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信用考核办法(共6篇)
1.青岛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信用考核办法 篇一
郑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试行)
(郑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2011年1月8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河南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设立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在郑州市律师事务所依法实习的人员进行考核。郑州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活动,应当接受郑州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考委会实施考核活动时,分若干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组组长原则上由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三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须经市律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协提出书面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四)《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
(五)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六)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名确认的实习人员《实习月志》;
(七)律师所确认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
(八)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九)河南省律师协会及郑州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纪律执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如实评价。
上述第八项所述“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等。
实习期满6个月内确因客观原因不能申请考核的,需向郑州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递交延期考核申请,经考委会批准可酌情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实习期满6个月内无故不申请考核也未递交延期考核申请的,交回原实习证,重新申请实习。
第五条 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郑州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条 在考核过程中,考委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测评,考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实习人员掌握《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基本知识情况;
(三)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及执业行为规范情况;
(四)实习人员实习项目完成情况;
(五)实习人员掌握与实习项目相关的业务知识情况;
(六)实习人员遵守实习纪律情况。
第七条 考委会对实习人员考核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材料审查。考委会对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考委会可要求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说明、解释或补正。
(二)实地考察。考委会可对实习人员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工作档案等进行实地考察,对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了解,或对实习指导律师进行访谈。
(三)综合素质测评。考委会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品行、执业操守及实务训练内容等情况进行综合测评。
第八条 郑州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考核的程序为:
(一)郑州市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的考核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移交考委会,考委会根据申请考核人员的数量等情况将考核人员随机划分为若干考核小组,每个小组由3—5人组成。考核小组接受申请材料后,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人员如发现被考核人员为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的公正进行时,考核人员应当回避。
(二)考核小组成员应当进行合理分工,对实习人员申请考核的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审查意见。
(三)考核小组可对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察,做出考察意见。
(四)在对实习人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实地考察并认为合格的基础上,考委会对实习人员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做出测评意见,测评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考核组组长主持并宣读指导语,然后开始提问,测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
2、测评主要由考核组长发问,其他成员可就有关情况进行追问。
3、考核组成员根据实习人员回答问题的情况评分。
4、测评结果采取当场公布的方式。
(五)考委会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测评意见,由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确认。
(六)郑州市律师协会对考委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如在公示期内接到有问题的举报或投诉,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对举报或投诉进行调查核实。
(七)经过公示,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当对实习人员考核结果出具正式的考核意见,由郑州市律师协会会长签字确认。
第九条 实习期间,考核委可以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随时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实习人员档案。
第十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考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通过考委会审查;
(四)通过考委会的测评和考核,被评定为合格,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及郑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郑州市律师协会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郑州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情况要求实习人员再次参加集中培训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完成相关实习项目或再次参加综合素质测评,待再次集中培训合格或完成项目
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一)未完成集中培训项目或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未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或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为不合格的;
(三)未通过考委会综合素质测评的。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处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单独或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单独或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单独或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七)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律师实务训练项目的;
(八)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九)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的;
(十)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十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或者挂名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但实际在另一单位工作的(兼职实习人员除外);
(十二)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的;
(十三)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五)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十六)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七)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十五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郑州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河南省律师协会和郑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律师协会或郑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在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郑州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郑州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青岛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信用考核办法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各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对信用工程建设工作认识,全面深入推进信用工程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经验交流会的要求,制定本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在各基层农村信用社正确执行ⅩⅩ县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ⅩⅩ县联社)服务“三农”为根本经营管理的理念,通过考核评价,切实做好“信用工程”建设工作的各项基础工作,努力提高贷款农户建档、信用等级评定的覆盖率,把农户小额贷款这一违约率低、收益高的品牌业务做实、做精,使之真正成为ⅩⅩ第三条
考核评价对象为辖内各基层农村信用社;考核评价指标分为信用工程基础工作指标和信用工程经营工作指标;根据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考核评价结果将纳入ⅩⅩ县农村信用社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章
考评机制及标准
第四条
ⅩⅩ县农村信用联社成立信用工程建设工作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各基层信用社的考评工作。联社主任为组长,联社副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联社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联社信贷管理部,负责各基层信用社考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考核指标 县农村信用社的拳头产品。
(一)基础工作考核指标为:
1、是否有信用工程工作目标;是否落实专人负责;
2、是否成立信用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3、是否有联社信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4、是否建立三级档案;
5、是否定期召开信用工程工作会议、有无会议记录;
6、推行“村支书信贷协管员”制度落实情况。
(二)信用工程经营工作指标为:
1、农户建档率;
2、农户评定覆盖率;
3、农户贷款覆盖率;
4、贷款农户评定增长率;
5、农户贷款增长率;
6、贷款农户增长率;
7、农户当年贷款到期还贷归还率;
8、信用村、乡(镇)覆盖率;
9、农户不良贷款清收率。
第六条 本考核办法为百分制,基础工作占20分,经营工作占80分。考核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60分至85分的为合格,85分以上为优秀。
第七条 信用工程建设工作采取按季度报送相关指标到联社信贷管理部,进行考评。考评优秀者联社通报表扬,并作为年终先进集体评比条件之一;考评不合格者将纳入绩效考核评定扣分,通报批评,取消先进评比资格。
第八条 信用工程建设工作中的农户贷款(含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及其它农户贷款)发放额、收回额、沉欠贷款清收额、村支书信贷协管员报酬兑现等数据必须与会计部门、资产风险部门数据一致,考评工作相关指标列入次年真实性审计检查内容。
第九条 第十条
第三章
附
则
3.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考核办法 篇三
律师执业考核办法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加强对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执业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所有本所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本所律师执业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级。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因病暂停执业的。
三、律师执业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五、律师执行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收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收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收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六、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拒不参加执业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只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
八、律师参加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本所提交上一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四)省、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律师经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事务所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本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经全所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律师执业考核规则》的规定实行。
