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

2024-09-22

卫生法(共8篇)

1.卫生法 篇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我国的畜牧兽医事业进入了迅速发展的新时期。建立健全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实现动物卫生行政管理现代化和法制化,并且与国际接轨已经是大势所趋。动物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兽医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我国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公约、条例,才能做到依法行政、依法从业,确保我国的畜牧兽医事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1现状

1.1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的社会地位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代表人民政府管理动物卫生活动、地位独立的执法机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以技术为核心、以实验室监测为基础、以执法为手段的执法机构,不同于任何以行为管理为主的执法机构,是一个有较高技术含量、有复杂仪器设备、有强制性执法管理的执法机构。

1.2本县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机构设置的现状

本县的动物卫生监督所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三个工作”,既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又负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同时又要负责强制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现有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是防、检、监一体化,承担管理动物卫生活动统一设置的执法体系。

新修订的《动物卫生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因此,现在的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再具体承担强制动物疫病的免疫实施,应由乡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村级防疫员具体实施免疫工作。问题

2.1 政府认识不足

政府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动物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的地位认识不足。认为动物卫生工作是部门工作,是农村工作,是畜牧生产工作,没有从社会管理、政府职责、人类卫生安全、国际作用等方面认识动物卫生工作。虽然层层签订了动物卫生责任状,县、乡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驻村干部为第一责任人,村支书为行政直接责任人。但并没有行使好行政组织工作,具体的动物免疫工作大多是由专职防疫员行政、业务一肩挑,防疫任务十分繁重,防疫目标难以实现。

2.2政府经费投入不到位

主要为村级防疫员太少,现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自2005年动物卫生长效机制建设启动后,动物卫生员的工资、养老保险等基本有了保障,但本县动物品种多、数量大、流动快、地域广、接种疫苗种类多,村级防疫员太少,现有专职防疫员无法按要求完成防疫接种任务。

实验室检测没有经费启动。特别是乡镇动物卫生站基础设施差,没有正规的办公场所,大部分乡镇都没有站房,没有简易的仪器设备,更谈不上实验室诊断,给疫病的检测、监测、诊断、检疫结果的鉴定带来技术上的难题,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难以开展。

2.3专业技术人员缺乏

目前,本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专业人员少,仅有2名防疫检疫监督员。由于历年来因乡镇动物卫生员待遇低,生活和工作条件艰苦,乡镇动物卫生员大多“子承父业”、“师傅带徒弟”,年龄老化,知识老化,高素质人才不愿意进入基层动物卫生队伍,再加之缺少培训机构和培训经费,直接导致基层执法队伍专业技术人员少,现有人员业务能力差、执法水平低。

2.4缺乏补偿办法

本县对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办法,给强制免疫工作带来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目前,本县虽然对应激死亡的动物进行了适当补偿,但补偿标准太低,时间太慢。

2.5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

我国的兽医管理体制不是垂直管理,而是以行政区划为管理单位,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发生重大疫情时,受本地经济利益影响,经常出现虚报、谎报、缓报和瞒报疫情的现象,客观上为染疫动物进入流通创造了条件,容易造成疫情扩大流行,制约了国家快速、准确掌握疫情,影响了疫情的及时迅速处理。在疫情扑灭过程中,政令不畅的情况也有发生,像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流行就是这个情况。

2.6流通环节缺少监管

因执法人员少,异地引种不审批、贩卖染疫动物等现象时有发生。

2.7诊疗活动缺乏管理

动物诊疗活动缺乏管理,没有实行兽医资格考试制度。非法的诊疗活动直接影响到动物卫生工作的开展。

3对策

3.1加强基层动物卫生队伍建设

依法设立村级防疫员,建立一支职能清晰、责任落实的防疫队伍,适应新时期动物卫生工作。动物卫生体系包括行政和业务两条线,行政一条线由村支委、驻村干部、乡镇分管领导、县分管领导、县委书记组成;业务一条线由村级防疫员、乡镇动物卫生站(县兽医部门派出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监督机构)、县兽医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局长组成。行政一条线负责动物卫生的组织实施,保证防疫密度;业务一条线负责动物卫生技术指导和免疫注射,保证免疫质量,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监督管理执法。

3.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依法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高动物卫生技术水平,加大科技含量,强化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

3.3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执法严明的执法队伍

落实培训经费,建立培训制度,加大动物卫生专业技术师资力量建设,提高动物监督执法人员整体素质。

3.4加强饲养环节兽医卫生管理

重点对饲养场(户)的动物卫生条件进行审核,确保饲养环境中兽药、疫苗、饲料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

3.5强化检疫和监督,防止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对于出栏的动物无论用途、去向如何,应根据报检制度派人到场、到户实施检疫,保证将可能患病的动物限制在饲养场和饲养户。对于屠宰的动物,应当派驻检疫员到屠宰厂(场、点)实施现场同步检疫,做到有宰必检。查出的染疫动物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一律做无害化处理。

3.6加强对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严防疫情扩散

2.卫生法 篇二

一、当前我国的精神卫生状况与立法之必要性

精神卫生既是全球性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亦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所谓精神病, 是一种以严重的心理障碍为患病表现的精神疾病, 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活动或外在行为基于其病理均出现持久的, 明显的异常, 进而无法正常学习、工作、生活, 甚至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 患者常伴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 (1)

在我国, 精神病患者以其数量的庞大性以及病情的特殊性成为备受关注的群体之一。精神疾病在我国总负担排名中居首位, 约占疾病约总负担的20%, 早已超过心脑血管、呼吸系统以及恶性肿瘤等疾患。目前在我国, 重性精神病患者约1600万人, 还有600万癫痫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算, 中国神经精神疾病负担到2020年将上升至疾病总负担的四分之一。 (2)

