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患者及知情同意书

2024-08-13

住院患者及知情同意书(精选8篇)

1.住院患者及知情同意书 篇一

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范例

尊敬的XX患者

欢迎您来我院住院治疗,为了医患更好的合作,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特将住院有关事项告诉您,请认真阅读和理解。

一 患者权利

您想有患病后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的权利。您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会得到尊重,您有对医生服务和不同治疗方案有选择权,有权利从医生处获知有关自己的病情,医生的诊断,病情的发展,为您制定的治疗计划以及预后情形,包括治疗中的常见问题及其他可行的治疗方法的权利。您的隐私将得到保护,您对我们的工作有监督权和出院后需要是复印您的客观病例的权利。

二患者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制度和规定;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缴纳医疗费用;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影响医务人员如实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误治或病情恶化等损害时,将由患者承担责任。

三医疗服务

我们将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履行医师职责,向您及家属如实报告病情,按照医疗操作规范和常规,精心积极治疗和抢救;不出具虚假医疗证明;发现传染疫情和涉嫌刑事伤害或非正常死亡,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因病情需要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以及施行实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时,会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必要时需要家属签字。

四风险共担

疾病风险:疾病是千变万化的,病情恶化,治疗不效,合并症加重,并发症出现,医疗意外等风险可随时发生,有的是可以预见的,有的是不能预见,有的是难以预见也难以预防,这是患有疾病本身可产生的风险。

医疗风险:由于医务人员没有按照医疗规范和常规操作,发生过错导致疾病的不良后果或者损害,医院要承担风险。

五短暂离院

住院期间请您不要离开医院,以免发生意外和不安全事件。您需要外出离院,应征得医务人员同意,并签署《短暂离院声明书》。如擅自外出,我们将第一时间联系您,并立即通知您的家属,如果联系不上我们将立即报警,后果按自动出院办理。外出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情将由患者及家属承担。

六您的委员托书

我的委托如下:本人住院期间,因为疾病原因不能表达意愿,不能有效配合医务人员时,委托XXXX为我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委托人住院期间与医院就知情告知,诊断,治疗,医疗风险和费用承担等问题,发表选择和决定性意见,签署各种法律文件和办理各种医院相关手续。

七生活护理责任

您属于一 二 三级护理级别的疾病,请您留下家属XX名,负责您住院期间的护理,24小时陪伴负责您的起居,她要密切监护您防止滑倒,跌倒,噎食,外伤,坠床,外出等,并注意心理变化,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这些责任是有家属承担。按照现有法律和医疗规范,医院负责的是医疗照护,生活照护和人身监护有您的家人负责。

八医院制度

为了让您更多地了解医院情况,我们特将医院制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一并给您,请您认真阅读和理解,积极配合我们的医疗工作,使您尽快地康复。各项制度(略)

九请您监督

我们的医疗服务工作接受您的监督,发现医务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的事情,请您向医院举报。电话:

十关于医疗异议的解决

限于目前医疗技术的发展现状,虽然医生尽了最大的努力,还有许多疾病不能治愈,许多医疗问题不能解决。因此,不论治疗结果如何,请相信和理解医院的善意治疗,如有异议应按正常途径协商或者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不得聚众闹事,围攻医务人员或妨碍医院的正常秩序,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本知情同意书(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患方:对于上述协议内容,我已详细阅读,对该告知同意并遵守,如有违背,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患者及家属签字:年月日时医方:医院科室签字:年月日附:

短暂离院声明书

医院XXXX科:

因个人事务需在年月日分至年月日分离开贵科。

我在签署贵院住院知情同意书中:”住院期间不要离开医院”的条款后,声明如下:本人离院后发生的一切事件和责任由本人承担,与贵院无关;并且愿承担离院期间应负担的住院费用;和医保与商业保险不予报销的相关费用。

其他说明:

声明人签字:年月日

返回医院时间年月日分

2.住院患者及知情同意书 篇二

古希腊时代, 在决定医疗过程中患者是无权参与的, 希波克拉底在“誓言”中提出:“进行治疗时, 必须让患者不知何事而冷静处理, 不可给予患者不安”。在中世纪, 医师开始与患者对话, 但仅是给予安慰和希望, 医师仍有绝对的权威和支配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 纳粹医师强迫受试者接受不人道的人体实验, 其手段的残忍程度令人发指、触目惊心。知情同意这个概念来源于对这一做法的否定, 是医学伦理学发展的产物。纽伦堡审判后, 知情同意逐渐成为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中最受人关注的伦理学问题之一, 并逐渐导入医患关系和临床医疗领域。1914年美国纽约上诉法院的一个判例当中, 当时著名的大法官Cardozo提出:“每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有权决定 (别人) 可对他的身体做什么。”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在1957年对Salgo诉Leland Stanford Jr., University Bard of Trustees案件的审理中, 首次使用了知情同意的概念, 正式确立了知情同意权的理论, 接着在1960年的判决中对该权利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充实, 此后又经过一些判例的补充, 于20世纪70年代作为一个比较成熟的法理得以成立。

1973年美国医院联合会通过《病人权利法案》, 1974年美国卫生、教育、福利部以法律形式颁布的《病人权利》, 这两项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病人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德国在1979年7月29日联邦宪法法院一判决中就指出, 必须取得患者对医师作出的全部诊断的、预防的以及治愈的措施的有效同意, 这是法的要求。

二、知情同意权的定义

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定义, 并没有得到学术界的统一和确切的说法, 下面介绍当前中国学术界对其定义的几种不同观点:

一是拆分说: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分为知情权和同意权, 或者说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

