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2024-09-30

3.1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共6篇)

1.3.1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篇一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和制度的执行考核,适应于公司各单位所有员工和在公司工作的所有临时工,外来实习、施工等人员。

2职责

公司各单位自行负责落实,安全环保科监督管理。3目的

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细化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生产系统安全平稳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4奖励

4.1为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杜绝违章现象,保证安全生产,公司对在以下几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4.1.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圆满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

4.1.2坚持安全检查、积极查处事故隐患,全年安全无事故的单位。

4.1.3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人员无违章,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实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4.1.4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活动,领导重视,活动开展效果明显,对公司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的单位。

4.1.5关心安全生产,自觉遵章守纪,全年安全无事故,对单位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4.1.6处处关心安全生产,主动查找事故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避免事故发生,对公司安全生产实现成绩突出的个人。

4.1.7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针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动提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且作用明显的个人。

5惩罚

5.1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单位或存在严重违章行为的个人,公司将从以下方面进行处罚。

5.1.1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或有组织机构但不发挥作用的单位。

5.1.2由于安全管理上存在问题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

5.1.3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5.1.4对存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得利而造成后果的单位。5.1.5不注意提高自身安全素质,习惯性违章违纪的个人。5.1.6严重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个人。

5.1.7安全意识淡薄,自身行为对公司安全生产造成恶劣影响的个人。

5.2奖惩考核

5.2.1对各单位员工安全生产奖惩由各单位自行负责。5.2.2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的奖惩由公司安全环保科负责。

陕西北元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安全环保科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2.3.1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篇二

消费者利益屡受侵害

病毒:僵尸病毒上演手机版本

2010年底,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了这样一起事件, 北京手机用户王女士发现自己没发短信却被莫名扣费, 同时, 她的朋友也在深更半夜收到了她发出的广告短信。王女士在手机安全公司检测后发现, 她的手机中了“手机僵尸”的病毒。

这种病毒能够自动向手机中的联系人发送广告短信, 并通过短信进行连续传播, 具有很强的攻击性。

计费:莫名流量费困扰大学生

一位在校大学生表示:“5月25日, 我手机被停机, 当时很奇怪, 因为我手机里面本来还有100元, 不会突然停机, 于是就上网查了一下话费详单, 上面居然记录着我5月24日晚上用手机上网, 而且还有详细的上下行流量, 总共产生5968Kb的GPRS流量。”

该学生深表疑惑:“可是我24日晚上就一直没有用过手机, 打客服询问时, 他们答复让我在6月5日出账单以后再打过去询问, 当我6月6日再打电话询问时, 那边却给了我很意外的答复, 说他们服务器上面有着当日我手机上网的详细记录, 所以这被扣的钱是不会返还给我的。对于这个结果, 我很奇怪也很气愤, 现在也不知道该走何种途径来维护我的权益。”

速率:想说爱你不容易

用户小王很无奈地反映到:“我这里的手机上网速度真的好慢, 用UC6.5最大下载速度才2Kbit/s, 最绝的是在家里只有1Kbit/s, 到了另外一个镇上有2Kbit/s, 到县城最大有10Kbit/s。”

对于这种情况, 他表示:“我打客服电话问过, 过了好几天才回复我, 说是网络还在优化中, 我说都几年了, 网速还是这样, 以前就没人反应过吗?客服老是说需要时间, 很明显的是在忽悠我。上网速度太慢, 我该怎么办?是继续投诉还是就这样算了?”

2011年3月前的最后一天, 工信部副部长奚国华在“2011年通信服务座谈会”上表达了对新形势下通信服务质量的高度重视。

如同许多身处粗放式快速发展初期的领域一样, 移动互联网在近几年这一轮小高潮中不可避免的暴露出许多新问题。

2010年, 围绕移动宽带流量以及新业务计费的用户投诉或媒体曝光频发, 正如工信部今年第一号电信服务质量通告中所指出, 现阶段围绕手机上网速率、移动上网资费收费问题的用户申诉正在上升。而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 针对智能手机的手机病毒、恶意偷取信息与话费等情况也越来越应引起用户及相关业者的重视。

谁来保护用户端点安全?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用户购买智能手机, 针对智能手机的犯罪活动也就会越来越多。调研公司Frost&Sullivan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 截止到2010年底, 在国内被截获的手机病毒及恶意软件数已经达到2400个。目前手机病毒正在开始形成大规模的“僵尸网络”, 手机上的“黑色产业链”已经形成并将不断发展。

在以应用和内容为王的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下, 整个移动互联网慢慢呈现围绕应用内容的全产业链跨界竞争格局, 在这种情况下, 运营商从前的绝对主导者地位已经被动摇。

“类似手机病毒、诈骗短信等危害的出现是因为内容应用提供者、移动终端OS出了问题, 并不能简单的向运营商头上扣帽子。”易观国际分析师路里彬认为, “但是不可否认, 运营商现阶段仍处于产业链上游, 拥有较为优势的地位和对产业的影响力, 所以要为创造公开透明的移动互联网氛围负起责任。”

“对运营商而言, 可以通过加强对SP和IDC的资质监管, 避免相关合作方提供非法服务, 同时配合相关执法检查部门进行清理, 要求软件市场下载平台安全认证等手段保护消费者权利, 但客户自身也应提高警惕, 注意安装杀毒软件。”一位长期从事网络运维工作的天津联通员工告诉记者。

对此, 中国电信增值业务运营中心信息安全部某人士表示:“如同高速公路的建设, 锋利刀具的生产, 运营商更多的是为消费者提供更便捷的移动互联网访问速度, 使信息的获取更加快捷、便利, 而信息的浏览更多地是属于个人行为。”

长期以来, 运营商的垄断和消费者知情权的丧失是造成质量漏洞的关键因素, 3G到来以后, 中国的移动互联网逐渐从封闭固化走向开放多元, 运营商的问题就更加频繁的被暴露了, 没有有效的监管制度, 消费者的弱势就难以发生根本性改变。

安恒信息北方区技术总监李麒则认为, 作为基础服务的运营承载单位, 运营商还应该重视从手机终端到通信过程的安全。

监管应更加注重“事前”

“由于移动平台常常更为直接的关联用户的手机账户、移动支付账户等支付渠道, 且用户电话号码、用户通讯录等私人信息多存放于移动终端上, 犯罪分子通过用户程序安装及平台漏洞等方式对移动智能平台的侵入和盗取信息就具有更多的利益点。”上述天津联通网络运维部员工表示, “这就可能引起更大的个人损失, 也更可能驱使犯罪分子建立相关利益链条。”

不仅如此, 更多在线软件市场、手机下载平台的兴起以及一些非法软件平台的存在, 都成为了盗版、不良信息、病毒等内容传播的途径, 这就需要相应的监管制度对其进行管控。

“我认为解决移动互联网的安全问题, 要从运营商、监管制度和系统平台等多方面入手, 技术是重要的, 但只是工具, 能否发挥效能还要看人怎么用, 监管部门怎么管。”路里彬坦言。

上述中国电信增值业务运营中心信息安全部人士解释到, 任何行业在发展初期, 都会考虑规模发展, 而忽视对自身业务的管理,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也是如此。这就如同国家一直在强调GDP, 而没有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强对环境、对投入的统筹考虑, 监管部门在缺乏标准的情况下, 自然就缺乏指导行业进行自我约束的规范。“从国家层面来说, 应该加强对移动互联网监管技术的扶持, 同时应在人力教育、技术孵化、资金支持等方面进行倾斜。”该人士认为。

在中研博峰总经理沈拓看来, 一方面, 监管部门应该从方式、方法、手段、创新等多个角度着手, 对移动互联网实行分层监管, 另一方面, 还应提高第一时间获得信息、解决问题的能力, 而不仅仅是事后的补救。

据悉, 工信部在刚刚发布的第一号电信服务质量中也提醒广大用户,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 在使用智能手机过程中, 要注意防范手机病毒等有害程序侵入, 应下载安装正版软件, 不要轻易打开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附件或彩信链接, 以免手机被植入恶意代码导致话费损失或个人信息泄漏。这是监管部门实行事前安全措施的良好开端。

产业链合作主导厂商未来新方向

在移动互联网产业链中, 除了运营商和监管部门外, 安全厂商的角色同样十分重要, 他们为消费者提供的安全解决方案往往能够有效防御移动互联网带来的利益侵害。

随着移动终端重要性的提升, 其安全问题也逐步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如今移动智能终端同时具有智能性、便携性和高度的隐私性三大特征, 因此, 一方面传统个人电脑上存在传统安全问题, 几乎都在移动终端上有可能存在, 比如利用系统漏洞的入侵、木马、病毒、垃圾邮件、恶意软件等;另一方面, 由于其具有短信、彩信等移动网络服务功能, 有可能遭受利用短信等移动服务漏洞的新型攻击。此外, 还有可能因为手机被盗抢, 而发生敏感信息泄露的风险。这些敏感信息即可能有个人隐私, 也很可能包含移动办公中产生的公司关键业务数据和邮件等保密数据, 一旦丢失手机, 带来的潜在损失难以估计。

“目前黑客攻击的一个特点就是基于利益的针对性攻击越来越多, 随着移动证券、网银等业务的发展, 移动终端逐渐成为新的攻击关注点。”瞻博网络大中国区产品市场经理谭俊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 当前中国的移动安全市场才刚刚启动不久, 再加上智能手机还未完全普及, 对用户来说主要的安全威胁还是集中在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等方面。当然对于智能手机用户来讲也存在一些手机恶意软件等威胁, 针对这种威胁, 安装手机安全软件是比较典型的解决方法, 因此, 安全厂商与产业链上其他成员之间的合作就变的十分重要。

据悉, 现阶段运营商与安全厂商之间的合作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将安全厂商提供的解决方案作为增值业务提供给消费者使用, 另一种是将其作为基础服务内容提供给消费者。“要解决目前存在的安全问题, 提升终端的安全性, 就需要通过几个用户端的关键技术手段来实现全方面的保护, 如手机系统漏洞检测和修补机制、手机防火墙、手机反垃圾邮件、手机防盗抢功能等。”谭俊介绍到。

此外, 目前主要的移动互联网安全措施还有为客户提供终端安全增值服务, 通过提升终端的安全性, 保障用户的利益;为客户提供远程安全接入服务, 让客户可以通过安全的通道接入到办公网络和敏感业务, 通过移动安全环境提升客户的业务生产力。

路里彬认为, 由于部分智能手机用户对于手机安全威胁尚无概念, 相关监管政策法律业并不健全, 目前终端厂商和运营商应该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一方面, 终端厂商应为智能手机提供及时的升级服务, 另一方面, 也可以进行产业链合作, 与移动安全厂商一起通过终端内置等方法最大程度的避免安全问题, 运营商则可以在网络端做出一些技术管控等措施。

前述天津联通网络运维部员工就指出, 电信运营商可以通过更改客户IP, 将攻击指向“黑洞”等方式来协助客户躲避攻击。

作为基础服务的运营承载单位, 运营商应该重视的是从手机终端到通信过程的安全。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严明纪律,严肃制度,做到是非清楚、赏罚分明、责任明确,必须健全和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是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章违纪行为要进行处罚;

第三条:企业在保障安全、发展生产的同时,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努力做一名高度敬业的新型职工;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犯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上,惩罚为辅的原则。奖 励

第五条:集体奖励

(一)奖励单位,在本企业管理、安全生产和各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生产单位(包括工段、班组),职能科室,都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奖励的形式,坚持以荣誉奖为主,必要时给予相应的集体物质或经济奖励,根据事迹进行通报表彰、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和其它奖励;

(三)奖励的依据

1、能够认真贯彻,积极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以《安全法》为主的各项法规条例;

2、能够积极贯彻执行本企业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步署,严格执行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3、锐意改革、求实奉献,积极探索企业管理、安全生产、技术革新的先进思路,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取得精神文明建设的显著成绩;

4、领导班子团结战斗,集体风气正,职工整体素质好,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互相协作精神强;

5、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和各项工作任务,节能降耗明显,产品质量过关,达产达标,经济效益好;

6、能够顺利实现全年安全目标,无一例大小事故发生,无违章违纪现象;

7、不断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设备运转正常,无事故隐患,无尘毒噪声危害,职工身心健康;

8、社会治安风气良好,无火灾、偷盗、赌博、打架斗殴,无违法违纪案件,职工精神文化生活健康。

第六条:先进个人奖励

(一)奖励的形式,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根据贡献大小和事迹,可分为口头表扬,书面表扬,表彰、奖励、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晋升、授予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荣誉奖励的同时,可按情况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奖品。

(二)奖励的依据

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资源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生产技术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质量、经济指标、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高经济效益成绩显著,做出较大贡献的;

4、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和职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

6、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7、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完成规定出勤天数和生产工作任务的;

8、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在各自的岗位上首先为他人和自己的人身生命安全高度负责,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爱护生产设施,不损坏机电设备,遇到特殊情况积极抢险救灾有效的;

9、能够及时发现、预报、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10、本人思想觉悟高,职业道德好,工作责任性强,自觉遵章守纪,在安全生产和各项工作中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数年如一日地表现出优秀品德。

(三)奖励的内容

1、积极完成生产、工作、出勤任务,无违章违纪,可享受半年奖和年终综合奖。

2、全年没有发生伤人、伤已的,可享受安全奖。

3、在技术攻关、工艺流程改造取得显著成绩或有发展创造的,可享受技术革新或发明奖,并给予一定荣誉称号。

4、节能降耗成效显著,给予节约奖。

5、经营管理科学,超额完成任务,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的,可给予超产奖。

6、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可给予指标奖。

7、在保护和挽救国家财产有功的,除给予荣誉奖以外,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8、对积极监督,挽救他人生命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的,可记功,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9、对及时发生险情,采取果断措施幸免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记功,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10、对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和在重大灾情面前舍己救人的给予记大功荣誉并一次性发给奖金。处 罚

第七条:集体处罚

(一)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单位不能评选先进:

1、不能如期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任务的;或产品质量下降。

2、没有实现安全目标,出现工伤事故的。

3、纪律松驰,工作散涣,管理不善的。

4、发生火灾盗窃案件,治安秩序较差的。

5、有其它原因的。

(二)有以上情况者取消所在单位的安全奖和经济指标奖,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八条:责任人的处罚

(一)管理人员和各级责任人,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况的应给予处罚或处分。

1、违犯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损害国家利益的;

2、违犯本企业规章制度,损害企业或职工利益的;

