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条件(共11篇)
1.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条件 篇一
104-00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准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准
二、行政许可内容:审查核发新办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三、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条件:
1、企业的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产品质量、技术的规定,质量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生产负责人;
2、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当与所生产产品的要求相适应;
3、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生产、仓储场地和环境。企业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4、企业应当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并具备与所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能力;
5、企业应当保存与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
6、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第三类生产企业应不少于两名);
7、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内审员不少于两名(第三类生产企业适用)。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3份;
资料编号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和工作简历1份;
资料编号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1份复印件;
资料编号
4、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1份;厂区总平面图,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 1 份,有洁净要求的车间,须标明功能间及人物流走向;《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4份(拟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的企业适用);
资料编号
5、企业的生产、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的复印件1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 1 份,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1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内审员证书复印件 1 份(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适用);
资料编号
6、拟生产的相关产品标准和产品简介各 1 份,产品简介至少包括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的说明;
资料编号
7、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1份;
资料编号
8、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1份,包括采购、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入库、出库、质量跟踪、用户反馈、不良事件监测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文件;
资料编号
9、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1份,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资料编号
10、拟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 1 份,检测报告应是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的合格检测报告;
资料编号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1份,包括申请材料目录和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资料编号
12、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七、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使用 A4 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如有)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如有)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生产范围”符合第二类、第三类产品管理类别的规定;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任命文件应有效;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5、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出租方要提供产权证明)应有效;
6、企业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应有效;
7、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主要应包括采购、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入库、出库、质量跟踪、用户反馈、不良事件监测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文件;
8、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环境检测报告应有效;
9、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八、申请表格: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下载:
表格填写示范:申请表填写示范.doc
可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的办事指南区下载。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说明.doc
编号:104-001.doc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doc
九、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一楼业务受理处;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十、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一、行政许可程序:
备注:
1、以上办理时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依据省局《关于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和业务划分问题的意见》,“各市局办理组织实施的许可事项统一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GSP认证)”。
十二、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资料所需时间。
十三、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按有关部门批准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六、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 投诉: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条件 篇二
1 动物防疫条件行政许可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办对象、范围、程序、条件, 以及变更和有效期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 申请的条件。动物防疫行政许可是依相对管理人的申请而开始的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必须是向动物防疫行政主体提出;申请人要有明确的申请动物防疫行政许可的真实表示;申请的内容必须是针对动物防疫行政法中禁止的事项;申请人必须具有从事所申请许可的活动行为能力。
(2) 审查程序。申请的提出、受理、书面审查、实地审核、决定、许可证的颁发和对不予许可的解释。
2 动物防疫条件行政许可的内容
(1) 动物防疫条件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和性质。名称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性质为行政许可。
(2) 动物防疫条件行政许可对象和范围。对象为兴办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 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范围为饲养、经营、加工仓储、运输、屠宰、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和动物隔离观察。
