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

2024-07-28

煤矿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通用5篇)

1.煤矿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 篇一

煤矿职业卫生

(一)1、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存在热源的,选择(C)个测点,取平均值。A.2

B.3

C.3~5

2、矿山救护队使用的氧气呼吸器,多以(A)为气源。

A.高压氧气 B.化学氧 C.常态氧

3、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C)不得拒绝和阻碍。A.停止作业并接受检查 B.认真对待 C.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4、《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掘进中的岩巷、其他通风人行巷道允许最低风速为(B)m/s。A.0.1 B.0.15 C.0.25

5、(B)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A.各级工会组织

B.用人单位 C.企业科研单位政府机关

6、采煤机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A)MP。

A.2 B.4 C.6 D.8

7、国家规定每年(A)月的最后一周是职业病防治宣传周。

A.4

B.5 C.6 D.7

8、《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A)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A.26℃

B.30℃

C.34℃

9、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B)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C.乡、民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

10、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的人员有(C)患者。A.鼻炎

B.肺结核病

C.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

11、工作场所的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应(B)。

A.考虑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要求

B.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C.满足生产要求

12、(B)是救灾过程中,对处于窒息、假死状态的遇难人员进行人工呼吸的一种器械。A.氧气呼吸器

B.自动苏生器

C.自救器

13、煤矿掘进工的防尘口罩使用期限不超过(A)个月。

A.B.2

C.3

14、面色潮红、皮肤灼热、体温升至38度以上、呕吐、皮肤湿冷是(B)中暑。A.先兆中暑

B.轻症中暑

C.重症中暑

15、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C)以下的罚款:

A.1万元以上2万元

B.3万元以上5万元

C.5万元以上10万元

16、中暑按发病机理分为热射病、热痉挛和(C)。A.热损伤

B.热伤风

C.热衰竭

17、粉尘作业时必须佩戴(B)。

A.棉纱口罩

B.防尘口罩

C.防毒面具

18、在8小时工作日内出汗量少于4升时,每天从食物中摄取盐(B)即可。

A.10~12g

B.15~18g

C.20~25g

D.50g

标准答案:[]

19、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A)的职责。

A.用人单位

B.医院

C.个人

20、甲醛的职业禁忌证有(A)。

A.全身性皮肤病和慢性眼病

B.原发性高血压

C.风湿性关节炎

21、矿尘危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具有燃烧爆炸性,污染环境,(A)。A.引起职业病

B.浪费资源

C.妨碍视线

22、分析天平的感量为(D)克。

A.0.1

B.0.01

C.0.001

D.0.0001

23、《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用人单位是指(C)。

A.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

B.企业科研单位政府机关

C.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24、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C)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中华全国总工会

C.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5、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的职工,(A)。

A.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B.尊重病人意愿,是否继续从事粉尘作业

C.由单位决定,是否从事粉尘作业

26、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Ⅰ期尘肺病患者每年复查(A)次。A.1B.2

C.3

27、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B)组织职业健康检查。A.对从事接触危害不大的作业的劳动者不必

B.应当按照规定

C.在劳动者没感到特别不适的情况下不必

28、下列哪些不属于神经系统常规检查(D)。

A.意识

B.精神状况

C.病理反射

D.心脏的大小

29、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C)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A.单方赔偿后

B.可以

C.不得

30、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是(B)年。A.1

B.2

C.3

31、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A)。

A.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B.继续采取控制措施

C.终止调查

32、任何(B)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A.私营企业

B.单位

C.集体所有制企业

33、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应当符合(A)。

A.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B.世界卫生组织标准

C.国际劳工组织标准

34、一般煤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小于(D)。A.1%

B.2%

C.3%

D.5%

35、在相同的地质条件下,采煤工作面采用(A)形通风降温效果好。

A.W

B.U

C.Y

36、(C)是电焊作业人员常见的职业性眼外伤,主要由电弧光照射、紫外线辐射引起。A.白内障

B.红眼病

C.电光性眼炎

37、尘肺病人进入第(C)期时,人们做一般工作甚至休息时时,感觉呼吸困难、胸痛、连续带痰咳嗽,甚至咳血和行动困难。

A.一

B.二

C.三

D.零

38、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粉尘的分散度,每(C)个月测定一次。A.2

B.3

C.6

39、下列哪种气体被矿工们俗称为“重气”(B)。

A.一氧化碳

B.二氧化碳

C.硫化氢

D.二氧化硫

标准答案:[B] 40、对新安全带使用(B)年后进行抽查试验。A.1 B.C.3

41、煤矿所属地面作业场所包括(ABCD)。

A.为煤矿采煤服务的地面材料加工作业场所 B.为生产系统原料供应的作业场所 C.机电维修作业场所D.运输作业场所

42、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ABC)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A.化学因素

B.物理因素

C.生物因素

D.核

43、影响矿工尘肺发病的因素有(ABCD)。

A.粉尘的浓度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B.接尘工龄

C.个体防护

D.粉尘的分散度

44、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ABC)。A.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B.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C.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岗位津贴 D.享受原劳保待遇