3、违章指挥,造成人身生命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4、本人思想道德素质低下,对职工实行营私舞弊,打击报复,甚至拉帮结派搞不正之风的;

5、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二)各级管理人员(责任人)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受到以下处罚。

1、经济处罚:扣除失职期间的职务津贴;取消半年或全年评奖资格,取消奖金,处以罚款等。

2、行政处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停职检查、解除职务、降职、降级等。

3、违法乱纪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个人处罚

(一)工人职员,工作失职,经教育不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1、违犯劳动纪律、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器具造成停产或产品质量低劣的;

4、偷拿、盗窃、窝藏国家财产,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

5、损坏甚至故意破坏设备、设施的;

6、严重违犯社会治安秩序的;

7、违纪国家其它法律、法规的。

(二)职工违犯厂规厂纪,违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经济处罚。

1、在生产和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犯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的,除罚款外要追究责任。

2、违犯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按其情节罚款处理并追究责任。当班遗留事故隐患或已发生重大事故隐患、3、隐瞒不报不作处理,导致他人或他班发生事故的,除罚款外,要追究责任。

4、本人违章作业,造成本人或他人受伤者,责任自负,医药费自理。并按情节承担他人的药费或其它费用。

5、生活中乱接乱插电线,灯头违犯安全用电制度,造成后果要罚款处理。

6、不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者一次性罚款 5 元,二次罚款 10 元。

7、违犯岗位劳动纪律,随意串岗、溜岗、睡岗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指标的要罚款处理。

8、丢失本班财产、设备或工具的,除等价赔偿外,要罚款处理。

9、在企业发生事故、灾情(火灾、洪灾)等特殊情况下,出现临阵脱逃、见死不救甚至乘机作乱的,除罚款外,要给以纪律处分。

10、故意破坏生产设施和生活、文化建筑设施的,除罚款外,要追究行事责任。

11、破坏矿区、厂区、院落、生产和生活环境卫生的,给予罚款处理。

12、有其它行为的,视其情节罚款处理,也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处分的类型:可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1、行政处分必须事先通知本人,处分经过要记入本人档案,如受处分者不服,可在 10 日内向上级书面申诉,如上级领导未作出新的决定,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2、在受处分期间,如痛改前非,立功赎罪者,可减轻处分,或者恢复名誉。

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篇四

为加强安全生产,消除各项安全隐患,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安全文明生产。3 职责

3.1本管理规定由安全环保部制定并监督执行。

3.2生产系统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实施管理。3.3人力资源部根据《通报》或各部门绩效考核统计,负责对部门或责任人进行绩效核算并从工资中扣除。4 内容

4.1上下班站队或在厂区内行走,不按规定者,对责任人绩效考核-0.5分/次,班中坐姿不正,对责任人绩效考核-0.5分/次。

4.2劳保穿戴不整(袒胸露背、衣扣不扣),对责任人绩效考核-0.5分/次,不穿者工作服,对责任人绩效考核-1分/次。4.3严格交接班

4.3.1交接班必须严格,在产品质量、工艺指标、操作指标、现场卫生、设备状况等方面,一项不合格,对交班者绩效考核-0.5分/次,如果接班者已接班,则对接班者绩效考核-0.5分/次。

4.3.2交接班中出现问题,交班者不解决或解决不彻底,对交班者绩效考核-2分/次。4.3.3对交接班情况了解不细、不真实,对接班者绩效考核-0.5分/次。4.3.4现场卫生不合格,交接者,对接班者绩效考核-0.5分/次。4.3.5因交接班不清,造成影响生产的,交接双方承担同样的责任,视情节给于同样的处罚。4.4严格定置管理

4.4.1操作室内物品必须定置规范,不按定置存放物品者,对责任人绩效考核-0.5分/处。4.4.2操作室内椅子、桌子或事故柜片上乱放杂物者,对责任人绩效考核-0.5分/处。4.4.3室外设备上乱放杂物者,对责任人绩效考核-1分/次。4.5严格现场管理

4.5.1各车间操作室、卫生区如出现杂物或卫生死角,对责任人绩效考核-0.5分/处。4.5.2操作室墙角有蜘蛛网或各种记录上面有灰尘,对责任人绩效考核-0.5分/处。4.5.3卫生区、操作室各墙面保持整洁,;对责任人绩效考核-0.5分/处,对乱刻乱画者责任人绩效考核-1分/次。

4.5.4各种报刊学习材料及记录必须整洁,出现损坏、脏乱等情况,对责任人绩效考核-0.5分/处。

4.5.4 责任区内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消防设施保持清洁,卫生不合格,对责任人绩效考核-0.5分/处。

4.6严格纪律

4.6.1班中严禁串岗、脱岗、睡岗和干生产无关的事情,对违纪者绩效考核-1分/次。4.6.2离岗无记录按脱岗处理,离岗记录不真实、回岗不记录,对责任人绩效考核-1分/次。4.6.3严格控制替换班、严禁四点班、零点班、白班连上,否则双方按旷工处理。4.7严格安全管理制度

4.7.1在操作室及卫生区发现烟头、烟灰及闻到烟味都按吸烟论处,按戒烟规定处理。4.7.2班前、班中严禁喝酒,闻到酒味按班前喝酒论处,对责任人绩效考核-2分/次。4.7.3 班中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没有特殊情况的奔跑作业;违者根据情节对责任人绩效考 核扣2-5分。

4.7.4班中打架斗殴者,每发现一次当事人双方绩效考核各-5分。

4.7.5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所发生的事故,按《事故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4.7.6破坏岗位消防器材、公用工具及公用设施、公共财物,除照价赔偿外,对责任人绩效考核-2分/处。

4.7.7入罐作业、登高作业、动火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动土作业等特殊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绩效考核-2分/次,并连带对所在工段工段长绩效考核-1分/次。4.8严格电话使用制度

4.8.1电话闲聊,或者电话故意不扣、不接者,对责任人绩效考核-1分/次。

4.8.2打电话打搅别人工作或长时间占用电话谈论私事,对责任人绩效考核-1分/次 4.9消除跑、冒、滴、漏,杜绝常明灯、常流水。4.9.1不按规定时间使用照明灯(阴雨天除外),对责任人绩效考核-1分/次。

4.9.2各处出现常流水、或水阀故意不关死或其他跑、冒、滴、漏,处理不及时,对责任人绩效考核-1分/次。4.10严格签到制度

4.10.1车间、电气、仪表、自控、保全等值班人员必须于17:30前到调度室签到,迟到者,对责任人绩效考核-1分/次

4.10.2值班人员不签到或别人代签者,对责任人绩效考核-2分/次。4.11 班前(后)会

4.11.1 各班调度在班前(后)会上,必须强调、落实、总结安全,及时传达公司安全要求,对违者绩效考核-1分/次。

4.11.1 各工段必须组织好本岗位的班前会(每星期不少于5 次),针对本岗位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的要求,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违者对责任人绩效考核-1分/次 4.12其它规定

4.12.1进入反应厂房、压缩厂房、甲醇罐区、甲醚罐区和灌装区,必须触摸静电触摸器,违者,对责任人绩效考核-1分/次。

4.12.2在上平台,楼房等高处作业时,必须手扶楼梯或爬梯扶手,违者,对责任人绩效考核-1分/次。

4.12.3班中不准吃零食,对责任人绩效考核-1分/次。4.12.4严格控制替换班,不准中班零点班或零点班白班连上。否则当事双方均按旷工论处。

4.12.5班中无特殊情况不准私自回宿舍,否则按脱岗处理。确需回宿舍者须与当班调度请假并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5相关记录 5.1《处罚台帐》

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公司明火管理,保证公司人员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区域。

2、管理职责

2.1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制定,各单位严格依照规定执行。2.2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公司各单位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生产区内,除维修车间前为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区域均为禁火区。凡在禁火区内动火一律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否则不准动火。

3.2凡禁火区及其它需要禁火的地方都要配备足量灵敏可用的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所在单位要建立台帐,用后要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安 全环保部, 安全环保部及时配发。

3.3创造良好的条件和采用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3.4进入生产区内的机动车辆要办理进车证,戴阻火器,否则不准进入。3.5生产厂区、车间要有明显的禁火、禁烟、禁用移动通讯工具等安全标志。

3.6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3.7禁止在生产区内使用明火照明和取暖.3.8禁止在生产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3.9禁止携带香烟、打火机进入生产区。3.10生产区内作业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3.11公司内所有区域禁止吸烟。

4、考核

4.1凡在禁烟区域吸烟者,对于公司内部员工,第一次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处以100元的罚款,绩效考核-2分,对责任人的直接领导(工段长及工段长以上领导)连带绩效考核-1分/人/次;第二次对责任人予以通报,处以300元的罚款,绩效考核-4分,对责任人的直接领导(工段长及工段长以上领导)连带绩效考核-2分/人/次;三次以上(含三次),对责任人予以辞退。对于外来施工单位(不包括外协服务单位),责任单位罚款100元/人/次。4.2、公司各部门有责任向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外协服务人员或其它业务人员)宣传(或告知)公司禁烟规定,如发现吸烟现象,除对外来单位罚款100元/人/次外还对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或责任人)绩效考核-1分/次。

4.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每位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制止违纪现象(吸烟行为)的发生,对吸烟现象不予制止的员工(就近员工)连带绩效考核-1分/次。4.4、公司门卫值班人员对进入公司的外来人员,有责任告知戒

烟规定,收缴并妥善保管外来人员所携带的烟和火种,在其离开时,如数归还,凡没有对外来人员进行告知(或收缴烟和火具)的,责任人绩效考核-1分/次。4.5在厂区内操作室及卫生区发现烟头、烟灰及闻到烟味,按吸烟论处。

4.6 凡违反3.1-3.10管理规定者,扣责任人绩效考核1-5分/项、次,情节严重的,交公司安委会处理。

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公司明火管理,保证公司人员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区域。

2、管理职责

2.1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制定,各单位严格依照规定执行。2.2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公司各单位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生产区内,除维修车间前为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区域均为禁火区。凡在禁火区内动火一律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否则不准动火。

3.2凡禁火区及其它需要禁火的地方都要配备足量灵敏可用的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所在单位要建立台帐,用后要立即以书面形式报 全环保部, 安全环保部及时配发。

3.3创造良好的条件和采用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3.4进入生产区内的机动车辆要办理进车证,戴阻火器,否则不准进入。3.5生产厂区、车间要有明显的禁火、禁烟、禁用移动通讯工具等安全标志。

3.6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3.7禁止在生产区内使用明火照明和取暖.3.8禁止在生产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3.9禁止携带香烟、打火机进入生产区。3.10生产区内作业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3.11公司内所有区域禁止吸烟。

4、考核

4.1凡在禁烟区域吸烟者,对于公司内部员工,第一次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处以100元的罚款,绩效考核-2分,对责任人的直接领导(工段长及工段长以上领导)连带绩效考核-1分/人/次;第二次对责任人予以通报,处以300元的罚款,绩效考核-4分,对责任人的直接领导(工段长及工段长以上领导)连带绩效考核-2分/人/次;三次以上(含三次),对责任人予以辞退。对于外来施工单位(不包括外协服务单位),责任单位罚款100元/人/次。4.2、公司各部门有责任向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外协服务人员或其它业务人员)宣传(或告知)公司禁烟规定,如发现吸烟现象,除对外来单位罚款100元/人/次外还对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或责任人)绩效考核-1分/次。

4.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每位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制止违纪现象(吸烟行为)的发生,对吸烟现象不予制止的员工(就近员工)连带绩效考核-1分/次。4.4、公司门卫值班人员对进入公司的外来人员,有责任告知戒

烟规定,收缴并妥善保管外来人员所携带的烟和火种,在其离开时,如数归还,凡没有对外来人员进行告知(或收缴烟和火具)的,责任人绩效考核-1分/次。4.5在厂区内操作室及卫生区发现烟头、烟灰及闻到烟味,按吸烟论处。

4.6 凡违反3.1-3.10管理规定者,扣责任人绩效考核1-5分/项、次,情节严重的,交公司安委会处理。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更好地发挥劳动防护用品的防护作用,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避免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流失。本规定适用于发放防护用品的所有单位。2 管理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 放、检查和违规行为的处罚。

2.2 财务部根据《罚款通知单》的要求,负责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 罚款进行扣除和收缴。

2.3 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共用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和使用。

3.1.1 使用单位部门提出共用劳动防护用品申请,经安全环保部负 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单据领取(价值超过1000元的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领取)。3.1.2 个人享受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视为共用劳动防护用品,如线手 套、口罩、工作服、肥皂等,日常检修不再发放(设备中、大修等特殊情况,按4.1.1办理)。3.1.3 使用后的共用劳动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妥善维护保养并保

存,以备下次使用,严禁出现故意损坏、私自占有、丢失、挪用共用防护用品等现象,出现上述现象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绩效考核扣2-4分,同时连带对单位负责人绩效考核-1分。

3.2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

3.2.1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到期限者,以班组为单位在每月的1日至8 日到安全 环保部办理领取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3.2.2 劳动防护用品单据开出后本月不领取者(在库存无特殊情况 下),安全环保部不予办理换单据手续。3.3 安全帽的发放与管理

3.3.1 生产系统在岗员工每人享受领用安全帽待遇(工艺操作工、车间核算员、车间分析化验等人员每5年一顶,罐装车间操作人员、设备、电气、仪表维修人员每3年一顶)。

3.3.2 生产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每人享受领用安全帽待遇(每5年一 顶),后勤人员以部门为单位配共用安全帽(保安人员配专用安全帽)。3.3.3 生产车间各类人员在室外巡检及在生产区内从事其它工作

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凡没有戴安全帽的,对责任者绩效考核-2分/人次,把安全帽当座位用的,对责任者绩效考核-2分/人次,以上两种情况对部门负责人(或直接领导)连带扣绩效考核1分/人次;凡出现安全帽配戴不规范(不系下额带)、安全帽上有油污等脏物的,对责任人绩效考核-1分/人次,3.3.4 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入生产区时要佩戴安全帽,每违反一次绩效考核-2分,部门负责人连带扣绩效考核-1分。3.3.5 公司非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要佩戴安全帽,每违反一次绩 效考核-2分,部门负责人连带扣绩效考核1分。

3.3.6 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时,要由相关业务部门为其配备安全帽,每违反一次,对相关业务部门的责任人绩效考核-2分。

3.3.7 运送产品、副产品、生产原料等货物的驾驶员及押运员可不

戴安全帽,要按规定的路线行走并在指定的位置停留,不得进入生产装置区。每违反一次对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绩效考核-2分。

