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评价办法

2024-06-23

科技成果评价办法(精选11篇)

1.科技成果评价办法 篇一

【2018最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

B.5%(含)-6%(40分)

C.4%(含)-5%(30分)

D.3%(含)-4%(20分)

E.2%(含)-3%(10分)

F.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

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

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

F.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

(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第三章 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第十条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第十五条 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科技成果评价办法 篇二

尊敬的作者:凡您的论文 (第一作者) 被本刊录用后, 其相关的研究课题 (项目/成果) 获国家级、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等奖项, 本刊将予以奖励。奖励办法为:可享受以您为第一作者的下一次录用论文版面费优惠20%或免费获赠半年 (六期) 的《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期刊。具体办理事项如下:请将获奖证书复印件和论文题目、第一作者以及刊发的卷、年、期、页码等 (或本刊录用通知书) 相关材料邮寄或传真 (E-mail也可) 至编辑部, 并注明所选的奖励方式。编辑部收到获奖材料后会及时与您联系, 办理相关事宜。

非常感谢各位作者的大力支持。

3.总局颁布“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等 篇三

“广电节目技术质量奖励办法”

8月24日、8月28日,国家广电总局分别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总局直属各单位发出《关于颁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励办法的通知》。

目前,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创新奖、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金鹿奖)及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金帆奖)的申报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又讯:9月10日,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组织召开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电影数字拷贝传输和播放技术研究与示范》卫星传输系统技术鉴定会。

鉴定委员会听取了电影科研所对于电影数字拷贝卫星传输系统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实验示范的汇报。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电影数字拷贝卫星传输技术实验示范的成果为下一阶段运营奠定了基础,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电影数字化发行。希望进一步完善系统,为系统运营做好准备工作。鉴定委员会认为该系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一致同意通过技术鉴定。

总局科技司、数字节目管理中心、电影科研所、中央电视台、中影股份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及总局科技委委员参加了此次会议。

国际台将向缅甸提供缅甸语版《金太狼的幸福生活》

9月14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台长王庚年与缅甸宣传部副部长吴耶通在内比都签署中国电视剧《金太狼的幸福生活》缅甸语版译制播出协议。正在缅甸访问的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与缅甸总统吴登盛共同见证了协议签署。

为加深中缅两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增强两国文化交流,在中国国家广电总局和缅甸宣传部支持下,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与缅甸国家广播电视台就电视剧《金太狼的幸福生活》缅甸语版的译制、推广及播出事宜达成协议。《金太狼的幸福生活》是缅甸首部缅甸语配音的外国电视剧。根据协议,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将承担该剧缅甸语版的劇本译制、配音及后期合成等工作。缅甸国家广播电视台将负责该剧的播出、推广工作。

《金太狼的幸福生活》是部现代都市爱情喜剧,讲述了报社记者小米瞒着母亲与妇产科大夫金亮登记结婚后,双方父母、家庭之间发生的一系列故事。该剧共40集,预计将于2013年上半年同缅甸观众见面。

云南广电集团与柬埔寨合作 建设柬地面数字电视网络

9月16日,云南广电集团下属的云南无线数字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柬埔寨国家电视台在昆明签署《关于采用中国DTMB标准建设柬埔寨地面数字电视项目合作协议》。云南省副省长高峰、柬埔寨新闻部部长乔·甘那烈出席协议签字仪式。

根据协议,云数传媒公司将与柬埔寨国家电视台共同投资,采用中国DTMB标准在柬埔寨建设地面无线数字电视传输网络。项目建成后,柬埔寨观众将能够方便快捷地收看到包括中国中央电视台和云南卫视在内的多套地面数字电视节目。

山东广电与联通合作 打造全媒体手机台

9月19日,山东广播电视台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在济南举行山东手机台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山东广电与山东联通双方将依托“山东手机台”这个全媒体平台,整合媒体资源和通信资源,建设和运营一个山东省内的新型知名媒体,共同推动山东省文化产业创新,为用户提供更多优质内容。

