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调解问题的几点思考研究与分析(精选9篇)
1.对民事诉讼调解问题的几点思考研究与分析 篇一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几点思考
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上述法律规定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使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后就其损失获得法律救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因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不完备或不合理而影响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情形,实有完善之必要。现简要分析如下: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这里规定的是法院“可以告知”,而非“应当告知”,不是强行性规定,实践中就出现了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因为怕麻烦而怠于履行或疏忽大意忘记履行该项义务的情况,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到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却被告知刑事案件已经审结,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虽然其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却要交纳诉讼费,而附带民事诉讼是不收取诉讼费的,这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并且造成权利救济的迟延,更为严重的可能使被害人本应得到的赔偿无法得到。因为在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案件同时审理时,被告人为了得到从轻处理,本人或其亲属往往会积极主动地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如果刑事判决已经宣告,再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就不会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因为他知道即使赔偿了刑事判决也不会更改。这种情况的出现是违背法律设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意的,因此应当予以纠正。笔者建议将“可以告知”修改为“应当告知”,增加“如果因为法官没有及时告知而导致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刑事判决宣告前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由同一审判组织来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并且要追究法官不作为的责任,以减轻被害人的负担,促使法官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
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一)侵财型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在实务中,对于盗窃、诈骗、抢劫、贪污等侵害财产的犯罪,采取追赃和退赔的办法,将追回的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或者由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人退赔,不得由刑事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属于限制解释,违背了立法的本意,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损失得到有效救济。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规定为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或者物质损失的场合,也就是说,只要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或物质损失的,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却缩小了该范围,仅仅局限在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笔者认为,最高法院之所以限制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可能是基于避免过度增加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负担的考虑。如果将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型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也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将会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大幅度增加,由于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较短,再要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将会使法官不堪重负。有人认为,虽然这类案件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不妨碍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笔者认为,将侵财型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固然会增加刑事审判庭的负担,但并不是不能承受的,因为诸如盗窃、抢劫类案件,只要刑事部分确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只是走一下程序而已,因为被害人的损失在被告人犯罪事实部分已经查清了,并不会给法官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增加太大的工作量。即使法官感到工作量太大,也可以通过增加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人数来解决。因此,将侵财型犯罪造成的损失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切实可行的。如果让被害人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来解决,有以下弊端:一是要交纳诉讼费,增加被害人的经济负担;二是要等到刑事判决生效后才能提起,且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较长;三是被告人可能已被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而监狱往往距离被告人原住所地遥远,审理不便。基于以上几方面因素,实践中,被害人往往会自认倒霉,而不会花费精力去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我们从更深的层次来思考,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什么?显而易见,就是要使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得到充分赔偿,因此,解释法律时,应当首先考虑哪种规定更能有利于被害人权益的实现。综上
所述,笔者认为应当扩大现行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将侵财型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精神损失能否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问题
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局限在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或者物质损失的场合,没有规定对犯罪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适用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公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于法无据。
本来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这样的做法有其弊端。这就是,把损害赔偿责任人为的分为不同的两种,一种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提出的,如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赔偿;一种是不可以提出的,如精神损害赔偿。将一个完整地损害赔偿责任人为的分为两种,采用不同的诉讼程序解决,是没有道理的,也割裂了损害赔偿这个完整的法律制度。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5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就连当事人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程序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给予了否定的回答。该《批复》认为: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很明显,这两个司法解释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采取了否定的态度,实际上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本精神相悖的。