3.3.8 后勤各单位配备的共用安全帽,期限为3年一个周期,在规 定期限内每少一顶,对该单位负责人绩效考核-2分/顶。

3.4 危险化学品重点岗位配备的各类安全防护器材,岗位员工必须会

熟练使用,经抽查每人次不会熟练使用的,对责任人绩效考核-2分/次,并责令其规定限期内学会熟练使用。

3.5 危险化学品重点岗位配备的各类安全防护器材(包括消防水带和 事故应急救援柜内防护用品),严禁在不出现应急情况下私自使用或挪用。经发现私自使用或挪用安全防护器材的,对责任人绩效考核-2分/次;该类安全防护器材的调配均由安全环保部统一调配,违反者对该单位负责人绩效考核扣2-4分。

3.6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生产厂家,并经安全环 保部确认,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7各类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劳动防护用品,因特殊情况造成损坏或丢

失的,本人持本单位证明和财务部收款单据(财务部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价格收取),到安全环保部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劳动防护用品。

3.8公司员工在离职前,必须到安全环保部办理相关手续,上交部分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工服、安全帽、劳保鞋、雨衣、雨靴等),带有公司标志的劳保用品一律上交,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不能上交的,需按照使用期限折价赔偿(使用时间未满1/4的按100%计,使用时间在1/4-1/2的按80%计,使用时间在1/2-1的按50%计,超出使用期限的不予赔偿)。

3.9生产区内工作服的穿着必须规范、整齐,违者对责任者绩效考核

-2分/人次,凡因劳保用品穿戴不齐、不规范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责任自负。3.10 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罚,由安全环保部出具《罚 款通知单》,交责任人和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收缴罚款。4 本规定形成的记录

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潞安集团公司、李阳煤业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在执行本规定时,必须首先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强职工的安全法制观念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二章 安全奖励

第3条 公司全年实现安全奋斗目标,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各级人员按照贡献大小由公司安委会决定给予奖励。

第4条 对查处、举报、制止三违的有功人员,由安监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奖励,对特殊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第5条 对及时汇报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因而避免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有功人员,由公司安委会根据情况给予500元以上的奖励。

第6条 对积极参与重大事故抢险的有功人员,由公司安委会根据情况给予1000元以上的奖励。

第7条 对在安全技术管理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在推广新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安委会按照贡献大小决定给予奖励。

第8条 在矿井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矿采纳的,给予500元以上的额奖励。

第9条 每月对在安全工作中主动抓、抓的好、有创新的事迹(单位)或个人要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 处 罚 第一节 一般处罚规定

第10条 所有职工上岗时必须穿戴好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下井职工必须按照标准佩戴矿灯和自救器、安全帽并系好帽带,配带有效跟踪卡,否则给予负责人罚款50—200元,不会使用自救器和使用自救器不规范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女职工上岗不准穿高跟鞋和裙子,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1条 下井人员必须配带跟踪卡,不准与他人捎带跟踪卡,否则罚款300—500元。

第12条 入井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自觉接受检身,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13条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应的有效证件上岗。无证上岗或持假证、旧证上岗的,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各类司机、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班长无证或持假证、旧证上岗的给予罚款300元,并给予安排无证、持假证和旧证人员上岗的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对于没有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私自调换职工工种的单位责任人和负责人各罚款200—300元。

第14条 所有作业人员上岗前严禁喝酒,否则给予负责人罚款200—300元,酒后下井以及地面各类司机、特种作业人员酒后上岗操作的,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300—8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15条 在工作场所酗酒、大家、闹事的,给予肇事人员各罚款300—500元,情节严重的由公司保卫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16条 拒绝安监人员检查的,一次给予负责人罚款100—300元,检查过程中,有辱骂、威胁、殴打以及诬陷安监人员情节的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罚。

第17条 严格执行“不安全不生产、无安全措施不生产、隐患未消除不生产、质量不达标不生产”的四不生产原则,否则除责令停产整改外,还要做出以下处罚:

1、因现场隐患和工程质量问题或未按照规程措施和作业标准作业被停产的,每停产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2、因科室责任而造成停产的,每停产一次将给予责任科室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罚款100—500元。

3、停产期间的损失,因被停产单位按有关规定负担经济赔偿。

4、不接受安监人员和科室检查人员的停产整改指令而强行作业的,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追究的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18条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岗位作业标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标准进行作业,检查部合格的或不按规定进行作业的,给予本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罚款100—300元,并责令其下岗学习。

第19条 岗标检查(三个百分百)的记录要齐全真实,弄虚作假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各级人员所查岗标(三个百分百)合格者,如果被上一级领导检查不合格的,给予原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各罚款100—300元。

第20条 在岗位上躺卧的,一次给予负责人罚款100—300元;脱岗、睡岗的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300—800元,特种作业人员、各类司机脱岗、睡岗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21条 作业前,认真执行“现场动态自保互保联保制”并填写自保护保联保表,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填写不全或不在现场填写给予跟班队干和班长各罚款50元,不准他人代填,否则各罚款50元。

第22条 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各罚款100—300元。

第23条 下岗强制培训的违章人员,不及时到安监处报到的,要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加倍处罚,由于单位未及时通知安排的给予接通知人罚款200元;下岗培训期间,未经安监部门允许,单位擅自安排违章人员上岗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4条 各单位值班人员要按照公司、本单位值班规定坚守岗位,随时掌握作业人员动态和现场情况,否则给予值班人员罚款100—300元;值班期间不在岗或睡岗的按照脱、睡岗的规定论处。

第25条 跟班队干、班长以及单独(流动)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向安全调度、生产调度以及本单位值班人员进行汇报,否则少汇报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不汇报的罚款200元。

第26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将现场存在的隐患以及设备运行情况交接清楚,当班能整改的隐患要及时处理,暂时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单位值班人员和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否则以违反“四不生产”原则进行处罚;没有交接班提前下班的,按照脱岗论处。

第27条 现场安全管理中严格落实公司的各种会议精神病贯彻到每位职工中,会上强调的“不准”就是不准,“禁止”就是禁止,对于会议精神贯彻不到位、现场不落实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罚。

第28条 作业人员必须熟悉、了解工作现场环境情况,有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有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不向上反馈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9条 跟班队干主要负责现场工作协调、指挥、督促隐患整改等安全生产工作,对于协调不力、指挥不当、不及时督促隐患整改,有隐患在现场站着不管、在一旁坐着,给予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第30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审批后的规程措施,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工程开工前,技术员要及时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规程措施,学习结束后继续考试,并建立完善的记录,成绩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各罚款300—500元。

第31条 非常规性作业必须提前编制审批单项工程作业责任卡,并贯彻到每一位作业人员。对于私自涂改审批后的单项工程作业责任卡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对于现场突发的事故和急需处理的隐患,在审批单项工程作业责任卡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安全调度和生产调度汇报,经许可后执行“五位一体开、收工制”,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32条 井口20米范围内以及储煤仓等地面各生产作业场所、工房等场所严禁吸烟、生火。没发现一个吸烟者罚款100元,发现一个烟头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违反规定随意生火的一次,给予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300元;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吸烟、生火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300—8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33条 地面在夜间作业时应设置照明设施,否则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矿灯,在照明不足的地方严禁熄灯作业,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第34条 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例会并做记录,否则给予队长罚款100—200元,没有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给予队长罚款50—100元。

第35条 科队长外出休假、病假、事假、学习开会等的要进行向公司领导请假,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在离矿期间出现的事故以及其他问题,仍追究科队长的责任。

第36条 各单位的制度和记录等资料要规范整齐,便于查阅,少一项制度或记录或记录不完善的,给予单位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弄虚作假的加倍处罚;在检查时因锁在箱、柜内等原因拿不出,一律按无制度、无记录处罚。

第37条 地面各要害场所必须有明显的标志牌和警示牌,各种记录齐全详细,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第38条 各种气瓶要按照规定放置,并按照规定上好防护胶圈,压力表完好无损,符合使用要求,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9条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试验前,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编制审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300—8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40条 因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不到位、工作过程中扯皮,给安全工作带来隐患的,给予责任人罚款300—6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制止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41条 因单位负责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认真、管理和教育不到位、工作组织安排不当,给安全生产带来影响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敬爱中处罚;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追查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42条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单位的业务保安责任制,严格执行所分管范围内的各项管理规定,因管理不到位而带来安全隐患或造成事故的,给予单位责任人和负责人各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43条 使用新工人的单位,新工人上岗前必须有《新工人安全管理办法》且经安监处审核并签订新老工人安全帮带协议,否则给予单位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出现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新工人在实习期内出现违章行为,除按照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处罚外,还要按照相应罚款额的50%对责任师傅进行处罚,发生事故的,新工人和师傅按照事故处罚的规定同等处罚。

第44条 各科队管理人员和队组班组长(或验收员)必须按照规定携带量具,并会正确使用,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45条 各业务科室的管理人员和包片包面人员要按照规定深入现场检查,并负责检查问题的落实复查,检查问题和复查结果按时交送安监处,否则给予责任科室分管质量标准化的科领导罚款100元/次,复查没有按期整改的问题,每推迟一天给予队组的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条,复查结果弄虚作假的,给予包片包面责任人罚款100元/条,上级领导检查的问题如果包片包面人员没有检查出,给予相关科室的包面人员罚款100—300元。

第46条 每月的安全例会,参加单位必须按时参加,迟到的一次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无故不参加会议的一次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

第47条 破坏或擅自拆除安全设施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并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事故责任。

第48条 所有作业人员(包括跟班人员)必须站位合理、安全,遵守规定,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49条 作业时,必须使用完好并符合要求的作业工具,且现场不得存放不合格的工具,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各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造成事故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50条 凡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给予事故责任人罚款300—800元。

2、给予事故单位队长以及责任队干和责任班长罚款500—1000元。

3、给予事故单位罚款3000—5000元。

4、给予责任科室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5、给予责任科室罚款1000—3000元。

第51条 凡发生一起重大未遂事故或重伤事故,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

2、给予事故单位队长以及责任队干和责任班长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给予事故单位罚款5000—10000元。

4、给予责任科室责任人和有关矿领导罚款500—800元。

5、给予责任科室罚款2000—5000元。

6、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52条 凡发生一起重伤以上事故,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

2、给予事故单位队长以及责任队干和责任班长行政纪律处分,并给予免职处理。

3、当月事故单位和责任科室的工资减半。

4、对责任科室责任人和有关矿领导,按照潞安集团公司、公司安全一号文件执行。

第53条 对于发生的各类安全和生产事故,接到事故追查通知后不按时到位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值班队干、接电话人各罚款100—300元。

第54条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经查实后按照第47、48、49条的有关规定加倍处罚;在事故汇报和追查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和单位负责人隐瞒事故真相,影响事故追查的,给予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55条 年度内发生重伤以上、重大生产事故的单位及班组取消年终评比的资格;年度内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单位的队长、事故班组的班组长以及严重违章人员取消评比的资格。

第56条 调度室接到轻伤以上的事故汇报后,要首先通知医务室组织紧急救护,随后通知有关部门和领导,对不能及时到位的负责人给予300—500元处罚,对由于延误时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

第57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建全消防管理制度,井上下各作业地点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否则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给予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100—500元,损坏、丢失消防器材和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每个(处)给予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50—100元。

第58条 对保卫科提出的消防火灾隐患意见,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给予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100—200元。

第59条 保卫科要按照规定设立消防器材台账,检查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各使用单位对消防器材失效、过期的消防器材必须及时更换,否则一处给予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100元。

第60条 地面禁止使用烟火的地点,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第61条 新开工的地点未经验收擅自开工的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因生产业务科室原因延误开工时间的,给予科室责任人罚款200—300元。

第62条 转岗、岗前培训的员工,因考试不合格或出勤不够的,培训时间延长,延长时间不予计资。

第63条 三违人员培训期间,考试不合格或者出勤不够延长培训期间,不予计资。

第64条 在安监处(教育科)补办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过程中有以下违规操作者,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1、安全资格证转办函丢失补办的。

2、岗位工种操作资格证丢失补办的。

3、新工人入井资格证丢失补办的。

4、新工人上岗资格证丢失补办的。

5、没有通过培训考核合格,直接办理安全资格证的。

6、转岗没有培训的。

7、没有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

8、不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节 采煤和掘进管理处罚规定

第65条 井下综掘、开拓(炮掘)工作时,必须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否则给予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各罚款300—8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66条 采煤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支护必须按作业规程执行,支护完好,两巷净高、净宽符合规定要求,支架构件齐全,无失效修棚。否则,有一架不合格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超前支护少一根单体柱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少一米支护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67条 井下支设的所有单体柱必须栓连好,否则少栓一根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有一根松动或失效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不及时扶起倒柱每根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支柱不在实底上或超高实用,每根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68条 采掘过程中严禁留有伞沿,发现一处给予当班班长和责任者各罚款100—300元。

第69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铺、联网。否则,有一处不达要求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采煤面网不到头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米,不联网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米。

第70条 采煤工作面如需靠近煤墙作业,必须由特殊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监护。否则给予责任人员各罚款100—300元。

第71条 总裁面不准推网移架,每发现一次或挂破网,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给予当班班长、验收员、跟班队干各罚款100元。

第72条 综放面除放煤外,必须全部闭合不得有漏矸、煤现象,否则每有一架不符合要求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每有一架片帮板未及时打出,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73条 掘进工作面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有一架不合格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少一根拉杆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有一处超挖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深度超过200mm,面积0.5m2以上的)。

第74条 前探梁必须紧跟窝头,使用吊环式前探梁的,吊环必须拧满口,违者给予当班班长一次罚款100元。严禁空顶作业,违者给予当班班长、责任者各罚款200—50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第75条 井下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无支护巷道和老塘内,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300—800元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76条 任何人都不得跨越牵引中的钢丝绳和跨大溜,违者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77条 回撤工字钢棚或单体柱时,必须有专人监护,违者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

第78条 液压支架移设支护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且构件齐全,支护成线。否则有一架不合格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超过5架加倍处罚。

第79条 综采面两端头外邦管理不合格,出现片帮,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80条 砌碹巷道质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要求,否则有一处不合格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第81条 采掘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规定要求,凡有一处(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给予责任人罚款50—200元。所有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安排负责处理,重复问题加倍递进处罚,同时给予责任单位领导罚款100—500元。第82条 井下所有工字钢支护巷道顶板必须保持完好,发现一处漏顶不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83条 井下所有支护的工字钢棚,发现有工字钢扭曲、变形严重或蹬腿必须及时处理,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架。