3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 和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兴办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 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 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第二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4 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 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5 提交的材料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书 (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各种管理制度文本、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服务合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
6 办理程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范围、程序、条件及变更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象中要达到动物防疫的总体条件。
(3)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动物防疫条件的选址、布局、设施设备、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及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的人员、制度及档案等条件。
(4) 受理、审核、颁发。收到申请书 (表) 后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 审核合格的颁发该证照。不合格的给出书面说明理由。
7 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所有程序。
8 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不收费。
9 动物防疫条件行政许可的期限
3.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条件 篇三
答: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关于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核发的异同
行政许可,只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具有这么几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在行为类别上,行政许可是一个依申请进行的管理型的外部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性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管理,这是与行政审批最大的区别。因为行政审批针对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内部行为。二是在行为性质上,行政许可是一种准予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行为,表现为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资格和行使权利条件的审查核实,凡是符合资格和条件的,就准予从事某种特定活动。可以说,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而言不是一种可随意处置的权力,而是责任,行政机关有责任为许可申请人实现其权利提供相关服务,如对相对人的申请必须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一旦批准后,要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等。
行政审批,则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事务的审批(比如对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审批)或者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事项的审批(比如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申请的审批)。两者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2002年8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中就指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不适用本法”。这是有关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不同之处的比较权威的解释。
至于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它只是对既存事实状态的一种确认或认可,通过审核,使其得到法律上的认可。行政核准,是指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也就是说它不像许可一样是准予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而只是对是否达到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状况或条件的确认。
至于核发,是许可最后的一步,即当事人取得行政许可批准后,交纳相关费用,由有关部门核发相应的权利证照。
补充一点:关于行政审批,在国务院开展国家机关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过程中,就专门设立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审批项目两类,分别进行清理。当然,这只是许可和审批的一种狭义的区分。就学理上而言,广义的行政审批包括了对内部的审批和对外部的审批,行政许可实际上是广义的行政审批的其中一种形式。如果你不是专门就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这一工作所涉及的许可和审批事项进行区分探讨的话,那么二者的区别就只有一个,那就是行政审批的范围比行政许可大,包括了对外和对内两种审批行为。
---------审核一般代表制单的人确认这个单据可以继续流转到下一个流程了 复核就是再次审核的意思,既 重复核实
审批一般用于工作流,比如需要提交到领导审批,部门主管审批,有多级人参与的审核叫审批
项目建设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7387 更新时间:2010-3-31
(一)审批制
1、审批范围。审批制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2、投资内容。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3、投资方式。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
4、审批权限。省发改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省级和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重大项目应当进行专家评议。咨询评估没有通过的不予审批。
政府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的10%。确需超过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按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由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
(二)核准制
企业投资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所列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均应当向当地投资主管
请求核准。
进行核准的项目,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资质的机构编制。
(三)备案制
凡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四)三者的区别
备案制、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的中小项目。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是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因素。第三,程序环节不同。过去的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而核准制、备案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一个环节。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设想、选择、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次序的法则。
基本建设项目一般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的工作程序: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结合行业和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提出项目建议书;
2、在勘察、试验、调查研究及详细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根据项目的咨询评估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决策;
4、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文件;
5、初步设计批准后,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6、组织施工,并根据工程进度,做好生产准备;
