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劳动合同书(2015最新完整版)

2024-09-20

XX公司劳动合同书(2015最新完整版)(通用4篇)

1.XX公司劳动合同书(2015最新完整版) 篇一

•2014第1期至2015年第5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分别刊发了31篇案例和28篇裁判文书选登(合计59篇)。我们在上述59个裁判案例基础上,遵照公报原载的案例、裁判文书选登两类栏目,按民商、刑事、知产以及行政等领域,整理归纳了59个案例的裁判摘要,方便读者阅读学习和收藏使用,了解相关裁判规则。

•本文较长,全是干货,请慢慢阅读。

第一部分、公报•案例•裁判摘要31篇

(一)民商事 01-21

01.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

【裁判摘要】

作为提供住所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驻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现场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02.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诉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

【裁判摘要】

我国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以及处置等资料,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由有相应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产生者未依法申报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属于违反污染防治责任的行为。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对于相关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放任的故意,不能以其并非直接的环境污染侵权人为由免除法律责任,又由于危险废物产生者的擅自委托行为系环境污染事故的必要条件,故应与危险废物的实际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存在多个生产者的,可结合各自违法处理危险废物的数量以及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分担责任。

03.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

【裁判摘要】

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者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物业管理用房依规划定点建造,为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管理人进行管理维护业务必须的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业主共有。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交付后,物业管理用房的分割、转移、调整或重新配置,应当由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定。

04.张建明诉京隆科技(苏州)公司支付赔偿金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相关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05.王俊诉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

【裁判摘要】

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06.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

【裁判摘要】

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0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思绮保证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9期

【裁判摘要】

1.开发商为套取银行资金,与自然人串通签订虚假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该自然人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而获得银行贷款,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开发商与该自然人应当对银行的贷款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虽然银行与借款人(购房人)对预售商品房做了抵押预告登记,但该预告登记并未使银行获得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待房屋建成交付借款人后银行就该房屋设立抵押权的一种预先的排他性保全。如果房屋建成后的产权未登记至借款人名下,则抵押权设立登记无法完成,银行不能对该预售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08.曹连成、胡桂兰、曹新建、曹显忠诉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

【裁判摘要】

在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及保险条款释义中,没有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基于轻便摩托车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均显示该车为助力车)的误导,以及被保险人客观上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的事实,作出案涉车辆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之解释,符合一个普通车辆购买人及使用人的认知标准,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案涉车辆应认定为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此时,被保险人在不领取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上述车辆,亦不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无证驾驶情形。

09.上海普鑫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

【裁判摘要】

有义务协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第三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的债权,拒不协助保全,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妨害保全,导致最终裁判文书无法执行,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而受到损害的,该第三人应当对申请人承担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10.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1期

【裁判摘要】

1.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2.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11.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1期

【裁判摘要】

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时,即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没有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造成噪音、污水、异味等影响,只要房屋的用途发生改变,由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变为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即可认定该行为影响了业主的安宁生活,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规定处理。

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12.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1.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2.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3.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3.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14.喜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根据法律规定,并不导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跨境结算行为仅构成基础交易的条件,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在于基础交易债务人的行为,结算行为与损失之间缺乏客观、必然的联系,结算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1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质权确认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裁判摘要】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金钱质押生效的条件包括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方面。双方当事人已经依约为出质金钱开立了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存入保证金,该账户未作日常结算使用符合特定化的要求。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账户因业务开展发生浮动不影响特定化的构成。占用是指对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实状态,银行取得对该账户的控制权,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账户即应认定符合出质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

16.姚友民与东台市城市管理局、东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裁判摘要】

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他人通行的物品,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时,环卫机构作为具体负责道路清扫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路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巡查频率和保洁制度,并在每次巡查保洁后保存相应的记录,保持路面基本见成色,保障安全通行。环卫机构未能提供其巡回保洁和及时清理的相关记录,应当认定其未尽到清理、保洁的义务,对他人因此受伤产生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7.李彦东诉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

【裁判摘要】

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中介公司(居间人)对于受托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屋权属、委托代理、信用资信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中介公司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8.无锡市掌柜无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3期

【裁判摘要】

双方当事人明知所发送的电子信息为商业广告性质,却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所发送的短信息应认定为垃圾短信,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所涉价款属于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应予收缴。

19.陈明、徐炎芳、陈洁诉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4期

【裁判摘要】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的单方解约系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实际损失的,则旅游经营者应当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如举证不力,则由旅游经营者承担不利后果。

二、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公证、认证手续;在香港、澳门特区或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20.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

【裁判摘要】

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21.陈某某诉莫宝兰、莫兴明、邹丽丽侵犯健康权、名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

裁判要旨: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为人以未成年人违法为由对其作出侮辱行为,该行为对未成年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于名誉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刑事 22-23

2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应志敏、陆毅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5期

