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2024-07-20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精选8篇)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篇一

文件编号:34164202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4年5月22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郭普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做好《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一审准备工作,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于4月29日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城建环保委员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后,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组织召开立法专题研讨会,邀请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企业、乘客代表、专家学者和市人大代表参加,对立法重要问题和主要内容进行了研讨;同时,书面征求了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5月13日,城建环保委员会召开第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轨道交通是首都公共交通的重要形式,在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客运量持续快速攀升、运营安全压力日益增加的形势下,为确保首都城市功能正常运转,迫切需要制定《条例》以提高轨道交通的安全防范和保障能力。《条例(草案)》立足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紧紧围绕立项论证所提出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重点厘清政府、企业和乘客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公共治理理念,加大了重点环节的保护力度。《条例(草案)》基本成熟,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城建环保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完善运营安全公共治理机制

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轨道交通各参与主体应当共同遵守本条例规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规范。目前,轨道交通各参与主体在运营阶段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散见在《条例(草案)》第四章中,条款顺序上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建议完善轨道交通运营阶段的公共治理机制,对《条例(草案)》第四章的内容进行梳理,按照不同的主体规范其应当承担的运营安全责任,主要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制定运营安全服务标准、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责任;公安机关应当承担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定安检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责任;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承担统筹协调网络化运营的责任;运营单位主要承担安全运送乘客、健全运营安全责任体系、履行安全运营职责、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提供信息服务、设施设备养护维修、按照合同约定对安检单位实施管理、开展安全综合评价等责任;安全检查单位主要承担依法实施安全检查的责任;乘客主要承担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自觉维护运营安全秩序、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自觉遵守禁止性行为规范的责任等。

二、关于轨道交通安全检查

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是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我市从2008年6月开始实行轨道交通全路网安检以来,经历了从临时措施到常态制度的发展过程,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目前各方面对安检的目的、性质、标准和方式仍存在不同意见,人物同检的安全性与轨道交通的快捷性和高效性之间仍存在矛盾。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是政府保障公共安全的措施,其责任应当由政府公共安全管理部门承担。建议对这些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制定安全检查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议在本款后增加一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禁止性行为

乘客是轨道交通的重要参与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离不开乘客的依法有序参与。目前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大量存在,给轨道交通运营带来了应急疏散、设备设施故障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在车厢内饮食也会因遗洒、异味等引起乘客之间或者乘客与运营企业之间的纠纷。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是典型的公共场所,人员密集,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文明的乘车环境,根据北京的实际并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应当对这些行为加以规范。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三项,表述为:“

(十五)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十六)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十七)在车厢内饮食”。同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轨道交通投融资单位的表述

《条例(草案)》中涉及到轨道交通产权单位相关责任时,使用了“轨道交通投融资单位”的表述,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这一表述不准确,建议统一修改为“轨道交通产权单位”。

五、关于加强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

1.《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安全巡查管理制度,建议除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之外,增加产权单位的巡查责任。目前按照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产权单位已经成立了专职巡查队伍,负责开展本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巡查工作;市地铁运营公司和京港地铁公司作为运营单位,重点负责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巡查工作。因此,建议将本款修改为:“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和设备设施安全进行安全巡查。”

2.《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危险。”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在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划定之前已经合法存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负有排除危险的配合义务而非实施义务。建议将本款第一句修改为:“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对拆除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限制其他合法权利的补偿主体,应当为轨道交通产权单位而非运营单位。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拆除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修剪、改移种植物,或者对保护区内已取得的其他合法权利进行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六、关于提高轨道交通防护能力

对轨道交通重点部位加强科技和物理防护能力,是防控运营安全风险的重要手段。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梁等场所,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部位是风险防控的重点环节。《条例(草案)》第九条要求车站、地面线路、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车厢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为了进一步提高防护能力,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除上述场所外,在高架线路、桥梁、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重点部位都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建议将本条修改为:“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高架线路、桥梁、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车厢等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合理设置防盗报警系统、防护栏或者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

七、关于法律责任

1.《条例(草案)》第六十条规定,对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对影响铁路安全行为的处罚,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不能依据本条内容实施处罚。建议对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行为在法律责任中增设行政处罚,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将第六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条例(草案)》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旅客大量滞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扰乱公共安全秩序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扰乱车站、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建议作援引性规定。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旅客大量滞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增加对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和在车厢内饮食行为的法律责任,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七项、第十八项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建议增加对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行为的法律责任,在第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表述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十六项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篇二

关键词:中职学校,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建设,总体目标

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求, 大连市地铁1、2号线于2009年7月正式开工建设, 计划2014年底通车, 建成后日客运量可达99.5万人次。随着地铁工程的开建, 大连市建设学校于2011年开设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 陆续招收了近400名学员, 以满足大连市地铁开通后的人才需求。作为专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从实训环节入手, 探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实训基地的建设问题。

一、实训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

中职学校教学特点是强调操作技能训练, 重视职业能力培养, 使学生通过“边学边做、学做结合”, 深入理解并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 同时培养学生高尚的职业品质。因此实训基地的建设要以满足基本教学内容、突出技能训练、着重职业能力的培养为总体目标。充分利用有限的场地和资金, 把实训基地建设得完善, 满足教学需要, 使人才培养更加符合社会需求。具体目标是:

1. 满足基本教学内容的需求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涉及到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设备、运营管理、行车组织、客运组织、企业管理等专业课程, 在构建实训基地时我们应考虑涵盖这些基本模块。为此引进了城市轨道综合演练系统, 配备了沙盘、示教板、挂图、车体及各种配件, 基本教学内容按实训项目展开, 结合实物进行讲解, 明显提升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对知识的理解掌握。