侵害人格权,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这个问题在今天已经不是疑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和法学界的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肯定的司法解释,2001年3月8日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包括侵害人格权、其他人格利益、身份权,甚至是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受害人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人格权包括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其他人格利益指的是隐私权和其他法律未明文规定但需要保护的人格利益。身份权包括侵权和亲属权。在这个司法解释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问题,但是,这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应当是文中应有之义。而且很多法院也都是这样理解这一批复的。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我国人格权司法保护的一项重大举措,而随后2002年7月15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这个意见,实际上是又走回了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公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老路,而且越走越远。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实质,就是对犯罪行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变种。这种解释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关于“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是背道而驰的。
对于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从理论上说,就是不同法律部门的法规竞合。现代社会在规范社会生活现象的时候,往往从不同的角度做出规范,或者从行政法的角度规范。有时候,这些从不同角度做出的规范发生重合的现象,就形成了法规竞合。
例如,对侵害健康权的侵害,在刑法上规定为故意伤害罪,应当处以刑罚,在民法上规定为侵害健康权的侵权行为,应当赔偿损失。侵害财产的行为,刑法上规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罪,在民法上规定为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在法规竞合的场合,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就是一个行为,这个行为一方面侵害了公法的秩序,一方面侵害了私法上的权利。对行为人处以刑罚,维护的是公法秩序,对行为人责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是对受到侵害的私权利的救济。这两个方面的救济都是必要的,都有分别实施的必要。因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制裁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都是法律对基本法律法规竞合的确认。因此,当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的,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以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以救济自己的损害,恢复自己的权利。司法解释规定对这种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实际上等于剥夺了公民的这个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不是人民法院的权力。人民法院的权力是审判权,是对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任何人侵害人民的权利,法院都要依法予以保护,救济损害,恢复受到侵害的权利。无论是任何一级法院,都无权限制公民的权利。任何限制公民权利的司法解释,都是违宪的、违法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这里的精神损失,应当是侵犯人身权利而造成的精神损失,而不包括侵犯财产权利而造成的精神损失,并且人身权利应作扩大解释,不仅仅局限于一般的生命、健康、身体权,而是包括《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各项人格权和身份权。在《刑法》的规定中,发生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竞合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案件:一是侵犯被害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案件,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二是侵犯被害人名誉权的案件,如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三是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案件,如非法拘禁罪等;四是侵害亲权和亲属权的案件,如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等,虽然此类案件直接侵害的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但同时使儿童脱离其父母或其他亲属,侵害了亲权和亲属权,不可避免地会给孩子的父母或其他亲属造成精神上的严重损害;五是侵害性自主权的案件,如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强迫卖淫罪等。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虽然没有对性自主权作明确规定,但是在第一条第二款的关于“其他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中,包含着对性自主权的保护。由于对性自主权的侵害,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上的损害,即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上的恐惧、悲伤、怨愤、绝望、羞辱痛苦以及使被害人在社会评价上所受到的损害,因此对其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救济是理所当然的。
2.对课堂小结的几点分析与思考 篇二
关键词:课堂小结 课堂教学 总结
课堂小结是课堂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教学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在教学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我们总是容易出现头重脚轻的现象:教师的导入精心设计,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兴趣。结尾却由于时间关系草草收场,或者不进行小结,或者由教师一带而过,或是让学生说一说“这节课,你学到了什么”“还有什么问题吗”等等。那究竟如何才能设计出“精彩又有效”的课堂小结呢?下面作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和思考谈几点看法。
一、充分认识课堂小结的作用
我觉得在教学过程中只有充分认识到课堂小结的作用,才会引起重视,从而提高教学效率。
(一)课堂小结有助于发挥近因效应。教师讲授完新课后,随着下课时间的临近,学生的注意力由高度集中到逐渐分散,渐渐变得心不在焉。心理学告诉我们:在记忆包括三个以上的一组知识时,第一个和最后一个知识只受一次干扰,即第一个知识受后面知识的一次干扰,而当中的知识却受前、后知识的两次干扰,这种前、后两头的知识因受干扰少而容易巩固的现象,叫“首因效应”和“近因效应”。
根据这个理论,教师要适时运用课堂小结组织好教学过程的第二次“飞跃”,有经验的老师总是把重点的知识放在授课的前、后两个位置,这样可以提高学生的注意力,使学生在没有干扰的情况下,更好地理解本节课的知识。
(二)小结能促进学生掌握知识总结规律。课堂教学不可能面面俱到,课堂小结最重要的任务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对这节课最重要的东西加以回顾提升。这就要需要突出要点、重点、难点、易错点、技能、规律和方法。
(三)小结是学生复习的依据。一节课下来,教师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自己口述也好,引导学生归纳也罢,其小结的最终目的之一:简单回顾这一节的学习内容,突出教学重点、难点,为学生及时复习巩固提供导向,为学生亡羊补牢提供机会。课堂小结将一个课的内容尽收眼底,使知识间有一个清楚明确的主线脉络,形成完整的知识框架,使学生有一个整体印象。无论在课时复习还是单元复习,借助课堂小结都可以清晰明确的回忆起所学内容及方法技巧,起到事半功倍时半效优的效果。
二、课堂小结的形式
课堂导入的形式多种多样,课堂小结也有非常多的形式,若刻板硬套,不能因课而宜,则课堂小结不但不能起到“画龙点睛”的效果,相反会成为一节课的败笔——“蛇足”。那究竟怎么样才能使课堂小结精彩起来?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种形式做尝试。
(一)练习式课堂小结法
学生学习任何知识只靠听是不够的,应在理解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练习才能巩固当堂的知识。这种课堂小结方式也是比较常见的,因为在临近下课的时候,学生显得较为疲劳、精神不振,思维也常常处在抑制状态。针对学生理解概念规律易出现的问题精心设计相应的典型练习题,在课堂结尾时,用几分钟通过提问,板演讨论或小测验手段实施,从而完善学生对概念、规律的理解和掌握,可以唤起学生的学习情绪。
练习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计算、填空、判断,可以让学生到黑板上完成,看大屏幕完成,也可以自己完成等等。但要注意两点:1、选择的题目要精而少,并且符合本节课的主题;2、做练习时可在本节课的某个情境中完成。