45、煤矿粉尘按其粒径大小分为(ABCD)。

A.粗尘

B.细尘

C.微尘

D.超微尘

46、煤矿噪声的控制原则有(ABC)。

A.消除、控制噪声源

B.控制噪声的传播

C.个体防护 D.远离噪声区域

4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ABC)。

A.治疗

B.康复

C.定期检查

D.休息

48、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ABCD),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A.新技术

B.新工艺

C.新设备

D.新材料

49、井下硫化氢的来源有(ABCD)。

A.坑木的腐烂变质

B.废弃的老巷道或煤(岩)层逸出

C.硫化矿物遇水分解、燃烧和发生爆炸

D.井下发生火灾后,氢气遇黄铁矿生成硫化氢

50、影响粉尘产生的主要因素有(ABCD)。

A.地质构造及煤层赋存条件

B.煤岩的物理性质

C.环境的温度和湿度

D.采煤方法

51、煤矿所用防尘口罩使用不超过3个月的工种是(ABCD)。A.井下搬运工

B.通风密闭工

C.验收员

D.洗煤机工

52、爆破采取的防尘措施如下(ABCD)。

A.水炮泥

B.短壁快速注水

C.爆破远程喷雾

D.爆破前后冲刷岩帮

53、井下一氧化碳的来源有(ABC)。

A.采掘工作面的爆破作业

B.瓦斯、煤尘爆炸

C.煤炭的氧化和火灾

54、职业性病损包括(ABC)。

A.工伤

B.职业病

C.工作性相关疾病

55、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ABCD)内容。

A.劳动者基本信息

B.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C.诊断结论

D.诊断时间

56、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ABC)。

A.同时设计

B.同时施工

C.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D.同时验收

57、一般医学生理指标的检测包括(ABCD)。A.血压

B.心率 C.呼吸频率

D.营养状况

58、煤矿井下发生火灾,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ABD)、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A.瓦斯

B.一氧化碳

C.空气温度

D.煤尘

59、煤矿职业健康监护包括以下(ABCD)健康检查。

A.上岗前

B.在岗期间

C.离岗时

D.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60、下列哪些气体具有很强的腐蚀性(ABC)。

A.硫化氢

B.二氧化硫

C.二氧化氮

D.一氧化碳

61、矿尘浓度是指单位体积内空气中所含浮尘的数量(√)。62、滤膜称重法是采用粉尘采样器抽取一定体积的含尘空气,将粉尘阻留在已知质量的滤膜上,由采样后滤膜的增量,即可求出单位体积空气中粉尘的质量。(√)63、尘肺病的发生与工人接触矿尘的时间长短没有关系。(×)64、从业人员可以自行购买劳动防护用品。(×)65、粉尘不是煤矿作业场所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

66、矿井氮氧化合物的监测至少半年监测一次,为了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采样时间应尽量在检修或换班时进行。(×)

67、当二氧化氮浓度达到0.025%时,短时间内人就会死亡。(√)68、开采急倾斜煤层比开采缓倾斜煤层的产尘量要大。(√)

69、工作帽、女工帽的配备范围是煤矿井上、露天煤矿及洗选煤厂部分工种。(√)70、化学氧自救器是一种作用时间短的个人呼吸保护装置。(√)

71、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管、地方监察、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72、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

7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年测定1次。(×)74、浮尘和落尘在不同风流环境下不可以相互转化。(×)

75、无论是戴耳塞还是耳罩,均应在进入有噪声作业点戴好,工作中如果不舒服可以摘下。(×)

7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77、局部振动会使人感觉不舒适,产生疲劳、头晕、焦虑、嗜睡等。(×)7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79、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和职业健康监护待遇。(√)80、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81、使用耳罩时,应先检查耳罩有无裂纹和漏气现象,佩戴时注意罩壳的方位。(√)82、我国粉尘卫生标准对煤矿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的规定是以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为依据的。(√)

83、人们常说的煤气中毒指的是二氧化碳中毒。(×)84、井下适宜温度为12~20℃。(√)

85、用人单位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86、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87、噪声对听觉系统的损害,一般经历从生理变化到病理改变的过程。即先出现暂时性听阈位移,经过一段时间逐渐成为永久性听阈位移。(√)88、当矿井发生爆炸事故时会产生大量一氧化碳。(√)89、尘肺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滞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90、累计死亡职业病例数是上年度累计死亡职业病人数与本年度死亡的职业病人数之和。(√)9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92、“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首要人身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3、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94、职业病诊断机构必须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获得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

95、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煤矿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96、尘肺病中得煤硅肺病的人占的比重最大。(√)97、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相关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98煤矿井下安全检查员应每个月配备1付线手套。(×)99、降低呼吸性粉尘浓度是粉尘防治工作的重点。(√)

100、煤矿井下采煤工的普通工作服使用期限不超过18个月。(×)

