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 (试行)

2024-09-13

福贡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 (试行)(共3篇)

1.福贡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 (试行) 篇一

长沙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长沙市户籍人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市)流动居住的人员。市内城区跨区居住人员除外。

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流动人口凭居住证享受相关待遇,办理相关事务。

第四条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实行市级综合协调指导,区级综合管理,街道、乡镇具体实施,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配合的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登记和管理服务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

第五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主管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等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市、区县(市)发改、教育、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工商、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区、县(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设立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受理、发放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全市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协管员队伍。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口计生等部门开展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协管员队伍组建、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应按要求落实。

第二章 居住登记及申报

第七条 拟居住3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居住登记:

(一)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二)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三)流动人口就学并在学校住宿的,由学校在流动人口入学时进行登记;

(四)流动人口在救助机构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五)其他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宿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住宿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旅馆业有关规定进行住宿登记。

第八条 根据第七条规定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为居住登记责任人。

居住登记责任人进行登记应当核对流动人口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以及其他居住信息,填写《长沙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属于出租房屋房主的,还应填写《长沙市出租房屋信息采集表》。

流动人口应当配合居住登记工作,出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不能出示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身份信息。

《长沙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由辖区公安派出所和街道(乡镇)、社区(村)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供。

第九条 居住登记责任人应当在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后三日内向居住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有条件的单位、学校、救助机构,经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批准,可以直接通过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流动人口信息,向公安机关申报,同时将有关材料存档,以供查验。

第十条 居住登记责任人拒不履行登记申报义务的,流动人员可主动向居住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应当对居住登记责任人或者流动人口本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并将确认无误的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在24小时内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

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嫌疑人员和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真实身份信息的比对核实工作。

第三章 居住证申领与发放

第十二条 居住证申领对象为依法申报了居住登记,拟在长沙市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

第十三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流动人口的身份证复印件、住所证明和近期彩照1张,并填写《长沙市居住证申请表》。属于省外流入的成年育龄人员的,还应交验人口计生部门签发的婚育证明。

住所证明是指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住所证明等。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居住地受理机构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受理居住证申请:

(一)指导申领人正确填写《长沙市居住证申请表》;

(二)核对申领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与《长沙市居住证申请表》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正确录入申请表中信息和人像采集信息(省内常住人口在省级人口信息系统中有人像信息的可不采集照片信息);

(四)录入居住证制证信息,同时发给申领人领取凭证。对于材料提交不齐备的,受理机构应书面告知补正。单位集中申办的,由申办单位统一将相关材料递交受理机构。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受理单位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的居住证制证信息进行核对,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并发放到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放给申领人。

第十六条 居住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湖南省公安厅确定的式样,统一制作签发。

居住证的有效期为1年、3年、5年。符合居住证发放条件的流动人口,发给其本人有效期1年的居住证。对已在居住地连续居住2

年以上,根据本人申请和实际需要,凭长期工作、租房合同或自有房屋住所等证明,可以发给其有效期3年、5年的居住证。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办理延期时,收缴原居住证,重新制发居住证。

居住证遗失补办的,重新制发居住证。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身份信息和居住地址等居住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到现居住地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居住地址在市内城区跨区变更或在同一县(市)范围内变更的,原居住证可以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满。其他情形的居住地址变更,收缴原居住证,在新居住地址进行居住登记后,重新制发居住证。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延期、居住地址变更登记或者因居住证遗失需要补办的,应当填写《居住证延期、变更、补办申请表》。受理单位应当对延期、变更、补办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对,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修改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机构核查,原发证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有效期满或者持证人离开本市居住的;

(二)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申领要求的;

(三)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第四章 居住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居住管理等事项纳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实行一证多用,其使用功能如下: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证明;

(二)用于办理和查询就业、社会保险、卫生防疫、人口与计划生育、接受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长沙市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提供的免费就业服务;

(二)按照规定参加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

(三)按照规定申请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

(四)子女享受儿童计划内免疫疫苗免费接种;

(五)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六)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车辆入户和机动车驾驶执照;

(七)在长沙市连续居住、工作,并按规定办理了居住证和缴纳养老保险3年以上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长沙市;

(八)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有固定职业的,为其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安排就读;

(九)法律、法规或省、市有关规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权益。第二十五条 房屋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查验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房屋出租人或者出租屋管理人不得将房屋租给无身份证件的流动人口居住。

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可以依法查验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的办理情况。

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服务时,依法要求相关人员出示居住证,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等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所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骗领居住证或者冒用他人居住证。

任何人不得买卖、出租、外借居住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骗领的居住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居住证。

第五章 信息采集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受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信息的采集、录入、维护、使用,保证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通过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和协管员入户登记的方式进行。协管员应当按照规范格式的信息采集表逐项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公安派出所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当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登记采集工作的宣传。协管员的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服务范围等信息应在其服务区域内公示。协管员上门采集信息时,必须佩戴、出示统一的工作证件。

第二十九条 信息采集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址、居住地地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服务处所、居住事由、从业状况、计划生育、联系方式、社会保险以及房屋租赁等。