二是狭义说: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仅限于手术和有创的的特殊检查这两方面, 医方就应做手术和特殊检查的治疗方法、风险和益处予以说明, 患者作出是否同意该项手术和特殊检查的意思表示。

三是广义说: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不仅应该体现在医疗方案中, 而且应该包括与患者就医有关的其他事项。只是不同学者对于上述其他事项覆盖的广度不同, 包括医师身份、病情诊断、医疗方案、检查项目、治疗效果、医疗费用和隐私权等。

患者的同意是以医生的告知为前提, 以知情为基础的, 没有知情则没有同意, 二者之间是相互衔接顺理成章的, 不能单独存在, 故区分说不能成立;医疗体制的发展决定了就医不单单局限于手术和有创的特殊检查这两方面, 还应包括生命健康权、隐私权等诸多的人身权利, 狭义说太过于片面, 故也不认同狭义说;医疗活动过程中, 患者可以了解相关的医疗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医院和医生的基本概况、医方的诊断结果、将要进行的检查项目、采取的治疗方法、方法的优劣和风险及可供选择的代替方法等。患者在理解上述信息的基础上, 最终自主决定是否使用上述检查和治疗。广义说涵盖了患者的更多权利, 更能有效地保护患者的利益, 故赞成此种说法。

三、知情同意权的落实

(一) 在中国知情同意权落实困难的原因

1. 医方的因素。

与传统观念的冲突。长期以来, 医学伦理学的模式一直是以医生为中心、医学职业为主导, 是家长主义的, 最近才转变为在医疗实践和科学研究中以病人为中心、以病人的同意为主导。

法律意识不强。因在日常的工作中, 只注重对医务人员业务的培训和考核, 却忽视了对医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使许多医务人员几乎不知道自己在医疗过程中的许多行为应当受法律的约束, 不知自己有告知的义务。

思想认识不足。很多医务人员认为, 把“以病人为中心”的要求仅仅理解为一种宣传的需要, 是医德医风建设的一种表面形式。加之医疗活动的特殊性, 使他们对患者权利的认识非常淡漠。

医生工作负荷过重。有时, 由于患者病情危重, 时间紧迫急于抢救或正在术中, 未按正常程序履行告知, 出现异常情况而导致纠纷。

医疗行业的风气。医疗体制越来越趋于完善, 但不能完全控制其中的腐败行为。大处方、重复检查、药品回扣等医疗行为的暗箱操作已经成为社会上公开的秘密。当患者认为自己被医生所蒙骗时, 就会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与医方对簿公堂。

2. 患者的因素。

维权意识淡薄。虽然普及法律的工作在不断的努力当中, 但是中国人口素质偏低仍是不争的事实, 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医疗过程中, 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不知道自己被侵犯了合法权益。

患者对医学的专业性的认知能力有限。医学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极强的学科, 不仅患者甚至于不同医学领域的医生对其他领域的医学知识也是一知半解。此外, 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 人口的素质比较低, 特别是在医患关系比较紧张的前提下, 这种情况尤为明显。

3.医疗过程中客观原因的存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规定了“知情同意权”, 既没有规定“知情同意权”的等级, 也没有规定“知情同意”的法定形式。此外, 医疗机构不可能对每一个医疗环节进行“知情同意”的实施。如护士对患者的注射, 不能每一次都要求患者进行签字认可。

医疗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技术风格, 及患者自身的心理素质、性格, 对疾病的认识上的差异都不同程度地限制和约束具体的医疗过程, 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医疗的效果及患者的知情权的实现。

(二) 如何落实知情同意权

医疗纠纷日益增多, 是不争的现实。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病人方面的, 又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方面的。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 与病人及其家属缺乏沟通, 未能真正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未尽到真正的说明义务, 是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

1.医方需作出的改变。思想观念的转变。要从思想上改变对患者权利的认识观念, 加强相关法律的学习和领会, 切实在理念上形成尊重患者权利的职业习惯。所有医生应熟知有关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法规, 只有了解相关法规, 才能运用法规来保护自己和患者, 医护人员如能正确理解知情同意, 并真正的贯彻落实, 不仅提高医疗效果, 减少医疗事故、纠纷的发生, 还体现了对患者的尊重。从思想上改变对患者权利的认识观念是医方首先要改变的。

注意沟通方法。希波克拉底曾经说过, “医生有两样东西能治病, 一是药物, 二是语言”。医生在履行告知义务时, 要讲究语言艺术, 注意说话的语气和方式。医生应设身处地地替患者着想, 也要给予患者适当的鼓励和信心, 让患者体会到医生的行为最终是为了自己的身心健康和根本利益, 达成医患共识。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 需要依赖医务人员充分履行告之义务。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说明医疗行为的内容、性质、风险等事项, 并取得患者的同意。医方在履行告知义务时, 应当尽可能书面化。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履行告知义务—医患纠纷下降—医患关系改善, 已被中外医疗实践证实为一种定律。

2. 患方需作出的改变。

要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在中国, 多数农村人口文化素质不是很高, 对医学知识理解能力低, 他们患病后是很难做到知情的, 在选择治疗方案时往往被动地听从医生的指令。事实上, 很多在手术协议书上签过字的病人家属认为他们的行为是无奈的。医学是一门很专业化的学问, 对于非专业人员来说, 他们很难由此了解病情的实质状况, 一定的文化基础和理解能力是必要的, 这是患方知情的主观条件。

必要的法律知识。相对于医方来说, 使患方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 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似乎更为难上加难。再难也要想尽一切办法使患方获得相关法律知识 (如派相关的法律人员进入医院进行普法教育) , 如果患方甚至不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 从何谈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出现医疗纠纷时便没有措施保护自己。

