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站爆炸事故报告

2024-06-17

变电站爆炸事故报告(精选4篇)

1.变电站爆炸事故报告 篇一

柳家庄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总结报告

山西柳林凌志柳家庄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

柳家庄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总结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井下职工的安全思想意识,提高矿井的抗灾自救能力,检验员工的防灾自救水平和对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理能力,我矿按照《柳家庄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案》于2015年4月19日进行了演练,现将瓦斯爆炸应急救援演练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领导组

本次演练成立了应急救援演习指挥部,负责本次演练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总指挥:陈丽敏

副总指挥:王金亮

葛拴生

车海军

王晋中

王军军

李海照 成员:各科队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指挥中心,调度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演练总结

本次瓦斯爆炸演练,假定80101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事故。达到了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时,各岗位人员能够迅速有序的撤离,保证了灾害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作业职工的生命安全。

演习前,我矿演习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精心编制了演练方案,针对真正发生事故时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考虑,经多次修改,推演,最终确定方案。

本次演练矿领导高度重视,由矿长陈丽敏任总指挥,并多次审核提出针对性的指导意见。通过这次演练,调度指挥中心针对各项命令能够及时下达和向上级部门及领导成员汇报,针对现场督察人员随机安排的意外现象,撤离人员能够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各部门值班人员和应急救援小分队能够迅速集合,到达指定地点,医护人员和车辆后勤保障能够按时进入规定区域,达到了此次演练的预期目的。

三、演练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1、由于此次演练是模拟模式,个别职工对此次演练重视程度不够,安全意识不足。

2、部分职工在出井后,未及时到充灯房去交灯,导致灯房统计人员不能及时统计升井人数及名单。

3、个别职工在演练过程中,对监督人员针对性提出的问题回答不够全面,对逃生注意事项掌握不清楚。

四、整改措施

1、对井下的职工组织一次培训,强化组织纪律,讲解灾害法神时应采取的避灾措施,提高人员自保互保的意识和专业知识。

2、要利用班前会、安全例会的形式,经常性的向职工讲解安全知识,做到安全警钟常鸣,安全技能常会,安全责任常抓,安全意识常在。

2.变电站爆炸事故报告 篇二

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位于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截至18日9时,遇难114人,确认身份83人,其中公安消防18人,港务消防32人,民警6人,其他人员27人,未确认身份31人。

事故发生后,县交通局要求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安全大检查,进行自查自纠,全面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我公司领导对此次事件高度重视和关注,第一时间召开了企业内部安全专项会议,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以“天津爆炸事故”为警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明确各自分工和职责,进行自查自纠。务必消除一切安全隐患,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

现将此次安全大检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明确责任,成立了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以各部门(班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检查小组。在工作中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发展”的理念,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认真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自查情况 针对公司实际,突出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认真查找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各种隐患。坚持把隐患自查自纠工作与日常安全监管相结合,加大整改力度,加强安全监管。

(一)企业和人员资质情况:危险货物运输营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存在非法运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押运员持证率百分百。

(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危货停车场路面畅通;驾驶员、押运员认真落实车辆维修、检测制度,经常对车辆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防止病车上路,配备好消防器材,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保证行车安全;现场作业不存在违章操作情况;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齐全。

(三)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建立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做好GPS监控日记。

(四)安全管理规则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有效落实;安全设备设施投入充足;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公司实际生产情况,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特在公司厂区内组织了一次应急急救演练,演练顺利结束,取得了大家的认可。

三、存在问题

在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问题,当即整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1、厂区危险化学品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

2、部分员工安全生产意识较为淡薄,劳保用品佩戴不规范或者不齐全,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有待加强。

4、部分消防栓门在上次台风中损坏,还未购置新的。

5、GPS监控检查频率偏低。

6、电子气瓶库1、2、3号仓库排气扇损坏。

四、整改措施

针对以上检查出的问题,在下步工作中,我们要强化措施,督促部门按时整改,按期复查,跟踪整治,确保整改到位。

五、安全生产大反思、大检查自查自纠活动取得的成效

通过对公司厂区内安全生产大反思、大检查自查自纠活动,排除了我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消除了重大安全隐患苗头,杜绝了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总之,公司通过此次安全生产大反思、大检查自查自纠活动的开展,有力地促进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场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更加明确、社会责任感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得到了明显提升,在全公司范围内形成了浓厚的人人讲安全的良好氛围。

