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合作方案

2024-10-22

银行保险合作方案(共10篇)

1.银行保险合作方案 篇一

委托银行自动结算社会保险资金合作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代理人):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础管理,提升社会保险资金(以下简称社保资金)的结算手段,提高时效性,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在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通过社银网结算社保资金业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操作规程

第一条年 月日,甲方在乙方开设两个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用于扣划/拨付社会保险资金。其中:社会保险资金扣划帐户为:×××保险基金管理局,账号:,开户银行:,该帐户用于结算扣划缴费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资金拨付帐户:×××保险基金管理局,账号:,开户银行:,该帐户用于核算拨付参保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待遇资金。

第二条甲方管理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可选择在广东省范围内乙方银行的营业网点开立一个有效的一般结算账户或能存通兑活期储蓄账户作为与甲方结算社保资金的载体。

第三条甲方可根据乙方的需求,将甲方与参保单位或个人 —1—

签订的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交乙方留存。甲方保证乙方有权按照其指令进行扣划/拨付资金交易,如因参保单位或个人对乙方交易权限有异议的,乙方不用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甲方对社银网系统功能的需求是:甲方通过社银网直接向乙方发起扣划/拨付资金指令,以及查询账户变动情况。

第五条对因参保单位或个人行号、账号变更或账户余额不足造成扣划不成功时,由乙方返回扣账信息不成功的电子信息给甲方,由甲方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到甲方指定地点办理资料更正手续或补足账户余额。

第六条甲方通过社银网提交业务数据时,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格式,标明业务类型和数据日期等项目,以便乙方更有效地查询和处理业务文本指令,确保社会保险资金拨付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甲方提交的不符合双方约定格式的数据,乙方及其辖属机构有权不作处理,并于当天通知甲方及时补正;对乙方未按规定的数据格式反馈信息,乙方要在1个工作日内补正,以保证甲方业务顺利进行。

第七条 乙方完成每笔拨付资金业务后,必须在当日将拨付结果生成的电子对帐文本,通过社银网反馈给甲方对帐,并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甲方和收款/付款单位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社银网资金扣划/拨付回盘清单》和纸质客户回单。其中,提供给甲方的《社银网资金扣划/拨付回盘清单》应统一采用A4纸打印,内容包括:单据号、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金额、是否成功处理和处理不成功的原因;提供给收款/付款单位的纸质客户回

单须注明单位代码和款项用途。对已成功处理的且指令文件名以ZC开头的拨付资金业务,乙方通过社银网向甲方提供收款单位(个人)的电子客户回单,甲方根据需要进行查询及打印,电子客户回单与纸质客户回单格式一致。

第八条乙方每季度应按照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险资金存款计息的有关规定向甲方计付利息。

二、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甲方应对提交给乙方的划扣/拨付指令的合法性、规范性及准确性负责。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数据文件负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工作人员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提供的相关数据。

第十条甲方委托乙方扣划的指令,应以乙方的扣划结果为准。乙方的数据文件应真实反映当天的操作纪录,不能人为修改。经核对发现错误的交易经甲乙双方核实确认后方可进行调账。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办理社保资金结算业务时均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属地分行和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业务规定。

第十二条在办理委托结算社保资金业务时,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电子数据文件办理业务,若由于甲方数据有误等因素而造成的损失或与客户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向客户解释和作出必要处理,乙方应给予积极协助;若由于乙方操作有误等因素而造成的损失或与客户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向客户解释和作出必

要处理,甲方应给予积极协助。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双方均应本着对参保单位或个人负责和尽最大努力提供优化服务的原则,督导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相互积极配合,妥善处理发生的事件。

第十三条乙方指定其受甲方委托办理社保资金结算业务的主办行为:×××行,主办行具体负责与甲方日常工作联系,及时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甲方按成功扣划/拨付资金总额的与乙方结算手续费,结算工作按季进行,甲方于每季季末15个工作日后将手续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户名:,银行:,账号:。

三、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对协议未尽事宜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或修改本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执行。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

时间:年 月日

乙方:××××银行(公章)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

时间:年 月日

签约地点:

2.银行保险合作方案 篇二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效果,评价指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以下简称“新农合”) 方案实施效果的及时评价, 对于准确把握制度目标的实现程度、进一步调整与修正补偿方案, 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也是新农合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1 目的与意义

目前有关新农合方案效果评价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主要从参合率、筹资水平、卫生服务利用、受益面、基金使用情况以及农民的满意度等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1,2,3,4,5]。虽然涉及的范围很广, 评价的指标也很多, 但都没有聚焦新农合的制度目标达成程度, 往往一套指标体系评价下来, 仍然无法回答方案究竟解决了哪些风险、“因病致贫”缓解程度如何、到年底能否达成“收支平衡”等关键问题。正是因为缺乏统一、规范的评价准则, 实践者不能在方案实施前快速准确地对预期效果进行评价, 也无法将评价结果与方案修正有机结合起来。

针对上述问题, 本研究以新农合制度目标为评价维度, 构建新农合方案的快速评价思路及指标体系, 为方案的评价及修正提供依据。

2 思路与步骤

新农合“风险共担, 解决因病致贫, 收支平衡”的制度目标十分明确, 围绕着该目标, 评价制度效果的实现程度需要重点关注在补偿前后农村居民的“因病致贫”问题缓解了多少;新农合基金的收支是否平衡;参合人群就医经济风险下降了多少。要达到这一评价目的, 首先要明确“收支平衡、风险共担、消除因病致贫”等维度的评价指标, 通过比较新农合补偿前后相关指标变化情况来判断目标达成的程度。

