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出租车经营行为的调研报告

2024-11-09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出租车经营行为的调研报告(共9篇)

1.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出租车经营行为的调研报告 篇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各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和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参照《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结合山东实际,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审查转报 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要求。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通过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省经贸委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1、《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决议;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4.1、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4.2、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过的反映上一经营规模的年终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3、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6、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6.1、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6.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6.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5、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6、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6.7、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6.8、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6.9、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6.10、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建库前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或预核准批复文件;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贸委或省经贸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8、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1、企业(公司)章程;

1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14、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5、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文件或验资报告;

16、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审查转报

企业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要求。

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应通过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省经贸委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1、《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决议;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5、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7.1、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7.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7.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5、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6、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7、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7.8、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7.9、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7.10、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建库前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或预核准批复文件;

8、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贸委或省经贸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1、企业(公司)章程;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3、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4、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审批

企业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要求。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权限,通过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或由申请企业直报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3、省经贸委核发的加油站预核准批复文件;

4、与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5、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7、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8、相关部门对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8.1、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8.2、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3、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4、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8.5、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8.6、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8.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 8.8、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9、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贸委或省经贸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2、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13、加油站(船)的外观数码照片;

14、企业(公司)章程;

1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站预核准申报 对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站实行预核准制度。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2份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权限,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或直接报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贸委审批。申请人凭省经贸委预核准批复文件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1、《山东省新(迁、改扩)建加油站预核准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改扩)建加油站可行性分析报告;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新(迁、改扩)建加油站的决议;

4、企业(公司)章程;

5、加油站外观设计图;

6、加油站地理位置图;

7、加油站地址的GPS定位数据(由省经贸委指定单位测量);

8、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9、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的还要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件;

10、申请企业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建设的书面文件;

11、审核机关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的预核准申报 对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实行预核准制度。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经贸委核准批复。申请人凭省经贸委预核准批复文件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1、《山东省新(迁、改扩)建油库预核准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改扩)建油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新(迁、改扩)建油库的书面决议;

4、企业(公司)章程;

5、拟建油库的地理位置图;

6、拟建油库的平面设计图;

7、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8、迁建、改扩建油库的还要提供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9、申请企业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建设的书面文件;

10、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

(一)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申办程序及提交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申请人应通过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 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歇业。歇业期一般不超出1年。歇业结束后,可持省经贸委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经贸委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零售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申请人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歇业。歇业期一般不超出1年。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的办理

(一)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程序及提交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通过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贸委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程序及提交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公示,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查转报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通过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初审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一)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3、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5、油库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决定变更的书面决议;

7、分支机构企业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3、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不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5、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经贸委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或油库迁建预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7、分支机构企业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5、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按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所要求的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九、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批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和2份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 门初审后,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汇总表》连同企业提交的材料一起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一)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5、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7、企业(公司)章程;

8、变更企业是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9、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4、不涉及迁址的加油站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或当地地名委员会出具的地址更名的证明;

5、涉及迁址的加油站地址变更,按迁建验收办理,需提供省经贸委核发的迁建预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如买卖、租赁合同等);

4、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5、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6、企业(公司)章程;

7、变更企业是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经营批准证书的遗失补办

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因遗失申请补办经营批准证书应通过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审查后报商务部核准办理;零售经营企业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贸委核准办理。

企业申请补办成品由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说明文件;

2、批发和仓储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挂失声明;

3、零售企业在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网()上刊登的挂失声明;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司法部门或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办理

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报送申请材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在征求省经贸委意见并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的,由商务部核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核准的企业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申领相应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十二、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 每年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原则上在每年的一季度内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年检工作由省经贸委授权委托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的年检工作由省经贸委组织进行。

成品油经营企业按照年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或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递交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1.《成品油经营企业审查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5.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或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

8.油库或加油站基础设施在上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经贸委的核准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企业上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10.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检查合格的企业,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 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于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及仓储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由省经贸委报请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对于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根据有关授权,由省经贸委或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由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经贸委核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上网公示,通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检查结束后,各市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应于4月底以前将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省经贸委。