患者的充分配合。患者应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 知道这些制度是为了保证医院有良好的医疗秩序和休养环境, 每个患者都要自觉遵守。患者还应知道各种检查和手术的目的及配合方法, 并积极配合医方, 以保证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

3. 其他方面应作出的改变。

社会舆论。针对中国患者总体文化水平较低, 医学知识缺乏的现状, 社会可以开展广泛的医学科普宣传活动。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媒体, 可通过公共媒体进行常规医学知识系统宣传, 或通过宣传手册和影音资料使前来就诊的病人或其亲属都能获得自己想了解的医学知识, 多宣传国家法规及医学科普知识, 让患者了解医学的特殊性、复杂性、高风险性, 从而对医生职业的艰辛、繁重和高风险性给予充分了解, 继而理解和包容医生的某些行为和做法, 从根本上化解医患矛盾。

医学院校。目前中国的医学院校教育中, 缺乏与医学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 因而年轻医师并不懂法, 从根本上就不懂得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利。医学生只有善于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不断求进创新, 才能充满信心应对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才能尊重病人的自我选择权, 做到运用法律知识在未来的医疗活动中从容依法行医。

医院。医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师履行知情同意原则的管理与调控, 经常了解情况, 发现问题, 协助医师处理某些特发案例。医院可以制定医师是否尽告知义务的院内标准, 在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作为院内讨论定性标准之一, 一旦出现医疗纠纷, 则可根据标准判断医师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 从而找出医疗纠纷的根本原因。

4.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

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作用甚是关键。当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能够为患者提供更多的便利和选择时, 病人的知情同意权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落实。因此, 中国制定知情同意权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当然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由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最终决定的。知情同意权制度须依据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来设计, 并最终以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

中国现在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可分为三种, 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践中不难发现, 中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三:一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完整性, 相当一部分人仍没有基本的医疗保障, 没有被三种基本的医疗保险覆盖。二是没有体现社会公平性, 同样是中国的公民, 所享有的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不一样。三是医疗保险报销的比例太低, 不能满足人们的医疗需求, 对于多数家庭来说治病仍是很严重的负担。

近年来, 中国国民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展, 国民生产总值不断提高, 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 再加上医疗水平的保证, 使中国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制度成为可能。尽快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全民免费医保制度, 并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使每个中国人都有病可医, 而不必担心金钱的问题是大势所趋。只有保证了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和公平性, 并且在实践中确保保险制度的实施, 才能贯彻落实知情同意权。从而落实科学发展观, 减少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5. 知情同意权法律法规的完善。

从法律渊源分析, 宪法中既没有知情同意的提法, 也没有生命健康权的提法。中国《民法通则》中有“人身权、生命健康权”的提法。《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符合生命健康权的基本精神, 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此基础上, 中国医疗行业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法为前提出台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等,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保障医疗安全, 促进医学技术的发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详细规定了知情同意权。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 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治疗, 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 “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做出必要的解释,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 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家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及时解答其咨询, 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 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 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 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 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 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

上述法律法规的这些条例在内容上基本确立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司法实践中, 法院也会依据这些相关的法律条例对患方知情同意权受侵害的案件进行审理,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已受到法律界认可。但是《执业医师》与《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中,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方面则未有明确相关规定。虽然目前有多家医院建议发布《履行知情同意原则的指导意见》并在各个医院实施, 但尚未得到国家层面的承认, 在实施中难免会遇到困难。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对关于知情同意权的具体法律法规提升到国家层面的高度, 使得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国家强制力, 促进和谐的医患关系。

结论:知情同意权作为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涉及到人类最根本的问题:对生命的尊重和人格尊严。中国文化的丰富内涵及其坚固性使得知情同意权在中国的认知和落实中产生了许多问题, 其具体的落实措施和标准还需要长时间的磨合与调适。要想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 加快患者权利立法势在必行。在加快立法的同时, 也要加强道德建设, 应该把“依法治医”和“以德治医”结合起来, 促进和谐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 尽到法律工作者和医务人员应尽义务。

摘要:医患关系是医疗活动中最重要的人际关系,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医疗活动中最基本的条件, 而知情同意权又是医患关系中最根本、最核心的权利。近年来, 中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公民法律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 由知情同意权而引起的医疗纠纷逐年增加, 如何贯彻落实知情同意权, 更好地保证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 是目前法学界和医学界热点的话题之一。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 找出知情同意权难以落实的原因, 实施对策, 保障和谐的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 是法律工作者和医务人员艰巨的任务。

3.住院患者及知情同意书 篇三

【关键词】知情同意权;代理行使;法律对策

一、知情同意权

1.知情同意权各种学说

有学者认为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知悉病情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医疗方案的权利,其体现的是患者的一种自由选择权,应当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也有学者认为知情同意权是指医师在对患者进行手术等医疗行为时,首先要有针对性地向患者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就其有关风险和其他可以考虑的措施作出详细的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取得患者的同意的权利。

2.知情同意权的主体界定

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指具备同意能力的患者。但是同意能力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可能包括具备认知能力的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更多的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知情权是前提和基础,是必要条件,医生必须充分告知,患者在充分知情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知情同意强调的是获得同意的过程,而不仅仅是用书面签字等形式获得同意。

3.知情同意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关系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在医疗实践中,患者对自身生命健康的关注是其享有知情同意权的基础,反过来知情同意权的享有是对其自身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代理行使的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

1.医生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明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只要出现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就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就由医生依据其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根据一项针对中国501名癌症患者的调查表明,73%的患者希望医生告诉他们癌症的诊断和相关信息,尽管这是坏消息;24%的患者认为是否将病情告诉患者本人应视患者的心理状态、社会背景来决定;仅有3%的患者不希望被告知病情。虽然这些被调查对象经过了一定的接受期,对于他们的意见并非能完全代表当时情形下的想法,可是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也说明了当涉及生命健康问题时,多数人还是希望能够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