3.变电站爆炸事故报告 篇三

近年来,大连石化公司连续发生同类事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肃查处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此类事故重复发生

2013年6月2日14时27分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三苯罐区小罐区939#杂料罐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物料着火,并引起937#、936#、935#三个储罐相继爆炸着火,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97万元。

近年来,大连石化公司连续发生同类事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肃查处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此类事故重复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辽宁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和辽宁省委书记王珉、省长陈政高也分别做出指示批示,对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辽宁省安全监管局和大连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和指挥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辽宁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辽宁省安全监管局的指导下,大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安监、监察、公安、总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大连石化公司三苯罐区“6•2”较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10名专家参加事故调查。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下发了通知,进行了挂牌跟踪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测试验、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已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监察部全面审核并批准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事故罐区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大连石化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大型炼油企业,现有炼油化工主体装置37套,具备2050万吨/年的原油加工能力和27万吨/年的聚丙烯生产能力,员工总数6659人,主要从事原油加工、有机化工原料和合成树脂制造等业务。大连石化公司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2月23日。

2.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七建公司”)隶属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注册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36号,法定代表人郝春生。经营范围为:石油化工装置工程施工;铁路建设;城市道路、桥梁、液化气储罐、水气管道工程施工;钢结构及网架制造安装;消防设施施工;无损探伤和管道工程等。具有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和GA1级、GB1级、GB2级、GC1级压力管道安装维修许可证。2011年5月30日取得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5月29日。中石油七建公司在大连设有项目部,项目部经理贾立志,下辖一、二、三、五、六、七等6个施工队。

3.大连林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沅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19日,注册地为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4号2层4号,法定代表人杨超,总经理杨福顺(受法定代表人杨超委托,全权处理公司日常一切事务)。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钢结构及网架制造安装;园林绿化工程;压力管道安装;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绝热、电器仪表安装维修;道路工程施工;储存罐安装(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资质证经营)。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GB1级、GB2级、GC2级压力管道安装维修许可证。2008年取得辽宁省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林沅公司以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第七工程队的名义在这次事故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二)事故罐区基本情况

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三苯罐区(分大罐区和小罐区)建于2000年,为1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配套罐区。

三苯罐区的小罐区防火堤内设有940#罐、939#罐、938#罐、937#罐、936#罐、935#罐、934#罐、510#罐。

939#罐为拱顶罐,罐容500立方米,用于收装1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的高沸物、甲苯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等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3月15日,1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由于效益原因停工。自2013年4月开始,大连石化公司对1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进行技术改造,同时对配套的三苯罐区进行检修。

2013年4月15日,大连石化公司与中石油七建公司签订《炼油化工装置检修合同》(编号:2013-502)及《炼化装置检修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12月30日。

2013年5月15日,中石油七建公司与林沅公司签订《1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停工检修、技措、改造合同》、《安全协议》,双方未在合同上盖章、签字,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19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分包方式为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开工时间为2013年5月19日。

发生事故的939#罐施工作业的计划单(工单号2000123129)内容为更换锈蚀严重的罐顶侧壁仪表维护小平台板。2013年6月1日(星期六),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设备主任邓雪峰安排设备员李明辉下达939#罐仪表维护小平台板更换、消防水线加导淋作业票。李明辉和林沅公司施工人员到现场确认后,为其办理了939#罐施工作业票。9时左右,监护人三苯罐区外操工邵国庆到939#罐顶时,闻到罐顶气味较大,将罐区工艺员韩军叫到罐顶进行确认,韩军确认罐顶气味较大,并发现罐顶呼吸阀没有加盲板,即告知林沅公司现场施工人员不加盲板不得动火作业。因林沅公司未及时清理5月31日在该车间作业现场遗留的杂物,安全员王大庆告知该公司施工人员停止其在小罐区的所有动火作业,故当日办理的939#罐更换维修仪表小平台板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第0010374号)未下发。当天未进行939#罐维修仪表小平台板更换作业。

6月2日第一联合车间早调度会后,王大庆将6月1日未下发的939#罐动火票(第0010374号)动火作业有效期改为6月2日,并安排三苯罐区外操工慈军对939#罐进行现场动火作业监护。慈军到达小罐区现场时,林沅公司的领班张洪伟、电气焊工陶崇海、姚忠利及力工石成泉(负责现场卫生清扫和监护)已在现场。