近年来, 有关精神障碍患者境遇的报道屡见报端, 性质十分负面。大多数精神障碍患者处于社会的灰色边缘, 没有进入社会生活的渠道。在一些乡村地区, 甚至出现这样的野蛮行径:精神病患者被强行带上枷锁, 常年被囚禁在一间屋子里, 成为“笼中人”, 处在环境及其恶劣的空间里, 无法接受治疗, 对外沟通, 生活不能自理, 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一篇篇触目惊心的报道反映出这个弱势群体在现实中艰难的困境。国家领导人曾提出, 要“动员全社会, 努力为精神障碍患者重返社会创造适宜的环境” (3) 。当前, 我国精神卫生总体发展水平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不相适应, 和精神卫生患者的要求还相距甚远, 如何保障其人身权益及其各种社会权益已成为当代中国不可忽视的社会难题。反过来, 若是数量可观精神障碍患者的生存现状得不到改善, 亦是中国社会要向前迈进的一大障碍, 此为我国立法《精神卫生法》的动力之一。

二、《精神卫生法》遭遇的现实困境

当下出台的此部《精神卫生法》, 本着“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相对从前, 加强并扩大了精神疾病的预防工作, 针对之前一度引起舆论哗然的正常人“被精神病”事件在患者收治方面设置了严格的诊断、治疗程序, 限定了从业人员资格, 对治疗与康复工作上亦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划。虽然此法解决了诸多现存问题, 但是在笔者看来, 其还存在尚待完善的地方。

(一) 《精神卫生法》未对精神障碍患儿 (4) 的受教育权提出针对性保护规定

我国在发展教育方面, 设置囊括六年小学教育、三年初级中学教育的九年义务教育机制, 并伴有《义务教育法》来保障初级教育在国内的普及。此部法律作为一般法, 对教育机制构建了大体框架, 保障了一般适龄儿童受教育权, 不可否认, 其中确包含精神障碍患儿。纵使此部法律没有完全否定精神障碍患儿的受教育权, 但在现实生活中, 患儿们在行使受教育权时遭碰壁的情况比比皆是。

在大多人的眼里, 患有智力障碍等精神障碍患儿基于其病理原因, 思维能力、自制能力、感知能力等都在正常儿童之下, 不给他们上学的机会实际上是避免他们进入残酷的学习竞争, 使得心理遭受创伤, 同时避免其对正常儿童的教育开展造成妨碍。此种观念看似合乎人情, 实则不公不义。为何不公?智障儿童与正常儿童相比, 是因为先天或后天、病理或物理等非自愿原因, 导致脑力发育欠缺, 除此之外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 为何就得不到一个接受教育的保障。为何不义?智障儿童正因为其生理原因的限制, 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做到一个正常患儿轻而易举就能做到的事情, 例如算数、画画、书写、表达, 他们在起跑线上就已经输了几成, 接受教育的机会对于智障患儿来说是更加需要而非不需要, 即使不能得到更好的、更细致的教育机会, 为何不能得到一个平等的接受教育的保障?发展教育不同于发展产业, 要求生产出来的产品要一定要优质, 发展教育是为了使社会上的每一个人能够更好地生存。如果教育的目的仅仅为了发展高端的人才, 而不重视它为每个人提供基本生存能力的技能, 那么纵使社会再高度发达、科技遍地, 亦是一个残缺、没有温情的冷漠社会。

观念上对于权利的质疑, 不免使得现实中缺乏强制性的规定。

缺乏强制性规定, 一方面精神障碍患儿的受教育权易遭到教育机构的否定, 另一方面可能使部分贫困患儿家庭对于患儿就学一事有所怠慢, 如此一来便使患儿接受教育的机会大打折扣。若是缺乏基本的常识理念、基本的交流能力等生活技能, 患儿们长大后的生活情况将令人堪忧, 而他们更会成为社会的巨大负担。与其让他们将来成为社会的包袱, 然后国家出于人道主义再给他们无条件的福利, 为何不现在投入援助, 将他们发展成为自食其力的、能融入社会提供劳动、为社会创造财富与效益的群体?

(二) 《精神卫生法》未明确提出解决精神障碍患者就业问题的实质方案

如上所述, 精神卫生患者与智障患者在我国为高数量群体, 其中不乏具备劳动能力的人群, 长期与按时地服药帮助他们稳定控制病情, 发作率极低。而当前, 社会的偏见常将这份能力予以否定与不信任, 导致目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康复者就业前景一片浑浊。新闻报道中屡次出现精神障碍康复这就业遭拒的事件, 某网站曾在一文中提及过精神障碍康复者斯奇的求职经历:即便是在通过了各类笔试面试的情况下, 对方得知其曾经患有精神病, 歧视与不信任层出不穷, 最后一次次拒绝了他, 斯奇无奈阐述原因:因为怕我伤人打人 (5) 。他还提到少数求职成功的人大多是靠隐瞒病情, 但非长久之计, 只能干些临时工作。社会对精神病人的普遍歧视和误解导致康复后的患者寻找工作时四处碰壁, 北京回龙观医院提供数字显示, 出院后的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率只有15%-30%。

部分法条十分笼统地阐明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劳动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这样具有原则性的, 但又十分空洞的观点, 可迫切的问题在于, 目前我国, 精神障碍患者正缺乏一个充足的、具有保障的就业空间。

纵观整部《精神卫生法》, 有关精神卫生患者劳动权保障的条文屈指可数, 但也不乏新颖的, 突破性的规定, 如《精神卫生法》第四章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 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 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 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 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 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等。这样一些人情味十足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肯定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就业机会, 但现实当中, 能支撑这项规定的现实渠道实在太少。

从逻辑层面来讲, “保障”是建立在“有”的基础上的, 换言之, 当一个人切实地享有某样事物时, 才谈得上对其享有这份事物的保障,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来说, 如果国家连基本的就业空间都腾不出来, 在“没有”的基础上谈“保障”是否显得有些超前?因此, 在有关精神障碍换者就业的问题上, 国家不应简单地停留在纯粹的“权益保护”方面, 当下之计应当是在此方面为精神障碍患者提出可操作性的, 能确切提供就业平台的方针。

三、对上述所提问题解决方案的初步思考

如今, 国际上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理念, 是在能够保证社会环境安稳的情况下, 在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 而不是在隔离他们的方向上下太多功夫。我们在看待精神疾病患者的角度上, 既要探讨如何防治, 又要探讨如何实现“融入”。