(二)巧设悬念式课堂小结法
这种小结方式一般用于讲授和学生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或具有突出承上启下作用的知识内容的教学,使学生能在既有相关知识的理论,又有生活经验的实践中去积极的思考,努力探索,从而活跃他们的思维。
例1: “年、月、日”一课,教师在下课之前,可巧设悬念,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一年有365天?而有的一年又有366天?为什么通常每4年里有一个闰年呢?
例2:“几分之一”第一课的小结,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唐僧师徒四人在去西天取经的路上,孙悟空找来了一个西瓜,悟空说每人分到西瓜的四分之一,可八戒嫌自己分少了,不同意这样分,他要求分到西瓜的八分之一,悟空因此说八戒笨得可爱,这是为什么?
这样设置悬念,可以激发了学生探索求知的强烈动机和兴趣.让学有余力的同学从课外阅读中吸取更丰富的营养。同时,为下节课的学习做铺垫。
(三)口诀式课堂小结法
教师要结合教学内容,把重点教学内容精心编制成诗歌或口诀,让学生朗读记忆。这种方法既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能帮助学生牢固的记忆知识。
例3“有余数的除法”教学中
教师编制口诀进行小结:有余数的出发的计算步骤:一商二乘三减四比五落。
例4“整十数、整百数乘一位数”小节中
教师将计算步骤编制成口诀:看算式先去尾,再计算,最后添尾巴,有几个0添几个。
(四)游戏式课堂小结
根据儿童喜欢做游戏的心理特点,把游戏与课堂教学结合起来,通过游戏使学生的身心得到放松、浓厚的兴趣得以保持。这种方法尤其适合低年级的数学课。如“树上摘苹果”、“做个小医生“、“小组对抗赛”、“小小邮递员”都是我常采用的一些方式。
三、课堂小结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新课程标准提出数学课的总体目标应包括知识与技能、数学思考、解决问题、情感态度四个方面。我觉得要让课堂小结真正的发挥作用,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课堂小结要适时、及时
其实,课堂小结不一定要安排在课快结束的时候,可以在学完一项内容后及时小结。这要根据知识点的多少,知识间的联系,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灵活的安排。
例如,《四边形》一课,学生已对四边形的概念理解的比较透彻,那么可以把课堂小结安排在最后,把着眼点放在加深对四边形概念的理解上。如果学生的掌握情况不是很好,就应该把课堂小结放在练习之前。
(二)课堂小结语言要精练
3.对民事诉讼调解问题的几点思考研究与分析 篇三
洪书琴
民事调解是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律手段和司法理念,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作为和平、快捷解决各类纠纷的一种手段,调解越来越被法学界所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调解纳入再审程序,使“人性化”的诉讼融入审判监督机制,从而再为“东方经验”的发展推波助澜。
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想利用法律无限地夸大自己的权利,规避自己的义务,想方设法钻法律的漏洞,以致造成上诉、申诉、信访案件喷涌,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民事案件调解难度增大,而再审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再审调解比原审更难,本文拟就当前民事再审案件调解的难点及调解思路做粗浅分析,以抒管见。
一、民事再审案件的特点及调解难点
与原审相比,再审案件来源更复杂、矛盾更深、更易上访,对法院和法官的压力更大,要想成功调解,需要付出更多的心血。
(一)再审案件来源更复杂,当事人存在误解。再审程序的发动主体有三,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检察机关抗诉,三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的启动标准是发动者主观上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错误,而人民法院依
职权启动再审的标准才是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是客观存在的错误,因此,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并非都是确有错误,审判监督程序下的纠错原则不是有错必纠,而是依法纠错。然而很多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由于这种误解的存在使得再审申请人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不愿接受调解。
(二)再审案件矛盾更深,调解工作量更大。再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之外的,不增加审级的一种救济程序,再审案件所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这些生效裁判90%以上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的审判,不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深,双方当事人可能对法院及原承办人也存在误解与不满,这就给调解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
(三)再审案件更易上访,对法官的调解技能要求更高。据统计,再审案件60%以上有涉访记录,有的就是因为法院迫于信访的压力,为缓解矛盾才不得不启动再审程序,申请人通过上访启动了再审程序,中止了原裁判的执行,从中吃到了甜头,再审程序中一旦感觉对自己不利或者对法官不满就找茬再次上访,而对方当事人也会以上访的手段给法院施加压力,所以当事人有了“上访”这把宝剑作后盾,期望值也会更高。再审申请人想以再审“反败为胜”,对方当事人更不想自己的“胜局”被再审倾覆,所以双方当事人都把“胜”的渴望寄托在再审,法院则把“稳”的法宝压在再审,案件承办人必须先安抚当事人,避免发生上访事件,在确保稳定的基础上协调利益,找机会调解。
二、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思路
民事再审案件调解较原审调解难度更大是众所周知的,但是,要想减少信访,维护稳定,化解纠纷,就必须站在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畏惧心理,摸索经验,扬长避短,做好再审调解工作,提升再审调解成功率。要学会用辩证的方法分析,对再审案件调解的难点,要迂回控制,正确引导,确保稳定,见机调解。同时也要看到再审案件调解的优势,准确地寻找调解的切入点。首先,在亲历了原审过程、执行过程及启动再审的过程后,当事人心中或多或少地渗透了法的思想,对程序法和实体法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他们追求的目标与法的规定更接近,承办人以法言法语与当事人勾通相对容易;其次,再
审是以原生效裁判中止执行为前提的审判,可以利用原生效裁判,借助执行手段促和解;再次,再审案件承办人可以通过阅卷了解案内情况,也可以向原承办人了解案外情况,了解当事人性格特征,这对于再审调解大有裨益。据此,笔者认为,再审案件的调解,应当根据再审案件的特点,借助再审案件特有的优势,形成再审调解的特有思路,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因素,同时博采各类调解经验,因案制宜,因人制宜,灵活调解。
(一)借鉴原承办人的调法,做到“有的放矢”。
对于再审案件,首先要仔细阅卷,对照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和原生效裁判内容找准症结。办案人员要尽量与原承办人或原合议庭交换意见,了解原审判过程,了解当事人的个性,也了解原审曾经用过的调解方法,与原承办人相互切磋,总结经验教训,扬长避短,设计再审调解攻略,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例如,再审申请人张某有过两失败的婚姻,第一次离婚是由本院审判员小李承办,调解非常顺利,当事人双方都很满意,张某第二再离婚时由审判员小赵办理,数次调解都不成功,最后只得判决,但张某对财产部分的判决非常不满,却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张某又申请再审。审监庭法官了解了张某的情况后,向小赵和小李“取经”,询问调解的情况,小赵说张某太混,没文化,态度蛮横,所以调不成。小李则说,张某确实没文化,不懂法,脾气暴躁,但爱听顺言顺语,调解得哄着他,不能硬拍。了解这些情况后,再审法官在办理此案时就注意分析、把握张某的个性,针对其再审请求,对不同问题在不同时段用不同方法不同语言调解,效果很好。
(二)借助执行威力,执行与再审“相得益彰”。
据统计,再审案件90%以上来自执行阶段,这样的再审案件申请人一般为原审被告,原审宣判时不理不睬,有上诉权利却不行使,到执行时又用各种手段抗拒执行、申请再审。对这类再审案件,首先要立足原判,为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释法、析案、明理,帮助和引导他们正确分析案情,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原裁判结果正确或基本正确的案件,多做息诉工作,深入浅出地讲明法、理、情,让申请人明白,即使原审有疏漏之处,再审结果也不一定改判,如果坚持再审请求反而加深矛盾,也增加了诉讼成本。尽力帮助当
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同时,主动与执行此案的执行员联系,和执行员一起,以原裁判为基础,做调解工作,借助执行中的保全措施,给申请执行的一方“上保险”,也给相对方造成压力,同时对原审原告做“让谅性”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请求,执行和再审同时结案。例如,何某为杜某帮工受伤,何某自己垫付了数千元的医疗费,并造成十级伤残,为此何、杜二人对簿公堂,法院判决杜某给付何某医疗费及伤残补助费一万余元,二人均未提出上诉。执行过程中,杜某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启动再审程序。再审过程序中,审监庭法官与执行该案的执行员联系,共同调解,为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讲明利弊,最后,何某主动减少索赔数额,杜某承诺分期偿还,为保证此案顺利执行,杜某主动要求法院查封了其部分财产做为保证,何、杜二人在执行庭写下和解协议,杜某撤回了再审请求。