具体评价方法借鉴政策科学理论中的简单“前—后”对比分析法[6], 如图1所示:该方法是将政策执行前和执行后的两种情况进行对比, 图中A2-A1便是政策的效果。根据该思路, 在已有的关于就医经济风险测量、因病致贫界定与测量、筹资费率测算等成熟关键技术的基础上, 通过比较新农合补偿前后各相关指标的变化幅度来评价新农合制度的目标实现程度。

从评价时点来看, 方案评价包括预评价和后评价, 前者是预测方案实施后的效果, 后者是对已经实施的方案进行评价, 二者评价方法相同。

2.1 因病致贫解决程度的评价

“因病致贫”是农村居民最为担心的问题, 解决“因病致贫”也是新农合制度目标实现的关键。按照前后对比的思路, 依据系列文章《界定与测量农村居民因病致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方案研制思路之四》 (详见本刊第16卷第3期) 中对因病致贫的界定与测量关键技术, 运用基线调查数据, 通过比较新农合补偿前后因病致贫率、因病致贫缺口的变化, 来回答新农合是否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致贫”缓解了多少等问题。

具体计算方法是用方案补偿前的因病致贫率 (缺口) 减去方案补偿后的因病致贫率 (缺口) , 再除以补偿前的因病致贫率 (缺口) , 即可得补偿前后因病致贫率 (缺口) 的变化比例, 变化比例越大, 说明方案对因病致贫缓解效果越好。公式如下:

2.2 收支平衡制度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价

“收支平衡”是新农合制度能够稳定运行的前提。基金的筹集 (筹资) 与支付 (补偿) 相互作用决定了保障基金的收支是否平衡。

方案实施后收支平衡情况的评价比较简单, 即计算补偿后新农合资金结余或透支的额度, 可用基金结余额和基金结余率两个指标反映, 计算公式如下:

根据补偿后新农合资金结余额的正负情况, 可以判断是否实现收支平衡:如果为正值, 则资金有剩余;如果为负值, 则出现了透支;在此基础上, 可根据基金结余额绝对值的大小来判断结余或透支的严重程度, 如果绝对值越大, 则提示失衡越严重。结余过多, 表明基金利用程度不够;透支过多, 带来的基金管理风险较大, 这两种情况均应避免。

2.3 风险共担制度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价

“风险共担”是新农合制度的关键目标之一。按照前后对比的思路, 在系列文章《把握农村居民就医经济风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方案研制思路之三》 (详见本刊第16卷第3期) 对就医经济风险的界定与测量关键技术的基础上, 运用基线调查数据, 通过比较新农合补偿前后就医经济风险的大小和分布的变化, 来回答新农合是否实现了风险共担、“就医经济风险”降低了多少等问题。具体计算方法是用方案补偿前的相对危险度 (RR) 值减去方案补偿后的RR值, 再除以补偿前的RR值, 即可得补偿前后就医经济风险的变化比例, 变化比例越大, 说明方案对风险缓解作用越大。公式如下:

3 小结

本研究提供了快速评价新农合目标实现程度的思路与方法, 准确回答了补偿方案解决了哪些风险、“因病致贫”缓解程度如何、“收支是否平衡”等关键问题。这套思路一方面可用于指导各地实践工作者在新农合方案实施之前快速预测其效果, 事先判断方案实现目标的程度, 减少方案制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从而有依据地选择出最佳方案;另一方面也可快速评价已有方案制度目标的实现程度, 为科学修正方案提供依据。而且, 由于该评价体系具有通用、指标少而精等特点, 可使得各地拥有简便统一的评价指标和工具, 有利于各地比较、沟通和交流, 有利于经办机构和政府的宏观调控, 最终有利于制度目标最大程度地实现。

参考文献

[1]周绿林, 曹蓉, 蔡小霞.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综合评价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 2011, 30 (4) :51-53.

[2]曹玉荣, 于凯.上海市松江区新农合实施效果评价:基于模糊综合评价法的案例研究[J].卫生经济研究, 2012 (3) :19-24.

[3]陈燕华, 吴小南.2009年福州11县 (市) 区新农合效果评价与改进建议[J].福建医科大学学报, 2010, 11 (4) :27-30.

[4]陈迎春, 徐锡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缓“因病致贫”效果测量[J].中国卫生经济, 2005, 24 (8) :26-28.

[5]Yipa W, Hsiao WC.Non-evidence-based policy:how effective is China's new cooperative medical scheme in reducing medical impoverishmen[tJ].Soc Sci Med, 2009 (68) :201-209.