(一) 论及精神障碍患儿的教育问题, 自然不得不提及特殊教育学校的存在价值

事实显示, 在特殊学校接受教育的患儿们大多难以在一般环境中交流。精神障碍患儿因为其特殊的生理状况难免会产生害羞、内敛甚至自卑的性格特征, 这种心理会让患儿在正常环境中, 与正常人交流时形成一道屏障, 使之不能很好地对外交流, 没有交流的世界是异常空虚的, 有可能会加重患儿的心理阴影。周国平先生在他的书中曾谈过这样一个观点:有弱点与缺陷的人总是让人感到更加亲切。对于智障患儿来说, 比起那些发育正常的一般人, 和与他一样有着缺陷的人自然更能引起共鸣, 友好相处。在特殊学校里, 智障患儿所面对的是他的“同类们”, 是怀着友爱的心接纳他们的好老师, 他们不用担心会被欺负, 不用担心别人投来异样的、会刺伤他们的目光, 他们会得到针对性的教育, 他们会受到更好的保护等等。在特殊学校的环境里他们可能会生活地很快乐、很无虑, 但学校不是他们可以永远驻足的天堂, 总有一天, 这些智障患儿们要走出学校的大门, 步入这个最普通的, 但也是最复杂的社会, 围绕在他们身边更多的将会是正常人, 这个时候, 智障患儿们如何来面对这个不一样的社会, 如何才能融入它, 被它认可接受。

《精神卫生法》作为精神障碍患者的专门大法, 应该在教育方面为精神障碍患儿设计一个适宜的教育平台, 真正保障患儿享有受教育权, 特殊学校的设置对其可能是一种保护, 但这类学校同时本身也带有“特殊”标签, 剥夺了他们被平等看待的权利。

因此, 我们应提倡为精神障碍患儿设置义务教育与“融合式教育”机制, 即智障患儿与正常儿童一样享受义务教育政策, 在同一个屋檐下学习生活。一方面保证智障患儿的受教育权更好地行使, 得到充分的教育, 学会与沟通与生活的技巧。更重要的是, 从孩童时期便给智障患儿与正常儿童植入平等、友好、一视同仁的人权理念。

除此之外, 教育工作者在此方面也应有相对应的调整。在教育工作者的培养上, 应对其进行有关教育智障患儿的技能培训, 以更好地适应智障患儿的教学工作。近年来, 社会上不断出现教育工作者虐童或者作出歧视学生行为的情形出现, 为了更好地保护学生, 尤其是智障学生的生理以及心理健康, 对于教师的选拔要有更多更严格的标准, 并且将对待精神障碍学生的教学技能纳入考核。

(二) 精神障碍患者拥有在社会生活中获得一席之地, 分享社会资源的权利

在社会上, 大多数人都是透过工作的视野来了解社会, 根据社会各方面的变动, 调整自身行为方式, 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 可见拥有工作是当下众多人投入社会的一个重要平台。精神障碍患者也不例外。

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就业问题, 国家可以考虑为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设置测试入职的机制。大体框架如下:首先, 凡参加测试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出具医院所出示的, 具备劳动能力的资格证明, 涉及脑力与体力两方面 (涉及脑力主要是针对患者的辨认与控制能力, 保证测进行试时的秩序) 。再者, 测试内容可涉及三方面:体能测试、智力测试与面试。体能测试, 应具备所有一般体检必不可少的项目。智力测试以笔试的形式进行, 内容涉及生活、工作、处理人际关系、应急、心理素质等各方面的考核, 合格者被书面授予资格认证, 由居住地政府视具体情况为患者在当地安插适宜工作。

因面向群体的特殊性, 此种测试本身不应带有过于严格的选拔性质, 三项测试的内容应在能保证工作能力的基础上, 平易近人, 避免过分苛求。精神障碍患者接受治疗, 所做的一切努力都在试图将自己改造成为能被社会接纳的人, 患者们在出院之后仍被计较前嫌, 被社会抛弃, 是对患者努力的践踏。给精神障碍患者一个就通向就业的渠道, 更多的也在培养人与人间的信任感。

四、结语

电影《美丽心灵》中有这样一段台词:宛如希望降临在垂死者的床前, 彩虹落在狂野急湍的瀑布旁边, 当万物横遭毁灭, 狂急的流水卷走一切, 彩虹已然晴朗鲜艳如前。《精神卫生法》作为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根本大法, 就像是垂死这床前的希望, 瀑布旁边美丽的彩虹, 当冷漠的社会, 冰冷的人情如狂急的流水般卷走患者的生活利益时, 它应当成为患者们能够依靠地, 能为患者带来福音的彩虹。精神障碍患者确属弱势群体, 因此基于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弱者的怜悯, 我们理应给予其更多关怀。而现在的中国, 提倡的是法治的国家, 无人权则无法治, 人权的基本性与自然性, 标志着其所属于每一个人, 不因智力、身心、种族、性别、年龄等因素的差别而有所改变, 因此在看待精神障碍患者的眼光上, 除开对弱者的关爱与照顾, 我们更应发展一视同仁的眼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Z].2013.

[2]胡亦眉.完善我国<精神卫生法 (征求意见稿) >的思考[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 2010 (5) .

