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答案

2024-07-10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答案(共8篇)

1.国际贸易案例分析答案 篇一

注:红色为重点掌握章节,黑色字体为理解,蓝色背景为一般了解

第1章 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法律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 第二节 国际贸易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2章 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 第一节 国际商品市场调研

第二节 企业进入国家市场的渠道 第三节 制定进出口商品的经营方案 第四节 出口商品商标的国外注册

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4章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节 贸易术语概述

第二节 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 第三节 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 第四节 其他贸易术语

第5章 国际贸易商品价格

第一节 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掌握 第二节 国际贸易合同的价格条款 第三节 佣金和折扣的运用

第6章 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和包装 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 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

第7章 国际货物运输

第一节 物流与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 海洋运输方式▲ 第三节 其他运输方式 第四节 装运条款

第五节 海运提单▲▲ 第六节 其他运输单据

第8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和损失▲

第三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第9章 国际贸易货款结算 第一节 票据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第三节 信用证▲▲

第六节 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

第10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 第二节

争议与索赔▲ 第三节

不可抗力 第四节

国际贸易仲裁▲

第11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12章 国际贸易方式 第一节

经销、代理和寄售 第二节

招投标与拍卖 第三节

加工贸易 第四节

对等贸易

案例分析答案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讨论

1.我国北方A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加利福尼亚B化学制品公司按照FOB大连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A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届满前三天将货物装上B公司指派的某新加坡轮船公司的海轮上,且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旧金山,B公司提货后经目的港商检机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B公司向A公司提起索赔。但A公司认为,货物装船前经检验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A公司拒绝赔偿。试问,A公司的申辩是否有理?此争议应如何处理? 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本案中卖方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风险已转移给买方B公司为由而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理由是,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损失的情况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越过船舷之后,但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致损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应构成违约。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本案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所以卖方A公司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案例讨论

2.我国山东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还需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因此,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案例讨论

3.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试问:(1)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

答案要点

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3)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本案例中卖方公司应负责在其所在地将货物装车后交付给买方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案例讨论

4.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本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即CIF术语达成的合同对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划分。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采用CIF术语,买卖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货物风险,凡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CIF合同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5.我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品,向CIPP投保一切险并和进口商约定信用证支付。我公司在规定期限指定港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提单,然后到银行议付。第二天我公司接客户来电称货轮海上失火草编品全部烧毁,要求我出面向CIPP索赔,否则要我退回全部货款。问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我公司与进口商所签订的合同是CIF合同,而CIF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因此我公司只需要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完毕就意味着完成了交货任务。CIF合同是典型的单据交易,只要我公司提供了齐全的、正确的单据,进口商没有理由拒绝付款。所以我公司对客户的要求完全有理由拒绝。

第八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案例讨论

1.我国某公司以每箱50美元CIF悉尼出口某商品共一万箱,货物出口前,由我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水渍险、串味险及淡水雨淋险,其保险费率分别为0.7%、0.3%和0.2%,按发票金额110%投保。试计算该批货物的投保金额和保险费各是多少?

答案要点

根据规定,保险金额,也称投保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还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价或CIP价再加上一定的百分率。此项保险加成率,主要是作为买方的预期利润。按国际贸易惯例,预期利润一般按CIF价的10%估算,因此,如果买卖合同中未规定保险金额时,习惯上是按CIF价或CIP价的110%投保。保险金额计算的公式是:保险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保险费率是指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保险费则根据保险费率表按保险金计算,其计算公式是: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在本案中,保险总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10000箱=50×(1+10%)=550000美元;总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550000×(0.7%+0.3%+0.2%)=6600美元。

案例讨论

2.我国A公司按照CIF价格条件与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单2000吨食用糖的生意,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和时间太多,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发现,路途时间过长,加之又要穿过赤道,食用糖长时间的受热,使得货物变质,根本无法出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为什么?

答案要点

在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别中,保险人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等。在本案中,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和时间太多造成的,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案例讨论

3.2002年10月,澳大利亚达通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国华东吉发有限责任公司订购饲料用玉米10000公吨。货船在厦门装船以后直接驶向达尔文港。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为使货轮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的维佳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达尔文港。事后经过统计,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1)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2)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试问: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

答案要点

共同海损是指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处于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而由船长人为地采取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额外的费用,这种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按其财产价值进行分摊。例如,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遇到特大风浪,船长不得不抛弃甲板上的部分货物,以确保船货的安全,所抛弃的货物称为共同海损牺牲。而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有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案例讨论

4.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部分货物受损,而买方已经投了“仓至仓”的一切险,事后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买方索赔同样遭到拒绝,那么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呢?

答案要点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有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也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必备条件。在本案中,首先,卖方因与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即非投保人也非被保险人,所以卖方不具备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条件。再看买方,在FOB合同中,货物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而本案例的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发生损失的,可见货物损失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前,那么这损失的承担者是卖方而非买方,买方对此没有保险利益,因而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还必须另行投保。

第九章 国际贸易货款结算

案例讨论

1.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

答案要点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案例讨论

2.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推销某种货物,该商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新加坡贸发公司来电订购大批商品,但坚持用汇付方式支付。此时,在宁波公司内部就货款支付方式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业务员认为汇付的风险较大,不宜采用,主张使用信用证方式;但有些人认为汇付方式可行;还有一部分业务员人认为托收可行。试问,如果你是出口公司的业务员,应如何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 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货到付款、赊销、预付货款及随订单付现等业务。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然后由进口商主动汇付货款的方法,因此,除非进口商的信誉可靠,出口商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种方式。而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方法。这对出口商较为有利,但其只意味着进口方预先履行付款义务,并不等于货物的所有权是在付款时转移,在CIF等装运港交货的条件下,出口方在没有交出装运单据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其所有。由此可见,预付货款对出口方来说有预先得到一笔资金的明显好处。在本案中,宁波公司对外推销货物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可坚持使用汇付中的预付货款方法作为结算方式。

案例讨论

3.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案例讨论

4.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合同,约定由A公司从B公司引进某生产线,价格为100万美元,A公司以20%现金及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作为价款,合同履行期限为4年。为了保证A公司履行合同,B公司要求A公司以备用信用证形式提供担保。A公司遂向国内C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C银行根据A公司的委托,开出了一份以B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0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该信用证受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的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支配。在C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下,B公司与A公司间的补偿贸易合同生效。后来,A公司未能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履约,B公司便签发汇票连同一份声明提交C银行,要求其支付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款项。C银行对B银行提交的汇票和声明进行审查后认为“单证相符”,便向B公司偿付了80万美元。

答案要点

本案涉及一种特殊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信用证则不必使用。因此,备用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备用信用证又具有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开证行处理的是与信用证有关的文件,而与交易合同无关。综上所述,备用信用证既具有信用证的一般特点,又具有担保的性质。本案便是备用信用证的具体表现。

2.国际贸易案例分析答案 篇二

1 例外条款中的贸易壁垒

WTO规则中的例外条款, 归纳起来有五种类型, 即基本原则的例外、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例外和免责规定等。其中, 基本原则的例外, 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国民待遇的例外、开放市场原则的例外和公平竞争原则的例外;一般例外, 主要包括货物贸易的一般例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例外;安全例外, 主要包括在战争、外交关系恶化情况的例外;免责规定, 主要包括紧急限制进口措施、国际收支限制措施、保护幼稚产业措施、义务豁免、有关承诺的修改或撤回等。

上述例外条款的实质, 是指WTO成员依据本国国情和保护本国工农业发展, 可依据例外条款的规定采取新的贸易壁垒措施, 包括新的关税壁垒措施和非关税壁垒措施。例如, 在开放市场原则的例外条款中, WTO允许成员在特殊情况下实施进出口数量限制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在安全例外条款中, 允许成员在战争、外交关系恶化等情况下, 可以采取贸易壁垒措施, 如限制对特定成员的进出口产品、贸易禁运、限制其他成员的进出口, 以及解除与其它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免责规定中允许成员为保护本国幼稚产业而实施关税壁垒措施和数量限制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在免责规定中还允许成员在国际收支发生严重困难时, 可以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和价值, 即重新启用非关税壁垒措施。

2 反不正当竞争中的贸易壁垒

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框架下, 有四大基本原则, 即非岐视原则、开放市场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它是各成员国必须遵守的贸易原则, 也是约束国际贸易行为的准则。其中,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WTO成员应避免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措施, 纠正不公平的贸易行为, 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 开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特别在货物贸易中, 要求各成员国的贸易公司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进行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 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方式在其他成员国市场销售产品。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国际市场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特将倾销和出口补贴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并在《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 允许成员国政府对倾销和出口补贴征收补偿性关税。然而, 许多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 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征收高额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造成新的贸易壁垒, 阻碍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 这种情况是值得我们高度警惕的。

我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遭受反倾销及反补贴最大受害国, 不仅损害了我国政府形象, 而且削弱我国对外贸易的竞争力.在国际贸易壁垒后时代中,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尤其要研究应对反倾销和反补贴引发的贸易壁垒的对策, 及时消除对外贸易的各种障碍。

3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贸易壁垒

由保护生态环境和消费者利益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 通常称为“绿色壁垒。它与关税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 并称为21世纪三大贸易壁垒。随着关税壁垒日益削弱, 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壁垒普遍为经济发达国家所采用。

WTO允许成员对进口食品和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卫生检查和检疫措施, 其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命与健康, 这是国际贸易通常的惯例和作法。然而, 一些成员借口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安全或健康, 滥用卫生检查和动植物检疫措施, 并把它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 严重影响国际贸易正常发展。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贸易壁垒措施,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为保护境内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进口动植物中的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和传播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 (2) 为保护境内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进口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和毒素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 (3) 为保护境内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进口动植物携带的病害和虫害的传入和传播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

对进口食品、饲料、饮料进行卫生检验和对进口动植物进行卫生检疫, 它是一把双刃剑, 当我国出口此类产品时要防止进口国采取的超出WTO规定而采取的贸易壁垒措施, 当我国进口此类产品时要进行严格卫生和病疫检查, 防止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生物的传入。这是未来我国进出口贸易面临的新课题。

4 与保障措施有关的贸易壁垒

世界贸易组织的保障措施规则, 是为保护进口国国内市场和产业免受进口产品增大的冲击而制定的, 该规则允许成员采取增收关税和数量限制等措施, 对其市场和产业进行救济。然而, 一些成员利用保障措施规则, 对进口产品实行贸易壁垒措施, 阻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保障措施规则, 由下列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9条“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及其《保障措施协议》。其实, 《保障措施协议》是第19条内容的具体化, 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新协议, 它的全称应为“免受进口损害的保障措施”。该条款规定, 当进口产品数量不断增大, 并对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 允许该成员加收保障性关税和进行进口数量限制, 从而对受到损害的产业进行救济, 故称为进口“安全阀”。然而, 一些成员滥用保障措施规则, 对进口产品实施额外的高额关税和数量限制的双重贸易壁垒措施, 严重阻碍了进口产品的正常贸易, 扭曲了保障措施规划的约束力。

第二,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2条和第18条有关“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限制”的保障条款。该条款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为保障本国国际收支平衡和国内市场的稳定, 可对进口产品采取限制措施。这就是说, 进口国政府可根据本国当年国际收支情况, 预防货币储备严重下降而造成的进出口贸易的巨大逆差, 可对进口产品采取紧急限制措施, 包括对进口产品征收补偿性关税、数量限制和其它非关税措施等。这实际上是给予进口国“例外”的权利, 随时采取贸易壁垒来保护本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三, 《农业协议》、《纺织品和服装协议》中的特殊或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农业协议》是GATT第八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成果, 它将农产品国际贸易纳入WTO法律框架约束之下。该协议最重要的新规则, 就是通过关税化取消原有的非关税措施, 现行关税和关税后征收的新关税在10年内 (2004年) 逐步降低到零关税或低关税水平, 并要求各成员开放农产品市场, 但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不承担任何义务。与此同时, 《农业协议》还设立了特殊保障条款, 允许成员国对进口农产品的突然增加或价格下跌作出相应的反应, 包括采取进口紧急限制措施和关税壁垒措施。

必须指出, 与保障措施有关的贸易壁垒, 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有关的贸易壁垒不同, 前者以进口数量增加为依据, 后者以进口产品价格降低为依据。

5 与技术性措施有关的贸易壁垒

所谓技术性措施, 是指在WTO法律框架下, 各成员国为了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护人民的健康和动植物的生命、营造和谐社会环境、保证进出口产品质量和防止市场欺诈行为, 而采取的相关技术法规、标准和评定程序有关的技术措施。然而, 由于各成员国制定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和评定程序存在着较大差异, 因而对进出口贸易造成极大的阻碍, 客观上造成技术性贸易壁垒。此外, 有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 故意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进口产品实行限制, 严重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由此可见, 国际贸易技术性措施引发的贸易壁垒, 是WTO关税化后时代非关税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

为了统一和协调各国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GATT缔约方在乌拉圭合回多边贸易谈判中修改了东京回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旨在指导WTO成员国制定、采用和实施合理的技术性措施, 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及其评定程序, 减少和消除贸易中的技术性壁垒。与此同时, 该协议强调各成员国尽量采用国际标准, 加强与国际技术标准组织 (ISO、IEC、ITU) 之间的协调, 维护国际市场秩序, 促进国际贸易可持续发展。

尽管如此, 随着国际市场全球化程度的加深, 以美国、欧盟、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地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贸易保护工具。因此, 我国在出口贸易中更要警惕技术性贸易壁垒筑起的贸易陷井。

参考文献

[1]吴艳.我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研究[J].WTO技术壁垒, 2011, (9) .

[2]朱钟棣.贸易壁垒的应对和应用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7.

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答案 篇三

张式锋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在国际贸易商谈中,买卖双方都期望能够达成理想价格以获得最大收益。外贸业务员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能够根据成本,费用和预期利润来计算进出口价格,并结合一些报价策略,就能够更准确可靠地对外报价,并根据客户反应以及己方的销售预期来确定最终的成交价格。以下以一外贸公司的对外报价案例来详细介绍国际贸易商谈中的报价策略。

一、案例简介

青岛亿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我方”)与加拿大的CANAPPLIANCE进口公司(以下称“客户”)在广交会相识并了解了客户的产品需求。广交会结束后,我方业务员立即与客户联系,客户要求提供产品样本以及冰箱样机;我公司业务员在第二天将产品样本以快递寄出,又从工厂抽调一台样机并寄给客户。

客户收到样品后,在实验室对样机进行了测试,对样机性能满意,遂函电要求我方对订购50台冰箱 (40HQx1)的FOBC3 VANCOUVER报价,并报CFRC3和 CIFC3价格做参考。

我方业务员经询问生产厂家得知,进货成本是人民币1000元/台(含增值税17%);经询问货代公司得知,国内运杂费共计1200元,出口商检费150元,报关费100元,港区港杂费300元,其他各种费用共计300元;青岛至温哥华的海运运费,一个40英尺集装箱的包箱费率是800美元;询问国税局确认,出口冰箱的退税率为14%;再次询问客户得知,客户要求按成交价的110%投保,然后询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得知该批货物的保险费率为0.5%;查当天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6.6;考虑到价格中包括3%佣金,以及我方的预期利润为成交金额的10%,我方业务员进行了报价核算。

二、出口产品报价构成及计算

(一)出口产品报价构成

报价通常使用FOB、CFR、CIF三种价格。外贸业务员必须透彻了解外贸价格的核算方式。正确的报价,能够在确保己方的预期利润的前提下,使客户接受报价,达成买卖协议。

外贸货物交易绝大多数是通过远洋运输方式进行。除了货款以外,还有运杂费、报关费用、商品检验费用、码头装卸杂费,银行费用等。

另外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就是退税。按照目前的国家规定,根据产品的不同,退税率可占应退税额的3%~17%不等。具体产品对应的退税率可到国家税务局总局的官方网站上去查询。因为多数传统产品国际贸易的利润率也不过10%以内,退税能带来的成本抵扣非常重要。为了产品更有竞争力,很多出口商将出口价格压得很低,退税成了利润的主要来源。

(二)出口产品报价计算

出口产品报价核算的步骤如下:明确价格构成,分别计算成本、费用和确定利润,也即:FOB价格=实际成本+国内费用+预期利润。FOB价格按照《通则》的解释,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因此,FOB价格不包含运费和保险费。以下用上面实例说明我方业务员在FOB价格条款下的对外报价计算的详细步骤:

1、计算成本:

实际成本=进货成本-退税金额

=进货成本-进货成本/(1+增值税率)*退税率)

2、计算费用:

(1)国内费用=运杂费+商检费+报关费+港区港杂费+其他费用

每台冰箱的费用=2050元/50台=41元/台;

(2)客户佣金=报价*3%(注:计算含佣价格时使用);

(3)出口运费=800/50*6.6

=106元/台(注:计算CFR和CIF价格时使用);

(4)出口保险费=报价*110% *1%(注:计算CIF价格时使用)。

3、计算预期利润(利润=报价*10%)

4、报价核算:

FOBC3报价=实际成本+国内费用+客户佣金+预期利润

=880+41+FOBC3报价 *3% +FOBC3报价*10%

=921+FOBC3报价*13%;等式两边移项得:

FOBC3报价 -FOBC3报价*13%=921

FOBC3报价=921/87%=1065元

折成美元:FOBC3=1065/6. 6=161美元/台。

三、三种贸易术语下的报价区别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共有13个贸易术语,其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有三种:FOB、CFR和CIF。这三种贸易术语的费用构成不一样,报价不一样。FOB价格是考虑货物从原料购进、生产直到出口报关货物装到买方指定船舱同的一切费用和预期利润为止,CFR是在FOB价格的基础上再加上海运费,而 CIF则是在FOB价格的基础上再加上海运费和保险费。

买卖双方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基于一下考虑:

租船订船:在FOB术语下,由买方指定船公司/船代公司甚至货代公司安排船运,买方能否及时租船订舱,会直接影响卖方的及时交货以及银行交单等;而CFR和CIF术语下则由卖方自主选择船公司或货代公司。

装船通知:FOB和CNF术语中,卖方应在装船前告知买方,装船内容、装船细节以便买方有充足的时间办理货物海上保险;而CIF是由卖方投保可在装船后几天内告知买方装船通知。

装运后跟踪服务:FOB价格术语由于是客户指定船代/货代,其二程三程中转一般由买方负责办理,而CIF价格术语,为给卖方提供更好的服务一般由卖方及时联系货代船代将中转情况,目的港代理资料,何时到港等资料告知买方。

索赔难度:在实际出口业务中若货物已装船,在装运港或运输途中遭受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卖方提交的单据与L/C规定有“不符点”遭到开征行拒付货款情况下 FOB、CFR和 CIF所承担的风险不同。在CIF术语上是卖方办理保险,在启运港投保,在客户拒付退单的情况下,卖方可凭保单向当地保险公司索赔。而在FOB和CFR情况下是买方办理保险,保单在买方手里,保险公司又大多在国外,卖方难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尤其是FOB术语上,卖方要找买方指定租船订舱的船公司/船代理及时准确取证就更难。

另外,国外客户作为中间商在代理我方出口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在本案例中,客户要求报含佣金3%的价格(FOBC3,CFRC3和CIFC3),即是明佣。

(一)CFRC3报价的核算

CFR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所必需的海运费,交货后的灭失和损坏的风险自交货时已转移至买方。因此,CFR价格包含运费,在报价核算中必须在FOB价格基础上考虑到海运运费。

CFRC3报价=实际成本+国内费用+海运运费+客户佣金+预期利润

=880+41+106+CFRC3报价*3%+CFRC3报价*10%

=1027+CFRC3报价*13%

等式两边移项得:

CFRC3报价 -CFRC3报价*13%=1027

CFRC3报价=1027/87%=1181元

折成美元:CFRC3=1181/6.6 =179美元/台

(二)CIFC3报价的核算

CIF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等由卖方支付,但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坏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CIF价格包含运费和保险费,在报价核算中必须在FOB价格基础上考虑到海运运费以及出口保险费。

CIFC3报价=实际成本+国内费用+海运运费+出口保险费+客户佣金+预期利润

=880+41+106+CIFC3报价*110%*0.5%+CIFC3报价 *3% +CIFC3报价*10%

=1027+CIFC3报价*13.55%等式两边移项得:

CIFC3报价-CIFC3报价*13. 55%=1027

CIFC3报 价 =1027/86.45% =1188元

折成美元:CIFC3=1188/6.6 =180美元/台

四、报价策略与注意事项

以上就一具体案例来说明了出口产品报价计算的步骤。然而在具体业务中,针对具体的客户,外贸业务员还需要注意报价策略,才能够根据客户反应以及己方的销售预期来确定最终的成交价格。

(一)保留不可知成本做最后报价

如上所述,国际贸易商谈中,通过从保险公司与货代公司,可以获得运费与保险费,再加上产品成本,就得到FOB,CNF或CIF价格。但是,国际贸易业务员应该考虑到某些特定的不确定因素,如清关导致的费用与罚款,因延误船期导致的重新订舱费用;如货款支付需要经过银行,银行也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再比如,结汇延迟导致的银行利息的损失,单据制作的过失导致的银行审单费用等。报价留有弹性,才能不再以后产生问题后陷于被动状态。一般而言,一票业务,不管货值大小,留有150美元的弹性裕量比较合适。还是使用上述的案例,我方业务员考虑到不可知成本,在每一票货物上加150美圆,也即在原来报价基础上每台加3美圆。

(二)使用虚盘来吸引客户,使用实盘来达成交易

国际贸易行业的报价独具特色,叫做实盘。实盘和虚盘关系到成交的可能性与效率。实盘有具体的报价,一经客户接受就不能再变动。虚盘用来吸引客户,有时还是一个打破商谈瓶颈的一个小技能。实际上,外贸业务员在报价中故意遗漏一些重要的报价成分,使报价成为虚盘。虚盘为双方的进一步商谈提供了灵活的空间,这种情况适用于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剧烈的情形。例如,报价中有“报价以最后确认为准”的字样,就说明双方需要进一步商谈来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还有,虚盘还可以用来打破商务谈判中的瓶颈。尤其双方开始交往时,客户对于商务信函没有反应,原因就有可能是客户有固定货源而不理睬新供应商。这时就需要报出最低价格来吸引客户做进一步商谈。如果客户有兴趣,就可以介绍更多的产品和选择给他;通常情况客户会非常愿意得到更多的产品信息,此时业务员需要尽快获得客户的兴趣点,然后将产品各品种组合报价,争取总体盈利;而防止低价格品种订单数量太多,或高价格品种订单数量太少,导致业务亏损。

某些业务员缺乏经验,把产品信息以及报价发到一些B2B网站,他的竞争对手就会得到相关信息。而真正的客户访问他的网站后,会认为报价是实盘不可议,从而转寻其他供应商。所以最好的方法是不把价格放到网上,而是用“竞争性价格”等词语吸引客户进一步进行商谈。

(三)鉴定客户的还盘技能

发盘和还盘是买卖双方来回的商谈过程。客户的还盘有时也有一些技能,业务员应该能够进行识别。比如,有些客户会对一些过时产品或淘汰产品进行询价,而这些产品他很容易可以从他的旧有的固定供应商处获得。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客户对于该业务员的报价特点不太了解,企图从业务员处得到销售利润的信息,从而计算出议价空间,为以后的其它产品的讨价还价埋下伏笔。

在这种情形中,一些新手业务员按照既定的利润率来报价,有经验的客户就能够完全了解我方的销售利润;最终的结果是,客户不会下订单而是另寻其他供应商,或者在以后的商谈中有的放矢的大幅杀价,直到我方销售价格底线为止;由此可见外贸业务员掌握一定的报价策略的重要性。

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答案 篇四

第一章:合同的品质、数量和包装

一、单项选择题

1、A

2、D

3、B

4、B

5、C

6、B

7、C

8、B

9、D

10、D

11、A

12、B

13、B

14、C

15、D

二、多项选择题

1、BDE

2、ABDE

3、ACD

4、ACD

5、BC

6、BD

7、BCD

8、ABCD

9、ABC

10、ABC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名词解释(略)

五、简述题(略)

六、案例分析

1、法院将判决B败诉。根据国际贸易有关法律与惯例,凭样品成交时,卖方交付的货物应与样品一致。在通常情况下,如交货品质优于样品,买方一般会接受,故很少发生因此而引起的争议。但是,如果出现本案情况,或者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买方觉得这笔交易对自己不利时,就有可能以交货品质与样品不符为由而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2、分析:本案原来订立的合同,本来是一个凭规格合同买卖的合同,但由于签约后,卖方又确认所交货物与签约前寄送的样品相似,这可以理解为对原合同品质条款的补充,从而改变了此笔交易的性质,使其变为既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成交的交易。按照国际贸易有关法律和惯例的解释,凡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约定的规格,又必须与样品达成一致。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减价、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教训:第一,要正确履行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办事。本案合同系规定凭规格买卖,履约时,只要按合同规定的规格及时交货就行,根本没有必要再确认“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这是多此一举。反而增加了卖方承担的责任,给履约造成实际困难,并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要正确理解和运用凭样成交的做法。凭样成交时,要求交货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故履约时容易产生争议,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法,特别是与其他表示品质的方法同时并用,更应慎之又慎。当采用凭样成交时,应保存好样品,以利对照。为了宣传商品,对交易前寄送的样品,应明确表示仅供参考,以免对方产生误解。

第三,合同条款应当完备。本案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双方在仲裁地点方面又达不成协议,致使解决争议带来一定的困难。

3、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国家,它们习惯上使用繁体字,加之,本案合同项下的交易是凭L/C付款方式,故不宜随意将来证中使用繁体字的规定改为简体字,以免发生误解或引起麻烦。还要指出,唛头本属于货物包装的标记,原则上应与指定的字体和符号相同,不得随意改动。否则,会导致不良后果。

4、因为《UCP600》中关于数量和金额的增减规定主要是针对大宗散装货,按数量计量的情

况,但不适用于包装货物和按个数计件者。

5、根据国际上通常执行的“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予考虑赔偿“的原则,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可以不予理会。至于所制服装的色差,完全有可能是由于对方加工部门将不同批次的原料任意混用所致,对此,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6、对方这一要求事实是定牌中性包装。一般来说可以接受。应注意的问题:(1)在接受指定牌号或商标时要了解该商标或牌号是否在国外已有第三方进行注册。(2)为安全起见,在合同中列明:如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的条款。

第二章:国际贸易术语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3、C

4、B

5、A

6、A

7、B

8、B

9、D

10、B

11、C

12、B

13、B

14、A

15、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CD

3、ABD

4、ABCD

5、ABCD

6、ABC

7、ABD

8、BD

9、BCD

10、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四、名词解释(略)

五、简述题(略)

六、案例分析

1、答: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性质。因为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在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而且风险划分界限在货物装上船,所以卖方并不负责货物一定能安全到达目的港。而本案中规定卖方保证到货与“装运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另外,CIF术语属于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规定“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与象征性交货的特点相抵触。若对方要求我方保证到货,则应选用DAT、DAP或DDP术语。

2、答:美方此举是合理的。因为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贸易惯例是《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他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没有包括此项费用,所以美商要求合理。

3、答:仲裁机构将裁决卖方对损失负责。因为按照Incoterms2010的规定,本来CFR术语下,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此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将由买方承担,但是风险的转移需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货物需要特定化。而本案中货物装船时是混装的,并没有对货物进行特定化,则风险不转移,所以该案中货物遇高温天气变质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4、答: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因为按照FOB成交,应由买方负责办理运输,卖方可以接受委托代办,但是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风险,本案中卖方租不到船,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所以卖方不承担延误装运的责任。

5、答:我方应拒绝客户的要求。因为按照Incoterms2010的规定,CIF术语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要求,买方就应该付款,不管货物是否安全到达。而且风险转移的时间是货物装上船,此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将由买方承担。本案中我方已经向银行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并已经议付了货款。现在货物损失,我方不负责,买方自己承担该损失,但是他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因为卖方将保险单背书后,买方即成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而且买方对货物有可保利益。

6、答:我方选用FOB术语不妥当,应选择FCA术语成交。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采用FCA术语

成交,比采用FOB术语有以下好处:(1)可以提前转移风险(2)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

(3)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4)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

7、答:卖方应赔偿损失。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CFR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风险即由买方承担。但如果卖方未及时履行发出装船通知这一义务,则货物装上船后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本案CFR合同中卖方虽已完成货物装船义务,但由于疏忽没有及时将装船情况通知买方,耽误了买方投保,则货物灭失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8、答:应选用EXW或FCA术语。因为根据“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的要求,可排除CFR、CIF、CPT、CIP、DAT、DAP、DDP术语,因为这些术语下都是卖方负责办理运输;根据“我方不愿承担从乌鲁木齐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货物风险”的要求,可排除FAS和FOB术语,因为这两个术语下,卖方都需承担货物装船前的风险。而EXW或FCA术语可满足双方的要求。但采用EXW术语的前提是买方能办理出口通关手续,采用FCA的前提是交货地点应在乌鲁木齐。

第三章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一、单项选择题

1、D

2、C

3、B

4、B

5、B

6、D

7、A

8、C

9、A

10、D

二、多项选择题

1、ABD

2、ABCD

3、ABC

4、CD

5、ABC

6、BCD

7、ABCD

8、ABD

9、ACD

10、BC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名词解释(答案略)

五、简答题(答案略)

六、计算题

1、解:定额费用=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定额费用率

=702000×5% = 35100(元)

出口退税收入=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1+增值税率)×退税率 =702000÷(1+17%)×9% = 54000(元)

则 出口总成本=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定额费用—出口退税收入

=702000+35100—54000 = 683100(元)

另外 保险费=CIF价格(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120000×(1+10%)×(1%+0.5%)= 1980(美元)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FOB价格×汇率(银行买入价)

=(CIF价格—运费—保险费)×汇率(银行买入价)

=(120000—3000—1650)×6.50 = 749775(元)

则 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商品盈亏额/出口总成本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749775—683100)/683100×100% = 9.76%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元)/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683100/(120000—3000—1650)= 5.92

2、可下调。下调至13.84×6.5/6.8=13.23(美元)即可。

3、解:CIF价格=(FOB价格+运费)/[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20+5000/10000)/[1—(1+10%)×(1%+0.5%)] =20.84(美元)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20.84/(1—3%)= 21.48(美元)

4、解:CFR价格=CIF价格—保险费=CIF价格(1—110%×保费费率)

=400(1—1.1×0.6%)=397.36(美元)

CFRC5%价格=CFR净价/(1—佣金率)

=397.36/(1—5%)= 418.26(美元)

5、解:(1)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 = 15×25000×2% = 7500(美元)

折合成人民币7500×6.52=48900(元)即为须向中国银行购买支付佣金的美元而支付的人民币数目。

(2)CFR净价=CFRC2%×(1—2%)=15×(1—2%)=14.70(美元)FOB净价=CFR净价—运费=14.70—0.15=14.55(美元)

故该出口公司的外汇净收入为14.55×25000=363750(美元)

6、解:CIF价格=(FOB价格+运费)/[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500(1+3%)/[1—(1+10%)×1%] =520.73(美元)

7、解:每公吨商品的定额费用=每公吨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定额费用率=2060×10%=206(元)

每公吨出口退税收入=每公吨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1+增值税率)×退税率

=2060÷(1+17%)×9% =158.46(元)

则 出口总成本=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定额费用—出口退税收入

=2060+206—158.46 = 2107.54(元)

另外 每公吨保险费=总保险费/商品数量 = 225/100 = 2.25(美元)出口销售每公吨商品人民币净收入=FOB价格×汇率(银行买入价)

=(CIF价格—运费—保险费)×汇率(银行买入价)

=(350—30—2.25)×6.5 = 2065.38(元)

则 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商品盈亏额/出口总成本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2065.38—2107.54)/2107.54×100% =-2%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元)/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2107.54/(350—30—2.25)= 6.63 该笔交易亏损,因为盈亏率是负数。

8、单位商品折扣额=原价(含折扣价)×折扣率 =12×3% = 0.36(美元)

卖方实际净收入=(原价—单位商品折扣额)×商品数量 =(12—0.36)×10000 = 118400(美元)

9、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500×100×3%=1500(美元)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

一.单项选择题

1.A 2.B 3.A 4.B 5.A 6.C 7.C 8.B 9.C 10.B 11.A 12.B 13.D 14.C 15.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 3.BCD 4.AD 5.BD 6.BCD

7.ABCD 8.ABCD 9.ABD 10.ABCD 11.ABCD 12.ABC 13.BC 14.BD 15.A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四、名词解释(略)

五、简答题:(略)

六、计算题

1.(1)计算运费

因为:45cm×35cm×25cm=0.0394立方米>0.03吨

所以:应按尺码吨来计收运费,即按0.0394立方米收运费。每箱运费=计费标准×基本运费×(1+各种附加费)F=0.0394×100×(1+20%+20%+10%)=5.91美元(2)求FOB3%价格

FOB3%=(CFR-运费)/(1-佣金率)=(380-5.91)/(1-3%)=385.66美元 答:每箱应报的FOB3%价格为385.66美元 2.(1)计算运费

因为:0.05立方米>0.04吨 F=200×(1+10%)×0.05 =11美元(2)求CFR价格

CFR=FOB+ F=50+11=61美元(3)求CFR3%价格

因为: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CFR3%=61÷(1-3%)=62.88美元

答:应报价为每箱62.88美元CFR3% Hamburge.3.解:该批商品的运费为: 运费=计费标准×基本运费x商品数量(1+各种附加费率)0.47×0.3×0.2×367x100(1+33%+5%+15%)=0.0282×367×100×1.53 =1583.46港元

答:该批货物的运费是1583.46港元。

4、(1)计算滞期费

合同装货天数= 货物数量÷每天装货量 = 30000÷2500 = 12天)滞期天数 = 实际装货天数 – 合同装货天数 = 13 – 12 = 1(天)滞期费=滞期天数×费率 = 6000×1=6000美元(2)计算速遣费