(三)借用抗诉机关的地位,“釜底抽薪”。
4.对民事诉讼调解问题的几点思考研究与分析 篇四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使新世纪的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通过近年来的贯彻实施,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精神,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已成为一个重要而现实的课题。为此,笔者结合自身所从事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践谈几点看法。
一、健全网络体系,抓好组织建设规范化
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对此,笔者认为应根据纠纷发生、发展的情况,本着科学、合理、管用的原则,按照“五有”、“四落实”的建设标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纠纷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网络体系。(1)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法定组织形式。实践表明,大量的民间纠纷是通过村级调委会解决的,村级调委会解决纠纷的方式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首选方式,它是人民调解的工作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之一,要给予巩固规范,增强活力。(2)积极稳妥地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消费者协会、大型集贸市场等区域性、行业性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联合调解委员会。(3)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调解小组、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的调解网络。在设置调解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上应不拘一格,建议以自然村(片)、车间、工区为单位设置调解小组,以生产组、楼院为单位设立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这样既使网络的设置切合实际,又便于组织管理。
二、完善内部管理,抓好制度建设规范化
制度建设是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人民调解组织必须建立起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纠纷排查、登记、学习、廉洁、考评、例会、统计、文书档案、回访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运行。尤其要针对目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统计标准不一,漏报、甚至不报的现象,要通过规范化建设促使登记制度和统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同时在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方面,也存在纠纷信息反馈不及时,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必须通过发展信息员队伍、建立纠纷信息报告有功人员奖励制度,切实改变这种状况。
三、提高人才素质,抓好队伍建设规范化
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效果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这需要有一批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年富力强的人员加入到人民调解队伍中。但是,目前已建立的村级人民调解队伍素质状况不尽人意,有相当一部分村调委会调解员素质较差,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改革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因此在今后工作中,要切实按照部颁规章的要求,从提高人才素质上下大力气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一是把好调解人员选配关,要把一些具有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相适应的文化、法律素质(主任的文化程度至少在高中以上且要先通过法律常识考试)、为人公正、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吸收到人民调解调队伍中。二是推广“首席调解员制”、“调解人员等级制”、“调解员聘任制”和“持证上岗制”等好的做法和经验。三是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经验演讲、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和道德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四、增强工作实效,抓好调解工作程序规范化
依法调解是民调工作的生命所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一是调解纠纷的整个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的落实。二是要特别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必须从深化民调改革的总体要求出发,改进并规范调解协议书的表述方式,使之与民事合同书在内容和形式上力求一致,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衔接创造有利条件。在具体制作上要把握好针对性、逻辑性、规范性,遵行评判说理原则,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三是各级法院、法庭、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培训和检查评比等方式加强对各调委会的指导,避免调解纠纷违反程序,调解协议书说理不清、表达不充分,制作要件残缺等问题的发生,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五、落实专项经费保障,实现调解工作规范化
5.对当前“三农”问题的几点思考 篇五
“春江水暖鸭先知”。作为一名基层干部,深感现阶段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环境是迄今为止最好的时期。从政策层面上,有了一个很好的政策环境,从舆论氛围上,创造了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2004年中央1号文件专门就农民增收问题下发文件,是历年来力度最大、反响最强烈的文件。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把中央1号文件誉为当前“三农”问题的“百科全书”、农民致富的“冲锋舟”,为之拍手叫好。
目前党和国家领导人心系“三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积极谏言献策,专家学者提出了很好的建议良言,各级干部也在大声呼吁,基层干部按照政策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正开始热火朝天的贯彻执行。但是许多基层干部,有个共同的感受是中央1号文件出台前大家千呼万唤,出台后又猛然不知如何下手抓落实,这反映出基层干部在做农村工作中如何科学理解领会中央精神、如何积极主动地落实中央决策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但大家也感觉到,有两对矛盾需从政策层面解决。一是“三农”政策与各级基层落实之间的矛盾;二是“三农”问题的研究与实践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过去存在,现在存在,将来也会存在。因此,在政策的制订上,必须体现高效率、低成本、易操作;在抓落实上,必须是“横到边,竖到底”,不留死角。学者和研究机构既要有使命感,又要切忌片面性、理想化。实践者既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又要防止盲从和畏难情绪。
二、“三农”问题必须拆分细化逐项解决
“三农”是一个集合概念,它是农村、农业、农民的合称。农村是一个大概念,农业是一个产业,农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一个弱势群体。农民问题是“三农”的核心,解决农民贫困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正如一位学者所言,“三农”问题急不得、慢不得。因其是历史造成,并在历次体制变动中不断积累起来,不可能一蹴而就。市场经济的实践也证明,解决“三农”问题必须科学、理性,从最关键、最薄弱的环节和瓶颈入手,拆分细化,逐项解决。
三、解决农村问题要三管齐下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出台了农村三项政策,即土地二轮承包期限三十年不变、减轻农民负担和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当前解决农村问题应该从三方面入手:
第一,当前应该急速出台土地“永佃”,使用权继承、抵押、转让的土地政策,建立一个能使土地迅速流转的平台,如建立农村政策性银行,赋予其经营货币和经营土地的职能。
第二,加大财政对农村的支持力度。改革开放二十年,仅城市建设用地一项,城市就从农村拿走增值的2万亿。1979--1994年的16年间实行农副产品剪刀差,农村就向城市贡献15000亿。目前,占全国70%的农村人口金融资产不足30%,城乡差距越拉越大,现在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与城市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之比为1:4,这是建国以来差距最大的时期。因此,政府对农村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必须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支持力度。建议每年全国人大的例会审议财政预决算报告时,专题审议财政支持农村预决算执行情况。各级人大例会也照此执行,使财政支持农业制度化、法制化,不再因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领导人的更迭而变化。力争在近年内将财政支持农业资金量由现在的占财政收入10%左右提高到16%左右,达到发展中国家的中上等水平。