3.我国银行保险合作问题的博弈分析 篇三

摘要:银行保险合作在我国迅速发展,但银保简单、松散的合作模式使博弈双方主体地位不对等,造成发展瓶颈,所以探索打破行业惯例,积极建立银保合作的更高层次的战略联盟至关重要。

关键词:银保合作;博弈主体;战略联盟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大背景下,银行保险业务应运而生,从广义上讲,它是将银行产品和保险产品工具复合,银行资本与保险资本相互融合的产物。银行保险业务从1996年由平安保险公司推出,就作为一个新的保险形式被同行业保险公司认可并推广。2002年开始,银保业务平稳发展,逐渐成为各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支柱之一,是拉动寿险业务迅速增长的强劲动力。(下表)

但是银保合作的双方主体,银行和保险公司却一直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银行占据着博弈双方的优势地为。2008年面对全球的金融危机,银行保险却超速增长。2008年1—7月,实现保费2443.7亿元,其中一季度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28.71%,二季度同比增长159.58%,出现“井喷”现象。在这种形式下,银行作为重要的营销渠道为了赚取高额中介费,抵御经济危机的冲击,酝酿结盟提高银保业务手续费。而保险公司对于银保业务处在被动地位。

在我国银保业务中,银行凭借庞大的销售网点,民众高度的信任度和民间资金的主要聚集地的优势,使其占据资源上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对规模较小的手续费的预期以及保费挤占储蓄的考虑,使得银行对银保业务并不积极参与合作。同时大部分的银行对经营保险业务所能产生的预期效应没有足够认识或者由于经营体制的僵硬而无视未来的风险,仅仅将银保业务作为一种有利可图的短期交易行为。这些理由决定了当下银保合作的短期性、浅层次性、松散性。因此银行更多地根据手续费高低的变动频频更换合作伙伴,促使各家保险公司加剧竞争,不断相互提高向银行支付手续费的比例。

而实际上银行保险应该是充分发挥银行业和保险业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利益均享、共同促进的产物。如何使银行保险稳健发展,如何使不平等博弈双方主体成为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银行与保险公司应进行深度合作,博弈主体重新定位

开发充实新代销产品种类,推出信用透资保险、目标存款保险、养老金等多种银保产品,开拓新代理营销渠道,由单一柜台业务向理财中心,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逐步引导。保监局已对银行柜台销售的投资连接保险业务叫停,这一措施虽然会影响到销售量及增加营销成本,但对银保业务长期的结构调整具有重大意义。银保合作当中,银行在代理销售中不需要增加固定成本的投入,而产品宣传费用、银行人员培训费都有保险公司承担。面对这种情况,保险行业应加强同业合作,增强行业自律能力,发挥协同效应,停止费用战和价格战的恶性竞争,使银保产品手续费回归到正常水平,打破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非合作博弈局面。重新对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博弈主体地位进行定位,实现客户、保险公司与银行的三赢。

2.积极应对金融风暴,调整银保业务结构

面临愈演愈烈的金融风暴,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在不断强化风险监管,客户则侧重于保障型保险产品,这就要求对保险业务进行结构调整,提高新单趸缴为期缴,使不同时期的资产匹配不同,分散资金运用风险,规避投资波动,发挥出寿险业在风险保障、长期资产负债管理方面的核心竞争优势。

3.加大监管力度,及早出台相应政策

金融行业迅猛发展,银保业务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这都要求完善相关法律制度。2006年为防止银保手续费恶性竞争,监管机构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面对2008年上半年银保业务增长过快、业务结构不好等问题,保监会开展一系列监管措施,8月在全国寿险工作会议上,监管层决心严控银保业务“过快增速”,全面正式启动寿险业务结构转型,在加大产品监管力度、对银行保险开展专项检查的同时,明确要求各寿险公司“压低趸缴业务规模、降低银保业务增长速度”等要求,完善银保体系。

现行的普遍代理关系合作模式已经不再适合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需要,为了使银保业务更好地发展,达到“三赢”的局面,应采取银行保险战略联盟合作模式。使银保业务成为金融界的抢手产品。

参考文献:

[1]杨立宪:银行保险:涉入深水区———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与未来,[J].2007 (4).

[2]王 慧:我国银行保险构建战略联盟的博弈分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8 (5).

[3]翁子清 周 雷:我国银行保险合作问题研究与瓶颈突破[J].新金融, 2006 (7).

[4]谢永林:银行保险共赢中的矛盾与出路[J].保险研究,2005(8).

4.银行保险合作方案 篇四

分公司总经理室:

18楼机房为2003年初搬迁至此已使用7年,期间进行过一次系统的线路整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线路频繁调整,目前机房线路较为凌乱,部分配线架已失去功能,另一方面,随着大量应用系统的上线,服务器增多,机柜已从原来的一个,即将增加到四个,原有机房面积过小,难以摆放大量网络设备和服务器机柜,现面临重新调整的问题。

为了加强机房稳定可靠地运行,确保一、二营职场迁移的顺利过渡,现拟定以下改造方案:

一、保留原有87041888总机,一、二营除个别领导保留直线电话外,其余人员一律使用分机,并严格按照每人每月15元话费使用限度执行。机房现有程控交换机一共8块板卡,每块卡16门分机,共有分机128门,但由于部分配线架故障导致许多号码遗失,实际使用的号码不足100门。该交换机8块板卡的插槽已经饱和无法新增板卡,更换交换机又将花费巨大,建议通过将机柜配线架重新安装的方式将部分故障的号码资源恢复并投入使用,现阶段暂时可满足一、二营使用,无需另外开支新购板卡或更换交换机,将来如果人员增加,可再更换交换机,避免重复投资。

二、现有机房增加面积,将目前机房和机房外的小房间合并成机房,两名信息管理员安置到客服部原吴群峰办公室。合并后机房采用防静电地板,信息管理员出入口设在现客服部,机房调整费用分摊至一营搬迁装修费用中由一营承担。

三、对机房4个机柜进行整合和重新排线,确保128门分机均可正常投入使用。经过对市场各专业网络公司的了解,对我司机房进行重新排线调整的费用约XXXX元。(详细清单附后)

5.与银行合作方案 篇五

一、客户认定

1、利用第三方存管关系的银行驻点,并由此开发的客户;

