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长制制度

2024-10-05

林长制制度(精选8篇)

1.林长制制度 篇一

推进林长制改革工作汇报

推进林长制改革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xxx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学习贯彻省、市林长制改革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聚焦“护绿、增绿、管绿、用绿、活绿”五大任务,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取得明显成效,现将xxx林长制改革推进情况总结如下:

一、林长制改革推进情况

(一)坚持高位推动,完善林长制改革的组织体系。xxx高度重视林长制改革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多次听取林长制改革情况汇报,定期召开县级林长会议、县级林长专题会议等,研究部署xxx贯彻落实省、市林长制改革会议精神,并结合xxx实际,制度出台《xxx建立林长制的工作方案》,明确建立林长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体系、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各乡镇(开发区)、村(社区)严格按照省、市、县三级林长制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林长制工作方案,并逐步将林长制改革推深做实。截止目前,全县已建成县、乡镇(开发区)、行政村(社区)三级林长制组织体系,成立县、乡镇(开发区)林长制办公室,设立三级林长478人,其中县级总林长2人,副总林长2人,县级林长13人;乡镇级林长59人;村级林长404人。

(二)坚持协助联动,明晰林长制改革的责任体系。xxx为进一步压实县、乡、村三级林长责任,强化三级联动,部门协同,划清责任边界,明细责任内容,根据xxx森林、湿地资源现状和生态区位状况,一是划分13个县级林长责任区。分别由13名县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县级林长和所在乡镇、行政村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乡级和村级林长;二是划分29个乡级林长责任区。分别由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乡级林长和所在行政村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村级林长;三是除县、乡两级林长责任区外的所以森林、湿地资源设立村级林长。此外,印发了《县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各成员单位承担林长制改革的具体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协助联动”原则,构建县乡村三级林长制体系,各级林长负责督促指导本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今年以来,各级林长开展巡林调研活动,诸多影响和制约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的问题得以进一步解决,“林有人管、事有人做、责有人担”的网格化管理格局已经形成。

(三)坚持规矩意识,健全林长制改革的制度体系。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xxx实际,xxx研究制定了林长制县级会议制度、林长制工作督察制度、林长制县级考核制度、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等配套制度,县林长办印发了《xxx林长巡查制度》、《xxx林长制改革“一林一警”责任制度》,全县林长制改革制度体系已基本健全。

(四)坚持目标导向,精准林长制改革的任务体系。严格按照“扩总量、促质量、增效益”的总体要求,聚焦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林地面积、林业效益等核心指标,坚守“防控森林火灾、防治林业有害生物、防范破坏林业资源行为”等底线,高质量完成“护绿、增绿、管绿、用绿、活绿”五大任务。一是聚焦增绿,扩面提质。坚持工程化造林与社会化造林相结合,成片造林与四旁植树相结合,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与义务植树相结合,积极拓展增绿空间,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去冬以来,全县各乡镇结合林业生态扶贫,完成造林8699亩,占省市下达任务(6000亩)的145%;完成森林抚育12000亩,占全年任务的100%;新增创建1个省级森林城镇和4个省级森林村庄。二是聚焦护绿,固本强基。积极开展森林资源管护和生态修复,加强生态公益林和古树名木保护,严守生态红线;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并全面完成美国白蛾工程化飞机防治工作;坚持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重点林区未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结合精准扶贫,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选聘200名生态护林员。三是聚焦用绿,多措并举。坚持绿色发展、改善民生、精准扶贫和综合利用,大力发展木材加工、家具制造、苗木培育和林下经济等林业产业,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多重功能与多种效益,全方位拓宽“用绿”途径。四是聚焦管绿,守土护源。进一步加强林业执法,严格林地定额管理,严守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依法查处非法侵占林地行为;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制度;大力宣传,积极推广优良乡土乔木树种,扩大商品用材林资源,不断提升森林质量,提高森林生态效益。五是聚焦活绿,深化改革。2018年,xxx为贯彻落实省林长制改革会议精神和《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针对xxx实施的薄壳山核桃基地建设和省县道两侧绿化提升工程,采取“包、保、联”的方式,由县财政包干土地租金和苗木采购费用,中标绿化公司保证造林成活率,经营主体联合有经营能力和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签订经营托管合同,采取投入入股的方式融入社会资本,注入林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为切实增强林农抵御自然灾害能力,降低林业经营风险,让各类经营主体共享改革发展红利,xxx积极开展森林保险工作,对全县502314亩的商品林和23431亩的省级公益林全部进行投保,协助保险公司对因水灾、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受损的林木进行定损理赔,2018年,保险公司共受理森林保险理赔案件50余宗,理赔资金近百万元。

(五)坚持舆论引导,拓展林长制改革的宣传体系。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xxx积极拓展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今日头条、工作简报、手机短信、宣传标语和林长制公示牌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今年以来,在宣传媒体宣传林长制改革工作10余次,编发林长制工作简报2期,全县范围内群发短信1次,树立三级林长公示牌503块,其中县级林长公示牌49块,乡镇级林长公示牌116块,村级林长公示牌338块,并通过扫描公示牌二维码浏览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林长制改革相关信息。

二、林长制改革中存在问题

虽然xxx林长制改革总体上呈现出进展快、步子稳、效果好的工作局面,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一)技术力量薄弱。林长制改革工作作为党委、政府一项重要改革,涉及组织、宣传、编办、发改、教体、公安、财政、人社、国土、环保、城管、水利、林业等23家部门和单位,涵盖了全部林业工作,林业部门承担着组织、协调和绝大部分工作的落实任务,但xxx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仅3个,编制共13人,在岗人员仅6人,乡镇也缺少负责林业管理的独立机构,现有人员难以组建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专业队伍,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林长制改革的整体推进。