【裁判摘要】

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应当根据案情综合判断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行为人不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对于走私物品中还夹藏有其他不同种类走私物品确实不明知的,不能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而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行为人主观认知的走私对象性质加以定罪处罚。对于客观上走私了夹藏的其他物品的,可作为行为人所构成特定走私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诉丁利康受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9期

【裁判摘要】

国有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数据统计、传输、维护等信息管理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其统计、传输、维护的信息和数据系国有医疗机构对医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决策的重要依据,属于医保信息,工作内容具有公务性质,该人员系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该类人员利用从事信息管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营销人员财物,向其提供本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统计数据等信息,为相关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以不正当手段销售药品提供便利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三)知识产权 24-27

24.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诉刘俊谦、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对思想及事实的独创性表达,具体认定作品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一定表现形式,不属于客观事实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2.是否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3.是否属于智力劳动成果。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复制权和演绎权。复制权是再现原作的权利,这种对原作的再现没有增加任何“创作”的内容;演绎权是在原作基础上创作出派生作品的权利,这种派生作品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但同时因加入后一创作者的创作成分而使原作品的内容发生了改动。演绎者对其派生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但演绎者行使著作权时应取得原作者的许可,不得损害原作者的著作权。

25.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9期

【裁判摘要】

动画影片中的角色形象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只有对该角色形象付出独创性贡献的公民才能成为作者。在《著作权法》制定实施之前的计划经济年代,不具备保护作者权利的观念基础和制度环境。因此,人民法院在确定这一特定历史时期所创作的动画影片角色形象著作财产权归属时,需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综合考虑历史、现状、公平等各项因素,实现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平衡。

26.苏州静冈刀具有限公司诉太仓天华刀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

【裁判摘要】

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所有的注册商标完全嵌入在自己未经注册的产品标识中,并使用在同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产品的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特定的关联,应当被认定为商标近似侵权。

27.秦智渊诉清远市江山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亦隆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市场管理公司并不是“实际销售者”,也并不仅是提供经营场地的“房东”,而是一类特殊的综合性服务公司。在认定市场管理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时,应坚持知识产权人利益保护与商品交易市场行业发展以及商户经营自由的有效平衡,结合个案进行综合裁量,准确裁判市场管理公司的责任承担。

(四)行政、执行和其他 28-31

28.麦良申请国家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

【裁判摘要】

赔偿申请的受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前,而赔偿决定的作出在该法修正之后,其法律适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予以确定。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请求人的权益保护力度更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亦明确规定,2010年12月1日前受理赔偿请求至12月1日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因此,这类情形应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29.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2期

【裁判摘要】

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才能构成垄断协议。分析评价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经济效果,可以从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实施企业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很强的市场地位、实施企业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动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竞争效果四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30.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

【裁判摘要】

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如果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经营特别强调某种配料、成分的食品而未标示添加量或含量的,属于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除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付款。

31.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

【裁判摘要】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第二部分、公报•裁判文书选登•裁判摘要28篇

(一)民商事 32-48

32.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

【裁判摘要】

1.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一般应以原审审理范围为限。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于支持其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如当事人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不同于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并不意味其申请抗诉的请求未获得检察机关抗诉支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未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再审中应予审理。

2.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销售房屋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委托代理机构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经售出而导致一房二卖,属于其选择和监督委托代理人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此为由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予免除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3.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2期

【裁判摘要】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既是公司解散诉讼的立案受理条件,同时也是判决公司解散的实质性审查条件,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即使一方股东对公司僵局的产生具有过错,其仍然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过错方起诉不应等同于恶意诉讼。

2.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司法应审慎介入公司事务,凡有其他途径能够维持公司存续的,不应轻易解散公司。当公司陷入持续性僵局,穷尽其他途径仍无法化解,且公司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解散公司。

34.李正辉诉柴国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

【裁判摘要】

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申请是否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做出规定。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的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予以考虑,不宜简单地以判决支持的请求额与保全财产数额的差异判断申请人是否有错误。

35.嘉吉国际公司与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

【裁判摘要】

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方法,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订立的相关合同,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

36.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

【裁判摘要】

1.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

2.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37.华镇名与孙海涛、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5期

【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38.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景轩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万轩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虽然不需要逐笔审批,但仍然需要进行登记,故在审理涉及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担保人提供的对外担保合同纠纷时,仍应对其提供的对外担保是否在外汇管理机关登记进行审查,未登记的应认定无效。

39.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

【裁判摘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40.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

【裁判摘要】

在民间融资投资活动中,融资方和投资者设置估值调整机制(即投资者与融资方根据企业将来的经营情况调整投资条件或给予投资者补偿)时要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本身之间的补偿条款如果使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则该收益会脱离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故应认定无效。但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在合同约定的补偿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的原则,引资者应信守承诺,投资者应当得到约定的补偿。

41.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李烈芬加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

【裁判摘要】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基于实际交易需要而签订合同,在特定条件下会作出特定的意思表示,只要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即应当予以保护。

42.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应当依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确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行政机关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并未注销土地登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然是土地登记档案中记载的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转让人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注销、其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43.林承恩与李江山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1期