7、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投产,交付生产使用;
8、生产运营一段时间后(一般为两年),进行项目后评价。
目前我国基本建设程序的内容和步骤主要有:前期工作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工作;建设实施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阶段和后评价阶段。
(一)前期工作阶段
1、项目建议书:是要求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是投资决策前对拟建设项目的轮廓设想。
2、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一经批准,即可着手进行可行性研究。是指在项目决策前,通过对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经济等各方面条件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各种可能的建设方案和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并对项目建成后的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的一种科学分析方法,由此考察项目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实用性,经济上的盈利性和合理性,建设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3、设计工作:一般建设项目(包括工业、民用建筑、城市基础设施、水利工程、道路工程等),设计过程划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1)初步设计(基础设计)。初步设计的内容是指项目的总体设计、布局设计,主要的工艺流程、设备的选项和安装设计,土建工程量及费用的估算等。
(2)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绘制出正确、完整和尽可能详细的建筑、安装图纸。
(二)建设实施阶段
1、施工准备。一是开工建设前的准备。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征地、组织设备、组织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等;二是项目开工审批。向项目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申请项目开工审批。
2、建设实施。主要确定项目新开工建设时间;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额;生产或使用准备等。
(三)竣工验收阶段
1、竣工验收的范围。按照上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运转和生产考核能够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都要及时组织验收。
2、竣工验收的依据。依据是经过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招标投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过程的设计修改签证、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及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3、竣工验收的准备。一是整理技术资料;二是绘制竣工图纸;三是编制竣工决算。竣工验收必须提供的资料文件有:项目的审批文件、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程竣工审计报告、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4、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建设项目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大中型、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项目、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四)后评价阶段
建设项目评价是工程项目竣工投产、生产运营一段时间后,再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系统评价的一种技术经济活动。
项 目 投 资 管 理
(一)政策管理
1、用地审批
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决定,土地预审成为各类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必备文件。对属于国家限制用地目录中涉及的农林机械等14个行业112类建设项目,国土部门实行有条件供地,投资主管部门实行有条件审批、核准;对属于禁止供地目录中所列的钢铁、建材、高档别墅等15个行业96类建设项目,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进行项目批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按照国家现行的土地管理政策,建设用地按两种方式审批。一种是城市(城镇)分批次用地,是指城市(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审批。我省此类用地除兰州近郊四区需上报国务院审批以外,其他市县一个批次征收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由省政府审批。另一种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规划确定项目(主要指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这类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批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级别相一致。省政府和国务院在审批建设用地时。按法律规定收取两种规费,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两部分内容。《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要求:(1)除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项目,全省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或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根据国家环保总局14号令《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应该编制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由省环保局视情况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环保局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冶金、建材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都应由市州环保局审批。(5)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方环保部门审批的,必须提前征求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的意见。
3、项目审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在审计目标上,重点突出绩效审计,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不仅仅局限于监督财务收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性方面,而是要将项目建成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重点揭示和查处因盲目决策、管理不善、虚假帽领等形成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及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等问题。
(二)程序管理
1、投资计划。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进展和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和转下投资计划。
2、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文件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或调整概算总投资。确需调整概算总投资或对变更建设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事项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并实行合同管理。
从2007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将执行新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凡审批或核准项目,可研报告或申请核准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有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政府投资部门的批复文件中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内容。凡是可研报告或申请核准报告没有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政府投资部门不予受理;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或核准,更不得开工建设。