第84条 采掘工作面人员在靠近煤墙作业时,必须进行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在顶板破碎或矿压增大时,必须及时进行超前支护,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85条 采掘工作面收工时,发现空顶不处理就下班,给予当班班长级责任人员各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86条 综采工作面两端头安全出口必须符合要求,畅通无阻,否则罚款200—500元。

第87条 综采工作面两端头、端尾三角区顶板必须保持完整,凡发现漏顶或顶板破碎不及时采取控顶措施,一次给予责任人员各罚款100—300元,同时就责任单位领导罚款100—500元。

第88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找下帮顶活煤活矸,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事故责任。

第89条 工钢支护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架棚工支护巷道质量标准化要求:

1、中线偏差±50mm以上,给予班长罚款50元;偏差±100mm,给予班长罚款100元,偏差大于±200mm按质量事故追查责任。

2、腰线偏差±50mm以上,给予班长罚款50元;偏差±100mm,给予班长罚款100元,偏差大于±200mm按质量事故追查责任。

3、前倾后仰棚给予当班班长罚款50元/架。

4、流水棚给予当班班长罚款50元/架。

5、高帮、高顶未绞实给予架棚工、跟班队干各罚款50元/处。

6、棚腿叉角不符合规定,偏差超过±20mm/m,给予班长罚款50元/架。

7、背板未绞实给予架棚工罚款50元/处;联网有一处未按规定联接,给予联网工罚款50元/处。

8、炮掘工作面窝头10m范围内必须由防倒装置,并及时上好撑,拉杆,否则给予负责人罚款100元。

9、巷道净宽偏差±100mm给予当班班长、跟班队干各罚款50元;巷道净高偏差±100mm给予当班班长、跟班队干各罚款50元。

10、巷道棚距超过设计值±50mm给予当班班长罚款50元/架。

11、巷道贯通、跨(穿)越施工时,未及时对巷道进行加固或加固方式、长度与规程不符,给予队长、技术员各罚款100元/次。

12、棚腿没有到底或没有安装规定垫设鞋板,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根。

第90条 加强盲巷管理,凡违反下述规定的,一律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1、因设计出现盲巷,给予设计责任人罚款100—300元,科长200—500元。

2、因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施工造成盲巷的,给予技术员罚款100—300元,队长和分管队干各100—300元。

3、临时停工点,保持局扇正常运转。否则,通风科必须及时通知通风队和有关部门,通风队接通知后腰在12小时内对停工点进行管理,否则给予通风队责任人员各罚款200元。

4、工程施工完毕后在拆迁设备期间,必须保证局扇正常运转,因施工拆断、拉破风筒造成无风或微风时,给予责任班长、队长罚款100—300元。

5、设备拆迁完毕及时书面通知通风科安排处理其它适宜,否则给予施工单位队长罚款200元。

第91条 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大板梁或十字铰接顶梁)必须接顶严密,单体柱打设牢固,无失效或弯曲变形且迎山有力,否则发现一架不合格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92条 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不准堆放任何材料、杂物,否则有一处乱堆乱放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93条 采煤工作面采高必须符合规程、措施要求,否则一架不达标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连续五架以上不达标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给予班长、队干各罚款100—200元。

第94条 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大板梁)折断未及时打柱加固,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95条 综放回撤工作面支架前梁下打设的木柱必须牢固并串联,且每根木柱无劈裂,否则有一架不符合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96条 综放回撤工作面,在出架过程中,煤墙贴帮柱被撞歪,未更换或重新打柱加固,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根。

第97条 综放回撤工作面,前梁上架设的垂直大板断裂而未采取加固措施,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根。

第98条 综采工作面风运两巷超前维护段所打设的单体柱,其初撑力不应小于50KN/根,否则有一根不合格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99条 综采工作面必须保证放煤质量,发现有一架放煤不见矸,给予放煤工、当班班长、验收员、跟班队干各罚款50元,超过5架以上(含5架)不见矸,按事故追查责任。

第100条 综采工作面放煤作业与机组后滚筒必须保持在20m以内,超过20m必须停机放煤,否则给予机组司机、放煤工各罚款50元。

第101条 综采工作面除排头架、排尾架及相邻的一组中间架共8架外,其余支架必须全部放煤,每发现有一架不放煤,给予放煤工罚款100元,给予当班班长、验收员、跟班队干各罚款50元,超过5架以上(含5架)不放煤的,按事故追查责任。

第102条 综采工作面必须严格控制采高在规定±0.1m范围内,每发现一架采高不够或超高,给予支架工罚款50元,给予当班班长、验收员、跟班队干各罚款50元。

第103条 锚杆支护工程质量必须符合锚杆支护巷道质量标准化要求:

1、同一排内锚杆连续3根预紧力或1根锚固力不达要求,给予当班班长、跟班队干各罚款100元;超过3根以上或2根以上按事故追查责任。

2、锚杆角度超过设计值±5度,罚锚杆工50元/根;锚杆排距超过±100mm,给予班长、锚杆工各罚款100元。

3、金属网联接质量有一处与规程不符,给予联网工罚款50元/处。

4、巷道高度、宽度超过设计值±200mm,给予掘进机司机、当班班长各罚款50元/排;巷道超高、超宽时未及时补打锚杆(索),给予跟班队干罚款100元。

5、巷道中(腰)线偏差超过±100mm,给予当班班长、跟班队干各罚款50元;偏差大于±200mm按质量事故追查责任。

6、顶板离层仪间距超过规定值±5m,编号牌填写不正确或不及时悬挂,打设不及时;表面位移测站未按规程要求打设,给予技术员、施工人员各罚款100元/个。

7、锚杆外露长度大于规定值,给予锚杆工罚款50元/根。

8、锚索间距大于±100mm,给予当班班长、跟班队干各罚款50元/根;锚索未紧跟窝头打设,给予跟班队干罚款100元/次;锚索打设位置与规程要求偏差±100mm,给予当班班长、跟班队干各罚款50元/根;锚索打设角度不符合规程要求,给予当班班长、罚款50元/根;锚杆外露长度超过设计值,给予当班班长罚款50元/根。

9、锚索未及时张拉至规程要求,给予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100元/次。

10、托板没有贴近帮顶,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处。

第三节 机电管理处罚条例

第104条 各单位必须对使用设备实行包机管理和做到台台设备有人管,实行由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联合包机制,包运转、包检修维护、包完好。每发现一台漏包,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无包机责任制给予单位负责人和技术员每人罚款100元。

第105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月25日前上报月度检修计划及上月检修总结,否则,给予队长、分管队长各罚款50元,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06条 机电科组织的机电会议必须准时参加,迟到早退者罚款50元。不参加者给予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107条 机电设备外露传动部分必须按规定安设护罩、护栏,每少一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第108条 所有的电气开关必须上架,并摆放整齐,否则,有一台不达要求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09条 井上下所有电气设备,不准带电 搬迁、检修。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110条 每台设备必须保证完好,发现一台不完好给予包机人罚款50—100元,单位设备完好率不达90%,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队长200元。

第111条 机电设备在入井前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检修单位共同验收、签字,不合格不准下井。否则每台(件)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因验收质量不合格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112条 机电防爆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由防爆检查单位验收、签字,不合格产品不准下井。未经防爆检查单位验收、签字而私自下井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第113条 新到设备必须制订严格可行的操作规程,建立相应的检修制度、检修台账和学习记录,否则,给予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114条 各单位必须制订完善的“四检”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否则,发现一次给予队长罚款200元、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15条 各单位所使用的各类设备必须按规定加油并定期更换油脂,否则,违反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设备有一处漏油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16条 井上下所有设备螺丝必须齐全、紧固,否则,发现一处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第117条 井下、地面电气设备、设施必须按规定上齐接地线,并定期检查测试,同时要做到检测记录齐全。否则,有一台(处)未上或不可靠,不符合规定要求,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118条 所有保护必须按规定配齐,且使用维护正常。否则,少一种或一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随意甩掉保护不用或一处使用不正常、丢失以及用铁丝、铜丝、炮线等代替保险丝,给予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119条 井下电气设备要杜绝失爆(甩掉保护按失爆论处)。查出一处失爆,给予包机人罚款100—300元,给予机电负责人罚款300元;查出两处及两处以上失爆,每处给予包机人罚款300—500元,机电负责人500元,队长500元;情节严重者全公司通报处理,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电气设备不准随意调整整定值;液压设备不准随意调大定值,违者给予负责人罚款50—300元。

第120条 检察人员查出的问题,“三定”人员没有及时安排,或安排后责任人不及时整改,出现重复问题,给予“三定”人员罚款50元/条。安装、使用单位由于使用保管不善,造成设备部件损坏、报废或丢失,价值在800元以上者,按有关规定进行追究;价值在800元以下者,按该设备原价罚责任人。

第121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对所有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台账,否则给予机电负责人罚款5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22条 对检查人员查出的问题拒绝“三定”者,给予队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23条 主提升信号控制系统和各项保护应灵敏可靠,否则,没发现一处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24条 主提升制动装置必须可靠有效,否则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25条 空压机的油过滤芯、空气滤清器滤芯在报警后必须及时更换,否则每推迟一天给予责任人加罚50元。

第126条 主通风机润滑油位必须保持在最高与最低线之间,否则,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27条 风井风机在停用较长时间再次启动,操作人员必须检查油位适当后,方可开启风机,否则,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28条 主提升绞车房、主通风机房、井下主排水泵房必须干净整洁,无杂物,无油渍,严格出入登记制度,否则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29条 主排水泵和电机每6个月进行油脂更换一次。更换油量达到油腔2/3,更换时清理干净原油脂及加注工具,保持油脂、工具洁净,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0条 每月对主排水泵填料更换一次,在停机状态下进行。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1条 每周对主排水泵填料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32条 每年对主排水泵闸阀、止逆阀进行一次防腐处理。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3条 主排水泵的压力表、真空表必须灵敏可靠,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34条 主排水泵的联轴器同心度应在规定范围内,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5条 主排水泵的轴向串量应符合规定,如果超出规定应及时进行升井检修,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6条 主排水泵、电机必须有设备铭牌,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第137条 主排水泵的运行记录必须真实,字迹清楚,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38条 主排水泵的开、停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9条 锅炉、起重机、厂内车辆必须由接受过有资质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专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操作,每查出一次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进行操作,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140条 锅炉、起重机、厂内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作业,每查出一次不照章作业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41条 锅炉、起重机、厂内车辆上的保护装置、报警装置、制动装置应灵敏可靠,每查一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42条 锅炉、起重机、厂内车辆上的附件、零件必须保持齐全完好,否则每查出一处不完好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43条 锅炉上的压力表、温度计、水位计必须灵敏准确,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44条 节假日及夜间值班领用配件必须是单位领料员或值班队干,必须由机电科科长认可后方可领取,在上班后三天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给予队长、机电队长、领料员各罚款100元以上。

第145条 各单位领料人员领取配件时,必须由配件库保管员发放或组长代发,值班期间由值班员代发,通过任何途径从库房领走配件的,按私自开启库房门领取配件处理,给予领料人100元以上处罚。

第146条 配件库设立不合格配件存放点,各单位要将劣质配件送交配件库,同时更换质量合格的配件,机电科根据交回配件的情况向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质量问题追究,并要求经济赔偿。属配件管理人员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147条 地面存放配件要上盖下垫,专库专管,每一项不达标给予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配件保管员罚款50元。

第148条 各单位要设立专帐,做到出库手续齐全,帐卡相符,分类摆放每一项不达标,给予队长、机电副队长、保管员各罚款50元。

第149条 机电科每月对各队组库房进行检查,考核评定,分为优、良、差三级,评为差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及保管各罚款50元。

第150条 属回收范围内的配件,均执行交旧领新的制度,如生产急需可先领取新件使用,在领取配件三日内交回旧件,否则按新件原值等额扣减配件费用;给予队长、机电队长、领料员各罚款100元(部分易损配件无法交旧的,要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经科有关领导认可交配件库存档,可免于处罚)。

第151条 可修复的配件,各使用单位要完整交回,不得擅自拆除任何小件,否则可根据拆减情况给予该队队长罚款50—100元。

第152条 交回的旧件需经保管员清点数量,按保管员指定地点堆放,并经保管员开据回收单,登入回收台账,未开回收单的按没有回收处理,对负责人、保管员各罚款50元。

第153条 领用配件需轻拿轻放,避免碰撞,如因野蛮装卸造成配件损坏的由领用单位按配件原值的70%赔偿(无修复家只的100%赔偿)。

第154条 配件领回后应根据配件的保管方法合理存放,专人管理,如因领用单位对领用配件保管不善,造成配件损坏的要按配件原值的50%赔偿。

第155条 配件在安装使用过程中,由于不合理操作造成配件损坏的要按配件原值的50%赔偿。

第156条 拆卸下的旧件要妥善保管,如因管理不善丢失,由领用单位按配件的原值20%赔偿。

第157条 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和验、放电制度,挂设停电警示牌,谁停电、谁送电,并有专人监护,安全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不是电工送电的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第158条 在采煤机组附近工作时,必须打开离合器,切断电源,违者给予当班班长、工长各罚款100元,给予责任人、互保人各罚款50--200元。

第159条 采煤机、掘进机上的截齿必须齐全、完好,缺件不完好一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复查没有整改加倍处罚。

第160条 采煤机与大溜,大溜与转载机必须有闭锁,且灵敏可靠;闭锁不起作用的,给予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各罚款100元,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第161条 液压设备不得冒、跑、滴、漏和串液,构件必须齐全;液压管路的U型销不得用铁丝代替,联接销不准用螺丝代替;开口销必须齐全。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第162条 乳化液浓度必须按规定配比,严禁清水供液。每发现一次浓度不达标,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几点负责人、责任人各罚款100元,并给予单位罚款1000元,并通报批评。

第163条 泵站司机操作要规范,有合格的配液检测用具,泵站的压力符合规定,违者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第164条 各种皮带、煤溜一般不准运送材料设备,特殊情况需运输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65条 皮带卡有一道不合格、由一个托辊坏或不转;煤溜少一块刮板或螺丝给予责任人罚款30元。

第166条 皮带发生跑偏时,要及时处理,严禁使用物料背皮带机尾,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167条 使用单位对运输皮带的拆除,每节不得少于100米,原安装长度不足100米的可按登记实际长度拆下。对不按规定拆除,每少一米按100元处罚。