3.精神卫生法草案争议 篇三

尽管《精神卫生法(草案)》的第二次审议稿并没有让黄雪涛很满意,然而,看完后她的第一反应仍然是欣慰:在没有任何官方渠道的努力下,深圳衡平机构所关注的五个焦点问题中的三个,在二审稿中获得了回应。

黄雪涛以律师身份介入精神卫生领域是从2006年开始,先后代理过邹宜均案、彭宝泉案等。2010年发起成立了关注精神卫生领域的NGO——深圳衡平机构(以下简称为“衡平机构”)。

“二审稿删掉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收治标准这一条是很大的进步,但还有许多重要的问题没有解决,比如监护人的利益审查与排除、代理人权力垄断等”,黄雪涛对《新商务周刊》记者说,“精神科到底是走向社会控制,还是走向社会关怀?这是一个基本论调问题。”

8月31日闭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同样在会议上被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却未获通过,这在黄雪涛,还有那些接受过非自愿治疗的患者来说,至少这意味着还有完善它的时间和空间。

“被精神病”一种

曾经因“99%的上访者有精神问题”言论引发争议的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孙东东,9月15日在北京十月大厦发表的讲话中说:“‘被精神病’问题,只是一个小问题,极少发生,不可夸大;大多数精神病人得不到有效治疗,这才是大问题。不可能因为极少的情形而制定法律。”

事实上近些年因上访等问题被公权力强制送入精神病医院的案例时有发生,从徐武案到吴春霞案,争议不断。

2006年,武汉市市民刘某因进京上访,被中南路街道派人接回并以“偏执精神障碍”为由强行送至市精神病医院治疗9天。

记者在一份武汉《关于市行政投诉中心第026号转办件调查情况的回告》文件中看到这样一段话:“经过对投诉人刘某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其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将其收治,符合2006年6月26日武汉市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研究解决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中具有违法行为的疑似精神病人司法鉴定和强制收治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

而“向投诉人回告的情况及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一栏上则只有一句话:“因上述原因,无法与投诉人沟通。”

2011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不久,8月11日,武汉市公安局又发出了一份《关于依法委托进行精神病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特别是涉及信访维稳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办案,不应随意以违法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精神异常为由,拒绝受案、停止办案;或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委托进行精神病鉴定;或擅自将上访人员以患有精神病为由予以强制治疗、住院治疗、关押。”

这一“进步”解释了诸多“被精神病”现象的产生原因:“随意委托进行精神病鉴定”,“擅自将上访人员以患有精神病为由予以强制治疗、住院治疗、关押”等。

“医生只能负责诊断与治疗,而上访的人是不是违法了、可不可以抓,这个是执法管理者的事情了,如果政府要滥用,我们也没办法。”湘雅医学院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主任王小平对这一现象显得很无奈。

从社会控制到社会关怀

9月10日,上海市卫生局颁布了《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规定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在辖区常住人口中开展疑似精神病患调查,标准甚至包括“对人过分冷淡,寡言少语、动作慢、什么事情都不做,整天躺在床上;无故不上学、不上班、不出家门、不和任何人接触”等。

而与此相呼应的是《草案》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

“老大哥会看着你”,黄雪涛调侃这一规定说,“现在整个《草案》的总体方向上,应该是从社会控制到社会关怀,而不是和维稳需要、利益冲突纠缠在一起。”

一边有基本的法律框架,一边是医疗系统,黄雪涛将此概括为精神卫生系统的“双轨制”。“两者同时进行就有冲突,因为法律人接触的是法律领域,意见跟医生不一样,而过去很多医疗规范都是医生起草的,跟实际的法律框架有重大差别。”黄雪涛认为,《草案》中权力过大的,是近亲属和医生,而忽略了对患者本身的利益保护和社会关怀。

“精神科一直以‘自知力’作为精神卫生的鉴定标准,限制公民法律上应当享有的自主权,这才是最明显、最严重、最关键的错误——自主权是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宪法权利”,黄雪涛的观点是“精神卫生法是关于精神卫生领域的社会法,而不是医疗部门法。”

而在国外,先进的精神病治疗则是由社区完成的。“许多发达国家,精神病医院都关门了,精神病人都到社区里面疗养。因为精神立法强调以自愿为主,自愿就不需要医院了,更不存在被精神病的问题了”,王小平介绍说。

黄雪涛担心的是,精神病医院会在不断扩张中变成一座座“超级病房”。

非自愿治疗

就在8月30日,人大会议闭幕的前一天,中国非自愿收治幸存者网络联合十名非自愿收治幸存者,发起了《建议修改<精神卫生法>与<民诉法>——“我们有权选择代理人,防止滥用监护权”》的呼声,建言《草案》修改。

陈丹(化名)是这十人中的一员。

6月8日至今,陈丹都在忙着起诉她的父母。罪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非法拘禁罪”。

陈丹是一名工程师,在北京生活了十余年。因为婚恋问题的分歧,她与父母常年积怨,几无往来。

6月5日晚,陈丹父母和四个她从未谋面的陌生男子一拥而入她和男友的家中。无视陈丹的警告,一位自称“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科主任”的男子称要带陈丹去医院检查,被拒绝后,四人强行按住了她的手脚。

被强行带到回龙观医院后,让陈丹意想不到的是,医院直接跳过所有的程序,将她关进了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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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个小时的‘精神病人’生活之后,经过三级专家会诊,6月8日我被鉴定无精神范畴疾病,获准出院。”陈丹说。

出院后与父母的沟通中,陈丹父亲承认了那四人是医托,之所以将其强制关进精神病院,是因为觉得陈丹在婚恋的事情上没有按照他们的要求去做,并且“态度很差,没有礼貌”。

尽管父母解释了很多,陈丹仍没有放弃起诉的念头。她准备了两份起诉书,却都陷入了瓶颈。出院后陈丹曾经报警,当地派出所以“家庭矛盾纠纷”为由拒绝受理,直到6月16日才正式接受报案申请。随后陈丹接到了事发管辖区公安部门下达的不立案的通知书。

对回龙观医院的民事起诉也遭遇困难。7月11日陈丹的代理律师陈继华向昌平区法院提交起诉书,被告知材料应当提交回龙观法庭,进行起诉登记。

陈继华告诉《新商务周刊》记者,回龙观医院在实行法庭立案试点,立案回复期限是45天,至今已两个多月仍未有任何答复。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答复期限则是7天。

记者致电昌平区人民法院,未获得相应回复。

9月18日,回龙观法庭告知陈丹,现在尚未确认管辖,让她继续等消息。

记者就此事采访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相关负责人,被拒接受采访。

“现在最大的困扰,就是寻求司法救济的阻碍太大”,出院后,陈丹搬了新住处,与男友的生活恢复了正常。

谁是监护人?