据悉,在国家广电总局支持下,山东广播电视台早已获颁全国手机电视内容和运营牌照。山东手机台,拥有手机电视、手机广播、手机报、手机阅读、手机音乐、短信互动、微博等多项业务和产品。山东手机台在聚合山东广电、山东17地市广电频道优质内容之外,还不断优选集成国内外影视剧、小说、音乐、动漫、游戏等手机网民喜爱的内容,为用户打造个性化、全方位的视听全媒体。

山东联通则拥有山东省最大的宽带互联网网络,经营成熟的WCDMA制式3G网络。此前,山东联通已与山东广播电视台在信息化系统建设、互联网电视、新媒体业务等方面开展了实质性合作,在IPTV、三网融合等领域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取得了有益进展。

山西广播电视台

与建行山西省分行合作

9月17日,山西广播电视台与建行山西省分行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山西省副省长张平出席。山西广播电视台的传播优势和建设银行的资金优势可以使双方实现优势互补,根据协议,双方将在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现金管理等金融领域,以及品牌形象宣传领域进行交流对接,开展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合作互动。

北京局加大互联网视听节目

监看员培训工作

近日,北京局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方式,加大监看员培训工作。一是组织市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监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参加总局组织的全国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培训班,学习内容包括: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网络剧、微电影以及文艺、科技、财经、体育等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审核方法、要素及常见问题。二是邀请北京市知名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和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中心资深节目审核负责人授课,系统介绍网络视听节目审核重点、要领及技巧,全面提升监看人员的节目研判和审查能力。

河北广电局人事调整

4.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篇四

(2003年8月制订,2008年3月第4次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学校决定对教职工在从事科研活动中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以及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为使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励范围:

(1)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2)科学项目经费超出岗位任职资格要求部分;

(3)在《SCIENCE》、《NATURE》、《CELL》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由SCI、SCIE、EI、ISTP等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

(4)国内外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5)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各类职务专利技术成果。

奖励办法与额度

第三条

对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实行奖励:

(1)对获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2)对获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5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3)对以南昌大学名义参加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但奖励证书未列出参加人员单位的,学校按如下规定进行奖励。

① 排名顺序影响系数如下:

参加总人数为2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6和0.4; 参加总人数为3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5、0.3、和0.2; 参加总人数为4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4、0.3、0.2和0.1; 参加总人数为5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3、0.25、0.2、0.15和0.1; 参加总人数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排在第5位之后的不予奖励。

② 获国家级奖励的,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与成果参加人的排名顺序影响系数相乘确定其奖励金额。

③ 获省部级奖励的,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及成果参加人的排名顺序影响系数相乘确定其奖励金额。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超出岗位任职资格要求部分的奖励:

(1)对科研人员作为第1主持人主持的科研项目到校财务帐并按照《南昌大学项目经费分配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分配的科研经费,如超出《南昌大学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该科研人员岗位任职要求的年均科研经费,则予以超出部分经费10%的奖励。

(2)对学校协议引进的处于保护期内的人才,其主持的科研项目到校财务帐经费的要求按如下办法确定:

① 协议规定的岗位津贴水平在11级岗及其以下的,其到帐经费要求暂按《南昌大学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其岗位津贴最接近岗位级别有到帐经费要求条款中的最低要求来确定;

② 协议规定的岗位津贴水平在11级岗以上的,其到帐经费要求计算如下:(实际岗位津贴/11岗岗位津贴)×11级岗有到帐经费要求条款中的最低到帐经费要求

第五条

对我校为第1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或学生为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实行奖励:

① 凡当年在《SCIENCE》、《NATURE》、《CELL》发表的学术论文,由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信息分析中心检索的光盘版提供的SCI、SCIE、EI、ISTP国际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在科技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归档后,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SCIENCE》、《NATURE》、《CELL》

200000元/篇 SCI(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

10000元/篇 EI(工程索引)

4000元/篇 SCIE(科学引文索引网络版)

