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停工处理意见

2024-11-19

关于规范停工处理意见(8篇)

1.关于规范停工处理意见 篇一

关于规范行风监督员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行风监督员工作,保证监督员正确履行职责,科学、客观、公正地做好行风监督评议,推动全所行风建设持续深入开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监督员的标准

1、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关心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

2、作风正派,处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3、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及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语言表达能力,熟悉聘请部门(单位)或行业的业务工作;

4、能经常深入基层,体察社情民意,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

5、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6、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并能按照要求参加活动。

二、工作职责

(一)监督员工作职责:

1、对聘请部门(单位)或行业的行风建设进行监督;

2、广泛收集群众对聘请部门(单位)或行业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聘请部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3、督促聘请部门(单位)或行业对监督评议中的问题进行整改;

4、帮助聘请部门(单位)或行业宣传行风建设的有关规定、目标和任务;

(二)聘请部门(单位)或行业工作职责:

1、对监督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及时提供有关政策、业务等方面学习资料,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保障条件;

2、指定专门科室负责监督员的活动与管理,制定活动计划,指定专人与监督员联系,不定期组织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3、加强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为他们参与监督活动和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保证;

4、推动监督员在全所行风建设工作中发挥纠风信息员作用。

三、工作纪律

1、聘请部门(单位)或行业不得向监督员赠送财物及有价证券、购物卡等,不得安排监督员到营业性场所进行娱乐活动,不得以考察调研等名义邀请监督员公款旅游;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督员的监督评议工作;不得对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进行刁难或报复等。

2、监督员在开展监督评议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干预聘请部门(单位)或行业正常工作;接受聘请部门(单位)或行业的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参与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接受有可能影响监督评议工作的宴请等;向聘请部门(单位)或行业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利用监督员身份谋取私利;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监督评议材料;违规向聘请单位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其他损害监督评议工作的行为。

3、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单位)和行业在纠风工作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监督员,聘请部门(单位)或行业要及时予以解聘,并报县纠风办备案,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告知监督员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四、权利与义务

在开展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期间,监督员有以下权力:

(一)了解权。监督员有权调查了解被评议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被评议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方面的举报、投诉。

(二)评价权。监督员根据市民政局政风行风评议领导小组的安排,自主地对被评议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方面情况进行评价。

(三)建议权。监督员对在政风行风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被评议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四)监督权。监督员有权督促检查被评议单位政风行风问题的整改情况。

监督员有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监督员职责,正确行使权力,按照政风行风工作的具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应邀参加市民政系统召开的有关会议,听取有关政风行风建设的政策规定、工作计划介绍和情况通报,并按时完成评议任务。

(二)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道、正派,对被评议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保证评议质量。

(三)严肃纪律,注意保护反映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被评议单位泄露反映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同时,要注重廉洁自律,维护监督员的自身形象。

2.关于规范停工处理意见 篇二

附:

《关于促进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和汽车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 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行业市场体系, 促进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提升,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07号) 、《汽车贸易政策》 (商务部2005年第16号令) 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2号令) 等相关规定, 经省政府同意, 现结合我省实际, 就促进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有序发展的原则, 综合考虑各地区域特点、汽车保有量、有利于报废汽车集中拆解和规模化经营等因素, 对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布局。到2020年, 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发展到32家左右。

二、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应当符合商务部门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鼓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本着就近便民、完善网络、有序竞争的原则, 积极完善本地区报废汽车回收网络。鼓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积极开展上门服务, 方便车主交售报废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在本地区回收网络基本完善的前提下, 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可依法在全省范围内设立回收网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委托其他不具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回收网点, 应报网点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设区市设立回收网点, 同时报企业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回收网点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企业派驻人员。

四、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 应与其强制报废截至期限一致。距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 (含1年) 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设区市行政区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具备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办理该机动车注销登记。

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严格遵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规范开展回收拆解经营活动。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 对回收的报废汽车逐车登记, 并录入报废汽车信息管理系统。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 应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价格公示牌, 禁止报废汽车回收不正当竞争。

