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精选6篇)
1.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篇一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宣传单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一、《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事关国计民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事,是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省、市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各类重要安全保卫活动和重大案件侦破中,事实证明,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已逐渐成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部门实现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创新手段。深入实施好《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有利于教育广大管理者树立依法行政理念;有利于强化“谁受益、谁建设,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原则;有利于引导各相关部门和广大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开展技防生产、建设、管理和应用;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打防控管的综合能力,从而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平安龙江建设,营造和谐社会氛围。
二、《条例》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条例》共有7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第三章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第四章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信息。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 章附则。
三、《条例》对未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或者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如何管理?
对未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或者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依法实行生产登记制度。
四、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哪些材料到产品销售地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①营业执照;②销售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及售后服务承诺;③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或安全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书;④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五、企业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应该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地市级公安机关对审查合格的发放生产登记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做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企业申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①生产登记申请书;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技术人员职称证明;③符合相应要求的产品生产标准、使用说明书;④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七、哪些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广场、公园、城市主要道路、轨道交通、城市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大型桥梁、高速公路等社会公共区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八、哪些场所禁止安装视频和音频监控系统?
宾馆客房和公共宿舍、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
九、需要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怎么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确需安装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批准。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合法安装。
十、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运营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①具有营业执照;②有与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运营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③有与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运营服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和场所;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外省技防企业如何在黑龙江省从业?
在外省取得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运营服务许可的企业,在黑龙江省从业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到黑龙江省公安厅备案。
十二、谁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当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建设单位或者责任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共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十三、黑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具备的条件?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该具备公安部授权、省技术监督局认证的基本条件。
十四、技防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在建设和招标活动中应当查验什么?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和招标活动中应当查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运营服务企业的许可证件。
十五、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制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保养、维护、更新制度;
2、确定专门人员使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3、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4、保障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六、如何查看、复制、调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单位证明文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
十七、单位和个人的哪些行为是《条例》禁止的?
①擅自拆除、损坏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备、设施;②擅自改变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用途和使用范围;③擅自删除、修改、破坏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运行程序或者记录;④其他破坏或者妨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正常使用的行为;⑤非法使用、传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信息资料;⑥隐匿、删改、毁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⑦其他违法使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信息的情形。
十八、违反《条例》规定的哪些行为应该给予处罚?
①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而未安装的;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公安机关审核而未审核的;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④未经批准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
黑龙江省公安厅宣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2.网络信息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篇二
关键词:网络信息安全;威胁;方法措施
中图分类号:TP393.0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07-0000-01
Network Information Security Technology Protection Measures
Cui Wenyan
(Information Center,Jiangxi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Forestry,Nanchang330038,China)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network information growing increasingly furious attacks and crime.In this paper,network information security,the main threat analysis,network security and basic preventive measures are described.
Keywords:Network information security;Threats;Methods and measures
林业工作具有范围大、工作内容复杂的特点,存在信息量大、信息传递不及时的问题,因此,为了提高林业工作效率,加速林业信息化建设是当下林业工作的重点。目前,林业部门已建立起了完整的信息网络平台,同时向外部开放部分信息,实现了林业资源的信息化、信息传输的网络化、和林业政务的信息化。但同时也存在着网络信息的安全隐患,如网上信息披露、篡改和假冒,黑客入侵、病毒蔓延等。因此如何加强林业信息的安全,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网络信息安全存在的隐患