2、由银行客户经理或其他员工介绍而开发的客户;

3、第三方存管银行的员工及其近亲属;

二、奖励方案

1、凡银行渠道客户,每户在达到有效户的当月(指在当月20日结算时客户银行账户资产总值超过5000元)按户奖励介绍人100元。(开户免费)

2、每个银行网点有效客户累计达到100户时,给予该银行网点3000元的现金奖励。

3、银行介绍客户单户市值在结算日达到30万元以上的,给予银行介绍人该客户市值的1‰的现金奖励。

4、凡合作银行的员工及其近亲属在我营业部开户除上述奖励政策外,对其本人账户应收手续费进行优惠。原则上,网上交易不高于1‰,对银行员工及其近亲属的费率优惠于开户当日一次操作完成。

三、给付方式

1、每月在20日下午收市后对客户账户进行清算。凡达到上述奖励标准的,于25日前将奖金划入介绍人指定银行账户。

6.银行理财产品合作金融方案 篇六

利用平台取得银行理财产品额度进行套利,资金方与贸易企业合作。准备工作

贸易企业(真实贸易背景大于5亿流水每年)提供以下基础材料给资金方:

一、基础资料类

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信用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

二、报表类

近3个审计报告、近期报表

三、贸易背景类

能够证明本公司贸易及贸易额真实的采购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并加盖本公司公章。

资金方使用以上资料提供给银行完成低风险授信资格预审: 银行额度计算:按照贸易企业上一采购额的50%或20亿元孰低原则计算。

操作阶段:

贸易企业在资金方合作银行开户,并配合资金方、银行完成业务额度申请。资金方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将理财产品质押贸易企业,开立银承,两个工作日内完毕。

获利分配(两种模式)

一、贸易企业只需要协调上游客户,使得上游客户同意配合银承背书给资金方。资方支付给贸易企业万分之五的合作回报。

7.银行保险合作方案 篇七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病致贫,医疗保险

消除因病致贫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主要目标之一[1],如何准确界定及测量这一目标的实现程度,对于客观评价、科学研制与合理修正新农合方案等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 目的与意义

自2003年新农合实施以来,各地均把“消除因病致贫”作为目标之一,但各地在评价这一目标效果时,各地经常会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有效缓解‘因病致贫’”等字样进行模糊的评价[2,3,4,5],但对因病致贫有多严重、因病致贫缓解了多少、新农合究竟是否消除了因病致贫等问题往往无法明确回答,从而目标的实现程度如何也就无从知晓了。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对“因病致贫”的合理界定,以及定量的测量步骤与方法。

现有研究主要是借用世界银行测量贫困的方法原理[6],将原本非贫困但支付医疗费用后跌到贫困线以下的人群界定为因病致贫人群[7,8,9,10]。但上述界定方式没有从新农合关注大病风险、防止因大病产生贫困的角度出发来界定与测量因病致贫。

现实和理论的情况反映了需要一套科学的方法体系来明确:何为因病致贫,当支付了多少医疗费用可能发生因病致贫的现象,究竟有多大比例的老百姓发生因病致贫,解决因病致贫风险需筹多少钱,因此,本研究以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针对新农合关注“大病风险”的导向,在借鉴世界银行评价和测量社会贫困状况方法的基础上,研制因病致贫界定和测量的关键技术,并用实证数据加以论证,以期指导新农合工作者准确把握农村居民因病致贫的程度,进而为方案制定中的科学解决因病致贫问题提供依据。

2 思路与步骤

新农合制度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大病统筹”[11],即重点关注高就医经济风险的人群,这就意味着该制度所致力消除的“因病致贫”,并不能仅仅依据农村居民支付医疗费用后是否沦为贫困人群来识别,还需要判别其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否超过一定额度(支付能力)。假设某地的贫困线是1 000元,农村居民甲的收入是1 050元,若甲支付了100元的医疗费用,付费后甲的剩余收入为950元(低于贫困线),按照世界银行的定义甲即属于“因病致贫”,但由于其仅支付了100元的费用,本研究认为,甲贫困的本质原因是其本身的经济水平较差所致,这样的贫困应该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而不应属于新农合关注的重点。遵循该思路,本研究首先界定了新农合应关注的“因病致贫”;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来量化测量“因病致贫”以描述当地人群因病致贫风险发生的普遍程度和严重程度。

2.1 因病致贫的界定

本研究认为新农合关注的因病致贫应是指农村居民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社会现象,这里的“一定额度”是指农村居民对医疗费用的最大支付能力。由于农村居民医疗保健支出的需求收入弹性远低于其他消费[12],因此在考虑“最大支付能力”时,用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扣除最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即贫困线)后的剩余金额来表达,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农村居民看病花的钱如果超过了该金额就会致贫。最大支付能力用公式可表达为:最大支付能力(以个人计)=平均收入-贫困线。

其中,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指标获取有两种途径:一是可以从实际调查的数据中推导得出:实际调查中获得户年收入和户人口数指标基础上,可推算出人群的户年均收入和户均人口数,两者相除即可得当地人群的年平均收入;二是可以通过统计年鉴等官方资料来查询当地农村居民的年人均纯收入。由于考虑到农村地区的收入状况没有规范的统计体系,仅仅参考基线入户调查受访对象填的数据,无法确切判断个人的真实收入状况,而且新农合方案的目标对象也是针对当地人群的就医风险,所以建议采纳当地农村居民的年人均纯收入。贫困线的界定参照《确定人群分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方案研制思路之二》一文,界定为1/2年人均纯收入。