2. 满足操作技能训练的需求

中职学校培养学生的目标“定位”在为社会培养技能型人才。对他们而言自然离不开技能操作训练, 而训练的主要场所就是实训基地。为此实训基地必须围绕这一目标来建设, 多引进一些有利于技能训练的设施和手段, 使训练落到实处, 达到让学生“学即会, 做即能”的目的。例如, 我们引进的城市轨道综合演练系统, 就可以让学生通过单独操作、进路设置等方式实现对岔道、轨道区段、信号机等设备的监控。

3. 满足职业能力培养的需求

中职教育所说的职业能力, 是指学生综合运用知识、技术和技能来完成职业岗位任务的能力。根据这一理念, 我们通过调研, 务实的将实训基地建设重点放在:交通客运管理、站务管理、票务、综控员、检修等项目上。教学中采用任务式教学模式, 学生完成的实训任务就是今后上岗实际工作所需, 避免教学过程中的“知识空虚”现象, 切实达到培养学生职业能力, 毕业后即能胜任实际工作岗位的目的。

二、实训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

1. 规模性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是个实践性很强的专业, 且实训设备体积大, 场地面积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在实训设备的引进上应考虑综合性强的设备系列, 合理利用展示、仿真等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同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模, 聘请企业有实际经验的工程师为指导教师, 保证技能操作训练的质量, 以最大限度发挥出投资效益。

2. 先进实用性

首先, 实训基地的建设应遵循先进性原则, 以满足中职教育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指导思想, 让学生在校期间学到的知识不过时, 就业时用得上。其次, 强调先进性的同时注重实用性, 在满足教学需要的基础上, 选用装备先进且实用的设备为宜。

3. 工程实践性

实训基地应摆脱以验证理论为主的实验模式, 要结合工程实际, 尽可能多地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实践条件和实操动手机会。我们采用的是任务式教学模式, 强调工程实践性, 实训的任务就是今后上岗实际工作所需, 避免学用脱节现象。

4. 可扩展性

实训基地的建设应考虑后续的扩展、维护、升级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的引入, 在资金实力无法一步到位的情况下, 实训基地的建设可以采用模块化的分组建设, 为以后的升级预留较充分的空间, 保证其实训基地建设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三、实训基地建设的实例

大连市建设学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实训基地筹建于2011年12月。现已建成城市轨道交通综合演练实训室、城市轨道车辆运用与检修实训室, 建筑面积1000余平方米, 投资约500万元。目前已成为培养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和维修应用型人才的重要实训场所。

1.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演练实训室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演练系统采用内部局域网星型结构, 通信介质为双绞线。以应用服务器为中心, 数据库服务器为基础, 建立三层客户/服务器分布式体系结构, 具备与真实地铁、城轨控制系统功能相一致的地铁控制中心硬件架构体系。

该系统设有五个车站, 各配备1台车站计算机连锁控制设备; 一个车辆段配备1台车辆段计算机联锁控制设备。控制中心配备数据库及通信服务器1台, 机车远程终端计算机1台, 中心控制计算机3台, 调监控制计算机1台。可远程操控列车, 完成运营调度、运行图编制与调整、命令下发、故障设置、操控大屏幕完整显示全线路运行状况等功能。

通过它学生可以了解轨道交通正线联锁设备的特点、组成及作用; 正线车站联锁的概念;理解控制中心控制图形设备表示的意义; 实现列车自动监控下的自动运行;培养学生手动操作道岔, 对道岔限速或消限的能力;练习手动驾驶列车, 操作列车进、出车辆段。总之该实训项目具有综合性、实用性等特点, 为学生学习相关知识和实际操作训练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2. 城市轨道车辆运用与检修实训室

该实训室购置了1∶2比例的仿真地铁列车模型、钢质转向架、车体、车辆车钩、司机室驾驶台、单元制动机模型、单元制动机结构实训台、活塞式空气压缩机模型、拖车转向架、牵引电动机及驱动装置模型、列车顶置式受电弓、第三轨受流器、电磁式高速断路器等设备, 同时配备了示教板、挂图。

实训室的建立为学生提供多种转向架结构组成、密接式自动车钩结构组成、功能原理及走行部外观、类型等直观教学场所; 提供转向架部件的拆装调试、测量、维护及车钩连挂、解钩、维护检修等实践场所。

学生通过操作, 了解了车辆走行部的日常维护保养、设备调整、拆装流程, 各车型走行部的区别及技术参数; 动车和拖车走行部的区别。掌握了城轨车辆走行部组装总成、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轨道车辆基础制动装置组装和维护检修等技能。

三、结束语

中职学校城市轨道专业的实训基地是传授知识、培养技能和职业能力的重要场所, 是专业开发与建设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建设好实训基地, 使之在教学教研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将有助于培养出更多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

参考文献

[1]管莉军.高职院校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实训室建设探讨.当代职业教育, 2014, (4) .