(二)林长制改革总体推进力度不大。xxx虽然出台了县、乡、村三级林长制工作方案,建立了林长制体系,但一些乡镇和单位,对确定的林长职责、目标任务和责任区域的森林资源情况了解不深不透,对责任区域进行定期巡查和开展宣传工作开展的不及时,各乡镇、村还未制定推行林长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三)改革经验不足。由于林长制改革是我省在全国率先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没有前车之鉴,只能自行摸索,势必会在林长制改革过程中走弯路,出错误。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协调解决人员编制不足问题。建议xxx根据xxx林情现状,协调恢复乡镇林业站建制,增加基层林业站人员编制,同时通过人才引进、招录等方式配齐配足基层林业站和局直事业单位的人员缺口。

二是编制林业保护发展规划。根据xxx森林资源现状,聘请有资质、有实力的林业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县级林长责任区“一林一策”实施方案,制定全县林业发展的近、中、远期规划。

三是进一步优化林业发展环境。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林业发展环境,不折不扣完成林长制“五绿”目标任务,真正把灵璧好山好水保护好,把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好,开辟林业成为全县林农增收致富的新渠道。

四是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建议xxx加大对推进林长制改革的监督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纳入xxx对乡镇考核范围,并作为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坚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干部离任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肃追责问

责。

2.林长制制度 篇二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目前对于抽象的行政垄断, 相对人不能依据现行法律提起诉讼。但是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抽象行政垄断即发布内容指向不特定市场主体和行为的规章、命令、决定等, 往往数量更多、危害更大。而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并未将司法审查制度纳入其中, 所以我们认为, 只有建立规制行政垄断的司法审查制度才能有效规制行政垄断特别是抽象行政垄断。

二、建立规制行政垄断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 从行政垄断的特征来看, 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的结果, 这就导致了:第一, 阻碍了统一的全国市场的建立。市场经济强调自由、竞争, 通过市场分配资源, 而行政垄断恰恰悖于之希望通过行政手段来分配资源, 从而在一定领域或一定区域代替了市场的功能, 将全国的领域间、地区间分隔, 从纵向和横向阻碍全国市场的建立。第二, 助长腐败。“行政行垄断的存在就意味着掌握行政权力即控制了市场资源, 而资源的行政性配置又具有极强的随意性, 无法以一套明确、完整、合理的行为规范对其加以约束监督”。第三, 妨害正常的竞争秩序, 从而损害经营者、消费者的权益。对于经营者, 在行政垄断的条件下, 经营者进出市场的权利受到限制, 商品销售市场受到封锁;对于消费者, 垄断强迫消费者接受不需要或可选择的商品和服务, 剥夺了其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第四, 培育、扶植经济性垄断。某些政府部门从本部门或本地区利益出发, 建立企业并延续政企结合的优势。

其次, 行政垄断往往表现为抽象的行政行为即抽象行政垄断, 如发布内容指向不特定市场主体和行为的规章、命令、决定等。这些行为一般不针对具体特定的市场主体, 而是具有普遍约束力, 内容也不指向特定的市场行为。因此, 这种行为危害更加广泛, 危害时间也更加长, 上段所述危害也极有可能被放大。因此, 规制抽象行政垄断就成了我国规制垄断的一项重要任务, 而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赋予受害人对抽象行政垄断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的手段也成了遏制抽象行政垄断的有效必要的措施。

因此, 我们有必要建立一套比《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更为直接有效的制度来。司法审查制度可以克服行政内部监督的低效, 与现有制度相辅相成, 有效地发现和处理抽象行政垄断行为。所以我们认为, 应当建立规制行政垄断特别是对抽象行政垄断的司法审查制度。

三、应建立一个范围包括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建立规制行政垄断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是不少学者的共识, 如何建立这个制度也已多见于论述, 在这里从略。我们想讨论的是在建立这个制度的同时应把握好的司法审查的范围。

一方面, 司法审查的范围客观反映了司法审查权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程度, 这就是说, 司法审查的范围要能够在客观上制约行政权力并尽量的消除、减少行政权力带来的行政垄断的危害, 既司法审查的范围不能过小, 不能只限于具体的行政垄断行为。另一方面, 司法审查也需在一定范围内是有限的, 既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应是有限的, 不能代替行政权力, 不能妨害行政机关合理运用其“准立法权”——制定行政规章的权利。

那么司法审查的范围应该如何呢?第一, 司法审查范围应包括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和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第二, 对于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应该审查其是否合法和程序, 而对于抽象行政垄断行为, 应审查其是否合法, 既对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审查是有限的。第三, 对于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审查, 应限定在规章及其以下。另外, 对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资格, 我们认为是受到行政垄断行为影响的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甚至是其他行政机关。这是因为, 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甚至是其他行政机关在面对另一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行为是, 均是处于弱者地位, 赋予他们诉权是为了能更好的保护其权益, 遏制行政垄断的危害的发生。

综上所述, 我们应当建立一个范围包括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虽然现行法律对此并未作具体规定, 但是我们认为, 当前通过解释、适用或修改法律建立起这项制度, 还是有相当的可行性, 更有较为迫切的必要性。

摘要:行政垄断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现象, 本文讨论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建立, 特别是其范围, 当前建立起这项制度有可行性、迫切性。

关键词:行政垄断,司法审查,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1) 黄昕周昀.行政垄断与反垄断立法研究[J].中国法学, 2001, (3) .