3、项目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独立稽查。稽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督。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进行财务监督,对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和工程实施等进行审计监督。建设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政府投资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4、后期管理。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于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按规定报请验收。
4.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条件 篇四
工厂条件不合格项整改报告
国家防爆电气生产条件审查组:
防爆电磁阀系列产品是我公司的主导产品,为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11年3月15日,贵小组到我公司进行了生产条件实地核查。经现场核查,共发现了5个不合格项,为此,我们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积极进行了组织整改,已将不合格项全部关闭。现将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1、机械秒表未计量检定,不符合2.3.2条
1.1、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标准规定:动作试验属出厂检验项目,关闭时间需用秒表测量。但质检人员提供的秒表未按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的要求进行送检。不符合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的要求,也不符合企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要求。
1.2、整改措施
立即停止使用该秒表,及时将该秒表送济南市计量检定所检验,并已列入公司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为避免发生类似事件,已责成质检部计量检测人员对公司全部计量器具进行了排查,未发现有其他在用计量器具不在检定有效期内的情况。
2、检验人员试验操作不熟练,应加强培训,不符合3.5
2.1、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标准规定:动作试验属出厂检验项目,审查组人员要求质检人员现场进行耐压试验的操作。该质检人员未将装有线圈的电磁头装配在成品上即进行耐压试验操作,且操作过程中未对线圈引线采取适当的固定,而是将两引线直接连接,无法保证试验的准确性。
2.2、整改措施
组织检验人员学习了《电磁阀成品绝缘强度测试操作控制程序》,并要求检验人员严格按操作程序要求正确操作,保证了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同时要求检验人员正确判定和记录检测结果,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合格。
3、备案的企业标准超有效期,不符合4.1.2
3.1、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使用的企业标准备案日期为2007年11月23日,企业的标准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2010年11月22日。现使用企业标准已经超出有效期,需重新备案。
3.2、整改措施
技术人员查阅了与企业标准有关的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最新版本,对企业标准引用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依照标准备案登记的要求编写了标准编制说明,填写了标准复审备案申请表,新版备案企业标准近期即可完成。
4、浸漆过程工艺文件不完善,工艺参数不明确,不符合4.2.2
4.1、存在的主要问题
(a)工艺文件的要求与实际进货的产品规格不符。线圈绕制浸漆工艺规程3.1条款规定使用QZ-1/155级薄漆膜漆包铜圆绕组线,而在实际采购的是QZ-2/155级厚漆膜的漆包线。
(b)线圈绕制浸漆工艺规程工艺参数不明确,不便于指导操作。规程里规定线圈绕制前应根据线圈规格型号和图纸技术要求选择合格的骨架和漆包线,并未将具体的漆包线规格与骨架型号在规程里明确。
4.2、整改措施
(a)已修改线圈绕制浸漆工艺规程,将规程第3.1条“线圈绕组线采用GB6109.1、.GB6109.2规定的QZ-1/155级漆包铜圆绕组线”改为“线圈绕组线采用GB6109.1、.GB6109.2规定的漆包铜圆绕组线,规格符合图纸技术文件的要求。”
(b)已修改线圈绕制浸漆工艺规程,添加了每种型号规格的产品所使用的骨架型号与漆包线型号、线径等相关工艺参数。
5、工艺流程图不完整,质量控制点设置不合理,不符合5.3.1
5.1、存在的主要问题
(a)工艺流程图未将防爆壳、非磁管组件隔爆面的加工等列入关键工序,也未按关键工序对其加工过程进行控制。
(b)电磁头装配工序未体现线圈绕制浸漆过程,也未将其列入关键工序。
5.2、整改措施
(a)修改工艺流程图,将防爆壳、非磁管组件隔爆面的加工列入关键工序。组织工艺人员编制了防爆壳、非磁管组件的加工工艺卡片,并组织操作工人认真学习、严
格执行。在要求工人按工艺卡规定的加工参数进行加工的同时,加强工艺纪律检查,从生产过程环节严格控制关键尺寸的加工质量。
(b)修改工艺流程图,把电磁头装配工序细化,加入线圈绕制浸漆过程,并将其列入关键工序,并按关键工序的要求严格控制线圈绕制浸漆过程,做好相关记录,确保线圈质量符合图纸和标准,满足产品质量逐步提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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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条件 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贷款卡行政许可管理,依法实施贷款卡行政许可年审项目,及时更新借款人基本信息,全面反映借款人资信状况,保障借款人信贷融资的正常进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就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范围
持有贷款卡的借款人(境外担保企业和自然人除外)均需参加年审。
二、年审时间
贷款卡的有效期为一年,新办贷款卡的有效期以《贷款卡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时间为起点计算,年审合格贷款卡的有效期以最近一次《贷款卡年审合格决定书》发放时间为起点计算。借款人应在贷款卡有效期届满前到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卡管理部门办理年审手续。人民银行对贷款卡实行日常年审,对每个借款人的贷款卡年审每年受理一次。
三、年审程序
(一)下载并填报年审资料
借款人应登录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网站http://changchun.pbc.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下载《征信——贷款卡年审材料下载》,填报《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年审申请书》、《借款人财务报表电子模板》。借款人基本信息如有变更,需在《行政许可年审(变更)申请书》中填报变更项。
(二)现场申请
借款人持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年审所需全部资料及按要求填制的申请书、按电子模板打印并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以光盘存储按模板录入完整的电子数据,到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卡管理部门申请贷款卡年审。
(三)受理
人民银行对借款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借款人,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借款人依法发放《受理贷款卡年审申请通知书》。
(四)核准
人民银行经过审核,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审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并对年审合格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卡年审合格决定书》。对年审不合格及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贷款卡年审的借款人,人民银行将暂停其贷款卡的使用,金融机构将不再为其办理新的信贷业务。
四、年审需提供资料
(一)借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有效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机构信用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单位上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含期初数、期末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含上期实际数、本期实际数)、现金流量表。
4、经办人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有对外投资情况的,需提供投资单位机构信用代码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投资单位较多,只需提供前十名被投资单位相关复印件。
6、贷款卡及上《贷款卡年审合格决定书》,未曾参加过年审的提供《贷款卡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按要求填写的《行政许可年审申请书》、按电子模板打印并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以光盘存储按模板录入完整的电子数据。
(二)借款人发生以下要素变更,须同时提供相关变更资料
1、借款人名称、住所、营业期限发生变更时,需提供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注册资金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