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篇三

【关键词】城市交通;运营管理;票务组织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在我国城市交通运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的计划经济,使得我国的城市轨道与资本主义国家有很大的不同,但仍旧可以借鉴资本主义的城市轨道建设,对我国有极大的帮助。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发达的城市已经实现了网状交通的构造,现在全面致力于二、三线城市轨道交通的开发与发达城市轨道交通网状构造的扩大化。

1.当前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1.1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迅猛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日益频发的交通事故和空气污染,不仅使城市的形象大打折扣,更是危害人体的生命健康,所以城市轨道交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城市交通是一个城市的基础设施,我国的比较发达的城市交通更是便利,建设了较为方便的交通网状结构,除了交通路线的延伸外,我国的的交通发展更是从单一趋向多元化。城市轨道的高速发展使得传统的建设方式和管理模式早已不再适用,逐渐拓宽城市轨道的交通建设,改善城市交通现状已经成为现如今城市轨道建设将要面临的首要问题。

1.2国外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在1863年伦敦建设了世界上第一条地下铁路通道后,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重视轨道交通的建设。目前,除了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也加大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资,如墨西哥城共修了21条地铁线路,成为了全城的主要交通线路,承担了几乎全程的交通压力。汉城市地铁线路也达到了100多公里,新加坡也修建了铁路交通系统。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管理模式,纽约无竞争条件下的国有经营,汉城有竞争条件下的国有经营,伦敦的公私合营模式,新加坡的国有民营,曼谷的民有民营和菲律宾的私有国营等模式均在本国有很好的效果,我国也可以一定程度上的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建立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上,更好地发展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2.针对城市轨道的运营管理的分析

2.1城市轨道交通要素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即为城市人口提供大众化的出行服务,由于城市交通的速度快,容量大的基本特性所以适用于市内和城郊间大规模,集中性,定点,定时,定向的出行需求,在当代的交通运输中起主导作用。组成城市轨道交通的要素包括设备,人员与技术管理。其中设备包括固定设备和移动设备,共同组成交通轨道的一部分,也在一定程度上与人的出行有直接关系,也关系到人出行的方便程度与舒适程度。人员包括乘客和职工,乘客即需要通过城市交通来出行,也就说消费人群;职工也就是工作人员,为出行的人服务,提供方便的人。技术管理包括各种作业技术,方法和管理制度,属于系统的软件部分,主要是为了系统能够高效,科考的运行。

2.2城市轨道交通的票价

现如今,人们的出行都依靠城市的交通,所以票价的制定也十分重要,城市交通的建设一部分资金来自于国家和地方的扶助,另一部分即票务收入更是来自广大的消费人群。票务收入主要取决于客流量与票价,客流量的增加使票务收入增加,票价的增加也使得票务收入增加,但是,票价的增加必然导致客流量的减少,所以票务收入与票价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关系。同时票价的制定也有其原则和立足点,首先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应体现公益性原则,定位介于公交车和出租车之间,满足一般收入乘客出行需求;另一方面票价及对应的票务收入应能弥补一部分地铁运营企业的运营成本,配合其他经营性收入能够维持运营企业在人力、能耗、维修费用等必须的运营开支。

3.城市轨道交通的票务管理

3.1票务管理的中心地位

票务组织管理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企业票款收入的直接管理单元,关系到运营企业的利益,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票务政策又是票务管理的核心,包括票制、票价、售检票体系、清分结算体系与票务管理体系。其中票务管理体系又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从票务管理体系层级来看,可以划分为车站、线路中心、清分中心三个层级;从管理内容来看,包括票务规则、票卡管理、现金票款管理、核对结算管理和清分结算管理。各项管理内容贯穿于三个层级之间,由清分心开始,衍生出各项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支持整個票务管理体系运作,又以清分中心为最终结算出口,确认各家运营受益方票务收入。

3.2科技的衍生物—AFC系统

在科技的进步下,逐渐从人工售检票方式转化为自动售检票系统(AFC),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并实现了复杂线网结构下准确的票务收入清分。AFC系统是基于计算机,现代通信,自动控制,非接触式射频 IC卡,机电一体化,模式识别,传感,精密机械等多项高新技术于一体的城市轨道交通收费系统。AFC系统的大规模使用主要负责的是车票的自动售出和自动检票,避免了人工售票中的种种复杂的过程,更是使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趋于合理话,高效化。

3.3票务政策的重要意义

票务政策包括受国家和地方法规控制的票制、票价和优惠政策,也包括企业从自身运营管理角度出发制定的发行票种类别、补票和退款规则。票制、票价和优惠政策决定了乘客对轨道交通的接受程度和消费数量,对乘客乘车和运营企业生存都是至关重要的;发行票种类别、补票和退款规则直接影响乘客满意度,进而影响运营企业形象。

4.对我国未来交通轨道建设的展望

随着城市交通的快速发展,也产生了交通拥挤,城市污染加重等一系列问题,所以不能单一只注重交通的快速发展,也要解决交通拥挤,污染严重等问题,坚决不能走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我国的交通发展涉及范围可以加大,对西部的开发应该加大力度,使更多地线路覆盖全国,在我国的二线城市加大地铁的建设,不仅可以缓解道路的上面的交通压力,更可以使得人们的出行不受交通拥挤的影响。随着交通的发展,轨道交通票制也可以从单一路线票制制定模式逐渐走向多元化制定模式,通过制定更加合理的票制吸引乘客来促进我国的城市交通发展。

结语

我国的高速发展必将带着城市交通的高速发展,但城市污染,人口众多等一系列问题不容忽视。传统的建设显然已经不能适用于当今的城市建设,我们需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情况,对于资本主义国家城市建设我们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在科技不断进步的今天,相信我国的城市建设一定会更加完美。

参考文献

[1]何宗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规范化[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0(10).

[2]周明保,黄亮,张宁,陈莹.城市轨道交通票制分析及选择[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0(10).