影响网络信息安全的因素朝着攻击方式综合化、多样化、复杂化的方向发展,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病毒感染。近几年来,计算机病毒的种类不断增加,破坏性也越来越大,特别是一些新病毒或变异性病毒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二)网络攻击。目前主要的攻击方式有:
1.通过口令攻击程序对原来加密的文件或程序进行解密,使口令显现出来。
2.利用自动检测远程或主机安全性弱点的程序的扫描器。
3.利用邮件作为掩饰,对目标机进行攻击。
(三)网络泄密。由于计算机网络结构中的数据信息是共享的,主机与用户、用户与用户之间通过线路联系,因此,就存在着许多的泄密漏洞。据最新数据统计,造成网络泄密的事件中,因网络管理者的原因造成泄密的占到70%以上。
二、网络信息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针对网络信息安全存在的隐患,网络安全信息的方法措施必不可少。从技术上来说,主要包括:防火墙技术、入侵检测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病毒防范技术。
(一)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是指设置在不同网络或网络安全域之间的系列部件的组合,在内部网和外部网之间构造出一个保护层,并强制性的使所有的访问或链接都必须经过这一保护层进行检查。防火墙的主要功能就是按照一定的安全策略对网络之间传输的数据包和链接方式进行检查,加强对网络之间访问的控制(允许、拒绝、监测)。同时,防火墙本身也具有较强的抗攻击能力,不会被病毒控制。从技术上来分,主要分为三大类:包过滤技术、代理服务技术和状态监控技术。
1.包过滤技术。是在网络层多数据包进行分析、选择,通过对每一个数据包的地址源、目的地址、所用端口号、协议状态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允许通过。数据包过滤防火墙具有逻辑简单、价格便宜、易于安装使用、网络性能和透明性好等特定。
2.代理服务技术。当外部网络向内部网络申请服务时,代理服务器先将内部网络的IP地址转换成临时的、外部的IP地址,在对外部网络的申请进行核实后,才会送到内部网络。而内部网络也只接受代理服务器的请求,拒绝外部网络上其他节点的直接请求。
3.状态监控技术。状态监控技术吸收了包过滤和技术和代理服务技术的优点,同时还加强了对数据包内容的检测,在接受申请服务的网址时,不以是否有代理关系为标准,而是通过某种算法来进行识别。
(二)入侵检测技术。入侵检测是对计算机和网络资源的恶意使用行为进行识别和相应处理的系统,是为保证计算机上系统安全而设计的一种能够技术发现并报告系统中未授权或异常现象的技术。其工作工程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信息收集、信息分析和结果处理。
1.信息收集。有放置在不同网段的传感器或不同主机的代理权负责收集信息,收集的内容主要包括:系统的状态和行为、网络日志文件的变化、网络流量、非正常的目录和文件改变、非正常的程序执行情况。
2.信息分析。上述被收集到得有关系统、网络、数据及用户活动的信息被送到位于传感器中的检查引擎,进行分析检测,当检测到某种误用模式时,就会产生警告并送至控制台。常用的分析手段包括:模式匹配,统计分析和完整性分析。
3.结果处理。控制台根据警告的内容采取相应措施,或进行重新配置路由器、防火墙、或终止进程、或切断连接、或改变文件属性,也可以只是简单的告警。
(三)数据加密技术。数据加密保护技术是最常用的一种保护技术,通过对数据信息进行加密,来加强对访问权限的限制,从而使得只有指定的用户或网络设备才能解译加密数据。如最常用的对称加密就是双方使用相同的密钥,该算法具有计算量较小,加密速度快,效率高等特点,此外还有非对称加密、单向加密等形式。
(四)病毒防范技术。对病毒的防范,特别是对网络病毒的防范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网络病毒具有更大的破坏力,而且对被破坏的网络进行修复非常麻烦。目前对网络病毒的方法大多采用以下四种基本方法:
1.基于网络目录和文件安全性方法。
2.采用工作站防病毒芯片。
3.采用Station Lock网络防毒方法。
4.基于服务器的防毒技术。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威胁也越来越大。因此,必须加大林业人员对信息安全的认识,增强安全意思,不断学习最新的网络安全技术,保证网络信息的安全运行,推动林业信息化建设的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彦辉,王述洋,王春艳.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综述[J].林业劳动安全,2007,20(1):25-29
[2]欧阳伟.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分析[J].信息科技,2008,6:124-127
3.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篇三
(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第二章 技防装置范围
第六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六)机场、港口和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及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星级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国家对特殊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内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技防产品管理
第十条 对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生产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其中一种。
第十一条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后,方能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样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登记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验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证书。
第四章 技防系统管理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的规划。技防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参加。技防系统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但尚未装置的,应当依附现有建筑物或者管线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装置,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竣工验收。第十九条 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应当依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依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依照地方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实行资格等级管理。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资格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资格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技防系统质量保证体系;
(四)技防系统维护、维修管理制度。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资格等级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属于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范围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可以直接向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应当持所在地取得的资格证书向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境外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系统的日常维护,保障技防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技防系统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加强对技防系统知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设计、施工、维修和使用人员应当经过技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装置的技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
(二)破坏、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四)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
(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六)影响技防系统使用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不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生产和销售未办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技防产品和违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销售技防产品或者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技防系统设计方案未经核准或者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而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指定技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核发生产登记批准证书、等级资格证书,除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编者按:《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已于2002年5月30日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个条例,广东省公安厅制定了《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技防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技防检测机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厅技防办”)是全省技防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是本辖区、本部门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协助本机关技防办做好技防工作。凡涉及到技防建设项目审核、验收的,应在本机关技防办的统一管理下进行。
第二章 技防装置范围
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
(一)至
(七)款为强制执行条款。
第七条 城市居民住宅(区)、机动车等应根据安全需要装置符合标准的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