2.近亲属的代理资格及顺序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近亲属在特殊情形下有代理行使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权利,但是有关代理人资格、代理事项以及代理权限都无具体规定。根据民法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可以确定,但是侵权责任法中近亲属代理行使权利的顺序如何确定,近亲属之间对代理事项产生争议时如何处理没有详细的规定,实践操作中存在难题。

3.近亲属代理行使患者知情同意权侵犯患者利益的救济途径不明

在知情同意权代理行使过程中,近亲属可能无法代表患者的真实意愿,如宗教信仰、文化水平、社会阅历、自我认知、对医生的信任度等原因导致代理出现偏差。另外在近亲属代理行使权利时主观恶意的情形也有可能出现。近亲属如果不是出于患者权益最大化的出发点,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尤其是满足私人欲望,那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不但无法保护患者利益,恰恰相反会损害患者利益,而救济途径却并不明朗。

三、完善患者知情同意权代理行使的法律对策

1.以列举式条款和兜底性条款相结合指导医生自由裁量权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在现实中有很多,无法一一通过法律条文进行明确,但是可以通过总结分类进行有代表性的列举,最后以兜底性条款作补充,这样相对明确了代理范围,更加规范了医生的自由裁量权。

2.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

长期的生物医学模式以及传统的义务论伦理观使医务人员的认识仍保有单向责任的印记,即过多强调医生对病人的责任,忽略了病人的权利要求。医务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一方面可以增强法律素养,对权利义务有正确的认知,才能正确指导自身在临床实践中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另一方面还可以对代理行使患者知情同意权进行正确判断从而进行干预,确保患者利益最大化。

3.明确代理事项及代理顺序

对于一般事项,诸如常规检查、用药等普通事项,近亲属可以代理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于近亲属的代理顺序要进行明确,避免具有代理权的近亲属意见不一致时无法执行的情形。按照前面所述,笔者同意近亲属范围适用民法规定,那么同时也可以适用民法规定中的顺序。前位自动排斥后位,或者有多个近亲属时,以多数人意见为准。

参考文献:

[1]张宝珠,李泽平,朱士俊.医院落实“知情权”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0,7(4):68-70

[2]赵西巨.知情同意:要素构成与过程优化[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18(3):13-17

[3]袁雪,李娜.患者知情同意权代理行使的法律思考[J].医学与哲学,2013,34(1A):63-64

作者简介:

4.住院知情同意书 篇四

住院治疗知情同意书

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历):年月日 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街

道(乡、镇)社区(村)号

诊断:

知情同意书签字人姓名:与患者关系:患者本人 监护人亲属知情同意书签字人现住址:省联系电话:

本人(代表患者)同意下列事项:

①经县级及以上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明确诊断患有重性精神疾病,当年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重性精神病管理治疗网络管理。

②急性期住院治疗为病情不稳定患者,指危险性评估为3-5级,或精神病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出现暴力、自杀自伤等危险行为,以及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

③ 服从县区项目办的安排,到定点医院住院。住院周期为30天内,如病情需要,经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患者所属统筹地区医保办批准,可延长至45天。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入院时预付750元)。

以上《昆明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康复救助工作住院治疗知情同意书》内容,本人已仔

细阅读并理解,获得了充分的知情同意权。本人申请住院治疗,并签字。

5.患者入院知情同意书[模版] 篇五

住院病人知情同意书

尊敬的病员及亲属:

感谢您对我院的信任。您所住的科室是,主任是,护士长是,主管医师是,主管护士是。

为了使您得到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医患双方以相互尊重为前提,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为此,特制定住院病人知情同意书,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一、您(患者)和亲属的权利和义务:

1、您和亲属有对病情和医护人员采取的治疗方案知情同意的权利和对医疗服务提出意见和得到答复的权利;请您以委托书形式委托亲属作为您住院期间的合法代理人。

2、您和亲属有要求医护人员保守个人隐私的权利;当病情不宜告知患者本人时,亲属应当提前告知医护人员。

3、您和亲属有要求医院解释所付医疗费的权利;当您属于医保、农村合作医疗、商业保险等非自费医疗时,请按“医保(参合)须知”执行。

4、您享有医务人员按照诊疗护理常规进行医疗、护理的权利;有中止治疗、转院治疗或请求外院专家会诊的权利,但应当提前告知医护人员并签字确认;当您(或合法代理人)拒绝签字时,医护人员有权通知出院。

5、您和亲属有服从治疗,遵从医嘱的义务;禁止服用自带药物,否则不良后果自负。

6、请您和亲属尊重医务人员的权利,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不得要求医师开具假病历、假证明和加开与您的病情无关的药物。

7、医院实行预付费制度,请您和亲属按时交纳医药费用,按期结账出院。当您的医疗费用不足时,医院信息系统将无法记账取药。为避免耽误治疗,请注意查询您的住院押金余额。除抢救以外,拒绝交纳住院费者,医务人员有权通知出院。

8、请您和亲属不要进入诊治场所(护士站、治疗室等);不得擅自翻阅、涂改、窃取病历。

9、在您住院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医院,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医师批准,并签署请假条,并于当晚9点之前返回病房销假;禁止在外留宿;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0、请您保管好您的物品和钱财,防止失窃,一旦丢失,后果自负;请爱护公物,不要使用电炉、电热杯(被)、酒精炉等,以免发生火灾或电击,否则一切后果自负;请服从科室管理,病区内严禁吸烟,不要乱堆物品,生活垃圾请倒入垃圾桶内,保持病房的整洁卫生;禁止向窗外探出身体,以免意外;陪属应预防患者坠床、滑倒等危险。