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篇四

为了有效处置轨道交通运营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在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车站内发生的爆炸、化学恐怖袭击、火灾、列车脱轨、撞车等,或因车辆、设备、设施故障,停电、断电,地震等自然灾害原因,中断运营或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造成(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①死亡30人以上;②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经济损失特别重大。

特大突发事件

1、轨道交通发生爆炸、化学恐怖袭击等人为破坏事件;

2、发生二级以上火灾(被困人数500人以上)事件;

3、因车辆、设备、设施故障,全线、大面积停电、断电,地震等自然灾害原因,发生列车在运营正线上脱轨、撞车、运营中断等,造成(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①死亡10-29人,或死伤50人以上;②轨道交通运营中断6小时以上;③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重大突发事件

1、轨道交通发生三级火灾(被困人数500人以下);

2、因车辆、设备、设施故障,两个车站以上及其区间断电,地震等自然灾害原因,发生列车在运营线路上脱轨、撞车、运营中断等,造成(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①死亡3-9人,或死伤10-49人;②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6小时;③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一般突发事件

因车辆、设备、设施故障,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列车在运营线路上脱轨、1

撞车、运营中断等,地铁运营部门有能力处理和控制的突发事件,造成(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①、死亡1-2人,或死伤10人以下;②、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小时以内;③、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二、应急抢险组织机构

拥有轨道交通的城市应设立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应急指挥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市政管委、市卫生局等部门和单位领导担任市应急指挥组副组长。

相关区、县政府、武警部队、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运输管理局、市地铁运营部门、市公交总部门、供电部门、电信部门等单位为市应急指挥组成员单位。

三、应急抢险工作机制

四、应急抢险工作程序

特别重大、特大突发事件

当轨道交通发生特别重大、特大突发事件时,地铁运营部门应立即将简要情况向有关专业部门报警,并在迅速核实初步情况后,立即上报市交通委同时直接报市政府,市交通委接到报告后立即迅速通知市应急指挥组及各副组长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地铁运营部门应随时向市应急指挥组报告突发事件的后续情况。

重大突发事件

当轨道交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地铁运营部门应立即将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现场情况向有关专业部门报警,并在迅速核实初步情况后,立即上报市交通

委,市交通委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同时由市交通委迅速通知市应急指挥组各有关单位。地铁运营部门应随时向市应急指挥组报告突发事件的后续情况。

一般突发事件

当轨道交通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地铁运营部门应立即报告市交通委、市运输管理局和有关专业部门,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并随时报告突发事件的后续情况。市交通委接到报告后,及时报告市政府,并视情况通报市应急指挥组有关单位。

五、应急抢险演练计划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应每年制定应急抢险演练计划,每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演练计划应包括时间、地点、项目、参加人员、演练程序和考核标准。

六、应急抢险预案级别

七、应急抢险条件

八、应急抢险人员

城市轨道交通的司机、站务员等值岗人员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者,负有抢险救援的职责。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应组织所辖分为内各专业部门组成专业抢险队,抢险队要选择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职工担任抢险队员。

当突发事件影响到建筑、路政、供电、通信等部门时,各相关部门要组成专业抢险队,协助应急抢险。

九、应急抢险物资

十、应急抢险资金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经费,作为应急抢险资金。

十一、应急抢险演练过程及结果记录

5.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包括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四条(管理原则)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电话:010-59626911

传真:010-59626918 网址:

邮箱:yingke@yingkelawyer.com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科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第五条(监管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城管、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国有资产监管、交通和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保障及沿线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第六条(运营单位)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和保养、运营秩序保障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维护以及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集中管理的原则。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电话:010-59626911

传真:010-59626918 网址:

邮箱:yingke@yingkelawyer.com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以及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的各专项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铁路、公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轨道交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批准。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

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 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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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实施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交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使用地下、地面以上空间时,其相邻 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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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物业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跟踪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对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成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正式运营,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资料。

第三章 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十八条(建设安全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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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第二十条(试运行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施设备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第二十一条(试运营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合格后,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 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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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二条(正式运营条件)

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建设单位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书面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保护区范围)

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 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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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边界标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依法设置的边界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条(保护区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打桩、挖掘、爆破、地下顶进、灌浆、降水、锚杆、锚索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三)敷设、埋设、架设污水、雨水、排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方杆)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在过河(湖)隧道段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五)其他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产生影响的大面积增加或减 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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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载荷的活动。

确需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上述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较大影响的,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通过专家审查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二十六条(相关区域管理)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垂直投影区域内不得擅自停放机动车辆、搭建设施、作业、堆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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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改扩建要求)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执行。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在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需要暂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改变运营时间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实施前提前10日通过媒体以及车站、列车广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八条(障碍物控制)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或者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安全的植物。

第四章 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行业监管部门职责)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

(二)会同市公安、城管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三)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的投诉,发布轨道交通运营 1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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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评估报告;

(四)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车站设施、列车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评运营单位的主要依据;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十条(运营单位服务职责)

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应当履行下列服务职责:

(一)依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工作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为乘客提供安全、正点的服务;

(三)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15分钟以上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列车因故延误30分钟以上的,应当及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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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车站公共服务设施正常使用;

(五)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服务职责。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第三十二条(投诉处理)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

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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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运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二)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1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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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中不得从事与驾驶列车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第三十八条(安全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沿线、站台、站厅、电梯扶梯、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完好。

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按国家相关标准配置灭火、报警、防汛、防爆、防毒、防护监视、疏散照明、逃生、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持其完好有效。

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护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或者安全设施规范标准修改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第三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卫生间、1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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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箱和急救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洁。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检查)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在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重大灾害后,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四十一条(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对安全检查工作人员进行备案,并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安全检查规范应当包括违禁品范围、安检点设置、安全检查工作人员条件及岗位设置、安检设施设备配置和操作规程等内容。第四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检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按照安全检查规范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检查规范实施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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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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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四条(环境卫生)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环境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列车的整洁卫生。第四十五条(广告设施、商业网点)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并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采用防火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者广告,应当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第四十六条(运营保障)