考虑到家庭是生活的基本经济单位,家庭对大额医疗费用起着较强的共担作用,这一特性在我国农村地区更为明显,医疗费用支付导致的因病致贫一般不会体现在个人层面,而主要集中在家庭层面。同时,现行新农合是以户为单位参保,因此,从家庭的角度界定因病致贫,以户为单位计算风险临界线更能体现我国新农合的特色。所以,最大支付能力建议从家庭层面来考虑,借助户均人口数来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的风险临界线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最大支付能力(以家庭计)=户均人口数×(年人均纯收入-1/2年人均纯收入)=1/2年户均纯收入

至此,因病致贫就可以被定量地界定为:当农村居民支付的医疗费用(Mi)超过1/2年户均(人均)纯收入,即为因病致贫。实践工作者就可以根据该界定方法明确甄别出“因病致贫”的家庭或者个人,从而为新农合明确重点补偿人群及研制合理的补偿方案等奠定了科学基础。

以华东某样本地区为例,2011年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14 885元/人,户均人口数约为3人,若从家庭共担层面来考虑最大支付能力,那么最大支付能力为1.5倍的年人均纯收入,即22 327.50元;若只从个人层面考虑,其最大支付能力为1/2的年人均纯收入,即7 442.50元。

2.2 因病致贫的测量

2.2.1 因病致贫广度的测量。

因病致贫的广度用因病致贫率衡量,即“面临因病致贫风险的个人或者家庭所占的比例”。具体公式如下:

因病致贫率反映了当地农村居民因病致贫普遍程度,实现了对该风险的量化表达,并从科学的角度回答了现实中“究竟有多大比例的老百姓发生因病致贫”的问题,使得宏观目标的实现具有了可操作性。同时,该指标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段、不同方案之间进行比较,也可以通过比较方案前后因病致贫普遍程度的改变,作为方案预评估的衡量指标之一。

2.2.2 因病致贫严重程度或深度的测量。

仅仅掌握因病致贫的普遍程度还不够,还需要明确医疗费用给因病致贫人群带来的负担有多大。借鉴世界银行测量贫困严重程度的方法原理,测量因病致贫人(户)医疗费用超出最大支付能力的程度。将每个因病致贫人(户)超出最大支付能力的费用的总和称之为因病致贫总缺口;用其除以人群总人数(户数)称为“因病致贫平均缺口”,以个人计的计算公式如下(以户计的计算方法相同):

因病致贫总缺口反映了消除人群因病致贫风险所需的筹资额,回答了政策层面上“解决因病致贫风险需筹多少?”,意味着新农合的筹资总额如果大于总缺口,理论上就具有消除因病致贫风险的可能性;而因病致贫平均缺口反映了新农合需要人均筹资多少方可消除因病致贫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因病致贫总缺口和平均缺口均是绝对值指标,因各地的收入水平和经济水平不同,不具可比性;若要进行不同地区间的比较,可将因病致贫费用缺口额除以当地人均纯收入(或当地的最大支付能力线)等进行校正。

仍以同一个样本地区为例:以家庭的最大支付能力22 327.50元计,2011年就医人群中有2 411个人的医疗费用超过最大支付能力线,即有2 411个人因病致贫,因病致贫率为0.83%,因病致贫总缺口和平均缺口分别为6 083.37万元和209.50元。这表明欲解决当地居民的因病致贫风险至少需筹资6 083.37万元。需说明的是,上述计算结果是基于样本地区的门诊、住院补偿数据库计算获得,对于发生了高额医疗费用而未进行报销补偿的人群并未纳入统计,因此实际的因病致贫情况可能更严重。

3 小结与讨论

本研究重点明确了如何准确界定和测量“因病致贫”,回答了“农村居民医疗费用支付超过多少金额将沦为贫困人群”、“消除因病致贫风险需要筹多少钱”等关键问题。其具体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首先,在补偿方案设计中,可明确需要重点补偿的因病致贫人群,测算要完全消除或者某种程度解决因病致贫理论上需要筹多少钱,并与实际筹资额比较,明确回答“现有筹资能否解决因病致贫”;其次,在新农合方案效果预评价和实施后评价中,通过比较补偿前后因病致贫率和因病致贫缺口等指标的变化幅度,准确掌握“方案预期能解决多大程度的因病致贫?”以及“方案已经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了因病致贫?”等问题,为方案选择和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基于中国国情,对于因病致贫率的计算还是以家庭为单位测量较为合理,这就要求新农合管理机构需注意增加收集家庭编码变量,以便于基于个人的信息统计获得家庭的医疗费用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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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银行保险合作方案 篇八

关于开展2011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参保筹资工作方案

各村民委员会、乡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推进居民医保健康发展,根据县有关医保参保筹资的政策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了保障我乡201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正常开展,乡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副乡长)

副组长:XXX(社事办主任)

成员:XXX(宣传委员)

XXX(财政所所长)

XXX(党政办主任)

XXX(社保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正安任办公室主任,蓝淑蓉为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医保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筹资对象

凡具有XX乡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医疗保险。

三、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筹资原则及标准

1、参保人员筹资标准:2011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标准设立两个档次,居民选择一档参保的个人缴费30元/人.年;选择二档参保的个人缴费120元/人.年。

2、筹资原则: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参保登记,参保居民户中符合条件的所有家庭成员只能选择同一档次缴费标准参保,2010年已选择二档参保的家庭2011参保档次不得变更。