二、医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条例》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2、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三、医患双方应严格行使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如有分歧,可按以下原则解决:

1、如您对本院医疗服务中有不满意之处,应当及时与所在科室主管医护人员或科主

任沟通,他们有义务对您反映的问题做出答复;如果您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到医院职能部门如医务科、护理部、行风办公室等反映,我们将重视您的投诉并尽早予以答复。

2、当您和亲属有违背承诺的行为,医院或有关部门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医院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处理。

3、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如发生医患纠纷,您可以采取与医院协商、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任何伤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以及影响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医院都将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四、医保(参合)须知:

1、医保(参合)患者在应在入院48小时内,持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医疗保险证》(合作医疗证)到本院的医保办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登记后妥善保管。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自登记之日起按新入院对待,之前发生的住院费用作出院结算处理,不予补偿。

2、医保(参合)患者出院后,应在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后的当日(节假日除外)及时持原始住院发票、费用明细单、医疗保险证(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到本院医保办办理费用补偿手续。属住院分娩的还需要提交有效的准生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3、如医保(参合)患者已经参加了商业保险,无法提交原始住院发票,可持住院发票复印件办理补偿,但需要收存原始票据的保险公司在原始票据复印件背面加盖专用章,注明“原件留存于××保险公司”字样,并由办理人员负责签字、留取联系电话。

4、医保(参合)患者享有医保(合作医疗)范围外费用的签字知情权。医师因病人病情需要使用超过规定范围的药品及诊疗项目时,应事先征得医保(参合)患者或合法代理人同意并签字。否则医保(参合)患者有权拒付相关费用。

5、医保(参合)患者如因病情特殊需要转诊治疗,具体手续请咨询本院医保办。

五、复印病历:

1、患者出院7天后,可到本院病案室申请复印病历资料,复印病历时除提供患者相关住院证明(门诊病历、住院发票)外,必须出具以下原始证件:

①复印本人病历资料,须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 ②复印他人病历资料,须出具患者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③家长复印其小于18岁子女的病历资料,须出具家长身份证和户口薄;

④死亡患者近亲属复印病历资料,须出具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身份证、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如户口薄、结婚证等);

⑤患者住院期间需要复印病历资料的,应请示医务科批准,由本院医护人员携带病案,到病案室按照有关规定复印。

2、查阅、咨询、复印病案按规定收取病案资料查询费和复印工本费。复印的病案资料加盖“烟台市烟台山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谢谢您的合作,祝您早日康复!

咨询电话:医保办—2268204病案室—2267941医务科—2268222

患者签字:委托人(或亲属)签字:

主管医师签字:护士长签字:

6.住院患者及知情同意书 篇六

尊敬的患者:

您好!您将作为 临床试验的一名受试者,本项临床试验将有 人次参加。为了确保本次试验顺利进行并充分保障您的权益,在您同意参加之前,您需要清楚知道以下相关信息:

一、开展临床试验的介绍

临床试验。

二、研究性质和目的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与传统治疗效果进行对比,评价 实验性临床医疗的疗效及和安全性。

三、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临床试验由于同时使用传统治疗,医生的任何判断可以依据对照治疗进行。本临床试验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医院将根据损害程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四、受益

凡参加验证的患者由临床经验丰富的医生为您检查、治疗,对您的疑问进行解答,为您提供及时、周到的医疗服务。为了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我们制定了详细的临床试验方案,并已通过医院伦理委员会审议批准,我们将严格按照方案实施临床试验。

五、自愿参加与退出

试验前请您对本次临床试验做详细的了解,医院和医生有义务向您提供与该临床试验有关的信息资料,为您解释您所关心的问题,然后由您自愿决定是否参与临床试验治疗,您有权在验证的任何阶段退出,中途退出、随访不会影响对您的常规治疗。

六、保密责任

本次试验所取得的结果与资料归临床验证项目的实施者及医疗机构所有并无偿使用,但您的合法权益不会因为本项研究而受到侵犯,您的个人资料由我院保密。我院伦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者可以查阅您的资料,但是都不得对外披露其内容。除非法律需要,您的身份不会被泄露。研究结果将在不泄露您的身份的前提下因科学目的而发表。本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医生和受试者各一份。鼎湖区人民医院主要研究者: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如果您已充分理解并同意上述内容,请在本知情同意书右下方签字确认。

作为本次临床验证的研究者,我已经详细向您告知了上述内容。

研究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医生已充分向本人介绍了本验证的目的、方法等内容,也充分告知了本人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并对本人询问的所有问题也给予了圆满的答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实验性临床医疗,并积极配合医生完成本项验证工作。

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名:(关系)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科别: 住院号:

7.住院患者及知情同意书 篇七

1. 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含义

在美国司法判例中逐渐形成知情同意规则, 立法则肇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法典》, 1规定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核心是使患者在知情基础上自主选择, 赋予医方相应的告知义务也就是其内在要求, 以达到维护患者利益, 改变其相对弱势地位的目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其在接受诊疗过程中享有的上述权利。他们虽然是医疗机构特殊的诊疗对象, 但与其他疾病患者一样享有知情同意权, 维护精神疾病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尊重人格尊严的体现。

2. 我国相关立法情况

我国知情同意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 散见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中。《侵权责任法》从防止侵权的角度明确提出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 重申了患者“知情同意权”这一法定权利。2013年5月实施的《精神卫生法》第37、39、40、43条均涉及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障。遗憾的是, 该法的颁布实施虽填补了我国专项立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空缺, 但仍存在很多不足。如:对精神疾病患者不区分病情程度强行剥夺自主权、医生的强制干涉、监护人对治疗的任意决定等亟需解决。