在《草案》二审稿里,监护人行使非自愿送诊、非自愿住院、办理住院手续、办理出院手续、实施约束或隔离等医疗保护性措施、接受外科手术及实验性临床医疗等权利;而被监护人,一审稿中“住院期间申请再次诊断”的权利也被取消,由监护人申请。

“二审稿中增加了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这个渠道有漏洞,被监护人的诉讼权由监护人行使,那如果被监护人要起诉的就是监护人会怎样呢?”黄雪涛认为这条规定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医生的思维模式是‘善意推定’,假定你有病然后进行检查、治疗,这在一般情况下无可厚非,是有利于病人的,但是放在精神卫生领域就很不妥,因为这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问题”,黄雪涛认为,医院缺乏监护人的利益审查与排除程序是制度上的主要原因。

除此之外,以“自知力”为鉴定标准的医疗程序,采用的多是“谁送治谁监护谁接走”的程序,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诸如“谁支付医疗费用谁就是监护人”的闹剧频繁上演,这就导致很多精神病人自身和其他家属要求出院,但是未征得监护人同意就无法出院的情况。

《草案》对于非自愿治疗出院的规定,同样是需得到监护人同意。

“现在的监护制度问题根本上还是《民事诉讼法》上监护人制度的漏洞,特别是针对于成年人的监护,没有完善的规定。”陈继华律师说。

为此,十余名非自愿治疗患者在呼声中建议:“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增加以下条款:‘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时候,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协助。’同时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增加‘非自愿住院治疗人员有权自主委托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时候,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协助’条款。”

“只有委托自己信任的人,才能避免患者被有利益冲突的人控制,为被不当收治的人保留一条自救的途径”,在他们看来,这是《草案》接下来需要完善的最大问题。

4.精神卫生法自查报告 篇四

一、工作总体情况及成效

(一)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明确,普法的目标是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治国方略。卫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管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在此次活动带领下,医院全体职工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言行,努力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此次活动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此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内容丰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医院还组织开展了专题学习活动。

(三)如今全院各级干部职工自觉运用法纪知识指导行政和医疗管理工作。在日常事务中依法行政,依法处理医疗纠纷,未发生重大违法行政行为,无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并且未发现医务人员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以及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收入;药房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各功能科室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未出现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的情况;院内财务科室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没有设立帐外帐、“小金库”等。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门诊和住院病人进行问卷调查、出院病人问卷函调等措施,对以上工作成效也有很大的巩固作用。

此次活动与医院“三严三实”活动紧密结合,互相促进,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引领下,党员又起到了很好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医护员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治安防范意识及自觉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成为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人员,为加强普法教育依法治理提供了条件,进一步强化了医院管理,使院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稳步发展的大好局面,两个效益同步增长。当前,虽然我院在本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中做了相当多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对照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继续发扬成绩,

纠正存在的不足,继续按照本次活动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把医院管理质量和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工作长久地延续下去。

二、问题

对于此次活动,成绩可嘉,但是问题还是有的。

1、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但是部分患者群众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比如,有一次一个科室轻度病人经过治疗有所好转,家属与主管医生协商后,给病人办理出院手续,在复印住院期间病历时,按照相关病历,医院只能复印大病历内容,但家属坚决不同意,想要将全部病历复印带走,争执之后,再三劝说,家属最终理解院方,并将复印件带走。

2、工作人员对于法律法规具体内容的掌握还有待进一步加深。部分人员只知道这个法律法规讲的大概内容,但是具体的内容、如何保护自己的手段等都有待进一步加深、进一步学习。

三、建议

5.《精神卫生法》落实情况总结 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精神卫生法的施行标志着精神卫生事业进入法制阶段,有利于是社会文明进步与法制进一步健全的体现。作为一家从事着和精神卫生事业息息相关的精神病医院,我院深感责人重大,在《精神卫生法》颁布、实施的两年来,我院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致力于贯彻实践,从医院领导的思想、医务人员的医疗工作准则及病房设施建设等方面做出改变,积极宣传和落实《精神卫生法》,现将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总体情况

医院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全院医护人员学习《精神卫生法》

2013年是《精神卫生法》实施的第一个年头,我院高度重视,由姚军院长组织全院医护人员多次学习精神卫生法相关的重点和要点,极大的提高了全院职工的法律意识,还特意购买了数本《精神卫生法》释义供医护人员阅读、理解,加大了医护人员的法律知晓程度,院科两级中相互监督,在平时的医疗行为法律意识无形中得到提高。

在实践活动中积极落实《精神卫生法》相关、法律法规

1、《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我院根据这条规定,我院在现有的医疗资源中积极引进人才及治疗设备,新增了精神科主任医师一名、精神科主管护师一名、精神科麻醉医师一名、精神科主管药师一名、大学毕业生四名,极大的提高了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的数量和质量;积极改建和扩建精神科病房,新增了MECT治疗机一台,脑电生物反馈治疗机一台,经颅磁刺激治疗仪一台,经颅多普勒彩超一台,极大的提高了精神病人的住院条件和诊断、治疗水平,保证了精神病患者取得良好就医条件的权益;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度了鹰潭第三医院制度汇编,规范了医疗行为。

2、《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我院根据这条规定制度了精神病患者的收治流程和自愿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非自愿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由从事精神医疗专业两名五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同时评估病情,在意见疾病诊断、是否需要住院意见一致的情况下由患者或家属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后收治入院,严格把握入院关,杜绝“稀里糊涂住院”“被精神 病”等现象的发生,较好的保护了精神病患者自愿住院的合法权益。

3、《精神卫生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我院根据这条规定制度了相关病情告知书,规定每一位主管医师必须定期告知患者或者家属,有关患者的诊断、治疗情况、病情变化、预后等情况,并在告知书上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建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探视室,在疾病缓解后不以任何借口接受患者家属的探访工作,制定了探视本,由家属签到;病案室不得无法律规定的理由为借口拒绝患者查阅、复印病历资料;充分保障了患者在疾病治疗的知情权、探访权等。

