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商函

2024-07-09

关于协商函(精选5篇)

1.关于协商函 篇一

(××××)……民辖……号

×××人民法院:

××××年××月××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年××月××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年××月××日,××××人民法院报请我院协商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事实和理由)。该案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现函告你院协商解决管辖争议。请你院在收到本函后××日内函复我院。

联系人:……(写明姓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此致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制定,供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和其他辖区的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商请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协商解决管辖用。

2.民事管辖协商案件只能产生于高级人民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发生后,争议人民法院之间也可以进行协商,但此项协商不属于民事管辖协商案件范畴。

3.对同一管辖权争议,参与协商的各高级人民法院均编立民事管辖协商案件,案号类型代字为“民辖”。

4.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民事管辖协商回函(民事管辖协商案件回复用)

×××高级人民法院

2.关于协商函 篇二

工资报酬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工资分配历来是劳动关系中最敏感、最核心的内容。建立一个由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确定劳动报酬的共决机制,符合“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的要求,也是目前市场经济国家解决企业工资分配问题的通行做法。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当前,各级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有关措施要求,全面扎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笔者就国有企业工会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如何切实发挥作用谈一谈自己的认识。

1 提高对工资集体协商重要意义的认识,是工会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前提

首先,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践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不但体现为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劳动的价格,更是职工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基本形式和渠道。因此,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共商共决机制,从制度上确立了职工作为价值创造主体参与企业利益分配的重要地位,落实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其次,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利于优化企业薪酬体系。企业要持续发展,必须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激励他们不断提高劳动技能,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而薪酬是目前最重要的激励杠杆,劳动报酬的计量、支付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劳动者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发挥。对每一个劳动者而言,通过纵向和横向的比较,其对所处的岗位、拥有的技能和付出的劳动应得的报酬都有一个比较恰当的定位,在什么岗、干多少活、拿多少钱,心里都有数。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基础上的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经过双方的沟通协商和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当然要比企业老板或领导班子及劳资人员自行设计的薪酬方案更有群众基础,也更容易得到职工的拥护和认可,从而更有效地发挥工资对员工的激励和引导效应。

第三,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可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分析近年来企业的劳动纠纷,很大一部分是因为薪酬问题没有处理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根本目的,就是用和谐的思路,通过民主的方式、互动的渠道,在协商过程中加深理解,消除误解,在劳资矛盾中寻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从而使企业成为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实现劳资双方真诚合作,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使生产要素的聚合效应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特别是在当前企业遇到困难的形势下,更加需要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增进劳资双方的理解和共识,稳定人心、凝聚力量,推动劳资双方同心协力谋发展,同舟共济渡难关。

2 提升工资集体合同签订质量和履行效果,是工会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核心

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合同文本,工会组织必须在拟定、修改、实施过程中,从源头把好“四个关口”,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一是把好调研关。对企业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调研。通过职代会提案征集程序,征求职工意见,了解职工对上一轮合同履行情况的满意度,掌握职工当前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企业在制定合同草案前,工会要通过座谈会、调查表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二是把好内容关。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针对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职工利益需求,企业能够做到的原则,与企业行政部门就合同文本进行协商,提出合理、合法的意见或建议。将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进行量化并写入合同中,加强合同的刚性约束。三是把好文字关。在把握原则、熟悉内容、掌握国家有关劳动标准具体规定的基础上,认真讨论、仔细推敲合同文本的文字表述,字句表达应完整、准确、清楚、言简意赅,避免合同履行中产生歧义。对与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悖的内容,及时向企业提出更正意见,与企业协商达成一致共识。合同文本要使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省、部规定表述,对企业内部文件的使用也按新的管理制度执行。四是把好程序关。本着坚持好的、修正差的、发展新的指导思想,共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双方协商代表的平等协商,确定合同文本内容,达成一致共识后,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提交讨论和审议,落实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权利。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要向职代会报告。

工会在加强源头维护的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工会与行政联合检查、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等载体,定期组织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一是健全工会行政监督检查制度。健全工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工会组织要加强与企业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定期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对本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劳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可由职工代表与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也可由双方平等协商代表参与,或职代会专门委员会担任。监督检查的形式可采取现场查看、听汇报、开座谈会等。二是健全职工群众监督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巡查等有效载体,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把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对履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主动与相关人员或部门联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工资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

3 正确处理党政工关系,是工会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关键

3.关于协商函 篇三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市自2000年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截至2013年底,累计签订企业工资协议20809份,涵盖企业67161家,覆盖职工259万余人,为优化投资环境,稳定职工队伍,处理好企业发展与职工收入提高之间的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奠定了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的良好基础。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正式项目。2013年8月,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的《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在杭州日报、杭州人大网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还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及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对规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规定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共八章五十二条,分总则,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范围