3.林长制制度 篇三

新三板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俗称,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

2015年3月18日,全国股转公司和中证指数联合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分指数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成分指数。至4月8日,做市指数已从1000点涨至2355.37点;成分指数则从1000点涨至1987.08点。

截至2015年3月20日,新三板挂牌公司数为2131家,超过了沪、深任何一个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数;挂牌公司覆盖证监会18个一级行业;市值高于1亿的公司达到614家,占比为28.83%;2014年以来累计定向增发募资额接近400亿,有6家企业单笔融资额超过10亿元,总融资额占总市值比重远超沪深交易所。

近期,市场认为新三板如此迅猛发展的原因有:协议转让、做市交易和竞价交易三种交易方式并存;中国股票市场真正的注册制;建立顺畅转板机制打通不同层次;交易所公司制运行;参与中介机构种类超过沪深交易所;分层管理,量体裁衣;定向发行但投资者人数可超过200人,等等。毫无疑问,这些安排都利好新三板,但是注册制、做市商制度和分层管理等三个制度对新三板发展起主导支持。

注册制:起点公平

目前,就挂牌交易而言,量化指标只有一条,经营满两年;就融资而言,一定投资者人数和一定限额以内豁免向证监会申请核准。不限时间、不限数量、不限行业、不限地域、不限财务指标等保证了拟挂牌企业的起点公平,正因为这样,才出现单月挂牌292家的盛况。市场普遍预计,截至2015年末,总挂牌公司数将超过4000家。新三板注册制将带来大三好处。

第一,规模顺利扩张,质量稳步提升。水涨船高,挂牌公司数的大幅增加将带来融资额和并购数的增多,为金融机构创造更多收入。量的积累还可优化制度、产生示范效应,预计挂牌公司数超过5000家时分层管理制度将推出。

第二,挂牌交易与融资并购相分离。新三板注册制将挂牌交易和融资并购分离,摆脱了沪深交易所“融资市”的困境。挂牌企业的融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易活跃度,即被市场认可程度,这真正打通了二级市场的定价功能和一级市场的融资功能。

第三,鼓励券商等中介机构转变服务意识。注册制虽然能为券商等中介机构带来更多挂牌推荐服务费,但微乎其微且不可持续(每家企业挂牌综合收费大约100万~ 200万),中介机构持续的盈利收入应该来自于存量交易,而非增量挂牌。这鼓励中介机构精心挑选公司,持续跟踪,创新服务方式。总之,量变是质变的基础,因为主板市场无投资者限制且存量股东的利益优先,注册制无论做何设计都难以在数量方面实现大幅跨域,而新三板没有历史包袱正好可以轻装前行。

做市商:点睛之笔

健全的资本市场需要具备三大基础功能:定价、融资和资源配置,其中定价是基石,而充足的流动性又是股票定价的保障。流动性来自于交易,可供新三板选择的交易方式为协议转让、做市商制度和竞价交易。单纯从流动性大小而言,协议转让最弱,竞价交易最强,做市商制度居中。但是竞价交易的前提是企业信息充分公开且投资者数量众多。目前来看,新三板既难以满足这些条件,也无须刻意适应竞价交易制度。一放面,竞价交易制度更适合于新三板分层之后最高层次的板块;另一方面,持续流动性的保障是稳定性,做市商制度天然具有稳定市场的功效。做市商制度并不仅依赖于交易标的质量的绝对好坏,而且取决于市场对股票价值判断的多样性,差異越大,交易越活跃,价格波动越小,做市收益越大,做市风险越小。

做市商制度具有大三好处:第一,平衡供求关系,提高成交效率。在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提供双边报价,在报价范围内以自由资金履行交易义务,且有持仓比例限制,这样提升了市场流动性和成交效率。第二,专业优势提振市场信心。新三板做市商制度规定一家挂牌企业需由两家以上券商做市,做市商专业的选股优势提升了投资者信心,专业的定价优势弥补了投资者股权分析方面的不足。第三,市场稳定器。我国新三板做市商买卖价差不能超过5%,有利于稳定股票价格,防止过度投机,保证市场流动性。

自做市商制度推行至2015年3月20日,做市转让板块整体换手率为22.63%,高于市场整体的11.27%及协议转让板块的7.60%。做市商制度极大地提高了挂牌企业的流动性。

分层管理:自成体系

目前市场热议转板是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最好出路,即符合创业板或主板上市条件的挂牌企业不经过IPO可直接成为公众公司并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

目前来看,新三板与沪深交易所的重要区别在于融资,但融资不会成为制约新三板发展的因素,而且融资会在交易活跃度和品牌效应的聚集下实现跨越发展。新三板的分层管理制度推出只是时间问题,新三板借助于分层管理制度、公司制运营优势、做市商带来的稳定流动性,以及注册之下源源不断的企业注入等将很可能成为封闭式的多层次股票市场。

这样,处于最高层级的公司不需要转向主板,随着交易量和知名度的提升,定向增发、优先股和私募债等都将为企业融资服务,甚至最高层次的市场可以单独设立子公司成为可公开发行和交易的场内交易市场,而较低层次的股票可以转板至较高层次,较高层次股票退市后可在较低层次板块交易。如果上述这些可期,那么新三板的吸引力将极大增强,这反过来会加强预期的实现。

事实上,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就是分层管理的成功案例。纳斯达克市场采用内部层次结构,上市和退市标准相应区分,满足不同类型和规范的公司上市和交易需求。目前,纳斯达克内部分为三层结构:全球精选市场(Global Select Market),上市财务标准全世界最高;全球市场(Global Market),由国际化公司组成;资本市场(Capital Market),由新兴和成长型公司组成,要求最低最灵活。三个层次要求从高到低,公司达到一定条件可以转入更高要求板块交易,不满足一定条件时也可申请从较高层次转入较低层次,以避免退市。如果新三板内部实行分层,将对沪深交易所构成威胁,使交易所之间产生竞争,有利于交易所更好地服务挂牌或上市公司。

注册制提供源源不断的挂牌企业,做市商制度提供稳定的流动性,分层管理确保内部顺利转板和财富效应不外流,这将是新三板行稳致远的最强有力保障。

4.乡2021年林长制工作方案 篇四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高效科学的林业治理体系,强化森林资源保护,提升森林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建设的系列部署,统筹山水林田湖一体化治理,以严格资源保护、提升资源质量为目标,探索建立林长制,加快构建“省级统筹、市县组织、乡镇运行、村组落实”的森林资源管理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聚焦生态资源保护和修复,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只能增绿、不能减绿的路径和方法。