2.煤矿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 篇二

1 煤矿企业职业卫生范畴

煤矿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向接尘工人及企业业主提供有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1作业场所环境监测

煤矿工人在作业过程中, 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 包括纯掘进作业人员的矽尘和纯采煤作业人员的煤尘, 大部分井下作业人员接触的为含有矽尘和煤尘的混合性粉尘。此外, 井下工作面还存在爆破、采掘机器产生的生产性噪声。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 (强度) 的监测, 了解劳动者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严重程度, 可以为职业危害的风险与评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对煤矿实施管理提供客观依据。

1.2 职业健康监护

煤工尘肺是由于长期吸入生产环境中的粉尘所引起的肺组织纤维化改变, 目前只能通过发现尘肺早期病例, 及时脱离粉尘作业, 并进行对症治疗, 以延缓尘肺的进展。因此, 接尘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通过上岗前体检发现拟从事粉尘作业人员的职业禁忌证, 对不适合粉尘危害作业者进行筛查和保护, 同时也是为非职业禁忌证人员留下粉尘作业前健康状况的基础对照资料;在岗期间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如发现肺部病变, 及时脱离粉尘危害作业环境, 防止尘肺进一步发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既是对即将脱离粉尘人员的一次综合健康评估, 也是划分企业与劳动者责任的措施。

1.3 职业健康促进

包括职工的健康教育及企业的管理政策、法规、组织, 改变不利健康的行为和环境, 以及加强职业卫生服务等, 促进职工健康, 提高工作质量。开展煤矿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促进, 可让接尘人员认识粉尘对健康的危害, 掌握尘肺的发病原因与预防措施, 了解包括尘肺在内肺部疾病的影响因素, 从而形成预防尘肺的自觉行动。

1.4医学随访

对接尘人员进行医学随访, 主要考虑粉尘对肺组织的影响是一种渐进性的过程, 包括尘肺患者和离岗后职工的医学随访。对于尘肺患者, 每年进行一次医学检查, 而正常接尘工作, 根据接尘工龄决定随访时间, 如接触矽尘工龄在10年及以下者随访15年, 超过10年者随访2 1年, 随访周期均为每3年1次[2]。

1.5 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煤矿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粉尘危害接触史、所在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的调离情况记录、尘肺诊断报告等资料。职业健康档案是对劳动者职业过程完整的健康状况记录, 对保护接尘工人的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2 煤矿企业职业卫生存在的问题

2.1 接尘工人职业健康管理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计划经济时期国有煤矿均按煤炭企业规模配置厂矿医疗机构和职业卫生医师, 承担煤矿职工职业病防治工作。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 私有制煤矿企业越来越多, 企业主为了减员增效, 基本上都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取消, 有的煤矿表面上存在职业病防治机构, 也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而虚设。因此, 煤矿工人职业健康实际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煤矿企业管理者对于突发的煤矿安全事故高度警惕, 而对职工的慢性健康损害影响却不够重视, 事实上因尘肺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非常巨大, 早期调查显示, 我国每年因尘肺引起的劳动能力丧失、医疗护理、减少产值及死亡抚恤等造成的损失高达50亿元[3]。

2.2职业健康监护得不到落实

由于大多数煤矿井下接尘工人采用的是农民轮换工, 劳动者工作的流动性较大, 煤矿业主为了节约成本, 很少为新入职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导致不少入矿劳动者基础健康状况不清, 职业禁忌证未得到排除。这不仅使劳动者健康得不到保障, 而且会使用人单位承担了不应有的损失。

接尘工人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受检率低, 覆盖人员和岗位少, 尤其是从事危害严重的岗位者长期得不到及时的健康体检, 职业健康受损情况不能早期发现与调离, 直至劳动者由于其他原因就诊时才发现肺部明显病变而建议职业病诊断, 日常诊断工作中常会遇到首次诊断出二期甚至三期的尘肺病例。在不同经济体制、不同区域间, 煤矿接尘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情况差别明显, 尤其在不发达地区及乡镇煤矿中职业健康体检受检率更低[4]。

2.3 作业场所粉尘危害严重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作业场所矽尘和煤尘均有明确的接触限值规定。目前, 大多数煤矿企业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作业场所的日常监测任务, 通常为每年一次的检测周期。但由于作业类型和工作场所的变化较大, 结果受检测时生产负荷大小、防护设施的开启状况、作业方式、气候因素等影响很大, 很难反映出煤矿整体的危害情况。不少煤矿井下工作面粉尘浓度超标严重, 总粉尘浓度达到246mg/m3, 呼吸性粉尘达到46mg/m3, 样品检测合格率不足50%[5]。

3 煤矿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建议

3.1 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加强监管

《职业病防治法》经2002年颁布实施, 并经2011年的修正, 均从法制层面规定用人单位为职业病防治的主体, 赋予了劳动者用人单位明确的权利与义务。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适当调整, 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分工。特别是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前期预防、作业场所的危害监管、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管等进行更加合理的归口管理, 有利于保障煤矿及其他有害作业企业劳动者的健康。但目前很多省份或地市职责分工未到位, 造成一段时间内的监管空白期, 希望政府部门在这段时期处理好衔接问题。