第三十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社区协管员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对未经公示、未按规定佩戴工作证件的人员,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提供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查询、使用与其职责相关的居住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旅馆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流动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流动人口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流动人口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居住登记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居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公安等行政机关查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拒不配合,阻碍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或者授权使用以外的用途。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相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负责居住登记、居住证发放的有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涉及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等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

2.福贡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 (试行) 篇二

(二)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更严格的压力测试、提交更有效的应急计划。

(三)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的频率和内容。

(四)增加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现场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率。

(五)限制商业银行开展收购或其他大规模业务扩张活动。

(六)要求商业银行降低流动性风险水平。

(七)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最低监管标准。

(八)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

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出现流动性困难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对其与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提出限制性要求。

根据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银监会可以对其境内资产负债比例或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十七条

对于未按照规定提供流动性风险报表或报告、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虚假报表、报告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视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银监会应当与境内外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并制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

发生影响单家机构或市场的重大流动性事件时,银监会应当与境内外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适时启动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降低其对金融体系及宏观经济的负面冲击。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转移限制是指由于法律、监管、税收、外汇管制以及货币不可自由兑换等原因,导致资金或融资抵(质)押品在跨境或跨机构转移时受到限制。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无变现障碍资产是指未在任何交易中用作抵(质)押品、信用增级或者被指定用于支付运营费用,在清算、出售、转移、转让时不存在法律、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的资产。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币种是指以该货币计价的负债占商业银行负债总额5%以上的货币。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底、底、底及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第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发布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3.福贡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 (试行) 篇三

公开征求意见

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近日,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尽管许多银行资本水平充足,但仍因丧失流动性而陷入困境,主要原因是其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缺陷,未能有效实施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原则。危机后,国际社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予以前所未有的重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相继出台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以下简称《稳健原则》)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以下简称《计量标准》),构建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全面框架,在强化资本监管标准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定量标准。

中国银监会高度重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工作,2009年出台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2010年12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正式出台后,银监会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参考巴塞尔委员会《稳健原则》和《计量标准》,对《指引》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制定了《办法》,旨在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覆盖中外资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制度框架。

《办法》正文分为4章,分别为总则、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监管和附则,共计64条。《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及相应的监管要求;在引入巴塞尔委员会《计量标准》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参考其多维度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基础上,因地制宜,完善了我国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和监测分析框架;进一步明确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有效性进行评估的监管方法和手段。《办法》的4个附件分别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的部分技术细节做了具体说明。

《办法》拟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3年底前达到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标准,2016年底前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监管标准。

《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中外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办法》执行。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促使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起草《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监管当局有效监管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难度也不断加大。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尽管许多银行资本水平充足,但仍因丧失流动性而陷入困境,主要原因是其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缺陷,未能有效实施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原则。本次金融危机还反映了市场流动性状况可能迅速逆转,流动性萎缩状况可能持续较长时间。因此,加强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和监管,对于维护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危机后,国际社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予以前所未有的重视。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相继出台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以下简称《稳健原则》)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以下简称《计量标准》),构建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全面框架,在强化资本监管标准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定量标准。

在我国,随着银行业经营环境、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的变化,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日益突出。2010年12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正式出台后,银监会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充实和完善,起草了《办法》。

2.起草《办法》的目的和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起草《办法》的目的是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合理匹配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商业银行和整个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压力冲击的能力。起草《办法》的基本思路是:

(一)定性与定量监管要求相结合。《办法》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指引》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定性要求,促进我国银行业建立全方位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体系,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此外,《办法》参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计量标准》,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实际,构建了多维度、多情景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体系,包括一系列监测工具。

(二)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视角相结合。此次金融危机证明,市场流动性状况对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办法》将宏观审慎视角引入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中,要求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密切跟踪研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调整和金融市场变化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影响,监测分析市场的整体流动性状况,尽早发现市场流动性紧张、融资成本提高等迹象,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中外资银行监管要求相结合。此次金融危机后,各国普遍加强了对外资银行流动性自足能力的监管。《办法》统一了对中外资银行具有共性的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以建立覆盖中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完整制度框架,同时也针对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特殊性做出了一些规定。

此外,针对我国商业银行跨境经营和集团化发展的趋势,《办法》还进一步强调了银行集团的并表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并规定对重要币种应单独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3.《办法》的主要结构和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4章64条,4个附件。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流动性风险的定义,以及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机构实施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总体要求。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框架,并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管理信息系统等基本要素用单独成节的方式进行了具体规范。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定了四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提出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框架及工具,明确了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方法和手段。第四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实施时间及过渡期安排等。《办法》的四个附件具体说明了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重点环节的技术细节、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的计算方法和参数设置、流动性风险监测的参考指标以及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的计算方法。

《办法》力求建立一个更全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在进一步完善现金流管理等重点环节的同时,还充实了多元化和稳定的负债和融资管理、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并表和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多项内容,提高了压力测试、应急计划等监管要求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更好地引导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在定量要求方面,《办法》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等流动性风险新监管指标,并提出了涵盖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及市场流动性等多个维度的流动性风险分析和监测框架。

4.《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如何?

【福贡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 (试行)】推荐阅读:

呈贡县工商局自查违纪违法案件工作报告09-04

上一篇:丑小鸭课文课件下一篇:公共关系学公关活动策划书

热搜文章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