【裁判摘要】

本案系香港股东代表香港公司向另一香港股东及他人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之诉。原告提起诉讼的基点是认为另一香港股东利用实际控制香港公司及该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等机会,伙同他人采取非正当手段,剥夺了本属于香港公司的商业机会,从而损害了香港公司及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原告所称的商业机会并非当然地专属于香港公司,实际上能够满足投资要求及法定程序的任何公司均可获取该商业机会。原告在内地子公司经营效益欠佳时明确要求撤回其全部投资,其与另一香港股东也达成了撤资协议。鉴于另一香港股东及他人未采取任何欺骗、隐瞒或者其他非正当手段,且商业机会的最终获取系另一股东及他人共同投资及努力的结果,终审判决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44.朱俊芳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对方当事人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担保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

45.成都迅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裁判摘要】

一、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仅孤立地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之约定为依据,而是应当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和有关的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准确界定。

二、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之精神,处分行为有别于负担行为,解除合同并非对物进行处分的方式,合同的解除与否不涉及物之所有权的变动,而只与当事人是否继续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有关。

4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

【裁判摘要】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超越代表权,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7.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3期

【裁判摘要】

出口退税是我国为鼓励出口而采取的措施,本案并不存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而假冒出口的情形,出口方有权获得出口退税款。本案所涉外贸代理合同约定了出口退税款由外贸代理人支付给委托人的条款,该条款是当事人关于出口退税款再分配的约定,系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的有权处分,该合同不应因此被认定为为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这一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不应因此被认定无效。外贸代理人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应当依约支付给委托人。

48.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

【裁判摘要】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二)知识产权 49-52

49.株式会社岛野与宁波市日骋工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

【裁判摘要】

已经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应该理解为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可以使用于该种使用环境即可,不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要求书、说明书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被保护对象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的除外。

50.哈尔滨工业大学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润德管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

【裁判摘要】

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包含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通常被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通常被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时,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仍然属于独立权利要求,不属于从属权利要求。在前独立权利要求对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应当根据其对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或保护主题是否有实质性影响来确定。

51.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判断时,应当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要素为基本依据。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附加的设计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52.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裁判摘要】

一、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不构成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交易合同,故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仅为侵权责任,不属于合同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

二、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是双方就未来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所预先达成的一种计算方法。在无法律规定无效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可直接以权利人与侵权人的事先约定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

(三)行政、执行和其他 53-59

53.马萍申请国家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2期

【裁判摘要】

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票据诈骗犯罪所得赃款支付给本案赔偿请求人的高息部分予以追缴并返还被骗银行,其行为并无不当,且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予以确认,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情形。赔偿请求人收取高息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情形。

54.准格尔旗鼎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

【裁判摘要】

在确定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案件的级别管辖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既不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又不在铁路运输法院所在省份行政辖区,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案件,即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也是所属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

55.张牧申请国家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

【裁判摘要】

夫妻二人共同涉嫌犯罪被刑事追诉,涉案款项被司法机关扣划及嗣后刑罚执行发生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未实际区分双方各自的份额。夫妻二人经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后,人民法院根据一方提出的申请将涉案款项全部发还,该行为并无不当,亦不影响夫妻双方对该款项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处分的实体权益。离婚后,另一方以原发还行为侵犯其个人财产权益为由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56.郑亚俐与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

【裁判摘要】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该包括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以文字或者图形等明确表达的内容以及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综合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可以直接、明确推导出的内容。只要所推导出的内容对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就可认定该内容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与上述内容相比,如果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未引入新的技术内容,则可认定对该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与专利保护范围之间既存在一定的联系,又具有明显差异;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修改其权利要求书时要受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的限制,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主动修改时,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在修改原权利要求书时既可以扩大也可以缩小其请求保护的范围。

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应予适用,但是其要受到自身适用条件的限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原则和法律规定的限制;在专利授权程序中,相关法律已经赋予了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只要这种修改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禁止反悔原则在该修改范围内应无适用余地。

57.曹忠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上海精凯服务机械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9期

【裁判摘要】

1.技术领域是要求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所属或者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既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内容为准,一般根据专利的主题名称,结合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技术功能、用途加以确定。

2.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否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3.人民法院在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时,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专利权有效而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权无效的情况,在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的同时,应一并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专利权无效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时,是否一并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要区分两种情况: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全部作出评述而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权有效的,不必再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全部作出评述而依据部分理由及相应证据作出的无效决定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所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58.定安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与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定安支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撤销土地证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

【裁判摘要】

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未听取其陈述、申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行政机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时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因行政补偿决定违法造成逾期支付补偿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等情况,判决其承担逾期支付补偿款期间的同期银行利息损失。

59.陈山河与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4期

【裁判摘要】

“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拆迁,导致被拆迁人长期未依法得到补偿安置的,房价上涨时,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有义务保证被拆迁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无适当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则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