供电、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用水、通讯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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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乘客行为规范

第四十七条(乘客守则)

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接受、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第四十八条(票务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运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依法确定的票价(含票价优惠)并予以公布。

乘客应当使用有效车票乘车,不得无票或使用无效车票乘车;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可持当次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购票金额退还票款。第四十九条(禁带物品)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违反规定者,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犬只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 1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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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五)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六)充气气球、铁锯、铁棒、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运货平板车等;

(七)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长度超过1.6米或重量超过30公斤的物品;

(八)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其他物品。第五十条(危害运营安全的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三)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四)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电缆、机电设备、安防设备、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设备;

(五)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七)擅自进入轨道、隧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或者其他有警 1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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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标志的区域;

(八)攀爬、翻越或推挤围墙、栏杆、闸机、车辆、安全门、屏蔽门等;

(九)强行上下车;

(十)在车站、列车车厢、通风亭、自然通风井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火;

(十一)阻挡车门、屏蔽门或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关闭;

(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一条(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未经允许在车站内摆摊设点,在车站或列车内兜售或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等;

(二)在车站或列车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在车站、列车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等;

(四)在车站或列车内吸烟、躺卧、乞讨、卖艺、捡拾废品等;

(五)在车站或列车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弹奏乐器、踩踏座 2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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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等;

(六)在车站内停放车辆,在车站或列车内滑滑板、骑独轮车等;

(七)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特别规定)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运营单位有权拒绝醉酒者、赤脚者、赤膊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者进站乘车。

第五章 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三条(应急预案)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安监等部门制定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运机制,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全力配合。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备案。第五十四条(应急准备)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水灾、停电、2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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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防爆等专项应急预案。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五十五条(故障处置)

运营单位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运营。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五十六条

(大客流处置)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并在城市轨道交通入口区域以醒目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确保运营安全。第五十七条(恶劣气候处置)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在地面或高架线路行驶中遭遇冰雹、雨、雪、雾、结冰、沙尘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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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暂停运营)

遭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大疫情、突发情况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或者部分路段的运营,组织乘客疏散,同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暂停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和安排工作。第五十九条(协同处置)

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迅速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疏散乘客,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乘客应当服从运营单位的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恢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第六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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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六十一条(人员伤亡事故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运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留证据、维护秩序。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现场,出具伤亡鉴定结论。市民政部门及沿线区(市)县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安抚及善后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人员伤亡事故的善后工作,由运营单位与伤残者、死者近亲属依法协商处理。第六十二条(赔偿责任)

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时,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伤亡是由乘客故意或者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区管理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 2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电话:010-59626911

传真:010-59626918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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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未按规定制定、实施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或者未征得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第六十四条(违反运营管理的责任)

运营单位有下列第(一)至

(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六)至

(十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未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工作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或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或者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未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或者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未及时告知乘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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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拒绝接受乘客投诉的;

(四)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乘客投诉,每100万乘客人次超过5次的;

(五)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未设置、配置各类标志、器材、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标志、器材、设施设备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评估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五条,发生运营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营,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遭遇冰雹、雨、雪、雾、结冰、沙尘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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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暂停运营,未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危害运营安全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至

(五)项、第(七)至

(十三)项,由运营单位依职责进行处置,运营单位不能处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第(六)项,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票务管理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无票或使用无效车票乘车的,乘客应当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 2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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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的,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

伪造、变造车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车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相关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划、建设、交通、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治安、消防、卫生、通讯、物价、民政、突发事件应对等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权利救济)

当事人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八条

(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 2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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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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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篇六

一.前言

为了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和职业素养,为了能够对中国地铁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特别是在当前职专学生所面对的就业压力十分的大,特别是我们这种未经世事的学生,我们将如何在以后严峻的就业形式面前做的更好,所以有必要提前规划我们的未来,为我们以后的发展做好规划。现在社会是一个经济迅速发展的社会,也是一个充满竞争的社会,提前做好自己的规划对我们更好的适应社会打下基础,作为新时代的职专生,就应该对社会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现在的就业形式,社会的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等等,对自己的性格能力都应有清醒的认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适应社会,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更好的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一.自我分析

1、“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进行职业规划首先要“知己”,即全面、深入、客观的分析和了解自己。我来自首钢迁安矿区,哪里有淳朴耐劳的矿山工人,赋予了我坚强的意志、勇敢的心和随和的性格。纯朴善良的父母教会了我诚实守信、与人为善的处世原则,我待人真诚,总是把欢乐传递到周围。我也是一个感性的人,喜欢音乐,喜欢阅读,喜欢一切美的事物。我也喜欢热烈,喜欢安静。但是我的电工基础比较差,但是我有信心努力的学好它。

2、关于我的价值观,我觉得我是一个很中庸的人,或者是说与世无争。既不低调,也不张扬,不尖锐,也不圆滑。我很看重和谐,我追求物质与精神同步的丰富。我希望以后我能生活在一个舒适、安静、充满朝气的环境,因为我始终认为,这才是生活的本质,而非永无止境的竞争。

二、环境分析

1、家庭环境;

我的家庭很和睦,我的家人对我的期望不算太高,只希望我能独立处理事情,他们非常支持我的决定,当然在我的决定不太好时他们会提出来让我思考,他们让我学会独立,也学会了成长。

2、学校环境;