十三、监督管理

(一)限期整改

1、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对已取得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但不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于通知书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改,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报商务部审定,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2、零售经营企业。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不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于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由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经贸委审定后,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二)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成品油经营企业存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和罚款处理。

(三)撤销经营资格

1、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撤销。对存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报请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2、零售经营资格的撤销。对存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报省经贸委查证属实后,由省经贸委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公示,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意见;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等;

(2)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四)工作分工

根据有关规定,省经贸委决定,对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市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出具相应的同意申请人参加投标或竞买的确认文件。

高速公路服务区新、改扩建加油站的预核准申请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由其主管公司按照本意见要求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其日常监管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

十四、受理、审查、审批工作时限

各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努力缩短受理、审查、审批时间。

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或下级机关上报的转报材料,受理机关认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或下一级机关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或下级机关上报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受理机关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按照工作职责权限分工要求,上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作出许可批复。

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或下级机关上报的转报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受理机关不得上报或许可,并将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下级机关。

对于企业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各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出租车经营行为的调研报告 篇二

调查与思考

为了解我县农民建房的基本现状和存在问题,探索农民合理规范建房的有效途径和举措,提高村镇房屋建设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县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要求,我们组织了县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组成的调研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和查阅资料等形式,对我县农民建房问

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农民建房问题的基本现状

上饶县辖区内有22个镇(乡、街道),有农业人口约67万人,农户约15万户。从总体上来看,我县农民建房保持平稳、有序、逐年增多的发展趋势,多数建房农民都按照规划和用地要求,履行了规划和用地等手续。据统计,2006年以来,我县平均每年申请建房的农户约3800户,申请建房总用地面积约570亩,其中申请拆改建和占用村内空基的户数占年申请总户数的71%,申请新增建设占用非耕地的户数占年申请总户数的20%,申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的户数占年申请总户数的9%;平均每年实际批准建房的农户约3000户。但因种种原因,我县农民建房过程中还存在众多的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乱搭乱建、占用耕地和农田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杂乱无章、房型陈旧、裸房较多等突出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布局零乱程度较深。因规划意识淡薄和传统习俗影响,多数农民建房都先请风水先生看风水,在座落、朝向等选择上基本听风水先生的,房型选择上基本听建筑工匠的,沿袭着“零星”建房的习惯,房型也比较陈旧;此外,许多农民因经济条件比较紧张,房屋建成后亦无力装修,致使裸房现象比较多,基础设施建设亦难以配置到位,最终导致农村建房布局杂乱无章。

(二)“追路”建房现象较多。出于方便生产生活和发展“马路经济”、“景区经济”的目的,农民建房有绝大部分是在交通干道沿线和风景名胜区周边,特别是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出入风景名胜区的道路等公路沿线,不论该地是否已经规划、是否耕地,出现道路修到哪里、房屋就建到哪里,农民建房“遍地开花”。

(三)违法建房数量较大。2005年“地根”收紧以后,农民建房意愿与土地供应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违法用地建房行为屡禁不止。尤其是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以后,农民建房新增用地指标少,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基本上每个乡镇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用地建房现象。

二、我县农民建房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用地供求矛盾突出。2005年农民新增用地建房实行计划管理以后,市政府下达我县农民建房新增用地计划指标比较少,每年平均只有20亩,2008年下达的指标最高也只有60亩。与此同时,人口的增长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促使农民建新房、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猛增,致使农民建房需求与土地供求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有建房需求、而无老宅基地可供拆旧建新的农民,冒着风险“圈地”建房,甚至非法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建房。