9时30分左右,慈军与王大庆一起登上939#罐顶,王大庆闻到很重的油气味,但无法确定泄漏源,慈军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对观察孔处可燃气体浓度进行了检测,王大庆检查检尺口,并将卡扣卡好后用防火布盖上,确认呼吸阀盲板已加上。因泡沫发生器附近油气味道大,随即要求施工单位将泡沫发生器用黄泥堵上、将仪表小平台护栏用防火布围上。王大庆将动火票交给慈军,随后离开939#罐施工现场。10时30分左右,慈军将动火票交给林沅公司现场作业人员,施工人员使用气焊等工具对腐蚀的仪表小平台板进行拆除。

13时40分,林沅公司4名作业人员开始939#罐作业,1人在罐下清扫地面,1人在维修仪表小平台铺设新花纹板,2人在罐顶进行动火作业。

14时27分53秒(工厂监控视频显示时间),939#罐突然发生爆炸着火,罐体破裂,着火物料在防火堤中漫延(各罐之间无隔堤),小罐区防火堤内形成池火。14时28分01秒、14时28分29秒、14时30分43秒,937#罐、936#罐、935#罐相继爆炸着火。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大连石化公司立即组织自救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向110指挥中心报警。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大连市主要领导带领安监、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大连市启动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调集公安、消防和医护人员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大连市消防部门派出40个中队846名消防官兵,出动消防车163台参与灭火。救援人员对事故罐区管排及框架实施冷却保护,并对地面流淌火和防火堤内池火进行扑救。16时大火被扑灭。同时第一时间将现场发现的两名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名失踪的作业人员后经现场搜寻发现,已死亡。

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启动三级防控系统,火灾没有对其他装置、罐区造成影响,没有造成环境污染。

(三)善后处理情况

大连市委、市政府及事故单位积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和赔偿等工作,遇难者理赔已全部完成。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林沅公司作业人员在罐顶违规违章进行气割动火作业,切割火焰引燃泄漏的甲苯等易燃易爆气体,回火至罐内引起储罐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在承揽939#储罐仪表维护平台更换项目后,非法分包给没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林沅公司,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没有对现场作业实施安全管控。

2.林沅公司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就非法承接项目;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动火;未对现场作业实施有效的安全管控。

3.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制度执行不认真不严格,检维修管理、动火管理和承包商管理严重缺失。

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视不够,对大连石化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和动火、承包商管理严重缺失等问题失察。

5.大连市安监局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管执法不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对大连石化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连石化公司“6•2”爆炸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姚忠利,林沅公司工人,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过程中,违章动火作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陶崇海,林沅公司工人,电气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过期,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过程中,违章动火作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王大庆,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安全员。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审批时,擅自更改动火作业日期,并代他人签名,且现场安全防控措施不落实。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杨福顺,林沅公司总经理,受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其安全职责,企业没有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非法承接劳务作业分包项目;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前,未按要求进行风险辨识和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控。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3.贾立志,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前,未按要求组织作业风险辨识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非法分包给林沅公司部分检维修项目。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刘世伟,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安全员。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时,没有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2.尹辉,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安全科副科长(主持工作)。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时,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3.叶永光,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生产经理,负责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在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前,未按要求进行风险辨识和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4.徐立泉,中石油七建公司安环部部长。作为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对大连项目部作业过程安全监管不力,对存在的违规作业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周子玉,中共党员,中石油七建公司安全总监。作为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对大连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指导不力,对其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严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郝春生,中共党员,中石油七建公司总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大连项目部将项目违法分包、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慈军,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动火监护人。在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监护过程中,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