学校办学历史悠久,办学成果显著,职教特色突出,以优良的校风,上乘的教学质量,独特的校园文明礼仪教育,以及半军事化的管理而享誉铁路行业。师资雄厚,教师队伍由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丰富理论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组成。学校管理严格,教风严谨,学风浓厚,又是铁道部“职业技术教育先进单位”、重庆市经委“先进党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胜单位”、重庆市社会与劳动保障局“技工教育先进学校”、重庆市教委“招生工作先进学校”。

3、一般社会环境

现在地铁是就业很不错的选择,所以选择这方面的人比较多,压力也随之比较大。可是现在,北京的轻轨和地铁越来越多。我们的机遇也开始多了起来,就业情况还比较乐观,当然目前人才济济,我们需要更加的努力去证明自己的实力。

三、职业目标的确定

1、目标职业名称

我很热爱自己所学的专业,所以更要努力的付出,努力的去学习,不断提高一个人自身的修养与素质。

2、目标职业知识、技能、态度品德要求

在学好本专业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对旅客做到三要,四心,五主动。要对旅客热心,解答要耐心。要使用普通话,语言要规范,要用文明用语。着装要整齐。

四、(1)我的目标、职业生涯计划图

北京地铁有四个运营分公司可能分配到乃个就不知道了但我有我自己的升职记划。

2015年至2016年线路上实习争取留在线上。

2016年至2020年从站务员升成客运值班员。

2020年至2025年从客运值班员生成值班站长。

2025年至2030年从值班站长升为站长。

五、职业发展阶段的前景

中国地铁的发展前景是非常光明的,正处在飞速发展时期,很多二线城市都在修建,如大连、重庆等,会很不错。

六、阶段发展措施

1、我的优势分析:

(1)积极主动,勤奋向上,只要我认为应该做的事,不管有多少麻烦都要去做。

(2)实事求是,有目标有想法,追求具体和明确的事情,喜欢做实际的考虑。

(3)与人交往时比较谦逊、有同情心,对朋友忠实友好,有奉献精神,喜欢关心他人并提供实际的帮助。

(4)口才比较好,因为比较喜欢看新闻,所以爱和朋友谈天说地,知识面比较广。

(5)做事有很强的原则性,学习生活比较有条理,愿意承担责任。

2、自我劣势缺点;

(1)信心不足,特别是交往方面。

(2)脾气有时温和,有时暴躁,不过当情绪波动的时候我会努力克制自己,在公众场合不太敢展现自己。

(3)作事情太过武断,总是不经过思考就做一些很冲动的事情。

七、结束语

7.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篇七

1 用户需求书形成与设计阶段的运营筹备

轨道交通是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专业多、接口复杂, 各专业的设计与施工虽然可参照国家的标准、规范, 但是考虑到设计人员现场的实际经验, 在设计阶段会存在一些影响运营安全、成本控制、运营生产等方面的缺陷, 相关运营人员合理、有效地来介入用户需求书形成与设计阶段有利于运营安全与提高运输能力和服务质量。

1) 运营单位安排固定的专业人员参加设计审查、设计联络和方案讨论的会议。根据现场实际运营经验和线路运作的需要, 用户需求书的设计需最大限度满足日后运营、维保的功能、技术上的需求;根据对设计阶段线路的走线、客流预测、系统功能和系统构成等要素的掌握, 要能达到初步设定运营行车组织、客运组织和票务组织的目标;根据设计的系统设备设施, 了解设计意图、系统功能和构成、系统间关系等要素, 以确保能达到开通前验收、调试、演练基本内容、标准, 确保开通后设备设施维修、抢修、备件供应的目标。

2) 运营人员提出合理意见, 并对问题进行归纳、备案, 形成“问题库”。运营单位从一开始介入工程建设起, 就需要建立完整的“问题库”, 便于接管时能逐条核对工程建设情况。“问题库”的建立包括问题的产生、问题的采纳、问题的解决途径以及问题的整改结果, 需明确专人跟踪问题进度。在设计阶段, 运营人员根据专业安排专人对所提意见进行汇总, 并对所采纳的意见进行归档、备案, 便于跟踪工程建设阶段能检验是否满足运营所提需求, 同时也能为后期工程验收提供依据。

2 设备招标与制造阶段的运营筹备

设备招标与制造阶段, 建设单位会根据特定的流程制定严格的操作规定和要求, 运营人员主要是学习设备特性、性能。设备招标是按照用户需求书和设计的要求进行供货商、制造商的选择;制造阶段是按照招标结果的技术规格书和设计联络时的需求开展设备的生产。运营单位从验收、维修、备品保障和满足运营需求的角度合理的介入招标澄清、合同谈判、工厂监造和出厂验收, 根据相互之间的关系开展运营筹备工作。

1) 从维修、备品保障角度, 运营单位根据线路的具体情况和实际运营经验, 参与合同谈判, 满足运营的维修、备品的需求, 形成性价比较高的合同。跟踪设备设施制造过程, 掌握设置的工艺、材质特性、检验与校正的方法和步骤、工器具与备品备件构成, 编写监造日志, 收集相应系统或设备相关的技术资料, 根据设备的维修手册, 编制初期设备维修规程、工艺、工器具配置。了解各个备品备件的采购渠道和成本, 确保运营后期设备维护备品备件的供应, 为运营维修模式的方式提供基础资料。

2) 从验收角度, 运营单位需按照合同和相应的标准规范, 参与制造阶段设备每一项检验、验收工作, 对检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做好备忘;监造期间, 跟踪每一项工艺制造, 保证设备的工艺符合招标要求;对新设备、新工艺要明确验收、检查项目, 从点-面监控设备的生产, 最终确保产品出厂性能和质量满足目标。