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建立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再生利用全过程实现即时监控。对厂区车辆出入口、拆解作业区、产品 (半成品) 贮存区、污染控制区等关键区域, 做到24小时实时监控, 并与监管部门联网。视频监控画面应能清晰辨别工人操作, 监控录像应按照监控点位分别采用硬盘方式进行存储, 录像保存时间至少为1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建立环境监管台账, 包括企业不能深度处理 (不可回收利用) 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拆解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同时建立危险物管理台账, 重点记录各类拆解后产生的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和数量、出入库时间、贮存、处置、利用等情况。定期向所在设区市环保部门报告上一季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及其贮存、处置、利用等情况。企业环境监测报告和经营情况记录应至少保存3年。

六、切实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商务、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加强沟通, 密切配合, 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通报机制, 从报废汽车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拆解市场整治、路面巡查等环节, 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切实杜绝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和流入市场。

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标准, 加强监督管理, 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进行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进一步依法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发放和管理, 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备案工作。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 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引导企业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 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建立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治安状况的监管, 认真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 应按规定通知车主办理注销登记。严格审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出具注销证明。进一步完善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监销制度。加大路面查处报废汽车的力度, 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收缴报废汽车, 并强制报废。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 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严格执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制度, 对非法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和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 依法予以处罚。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348-2007) , 强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环境监管工作。加强在用汽车的环保定期检验管理, 对报废汽车, 一律不准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即将报废的汽车,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截止日期, 应与其报废期限一致。

七、鼓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 培育1~2个全省区域性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鼓励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引进具有先进回收拆解技术的企业参股合作和跨区域兼并重组, 鼓励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加强产业配套合作, 提高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能力, 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发展, 不断优化行业资源、完善服务体系, 全面提升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提高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积极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升级改造, 2年内未达到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 依法撤销《资格认定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 注销营业执照。

八、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检查制度。各设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 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 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年度内经营管理、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 并提出检查意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不具备承担正常回收拆解业务规定条件的, 可依法督促整改或取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资格。

九、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 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重要性的宣传, 积极落实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等有关政策, 让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车主和社会公众充分认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强化安全和环保意识, 提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率。

3.关于规范停工处理意见 篇三

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在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中,一些地方重数量、轻质量,一些合作社有名无实、流于形式,制约了农民合作社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把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现就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意义重大

1.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就必须筑牢农民合作与联合的组织载体。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强基固本,提高发展质量,为农户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紧密联结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各主体,为建设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组织支撑。

2.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农民合作社发展内生动力的客观要求。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民群众自愿联合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生命力关键取决于能否让农民持续受益。只有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社依章办事,才能维护好成员权益,切实增强农民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3.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重要基础。将农民合作社作为国家涉农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既是国际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提高财政支农效率的改革方向。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真正实现民办民管民受益,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农民合作社,为实施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做实组织载体,确保农民群众从中受益。

二、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4.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指导扶持服务,注重示范带动,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5.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坚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全体成员共同受益。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循序渐进,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采取差别化的政策措施,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典型示范。树立一批规范运行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

——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监督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强化政府对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治理、信用自治、有效运行。

6.主要目标。经过5年的努力,农民合作社规模扩大、成员数量增加,运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权归属清晰,财务社务管理公开透明,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明显增强,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三、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主要任务

7.发挥章程的规范作用。章程是决定农民合作社发展方向的根本制度,是农民合作社运行管理的基本遵循。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农民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自身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章程。章程一经法定程序通过,必须严格执行。

8.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登记注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向工商部门提交章程、全体成员名册、成员出资清单等文件。工商部门应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登记信息及备案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法定事由发生变化,须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应按照《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办理。

9.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有关部门根据年报公示信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和配套服务,对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10.明晰产权关系。农民合作社应明确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种养大户等领办农民合作社的,应严格区分其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农民合作社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合作社承担责任。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应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农民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11.完善协调运转的组织机构。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成员(代表)大会是农民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决策部署本社重大事项,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理事会是执行机构,负责落实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规范经理选聘程序和要求,明确经理工作职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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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会计人员或将农民合作社财务进行委托代理,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抄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与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执行与农民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13.建立成员账户和管理档案。农民合作社应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民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加强档案管理,建立符合自身产业特点、行业要求的基础台账,包括成立登记、年度计划、规章制度、会议记录(纪要)以及产品加工、收购、购销合同等文书档案,会计凭证、账簿、成员盈余分配等会计档案以及其他档案。