(二)农民规划观念淡薄。一方面,对已完成的集镇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住宅标准图集等的宣传力度不大,规划引导和监督机制也还不够健全,而且受传统习俗的影响,农民建房历来有由“风水先生”决定房屋朝向、方位和结构的习惯,加上水平较高的建筑工匠队伍人才缺乏,规划部门提供的《江西省农民建房标准图集》在建设过程中难以执行到位。另一方面,因区位优势、用地紧张、生活习性等原因,部分农民本着“不占白不占”的思想和跟风攀比的心理,乱搭乱建,在住宅边上建畜舍圈舍、厕所,占用“边角”土地,习惯性地将公共用地占为私有,致使土地浪费严重、布局杂乱无章。

(三)监督管理相对乏力。一方面,按照土地管理政策,土地管理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镇(乡、街道)承担保护辖区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责任,但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以及国土管理体制改革的完成,土地管理权限上收,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没有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导致在处理违法用地方面空前乏力。另一方面,县级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拥有管理土地、规划的执法权,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了相应的行政执法和处罚权,但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仍很突出;另外,规划所、国土所专业人才严重紧缺,巡视监管力度有限,执法力量薄弱,致使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管理到位。

三、我县农民建房问题的对策建议

“农民生活好不好,关键看住房”。农村房屋建设是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的基础工程。面对我县农民建房存在的突出困难,考虑到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对用地建房的客观需要,我们认为应本着“以民为本、疏堵结合、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政策措施,严格监督管理,逐步规范我县农民建房。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规范农民建房的目标点要放在社会公众的宣教上。一要加强宣传。提

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规划意识是规范农民建房的关键。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舆论工具以及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召开乡村干部会议和村民会议等形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民建房有关政策、规划设计标准图集等的宣传工作,使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规范农村房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新干

部群众建房观念,自觉依法依规建房。二要加强教育。农村个体工匠既是农民建房的建设者,又是农民建房的参谋者。各镇(乡、街道)和县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全面启动“农村个体工匠免费培训教育工程”,建立个体工匠持证上岗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切实增强个体工匠的法律意识、规划意识和创新意识,使个体工匠成为农村建房的“技术员”、新房型的“推介员”、新理念的“宣传员”,有效提升农民建房的质量安全和建设品位。

(二)规范农民建房的着力点要放在机构队伍的健全上。镇(乡、街道)是规范农民建房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农民建房的管理机构和队伍。一要成立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由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落实专人负责,具体负责做好农民建房的审核、监管等工作,切实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二要成立建设规划管理所,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3名,业务上按工作性质分别归口县建设局和规划局管理,其他方面实行属地管理,所长由镇(乡、街道)任命,报县建设局和规划局备案;建设规划管理所负责协同国土所做好农民建房的批前审核、批后监管和建设管理等工作。

(三)规范农民建房的切入点要放在规划设计的编制上。一方面,各镇(乡、街道)要协同县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充分考虑农民现实和未来需要的前提下,抓紧修编完善镇(乡、街道)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集镇规划、村庄规划等,合理确定集镇、中心村和农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民合理有序建房;另一方面,县规划部门要精心设计农民住宅标准户型建筑设计,免费提供农民住宅标准图集和设计图纸,发放到各镇(乡、街道)和行政村供农民建房时选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对审批建房的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坡顶、层高、层数、朝向、正负零标高、建筑外观造型以及建筑退让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农民建房提供科学依据和标准。

(四)规范农民建房的立足点要放在审批程序的规范上。一要严格审批。各镇(乡、街道)和县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村镇建房规划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字[2008]3号)、《上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县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饶县府发[2005]14号)以及《上饶县村镇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村民申请、村(居)委会公示、建设规划管理所和国土所初审、镇(乡、街道)审批会议研究、县职能部门审批以及批后公示、规划放线等程序,依法依规审批管理农民建房;同时,村镇建房竣工后要由镇(乡、街道)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二要规范建档。村镇建房实行一户一档制度,各镇(乡、街道)要对村民申请、村(居)委会和建设规划管理所、国土所审核情况,镇(乡、街道)审批会议研究的记录纪要,以及规划和用地设计图、红线图,公示情况,县职能部门审批情况等统一建档备查,切实规范村镇建房档案管理。