3 现场施工、调试与验收阶段的运营筹备

在设备设施施工、调试与验收阶段, 运营单位从安装跟踪与监控角度、调试跟踪与参与角度、验收角度主动参与各种施工、安装、单体调试、系统内调试、系统间综合联调、验收。以用户需求书和合同为基础, 结合实际运营经验开展运营筹备工作。

1) 跟踪和监控设备设施安装, 掌握设备设施安装工艺、检验方法及工器具。收集安装相关的技术资料, 跟踪现场安装, 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现场, 掌握管线的走向和隐蔽工程。安装期间, 及时提出所发现的问题, 并协商解决所存在的问题, 制定相关的汇报制度和“运营单位跟踪工程相关问题汇总表”, 根据专业对相应的问题提报并达成统一的规范。运营单位跟踪安装期间, 需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技术规程、工艺和工器具的配置, 利于运营管理和维护。

2) 参与设备设施调试, 掌握设备设施功能状况和调试方法。跟踪设备设施的单体调试、综合联体调试, 从调试计划的编制到调试具体实施, 再到调试报告的编制, 跟踪调试中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通过参与调试, 运营单位相应专业须掌握设备设施单体功能、系统功能及其特性, 把握调试工艺和方法, 从而进一步完善相应调试规程、工艺和工器具, 编制综合联调方案, 为运营单位的对各系统间综合联调做好准备。

3) 核查、验证“问题库”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已完全整改, 准备工程验收。结合从设计之初到调试阶段中所存在的问题, 对设备设施、系统进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进行预验收, 确保所建设备设施和系统达到所设计的性能、功能和质量, 基本满足运营需求, 达到运营条件。若此阶段还有问题存在, 建设和运营双方协调解决办法, 确保设备设施能顺利的完成正式验收做好和设备设施移交。

4) 成立专业验收组和业务验收组, 对建设工程开展验收工作。对建设工程进行全面验收之前, 运营单位需根据工程工期安排, 编制“新线验收规定”, 下发各专业验收组和业务验收组。结合工程建设特定, 统一设备验收前提条件, 在设计规范和验收规范的基础细化验收标准, 形成指导性文件。明确各验收组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 依据各系统、设备设施的设计规范、验收规范和工期安排开展验收工作, 明确验收标准, 认真对现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 做好记录并及时反馈验收中遇到的问题。验收时重点关注设备功能测试、单系统调试和部分系统间调试情况, 隐蔽工程的资料齐全并对相应的工程做必要的测试。

工程建设阶段是设备设施功能形成到完成的阶段, 是运营人员掌握设备设施性能、质量和功能最佳时机。现阶段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筹备的时间一般为线路开通试运行前两年, 几乎同于机电设备建设, 因此, 运营单元因统筹规划, 制定“新线筹备总体方案”, 合理安排专业人员跟踪设备设施的建设, 结合运营经验, 提出合理化建议, 为后期运营验收和运营维护管理提供最基础的资料支持和最扎实的技术支持。

摘要:运营筹备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 要完成此项工作必须有清晰的、完整的思路, 运营“提前介入”工程建设已成为目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主流方式。运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需从用户需求书形成与设计阶段;设备招标与制造阶段;现场施工与调试、验收阶段3个阶段全面、深入的介入筹备工作, 将更利于运营对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关键词:轨道交通,运营筹备,工程建设

参考文献

[1]何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筹划与组织[M].北京:中国劳动社保保障出版社, 2013.

[2]张岩.新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筹备策略初探[J].中国勘探设计, 2011 (3) :62-64.

8.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篇八

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目标是面向地方企业、基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需要的技术应用型人才。因此,职业能力的培养与形成是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核心任务,这就要求职业教育的教学要与各项劳动就业制度相一致,课程设置内容及教学模式要与企业岗位需求、就业准入标准的要求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市政交通,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交通政策。因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不同于铁路旅客运输管理。铁路旅客运输管理是在铁道部的统一领导下,依照《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程》来统一作业标准。而城市轨道交通有很强的地方性特色,每个轨道交通公司都有自己的运营管理办法,如:《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广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成都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为了能让受到职业教育的学生一进入轨道交通企业就能独立顶岗,城市轨道运营管理专业的“订单”培养就有了一定的必然性,从2003年开始,就有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在我校下单,至今已有8年的“订单”培养经验,为职业院校进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适销对路”的人才培养做了有益的实践探索和收获思考。

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实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城市轨道交通企业根据岗位需求与学校签订用人协议后,由校企双方共同参与组织教学、选拔学生、考核上岗等一系列教育教学活动,是“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方式的一种。

(一)轨道交通企业提出人才培养的目标,校企共商培养方案。

在专业课程设置、课时安排、教材选择、师资等方面充分尊重轨道交通企业的要求,在广泛听取轨道交通企业对一线技术型运营管理人才智能结构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在“理论够用,能力为主”的原则下,提出课程设计框架,经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家和轨道交通企业领导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专业课程、制定教学计划。

(二)加强师资力量,聘请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家参与教学和学生管理。

师资力量的确定上,专业师资除了本校的高级讲师、讲师及助讲(均为铁道运输管理专业)外,还聘请了轨道交通企业的专家在该专业任兼职教师。同时每年的假期,专门将专业老师安排到不同的轨道交通企业进行跟班顶岗实践学习,加强老师们的理论知识与现场实践工作的关联性,能更好地、有针对性的专业教学。