二、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现状调查分析

1. 调查对象和方法

为了解目前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的现状, 笔者对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精神科展开调查, 本调查首先针对患方和医护方分别拟定调查问卷, 内容涉及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了解程度、权利的归属、目的、实施方式、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及对该行为的认识及与之相关的精神科特殊事项等。

2. 调查结论

调查结果包括:医患双方对知情同意权的了解程度的差异和医患双方对知情同意权的归属的认识差异等几个方面。在部分题目上, 双方的回答具有趋势上的一致性。如权利的目的, 认为知情同意权的最重要的目的是“患方有权知道诊断和病情”, 患方持这一观点的约占84%, 医护方约占83%。关于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应该以何种方式实施知情同意, 患方54%的人认为应“口头及书面告知”, 医护方89%的人认为应口头及书面告知患者有关事项。书面告知时, 知情同意书是极具代表性的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文件, 受调查的患方人员中, 26%表示签署过, 并完全理解文件具体内容, 24%的患者或监护人表示签署过, 并基本理解文件具体内容, 而有34%的患者或监护人表示签署过但不理解文件具体内容, 还有16%的患者或监护人表示根本没有签署过。对这个问题, 医护方的调查结果显示:约有63%左右的医护人员让患者或家属 (或监护人) 签署过知情同意书并详细说明文件具体内容, 29%左右的医护人员在让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对该文件具体内容做了简要说明。

在有关知情同意书的题目上存在很大差异, 如患方有64%的人认为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行为最重要的是“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护方人员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是:约51%的人认为最直接的是“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剩余约49%的人则认为是“减少医患纠纷的有效方式”。在“您认为家属 (或监护人) 或受委托人的知情同意能否代替患者的知情同意?”问题上, 患方有42%的人认为“对于意识不清醒的患者, 能够代替”, 医护方大多数人认为“对于意识不清醒的患者, 能够代替”, 比例约占80%。

总体上看, 医护方对知情同意权的了解程度高于患方, 但比例偏低, 精神科医护人员对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了解程度还有待提高。医患双方在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认识不尽相同, 甚至差异巨大。有些认识甚至有悖于患者知情同意权初衷, 比如在精神科医疗过程中签署知情同意书到底该由谁签, 签字的法律效力如何等问题, 医护双方的认识多倾向于自己主观感觉, 对这些问题在法律上的规定模糊不清甚至一无所知。

三、精神疾病患者实施知情同意的特殊性分析

1. 精神疾病患者群体的特殊性

精神疾病患者目前在我国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群体, 主要分为轻型精神疾病和重型精神疾病两个亚型。轻型精神疾病是诸如抑郁症、焦虑症、强迫症、恐怖症等一类的精神障碍。重型精神疾病是如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等表现为严重的精神障碍的疾病。精神疾病患者的特殊性还表现在其知、情、意、行等均可出现明显而持久的异常改变, 他们大多被社会一般人所鄙夷。

2. 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主体的特殊性

⑴从法理上讲, 重型精神病患者知情同意的主体。应为患者本人, 由于重型精神疾病患者自知力和自控能力的异常, 重型精神疾病患者对其自身行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的, 医务人员在收治时, 其知情同意往往转给其家属或监护人实施, 这样的做法符合《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无论法律还是伦理都被认为是无可非议的。

⑵轻型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的主体。轻型精神疾病患者社会功能未受损或部分受损, 患者思维的认知、逻辑推理能力及其自知力都基本完好, 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知情同意权应由其本人行使, 行使的前提是该患者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智力正常的人。

3. 知情同意能力的特殊性

精神疾病患者的知情同意能力因具有“不定”的因素, 而有别于一般疾病患者。“不定”有两层意思, 一是源于轻型和重型精神疾病患者之分, 重型精神疾病患者在病理因素适配下自知力缺乏情况下, 对信息的理解存在障碍, 基本可以认定为没有知情同意能力。3二是重型精神疾病患者疾病治疗的各个阶段患者知情同意能力的不定。治疗前, 患者没有正常的识别和判断能力, 被视为无知情同意能力。随着治疗进程的推进, 认知功能和自知力有了一定的恢复, 此时应认定为具有一定的知情同意能力, 可以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知情同意。如果治疗过程中出现病情反复、病情恶化, 再次丧失先前恢复的认知能力, 则又将再次失去知情同意能力。

四、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的对策思考

1. 增强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公共认知

医疗卫生领域, 一般患者知情同意权越来越受关注, 但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认识却不容乐观。即便专业性医师, 对重型精神疾病患的知情同意权仍不甚了解, 导致实施上的问题。我国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规定较零散, 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可整理《患者知情同意权法律规定汇编》, 在医疗单位和社区组织专项学习、开办专题讲座, 进行专项普法宣传等, 以提高社会群众和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了解程度。

2. 明确医方的告知义务

精神疾病患者由于自身疾病特点的原因, 经常是在精神病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的封闭式病区接受治疗, 少有与医方进行治疗信息的沟通, 甚至对医疗机构及主管床位的医师的信息也毫无认识或知之甚少。所暴露出的严峻问题是, 医疗机构应披露的信息没有披露, 对于患者的知情权是一种漠视。笔者认为, 应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精神科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标准, 以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3. 规范知情同意书的内容