(五)规范农民建房的关键点要放在监管责任的落实上。一要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建立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信息管理员和举报奖励制度,确保在第一时间掌握农民非法用地、违法建房等信息,及时向镇(乡、街道)报告;建立新增建房用地公示制度,所有建房用地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防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土地建房。二要发挥基层站所作用。各镇(乡、街道)要严格按要求选配优秀干部充实到建设规划管理所,并加强干部的法律法规、建房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实现人员力量下移和管理重心前移,使基层站所“有人做事,有权管事”。三要发挥监管部门作用。县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抽调人员组成农民建房监管工作小组,协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每月至少一次对各镇(乡、街道)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监督、指导和配合镇(乡、街道)做好规范农民建房工作。此外,要完善政绩考核制度,将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镇(乡、街道)党政领导的政绩考核内容,强化镇(乡、街道)政府保护土地和规范农民建房的责任;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渎职、失职行为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以制度建设来保证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建房日常监管工作。

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出租车经营行为的调研报告 篇三

为贯彻落实银监会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问题的工作部署和市纠风办《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号)文件精神,我行高度高度重视,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行领导及时组织召开行务会议进行贯彻部署。组织学习了银监会对银行业开展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文件,充分认识到此次整治工作关系到我行形象品牌的树立,关系到我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关系到我行支持“三农”的实效,做好此项工作意义重大。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各分管行长为副组长,、、部、、、、部、、、、部、、、、部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银监部门的有关要求。

(三)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实施。通过周例会,晨会等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员工,确保每个员工都能正确掌握监管要求,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同时做好学习培训记录。

(四)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经营。开展各项收费服务的自查自纠工作,规范服务,并以此次自查为契机,加强合规意识,更好服务社会,防范各类合规风险和重大负面舆情。

二、自查情况

对照银监会“七不准”要求,我行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的“七不准”和“四个公开”原则,我行开展了一系列自查。一是实行行长负责制,任务落实到岗,责任明确到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二是启动禁止行为的排查工作。根据贷款业务“七不准”和收费服务“四条原则”,重点查看营销队伍与前台柜员是否有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变相抬高利率、提高收费水平等违规行为,并限时提交自查报告。三是进行公开服务承诺,在网点张贴服务公告牌,明确服务标准和承诺,柜员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四是完善举报和投诉机制,加强舆论监督。

三、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由于我行起步晚、规模小,没有银行卡业务,为此给客户带来了诸多不便。针对这一问题,我行积极联系客户,耐心做好解释沟通工作,赢得客户的理解。

(二)贷款自查情况。不得以贷收费。我行不存在企业贷款受理、审批、签约、授信、放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强制企业客户接受与贷款业务无关的服务项目并收费的情况。另外我行严格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在贷款叙做过程中严格贯彻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存在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作为贷款受理、审批、签约、授信、放款和贷后管理的前提条件。

此外,我行积极开展培训,重申了规范贷款的相关要求,并多次进行自查,确保贷款合规。我行严格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在贷款叙做过程中严格贯彻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不存在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作为贷款受理、审批、签约、授信、放款和贷后管理的前提条件。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行将继续加强服务收费业务的检查和培训,并做好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关注监管检查情况及服务收费相关媒体报道和舆论舆情等,进一步做好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提高收费信息透明度,确保客户获得服务收费的相关信息,让客户在充分知情前提下自由选择银行服务。

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出租车经营行为的调研报告 篇四

2013年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按照市物价局《通知》的有关要求,我院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开展了关于2013年度收费执行情况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我院的收费许可证已经按要求进行了年检,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存在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及其他违纪行为。

二、组织领导工作

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规范医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并专门设立物价专员,专职负责贯彻落实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各部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防不规范收费行为。督促有关科室定期总结工作,对存在问题及时纠正,汇总后上报院领导。另外,组织了相关人员进行收费项目与合理收费的业务知识培训。

三、医疗服务工作

我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深化廉洁行医工作。一方面,我院住院处、门诊收费处、药房等相关部门相继开展了收费价格向社会承诺公示服务,公开了药品、检查、收费项目和标准,让群众