第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负责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联网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多级报警网络包括公安机关各级联网报警系统、重点要害部门联网报警系统、社区安全联网报警系统、机动车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等。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包括针孔或微型摄像机、监听器材等)危害国家安全、窃取商业秘密、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三章 技防产品管理
第十条 对纳入《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附后)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一种。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由广东省公安厅根据本省技防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技防产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技防产品,未获得安全认证的,禁止销售和使用。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必须经省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并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未经批准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十四条 《批准书》申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
(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
(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第十五条 技防产品生产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技防产品型式检验:
(一)生产单位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申请表》;
(二)省厅技防办在接到申请表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有关技防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符合抽样母体数量要求的技防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
(三)申请单位将封样后的产品送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第十六条 《批准书》申请受理与办理
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
(五)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七)产品设计与工艺文件;
(八)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采用企业标准的须经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九)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十)产品照片和说明;
(十一)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十二)产品售后服务措施。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生产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局技防办报送的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持国家或省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可直接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批准书》的年检、换发及变更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企业登记项目的执行和变更情况;
(2)产品接受公安机关技防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检查情况;(3)产品检验报告有效期;(4)产品售后服务情况;(5)有无违反技防管理的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
(2)市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进行年检。各地级市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批准书》正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3)省厅技防办负责对直接受理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批准书》正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4)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年检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
(5)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二)换发
1、《批准书》有效期限为四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条件、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期满不换证的,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2、持证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换证。
(三)变更 《批准书》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三十天内到省厅技防办办理《批准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备案,并领取由省厅技防办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以下简称《销售备案证》)。未经备案的,禁止销售任何技防产品。
第十九条 《销售备案证》申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场所;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
(三)有相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 《销售备案证》申请受理与办理
申请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单位简介;
(五)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七)售后服务措施;
(八)销售技防产品的许可证、安全认证或登记证复印件(进口技防产品要求有我国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手续)。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销售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由省厅技防办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不具备发证管理能力的,由上级技防办负责发证。第二十一条 《销售备案证》的年检、换发和变更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单位登记项目的执行和变更;(2)销售技防产品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3)产品售后服务情况;(4)有无违反技防管理的行为。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
(2)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销售备案证》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3)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年检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
(4)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其《销售备案证》自行作废。
(二)换发
1、《销售备案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条件、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期满不换证的,其《销售备案证》自行作废。
2、持证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提前或延期换证。
(三)变更
《销售备案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三十天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验明产品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证书。进口技防产品要验明有无我国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合法手续。
第四章 技防系统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厅技防办对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并统一印制和发放《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资格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四个等级。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的,禁止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第二十四条 《资格证》申领单位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
2、有工商营业执照;
3、有相应系统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设计、施工、调试及维修设备;
5、有完备的技防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维修服务措施;
6、有完备的培训资料及培训制度;
7、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等级条件
1、一级资格条件
(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1200万元(含)以上;(2)企业经理有四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3)高级工程师4人、工程师8人、其他技术人员6人;(4)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15人(含)以上;(5)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
2、二级资格条件
