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共8篇)
1.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篇一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信用社)全称:
乙方(存款人)全称: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乙方提出的申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 专户 存款账户(□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户名为:账号为:。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效力。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约束力的效力。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4、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5、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6、销户时交回开户许可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7、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或账户的撤销。
第五条由于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1、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乙方存放在甲方的资金安全,对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及相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3、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第七条甲方因违反上述义务给乙方造成资金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八条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对账制度。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对账方式分为余额对账和交易
明细对账,对账周期分为按季对账和按月对账。并提供以下对账服务供乙方选择;
(一)纸质对账单
当甲方定期提供满页(或未满页)分户账对账单和“余额对账单”时,乙方可选择以下方式获取纸质对账单:
1、通过在甲方营业网点的柜面领取;
2、通过甲方邮寄对账单方式获取。
(二)网上银行对账
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向乙方提供对账信息,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对账的账户须为网上银行注册账户。
第九条乙方选择纸质对账单对账的,应在收到“余额对账单”后的15天内将对账回执加盖预留印鉴及单位对账经办人员名章后返回甲方,如发现账户余额不符应及时向甲方查询。乙方在收到“余额对账单”15天内未返回对账回执或对账信息的,甲方视同乙方核实无误并默认对账数据正确,由此产生的账户余额不符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乙方选择邮寄方式进行对账,甲方以邮局出具的寄出回执单为证明,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乙方选择网上银行进行对账,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甲方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乙方应在网上银行提示对账后及时反馈对账信息。
第十条乙方需要改变对账方式、对账周期或对账单寄送地
址时,须及时以正式公函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情况可到乙方进行面对面对账,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对账人员提供账户交易明细。如乙方账户的月均存款余额(以上年为基数,按年调整)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甲方只向乙方提供满页分户账或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未满页分户账(账户交易明细)进行对账,甲方不再向乙方定期发送余额对账单。
第十二条协议的解除
乙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甲方在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保密
甲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乙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甲乙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双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 2 份,各方当事人执 1 份,具有相同
法律效力。
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2010年12月17日2007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年12月17日
2.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篇二
一、目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基本存款账户可以随意开销户
2003年, 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出台, 在它的规定中, 只要是符合开销户条件的就可以进行办理, 并没有对开销户制定其他限制性的规定。这就使得在银行存款账户开销户时, 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由于银行开设账户时不收取任何工本费, 进行无偿服务, 这就使得开户单位没有资金概念, 一旦与银行的合作出现不满的情况, 就会撤换到下一家银行, 给银行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另一方面是由于银行间的业务竞争激烈, 拉账户、拉存款的现象比比皆是, 这就使得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过于频繁, 既增加了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业务量, 又妨碍了银行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 临时存款账户超过有效期限仍能继续使用
目前, 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 临时存款账户超过了有效期限但仍继续使用的现象有很多, 但《办法》规定, 当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到了后, 若因业务需要, 存款人可以将临时存款账户进行展期, 但最长不能超过2年。而在实际工作中, 这一定却难以做到。一是由于银行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经营流动性较大, 当临时存款到期或逾期时, 仍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 这就使得撤销临时存款账户的工作开展艰难。二是由施工项目的不确定因素而带来的。在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 开户单位的合同期限并未超过2年, 但由于最后工程质量检查等手续未办理完成, 致使资金结算不到位, 开户单位又不能签订一份新合同, 并且在工程款并未全部结算时不能撤销账户, 这就使得有些开户已经逾期但银行不能对其撤销。
(三) 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环节不完善
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中, 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和使用以及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环节仍不完善。在一般存款账户管理中存在着开户数量没有限制的问题。在《办法》中规定, 只要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 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这就使得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客户或开户单位以其他结算需求的名义开通多个一般存款账户, 而且无论是开户银行还是监管机构都无法对这些存款账户进行审核, 从而为开户单位转移资金提供了诸多便捷。而在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中, 由于当前的账户管理制度对其设定的空间和弹性较大, 这就致使着一些基层人民银行对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依据难以做到准确把握, 在资金性质的界定上存在着较大问题。
(四) 账户管理的制度执行不到位
现阶段, 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 仍存在着不遵守账户管理制度办事的现象。首先是银行的账户开立审核不严格。当客户在申请开立账户时, 普遍存在着银行业务人员在核对客户的身份资料、信息不仔细的情况下就给客户办理相关业务的现象。其次是银行账户的信息变更不及时。当客户的资料、信息进行变更后, 并没有及时的到开户银行进行变更手续, 或者是当开户银行在接到客户信息变更的申请时, 并没有及时的将该信息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 从而使得系统中的客户资料与实际资料不相符。最后是对账户的年检执行不到位。在银行的管理工作中, 并没有严格强制的进行账户信息年检的制度, 这就使得在工作中客户不配合账户年检的情况时常发生, 从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解决现阶段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 建设和维护基本存款账户开销户的严肃性