由于各医疗机构、同一医疗机构的各个科室之间的知情同意书千差万别, 导致医疗活动中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上存在巨大漏洞, 很多不规范行为常引发医患纠纷。所以, 知情同意书的规范化是医疗机构实施知情同意时亟待解决的问题。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制定统一格式, 分条说清知情同意书该载明何种项目。同时, 由于精神科的特殊性, 对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的实施不同于其他科室的患者, 在制定统一规范时, 应兼顾精神科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定。

4. 调整精神疾病患者行为能力认定的审查模式

实践中, 对精神疾病患者的行为能力的审查, 首先是临床医生所作的精神医学背景下的判断, 其审查能力更侧重于医学能力。而在涉及精神疾病患者的案件中, 法官对精神疾病患者行为能力的审查往往看其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由于这两种模所参照的标准不同, 认定结果必然会有出入, 甚至于出现完全相反的情况。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有无精神病时的依据应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或参照医院作出的诊断、鉴定。但如果客观条件不允许, 则群众公认的该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亦可作为进行认定的参照依据, 但同时必须将利害关系人有无异议考虑在内。而在诉讼中, 涉及当事人可疑存在精神病,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认定的, 应先按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特别程序对该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作出判决。对被确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 接下来的审理也应适用相关的特别程序进行。对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能力的认定要慎之又慎。由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单纯考虑某一种审查模式是有失偏颇的, “一锤定音”可能造成医学考量上的不完整和司法裁判上的不公。5可以考虑司法审查为主, 医学审查为辅的模式。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 首先站在法律本位角度审查要件, 然后参照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与医方的诊断、评估结论综合来考虑和认定。但这看似治标不治本, 而且存在法官自由裁量的限制难题。

摘要:201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对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提出了新要求, 处理好精神病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医疗机构及有关医务人员面临的一大挑战。本文通过对精神疾病患者实施知情同意的特殊性进行分析, 结合现存问题和调查分析结果, 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精神疾病患者,知情同意权,医患纠纷

注释

11韩西, 易贤初.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现实法律意义与例外原则[J].医学与法学, 2010, 2 (1) :82-83.

22 郝学儒, 徐红平.精神病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施[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2003, 13 (5) :314-315.

33 匡绍华, 郑雪倩, 马军, 高萍, 赵唯平.国外、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相关规定[J].中国医院, 2008, 12 (4) :10-11.

44 刘鑫.《精神卫生法》对精神病患者实施手术知情同意新要求的思考[J].医学与社会, 2013, 26 (6) :67-70.

8.住院患者及知情同意书 篇八

一、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一)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 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有权在安全的医疗环境下接受诊疗照护。凡病情需要,有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二、有拒绝治疗的权利

(1)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 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 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2)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 必须向医院和医生做出对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 任的声明与签字。

三、有要求保密的权利

(1)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 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2)病人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 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3)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 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 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老年病人在接 受治疗的过程中,对施治科室或个人各个环节的: 工作有权做出客观、恰如其分的评价,无论由谁支 付医疗费用,病人有权审查其支付的帐单,并有权 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

(4)病人在享有平等的医疗权,在病人的医疗权利受 到侵犯时,病人有权直接提出疑问及提出批评,求 有关医疗单位或人员改正错误,求得医疗。(5)医院要确定那些高危的、易出问题的或其它有创 伤操作和治疗.对这些操作和治疗必须取得知情同 意。医院要列出这些操作和治疗的目录,并教育员 工确保得知情同意的程序是一致的。(6)医院为维护与尊重病人权益,制定服务规范文件 与具体措施,对员工进行维护与尊重病人权益的教 育与培训,措施具体,责任到人。

尊重和维护患者

权益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服务好、质量好、医 德好、患者满意)活动,切实维护和尊重患者合法 权益,提升我院医疗服务质量水平,为患者提供全 面、安全、有效和具有人性化、专业化及规范化的 诊疗服务,构建和谐平安医院,根据医德规范和医 学伦理原则以及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等,制 定尊重和维护患者权益实施细则(试行)》。

医生和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在医疗服务中,医患双方应按照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来约束、调整自身的行为,尊重和履行彼此的权利及义务。

医师的权利

1、诊断权:在注册的职业范围内,医师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表现,下达为了明确诊断而必须实施的各种医学检查、操作的医嘱。

2、疾病调查权:医师有权向患者询问病史,包括主诉、现病史、既 往史、个人史、家族史。

3、医学处臵权:医师在明确患者诊断后,可根据病情选择、建议相 应的治疗措施和处臵方式(诊疗方案选择权和处方权)。

4、医学研究权:包括病史资料使用 1

权。医师为了研究某种疾病或某 种病理、生理现象而需要大量临床第一手资料的,患者应予以配合。

5、强制缔约权:医师在面对危、急、重或传染病人时,有权对其实 行强制性的医疗服务,且患者不能以自身没有要求为由而拒绝付款。医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尽职尽责,包括告知的义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

4、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进行卫生保健宣教。

患者的权利

1、生命权:即患者有权要求医方维护其人体生命活动能够 延续,并防止人为地将其终止。

2、人身权:即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对其肢体、组 织、器官、容貌等拥有支配权,不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医院一般不得随意处臵。

3、姓名权:即医务人员不得盗用或假冒患者姓名谋取个人 利益。

4、肖像权:即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 用患者的肖像。但作为病例资料、论文插图等则不属于侵权,但应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5、平等医疗权: A 质量保障: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应得到与其所付费用相 对应的医疗质量。B 价格合理:患者付出的价格是符合国家、省市、自治区统一 制定的价格。C 计量正确: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执行国家法 定计量单位,医用计量器具必须准确。