4000元/篇 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

2000元/篇

SCI(E)论文被他(它)引次数在统计年份全校排名前十位的人员,每人配套(奖励)科研经费1.0万元。

(2)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源期刊目录所列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核心库所列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1500元/篇 扩展库所列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800元/篇(3)在其它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国际学术会议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800元/篇 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核心刊物

800元/篇 南昌大学学报(文、理、工科版)

800元/篇

(4)当一篇论文同时满足以上多项奖励要求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第六条

对学术专著等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2000元/10万字 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1000元/10万字 工具书、译著按同级出版社奖励金额的70%计算,编著按同级别出版社奖励金额的50%计算,编写教材按同级别出版社奖励金额的30%计算。

第七条

对申请单位为南昌大学的授权专利、软件登记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授权发明专利、新药证书

10000元/项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1500元/项 授权外观设计专利

300元/项 软件登记奖励

300元/项 第八条

对于为学校科研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由科技管理部门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鼓励采用团队或课题组为统计单位的奖励结算办法。

其他 第十条

科技管理部门每年的5月份完成科研奖励的统计工作,并将结果反馈到各学院(研究院、所或中心),并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第十一条

科研奖励的统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科技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科技管理部门拟出报告,经主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后,由校财务处完成奖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以上奖金均以统计者为发放对象,再由统计者按照实际贡献大小发放到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以上奖励均为税前金额,财务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为获奖者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即取代原条例,并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校科学技术处。

表格和文件

第十六条

本规定应用的表格。无。

第十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5.科技成果评价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收集、统计计划生育科技成果,更好地为计划生育科技成果转化和计划生育科技宏观决策服务,依照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国家计生委科技司)管理指导全国计划生育领域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类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各类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分别按以下要求进行成果登记或备案:

(一)由国家计生委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产生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以及由国家计生委主持或组织鉴定(验收、评审)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应当在国家计生委进行登记;

(二)地方政府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产生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可以向国家计生委申请办理成果登记手续,也可以向属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成果登记手续,但不得重复登记。在属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应当在完成成果登记后三个月内向国家计生委备案。

(三)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完成单位的自选项目产生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领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第五条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完成单位应当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科技管理机构向国家计生委申请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或备案手续。国家计生委直属机构可直接向国家计生委提出登记申请。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登记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评价被认定为成果后的三个月内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家计生委组织鉴定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应在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后立即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七条国家计生委科技司指定成果登记机构,由其对申请登记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并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仅作为成果登记被确认的凭证,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完成、收集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进行审查把关,对符合成果登记要求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及时上报国家计生委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八条申请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按照成果类别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各一式两份: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检测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情况说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备案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应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两份。《科技成果登记表》格式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申请登记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第十条国家计生委科技司负责将已办理登记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及时汇编,定期发布,并登录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促进信息交流。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计划生育成果完成部门负责计划生育科技成果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确保成果档案的系统完整。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的收集、统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将当年统计数据报送国家计生委。第十三条凡存在争议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经查实为弄虚作假者,注销登记;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依照相关法律处理。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由此造成损失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凡由国家计生委登记或备案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享有以下资格:

(一)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奖励;

(二)推荐申报计划生育相关的科技奖励;

(三)推荐进入《计划生育科技成果汇编》;

(四)优先推荐进入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领域的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科技计划。

第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划生育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准。

6.科技成果评价办法 篇六

全国建筑装饰行业

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创新成果推介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节水、节能、节材和符合环保要求的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建筑装饰工程中的应用,鼓励科技创新,提高建筑装饰行业整体科技水平,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决定在行业内开展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创新成果推介活动。参照《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关于组织申报2006年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建办科函[2005]636号)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关于建筑装饰行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推介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新技术是指当前建筑装饰行业重点推广的10项示范、新施工技术(见附件二),即计算机应用技术;幕墙施工技术;天然和人造块材精加工、挂装、石材毛板铺设整体研磨和养护技术;木制品工厂化生产与现场施工装配化技术;金属、玻璃及化学建材在建筑装饰工程中的应用技术;新型胶粘接技术;新型复合材料技术;小型机具施工技术;古建筑及近代文物建筑的修旧如旧技术;节能、环保及安全措施设备应用技术。