4、《精神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我院根据这条规定,实行了保护性约束的医嘱开具制度,有主管医师评估患者病情,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性约束的患者实施约束时必须开具医嘱,并在病程记录里表明约束的依据同时告知患者家属详情。杜绝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做到保护性约束合法性,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5、《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为诊断或者治疗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我院根据这条规定,制度了三级查房制度,有精神科主任医师对精神病患者的药物治疗方案把关,严格把控药物治疗关,杜绝不必要的精神科药物乱用、滥用。禁止一切理由由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期间从事任何生产劳动。充分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6、《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精神卫生监测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第二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我院作为鹰潭市精神病防治机构,积极参与重性精神病管理工作,专职精防人员3个,兼职精防人员12个,目前信息系统在册精神病患者为861人,登记率千分之4.0,管理率百分之90以上,患者随访达3000余人次,发病信息报告登记114例,应急处置40例,健康教育200余人,进行精神康复训练40余人,免费发药600余人次,在世界残疾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重大节日中多次组织精神疾病宣传,维护了市民的心身健康,使精神病患者得到了疾病康复的权益,较好的完成了精防机构的义务,同时也履行了《精神卫生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7、《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 究,按照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我院多次派选精神专科医师、护士到江西省精神病院、鹰潭市人民医院参观、学习、带薪进修,并多次邀请省精专家到我院讲课,组织业务学习,实行“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措施,充分保障精神专科医护人员的学习、进修权利,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二、取得的成效和经验

综上所述我院在《精神卫生法》实施颁布的两年来,在精神疾病的宣传教育、患者就医环境、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精神卫生专业人才的培养等方面做出了明显的努力和改变。

规范了精神病患者的收治行为,近两年来无一例重大精神疾病患者就医事故、纠纷;精神病患者就医环境、就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社会及家属对精神病治疗的了解有了阶段的提高;精神疾病及时就医得到了保障,肇事肇祸发生率有了明显的下降;为政府分忧解难,在精神病肇事、肇祸收治中,在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免费发药中,在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较好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和职责,同时也充分维护了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由于精神疾病本身的特殊性,家属拒绝履行在《精神卫生法》中的职责,加之相关配套法制不健全,导致相当一部分患者长期稽留在医院继续住院,作为精神病患者的一些合法权益受到不可避免的剥夺,作为医院我们也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收效甚微。

2、由于社会对精神疾病知识的匮乏,社会对精神病患者仍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以及和保护精神病患者的隐私权不可避免的会形成冲突,在精神病患者上门随访时存在一道无形的障碍,作为精神防治机构我们在社会中积极宣传教育,引导患者及家属自己的思想观念转变,但有些也无能为力,很多精神病患者不得不放弃应有的权益。

3、精神专业属于冷门专业,尤其在护理人才引进中虽然我院加大了投入,但许多人仍然对这个专业另眼相看,使得在精神病患者的护理工作中人存在许多方面的不足之处,护理工作的薄弱对精神病患者的就医环境,不可避免的会起到不利影响。

4、精神疾病总所周知仍处于国际难题,我院也在精神病治疗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但在精神病治疗过程中仍存在许多无药可治的现象,如何维护这些患者的合法权益仍需要不断的摸索。

四、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院首选练好“内功”,提高我院救治水平,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以身作则,依法从事各项医疗措施,积极维护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其次是加大《精神卫生法》和精神疾病知识的宣传、学习,使得《精神卫生法》和精神疾病知识在社会上更加知晓,以利于今后更好的深入工作;最后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认真做好相关的指派任务为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五、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1、在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精神卫生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办事的同时,社会大众也要树立有法必依的理念。精神卫生法出台以后应抓紧制度配套法规、规章 来保证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各个精神病医疗机构、基层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各个层面的责任能够落实到位,尤其在经费保障方面、监护人的职责落实方面、解决有的精神病人出院难方面、精神康复机构严重不足方面、精神专业人才缺乏方面等都要有配套法规、规章、政策来保证。

2、《精神卫生法》本身存在许多模糊概念之处,如何更加完善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更好的有利社会的接受和实施,仍需要积极的探索。

3、保障救治经费,简化相关审批手续,如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免费救治、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一站式服务、流浪乞讨、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费用结算等手续。

4、针对目前精神卫生工作人才奇缺,现有义务人员收入低、风险高,队伍不稳定,建议尽快落实在精神病治疗与康复机构中工作的医护人员实行特殊津贴制度。

5、加大对贯彻执行精神卫生法律、法规的督查督办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不仅仅是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而言,更是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基层各级组织而言。

6、解开精神卫生领域的一系列问题单纯靠法律这“一把钥匙”还是不够的,单纯依靠卫生行业也是力所不能及的。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积极关注、共同担当。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也是必不可少的。

6.精神卫生法培训总结.doc 篇六

为贯彻落实国家《精神卫生法》的实施,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医务工作者对《精神卫生法》的认识,更好的做好公共卫生工作。响应上级要求,我院公共卫生科于2013年4月18日对本院医务人员共34人进行了《精神卫生法培训》。现将培训结果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精心准备

在培训前我院强化了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了培训目标,细化了培训措施,丰富了培训内容,明确了培训的方向,精心准备了课件和培训资料,在选取资料的时候以《精神卫生法》为重点,注意了理论和时效性,有了丰富的培训内容,为此次培训成功打下了基础。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落实培训制度,深入各科室,加强对各科室培训的力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人人参与培训的工作态势。

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此次培训内容以《精神卫生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相结合,既满足了医务人员的需求,也达到了培训的时效性。培训会上,我院负责人作了会议总结性发言,要求各专业人员、医护人员进一步学习《精神卫生法》的内容和要点,掌握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业务知识,切实做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工作。

三、培训工作取得的成效

此次培训的开展,得到了广大医务人员的欢迎和好评,有利于发展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同时对《精神卫生法》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

培训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参训人员基本掌握了《精神卫生法》的基本知识。通过培训也为下一步宣传普及实施精神卫生法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泄滩卫生院