—1— 监督,绝不多收患者一分钱。另一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收费标准和收费措施,让患者明白消费,决不含糊、随意、高套、隐蔽性收费。我院严格执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册》的规定项目和标准,对群众反映收费及项目方面的投诉,立即予以处理。时刻防范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坚决制止损害病人利益的不正当竞争。

四、药品采购工作

我院所有药物及卫生耗材实行集中统一招标采购政策。其中,卫生耗材价格按照进价的5%加价收取,药品的销售施行“零差价”执行,最高零售价不超过物价局规定的价格,绝不多收乱收费用。认真执行物价局等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并及时执行,规范药品售价。

五、存在问题

我院在2013年10月更新一次计算机系统,收费项目整体整理,由于新系统原因可能出现一些细节问题,我院也在进行不断检查和纠正不正确的收费问题。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本院收费项目的检查力度,对门诊收费员及医生护士加强合理收费的业务培训,以确保我院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收费工作上取得实质性的成绩。

宿迁市钟吾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2014-04-04

5.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出租车经营行为的调研报告 篇五

金川县运管理所

关于规范我县乡村客运车辆存在相关问题的报告

县人民政府:

自2004年以来,我县成立了打击非法营运、规范客运市场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县交警大队和县运管所负责。为规范乡村客运市场,2004年组建了九寨运业金川县乡村客运公司,实行挂靠经营,即乡村客运车辆每车每天向公司交纳3元安检费,按有关规定参营车辆必须参加交强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同乡村客运公司签定安全合同及经营合同后视为合法的乡村客运车辆。几年来共纳入公司管理的乡村客运车辆140辆。

2009年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来我县检查工作时提出便于老百姓乘车,要求我县统一乡村客运车辆标识。经过努力,目前该项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但统一标识后却出现了以下问题:

1、车辆年检

接到指示后,我们按照相关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 接到电话回复:已协调好州车管所,要求我县将车辆资料送车管所备案。6月8日,我所派专人将车辆资料送达车管所,车管所教导员答复:不行。其原因是车辆未过户,不能视为

乡村客运车辆。要年审,车辆必须过户到九寨运业金川分公司。就年审问题我们与九寨运业总公司联系,公司答复:由于乡村客运车辆多,监管难度大,况且公司没有收取管理费,一旦脱保,户头仍是九寨运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无力承担该风险。对此,公司不接受140辆乡村客运车辆过户到公司。

2、车辆保险

现有车辆购买的保险,车身是按家庭自用购买,座位是按公路客运购买,按有关规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有明显的乡村客运标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要赔付必须按公路客运车辆投保,而仅次项,保险费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30%。

3、车辆过户

现有车辆如果全部过户到乡村客运公司,将产生交易税(车辆总价的3.5%)、牌、证工本费150元,几项费用共计600元左右。这样将增加乡村客运经营者的负担。

以上存在的问题,交警大队和运管所无力解决,特报告县人民政府,请求协调相关部门给予解决为盼。

6.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出租车经营行为的调研报告 篇六

京保监发[2011]5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形象,根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售前和售中管理

(一)加强销售培训管理。各保险公司和专、兼业代理机构应加强销售培训的组织和管控,培训课件、培训讲义和销售用语等材料经合规审查后方可使用,培训材料的审批、使用及更新情况应记录备查。

(二)加强宣传资料管理。各保险公司应统一管理宣传资料,禁止销售机构或个人自行印制发放宣传资料。商业银行等专、兼业代理机构应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进行审查并记录存档,不得使用非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

(三)加强电话营销业务管理。各保险公司应全面监听销售成功的保单,并做好监听记录和问题后续处理工作。专、兼业代理机构以保险公司名义呼出电话时,应使用与保险公司相同的电话号码。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行业禁拨打名单,防止保险电话营销滋扰社会公众。

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公司异地分支机构以北京地区为受话地的电话营销业务应执行本通知精神。相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应转达本通知要求。