3、投资人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及变更后的投资人身份证明材料。企业投资人需提供投资人机构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资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投资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借款人性质发生变更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借款人改制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意事项
1、借款人应保证所提供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对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借款人,人民银行将其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办人的失信情况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补办年审的借款人,须同时提交所有未参加年审年份的财务报表,填报电子模板。超过3年的,可只补办最近3个。
3、填制财务报表电子模板过程中不得修改校验公式。
4、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来往内地通行证、临时身份证、外国人居留证、警官证等。
5、所有提供资料的打印或复印件均须为A4型纸。
六、办公场所
1、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受理长春市区(不含双阳区)借款人的贷款卡年审业务。
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2171号,吉林省金银珠宝城二楼。业务咨询电话:88572358;88926630 举报监督电话:885727082、中国人民银行双阳支行负责受理长春市双阳区借款人的贷款卡年审业务。
地点: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1555号。业务咨询电话:84222428;84222243 举报监督电话:842232533、吉林省内其他受理场所详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示。
6.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条件 篇六
一、选址
二、去工商局核名拿到核名通知书
三、做环评批复(可以找环保局的环评所,或者找当地的代办环评批复的公司操作)
四、取得营业执照 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
五、进设备试生产
六、进行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检验-----发证
7.贷款卡发放核准实施条件公示 篇七
一、项目名称
贷款卡发放核准
二、实施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松原市中心支行
三、承办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松原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
四、项目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1号)
五、实施条件
(一)信贷业务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况的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二)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申领贷款卡。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在全国通用。一个借款人可申领一张贷款卡。贷款卡编码唯一。
(三)中国人民银行在办理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申请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应按下列要求如实向人民银行提交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效身份证件可是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官证、士兵证、来往内地通行证、临时身份证、外国人居留证、警官证等。下列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须为A4型纸。
A、企业法人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经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自申请之日起15年内成立的单位,须提供与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相符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5、企业出资人须提供出资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出资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若出资股东较多,只需提供出资额前十名出资人相关复印件);
6、本单位上决算报表及最新的季度财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含期初数、期末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含上期实际数、本期实际数)、现金流量表];
7、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9、有对外投资情况的,须提供被投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被投资单位较多,只需提供前十名被投资单位相关复印件);
10、按要求填写的申请书及相关电子模板。
B、事业单位法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经事业单位管理局年审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经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须提供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本单位上决算报表及最新的季度财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含期初数、期末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含上期实际数、本期实际数)、现金流量表];
5、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有对外投资情况的,提供被投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被投资单位较多,只需提供前十
名被投资单位相关复印件);
8、按要求填写的申请书及相关电子模板。
C、企业非法人、个体工商户等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经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本单位上决算报表及最新的季度财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含期初数、期末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含上期实际数、本期实际数)、现金流量表];
5、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批准或承诺文件;
6、营业执照中有注册资本的,自申请之日起15年内成立的单位,须提供与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相符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7、营业执照中有注册资本的,企业出资人须提供出资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出资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若出资股东较多,只需提供出资额前十名出资人相关复印件);
8、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9、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10、有对外投资情况的,提供被投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被投资单位较多,只需提供前十名被投资单位相关复印件);
11、按要求填写的申请书及相关电子模板。
D、为企业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提供以下资料:
1、担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金融机构出具的有效担保意向书(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按要求填写的申请书。
E、其他借款人办理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申请需提交资料:详见《特殊借款人办理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所需材料的补充公告》
空白申请书及相关电子模板可到当地人民银行贷款卡管理部门现场领取或登录松原市政府网站下载(通过首页“重要公告”栏进行下载)。
六、发放核准程序
(一)借款人按照要求准确、完整填写申请书及相关电子模板。
(二)借款人按实施条件要求,持申请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所需全部材料,到当地人民银行贷款卡管理机关申请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