合同装货天数=30000÷2000= 15(天)

速遣天数=合同装货天数 – 实际装货天数=15-(13-2)=4(天)速遣费 =4×3000 = 12000美元

我方应支付滞期费6000美元和速遣费12000美元。(3)我方的失误之处:

A、在装货定额标准上两相脱节; B、对日的计算方法互不一致;

C、对晴天工作日的“除外时间”未做进一步明确规定,是用了算还是不算。在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按习惯节假日应除外。

六、案例分析题

1、船公司的这种说法不成立。因为联运提单是由第一承运人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并保证在目的港提货的提单。如货物在第二程船上发生灭失或损失,则第一承运人可以不负直接责任。现货物已经安全到达目的港,则与第二程船无干。第一承运人必须负责。

2、银行有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受益人也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凭单付款。因为:(1)根据《UCP600》的规定,一个限量分批交货信用证,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时按量装运,则本批以及以后各批信用证均告失效。(2)根据《公约》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或按时履行合同时,该当事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公约》不适用于信用证。根据《UCP600》的规定,银行不承认受益人因不可抗力而改变信用证条款的权利。

3.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本案中,装运条件为:CY/ CY,意指整箱装运,整箱交货,即货物由出口方自行装箱,自行封箱后将整箱货物延至集装箱堆场。箱内货物的情况如何,船方概不负责。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集装箱堆场负责将整箱货物交给收货人,并由收货人开箱验货。本案中,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证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说明货物包装的破损和数量的短少是由于装箱时的疏忽造成的,因而,我方不能推卸责任。

4.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根据《UCP600》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本案中我方500吨货物虽然分别在青岛和烟台分两次装船,取得两套单据,但系装到开往同一目的地的同一轮船上,不属于分批装运。所以,银行拒绝付款无理。

5、答: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取得了签发日期为12月10日的提单,于1月4日到银行交单议付。尽管我方未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到银行议付,但我方提交的提单已构成了过期提单。根据《UCP600》的规定,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受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或二十五条规制的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装运日之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因此,我方提交的过期提单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6、答:港商这样做的目的是想将运费转嫁由我方承担。我方可采取以下两种做法以确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1)要求港商修改信用证,将“运费已付”改为“运费到付”;2)要求港商在装船前将从中国口岸到悉尼的运费付给我方,在此基础上同意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

7、答:我方的做法不合适,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本案中,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于5月10日将3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尽管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但向银行提交的是分别由不同名货轮,在不同时间装运的两套单据,这将无法掩盖分批装运这一事实。所以银行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单项选择题

1、A

2、C

3、B

4、A

5、B

6、B

7、B

8、C

9、C

10、C

11、C

12、D

13、B

14、A

15、D

二、多项选择

1、ABCD

2、BCD

3、BD

4、ABD

5、ACD

6、ABC

7、ABC

8、BCD

9、ABCD

10、ABC

11、ABCD

12、ABE

13、ABC

14、ABCD 15.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四、名词解释(略)

五、简答题(略)

六、计算题

1、解:

(1)CIF价格= 含佣价×(1-佣金率)=2000×(1-3%)= 1940美元(2)保险费= CIF价格×(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 1940×110%×(0.8%+0.4%)= 25.61美元

CFR格 = CIF – I = 1940 – 25.61 = 1914.39美元

(3)CFR5% = 1914.39÷(1-5%)= 201.15美元

答:应报CFR5%的价格为2015.15美元。

2、解:

(1)CIF=CFR÷(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之和)=50÷(1-110%×1.5%)= 50.84美元

投保金额=CIF总值×110%=1000×50.84×110%=55924(美元)(2)保险费=CIF总值×110%×保险费率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55924×1.5%=838.86(美元)答:该批商品的投保金额为55926美元,保险费为838.86美元。

3、解

(1)保险费=CIF总值×110%×保险费率 =20.75万×110%×0.6% = 1369.5美(2)投保金额=CIF总值×110% = 20.75万×110% = 22.825(万美元)

答:该货主应交保险费1369.5美元。保险公司的高赔偿金额是22.825万美元。

4、解:

保险公司的赔偿总金额 =(89×5 + 380/20×89)×110% = 2394.6美元 答:保险公司的赔偿总金额是 2394.6美元。

七、案例分析题

1.(1)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因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2)不赔付。因为在CFR价格条件下,由买方办理保险。保险条款虽然规定的是“仓-仓”但因货物在装上船之前买方无保险利益,所以保险责任其实是“船-仓”。

2、保险公司能拒赔。因FOB价格条件下,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买方无保险利益,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卖方因不是被保险人,也无权索赔。

3、赔付。因为根据我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的规定,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货物如果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在此前或此后由遭受了海上自然灾害,则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

4、保险公司不赔付。因战争而导致的提货不着属于战争险的承保范围。即不属于水渍险也不属于偷窃提货不着险的承保范围。

5、保险公司不赔付。因为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而使货物遭受水渍的损失属于淡水雨淋险的承保范围,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范围。该损失是由于船方的过失造成的,我方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索赔。

6、尽管该批货投保了一切险,但并非一切损失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本案属于保险公司“除外责任”。即CIC1981年“除外责任”第4条的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因此,花生糖变质是由于运输延误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不赔偿,可凭清洁提单向向船公司索赔。

7、(1)保险公司不赔付。因为根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货物本身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不需要保证到货。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

符就必须付款。可凭商检证书和合同向卖方索赔。

8、不合理。因为罢工险,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对于间接损失,如由于罢工而引起的劳力不足或不能运用,致使堆放码头的货物遭到雨淋日晒而受损、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致使货物变质等等不赔偿。

9、(1)案中海水渗入船舱造成货物损失和船舶遭遇恶劣气候,导致某货主的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其他一切损失都属于共同海损。(2)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所有损失都赔偿。

第六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一、单项选择题

1、A

2、A

3、C

4、B

5、B

6、C

7、D

8、B

9、B

10、A

11、D

12、A

13、B

14、A

15、D

16、C

17、B

18、A

19、C 20、C

二、多项选择题

1、CD

2、BCD

3、ABC

4、ABCD

5、CD

6、ABCD

7、ABC

8、ABC

9、CD

10、ABC

11、BCD

12、ACD

13、AB

14、ABD

15、ABC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四、名词解释(答案略)

五、简答题(答案略)

六、操作题

1、信用证类型:跟单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即期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

2、汇票的种类:即期汇票、商业汇票、跟单汇票;汇票的付款人是纽约商业银行;

3、提交单据类型:

(1)签字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2)装箱单一式三份;

(3)全套(扣减一份)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4)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一式三份;

(5)开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船样合格的电传副本;(6)保险单或凭证一式两份;

(7)受益人证明:证明一套正本货运单据已在货物装运后两天内邮寄开证申请人;

4、到期日期:2011-10-15,到期地点:受益人所在地

5、如果9月1日发货,则应该于9月16日止向银行交单;如果10月3号发货,则应该于10月15日止向银行交单。

6、提单收货人:TO ORDER

7、两个*号条款都属于信用证软条款,影响受益人收汇的安全性。

(1)第一个条款要求受益人必须提交开证申请人的船样证明副本,会从两个方面影响受益人的安全收汇:一是船样寄交国外开证申请人,以及对方的电传发回受益人,中间时间会比较长,受益人因没有该单据,无法及时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受益人因此可能会晚收款,或

因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而无法在信用证项下结汇;二是开征申请人对船样不满意,没有回电,我们也会因单证不符而无法结汇。

(2)第二个条款要求受益人将一套正本货运单据直寄开证申请人,这样做,申请人有可能在货到港后直接凭正本提单提货而不去银行或延迟去银行付款赎单,影响开证行的收款安全并进而影响到受益人的收汇安全;或者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联合起来,故意挑剔,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七、案例分析

1、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而且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2、不可以。因为虽然符合了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应该付款;但由于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会因此提出索赔要求。其实案例中,如果出口商按照合同装运,即“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则会两全其美,因为既满足信用证要求,也满足合同要求。

3、开证行仍需承担责任,只要出口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完成装运并提交合格单据,开证行就应付款。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自足的文件,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行就应负责。

4、按照UCP600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的规定,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的文件。但若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的规定不一致,很容易使卖方处于或违反贸易合同、或不能得到正常结算的两难境地。

5、我外贸企业应坚持向代收行索款,因为D/P·T/R是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但如果受出口商指示借单,则出口商自担责任。

6、一则使其付款期限延长,减轻资金负担;二则由进口商指定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主动权便掌握在进口商手中。

7、坚持向该外资银行索款,因为信用证经过保兑后,保兑行和开证行同样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8、银行这样处理不合理。根据《UCP600》的有关规定,如果信用证金额前使用“约”字,则允许有10%的增减幅度,本案中信用证数量前虽然没有使用“约”字,但是货物的数量是用重量计量的,符合5%增减幅度的条件,这样数量可增减5%,信用证支取最高金额就是105000,没有超出10%的增减幅度。因此,银行拒付不合理。

这种情况下,5%的增减幅度要满足三个条件,其中之一是支取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

9、根据《UCP600》的规定,银行需要在收到单据后五个银行工作日之内决定拒绝或接受单据。本案中开证行是在收到单据后第7个工作日才提出拒付请求,即使不符点存在,开证行也不得拒付。

10、应吸取的教训有:应规定开证日期并提早催证;简电不能作为正式有效的文件;应严格审证;严格审核客户资信。

第七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一、单项选择题

1、A

2、D

3、C

4、B

5、C

6、C

7、B

8、A

9、D

10、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BCD

3、AB

4、ABC

5、ABC

6、ABCD

7、ABD

8、ABCD

9、BC

10、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四、名词解释(答案略)

五、简答题(答案略)

六、案例分析

1、答: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第(3)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数量不足。

2、答:(1)我方要求不合理。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遇不可抗力导致一半左右出口家具烧毁,但不可抗力并没有严重到我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所以我方不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货责任,但可以延期履行交货。

(2)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中方遇不可抗力事件后,虽多方努力仍造成了逾期交货,对此,中方不负责任,可以免责。

3、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3项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根据上述规定,新加坡商人提交的美国检验证书应该是有效的。

4、答:不合理。此案例可以用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原理来分析。本合同可适用《公约》按《公约》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条件,B商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因合同标的是普通豆饼,属种类货,未规定产地,完全可以替代。另洪水发生离交货时间还有4个月,B商有充足的时间从其他地区备货,故该事件并非不可克服,B商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不合理,A可不予理睬。若B商到期不履约,则A方可向其索赔。

5、该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我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银行付款。因为不可抗力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规定,不能以此为由对抗银行。银行拒付有理,因为有不符点。

第八章 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A

4、A

5、C

6、D

7、D

8、A

9、D

10、A

11、B

12、B

13、B

14、C

15、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D

3、ABD

4、ABC

5、BCD

6、ABC

7、ACD

8、ACD

9、BD

10、B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四、名词解释(答案略)

五、简答题(答案略)

六、案例分析

1、答:仲裁机构将裁决H公司赔偿损失。因为按照《公约》第20条的规定,该案中的发盘有效期规定了一段期间(15日),但未注明从何时开始算,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明日期,所以应按信件投出日即4月4日理解,而纺织厂的接受通知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则合同成立,H公司应该履行交货的义务。

2、答:合同已经成立。因为按照《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在受盘人表示接受之前可以撤销,但是该案中德商的发盘不能撤销。因为中方询盘中已经明确告知对方中方邀请发盘的意图是为了参与投标,而德商知悉中方意图后向中方发盘,中方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所以该项发盘不能撤销。中方中标后立即通知德商接受,接受生效,合同成立。

3、答:若当天下午2点发现问题,我方可以撤回发盘;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而客户未接受,我方可以撤销发盘。因为按照《公约》的规定,发盘在未到达受盘人即未生效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我方于10点发盘,下午2点发现问题时,发盘还没有到达受盘人,所以我方只要将发盘的撤回或修改通知赶在受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则发盘可以撤回和或修改。《公约》又规定,若发盘已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则发盘得以撤销。所以若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则发盘已经生效,而客户未接受,我方可以撤销发盘。

4、答:此笔交易没有达成。因为按照《公约》的规定,构成接受的其中一个要件是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提出的交易条件,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修改的将是无效接受或还盘,则原发盘失效。该案中对方对支付条件进行修改视为实质性修改,构成还盘,原发盘失效,交易不能达成。不过对方次日发来的电传可视为一项新的发盘,若我方表示同意接受,则交易可以达成,但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变化。

5、答:如果我是仲裁员,我将裁决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因为按照《公约》的规定,构成接受的其中一个要件是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提出的交易条件,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修改的将是无效接受或还盘,则原发盘失效。该案中英商对解决争议的办法进行修改,按照《公约》的规定即构成实质性修改,此接受是无效接受,合同不成立,我方可以将信用证退回。

6、答:按照《公约》的规定,该合同应视为成立。因为对发盘人条件提出非实质性添加、限制或修改,一般视为有效接受,除非发盘人及时表示反对。该案中德商对包装条件进行修改,按照《公约》的规定,这种修改应视为非实质性修改,可以视为有效接受,除非我方表示反对,但我方实际并未表示反对,所以合同应视为成立。

7、答:我方不应该发货,因为按照《公约》的规定,接受应在有效期内做出才是有效的,对于由于受盘人的过错造成的逾期接受一般应视为无效,除非发盘人及时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接受可以有效。该案中的接受即属于这种逾期情形,而发盘人并未发出表示同意的通知,所以视为该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所以我方不应该发货。

8、答:我方的做法合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约定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则双方签订了确认书,合同才生效。该案中我方正研究有关条款的措辞,确认书尚未生效,所以合同未成立。我方可拒绝开证。

第九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单项选择题

1、B

2、B

3、C

4、A

5、A

6、D

7、A

8、B

9、C

10、D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ABCD

3、BD

4、AC

5、ABCD

6、BCD

7、ABD

8、ABCD

9、BD

10、A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四、名词解释(答案略)

五、简答题(答案略)

六、案例分析

1、答:开证行拒付无道理。因为按照《UCP600》的规定,原证的条款,在受益人向通知该修改的银行发出他接受修改之前,仍然对受益人有效。该案中我方对投保加两成的修改未表示同意,而是按照原证条款投保、发货,即原证的条款对我方有效,我方提交的单据符合原证的规定,开证行无权拒绝付款。

2、答:(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A、因有关方面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凭证结汇的结果;B、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到头来落得无法凭证结汇的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受益人——开证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

3、答:付款行无权拒付货款。因为按照《UCP600》的规定,商业发票上对货物的描述应与L/C规定相符,其他单据可使用货物的统称。该案中制单员对商业发票的描述是按L/C的规定缮制,而提单上使用了统称,这符合L/C的规定,所以付款行无权拒付货款。

4、答:(1)开证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因为按照《UCP600》的规定,除非L/C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署;(2)开证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一份或一份以上的正本提单;(3)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成立。因为按照《UCP600》的规定,若L/C未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最低投保金额应为CIF或CIP金额加10%,而本案中保险金额等于发票金额,所以投保金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银行当然有权拒付。

5、答:我方可以从银行取得货款。因为《UCP600》规定,L/C的交单期和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装运期不得顺延。本案中虽然L/C规定的交单期是6月10日前,但6月8日我方交单时遇到银行非营业日,所以交单期可顺延至6月10日。

第十章 国际贸易方式

一、单项选择题

1、D

2、A

3、C

4、B

5、A

6、B

7、C

8、A

9、C

10、C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ACD

3、BCD

4、BCD

5、ABCD

6、ABCD

7、ABCD

8、ACD

9、BC

10、A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名词解释(答案略)

五、简答题(答案略)

六、案例分析

1、答:包销商无权提出此类要求。因为包销方式下,供货人和包销商之间是买卖关系,包销商承担经营风险,现在货物未销售出去的风险应由包销商自己承担。

2、答:以上费用应由寄售人A公司承担。因为寄售方式下,寄售人和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货物没有售出之前的所有权属于寄售人,有关的经营风险和费用也是由寄售人承担。

3、答:A公司没有这种权利。因为我国B公司作为这种产品在中国的独家代理,对这种产品享有独家经营权,A公司在中国内,无权再委托其他代理人代理同类产品。该案中尽管A公司改进了该产品,但仍然属于同类产品,所以A公司无权指定中国C公司作该改进产品的独家代理。

4、答:我方不能接受。因为构成补偿贸易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信贷基础上,二是外商要承诺回购产品,而该案中外商只是要为我方代销产品,而不是承诺回购产品,这不符合补偿贸易的条件。

5、答:拍卖行的拒绝无道理。因为对于凭借一般查验手段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拍卖行应允许买方提出索赔,而该案中瓷器出现网纹就属于这种情况。

综合案例答案

【案例1】分析:(1)船公司应承担责任。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船公司不能以保函不得对抗第三人。《汉堡规则》承认了不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基于合约的相对性,保函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对不清洁提单保函没有立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承认其效力的判例。

(2)B公司应承担责任。B 公司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包装不当。货物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说明B公司交货不合格,未能适当包装。