(四)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制定销售规范用语,明确销售过程中必须向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各保险公司和专、兼业代理机构应认真执行。

二、加强新单回访管理

(一)各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为个人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全面回访,回访内容应符合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相关要求。

(二)保险公司新单回访过程中涉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回访内容应逐一向投保人询问,并得到投保人的明确回答。回访中发现投保人未收到保险合同、投保资料非本人签名、投保人对监管规定的回访内容做出否定回答等问题时,该保单应作为问题件处理。

(三)保险公司新单回访应采用电话方式并全程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应以上门回访、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补充,并取得投保人书面或电子邮件确认的回访内容。上门回访

工作不得由该笔业务销售人员单独完成。

(四)因保险公司自身原因未成功回访或不能提供有效回访证明的,当投保人主张因销售人员误导销售而发生的合同纠纷时,保险公司应满足其合理诉求。

三、加强销售人员管理

(一)各保险公司应加强销售人员的资质审核和管控,确保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合作的专、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应符合北京保监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二)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代理机构销售人员除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外,还应取得保险公司或专业代理机构发放的展业证书或执业证书。商业银行等专、兼业代理机构应在营业网点主动公示销售人员资质情况,供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三)各保险公司应加强销售人员的诚信管理,如实记录销售人员违规受处理信息并报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将销售人员诚信情况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四)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要制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五)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要研究建立销售人员销售资格分级考试、分级认证制度,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水平。

四、加强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

(一)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通过互联网站向社会公众提供保险教育、消费提示和信息查询等服务,公布各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和宣传资料等产品信息,并按照监管规定披露销售人员违法违规记录和投诉记录信息。

(二)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巡查机制,加强对销售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持续规范各保险公司销售行为。

五、其他

(一)因销售违规问题受到北京保监局处理的保险公司,要逐一回访问题保单,认真排查风险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保险公司应将本通知转发至除银邮渠道外有合作关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三)各保险公司和专、兼业代理机构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规范销售行为,北京保监局将严肃处理不执行本通知要求的违规行为。

(四)北京保监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销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原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五)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不适用本通知。

(六)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7.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出租车经营行为的调研报告 篇七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实施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树立教师良好形象,特强调以下几点要求:

一、教师要衣着整洁、庄重、大方,不穿与教师职业不相适的服装,不留怪发,女教师不化浓妆。

二、教师上课、辅导和组织学生活动时,不得携带手机,不得有接打手机、收发信息、玩看手机等与教学活动无关的行为。

三、上课、辅导和组织学生活动中,教师必须专心专注,时时关注学生的状态,及时妥善处理学生课堂违纪。要注意清查学生人数,如发现学生缺课,必须问清去向及原因,对于学生课堂违纪和缺课,应及时与班主任交流反馈。

四、精心备课,充分准备相关材料,使用多媒体等,课前要认真检查设备,要有停电、设备故障的预案。

五、按正常进度认真组织教学,讲究版书设计安排,讲普通话,写规范字,教态自然,不得坐着授课。注意师生互动,及时组织课堂,灵活调控课堂气氛。

六、关心学生,倾注爱心,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地评价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批评学生讲究方法,态度和蔼,严禁讽刺、挖苦、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望部门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要求全体教师自觉遵照执行。教育部、行政部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查,每日行政总值将加大巡查力度,定期通报,对违反规定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总校教育部、行政部

8.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出租车经营行为的调研报告 篇八

发改运行[2016]59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炭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有效化解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重要意义

当前,煤炭行业陷入严重困境。特别是去年以来,部分煤炭企业为挤占市场份额,采取超能力生产、以量补价、低价倾销等措施维持生产运行,不仅严重冲击了正常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而且加剧了市场供需失衡,加重了行业困难。上述问题如不能尽快得到遏制,国家有关煤炭行业脱困发展的目标任务将难以实现。各地区、各企业要站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任务的战略全局高度,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充分认识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对促进煤炭行业脱困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控制超能力生产、减量化生产、节假日停产、维护公平竞争等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二、规范和改善生产经营秩序的主要措施