8.潘登科,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环保处防火监察员,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过程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9.曲帅卿,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副主任,分管工艺安全工作。在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过程中,未能全面制定和落实现场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0.王雷,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安全总监。在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过程中,没有对现场工艺及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1.邓雪峰,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设备副主任。作为车间分管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在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过程中,未能全面制定和落实现场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2.王振龙,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党支部书记。开展组织安全教育不到位,未能协助车间主任及时发现和堵塞车间安全管理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3.王明福,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主任,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前,未按规定组织进行风险识别并制定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4.张野,大连石化公司机动设备处处长,负责设备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工作。未发现承包商非法分包行为,对承包商监管不得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林吉宏,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环保处处长,负责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对公司动火管理工作监管不严、不细、不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6.焦玉瑞,中共党员,大连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机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承包商管理、检维修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马强,大连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存在的严重漏洞失察,对动火管理工作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8.冷胜军,中共党员,大连石化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吸取以往事故教训,加大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和工程承包商管理办法执行不严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沈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中石油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事故重视不够、监管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20.徐福贵,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分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事故重视不够、监管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1.沈殿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总监、党组成员,分管炼油化工分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认真督促大连石化公司认真吸取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2.王利明,大连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主任科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力、监管执法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3.于方,大连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副处长,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大连石化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认真不到位,对该公司反复发生事故执法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4.宋砚敏,大连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对分管处室及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管指导不到位,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事故监管执法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责任单位及个人的经济处罚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对林沅公司施工队长左刚予以行政处罚。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对中石油七建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对林沅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对大连石化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把事故防范工作落到实处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大连石化“6.2”爆炸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企业头等大事来抓。一是要依法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二是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措施,切实执行下去、落实到位。三是要加强包括承包商在内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强化安全培训,强化各级管理者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四是要加大安全投入,推进技术进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在此基础上,要全面加强企业的生产技术、设备设施和现场管理等,切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五是要进一步强化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条件确认、严格作业许可、严格现场监控,确保作业施工安全。六是要全面加强承包商管理,修订完善承包商管理规定,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车间管理对承包商管理职责,坚持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企业作为承包商,强化对承包商、分包商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管,且要向其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与此同时,承包商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各承包商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按照资质范围承揽工程项目,严禁违规分包和层层转包;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坚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坚决杜绝无证作业;各级管理人员、现场监控人员、作业负责人和具体作业人员要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切实做好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杜绝各类“三违”行为。

(二)要深刻吸取连续发生事故的教训,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理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真正把安全生产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深刻吸取大连地区所属企业接连发生事故的惨痛教训,深刻剖析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要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工作落实、任务落实;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养员工树立安全意识,增强操作技能,尤其是要弘扬大庆“三老四严”、“四个一样”的精神,培育好的队伍作风,自觉主动遵章守纪;要切实加强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从强化风险辨识、严格作业许可管理、严格现场监控等方面入手,努力提升现场作业的安全管控水平;要全面分析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漏洞和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切实不断固本强基;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承包商工程项目分包准入制度并实施有效监管;要突出加强对炼化企业的监督管理,认真解决管理粗放、有章不循等突出问题。

(三)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管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各类化工企业对检维修作业安全要全面负责,并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流程和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二是要加强对检维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组织、明确责任任务、领导靠前指挥、重点加以管控。三是要制定完善、科学、安全、可靠的检维修方案,做好检维修作业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和安全监管,制定并落实好检维修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四是要指派胜任工作的企业人员组织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五是要确保作业人员全部具备相应资质、经过培训、掌握作业的范围、风险和相应的预防及控制措施。进行作业前,做好安全检修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对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要进一步确认;作业过程中要加强现场的监护和安全检查。六是要不断提高作业人员尤其是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人员的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发生异常情况要果断决策、有力处置。

(四)要强化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建设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以及“一岗双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要严把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关,强化“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加强源头管控;要创新管理模式,组织有关专家,加强对企业日常的监督检查,针对暴露出来的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认真迅速地整改解决,并严厉予以处罚;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发挥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科学严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加快事故调查处理进度,坚决纠正对事故查处拖延时间和对责任人员问责失之于宽、失之于轻、失之于软的倾向,切实通过及时、严肃、认真地查处事故,推动安全生产责任的层层落实,并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持续改进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政府的安全监管水平。

(五)要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牢牢抓住“牛鼻子”不放松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0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相关部署,坚持不懈地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工作。要充分认识不断深化“打非治违”工作的重要性,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特定和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继续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领导,保持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转包、承包和非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领域和单位实施重拳出击、重点打击、重点治理,尤其是触犯法律的,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自觉经常地开展治理纠正违章违规工作,深入持久地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排查和整改企业中存在的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责任和规章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不健全不得力、现场管理不规范甚至混乱、培训教育不到位和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细致、不扎实、不彻底等问题,坚决狠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彻底解决“三违”问题。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着力建立“打非治违”工作的长效机制。