第三,建立有效的农村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农村管理体制不仅是政治的需要,也是经济的需要。现有的农村管理体制特别是乡镇已不适应当前农村的发展,乡镇政府被赋予越来越多的义务,官僚主义、机构膨胀、收费欲望强烈,因此必须重新构筑乡镇治理机制。现在有一种建议,撤销乡镇政府,从基层的实践来看,这种建议不现实。目前我国现阶段城乡二元结构和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突出,城乡人口比例4:6,城乡收入比例4:1;农村劳动力就业和社会稳定压力大。加之我国地理条件复杂,农村防灾、抗灾和救灾能力脆弱,防灾抗灾任务繁重。需要有强有力的政权机器和政治动员能力,需要基层政府行使职能保护产权、维护法治、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乡镇治理机制如何设计?中央党校曾业松教授提出的“建立乡镇村一体的自治行政体系”的构想,很符合农村实际,就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地方行政自治的思路和原则,使行政体制和自治体制结合起来,使乡镇政府具备更多的民意基础和责任意识。
四、解决农业问题要充分考虑产业规律
正确认识农业是一项产业。以工业理念指导农业的确是不少地方的实践,但目前一些地方还停留在微观层面,还没有从宏观上将农业作为一项产业来对待,从产业政策上来研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农村更应该把农业作为一项产业来对待,这个产业不管是弱势产业还是强势产业,还是传统农业状态下的小农产业,它毕竟是一个产业。大部分国家,特别像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都是从农业起步的。我们应在认识上树立农业是一个产业的概念,从产业政策和市场经济规律角度来研究农业。
正确认识国家农业直补政策。目前正在实施的国家对农业的直补政策,是对农民“多予”的一个直接体现,受到了农民的普遍欢迎。但这只能是暂时性的措施,从长远考虑,应该研究直补资金效益最大化的问题。目前国家从总量上拿出了一大笔钱,但具体到每个农民头上,补助效益如何,值得深思。农民一亩地国家补上十几元,农民也很高兴,一家三四亩地得几十元补助,对于一个家庭来说,解决不了多少问题。许多农民急需解决的问题反而没有能力和资金来解决,比如灌溉用的塘湖堰渠的修缮,农资市场的假冒伪劣整顿与治理等等,若政府在这方面对农业产业扶持就大有作为。
发展农业应加大对农业的支持。重点支持与农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紧密联系的基础设施建设,比如基本农田的治理和保护、旱涝保收田的建设、蓄水和灌溉工程、防洪除涝工程、机耕道路的修建、优良品种的繁育和推广,再如建立质量检测体系、质量评估体系和品牌保护体系,在注册、保护和申报农业产品等方面出台一些政策。这些资金补助和政策性支持并不是对哪一种产品进行的,而是对整个产业进行补助。
发展农业应走产业化的道路。只有走产业化的道路,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才能够解决全国2.3亿户农民分散经营的问题。通过产业化把农民组织起来,适应和参与市场经济,才能使我国农产品“优的多起来,多的优起来”,产业的“蜂窝型”才能“板块化”。在过去我们对于产业化存在两个误区:一是用行政手段干预和干涉的形式来发展产业化;二是把产业化限定为农特产品的经营,忽视了对大宗农业产品的发展。所以,必须走出这两个误区。
首先应考虑传统的优质农产品,比如各地都有自己的区域性特产,这些产品之所以能够发展起来,能够千百年来流传下来的,都是被广大农民所接受的,适合当地农民种植习惯的,也是后来推广发展成本最低的产品。所以,应从传统优良产品入手,走产业化的道路。
其次,对于已经形成的、具有比较经济优势的优良产品,迅速整合成产业化发展的模式。比如说山东的蔬菜、沿海的渔业,河南优质专用小麦等优特质产品。
其三,农业产业化不能忽视大宗农产品的产业化,比如小麦、水稻、棉花、大豆等的产业化,应迅速用政策催生一部分龙头产业。同时,农业产业化要走农业工业化的道路。现在很多人认为工业化只存在于城镇,而且普遍认为乡镇企业已经垮掉了,工业化道路没法走,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新时期农村工业化的道路怎么走呢?有三条路径:做大做强现有的乡镇企业;大力发展农副产品的加工项目;从提升传统农业入手,走劳动密集型、资源转化型的工商业。如果在农村也搞高科技,这是一个指导性的误区。应着力发展一头在田间,一头在工厂,产品进商场的产业,特别是千家万户都能上的工业产业。
五、解决农民问题关键要解决好城乡统筹
当前城乡统筹亟待解决的是农民绝对贫困问题,农民的市民待遇是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重要的入手处,出路就是要加大农民市民化的福利建设,这也是城乡统筹的必然要求。城乡统筹问题解决得差不多了,农民贫困的体制性障碍也就清除了。
第一,建立农村低保体系。农村低保主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和鳏寡孤独问题。过去民政部门有一个优抚政策,就是对五保户和鳏寡孤独赡养。当时的资金来源是国家补一部分,以群众自筹为主,现在来看这种形式已经很难实施,原因是我们对农民的政策是多予、少取、放活,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实施以后,这一部分的统筹就没有了。从我国目前的资金规模和农民的参保意识上,建立低保体系还存在一些困难,但一笔帐算下来,基本条件还是具备的。据统计,全国农村贫困人口3000万左右,如果按照每年每人800-1000块钱的低保额标准,每年需要300个亿。农牧业税每年是280亿左右,农业特产税80亿左右,如果加上各级民政部门配套的对鳏寡孤独的救济金这一部分,然后再从中央财政每年预算用于农村扶贫的80个亿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农村鳏寡孤独集中供养设施建设和供给),这部分资金即使不够,也相差不了太多。这样既解决了农村的绝对贫困问题,平衡了农民之间的贫富差别,又稳定了农村,也体现了党的政策的优越性;既从制度上使农民和市民都能平等的享受低保,又不增加中央财政的支出。
第二,建立农村养老体系。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农民占总人口的74%,其中,60岁以上的有7285万人。这部分人的养老问题不解决,农村很多问题都解决不了,比如计划生育问题,农村家庭的规模虽然逐渐变小,完全核心户不断增多,理论上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但由于养老仍以家庭为主,影响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民的迁徙。农村若建立像城市一样的养老体系,可以参照城市筹措资金的方式来进行。有个人部分,有集体部分,以及中央政府的补助。从操作层面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渠道解决资金的问题。一是可以将7285万60岁以上老人承包的责任田的使用权的若干年抵押给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既经营货币又经营土地),获取社保资金。如果使用权按15年抵押,每年使用费按300元计算,可以一次筹集近4000亿;二是将粮食直补资金和各级承担的粮食风险基金打入个人养老帐户;三是个人缴纳。四是集体收益和社会筹集部分。
第三,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农村合作医疗开展的有声有色,国家应该把它制度化、规范化。在解决了低保和养老问题后,农村合作医疗可以考虑自筹资金,国家适当补助的方式。
六、成立政策性银行为农村金融输血,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本金
6.对南海问题的几点思考 篇六
2012年4月起,南中国海迭起波澜,中国海监船与菲律宾军舰之间在中国中沙群岛黄岩岛附近海域的对峙持续了一个多月。6月初,又发生了两起外国炮艇在中国的传统疆域线内追袭、扣押我国渔船的事件,都被中国的渔政执法船化解。然而,在美国战略重心东移,屡屡给东南亚国家撑腰的背景下,今后类似事件很可能继续发生。
南海问题的实质
南海问题的实质是中美关系。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各国在柬埔寨首都金边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后,南海局势一度有所缓和。但从2009年开始,美国逐步从伊拉克抽身,战略重心东移,南海局势更加复杂化。南海周边一些国家试图利用美国的支持,谋取自身利益,愿意充当美国的马前卒。美国一直强调其在南海的自由通行权,并加强在南海的活动,3月8日发生了美国海军监测船“无暇”号与中国舰船之间的海上对峙事件。应该看到,虽然美国会利用越南和菲律宾的反华情绪来制约中国,但如果中国与邻国发生军事冲突,美国不会轻易选边站,因为美国的决策者不愿看到中美关系因此受影响。
南海问题主要是经济发展问题。经济因素是各国声索的最重要驱动因素。对南中国海地区资源的国际争夺,在晚清就开始了。鸟粪积累而成的磷矿,成为日本、英国染指的目标,丰富的渔业资源更是周边各国争夺的对象。20世纪70年代当地发现大量油气资源,南海被称为“第二个波斯湾”之后,周边国家纷纷主张自己有开采这些油气资源的利益,并以强硬的方式去捍卫。
解决南海问题的对策建议
在对待南海问题上,首先要做出新的战略选择。“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符合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一种战略选择,反映了中国与周边国家平等合作的外交姿态,得到了周边国家的赞同和支持,确保了亚洲20年的和平与发展。但随着事态的发展,中国的战略转变明显滞后,导致周边一些国家有机可乘,得寸进尺,步步紧逼。对此,中国需要做出新的战略选择,本文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新的战略选择不冲撞现有的国际秩序,这样既可以减少大国直接介入的可能性,又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具体而言,就是控制大规模冲突,但要有小规模对抗。
二是新的战略选择不求最好,但求不差。理想的战略选择是成本最小化,受益最大化。从历史经验看,最优的战略选择实际上很难做到很难做出,成功的多是次优、良好的战略选择。不求最好,但求不差是现实、理智的态度。