2.XX公司劳动合同书(2015最新完整版) 篇二

导读:本次发布的九个案例,涵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涉及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本次发布的九个案例,涵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涉及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诚信诉讼等六个方面问题。

【案例一】

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采用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要义】

工作年限(俗称“工龄”)作为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重要标准,已引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重重视。但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计入新工作单位,往往通过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案情概要】

金某于2004年12月25日入职甲公司,双方连续签订五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24日止,其中“工作内容”部分约定为“甲公司聘任金某担任超市公司十里河店防损组长”。该劳动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未与金某就双方的劳动关系作出任何处理,亦未向金某支付经济朴偿金。次日,金某与乙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工作内容”部分约定“乙公司聘任金某担任防损组长”,但金某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2011年7月29日,乙公司对金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降低了其薪资,金某认为乙公司行为违法,故于2011年9月27日以公司未经其同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并克扣工资为由向乙公司、甲公司同时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金某的请求。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认为金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不应并入该公司。庭审中,当事人均认可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二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某从甲公司到乙公司的工岗位变动系“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故认定金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应与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判令乙公司向金某支付2004年12月25日至2011年9月27日期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196元。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第5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用工主体发生变化,其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而原用人单位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故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做出认定。

【案例二】

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要义】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是为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惩罚性规定。但如果因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概要】

陈某于2012年9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人事经理一职,全面负责公司的各项人事管理工作,月薪12000元。2013年5月21日,陈某以个人发展原因,提出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甲公司挽留无效后批准了陈某的辞职申请,为其结清了工资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陈某离职后不久即通过诉讼程序,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表示陈某全权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即便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亦在于其本人意图以此牟利。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陈某在入职时签收的岗位职责确认书(载明其工作职责包括了签订劳动合同)、陈某在2012年年底的工作总结(显示陈某自述其已排查确认与公司所有高管及员工均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以及陈某多次领取劳动合同空白文本及公章的签收记录。陈某认可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也认可其工作职责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但坚称是甲公司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件证据情况结合陈某的自认可见,陈某的工作职责包括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工作。此种情形下,需审查劳动合同未能签订的过错在于哪一方。现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向甲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予以拒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上述理由,陈某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故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作为能够直接证明工资标准、工作岗位、工作期限等劳动关系核心内容的法律文件,劳动合同对于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当的重要性。正因如此,法律通过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形式,强化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但受利益驱动,部分用人单位的人事主管及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他们熟知法律的各项规定,同时其本身即是公司整个人力资源工作运行的负责人,签订和保管劳动合同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因此如果出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些是其工作疏忽所致,说明其工作存在过失,有些则是故意而为,本身即存在从中获利的主观恶意。因此,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工作过失,这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均不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承受,上述做法亦无法得到法院裁判的支持。但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亦应以此为戒,完善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避免类似纠纷的产生。

【案例三】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能作为管理依据

【裁判要义】

实践中,很多中小企业基本未设立职工代表机构或工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根本无法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经过职工讨论的要求。对于在2008年之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管理的依据。但2008年始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原则上用人单位不能作为管理的依据。

【案情概要】

甲公司称李某于2011年8月22日入职甲公司时仔细阅读了《职员服务志愿书》并签字,《职员服务志愿书》中第一条规定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包括《发行部绩效考核规定》和《发行部2011年管理规定》。李某认可其在《职员服务志愿书》上签字的真实性,但称未见过《发行部绩效考核规定》和《发行部2011年管理规定》,且不同意甲公司依据《发行部绩效考核规定》和《发行部2011年管理规定》计算其业务提成。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提成19515.23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支付李某申请,甲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考核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提交的《职员服务志愿书》以签字来概括性要求劳动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足以证明实际向李某公示或者送达了考核制度。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请求。

【法官释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生效需要具备法定要件:

(一)规章制度内容要符合法律。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更不能违法,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要合法。程序合法包括制定主体合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有权以用人单位名义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是用人单位有统一全面管理的机构,内部的车间、班组等可以与制定规章制度,但不能直接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用人单位审批并以用人单位名义发布。规章制度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行政办公会不是职工代表大会,经其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不具备合法的民主程序,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三)规章制度制定后需公示。未经明示,劳动者无所适从,对其不具有拘束力。一般而言,公示和告知的方式应当采用正规、公开的、可以永久或较长时间持续的方式。为便于日后发生争议时举证,用人单位对公示和告知劳动者应当作书面记载。比如,将规章制度交由劳动者阅读,并且让劳动者阅读后签字确认。关于公示的方法,可以采用张榜公告,在公告后注意拍照保存公示证据。

【案例四】

劳动者主张权益应注意时效

【裁判要义】

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的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等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中的超出一倍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者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