(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600万元(含)以上;(2)企业经理有三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3)高级工程师2人、工程师4人、其他技术人员4人;(4)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10人(含)以上;(5)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3、三级资格条件
(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300万元(含)以上;(2)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3)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2人、其他技术人员2人;(4)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5人(含)以上;(5)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
4、未定级资格条件
(1)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2)工程师3人、其他技术人员2人;
(3)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5人(含)以上;(4)注册资金人民币25万元(含)以上。第二十五条 《资格证》申请受理与办理
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单位简介;
(五)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主要系统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八)系统质量管理制度;
(九)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
(十)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报告)复印件。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资格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局技防办报送的资格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持国家或省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可直接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办理《资格证》的数量由省厅技防办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实行总量控制,各市局技防办应相应执行。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证》年检、换发和变更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持证单位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更;(2)当年完成技防系统业绩情况;(3)当年技防系统设计、施工质量;(4)当年技防系统维修服务情况;(5)有无违反技防管理的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2)市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资格证》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3)省厅技防办负责对直接受理发证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资格证》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4)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年检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
(5)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其《资格证》自行作废。
(二)换发
1、《资格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条件、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期满不换证的,其《资格证》自行作废。
2、持证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须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提前或延期换证。
(三)变更
《资格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三十天内到省厅技防办办理《资格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证》晋、降级
(一)持证单位领取《资格证》一年后,达到高一级资质条件的,可申请晋级。
(二)领取《资格证》两年内,一级资格单位技防系统业绩总额未达到600万元以上、二级资格单位技防系统业绩总额未达到300万元以上,三级资格单位技防系统业绩总额未达到150万元,资格等级降一级。
(三)未定级资格单位,领取《资格证》两年内无任何技防系统业绩的,取消其未定级《资格证》,一年内不予重办。第二十八条 省外技防从业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项目,须向省厅技防办申请备案,并领取《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备案证》(以下简称《资格备案证》)。未经备案的,禁止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资格备案证》申请受理与办理
省外技防从业单位向省厅技防办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备案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单位简介;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所在地省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证明;
(六)申请单位所在地省公安厅(局)技防办颁发的系统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单位驻广东省办事机构地点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八)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九)系统质量管理制度;
(十)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
(十一)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报告)复印件。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省厅技防办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备案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的《资格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备案证》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技防从业单位承接不同等级技防系统时应持相应等级《资格证》。
(一)持一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任何技防系统;
(二)持二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投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或二级风险等级以下的技防系统;
(三)持三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投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或三级风险等级以下的技防系统;
(四)持未定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投资总额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或四级风险等级以下的技防系统。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技防系统建设,应当纳入建筑工程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的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和依附现有建筑物或管线组成的有线、无线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核准,并由技防办组织竣工验收。技防系统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对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的权限如下:
(一)投资总额200万元(含)以上或一级风险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由省厅技防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核准和组织竣工验收;
(二)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下或二级风险(含)以下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由所在地市局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
(三)县公安局技防办对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权限,由市局技防办确定;
(四)除《条例》第六条规定装置的技防系统,造价五万元以下(含)无任何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可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主持竣工验收。
(五)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到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分开管理。无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验收能力的,由上级技防办负责审核并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技防系统审核
根据技防系统审核、验收权限划分,系统施工单位必须向相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
(三)系统设计方案(系统规模、技术方案和系统组成);
(四)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五)器材设备布置平面图、器材设备监控中心布置图、系统各部分联线图,管线敷设图;
(六)系统费用预算报告;
(七)系统周边环境及建筑图。
公安机关技防办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施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技防系统试运行与培训
(一)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由建设单位做好系统试运行记录。并依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内容包括:
1、系统试运行起迄日期,试运行状态;
2、故障产生的次数、原因和排除故障的日期;
3、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