3.2 煤矿企业应开展自我监察, 加强作业场所的危害监测

煤矿生产过程中, 需要经常性对作业场所进行动态监测, 真实反映工作面粉尘浓度。煤矿企业应配备相应的人员和检测设备, 对各危害场所进行日常粉尘浓度检测, 并根据检测结果指导工程技术人员及时调整防尘设施, 评价综合防尘效果。对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不稳定或超标的煤矿企业, 监管部门应增加监督检测的频次, 对于多次不合格的岗位必须责令企业进行防尘措施的整改。

3.3 做好接尘人员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提高接尘人员对粉尘危害的认识、增加自我保护意识、倡导良好的生活方式等, 对于煤矿企业预防职业病至关重要。企业应以合同及培训等形式, 告知新上岗职工所从事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 指导其掌握现场防尘措施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建立班组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督促接尘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佩戴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并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适时更换、维护与保养, 保证有效。

3.4 规范接尘工人职业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

对接尘人员进行定期职业健康体检是发现肺部早期病变的有效手段, 煤矿企业应有专人负责本单位接尘人员的健康档案, 对劳动者岗位变动、从事岗位粉尘及其他职业危害的程度、上岗前的身体状况、职业接触史等进行跟踪记载, 选择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单位, 安排接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监察结果, 对有职业禁忌证、疑似尘肺、尘肺等人员进行及时处置。

煤矿接尘工人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 促进其职业健康与安全需要煤矿企业高度重视、多部门密切配合、相关学科相互支持。

参考文献

[1]欧文.卫生部通报2010年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和2011年重点工作[J].安全与健康, 2011 (13) :3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Z 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全国尘肺流行病学调查研究资料集[C].北京:北京医科大学、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 1992:37.

[4]张建芳, 马骏, 关砚生, 等.某5省煤矿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分析[J].中国职业医学, 2009, 36 (1) :73.

3.煤矿职业卫生工作总结 篇三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落实集团公司和我矿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工作,提高全员职业安全卫生意识,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和杜绝职业病发生,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根据集团公司及各主管单位的文件精神,我矿为护煤矿职工及其相关权益,规范我矿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我矿已成立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现对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建立以行政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实行系统化管理。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行政副职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具体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对所分管科、队的职业危害防治负责。使职责落实到人,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

二、制定以下理制度,并照章落实: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 治疗康复制度》、《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

三、日常工作:

1、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和检测评价;

2、在矿内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按期公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时告知从业人员危害后果,并在主要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提高员工对职工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3、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4、为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健康体检;

5、由各区队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通过板报、广播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6、截止目前为无确诊职业病人;

7、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全年为职业危害防治投入专项经费80余万元。

四、定时完成职业健康季度检查报表、统计报表

按照上级规定,定时对职业健康各项工作进行汇报统计,每季度对河南省煤炭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统计报表、检查报表上报。

五、积极引进新技术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职业危害。

1、防尘降尘 通风科定期测定各工作面的粉尘浓度;回采工作面采前进行煤层注水;采煤机安装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开户水幕降尘;采区进回风巷道、总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安装风流净化水幕;各采掘工作面定期进行喷雾洒水除尘;清扫支架和设备表面上的煤尘,清除转载点处的浮煤;井下开掘队打眼采用湿式作业;锚杆、锚索施工过程中必须实施湿式打眼;地面选煤队在煤尘较大的地点安装除尘系统,并对分级筛选进行密闭除尘;车间内各种设备加设封闭罩。

2、噪音改进

机电科和各区队做好局部通风机和采掘工作面设备的选型工作,保证选用低噪音设备且配备消声器;选煤队选用辐射噪声小、振动小的设备;对噪声大的设备,加设防噪声罩或隔音屏;对溜槽、转载点等采取尽量减少溜槽落差等措施到降低噪声;在强噪声和不便于采取除噪措施的环境里,采取个体防护措施(企管科提供个体防护用品);在噪声较大的场所加设隔音房,工人巡检时佩带个人防护用品;地面高噪声作业(通风机、压风机操作室)采取隔声门窗等隔声措施。

3、井下每一处巷道安装完善防尘管路共14.10㎞,各转载点更换高效雾化喷头30处,各处水幕重新加工15处,完全能够覆盖巷道全断面。

4.最新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四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汇 编

二〇一八年

目录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奖惩办法............................................................4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6 ***煤矿职业危害告知制度..................................................................10 ***煤矿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2 ***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4 ***煤矿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20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22 ***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25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27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9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及报告制度.......................................31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32 ***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35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及预案.......................................37 总 则

一、为加强我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保护矿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促进我公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消除和减少煤矿各种有害因素对职工健康的影响。