(二)坚持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网格化责任体系,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其他领导分区负责,部门及有关单位领导各负其责,层层压实责任。

(三)坚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充分尊重自然和科学规律,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对症开方,因地制宜、因情施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运用辩证思维,建立长期管用的政策制度体系。

四、坚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用最严格的监督检查全面如实评价林长制推行工作,科学总结、探索路径、补齐短板,探索成功经验做法。

三、实施目标

(一)探索确立科学合理的保护发展目标体系。通过建立林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森林资源管护体系,探索科学的推进路径和实现方法,确保森林、林地保有量不减少,确保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稳步增长,确保防范森林火灾、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目标任务落实,促进林业资源节约集约科学合理利用。同时,充分发挥好森林的水源涵养、防风固沙作用,深入推进土地沙化防治,为黑土地保田增产提供保障。

(二)探索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的保护发展制度体系。围绕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沙化土地综合治理等制度建设,结合试点林长制相关工作制度,全面梳理、修改完善、查缺补漏,探索形成系统完备的保护发展制度体系。

(三)探索落实监管有效的保护发展责任体系。围绕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修复、更新进行监督检查,以建立林长制为抓手,强化各级领导责任意识,明确承担部门职责和责任人,不断增强制度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确保林长制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四、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

(一)建立林长制组织体系

1.分级设立林长。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安排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构建镇、村两级林长制组织体系。我镇林长由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共同担任,副林长由镇政府主管林业副书记担任;林长制成员及包保区域由镇相关负责人担任;林长成员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村级林长由村党支部书记及村主任担任;村以下设置若干管护网格长,各村网格长由各村护林员担任。

镇林长、副林长职责:负责组织本级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完成本级资源保护责任目标;组织群众护林,组织建立资源保护源头治理网格化巡护模式,配备专职网格长,指导、监督林长制办公室完成日常工作和村级林长履职情况,组织落实会议、巡查等制度,协调配置“一林一警”,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村级林长职责:负责做好网格长的推荐,组织开展网格化巡护和一线普法宣传;维护林长信息公示标识;参加乡镇级林长组织的会议,落实巡查要求;协助承包经营人解决实际问题等工作。

网格长职责:负责对管辖区域内林业资源的日常巡护,记录好责任区巡护手册,及时发现、制止毁林开垦、盗砍滥伐、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并向上级报告。

镇级林长和副林长为我镇第一责任人,村级林长为主要责任人。村级林长要对镇级林长负责,镇级林长对村级林长负有指导、监督、考核责任。

2.设立林长制办公室。为强化组织领导,便于工作开展,林长制贯彻实施过程中各成员部门按照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治林的原则完成好职责工作,设专门的林长制办公室,为本级林长的办事机构,负责林长制日常事务和组织协调、拟订相关制度、组织实施考核、建立保存档案等工作,向林长报告全镇资源保护发展情况,镇级林长制办公室主任由镇林业服务站负责人兼任。

3、设立林长会议。林长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落实上级部署的任务,研究解决林长制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二)执行林长制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镇级林长、副林长负责对全镇村级林长及林长成员部门,林长制相关责任人员在林长制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要严格按县制定的七项制度执行林长制相关工作:1.档案登记制度、2.信息公示制度、3.巡林制度、4.信息通报制度、5.警示督办制度、6.会议制度、7.工作考核制度,镇林长制办公室在镇级林长的领导和指导下对各部门人员执行制度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发现推诿、不作为、慢作为的一律严肃处理。

(三)强化配套措施和公众监督机制

1.配备“一林一警”。镇派出所与林长制责任体系全面衔接,派出所会同镇林长制办公室划分民警执法责任区;民警执法责任区由派出所确定。民警执法责任区配备对应的责任公安民警,“一林一警”配备警员名单由镇、村和派出所共同备案并上报县林长制办公室。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如有变动由派出所及时通知备案。

2.因地制宜,按照“一林一策”的原则灵活制定推进措施。镇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分解至各村后,各村要统筹兼顾将任务按照本区域实际,科学制定各项林业发展规划,谋划好林业产业发展。

3.主动接受监督。设立群众监督岗或成立公益组织等参与林长制实践,强化林长履职日常监督。

4.规范经常性工作。梳理镇、村级林长、网格长等岗位,按要求定期分时段梳理归类岗位时段工作任务,按照《林长经常性工作履职手册》要求履职尽责。

5.抓好层级落实。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进行责任分解,确定村目标责任,压实林长主体责任,确保任务目标明确。

6.运用科技手段。配合县林业部门将林长制与“一张图”相结合,与数字化巡护相结合,与林业资源动态遥感监测相结合,探索建立镇级林长制平台系统,提高林长制现代化水平,在图斑变化、环保督察等涉林保护方面发挥各级林长职能作用。

7.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建立微信群、公众号等途径引导全社会关注,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学校、群众家庭等认建认养“责任林”“家庭林”“纪念树”等公益活动,提高林业资源管护社会化参与程度。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1月5日)

由镇林业服务站牵头,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文件精神落实好调研工作,摸清各村实际情况,科学拟订我镇林长制实施方案和组织架构并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报请镇党委、镇政府审阅通过,完成方案制定和组织架构建立。

(二)实施阶段(2020年11月6日-2021年5月1日)

(1)2020年11月5日前召开镇林长制工作启动大会,正式启动林长制工作。

(2)2020年11月6日前各林长制成员完成和包保村的对接,共同研讨推进措施。

(3)2020年11月15日前将我镇制定的方案、组织架构、正式文件及会议相关资料报县林长制办公室备案,各村按照镇林长制方案做好林长制启动各项工作,镇林长制办公室启动林长制建档工作。

(4)2020年12月15日前将镇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分解至各村,村级林长因地制宜按照一林一策原则对本村林业资源进行产业发展规划。