(六)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各种事故隐患

4.变电站爆炸事故报告 篇四

2016 年 9 月 20 日 17 时 22 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在大修停车处理过程中,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装置光化工序一台 12.1 立方米粗 MDI(以下简称粗 M)缓冲罐发生爆炸,造成 4 4 人死亡、4 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2 573.62 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监总局迅速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督导事故调查,研究防范措施。姜异康书记、郭树清省长、孙立成副省长、张务锋副省长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彻查事故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省安监局立即安排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和调查工作。烟台市委、市政府及开发区工委、管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积极救治伤员,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烟台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质监局、开发区管委等部门、单位参加的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 “9.2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 6 名省市化工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检测、科学实验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烟台合成革总厂 MDI 分厂,1998 年 12 月 20 日改制成立,2001 年上市,注册资本 21.62 亿元,其中,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 50.5%,其他社会公众股份占 49.5%。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 17 号,法人代表、董事长丁建生,总裁廖增太。公司主要从事异氰酸酯、多元醇等聚氨酯全系列产品、水性涂料等功能性材料、特种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5 2005 年首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5 2015 年 年 9 9月延期换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H)WH 安许证字〔 2015 〕9 060089 号, , 有效期至 8 2018 年 年 9 9月 月 9 29 日。

(二)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基本情况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以下简称为“烟台工业园”)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总占地面积 10.6平方公里,规划投资 700 亿元。一期开发 5.3平方公里,总投

资 300 亿元,主要包括万华老厂搬迁异氰酸酯(MDI)一体化项目、环氧丙烷及丙烯酸酯一体化项目。

万华老厂搬迁异氰酸酯(MDI)一体化项目于 2009 年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核准批复《关于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老厂搬迁异氰酸酯一体化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产业〔2009〕3057 号)。2009 年 1 月取得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老厂搬迁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鲁环审〔2009〕174 号)。2012 年 2 月取得山东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鲁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2〕15 号),分别于 2013 年 1 月、2014 年 2 月取得山东省安监局对各装置的安全设施设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鲁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3〕10 号、鲁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4〕28 号),并于 2014年 7 月 18 日取得山东省安监局试生产备案意见(鲁危化备字〔2014〕32 号),试生产日期截止到 2015 年 7 月 29 日。2015 年 7 月 25 日至 26 日,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了老厂搬迁异氰酸酯一体化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事故装置及设备情况 1 1 .事故装置情况:发生事故的装置属于万华老厂搬迁异氰酸酯(以下简称 MDI)一体化项目MDI 装置中光化工序的光气化反应装置。MDI 生产装置位于万化烟台工业园的东北部,主要工序包括缩合、光化及分离工序。其中,光化工序生产工艺包括光气合成、光气化反应、尾气分解、氯苯精制和粗 MDI 提纯等单元。

光气化反应生产工艺为光气与二氨基二苯基甲烷(俗称多胺,以下简称 DAM)在溶剂氯苯中反应,生成粗 M 反应液和氯化氢。粗 M 反应液经脱光气塔、浓缩塔、氯苯脱除塔、氮气汽提塔等精制处理后得到粗 M,粗 M 经缓冲罐送分离工序。本次事故发生在粗 M 提纯单元的粗 M 缓冲罐,罐内物料为精制处理后的粗 M。2 .发生事故的粗 M M 缓冲罐基本情况 粗 M 缓冲罐为卧式储罐,尺寸φ2000×3200/4288,容积 12.1m3,材质为 S30408 不锈钢,封头和筒体公称厚度均为 10mm,罐壁采用 0.8 MPa 蒸汽伴热管伴热,设计温度 230℃,工作温度 200℃,设计压力-0.1/0.2MPa,工作压力-0.063 MPa。

该罐由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烟台万华木村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制造,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安装,陕西诚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3 .涉事阀门的基本情况 DAM 进料手动球阀为夹套球阀,系德国派润特殊阀门有限公司设计,2012 年派润特殊阀门有限公司德国 Nidderau 工厂制造,公称直径 DN100,压力等级 5MPa。该阀门于 2014 年 7月投入使用,仅在 MDI 装置光化工序开、停车过程中操作,使用频度较低。