四、目标任务

按照县下达给我乡的工作任务,要求各村必须按应参保人员的100%完成居民医保个人筹资工作任务。各村2011居民医保参保筹资任务见附表。

五、特殊参合对象的筹资问题

1、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人员参加合作医疗保险:

按照《XX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XX府发[2010]49号〉的规定,具有本县户口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襄渝铁路西线伤残农村民兵民工、重度残疾人员参加一档合作医疗保险人员,个人应缴纳的30元参保费用除农村五保对象由政府全额资助外,其余对象由政府资助10元,个人缴纳20元。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参加合作医疗保险:

按照《XX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XX市人口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农合补贴参合资金的通知〉》(XX人口与计生委发[2007]28号)文件精神要求,对确认的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和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扶助人员(以下称“计生补贴对象”),其个人应缴纳的30元参保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

3、城镇救助对象参保资助:

不属于城镇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的城镇“三无”人员、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参保,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除城镇 “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 助外,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一档的资助10元,个人缴纳20元,参加二档的资助60元,个人缴纳60元。

六、筹资 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1、时间安排:2011居民医保个人参要筹资 工作从即日起,至2010年10月30日结束。

2、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9月30日前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召开群众会,发放宣传资料。

(2)收取个人筹资款阶段:2010年10月1日至10月29日为进村入户收取居民个人参保资金,确保全面完成筹资工作任务。

(3)缴费入库阶段:全乡在10月30日前全面完成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筹资工作任务,将筹资款及收据交乡社保所,社保所及时上划县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4)考核评比及核发医保证阶段:从11月1日起乡医保领导小组对各村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同时乡社保所进行信息录入,按要求

及时核发居民医保证,对新增参保人员的医保证必须于12月31日前发放到参保居民手中。

XX乡人民政府

9.银行保险合作方案 篇九

一:前言

ⅩⅩ某银行是江西省提出,依托省内一家城商行,吸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省内有实力的企业注资入股筹建的某银行。是ⅩⅩ县唯一一家地域性银行。民间信誉度高的特点,吸引众多市民到贵行投资理财。

ⅩⅩ是ⅩⅩ县兴起最早、经营时间最长的一家民间金融借贷理财公司。多年来,我公司专注于为ⅩⅩ县人民合理理财为服务,凭借专业、诚信、本土的优势,现在在ⅩⅩ县金融投资业知名度相对较高。我司通过为客户带来高利益的优势,深受投资者的青睐。

但随着今年来,市民对于投资,不再只是选择银行和金融投资集团,很多人慢慢从黄金、房子、珠宝等不同项目进行投资,为能稳固和扩大ⅩⅩ湖银行和ⅩⅩ投资集团的客户。我公司现希望能够和贵行达成合作,一起为ⅩⅩ县的投资人出谋划策。

二:市场分析

很多客户来我公司理财看重的不仅是我公司良好的业界声誉,当然也是秉承着利益优先的原则,我公司与银行有着相同的理财产品,在相对于客户的利益上我司有利息优势,但是由于我司是一家民间投资金融企业,很多投资者对金融投资公司存在不稳定和怀疑的心态。我公司希望能够依靠市民对贵银行的信任相互合作,形成双赢合作,来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氛围,更好的服务于广大的客户群体。三:展望未来

我公司现有两台广告车,作用于每天在县城内循环宣传,以达到一个扩大影响力和提高知名度的作用。如果银行与我公司合作,先策划一场活动,在前期将广告车放入人流量较大的主干街道,通过声音和图片来宣传活动,给活动吸引人气。

活动由我公司和银行共同合作,活动目的在于更大的宣传民间金融与政府银行合作,使大家相信金融业在朝着一个好的健康的方向发展,也让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合理的运用手上的闲置资金创造更大的效益,让更多的人理解你不理财财不理你这个道理,活动对象就针对我公司与银行的客户以及其他潜在客户资源,活动主体以介绍业务为主和文娱活动为辅,活动形式打破常规,以广告车流动形式,加强宣传我公司和银行的合作,广告车还可以为银行播放宣传片,帮助银行提高知名度和信任度,日后有理财客户可以来我公司理财,推荐我公司和银行适合客户的理财产品,在活动宣传当天,还可以很好的帮助银行向观众传达理财产品信息。在创造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为客户创最佳的效益。借贷客户可以在信任银行的基础上来公司办理借贷业务,因我公司下款迅速,周期灵活等优势,可以适合各种不同类型的借贷客户,比起政府银行资金更能灵活周转,如果合作,在资金周转这方面可以达到一个双赢的效果。

10.银行保险销售行为监管博弈分析 篇十

2000年以来, 我国银行保险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一是保费收入快速增长, 由2001年的45亿元达到2010年的3503.79亿元;二是银行保险在人身险业中的地位日益增高。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在人身险保费收入中的比重节节攀升, 由2001年的3.16%上升到2010年的35.36%。

与此同时, 银行保险的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和瓶颈, 特别是恶性竞争、销售误导等, 严重影响了银行保险的健康发展。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销售误导倾向, 银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也存在销售误导的动力 (邹玲, 郭旭红, 2010) 。特别是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 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 对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 在销售过程中采取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与存款混淆、隐瞒风险和费用扣除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一些中老年人、低收入者受销售人员误导, 致使“存单变保单”的事件屡有发生, 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针对以上问题保险消费者投诉越来越多, 社会反映强烈。