(5)2020年12月31日前镇林长制办公室指导各村完成同公安机关的对接,划分民警责任区,落实“一林一警”并登记备案。

(6)2021年2月28日前镇林长制办公室完成林长制基础档案建立工作,登记林长责任区域及职责,各种相关文件资料归类存档,并报县林长制办公室备案。设立林长信息公示牌。

(7)2021年5月1日前镇级林长组织群众家庭和学校、社会团体认养“家庭林”、“纪念树”,镇级林长组织开展义务植树,认建“责任林”。

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完成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11月30日-2021年5月1日)2020年11月开始,镇林长制办公室将对各村林长的任务完成情况陆续展开检查,检查前将进行工作提示。检查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把检查结果进行全镇通报,对落实工作不力的,将由林长或副林长对责任人员进行约谈。各村林长每季度向镇林长制办公室报告季度工作进展情况,由镇林长制办公室进行汇总上报县林长制办公室,2021年4月10日形成林长制工作总结报告报县林长制办公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级林长是林长制的主要责任主体,要提高站位、亲自部署,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落实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推进林长制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大资金投入。将林长制工作经费纳入镇级政府预算,加大林业建设资金投入,完善公共财政支持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入林业生态建设,为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三)严格督查考核。加强对林长制工作的常态化督导检查,适时通报责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落实奖惩机制,并将林长制工作纳入全方位考核评价体系,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利、进展迟缓的通报批评,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5.XX镇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篇五

为规范和落实林长制工作,根据《XX镇林长制工作方案》(X发〔2018〕X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原则:考核对象为相关村居及镇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村级林长、副林长。

遵循原则为:协调性原则-林长制考核与林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动态性原则-按照镇级林长会议确定的工作要点制定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结合性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考核相结合、专项考核与综合性考核相结合、部门考核与目标考核相结合。

二、考核程序:一是制定考核方案。

根据林长制工作要点,镇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方案,报镇级林长会议研究确定。考核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表彰奖励等。二是开展考核。根据考核方案,综合性考核工作由镇级林长制办公室牵头,镇级林长制会议成员单位协助组织实施。三是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村居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的得分,经镇级林长会议研究通过后公布考核结果。

三、考核分工及内容:镇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林长制考核的组织工作、统计及公布考核结果。

将林长制考核记过上报本级政府办公室,作为领导班子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体系及制度等建立与运行情况;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推进与质量等情况;问题交办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宣传报道和信息材料报送情况;工作台账资料收集与整理情况;职能工作落实、督察指导等情况;特色亮点与机制创新。

四、考核时间、形式与范围:每年11月底前,各村居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总结报送镇级林长制办公室,次年1月底前,镇级林长制办公室组织完成镇级考核评价工作。

考核工作采取村级自查与镇级林长制办公室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工作汇报、现场检查、验阅资料等方法进行。考核范围为对村居全面检查,每个村抽查2-3个村(居)民组。

6.2021年上半年林长制工作总结 篇六

乡2020年上半年工作在县林业局及县党委、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全乡干部职工辛勤努力下,林业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现简述如下。

一、加强林业部门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求全体职工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出现“四风”问题,坚持“为民、务实、清廉”。二是狠抓制度落实。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了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求既在“大节”上清清白白,也在“小处”上干干净净,树立党员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三是从严控制开支。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十项规定”和有关要求,从严从紧抓好公务活动,杜绝公车私用、公款吃喝等现象的发生。

二、认真完成林业方面工作:

(一)林长制改革工作:1、“五个一”平台建设:规范建设“五个一”平台,各项措施建设到位,及时报送各项材料数据:2、乡、村林长履职尽责:乡村林长在各级会议都安排布置林长制工作,坚持定期巡林,全乡林区秩序稳定,工作机制正常运行:3、乡级林长制办公室设在乡林业站,村级林长制办公室设在村部,有专人办公,制度健全,工作运行正常;4、信息报送:积极配合县林长制办公室开展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二)营造林工作。我乡2020年春季完成人工造林50亩,主要是油茶等。其他如省级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育苗、四旁植树等均完成任务。

(三)森林病虫害工作。针对日益严重的松材线虫病蔓延形势,森林病虫害工作重点在于防,防与治相结合,具体工作:

1、组织领导和宣传:乡政府成立防控领导组织,全面负责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在全乡范围积极宣传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开展松材线虫病监测和调查,2、及时开展森林病虫害的普查工作和防控方案制定:组织和开展春秋两次专项普查,及时上报普查成果,根据普查成果上报年度防控方案。

3、疫木清理除治:严格按照规程开展枯死松树清理工作,采取科学除治方式,组织专业队进行施工,清理彻底干净,发生病虫害及时采取应急措施,2019-2020年度全乡清理枯死松树上万余株,防治取得较好效果。

4、疫木监管:严格执行县政府疫木管理的相关规定,疫木处理采取不锈钢网罩、焚烧、粉碎等方式,严防疫木遗失在清理山场及附近农户房前屋后;及时对加工、经营和使用松木及其制品进行专项排查清理;全乡未发生非除治性采伐疫木和疫木流失的现象。

(四)护林防火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明森林防火责任,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强化防火值班等措施的综合运用,全乡未发生一起大的森林火灾,全乡森林资源安全度过森林防火期,从而确保了广大林农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资源林政管理。全面加强林木采伐、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等,全乡林区秩序稳定,资源林政管理有序,全乡未发生林业行政、刑事案件。

(六)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县局统一部署,目前全乡古树名木清查统计已全面展开,明确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并全部挂牌。

三、下半年工作安排:

7.林长制制度 篇七

一、加强企业社保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企业的社保工作是整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全面加强企业社保工作, 是保证社保安全、增强社保基金支撑能力、保障社保事业持续性发展的基础及前提。它的存在能够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适应就业形势的不断变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保障。因此, 作为企业, 应该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科学发展观的贯彻与落实之中去充分的认识社保工作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提高认识。从而进一步的创新思路, 不断的提高社保工作在企业中的工作实效, 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有力的助推作用。