条例规定我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对实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范围进行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书面协议,包括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和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业或者区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二)关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条例在《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基础上,对我市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进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最低工资;(三)各个岗位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工资支付办法;(五)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六)工资调整办法;(七)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八)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支付办法;(九)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并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七)本企业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比例;(八)其他与职工工资有关的因素”。

(三)关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条例对工资集体协商的代表产生以及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要求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为三至九名,规模以上企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五名,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方的协商代表,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协商代表要履行相应的职责。在协商程序中,条例通过对协商前准备、协商会议、协商结果、职代会审议等进行具体规定来规范协商行为。此外,条例还对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被派遣劳动者工资集体协商进行规定。

(四)关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与争议处理

依法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有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解散等重大变化,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条例同时对变更或者解除的具体程序进行规定。

条例还借鉴外地的立法经验,对企业方首席代表拒绝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上签字、企业方无正当理由未在六十日内完成协商等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4.协商函 篇四

一、对于热力公司公布的热量计价标准0。2元kw价格测算结论,能否给予详细说明,并能否出示有关依据。

二、对今年热力公司拟实行的采暖包季政策,业主提出如下忧虑:

1。供暖温度能否到达规定的标准,热力公司如何带给保障;

2。供暖设备及维护能否保证正常运行;

3。假如今年出现暖冬天气,业主所付包季费并没有享受到应有的采暖,其损失怎样办;

4。一旦包季费用全额缴纳后,如遇以上争议怕得不到相应保障,所以提出包季款上交后,部分交热力公司,部分存放在业委会筹备组或物业公司,采暖季节结束后无如争议可全额缴纳。

三、业委会筹备组透过问卷调查、部分访谈、收集意见后,大部分业主认为包月比较合理,对热力公司包季的方式存有疑虑,对这种不可预见的风险,业主不愿意参与政策“博弈”。业主认为,自我不想占热力公司便宜,也不想自我的合法利益被侵占,期望热力公司思考制定包月政策。

四、如采暖期间,因室外气温高于10摄氏度而中途停止的供暖日或供暖时,能否在三月份给予补供,不能补供的能否给予适额退款。并且大多数业主都是早出晚归的上班族,将现行采暖价与空调电价进行了比较测算,认为对本人来说采暖价远高于供暖价,期望今年的采暖价在现行基础上给予再优惠,如果价格实在不能再降的话,能否适当增加供暖日至3月中旬。

以上问题请热力公司给予明确回复。同时,业委会筹备组推荐:

1。增加包月的选取,,3种方式分别为:按流量计、包月、包季,计费标准就应从便宜到贵依次为:包季、包月、流量。即:

包季现行价不变,但将供暖日增加15天,弥补因气温上升后间歇供暖对业主造成的损失,以显公平。

包月按现行价取平均值,即6。5元平米,如连续包月满2个月的业主,给予适当优惠奖励(如送若干天);包月满3个月就能够享受包季的同等待遇。使用流量表的用户,继续按现行价位不变。

2。如今年入冬晚,12月份降温天气推迟,能够思考供暖时光向后顺延。

3。对需要对暖气片试压用户,在收取50元试压费用后,对渗露处应适当给予免费维修及维护(不包括大修)。

对于以上推荐,筹备组真诚地期望热力公司予以认真研究,并尽快给出明确可行的回复,多谢!

此致

敬礼

5.协商函的格式范本 篇五

1、标题。公函的标题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主送机关。即受文并办理来函事项的机关单位,于文首顶格写明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其后用冒号。

(二)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尾、结语等部分组成。

1、开头。主要说明发函的缘由。一般要求概括交代发函的目的、根据、原因等内容,然后用“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或“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等过渡语转入下文。复函的缘由部分,一般首先引叙来文的标题、发文字号,然后再交代根据,以说明发文的缘由。

2、主体。这是函的核心内容部分,主要说明致函事项。函的事项部分内容单一,一函一事,行文要直陈其事。无论是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还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等,都要用简洁得体的语言把需要告诉对方的问题、意见叙写清楚。如果属于复函,还要注意答复事项的针对性和明确性。

(三)结尾。一般用礼貌性语言向对方提出希望。或请对方协助解决某一问题,或请对方及时复函,或请对方提出意见或请主管部门批准等。

(四)结语。通常应根据函询、函告、函商或函复的事项,选择运用不同的结束语。如“特此函询(商)”、“请即复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复”等。有的函也可以不用结束语,如属便函,可以像普通信件一样,使用“此致”、“敬礼”。

(五)结尾落款。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项内容。

署名机关单位名称,写明成文时间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五、撰写函件应注意的问题

函的写作,首先要注意行文简洁明确,用语把握分寸。无论是平行机关或者是不相隶属的行文,都要注意语气平和有礼,不要倚势压人或强人所难,也不必逢迎恭维、曲意客套。至于复函,则要注意行文的针对性,答复的明确性。