三是抓住战略机遇。毋庸置疑,我们在南海问题上错失了很多机遇。机遇稍纵即逝,抓住机遇需要胆略和勇气。当成功的几率不超过60%的时候就出手,获益较大,当几率超过90%,大家都看清楚的时候就不再是机遇了。现在越南、菲律宾等国就将我和平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当作他们抢占南海的机遇期。
在对待南海问题上,除了要做出新的战略选择,还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
军事手段是基本手段。在双方立场难以协调一致的情况下,真正决定领土归属的潜在力量仍然是军事实力。军事实力是一个基本自变量,其他手段只能作为一个系数起到加成的效果。没有军事实力作为后盾,那么其他任何手段都是没有实际作用的。
法律、行政手段作为辅助手段,在南海问题斗争中也发挥重要作用。如中国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5月13日宣布,从5月16日起,中国南海大部分海域将进入为期两个半月的伏季休渔期。宣布休渔期适用于黄岩岛海域,这就将国内法延伸到了黄岩岛海域,增加了中国对黄岩岛的实际控制。6月21日,越南十三届国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越南海洋法》,将中国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纳入越南“主权”和“管辖”范围内。同一天,中国民政部官方网站刊登了《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批准设立地级三沙市的公告》,称中国国务院于近日批准,撤销海南省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办事处,正式设立地级市三沙市,管辖上述三个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中国国家海洋局还在官方网站连续刊文,从历史、现实和法律等方面,对越南的主张进行了驳斥。
最后,在对待南海问题上,要明确我在南海的国家利益。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体系中,“恭、谦、让”不是解决国际纠纷的行为准则,各国必须通过自助手段来维护各自的国家利益。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是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自己的国家主权、保卫国家的领土。因此,我应理直气壮宣示在南海的国家利益,并理直气壮地动用各种手段去维护。
国际上的“中国威胁论”有很重的舆论操作痕迹,如果顾忌国际舆论对国际形象的影响,或担心因为自己的行动而引发南海军备竞赛而自废“武功”,那就落入别有用心者的圈套,损害的是自己的国家利益。
(作者系国防大学战略学博士生)
7.对城镇化问题的几点思考 篇七
发布时间:2014-4-6信息来源:中国发展观察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城镇化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按照人口普查的统计口径,1996—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39个百分点,2012年城镇化率达到52.6%。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曾经的预言“中国的城市化和以美国为首的新技术革命将成为影响人类21世纪的两件大事”似乎正在成为现实。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的预测,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城镇化率年均提高速度将保持在0.8-1.0个百分点左右,到2030年之前,我国仍将有2亿多农村人口需要转移到城镇就业和居住。但是,在既往的城镇化发展过程中,主要由于受一些体制机制性因素的影响,累积了多方面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寻求城镇化新的发展路径。
既往城镇化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高速度、低质量
如前所述,我国的城市化发展速度在过去的15年间达到年均1.39个百分点,这个速度是非常高的。但是必须指出,这个速度在一定意义上说只是个“名义速度”。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开始,在城镇居住超过6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口也被统计为城镇人口。这部分人的主体是农民工,目前的规模大约为2.2亿人。在现行户籍制度及其相关制度安排的限制下,他们基本上享受不到参政权、社会保障权、子女受教育权等诸多市民所享有的权利。不仅城市中的原有户籍人口没有把农民工作为城市的一员,农民工的大多数自己也没有对所居住的城市产生归属感。过去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由于农民工的大量进城已经在城市内部转化成新的二元结构。2011年,城市户籍人口的比重是34.71%,与当年的城镇化率51.27%相比有16个百分点以上的差距。因此可以认为,按照统计数据所显示的城镇化率,其内涵是不够充实的,质量是不够高的。
2.发展方式不可持续
既往的城镇化发展方式之不可持续,首先表现在城镇建设的过度扩张方面。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不少城市热衷于拉大建设框架,搞低密度开发。从2000年到2010年,我国城市建成区面积增长了78.5%,但同期城镇人口只增长了46.1%。用另一组数据来看,从1995年到2008年,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张的速度达到年均7%,而城镇人口的年均增长率仅为略高于3%。也就是说,土地城镇化的速度要比人口城镇化的速度高出一倍以上。
发展方式不可持续的另一个突出表现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度依赖于土地财政。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达到29110亿元,相当于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71.7%。此外,地方财政税收收入中还有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这些税收与土地出让金共同构成了“土地财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相关研究还表明,设立融资平台以土地为抵押进行融资已经成为各地城市政府的普遍做法,如果加上债务性收入,“土地财政”占地
方政府可支配财力的比重甚至超过60%。由于可出让土地的日益减少,加上土地出让金所内含的“吃子孙饭”机制(政府一次性收取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的全部使用费并全部归当期政府支配),过度依赖于“土地财政”的发展方式之不可持续是显而易见的。
3.人为“造城”、有城无业
一些地方没有认识到城市化是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的结果这个道理,脱离当地产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求,盲目大规模圈地造城。其结果,高楼大厦、宽马路、大广场看上去蔚为壮观,但是却人迹稀少、了无生气,被人们称为“鬼城”。这样的结果不仅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也意味着投资行为的重大失败,为金融风险的累积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4.大城市病日益严重
人口拥挤、交通拥堵、环境污染、住房困难等大城市病日益严重。上海、北京、广州等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区的人口密度均超过了发达国家主要大城市的人口密度。我国百万人口以上城市有80%的路段和90%路口的通行能力已经接近极限,因交通拥堵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达数百亿元。大城市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和垃圾污染等环境问题积重难返。由于大城市房价与租金的不断上涨,住房困难群体的规模难以缩小,特别是不断扩大的农民工群体的居住环境比较恶劣。
5.大拆大建、千城一面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国家的一些著名大城市,如巴黎、伦敦、慕尼黑、纽约等,都曾走过一段大规模整容式的“城市更新”之路。其主要手法是,在城市中心大量拆除被战争毁坏或者并未毁坏的老建筑,代之以一幢幢摩天大楼。但是不久人们就发现,改造后的城市空间变得缺乏历史感和人性的环境,城市变得索然无味。有学者批评指出,大规模改建摧毁了有特色、有活力的建筑物以及城市文化、资源和财产,也有人将当时的“城市更新”喻为战后对城市的“第二次破坏”。在这种批评和反思的影响之下,大规模改建式的城市更新很快销声匿迹。
但在我国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之中,西方国家在历史上曾经走过的弯路不仅没有得到避免,反而以更加放大的形式重现。在城镇拆迁达到高峰的2003年,共拆迁房屋1.61亿平方米,相当于当年商品房竣工面积3.9亿平方米的41.3%。在大拆大建的过程之中,大量历史性建筑受到损毁,其中不乏具有较高历史文物价值、多位文物和建筑史专家联名呼吁保存的历史性建筑。一些历史文化名城在大拆大建之后,少了最能代表自己城市特色的历史街区,多了“千城一面”、各地风格雷同的新街区。其结果,“南方北方一个样,大城小城一个样,城里城外一个样”,城市的历史文化血脉被割断,城市的个性和韵味也极大丧失。
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路径
针对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众多问题,关于新型城镇化道路的探讨已成热点。李克强总理指出:“现阶段的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2012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融入城镇化全过程,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那么,如何才能实现新型的城镇化?以下是笔者对这个问题的几点初步的思考。