第168条 由于使用单位管理不善,造成皮带撕裂,宽度不达原规格的,按原值10%--50%处罚使用单位,并给予责任人罚款300—3000元。

第169条 任何单位在拆除本单位管理的皮带时,禁止图省事、省力将整节皮带裁成数段,否则按其原值10%--30%处罚。

第170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将皮带裁为短节改为它用,如因工作需要用必须报机电科批准后方可,未经机电科批准的,每发现一段按原值的30%进行处罚。

第171条 各单位不准私自存放新、旧皮带。闲置皮带应及时回收,如经发现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于机电科,逾期不交者,每推迟一天,按每米10元进行处罚,逐日累计。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机电科批准,井下皮带的存放,必须保证皮带底部干燥,避开淋水区域,否则发现一次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第172条 回收的皮带交机电科后,由其认真进行检验,根据回收质量,符合使用要求的,打卷库存,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经机电科安排,可经过剪裁之后,剪成不同宽度的供其它机型使用。

第173条 液力联轴节必须使用易熔合金,违者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74条 机电设备的运输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否则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第175条 电气设备的运输必须摆放平稳,不准随意倒放,如发现一次给予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各罚款100元,如造成损坏的视具体情况决定;如在运输过程中损坏,视具体情况对运输单位负责人、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176条 井下所有皮带、转载机的机头、机尾以及设备安装地点等必须有护栏或护板、盖板。否则有一处给予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各罚款200元,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第177条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放置防潮剂和具备防潮措施,不得用水冲洗。否则发现一次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78条 井下检修液压管路时,发现有高压管路需处理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先释放高压液再进行处理。否则,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79条 井下所有运转部件检修时,必须先停,机械闭锁开关和锁好两防,挂停电牌。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180条 井上下所有摇表、万用表、电笔,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时必须完好,符合电压等级,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181条 井上下有志管理必须按《油脂管理制度》执行,否则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第182条 电气设备回收应及时升井,回收单位负责人需在设备回收后2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开具回收单。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领料人员各罚款100元。

第183条 电气设备必须根据相关规定装设有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装置,并安装可靠,使用规范。否则,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184条 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取消和加大设备安全装置的规定参数,不准睡意拆、卸、割、焊设备或改变设备结构,必要时必须经机电科同意。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各罚款300元。

第185条 操作人员每天要向上一班了解锚杆钻机、帮钻机、电、风动涨拉机具的运行情况,试运转,听运行声音、认真检查各部螺丝的紧固、水路、出水量、检查风路、出风量及各部温度、油封、润滑油等情况并记录清楚,否则,给予操作人员罚款100元、第186条 锚杆钻机、帮钻机、电、风动涨拉机具等专用工具,润滑油不足时要使用专用干净容器注入适量润滑油,注轴时,注意不要加入不干净的润滑油脂;严禁使用非专用或不干净容器注润滑油。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87条 锚杆钻机、帮钻机、电、风动涨拉机具不用或备用的、要检查各部螺丝、弹簧垫片、油封、水路、风路。进出风、水路口并使用专用堵头封堵,防止从进出风、水路口进入煤尘损坏锚杆钻机、帮钻机、电、风动涨拉机具。发现风路口、水路口没有封堵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88条 备用的电、风动涨拉机具、专用油壶和注润滑容器等必须放置在工具箱内,分开摆放,备用和损坏的锚杆钻机、帮钻机、分开摆放。要防止在粉尘小、无淋水、积水干燥的地点,上架存放并标识清楚各种好坏数量。严禁在井下乱丢乱放等,检查发现一台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89条 维护工要做到定期给锚杆钻机、风动帮钻机、风动涨拉机具注油(每天必须至少检查和注一次油);发现没按规定执行给予包机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90条 使用电动涨拉机具的单位对运行的电机每天遥测绝缘一次并做好记录,使用的点动涨拉机具要保证放置在无淋水、积水处。否则给予操作工人每人罚款100元。

第191条 使用单位严禁在井下拆开点动涨拉机具或在有粉尘、淋水处更换电机,禁止图省事、省力将锚杆钻机、电、风动帮钻机、风动涨拉机具的裁成数件,发现一次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给予操作工人每人罚款200元。

第192条 各使用单位,更换或回收的锚杆钻机、帮钻机、电、风动涨拉机具的,应在一周内将完整的升井上交,经验收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在两天内将设备回收单交于机电科,否则推迟一日,给予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各罚款50元/日。

第193条 由于使用单位管理不善,造成解锚杆钻机、帮钻机、电、风动涨拉机具的损坏,无使用价值的照原价赔偿。仍有使用价值但使用价值不大的,根据清洁严重,按原值10%--50%处罚使用单位责任者。

第194条 各单位每月25月前,经有关主管签字后,向机电科专用工具管理员报下月使用锚杆钻机、帮钻机、电、风动涨拉机具等专用工具计划,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195条 掘进机管理要执行一下规定,否则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1、电机、电控箱、电滚筒:

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因检修不到位造成损坏的按原价的80%赔偿,人为损坏或操作不当损坏的按原价的100%赔偿,并给予责任人罚款200--500元,跟班队干罚款200--500元,队长罚款300--500元。

2、行走部、装载部、液压系统:

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因检修不到位造成损坏的按原价的50%赔偿,认为损坏或操作不当损坏的按原价的100%赔偿,并给予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跟班队干罚款200--500元,队干罚款300--500元。

3、油缸类:

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因检修不到位造成损坏的按原价的100%赔偿,人为损坏或操作不当损坏的按原价的100%赔偿,并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跟班队干罚款100—300元,队长罚款200—500元。

4、掘进机部件丢失的按100%赔偿,对私自拆件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队长罚款300—500元。

5、综掘工作面收工或交接时,必须将掘进机退出窝头,切断电源,并将截割头落地,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6、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闭锁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否则,给予掘进机司机罚款100元。

第196条 地面所有用电场所,使用设备都必须完好,按规定接线用电,不准有明接头、一闸多线,超负荷用电或刀闸无盖,否则给予负责人罚款50--200元。

第197条 小型电器要集中上板,不上板给予责任人罚款一处50元。第198条 井下所有电缆一律不准用铁丝吊挂,必须用胶皮或电缆钩吊挂。否则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99条 井下所有按钮必须符合相应的电压等级,否则,有一处不符规定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00条 责任单位必须加强对回收电缆的管理,及时入库,分类摆放,逐一检查、修理、打号、挂牌。如发现一次无号电缆下井,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对损坏的电缆,没有修复就发放下井使用,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01条 领用的电缆必须按制定地点敷设,不准擅自变更使用地点,挪作它用,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02条 各单位井上、井下闲置电缆,一周内必须上交有关部门,入库检修,每推迟一天给以责任人罚款10元/米。

第203条 电缆使用中需移交时必须由移交单位、接收单位、机电科三方面进行现场交接并办理移交手续,双方签字后,由机电科办理销帐、建账手续。凡有一处不符规定要求,给予责任人员罚款各50元。

第204条 未经机电科同意,擅自发放电缆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10元/米以上的罚款。并责成违规单位收回电缆,严重者对相关单位追究责任。

第205条 地面变电所配电工在电气操作前要认真、规范地按术语填写操作票。如少填、不填及涂改不清者,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206条 地面、井下变电所(包括10kv、35kv高压配电点),在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要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台上),否则,给予责任人员各罚款50元。

第207条 地面、井下电钳工或配电工,必须持有上级电力部门(或公司供电部门)发放的作业电工证。如出现无证上岗,严格按第12条规定执行。

第208条 执行高压线路、设备检修、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两票管理制度”认真填写操作票。

第209条 停送电单位必须到机电科办理停送电操作票、执行票回交登记薄,在办理齐备的签字手续后,回交机电科一份。否则按每次50元给予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210条 井下使用的电缆,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敷设,在交叉处或拐弯处,必须张贴合格的电缆去向牌,否则,一处给予责任人罚款5元/次。

第211条 井下使用的高压开关、高压连接器、高压电缆等,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经试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否则,给予责任人按50元/次进行罚款。

第212条 漏电保护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试验,并认真填写记录,发现不合格,必须及时向机电科及上级相关领导汇报。否则给予责任人按30元/次进行罚款。

第213条 高低压线路下面的树林要定期进行砍伐。否则,给予责任人按50元/次进行罚款,如因次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214条 对高低压供电线路,各责任单位要按规定定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否则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20元/次进行罚款。

第215条 地面厂点的电焊机、机床等设备必须完好,每发现一处不完好,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四节 自动化管理处罚规定

第216条 使用监测监控、通讯及人员定位设备的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正确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损坏、丢失设备。没有建立健全责任制的,处罚责任队组100--300元,造成损坏、丢失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800元,分管队长、队长各罚款200—500元。

第217条 巡查制度、汇报制度及相应的管理台帐,处罚队组100--300元;当出现线缆挤压、破损、撞断或设备故障时,未及时汇报自动化科监控中心,根据情况责任队组按原价进行赔偿,并处罚队组200--500元,责任人100--300元。发现弄虚作假的,对队组每次处罚200--500元。队组没有巡检记录或记录不全的,每次对队组处罚200--500元。

第218条 凡未按标准悬挂各种信号线缆的,每发现一处,处罚队组100--300元,责任人50--100元。

第219条 设计长度超过1000米的巷道,掘进队组在掘进接近950米左右,要及时到自动化中心申请领用安装巷道中部传感器电缆,由自动化监控组负责安装,掘进队组配合。未按时领用线缆下井敷设导致安装烟雾的,根据情况对责任队组处罚200--500元。

第220条 信号线缆盘必须竖直吊挂在无杂物的巷道侧壁,距离地面不小于500mm,严禁水平放置及在线缆盘上堆放杂物,线缆盘移动过水沟时,必须由专人抬过水沟,严禁滚动、拖拉通过水沟。未按上述规定悬挂传感器、信号线缆盘,每发现一次,处罚队组100—300元,责任人50—100元。

第221条 队组在放炮作业时,必须对监控、通讯等各种设施和各种信号线缆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将监控、通讯、人员定位各种设施或信号线缆崩坏,煤巷炮掘监控、通讯、人员定位设施和信号线缆回撤到距窝头50米以为,岩巷炮掘监控、通讯设施和信号线缆回撤到距窝头80米以外并对通讯信号线缆及设施进行有效防护,确保不被崩坏。未按上述规定执行,造成监控、通讯设施损坏及线缆受损或崩断,造成信号中断或监控、通讯故障者,责任队组要按原价进行赔偿,并给予队组处罚300—500元,责任人100—300元,造成瓦斯误报警的按公司罚款进行赔偿。

第222条 自动化科检查人员检查出的问题,“三定”人员没有及时安排整改,出现重复问题的,给予“三定”人员罚款50元/条;对于检查人员查出的问题拒绝“三定”者给予单位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23条 各队组严禁私自改装、拆卸监控、通讯及人员定位设施,坚决杜绝堵塞、私调、水冲传感器和割破风筒直接吹传感器,导致传感器错报、误报警、断电控制拒动作等故障的恶劣行为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300—500元,并对责任队组罚款500—1000元。

第224条 所有监控、人员定位系统的综保馈电开关由相应责任单位负责看护和停送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切断监控通讯等系统的电源,如因检修等原因确需要停电时,必须有停电票,注明停电区域及监控设施,并经过自动化科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检修完毕之后立即恢复送电。未经过自动化批准,擅自切断监控、通讯及人员定位的系统电源,造成事故者,给予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罚款500—800元,处罚责任队组1000元。按规定批准检修完毕后,未及时送电,造成事故者罚责任人100—300元,责任队组500元,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设备部分或全部中断运行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500—800元。第225条 井下队组在变更供电线路、局扇风路方案时,应提前通知自动化科和通风科,以便及时对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装置进行更改,严禁随意变更供电线路、局扇线路方案。造成瓦斯(风)电闭锁不彻底、部分控制不起作用,根据事故情况,处罚责任人100—300元,处罚责任队组800元。

第226条 队组在洒水、冲洗巷道及安装喷雾时,必须避开监控、通讯、工业电视、人员定位等设施。没有避开自动化设施,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0—500元;造成监控、通讯等自动化设施供水,影响监控、传输、正常通讯造成事故者,处罚责任人500—800元,队组500—1000元。

第227条 巷道在加固、拉底、扩帮等维修工作时,要对监控、通讯、人员定位等设施及各种线缆进行重点防护。不允许把监控、通讯及人员定位等设施及线缆、电缆钩打在U型棚或工字钢棚内,更不允许喷入巷道壁中。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50—100元,责任队组300—500元。

第228条 掘进队组要按监控细则要求,随着工作面的深入及时跟进风筒传感器,并保持风筒传感器离窝头20米范围内。对未及时跟进风筒传感器的队组,处罚队组200—500元。

第229条 通风部门在打设通风设施时,要为监控通讯线缆预留穿线孔。作业时要对已敷设好的线缆进行重点防护。未预留穿线孔,处罚队组100—300元,对已敷设好的线缆没有进行防护,造成故障的处罚队组300—500元。

第230条 各作业地点的监控、通讯及人员定位等自动化设施有所在区域的单位负责管理,若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无法使用或其他事故等,队组要按原价进行赔偿。根据情况,给予使用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罚款500—800元。

第231条 凡井下使用电话的责任队组,在安装电话前必须提前领取电话防护箱和电话机管理牌板。已安装电话的队组,没有安装电话防护箱和电话机管理牌板或不按要求配合的队组,根据情况处罚100—300元,并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处罚责任队组100—500元。

第232条 井下各使用电话的队组必须将电话固定在防护箱内并垂直悬挂,并正确使用电话。未将电话固定在防护箱内并垂直悬挂,根据情况处罚责任队组100—300元,凡未正确使用通讯设施者,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队组50—300元。

第233条 使用监测监控设备的单位要按规定要求悬挂传感器及管理牌板,不能损坏或丢失传感器和管理牌板。不按要求悬挂传感器和管理牌板的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200—500元,分管队长、队长各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或管理牌板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单位照价赔偿,并给予责任人罚款500—800元。

第234条 不能按下述规定执行者,给予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1、井下监测监控设备拆除、搬迁、安装由自动化监控维护人员负责。

2、安装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探头、电缆由采掘队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并要经常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采掘队监控装置出现故障或损坏,要按规定程序向生产调度、自动化监控中心、通风科汇报,对隐瞒真相了、故意损坏、盗窃要严肃处理。

