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贷款案例

2024-08-05

违规发放贷款案例(共10篇)

1.违规发放贷款案例 篇一

房地产开发贷款中四类隐蔽违规问题的

典型案例与检查方法探析

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产业,具有投资规模大、高度依赖负债经营,对宏观政策调控敏感等特点,2012年银监会监管工作会议明确将房地产行业贷款列为信贷风险重点防控领域,在房地产行业调控持续趋紧的大背景下,对信贷资金的饥渴催生一些不良企业利用各种手段从银行套取贷款,日常检查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的融资手法虽表面合规,但却存在隐蔽的违规问题,需要较高的检查技巧实施现场检查。

问题

一、将股东借款转增资本公积,变相增加项目资 本金

典型案例:A房地产公司从B银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向B银行递交未经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B银行以报表中显示的“所有者权益”科目金额与项目总投资直接相除,得出资本金足额到位的结论。经查,A公司实收资本较少,所有者权益大部分源于以往股东借款转增的资本公积,但银行对转增行为真实性、合理性及合规性未进行调查了解,剔除此部分资金,项目资本金比例甚至不到10%。

问题分析:股东借款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为弥补项目开发资金不足,投入的具有债权性质的资金,一般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一些房地产企业为满足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在申请银行贷款时临时将股东借款从“其他应付款”科目调整至“资本公积”科目,增加项目公司“所有者权益”。这种公司股东自愿放弃债权的行为,在会计处理目前尚存在一定争议,有以“债务重组”处理和“捐赠”处理两种观点,但不论哪种处理方式对借款人而言均应视为“净利得”,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股东借款转增资本公积时,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纳税调增,交纳企业所得税。

检查方法:对此类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调阅转账凭证、股东递交的放弃债务声明,借款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资料,对股东借款真实性、会计调整真实性进行确认,特别关注企业是否就该项会计处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无真实纳税行为,说明公司股东并无放弃债权的真实意思,仅是会计账务的技术处理,对是否认可其为项目资本金应持十分谨慎的态度。

问题

二、不当确认未分配利润,虚增项目资本金。典型案例:2009年,C房地产公司为其开发的总投资28亿元的房地产项目从D银行取得房地产开发贷款1.8亿元,根据C公司2008年末报表,其“所有者权益”科目为9.99亿元,其中实收资本0.99亿元,其余9亿元全部为该公司于当年结转销售收入及成本后产生的未分配利润,据此,银行认定该房地产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7%,经查,该公司结转未分配利润并不真实,仅是为满足银行融资要求而采取的临时账务处理措施,具体原因如下:一是项目未取得项目竣工结算报告;二是企业并未缴纳相关营业税、所得税;三是在取得银行贷款后,C公司又将销售收入和成本进行冲回,使预收账款、存货科目大幅增加。剔除此部分虚增的未分配利润,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仅为3.57%。

问题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计量。根据一般原则,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和结算的情况下,项目预售所得的价款应属于暂收款项,计入“预收账款”科目,待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在此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为满足贷款条件而随意确认销售收入,且销售收入一旦确认后,企业不得随意冲回。

检查方法:对此类问题检查时应首先关注房地产项目资本金的来源和比例,如未分配利润为项目资本金主要来源时,应通过调阅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各企业财务报表、财务报告附注、纳税证明等资料,对企业确认销售收入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检查。

问题

三、虚构项目资金需求,利用已完工项目申请银行贷款

典型案例:E房地产公司为其开发的某国际中心写字楼项目在F银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1.8亿元,主要用于支付项目工程尾款、机电设备款项和商业室内装修等,并向银行提供了相关施工和装修合同。经查,该项目实际已完工,无资金需求,E公司提供的大部分装修合同是与关联企业签订的,在取得银行贷款后,借款人将大部分资金转入关联企业账户挪作他用。