7.卫生法 篇七

关键词:精神卫生法,高校,心理健康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 从1985年卫生部委托四川省卫生厅和湖南省卫生厅起草开始, 历经27个岁月, 该草案经过一审、二审、三审, 并与2012年10月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终于在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共7章85条。该法的出台, 无疑是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一个里程碑。它在通过, 改变了长期以来在这一领域无法可依、政出多门, 通过行政命令各行其是, 精神疾病患者利益很难得到保障的混乱局面。本文结合该法精神从国内各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践机制和手段的角度, 就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们如何把握立法精神, 开展卓有成效的心理健康教育, 做了颇有针对性的论述并提出对策建议。

1《精神卫生法》对于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积极意义

1.1 发展我国精神卫生事业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在精神卫生领域的立法起步晚了不少, 比如英国早在1800年颁布实施了《精神错乱者条例》, 就精神病人的收容和监护制度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法国精神卫生法的发端是1656年4月27日国王路易十四颁布的在巴黎设立“总收容院”的敕令。1804年《法国民法典》 (拿破仑法典) 规定了成年精神病人的禁治产制度和家庭对其成员实施非自愿住院的制度。1946年美国公布了《国民精神卫生法》, 极大推动了本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这些对于我国立法来说, 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标本。

1.2 规范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卫生法》的出台, 对于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做了详尽的规定。这些对于建立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规范服务标准, 有效监管精神卫生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作出了提供了技术支持。

1.3 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

根据2013年卫生部门调查表明, 我国现有1亿多各类精神障碍者, 其中重度精神病人大约有1600万人。如此庞大的一个群体的存在, 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而他们的诉求正是由于长期得不到正确的解读和有效的化解, 往往会酿成更为恶劣的社会现象。正视其权利并有效加以保障, 才是真正解决问题, 缓和社会矛盾, 实现社会和谐的可行之道。

2《精神卫生法》对于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积极促进作用

2.1 开展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高等院校在特殊的时代自创的特殊工作。上世纪80年代, 教育工作者普遍开始注意到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 北京、上海、武汉等各大高校的教师开始在校园张贴传单, 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但是长期以来没有任何法律、文件、制度和政策来规范这一工作, 甚至连统一的名称都没有, 有的叫心理卫生教育, 有的叫心理素质教育等等。直到本世纪初, 数起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以及大学生自杀率不断攀升, 才使教育主管部门开始意识到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 出台了若干文件强调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 设立了具体的工作标准。而《精神卫生法》第十六条明确要求,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 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 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无疑提高了现有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以及相关工作者的法律地位, 将给还没有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缺乏机构和人员的高校带来压力, 促进这些学校设立专门机构和安排专职人员。

2.2 保障了心理健康教育专业人员专业化水平

心理咨询是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一环, 需要咨询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 直接面对存在不同心理困扰的学生, 是一项非常专业化的助人工作, 还需要咨询师不断的接受督导和个人成长才能形成足够的胜任力。然而当前仍有一些高校对心理健康教育缺乏认识, 工作人员依然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 有些学校甚至由辅导员或行政管理干部兼任, 缺乏足够的培训和进修, 严重影响了该工作的专业性、有效性及社会声誉。《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 遵守执业规范, 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对于从事心理咨询的教师的专业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为高校心理健康工作者的专业化、职业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有利于咨询师争取更多高质量的培训学习机会以提高专业能力。

2.3 对于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有了界定

在高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时, 经常需要和个案的监护人沟通。但是, 往往发现学生存在疑似精神障碍, 甚至有自杀或伤人风险, 需要其监护人送医院诊断治疗时, 总有一些监护人不承认、不理解、不配合, 造成当事学生无法尽快的接受合适的治疗, 给本人的生命安全留下极大风险, 也给所在学校带来了严重安全隐患。以往面对这类家长, 心理健康教师往往只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试图让家长理解。而《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一来授予了学校在评估当事人有严重心理危机情况下可以主动行动的权力, 另一方面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家属所应该履行送医疗机构进行精神诊断的义务。这也是在面对紧急情况时, 提供给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们所能使用的法律武器。

2.4 严重精神疾病可以获得免费基本卫生服务

精神疾病治疗的高额费用也是阻碍患者就医的重要原因, 尤其对于那些家庭条件不好, 还要负担学杂费的大学生而言。《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校大学生作为大学生医保的参保人, 无疑也将会享受精神障碍免费治疗服务, 缓解了他们的经济压力, 也有利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去开展学生及监护人的工作, 鼓励患者得到合适治疗。

3《精神卫生法》视野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变革

3.1 诊断界定不足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 对于发现存在心理行为异常的学生, 都会由心理健康工作者运用所掌握的诊断知识对其问题情况进行一个初步判断, 然后决定是否需要咨询或者要立刻转至医院。《精神卫生法》二十五条规定:只有具诊断、治疗资质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在有相应设施和设备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基础上, 才能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第二十九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而心理咨询师不能做诊断。然而, 上述由心理咨询师做初步判断的行为是否属于“诊断”行为很难明确, 一方面, 这一过程中心理咨询师确实参考了心理疾病的诊断标准, 如果不进行这一工作, 心理咨询师违反了《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 无法履行咨询和转介的法律义务, 无法判断当事人的问题轻重缓急, 最终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 从实践角度来看, 可行的办法是, 心理咨询师可以运用诊断学的知识, 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判断, 且并不明确其属于那种心理疾病, 只是判断其是否疑似心理疾病, 是否需要转介。这样做, 即不违法, 同时又对当事人的心理状况进行区分, 为下一步的咨询或转介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3.2 心理咨询和治疗的界定及对策