4、采掘队要保证向监测监控系统供电的专用综报、电源连续可靠,检修或故障造成断电后,要及时安排维护电工送电或检修。

第235条 凡发生探头报警,如因瓦斯超限造成探头报警的,给予责任单位队长罚款500—1000元,现场跟班队干、班长、责任人各罚款500—800元;如因探头故障报警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给予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

第236条 自动化科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事故汇报后,立即通知生产调度、安全(通风)调度、通风科及故障区域队组。自动化科及故障区域队组要安排人员及时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在故障处理期间,应采取安全措施。处理完毕,将故障原因报送通风科,通风科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及时汇报的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给予队长罚款300—500元。

第237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监测监控设备部分或全部中断运行者,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并按事故进行追查。

第238条 不能按下述规定执行者,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1、井下监测监控设备拆除、搬迁、安装由自动化科监测监控系统维护人员负责。

2、安装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探头、电缆由采掘队协助瓦斯员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并要经常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3、采掘队监测监控装置出现故障或损坏,要按规定程序向生产调度、通风科、通风队汇报,对隐瞒真相、故意损坏、盗窃要严肃处理。

4、采掘队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自动化科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相关联的电气设备,需安全监控停止运行时,要经调度室、通风科同意,并制定单项作业安全措施,经相关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

5、各采掘队及自动化科每周对井下设备分站、电缆、接线盒、探头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台台完好,运行正常,电缆悬挂符合规定,杜绝失爆现象。

6、瓦斯元对所在区域的电缆、探头使用负监督责任,不按规定使用或出现故障要及时向生产调度、通风科、安全调度汇报,并汇报清原因。隐瞒事故一旦查实,要追究瓦斯员的责任。

7、自动化科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采掘队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自动化科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在场监护。

第239条 使用监测监控设备的单位在作业规程措施内必须有监测监控内容,注明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安装线路图及队组分管责任人(工种)等内容,并做到与实际相符合,一处不相符给予责任人罚款300元,给予责任队长罚款200元。

第五节 运输管理处罚规定

第240条 严禁扒、蹬、跳矿车,违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第241条 严禁爬乘皮带,违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穿越皮带巷必须从行人桥通过,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第242条 所有轨道绞车运输地点如综合斜井、轨道巷、南翼材料巷等地点以及综采工作面电气列车轨道运输时,要求实行封闭管理的必须执行封闭运输管理规定,不能实行封闭管理的,要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车辆过后及时关闭挡车装置,否则,对无人把口放哨或不实行封闭管理,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运输人员每人各罚款100元;不及时关闭挡车装置,给予运输人员每人各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第243条 不听从运输人员或安监人员指挥,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第244条 重型、大型设备材料的运输,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否则除停产外,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运输人员每人各罚款100元。

第245条 井下所有运输巷道的挡车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管理、维护,否则少设一处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丢失或损坏一处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设置不合格一处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失效一处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不设置挡车器或挡车器不合格,严禁进行运输作业,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246条 井上下所有车辆的运输。必须按规定的车数、车距和钩数进行挂车,不得超长、超高、超宽、超重。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200元,给予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第247条 绞车的安装、固定和使用、维护必须符合规定,操作按钮及信号必须实行“排版管理”,排版必须齐全,内容准确符合实际,否则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未挂牌给予责任队干罚款50元。新安装的运输系统未经运输科验收不得投入运行。否则,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给予责任队干罚款100元。绞车安装后必须上齐各种护罩(栏),否则,不予验收,严禁使用。护罩(栏)一处(次)不合格给予责任人员罚款各100元。

第248条 临时小绞车的固定必须符合两压两戗一保险,柱上、下端必须打铁箍,柱上端深入顶板100mm的规定,否则给予责任人员罚款各50元。

第249条 井上下运输坡度超过4°的地段,必须上保险绳,否则,违者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50条 钢丝绳不得有绳疙瘩,绳皮绳卡要齐全,绳卡不得少于三道,钩头绳长度不得少于600mm,绳卡间距均匀,钢丝绳缠绕整齐,无压绳、松绳现象,11.4T绞车用后把绳收回到滚筒上。否则少一道绳卡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少一个绳皮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又一个绳卡间距不均匀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钩头绳长度不足600mm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钢丝绳缠绕乱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有压绳或松绳先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不收钢丝绳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出现绳疙瘩或死弯、松股、锈蚀、挤伤等情况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钢丝绳不能使用的除罚款外视情节轻重,按绳价值50%—100%给予赔偿。

地滚(拖绳、压绳轮)必须按规定进行安装维护,少安一处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维护一处不好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造成早期损坏,按价赔偿。

第251条 人车运行时必须有照明。运行前必须详细人在检查其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并不准运行,只有确认安全无问题时,方可运行,违者给予责任人员各罚款100—300元。严重者加倍处罚。司机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第252条 因操作失误或责任不到位损坏电缆、水管、设备和支护的,给予责任人员各罚款100—300元。

第253条 非集装箱运输材料或用料车、平板车运输材料时,必须绑扎牢固,否则给予责任人各罚款100元;在有坡度的巷道装卸料时必须用阻车器并横放道木支设;其他机动车辆要采取有效的防跑车措施,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254条 煤溜机头、机尾必须按规定打压溜柱,少一根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有一根不合格或松动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不打压溜柱不准作业,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第255条 轨道有一处不合格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构件不全一处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256条 绞车信号必须按规定安装,声光齐全,且必须能双打对打,否则,缺一件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有声(光)无光(声),一处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绞车信号不得与其他设备公用一个信号,否则不准运行,并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不打信号操作运行,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257条 所有车辆及设备不得带病运行,违者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给予当日值班队干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呢。

第258条 各种运输车辆的链接必须按规定使用专用链接装置,不得随意用其他物件代替,违者给予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

第259条 用钢丝绳或链拖运物体时,绳头或链的前方、两侧及变向轮受力三角区不安全点不准站人或行走,否则给予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运输、拖拉、起吊严禁使用开口钩、开口环,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260条 铺设地轨时,严禁使用木楔、刹杆支设轨道,违者每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61条 严禁带点搬迁绞车,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第262条 井下抬料(含工字钢)时,必须同肩,否则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263条 地轨矿车严禁用木茬、刹杆支车,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第264条 综采工作面电气列车必须有五道及以上完好阻车器,少一道或一处不完好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严禁用木楔支车,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65条 循环绞车运输时,没个矿车必须挂两把钩,以防跑车伤人,否则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发生事故另追究事故责任。

第266条 井下所有转载点堵塞时,必须停机处理,否则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67条 井上下皮带设备、转载机及煤溜必须按照规定设置行人桥,且牢固可靠,皮带设备、转载机必须有扶手,间隙不大于100mm,并有足够的高度,行人畅通,否则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268条 严禁钢丝绳磨损超限或超期或断丝断股超标准使用,违者给予单位责任人罚款300—50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第269条 井下所有阻车器、挡车栏必须保持完好,发现一处不完好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70条 小绞车挡板应无变形,安装牢固,挡绳板必须挡到滚筒中线。否则有一项不合格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271条 道钉、道夹板等必须按规定回收,否则发现丢失一个(件)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272条 14t及14t以下的小绞车严禁从上方出绳或不打变向轮反向牵引,否则有一处不符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73条 在井下放飞车、野车者,一律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274条 运输重、大型设备材料时,两侧严禁站人或人员通行,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第275条 非运输人员不得随意摘挂车,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第276条 无通行证或未经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允许进入轨道封闭管理巷人员,给予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第277条 皮带、煤溜运输必须有对打信号,没有发信号开机或接到行车信号不停车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第278条 井上下所有煤仓、溜煤眼必须设置栏杆,否则给予队长罚款100元。

第279条 井下、地面起吊物料时,必须有专人操作,专人指挥,专人监护,起吊物料下方不得有人穿越行走或作业,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80条 严格执行《矿井运输技术管理规程》及《李阳煤业运输管理制度》和上级有关运输管理规定。否则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第281条 发生跑车非人身事故时,按重大未遂事故进行处罚。

第六节“一通三防”管理处罚规定

第282条 井下严禁在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地点作业,否则发现一次给予现场责任者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罚。

第283条 矿井通风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1、矿井有完善独立的通风系统。否则属通风科安排失误或安排不及时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属没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单位队长罚款200—500元;如有人破坏或损坏通风系统给予直接责任者罚款800—1000元;给予管理责任者罚款300—500元;改变通风系统无报批手续,给予责任单位队长级技术员各罚款200—500元;掘进巷道无贯通措施,给予生产科长及技术员各罚款200—500元,未按贯通措施执行的,给予责任者及责任单位负责人各罚款200—500元,造成事故的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2、因主、局扇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供风区域内瓦斯超限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罚款300—500元,给予其管理责任人罚款200—500元,给予管理不到位的责任者罚款200—3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知道开除矿籍,追究刑事责任。

3、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有一处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给予通风科长罚款200—500元,给予技术员罚款200—500元。

4、矿井、采区的生产不得超当年核定的通风能力,用风地点风量符合规程和公司矿井风量计算的规定。有一处风量分配不合理给予通风科长罚款200元,给予技术员罚款200元。属于通风工程质量问题给予责任单位队长罚款300—800元,给予施工人员每人罚款300—500元。超能力生产的给予通风科长罚款500—1000元。

5、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统一规定要求,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凡出现微风或无风作业,给予直接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给予管理责任者罚款300—800元,给予监督检查不力的责任者罚款300—8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6、回风巷道失修率超过7%或出现严重失修率超过3%巷道,给予责任单位队长罚款500元。因责任不到位,损坏棚梁的给予责任人员各罚款200元,撞倒棚既不主动修复又不汇报的除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外,由责任单位加倍包赔工资、材料费等。

第284条 局部通风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1、局扇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一项不合格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有一台局扇出现循环风,给予责任单位队长罚款500元,给予技术员罚款300元,给予通风科检查人员罚款200—500元。随意拆开或损坏风筒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2、风筒出口风量符合规定要求,否则给予责任单位队长罚款100元,给予技术员罚款100元,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给予通风科测风人员罚款100元。

3、风筒距工作面距离符合规定要求,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无破口,无漏风。否则少一米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每100米超过一处接头漏风或破口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不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者一次罚款200—500元。

4、风筒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否则有一个不符合要求给予责任单位队长及责任人各罚款100—300元。随意拆开或损坏风筒的,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5、掘进工作面通风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并有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否则有一项不符合给予责任单位队长、机电队长各罚款100—300元,给予责任人罚款300元。无挂牌、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要求班班挂、当班谁负责谁挂牌的,给予交接班及有关责任者一次各罚300—500元。瓦电、风电不闭锁、自动切换装置不切换不按规定安设双风机给予责任单位队长、责任者各罚款300—500元,并限期整改,未整改前不得生产。

6、局扇必须保证正常连续运转,否则无计划停风一次,给予直接责任者罚款500—800元,给予管理责任者罚款300—500元,给予管理不到位责任者罚款300—5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知道开除矿籍。

7、机电设备、设施检查或检修需停电、停风时,必须提前通知生产调度、安全调度、通风科并有停电、停风工作票,否则给予单位队长和值班队干及现场有关人员各罚款100—300元。

8、停风必须及时撤人,并设警标、栅栏。否则给予单位值班队干、跟班队干、班长、安全员、瓦斯员各罚款300—500元。不听安全员、瓦斯员指挥的,给予现场人员各罚款100元;不设警标、栅栏,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9、因有计划停电停风,恢复送电送风时,各单位要组织人员按程序及时送电送风。如不及时回复送风者,将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给予值班队干和队长各罚款300—500元。

第285条 瓦斯管理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1、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对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从严处罚。井下所有工作地点都要做到无瓦斯积聚和超限。否则严格按瓦斯超限责任给予直接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给予管理责任者及监督检查不力责任者各罚款300—800元,情节严重者降薪或开除矿籍留矿使用处分。

2、光干瓦检仪维修人员及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发放人员必须保证发出的仪器台台合格,并按规定佩带,凡发现一台不合格仪器给予维修、发放人员各罚100—300元;佩带人员发现不合格仪器要及时更换,不及时更换仍带病使用的给予佩带人员罚款100元。

3、瓦斯检查路线、时间及次数必须严格按矿瓦检检查制度执行,交接班记录及牌板少填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300元,检查记录不全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300元。凡造成空班漏检,给予直接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给予管理责任者罚款200—500元,对情节严重或造成有害气体超限的除罚款外,要视情节给予降级或开除留用处分。

4、排放瓦斯要有措施,由通风队执行。否则无措施给予通风队队长、技术员各罚款100—300元,不按措施执行给予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5、瓦斯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做到瓦斯牌、记录本和台账“三对口”,否则有一次不符合规定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6、严格按标准检查瓦斯和吊挂瓦斯牌,使用仪器为你好,否则有一次不符合规定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7、盲巷、盲硐及临时停风巷道必须及时设置栅栏和警标,否则给予责任单位队长、跟班队干、班长各罚款300元。无论任何人随意进入盲巷或无风硐室的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8、用水冲掉瓦斯牌、测风牌数据的,给予责任人罚款300元

9、安装使用“瓦斯电闭锁”的单位,断电后严禁人工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至规定一下,经现场瓦斯员检查同意,并报安全、生产调度批准后方可派人人工复电,否则给予当事人罚款300—8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10、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瓦斯排放巷。如因特殊原因需进入瓦斯排放巷时,必须通知安全调度、通风科及生产调度协调派一名瓦斯员随行检查。只有瓦斯浓度不超过1.5%时才准进入。如需进入瓦斯巷作业,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且有一名专职瓦斯员现场检查瓦斯,且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作业。否则给予直接责任者罚款200—500元,并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286条 监测监控装置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1、安装在各地点的综保、分站、电缆、接线盒、探头由所在区域的单位负责管理,若因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等,给予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罚款300—500元,或照价赔偿。跟班队干及班长要严格执行瓦斯管理汇报制,即在当班汇报生产工作情况时,同时要汇报现场瓦斯探头管理、运行情况,队部值班应做好汇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有一次不符合要求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2、使用监测监控设备的单位在作业规程措施内必须有监测监控内容,注明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安装线路图及队组分管责任人(工种)等内容,并做到与实际相符合,一处不相符给予责任人罚款300元,给予责任队长罚款200元。

3、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监测监控设备,并实现“瓦斯电闭锁”,监测监控供电电源必须取于被控制开关电源的电源侧,由“专用综保”供电,否则不得开工生产,违反规定开工生产的单位,给予责任者罚款300—500元,队长、分管队干各罚款300元。