(二)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的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三)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合同有关条款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应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三十五条 技防系统竣工与初验
(一)技防系统按设计方案要求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系统竣工报告由设计、施工单位完成。
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全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办法,系统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也视为竣工。
(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初验,填写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若系统设计有修改的,应填写更改审核单并报原方案审核部门备案。系统初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试运行评述;
2、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系统功能检测情况及质量主观评价;
3、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核对安装设备数量和型号的结果;
4、施工质量初验意见(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第三十六条 技防系统检测
三十万元(含)以上或二级风险(含)以上的技防系统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企业必须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手续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系统试运行报告;
(二)系统竣工报告;
(三)系统初验报告。
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接到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的资料,审核合格后,填写委托系统检测申请表报送到省厅技防办,由省厅技防办向公安部授权认可的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测委托书。
设计、施工单位将检测委托书送检测机构并附以下图纸资料:
(一)系统竣工报告;
(二)按正式设计方案施工的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防图、器材设备清单等。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检测委托书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系统的检测工作。第三十七条 技防系统验收
技防系统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报送《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及下列图纸资料一式三份:
(一)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设计任务书)和合同书(复印件);
(二)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
(三)正式设计方案与相关图纸;
(四)系统试运行报告;
(五)系统竣工报告;
(六)系统初验报告(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七)系统决算报告;
(八)系统检测报告。
负责系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自接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验收并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验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技防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的,由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改正后经复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要加强对技防系统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验收、建设和使用单位要妥善保管技防系统的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技防系统知密人员的管理和系统日常维护,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防系统专业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技防专业资格培训,经省公安厅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专业培训资格证书后,上述人员方可上岗从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技防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吊销其技防证书,一年内不予重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申办各项技防业务,采用弄虚作假手段或有其它欺诈行为并经查实的;
(二)涂改、伪造、租借、转让或买卖技防证书非法牟利的;
(三)拒绝、阻挠、干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
第四十一条 领取《资格证》单位,越级承接技防系统的,视同无证设计、施工、维修技防系统,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承接技防系统的单位在系统投入使用后,负有维护责任,需制定出完善的维修保养服务措施,在接到系统故障报告后应按协议或合同承诺的时限组织维修。不按协议或合同承诺的时限组织维修,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利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窃取商业秘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视为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用途和范围的行为,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人员在技防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暂行管理办法》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一、安全技术防范报警器材
1、入侵探测器
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等。
2、防盗报警控制与传输设备
包括有限、无线的防盗报警控制器、传输、显示、存储等设备。
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包括车辆防盗报警设备和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等。
4、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
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等。
5、防盗保险柜(箱)
包括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等。
6、机械防盗锁
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
7、楼寓对讲(可视)系统
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8、防盗安全门
包括防盗门、楼寓电控防盗门、金库门等。
9、防弹复合玻璃
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玻璃。
10、视频监控与声音复核(监听)设备
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以及各类型声音复核(监听)设备和系统。
二、安全技术防范安检器材
1、射线探测设备
包括使用直接观察、电视显示、扫描、照相方式的各类型射线探测设备和系统。
2、金属物品探测设备
4.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篇四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2008年01月15日 15时54分9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公共安全”
“技术防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在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为防劫、防盗、防破坏和预防、减少治安危害事故,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二、第六条增加两项分别作为第七项、第八项:“
(七)娱乐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
(八)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
原第七项作为第九项。
三、第九条中“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修改为:“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第十条修改为:“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省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备案。“
五、删除第十一条。
六、删除第十二条。
七、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要害部位和重要保密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当由符合保密要求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维修。“
八、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和设施方案报送公安机关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九、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
产品的生产、销售,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省公安机关审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
设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强制性认证规定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强制性认证规定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十、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时,必须经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公安机关验收,验收前由公安部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十一、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方案审核、竣工验收按照投资额进行管理。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由县公安机关负责;投资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含自治州、省直管市)公安机关负责;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机关负责。武汉市公安机关可以负责本辖区内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方案审核、竣工验收。“