问题分析:由于房地产项目资金回收周期较长,房地产开发商在前期项目完工后,尚无法立即将投资全部收回,在新的投资需求出现时,一些中小开发商就违规利用前期不再需要投入资金的项目从银行获得贷款,再将资金转入关联企业或其他项目使用。

检查方法: 对此类问题检查时应首先调阅企业财务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项目进度报告等对项目总投资金额、已投入项目金额及项目实际进度进行了解,其次应调阅相关施工合同、信贷资金使用记录等资料,对贷款实际支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以支付装修款、施工款为名转入关联企业的资金进行延伸检查,确定资金是否未投入申请贷款的开发项目而被挪作他用。

问题

四、利用在建项目在多家商业银行重复申请贷款 典型案例:G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开发的某商品住宅项目从H银行取得房地产开发贷款授信8亿元,在授信额度项下,该行陆续向企业发放4亿元贷款。G公司开发的项目总投资为36.5亿元,于2010年6月底开工,预计2013年5月竣工,检查中发现,截止2011年3月末G公司在多家银行已申请多笔贷款,贷款余额高达23亿元,加上前期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13.4亿元,已基本与项目总投资持平,项目投融资进度明显高于实际项目进度。经查,该行4亿元贷款全部以支付工程款名义划转给与G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施工企业,加上他行贷款预付的工程款项已超过开发商与该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合同》总价款,说明G公司存在利用在建项目多头授信,将贷款挪作他用的违规问题。

问题分析:当前,众多大型房地产开发商均采用滚动开发形式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各项目间信贷资金的左右腾挪成为部分开发商缓解资金压力的主要手段,但由此也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贷款资金未能实现“专款专用”,受托支付贸易背景并不真实,某个项目的失败就会产生“多米诺”效应,危及整个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安全。检查方法:对此类问题现场检查应采取横贯式现场检查,即以项目为单位,对所有发放贷款的银行进行全面检查,对各行对项目的授信总额与其总投资进行对比分析,检查开发商是否存在超总投资获取银行的贷款问题,还应对项目实际进度与融资进度是否合理匹配进行检查。同时还应对贷款实际支付情况和受托支付所依据的建筑施工合同真实性进行延伸调查。

撰写人:现场检查处二组 李征 2012年1月29日

2.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自查报告 篇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我局高度重视“三公”经费及规范津补贴情况自查自纠工作,认真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了文件精神,专门成立了龙游县安监局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确保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情况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规范到位

根据各文件精神,我局对照要求,对单位“三公”经费及津贴补贴发放进行全面自查。在自查工作中,没有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严格执行“三公”经费,并做到了应归并的项目一律归并,应取消停发的一律取消停发,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一)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执行情况。经过自查,我局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公务员工资发放,除了按中央和国务院规定的正常津补贴外,没有自行设立新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禁止和取消的津贴补贴;没有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没有扩大津贴补贴的.发放范围,不存在违规设立“小金库”的行为。

(二)“三公经费”的严格控制。以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和县委“二十条规定”为契机,严格控制单位“三公”经费。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禁酒规定,公务接待消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是公务卡支付结算。截止8月底,公务接待费累计同比去年下降2.6409万元,公车使用支出经费累计同比下降2.1162万元,会议支出经费累计同比下降4.7148万元;公务用车做到定点停放、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没有公车私用现象。

三、提高认识,确保长效

3.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自查报告 篇三

一、制定方案,明确内容。

经会议讨论研究,我镇制定了《x镇整治滥发津贴补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将三权在下且经费由乡镇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含所辖机构社团)均纳入整治范围,将巧立名目乱发钱物、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发放钱物以及违反规定使用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虚报冒领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等问题作为重点整治内容,明确了开展整治滥发津贴补贴专项行动工作目标任务、整治范围和整治内容,确保我镇开展整治滥发津贴补贴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二、成立组织,专抓专办。

成立由镇长担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x镇整治滥发津贴补贴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所属单位第一责任人,切实抓好本单位的治理工作,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并下设办公室,抽调专人集中办公,确保整治行动高效推进。