为了降低基本存款账户开销户的随意性, 银行账户管理部门应把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其他各类专用账户来开展工作, 对于那些没有正当理由而要求开立账户的客户, 可以先为其设立半年或一年的基本存款账户有效期, 适当的增加对存款人的约束, 促进开销户随意性的减少。同时, 银行账户管理部门还应对随意撤销、重开或迁移转户的存款人给予一定的惩罚, 如收取账户许可证工本费、系统资源费、管理费等费用, 以期实现存款人谨慎选择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对各银行之间互挖墙脚、拉客户、拉存款等行为进行遏制, 从而实现良好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环境的构建。
(二) 强化对临时存款账户的管理
对于临时存款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应对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进行合理确定。对那些临时开户单位或临时存款账户, 可以根据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或通知书, 对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进行确定。若临时存款账户需要展期, 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期限进行限制, 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另外, 我们还需完善好开户银行内部系统的控制功能。在实际工作中, 临时账户超出了使用期限但仍在使用, 这说明银行机构在自身的管理制度和操作上存在漏洞, 因此, 银行要加强对临时存款账户的管理检测, 督促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业务手续。
(三) 完善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工作
要做好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完善工作, 首先就需要在一般存款账户管理工作中加强其开立账户管理。将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制度一个严格的门槛规定, 从而实现控制一般存款账户开立数量的目的。如在实际工作中, 对于那些一般存款账户开设的需要进行分析和总结, 明确规定《办法》中“其他结算需要”的具体情形, 从而限制存款人随意开立账户的行为, 防止由于一般存款账户过多滥用而导致影响结算秩序稳定的现象出现。而对于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 我们应做好账户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专用存款账户的审核与监督, 以保证专款专用。同时, 对于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还需要对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完善。通过对账户管理系统的完善, 当存款人进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 可以将所需开立的文件编号与已经开立的账户编号进行对比, 从而使工作人员便于了解该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是否已经开立, 促进工作人员工作量的减少。
(四) 优化对账户实名制的管理
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中, 账户实名制的落实至关重要, 其关系着银行机构的各项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因此, 工作人员要做好对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核工作。当存款人进行开立账户时, 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办法》中所制定的规定办事, 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同时, 工作人员还需做好对银行账户的年检工作, 促进账户年检工作的常规化和规范化, 以保证能及时了解存款人账户信息的变更情况, 并及时的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改。另外, 工作人员还需加强对自身专业知识的培训, 促进自身专业能力、综合素质以及工作能力的提高, 从而实现银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结束语
总之, 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在促进社会建设, 维护市场经济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有效解决当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应有效建设和维护基本存款账户开销户的严肃性, 强化对临时存款账户的管理, 完善一般存款账户和专业存款账户的管理工作, 优化账户实名制的管理, 从而实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有效促进银行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建新.加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 (08)
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账户管理;监测识别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人们为了从事金融活动需求开设的可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能够满足人们的投资、消费及结算需求,主要载体为银行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个人网上銀行迅猛发展,为银行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难题。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面临的问题
1.个人结算账户开设条件轻松
国家法律对于开设个人结算账户没有限制,人们只需向银行提供必要资料就可以开设多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仅可以在同一银行开设多个账户,还能在不同银行开设多个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开设条件轻松,管理条例不明朗,账户拥有者可以通过ATM、柜台、网上银行等多种方式实现账户结转。这样的开设条件虽然为使用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为银行机构的账户管理以及账户资金监测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账户拥有者实现债务废逃提供了可趁之机。
2.客户身份识别手段限制了客户身份审查
目前,我国银行机构对客户的身份认证一般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主要针对企业法人、公民信息等,有效地阻止了假身份证件的使用。但是,目前我国的联网审查系统只能核查居民身份证的真伪,对于港澳台通行证、军人证、护照等证件的查询还不完善,核查的有效性不高,极易为假名匿名账户的开设提供便利。
3.网上银行交易加大了银行机构资金检测难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支付平台以及支付手段被应用。首先,利用网上银行,个人可以通过交易平台实现跨交易,无需进入银行,可以避开银行的现场监控,银行也无法对交易双方的真实信息进行核查,难以分辨出可疑交易。第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设的网上银行在交易的过程中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账户内资金可以实现全国范围甚至跨国范围的转移,提高了银行识别的难度,加大了银行风险。第三,网上银行交易过程中不提供纸质凭证,在交易当时无法提供交易证件、真实名称、账号等报告要素,对银行的身份识别造成了困难。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1.强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设的监测
首先,在进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设之前,银行需要对开设人的公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要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第二,可以恢复过去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账户支付额度超过5万元需要提供证明才能转入的规定,或对其作出变更之后恢复执行。
2.完善身份证件管理及识别手段
首先,国家信息管理机构应该尽快扩大公民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的核查范围,尽可能将国家认证的身份证明证件纳入核查体系中,重点实现军人身份证、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的全国联网核查,改变定期更新数据的方式,实现银行信息与公安信息的实时共享,或者缩小更新周期,也可以在联网核查结果出现问题时,向公安机关反馈。第二,要加快银行内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组织机构代码等法人组织信息的证明,实现联网核查,与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时间信息共享。
3.清理非实名制账户
由于历史遗留或者特殊因素,银行机构中会存在一些非实名制账户,这些账户的存在会加大银行机构的管理难度。因此,银行机构应该对非实名账户进行清理。首先,可以建立非实名制账户清理的奖惩机制,对银行非实名制账户清理进行激励,刺激银行机构加大清理力度。第二,银行可以对原有留存的非实名制账户进行业务方面的限制,在非实名制账户进行交易时通过各种方式督促账户使用者录入个人信息。第三,针对少量遗存的非实名制账户,银行可以开展定期清查,在清查期间举办宣传活动,通过电视、报纸、活动竞赛等形式,实现非实名制账户清理的多方位宣传,让客户感受到账户实名制的重要性,取得客户的支持和理解,促使客户积极主动地对非实名制账户采取措施。