十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十三、删除第二十三条。
十四、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属于经营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未在省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和设施方案报送公安机关审核而擅自施工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强制性认证规定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十五、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将未经检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投入使用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中止设施运行,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删除第二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1999年6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和相关产品及其他技术手段,对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实行预防性控制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在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为防劫、防盗、防破坏和预防、减少治安危害事故,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等业务以及应当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技术监督、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应当与人工防范以及其他防范措施有机结合,形成全方位公共
安全防范网络。
第六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必须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一)存放国家秘密档案、资料的场所;
(二)存放武器、弹药的场所;
(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运钞设施及印制保存有价证券的场所;
(五)博物馆、文物商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
(六)金银珠宝的生产加工、销售场所;
(七)娱乐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
(八)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
(九)省或省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当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其他重点部位或场所。
第七条 机场、车站、码头、港口、大型商场、高级宾馆和工交、财贸、物资等行业的重要仓库,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以及单位存放贵重仪器、现金、有价证券的部位,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八条 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部位或场所有安全防范风险等级规定的,其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必须达到相应风险等级的防护要求。
安装使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尽可能采用先进的技术,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安全、适用、有效。
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纳入规划和设计规范。规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均应包括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内容,并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条 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省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要害部位和重要保密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当由符合保密要求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维修。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和设施方案报送公安机关审核;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省公安机关审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强制性认证规定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强制性认证规定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时,必须经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公安机关验收,验收前由公安部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方案审核、竣工验收按照投资额进行管理。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由县公安机关负责;投资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含自治州、省直管市)公安机关负责;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机关负责。武汉市公安机关可以负责本辖区内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方案审核、竣工验收。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日常管理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
第十六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中的涉密事项、设施的使用以及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应当严格保密。新闻单位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不得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涉密事项进行公开报道。
第十七条 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人员以及维修、使用和管理人员均应遵守保密规定,严防泄密。
公安机关应依法对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和维修人员进行审查,将有关资料存档,并将知密人员限制在规定范围。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参与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有关产品的经营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强行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
第十九条 应当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安装。因应当安装而未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造成损失的,由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属于经营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未在省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和设施方案报送公安机关审核而擅自施工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强制性认证规定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将未经检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投入使用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中止设施运行,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实施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参与经营活动牟利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及其检测、监理、使用、维修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厅技防办)是全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分)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局技防办)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指导制定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网络建设规划和方案。
第二章 产品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本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并按规定取得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书。
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由生产企业直接向国家认证中心按国家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目录的,应当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生产登记批准书由生产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前两款规定的两种证书不得重复办理。
第七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条件:(1)取得营业执照;(2)必要的生产设备、检验仪器;(3)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4)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产品检验报告是指由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鉴定证明是指由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