三、认真梳理,分步清理。

1、召开会议,自查开头。召开镇直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经办人会议,对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进行自查清理,重点是清理自查违反中央、省、市、县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发放的津贴补贴,会议要求对已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采取全额退回并收缴同级财政,同时严格落实公示制、承诺制和问责制。

2、领导亲查,重点审核。各单位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镇主要负责人对自查结果亲自开展重点督查,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有效整改措施。

3、对照政策,及时纠偏。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积极主动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四、建章立制,保障有力。

4.违规发放贷款案例 篇四

一、加强领导,责任落实

我委领导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专门召开了全委开展规范机关津贴补贴实施情况自查的工作会议,成立了机关规范津补贴实施情况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机构,并由行政管理部具体负责自查工作,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自查工作的指导思想、责任和要求,并做好信息反馈,确保了自查工作的落实。

二、认真自查,不走过场

按照文件的`要求,对我委20xx年全年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从自查情况看,我委自从实施规范津贴补贴以来,没有违反规范津贴补贴各项规定,做到了规范有序,合规合法。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一)按规定要求设置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

自20xx年11月我委成立以后,我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设置津贴补贴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和范围。经自查,不存在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津贴补贴标准等情况。

(二)按规定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以银行卡(折)的形式发放津贴补贴,不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不存在自行出台并发放值班费、加班费,自行设立奖励项目向职工普遍发放资金,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向职工个人普遍发放津贴补贴、有价证券、实物及其他福利等情况。

(三)按规定方法核算津贴补贴。

严格按照省、市、区相关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会计项目,对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地方(部门)津贴补贴进行会计核算,未在其他科目核算发放津贴补贴。

(四)不存在违规设立“小金库”的行为

三、强化认识,务求实效

5.违规发放贷款案例 篇五

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文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两城镇七村小学严格贯彻执行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和调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通知》精神,依据通知要求开展了自查自纠。我校多次组织全体教师开会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端正态度,提高规范办学,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充分认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危害性,自觉在思想和行动上与上级文件保持高度一致。通过目前深入细致排查截止到现在,我校没发生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现象。

两城镇七村小学

6.违规发放贷款案例 篇六

根据《XXXXX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方案》的有关安排,我办通过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尤其是针对单位津贴发放、食堂公款消费、违规取酬自查违规问题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在津补贴或福利发放方面,无违规情况。

对照津补贴或福利发放内容,我办无违规发放津补贴,无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津补贴及绩效奖励,没有无依据发放奖金、补助、过节费等津补贴,没有发放过加班费,没有以各种名义普遍发放的各种奖金,也无其他违规情况。

二、在单位食堂公款消费方面,无违规情况。

对照单位食堂公款消费方面,我办从没有无接待、无领导审批的接待消费,没有以单位食堂为载体违规发放福利,没有将其他费用在机关内部食堂开支,更没有挪用过财政资金对单位内部食堂进行补贴,也无其他违规情况。

三、在违规取酬方面,无相关情况。

对照违规取酬的内容,我办无人员领取兼职报酬,无违规发放评审费,无其他违规情况。

7.贷款发放管理 篇七

一、贷款的发放

贷款经批准后,业务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批复意见,着手落实贷款批复条件,在落实贷款批复中提出的问题和各项附加条件后,即可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后,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即告确立,借贷双方均应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贷款发放管理的重要性

在满足借款合同用款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或借款人没有违约,银行必须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发放贷款,这种做法主要基于以下三种原因:

首先,借款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即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借贷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被确立,银行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发放贷款,就构成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其次,影响借款人的利益。

最后,影响贷款的正常收回。

2.贷款发放的条件

(1)先决条件

作为贷款发放的重要先决条件,通常在借款合同内加以规定。银行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逐条核对是否已完全齐备或生效,以确保贷款发放前符合所有授信批准的要求,落实全部用款前提条件。贷款实务操作中,先决条件文