本办法所称科技示范工程是指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公布的、采用3项(含3项)以上建筑装饰新技术的工程项目;或只有一项新技术,但确属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推广价值大,在行业内反映突出的工程项目及建筑装饰高新材料,尤其是企业自主研发并获得国家专利的新产品。

第三条

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创新成果的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是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或地方建筑装饰协会的正式会员。

(2)申报的科技示范工程应是2009年底以前竣工验收的,设计水平高、施工质量好、社会影响大的建筑装饰工程或近代文物建筑修复工程。且申报书中推广的全部新技术内容已在合同期内完成。

(3)申报科技创新成果(工程类、材料类奖)的项目,应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在工程中或在同类材料产品中处领先地位。

1(4)已经申报过的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创新成果不可重复申报。第四条

各申报单位应填写《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科技示范工程申报表》和《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科技创新成果(工程类材、料类奖)申报表》(申报表见附件三、四、五,一式2份),并向科技示范工程所在地或科技成果申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建筑装饰协会申报。经省级建筑装饰协会初审并签字盖章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统一报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施工委员会。省级建筑装饰协会自留一份备案。

第五条

科技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在完成科技示范工程后,并在满足以下要求的前提下,应准备好验收评审资料,向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装饰协会提出申报。经省级建筑装饰协会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由省级建筑装饰协会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施工委员会推荐。

要求:(1)已通过省级建筑装饰协会科技示范工程项目验收;

(2)工程质量、消防及规范要满足合同;(3)无重大质量和人身安全事故。

第六条

科技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验收评审资料,包括递送书面材料和光盘:

(一)需要书面递送的申报资料:

(1)《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科技示范工程申报表》(见附件三,填写省级建筑装饰协会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1份;

(二)需要光盘递送的资料:

(1)科技示范工程竣工验收证明1份;

(2)项目施工组织计划(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3)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4)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报告(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应用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验收证明);(6)效益证明(可计算部分应提供相应数据,不可量化的应采用文字说明);

(7)建设单位的使用评价;(8)其它有关文件、证明材料;

第七条

科技创新成果(工程类、材料类)的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相应(工程类、材料类)的申报表,并以书面形式递送,下列材料以光盘形式随申报表一起递送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简介

(3)申报项目说明(包括新工法、新工艺、新标准的鉴定材料和材料产品的鉴定材料、与同类产品比较说明及市场反映等)

第八条

科技示范工程的验收评审工作以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装饰协会为主,科技创新成果的验收评审工作以申报单位注册地的省级建筑装饰协会为主,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施工委员会进行抽检复核。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创新成果申报单位的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专家库成员不得聘为本企业及本省的抽查专家。

第九条

通过评审验收的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创新成果(工程类、材料类),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将按照程序予以公告,并颁发奖牌、证书,同时向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创新成果(工程类、材料类)的主要负责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对已通过验收评审的示范工程和科技创新成果,如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将撤销其科技示范工程或科技创新成果的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

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创新成果的推介活动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施工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验收和评审。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施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7.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篇七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3]1号) 要求, 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支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求, 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 改善需求结构, 培育新兴产业, 促进建材工业转型升级, 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现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情况, 依照本办法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2014年5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 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 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 (以下简称评价标识) , 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 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 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具有可追溯性。标识的式样与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

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企业名称、地址;

(二) 产品名称、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三) 评价依据;

(四) 绿色建材等级;

(五)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发证机构;

(七)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

(八) 证书编号;

(九)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四条每类建材产品按照绿色建材内涵和生产使用特性, 分别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标识等级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 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评价标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原则, 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六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应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各地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色建材标识产品信息发布平台, 动态发布管理所有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负责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 省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九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和相应的技术要求, 负责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工作, 包括受理生产企业申请, 评价、公示、确认等级, 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三章申请和评价

第十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由生产企业向相应的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提出。

第十一条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评价技术要求申请相应星级的标识。

第十二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申请相符的生产能力和知识产权;