14.收益分配公平合理。收益分配事关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切身利益。农民合作社应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依据成员账户中出资额、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的份额,按比例进行分配。农民合作社可以由章程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对成员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作出的其他突出贡献,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农民合作社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农民合作社不得将成员作为牟利对象,其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15.定期公开社务。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社务公开制度,法律章程要求公开的必须向成员如实公开,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理事会须依法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农民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内部审计,农民合作社也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须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16.坚持诚信经营。农民合作社要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强化产品质量安全,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清洁化生产,积极推广使用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等技术措施,控肥、控药、控添加剂,指导成员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标识制度,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森林产品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开展种养殖废弃物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加强合作文化建设,弘扬互助协作、扶贫济困、团结友爱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乡风民风社风。

17.稳妥开展信用合作。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促进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高息揽储。农民合作社要对信用合作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地要落实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监管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对违反信用合作基本要求涉嫌非法集资的,依法进行处理和集中清理,对涉嫌严重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未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制度的,停止审批。

18.推进信息化建设。农民合作社应加强信息设备条件建设,利用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培训、财务社务管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努力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网站、短信平台,发布生产技术、市场信息,公布重大事项和日常运行情况,探索运用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

四、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19.加强政策引导。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拓宽扶持渠道,改进扶持方式,提高扶持效益,真正把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要高度重视发挥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民主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发展质量,让广大农民成员真正受益。

20.加大财政税收扶持。各级财政要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市场营销、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新增农(林)业补贴要向农民合作社倾斜,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抓紧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林)项目由农民合作社承担的规模。落实和完善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

21.创新金融保险服务。把农民合作社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评定范围,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等正向激励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民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创新适合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22.给予用地用水用电支持。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

五、强化指导服务,健全推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

23.加强组织领导。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农业、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指导服务,抓好督促检查,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形势研判。推进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的指导服务体系。

24.突出示范引领。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积极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实行示范社动态监测,引导带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认真总结推广各地依法办社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标杆和样板,营造规范办社、比学赶超、争创先进的良好氛围。

25.注重人才培养。坚持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加强农民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要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把农民合作社人才纳入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等项目,依托农民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大规模开展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培训。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技人员、农村能人等领头创办农民合作社,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工作,引导农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

各级农业、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及时向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林业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4年8月27日

4.关于农村社区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 篇四

关于农村社区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

(2008年6月27日)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社区运行质量,有效解决农村公共服务缺乏问题,全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党的建设,根据诸发„2008‟28号和„2008‟43号文件精神,就我镇农村社区规范运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到岗服务

1、严格执行社区工作服务时间,社区工作人员上岗服务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冬季1:30—4:30),提前15分钟到岗。中午轮流值班,不得空岗。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轮休,星期六回原单位照常上班。

2、上班时间要着工作装,佩戴工作证,端正服务态度,实行微笑服务。

3、社区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实行实名签到制,签到表由社区主任负责,每周三、周六两次上报镇社区服务办公室。

4、严格请假制度,请假半天,由社区主任批准;请假1天,由党委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天以上,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5、凡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社区 1

主任50元;凡被上级督查,无故不在岗造成较坏影响的,扣罚当事人3000元,社区主任2000元。所有罚款于次日上交镇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

6、每个社区聘用1名志愿者,协助处理社区相关事务;社区所辖村庄的计生主任、治保主任等有关人员,由各社区负责,统一到社区轮流值班,承担相关业务工作。

二、加强自身建设

7、建立经常性学习制度,每个社区每周组织一次集体学习。积极倡导个人自学为主,社区工作人员每季度记学习笔记不少于3万字,由镇社区服务办公室进行抽查。学习制度执行不到位、学习笔记不足的记入年底考核档案。

8、镇里每月组织一次专题培训活动,邀请上级专业人员或自行组织相关知识培训,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素质。