件会因贷款而异,以下列举的先决条件文件基本涵盖了所有贷款种类,银行应针对贷款的实际要求,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对照审查,分析是否齐备或有效。

首次放款的先决条件文件包括以下几类:

其中,贷款类文件包括:①借贷双方已正式签署的借款合同;②银行之间已正式签署的贷款协议(多用于银团贷款)。

公司类文件包括:①现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成立批复;②公司章程;③全体董事的名单及全体董事的签字样本;④就同意签署并履行相关协议而出具的董事会决议(包括保证人);⑤就授权有关人士签署相关协议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有关人士的签字样本(包括保证人);⑥其他必要文件的真实副本或复印件。

与项目有关的协议包括:①已正式签署的合营合同;②已正式签署的建设合同或建造合同;③已正式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④已正式签署的商标和商业名称许可合同;⑤已正式签署的培训和实施支持合同;⑥已正式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⑦其他必要文件合同。

担保类文件包括:①已正式签署的抵(质)押协议;②已正式签署的保证协议;③保险权益转让相关协议或文件;④其他必要性文件。

在审查担保类文件时,公司业务人员应特别注意抵(质)押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如向有关部门登记生效)。对于抵押协议虽正式签署但生效滞后的贷款项目,应在抵押正式生效前,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规避贷款风险。

与登记、批准、备案、印花税有关的文件包括:①借款人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就担保文件出具的同意借款人提供该担保的文件;②海关部门就同意抵押协议项下进口设备抵押出具的批复文件;③房地产登记部门就抵押协议项下房地产抵押颁发的“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权利证明”;④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抵押协议项下机器设备抵押颁发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⑤车辆管理所就抵押协议项下车辆抵押颁发的车辆抵押登记证明文件;⑥已缴纳印花税的缴付凭证;⑦贷款备案证明。

其他类文件包括:①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开工批复;②项目土地使用、规划、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③贷款项目(概)预算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④有关对建设项目的投保证明;⑤股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支持函;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

报告和注册资本占用情况证明;⑦法律意见书;⑧财务报表;⑨其他一切必要的批文、许可或授权、委托、费用函件等。

除首次放款外,以后的每次放款无须重复提交许多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等,通常只需提交以下文件:.①提款申请书;②借款凭证;③工程检验师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告和成本未超支的证明;④贷款用途证明文件;⑤其他贷款协议规定的文件。

(2)担保手续的完善

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前,银行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落实担保条件,完善担保合同和其他担保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具体操作因贷款的担保方式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别。

①对于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可以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必须先完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如抵(质)押物无明确的登记部门,则必须先将抵(质)押物的有关产权文件及其办理转让所需的有关文件正本交由银行保管,并且将抵(质)押合同在当地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特别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前提条件。如遇特殊项目,无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生效滞后的,应采取必要的方式规避由此造成的贷款风险。

②对于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担保的,须在收妥银行认可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正本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③对于有权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境外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外法人、组织或个人担保的保证,必须就保证的可行性、保证合同等有关文件征询银行指定律师的法律意见,获得律师认可的书面意见,并在律师的主持下,完善保证合同、其他保证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3.贷款发放的原则

(1)计划、比例放款原则

应按照已批准的贷款项目投资计划所规定的建设内容、费用,准确、及时地提供贷款。借款人用于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贷款)应与贷款同比例支用。

(2)进度放款原则

在中长期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应按照完成工程量的多少进行付款。如果是分次发放或发放手续较复杂,银行应在计划提款日前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借款人如需变更提款计划,应于计划提款日前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征得银行同意。如借款人未经银行批准擅自改变款项的用途,银行有权不予支付。

(3)资本金足额原则

银行需审查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是否已足额到位。即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到位,贷款支取的比例也应同步低于借款人资本金到位的比例。此外,贷款原则上不能用于借款人的资本金、股本金和企业其他需自筹资金的融资。