4.建立健全网上银行的内控监测机制
网上银行的使用为人们带来了极大便利,也为银行机构的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在强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健全网上银行的监测控制制度。首先,银行机构应该针对网上银行的业务特点,将网上银行监测工作机制切实建立起来,要设立规范的规章制度,实现全面的网上银行业务监测覆盖。第二,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反洗钱的政策及方针,按照央行的最新政策要求及时建立网上银行反洗钱内控监测制度。第三,要强化网上银行交易的监督,采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对网上银行、支付平台、交易平台进行系统监测,将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有层次、分重点地对网上银行交易结算进行监督。第四,要对网上银行每日交易限额进行限制,对每日交易次数进行规定,加大网上洗钱的难度及成本,防止违法金融活动。第五,要将网上银行及支付平台交易的身份识别系统建设完善,制定相应的制度操作流程,建立数据库,保存网上平台交易凭证,保留必要的交易信息。第六,做好系统安全及维护。
三、结语
个人银行计算账户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为银行机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强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过程中,国家政府、央行、银行机构应当形成合力,强化监控与管理,切实维护国家金融系统安全。
参考文献:
[1]王建新. 加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思考[J]. 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08:84-85.
[2]陈崇跃,黄平.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粗放式管理下潜在的洗钱风险及对策[J]. 上海金融,2012,06:97-100+119.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篇四
在《办法》出台以前,执行《办法》同等功能的法律文件是1994年制订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该文件由于历史的原因,存在着种种缺陷,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新出台的《办法》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原来法规的问题,同时又针对新的金融形式进行了一定的创新与变革。
首先,从概念的角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主要是规范用于结算功能的人民币账户的,但该法规却不恰当地称其规范的对象为“人民币存款账户”,这本身就容易引起误解。一般来讲,存款账户(Deposit Account)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包括我们通常说的结算账户或往来账户(Settlement Account, Current Account)、储蓄账户(Savings Account)和定期存款账户(Time Deposit Account)。把主要用于结算的账户笼统称作存款账户容易引起混淆。本次的修改,使用了“结算账户”的名称,使人可以“望文生义”,善莫大焉。
其次,原来的银行账户法规体系存在交叉和重叠之处,不同法规和不同账户之间的关系和区别并未做清楚的厘定。例如,与原《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并行的银行账户方面的规范还有《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1997年)、《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1997年)等。这些法规,尤其是前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楚。例如,储蓄存款账户是否等同于《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的个人存款账户,从而有结算功能?新出台的《办法》很好地处理了这方面的问题。《办法》第43条明确规定“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结算。”这样,就明确地区分了个人储蓄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不同功能。
第三,原来的银行账户法规体系主要处理单位在银行开立账户的问题,只有《储蓄管理条例》例外。但由于储蓄账户并不具有结算功能,因此,原来的法规系统对于个人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问题,基本是一片空白。流弊所至,长时间里,我们广大消费者对银行的概念就是储蓄,就是金钱的安全保管箱;对金钱的概念就是“大团结”,人民币。这种状况极大地落后于国外金融业的实践。新的《办法》最具革命性的一点,是明确规定了个人可以开立结算账户,以该账户执行个人结算的功能。事实上,各种银行卡的普及已经使得个人在银行的账户具有了强大的结算功能,客观上要求落后于现实的法律自身的更新。此次的法律变动正所谓“世易时移,变法宜矣。”
5.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篇五
一、基本情况
我区信用社年4月共有单位银行结算帐户1172个,其中,基本帐户964个、一般帐户60个、专用帐户123个、临时帐户25个。现有的银行结算帐户中,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开户许可证的帐户404个,其中基本帐户353个,一般帐户19个,专用帐户21个,临时帐户11个。通过本次自查,撤消不符合规定的账户13个,转入久悬未取户240个。
二、具体情况
〈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我区信用社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都由各社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
3、大部分社的银行结算帐户的都建立了开销户登记簿,实行了开销户登记制度,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4、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绝大多数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大多能按照规定执行。
2、一般存款账户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3、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三、存在问题
1、个别社由于人员变动,责任不清,账户资料保管不善等,使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留存不完整。
2、部分社的个别账户,因业务开展等原因,需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未及时报送人行批准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3、个别社的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提现未报经人行审批。
4、因未对账户资料年审,部分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后,不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变更,致使信用社对存款人变更的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四、纠改措施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准备从以下几个
方面进行纠改:
1、要求各社组织人员再次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按照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确保结算账户管理的合法合规。
2、对未经人行批准开立的部分银行结算账户,督催各社限期清理或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审查后办理开户手续。
3、对临时账户超过一年期限,又未申请延期的以及一年未发生业务且与信用社无债务关系的银行结算账户,通知存款人予以销户或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4、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检查工作。今后,联社将按年对信用社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进行专项检查,以督促信用社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纠正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
6.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篇六
(整合版)
甲方:(全称):
地址: 邮编: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行 支行(分理处)地址: 邮编: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甲方选择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法》及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乙方提供业务申请表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甲方符合开户条件的,乙方应及时为其办理开户手续。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或甲方作为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或甲方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的,乙方在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如甲方须使用规范化简称,则须在此处注明该规范化简称:。