三、本办法适用于本矿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奖惩办法

一、相关科室、区队必须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未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的或不按制度进行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5000元。

二、安全员在日常检查中将各单位在现场作业地点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不足以“三联单”形式报安全科,安全科负责督促、落实区队整改情况,并将其列入到区队日常“隐患买卖”考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科室、区队处以0.5—2万元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做好日常性作业场所现场监测而造成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的;

(二)对作业现场检测与评价工作不予配合或配合不力,以致无法出具评价报告的;

(三)存在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

(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未及时上报或瞒报的;

(五)建设项目未及时报职业病防治工作小组,以致建设项目未按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限期纠正外,并对人力资源部每人次罚款1000元:

(一)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而私自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离岗时未进行体检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职业病死亡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的;

(五)新定职业病病人未及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的。

五、未按计划组织职业健康体检或职业健康体检率达不到100%以上的,每缺1人罚500元。

六、公司所属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被上级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将加倍罚款。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名词解释

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二、基本要求:

1、凡有职业危害因素(如:煤尘、矿尘、煤气、甲烷、二氧化硫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2、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4、新建、改建和扩建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 同时”),相关科室报审公司总工办、调度室、办公室会审。

5、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6、科室、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7、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队组、职能科室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

8、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测结果。

9、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按照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四、机构与责任 1.决策层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建立健全矿井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负责建立健全矿井职业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审核批准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等。

(4)保证矿井职业卫生投入的实施。

(5)掌握企业内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开展矿井职业卫生检查,对重大隐患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开展企业职业卫生教育与考核工作。

(7)负责组织制定企业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 演练一次。

(8)及时、如实上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陆、存档、申报工作。

3.各部门负责人职责:

(1)贯彻落实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协助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识别、评价、控制职业危害因素。

(3)指导、督促员工正确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4)协助做好公司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开展内部职业卫生教育 培训,及时向员工介绍职业危害。

(5)积极听取并向上级反映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6)定期向上级统计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情况。4.员工的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并履行制度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2)为改善工作环境提供建议和意见。

(3)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4)积极提供技术改造措施实施后的信息反馈。

(5)及时反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向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报告。(7)按照规定使用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

***煤矿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矿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条、矿与已招聘、新招聘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三条、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第四条、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部门,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矿安全管理科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部门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第七条 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煤矿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由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牵头,安全科、通防科、机电科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完成,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上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部门并索取申报回执,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申报。

三、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危害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四、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时应当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1、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任职文件复印件)。

2、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复印件)。

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汇总表。

4、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汇总表。

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6、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复印件)。

7、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汇总表与告知情况。

8、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近三年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现状评价与记录、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过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的合格证明等)。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对申报材料要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九、职业危害申报每年申报一次,企业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宗旨和定义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主要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

4、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 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三、实施细则

1、区域划分

根据“谁产尘、谁灭尘”原则,按工作区域责任划分:(1)总回风大巷、采区回风巷防尘工作由通风队负责;(2)轨道大巷、运输大巷的防尘工作由机电队负责;(3)各开掘工作面总开口往里的防尘工作由项施工队组负责;(4)井下机电队负责所管辖区域的防尘工作;(5)配电室及其他地点的防尘工作由各自分管单位负责。各区域责任单位因故变更时,应提前通知通风队,办理相关防尘设施移交手续。

2、防护设施、防尘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管理责任划分:(1)除正在施工的巷道由施工单位负责外,其余的大巷及总回风的防尘管路由通风队制定标准与设计,机电科负责管理,安通科负责监督。

(2)喷雾装置(包括全断面手动喷雾、放炮喷雾、大巷定时自动喷雾等)由区域责任单位根据通风队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由通风队、安通科负责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3、隔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责任划分:

隔爆水袋、水棚由通风队负责安装,完工后移交施工队组签字接管,施工队组负责日常的使用和维护,通风队、安通科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防护设施、防尘设施标准要求:

(1)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水源、水量、水压、水质等符合要求。矿井主要运输巷、胶带斜井及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进、回风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翻车机、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

胶带巷管路每隔50m设一个固定手柄三通阀门,其他管路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管路吊挂离地距离不得小于300mm,做到平直,并经防腐处理。

(2)井下所有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主要胶带巷转载点、溜煤眼上口皮带机头的转载点、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及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破碎机处必须有喷雾装置;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并应实现自动化,采煤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50m,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3)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综采工作面设移架自动同步喷雾。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泡泥、放炮前后洒水、冲洗巷帮、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要实现爆破远程喷雾,锚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喷浆巷道的回风流中设置洒水降尘装置。

(4)综采工作面按要求进行煤层注水。(5)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井下个地点的洒水洗巷工作由各分管单位负责,每班至少一次,落实到人,大巷刷白、冲刷粉尘,都要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6)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挂牌管理,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水棚的水量: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升/平方米,辅助水棚不低于200升/平方米;水棚的排间距1.2~3.0米,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30米,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米,分散式布置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120米;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毫米。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米。水棚应保持统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米长的巷道断面一致;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75。斜钩吊挂;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岔口转弯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巷道长度小于300米时设1个棚区,300~500米设2个棚区,500米以上设3个棚区;水袋棚应在距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60—200米和距掘进巷道迎头60—200米处安设(首列距离);在有支护的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实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