4、使用监测监控设备的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正确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损坏、丢失设备,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分管队长、队长各罚款100—300元。

5、不能按下述规定执行者,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1)井下监测监控设备拆除、搬迁、安装由自动化科监测监控系统维护人员负责。(2)安装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探头、电缆由采掘队协助瓦斯员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并要经常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3)采掘队监测监控装置出现故障或损坏,要按规定程序向生产调度、通风科、通风队汇报,对隐瞒真相、故意损坏、盗窃要严肃处理。

(4)采掘队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自动化科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相关联的电气设备,需安全监控停止运行时,要经调度室、通风科同意,并制定单项作业安全措施,经相关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

(5)各采掘队及自动化科每周对井下设备分站、电缆、接线盒、探头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台台完好,运行正常,电缆悬挂符合规定,杜绝失爆现象。

(6)系统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6个月,由自动化科升井全面检修。

(7)自动化科对井下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调整前后,必须及时通知调度室。(8)自动化科对井下投入使用的各种保护、瓦斯超限报警、断电仪必须定期进行性能实验检查,确保动作准确可靠,并填写实验报告送通风科。

(9)瓦斯员对所在区域的电缆、探头使用负责监督责任,不按规定使用或出现故障要及时向生产调度、通风科、安全调度汇报,并汇报清原因。隐瞒事故一旦查实,要追究瓦斯员的责任。

(10)采掘队要保证向监测监控系统供电的专用综保、电源连续可靠。检修或故障造成断电后,要及时安排专业维护电工送电。

(11)自动化科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采掘队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接线时必须有自动化科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在场监护。

6、使用监测监控设备的单位要按规定要求悬挂传感器及管理牌板,否则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队长罚款100元,对造成传感器及管理牌板损坏或丢失的,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由使用单位照价赔偿。

7、不得向监测设备、传感器、管理牌板上洒水,否则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如造成设备、设施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由使用单位照价赔偿。

8、如因检修或其它工作需切断检测设备电源者,必须在停电作业票中注明,并送达管理部门。不经同意擅自停电者,给予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罚款300—500元。

9、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监测监控设备部分或全部中断运行者,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并按事故进行追查。

10、自动化科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事故汇报后,立即通知生产调度、安全(通风)调度、通风科、及故障区域对组。自动化科及故障区域对组要安排人员处理及时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在故障处理期间,应采取安全措施。处理完毕,将故障原因报送通风科,通风科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及时汇报的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给予队长罚款300—500元。

第287条 凡发生探头报警,如因瓦斯超限造成探头报警的,给予单位队长罚款500—1000元,现场跟班对干、班长、责任人各罚款500—800元;如因探头故障报警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给予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如现场找不出报警原因给予自动化科罚款1000元,给予自动化科科长罚款500元。第288条 采掘工作面探头按规定悬挂,否则给予责任人、当班班长、跟班对干各罚款200元。造成瓦斯超限探头报警后果的按事故追查。

第289条 瓦斯抽放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1、定期检查抽放系统,做到抽放管路无破损、无泄露、无积水,抽放管路要吊高或垫高,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给予当班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2、抽放泵房必须有观测记录牌,发现有一处短缺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3、抽放泵房内各种记录、台账、图纸、管理制度规范、齐全,每发现缺少一处,给予责任单位队长、技术员各罚款300—500元。

4、抽放瓦斯及抽放瓦斯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148条规定,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5、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定期测定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记录台账。发现台账、记录不全者,每发现一处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6、在抽采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设置栅栏和警标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否则,对违规者给予责任人罚款300—1000元。

7、对瓦斯抽才参数的观测应做到“对口”,即观测牌板、观测记录、观测板报和抽采日报“四对口”,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第290条 各采掘点必须有避灾路线图、通风系统图、防尘系统图、监测设备布置图,少一处给予队长、技术员各罚款100元。

第291条 每年编制一次《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贯彻学习、考试,且记录齐全。否则有一人次未学习、考试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记录不全,覆盖率不达100%,少一人次给予责任单位队长及技术员各罚款100元。

第292条 自救器、瓦检仪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等安全一起、装置的设置、使用、维护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坏的不发放、不领用。否则一处(台)不符合规定要求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93条 对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每一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对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重罚,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294条 对造成一般通风事故的,根据事故的大小,给予负有直接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给予负有管理责任者罚款500—800元,给予监督不力责任者罚款500—800元,对于造成重大通风事故责任事故的按公司、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295条 严格执行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以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否则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给予责任人罚款300—800元。

第296条 通风设施管理符合如下规定:

1、密闭设置符合规定要求,严密不漏风,密闭前后5米无瓦斯积聚;无淤泥、积水、杂物;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否则给予责任单位队长罚款100元,给予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

2、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及检查牌,每缺一种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随意跨越或损坏栅栏、警标等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3、密闭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墙面平整无重缝、裂缝和空缝,否则每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4、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米,入、排风巷道之间需设风门处同事设反风门,且不少于两道。每有一处不符规定给予通风队长、技术员各罚款100元。

5、风门要能自动关门,风门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有一处不合格,给予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给予通风队长罚款100元。

6、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要设底坎、电缆、管路孔要堵严,有一处不符合给予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

7、风门前后5米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淤泥、积水、杂物。凡有一处不合格,给予责任单位队长、责任者各罚款100元。

8、通风设施遭人为破坏,通风系统出现问题、风流短路、微风作业造成瓦斯超限时,给予直接责任者罚款500—800元,给予管理责任者罚款200—500元,给予造成严重后果的家中处罚,直到开除矿籍。凡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凡损坏风门和其它通风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罚款300—800元,给予责任单位队长罚款300—500元,并由单位赔偿工资和材料费等。

9、调节风窗设置符合规定要求。有一处不合格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随意关闭、调整、堵塞、破坏风窗的,给予责任人员各罚款500—1000元,每有一处给予责任单位队长罚款500元。

10、井下通过风门时,必须随手关闭,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11、矿井总回风和采取回风系统的风门要安装闭锁装置,未安装、未使用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损坏风门闭锁装置的视损坏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第297条 防尘管理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1、矿井主要进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所有巷道都必须设置防尘管路(除掘进面由本单位安装管理外,其余均由通风队安装管理)、三通阀门。皮带巷每50米设一个,其他巷道每100米设一个。否则少一处给予单位队长及责任人罚款100元,每缺一个手轮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2、各转载点必须设置喷雾装置,且使用正常、齐全完好。否则少一个喷头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使用不正常一个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3、净化水幕安设符合规定,齐全完好,使用正常,覆盖全断面,每少一道或使用不正常,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给予责任单位跟班对干罚款50元,每一处喷头堵塞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不能覆盖全断面罚款100元。

4、采煤工作面及其50米范围内、掘进工作面50米范围内、各转载点50米范围内必须班班进行冲洗;距回采工作面50—100米的进回风巷、距掘进工作面50—100米的巷道每天冲洗一次;距回采工作面100米以外的进回风巷、距掘进工作面100米以外的掘进巷道每周冲洗一次;其它巷道每旬一次。否则少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给予责任单位队长罚款100元。发现煤尘堆积达到2mm以上,每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给予责任单位分管队干及队长各罚款300元。

5、隔爆设施安装、管理、维护符合规定要求。有一处不合格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凡损坏隔爆设施,每个水袋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6、煤体注水施工,符合规程要求,注水效果好且记录齐全,使用正常。否则少一处或有一处使用不正常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因队原因给予责任队干每处罚款100—300元。

7、采煤机抑尘器、架间喷雾、放煤喷雾齐全,使用正常。否则少一处或有一处使用不正常给予责任人罚款50—100元,因队原因给予责任队干每处罚款100—300元。

8、工作面粉尘浓度符合规定要求,否则给予责任队长罚款300元。

9、掘进机有除尘风机和抑尘器,且使用正常。少一项给予队长罚款100—300元,有一处使用不正常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10、炮掘炮采打眼作业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11、使用水泡泥,并在放炮后洒水灭尘,安设自动喷雾,使用正常。有一处不符合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少一个水泡泥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有一个喷头使用不正常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一次放炮后不洒水灭尘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98条 公司、科领导及有关人员、对干、班长、瓦斯员、安全员、流动电钳工等人员下井必须带便携式瓦检仪。否则每一人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第七节 与火工管理处罚规定

第299条 火工品的领用票据,由供应科进行统一编号管理,领用、发放时必须认真核对编号,不按照编号顺序执行的有关责任人,给予罚款100元;爆破器材领用、储存、发放账目不得擅自涂改,如有笔误,必须经过盖章确认,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300条 保管员在接到使用单位的领料单后,必须认真检查领料单填写是否属实,签字盖章是否齐全,认真检查背炮人员的证件,否则有一次把关不严,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301条 井下使用的雷管要统一编号,不得随意更改,对无编号或编号混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和供应科负责人各罚款50—100元(按每个计)。

第302条 炸药、雷管领退及现场使用单要认真填写、字迹清楚,并不得代签,放炮员、班组长、安全员必须进行“三位一体”审验,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303条 除检查人员、保管员等,其他闲杂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爆破器材库,否则给予责任人和保管员各罚款100元,允许进入爆破器材库的人员不得戴矿灯进入爆破器材库和发放间,否则罚款200元。

第304条 每班使用后剩下的火工品必须交回,对私藏、偷盗火工用品的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305条 爆破器材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台账,规范填写,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100—200元。

第306条 严格按规定运送火药、雷管,否则给予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罚款200元。

第307条 火药、雷管在运输使用时,必须分箱分运,箱要完好无损,放置距离符合规定,否则,有一次混装混运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箱不完好、箱没有上锁管理或火工品在巷道乱扔乱放的罚款100元。

第308条 爆破母线长度、躲炮距离及躲炮时间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爆破母线有一处破口未包扎罚款50元,起爆药卷的雷管脚线或爆破母线没有按规定扭结罚款100—300元。

第309条 爆破操作点没有设置警戒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第310条 不按规定装药、不适用封泥的或炮眼内有煤块和杂物的,给予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311条 严谨打眼装药平行作业、放明炮、糊炮或明火爆破,否则给予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312条 干打眼或打眼深度、装药量不符合规定的,每个炮眼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313条 严谨将母线与电缆、电线悬挂在同一侧或固定悬挂多班使用,违者罚款100—300元。

第314条 放炮器的起爆钥匙必须随身携带,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第315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违者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不及时填记录或记录不完善的,一次罚款100—300元。

第316条 爆破前不发爆破信号和发出信号后等待时间不足5秒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317条 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使用发爆器大货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围着罚款300—500元。

第318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只能由爆破工和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能由爆破工一人操作,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第319条 爆破后班组长、爆破工和瓦斯检查员必须进入工作面验炮,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第320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第八节 文明生产管理处罚规定

第321条 巷道内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无浮煤(矸),否则按以下规定处罚:

1、无积水,无淤泥(积水、淤泥长度不超过5m,深度不超过0.1m)。凡积水、淤泥长度超过1m且未搭过桥,给予责任人罚款20元,深度超过0.1m,给予责任人罚款20元。

2、无杂物、浮煤,否则有一处给予责任人罚款20元,严重者按否决条例执行。

3、无浮煤(矸)。凡浮煤(矸)超轨枕或煤溜槽上平面或厚度超过地板30mm的,长度超过2m时,每超出1m给予责任者50元,巷内有一块大于50mm3的煤块(矸)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322条 巷内设备材料上架管理且码放整齐有标志牌,否则规定材料一种未上架罚责任者50元,有一处不整齐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乱扔乱放设备一台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巷内乱扔乱放一块背板、一个木楔、一个铁托板、一根梁腿、一根锚杆或一个配件材料等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少一个标志牌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有一个标志牌悬挂不标准或标牌上未注明使用单位及规格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323条 施工图牌板齐全,内容完善符合规定要求,否则有一处不符合给予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324条 巷内或室内外轨道、管线成直线,铺设牢靠符合规定要求,否则轨道和管线有一处不成直线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325条 水流不入水沟乱流,见一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水沟不通不及时处理,见一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第326条 混合斜井和轨道巷不得随意堆放设备、材料等物体,如需堆放必须向生产科制定范围后方可实行,否则,不经生产科批准擅自堆放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超出范围的每处罚50元,严重者调度会通报追查。

第327条 地面、井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文明环境,人人有责保护、保持,对损坏或破坏者,一次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328条 井下生产场所不得乱写乱画,刷白巷道墙壁上不得拍黑手印或抹黑,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各队责任管辖区出现乱写乱画或黑手印,又未找出乱写乱画人员,每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329条 井下所有巷道两帮的刹杆、挡板及背板,不准随意拆除,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第330条 井下所有水管吊挂必须牢固可靠、不漏水,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事故责任。

第331条 工作面场所内的坑、洞、裂缝必须堵严,填充整理,保证人员行走安全畅通,否则有一处洞、缝、坑等未处理,给予单位责任人罚款50—30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第332条 井上下所有存放的物件,必须堆放或悬挂牢固,否则对负责人一次一处罚款50元。

第333条 工程竣工后大巷内材料必须及时清理转运,确保巷道文明生产达标,否则给予责任对组队长罚款100元。

第334条 大巷两帮不得有任何杂物,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处。第335条 垃圾要倒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手乱扔,否则给予责任人呢罚款50元。

第九节 地质测量管理处罚规定

第336条 对未按要求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队组按事故进行追究。第337条 对未建立“掘探”一体化领导组织机构,没有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队组,处以队组500元罚款。

第338条 队组未建立井上、井下专门的“掘探”一体化管理制度及台账的,处以队长500元罚款,主管技术员300元罚款。

第339条 在进行特殊异常区探测时,施工队组必须按地测科跟班人员进行探测,如不按要求进行探测的,罚跟班队干200元,班长100元,相关人员50元,不听劝阻的加倍处罚。

第340条 掘进工作面的正常超前探测孔数不得少于3个,少1个罚队长300元,跟班队干、主管技术员各200元,班长100元,如不进行探测的,按事故进行追究。

第341条 各队组在规定的20米超前探测范围内超掘的,对队长处以200元/米的罚款,对跟班队干、主管技术员分别处以100元/米的罚款,对班长处以50元/米的罚款,跟班安全员处以100元/米罚款,超掘5米的按事故进行追究。