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 当存在公共物品、信息不对称及不充分、不完全竞争和外部效应时会出现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弥补、对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维护等, 都需要通过政府干涉的调整来实现 (管星, 童雪莲, 陈浩, 2010年) 。银保市场同样需要监管部门的干预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过去几年, 保监会、银监会针对规范银保市场出台了一些文件, 比如2006年7月中国保监会和银监会联手出台的《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但这些文件主要还是是针对银保业务经营管理的某些环节或某个方面, 力度不够。因此, 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协作, 共同制定一个全面系统规范银保业务经营管理的文件, 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进一步规范银保市场秩序。

本文运用博弈论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以当前银保市场的现实状况为例, 对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银行选择销售策略的行为动机进行分析, 论述监管者干预银行保险的销售策略是合理、必要且可行的, 并应不断强化这种干预。

1 无监管条件下银保业务销售代理策略选择的博弈分析

1.1 银行保险的两种销售策略

银行保险的销售策略方式有直接销售、电话销售等。为了简化博弈模型, 本文设定银行保险的销售策略有两种, 分别为“误导”和“不误导”。“误导”指银行或者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 为了提高业绩, 对客户进行错误的销售宣传、误导客户购买银保产品;“不误导”指销售人员合规销售, 客观地向客户介绍银保产品特征。

1.2 无监管条件下银行保险销售策略选择的博弈分析

(1) 博弈分析的条件假定。

目前, 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银行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保险消费者作为相对的弱势群体, 对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情况不甚了解, 更不清楚银行保险产品的具体状况, 制约了其对银保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做出准确的判断。而银保销售人员可能在利益的驱动下, 把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 把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 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 进行误导销售和诱导销售。上述问题的产生, 均可归于因为交易双方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销售模式选择问题所致。

这里对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之间在消费模式上的现存利益选择进行全面分析, 基于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条件一:从传统消费观念出发, 消费者通常认为商业银行的可信度比保险公司高, 倾向于在商业银行购买理财产品。

条件二:对保险消费者而言, 具有比银行存款更高收益的保险是理想的投资保障型产品。

条件三:无监管条件下, 中小保险企业和银行会首先考虑自己的利益, 倾向于选择误导消费者, 这样可以更大程度提高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

条件四:由于信息不对称, 保险消费者极少考虑自己做出的判断是否给保险公司和银行违规经营提供了可乘之机。

(2) 博弈模型的构建。

博弈模型中参与人有两方: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vs保险消费者。由于在该博弈中, 保险公司和银行先行动, 保险消费者在此之后才做出选择, 其策略有相信推销, 选择“购买”和不相信推销, 选择“不购买”, 这是双方的动态博弈。下面用扩展型表示该博弈。

在以上博弈扩展型中, 我们用“1”和“2”表示正的得益, “0”表示没有得到好处但也没有损失, “-1”表示负的得益, 利益受到损害。

(3) 博弈双方的得益分析。

①无论是在“误导”还是“不误导”情况下, 只要消费者选择“购买”, 保险公司和银行就可以得到正的得益。但是由于缺乏监管, 选择“误导”可以节省成本, 更大程度的提高保费收入, 得到得益为“2”, 大于采用“不误导”策略的得益, 因此保险公司和银行往往会采用“误导”。而消费者在被“误导”情况下选择“购买”, 因为利益受到侵害, 得益是负的。

②当消费者不接受推销, 没有购买银行保险时, 消费者没有得到好处, 利益也没有受到损害;保险人和银行因为没有售出产品, 也没有得到好处, 双方得益均为零。

根据以上分析, 不难看出 (不误导, 购买) 能够使双方都有正的得益, 都会满意该博弈结果。但是在实务中, 保险人和银行倾向于采用“误导”的策略, 使得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误导, 购买) 虽然使得保险人和银行的利益达到最大, 但却不符合帕累托最优, 损害了社会利益。这是在缺乏监管并且信息不对称条件下, 博弈双方利益选择的结果。

1.3 对银保销售模式进行监管干预的必要性

从以上博弈双方的得益分析可以看出销售“误导”存在诸多缺陷。第一, 该策略不能约束银保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 这是违规行为。第二, 由于消费者对银行比较信任, 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不了解, 可能会在销售人员的诱导下购买所谓的理财产品, 损害了消费者自身利益。第三, 误导销售虽然能让保险公司和银行利益最大化, 却不能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加之社会上对销售误导问题投诉集中, 社会反映强烈, 如不妥善整治, 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还会影响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声誉。

在市场上, 选择“误导”的保险公司占了绝大多数。虽然经过监管部门几年来的重点整顿, 银保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 但销售误导、销售诱导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就目前情况来看, 上述违规问题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状况很难令其主导自身的健康有序发展, 因此作为第三方的监管部门, 有必要、有责任予以规范。

1.4 结论

结论一:在监管不严和信息不对称情况下, 保险公司和银行对“误导”有极大的偏好, 如果监管力度不变, 这种行为选择将继续维持下去。

结论二: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误导”销售时, 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并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必须改变这种销售行为, 但通过市场机制不能自动解决这一问题, 这需要监管部门进行干预, 加大监管力度, 对现有的销售行为进行引导, 形成更加合理的销售行为。

2 监管干预条件下银保业务销售代理策略的博弈分析

2.1 监管干预目标

作为监管方的保险监管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 出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另外其干预所起的作用亦有两个:一是提升银保市场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维护良好的银行保险秩序, 以此体现作为权威执法机构的监管部门履行政府职能的作用;二是强调银保合作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实现双方优势互补, 互利共赢, 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2.2 监管干预条件下银行保险销售模式选择