1.着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提高城镇化质量的关键,是使目前候鸟式栖居在城市中的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比较顺利地融入城市,成为在城市中安居乐业的城市居民。“农民工”这一现象的出现,是在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制度基础之上,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土地产权制度等多项制度与其相互依存、共生发展的结果,体现的是这一群体在市民权利、劳动者权利、土地产权权利这三方面的权利缺失。因此,应当以权利平等为目标,以梯度赋权为手段,逐步破除上述三方面的权利障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政策体系,使农民工群体在城市中定居成为他们自身理性选择的结果,也使“农民工”这一称谓逐渐成为历史。
2.强化城镇化的产业支撑
工业化是城镇化的基本动力。没有产业发展作为支撑的城镇化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应当通过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增强吸纳就业的能力,挖掘内需潜力。要合理发展吸纳就业能力较强的部分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要同步提高进城务工人员、农业从业人员和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和素质,推动全社会消费结构升级,促进产业结构向更高层次演进,这是扩大内需市场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成为促进创业和就业的重要新增长点。根据中国就业促进会的一项研究,2011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5.83万亿元,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80万,间接就业人员超过1350万。2012年前三季度,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达到5.62万亿元。预计未来3-5年内,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仍将维持稳定的增长态势,平均增速超过35%。江苏省睢宁县沙集镇是通过电子商务改变面貌的一个典型。这里的农民从在网上销售简易拼装家具开始起步,目前全镇网店的销售额已超过3亿元,并且带动了上下游多个新产业链的诞生和成长。各级政府应敏锐地关注这一产业和就业的新增长点,研究制定必要的鼓励、扶持和规范措施,使其成为为城镇发展夯实产业基础的新型利器。
3.着力推进土地制度改革
现行的土地制度,由于存在着城乡土地产权不平等、土地市场由城市政府垄断经营等特征,为城市政府圈地买地、实行“土地财政”创造了便利的条件。应以城乡土地产权平等为重要目标,以土地用途管制作为保护耕地的重要手段,开展城乡土地确权、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流转、征地制度、土地综合整治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探索,为城乡统筹和一体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改革政绩考核体系
在现行的干部选拔机制之下,政绩考核体系对于领导干部以及地方政府的行为方式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过去那种过于偏重经济指标的考核体系,是重数量、轻质量的粗放型发展方式的重要体制机制性因素。总书记在最近召开的中央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再也不能简单以生产总值增长率来论英雄了”。实际上,已经有不少地方对政绩考核体系进行了调整,大方向是弱化经济增长指标,增加对影响科学发展目标实现的突出领域的指标。
我们认为,对于政绩考核体系,在一定时期内继续进行这一方向的完善还是有必要的,这对于淡化GDP导向、引导城市政府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可以起到一定效果。但同时也应认识到这种完善是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的:没有被列入考核体系的领域会逐渐变成短板,其结果是不断将新的领域加入到考核体系当中,而当考核体系变得面面俱到的时候考核体系也就丧失了可操作性和作为激励工具的有效性。
从另外一个方向对政绩考核体系进行完善的尝试也在一些地方出现,具体而言就是将居民的满意度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如济南市于2008年4月出台了《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意见》,新的考评体系突出实践标准,注重群众评价,强化民意指标。作为济南市全考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群众满意度”调查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年中和年底进行,并按一定比例计入考评总分。又如广东省于2011年10月公布了“幸福广东”指标体系,这一指标体系由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两部分构成,客观指标着重反映政府建设幸福广东的工作实绩,主观指标侧重反映人民群众的主观感受。指标体系每年定期公布,并且相关指标考核将纳入广东政绩考核体系。
8.对民事诉讼调解问题的几点思考研究与分析 篇八
以习水县天鹅海军希望小学为例 2011年7月18日到2011年8月3日,我们在天鹅海军希望小学进行为期半月的支教行动,天鹅海军希望小学坐落在习水县东皇镇西北十公里左右,地势起伏,地形闭塞,属于典型的喀什特地貌。天鹅海军希望小学有八位民办老师,年龄在40岁以上,其中的郭老师曾经教过我的社会,郭老师很“凶”,但有很搞笑。那是一次偶然的机会郭老师来学校打印一个镇里各个小学的统考成绩单,我顺便也看了看,其中平均分及格的就只有两科,其他的平均分都是在二十几分到五十几分这个段。这个结果深深震撼了我的内心,我也是一个普通农村家庭里走出来的,家人虽没上什么学,但都希望孩子能多点书。为什么天鹅海军希望小学的成绩会这么低?孩子的任务是学习,但他们为什么分会这么低?种种疑问困扰了我,于是,通过访问校内同学,同时查阅学校的历史资料,访问了校长和老师,基本了解农村小学的教育现状:发现近些年农村教育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和城市有较大差距,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师资力量的分配不合理和教学方式落后等,都需要改进,才能更好的促进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目前,中国农村的教育的确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很多地方虽说没有实行严格的素质教育,但素质教育的提倡无疑给应试教育制度敲了一个警钟。或许我们看到了一个与以前大不一样的社会。我们也看到农村教学水平的提高,教学设施的进步,但也不要忽视了当代中国农村教育的种种弊端。首先,由于中国农村比较贫困比较落后,而如今受教育的开支更是不在话下。用长辈们的话来说:为了使自己的孩子不像我们这样贫穷,就是砸锅卖铁也要把它送出来。这是基本上所有农村人心中的想法。避免自己的孩子和自己过同样的生活,他们必须依靠自己的劳动赚取更多的金钱来供自己的子女读书。所以双亲都外出打工,而把孩子留给爷爷奶奶或其他亲属抚养,这就造成了留守儿童。而据最近的调查显示:目前中国的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将近2000万,当中有84.6%的孩子由爷爷奶奶等隔代亲人照看,15.4%由亲戚代管,有少数甚至是独自一人生活。这样的一个局面如何能保证孩子们正常地接受教育。大多数爷爷奶奶非常溺爱自己的孙子孙女。最多照料他们的衣食生活。对于学习及道德品格上的教育可以说是一项空白。因此孩子得以机会更多地放纵自己,养成了很多不良的习惯。给中国农村的教育带来许许多多的麻烦。
天鹅海军希望小学是有青岛海军对口支援的学校,在学校的基础设施这块做的比较好,学生有食堂,住宿楼,还有个小图书室。
在这里,我这次调查的重点是师资力量的分配,就农村师资力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
从总体上看,农村中小学教育仍然是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根本原因在于城乡师资力量不均衡,具体表现是:
一是教师资源配置不均衡。据调查,城区学校教师有富余,一个教师上一个学科还有剩余,而农村学校,一个教师跨年级、跨学科教学是常事,师资严重不足。农村中小学教师中,英语、信息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等学科的教师普遍短缺,甚至有些学校因缺教师而不能开课,此外,教师水平差异也较大,表现在名师、骨干教师、中高级教师人数的比例上。这是农村中小学最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是农村教师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由于地理位置、经济条件的限制,教师的待遇整体水平较低等原因,无法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地区从事教育工作,即使是当地培养出来的优秀骨干教师,也因待遇低、职称提升困难等问题而流向城镇或城区,这给农村学校师资力量发展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是目前农村中小学面临的头等问题。
三是教师编制规定本身不符合实际。教育部原规定以班级定编,2001年改为以学生数额定编,这对调整城市学校布局,减少师资数量有一定的好处,但农村有些地方学生数很少,交通不便,必须设立学校,在这样的学校执行编制规定很困难。用这种方法计算,由于农村地广人稀,班容量小,较少的学生人数决定了教师编制数量也少。因而造成部分农村学校的教师编制整体上是满编的,甚至是超编的,但在开设科目上又是严重缺编的现象。
据统计,农村中小学任课老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只占26.68%和37.31%,而在城市小学、中学则分别达到61.12%和98.39%。农村师资力量薄弱,尤其是边远贫困地区优秀师资流失严重,教育质量下降,学校对学生的吸引力下滑。天鹅海军希望小学因处于贫困地区,办学条件差,对老师没有吸引力,全校核编8名教师,年龄在四十岁以上,老龄化严重,这对现代化教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由于天鹅海军希望小学地处偏僻,很多老师来上一段时间的课就走了。