(7)通风队要健全防尘制度,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按规定对煤尘的爆炸性进行鉴定,测尘合格率达70%以上。(8)掘进施工中防尘措施:采取湿式钻眼、干式钻眼时有捕尘措施;采取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降尘措施,喷浆使用潮料,且巷道回风流要有风流净化装置;爆破使用水泡泥、喷雾降尘,巷道内有风流净化装置且位置正确;粉尘浓度较大时,作业人员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5、处罚规定

日常检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部门、人员限期解决,限期内未完成的,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各责任区域的防尘管路和设施以及采掘机组的喷雾装置要按规定和设计进行敷设与安装,防尘管路不按规定和设计敷设的,每缺少一米,罚责任部门或队组100元,喷雾装置每缺少一处,罚责任部门或队组300元。

(2)开掘工作面采用干式打眼,且没有捕尘措施的,罚责任队组500元。

(3)爆破作业不按规定使用水泡泥,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4)爆破前后不进行巷道洒水的,发现一次,罚责任队组200元。(5)对各自责任区域未按规定进行冲洗巷道的,罚责任队组200元。

(6)隔爆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的,罚责任部门500元;对隔爆设施日常维护、使用不到位的,罚责任队组500元。

(7)未经总工程师、通风队允许,擅自移动、拆除防尘设施的,罚责任队组或责任人1000元。***煤矿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发放的原则,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配发劳动保护用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配发规定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人员范围:凡在公司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外来人员、农民工)。

2、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按照国家规定的矿山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制定劳保用品配发标准,根据矿井设计要求的从业人员制定采购计划,由供销部按标准、按在数量进行采购。

3、设立劳动防护用品专用库房,专人管理。(库房设在供销科,保管发放由供销科管理)

4、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发放、更换标准。

5、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个人发放、领取台账,专人管理。

6、安全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7、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安全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三、使用规定

1、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项防护措施,按照工种需要供给,不能视为福利。

2、矿按各种工种的各种条件、性质发放不同的劳保用品。

3、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标准发放,凡丢失者不予补发(因生产中发生突发事故而损坏的除外)。

4、大件防护品一律以旧换新。

5、劳动保护用品标准中没有规定,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的物品由各部门提出,分管副矿长审核、矿长批准,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备案发放。

6、根据需要,临时性或一次性防护用品,由各部门提出,报分管副矿长批准,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备案后发放。

7、职工应根据要求合理使用劳保用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劳保用品。因出于个人原因不使用劳保用品而造成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安全科、各部门及队组应要求并督促检查职工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矿井各区、科、队。

2.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一般规定

(1)各级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施工生产单位和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施工生产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6)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7)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5.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企业安全监督部,由企业安全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当企业安全监督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6.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

(2)保健食品费按从事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20天以上者按一个月发放,不足20天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3)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费申请表由有害作业施工生产班组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签字后,报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批发放;无项目的现场由各专业企业安全员审批发放。

(5)保健食品费发放范围和标准参照施工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改、扩建及检修工程参照企业方标准执行。

(6)暑期施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企业文件规定执行。

***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为控制消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规范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预防职业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是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为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的领导机构,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为管理部门,通防科为日常执行部门,其他生产部门为配合单位。

第二条 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及检测项目。

通防科按照国家规定的监测周期和项目进行监测及评价,填写有关记录,并予以公布。

各生产部门配合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负责监测过程的监督及确认。

第二章 检测内容

第三条 常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效果评价;第四条 各生产部门根据本单位生产情况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改造情况向通风部提出临时改造场所的监测、评价申请;第五条 各生产部门针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可疑职业病危害事故向通防科提出应急事故监测的紧急申请;第六条 矿井的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调查及功能监测评价工作。

第三章 监测工作流程 第七条 常规监测

1、依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由具有监测评价资质的部门携带相应的监测仪器进入被监测单位,实施监测、评价工作。

2、通防科根据国家职业卫生监测范围和周期要求,进行日常监测和记录。

3、监测人员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根据检测项目和监测点,逐点、逐因素进行监测,并由通防科陪同人员与监测人员同时进行核实。

4、监测结束后,由监测人员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监测工作的确认,并在原始记录及登记本上签字认可;然后将监测评价结果反馈通风部,公布和上报有关部门。

5、通防科将监测评价结果填入监测记录表中,并将监测报告交领导组办公室存档。

6、各生产部门接到监测评价报告的整改建议后,对超标作业场所在15日内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方案上报领导组办公室。

第八条 应急性监测

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部门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应急预案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有监测资质的单位到现场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急性监测,依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预防措施,指导应急性事故的急救和处理。

