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补签合同 仍需支付双倍工资

2024-08-21

事后补签合同 仍需支付双倍工资(2篇)

1.事后补签合同 仍需支付双倍工资 篇一

劳动合同补签及支付双倍工资详细讲解

劳动合同可以补签吗?补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吗?下面来看看!

一、劳动合同可以补签吗

可以补签,你也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补签了之后,对于你维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会有不利,关键是无法证明合同是补签的

1、“公司要补签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到补签之前扣除一个月后,按应支付双倍工资。

2、“如果员工拒绝签合同”,可按《劳动实施条例》规定书面通知本人:“xx日前来人力资源部,如逾期不签,劳动关系自动终止”。(送达本人并由本人签字收到)

3、如果以后此人“就此事索赔双倍工资”,本人签收之日之后的不必支付双倍。

4、一般来说,愿在公司干的员工不会不签合同(因为保障了他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向公司索赔补签前的双倍工资(因为人是讲道理的,自己并没有付出双倍的劳动)。

5、不排除一些头脑简单的贪心者恶意不签合同,等着索赔双倍工资。可按第2、第3两条处理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二、补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吗?

“两倍工资”和“补订合同”是用人单位并列承担的.责任,即使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仍应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7条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同时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两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并列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不管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均没有任何免责事由。

综上可知,一般法律是允许补签劳动合同的。但是在劳动合同补签后,劳动者还是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

拓展:

补签劳动合同,还能主张二倍工资?

法律索引: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法第八十二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事后补签合同 仍需支付双倍工资 篇二

为锡城装修公司工作了6个月,陈小姐多次申请,装修公司却迟迟不肯与她签订劳动合同。陈小姐就装修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工资、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事宜向无锡人事和劳动局进行投诉,引发双方矛盾激化。最终,陈小姐愤然辞职,并起诉至崇安法院要求装修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合同解除金。

但公司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付。近日,崇安法院审理这起纠纷,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陈小姐每日上班时间固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去年6月,陈玟到市区某装修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按涉及产量计算工资报酬,但未签劳动合同。去年6月至同年11月,装修公司按月足额支付陈玟工资。12月份,装修公司通知陈玟领取工资,但因公司将陈玟工资列入12月份外包计件费用明细表中,并要求陈玟领取时在该表上签名,遭到陈玟的拒绝。

双方因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事宜发生纠纷。12月底,陈玟离开该公司未再上班。

近日,陈玟诉至法院,称自己工作期间,每天工作时间基本为早上9点至下午5点,由设计部主管对其手工考勤。若遇特殊情况,设计部主管可对部门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微调。但装修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保。

而装修公司却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加工承揽期自6月1日起至月10日止,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无须支付未签订合同的一倍工资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诉讼中,陈玟申请证人公司设计部主管作证,该主管指出09年11月,公司曾两次开会承诺与正式员工陈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均未兑现。公司考勤分为刷卡和手工考勤两种,陈玟属于后者,其作为设计部主管每日对沈茵茵进行手工考勤,陈玟基本每天都到公司上班。

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供相关初步证据。本案中,陈玟提供的工资条、工作证、公司徽章、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了自年6月1日起沈茵茵与装修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以设计产量结算工资。装修公司理应按规定,支付陈小姐09年6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13821.67元。

上一篇:怎样提高逻辑思维能力下一篇:《 乘除法计算》教学设计

热搜文章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