所以,我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要的是提高农村教师的待遇,这是根本之道。提高农村老师的工资和奖金,同时制定奖励政策,促进师资力量向农村的流动,解决农村教师的住房问题和户口问题,提高农村教师的积极性。
另外,制定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的优惠政策,鼓励大学生向农村流动,提高农村回城老师的待遇,从而提高农村老师的教育水平,也促进教学方式的转变。鼓励大学生在农村任教几年,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中可考虑如免除实习期、提前晋级、任教满三年后在报考公务员中给予加分等政策。同时,新任城镇中小学教师也应有一定的农村工作期限。
还有,要加强对农村教师的培训。建议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规范教师培训经费使用范围,明确各地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经费的使用应更偏重于农村教师的培训,使农村教师通过加强培训,尽快提高素质水平,缩小与城市教师现有的差距。
再来,提高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改善教学环境,吸引老师。财政开支要向农村倾斜,改善农村的教学环境,提供给老师更好的教学设备,更大的发挥空间。鼓励老师改变教学方法,促进素质教育发展。把生师比调低,适当增加教师编制,在此基础上,重视为各科教学配备专职的教师,改变目前大多数农村学校历史、美术、音乐等课程由主科老师兼任的情况。只有教师配备齐全,才能真正实现农村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9.对民事诉讼调解问题的几点思考研究与分析 篇九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市区党政正职的监督,态度是积极的,措施是有力的,群众是肯定的,总的发展趋势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自身不愿监督。调研反映,少数党政“一把手”政治理论素养较低,宗旨观念较为淡薄,没有从思想深处解决“为谁掌权”的问题,不愿接受监督,甚至习惯于家长制、一言堂;有的过于自信,总以为自己没错,无可挑剔,用不着监督;有的认为接受监督会影响自己的权威,是对自己不信任,不愿监督;个别“一把手”甚至私欲膨胀,讲关系不讲原则,讲私情不讲党性,工作中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千方百计回避或拒绝监督。
2.上级不会监督。少数上级领导和上级组织存在着思想认识上的偏差,过多地注重“选人、用人”,而一定程度上忽视“育人、管人”,重“自律”,轻“他律”,重任用、轻管理,把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自身的廉洁寄托在“一把手”个人的修养上,一定程度上忽视从外部、从制度上进行监督,对权力特有的腐蚀性认识不足。如少数上级领导和上级组织出于担心挫伤下级的工作积极性,下级出了问题会损害地区形象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出现问题的“一把手”轻描淡写、不痛不痒地批评了之,甚至包庇护短。在对下级工作情况的了解也仅仅是通过一年一次或两次的调研检查 1 和听取汇报,导致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大大弱化了上级监督力度。基于此,一些地方党政一把手逐渐滋生自由心理,放松自我改造。
3.同级不便监督。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往往害怕监督“一把手”会影响班子团结,影响相互之间的关系,更害怕部门和自身利益受到影响。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以及反贪机关,在领导体制上同时受同级党委或政府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双重领导和制约,其领导权、人事权、财政权均掌握在同级党委或政府手中,客观上形成了一种附属关系。这也严重影响了其行使监督权的独立性,很难实施有效监督。由于同级监督软弱无力,一些地方党政一把手逐渐滋生自负心理,放弃自我警觉。
4.下级不敢监督。现实工作中,下级对上级的监督难度更大,往往名存实亡,无法发挥作用,成为“多余”的摆设。有的干部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运作、业务活动、社交往来等视而不见,明知不对也少说为上,生怕因此而得罪“一把手”,吃不了兜着走。调研中,有少数下级单位“一把手”反映:我们之所以能走上今天的领导岗位,固然是组织栽培、自身努力以及群众信任的结果,但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这么讲,我们的职务是一把手任用的(或起着主要作用),待遇是一把手给的,甚至年终的绩效考核测评一把手所占分值也是最多的,绩效考核结果直接体现工作成效,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怎么能监督一把手。由于下级监督形同虚设,2 一些地方党政一把手逐渐滋生自大心理,放任自我欲望。
5.群众不能监督。近年来,我们虽然采取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聘请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努力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加强群众监督,但是少数地方、部门以及单位决策过程、权力运作仍然不够公开透明,党员干部和群众对领导活动和政策规定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不够畅通,措施不够完善,群众无法参与干部监督工作,群众的监督权无法得到真正落实。
各级党政“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处于关键位臵,是权力运行的中心,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他们行使权力的行为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监督,防止一切滥用权力的行为。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1.强化教育引导,提高“一把手”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强化对“一把手”监督,关键是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一把手”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使之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律,正确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建议各级组织尤其是上级党政组织要认真制定刚性学习计划,精心组织学习内容,组织“一把手”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尤其要认真学习党十七大精神,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同时,要严明纪律,要求“一把手”不能因工作繁忙等原因随意少参加甚至不参加理论学习等活 3 动。此外,切实加强正反典型教育,对主动接受监督,拓宽监督渠道,不断采取新举措、新办法强化监督的要积极宣传,营造自觉接受监督的氛围;对那些拒绝监督,干扰监督,甚至打击报复的,要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2.强化制度建设,保证监督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强化制度建设,是加强“一把手”监督的根本所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领导干部权力的制度、规定,规范权力的运行程序,明确应当承担的责任,使“一把手”的权力既得到应有的法规保障又受到合理制约。一是要建立“一把手”政务公开制度。对“一把手”的权力运行过程、决策过程以及个人收入、家庭财产、廉洁情况向群众定期公开,增加透明度,以供监督。二是实行“一把手”定期轮岗和交流制度。对那些关键部位、关键岗位的“一把手”原则上五年要轮岗一次,同时对在同一岗位或在同一地区任职达到八年的“一把手”以及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重要部门的“一把手”也要定期进行交流,防止因任期过长而诱发腐败行为。三是继续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以及重大事项的制度。各地、各单位要对“一把手”直接掌管的人、财、物等实权岗位的权力实行分解,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明确标准,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四是健全和完善“一把手”审计制度。在抓好离任经济审计的基础上,要建立“一把手”任中审计制度,并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苗头予以及时教育和纠正,对审计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 4 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五是推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建议将市直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收编归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其工作关系、后勤保障、绩效考核、人员编制、干部任用、业务工作等直接受市纪委、监察局领导,但仍要任该单位党组(委)成员,必须参加所驻单位党组会,但不参与对涉及人、财、物等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决策,只是监督审批、决策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如果发现有问题,直接向党组提醒,重大问题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六是建立和推行巡视制度。除了中央、省巡视组加强对县市区的巡视外,还可考虑在市州、县市区党委开展巡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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