二、目前我国企业在社保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缺乏专业社会保险管理人才

就目前的情况看来, 我国很多企业在社保的管理工作中, 常常会出现因为节约人工成本而缺乏专业社保管理人员的现象。这些企业的社保工作通常是由企业内部综合或财务部门等来进行兼任。而这些人员, 对于社保的职责明显不够明确, 对于社保管理的知识也没有专业的概念。在这样的情况下, 日常的社保工作中就难免不会出现一些错误的现象, 社保工作将不能充分的得到发挥。

2. 存在统一性和差异性

社保制度, 是建立在员工就业要求、员工整体情况的前提之下。在对于员工个体的情况而言 (特别是失业人员) , 并没有纳入到社保制度制定的参照之中。这样的制度, 就整个国家这个范围而言, 是具备了保障整体利益的作用, 具备了统一性。而就个体的范围而言, 忽视了个体员工以及失业群体的利益, 具备了差异性。就目前的情况来看, 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调和。

3. 不适合下岗失业群体的需求

对于下岗失业人员而言, 因为年龄的不同, 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会存在差异。但就目前的社保制度设计而言, 并没有过多的考虑到这一方面。在现行的制度中, 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都是以统帐结合的模式来实行的。社保费用是由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 将彼此按照不同的比例来进行支付。但此标准是根据员工就业部门的标准而设定, 如果放在下岗失业人员上则并不不适用。首先, 下岗失业人员并没有企业提供的那部分支付;其次, 下岗失业人员的收入本身就微薄, 而再面对社保支付, 那么生活将难以得到保障。从制度的规定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实际收入进行对照, 如果严格的按照正规部门就业、按照统一性为标准来进行的社保制度的制定, 就没有考虑到下岗失业群体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

4. 失业保险的问题

(1) 失业保险覆盖面较窄

就我国的国情来看, 要想失业保险覆盖全部劳动年龄的人口是很难实现的。而近年来, 我国失业保险的发展明显处于滞后的状态, 这种现象将导致城镇的就业格局、就业方式等发生重大的变化。在这样的状况下, 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很难跟上就业形势的不断变化, 就会导致劳动者享受社会福利机会“不平等”的现象出现。

(2) 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偏低

从我国对于失业保险的实际实施情况来看, 其统筹的层次仅仅局限于市县两级。在这样的情况下, 失业保险应有的功能与作用将很难达到充分的发挥。由于统筹层次较低, 基金的整体抗风险能力比较脆弱, 基金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互济。而且, 这种局限于市县两级的统筹管理模式下, 各地在使用和统筹失业保险金环节上将存在着较大差异, 从而失业保险基金将出现分散、各自为政的现象。这对使用资金进行有效的统一调度和集中管理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而统筹层次的局限性, 也将导致我国失业保险机构和职工培训机构以及职工介绍机构等“各自为政”的状态长期的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下, 失业保险的功能以及反失业的功效将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 从而使得失业职工不能按照市场的需求来接受相关的培训, 使得用人机构不能及时得到用人信息以及就业指导咨询。最终就出现了失业职工再就业率很低的问题。

5.“补充养老保险”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1) 思想认识问题。对于补充养老保险这一个环节上, 很多企业片面的认为这项工作的开展将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从而通过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手段来进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因此, 就出现了退休合同制同人的退休金不如未参保工人的现象出现。

(2) 管理体制问题。就目前的形势而言, 在所有运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中, 这一制度的经办机构主要有商业保险公司、工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 缺乏统一性、缺乏有力的组织协调性。

6. 退休政策存在的问题

(1) 职工档案信息不一。一是在审批职工退休年龄时, 同一个职工的档案招工表、录用表以及入伍政审表等的记载中存在着一些时间不同的现象;二是, 在一些职工的相关档案信息中, 存在着随意更改和出生时间的编造问题。另外, 有部分职工的档案中, 存在着姓名音同字不同的现象, 这将导致统一企业中的两名同姓同音的档案互相混乱不清的问题出现。

(2) 职工档案中, 特殊工种的原始记载资料并不全面。而漏档和缺档的现象也普遍的存在。

三、几点建议

1. 加强日常社保管理, 增强社保工作透明度

员工的归属感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企业的信任。作为企业, 应该通过多种途径来让员工真实的了解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增强透明度, 从而让员工在认可企业社保工作的同时还能对企业社保工作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当员工发现社保工作中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时, 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及时的进行复核处理。而作为企业领导, 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手段, 对各种社保资源进行调整, 从而实现社保工作持续化发展。

2. 改进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和存放方式

企业应该将养老保险金的缴纳与管理公开化。比如公开养老保险费的计算依据、公开个人存量、公开社会存量等。这样能够让下岗失业人员直观的明白自己能够享有的权利有哪些。另一方面, 也能够让下岗失业人员清楚的了解到如果中断社保费的缴纳, 将会给自身造成多少损失。其次, 对已缴的社保费要加强审核, 避免养老保费的流失。每年清查一次, 以保证养老保险费足额的到位。从而有效的避免保险基金的流逝或者避免各种突发情况。另外, 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能够有效的对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保障作用, 从而保证了基金的安全。

3. 推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的关键措施

(1) 针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首先, 在社保缴费方面。如果企业缴费的额度在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之内 (比如3%) 时, 那么就可以将这笔费用纳入到成本之中, 从而税前列支。另外, 在个人缴费方面, 如果个人所缴社保费用在自身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内时 (如8%) , 那么就可以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中进行扣除。其次, 在基金投资的回报方面, 应该实行免税制度。在养老金的领取方面, 应该执行个人所得税法, 不应享受免税优惠。

(2) 进一步研究探索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基金营运管理。对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营运管理的制度进行大力的研究、探索, 以致于制度的创新。通过对现有的基金会、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组织的利用, 遵循市场化、竞争的原则, 来对基金进行有效的营运管理, 且逐步的放宽基金的投资渠道, 从而按照控制的比例来投向股票、非国债债券等, 以此来对基金的安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有利的基础。