第四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甲方应在乙方建立预留签章卡片。如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则甲方在乙方预留签章须与该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空白重要凭证和办理对外支付。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六条 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健全对账制度,详细内容见本协议第三章:银企对账。
第七条 甲方更改名称,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
第八条 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正式公函通知,并提供《办法》规定的有关证明。对甲方出具的变更通知和证明文件符合《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乙方应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甲方变更预留签章,应以正式公函向乙方提交变更申请,写明更换原因、新签章启用日期等,并加盖与原预留签章有明显区别的新签章;甲方须将从乙方购买的盖有旧签章的空白重要凭证全部交回,并在公函上注明所交回凭证的种类、数量和号码,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挂失签章,应提交正式公函、开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及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并写明挂失理由),办理签章挂失手续。新签章于挂失次日后启用,但甲方必须在公函中注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甲方如需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向乙方提出撤销账户的申请;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与乙 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还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甲方未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的,应出具正式公函承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办理相关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按照《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年检,为年检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各种信息保密,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甲方账户资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甲方应严格按《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准确、及时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
第二章 支付密码管理
第十六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支付密码为密码器方式或密码单方式,甲方选择: □ 密码器方式
□ 密码单方式
第十七条
若甲方选择的支付密码为密码器方式,则本协议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支付密码协议书(密码器方式)》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时生效;若甲方选择的支付密码为密码单方式,则本协议附件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支付密码协议书(密码单方式)》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时生效。
第十八条 甲方指定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购买支票等支付凭证,持证人每次购买支票均须输入开户单位预留密码。
第三章 银企对账
第十九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对账服务方式(该对账服务不构成对甲方的应负义务):
银企对账包括交易明细对账和余额对账。交易明细对账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满页、未满页的分户账,以便客户核对交易明细,掌握未达账项;余额对账是指银行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邮寄或网上银行向客户发出银企余额对账单,供客户核对,以确认账户余额是否正确无误,同时根据乙方相关账户管理要求不定期与客户进行面对面对账。
一、交易明细对账服务
交易明细对账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基本服务。甲方账户交易明细数据满页,乙方即提供《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乙方每月初提供上月单页未满页的《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均由甲方财务人员到其开户银行领取。
二、余额对账服务
(一)邮寄对账单
乙方根据本协议适用范围内的账户管理要求,寄出《中国工商银行银企余额对账单》,自寄出之日起2日后视同对账单已经送达甲方。
甲方在收到《中国工商银行银企余额对账单》(乙方寄出之日起2日后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后的30天内完成核对,并将对账单后附的对账回执和编制的余额调节表在注明日期后,加盖甲方预留银行印鉴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员签章后返回乙方。甲方在收到《中国工商银行银企余额对账单》30天内,未返回对账回执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余额核对无误。由此产生的账户发生额和余额不符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网上银行对账
甲方进行网上对账的账户须为已在网上银行注册的账户。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网上银企对账业务开通申请,为甲方提供网上对账服务,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乙方上传对账信息成功,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
通过网上银行对账,甲方应在对账信息送达当月确认余额是否相符,并及时返回网上对账信息;账户余额不符的,甲方编制并提交“余额调节表”视为向乙方返回网上银行对账信息;对于有疑义的账项,甲方在网上提起预约咨询,乙方协助核对账务。甲方在收到《中国工商银行银企余额对账单》30天内,未返回 网上对账信息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余额核对无误。由此产生的账户发生额和余额不符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面对面对账
为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乙方根据账户管理要求不定期与甲方进行面对面对账,面对面对账方式可采取甲方携带有关账簿和印章到乙方指定的地点进行面对面对账或乙方上门到甲方进行面对面对账,甲方应配合乙方对账人员核对账户明细。对账周期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二十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对账单邮寄地址,并在需要变更对账单邮寄地址时,及时到开户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地址,导致乙方无法寄出对账单或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甲方该账户日均存款余额(以上年为基数,按年调整)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乙方只向甲方提供交易明细对账服务,乙方不再通过邮寄或网上银行向甲方发送银企余额对账单。
第二十二条 甲方对同一账户的余额对账方式只能选择网上银行对账和邮寄对账单之一,开通网上对账服务后,邮寄对账单方式自动终止。如需要变更对账方式,甲方须到其开户银行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上述对账条款,选择(1、网上银行
2、邮寄对账)余额对账方式。乙方按照甲方所选余额对账方式为甲方提供对账服务。”
甲方若选择邮寄对账方式,请填写:
对账单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第四章 电子银行服务
第二十四条 若甲方在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时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甲、乙双方还应遵守本章约定。
第二十五条 定义
“电子银行”是指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支付结算和理财等资金管理服务。
“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客户证书按证书发放机构不同分为中国工商银行发放的证书和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发放的证书。
“分支机构”指与甲方具有业务往来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并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行政隶属机构等。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以客户编号(卡号)或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电子银行客户授权书》是甲方的分支机构授权乙方向甲方提供该分支机构账户信息,或同时授权乙方按照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从该分支机构账户中划转资金的书面授权文件。