经查,目前我国尚无夹套球阀国家标准,德国派润特殊阀门有限公司依据美国标准 API Spec 6D 进行设计、制造,美标 API Spec 6D 对阀门定位装置没有具体形式要求。阀门到货

后,万华化学集团有限公司按制度规定对阀门数量、材质、外观、尺寸、规格等进行检验,调查未发现阀门采购、检验、安装、验收环节存在问题。

事故后,该阀门设计制造厂家德国派润特殊阀门有限公司确认该阀门限位板、阀杆等设计及配置是不正确的,承诺将在以后同样应用工况中不会采用定位片设计(限位板),并决定将现有装置上错误的手柄配置更改为自身带限位功能的延长阀杆及直柄。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根据大修停车计划,2016 年 9 9 月 月 9 19 日 日 0 20 时光化工序开始降负荷,光气和 DAM 流量从开始的 38t/h 同步逐渐降低,19 日 23 时 56 分光气合成停止,光化工序不再进入光气。0 0 时 时 2 42 分DCS 操作人员张振辉电话通知缩合工序 DCS 操作人员刘文瑶停止 DAM 供料,随后关闭了 DAM管线流量调节阀(没有按操作规程规定关闭 DAM 管线上的远程开关阀)。缩合工序刘文瑶接到通知后,将 DAM 输送泵电机降频至 12%,转换至自循环模式。张振辉于 0 时 46 分 38 秒对讲机通知现场操作工安志翔关闭 DAM 管线手动切断阀,并于 0 时 46 分 41 秒通过对讲机进行了确认。

2.9 9 月 月 0 20 日 日 0 0 时 时 7 47 分,DCS 操作人员张振辉对讲机通知现场操作工安志翔开始洗涤 2#动态DAM 管线,安志翔根据操作规程打开氯苯洗涤管线上的相关手动阀门,张振辉打开 DAM 管线流量调节阀开始进行洗涤。1 1 时 时 8 28 分,张振辉对讲机通知现场操作工安志翔关闭氯苯洗涤管线上的相关手动阀门,并通过对讲机与现场人员进行确认;同时,通过 DCS 系统关闭了 DAM 管线流量调节阀,2#动态 DAM 管线洗涤结束。

3.3 3 时左右,张振辉通知现场操作工王希桐启动氯苯泵,开始系统赶光气,至 7 时左右,赶光气完毕。

4.2 12 时 时 0 20 分,DCS 操作人员李娟发现粗 M 缓冲罐输送泵出口流量低,随即通知现场操作工邵明启动备用粗 M 输送泵运转,但出口流量仍不足;当班班长张士阔等现场人员分析认为可能是过滤器堵塞,并安排对过滤器进行清理。2 12 时 时 7 37 分,DCS 操作人员李娟启动粗 M 缓冲罐前道工序的氯苯脱除塔自循环,系统不再向粗 M 缓冲罐送液;现场操作人员邵明停止粗 M 缓冲罐输送泵运转,邵明、范开力等人开始清理过滤器。清理过程中发现堵塞物与以往不同,于 13 时 20 分取粗 M 缓冲罐堵塞物送装置工艺优化中心检测,至事故发生时尚未出具检测报告。14 时,乙班人员高新春、孙栋、柳春鹏也参与过滤器清理。

5.7 17 时左右,清理粗 M M 缓冲罐入口管线过程中发现有气体冒出,现场人员怀疑可能是化学反应产生的气体,遂将粗 M M 缓冲罐侧面排液阀打开,并停止了伴热蒸汽,但排液阀中没有液体放出。针对这种情况,工序主管张晓玉等组织现场人员全部集中到装置西侧道路上商讨处置方案。7 17 时 时 20 分左右,粗 M M 缓冲罐有气体泄出的声音,光化工序主管张晓玉等部分人员立即返回现场查看情况;7 17 时 时 2 22 分粗 M M 缓冲罐发生爆炸,事故发生。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置人员立即展开现场应急处置,并向工业园区医疗中心、调度中心、消防队、安保等报警。工业园调度中心立即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公司副总裁刘博学、陈毅峰、烟台工业园生产总监白海涛以及专职消防队等各相关应急人员相继赶到现场,全力展开救援。对现场进行多次认真排查,确认现场受伤人员为 8 人,全部送往医院,其中 4 人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环境监测组对装置周边进行持续监测,事故未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8 18 时左右,陈毅峰副总裁向烟台市安监局进行了电话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后,烟台市长张永霞同志、常务副市长于爱军同志,烟台市委常委、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主任王曰义同志等领导以及市、区两级安监、公安、卫生、环保等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均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协调指挥应急处置、现场监测、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情况 到 9 月 30 日,4 名死者的善后处理工作已全部结束。4 名受伤人员得到全力救治,仍在接受治疗、逐步康复。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及对周边影响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 4 人死亡,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573.62 万元。

