理,深刻认识当前学校面临的各种风险,特别是针对师生的不法侵害风险。要痛定思痛,记取教训,警钟长鸣,未雨绸缪,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全新的认识层次和重视高度,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进行师生防止不法侵害的专题研究,查找工作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工作预案和强化安全管理及治安防范的有效措施。
二、严防死守,筑牢防线,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的各项措施。
第一,细致做好与学校安全相关的各类人员、各种矛盾、各种隐患的筛查排查工作。一要严格筛查清理本单位教职工和单位相关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无传染疾病、无精神病史、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资格规定,建立健全规范、详细的人员档案,强化管理。二要认真掌握排查化解学校与教师之间,学校与家长之间、教师之间、师生之间、老师与家长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家长与家长之间存在的各类矛盾,做到细处着手,全面掌控,积极化解,防患未燃。三要注重掌握了解学校周边,特别是有精神病史、心理疾患史、违法犯罪记录的重点人员动态。四要积极配合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公安部门开展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消除与学校相关的各类安全隐患。
第二,扎实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一要严格把好校门关口,认真落实好出入人员车辆登记检查、询问,证件查验等项工作。各学校上课时间一率大门上锁,对来访的非本单位人员,包括周边村庄的熟识的村民家长,目的不明、无正当理由或非必要原因的一率不准放入校园。二要加强单位值守和护校巡防工作。各单位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要坚持好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值班电话信息畅通。要加强学校护校队伍建设,注重对微机室、器材室、学生宿舍等重点部位的巡视与守卫。要加强重点时段的安全保卫和治安防范工作,特别是学生入学、放学、组织文体活动等时段。
第三,加强应急体系和安保队伍建设,完美和细化学校安全预案,认真开展演练活动。各学校要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副职和主任以及学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增强安全保卫力量。要在以往安全预案的基础上再细致加入预防校外不法分子侵害师生、学校内部师生冲突、校内学生之间发生冲突三个方面的应对措施内容。要反复推敲、演练,征求辖区内公安派出机构的意见,达到反应迅速、易于操作的防范目标。
第四,要加强对师生的安全防范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各学校要在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当中,加入师生防范不法侵害的专题教育内容,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立心理咨询室,从细处着手,全面开展好对师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要让每一名教师、每一名学生都能熟记预案流程和辖区内的报警电话,一旦发生情况,做到应对及时,处理得当,把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6.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有关情况的汇报 篇六
甘政办发〔2011〕27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安全、有序开发水电,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水电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水能资源丰富,“十一五”期间,水电开发尤其是中小水电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水电开发建设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支流规划工作滞后,无序开发现象突出;越权审批和未批先建行为普遍存在;水电站建设监管不严,废渣乱堆乱弃现象较为严重;部分已建成水电站环保、水保、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落实不到位,下泄生态基流普遍不足;招商引资把关不严,开发权倒卖现象时有发生。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形成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监管有力的水电开发建设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水能资源合理有序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促进广大农村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繁荣稳定。
(二)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科学有序开发水电资源为主线,以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为抓手,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水电站建设,促进水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水电开发建设规划要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及有关相邻地区之间的利益,兼顾防洪、饮水、灌溉、航运和渔业等方面需要,与江河综合治理有机结合,在保证生态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前提下,充分挖掘利用潜力,提高利用效率,优化水电站开发布局,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保护环境,有利生态。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水电开发的关系,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理念,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切实落实好各项生态环境和地质灾害治理措施,在恢复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谐相处。
——依法依规,监督有力。水电开发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水电开发前期、建设、运营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防洪、安全生产等全方位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科学开发水电
(一)完善水电规划。要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保护生态”的原则,综合考虑发电、防洪、灌溉、供水、旅游、渔业等水资源利用的各个方面,抓紧编制或完善全省水电规划。黄河、渭河、白龙江、白水江、洮河、湟水、大通河干流的水电规划除国家完善调整的以外,其他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和调整;省内其他河流的水电规划由所在市州负责编制和完善,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水电规划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电力发展规划等相协调。未列入规划、不符合规划或没有规划的水电站一律不予审批。
(二)明确项目核准权限。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调整中小水电核准权限。自2012年1月1日起,除由国家核准的水电项目外,省内其他河流装机容量25万千瓦—5000千瓦(含5000千瓦)的水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装机容量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不得下放核准权限。水电项目核准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甘政办发〔2011〕124号)有关要求,在报请核准前须取得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建设、农牧、电力、地震、安监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同时,针对省级和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非主要河流的水电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要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简化前期工作和核准程序的具体办法,促进水电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等,省发展改革委要建立水电开发准入和退出机制,从技术、资金等方面设立准入门槛,确保水电开发业主在环境保护、水土流失防治、水生生物补偿、地质灾害防御和移民安置等方面有能力实施恢复和补偿措施,禁止和淘汰没有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的单位、个人投资开发水电项目。对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没有开工建设或私自倒卖水电站开发权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按基本建设程序重新审批。各市州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积极探索建立水电开发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收取途径、资金比例、返还方式、监管措施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5%。对按期建成的水电站,要积极主动返还履约保证金本息,维护政府诚信。