(三) 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四) 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五) 申请的建材产品符合绿色建材的技术要求, 并在绿色建筑中有实际工程应用;

(六)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提交评价申报书, 提供相关证书、检测报告、使用报告、影像记录等资料。

第十四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及每类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进行独立评价, 必要时可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产品抽检。

第十五条评审结果由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进行公示, 依据公示结果确定标识等级, 颁发证书和标志, 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由主管部门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开。

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可申请延期复评。

第十六条取得标识的企业, 可将标识用于相应绿色建材产品的包装和宣传。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标识持有企业应建立标识使用管理制度, 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 保证出厂产品与标识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标识不得转让、伪造或假冒。

第十九条对绿色建材评价过程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 可向主管部门申诉, 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重大问题之一的,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撤销或者由主管部门责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撤销已授予标识, 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

(一) 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 标识产品经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抽查或工商流通领域抽查不合格的;

(三) 标识产品与申请企业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四) 超范围使用标识的;

(五)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的;

(六) 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标识的企业, 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每类建材产品的评价技术要求、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发布。

8.改革评价办法,引领教师成长 篇八

1.望(占20%)。就是要看看这些参加公开课评选的教师的平日成绩、教研成果。首先对这些教师的多年教学成绩进行一下综合评估,分出等次,按等次进行量化积分;再者就是要看看他们理论学习笔记中是否体现出先进的教学思想、是否提出过独特的教学观点和见解,看看他们的教案中是否对本学科的重要知识点体现出灵活的处理技巧和办法,教学反思的价值有多大?最后就是要看其本人是否独立承担过某个教学实验课题,教科研方面论文中又有哪些独到的建树。通过这些实实在在的背景材料,对这些参评教师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2.闻(占20%)。听听领导、老师的评价,听听学生的意见。调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教师的责任心、教学态度;课堂上是否把学生真正放到了主体地位;教学方法是否科学,是否常换常新,能否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是否注重了对学生的学法指导和对学生的能力培养;教学语言是否精炼,课堂上是否有讽刺、挖苦性语言;教学效果如何,学生道德品质方面得到了哪些提高以及学生对教师还有哪些建议等。评价的内容尽量做到具体、详细,以求结果最大限度地趋向于公正,避免“粗线条”带来较大的误差。当然该项目最好采用座谈和问卷调查的形式来进行。

3.三、问(占30%)。学术评估时有一个重要环节——学术答辩,它具有很强的客观性、明确性、可比性、鉴别性和灵活性,能客观、公正地测试出被测试人的学术水平。在优质课评选过程中,我们也可以将这种方法拿来一用,即以提问题的形式来了解授课者的水平和能力。评估人事先对教材要认真研读、分析,合理、科学地设定出要测试的问题,对教学理念、教材理解、教学目标、学法指导、教法选择、课堂讨论、思维训练等有关要素或环节,皆可以有重点地创设若干针对性较强的提问。如果回答不得要领或者支离破碎,则表明该教师忽略了一些教学要素和环节,课堂设计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

这种方式,一来由于问的问题综合性较强,涉及面较广,因而可全面了解和鉴别被测试者具有的优势和存在的缺失,二来由于每个人回答基本相同甚至完全相同的问题,可以用固定的标准进行衡量,回答问题过程中,孰优孰劣一听便明,用不着太多的分析比较即可甄别高下。

4.切(占30%)。就是听一节参评者的公开课。对于这一节公开课,我们也应该改革一下评价办法:首先让授课者在规定的内容范围内随机抽取一节课,然后由教研室或学校给其提供足够的相关资料,给足时间(最长不要超过两个小时),让授课者在规定地点(杜绝与外界接触)将课备好,然后到规定的地点讲课。第二就是评委应由权威人士(教研员和特级教师)、一般教师和学生共同组成。由他们分别打分,并按一定的比例计算出该教师的讲课得分。最后就是评价标准也要跟上时代的步伐,以往的评价过于注重了授课教师本人,像普通话是否标准、板书是否合理、课堂操作是否熟练、知识脉络是否清晰、传授给了学生多少知识等等,新时代的评价标准我认为应主要放眼于学生的能力得到了哪些提高、品质得到了怎样的升华这两个主要方面。