(3)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海商法》第243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

(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三)包装不当。”

(4)A公司可向船公司索赔。因为船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有义务将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船公司没有如实签发提单,提单持有人仅凭单据记载提货,承运人应根据提单的记载向提货人交货。

【案例2】分析:

(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由于信用证独立,银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也不管货物的实际情况。只要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

(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银行正当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必须偿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我公司与外国公司订立的仲裁协议只适用于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适用于我公司与银行的信用证合同。本题设问不是很清楚,如果是我公司与外国公司的纠纷,则应仲裁,而我公司起诉银行则不适用仲裁。

(4)我公司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外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返还货款。银行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因此只能向外国公司索赔。

【案例3】分析:

(1)合同未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传真等方式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仍未成立,只有在一方将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合同才成立。本案中,买方虽然寄来了销售确认书,但对确认书内容进行了修改,卖方未予以签字确认,即说明合同未成立。

(2)信用证无效。信用证的开立是销售合同为基础的,只有经过双方承认的确认书有效成立,才能谈得上基于主合同而开立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的有效与否。在本案中,买卖合同尚未成立,卖方单方面退回信用证并不是毁约行为。由于买方单方面修改了确认书的内容,开立了不符合确认书内容的信用证,故该信用证无效。

【案例4】分析要点:

(1)贸易前准备——进口商资信调查(2)FOB的性质

(3)远期付款交单的性质

(4)采用FOB术语与D/P见票后60天付款条件的风险分析

5.国际贸易案例分析答案 篇五

绪论

复习题

一、判断题

1.√;2.√;3.√;4.×;5.√

二、单项选择题 1.A ;2.D

三、简答题

1.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主要体现在以下5点:

1.语言环境不同

国内贸易在一个法定语言环境下进行商品交易,基本没有语言障碍。由于各国法定语言不同使国际贸易首先遇到的困难就是语言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为了各国交易者之间沟通的便利,英语就成为了国际贸易的通用语言。国际贸易工作者必须通晓国际贸易实务英语语言。

2.法律环境不同

国内交易处在同一个法律框架之下,交易双方遵循共同的法律准则。由于各国(地区)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各有自己的法律规范,交易各方均不得违背自己国家的法律。这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法律方面的障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联合国等权威组织和国际商会等民间机构出台了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因此,国际贸易所使用的法律规范更多,更为广泛。

3.货币不同

国内贸易一般必须使用本币进行交易,这是一个法定货币所规定的。国际贸易则需要使用二十几种国际通行货币,这些货币一般是自由兑换货币。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贸易中不能够使用本币,而要使用外币。这对该国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来说,不仅要将本币兑换成外币,而且要承担着汇兑风险。也就是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多出了一块风险,即汇兑风险,也称外汇风险或汇率风险。

4.度量衡不同

国际上常用的有四大度量衡制度,即公制、美制、英制和国际单位制,各国通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种作为本国度量衡制度。而国际贸易的出口方所提供的货物不能仅仅按照自己的度量衡来加工,而要按照进口国的度量衡加工,以方便进口国用户使用。

5.政策障碍多

各国政府常因保护国内产业和资源的原因,而对进出口货物采取各种各样的限制或鼓励措施,如关税、配额、许可证、出口补贴、出口信贷、繁琐的进出口通关环节等等,而国内贸易则不采用这些措施。

2.出口业务的基本程序怎样?

答:出口贸易一般经过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出口交易磋商与合同订立、出口合同的履行这三个阶段,具体程序如图1-1所示。

(一)出口交易前的准备

1.出口市场调研,制订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出口前要做好出口市场调研,即使是面对熟悉的市场和老客户也需要对该出口市场新的形势有所跟踪。出口市场调研主要包括对进口国别(地区)的宏观经济调研、目标市场调研和交易对象的调研三个方面。

以出口市场调研位基础,根据国家的出口政策和本企业经营目标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并做好成本核算和定价策略。2.选择交易对象

对可能的各交易对象进行调研,从中选择资信情况良好、经营能力较强、对我方友好没有偏见的客户作为交易对象。3.确定货源

在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之前或同时,联系货源。基于供货单位或生产部门落实货物收购、生产和调运,在保证货源的前提下,制定可行的出口商品经营方案,在此基础上进行对外合同磋商,以确保出口交货的顺利完成。

(二)出口交易磋商与合同订立

根据前一阶段选择的交易对象,通过合适的通讯方式主动向对方发函,经过询盘、发盘、还盘等环节,就合同的商品品质、数量、价格、支付、货物交付等各项交易条件进行磋商,最后经过一方接受,从而达成交易,签订合同。

(三)出口合同的履行

交易达成后,出口方履行合同一般因合同所采用的贸易术语而有所不同。在采用CIF贸易术语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需要经过备货、落实和审查信用证、报检、租船订舱、报关、投保、装船、制单结汇等环节,从而完成交货并向买方提供相关单据。

3.进口业务的基本程序怎样? 答:进口贸易一般也经过进口前准备、进口交易磋商与合同订立、进口合同的履行三个阶段,只是本方为进口方,其在交易中的角色不同。具体程序如图1-2所示。

(一)进口交易前的准备

根据用货单位填制的进口订货卡片,对国外货源市场进行深入调研,从商品的品质、价格、、生产供应、技术水平等方面对国外出口国的主要供应商进行对比分析,选择合适的货物卖主。

(二)进口交易的磋商与合同订立

与出口交易磋商相对应,进口交易磋商是本方作为进口方进行的,磋商的程序与出口基本相同。合同订立后,通常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三)进口合同履行

同样,进口合同履行程序也因贸易术语不同而不同,以FOB合同并采用信用证支付为例,进口合同履行需要经过申请开证、向卖方发催货通知、租船订舱、投保、审单付款等环节。

第二章 品质 数量 包装

案例讨论

一、品质案例

[案例1] 有一份FOB合同,出售100公吨农产品,总值50000美元。在交货时,所含水份超过合同规定的指标。

讨论:买方可否撤销合同?

答:不可撤销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因为,卖方所交农产品是含水份超标,应可食用,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案例2] 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丝苗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9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卖方从9月份开始交货,但在交至第3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讨论:买方可否主张这种权利?如所交货物为成套的机器设备如何?

答:买方不可以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可主张包括第3批及以后各批无效。因为,分批交货合同,每批次可作为相对独立的合同对待,1、2批次大米合格,买方须接受这两批货物。而第3批不合格使买方有理由推断其以后各批将出现质量问题。

[案例3]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机床200台,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有部分零部件生锈,他认为这批货是存仓太久的仓底货,因此向卖方提出25%的折价处理。当卖方提出用全新货物换回已交付的货物时,买方已将该批货物运往非洲销售。

讨论:买方能否坚持25%的折价处理?为什么?

答:买方不能坚持25%的折价处理。因为按照《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交货不合格情况下,卖方可采取措施补救,买方需保全货物,不得做出行为使其已构成实际接受了货物。

由于在货物不合格下买方将货物转卖他人,已构成事实上接受了货物,因此丧失了索赔权。

二、数量案例

[案例4]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公吨大米,合同单价为每公吨200美元,共2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公吨。

讨论: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如本例卖方交货90公吨。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力?为什么?

答: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撤销合同。因为交货数量过少,已经损害了买方主要交易利益。如果卖方交货90公吨,则买方不可撤销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5] 我国某粮油贸易公司向某国进口10000公吨小麦,合同规定可溢短装5%,由卖方选择。在装船时,国际市场上小麦价格上涨,因此卖方故意少装500公吨,给我方造成了损失。

讨论:这种损失是否可以避免?

答:可以避免。溢短装部分不采用合同价格,应采用交货时的市场价格来计价。

三、包装案例

[案例6] 出口大枣,合同规定用塑料袋装,履行时改为布袋装。讨论:卖方可否这样做?

答:卖方可以这样做,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但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更换包装的损失需卖方赔偿。

[案例7] 我国某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约定买方提供唛头。事后,虽经卖方多次催促,但临近装运期买方迟迟未将唛头通知卖方。

讨论: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如何处理?

答:卖方可自行拟定唛头,不影响卖方顺利履行合同。

[案例8] 甲与乙订立一份CIF合同,甲出售200箱番茄罐头给乙,合同规定为:“每箱24罐×100克”。卖方在交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的罐头。货物重量比合同多出一倍,但买方乙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

讨论: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

答:买方可以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因为销售包装的变更为货物规格的变更,致使买方商销困难,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商品的品质、良好平均品质、样品、品质公差、对等样品、复样、封样、参考样品、毛重、净重、公量、溢短装条款、运输包装、集合运输包装、销售包装、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 略。

二、填空题

1.凭实物表示、用文字表示; 2.FAQ ;3.标准样品;4.净重、毛重、公量、理论重量;5.约量、溢短装条款、溢短装条款;6.UPC、EAN、EAN;7.运输包装、销售包装

三、单项选择题

1. A;2.B;3.B;4.C;5.B

四、判断题

1.×;2.√;3.×;4.√;5.×;6.√

第三章 贸易术语

案例讨论 一、六大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1] 中国A外贸公司某年出售一批核桃给一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桃季节性强,合同中作了如下规定:“10月份天津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船舶于11月20日抵达利物浦港,否则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暴风雨,载货船舶于11月21日到目的港利物浦,比合同规定时间晚到一天。此时,恰遇核桃市价下跌,英国客户要求取消合同,导致中国A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讨论:该合同条款订立得是否恰当,是否为真正的CIF合同?为什么?

答:该合同条款订立不恰当,不是真正的CIF合同。因为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不需保证在货船只按时运到目的港,只要在装运港按时将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任务。该合同已相当于DES合同了。

[案例2]

中国B公司按每公吨24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从美国一公司进口200公吨钢材。B公司如期开出480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应由中国B公司另行电汇。

讨论:这是什么道理?应如何解决?

答:使用FOB Vessel New York贸易术语,说明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采用的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按照该惯例解释,出口方不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和缴纳出口税费。因此,美方要求中方承担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是合理的。在此情况下,可按48000美元开证,待美方提供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凭证后另行支付该费用,以防多付货款。

[案例3] 中国C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中国C公司代为租船,有关费用有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中国C公司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已至装运期,中国C公司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中国C公司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讨论:中国C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中国C公司应据理力争,要求卖方承担责任,赔偿中方损失。因为FOB条件下,买方须派船接运货物,本案中尽管买方委托卖方租船,但卖方并无责任确保租船,因此应由买方承

担合同不能履行的全部责任。

[案例4] 中国D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瓷器。中国D公司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中国D公司外贸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而损毁。

讨论:中国D公司能否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答:中国D公司不能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因为在CFR条件下,尽管买方投保险,但卖方必须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否则风险损失由卖方承担。

[案例5] 中国E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置用作出口的货物,因遭遇火灾而焚毁。

讨论:此项损失应由谁负担?

答:此项损失应由卖方负担。因为,尽管买方未按时接运货物,但卖方有责任保管好货物,直至买方接运。买方仅承担推迟接运货物所造成的仓储费、仓储保险费等费用。

二、其他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6] 中国F公司按EXW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派车接运货物时,买卖双方就装车问题发生争议。买方认为卖方应负责装车及装车费用,而卖方有不同意见。讨论:买方的要求卖方装车是否合理? 答:买方的要求卖方装车不合理。因为在EXW条件下,卖方只需在出口地指定地点备好货物,交给买方,由买方负责装车。

[案例7]

有一产地交货合同(EXW合同),出售新鲜荔枝10公吨,总值150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5月20日至26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临近交货期,卖方随多次催促对方派车,但直到5月31日均未见对方派车。于是卖方不得不在6月1日把这批货物卖给另一新买主,得价100000美元。

讨论:在此情况下,卖方的做法是否正确?卖方是否应为未交货负责任?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答:在此情况下,卖方的做法正确,卖方无须为未交货负责任,其的损失应由买方负责。因为双方买卖的是鲜活商品,案件中的损失主要是由于买方未及时接运货物所致,卖方为使货物不知损失太大而转手他人的处理是合理的。[案例8] 国内一出口企业应邀向美国某进口商报价出口苹果罐头一批,采用DES New York 术语,交货期为当年2月29日。不料因海运途中耽搁,货物于3月3日才到达纽约港。

讨论:上述海运耽搁应由何负责?

答:海运耽搁应由卖方负责。因为在DES New York 术语下,卖方负责按时将货物运至目的港。

复习题

一、判断题

1.×;2.×;3.×;4.√;5.×;6.√;7.√;8.√;9.×;10.×

二、单项选择题

1.C;2.C; 3.C;4. D; 5.A;6.C;7.C;8.A;9.B;10.D

三、多项选择题

1.B C D ;2.A D ;3.A B ;4.B C ;5.A B ;6.B D ;7.A C D ;8.A B C D ;9.C D ;10.A B C D

四、简答题

1.为什么说把CIF称作“到岸价”是错误的?

答:不能将CIF称作“到岸价”,是因为在该贸易术语下,卖方只需按合同要求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垫付运费,并不保证货物到港,切除了运费外,卖方不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费用,所以不能成为“到岸价”。

2.简述FOB(CFR、CIF)买卖双方的责任?使用FOB(CFR、CIF)术语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略

3.什么是象征性交货?象征性交货有哪些特点? 答: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指卖方只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装运,并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货物运输单据在内的全套合格单据就完成了交货义务,卖方就有权凭提交的单据向卖方索要货款,交单(Tender of Documents)是同交货(Delivery of the Goods)。或者说买方只要收到卖方提交的全套合格单据就必须支付货款,而不论货物是否到达目的地。象征性交货特点是可以大大缩短贸易周期,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4.为什么在CIF、CIP条件下保险具有代办性质?

答:因为在CIF、CIP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由买方承担之后的所有风险,而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前办理了海上货物运输险,并支付了保险费,而货物在海运途中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在这两个贸易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具有代办性质。5.《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对FOB的解释与《2000年通则》有哪些不同?

答:《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FOB是运输工具上交货,这个运输工具可以是卡车、列车或船只,只有“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2000年通则》对FOB的解释相近。但是,出口方不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和缴纳出口税费。

6.区别下列贸易术语:

(1)FOB Dalian和FOBST Dalian; 答:FOB Dalian适用于班轮运输,且运费中含有装船费;而FOBST Dalian适用于租船运输,且运费中不含装船费,卖方负责装船并理舱,并将相关费用计入货值。(2)FOB Los Angeles和FOB Vessel Los Angeles; 答:FOB Los Angeles是《2000年通则》下的贸易术语,出口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和缴纳出口税费;而FOB Vessel Los Angeles是《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下的贸易术语,出口方不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和缴纳出口税费。

(3)CIF Hamburg 和CIF Hamburg Ex-Ship’s Hold; 答:CIF Hamburg 适用于班轮运输,且运费中含有卸货费;而CIF Hamburg Ex-Ship’s Hold适用于租船运输,运费中不含卸货费,由买方负责卸货费。(4)CIF London 和CIF London Landed。

答:CIF London适用于班轮运输;而CIF London Landed适用于租船运输。

第四章 货物的交付(装运)

案例讨论

一、班轮运输案例

[案例1] 有一批货物共50箱,由青岛运往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①2箱欠交;②5箱外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30%;③10箱外包装良好,但箱内货物短量。

讨论: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哪些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答:①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因为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说明50箱货物均已装船,但船方到目的港欠交2箱货物,船方没有合理的理由需其承担责任。②有风险造成。③由卖方负责。

[案例2]

2007年3月20日,某货主将一批货物交船公司。船公司于当天签发了一张“备运提单”给货主,后于4月3日装船后又在提单上加注“On Board”字样,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明珠号,并签字。该批货物信用证规定应于4月10日前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

讨论:上述提单是否会被接受?为什么?

答:上述提单会被接受。因为该批货物交付的提单是4月3日的已装船提单,符合信用证规定“应于4月10日前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尽管船方已开始签发的备运提单,但交付提单时以注明“On Board”字样(即已装船),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明珠号,并签字,使提单成为已装船提单。

[案例3]

有一批茶叶交船公司装运,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茶叶有异味,后经查实,是因为船公司将茶叶与生牛皮混装在一个船舱内而导致的。

讨论: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应承担责任。因为船公司有责任时期船舱适于装运货物。

二、租船运输案例

[案例4]

上海C公司按FOB条件向美国D公司购买一批大宗商品,双方约定的装船日期为8月份,后因C公司租船困难,接运货物的船舶不能按时接运货物,出现较长时间的货等船情况。美方D公司便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讨论:美方D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美方D公司的做法正确。因为在FOB条件下,须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因买方较长时间未派到船只,但美方可依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5]

我国甲公司向国外一个新的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IF Liner Term 广州、即期信用证支付签订贸易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之后,甲公司根据外方提供的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支付了货款。但是,载货船舶一直未到达广州港,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该船开航后不久已宣布破产倒闭。承运船舶为一艘旧船,且该船失踪。究其原因系卖方与船方勾结进行欺诈,致甲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讨论:甲公司应吸取何教训? 答:甲公司的教训是为对卖方所租船舶进行必要的约定。国际贸易中班轮运输一般不需就船公司和船舶状况进行约定,而在租船运输中在卖方负责租船情况下需对此进行必要的约定,以防卖方渔船方勾结欺诈。

三、装运条款案例

[案例6] 有一份合同,其内容为出售中国茶叶100公吨。合同规定:“自4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公吨,分10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六批时,茶叶有霉变,于是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答:买方可以主张包括第6批及以后各批无效。因为,分批交货合同,每批次可作为相对独立的合同对待,1-5批次大茶叶合格,买方须接受这5批货物。而第6批不合格使买方有理由推断其以后各批将出现质量问题。

[案例7]

加拿大某商欲以每打10加元CIF魁北克购买我国A企业衬衫一批,当年12月装船,即期信用证支付。问A公司可否接受?为什么?