9、对社区服务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业务知识考试,考试成绩进行公示,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10、坚持变坐等服务为上门服务,社区服务人员要定期走访村户,每个社区服务人员每周进村入户服务时间不少于两天。

11、建立社区服务日记,每个社区要把每天的服务内容统一填表,每周五下午由社区主任签字后,上报镇社区服务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镇党政主要领导。凡无故不上报者,每发现一次扣社区办公经费100元。

三、强化社区宣传

12、建立社区服务信息宣传平台,及时更新信息内容,扩大信息覆盖面,以此带动社区知识普及,提高群众对社区工作的认知度。

13、建立社区公开栏,对社区工作职责、人员分工、办公时间、服务地点、热线电话、服务项目、办事程序、重大事项等,通过公开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4、注重社区服务工作总结,及时发现和推广典型人物、典型事例,扩大农村社区影响。每个社区每月至少向党委提报一次新闻典型,被镇《xx工作》或上级新闻单位采用的,年终考核加分。

四、规范社区服务

15、镇社区服务办公室每半年组织一次社区知识和服务情况民意测评,凡社区服务区域内居民社区知识认知率低、居民满意率排在后三位的,在全镇通报批评。

16、建立健全社区内部管理机制,社区管理制度健全,版面上墙,有工作人员花名册、人员签到记录、值班记录。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17、社区内服务站(室)业务资料齐全,服务村居信息录入全面并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有开展各项服务活动的详实记录。日常活动形成的文书资料,随时立卷归档,做到分类科学,整理规范,存放有序。

18、社区资产要以社区为单位登记造册,建立固定台帐,做到物帐相 3

符,并明确到具体使用责任人;全镇要建立统一的社区固定资产档案,分管领导牵头,每半年一次清产核资,确保固定资产不流失。

19、慈善超市物品充实,对社区内特困户救助及时。设立物品出入帐薄,做到物账相符。所放物品要及时更换,夏季每月更换一次,冬季每两月更换一次,确保所放物品不变质。

20、社区内有专(兼)职图书管理人员,熟悉图书分类、借阅、办证等工作。图书阅览室对辖区内村民全天开放,室内卫生清洁,无丢失图书现象。

21、丰富完善社区服务内容。农资超市、便民超市和便民食堂运转正常,服务到位。每有一处缺失或运转不正常取消年度考核成绩,每增一项便民服务年度考核时加分。

22、定期对社区村民进行计划生育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宣传;社区儿童计划年免疫率达90%以上;社区内儿童、65岁以上老人全部建立健康档案。计生服务到位,育龄妇女全部纳入有效管理。

23、定期开展法制宣传、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民间纠纷调处及时,调处成功率95%以上。做好灾害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和服务工作。建立社区群防群治队伍,社区治安良好。

24、组织发动党员干部、团员青年及其他热心社会公益及事业的积极分子组成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义务开展各类活动。每个社区至少成立一支 4

社区志愿者队伍,每年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10次以上,活动记录齐全。

五、活跃社区党建

25、党总支办公室和党员活动室制度健全,远程教育设备运转正常,各类活动档案齐全。

26、每个社区都要设立党员先锋岗,建立社区党员联户制度。每个党员联系5个住户,定期走访沟通情况,加强社区与群众的联系。

27、社区党总支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总支成员会议,及时沟通交流情况,研究工作对策;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社区党员大会,通报社区服务工作情况,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研究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方法措施。

28、组织开展岗位创优活动,发挥党员在社区服务中的模范带头作用。镇里每年进行一次评选社区先进党总支和优秀共产党员活动,“七一”集中表彰。

29、根据社区服务需要,在社区中设立无职党员岗位,引导农村无职党员上岗履职,积极为群众服务,密切党员同群众的联系。

30、组织社区内党组织结对帮扶,重点引导强村与弱村、村与企业、村与部门建立联合党组织,靠党组织的联合,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六、落实保障激励措施

31、充实加强镇社区服务办公室,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与社会事务办公室合署办公,统一负责对农村社区的考核管理。