第九条 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公司各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调查及评价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随时掌握建设项目的危害程度,及时进行治理改造。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生产单位。

二、术语和定义

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企管科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安全监察站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四、一般规定

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矿属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6、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7、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本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⑴ 健康监护档案册。

⑵ 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⑶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⑷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⑸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⑹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职业病诊断档案

职卫办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⑵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⑷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⑸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三、借阅

1、各有关部门、单位到职卫办查阅档案资料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职卫办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职卫办为所需借、调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

3、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4、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

5、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四、保管

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 提供方便服务。

5、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及报告制度

1、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及退休前等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2、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对疑似职业病人及时按照要求,由安监处和经营管理部工资提供职业接触史、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健康检查资料等,到具有 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定期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

4、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及时调离有害作业场所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人每年进行复查(包括功能致残鉴定)一次,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落实工伤待遇并定期安排康复疗养治疗。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财建〔2004〕119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保障本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上级关于安全投入资金管理、使用等一系列有关文件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全过程、系统化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管理及适用范围

1、资金来源: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管理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 理使用的全部过程,本矿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按本管理制度实施、执行。

3、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尘支出;(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6)完善和改造矿井顶板管理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8)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9)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 出;

32(10)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 等费用支出;

(12)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直接 相关的支出;(13)安全国补资金计划内的项目。

(二)管理办法

1、经营管理部门规划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调 整、检查、统计、上报。

2、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切 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兼顾一般的原则。

(三)组织结构 为切实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管理工作,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四)有关要求

1、明确经费保障,确保贯彻实施。由于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防治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2、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初财务部门要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

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职业病人的工资、护理费及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了使职业卫生资料信息的收集、归类、存贮、分析、反馈等一系列过程实施规范化、档案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卫生档案的基本内容

1、基本资料档案:包括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各级来往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

2、工作场所测定、评价资料。

3、健康检查资料:建立从事接尘人员及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性健康监护个人档案,(记录包括: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从业期间定期健康检查和离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状况,以及鉴定是否有职业禁忌症,或在有毒有害场所工作的过程中及离岗前是否造成职业危害和职业病情况)形成完整的员工健康档案。

4、职业病防治资料: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统计、职业病调查表、以及检测报表、监护报表等。

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设专人负责。

2、资料的收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的各项内容进行收集,收集应按一定的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

3、资料的甄定:对所有需要收集的资料进行甄定,确定资料的可靠真实程度。

4、资料的分类归档:资料的收集和存档应分门别类,应预先根

据资料的性质、来源,设计一种较为合理的分类方法,然后进行组卷归档。

四、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考核

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质量考核制度,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及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及时组织和协调各方面救援力量,预防和减少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2、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全矿各科室、各井口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气体中毒、高温中暑、冻伤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二、应急组织机构

(一)指挥领导小组

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矿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煤矿成立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组 长:**

副组长:周乾春

成 员:*****************************************************等

应急救援领导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室,主任由尹志云担任,办公室24小时值班。

应急救援办公室电话:0858-6212****

职责:

(1)组织制定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指挥、协调整体应急反应行动。

(3)与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联络。

(4)监督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

(二)为了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科学高效,矿下设如下事故应急救援专业组:

1、抢险指挥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3、现场抢救小组

组 长:***

成 员:各科室、区队负责人

4、警戒疏散引导小组

组 长:***

成 员:***

5、医疗救护小组

组 长:***

成 员:******

6、接待及后勤服务小组

组 长:****

成 员:******

8、物资供应小组

组 长:****

成 员:*****

9、善后处理小组

组 长:****

成 员:*****

(三)抢险指挥技术小组、现场抢救小组职责:

1、参加现场抢险,帮助制定抢险技术方案,对抢险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为领导小组和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正确辨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对隐患整改提供技术指导。

3、参与事故鉴定和事故调查工作。

(四)警戒疏散引导小组职责:

1、维护事故单位、伤员救治单位治安秩序,协助事故单位做好稳定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不受干扰;

2、对有可能受灾害影响区域内人员进行疏散引导。

(五)医疗救护组职责:

1、按照领导小组要求,携带必备器材和药品,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建立急救站;

2、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合理调配医护人员,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3、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伤员抢救情况并决定是否转上级医疗部门治疗。

(六)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小组:

1、对灾害情况进行客观真实的发布;

2、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保证救援工作不受外界干扰;

3、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取得上级的支持与指导。

(七)接待及后勤服务小组职责:

1、组织协调外界部门的接待工作;

2、维护通讯设备、线路,确保通讯畅通;

3、协助后勤保障组与善后处理组运送应急救援物质,保证应急救援物质及时运达指定地点。

(八)物资供应小组职责:

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确保应急救援物资按时运送到指定地点。

(九)善后处理组职责:

掌握国家善后处理有关政策,协助事故单位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对致病、致残或死亡人员及其家属按规定进行补偿和抚恤。