【案情概要】

霍某于2005年4月入职甲公司,入职后双方曾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霍某在甲公司最后工作至2012年1月15日。2012年4月16日,霍某申诉至仲裁委员会,要求甲公司支付2005年4月至2012年1月期间各项加班费;2005年4月至2012年1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008年2月至2012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4000元等。霍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霍某最后工作至2012年1月15日,于2012年4月16日申请仲裁。霍某关于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霍某主张支付2010年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不予支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霍某与甲公司2009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已满一年,视为双方于2010年12月31日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法院对于霍某主张支付2010年12月31日至2012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也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了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两种时效,绝大部分劳动争议适用一年的一般时效,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须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又规定了特殊时效,特殊时效不受一年时间的限制。在劳动法领域,适用特殊时效最典型的是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足额发放的所有劳动报酬。所谓“劳动报酬”,应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应得的对价,劳动者在加班时间内和未休年假期间同正常工作一样均是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相应的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当然也应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二倍工资中的一倍工资(正常劳动所得)也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属于劳动报酬;而二倍工资中的超出一倍部分虽然也称“工资”,但实质是《劳动合同法》针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情形设定的惩罚性赔偿,劳动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并非提供劳动的对价,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工资、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等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争议的特殊时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超出一倍部分只能适用劳动争议的一般时效。

【案例五】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裁判要义】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障予以了倾斜保护,但同时也明确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上述规定一方面对劳动者遵纪守法提出明确要求,同时也为企业一方加强人事管理、依法行使用工解除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案情概要】

2010年11月,杨某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杨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并明确规定杨某在职期间未经甲公司书面同意,在具有竞争关系企业任职,担任经理、董事等,甲公司可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2年2月,杨某开始受聘担任乙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2012年5月,甲公司向杨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杨某在乙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严重违反甲公司关于禁止到竞争企业任职的规章制度,对其公司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证明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甲公司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公证书载明:“2012年某市三维建模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乙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甲公司。

杨某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后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故甲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法官释法】

本案的焦点为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首先甲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依法向杨某送达;其次,规章制度中关于禁止劳动者在竞争企业担任职务,合乎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再者,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竞标同一个采购项目,双方存在竞争关系。杨某同期担任乙公司总经理明显已经构成对甲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故甲公司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就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及程序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以下事项:劳动者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事实、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公示送达了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中明确载有对劳动者违纪事实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解除处理决定依法向劳动者进行了送达。在实践中,上述情形的举证对用人单位而言,经常存在很大难度,这就对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案例六】

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后仍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裁判要义】 来源于:劳动法库

竞业限制制度设置的初衷和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且劳动者自离职后按月领取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则劳动者即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如果劳动者没有遵守上述约定,从事了竞争性活动,原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退还已经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责任。

【案情概要】

2010年4月,邓某入职甲公司担任高级客户经理,每月工资1万元。同日,双方签署雇员保密协议。同年10月,邓某自甲公司离职,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竞业限制协议,甲公司支付邓某竞业限制补偿金6万元;双方还约定如邓某违反协议,则应支付公司违约金50万元。后甲公司调查得知邓某离职后到与该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乙公司工作,起诉要求邓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庭审中,甲公司提交的乙公司的营业执照、年审结果等,证实了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甲公司提供了公证书、特快专递底单等证据,证实了邓某确实在乙公司工作。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在离职前担任高级客户经理,并与甲公司签暑署雇员保密协议,约定了一年期的竞业限制期限,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也没有超出法定范畴,且甲公司也按约定支付了邓某6万元补偿金。综上,法院确认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同时,法院可以确认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基本业务存在竞争关系,邓某确实向乙公司提供劳动。故法院认定邓某在乙

公司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构成了对竞业限制协议的违反,其需如约支付甲公司违约金。邓某既已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便丧失获取补偿金的合理理由,故邓某需退还甲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法院判决邓某退还甲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且仍需在竞业限制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官释法】

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且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且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需按月给付劳动者约定的经济补偿。而针对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之后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第10条进一步规定,在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之时,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义务的解除,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劳动者在余下的竞业限制期内不为相应行为。因此,本案中,考虑到邓某在甲公司的特殊地位以及掌握的核心客户资料的实际情况,即使邓某如约支付了违约金,也必须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

【案例七】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应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裁判要义】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概要】

来源王某于2011年9月16日入职甲公司,工作至2011年10月7日,当日晚被案外人砍伤次日停止工作,甲公司已向王某支付2011年9月16日至2011年10月7日期间的工资。甲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经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核算,王某于2011年10月8日至2011年10月17日期间花费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金额共计6123.35元。王某曾以要求甲公司支付医疗费及病假工资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王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向其支付2011年10月医疗费用10904.3元、2011年10月8日至12月病假工资6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被侵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王某已就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申请强制执行,但第三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致该次执行程序终结。因甲公司怠于履行为王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造成王某未能从社会保险基金获取先行支付医疗费,甲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6123.35元。

【裁判要义】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有带薪年休假,享有年休假的天数根据累计工龄分别计算。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职工只要自工作时起累计连续工作已经满12个月即可享有带薪年休假,职工无需再满足在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条件。