答:A公司不能接受。因为12月份魁北克刚已经冰冻,船舶将无法靠港,因此无法以魁北克为目的港交货

四、提单案例

[案例8]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豆2000公吨。合同规定:“CIF汉堡,11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并凭单据付款。”事后卖方于11月15日装运1100公吨,余数在12月2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是12月2日装船,违反合同的装船时间”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货款,但卖方提出异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贷款?为什么?

答:买方不能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贷款。因为,合同中在11月份允许分批,12月2日的一批违约,但11月15日的货物并为违约,且双方买卖的是大豆,据此买方接受11月15日的单据并付款,而对12月2日的货物可拒绝接受单据。

[案例9]

某年,我国H公司与新加坡M公司以FOB签订一笔出口3000公吨散装货物合同。3月10日,H公司收到经M公司申请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H公司先装运1000公吨货物,并在该批货物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写M公司的名称。3月21日,H公司将1000公吨货物交给某外轮公司承运,并请求该外轮公司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M公司名称,收货人为“To Order”。H公司装船后取得清洁提单,背书后到银行办理结汇。但银行在其背书上打了“×”,将提单退回H公司。这意味着H公司无法通过银行收取货款。后又得知,当货物抵达目的港新加坡后,承运人按照提单托运人M公司的声明,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交给了收货人。于是,H公司持正本提单向承运的某外轮公司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外轮公司认为,H公司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该提单为指示性提单,其托运人为M公司,而非H公司,提单未经托运人M公司背书,H公司不能证明其具有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因而H公司与该外轮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H公司不能向该外轮公司主张权利。试讨论H公司的教训如何?

答:H公司的教训是提单托运人的收货人填写失误,导致货款两空。提单中收货人不能直接填买方,这一般都知道。但托运人必须填卖方,这时收货人一览的“To Order”才意味着凭卖方指示。而本案中就意味着凭卖方指示了,导致船方的说法没有问题而不理会卖方的正本提单。

[案例10]

我国某企业出口货物一批,CIF合同,即期信用证支付。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运费已付)的字样。当时正遇该货物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

请人的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讨论: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 答:开证行拒付没有道理。因为在CIF合同下,出口商获得已装船提单必是“Freight Prepaid”运费已付的,即使未在提单上注明。因此,开证行不得无理拒付。

复习题

一、判断题

1.√;2.×;3.×;4.√

二、单项选择题

1. B;2.C;3.A ;4.A;5.D;6.B;7.A;8.C;9.C;10.D

三、多项选择题

1.A、B、D、E;2.A、B、C、E

四、计算题

1.天津运往蒙巴萨港门锁一批,200箱,每箱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毛重为20公斤,当时燃油附加费为30%,蒙巴萨港拥挤附加费为10%,门锁属于小五金类,运费计收标准是“W/M”,登记为10级,基本运费为每吨运费460港元,计算应付运费共多少港元?

答:W运费吨:200箱×0.02公吨=4公吨

M运费吨:200箱×0.2×0.3×0.4=4.8立方米 则:F=4.8×460×(1+30%+10%)=3091.2港元

应付运费共计3091.2港元。

2.大连出口去智利的衬衣100立方米,须经香港转船。该批货物运费计费标准“M”10级,第一程每运费吨为25美元,第二程每运费吨为140美元,中转费为每运费吨10美元,燃油附加费10%。求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

答:F=100×(25+140+10)×(1+10%)=19250美元 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为19250美元。

第五章 答案

案例讨论部分

1.某货轮从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讨论: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损;②④属于共同海损。

2.某一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不慎搁浅,事后船长下令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主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进货舱,造成船货部分受损。该船驶至附近的一港口修理并暂卸大部分货物,共花1周时间,增加了各项费用开支,包括船员工资。船修复后装上原货重新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A舱原载有儿童玩具、茶叶等,灭火后发现儿童玩具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儿童玩具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讨论: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并说明在投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方负责赔偿?

答:维修费、暂卸货费用、被水浸湿的货物损失属于共同海损;船员工资和被焚毁儿童玩具属于单独海损。

3.有一份按FOB条件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买方在卖方装运前就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合同标的物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由于震动、挤压导致约20%的货物碰损破碎。事后卖方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投保人的名义凭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仍遭拒绝。

讨论: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拒赔? 答:因为卖方不具有保险利益。

4.我一批出口货物运往欧洲某港口, 出口前该货已按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7月5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 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1500美元。该船在继续航行时,又因海上大雾在进港途中与一艘船相撞,致使该批货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12000美元。

讨论:该批货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为什么? 答:应赔偿。因为平安险下包括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前后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5.我出口企业按CIF条件,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罢工险,货到目的港适逢罢工,货物无法卸载。又因货船无法补充燃料而停止致冷。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

讨论:这种因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答:不赔。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委付、“仓至仓”条款、共同海损、保险单、施救费用、救助费用、推定全损 答:略

二、填空题

1.风险、损失、费用;

2.全损、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3.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仓之仓条款; 4.《协会货物条款》,缩写为ICC; 5.预约保险;

6.基本险、附加险。

三、单项选择题

1.B;2.D;3.C;4.A.;5.A;6.C

四、判断题

1.×;2.×;3.×;4.×;5.×

五、简答题 答:略

六、计算题

1.某公司出口某商品,报价为CIF旧金山,每公吨2000美元,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费率合计为0.6%,客户要求按发票金额的120%投保。问:我方应改报多少?

答:CFR=CIF(1-110%×0.6%)=2000×(1-110%×0.6%)=1986.8美元 新CIF=1986.8/(1-120%×0.6%)=2001.21美元

我方应改报2001.21美元。

2.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单价为每公吨1200美元CIF纽约。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8%。现在客户要求改报CFR价。问:试计算在不影响我收汇的前提下应报价多少?

答:CFR=CIF(1-110%×0.8%)=1200×(1-110%×0.8%)=1189.44美元 在不影响我收汇的前提下应报价1189.44美元。

3.上海某公司有一批打字机需从上海出口到澳大利亚的悉尼,对外报价CFR悉尼20美元/台,客户要求改报FOB价。已知:货物用纸箱装运,每箱的尺码为44厘米×44厘米×30厘米,每箱毛重是35千克,每箱装4台。共计800箱。计收标准W/M每运费吨110美元,货币附加费10%,请计算:①试报FOB上海价多少美元一台?②假设按CIF的120%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在保证我方外汇净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我方应报价多少?

答:FOB=CFR-F F:W 每箱0.035公吨;M 每箱0.44×0.44×0.3=0.05808立方米 F=0.05808×110美元=6.39美元 则 FOB=20-6.39=13.61美元

CIF=CFR/(1-120%×1%)=20/(1-120%×1%)=20.23美元

应报FOB价13.61美元;如报CIF价,则应报20.23美元。

4.某合同规定出口商品数量1000套,每套CIF香港80美元,由卖方投保一切险,投保金额按发票金额加10%,查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为800美元,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为0.5%,问我方可净收入外汇多少美元? 答:外汇净收入即FOB收入

FOB=CIF×(1-110%×0.5%)-F=80×1000×(1-110%×0.5%)-800=78760美元 我方可净收入外汇78760美元。

第六章 价格与成本核算

案例讨论

我国某出口公司拟出口一批羽绒服去俄罗斯。正好该国某佣金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意为推销羽绒服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5%的佣金。不久,经过该佣金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为10万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某口岸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佣金商即来电要求我国该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5000美元。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

讨论: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国该出口公司应当接受什么教训? 答:争议发生的原因是双方未就佣金支付的时间做出具体约定。该出口公司应接受的教训是,当与佣金商签订协议时,必须约定佣金需在收妥货款后的时间予以支付。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佣金、折扣、出口换汇成本、出口商品盈亏率、单价、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

答:略

二、选择题

1.D ;2.C;3.C;4.C;5.C ;6.D

三、判断题

1.×;2.√;3.√;4.√;5.×;6.×

四、计算题(以下各题均按USD100=RMBY752的汇率计算)

1.某笔交易中,我向外商的报价为每公吨780美元CFR香港,含2%的折扣,该笔交易的数量为200公吨,试求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多少? 答:780×7.52×200×(1-2%)=1149657.60元人民币 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1149657.60元人民币。

2.某公司出口单晶糖200公吨,每公吨USD450CIFC2%利物浦,货物装船后,公司财会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将2%的佣金汇给中间商,试求应汇的佣金为多少? 答:佣金=含佣价×佣金率=450×200×2%=1800美元 应汇的佣金为1800美元。

3.某批出口货物的国内进价为人民币93.6万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该批货物企业的费用定额率为5%,利润率为8%,退税率为14%。问:该批出口货物的FOB价为多少?

答:FOB价=国内进价×{1+费用定额率-退税率/(1+增值税率)}×(1+利润率)=93.6×{1+5%-14%/(1+17%)}×(1+8%)=118.24万元人民币 =118.24/7.52=15.72万美元

该批出口货物的FOB价为15.72万美元

4.若我国某出口公司原报价CFR单价是100美元,现外商要求改报CIF价,在不影响我外汇净收入的前提下,我方应报价多少?(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费率二者合计为1%。)

答:CIF=CFR/(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100/(1-110%×1%)=101.12美元 我方应报CIF价101.12美元。

5.我国某出口商品的报价为:USD100per set CFRC3% New York。试计算:CFR净价和佣金各为多少?如果对方要求将佣金增加到5%,我方可同意,但出口净收入不变。试问:CFRC5%应如何报价?

答:CFR净价= CFRC3%×(1-佣金率)=100×(1-3%)=97美元 佣金=100-97=3美元

CFRC5%= CFR净价/(1-5%)=97/(1-5%)=102.11美元

6.某批商品的卖方报价为每打60美元CIF香港,若该批商品的运费是CIF价的2%,保险费是CIF价的1%,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FOBC3%。问:FOBC3%应报多少?设卖方国内进货价为每打380元人民币,出口前的费用和税金共15元人民币/打,试求: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换汇成本和盈亏率各是多少?

答:FOB净价=CIF-保费-运费=60×(1-1%-2%)=58.2美元 FOBC3%= FOB净价/(1-佣金率)=58.2/(1-3%)=60美元 出口成本=国内进价+税费=380+15=395元人民币/打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成本/ FOB净价=395元/58.2美元=6.7870元人民币/美元 出口盈亏率=出口盈亏额/出口成本=(58.2美元×7.52-395)/395=10.8% FOBC3%应报60美元。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换汇成本和盈亏率分别是6.7870元人民币/美元和10.8%。

五、问答题

1~9略

10.下列我方出口单价的写法是否正确?如有错误或不完整,请予更正或补充。(1)3.50 $ CIFC Hong Kong;

答:$3.50 per kg.CIFC2% Hong Kong(2)£ 500 per case CFR USA; 答:£ 500 per case CFR N.Y.(3)USD per ton FOB London; 答:USD100 per m/t FOB Dalain(4)HK $.98.50 per doz.FOBD1%; 答:HK $.98.50 per doz.FOBD1%Qingdao(5)USD 26.45 CIFC 2% Shanghai。答: USD 26.45 per pc.CIFC 2% London

第七章

货款的支付

案例讨论

[案例1] 山东GY公司于2006年4月11日出口欧盟X国果仁36公吨,金额32100美元,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GY公司于4月17日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SZ银行,SZ银行于4月19日通过DHL邮寄到X国SNA银行托收。5月18日,GY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小李急忙联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SNA银行。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GY公司领导十分着急,小李质疑托收行没有尽到责任,托收行业务主管不同意GY公司的观点,双方言辞激烈。压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两次发送加急电报。SNA银行于5月29日回电报声称“我行查无此单”。但SNA银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SNA银行印章。GY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然而,SNA银行不再回复。外商却于6月2日告诉小李,X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单据,尽快提货,否则还会增加各种占港费等,后果将很严重。重压之下,GY公司于4日电汇400元给《国门时报》挂失FORM A证书,同时派人到商检局开始补办植物检疫证等多种证书。困难的是补提单,船公司要求GY公司存人民币52万到指定帐户(大约是出口发票额的2倍),存期12个月,然后才能签发新的提单。6月9日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称“丢失单据已经找到,将正常托收”。此刻,无论GY公司还是托收行都长出了一口气,这的确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不幸中的万幸。然而这个灰色幽默让GY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损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讨论:托收单据丢失谁该承担责任?

答:托收行和代收行有报关单据的责任,本案中托收单据丢失应由代收行承担责任。本案中出口方须接受的教训是,正本提单须开立多份,以防寄单丢失。[案例2]

1995年3月30日,山西省国际对销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与美国MARANCOAL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了分别出口冶金焦炭1500公吨到比利时安特卫普港的两个合同,7月11日,通过山西省中行议付了由比利时信贷银行开立的两笔信用证项下单据,同时做了全额押汇,金额分别为USD850061.60和USD785368.34。由于货物质量问题,申请人在支付首笔信用证项下单据款项后,通过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拒付了后一笔金额为USD785368.34的单据。

根据合同规定,货物装船前检验报告与卸货港检验报告均应由日本的NKKK检验公司出具。但货物抵港后,申请人违反合同,单方委托当地的ETS GORDINNE C检验公司检验货物并出具了品质不符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果与日本的NKKK检验公司的观测报告大相径庭。因此,申请人据此向受益人提出索赔USD923324.20时,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受益人的拒绝。

在双方意见不能统一,货物存仓费用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受益人积极与其他买主联系,并已初步达成了转卖货物的协议。但后来,申请人在未经受益人同意且拒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却凭保函提领了货物,并经加工后部分出售给了比利时当地的一家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买主)KRUPP。

(1)银行间单据纠纷的交涉经过 1995年9月19日,受益人得知申请人已凭保函提领货物后,要求议付行向开证行交涉。议付行遂发电开证行,通知开证行联系申请人全额付款,否则立即退回全部单据。10月4日,开证行电告议付行:由于布鲁塞尔扣押法庭已于9月29日签发了针对受益人的禁令,禁止开证行退回议付行单据。因此,开证行在禁令撤销前将被迫持有单据。议付行当即回电开证行,指出:“我行作为议付行已经议付了上述单据,并支付了对价。我行作为善意持票人,要求你行说服法庭撤销禁令并尽快返单给我行。”

但开证行却在10月12日回电中表示:“我行不处于法律诉讼中的任何一方,不便干涉法庭的行动,但你行与受益人可以聘请律师采取行动。”议付行不得不再次去电开证行,指出:“①信用证业务是非常特殊的业务,在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庭都应该考虑到信用证业务的特殊性而不能轻率地出具针对单据的禁令。我行作为议付行,是上述单据的善意持票人,法庭的禁令已严重损害了我行的正当权益。②你行作为世界知名的一家大银行,应该遵循《UCP500》的有关规定,如不能支付我行已议付单据的款项则应立即退单给我行。即使有禁令,你行也有责任说服法庭撤销禁令,从而履行你行在信用证项下的退单责任。”

经过多次交涉,开证行最终于10月31日和11月6日分别回电议付行,表示接受议付行的观点,并承担其信用证项下的退单责任。同时指出,他们已指示律师采取行动,希望法庭能够撤销禁令。

(2)聘请律师处理此案的经过

考虑到此案涉及法律问题,单纯与开证行交涉很难得到解决,1995年11月16日,议付行聘请国外律师向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庭撤销针对议付单据的禁令,允许开证行退回议付行全部单据。

1995年11月27日,议付行提供给律师有关材料后,向律师表明了以下观点:“①我行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后,对该笔业务做了有追索权的议付,我行向受益人追索的前提是须从开证行处拿回单据。②希望律师积极促请开证行承担其信用证项下的退单责任,并通过法律途径向法庭申请撤销禁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其律师对议付行议付单据后应享有的权利提出质疑,认为受益人的单据只是以“抵押”方式抵押给了议付行,其所有权仍属于受益人。所以,议付行无权要求法庭撤销针对单据的禁令,而议付行也不需等取得单据后,再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对此,议付行在1995年12月6日和1996年1月15日分别通过国内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和北京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民法及议付行随附的押汇总协议和客户的押汇申请书,指出:“按照中国法律,议付行议付单据后,已相应取得了单据和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所有权。”同时重申了议付行向受益人追索的前提是必须从开证行拿回受

益人提交的已议付单据并退单给受益人。

但由于《UCP500》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买卖双方所属国家的法律对此又有不同的解释,双方在法庭审理中一直争持不下。之后,由于申请人多次以减少损失、避免存仓费用增加为由,要求法庭拍卖货物,而且法庭也接受了申请人的要求并指定了拍卖人,议付行被迫同意拍卖货物,但坚持在扣除码头仓储费用及有关法庭拍卖费用后,议付行对全部款项主张权利。

法庭拍卖货物并扣除码头存仓费用及法庭拍卖费用USD98000.00后,共得货款USD1008000.00,超出了议付行支付给受益人的USD785368.34的议付款项。对此,开证行向法庭提出:由于货款中包含了开证行已向申请人融资的运输费用,因此,议付行不应享有全部的销售货款。

另一方面,在1996年4月23日,法庭召开第三次听证会时,申请人为进一步拖延法庭的判决,与第三方买主(法庭拍卖货物的购买人)相互勾结再次向法庭提出了第三方买主得到正本提单的要求。对此,议付行律师提出:①货物是经法庭拍卖的,第三方买主无权得到提单;②提单不是法庭及第三方买主所付款项的标的物;③提单已不代表任何价值,而议付行也将不对其货物所有权提出异议。但第三方买主拒不接受议付行律师的意见,在伦敦聘请律师向有关法庭提起了诉讼,从而导致案情进一步复杂化。

1996年4月23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庭宣布不能胜任审理议付行的要求。随后,议付行在比利时上诉法庭进行了上诉。同时,针对申请人通过开证行、第三方买主分别向议付行起诉的情况,议付行也在布鲁塞尔海事法庭起诉了船东。

由于案情复杂,一方面继续诉讼,胜诉把握不大;另一方面即使胜诉,由于费用不断增加,也会得不偿失。因此,经双方律师建议,1997年8月6日,议付行在征得受益人同意的前提下,接受了庭外协商解决协议,并于1997年11月13日收回了经调解后从国外银行划回的款项USD 595000.00。

讨论:法院能否出具禁令扣押已议付单据?