只有采用这种全方位的评价体制,才能最大程度地反映一名教师的真实水平和能力,保证公开课评选活动步入一个健康的轨道,引领教师成长,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9.2018科技考核办法 篇九

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在总结2017年科技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继续优化和推进科技工作考核,以集团公司科技工作“千分制考核”为基础,重点科技项目考核为重点,加大专项考核力度,细化考核指标、量化考核目标,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千分制考核”

1、考核原则:既要体现公平性,又要考虑各单位的差异性,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综合考评的方式对各单位进行月度考核及综合考核。

2、综合考评分为技术创新基础考核、专项考核、指标考核三个部分,其中综合考核分值为基础考核和专项考核总分值,为各单位打分排队基础。指标考核为约束性考核,与各单位绩效相挂钩。

①基础考核:是以集团公司科技工作“千分制考核”为基础,包括:科技工作基础管理、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成果管理四个方面,考核总分值1000分。具体打分标准见“ 2018年集团公司技术创新月度基础考核表”。

②专项考核:是根据不同阶段性工作重点和各单位在承担项目、条件差异等方面,对具有同等条件的单位进行同类考核,对不同条件的单位进行差异化考核。该项考核为技术创新月度考核加分项。考核总分值125分。具体打分标准见“2018年集团公司技术创新月度专项考核表”。③指标考核:是根据山西焦煤对集团公司五大控制性考核指标(研发费投入、成果鉴定、专利、获奖、科技减免税)进一步的责任分解,根据单位类别和具体情况细化、量化到各单位的一项考核,是对各单位基础考核的一部分,也是绩效考核的一部分,由技术中心和企管部分别考核。

3、每月考核结果将在集团公司科技系统内进行通报,各单位科技分管领导要及时将月度考核情况在本单位进行通报传达,将存在问题及时反馈和整改。

4、各单位每月考核上报资料要认真组织,认真准备,做到考核资料齐全,考核工作严谨、认真,并于28日18:00点前,将本月考核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技术中心。要做到按时间要求上报,按规定内容上报,数据求证后上报,综合打分表经各单位总工程师(科技工作负责人)签字扫描后上报。未按规定上报的单位将在每月考核中予以兑现。

5、为进一步明确分管领导责任,促进技术创新工作考核机制的落实,对当月考核得分800分及以上的单位,考核责任科室或课题组。对当月考核得分低于800分的单位,联责分管领导,考核的30%兑现分管领导,其余70%兑现责任科室或课题组。

二、重点项目考核

1、重点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山西焦煤重大专项及奖补资金项目、集团公司重点科技项目、集团公司研发费用计划项目。

2、重点科技项目考核奖励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科技项目工作管理,激励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考核奖励一定时间周期内为企业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重点科技项目,对重大科研项目项目组及主要责任人按节点任务考核,联责考核集团公司对应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在月度考核中兑现。具体如下:

(1)考核奖励条件:

①完成规定的一般性节点任务。包括:项目前期考察与调研、立项与论证、合同签订、阶段工程、其他责任分解节点、验收报告和科技成果报告等。

②通过各级项目竣工验收。集团公司承担的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山西焦煤重大专项和奖补资金项目,完成对应管理部门组织的验收;集团公司重点科技项目,完成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组织验收。

③通过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给予重奖。

(2)考核奖励办法:

①对完成项目推进过程中规定的一般性节点任务,每个节点考核奖励标准为1000元,完成给予奖励,未完同等处罚。

②对完成各级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任务。项目按期顺利通过验收,给予课题组1-3万元奖励,给予领导组及联责部室1-2万元奖励。若项目未按期完成或未通过验收,则前期节点奖励全部取消,并给予领导组、课题组及联责部室1-2万元处罚。

③对通过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并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项,给予领导组、课题组及联责部室重奖,奖励标准按照霍煤电技字【2012】722号文件执行。

3、在一定时间周期内,重点科技项目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责任、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制定执行本单位考核办法及奖罚标准;集团公司责任部室会同技术中心监督验收,定期对各节点进行严格监督考核,并现场验收,验收情况形成材料报集团公司责任领导及技术中心,兑现重点科技项目考核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10.科技火花奖奖励办法 篇十

科技火花奖奖励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群众性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的蓬勃开展,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科技意识,促进治黄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好范文版权所有!