32、镇党委建立社区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每半月召开一次联席会,听取各社区运行和服务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33、按上级要求拨付社区运转经费,每季度集中拨付一次,由社区专人保管,以保障社区基本运转支出。

34、对社区工作人员实行定额补助,大宋、巴山、栗园、埠头、芝灵、官沟等6个社区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其它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每月发现两次迟到、早退或请假超过5天的(特殊原因除外),扣除当月补助。

35、镇社区服务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活动,及时发现社区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每季度形成社区运行分析报告。

5.关于规范停工处理意见 篇五

(征求意见稿)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丰富学生的课余学习生活,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现就规范早晚自习学习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1.各处室、班级要以提高学生校园生活满意度为目标,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围绕早晚自习中学生无所事事这样一个真实问题,有针对性、创造性地开展早晚自习,为学生的全面、和谐发展服务,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充实学生的课余学习生活。

2.各处室、班级要改进早晚自习制度,积极探索切实可行有效的组织方式,逐步形成全民、生动、有效的课堂氛围,使早晚自习成为学生学习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3.教师是早晚自习活动的主导。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积极投入早晚自习活动的组织,参与度高;要根据学校和专业部的总体规划,充分准备,制定相应的教案,充分发挥教师在课堂中的主导作用。

4.教学处是早晚自习活动开展的研究者。教学处要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的兴趣、爱好设计活动内容,为学校当好参谋,及时与各处室协调作出活动内容的调整;要协同各处室在阶段内对学生的学习活动进行考核。要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要重视对早晚自习教师工作的过程管理与指导。要协调好各处室、各教研组、各班级;要认真督查活动的落实、开展情况,并及时与各处室沟通;要善于在班级间发现先进经验,加以总结,并及时推广,或可转化为常规制度。

5. 早自习要以朗读为主。

6.晚自习安排一节课堂作业和一节主题活动课。课堂作业课全校统一安排在晚自习第二节。主题活动课安排在第一节,可以是写字、讲故事、朗读、感恩教育等,教导处要把教师具体安排到班,规定内容,有检查,有记录。

7.严格早晚坐班制度,活动内容要到节,人员要到班,切实抓好早晚自习。

8.德育处要协同教务处对早晚自习开展过程和质量进行监控与评价,要分阶段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纳入班级考评及任课教师绩效考核。

具体安排:

1、每周二、四晚自习第一节课为学生读书时间。活动内容包括学生自主读书、坐班教师指导读书方法、撰写读书笔记等。

2、每周一、三、日晚自习第一节课为学生练习写字时间(五、六年级要求每天一页毛笔字)。由坐班教师负责指导、检查、督促。

3、一、二年级不参加晚自习读书写字活动。读书和写字活动由语文教师在日间活动课中自行安排。

4、三至六年级语文教师每周日或自行选择时间(每周至少一次)对所任班级进行指导。

5、每周二早自习为学生经典诵读时间。(1—2诵读内容为弟子规、三字经;3—6年级诵读内容为小学古诗必读150首科目。)

6.关于规范停工处理意见 篇六

丰纪发﹝2011﹞3号

中共唐山市丰南区纪委 中共唐山市丰南区委组织部 关于加强乡镇纪委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2011年5月10日)

为适应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中纪发[2009]9号、10号)精神,以及人发[1997]120号、冀纪发[2011]4号和丰南字[199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乡镇实际,现就加强乡镇纪委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服务中心、助推发展”的核心理念,坚持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原则,大力加强乡镇纪委建设,着力解决农村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把农 1 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为促进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纪律保证。

二、人员配备和使用

1、乡镇纪委设委员3-5人,其中建制镇纪委设5名委员,乡纪委设3名委员,各含1名专职纪委书记。纪委委员少于规定人数时,应及时进行增补。

2、乡镇纪委书记的提名、任免,由区委组织部与区纪委协商后,报区委决定或进行选举,安排为乡镇党委委员。乡镇专、兼职纪委委员由区纪委提名、任免,并抄送区委组织部备案。

3、乡镇纪委书记参与本乡镇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等有关重大事项之前的酝酿协商。