【案情概要】

来源肖某于2013年2月16日至同年12月30日在甲公司任销售部经理,双方签订了自2013年2月16日始至2016年2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2013年12月30日,肖某以家庭原因需要休息时间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肖某的社保查询记录显示其参加工作日期为1992年11月,截止2012年末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14年11个月。2014年4月24日,肖某申诉至仲裁委员会,要求甲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3768元。当事人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肖某在甲公司期间已休带薪年休假。根据肖某的累计工龄,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应按照每年10天的标准享有带薪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折算后,肖某在甲公司应享有带薪年休假8天,根据其工资标堆,肖某诉请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不高于法定标准,法院予以支持。【法官释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 的,享有带薪年休假。职工享有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其累计工龄分别计算。但法律并未就职工工龄如何计算予以明确,实务中通常结合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等于以确定。法院依照肖某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核算其累计工龄已达10年以上不足20年,每年应享有带薪年休假标准为10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职工只要自工作时起累计连续工作已经满12个月即可享有带薪年休假,职工无需再满足在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条件。肖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虽不足一年,但其已满足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在甲公司应享有带薪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在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带薪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但折算后不足一天的部分不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肖某在甲公司共计工作时间为319天,其应享有带薪年休假天数折算为:

(319÷365)×10=8.73天,其中尾数0.73不足1天不予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即肖某应按照带薪年休假8天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例九】

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要受处罚 【裁判要义】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

【案情概要】

王某于2005年7月入职甲公司任业务员,正常工作至2009年10月。王某起诉甲公司克扣其奖金,请求判决甲公司支付业务提成工资698491.10元。对于提成制度是否存在,甲公司一审诉讼中表示其公司对业务提成没有规定,对王某这个职位的销售人员从未有过提成的制度和规定,没有实施过相关提成。二审诉讼中,甲公司又表示王某这样的业务员有销售提成,认可王某一审提交的提成明细表的真实性,但主张该表系过渡性文件,并非最终确定的提成数额。甲公司二审期间主张其公司已经向王某支付了提成款,因王某离职后未将合同交还给其公司尚欠提成款1万余元。为证明其主张,甲公司二审期间提交提成明细表复印件、证人证言、公司现金账、支出凭单等证据。对于逾期提交证据的原因,甲公司表示系因其公司更换财务人员没有找到相关凭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否认提成的存在,二审诉讼中却认可存在销售提成,并提交支出凭单等证据证明其公司已向王某支付了提成款项。甲公司在诉讼中的陈述前后矛盾且逾期提交证据没有正当理由,其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应当予以处罚。

【法官释法】 本案二审法院对甲公司作出罚款决定的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来源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对于当事人有过错的延迟举证可以进行罚款等处罚措施。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当事人逾期举证的行为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包括训诫、罚款和不予采纳,本案合议庭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的程度决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符合立法本意,也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权益作出平衡。无论是否对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作出制裁,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给逾期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充分解释和陈述的机会,充分阐明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为双方当事人提供程序上的保障。本案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久,正确适用法律做出裁定,对不诚信、恶意延迟举证的用人单位予以罚款处罚,对于整肃诉讼秩序、引领建立诚信诉讼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3.XX公司劳动合同书(2015最新完整版) 篇三

A.病人很和善很合作

B.病人有侥幸心理

C.病人愤怒渐渐消失

D.病人认为做善事可以死里逃生

E.病人开始接受自己患不治之症的事实

答案:D

2、医疗文件的书写要求不包括:

A.描述生动形象

B.记录及时准确

C.内容简明扼要

D.医学术语贴切

E.记录者签全名

答案:A

3、濒死病人最后消失的感觉是:

A.视觉

B.听觉

C.嗅觉

D.味觉

E.触觉

答案:B 4、5sos :

A.定期执行的长期医嘱

B.长期备用医嘱

C.指定执行时间的临时医嘱

D.临时备用医嘱

E.口头医嘱

答案:D

5、在为病人大量输入库存血后易导致出血倾向的发病机制是

A.血中血小板破坏

B.血钙降低

C.酸性增高

D.钾离子浓度增高

E.15% 氯化钾

答案:A

6、护士王某因上班时与同事发生矛盾,回家后向家人发脾气,此行为属于哪一种心理防卫

A.否认

B.压抑

C.补偿

D.转移

E.升华

答案:D

7、护理诊断PSE 公式中的P 代表

A.病人的健康问题

B.症状与体征

C.病人的既往病史

D.病人的现病史

E.健康问题的相关因素

答案:A

8、人类基本需要是

A.生理的需要是指个体需要有保障、受保护

B.安全的需要是指个体渴望归属于某一群体

C.尊重的需要是指个体希望爱与被爱

D.自我实现的需要是指个体有自尊、被尊重和尊重人的需要

E.爱与归属是指个体渴望归属于某一群体,希望爱与被爱

答案:E

9、万女士,27 岁,怀孕9 个月,阴道无诱因流水2小时急诊入院,诊断为胎膜早破,此病人应采取的卧位是

A.头高脚低位

B.去枕平卧位

C.头低脚高位

D.仰卧屈膝位

E.膝胸卧位

答案:C

10、万女士,27岁,怀孕9 个月,[非法内容]无诱因流水2 小时急诊入院,诊断为胎膜早破,此病人应采取的卧位是

A.头高脚低位

B.去枕平卧位

C.头低脚高位

D.仰卧屈膝位

E.膝胸卧位

答案:C

11、糖尿病饮食:

A.定期执行的长期医嘱

B.长期备用医嘱

C.指定执行时间的临时医嘱

D.临时备用医嘱

E.口头医嘱

答案:A

12、强的松20mg Qd po :

A.定期执行的长期医嘱

B.长期备用医嘱

C.指定执行时间的临时医嘱

D.临时备用医嘱

E.口头医嘱

答案:A

13、临床死亡期的特征是:

A.循环衰竭

B.心跳停止

C.肌张力丧失

D.神志不清

E.呼吸衰竭

答案:B

14、世界上第一所正式护士学校创建于

A.1854 年,意大利,佛罗伦斯

B.1860 年,英国,伦敦

C.1888 年,中国,福州

D.1920 年,德国,开塞维慈

E.1921 年,法国,巴黎

答案:B

15、万女士,27 岁,怀孕9 个月,阴道无诱因流水2小时急诊入院,诊断为胎膜早破,此病人应采取的卧位是

A.头高脚低位

B.去枕平卧位

C.头低脚高位

D.仰卧屈膝位

E.膝胸卧位

答案:C

16、万女士,27 岁,怀孕9 个月,阴道无诱因流水2小时急诊入院,诊断为胎膜早破,此病人应采取的卧位是

A.头高脚低位

B.去枕平卧位

C.头低脚高位

D.仰卧屈膝位

E.膝胸卧位

答案:C

17、低脂肪饮食每日摄入脂肪总量应:

A.<30g

B.<40g

C.<50g

D.<60g

E.<70g

答案:C

18、Dolantin 100mg im q6h prn属于:

A.口头医嘱

B.临时备用医嘱

C.指定执行时间的临时医嘱

D.长期备用医嘱

E.定期执行的长期医嘱

答案:B

19、两人法为病人翻身应注意

A.一人托病人的颈部和背部,另一人托住病人的臀部和腘窝

B.一个托病人的颈肩部和腰部,另人一托住病人的臀部和腘窝

C.一人托病人的颈肩部,另一人托住病人的臀部和腘窝

D.一人托病人的颈肩部和腰部,另一人托住病人的臀部

E.一人托病人的肩部和背部,另一人托住病人的腰部和臀部

答案:B 20、术前备皮,青、链霉素试敏:

A.定期执行的长期医嘱

B.长期备用医嘱

C.指定执行时间的临时医嘱

D.临时备用医嘱

E.口头医嘱

答案:C

21、世界上第一所正式护士学校创建于

A.1854年,意大利,佛罗伦斯

B.1860年,英国,伦敦

C.1888年,中国,福州

D.1920年,德国,开塞维慈

E.1921年,法国,巴黎

答案:B

22、护理诊断PSE 公式中的P 代表

A.病人的健康问题

B.症状与体征

C.病人的既往病史

D.病人的现病史

E.健康问题的相关因素

答案:A

23、下列有关濒死病人的临场表现错误的是:

A.意识不清或谵妄

B.潮式呼吸或点头呼吸

C.血压下降脉搏细弱

D.胃肠蠕动增快

E.肌张力下降大小便失禁

答案:D

24、尸斑多出现在死亡后:

A.1-2h

B.2-4h

C.4-6h

D.6-8h

E.8-10h

答案:B

25、护士王某因上班时与同事发生矛盾,回家后向家人发脾气,此行为属于哪一种心理防卫

A.否认

B.压抑

C.补偿

D.转移

E.升华

答案:D

26、万女士,27 岁,怀孕9 个月,阴道无诱因流水2小时急诊入院,诊断为胎膜早破,此病人应采取的卧位是

A.头高脚低位

B.去枕平卧位

C.头低脚高位

D.仰卧屈膝位

E.膝胸卧位

答案:C

27、低脂肪饮食每日摄入脂肪总量应:

A.<30g

B.<40g

C.<50g

D.<60g

E.<70g

答案:C

28、低脂肪饮食每日摄入脂肪总量应:

A.<30g

B.<40g

C.<50g

D.<60g

E.<70g

答案:C

29、下列有关濒死病人的临场表现错误的是:

A.意识不清或谵妄

B.潮式呼吸或点头呼吸

C.血压下降脉搏细弱

D.胃肠蠕动增快

E.肌张力下降大小便失禁

答案:D 30、目前医学界多以下列哪一项作为判断死亡的依据:

A.呼吸停止

B.心跳停止

C.各种反射消失

D.脑死亡

E.呼吸心跳都停止

答案:D

31、对临终病人护理措施正确的是:

A.尽量满足病人意愿

B.理解病人倾听病人诉说

C.对病人攻击性行为应无声接受

D.对病人否认期的行为应好心纠正

E.注意语言和非语言交流并用

答案:E

32、护士记录病人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是

A.收集资料后需及时记录

B.描述资料的词语应确切

C.内容要正确反映病人的问题

D.客观资料应尽量用病人的语言

E.避免护士的主观判断和结论

答案:D

33、有关特护记录中出入水量的记录方法错误的是:

A.日间用蓝钢笔

B.夜间用红钢笔

C.24h总结用蓝钢笔

D.特护记录除填写出入水量外,出液还应记录颜色性状

E.24h出入水总量填写在体温单上

4.XX公司劳动合同书(2015最新完整版) 篇四

A、物业服务合同

B 物业管理合同

C 物业使用合同

D 物业维护合同

2、业主公约的效力范围包括(B)。

A、全体业主

B、物业使用人

C、物业的继受人

D、以上都是

3、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是(D)

A、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管事项服务

B、代收代交各项公用事业费用

C、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D、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服务

4、下列选项中,(A)不属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A、具有丰富的组织能力和足够的工作时间

B、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C、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D、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只有通过(D),才能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A、业主大会

B、业主委员会

C、物业管理企业

D、以上都不是

6、《物业管理条例》自(C)起实施。

A、2003年5月28日

B、2003年6月8日

C、2003年9月1日

D、2003年10月1日

7、业主大会由(B)组成。

A、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部分业主

B、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C、行政管理区域内的部分业主

D、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8、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业主或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投标方式竞聘物业管理项目的活动。其中,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称为(A)。

A、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B、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C、后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9、下列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C)

A、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关于双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B、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的契约基础

C、物业服务合同确立了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被管理者和管理者的关系

D、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10、《物业管理条例》自(C)起实施。

A、2003年5月28日

B、2003年6月8日

C、2003年9月1日

D、2003年10月1日

11、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成本或者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支出(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构成),不包括(D)。

A、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B、办公费用

C、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D、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12、2003年6月8日,(B)正式颁布,这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

A、《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B、《物业管理条例》

C、《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

D、《物业服务合同》

13、物业服务企业间接费用包括()。

A、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B、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人员工资、奖金和福利

C、固定资产折旧及修理费用

D、财产保险费

E、低值易耗品摊销

14、客户满意度调查的基本原则()。

A、目标明确

B、持续改进

C、员工重视

D、单枪匹马

E、基于事实

15、物业管理一级服务标准规定: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B)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A、1

B、2

C、3

D、4

16、物业服务计划应当将合同规定的(B),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出发点

A、服务权利

B、服务内容

C、服务义务

D、服务规定

17、业主公约的效力范围包括(B)。

A、全体业主

B、物业使用人

C、物业的继受人

D、以上都是

18、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A)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

C、通知形式

D、默认形式

19、下列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C)

A、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关于双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B、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的契约基础

C、物业服务合同确立了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被管理者和管理者的关系

D、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20、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成本或者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支出(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构成),不包括(D)。

A、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B、办公费用

C、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D、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21、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

A、大修

B、小修

C、更新

D、改造

E、中修

22、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

A、大修

B、小修

C、更新

D、改造

E、中修

23、下列选项中,(A)不属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A、具有丰富的组织能力和足够的工作时间

B、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C、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D、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24、以下对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优越性的表述,不正确的是(C)。

A、建设单位可以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的竞争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报价低、技术力量强、管理行为规范、信誉好、服务质量有保障的物业服务企业中标

B、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要求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有利于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竞争行为

C、前期物业管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创造物业管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D、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体现了机会均等的市场原则

25、只有通过(D),才能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A、业主大会

B、业主委员会

C、物业管理企业

D、以上都不是

26、物业服务合同的(D)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公共性物业服务

A、标的B、条约

C、条例

D、内容

27、建设部于(D)年发布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A、2001

B、2002

C、2003

D、2004

28、《条例》为保护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原则和企业经营规则,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交各项公用事业费用,作出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A)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A、最终用户业主

B、业主业主

C、最终用户最终用户

D、业主最终用户

29、客户满意度调查的基本原则()。

A、目标明确

B、持续改进

C、员工重视

D、单枪匹马

E、基于事实

30、业主公约的效力范围包括(B)。

A、全体业主

B、物业使用人

C、物业的继受人

D、以上都是

31、我国对房地产实行(D)管理方式。

A、合同

B、契约

C、租赁

D、权证

32、客户满意度调查的基本原则()。

A、目标明确

B、持续改进

C、员工重视

D、单枪匹马

E、基于事实

33、我国开展物业管理以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对高档公寓、别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一般都实行(C)

A、市场定价

B、政府指导价

C、市场调节价

D、政府定价

34、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C)万元以上。

A、1000

B、500

C、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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