何为心理咨询和治疗, 一直是个让人疑惑的话题, 但普遍一致的看法是, 两者在本质上没有差别, 而是在程度、范围或侧重点上有差别。两者都有共同的理论基础, 如精神分析、行为主义、认知疗法、人本主义等等, 同时在策略技巧上, 也几乎一致, 都是运用倾听、提问、支持、说明等方法, 甚至很多冠以疗法的理论, 如认知疗法, 理性情绪疗法等等, 都产生和盛行于美国的高校。习惯上, 心理咨询一般是像正常人提供服务, 而心理治疗是针对心理障碍的人开展的, 一个当事人前来寻求你心理帮助, 不可能在一开始就明确区分其是心理咨询还是心理治疗, 要根据当事人呈现问题的深入, 才能渐渐明确的。专业工作者在接受心理咨询训练的时候其实也是在接受心理治疗的训练。然而, 《精神卫生法》强行的将这两者区分开来, 给心理咨询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一方面, 当学生来求助时, 咨询师运用这些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所共用的疗法是否违法, 如果不能用这些疗法, 咨询师能做什么, 《精神卫生法》并未明确;另一方面, 心理健康与否是一个连续体, 很多时候无法明确区分来访者是属于心理困扰、轻度心理障碍还是有滑向心理障碍的风险, 就很难确定是该进行心理咨询还是心理治疗, 如果求稳妥转介至医院, 对来访者无疑会增加心理负担, 增添心理伤害。对于这种境况, 高校心理健康工作者应当对来访者的心理状况有判断, 对于存在抑郁、人格障碍、精神分裂等有自杀或伤人倾向的来访者, 应严格遵守法律要求, 尽快转介, 对于程度较轻且无危险的心理障碍来访者则告知其可以至医院接收心理治疗或在校内心理健康教育部门接收心理咨询服务, 并尊重来访者的选择。

3.3 完善规章制度, 做好材料保存工作并及时与家长、医疗卫生部门协调沟通

各高校都依据实践经验制定了心理健康教育制度体系, 在《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后, 亟需对这些规章制度做全面审查, 尤其涉及心理咨询制度、危机干预制度, 需加强知情同意环节, 形成一定书面材料。心理咨询记录记载规范, 心理健康教育机构需规定心理咨询师在留在机构中的咨询记录中只保留客观的信息和内容, 如当事人说的话、表情和行为等。《精神卫生法》将是否诊断、治疗及住院的权力赋予当事人的监护人, 一旦发现心理危机个案时, 需要大量的和家长进行沟通和协调, 个案管理的工作中, 心理健康工作者要养成良好的习惯, 每一个沟通电话, 每一次和学生或家长的会谈都要做好记录记载。

4 结语

《精神卫生法》的出台, 极大推动了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同时我国短期内也面临着精神卫生资源在缺乏, 从业机构和人员在短缺远远不能满足要求的困境, 目前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队伍建设也日益凸显了对从业人员素质的严格要求。高等学校作为全社会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中的一环,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 结合《精神卫生法》立法精神做更多卓有成效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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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思考[J].中国成人教育, 2007, (06) .

[3]王闪, 颜然然.当前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现状及其发展策略[J].知识经济, 2008,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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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长琼.精神卫生法草案中的问题探析[J].人民论坛, 2011, (02) .

8.卫生纸卫生吗 篇八

案例回放:

2005年,北京某大学大四学生小陈在使用了近两周“特价”卫生纸后,感到自己的下身不舒服。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外阴炎。导致她患病的主要原因,是使用了散发着灰土味的不洁卫生纸。

某小餐厅为节约成本,以价格低廉的卫生纸替代餐巾纸给顾客使用。这种卫生纸上有黑色及黄色的斑点,纸质粗燥,味道刺鼻,可抖落白色的粉末状物质。老板自己和儿子也用此卫生纸擦鼻涕。后来,两人在尘土飞扬的天气常打喷嚏、流鼻涕,使用店中的卫生纸后也会出现上述症状。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过敏性鼻炎,罪魁就是店里的卫生纸。

小谭是某小餐馆的常客,经常使用该店免费提供的低廉卫生纸擦手和嘴,不明原因的腹泻时有发生。这一次比较严重,去医院诊治,发现是痢疾,病因就是不洁卫生纸。

不洁卫生纸埋下安全隐患

卫生纸作为已普及的生活用纸,与健康息息相关,妇女儿童尤为关切。有些主妇首选打折或廉价卫生纸,很可能就会遇到不合格产品。女性长期使用劣质或不合格的卫生纸,可引起外阴炎、阴道炎、宫颈炎、盆腔炎等疾病;经常使用劣质卫生纸擦鼻涕、擦嘴,纸上附着的大量细菌、致病微生物、粉尘等,可导致肠炎、伤寒、痢疾等疾病,或引发过敏反应。

许多人认为卫生纸越白越好,其实也是一种误解。那些颜色惨白的卫生纸是因为加入荧光增白剂,长期与皮肤接触,可能会致癌。

卫生纸不能充当餐巾纸

卫生纸与餐巾纸在原料、卫生质量上的标准不同。根据相关国家标准,餐巾纸(包括面巾纸、湿纸巾等)的生产车间必须按一次性卫生用品的标准消毒、隔离生产;必须用独立的小包装;回收纸、纸张印刷品及其他回收纤维状物质都不能用于餐巾纸的生产。相比之下,卫生纸的标准要宽松得多:可以使用原生纤维、回收纸张、印刷白纸边作原料(但是必须对纸张印刷品进行脱墨处理)。

廉价质劣的卫生纸,大多是由回收的旧书籍、杂志、报纸打成的纸浆生产出来的,原料中甚至包括严禁使用的废弃生活用纸、医疗用纸、包装用纸。不仅没有经过正规的消毒处理,还可能含有过量的荧光剂和滑石粉。就餐使用卫生纸已极不卫生,使用劣质卫生纸危害尤甚。

纯木浆与原木浆的前世今生

我们在购买一次性卫生用品时,常听到“纯木浆”或“原木浆”等字眼。它们都属于木浆纸,归于原浆纸,与其相对的是再生纸。

纸浆是制造纸的主要原料,而制造纸浆的原料一般分为四大类:茎杆纤维类、韧皮纤维类、种毛纤维类、木材纤维类。以最后一种最为重要,由这种原料制造的纸被称为木浆纸。再生纸是以废纸为原料,将其打碎、去色、制浆等多种工序生产出来的,其原料80%来源于回收的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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