4、乡镇专职纪委委员由正股级干部担任,享受副乡级工资待遇。

5、乡镇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委员享受纪检系统工作人员办案补贴。

6、乡镇纪委书记和专职纪委委员应专职专用,不得兼任其他职务,特殊情况下分管其他工作的,分管工作必须和纪检监察工作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能够相互促进。兼职纪委委员要根据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7、乡镇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委员调动前,组织部门和乡镇党委应事先征求区纪委的意见。

三、工作体制和工作职责、权限

乡镇纪委在乡镇党委和区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组织领导本乡镇纪检监察工作。

(一)乡镇纪委的主要工作职责

1、检查本乡镇党组织和党员、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

2、协助乡镇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及时向党委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协助党委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参与党员、党员干部的评议、考核工作和基层党组织的教育整顿,推进基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3、监督检查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4、督促乡镇党务、政务公开,加强对村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5、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大力弘扬廉政文化。

6、受理对所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申诉、建议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支持群众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7、对所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案件,进行检查或协助检查,并按照职责权限,对有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作出处分决定,无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报党委或区纪委处理,发现不属于乡镇纪委立案权限的违纪线索,及时向党委或上级纪委报告,并协助调查。

8、协助上级纪委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基层站所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效能建设,开展纠风治乱工作。

9、监督乡镇、村两级财务制度的运行和管理,监督乡镇行政审批、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物资采购和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的运作过程,开展重点工作督查。

10、领导本乡镇所属党组织的纪检工作,抓好纪检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提高纪检干部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11、加强乡镇机关和乡镇所属党组织和党员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

12、承办乡镇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乡镇纪委的主要权限

1、乡镇纪委有权对乡镇党委及其成员实施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发现乡镇党委、党委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行为,或者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在乡镇党委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区纪委报告,并请求协助处理。

2、对本乡镇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下属党员违犯党的纪律,有立案检查权。按照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权限,有权决定或取消对党员干部的处分。如果对乡镇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有权请求区纪委予以复查,如果需要改变乡镇党委的决定,必须经区委批准。

3、有权对本乡镇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党风和廉政情况进行调查和考核并向乡镇党委报告,对乡镇党委管理的干部 4 的提拔、任免、评选先进等事项实施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

4、有权对本乡镇党员、党员干部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国法政纪和财政经济法规及人事制度进行监督。

5、有权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有权就本乡镇范围内的党纪党风、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向所属党组织发出通报。

6、根据办案的需要,有权查阅、复制本乡镇有关单位与案件有关的账册、凭据和其他资料;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及人员出具证明。

7、今后上级纪委对乡镇纪委的权限如有新的规定,以新的规定为准。

四、办公场所及设施

1、有机构标识。在悬挂乡镇党委机构牌子的地方要悬挂纪律检查委员会牌匾。纪委办公室要有门牌。

2、有办公场所。各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整合现有资源,保证乡镇纪委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并设立一个专门接谈室,确保信访接待、谈心谈话、案件调查等工作相对独立、顺利开展。乡镇纪委工作职责以及纪检监察各项相关制度内容要上墙公开。

3、有配套硬件。各乡镇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硬件设施,其中至少配置电脑2台、电话1部、打印机2台,以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各乡镇纪检监察工作要由乡镇党委书记分管。乡镇党委要把 5 加强乡镇纪委规范化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给予大力支持。要注重解决乡镇纪委经费保障和办公场所等问题,完善相应的配套保障制度。要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加强对纪检干部的管理、教育、培养和使用,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

中共唐山市丰南区纪委 中共丰南区委组织部

2011年5月11日

主题词:机构建设 乡镇纪委 意见

中共唐山市丰南区纪委办公室 2011年5月11日印

7.关于规范停工处理意见 篇七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县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也是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对各类评比达标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年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现象有所上升。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的直接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或变相摊派,有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切实际,有的表彰项目设置随意性大、奖励面过宽。过多过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干扰了各地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助长了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歪风,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加重了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进一步做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充分认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严重性、危害性,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清理规范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清理规范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第四次、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七次全会的部署与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为出发点,采取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方法,对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清理规范工作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确保扎实有效,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真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清理规范工作的目标任务:通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对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行业中介机构举办的面向本系统、本行业或面向基层、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逐一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坚决撤销各种脱离实际、与经济利益挂钩的乱收费以及加重基层和群众负担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度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和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清理规范工作的原则:清理规范工作要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双向核查、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