×第二条省局设立××××河务局科学技术火花奖(以下简称科技火花奖),每评审一

次。

第三条为了维护科技火花奖励的严肃性,科技火花奖的申报、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四条省局科技火花奖奖励范围:

⒈执行各级科技计划完成的,未获得省局科技进步奖及以上奖励,对科技治黄事业有较大作用的成果。

⒉职工在各自工作岗位上解决某一生产环节的技术工艺难题,或在原有技术基础上有所改进、有所提高,并取得明显效益的成果。

⒊在治黄生产中,改进或完善某一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提高生产效率或减轻劳动强度的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成果。

⒋在经济工作中,开发或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取得明显效益的成果。

⒌在工程、科技、信息、档案、财务、物资、计划、统计等管理工作中,提出改进、完善办法和措施,被有关单位采纳,并在实际管理中取得明显效果的成果。

第五条××××河务局科技火花奖分为二等,参考评审标准如下:

⒈一等奖:技术有明显创新、难度较大,对治黄建设、管理或发展产业经济有一定作用,取得一定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成果。

⒉二等奖:有一定技术创新和难度,对治黄建设、管理或发展产业经济有作用,具有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成果。

×第三章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经省局奖励委员会批准成立省局科技火花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成果的评审,并提出获奖建议。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名,副主任委员名,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省局科技处负责科技火花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章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申报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成果均可申报。申报时应提交《××××河务局科技火花奖励申报书》(见附件)及主要技术资料,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按隶属关系于每年月日前报省局科技处。

同一成果不能同时申报省局科技火花奖和科技进步奖,对已获得科技进步奖或其他高一级奖励的成果,科技火花奖不再受理。

第九条申报省局科技火花奖的成果交纳元评审费。评审费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条评审程序

通过科技处形式审查的申报成果,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提出奖励等级建议,由省局奖励委员会审定获奖成果、奖励等级、获奖单位和获奖人选。

第十一条在评审申报成果时,委员必须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严格依照本办法,独立、公正地做出评审结论。涉及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其亲属的成果,在评审时应予以回避。评审委员会委员要对评审会议内容保密,专业评审组成员要对专业组评审会议内容保密,对导致泄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核实,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科技火花奖励公告与异议处理

经省局奖励委员会审定后,由省局发布科技火花奖励公告(同时上网)。好范文版权所有!

自公布之日起日内为异议期。在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获奖成果有异议,可向省局科技处书面提出。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部门)负责协调,在一个月内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无异议者,即行授奖。

×第五章奖励

第十三条科技火花奖的授予

⒈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⒉获奖成果的奖励金额和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限额:

奖励金额

主要完成单位个

主要完成人员名

一等奖

二等奖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由省局科技处负责解释。

11.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篇十一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低保工作的规范性、效率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民政部、财政部负责组织开展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地方民政、财政部门和具备资质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具体实施。

第四条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城乡统筹、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

第五条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和工作效果3个评价指标构成,每个评价指标分解为若干项评价内容,具体评价内容可视年度工作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省级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文件,各地低保工作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第七条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全国低保工作进展情况,逐年确定公布当年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第九条 低保工作绩效评价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对照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本地区低保工作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实地核查。民政部、财政部组织力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低保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三)综合评价。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和相关数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低保工作绩效作出量化评价,划定绩效等级。

(四)通报。民政部、财政部将低保工作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予以表扬,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低保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督促指导地方改进低保工作、通过“以奖代补”分配中央财政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在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绩效直接评价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低保工作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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