4.贷款发放的审查

贷款发放审查作为贷时审查的核心工作,银行必须严格掌握审查的要点,充分防范贷款执行阶段的风险。审查的内容可能因贷款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差异,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贷款合同审查

银行应对借款人提款所对应的合同进行认真核查,包括合同真伪性的识别、合同提供方的履约能力调查,防止贷款挪用及产生对贷款不能如期偿还的不利因案。审查工作中,还应通过可能的渠道了解,借款人是否存在重复使用.商务合同骗取不同银行贷款的现象。信贷业务中涉及的合同主要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下面对各个合同的具体检查条款进行介绍。

①借款合同。贷款发放中借款合同条款的审查应着重于合同核心部分即合同必备条款的审查,借款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有:

·贷款种类。

·借款用途。

·借款金额。

·贷款利率。

·还款方式。

·还款期限。

。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②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

·被保证的贷款数额。主债务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一般可用货币来衡量。保证合同应对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做出规定,以明确将来的责任。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在保证合同中明确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对保证人和债权人来说都至关重要。主债务的期限届满,对保证人来说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一般保证债务的义务;对债权人来说意味着主债务履行不能完成时可对保证人行使权利。·保证的方式。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它是指保证人在保证法律关系中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补充责任或是第一顺序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条款审查主要应注意以下条款:

·抵押贷款的种类和数额。在抵押设立原因中应载明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否则就有违一般抵押权所担保主债权的特定性原则,以表明主债权产生的原因(如借款、租赁、买卖等)及数额的大小。

·借款人履行贷款债务的期限。由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的条件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如果抵押物履行期尚未届满,抵押权人不能对抵押物行使权利,否则,就属侵权。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属或使用权权属。由于抵押是以特定的财产担保特定债务的履行,抵押人对抵押物应具有所有权或者对抵押物享有使用权。抵押合同除对抵押物特定化外,还应当表明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

·抵押的范围。除主债权以外,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抵押物是否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也是抵押合同是否完善的重要前提之一。④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条款审查应注意以下条款:

·被质押的贷款数额。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物移交的时间。

·质物生效的时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提款期限审查

在长期贷款项目中,通常会包括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银行应审查借款人是否在规定的提款期内提款。除非借贷双方同意延长,否则提款期过期后无效,未提足的贷款不能再提。

(3)用款申请材料检查

①审核借款凭证。借款人办理提款,应在提款日前填妥借款凭证。借款人名称、提款日期、提款用途等各项目都必须准确、完整地填写,并要加盖借款人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信贷员要根据借款合同认真审核,确认贷款用途、金额、账号、预留印鉴等正确、真实无误后,在借款人填妥借款凭证的相应栏目签字,交由有关主管签字后进行放款的转账处理。

除非借款合同另有规定,银行不能代客户填写借款凭证,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借款人填妥借款凭证送银行审核后办理放款转账。

②变更提款计划及承担费的收取。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改变提款计划,则应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或在原计划提款日以前的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银行同意。

根据我国《贷款通则》的规定,银行不得对自营贷款或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但是若根据国际惯例,在借款合同中规定,变更提款应收取承担费,那么当借款人变更提款计划时,公司业务部门应根据合同办理,可按改变的提款计划部分的贷款金额收取承担费。借款人在提款有效期内如部分或全额未提款,应提未提部分的贷款可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收取承担费。在提款期终了时自动注销。公司业务部门在借款人的提款期满之前,将借款人应提未提的贷款额度通知借款人。

③检查和监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提款进度。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途用款,是保证银行贷款安全的重要环节。借款人提款用途通常包括:土建费用、工程设备款、购买商品费用、在建项目进度款、支付劳务费用、其他与项目工程有关的费用、用于临时周转的款项。要注意检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监督提款进度。这是由于:

(4)有关账户审查。银行应审查有关的提款账户、还本付息账户或其他专用账户是否已经开立,账户性质是否已经明确,避免出现贷款使用混乱或被挪作他用。

(5)提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审查。银行应当对提款申请书中写明的提款日期、提款金额、划款路线等要素进行核查,确保提款手续正确无误。银行应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借款凭证是否完全符合提款要求,确认贷款用途、日期、金额、账号、预留印鉴正确、真实、无误。

5.放款操作程序

在落实贷款批复要求,完善前述放款前提条件,并进行严格的放款审查后,银行应保留所有证明借款人满足提款前提条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准备着手办理贷款发放。贷款发放过程中,在遵循前述放款原则的情况下,银行应按有关程序发放贷款。但必须说明的是,由于各银行目前对公司业务人员前、后台工作的职责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存在差异,各银行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提款操作细则,规范贷款执行阶段的操作程序。

(1)操作程序

①借款人按合同要求提交提款申请和其他有关资料;

②银行受理借款人提款申请书(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固定格式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签字或在提交法人授权书的情况下受委托人签字);

③创建贷款合同;

④有关用款审批资料按内部审批流程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意;

⑤按账务处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审批及相关用款凭证办理提款手续;

⑥所提贷款款项人账后,向账务处理部门索取有关凭证,入档案卷保存;

⑦建立台账并在提款当日记录,如果借款人、保证人均在同一地区,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在其信贷登记系统登记,经审核后进

行发送;

⑧如为自营外汇贷款还需填写“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

(2)注意事项

银行在办理放款手续时,应注意:

①借款人是否已办理开户手续;

②提款日期、金额及贷款用途是否与合同一致;

③是否按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要求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并发送;

④是否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报送数据。

二、停止发放贷款的情况

在一定时期内终止发放贷款是银行对借款人违约实行的一种制裁,是执行法律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也是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在下列情况中,银行可以对借款人采取终止提款措施。

1.挪用贷款的情况

一般而言,从借款申请和借款合同看,借款人对贷款的用途都比较明确,但一些借款人对贷款的实际使用往往与合同规定的用途相背离。如有的借款人将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搞基本建设,使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减弱,致使贷款到期时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影响银行资金的流动性,给银行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甚至有的借款人将银行的贷款用于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或房地产等高风险的业务,或者将贷款转借他人牟取非法收入,违反国家的金融法规,使银行贷款安全性受到极大的威胁。发现此类行为,银行一般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的措施,甚至提前收回贷款。具体而言,挪用贷款的情况一般包括:

(1)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

(2)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3)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挪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

(4)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5)借款企业挪用流动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或用于财政性开支或者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用于职工福利。

2.其他违约情况

(1)未按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

(2)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使用贷款进行非法经营

3.违约后的处理

在贷款发放阶段,银行务必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方向,一旦出现上述或其他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违约情况,要立即终止借款人提款,并可视具体情况提前收回贷款。情况严重的,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积极防范授信风险。

如果出现上述任何违约事件,银行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①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②停止借款人提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用的借款额度;

③宣布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根据合同约定立即从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款用于偿还被银行宣布提前到期的所欠全部债务;

8.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 篇八

1. 关于放款时间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和资金拨款环节都在学生家庭所在地县级资助管理中心进行。

放款时间各省各县不统一,取决于各省各县审批工作进度。

高校方对审批和放款过程没有决定权,具体放款时间学生需要联系本人的县级资助管理中心询问。

2. 关于放款方式

生源地助学贷款一旦获批,贷款资金将下发至高校财务账户,学校财务处将资金冲抵学生欠费后,如有多余资金,将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录取通知书中寄送的银行账户)。

3. 关于下一学年的申请

学生在校期间,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只能择一申请。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不能再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需要按学年申请,由于各省各县对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材料有细节上的差别,每学期结束时,学生需要联系当地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确认新学年的`申请要求,务必在暑假返乡前做好所需材料的准备工作(如学籍证明、无校园地贷款证明、参加困难生认定证明等等,具体请根据各省各县的要求准备),以免返乡后由于资料不全影响新学年的贷款申请。