4. 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

应加快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 不断完善就业信息网络, 通过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来加强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的联系, 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布制度, 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及时便利的就业服务。优化现有的各项传统就业服务活动 (比如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规划等) , 对这些传统的就业服务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要着实的提高。

5. 退休政策的改善

(1) 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等规章和制度的学习、宣传力度。从而有效的进行管理的规范, 依法的进行接收和收集工作以及保存职工档案资料的工作。

(2) 退休审批必须以职工的档案为审批资料。必须严格的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来进行职工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从事工种等职工原始信息的记载。严格的杜绝企业或个人的弄虚作假行为。

(3) 加强社会监督。对于社保部门初步确定“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名单要进行张榜公示。在公示期间, 企业及职工应该对公示中相关的人员进行情况的调查, 如有异议或疑问, 需要及时的向社保部门反映。而社保部门对企业及职工的这些反映情况, 要及时的进行调查与核实, 并且将调查核实后的真实情况进行公示。

在新形势下, 作为企业, 必须通过不断的总结经验、借鉴精华来探讨出更多促使企业社保工作优质服务的良好途径, 从而才能有效的为企业整体的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契机。

参考文献

[1]邹冰峰.中小企业融资的创新举措: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制度[J].经济, 2011, (4) :110-111.

8.林长制制度 篇八

关键词:行政;行政问责制;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1-0030-03

收稿日期:2010-08-16

作者简介:张雅光(1962—),女,吉林长春人,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副编审,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一、我国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的践行

行政问责制作为公共行政领域的一种有效治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和普遍性,发达国家建立和实施行政问责制度的很多比较成熟和完备的做法和经验模式可供我国参考、借鉴。例如:英国是议会内阁制国家的创立者,开启了议会监督的先河,议会对政府的种种监督与制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我国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起着有益的参考作用。英国的质询、弹劾、不信任投票及调查制度等,规定得较为详细、具体,程序严格,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包括议会权威地位的确立、专门的委员会设置、专门的人员配备、完备的程序(尤其是调查程序与司法程序相似)等,都对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制度有启发。再如,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对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包括扩大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实行司法体系改革,确保法院及法官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确立违宪审查制度,保证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有力的监督等。

我国内地开始追究官员责任以2003年4月20日政府应对“非典”危机为标志,在“非典”危机中,被免职的人员包括原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和原北京市市长孟学农等省部级高官,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在突发事件中,短时间内就同一问题连续大范围地追究政府责任。这个时期对行政官员的处理所启动的问责制主要是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主要涉及公务员的责任追究,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等。

“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是与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措施的有效贯彻执行,政府执行力不断提升分不开的。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关键在于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问责。 2004 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温家宝总理多次强调:“权力就是责任,有权必须尽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违法和不当行使权力,或者行政不作为,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构建责任政府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推进政治文明建设都具有积极的意义,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建立责任政府和增强公务员责任感的关键举措和必然选择。

二、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障碍

良好的初衷并不必然意味着改革的成功。任何一项制度的建设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行政问责制在实施中也引发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职责、权限和责任混乱

由于历史的原因 ,我国党政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职能交叉,责任划分模糊,一直是行政管理中的一大难题。由于缺乏科学的职位分类制度,政务类和业务类的公务员职责不甚清楚,导致责任虚置或责任无法追究。表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职责和权限范围的模糊性、部门职责和权限范围的模糊性、公务员的职位分类体系不清,导致政府官员和一般公务员职责权限规定不明等。其结果是党政官员之间该问谁的责任、不同层级的官员该问谁的责任及不同部门之间该问谁的责任并不明确,以至于出现“真空地带”,问责也就无从谈起。

(二)行政问责文化滞后

从一些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引咎辞职规定来看,大多强调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这和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所规定的首长负责制是相吻合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已经习惯于实行集体负责制,如果让某一个政府官员单独承担责任,似乎都令人感到突兀。简单地说,我国还缺乏实行问责制度的文化氛围和社会基础。有人认为,中国的官场没有“责任问责”的习惯,中国的官员没有“责任问责”的心理准备,中国的社会没有“责任问责”的氛围,包括文人在内的老百姓没有“责任问责”的勇气。究其原因在于:“官本位”观念根深蒂固、责任意识缺失、道德自律弱化和民主法治意识淡薄。目前,有些地方选举人大代表的选民厌选情绪日渐浓厚。投票时随心所欲,随大流,搞恶作剧,或者对贿选熟视无睹。人们对贪官污吏的容忍和羡慕乃至生活中对社会不公的逆来顺受已经到了让人吃惊的地步。如此的国民心态和政治素质又怎能对官员进行问责?

(三)行政问责配套制度缺失

问责制的实施虽然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与现行的行政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不兼容的地方还很多,实施问责制的良好制度环境还没有形成。制度学派代表人物诺思认为,政府是新制度的供给者。在我国市场多元化导向的制度变迁进程中,用与时俱进的制度创新来实施对政府行为和公共生活的规范调控。制度创新不足表现为:监督问责制度虚置、信息公开机制、行政问责法律、绩效评估机制和责任主体救济制度等还不够完善。在行政问责制方面,许多必要和重要的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制度创新不足已成为造成政府部门和官员责任感不强和对之责任追究乏力的重要根源。

三、 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路径

行政问责制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新亮点,其成功与否取决于一系列因素,也需要一系列相关的配套制度。美国行政伦理学教授特里·库伯认为,维持公共组织中负责任行为主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即制度建设和伦理建设。所以,建立科学健全的行政问责制,需要突破很多现有制度。真正的问责制,除了来自于制度的具体规定外,还来自于民众和舆论的“软”压力,来自于官员的道德自觉,其中,行政问责文化建设尤为重要。从长远来看,我国行政问责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划建设:

(一)在意识观念上,要增强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和政治道德意识

这就要求在制度设计上,要让选择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官员,在到政府部门工作前就形成“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责任意识,摒弃政府官员职业统治感和优越感的权力支配意识,树立新的政府职能意识,增强责任感和荣誉感。同时,各级官员要转变观念,不仅要求自己“正确地做事”,即不做法律禁止的事,而且还要意识到“做正确的事”,即去做促进社会发展或更好的事情,逐步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真正履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诺言。

(二)重塑中国行政问责文化

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他们之间的一切相互行为、相互关系都不能独立于特定的文化环境而存在。实践证明,文化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包括行政领域。行政问责文化是行政问责制的灵魂。行政问责制的核心在于问责,而问责的落实则有赖于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行政问责文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以民为本、强调权责一致;对人民负责、强调民众参与;积极履行责任和严格追究责任相结合。

通过重塑行政问责文化把与问责制有关的特定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传输给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并通过社会舆论等对其行为予以制约。文化作为柔性机制与刚性机制往往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如果整个社会缺少行政问责文化这一柔性机制,行政问责制就会因缺少观念支持而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行政问责文化对于强化官员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弥补刚性问责制度的“盲区”等具有重要作用。当然,培养行政问责文化必须消除三大障碍,即必须重新审视权与法的关系,消除权大于法的障碍;重新审视权与民的关系,消除权力只对上级负责的障碍;重新审视权与责的关系,消除只热衷于权力而漠视责任的障碍。行政问责文化的确立为行政问责制提供了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底蕴。

(三)构建中国行政问责法

道德仅能起到一种无强制力约束的作用,因此,仅靠道德来约束各级行政人员是不够的。对于责任伦理思想,维兰德曾指出,由于其缺乏像法律那样的制裁机构,因而责任伦理学家常讲的“要为未来和历史负责”是在说大话,难以具体实施和发挥作用。因此仅靠加强行政问责文化的培育已经不能解决问题,必须提高到法律的高度来给其以强制力的支持,使得责任主体从被动走向自觉。为了使行政问责制成为一种“真问”、“真责”的长效机制,建议在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中有关公务员权责事项的基础上,创设专门的行政问责法规。以法律的方式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谁来问责、何人以何种程序判定官员失责、失职官员当受何种处分。使问责制法律化、制度化,真正使“问责”有“制”可问、有章可循,唯此,问责制才可能是有意义的制度建设。

(四)健全和强化异体问责机制

行政问责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双重结合。同体问责是来自政府内部的问责。异体问责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司法机关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政府的问责。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还处于初创阶段,且以同体问责为主,在实践中难免存在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异体问责力度不够,甚至经常处于“话语缺失”状态。

从行政问责制的长远发展来看,行政问责要想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责任政府的建立,必须实现对行政官员责任追究机制从内部问责到外部监督的方向发展,即异体问责。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异体问责途径并不是单独起作用的,而是需要这些异体问责主体相互之间以及与同体问责主体之间构成一个有机交错的网络,以此来规范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行为方向和管理模式。

(五)在制度建设上,要使问责制程序化、制度化

目前,倡导责任政府关键不在于提出口号与原则,而在于建立健全制度和程序,以法律或条例的方式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谁来问责,何人以何种程序来判定官员失责,失责官员当受何种处分。具备了这些程序的问责制才可能是一种有意义的制度建设。其具体制度措施包括:⑴建立信息公布制度。人大应尽快制定《信息公开法》,并给予媒体一定的报道权以及扩大公众的知情权,使政府信息和官员工作合理公开,信息透明,使公众有权利问责,只有这样,才能把政府和政府官员置于公众监督问责之下。⑵扩大质询权。我国现行法律对质询权的规定很不完善。例如:全国人大组织法只规定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期间,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而没有规定对这些部门负责人的质询权,所以,应扩大质询对象。⑶限制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要适当限制官员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强烈意识到手中的权力与责任同重,要为失职腐败行为付出代价。⑷建立和完善引咎辞职制度。让政府和公务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防止权力滥用。实行问责制,不仅意味着出了事官员要引咎辞职,而且还意味着对那些平平庸庸、人民不满意的官员,也要责令其辞职甚至免职,真正整肃吏治,落实执政为民,权为民用的理念。⑸规范权、责、利之间的关系。问责制制度化中重要的一项就是保证“权责对等”,明确权利和责任挂钩,要细化标准,增强可操作性,形成刚性的制约机制。⑹加强责任追究机制。一是要完善责任监督机制,包括政府内和政府外的、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各种监督,政务公开;二是要严肃法纪,对于政府官员的任何失职行为都应依法给予处罚,决不能姑息。建立一套制度化的官员问责制不但会使公众对官员的行为有某种预期,而且也使官员对自己施政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后果有某种预期,这种预期会促使官员更努力奋进。

实行行政问责制,需要许多配套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和促进政务透明;明确职责划分和严格权责对等;完善政府行为绩效评估机制;健全行政问责救济制度等都是行政问责制所必须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建立起这些刚性制度,才能使行政问责落到实处。

总之,研究世界各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及其长效机制,结合我国的现状,制定相应的适合我国现状的行政问责制度,对于加强我国的法治建设,更好地约束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切实保障公民的个人利益,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顾杰.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J].理论月刊,2004,(12).

[2]顾亮,冯加严.后非典时期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及对策研究[J].理论与改革,2004,(03).

[3]黄健荣,梁莹.构建问责制政府:我国政府创新的必由之路[J].社会科学,2004,(11).

[4]黄健荣,梁莹.论问责新政:多维理论之考察[J].南京社会科学,2004,(11).

(责任编辑:徐虹)

On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System

Zhang Yaguang

Abstract:Have a high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to improve the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s and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s,is undoubtedly an efficient and credible government must have a modern character,but also its source of vitality.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s an integral part of democracy,responsible government is to achieve an important practical way.Based on the legal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practice,the implemen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disorders study,put forward a sound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of mechanisms and pat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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