4.青岛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信用考核办法 篇四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设备工程监理、设备工作设计和制造工作,业绩突出,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2002年底前评聘工作技术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现在设备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和
(二)中各一项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技术专业中专学历,连续从事设备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制造或监理工作满25年。
2、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连续从事设备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制造或监理工作满20年。
3、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设备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制造或监理工作满10年。
(二)业务经历:
1、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1项国家大型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重要设备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或监理工作。
2、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国家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省部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主要设备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中主要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或监理工作。
3、获得有关设备工程专业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获得2项设备工程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及以上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5、获得3项设备工程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及以上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设备监理工程师
二、考核认定组织
由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共同成立“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全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人员由本部门统一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中央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管理的企业专业人员申报,由本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经同级人事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领导小组审核合格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函。
(二)填写好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2)。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主要文件签署证明的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国家对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和人事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人事部门,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材料按名次顺序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备监理工程师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审核申报人员各种证明文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奖证书等)时,须审核原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时,可送复印件。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
(六)各地区、各部门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并在设备工程监理机构从事设备工作监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5.青岛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信用考核办法 篇五
建质[2007]18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
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括县级市)不少于3人;
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
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七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
(一)(二)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的,可不受上述
(一)(二)中1条件限制。
第八条 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同级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机构和人员初次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对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
对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条 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工程监督覆盖率、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四)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五)所监督区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
(六)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所监督项目的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四)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
(五)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组织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实
施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培训工作。考核程序、绩效评价以及具体实施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第六条有关规定的;
(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报告的;
(三)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第七条有关规定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监督报告的;
(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六)其它失职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调整和充实力量。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限期培训后,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属严重监督失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6.青岛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信用考核办法 篇六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从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从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是指接受招标(采购)人的委托,以招标(采购)人的名义,进行政府采购及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货物(设备、材料)等招标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
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源交易管理办)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从业行为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及内部管理情况;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道德、执业能力和履行职责等情况。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代理招标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虚假招标、串通招标、规避招标等情况;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代理业务,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图章等行为;是否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等情况;
(二)内部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代理业务档案管理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情况等。
(三)执业道德: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情况等;
(四)执业能力和履行职责情况: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公开招标过程中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三章
考核办法、计分标准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以综合考评和项目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核分=综合考评分+项目评价分。其中综合考评分为40分,项目评价分为60分。
如招标代理机构在考核期(年)内无代理业务的,不进行考核和项目评价,其考核分直接按60分计算。第七条
综合考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资源交易管理办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考核结果进行计分。具体分值:A级40分;B级30分;C级20分;D级10分。
如无行业主管部门考核,综合考评由市资源交易管理办负责,市资源交易管理办组建考评小组在年底对各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考评,总分为40分。
第八条
项目评价分是指年内代理机构所代理的各个项目评价分的平均值。计算公式为:项目评价分=考评期内各个项目评价分的总和/项目数量。
第九条
单个项目评价分的计算方法。单个项目评价分总分为60分,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招标阶段,从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公告发布起至合同备案为止的工作和服务情况,进行的量化评价,由市资源交易管理办(市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对每个项目进行量化评价。
第十条 市资源交易管理办项目监督人、市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经办人,负责对单个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负责录入考核系统。
第十一条
因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导致招标失败的项目,经市资源交易管理办查实与认定,其项目评价分得零分。非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导致招标失败的项目,不进行项目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单个项目评价结果每季度汇总后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工作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即时进行考评;每年初公布上一考核结果。考评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减分制。考核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75分(含75分)以上的为B级、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作为评优、业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业务开展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一)被评为A级信用的招标代理机构,将给予通报表扬及加20分奖励,下一考核基本分为120分。
(二)被评为C级信用及考核期内无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由市资源交易管理办责令其限期整改,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信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资源交易管理办提交整改措施和承诺书,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从业人员需接受专项招标代理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被评为D级信用的招标代理机构,市资源交易管理办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信用考评结果公布后半年内停止其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招标代理业务,期满后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从业人员需参加专项招标代理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本单位考评结果有异议的,自考评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资源交易管理办书面提出,并要详细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否则不予受理。市资源交易管理办经过调查后认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资源交易管理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考评计分表.doc
代理项目评价分.doc
招标代理工作评价统计表.doc
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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