4. 关于每学年开学初回执单的录入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后2周内,向学校学生处提交《生源地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学生处根据证明中提供的校验码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系统,对学生的学籍注册情况予以确认。

9.贷款卡发放核准实施条件公示 篇九

一、项目名称

贷款卡发放核准

二、实施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松原市中心支行

三、承办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松原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

四、项目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1号)

五、实施条件

(一)信贷业务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况的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二)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申领贷款卡。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在全国通用。一个借款人可申领一张贷款卡。贷款卡编码唯一。

(三)中国人民银行在办理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申请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应按下列要求如实向人民银行提交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效身份证件可是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官证、士兵证、来往内地通行证、临时身份证、外国人居留证、警官证等。下列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须为A4型纸。

A、企业法人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经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自申请之日起15年内成立的单位,须提供与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相符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5、企业出资人须提供出资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出资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若出资股东较多,只需提供出资额前十名出资人相关复印件);

6、本单位上决算报表及最新的季度财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含期初数、期末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含上期实际数、本期实际数)、现金流量表];

7、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9、有对外投资情况的,须提供被投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被投资单位较多,只需提供前十名被投资单位相关复印件);

10、按要求填写的申请书及相关电子模板。

B、事业单位法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经事业单位管理局年审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经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须提供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本单位上决算报表及最新的季度财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含期初数、期末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含上期实际数、本期实际数)、现金流量表];

5、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有对外投资情况的,提供被投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被投资单位较多,只需提供前十

名被投资单位相关复印件);

8、按要求填写的申请书及相关电子模板。

C、企业非法人、个体工商户等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经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本单位上决算报表及最新的季度财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含期初数、期末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含上期实际数、本期实际数)、现金流量表];

5、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批准或承诺文件;

6、营业执照中有注册资本的,自申请之日起15年内成立的单位,须提供与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相符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7、营业执照中有注册资本的,企业出资人须提供出资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出资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若出资股东较多,只需提供出资额前十名出资人相关复印件);

8、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9、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10、有对外投资情况的,提供被投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被投资单位较多,只需提供前十名被投资单位相关复印件);

11、按要求填写的申请书及相关电子模板。

D、为企业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提供以下资料:

1、担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金融机构出具的有效担保意向书(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按要求填写的申请书。

E、其他借款人办理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申请需提交资料:详见《特殊借款人办理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所需材料的补充公告》

空白申请书及相关电子模板可到当地人民银行贷款卡管理部门现场领取或登录松原市政府网站下载(通过首页“重要公告”栏进行下载)。

六、发放核准程序

(一)借款人按照要求准确、完整填写申请书及相关电子模板。

(二)借款人按实施条件要求,持申请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所需全部材料,到当地人民银行贷款卡管理机关申请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

(三)人民银行对借款人提供材料的齐全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借款人依法发放《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四)人民银行审核无误,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贷款卡。

贷款卡经人民银行赋予贷款卡编码和借款人确认密码后即生效。根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未参加贷款卡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借款人,人民银行将对其所持贷款卡进行暂停处理。借款人补办贷款卡年审获得《贷款卡年审合格决定书》之日起暂停自动解除。

七、贷款卡其他核准事项详见《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相关业务公告》

八、贷款卡年审核准相关事项详见《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年审通告》

九、办公地点:松原市宁江区临江东路4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七楼。

十、联系电话:业务办理电话:0438-3118128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松原市中心支行

10.违规发放贷款案例 篇十

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

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于1月25日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召开会议,强调了纪律问题,重新学习了省委反腐办“九严禁,两坚持”内容。

二、严格执行,规范到位。

20,我局在规范津贴补贴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了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设置,严格执行了国家统一的标准和范围。

1、无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现象;无巧立名目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实物情况;无变相在工会会费、福利费中发放津贴补贴现象。

2、无“小金库”、行政性收费、其它罚没收入等,不存在利用“小金库”、行政性收费等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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