(二)事故对周边的破坏情况 从事故现场看,无危险化学品液体和气体泄漏,未发生火灾,企业环境监测组和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对事故周边区域进行了环境检测,未检出污染物,事故未造成次生灾害。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M DAM 管线进料手动球阀限位板损坏导致阀门未关严,且仪表操作人员没有按操作规程将M DAM 管线远程开关阀关闭,造成 M DAM 误入反应系统,与系统中粗 M M 反应生成缩聚脲和缩二脲。缩聚脲和缩二脲进入粗 M M 缓冲罐,在高温(200 ℃)下催化粗 M M 自聚反应,生成碳化二亚胺(CDI)和二氧化碳(CO2)。粗 M M 自聚产生的高粘度聚合物以及脲类物质将粗 M M 缓冲罐出料口、进料口、两根压力平衡管堵塞。随着聚合反应的持续发生,粗 M M 缓冲罐内 2 CO2 量不断 增多,压力逐渐升高,最终超压爆炸。

其中,M DAM 管线进料手动球阀存在设计及配置缺陷、限位板损坏,致使 M DAM 误入系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该阀门为德国派润(PERRIN)特殊阀门有限公司生产,从投入使用至今开关次数不超过 10 次。当时尽管现场操作人员已按指令关闭阀门,但实际上该阀门球体未处于完全关闭状态;事故后现场勘察发现该阀门的限位板已损坏,调查确认该阀门限

位板、阀杆的设计及配置是不正确的,是造成限位板损坏的主要原因,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没有明显失误。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工艺管理不到位。操作规程中规定停车时应关闭远程切断阀,但实际操作中将远程切断阀作为紧急切断阀使用,停车操作时仅关闭流量调节阀和现场手动切断阀; 当班班长、工序主管、工艺工程师、装置经理等各级管理人员均未纠正仪表操作工未按操作规程关闭远程切断阀的行为。

2.生产异常情况处置不得当。操作人员及生产管理人员均 未能及时发现系统温度、液位、流量等参数异常;在对粗 M M 缓冲罐异常情况处置过程中,现场人员发现本次异常与以往不同,未意识到可能存在的风险,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3.不了解脲类物质对 I MDI 缩聚的催化机理。本次事故之前,事故单位 未对脲类物质对 I MDI 缩聚的催化机理进行过科学研究,各级人员均不知道相关反应机理,无法预见 M DAM 误入系统导致脲类催化 I MDI 自聚反应引发的严重后果。

企业相关人员无法预见脲类催化 I MDI 自聚反应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主要原因。事故罐中的粗 M 不燃不爆无毒,能发生少量自聚,自聚是非常轻微的。

本次事故之前,关于脲类物质对 I MDI 缩聚的催化机理,国内外资料文献均未见有关报道,国内外也无类似事故。本次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委托国家聚氨酯技术研究中心对粗 M 自聚反应机理进行了深入反复的科学实验,实验证明 DAM 与 MDI 反应生成缩聚脲类物质,脲类物质和 MDI 反应生成缩二脲类物质,脲基对 MDI 缩聚具有催化作用,温度越高催化作用越明显。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20”爆炸事故是 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1.张晓玉,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 光化工序主管,组织员工进行异常情况处置过程中,未能预见事故风险,采取措施不当,对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相应责任追究的人员 2.张振辉,光化工序丁班仪表操作工,进行 DAM 停止供料操作时,未按规定关闭 DAM 进料管线上的远程切断阀;未及时发现并报告反应器温度、氯苯流量等参数异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企业解除其劳动合同,予以开除。

3.刘国良,光化工序丁班班长,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仪表操作工违规操作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分析系统参数异常等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企业给予其留厂察看处分。