(四)节约利用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审查水电站用地方式和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尽可能减少占地,少占或不占耕地、草地和林地。对确需占用耕地、草地和林地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占用的相关审核审批手续,把好行政许可关,杜绝“批少占多,未批先占”等违法行为发生。同时,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防止诱发和加剧地质灾害。
(五)加强水电运行管理。各水电站业主要按“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服从水利部门和抗旱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调度,编制汛期调度运行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保障上下游、左右岸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安全。水电站运行前要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电力质量监督检验,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办理发电许可证。水电站运行必须保证合理的生态下泄流量,避免造成下游河段脱水,最大限度减轻对水环境和水生生态的不利影响。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的检测和监管。水电站运行要遵守监管部门关于大坝安全管理及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类制度规范,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员工培训教育,提高水电站安全运行水平。
(六)不断创新水电开发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规范和加强水电开发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合理的水电利益分享机制和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农牧民以投资、土地或其他方式(投工投劳)入股参与水电开发,以及通过电价调整等手段为当地群众完善社会保障、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形式,使当地群众切实感受到水电开发带来的好处,实现水电产业和谐发展。
三、做好生态环境治理和移民工作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认真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生态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根据功能定位,实行水电资源限制开发;对各类自然保护区(不含实验区)、重点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原则上禁止开发水电。
(二)落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责任。水土保持是水电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工程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切实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有效控制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尤其要重视取土、弃渣治理。
(三)完善水生生物保护措施。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水电开发对水生生物资源影响的补偿制度。已建设的水电站应制定水生生物补偿方案,落实补偿措施和资金,采取补救措施,将水电开发对水生生物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新建水电开发项目必须进行水生生物专题评价。确实需要在各类保护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必须征求林业、农牧、国土资源、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补偿。
(四)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电工程是百年大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进行工程设计,确保万无一失。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严格按照评估确定的防治措施施工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不得投入运行。水电站业主要进一步加强水电开发建设中不良地质条件地区的地震地质勘查和专题研究论证、勘查设计及防治措施。要高度重视高坝大库、病险水库大坝的安全问题,严格执行水库建设抗震规程规范,做好区域构造稳定性研究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
(五)妥善解决移民问题。移民安置工作是水电建设的重点和难点,落实移民安置方案是水电开发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涉及移民的水电站,有关设计、建设、监理、业主和所在地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按照“移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认真开展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并依据职责分工,超前启动和加快移民安置,研究制定落实移民政策的具体措施,确保移民安置与工程进度相协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省水电开发建设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地震局、省信访局、甘肃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组成,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部门和行业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全省水电开发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明确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政府是水电站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水电开发的主管部门,水利、环保、国土资源、林业、农牧、移民、地震、安全、电监、电力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水电站监管工作,特别是要对小水电站的建设质量、“三同时”制度落实、防洪安全、森林草原植被恢复、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三)强化问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水电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肃查处在水电站开发前期、建设、运营等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电开发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批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水电站,追究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建设以及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的水电站,电监部门不得受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电网企业不得批准上网。无法排除或拒不排除安全隐患的水电站,由地方政府下达关停决定。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强督查指导,确保水电开发建设科学有序进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7.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有关情况的汇报 篇七