第二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甲方分支机构签署的《电子银行客户授权书》,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渠道向甲方提供甲方分支机构账户情况或从甲方分支机构账户划转资金。
(三)服务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四)甲方领取客户证书或读卡器的,在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无需退回客户证书和 读卡器。
(五)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或其分支机构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六)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5588”、登录中国工商银行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网站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申请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合作发放的证书,应同时遵守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对证书的相关规定和规则。若甲方使用该证书进行交易遭受损失,乙方仅在本方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甲方领取客户证书时,须确认并交回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通知银行解冻客户证书。
(五)甲方领取客户证书的,对所有使用客户证书、注册卡号(登录ID)及相应密码进行的操作负责。建议甲方领取客户证书时,安排2人到乙方营业网点分别领取客户证书和密码信封。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证书、注册卡号(登录ID)及相应密码,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根据自身内部控制的要求合理设置客户证书的操作权限和操作限额,如有进行大额支付的需要,应主动向乙方申领具有授权权限的客户证书,以防范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六)甲方领取客户证书的,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册信息变更、增加(撤销)分支机构、增(删)账号、变更分支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等,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九)甲方提交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甲方从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应注明付款用途等事由。甲方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十)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电子银行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十一)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公布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上),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
(十二)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三)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四)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五)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八条 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 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或直接主动中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如甲方的某些分支机构已在甲方相关申请表中列示但并未签署《电子银行客户授权书》的,乙方不负责为甲方提供未经授权的电子银行服务。
(六)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甲方领取客户证书的,乙方对所有使用甲方客户编号(卡号)、密码或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七)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八)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九)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二十九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公布业务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四)甲方申请领取客户证书的,乙方在同意甲方申请后应及时将客户证书及密码交付给甲方,并保证在交付之前该客户证书均处于冻结状态。
(五)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提供服务如下:
1.为甲方提供24小时网上查询服务。
2.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内同城支付指令即时处理,实时入账。
3.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内异地支付指令,加急指令即时处理,2小时内入账;普通指令当天处理,次工作日内入账。
4.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外同城/异地支付指令,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六)乙方收到甲方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七)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乙方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第三十条 差错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558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 其它约定
甲方申请注册电子银行的,自该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付款业务。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账户情况的制约,如该账户因挂失、止付、销户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本章内容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章内容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应以本章内容为准。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其公布的相关或约定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一)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和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于甲方提交开户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经乙方审核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生效,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完毕后,本协议第四章约定终止。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保留一份,乙方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支付密码协议书(密码器方式)》
甲方(签章)
乙方(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支付密码协议书
(密码器方式)
合同编号: 年 字 第 号
甲方:(全称):
地址: 邮编: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分理处)地址: 邮编:
为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银行和开户单位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实施通用性支付密码工作的通知》(成银办发[2003]147号)的有关规定,甲方和乙方就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户名:)使用支付密码办理资金支付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提供的支付密码为密码器方式。密码器方式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台通用性支付密码器(以下简称“支付密码器”),甲方在签发可加编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时,根据票据有关要素,使用支付密码器动态实时计算出支付密码,并填写在支付凭证指定位置上,银行据以审核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条 可加编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包括乙方向甲方出售的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本票申请书、信汇凭证和电汇凭证,以及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凭证(以下简称“支付凭证”)。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购买支付密码器,其经办人必须持“结算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经办人必须是结算证上标明的持证人;在人民银行要求使用预留客户身份密码代替“结算证”的地区,甲方经办人应持单位正式公函和有效身份证办理,经办人必须是公函上写明的购买经办人。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购买支付密码器后,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机多户”或“一户多机”方式,乙方不得干涉。
第五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支付密码器及口令,不得转让、转借,或与其他存款人合用同一台支付密码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使用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时,除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正确填写支付凭证外,还应在支付凭证上的“支付密码”戳记后正确填写对应的密码数字。密码数字不得涂改,也不得划线后重填。
加编密码的支付凭证,仍应加盖甲方在乙方(银行)的预留印鉴,若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鉴与甲方银行预留印鉴不符,乙方不予办理支付业务。
第七条 支付密码是银行审核付款的条件,本协议生效后,若甲方签发的支付凭证上漏填、错填支付密码,乙方将视为漏盖、错盖印鉴,除按规定进行退票处理外,还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24条、125 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支付密码器。如支付密码器损坏,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由乙方协助修复或更换;甲方自行或交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复或更换支付密码器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如支付密码器遗失,甲方经办人员应立即持公函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加以防范;在甲方到乙方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前,由支付密码器遗失引起的甲方资金支付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甲方已签发的允许挂失止付的支付密码票据丢失,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在甲方办理完毕挂失止付手续前票据已被支付的,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在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差错、事故和案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在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差错、事故和案件,甲、乙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制度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有关本协议的任何疑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和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文本属机密信息,甲、乙双方均应妥善保管,并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协议文本或内容,任何一方泄密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各条款甲、乙双方不可单方修改,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才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签字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未明确同意终止前有效。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银行预留印鉴)支行(分理处)
(核算用章)
7.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篇七
我国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内到外、不断发展的过程。银行账户的发展代表着国内外经济水平的提高,伴随人民银行职能的转变和银行业的不断繁荣。按照经济体制的转变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不断更新,可以将账户的发展划分为4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1949年至1977年)
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银行不仅扮演着中央银行的职责,也承担着商业银行的存储功能,当时的银行结算账户是以人民币为币种符号的人民银行会计核算账户,只具备账户的储蓄功能,仅限于人民银行内部使用。1951年,中国农业银行的分立,标志着银行结算账户走上了计划经济的舞台,但由于当时国内经济环境的影响,银行结算账户仍旧只发挥了储蓄功能,不具备存款人之间的转账支付。经过50年代的经济恢复,60年代的文革阵痛,直至70年代,中国的经济逐步走上正规,银行结算账户逐步衍生出转账需求。
(二)成长阶段(1977年至1994年)
改革开放前夕,我国的经济水平已初具规模,特别是以制造业为代表的工业产业迅速发展,工商企业之间的现金往来日益频繁,转账业务需求日益增加。1977年,中国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了第一个有关账户管理的规章制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银行账户管理步入制度化轨道。1983年9月7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规定,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分设工、农、中、建等专业银行,标志着国有四大商业银行正式履行商业银行的职能。银行结算账户的跨行转账功能也具备实现条件。这一阶段,账户体系较为单一,侧重于流动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和财经纪律的监督,适应了改革开放初期的资金管理需要。
(三)成熟阶段(1994年至2003年)
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各类企业雨后春笋般的崛起,银行结算账户的数量飞速增加,企事业单位多头开户逃废银行债务,私设小金库等扰乱经济、金融秩序的情况日益严重。为了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人民银行对1977年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于1994年发布实施了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之后,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等国务院组成部门针对粮棉油收购资金、预算单位账户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管理制度,规范细化了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各项手续。为了健全社会信用、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2000年国务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这一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框架基本确定,但仍采用“封闭式”的管理模式,企事业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采取审批制度,明确了账户种类只有四类,即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账户只有储蓄功能,转账汇款通过邮局电报形式。
(四)应用阶段(2003年至今)
按照适应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2003年人民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形式发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该办法更大程度地满足了各类存款人的结算需求和资金管理需要。突破了1994年《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异地开户的禁止性限制,规定符合条件的存款人可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增设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种类,将个人与个体工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加以区分。按照利于搞活市场经济、促进商业银行改革和业务创新,又有利于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原则,人民银行又陆续制定发布了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主体,《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重要组成部分,将非法人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纳入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范围。这一时期,我国基本形成了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为基础、制度框架完整、管理模式规范的账户管理体系,明确了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的主办账户且唯一性。专用账户在异地实行了有条件的放开,一般存款账户完全放开。