(三)轨道交通企业与学生互动,对学生进行企业文化的熏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订单班的学生,一进校就有目的地对他们进行本轨道交通企业的文化教育,使他们能迅速完成企业的文化认同,树立自己的职业使命感,在开班仪式上由轨道交通企业的领导向学生介绍公司的发展情况,并对学生提出期望。公司每学期至少一次派人来学校举办针对性强的讲座或报告,如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线路目前的修建情况和公司将来的发展趋势等。由于校企互动,使教学更贴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现实,拓宽了学生的视野,强化了学生的职业意识,增强了学生的职业能力,提高了教学效果,改变了学校的整个风气。

(四)提前为学生预订了就业岗位,增强职业院校学生的自信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专业的“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提前为学生预订了就业岗位,使学生感到毕业后能去国有企业工作,增强了学习的自信心,因此在学习过程中劲头十足,专业学习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从而也增强了学生各方面的自信,有益于职业院校学生的身心健康。

二、职业院校进一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订单式培养的思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订单培养”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岗位技能零距离对接最有效的一种培养方式,但实际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订单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积累的过程。首先,学校与不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合作有一个从了解到信任、再到合作的过程,有一个从培训员工到培养员工由浅到深的过程,有一个从单纯的人员互动到项目互渗,实验室共建的由点到面的过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订单培养也不仅仅是轨道交通企业的一张用人的预定单,而是涵盖整个轨道交通职业教育流程的一整套培养安排。学校与不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双方需要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验实训、职业操守、就业心态等有一个磨合、协作、探索的过程。

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培养的局限性,我校对进一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订单培养也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一)信息库的建设与订单企业合作相结合。

校企合作是基于互惠互利,双向选择的市场化原则,以实现校企“双赢”为目的的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必由之路,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你冷我热”的现象,学校对校企合作很热心,而企业对与职业院校的合作冷冰冰,因此职业院校必须树立信心,主动出击,做好基地建设,

1.建立基地信息库。通过政府搭台、社会搭台、专业搭台、中介搭台及项目搭台等途径、走访行业协会、相关企业以及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掌握哪些城市规划了修建地铁,这些城市的地铁规划详情、就业信息、地方特色等的相关信息建立信息库,为开办不同城市的地铁订单班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

2.寻求潜在的“订单源”。我们要对信息库里的基地进行一番分析,物色与自身办学实力相当的基地,主动与他们接触,寻求合作的结合点。随着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对人才消费的认识越来越理性,他们也急需物色最适合自己企业的员工,不再一味追求学历越高越好、能力越强越好。职业院校需正确认识自己、正确认识合作的企业,在不断提高自身实力的同时,不断地去适应企业对人才的需求。

3.深化与下单企业的合作。项目互渗是合作的平台,校企共同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实验室建设、管理服务等全方位的多层次的项目合作;人员互动是合作的基础,高讲下车站,站务员上讲台,学校对企业在职员工及未来员工的培训;工学交替是合作的方式,从教学的时间上和内容上进行工学交替,职业意识上学生与学徒的交替。

(二)单一的全程“订单培养”与灵活机动的多层次“订单培养”相结合。

学生一进校门就按“订单”进行全程培养的模式,周期较长(2-3年),优点明显,但局限性也明显,如:企业和学校投入大的同时,企业和学生本身都变数很大,存在无法兑现承诺的风险。针对这一模式的不足,我校在单一的全程“订单培养”的同时,推出了灵活机动的多层次“订单培养”模式,企业可以选择在学生进校后,毕业前一年下单。如我校的“宁波地铁订单”与“青岛地铁订单”均为全程培养,而“广州地铁订单”、“成都地铁订单”和“重庆轻轨订单”均为学生在毕业前一年进行“订单”培养的多层次培养方式。

(三)单一的招生模式“订单培养”与多方式招生模式“订单培养”相结合。

单一的招生模式是指在我校范围内或本省范围内与轨道交通企业选拔相对较优秀的学生进入订单班培养,如我校的“广州地铁订单”和“成都地铁订单”班。这种单一的招生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生,如:学生不愿到外地工作,或者去工作后不能适应外地的生活习惯,从而造成学生不能长久地为企业服务,浪费了企业和学校的培养资源。针对这种局限性,我校对订单培养学生的招生范围扩展到地铁所在城市,与地铁所在城市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共同完成招生任务,如我校的“青岛地铁订单”班的学生均为青岛生源。这样既能解决当地的教育和就业问题,又能改善前面所述的局限性。

(四)教学质量评估与学生的跟踪调查相结合。

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是学校与企业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因此,为了让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获得合格的人才,保证人才培养的优质高效,必须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对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标准,进行评估。学校还应对已毕业的学生进行跟踪调查,了解企业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学生的岗位变化和薪酬状况以及学生对学校教育的满意程度,从而为今后改进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实践证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订单”模式培养,从根本上做到了整个教学过程的三个协调:即专业设置与企业需求相协调、技能训练与岗位要求相协调、培养目标与用人标准相协调。对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来说,这是一种重要的办学模式,我们必须努力探索,不断总结,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订单”培养成为职业学校与轨道交通企业之间最直接、最紧密、最有效的合作形式,并使这种形式更趋完善,充分发挥它在社会教育和经济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申屠江平,高职院校"订单培养"的实践和理性思考[J].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12,(4).

[2]姚丹,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探索[J].鸡西大学学报,2007,4,(2).

[3]崔国成,高职院校实施“订单培养”必须处理好的几个问题[J].物流科技,2010,(9).

[4]李立斌等,高职订单培养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与实践[J].经营管理者,2011,(2).

[5]陳小鸿.城市客运交通系统[M].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3,(1). (编辑高会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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