4.赵渝洋,光化工序工艺工程师,协助工序主管管理工艺操作,在班期间未及时纠正仪表操作工违规操作行为,也未及时发现系统中参数异常的情况;对系统赶光气过程中,尾气分解系统温度没有明显上升、怀疑系统光气不多的情况,没有及时进行深入分析,对工序工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企业给予其降级处分。

5.张士阔,光化工序甲班班长,在组织过滤器堵塞情况处置过程中,未及时报告异常情况与以往不同的现象,未能预见到异常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组织处置措施不当。

建议企业给予其记过处分。

6.高新春,光化工序乙班班长,20 日 14 时 30 分左右上班,在参与过滤器堵塞情况处置过程中,未及时报告异常情况与以往不同的现象,未能预见到异常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组织处置措施不当。

建议企业给予其记过处分。

7.曹鹏尚,中共党员,I MDI 装置经理,负责 MDI 装置全面工作,事发当天工业园的带班领导,对本装置仪表操作工违规进行停止供料操作的问题失察;本次事故中,作为带班领导,未及时发现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并组织人员深入分析异常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8.白海涛,中共党员,烟台工业园生产总监兼生产管理部经理,协助生产副指挥统筹管理工业园生产运营工作,对工艺纪律不落实、生产系统异常处置不得当等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企业给予其降级处分。

9.陈 毅峰,中共党员,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烟台工业园指挥部副指挥,分管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烟台工业园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公司生产运营管理中心和 HSE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企业给予其记过处分。

10.刘博学,中共党员,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烟台工业园指挥部指挥,主持烟台工业园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企业给予其警告处分。

(三)行政处罚建议:

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 由烟台市安监局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廖增太处上一年收入 40% 的罚款。

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 由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 0 80 万元罚款。

3.德国派润特殊阀门有限公司设计制造的 DAM 进料手动球阀设计及配置是不正确的,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建议由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追诉民事赔偿。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责令停产整顿,全面排查整治隐患。事故发生后,已经 暂扣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 I MDI 生产系统全线停产整顿,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每道工序、逐台设备进行排查,确保排查率 100%,隐患整改率 100%。排查整治后,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二)严格工艺纪律管理。进一步细化各工艺操作规程,要细化停车(退料)操作上下游工序的相互衔接,明确操作步骤、时间、流量、液位、温度、压力等工艺控制指标并严格落实确认制度;编制开停车方案、标准操作程序(SOP)时,应进一步细化操作步骤,严禁违反或简化操作。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重要和风险高的操作要实行确认制;加强工艺纪律检查,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三)加强异常情况和开停车作业管理。进一步修订生产异常应急处置操作法,慎重对待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当工艺参数出现偏离时必须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保证工艺参数不超出安全限值;设备、设施等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有关管理人员,协调有关岗位及时处理。同时,要严格开停车作业管理,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开停车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强化风险排查和管控,及时消除各类隐患。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明确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制订详细开停车(退料)方案,开停车方案应经万华工业园分管工艺、技术部门和领导审批。制定开停车异常情况处置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异常情况辨识、报告、分析、研判、处置管理。

对特殊异常情况,特别是以往未发生过的异常情况在进行认真分析研判的同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直至公司分管领导。

(四)加强阀门等安全部件的全程管理,提高生产工艺、设备本质安全水平。从选择供应商、采购、验收入库、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等全过程,加强阀门等部件的安全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使用中,对于一条管线的多个阀门要明确开关顺序,建立实行重要阀门开关确认制度,确保规范操作。进一步提高生产工艺自动化控制水平,减少生产过程中的人为操作,特别是提高停车(退料)过程联锁控制水平,减少人为操作失误;建议在氯苯清洗管线设置独立流量计。

(五)进一步加强 I MDI 生产的反应机理研究。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进一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各反应机理的研究,尤其是针对 MDI 自身缩聚反应的特性,研究造成 MDI 自身缩聚反应的各种反应条件,以及对缩聚反应可能具有催化作用的物质和物质产生来源,将有关研究结果纳入生产技术文件中,进一步优化工艺参数和操作规程,采取可靠措施确保工艺安全。

(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市区两级政府(管委)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强化化工企业开停车管理。

同时,按要求加快推进风险管理体系和隐患排查体系“两个体系”建设,督导企业全面深入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减少或杜绝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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