二、当前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存在的问题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账户管理采取“属地管理”原则,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核准四类账户,分别是: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其余账户均实行备案制。企事业单位办理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通过商业银行将信息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再报送纸质资料到人民银行办理核准,打印开户许可证的流程。但从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情况中,存在下列问题:
(一)制度陈旧,存在管理真空
全国范围内,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仍在使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7〕74号)等三项制度,近10年未进行修订完善,部分条款的内容已无法顺应当前银行业的现状,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的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存款人开立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未将村镇银行等纳入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范围,形成了管理不明区。
(二)条款繁杂,理解执行困难
不论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还是作为补充规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制度,对各种账户开立所需要提供的资料要求不一样,且采取“列举式”的表述,造成商业银行和办理核准类账户时,难以收集齐所有资料,只能根据存款人愿意和容易提供的部分重要的证件,难以统一。
(三)账户分类与经济环境不匹配
账户管理制度中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成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4类。专用存款账户根据核算资金性质分为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等15类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又按存款人主体分为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非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账户等。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存款人向商业银行借款,在功能上只具有转账功能,不能支取现金,但据统计,70%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会将一般存款账户的款项先转移到基本存款账户,然后再提现,违背了2003年人民银行划分一般存款账户的初衷,失去了加强现金管理的功能。临时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存款人短期资金结算,在功能上与基本存款账户一致,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注册验资环节已不是企业成立的必须环节,不做强制要求,因此注册验资类的临时账户已失去了意义。
(四)账户管理系统功能不完善,非现场监管难
2005年,人民银行总行在全国推广运行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2007年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从技术面实现了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报送电子化、信息化和系统化,提升了人民银行办理核准类账户的行政许可效率,规范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但是由于系统功能不全,未能与其他系统形成信息共享,导致人民银行难以对商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非现场监管:一是账户管理系统未与商业银行自己的业务系统联网,导致人民银行账户核准与商业银行业务系统开户脱节,存在商业银行先开立账户,办理业务后再向人民银行申请核准的情况。二是账户管理系统未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会计数据集中核算系统连接,无法进行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比对和监测。三是账户管理系统未与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相关系统联网,对营业执照和实名制的落实难以监测。
(五)核准账户“一手清”,复核岗形同虚设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基层央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共设置三个岗位,分别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受理及许可证打印岗、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复核和账户管理专用章保管岗,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主管岗。但据笔者调查,实际工作中,虽然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设立了上述岗位,但由于人员紧缺等原因,通常由业务受理岗既负责账户管理系统信息核对、打印开户许可证和加盖印章,形成了“一手清”办理账户核准业务,复核岗的功能难以发挥。
三、完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建议
(一)优化顶层设计,完善管理制度
核准银行结算账户作为人民银行行政许可事项之一,必须从总行顶层设计出发,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制度陈旧不健全的情况。修订2003年至2007年总行制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制度中“列举式”的条款,按照工商部门和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的实际情况,提出简单明确的资料收集要求。基层央行则根据总行的制度要求出发,结合当地经济环境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管理细则或操作细则,形成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力的管理制度体系。
(二)精简账户分类,适应经济环境
按照国务院要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人民银行的核准类账户可按功能进行合并。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及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高度发达,探索取消一般存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逐步形成以基本存款账户为主,专用存在账户为辅的账户管理体系。基本存款账户地位保持现状,仍实行人民银行核准,专用存在账户为开户商业银行备案。如此以来,减少了人民银行基层行的业务负担,提升了存款人开设银行结算账户的效率。
(三)完善账户管理系统功能,实现信息共享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以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为模板,实现与工商、税务、技监、民政等部门联网,实现不同系统之间“一次录入、多系统共享”,按照“谁录入、谁修改”的权限,建立信息更新联动机制,并将账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进行整合,实现存款人征信记录自动验印,一旦征信不良,账户管理系统自动拒绝开户。开发账户管理系统与商业银行业务系统对接程序,实现两大系统的平稳对接,以强化账户系统的监测功能,人民银行可实时了解存款人账户开立与使用情况,及时掌握金融机构各类账户动态,有效预警和监控非法账户。
(四)优化人员分工,形成岗位轮换机制
一是针对银行账户核准类业务逐年上升的趋势,合理分配账户业务受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其工作,确保银行账户业务专人负责。严格执行业务复核制度,尝试建立业务受理岗和其他岗位轮换机制,降低“一手清”带来的业务风险和声誉风险。二是基层行支付结算部门负责人及主管行领导应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日常检查,对空白许可证的管理及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情况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消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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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亮,段福元.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与防范措施[J].中国集体经济,2010(28):150.