三、应急救援程序

事故报告一应急救援现场自救互救一封闭现场一对外联络一联合救护一事故分析责任落实

1、现场急救互救: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掌握心肺复苏及外伤急救包扎技术,备有现场急救包。一旦发生事故,便于现场急救互救,并及时对外联系,争取应急救援。

2、建立应急救援联络通讯系统,各岗位人员要熟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联络电话,以便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联系,取得救援。

3、封闭现场:发生事故时除参与救援人员外,疏导无关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封闭现场以免造成混乱,不利于急救和事故处理及分析。

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2、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通讯组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4、领导小组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组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成立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一)综合防尘措施

1、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降尘措施。

2、加强通风管理,确保供风充足。

3、佩戴好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二)噪音防护措施

1、保持设备的经常性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2、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

3、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4、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噪声的设备。

5、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6、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三)高溢防护措施

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

2、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

3、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

(四)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

1、加强气体监测。

2、加强通风管理。

3、准备好个人防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

4、加强职工培训,掌握自救互救知识。

六、有关规定和要求

1、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矿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各井、各

科室,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5.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篇五

为了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发展,项目部应建立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危害程度及卫生标准

一、配漆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操作及职业健康工作:

(1)工艺操作流程及要求:根据生产要求准备相应的容器和油漆,按配比要求完成配漆工作;

(2)完成每批的配漆工作后,必须搞好所在岗位的清洁工作;(3)配漆开始时,必须打开排风扇以降低有机溶剂的挥发浓度,结束后关闭;

(4)配漆结束后不能将有机溶剂直接洒在地面上搞卫生清洁工作。

2、职业危害防护措施:(1)工程机械防护:无设备;

(2)个人防护:在工作时必须戴好工作手套、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对个人防护用品,应该爱护使用并定期更换;

(3)奖罚规定:对于违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职工,安全管理人员有权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开具违章通知单,并予以罚款,以示教育;

(4)现场处理:一旦发生卫生事故,如:油漆溅入眼睛等,应该立即用清水冲洗10~15分钟,再送至医院治疗。

二、喷漆作业岗位操作规程:

1、操作及职业健康工作:

(1)工艺操作流程及要求:根据生产要求将各种油漆用喷枪喷于产品上;

(2)完成每批喷漆工作后必须将原材料空桶和废抹布清理干净;

(3)喷漆开始时,必须先打开送排风装置,以降低溶剂的挥发浓度,结束后关闭送排风装置,油漆及甲苯容器必须上盖;

(4)喷漆结束后,在搞卫生清洁工作时,不能将有机溶剂直接洒在地面上;

2、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1)工程机械防护:送排风装置必须完好,能正常使用;(2)个人防护:在加料时必须戴好工作手套、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爱护使用并蒂奇更换;

(3)奖罚规定:对于违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职工,安全管理人员有权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开具违章通知单,并予以罚款,以示教育;

(4)现场处理:一旦发生卫生事故,油漆溅入眼睛等,应该立即用清水冲洗10—15分钟,再送至医院治疗。

三、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本项目接触粉尘岗位

接触粉尘的岗位:混凝土搅拌岗位、喷锚岗位、高压旋喷。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

2.操作人员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防尘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

3.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组织体检。4.在粉尘作业场所的操作室内,粉尘浓度不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5.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6.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7.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8.应经常对岗位进行增湿,防止粉尘飞扬,减少危害。

四、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项目部接触噪音岗位

接触噪音的岗位:旋挖钻机司机、搅拌机岗位、钢筋加工、冲桩工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

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3.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4.各岗位噪音超标时,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5.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强噪音区域时,应佩戴耳塞。6.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7.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8.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

9.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值时,应采取个体防护。

五、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

3.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必要时加装通风机进行机械通风。

4.在夏季其他时间要备好防暑药品。

六、焊工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具、设备是否完好,焊机的外壳是否可靠地接地。焊机的 修理应由电气保养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得拆修。

2、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作环境,确认为正常方可开始工作,施工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要戴好安全带。敲焊渣、磨砂轮戴好平光眼镜。

3、接拆电焊机电源线或电焊机发生故障,应会同电工一起进行修理,严防触电事故。

4、接地线要牢靠安全,不准用脚手架,钢丝缆绳、机床等作接地线。

5、在靠近易燃地方焊接,要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必要时须经安全员同意方可工作.焊接完毕应认真检查确无火源,才能离开工作场地。

6、焊接密封容器、管子应先开好放气孔。修补已装过油的容器,应清洗干净,打开人孔盖或放气孔,才能进行焊接。

7、在已使用过的罐体上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查明是否有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严禁在未查明之前动火焊接。焊钳、电焊线应经常检查、保养,发现有损坏应及时修好或更换,焊接过程发现短路现象应先关好焊机,再寻找短路原因,防止焊机烧坏。

8、容器内焊或切割时,焊工与焊件间要绝缘,清理容器内外易燃易爆品,焊件外壳通风良好,容器外有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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