一、坚持选优配强,不断加强乡镇班子建设。围绕新时期乡镇工作需要,市委明确了班子调优、干部调强、年龄调低、文化调高的乡镇领导班子建设总体目标,努力选配一支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能力强的乡镇领导班子队伍。一是优化班子结构。2006年以来,全市共选配201名懂经济、懂招商、懂法律、懂科技、懂管理的专业人才充实到乡镇领导班子中,提高了乡镇领导班子发展县域经济的整体功能。采取“公选”的方式,把87名机关事业单位和教师队伍中的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到乡镇领导岗位。目前,全市乡镇领导班子中35岁以下有112名,乡镇领导班子平均年龄43.2岁,大专以上学历达到100%。二是配强书记队伍。在乡镇党委书记选拔任用上,建立了由集体领导和民主参与相结合的干部提名新机制,按照以事定人、选人干事、干
好留任、无为让位的原则,做到了“让多数人选人、选多数人认可的人”。通过创新用人机制,一批学历高、干劲足、发展潜力大的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乡镇党委书记队伍,目前全市90名乡镇党委书记年龄在36至45岁的42名,46岁至54岁的41人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4名,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更加合理,整体素质显著提高。三是突破用人方式。2006年以来,市委在乡镇领导班子的选配上大胆提拔使用农村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村党组织书记,全市共有29名优秀村党组织书记被提拔到乡镇领导岗位。其中,xx乡党委书记xx2006年从村党组织书记的岗位上被提拔为乡党委副书记,2008年又被提拔为乡党委书记,两年来,把一个排名“倒第一”的后进乡改变成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先进乡,在全市引起强烈反响。
二、注重教育培养,大力提高乡镇干部素质。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干部队伍,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全市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培训教育,不断更新乡镇领导干部思想观念,提高理论水平,增长实际工作能力。一是实行全员培训。市委自2006年以来,依托市委党校等对党委书记、乡镇长进行全员集中培训,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和发展县域经济等内容,每年确定一个主题,通过鲜明的主题和丰富的培训内容,全面提高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队伍的整体素质。有针对性,分层次的组织开展乡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使新农村建设“一线指挥部”更加坚强有力。二是加强学历教育。市委组织部每年与xx
大学、省委党校等大专院校联合举办农业经济与管理专业函授本科班、研究生班;组织乡镇干部参加xx大学MBA研究生班学习。全市有乡镇党委班子成员470人参加。目前,全市乡镇领导干部中,研究生学历占13.1%,本科学历占57.1%。三是创新培训方法。组织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到中国人民大学参加“县域经济”专题高级研修班学习,帮助了解前沿发展理念、掌握高端经营管理知识。2008年、2009年分别组织全市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到江浙地区全国千强乡镇和山东农业大镇参观学习,与当地乡镇党委进行座谈、交流经验,开阔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的视野,激发创业热情。
三、实行机构改革,保证乡镇工作轻装前行。市委为解决多年来困扰乡镇发展的人员超编、财政负担沉重问题,给乡镇党委营造出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工作环境,在全市实施乡镇机构改革。一是改革机构。围绕加快乡镇发展,重新核定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通过机构重新设定,全市乡镇事业单位由990个精简到431个,精简了559个,精简幅度为56.5 %;全市乡镇事业编制由4092名精简到1574名,一次性压缩编制2518名,精简幅度为61.5%。二是精简人员。按照核定后的编制,实行考试竞争,择优上岗,全市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5162人精简到1574人,精简了3588人,精简幅度为69.5%。对精简人员,开辟多种渠道妥善安置。三是保障财政。对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所承担的成本,由市财政负担解决,为此,市财政每年支出7000万元左右。对
重新核定的乡镇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实行县区财政统筹,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必保乡镇必需的办公经费。
四、强化工作责任,激发乡镇干事创业热情。市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党委抓村党组织建设责任制的意见》,明确提出配强村党组织班子、完善工作机制、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活动载体等十大项任务和要求。建立“双述双评一排名”的制度,对乡镇党委和党委书记责任落实的考核。每年底,乡镇党委书记要向村党组织书记和党员代表进行述职和测评。同时,乡镇党委书记要向县区委专门就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述职,有关部门进行评议、排名,并把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党委书记提拔使用到上一级职务的重要依据。所在乡镇党委抓村党组织建设责任落实情况连续三年在区、县(市)排名前20%的、具备相应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党委书记要列为市管后备干部,优先提拔使用;所在乡镇党委抓村党组织建设责任落实情况连续三年在县区排名前20%的、具备相应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专职副书记要列为县区管正职后备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对当年排名末位的乡镇党委书记和专职副书记要进行戒勉谈话,对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乡镇党委书记和专职副书记要改任为非领导职务或降职使用。截止到目前,涉农县区的市管后备干部中有乡镇党委书记19人,占涉农县区后备干部总数的27%。从2006年到目前,乡镇党委书记提拔到县区副职岗位的19人,2个乡镇进入全国千强乡镇,19个乡镇进入全省百强乡镇。
8.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有关情况的汇报 篇八
一、关于巩固先进性教育成果,形成长效机制的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作为第一批参加先进性教育的单位,通过近半年的先进性教育活动,使机关全体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党员意识明显增强,机关作风有了较大的转变,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但是,党员先进性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涉及的问题较多,不可能一蹴而就,仅靠阶段性集中教育就一劳永逸是不现实的。要认真研究,把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认真总结先进性教育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按照继承创新、系统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形成长效机制。建立长效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和《党员管理制度》。强化党员意识,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党员的角色意识、身份意识、形象意识和行为意识。
二是建立健全《党员学习制度》。不断加强对党员的学习和培训,使党员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党员的学习能力、业务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党员的发展意识,提高创业本领,发挥带头作用。
三是建立健全《党员目标管理考核制度》。落实党员责任,把党员的义务和党员的岗位职责结合起来,达到对党员考核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确保党员履行义务,落实责任。在此基础上,强化激励引导机制,激发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廉洁从政的规定》、《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和《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强化党员行为约束机制,提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能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