其次,函也有时效性的问题,特别是复函更应该迅速、及时。像对待其他公文一样,及时处理函件,以保证公务等活动的正常进行。

“函”的写法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严格按照公文的格式写“函”。

(二)“函”的内容必须专

一、集中。

一般来说,一个函件以讲清一个问题或一件事情为宜。

(三)“函”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四)“函”的写法以陈述为主,只要把商洽的工作,询问和答复的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事宜写清楚就行。

(五)发“函”都是有求于对方的,或商洽工作,或询问题,或请求批准。因此,要求“函”的语言要求朴实,语气要恳切,态度要谦逊。

(六)“函”的结尾,一般常用“即请函复”、“特此函达”、“此复”等惯用语,有时也不用。

“函”的使用与写作编辑本段

函,从广义上讲,就是信件。它是人们传递和交流信息的一种常用的书面形式。但是,作为公文法定文种的函,就已经远远地超出了一般书信的范畴,不仅用途更为广泛,最重要的是赋予了其法定效力。XX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这说明,除有直属上下级之间隶属关系外的一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甚至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一律用“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在阐述“函的效力”时强调指出:“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在这里,笔者想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就宁波海关的行政级别问题答复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海关总署时,用的就是函的形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海关升格为正厅(局)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XX〕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海关升格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请示》(浙政〔XX〕2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宁波海关升格为正厅(局)级机构,隶属于海关总署,不增加人员编制。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八日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XX年第16号)

这份重要的文件,虽然以“函”的形式出现,但实质上具有法定效力,浙江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均应按此执行。

所以,那些把“函”只作为一般书信对待的做法,认为“函”不如其他公文文种有权威的想法,都应该得到纠正。

函的写作范例编辑本段

四川省电力工业局关于

在宝珠寺水电站库区进行开发有关意见的函

广元市人民政府:

宝珠寺水电站于1996年10月开始蓄水,1996年年底首台机组投产发电,水库已基本形成。据了解,目前库区有关部门正积极筹划在宝珠寺水电站库区发展旅游业和养殖业。为保障水库和大坝的安全运行,现将我局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宝珠寺水电站是由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四川省电力工业局负责还贷建设的重点水电工程。

四川省电力工业局既是宝珠寺水电站工程的业主,又是工程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四川省电力工业局拥有宝珠寺水电站工程(包括水库)的管理权和开发权,宝珠寺水电厂直接受四川省电力工业局领导,是宝珠寺水电站工程管理和开发的直接主体。尽管如此,为支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根据《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第三十条“大型电站形成后的水面和消落区,在服从工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管理、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组织移民优先开发利用”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开展综合经营事业,应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规划。可由工程管理单位自营,也可以与有关单位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协作或联合经营,应注意有关社队利益,搞好团结和生产”的精神,我局原则同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库区移民对宝珠寺水电站库区进行适当开发,但任何开发活动必须服从宝珠寺水电厂的统一规划,并与宝珠寺水电厂签订有关经济、安全、责任方面的协议。

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宝珠寺水电站应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但宝珠寺水电站首台机组刚投产,大坝未全部建成,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尚未划定,依照批准设计和国家有关规定,大坝上游3-5公里,以及整个库区征地线以下,属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和《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确有必要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等活动,应征得水利电力主管机关的同意”的规定,任何单位在宝珠寺水电站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活动,必须经四川省电力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我局批准擅自在大坝保护和管理范围内搞开发,都是违反国务院规定的。

三、凡是在水库以内的任何开发和经营活动,必须服从宝珠寺水电厂对水库的统一运用调度,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库区的利用应在服从电厂的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以上意见,特此函告。感谢贵府及其它各级地方政府对电力部门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关于鄂穗两地携手联合打捞“中山舰”的函

湖北省人民政府:

现沉于长江金口赤矾山江底的“中山舰”,是中国现代革命史上的重要历史文物,尽快将其打捞、修复和陈列展览,是海内外同胞的共同心声。

“中山舰”是重要的革命历史文物。该舰192喀年参加“保卫大武汉会战”时被日军炸沉。尽快打捞“中山舰”,使其重展英姿,是一件深得海内外同胞和两岸有识之士拥戴的义举。这对于充实完善中国现代革命史文物,并重现其历史价值,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整个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改善两岸关系,促进台湾回归祖国大业的早日实现,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由于“中山舰”在广州的时间长达21年,且围绕“中山舰”的几次主要历史事件都发生在广州。因此,“中山舰”是把广州建设成为中国现代革命史教育基地,向广州、全国乃至海内外同胞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不可缺少的文物。近几年采,广东省、广州市人大、政协、民革,黄埔军校同学会中的不少代表、委员、成员,各界有关专家学者、人民群众,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华人,纷纷向广州市政府采电来函.希望广州市政府主动与贵省联系章一起尽快组织打捞“中山舰”,并进行修复和陈列。为此,我们经过认真研究.提出由两地政府本着相互合作、相互支持的态度,协商联合打捞,修复。展出的办法和有关问题。

专此函达,请答复。

广州市人民政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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