第八条 本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企业向公安厅技防办提出产品检验申请,由公安厅技防办负责抽封样品,被抽封样品由申请人送达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机构检测。
第九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办理程序与要求:
1.企业向所在地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提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公安厅技防办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2.公安厅技防办接到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报送的企业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颁发《安全技
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分正本和副本),送市、州、直管市公安机关,由其通知申请人;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登记决定,并将不批准登记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由其通知申请人。
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每年1至4月份进行,主要检查企业变更及所获准生产登记产品生产销售的基本情况。至开始年检之日,获准生产登记不满半年的产品免检。年检采用企业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年检登记表》、公安机关复核的方式。年检通过的,在生产登记批准书副本上加盖印章、在正本上加贴标志。
第十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条件:(1)公安部授权的安全技术防范质检中心核发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2)产品生产地省级公安厅、局颁发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或者《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3)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持有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公安部授权认可的法定检验机构出具有效的进口产品《商检报告》;(4)有固定的销售场所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办理程序与要求:
1.经销单位到公安厅技防办提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申请书》及以下文件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4)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质检中心《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5)《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复印件;(6)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持有国家质检总局出具的进口产品《商检报告》或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证明复印件。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
2.公安厅技防办在5日内完成提交材料的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申请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发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登记证》。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经销单位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登记证》到所在地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图纸、有关资料和设施方案审核(以下简称“安全防范设施方案”)、竣工验收按投资额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公安局负责;投资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负责;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由公安厅技防办负责;武汉市辖区内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公安局技防办负责。
第十三条 安全防范设施方案申报审核时,建设单位或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受理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核申请表》;(2)工程建设单位设计任务书和合同复印件;(3)系统初步设计方案;(4)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及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复印件;(5)器材布置平面图、中心设备布置图、系统联线图;(6)管线敷设图;(7)费用预算报告和建设周期(含系统检测费);(8)勘察报告(含系统周边环境及建筑图)。
第十四条 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核程序与要求:
1.公安机关受理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后,应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技防办、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中技术专家的比例不得少于50%,专家在公安机关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2.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对设施方案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从技术、质量、施工组织计划方面作出评价,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填写《评审意见书》。
3.安全防范设施方案评审通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评审意见书》中提出的建议与要求,对原设施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重新报送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核实后,在《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审批表》一式三份,公安机关、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4.评审未通过的,申请人应根据评审意见予以整改,并重新申报审核,审核程序同前。评审未通过的,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 风险二级以上或投资额度20万元以上的安全防范系统建成后,要进行至少一个月的试运行,并对系统进行检测。检测由建设单位或设计施工单位向公安部授权的国家法定的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机构提出申请,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具体组织实施。未经检测合格的设施不得申报验收,更不能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安全防范设施申请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或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分级管理的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验收申请表》;(2)《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批表》复印件;(3)系统竣工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系统初验报告;(4)系统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安全防范设施竣工验收程序与要求:
1.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技防办、技术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中技术专家的比例不得少于50%,专家在公安机关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2.验收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设施检测报告》,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或者设计方案,对安全防范设施从施工质量、技术、图纸资料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对系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系统作出验收结论。验收分“通过”、“基本通过”、“不通过”三个结论。验收结论应当有参加验收的全体委员签字。
3.验收通过或者基本通过的,公安机关根据验收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出具《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整改通知书》。申请人根据《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填报《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整改报告书》,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向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报送全套竣工图纸、文件、资料复印件和电子文档。公安机关核实后,在《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验收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发《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