(三)人民银行对借款人提供材料的齐全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借款人依法发放《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四)人民银行审核无误,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贷款卡。
贷款卡经人民银行赋予贷款卡编码和借款人确认密码后即生效。根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未参加贷款卡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借款人,人民银行将对其所持贷款卡进行暂停处理。借款人补办贷款卡年审获得《贷款卡年审合格决定书》之日起暂停自动解除。
七、贷款卡其他核准事项详见《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相关业务公告》
八、贷款卡年审核准相关事项详见《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年审通告》
九、办公地点:松原市宁江区临江东路4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七楼。
十、联系电话:业务办理电话:0438-3118128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松原市中心支行
8.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置条件 篇八
1、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现场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现场施工条件勘查表
4、已确定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企业备案表,施工组织设计
5、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地勘报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备案登记表、环评、节能审查、抗震设防审查证书、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查书、缴纳费用办理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6、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受监证明。
7、监理手续:建设监理合同
8、建设资金已落实:银行出具的本工程资金证明;
9、消防审查:消防审查意见书
10、环评报告、安评报告,1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9.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条件 篇九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流程: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困难,独立申请通过的可能性很小,所以建议寻找公司办理,金三科技-专业游戏资质顾问,可以为您解决难题!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材料:
1、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2、机构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4、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 份证明;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条件 篇十
1营业执照副本及给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注册资金150万元以上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2人以上(从事电力专业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有中,初级技术职称)简历表和照片及职称复印件
5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中员共5人以上,电力相关专业初、中级以上的技术人员(2人以上(提供身份证与职称证件)
6电工人数10人以上(高压5人以上,特种2人以上,准备电工证、身份证)
11.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条件 篇十一
目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单位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单位(机构)较多,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按照便民的原则,现对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的单位,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有关资料。
二、特种设备许可单位在提交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时,至少一式两份,申请经许可审批机关正式批准后,一份由审批机关留存,一份由审批机关交下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单位因名称、地址等变更提交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证明文件(包括改制的批准文件和变动前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以质检总局名义颁发特种设备(核准)证的证书变更,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原单位(机构)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原因、原许可(核准)证编号、颁发日期、变更后的具体内容等情况写明,报质检总局,并交回原许可(核准)证、明细表、备案表。填写范围
1.1 单位发生更名、地址变更等变化,需要更换相应的许可(核准)证的,应当填写此本申请表,申请办理变更许可(核准)证。
1.3 单位申请增加许可项目(如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或设备种类(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不填写此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核准)申请手续。
1.2 对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其产品的主体材料、结构、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发生变更,但其许可证(核准)证书的内容不发生变化,并没有将产品规格随同许可证以明细表列出的,不需要填写此表,另按相关规定申报。
1.3 由型式试验来决定产品制造许可,其许可的产品类别(类型)、品种(型式)、参数(型号),一种是在制造许可证及其所附的明细表中列出,另一种采取备案形式,因其改变需要更换许可证及其明细表或者重新备案的,应当填写本申请表,并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1.4 目前,因工作需要,将现有的不同许可(注册)、批准等证书换为统一的许可(核准)证书的,如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转换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不填写此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2.申请表的填写
2.1 原单位(机构)名称:填写申请单位(机构)的名称,如是变更单位(机构)名称,则填写变更前的原单位(机构)名称
2.2 变更项目:填写变更的项目,如单位更名、地址变更、增加型式试验产品等。
2.3 变更原因:对单位更名可填写产权变更等;对地址变更可填写单位搬迁等;对增加型式试验的产品可不再填写。
2.4 原许可(核准)证编号:变更前原许可(核准)证编号。
2.5 颁发日期:原许可(核准)证颁发的日期。
2.6 变更后的具体内容:对于单位更名填写更名后的单位全称(与公章和法人证书一致);对于地址变更填写变更后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路、号)等;对于增加产品品
种(型号)可填写具体的种类、类别(类型)、品种(型式)、型号、参数等,填写不下可另附表。
2.6 提交的文件资料:更名、地址变更,提交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增加新型式试验产品,提交由批准的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原许可(核准)证、注册证书及其明细表或者备案表,(包括正本、副本);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说明。
制造单位发生产权变更、地址变更、增加型式试验产品,由申请单位提交其质量体系、条件变化情况的说明材料,已经实施监督检验的,应当有负责该单位产品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的验证意见(按照有关规定,生产单位质量体系、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报告)。是否进行审查或者补充进行鉴定评审,由受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决定,需要进行审查或者补充进行鉴定评审的将另行通知申请单位。
由于名称、地址变更,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在文件资料名称中注明提交的资料名称。
2.7 单位法定代表人:填写与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一致的法定代表人。
2.8 单位公章:变更单位(机构)名称,应当盖注变更后的单位(机构)名称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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