(一)引导煤炭企业减量生产。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从2016年开始,全国所有煤矿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生产能力,即直接将现有合规产能乘以0.84(276除以330)的系数后取整,作为新的合规生产能力。同时,为防止超能力生产,保证职工正常节假日休假休息,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并向当地市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指定的征信机构备案,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劳动组织和生产管理,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严禁向煤矿下达超法定生产能力的生产经营指标。煤矿要严格按照重新确定的产能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妥善安排职工休假,确保法定节假日和每周日职工得到集中休息,降低职工劳动强度,严禁以牺牲职工正常休假权利为代价,片面追求产量和效益。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坚持依法经营,理性竞争,不得恶意降价、低价倾销,坚决杜绝不正当竞争。

(三)恪守行业自律。煤炭企业要积极适应市场形势变化,正确处理好控产与增效的关系,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在当前煤炭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下,煤炭工业协会要引导企业通过主动减产、限产促进煤炭价格理性回归。加快推进煤炭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煤炭企业诚信指标评价体系,将煤矿落实减量生产、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情况列入企业诚信记录。对于诚信意识强、信用记录优良的2 煤矿,在行业评先方面给予倾斜;对诚信意识差、违反作业时间、超能力生产等规定的煤矿,在行业评先方面要予以惩戒,并向社会公示,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监察,及时掌握煤矿生产动态,加大休假休息日停产期间的检查力度。将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生产作为重点监察的内容,对于超能力组织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并列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对违反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周日组织生产而未按规定备案的,予以约谈和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依法维护煤矿职工休息、休假的权益。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地有关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职工和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煤矿违反规定超能力生产、超工作日生产的人员,经核实无误后给予奖励。对被举报的煤矿,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在有关媒体曝光。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9.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出租车经营行为的调研报告 篇九

国办发[200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出租汽车行业是重要的服务窗口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1998年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较快,但一些地方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方面还存在经营权有偿出让不合理、劳动用工不规范、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混乱、行业管理不得力等矛盾和问题,造成出租汽车司机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当前城市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要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事理调整国家、企业、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要从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合理确定本地区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有关规定,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和环境。

二、认真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格组织验收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不规范、出让金额过高是增加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重要因素,必须认真清理。本通知下发后,各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建设、交通、财政、发展改革(计划)、价格、工商等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专项清理整顿。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可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度、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经营权出让金额过高的,要切实降低,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清理整顿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与改革、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相结合,既解决突出问题,又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要总结经验教训,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制度,防止单纯追求提高经营权收益的行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治理整顿,工作完成后要报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进行验收,其他市、县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并报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备案。

三、严格规范各项收费、完善价格调节机制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精神,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要严格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已取消的费用,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

各地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司机的运营成本和收益状况。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司机成本收益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起步公里、运价公里、低速和空驶收费)等进行适时调整。对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要求,在核定运营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四、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测定出租汽车每小时营业收入定额标准,依法规定司机的工作时间,并以此计算司机运营收入和成本费用。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用人、财务和资产的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扶优限劣、有序竞争,鼓励经营规范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规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和司机的收入水平。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示范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司机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权,并予以处罚。

五、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运营

各地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立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充分发挥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非法运营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伪造运营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要健全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对非法运营、欺行霸市活动的处理力度,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集团和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一些地方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家黑车、牟取暴利,成为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防止“走过场”。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各地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要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司机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运营。要教育广大司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对一般参与聚众闹事的出租汽车司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物和群众人身安全的出租汽车司机,要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正确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行业稳定

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议事协调制度,加强和改进对地方出租汽车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市长负责制,协调建设、交通、财政、发展改革(计划)、价格、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质监、环保、信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各地要组织力量,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了解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确保社会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出台新的出让、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政策,清理整顿工作不力,以及由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项调查,严肃追究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05年5月底以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建设部、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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