8.银行是否乱收账户管理费 篇八
36岁的上海人李维迎(化名)前段时间手头正好宽裕了,就想给自己两年前办理的无担保贷款提前还贷,然而与妻子一合计,却发现银行给出的账户管理费比自己计算出来的数值多了一千多块,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提前还款发现两本账轧不拢
2008年7月,做服装生意的李维迎正好有批货款没有按时到账,造成手头上比较紧,然而不巧的是,几个月前他已经付了定金的新车此时却恰好到货了,由于一时半会凑不齐购车款,于是他就想去找银行“通融”一下。考虑到贷款金额不大,于是他就选择了办理程序简便速度较快的花旗银行“幸福时贷”个人无担保贷款。
在《贷款申请表》中双方约定,李维迎向花旗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33000元整,实际贷款金额以银行审核金额为准(后银行实际审核金额为27500元),贷款期限24个月,利息按年利率7.7%计算,同时约定“每月按贷款本金的0.49%向银行支付账户管理费”。“银行没有把我申请的金额全部批下来,后来我又临时问我朋友借了几千块钱,买车的钱就凑齐了。”李维迎对记者说到。
2009年6月,李维迎手头资金宽裕了,一时又找不出太好的投资渠道,便想到了提前还贷。“我生意上事情多,就让我妻子去处理提前还贷的事,她就打电话给银行的人,想知道具体要还多少钱,我们一次性全还清。谁知道银行给出的数字比我们自己算出来的多了1600多元,当时就纳闷了。然后我妻子就问你们这是怎么算的,希望能给我们看看还款金额的构成和计算方法,但打了几次电话去问,可一直都没回音。”李维迎无奈地表示。
计算方法不同结果大相径庭
为了搞清真相,一个月后,李维迎就和妻子一同到花旗银行柜台咨询。这才搞明白,原来银行的账本和李维迎心中的账本一直“轧不拢”的原因是双方对本金的认定标准不同——银行方面始终按照贷款总额27500元的基数来计算管理费,而李维迎则是按照“每期剩余本金”计算管理费的,于是才会“多”出1000多元的贷款。
可在李维迎看来,既然自己之前每月已偿还了一部分贷款本金,那管理费就应该按照还没有偿还的剩余本金来计算。既然叫账户管理费,那收取的当然是账户里实际金额来计算的,存款账户管理费就应该按照账户里的实际存款金额来算,贷款账户管理费就应该按照账户里的实际贷款金额来算。李维迎说:“要是始终按照当初签协议时的全部贷款本金来算的话,那我们已经还的钱算什么?这不是很不公平吗?”1000多元管理费虽然不多,但为了给自己讨一个说法,李维迎还是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按他的计算方式退还多收的费用和利息。
银行有利证据证明客户“明知”
面对李维迎的“喊冤”,银行表示合同在账户管理费收取的表述上不存在“歧义”,贷款本金就是指“全部本金”,李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对此是明知的,合同上“每月按贷款本金的0.49%向银行支付账户管理费”这一重点部分,已通过划线并要求李先生签名署期的方式作了特别提示。同时,银行也指出,李先生已实际履行合同一年之久,始终没有对贷款本金的含义有任何不理解或者异议,由此可知李先生是知道上述计算方式的。
银行还指出,即便在签订合同时“误解”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但之后银行寄送给李先生的《放款通知书》中却明确写明“每月分期还款金额(含账户管理费)CNY1374.91”,一并寄送的《“幸福时贷”使用指南》也对贷款本金的含义予以了特别说明。
管理费不同于利息
法院认为,账户管理费是银行用于提供相关的账户管理服务,该服务内容不会因为贷款余额减少而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商业银行收取贷款账户管理费是根据各自不同具体经济成本,通过特定的计算方式得出,只要借款人全部贷款尚未还清,该服务仍然持续。因此,账户管理费不同于利息,并非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进行计算,双方约定账户管理费不随贷款金额减少而减少,也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而根据《放款通知书》反映的内容来看,在银行发放贷款时,李先生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费时是按照全部贷款本金为基数来进行计算的。
因此法院驳回了李维迎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贷款前务必算清实际成本
陆剑平
目前我国不少老百姓可能已经知道有小额存款账户管理费的说法,却不知道贷款时银行还可能要收取贷款账户管理费。许多消费者会感到纳闷:我贷款不是已经交利息了吗?怎么还要收账户管理费呢?你到底“管”了什么呢?
其实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费在国外非常普遍,像本案中李先生申请的贷款产品属于无担保短期消费贷款,收取账户管理费亦无不可。但这类收取账户管理费的金融产品在国内还比较新颖,因此普通百姓在选择购买、享用该类金融产品时,不仅要看到此类产品无需担保、方便快捷等积极方面,也要全面仔细了解产品所需要收取的各类费用以及详细的计算方式,
尤其是不能只关注利率是否优惠,还要注意有没有以账户管理费、手续费等各种名目收取的其他费用。例如本案中李先生所获得的7.7%的贷款利率在无担保短期消费贷款中虽不算高,但这只是名义贷款成本,如果算上每年5.88%的账户管理费的话,实际贷款成本高达13.58%,显然不见得有多划算。
类似的情况还经常发生在车贷中,有些汽车贷款虽然号称零利率,却还需要你支付一定金额的手续费,因此消费者贷款前务必要算清不同贷款方式的实际贷款成本,便于自己进行全面衡量,从而选择最适合自身特点的消费贷款产品。
理财金手指:不可小觑管理费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收取消费贷款账户管理费的主要是外资银行。如花旗中国和渣打中国收取的“账户管理费”标准为每月贷款总额的0.49%,东亚中国则没有收取“账户管理费”一说,但收取“手续费”,标准为每月贷款总额的0.4%。名义不同,实质内容一样。
据了解,这笔费用客户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比如购买该行产品、开通该行账户等来抵消。除非碰上促销期,银行会对促销期间申请的客户免掉这项收费。所以切不能小看了这项收费,如果客户贷款10万元,3年还清,算下来等于每月要交400多元的费用。假设客户提前还款,银行还会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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