五是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强化党员权力保障机制,不断深入地对党员进行党的任务、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的教育,使党员认清自己的职责,切实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工作的建议
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工作,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认真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按照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增强机关党建工作的生机和活力。1、坚持不懈地抓好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思想政治建设是党建工作的灵魂,加强党员思想政治工作的核心任务就是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党员干部,结合先进性教育成果,把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党员的思想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重点任务抓实、抓好。加强党员思想教育,一是要用科学理论教育党员;二是要用优良的传统来教育党员;三是要用先进典型来教育党员;四是要用形式、政策来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员的党员意识、执政意识、先进意识、服务意识。
2、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要以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为载体,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不断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一是要强化学习意识,树立先进的学习理念。增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自觉性,全面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要求”。二是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要以理论武装为根本,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牢固群众观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要紧密结合人大工作实际,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促进党员干部业务能力的提高。三是不断丰富学习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实践活动,举办各类知识讲座,不断创新有效的学习载体,丰富学习教育的方式,拓宽学习的渠道。四是健全学习保障机制。坚持和完善中心理论组学习制度,切实抓好《党员学习制度》的落实,利用市宪法和人大建设理论研究会开展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使机关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
9.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有关情况的汇报 篇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城函〔2010〕24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自1985年我国政府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有效保护了世界遗产资源,提高了遗产地的知名度,带动了遗产所在地经济发展。但在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一些问题,有的地方不切实际,缺乏研究,存在“申遗”过热的倾向;有的地方“重申报、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也很突出。为进一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等相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保护世界遗产的重要意义。我国现有各类世界遗产40处,位列全世界第三,已成为世界遗产大国。世界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既代表一个国家的荣誉,更体现一个国家的责任。设立世界遗产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传承全人类共同的自然与文化遗产,促进世界遗产的永续利用,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目前,全球范围内世界遗产保护的压力越来越大,其保护状况将越来越受到更广泛的关注。要深入学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精神,深刻领会保护世界遗产的重要意义,始终把世界遗产保护放在首位。要
用科学和理性的态度,从全局出发,提高认识,端正目的,进一步增强世界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世界遗产的科学保护。
二、科学推进申报工作。目前,我国正处于旅游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一些地方对世界遗产申报工作热情空前高涨。与此同时,世界遗产评选标准更趋严格,审议程序更为规范,批准通过的项目比例逐年降低,世界遗产申报工作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要深入了解世界遗产申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认真学习有关世界遗产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在世界遗产法规、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沟通和交流,参与有关世界遗产的国际交流活动,形成良性互动、协调推进的工作局面。要进一步加强世界遗产申报管理,有序开展世界遗产申报工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科学推进,防止作为政绩工程一哄而上。
三、依法开展保护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城市园林的有关保护管理规定,通过法制、行政和技术等多种手段,加大对世界遗产保护监管的力度,增强履约意识,提高履约能力,切实维护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探索完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依法制定和落实各项保护措施,严格规划建设管理,加强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文化景观的保护。要注意保护遗产地居民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要结合世界遗产地定期报告工作的开展,提升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实现世界遗产资源严格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正确引导新闻媒体对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报道,积极宣传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成果。世界遗产的宣传报道要做到客观公
正,对恶意炒作、虚假报道的,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要积极宣传和倡导正确的世界遗产保护理念,引导全社会理性认识世界遗产,动员群众积极参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形成有利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加强能力建设。各级主管部门和遗产地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机构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门票管理,多渠道争取世界遗产保护资金,加大有关世界遗产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工作水平和素质,全面改进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推进我国世界遗产保护事业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10.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有关情况的汇报 篇十