(1) 博弈模型的假定条件。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出台, 对银保市场进行了一次整顿, 过去的销售行为有了很大的改变。改变过去的违规销售行为基于以下条件:

条件一:为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权益, 坚决堵塞销售环节的漏洞, 监管部门通过出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银行合规经营银保业务, 从而消除销售模式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

条件二:监管部门加大舆论宣传和金融教育力度, 提高消费者对银保业务的认知程度。

(2) 博弈模型的构建。

新的博弈模型中, 监管部门在构建新的销售模式时同时作为保险消费者的代表, 二者的利益是统一的。因此该博弈分析中参与人仍有两个:保险公司和银行vs保险消费者 (监管部门) 。一方面, 由于观念的转变, 消费者在面对销售人员的推销时会做出理性的选择, 不单只考虑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另一方面, 由于监管的干预, 保险公司和银行选择销售策略时首先考虑违规经营成本。

在以上博弈扩展型中, 我们用“1”表示正的得益, “0”表示没有得到好处但也没有损失, “-1”表示负的得益, 利益受到损害。

(3) 博弈双方得益分析。

①由于加强了监管, 若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误导”的策略, 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厉惩罚, 其得益为负;如果消费者在保险公司和银行违规情况下选择购买银保产品, 其得益也是负的, 不购买则其得益为零。

②当保险公司和银行“不误导”对客户进行销售, 销售行为合规, 消费者选择购买, 消费者的利益也得到保障, 双方都满意, 是正的得益。

根据以上分析, 可以看出 (不误导, 购买) 是利益双方在监管干预下可达到的最佳策略。通过监管干预, 推动保险公司和银行的销售行为从“误导”向“不误导”转变, 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达到了社会利益最大化。

2.3 监管干预的效果及风险

(1) 监管干预的效果。

过去, 银保市场的误导销售行为损害了客户的利益, 客户投诉比较集中, 社会反映强烈, 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①《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出台, 销售行为由“误导”向“不误导”转变, 化解了三种风险, 即违规经营风险、商业贿赂风险、消费者对银行和保险业的信任风险。

②监管部门通过干预, 加强机构和人员资格管理, 提高银保业务准入门槛;规范银保产品管理, 确保向客户销售的保险产品依法合规, 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管控, 防范和打击销售误导。

③银行和保险监管部门为实现干预目标, 采取严厉处罚措施对破坏市场秩序、不严格遵守行业规范的保险公司和银行, 以统一市场竞争者步调。

④同时, 《监管指引》的出台也迫使保险公司寻求银保产品的创新和另外的销售渠道。

(2) 监管干预的风险 。

同样, 监管干预也面临着风险。一是监管过度的风险。一方面, 会使过去发展速度极快的银保业务受到一定的冲击, 银保保费收入下降。另一方面, 保险公司和银行发展银保业务的积极性也受到打击, 银保发展速度放缓。二是监管机构自身松懈干预力度的风险。如果监管部门自身松懈了这个策略的维持力度, 那么销售行为就会开始从“不误导”向“误导”逐步倒退。三是保险公司和银行改革成本面临一定程度的增加。

2.4 结论

结论一:由于“误导”行为存在诸多问题, 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不能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 因此对过去的银保销售模式选择进行监管干预是必要的。

结论二:通过监管干预, 出台《监管指引》, 促使销售行为从“误导”向“不误导”转变, 达到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目的。

结论三:监管干预过度、监管力度的松懈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同时监管力度加大使得保险公司和银行改革成本增加, 银保业务发展受到一定的打压。

3 对策建议

银保销售模式的确定是由保险公司选择适合银保业务发展的方式来确定的, 保险消费者只是被动接受该模式的一方。在不同条件下, 双方博弈的结果完全不同。特别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销售模式的选择必然形成貌似均衡实则扭曲的利益关系:有些主体利益过度膨胀, 有些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 有保险监管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实施干预, 提高信息透明度, 形成销售模式相关各方新的利益关系, 改变博弈结果, 可以实现由个体选择偏好达成的个体利益最大化, 转变为监管部门公权力选择偏好达成的博弈双方整体利益最大化。针对以上分析, 提出以下建议。

3.1 强化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内部管理

保险公司和银行应该改变过去粗放的经营理念, 规范培训管理和销售管理。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 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 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 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 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 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3.2 加强监管力度并且力度不能放松

保监会和银监会要合力加强监管。监管部门要建立现场检查、抽查和举报检查制度, 促进公司按照新的监管要求进行销售, 对销售误导问题进行严格检查, 从严处罚, 以此促进监管措施的落实, 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时, 为了保证“不误导”行为不会向“误导”行为倒退, 监管的力度不能放松。

3.3 不断评估和优化具体的干预措施

在目前的情况下, 既定的监管干预措施是必要且可行的, 而且应该坚持强化。更为重要的是监管干预措施必须具有灵活性, 以具备实行保险和银行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必须不断地跟踪、分析、评估以实施的监管干预措施的效果, 并结合新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优化。

3.4 加大对销售模式改革的宣传

虽然消费者处于被动接受销售模式的地位, 但对消费者进行宣传可以使信息透明化, 从而使双方的地位更公平。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 可以提醒消费者销售人员可能进行误导销售、诱导销售, 提高消费者辨别销售误导的能力。这样既有利于防范保险公司和银行的经营风险, 也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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