答:法院不能出具禁令扣押已议付单据。本案中,开证行应支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因为信用证下为单据买卖,单据合格开证行必须付款。而且,本案买方到货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不是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具法律效力,应不予认可。[案例3]

软条款(soft clause),即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申请人或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款约束,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导致其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简而言之,软条款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它被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销信用证变为可撤销信用证,这对出口方来说是十分危险的。但实务中,出口商对软条款的认识还是不够,一些企业往往急于成交而忽视软条款,因而掉进不法分子设置的诈欺陷阱;有些企业过于看重进口商的以往履约记录,对软条款掉以轻心,从而蒙受损失;有些企业甚至没有足够的国际结算知识,因而对软条款视而不见。由于软条款是嫁接在“信用证”这一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上,所以隐蔽性很大。加上软条款的形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模式,特别是一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专业,难以被非银行人员所注意和理解,没有银行的提醒,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警觉,一些初涉国际贸易结算的出口商就更不具备足够的知识去识别它,因而软条款往往被用作诈欺、违约、拒付的有效工具。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软条款,分析它的特点,希望对出口企业的审证工作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1998年12月25日,我国A银行收到日本B银行的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人为日本的D公司,受益人为我国一外贸公司下属的食品加工企业Co A银行收到信用证后认真审查了该证,发现有一软条款“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Mr.Zhang of d, xx office in two copies"。工作人员在通知受益人时,指出了该软条款,提醒受益人注意。受益

人称该张先生现驻其公司,未提出异议。后C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分两次发货,并提交规定单据到A银行议付。第一次议付时间是1999年1月29日,金额为USD 26 800.00,准时收回货款,问题出在第二次议付上。

第二次议付时间是1999年2月5日,议付金额为USD 107 520.00,因该证有偿付行,议付行及时收到了押汇款。可时隔几日之后开证行发电至议付行便称该单据有不符点,“检验证书上签字系伪造”,因此拒付并要求退回已收到的偿付行的款项。同时,申请人D驻我国办事处亦来人到A银行,称他们收到的为空箱,根本没有货。A银行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研究做出如下决定:首先要保证资金安全,收到的款项不能退回。同时根据《UCP500》第15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的规定向开证行发电据理力争,毫不退让。经过交涉,开证行最终在1999年3月15日同意付款。

讨论:软条款—信用证业务中的“陷阱”的防范。

答:对于信用证中超出一般要求的其他条款规定,都要给于充分的重视,一般情况下不予接受,并要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后接受,否则易陷入信用证软条款的“陷阱”中。如果接受了部分软条款,需要及早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损失。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略

二、选择题

1.CD;2.C;3.ABCD;4.BD;5.D;6.C;7.A;8.C;9.CD;10.D;11.ACD 12.BCD ;13.B;14.B

三、判断题

1.√;2.√;3.√;4.√;5.×;6.×;7.×;8.×;9.×;10.×

四、简答题 1~14 略

第八章 检验、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

案例讨论

一、检验案例

[案例1] 我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纽约的条件出口一批农产品,订约时,我A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加拿大。该货物到纽约后,立即转运加拿大。其后纽约的买方B凭加拿大机构检验签发的在加拿大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方提出索赔。

讨论:我公司如何对待该检验证书?

答:我公司须认可该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因为按照《公约》第38条第3款,“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该运货买方需在发运货物,而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且卖方在订立合同时

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的可能性,检验科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二、索赔案例

[案例2]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某国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货后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向我方提出品质索赔,索赔数额达数10万元人民币(约占合同金额的半数以上)。买方附来的证件有:①法定商品检验证书,注明该项商品有变质现象(表面呈乌黑色),但未注明货物的详细批号,也未注明变质货物的数量或比例;②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送验的食品而做出的变质证明书。

我方未经详细研究就函复对方,既未承认也未否认品质变质问题,只是含糊其词地要求对方减少索赔金额,对方不应允,双方函件往来一年没有结果,于是对方派代表来北京当面交涉,并称如得不到解决,将提交仲裁。

讨论:

(1)对此索赔案件我方是否应该受理?双方各有何漏洞?

(2)我方应如何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来处理此案? [注:此批冷冻食品中我方误装了一小部分乌鸡,价值千余元] 答:(1)对此索赔案件我不应该受理。对方索赔依据的是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送验的食品而做出的变质证明书,说明商品已批发给零售企业,证明进口商已实际接受货物,丧失了索赔权。我方收到索赔要求,应仔细研究索赔依据,有针对性地提出拒赔的理由,而不应含糊其辞,致使案件拖了1年未果。

(2)我方既然误装了价值千余元一小部分乌鸡,应及时向对方说明,可采取调换这部分货物或对这部分货物降价处理,不应影响余下货物的收款。

[案例3]

我国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①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②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③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Kg。

讨论:在上述情况下,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其理由?

答:①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的部分为交货质量问题,须由卖方负责;②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是船方责任,买方应向船方索赔;③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Kg,是卖方交货短量,须由卖方负责。

三、仲裁案例

[案例4]

甲乙签订出口某种货物的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中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家进行。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提出甲方所交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于是双方将争议提交给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议,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事后,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方不服。

讨论: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出上诉?

答:乙方不可向本国法院提出上诉。因为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订有仲裁协议,仲裁是终局的,已排除了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

[案例5]

中国B公司与英国A公司双方于2000年7月至9月间先后签订了三份销售合同,由英

国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货物总价值468000美元,价格术语CIF天津,交货日期分别为10、11、12月,最后交货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合同规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约定有关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因市场发生剧烈变化,英商未能履行交货义务,经反复交涉无果,中商遂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英国A公司:

(1)赔偿中国B公司遭受的利润损失567000美元;(2)支付信用证费用计2196.36美元;(3)赔偿申请人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4)承担全部仲裁费用。英商辩称,因为国内、国际市场价格飞涨,国内货源紧缺,到交货时价格已经上升了1~2倍。双方订立合同时所持有的预期利益已经落空,因此,可以认为,英商依合同价格交货的义务因履行合同时的环境与订立合同时的情况有本质的变化,而得以免除。另外,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被申请人应赔偿的损失为交货期满时交货地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对此,中商进一步诉称,根据公约,中商应得到的损害赔偿应包括申请人应得的利润。而且,中国B公司通过多种方式证明了当时存在国际市场价格,否认存在交货地的时价。

讨论:如你作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

答:按照《公约》第74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第76条第1款“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受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合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和第2款“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从中商索赔利润损失567000美元看,对比货款总额468000美元显见过多,中商应索赔差价损失,并以交货地的时价计算价差。(2)~(4)索赔合理,但须和对实际支出金额。

四、不可抗力案例

[案例6]

某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农产品的合同,合同签订日期为该年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当年10-12月。9月中旬以后,该商品国内市场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该商品国内市场价格上涨的原因是7、8月份产地遭受过严重水灾,产品无收。

讨论:在此情形下,我方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交货责任?理由何在?

答:在此情形下,我方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交货责任。因为7、8月份产地遭受过严重水灾是在9月1日签合同前。

[案例7] 国内某研究所与某日商签订一份进口一台精密仪表合同。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到了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表属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自宣布之日起15天内生效。后来,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讨论: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答:日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一是日本政府9月15日宣布该仪表属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但其是自宣布之日起15天内生效,而合同交货期为9月份,并不受此影响,因此日尚不可以此为由撤销合同。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略

二、简答题 1~6略

三、填空题 1.贸促会

2.《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3.双方友好协商、第三方调节、法院裁决、仲裁、仲裁 4.海关放行依据、收款依据

5.2、异议索赔条款、罚金与违约金条款、异议索赔条款 6.解除、延期履行

四、单项选择题

1.D;2.B;3.B;4.D;5.A;6.D

五、判断题:

1.×;2.×;3.×;4.×

第九章 贸易磋商与合同订立

案例讨论

一、贸易磋商案例

[案例1] 我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向美国一公司(以下简称美方)发出要约:中国松香WW级8月份装船100公吨CIF纽约,每公吨300美元„„有效期为10日。3日后,美方回函:愿购买要约项下货物,价格降低到每公吨250美元。我方未予答复。5日后由于国际市场松香价格上涨,美方来电要求按原要约执行合同。我方回电,将价格调整到每公吨350美元,美方经再三考虑,终于同意我方要求,以每公吨350美元成交。讨论:本案应按原要约还是按反要约执行合同?为什么? 答:本案应按生效的反要约执行合同。

因为,在本案中存在着要约与反要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本案美方对我方原要约所作的回函修改了价格条件,属于反要约,而原要约(我方发出的要约)因此而失效。但原要约失效后,双方发出的要约对合同的主要条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反要约是实盘,一旦为对方完全同意,要约即发生效力。为此,本案应按生效后的反要约来执行合同。

[案例2] 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供应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

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未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讨论:(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答:(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中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案例3] S公司8月12日向其客户A公司寄出一份商品目录,介绍了S公司经营的各式男女手套,并附有精美的图片。8月20日A公司回电表示对其中的货号为308A、309B、311B的女式手套很感兴趣,每个货号订购100打,并要求大、中号各半,10月份交货,请S公司报价。8月22日S公司发盘如下:报青溪牌女式羊毛手套300打,货号308A、309B、311B各100打,大、中号各半,每双CIFI旧金山12美元,纸箱装,10月份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8月30日复到有效。8月28日A公司回电:你8月22日电悉。价格过高,每双CIFI旧金山10美元可接受。次日S公司去电:你28日电悉。最低价每双CIFI旧金山11美元,9月5日复到有效。9月3日S公司收到A公司的电开信用证,其中单价为每双11美元,包装条款中注明纸箱装,每箱15打,其他与发盘相符。S公司审证时发现了A公司对包装条款所作的添加。S公司的习惯包装是每箱10打,考虑到交货期临近,若提请修改,恐怕难以按时交货,另外,即使按信用证要求包装,也不会增加费用。但到9月20日,储运部门通报,公司库存中没有可装15打手套的纸箱,现有纸箱一种为可装10打的习惯包装,另一种可装20打。S公司随即与纸箱厂联系,纸箱很少见,该厂不能供应。附近的几个纸箱厂也如此答复。在此情况下,S公司一面四处落买箱源,一面于9月10日去电A公司,表示包装条款不能接受,要求改为每箱装10打或20打。讨论:依据分析上述纸箱装,每箱15打的包装条款是否达成? 答:每箱15打的包装条款已达成。

(1)根据《公约》的解释,对发盘条件的添加或变更是指“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除这些内容以外的添加或变更就属于非实质性的了。《公约》还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该项发盘的条件,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

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这就是说,非实质性的的添加或变更能否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取决于发盘人是否反对。如果发盘人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反对,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如果发盘人不表示反对,则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2)该案例中A公司对包装的添加属于非实质性添加,仍构成了有效接受,而使合同得以成立,据此成立的合同就应以发价内容及附有非实质性修改内容的接受为准,所以纸箱装,每箱15打的包装条款已达成。

[案例4] 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但电报局传递延误,4月10日才送达A公司。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未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为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延误,与我方无关。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讨论: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答: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正确的。

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而A公司在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并没有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这种不予答复就意味着默认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如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合同订立案例

[案例5]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

讨论: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答: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案例6] 4月4日,香港C公司向美国F公司发出出售鱼粉的实盘,并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前答复有效。该实盘主要内容是:秘鲁或智利鱼粉,数量10,000公吨,溢短装5%,价格条款:C&F纽约,价格每公吨:483美元,交货期:5~6月,信用证付款,还有索赔以及其他条件等。当天,F公司传真给C公司,要求C公司将价格每公吨483美元减至当时国际市场价每公吨480美元,同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并随附F公司提议的美国惯用的索赔条款,并明确指出:“以上两点如同意,请速知,并可签约”。4月5日,香港C公司与F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商,双方各作了让步,F公司同意接受每公吨483美元的价格,但坚持修改索赔条款,即:“货到45天内,经美国商检机构检验后,如发现问题,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结果,C公司也同意了对这一条款的修改。至此,双方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4月7日,C公司在给F公司的电传中,重申了实盘的主要内容和双方电话协商的结果。同日,F公司回电传给C公司,并告知由F公司的部门经理某先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C公司签署合同。

4月22日,香港C公司副总裁来广交会会见了F公司部门经理,并交给他C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该经理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字。

四天后(4月26日),当C公司派人去取该合同时,F公司的部门经理仍未签字。随后,F公司的部门经理返回美国。

5月2日,C公司致电传给F公司,重申了双方4月7日来往电传的内容,并谈了在广交会期间双方接触的情况,声称要对F公司不执行合同,未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出信用证所造成C公司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除非F公司在24小时内保证履行其义务。

5月3日,F公司在给C公司发传真称:该公司部门经理某先生4月22日在接到合同文本时明确表示:“须对合同条款作完善补充后,我方才能签字。”在买卖双方未签约之前,不存在买方开信用证问题,并明确表示根本不存在要承担责任问题。

5月7日,C公司又电传F公司,要求F公司答复是否打算签合同还是仍确认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还提出如不确认合同业已存在,要F公司同意将争议提交伦敦仲裁机构仲裁。

5月9日,F公司电传答复C公司,再次重申该公司5月3传真信件的内容。

5月12日,C公司电告F公司,指出F公司已否认合同有效,拒开信用证等,C公司有权就此所受损害、费用、损失有权赔偿。双方多次的协商联系,均坚持自己意见,始终未能解决问题。

6月2日,香港C公司以美国F公司违约为由,向香港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讨论:(1)双方于4月5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是否表示合同已于此时成立?

(2)F公司在收到C公司已签字的合同后四天内,仍未签字是否构成拒绝签约?