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政发〔201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依法打击突击加建行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拆迁补偿工作,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本意见中农村宅基地是指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内的主城区、重点镇及政府确定的“切块”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开发区)内村民自建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
一、明确管理责任,条块结合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联合执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规划管理办法。
(五)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拆迁评估行业
管理工作。
(六)城改、公安、质检、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二、完善审批程序,规范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行为
(七)凡申请划拨宅基地新建住宅应严格按程序履行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一律不予补偿。
(八)村民申请划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应当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在实施建设前,须经区(开发区)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规划手续。
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时应当明确用地位置和面积,建筑物层数和面积。
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庄建设按照城中村改造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新划拨宅基地。
(九)村民申请在已划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农民宅基地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免费发放给村民,指导村民建房。
三、建立健全拆迁补偿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十一)因城市建设需拆除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拆迁改造主体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的附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执行。
(十二)给予村民的住房安置,原则上按照规划审批的面积进行安置。原人均房屋不足6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补差安置,补差增加的面积收取房屋重置价。
本意见实施前村民已建成的住房,二层(含二层)以下部分的补偿,结合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严格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对于临时搭建非正常使用的面积部分,除严格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外,须扣除拆除费和建筑垃圾清运费。
对于严格按程序建设,拆迁前未突击加建的村民,其宅基地上未建房的空地,拆迁安置时可以按照不同区域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
(十三)对于在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安置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未出现突击加建的村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按实际拆迁补偿费用(安置房建设除外)的5%予以奖励。
(十四)因城市建设需要,村民自建住宅被拆除超过1/3户数以
上且耕地较少的村庄,可以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整村拆迁安置,剩余土地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
四、规范评估行为,保证国家和社会资金的合理使用
(十五)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的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评估市场行为,尽快制定集体土地房屋估价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完善评估行为的约束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屋重置价定期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十六)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应严格按照拆迁评估标准对现状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质量标准、不合理的结构布局、工序工艺不到位的房屋墙体、门窗、粉刷以及附属物和装修等,在相应的评估补偿标准中予以扣减。评估结果应报评估委托单位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接受监督。
五、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突击加建行为
(十七)对以获利为目的,在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组织村民突击加建的个人或组织,以及因生产、销售、使用伪劣建材和违规施工等造成伤亡事故的个人或组织,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十八)评估机构不严格执行房屋评估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不按房屋实际质量进行评估,造成国家和社会资金不合理使用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六、落实责任追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十九)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监管工作,凡发生1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责任事故的,在目标责任考评、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相应组织原则处理。
(二十)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不履职尽责、失职渎职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十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宅基地自建住宅现状进行摸底分类,并登记造册,保留影象资料,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备案,为今后拆迁安置提供补偿依据。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城市规划及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整个区域内村庄的规划建设、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二十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对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和擅自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住宅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并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三)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探索村民住房产权登记的具体办法,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行为。
(二十四)市综合考核办将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综合考核范围。
(二十五)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西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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