第342条 未按要求及时填写探测台账的,检查每发现一次罚队长200元,跟班队干、主管技术员各100元,班长50元。如没有进行填写的加倍处罚。

第343条 对弄虚作假,不按实际情况填写上报数据资料的,对负责任人及队组处以300元罚款,主管技术员处以100元罚款。

第344条 打钻后,原始记录要于次日及时送交地测科,否则,一次处罚队长200元,主管技术员100元。

第345条 因地测科在技术管理、现场管理上不到位,导致无计划揭露落差3.5米以上的断层或陷落柱时,处罚地测科科长300元;若因队组未按要求执行而导致无计划揭露落差3.5米以上的断层或陷落柱时,处罚队长300元,主管技术员200元,并按事故进行追究。

第346条 送交地测科的资料,地测科要对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如发现有异常,安排队组重新打钻,队组未进行打钻,处罚队组500元。

第347条 因钻探设备及配件供应不到位影响打钻,处罚机电科科长300元。

第348条 各相关科室要建立健全职责规定的有关制度,否则,处罚责任单位科长200元;无故不参加组织的检查,处罚责任单位科长100元。

第349条 安监处不按要求组织培训,每缺一次处罚科长200元。第350条 地测科未事先对含水构造体进行探测造成突水时,按事故进行追究。

第351条 破坏测点和中线标志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52条 每次使用中、腰线前都应认真检查,确保中、腰线准确无误,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第353条 不按中、腰线施工或发现中、腰线偏差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第354条 在现场标定中、腰线过程中,队组必须积极配合,跟班队干要协调好生产与标定中、腰线的关系,因配合、协调不好而影响标定或校正中、腰线时,给予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第355条 掘进或回采过程中出现地质条件变化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否则,给予当班跟班队干罚款50—100元。

第356条 综放工作面除排头架、排尾架及相邻的一组支架外,所有支架都应放煤,放顶煤要求尾梁能明显看到顶板石头,没发现一架不放煤或放煤不彻底,给予跟班队干、班长、验收员、放煤工各罚款50元。

第357条 综放工作面遇地质条件变化或特殊原因不能放煤时,必须报地测科。地测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同意随意不放煤的,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358条 综放工作面采煤机司机应控制好机组速度,使放煤作业与机组后滚筒的距离保持在20m以内,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各罚款100元。

第359条 综放工作面上刀煤放完之前不准提前拉后溜,否则,给予支架工100元,跟班队干、班长各罚款50元。

第360条 综放工作面在煤量大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后溜的开机时间,保证工作面放煤,每发现一次与该规定不符,给予班长、后溜司机各罚款100元。

第十节 生产技术管理处罚规定

第361条 工程技术人员、全矿职工要认真执行上级及公司有关安全技术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各级技术人员责任制,凡违反规定及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一律按“技术违章”论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362条 所有技术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没有职称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的属无证上岗,凡无证上岗者,一次罚款100元。对安排无证上岗的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300—500元。

第363条 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学习及现场落实,要严格执行潞安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规定。凡因编制及队组“五位一体会审”不认真,出现漏洞的,有一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公司组织的会审出现漏洞时,有一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364条 各科队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编制审批后要送公司有关单位存档备查,否则,每缺一份,罚责任人50元。安监处负责每月的不定期抽查规程、措施编制、运作情况及学习、考试和掌握情况,凡有不达规定要求或有一人不知、不懂规程措施的给予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300—500元。

第365条 全公司各单位要健全完善本单位技术档案,以及相应管理制度,装订成册,做到规范、齐全、无缺,否则有一处不符规定要求,每条问题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366条 按时参加公司召开的“技术工作例会”,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200元,迟到早退一次罚款50元。

第367条 按时按质完成“技术工作会议纪要”安排的工作,凡扯皮、不完成和延迟完成的,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给公司造成影响的给予双倍罚款处分。

第368条 认真贯彻执行公司《企业自有资金工程项目设计管理办法》、《生产设计管理办法》和《规程安全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有一项不按规定执行,一次给予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369条 各单位分管技术人员负责制定完善本单位各岗位工种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有一项不完善或未制定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5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处理。

第370条 不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时间完成技术革新任务指标的,给予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50—200元。

第371条 不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时间完成计划中的科技成果,给予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100—300元,并限期完成。

第372条 对技术管理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未按时整改的,每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373条 现场生产条件、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队技术员要及时修订、补充措施,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否则给予技术员、责任队干各罚款300—500元。

第374条 各单位的各类技术资料要由技术员同意装订成册。不完善、不成册的一次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

第375条 作业规程及措施的学习、考试及格率要达100%。凡有一人未学习、未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罚本人100元、技术员50元,擅自安排未学习、未考试,不懂规程、措施上岗的,给予责任队干、班长各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进行追查。

第十一节 生产事故处罚规定

第376条 生产一线单位发生事故,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对一时尚不能查出原因的事故,必须在30分种以内把事故概况汇报清楚,否则按事故汇报不及时,给予值班队干、跟班队干和当班班长各罚款100元。

第377条 采区运输系统发生事故,设备司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0分站以内向调度室汇报,值班队干必须在20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否则给予值班队干罚款100元、当班班长、设备司机各罚款50元。

第378条 主提升及地面煤仓系统发生任何一类停车,设备司机必须在停车5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一次不汇报或迟汇报罚款50元,停车超过15分钟,值班队干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清楚事故爱看,一次不汇报或迟汇报给予值班队干罚款100元。

第379条 供电系统发生事故,变电所值班人员必须向调度室汇报,超过5分钟不汇报,罚值班员50元,值班队干必须在15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事故概况,否则给予值班队干罚款100元。

第380条 辅助运输发生事故,运行设备司机何固定设备司机必须在30分钟和5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值班队干必须分别在40分钟和15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事故概况,否则给予设备司机罚款100元,值班队干罚款50元。

第381条 供科、供件和运料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保证供应时,必须提前向调度室汇报,否则因缺料、缺件、脱料造成停产事故,给予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承包集团罚款500元。

第382条 因作业点存在安全隐患或工程质量不达标等,被责令停产郑井盖,安全员必须在停产后5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否则给予安全员罚款50元。

第383条 各单位及设备司机,均不得隐瞒和谎报事故,发现一次给予值班队干、跟班队干各罚款100元,当班班长、设备司机各罚款200元。

第384条 无计划的停风、停电,作业地点的当班班长和跟班队干和安全员、瓦斯员必须在事故发生后5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否则给予每人罚款100元。

第385条 生产一线发生一次影响1小时以上的事故,生产二线发生一次影响30分钟以上的事故均要按每分钟10元进行事故赔偿。

第386条 主提升系统要严格按规定的运转时间执行,若达不到标准运转时间(影响时间包括顶仓时间),经区分责任后,按事故赔偿统一标准给予责任单位处罚。

第387条 辅助运输系统若不能按时、按质、按量经设备、材料等运送到制定地点,影响生产的产量、进尺给予赔偿(包括工资赔偿)有责任单位进行赔偿。

第388条 发生责任事故,经事故追查后,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按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第389条 凡采掘工作面发生的生产事故,除现场班长、跟班队干按汇报程序进行汇报外,现场安全员、瓦斯员也必须如实向调度室进行事故汇报,隐瞒不报一次罚款200元,汇报不及时(0.5小时以上)一次罚款100元。

第390条 “一级”生产责任事故,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处分,情节严重的活经济损失超过2万元以上者给予开除矿籍处分。

第391条 “二级”生产责任事故,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300—500元处分,情节严重的活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392条 “三级”生产责任事故,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处分 第393条 “一般”性生产事故案“赔偿”制度执行。第394条 “一级”、“二级”生产事故处理必须由事故单位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三级”生产事故按现场“单项工程开工”管理办法执行,“一般”性事故案现场“五位一体”开工制度执行,否则比照28条进行处罚。

第395条 在组织进行事故处理过程中,被通知到调度室待命人员,必须在15分钟赶到调度室,无故不到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通知不到罚款400元。迟到一次按5元/分钟进行罚款,并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批评。

第396条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室安排,服从调度室指挥,不得拖拉扯皮消极怠工,否则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造成事故或扩大安全影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二节 矿区交通管理处罚规定

第397条 为加强公司各种车辆的管理工作,防止和杜绝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矿区交通秩序,保障矿区交通安全畅通,否则,给予以下处罚:

1、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对事故责任者给予降薪或开除留用处分,并调离原司机工作岗位,同时负责赔偿10%的经济损失。给予单位责任人各罚款200—500元。

2、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事故责任者行政纪律处分,并负责赔偿10%的经济损失。

3、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事故责任人罚款200—3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负责赔偿10%的经济损失。

4、造成未遂事故的,给予事故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负责赔偿10%的经济损失。

5、凡因出私车造成事故的,一律按以上规定加倍处罚,支付全部赔偿费用。

6、凡在年内再次发生事故的,一律按以上规定加倍处罚。

7、凡在年内多次发生事故的,对事故单位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加倍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8、不准无证出车、不准带病出车、不准过度疲劳出车,如有违反,给予责任人罚款50—100元。

9、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100元。

10、违反载人、载物管理规定的;违反矿区通行规定,造成交通堵塞的,给予事故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1、对酒后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12、以上处罚规定与社会上有关部门的处罚不发生抵触,可同时执行。

第十三节 其他管理处罚规定

第398条 严格执行“规程措施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复查制”,并有复查记录。否则,有一处不符合给予有关负责人各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399条 严格执行矿环保设施管理办法。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各罚款100—300元,性质严重给公司造成影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

1、有环保设施而不能正常运行或擅自拆除设施的。

2、拒保、谎报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

3、单位和个人行为影响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第400条 按时按质完成交办的各类环保工作。未按时完成的,迟一天罚单位负责人50元,没有完成的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200—500元。

第401条 凡因个人违法劳动纪律、违反文明管理规定或个人行为不规范、扰乱了生产、工作和学习的正常秩序,给予责任人各罚款30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402条 凡因管理不到位或工作失误造成滋事、纠纷和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403条 同一事件违反多条规定,可合并执行。

第404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安全罚款全部纳入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安全奖励。

6.3.1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篇六

1.1 数据库需解决的问题

在前期对A大学学生奖惩管理系统的以研究中, 通过与各学院奖惩工作负责人交流沟通, 依据工作经验与实际需要, 对该数据库进行需求分析, 设计了数据库的功能模块。在实现的过程中, 构建数据库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如下:

1) 每学期一份评选结果汇总表 (Excel表) , 无统一格式以及所有数据的汇总, 导致依学生、就业单位及上级部门需要, 进行查询及各类统计时操作重复繁杂, 费时费力;

2) 违纪处分记录虽是统计于一张Excel表格中, 但是由于处分类别等字段的表述比较杂乱、院系名称因学校机构调整而前后有所不同等原因, 也无法满足校内其他部门 (如教务处、保卫处) 依据处分类别、处理或解除时间等分类查询及统计的需要。

1.2 数据库功能具体任务分析

针对以上问题, 着手开发了“学生奖惩数据管理”的小型数据库, 完善学生奖惩过程及结果的记录、查询及统计等管理工作。此数据库的建立采用Microsoft office Access 2007软件系统, 主要实现了以下功能:

1) 原始数据的导入 (Excel表格导入) , 充分利用现有教务系统中的已有相关基本数据信息 (如学院、专业、班级及学生等基本信息) 直接导入所建数据库中;

2) 依需 (如根据学生姓名、时间段、处分类型、获奖类别等) 进行各类查询及统计;

3) 对查询及统计结果生成报表, 并实现导出和打印功能;

4) 能够成为一个统一的系统, 应有一个启动窗口, 将各个功能统一控制;

5) 应具有一定的权限与加密。系统可使用表间关系中的完整性约束, 以保证数据的正确性, 另外还要为系统设置密码;

6) 为不同用户设定不同级别, 保证数据维护的统一性, 同时方便各部门依工作需要进行相关查询及统计。

2“学生奖惩数据管理”数据库的实施步骤

根据上述具体的问题及任务分析, 构建“学生奖惩数据管理”数据库的实施步骤与内容如下:

1) 建立数据库系统的实体模型;

2) 统一规范原始数据 (如综合奖学金及各类荣誉称号评选结果汇总表) , 包括字段名称及内容、格式等, 将各表中字段名称与现有教务系统字段名称修订为一致, 方便数据的正确导入;

3) 以“关系规范化”理论作为指导, 对组成数据库的各个二维表的结构进行设计, 将实体模型转换成关系数据模型;

4) 应用关系的“完整性规则” (实体完整性、参照完整性、用户定义完整性) 的约束机制, 保证各类数据的正确性与相容性, 极大提高该项工作的规范性与正确性;

5) 设计编辑各个表的窗体, 设计实现各类查询及查询窗体, 以及统计报表;

6) 创建主窗体, 使整个系统联系在一起;

7) 为系统设计权限及密码等。

3“学生奖惩数据管理”数据库实现的各功能模块示意

3.1 表间关系示意

如图1所示。

3.2 各部分功能窗体及报表输出示意

1) 启动窗体、子功能窗体

用户启动Access系统后, 直接进入“学生奖惩数据管理”, 即此窗体为启动窗体。

2) 信息编辑窗体

编辑学生基本信息的窗体如下:

3) 查询窗体

如根据班级查询获奖信息

4) 报表输出

获奖信息输入报表

3.3 操作说明

1) 用户启动Access系统, 出现启动窗体 (见图2) ;

2) 按照所需功能选择启动窗体上对应按钮, 如选择“系统维护”, 进入“系统维护”界面 (见图3) ;

3) 在“系统维护”窗体中继续选择所需操作点击相应按钮, 如“学生信息管理”, 进入“学生信息管理”的编辑界面 (见图4) ;

4) 若需使用查询功能, 退回至启动窗体, 继续使用切换面板的方法实现各项功能的层层调用, 如选择“奖学金评选功能”下的参数查询“获奖情况查询”, 系统则弹出相应的“输入参数值”对话框 (见图5) , 输入对应参数后, 显示出查询结果 (见图6) ;

5) 系统提供的报表输出打印功能, 如选择“报表打印”下的“获奖情况统计表”, 则可显示出所需信息的报表 (见图) , 经使用“打印预览”查看报表设计效果后, 打印该报表。

4 结束语

此数据库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学生奖惩管理工作效率及准确率, 并将在以后的使用中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 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现代化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

[1]陈玉红, 刘皓.对高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功能的描述与分析[J].制造业自动化, 2011 (3) .

[2]朱正礼.高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J].信息技术, 2007 (12) .

[3]卢湘鸿.Access数据库技术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4]申莉莉.数据库系统与Access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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