答:这是一起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纠纷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香港C公司认为,F公司在接到C公司的实盘后,仅对价格和索赔条款提出不同意见,而在第二天的电话协商中,双方已取得了一致意见,即C公司同意了F公司对索赔条款的修改,F公司同意接受实盘中的价格条件,合同已于此时成立。C公司还认为,F公司通知该公司部门经理在广交会期间签署书面合同,这仅仅是一种形式(a mere formality)而已。

而F公司认为,双方虽口头上就合同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但F公司提出要签署书面合同,合同应从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当F公司接到对方已签字的合同文本后,提出要对C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进行完善补充,C公司未表态,后又将合同文本索回,F公司认为是C公司“撤约”,合同并未成立生效,当然谈不上要其履行开证问题。

(1)在合同形式的问题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合同可以通过口头、书面以及行为等方式订立。尤其是商务合同,一般都采取“不要式”原则,只是对少数合同,法律认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否则合同无效或者不能强制执行,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就需特定形式。

本案中,按《公约》的原则,则4月5日双方电话协商一致,合同即可成立。F公司后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也应看作为仅仅是一种形式,是证明合同业已存在的证据,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于4月5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表示合同已于此时成立。(2)关于F公司在收到合同文本后四天内仍未签字问题,并不能构成有效的拒绝签约,这是因为按照(1)的分析,合同已于4月5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成立,此时F公司签字与否都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但F公司在做法上值得改进。当F公司收到C公司已签字的合同文本时,除需告诉对方要审查合同条款外(完善补充合同条款),还应及时提出具体意见,包括不予签字的意见。否则,在事隔四天后仍未签约,有可能受人以柄。

处理结果

12月3日香港最高法院作出正式的最后判决,判决F公司赔偿C公司的损失及利息损失共计85万美元。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询盘(Inquiry)是指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询问购买或出售某种或某几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的表示。

2、发盘(Offer)是指交易的一方(发盘人,Offerer)向另一方(受盘人,Offeree)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交易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3、还盘(Counter offer)又称还价,在法律上叫反要约,它是指受盘人对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向发盘人提出修改或变更的建议或提出新的交易条件的口头或书面的表示。

4、接受(Acceptance)是指受盘人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并同意按照这些条件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二、填空题

1、质量、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

2、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发盘、接受

3、货物名称、数量、价格

4、送达

5、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6、逾期

7、投邮生效、送达生效、送达生效

8、声明、行为。

三、单项选择题

1.B;2.C;3.A;4.A;5.B

四、多项选择题

1.ABC;2.ABCDE;3.ABCDE;4.ABDE;5.ACE;6.BCE

五、判断题

1.×;2.×;3.√;4.×;5.×;6.×;7.×;8.√;9.×;10.×;11.×;12.√;13.×;14.√;15.√

第十章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处理

案例讨论

一、出口合同履行案例

[案例1] 大连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与韩国某公司于1月份签订了一份出口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大连公司向韩国公司提供某种大豆5000吨,合同货物分两批交付,每批分别为2500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第一批货物交付期限为3月中旬,韩国公司应于3月1日或之前开出信用证,第二批交货期限为同年8月底,厦门公司应于8月20日或之前,开出信用证,韩国公司依约于3月1日开出信用证,第一批货物于3月14日运抵釜山港,韩国公司请当地商检部门检验,商检结果合格。但韩国公司于6月初向大连公司提出大豆生虫,要求退回已付货款的1/2。大连公司没有同意,韩国公司遂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连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随后,韩国公司没有依约开出第二批货物的信用证。结果大连公司亦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韩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讨论:大连公司与韩国公司谁违约?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经庭审后认为,韩国公司关于第一批大豆生虫的主张证据不足,第一批大豆运抵目的港时已由当地商检部门出具了合格的商检证书。而韩国公司因此不开具第二批大豆的信用证,致使卖方不能按期装运并交货,显然是根本违约行为。因此对韩国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而对大连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令韩国公司赔偿因违约而给大连公司造成的损失。

[案例2]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即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

讨论: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我方处理不恰当。应吸取的教训有:(l)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到日期不妥;(2)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月前开到信用证,买方未及时开到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3)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

[案例3] 某年9月28日,A服装公司与海外B公司签订售货确认书一份,双方约定由A服装公司按B公司提供的生产制作通知单和样衣为B公司加工色织格子男装,付款方式为100%保兑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本案第三人C公司为B公司开出的信用证作担保。

此后,A服装公司至B公司指定的面料厂家上海某公司购得面料后,投入生产。至11月8日交货期,大货已基本就绪,尚有些包装待整理,经协商被告同意延长至同月15日交

货,并安排在11月11日验货。但B公司于11月14日才派人验货。经验收合格,A服装公司要求立即确认,但B公司称确认书未带,回去后立即邮寄过来。同时检验中,A服装公司发现B公司指定的面料含毛量不符合要求,当地商检局确认后要求B公司改唛头,B公司同意后A服装公司即重新刷唛头。由于服装已装箱,工作量大,为此,双方又重新确定交货期为11月25日,信用证需续,B公司同意。但过后B公司音信全无。

11月17日,该批服装经当地商检局检验合格,并于同年11月21日取得出口关出境货物通关单。

11月22日,B公司向A服装公司传真一份报告,认为加工质量中存在摁扣与袋盖脱开、袖笼有误差等。A服装公司收件后即于同月23日二次回传真,载明B公司传真的验货报告已收,因服装属于手工成品,故总有瑕疵,且检查出来的属小毛病,现A服装公司对B公司提出的缺点已全部返工,请再次来厂查货。修改的信用证尚未到达A服装公司请尽快解决,如处理不及时,引起的一切后果由B公司负责。

12月2日,A服装公司收到某律师行传真一份,称:受B公司指示要求A服装公司在4天内向B公司承认违约责任,并作出赔偿,否则终止合同。A服装公司即于同月4日传真至B公司,称B公司早已违反合同,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因B公司未再次验收也未提货,A服装公司于12月7日诉至法院。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一致认可,法院予以确认。

原告A服装公司诉称:A服装公司认为,B公司要约加工服装为假,而销售面料为真,导致A服装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余万元。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C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B公司辩称:我司与A服装公司签订合同明确规定按生产通知单的要求生产,完成后由客户检验。但A服装公司制作中未按合同要求生产,经B公司多次指出,仍未通过客户验收。A服装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要求终止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A服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C公司辩称:C公司是A服装公司与B公司的中介单位,按合作协议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不应再承担责任。请求驳回A服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B公司提供海外某检定公证有限公司的检定报告一份及声明书,检定报告日期为次年4月9日。报告载明:本公司曾受B公司聘用在中国检验了A服装公司的下列托运货品,外观做工品质偏差、有扣钮从口袋盖脱开、袖笼相差一英寸等。B公司以此证明A服装公司所加工的服装有质量问题。A服装公司对该报告提出异议,认为系伪证。法院认为A服装公司生产期间,B公司确曾到场验货,并签订补充协议,但其并未提出质量异议,且B公司不能证明海外某公证有限公司即为当时的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且A服装公司不予认可,故该检定报告和声明书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讨论:A服装公司加工的服装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合同是否要继续履行及C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答:A服装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售货确认书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属加工承揽合同。因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应认定有效。合同签订后,A服装公司按约购进面料并履行加工义务,期间经B公司检验,双方因交货期限等原因又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也认定有效。补充协议签订后,B公司未按协议规定于11月21日前将修改的信用证交A服装公司,也未按时寄交商检证明以提出书面异议,其后虽对加工质量以传真形式提出异议,但A服装公司已进行返工,并通过商检及再次通知B公司验货。B公司未予验货,应视为放弃权利,且其不履行修改信用证的义务,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民事责任。B公司以A服装公司加工定作物质量不合格,而要求终止履行合同的抗辩

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A服装公司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加工价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C公司作为中介人,虽在中介协议中约定对B公司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但因B公司已于10月2日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合同签订后双方又协议变更交货期和修改信用证,该协议内容未通知,也未征得C公司的同意,故此后所产生的问题与C公司无涉,C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对A服装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支持。法院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至A服装公司自行提取色织格子男装,并支付加工价款。同时驳回A服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4]

一、案情

申请人:土产进出口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食品有限公司

S省土产进出口公司(卖方,下称土产公司)与香港食品有限公司(买方,下称食品公司)于1993年10月22日签订了货物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规定,由土产公司向食品公司出售500吨花生果,每吨单价600美元,货款总值9万美元,交货条件为FOB新港,以信用证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993年12月。

后食品公司开立信用证,土产公司将货物运至港口仓库。但食品公司迟迟不派船装运货物。土产公司的货物经中国商检局检验合格并出具了证书。但食品公司在只装运了部分货物后,最终未如期派船装运双方合同约定的货物。土产公司认为食品公司不按期装运合同规定货物的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与索赔

(一)申请人土产公司的索赔要求和理由

申请人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在组织货源的同时,于11月18日发传真给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将于12月份交货500吨,并要求开具信用证。11月2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开证申请书的传真件,该信用证规定货物的规格为9/11花生果500吨,装船期为1993年12月31日前,有效期为1994年1月15日,但被申请人并未通知申请人船期。

申请人接到信用证后,一面积极备货,一面积极与被申请人联系装船事宜。并于12月31日前将第一批9/11规格的花生果500吨送至新港装运仓库。

被申请人在开出信用证后,直到1993年12月31日始终没通知申请人船期和船名。被申请人称其曾电话告知申请人船期和船名,其主张不能成立。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FOB条件下,买方有义务及时充分地将船名和船期等装船事宜通知卖方,并且被申请人按常规应以传真通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拿不出任何该方曾通知装船的书面文件。根据合同第10条“买方须于装运期30天前开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被申请人1993年11月25日至31日开出信用证,装运期为12月31日之前。被申请人称其于1993年11月27日和12月13日电话通知过在1993年12月16日装船,这并不符合合同规定期限。由于被申请人未及时派船并告知申请人船期和船名,致使这批500吨花生果未能按期装运,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二)被申请人食品公司的答辩

1993年10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本案合同。被申请人于1993年11月25日向申请人开出了信用证,标的为500吨9/11花生果,单价每吨600美元,装运期为1993年12月31日前,卖方提供13项单据,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由中国商检局出具的质检书。此后,被申请人积极与船公司联系,于12月份装运500吨花生果的租船和配仓事宜,并于1993年11月27日收到了“风航”的船舶租定通知,预计船期为1993年12月10日—15日。被申请人立即电话通知申请人,请其作好装船准备。但被申请人此后并未得到申请人备货的答

复。1993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接船公司通知,原订之“风航”轮改为“浦城”轮,其他订船条件不变,被申请人马上电话通知了申请人。

1993年12月16日,货轮到达新港锚地。同一天,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传真,得知应装此船的500吨货正在抵港。被申请人多次电话催问申请人是否已作好装船准备,直到12月22日船即将离港之时,申请人才告知被申请人货已到港45吨,余下花生果正要商检和在运输中,被申请人只好以补仓客户之货在新港仓促补仓。12月28日,浦城轮驶离新港。至此,被申请人全面履行了其依照合同所规定的FOB交货条件下买方应承担的开证、备船、通知船期及船名等义务。

1993年12月31日前,申请人称已按合同规定备妥了500吨花生果,且完全符合合同并可在信用证规定期限内交货。但信用证规定该500吨花生果交货期最迟不超过1993年12月31日,可见,1993年12月31日前不是被申请人必须派船,申请人必须装船的特定日期,而是最后的交货期限,申请人无视交易中的具体派船时间,认为其只要在1993年12月31日前这一天准备好合同项下的货物即为履行了合同项下备货义务。这样的主张不能成立。

讨论:被申请人是否违约?申请人据此提出索赔是否合理?

答:根据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采取FOB贸易术语时,买方应自费租赁船只或预订必需的舱位,并及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所要求交货的时间充分通知卖方,如买方未能装载供应该合同的货物,买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并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0条规定,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措施,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

在本案中,FOB条款要求作为买方的食品公司,必须首先租船订金,然后还需给予作为卖方的土产公司关于船名和所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否则土产公司是不可能交付合同规定的货物的。而且被申请人作为买方负有证明其曾经履行了这一义务的举证责任。可是,被申请人没有向仲裁庭出示该方曾履行这一通知义务的令人信服的证据,比如通知这一船期的传真件。同时,据申请人说,被申请人从未将船舶的到达时间通知申请人。这样,被申请人就无法证实,该方通知过船期。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不能认为,被申请人所称的于12月16日到达新港的船是接受12月31日前应交付的500吨货物的船。

以本案事实来对照这些规定,食品公司并没有严格履行上述合同义务,从而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进口合同履行案例

[案例5] 我国某进口商与斯里兰卡某出口商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FOB Colombo价格条件购买泼纹绸,合同价款共计514万美元。但在产品接受出口检验时被发现其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约占货物全部的19.4%,且卖方未予清理即装船出口。因卖方在合同与信用证上标明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的比例不得大于10%,故当我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后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

讨论:买方这样做是否符合《公约》规定?是否恰当?

答:买方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的做法符合《公约》规定,并且比较恰当。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正当合法理由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包括: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减少价金,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等。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有三种,即要求买方实际履行,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本案所涉及的请求减少价金的救济方法,是指卖方交货不符合同规定时,买方提出的要求把合同价金减低,并按新价格计算价款后收取货物的一种救济方法。通过该种救济方法,买方达到了与请求赔偿损失同样的索赔目标。

本案的卖方虽在产品出口检验时发现大量不合格产品,但未作任何清理即装船出口,且合同中约定允许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的比例不得大于10%,致使卖方交货品质与合同不符,构成违约的卖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减少价金的救济方法值得提倡。通过该种方式不仅补偿了买方因卖方违约遭受之损失,同时,因卖方不必向本国主管机关申请准许赔偿的汇款手续,使今后的交易能够顺利进行,不受任何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经双方协商后,卖方准备以未出口的下一批货物减价的方式,承担交货不符的法律责任,买方也同意按照汇票金额付款。卖方因此在另一批准备向买方装运出口的玩具制品中扣除价金总额中的150万美元向买方供货。

[案例6] 1994年12月,深圳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451号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法国产青霉素针剂15万瓶,总价款8万美元。

1995年3月20日,乙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请并取得了333号进口药品许可证。许可证规定,青霉素针剂的生产厂为:Teajon Co.,原产地为法国。甲公司在得到乙公司已获取许可证的通知后于1995年4月10日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规定了唛头标志、药品产地、单价、总价款和价格术语。

1995年5月30日,货到目的港。经目的港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药品的标签、批号、合同号、麦头标志与333号许可证允许进口的药品完全不符。1995年8月28日,目的港所在地的药品检验机关出具药品检验证书,确认“本品由于生产厂牌与提供的进口药品许可证的生产药厂名称不符,不准进口”。

甲公司在得知上述书面文件后立即通知乙公司。乙公司致函甲公司表示,将重新申请临时进口许可证。双方为此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时至1995年11月13日仍未有结果。于是甲公司不得不将货物退至法国马赛港,但乙公司拒绝收回该批货物,货物又被退至中国大连港。

由于双方的争议得不到解决,甲公司于1996年3月4日提起仲裁。甲公司称,乙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451号合同,请求乙公司返还货款及利息、总货款价值10%的预期利润,承担退货运费及利息和货在马赛港因乙公司无理拒收而发生的仓储保管费用以及中国海关关税等。

乙公司辩称,已经正确履行451号合同,所交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由于甲公司迟开信用证,导致生产厂商无法及时通知甲公司,但商品的实际品质与乙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报的样品的品质完全一致。在货物未能通关的情况下,甲公司不积极向中国医药部门申请一次性进口许可证,导致货物最终未能入关。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自交货时至目前的利息和全部损失,要求甲公司接受货物,不同意承担甲公司提出的任何损失。

讨论:英国乙公司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根本违约?双方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甲公司的法律请求是否合理?

答:

一、保证货物规格与申领的许可证上载明事项完全一致是本合同执行的必要条件。进口到中国的药品是否允许其进口并如何履行进口手续,应当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根据中国的《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口药品必须申请《进口药品许可证》。对已经取得许可证的药品品种,方准许办理进口。许可证只对该证载明的品种和厂商有效。根据上述规定,获得进口许可证并保证实际履行的货物品种和厂商与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完全一致是任何药品进入中国的必备条件。在本案中,乙公司申领到进口许可证,但乙公司运抵中国的准备交付给甲公司的药品经检验与333号许可证核定的药品完全不同。中国的药品检验机构已经确认“货物由于生产厂牌与许可证上的名称不符,不准进口”,由此可见乙公司未能履行其应负的合同义务,且导致这一情况出现的原因是由于乙公司自身的过错。由于自身的过错违反了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导致货物无法通关,乙公司没有履行其应有的法定义

务。

二、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条件产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而公约第49条第1款同时规定:“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对于根本性违约,公约强调的是违约造成的后果和另一方当事人对违约后果的预见,而一旦根本违约的情形出现,守约方就可以采取宣告合同无效的方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减少自身的损失。从本案的情况分析,实际上乙公司的行为已经导致其根本性违约,甲公司有权宣布解除合同。

三、乙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当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此规定反映了守约方提出损害赔偿时的责任范围。

本案中,乙公司应当归还甲公司已经支付的货款和支付之日至裁决做出之日的利息;同时,由于乙公司违约导致退货返运法国和因乙公司无理拒绝接受退货而运回中国全过程中,甲公司发生的全部运费、仓储和保管费及其利息。对于利润损失,如甲公司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明,应予以支持;对于海关关税,因为合同项下的货物被禁止进口,应不缴纳海关关税,甲公司预交的海关关税,可向中国海关申请索回,不作为损害赔偿的请求要求乙公司支付。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或先收后结,是指信用证议付行收到出口企业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议付行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时,议付行再按当日外汇牌价,结算成人民币记入受益人(卖方)账户。

2、买单结汇,又称押汇或议付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装运单据,按汇票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国外付款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并按议付日的外汇牌价将余款折成人民币记入受益人账户。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

3、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根据向付款行索偿函/电往返所需时间长短,加上银行处理工作的必要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一般议付行审单无误后10~20天,并与出口企业约定到期后无论是否已经收妥国外付款行的货款,都应主动将货款金额折结算人民币记入受益人(卖方)账户。

4、预约保险,是指长期从事进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可与保险公司订立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合同中规定了投保险别、保险费率、承包货物的范围以及保险费和赔款支付等条款,预保合同签订后,承保的货物一经启运,保险公司就主动承担保险责任。

5、出口报关,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据、证件,接受海关对货物的查验,履行海关规定的通关手续。

二、填空题

1、催证

2、议付行

3、改证

4、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5、收妥结汇、出口押汇(买单结汇)、定期结汇

6、开证申请书

7、单独投保

三、单项选择题

1.A;2.C;3.B;4.B;5.B;6.D;7.C;8.A;9.B;10D

四、多项选择题

1.ACE;2.ABCDE;3.BCD;4.ABC;5.BCDE;6.AC;7.ABCDE;8.ABCDE

五、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六、简答题

1.简述履行CIF条件下,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的出口合同的基本环节及其主要内容。答:履行CIF条件下,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的出口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报验、托运、投保、报关、装船、制单、结汇、出口收汇核销与出口退税等工作环节。在这些工作环节中,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只有做好这些环节的工作,才能防止出现“有货无证”、“有证无货”、“有货无船”、“有船无货”、“单证不符”或违反装运期等情况。2.出口公司审核信用证的重点包括哪些内容?