6、名誉权:医方应尊重患者人格和民族风俗习惯等,不得因 患者身体缺陷而嘲讽、污辱或歧视。

7、监督权:患者对医院的医疗、护理、管理、保障、医德医 风等各方面进行监督。

8、医疗文件查阅

权:患者有权查阅自己的病历资料,包括复 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9、求偿权:如患者因医方过失造成身体损害,有权要求获得 赔偿。

10、疾病认知权:患者对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医疗风险及预后、医疗费用有知悉的权利。

11、知情同意权:医生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 必须取得患者同意,并让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签字。

12、服务选择权:患者有比较、鉴别和选择医院、就诊方式、检查项目、治疗方案、药品及医师的权利。

13、隐私权:患者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 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获取、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14、请求回避权。

(二)患者的义务:病人在享有正当权利的同时,要履行 相应的义务,对自身健康和社会负责。

1、自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包括:保持医院的安 静与清洁;自觉维护医院秩序;不损坏医院的公共设施 不和医院财产;自觉交纳医疗费用;正常出院;配合尸 体常规处臵的义务。

2、积极配合医疗护理的义务。要与医务人员合作,共同治疗疾病,恢复健康。如对病史不隐瞒、在同 意治疗方案后,要遵循医嘱等。有责任选择合理的 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和促进健康。

3、尊重医务人员的义务:包括对医务人员的人格、人身、职业行为、劳动结果的尊重。

维护患者享有人格尊重权与平等医疗权的服务规范

1、病人的人格尊重权是指

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不能因年龄、病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受 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病人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

2、平等医疗权是指任何病人诊治时都有权得到与 就诊院等级相适应的医疗和护理服务,得到医疗照 顾和继续生存的权利。任何医护人员及医院都不得 拒绝病人的求医要求。医护人员应平等地对待每一 个病人,自觉维护一切病人的权利。

3、我院对所有患者应提供与三级医院相适应的医 疗服务。除特殊情况外(如确诊传染病患者)。

4、患者有权利获得连续性的医疗服务。医生应告 诉患者有关其出院后或治疗结束后的注意事项,必 要时应告诉患者复诊、复查的具体时间。

5、病人享有人性化医疗(医疗尊严)的权利。医 务人员应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热情礼 貌接待每一位病人。做到病人来有迎声,走有送声; 医务人员在为病人进行治疗操作和护理时,动作要 轻柔,态度要和蔼,操作前要向病人解释或说明,操作中要使用安慰或鼓励性的语言,操作后要感谢 病人的配合。

6、医务人员要恪守医德,在病人的诊疗中应合理 检查、合理

治疗、合理用药,切忌增加病人负担。

维护患者隐私权、尊重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制度与服务规范

1、病人的隐私权是指病人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家族 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 秘密和自由的权利。病人有权要求对其医疗计划,包括 病例讨论、会诊、检查和治疗都应审慎处理,不允许未 经同意而泄露,不允许任意将病人姓名、身体状况、私 人事务公开,更不能与其他不相关的人员讨论别的病人 的病情和治疗,以免侵害公民名誉权。医院以及医护人员有依法承担为病人病情、隐私进行保 密的法定义务。患者的私人信息必须被看作是机密性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之外,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履行保 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如病人“一览表”、床头卡的设臵应注意病人病情诊断等 隐私的保护与尊重。

2、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或治疗的环境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的要求,医务人员应尽量满足患者的 要求。如进行必要的屏风遮掩等。医务人员接触异性病 人或患者在进行某些部位(私秘部位)的诊疗时,应态 度和蔼有度,保持高度自爱,以及安排有两名医护人员 或家属在场。

3、医师应关心、爱护和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查 房时除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外,在病史及诊断上如有疑点,涉及病人隐私方面的,如未婚先孕或有婚外性伴侣者,要注意避开其他患者甚至其家属,单独问询;对性病患 者,尽量安排一人一室,以免他人恐慌及歧视,对患者 造成心理上的伤害,引起不必要的医疗投诉及纠纷。在 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患者可以要求不让不涉及 其医疗的人员参加。

4、严格执行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医院对患者的病情资料 与记录,应如同隐私权一样保守秘密。不得让病人或其家属 随意翻阅,以免患者之间互相猜疑。未经患者同意,患者的 病历资料不得交予其他人或法人阅读、复印。不得伪造、篡 改病历。患者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 病案质量的人员阅读;但是如用于医学上的讨论、教学、论 文、科研和经验总结等方面,在不暴露患者真实身份的前提 下,不受此限。

5、拍摄临床医学摄影资料应充分征求患者同意,尊重保护 患者肖像权,不得随意拍摄可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资料; 禁止将可能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医学影像资料作为艺术摄 影作品对外公开。

6、实习医师进行学习、检查、治疗须征得病人同意,并在 上级老师指导下进

行;医务人员必须尊重病人的隐私权利,替病人保密,病人不愿陈述的内容不要追问,要以减少病人 的精神压力为原则。

7、医生非经患者同意不得泄露患者的诊疗信息。不得 在电梯、走廊、大厅等公共场所公开谈论患者的病情或 向与病人诊疗无关的其他医务人员泄露病人隐私;在涉 及公安部门、尤其是社会媒体询问或采访时,非经患者 同意,不得随意公开、泄露病人病情和隐私。

8、患者的个人信仰及意愿,在不损害其他患者及医务 人员的权利下,应获得尊重。如果住院患者是少数民族,应详细询问患者的风俗习惯,有无忌讳,尊重患者的民 族风俗和宗教信仰。由于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各有不同,尤其要尊重伊斯兰教、佛教等患者在饮食方面的习惯。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 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 权利。

2、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 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 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 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院总值班批准。

6、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 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手特殊检 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 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 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 任报告。

8、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 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 字。

9、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 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10、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 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 疗的意见。

11、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 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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