三、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治理部门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市监察局、纠风办、人事局、经贸委、民政局、财政局、编办、国资委、法制办等9部门成立清理规范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成员由各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担任,市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建立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纠风办,县人事局、经贸委、民政局派员参加集中办公。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各地和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按照要求纳入当地清理规范的范围,并全面负责本系统的清理规范工作。

四、实施阶段和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主要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审核公示和建章立制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月)。成县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明确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人及其组成人员。召开县联席会议全体成员第一次会议,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商定近期工作任务;组织清理规范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学习相关文件,统一清理政策,掌握清理方法,提高规范水平;下发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意见,认真部署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清理规范工作,通过宣传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2月28日前,各地和各部门上报清理规范机构组成和部署工作情况。

2、自查自纠阶段(3月上旬-中旬)。各部门通过发放登记表、双向核查等方法,全面收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逐一登记,逐项核对,除要摸清项目的名称,还要找出其举办的依据、周期以及是否收费等情况。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统计表》(表格样表见附件4),以及本地本系统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的文字说明材料。各部门要如实填表上报,特别对职权范围内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做到不瞒报、不漏报,凡未上报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律列为撤销范围。要按照政策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举办的每一个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认真审核,并研究提出拟撤销或保留的意见及需要保留的依据。要求上报的材料,各地和市各部门于3月20日前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3、审核公示阶段(3月下旬-4月中旬)。县联席会议将通过发放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派出检查组等形式对各地和重点部门的清理规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了解清理规范工作开展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限期整改。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拟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清理规范工作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联席会议审定。审核认定撤销和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的项目编制目录,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省联席会议报批。待省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4、建章立制阶段(4月下旬-6月)。各地各部门根据公布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进行认真整改,对应撤销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坚决撤销。市联席会议将专门组织对整改的情况进行督查确认,对经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加强管理,制订相关的控制和规范性的制度,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5月30日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全市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的情况,形成全市清理规范工作报告,经联席会议审定后上报市政府和省清理规范工作联席会议。同时,市联席会议将出台全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规范意见,以巩固清理规范工作的成果。

六、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8.关于规范停工处理意见 篇八

为了进一步规范课堂教学行为,使各学科教学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维护课堂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规范课堂教学管理,提高教师授课质量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学校有关精神和原有的教学管理制度,对教师课堂教学和学生课堂学习提出如下要求:

教师课堂教学基本规范

1、教师上课前必须备好教材、授课计划、教案、教具等,提前2分钟到达上课地点,做到不迟到、不空堂、不提前下课、不拖堂(下课铃响后超出1分钟属于拖堂);

2、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得任意增加或删减教学内容,也不得随意增加课时;

3、教师上课前必须认真备课,写好教案,注意改进教学方法,要将对学生的有效组织和管理放在首位,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4、教师要安排课后作业,按时收作业,并及时批改。作业原则上全批全改,批改作业应认真细致,对作业质量不高和作业书写潦草的学生,要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作业优秀的学生,要给予表扬;

5、教师应按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和教室(含机房、多功能教室等教学场所)组织课堂教学活动;

6、教师要按时上下课,如需调课、停课,要履行相关手续,并及时安排补课。教师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须提前报分管领导和值班领导做好安排,做好调课记录。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

7、在每节课开始,老师喊“上课”,班长喊“起立”,全班同学喊:“老师好”,老师向同学一鞠躬,然后说“同学们好,请坐”;下课时老师喊“下课”,同学们起立:“谢谢老师,老师再见”,老师喊“同学们再见”;

8、教师应严格执行课堂考勤制度,课前都要清点到课学生人数,督促班干部做好考勤记录,有问题及时向班主任做汇报;

9、教师要教育和督促学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维持课堂秩序,对于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现象,要及时地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如果课堂上学生座位散乱,有玩弄和使用手机、听