4.验收不通过的,公安机关下达《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整改通知书》,申请人整改完成后,填写《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整改报告书》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取得《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后,安全防范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第二十条 验收合格的安全防范设施,每季度由市、州、直管市公安机关统计上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在公众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单位向所在地市、州、直管市公安机关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办公场所的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复印件;(4)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复印件(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培训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5)工程仪器设备清单;(6)工程业绩(经公安机关验收或建设方签订合同复印件---原件需查验)。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
第二十二条 市、州、直管市公安机关根据登记备案单位的基本情况,认真核实从业单位材料真实性,填写《湖北省安全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表》,并签署意见,报省公安厅确认后,颁发《湖北省安全防范设计、施工、维修从业单位备案书》(分正本、副本)。
实施备案,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本地从业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基本情况核查,根据从业单位变化情况,重新填报《湖北省安全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表》,经省公安厅核实后,重新核发《湖北省安全防范设计、施工、维修从业单位备案书》。第二十四条 外省从事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业务的,应当持单位注册地省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证明)函及相关材料到省公安厅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公安厅是负责全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的专门机构,其它单位、部门、机构、社团组织不得再进行备案或设置从业限制。
第二十六条 在本省开展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经营活动时,建设单位应当查验、从业单位应当提供《湖北省安全防范设计、施工、维修从业单位备案书》。
第二十七条 省公安厅适时将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安装、维修单位备案名录及相关情况在公众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单位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二万元以上处罚决定的还应报省公安厅备案。
6.浅谈博物馆安全技术防范 篇六
关键词:博物馆;安全;技术防范
博物馆承载着大自然的丰富资源和人类文明的精髓,典藏和陈列着具有自然、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价值的珍贵文物。因此,博物馆作为集中收藏,展示文物的场所,历来就是国内外犯罪分子不择手段进行盗窃的目标。例如,2008年8月24日,敦煌博物馆工作人员发展展厅内展出的7面铜镜竟有4面被盗,其中"位至三公"铜镜属于国家一级文物。2010年法国现代艺术博物馆价值5亿欧元的五张世界名画被盗案,就是有名的例子。还有2012年5月,"故宫大盗"石柏魁盗走故宫博物馆的9件展品,引起社会舆论的持续关注。可见,博物馆的安全隐患问题是博物馆生存的头等大事。博物馆安全技术防范就是在为确保藏品安全,让不法分子无法得逞。同时,也要确保藏品不会被其它原因,如失火、潮湿等自然原因所毁坏。
一、博物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历史演进及其意义
(一)安全技防系统是在同文物盗窃分子的斗智斗勇中不断成长起来的。目前中国的博物馆已经超过3000个,据不完全统计,博物馆藏品的总量已超过1500万件。对任何一家博物馆的馆长来说,最担心的就是博物馆的安全。正如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叶春司长说,博物馆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安全就是最重要的议题。在还没有使用安全技术防范阶段,早期博物馆只能用"人防"和"物防"来保护藏品。"人防"、"物防",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人力,物力进行安全防范,比如保卫人员巡逻,站岗等防范措施。1959年8月15日,盗贼武庆辉潜入有着高墙大院和相当保卫力量的故宫盗宝,皇帝订婚金册、古金币和御佩剑等文物被连夜盗走,就是由于当于技术防范手段落后所至。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故宫盗宝第一案。因此,确保藏品安全是博物馆的责任和首要工作任务。博物馆安全技术防范的主要目的就是使不法分了无法靠近藏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这些传统的防范手段也不断融入"技防"的内容。"技防"是通过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安全防范,比如电子监控,电子防盗报警等等技术手段,是安全防范的必不可少的辅助手段,主要包括防盗报警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出入控制系统、供电及防雷等。先进的"技防"系统可以实现在犯罪分子出现时报警,为抓捕盗窃博物馆的犯罪份子提供第一手资料。从上世纪60年代起,我国第一台声控防盗报警器开始在北京故宫博物院珍宝馆内投入使用。1962年4月16日,孙国范潜入故宫珍宝馆内企图盗窃"珍妃印"等文物时,被保卫人员逮个正着。这是我国首次应用声控设备擒获文物盗贼。可见,"技防"有效地弥补了"人防"加"物防"时空上的不足,是近代科学技术用于安全防范领域并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立防范手段。
(二)博物馆安全防范体系的不断完善,有效地保证了藏品的安全。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如今博物馆安防措施已经成为了一个集成体系,声、光、电和生物识别等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都会被直接整合运用到安防技术中,以预防损失和预防犯罪。近年来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博物馆的安全防范条件不断改善,在全国范围内进入普及与迅速发展阶段。博物馆相续建立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立了防火防盗、电视监控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大部分省份连续实现馆藏文物安全年。但是,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有些博物馆的技术防范仍然非常落后和单一,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博物馆安全案件呈现反弹趋势。比如2011年1月28日,3名犯罪分子闯入湖北黄冈博物馆内,打晕值班人员,抢走战国时期的青铜器3件。经当地公安机关全力侦破,1月30日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涉案文物全部追回。
因此,为了更有效的保护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博物馆安全技术防范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电子、机械、物理、计算机、自动控制等多学科的应用技术,建立健全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加强日常维护,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将犯罪分子拒于博物馆之外。近年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已构成了很完善的计算机控制系统,通过多种报警设备报警,当场抓获盗窃分子的案例很多。在打击文物犯罪方面,已发挥和显示了重要作用。
二、努力构建博物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博物馆安全防范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其技术防护更是涉及到博物馆的各个方面。各级博物馆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争取财政支持,购置相应设备,完善从入侵报警系统到巡查、防爆系统的安装,构成了博物馆整体防范网络。
(一)博物馆安全防范网络的构建设。结合当代科学技术,利用视频、探测器、报警器等装置,构建安全技术防范整体系统。这个系统大致由下面几个子系统组成。一是入侵报警系统。主要包括周界报警、通道报警、空间报警等。还有展柜报警,报警控制器等。比如空间报警为入侵报警系统的第三道防线,该装置的主要产品有多源被动红外探测器、双技术探测器、微波探测器、玻璃破碎探测器、视频报警等产品等。通过通信网络向公安110报警中心发送特定的报警信息,以声、光、数字或图像的形式显示报警状态、报警地点、报警时间,是入侵报警系统的核心部分,其作用的高低直接影响了整个报警系统的功能发挥。二是出入口控制系统。采用人工智能信息识别和信息处理技术,选用指纹(或掌纹)、IC卡等方式对出入口目标识别,并控制授权人员进出博物馆相应的出入口、通道。这套系统主要由识读部分、传输部分、管理/控制部分和执行部分以及相应的系统软件组成。三是视频监控系统。由摄像、传输、控制、显示、记录登记五大部分组成。在博物馆的外围、大厅、出入口、展厅通道、库房以及自动扶梯、电梯等区域,安装不同类型的摄像机,配置合适的镜头,最大限度地避免监控盲区。随着高清视频技术、智能视频分析技术、IP视频技术的不断发展,视频监控在安防系统中的作用已越来越明显。四是电子巡查系统。在展厅闭馆的时段里,电子巡查系统成为博物馆安全管理部门实现对保安人员按时有序巡逻的有效监督工具。巡查系统包括:巡更棒、通讯座、巡逻点、管理软件(单机版、互联巡更版、网络版)等主要部分。如发现突发事件可随时读取事件点,巡更棒将巡逻点编号及读取时间保存为一条巡逻记录。通过读取巡逻点可以真实的反映巡逻工作的实际完成情况。
此外,还有声音复核系统和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声音复核装置在系统中的作用是报警复核,即报警系统报警后监听现场声音,以此鉴别报警真伪。在博物馆的主要出入口设置安检门、X射线安检扫描设备、中子探测设备、质谱分析设备、金属探测设备等,杜绝违禁危险物品携带进入场馆。
(二)注意侧重点,组织好博物馆内外围三道防线防范工作。购置和安装博物馆安全防范技术系统,要有侧重点。既要全面落实安保措施,又要有所侧重,内外有别。比如,在第一道防线,侧重点是博物馆外围周界,重点在于防止无关人员侵入。在各个出入口,包括围墙边,都要装上入侵式探测器、红外灯、监听器等。第一道防线属于室外,跟周边环境联系密切,要注意选材,还要注意天气变化及周边环境对监督控设备的影响等。在第二道防线则是展示区域。重点是探测是否有人非法进入展示区等,安装好安全型探测器,覆盖整个展示区,及时发出报警信号,阻止盗窃案件发生。直接对藏品保护,则是第三道防线。对不同级别的藏品,选用不同的传感器,对贵重藏品,做到有重点防范。如对藏品等级较高的文物,选用压力式传感器来加以防范,当藏品被动或不明原因移动时,便会检测数据变化,发出报警,制止罪犯犯罪。这几道防线安全技术设备的配置,都要讲究方法,以保证藏品的安全。
三、综合管理,确保博物馆运行安全
购置和安装博物馆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不能全部相信报警器的作用。在安全防范方面,一定要注意综合管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比如,人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物是死的,人是活的。人的主观能动性在博物馆藏品安全方面,同样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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