音乐(mp3)、讲话、睡觉等不良行为,教师发现后不闻不问,不批评教育,造成课堂纪律混乱,导致无法正常教学,要追究任课教师的责任;

10、教师上课中途不能随意离开教室、不能坐着讲课、不能讲与教书育人无关的内容或做任何与教学无关的事情,随时观察学生的听课情况,发现不良现象,要及时提醒或制止;

11、教师在上课时必须注意仪表着装,不穿奇装异服,不得只穿背心、短裤、拖鞋进入课堂。注意文明举止,不得打骂学生,上课时不得抽烟、吃零食、使用手机;

12、在上实验课或综合实践活动课时时,教师应严格按照实验课或综合实践活动课的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包括着装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等),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13、课堂中应体现对学生的分层管理和分层培养,实行分层教学,原则上分为两个层次,通过分层管理和分层教学使每层学生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和提高;

14、教师应注重对学生的引导和方法的总结,应以学生为主体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坚决杜绝满堂灌的教学形式,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和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

15、课堂教学最后一个环节必须为当堂达标,教师通过课堂作业本、试卷等形式检测学生课堂学习效果,并以此为据开展学生的课后辅导工作,当堂达标将作为学校评价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16、教师应自觉接受学校教务处安排的教学质量检查;

17、教务处将以《教师课堂教学基本规范》作为学校巡课检查的主要依据。

学生课堂学习基本规范

1、学生必须在上课前进入教室,并按座位坐好,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上课时,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教室或将学生叫离教室;

2、上课开始必须由班长喊“起立”,全班同学起立后并齐声:“老师好”,老师点头示意后再坐下;

3、迟到的学生必须从前门进入教室,进入前必须喊“报告”,并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

4、想回答老师提出的问题时,要举手示意,回答教师提问时应起立,回答完毕,当老师示意坐下后,方可坐下;

5、上课要坐姿端正,专心听讲,勤于思考,做好笔记。保持课堂安静,不得讲话、谈笑、打瞌睡、使用或玩弄手机及看其他书籍,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课堂作业;

6、学生上课要准备好课本、笔记本、作业本和有关文具,严禁出现影响教师上课及影响其他同学听课的行为,如喧哗、随意走动等。上课时不看与授课内容无关的图书资料、报章杂志,不做与课堂学习无关的事情,不与其他同学交头接耳,不得影响其他人听课;

7、教室内杜绝一切不文明行为,保持教室清洁、整齐、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杂物,不准吸烟、吃东西,上课前,值日生应将黑板擦拭干净;

8、课堂上,必须衣着整洁,不准穿背心、吊带衣裙、运动短裤、各种拖鞋以及其它奇装异服,不准听音乐(mp3),不准携带零食进入教室;

9、班干部要做好课堂考勤记录,并向任课教师汇报出勤情况;

10、下课铃响,教师宣布下课时,全班起立,齐声喊:“谢谢老师,老师再见”,老师致意后方可解散或离开课室;

11、上课前后不得在教室或教学区域内拥挤、喧闹,上课过程中,不得擅自闯入教室干扰课堂教学的进行。在教室外等候上课时,应保持安静,不得影响其它班级上课。下课离开课室、教学楼时,不要在走廊、楼道争先恐后,以免拥挤摔倒;

12、要爱护教室内教学设施,不准在门、窗、桌椅、墙壁上涂字、刻画。教学设备、灯光、电器和课桌、椅等,不准随意拆卸、搬出或损坏;

13、体育课要按体育老师的要求穿运动服装,借用学校的体育器材要按时归还;

14、上实验课或综合实践课时要严守操作规程,爱护教学仪器设备,注意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课程结束后,必须整理好教学设备,打扫好教室卫生;

15、注意用电安全,节约用电,教室人少时应集中用灯和电扇,最后一人离开教室时应随手关灯、关电扇和其他用电器。未经许可,不能自行接电线及插座,增加用电器;

16、学生对课堂教学如有意见时,在不便向教师直接反映的情况下,可实事求是的向教务处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17、教务处将以《学生课堂学习基本规范》作为学校巡课检查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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