答: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常有与合同条款不符的情况,为了维护我方的利益,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的顺利履行,我们应对国外来证,按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在审证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政策性审查。凡国家规定不准与其有经济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应予拒收;与我国签有贸易协定的国家的来证,必须与协定规定的内容相符;来证各项内容必须符合我国的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的内容。

(2)开证行资信审查。主要是审查开证行的资金能力、信誉、经营作风等情况。

(3)对信用证性质和开证付款责任的审核。要注意审查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来证中不应有“可撤销”字样,而且来证中必须明确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承诺。对于“软条款”一般不予接受。

(4)信用证金额及其采用货币的审查。

(5)对货物有关情况的审查。对货物的品名、品质、规格、合同号码、数量、包装、唛头等项内容。

(6)信用证装运期、有效期、交单期与到期地点的审查。

(7)对信用证有关装运条款的审查。在审证时,要注意信用证中有关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的规定。

(8)单据审查。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的种类、份数和填制方法等,要逐一认真进行审核。

(9)保险条款审查。审查来证要求的投保险别或投保金额是否超出了合同的规定。

(10)对银行费用的审查。《UCP600》明确规定,银行费用(一般包括议付费、通知费、保兑费、承兑费、修改费、邮费等)由发出指示的一方负担。

(11)信用证应表明受国际商会最新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约束。(12)其他项目审查。如审查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等。

3.简述履行FOB条件下、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进口合同的基本环节及主要内容。答:履行FOB条件下、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进口合同的基本环节开证与改证、办理运输与保险、审单付汇、商品检验、报关纳税等,如发现国外卖方有违法行为,还要及时提出索赔。

第十一章 国际贸易方式

复习题

一、单选题

1.A;2.B;3.C;4.B;5.D;6.C;7.C;8.D;9.C

二、判断题

1.√;2.√;3.×;4.√;5.×

三、填空题

1.买卖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不是买卖关系)2.增加拍卖、减价拍卖、递价拍卖 3.佣金

6.国际贸易案例分析答案 篇六

提问者:290243247 | 悬赏分:30

2011-6-28 17:11

满意回答 第一篇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 P27案例1案情简介: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 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又经有关人士 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希予评论。要点评析: 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 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 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P33案例2案情简介:

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货到后发现所有 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 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诉诸法院。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要点评析:

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

因为合同中的规格和数量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卖方违反了规格和质量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属于根本性违约,受到损害的买方不仅可以拒收货物,而且还可以提出索赔。

本案例合同中要求卖方对于ABCDE五种规格货物按照同等数量搭配,但是卖方都提供同样规格的A货物,属于违反货物规格的规定,相当于所有货物只提交了1/5符合合同约定,违反了合同中的数量条款。P42案例3案情简介: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 要点

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

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合同中的包装条款针对包装方式或包装材料的规定,对于每个包装的数量,属于双方特殊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卖方没有按照规定数量装箱,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则本案例中买方可以拒收整批货物。但是案例中只是约定每箱的听数,一般认为卖方属于一般违约,所以买方只能提出索赔,不能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P66(第1题无)案例1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 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要点评析: 印商应该付款。因为FCA 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P74案例2案情简介: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

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 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 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要点评析:

(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舷。但本案 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所以不能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因为多式联运方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

(3)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京都、CPT孟买、CIP孟买。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 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印商的要求。不过这三个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印商可向保险 公司索赔。P80案例3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正好该国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公司联系,表示愿意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照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 5%。不久,经该中间商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的2个月,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 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 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什么教训? 要点评析:

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事先未协商好佣金的支付时间。我出口公司应吸取的教训是今后与佣金商就何时支付佣金做出明确规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一般而言,出口业务中,佣金应该在出口企业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因为,中间商的服务,不仅在于促成交易,还应负责联系、督促实际买主履约,协助解决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便合同得以圆满履行。P93案例4案情简介: 与利比亚商人订立的出口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为CFR,目的港规定为“的黎波里”,我方交货时误将货物运往黎巴嫩的“的黎波里”港,造成损失。试分析我方工作中的教训。要点评析:

世界上重名的地方常有存在,建议在重名的地方后面加注其所在国家,城市等。

P114案例1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企业收到的一份信用证规定:“装运自重庆运至汉堡。多式运输单据可接受。禁止转运”。受益人经审核认为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相符,逐按照信用证规定委托重庆外运公司如期在重庆装上火车经上海改装轮船运至汉堡。由重庆外运公司于装车当日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议付行审单认可后即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理由:(1)运输单据上表示的船名有“预期”字样,但无实际装船日期和船名的批注;(2)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而单据却表示“将转运”。试对此进行评析。要点评析: 两条拒付理由都不成立。对于拒付理由(1),因本案中采用的是多式运输,所以不需要提交已装船提单。对于拒付理由(2),因根据UCP600,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对于注明将发生转运的单据银行将接受,只要提单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所以拒付理由(2)不成立。案例2案情简介:

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B商按时开来信 用证的装运条款为1月100吨、2月150吨、3月150吨、4月100吨,每月内不得分批。A公司审核信用证之后认为可以接受,逐于1月、2月分别按照 信用证规定如期如数发货并顺利结汇。后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70公吨货装上C轮,待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 烟台再装75公吨。A公司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提单。当议付行将单据寄交开证行时遭拒付。理由:(1)3月应装 150吨,实际装145公吨;(2)分别在青岛、大连装运,与信用证禁止分批不符。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要点评析: 两条拒付理由都不成立。对于拒付理由(1),因本案中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所以卖方3月装运货物在142.5公吨至157.5公吨之间即可,因此实际装145公吨,不存在不符点。对于拒付理由(2),根据UCP600,在不同时间,不同口岸,将同一合同项下货物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运输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的,不能算是分批装运。P139案例1案情简介: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要点评析: 保险公司不需赔偿。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 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案例2案情简介: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 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 灌水灭火。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 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要点评析:

(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

A舱被水浸湿的另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

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案例3案情简介: 某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 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外贸企业逐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试予以评论。要点评析: 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中的货损发生在仓库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P156案例1案情简介: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期票,作为向乙订货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遭当地法院公告 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以及理由也同时通知了 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丙逐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要点评析: 甲、乙与银行都在汇票上签过字,都是汇票的债务人,因为甲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承兑之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次债务人;乙在汇票上做了背书,作为被背书人丙的前手,对后手承担保证付款,和付款人拒付时的付款责任内;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是汇票项下的主债务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特征,甲、乙与银行不能用任何理由对抗持票人丙,持票人丙拥有向他们要求付款和追索的权利。P174案例3案情简介: 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

中开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是什么?要点评析: 票汇业务中存在票据伪造的风险,因此卖方收到汇票后,不要急于发货,应首先核对票据的真伪,最后收妥款项后再发货。案例4案情简介: 我一外贸企业向日本一进口商为出售某商品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对方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须按以下条件:“付款交单见票后30天”并通过其指定的A银行代收。按一般情况,货物自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试分析该商为何提出此条件? 要点评析: 日商提出把“即期付款交单”改为“付款交单见票后30天”,可能是资金困难,想获得资金融通的好处;日商提出通过其制定的A银行代收,可能是其与A银行关系较好,想在远期付款交单下向代收行借单。案

上海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术语、D/P AT 45 DAYS AFTER 例6案情简介:

SIGHT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美国B公司要求指定纽约D银行为代收行,我方同意了对方的要求。A公司按合同规定准时装运货物,并通过上海C银行为托收

B公司出具T/R行办理托收业务。货到美国后由于汇票还没有到期,(信托收据)

B公司已把全套单据从代收行借出并顺利提货。待汇票期满提示B公司付款时,经宣布破产,导致A公司货款没能收回。

问:(1)在此案例中D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我方在办理托收

环节是否存在过失?(3)根据本案例分析出口方采用远期付款交单结算的风险。

要点评析:(1)D银行作为代收行有责任,因为采用的结算方式为D/P,银行交出单据的前提是必须要收到货款,但是其没有收到货款就放出单据,是导致最后没有收回货款的直接原因。(2)我方办理托收环节存在过失,出口方在托收业务中不应该由对方指定代收行,而应该由我方托收行指定。(3)远期付款交单对于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卖方收款依赖于进口方的信用,存在不能收回、延迟收回货款的风险;若买方拒绝付款赎单,货物则面临就地变卖、运回,途中出现损失或者完全灭失的风险;国外有一些银行对于远期D/P采用D/A的处理方法,即对方承兑后即交出单据,或者凭进口方出具的信托

7.美国畜产品国际贸易分析 篇七

美国是畜产品生产和贸易大国, 各种畜产品产量在世界上均居前列。畜产品出口额从1990年的66.36亿美元增至2008年的218亿美元, 在农产品出口额中所占比重从1990年的16.80%增至2001年的23.16%后开始有所下降, 2008年为18.91%。

1990—2008年美国畜产品出口量呈升—降—升趋势。出口量从1990年的145.1万吨增至2001年的536.9万吨, 2004年下降到384.4万吨, 之后迅速增至2008年的657.4万吨;出口额趋势与出口量变化相似, 1990年出口额66亿美元, 2001年升至124亿美元后开始下降, 近4年开始持续增长, 2008年出口额达218亿美元。

美国出口的畜产品主要为牛肉和小牛肉、家禽和家禽产品、奶制品、脂肪和油脂、整牛皮和其他动物皮。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禽肉生产国和出口国, 也是禽蛋生产大国。在美国畜产品出口中, 禽肉出口量最大, 1980—1984年禽肉出口量占农产品出口量4.1%, 1985—1989年降至3.8%, 1990—1994年所占比重升至7.4%, 1995—1999年比重增至15.5%, 2000—2004年略有下降, 为14.9%, 2007年为15.7%。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 禽肉出口增长迅速, 1998年首次超过牛肉和小牛肉的出口额, 2004—2005年美国牛肉出口额大幅下降, 而家禽产品出口额保持稳定增长态势, 2008年达到50.53亿美元, 位居畜产品第1位, 占畜产品出口总额比重从1990年的13.71%增至2008年的23.15%, 占农产品总出口额4.38%;奶制品也是近几年出口增长较快的畜产品, 出口额从1990年的3.53亿美元增至2008年的38.20亿美元, 位列第2位, 所占畜产品出口总额比重从5.32%增至17.50%。

在美国出口的畜产品中牛肉贸易额1998年以前占第1位, 之后落后于禽肉和奶制品出口, 近年来美国一直致力于扩大牛肉出口。1989年出口牛肉51.49万吨, 2008年为85.59万吨, 平均每年75万吨。牛肉和小牛肉出口额波动幅度较大, 2008年为28.20亿美元, 位列第3位, 占畜产品出口总额比重12.92%。

动物皮1990年出口额高于其他畜产品, 所占畜产品出口额比重为26.38%, 之后份额开始下降, 2008年为9.46%, 出口额为20.64亿美元。

美国1990—2004年畜产品进口量稳步增长, 之后开始下降, 从116.9万吨增至182万吨后, 2008年下降至139.4万吨。进口额持续增长, 从1990年的56亿美元增长至2007年124亿美元。主要进口畜产品是活牛、牛肉和小牛肉、猪肉和奶制品, 2008年奶制品进口额最高。2008年以前牛肉进口额最高, 进口额从1990年的18.72亿美元增至2005年的36.51亿美元, 之后略有下降, 2008年为30.57亿美元。美国是最大的牛肉生产国, 但也是牛肉的进口国。美国出口的都是用粮食和精饲料育肥、并经加工分割的高质量牛肉, 进口的却是放牧生产的牛肉, 主要来自加拿大、新西兰等国。

美国也是活牛的进口国。其活牛进口额在1992—2002年间基本保持在10~14亿美元之间或者上下浮动, 2003年和2004年大幅下降, 2004年最低降至5.43亿美元, 2005年开始持续增长, 2007年为18.78亿美元, 2008年略有下降, 为17.61亿美元。

美国既是世界第三大猪肉出口国, 又是第三大进口国。美国猪肉年产量900万吨左右, 出口量一般在8%~10%。1990年猪肉进口额为9.38亿美元, 1991—1999年都在6.0~8.0亿美元之间, 2000年升至9.97亿美元, 之后一直保持在10亿美元以上, 2008年进口额为10.60亿。

美国既是奶制品出口国又是奶制品进口国, 出口额大于进口额, 1991—2008年奶制品进口额保持持续增长趋势, 从7.86亿美元增至2008年31.38亿美元。

二、贸易特点

(一) 牛肉和活牛

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是美国最主要的牛肉进口市场;日本和墨西哥是美国最主要的出口市场;活牛以进口为主, 加拿大和墨西哥是美国活牛主要进出口市场。1989—2008年间美国牛肉进出口情况见表1。

注:数据来源于美国农业部。

由表1可见, 1989—2004年美国牛肉进口量呈上升趋势, 从98.85万吨升至166.89万吨, 2005年以后开始下降, 2008年为115.13万吨。牛肉主要从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进口, 2008年从这三个国家进口的牛肉量分别占总进口量的33.1%、26.1%和20.8%, 其他国家包括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等, 进口量都不足10万吨。

1989—2003年出口量持续增加, 从51.49万吨增至114.23万吨, 2004年由于疯牛病, 出口量迅速下降到20.88万吨后开始增加, 2008年为85.59万吨。日本是美国牛肉最大的出口市场, 出口日本的牛肉从1989年的3.39万吨增至1998年的50.73万吨后有所下降, 2004—2007年锐减到10万吨以下, 2004年最低至0.53万吨, 2008年恢复到10.48万吨;墨西哥既从美国进口牛肉, 也向美国出口牛肉, 美国出口墨西哥的牛肉量从1989年的3.39万吨增至2002年的28.54万吨后有所下降, 2004年开始从15.13万吨增至2008年的26.60万吨, 增长了94.70%, 加拿大和我国台湾也是美国主要的出口市场。

墨西哥和加拿大既是美国主要的活牛出口市场也是主要的进口市场, 美国活牛贸易以进口为主。2004年美国活牛进口量从137.1万头持续增至2007年的249.5万头, 2008年略有下降, 为228.4万头, 从墨西哥进口活牛量持续下降, 从2004年的137万头下降至2008年的47.5万头;加拿大出口美国活牛量持续增加, 从135万头增至158万头;美国活牛出口量持续增加, 从1.57万头增至10.75万头, 加拿大是美国活牛主要出口市场, 出口量从2004年的1.4万头增至2007年的4.41万头后, 2008年下降至3.8万头;墨西哥进口美国活牛量持续增加, 从1 365头增至4.9万头。

(二) 猪肉和活猪

1989—2008年间美国猪肉进出口情况见表2。

注:数据来源于美国农业部。

由表2可见, 20世纪90年代美国猪肉进口量在30~40万吨, 2000年后增长到40万吨以上, 2003年最高达53.76万吨, 2008年下降至37.73万吨。加拿大是美国最主要的进口市场, 大部分年份所占份额都超过50%。

美国猪肉出口量持续增加, 从1989年的12.17万吨增至2008年的211.71万吨。猪肉最主要的出口市场是日本, 出口量持续增加, 从6.71万吨增加到48.66万吨, 其次为墨西哥和加拿大, 近几年出口量都在10万吨以上。近两年韩国从美国进口的猪肉也超过了10万吨。

加拿大是美国主要活猪进口市场, 大部分年份占进口量99%以上, 1989~2007年进口量从107.32万头增加到1 000.4万头, 近几年美国活猪进口量都超过800万头, 2008年为934.8万头。活猪出口量近几年持续下降, 从1998年的22.95万头下降至2008年的9.73万头, 活猪主要的出口市场是墨西哥。

三、鸡肉、火鸡肉和鸡蛋

美国是鸡肉、火鸡肉和鸡蛋的净出口国, 出口量持续增加, 俄罗斯、墨西哥和加拿大分别是最主要的鸡肉、火鸡肉和鸡蛋出口市场, 具体情况见表3。

万吨

注:数据来源于美国农业部。

由表3可见, 美国鸡肉出口量持续增加, 从1989年的44.21万吨增至2008年的315.74万吨。鸡肉主要出口到俄罗斯、中国香港、墨西哥、中国大陆、日本。美国鸡肉进口量不大, 2007年最高记录仅2.22万吨, 进口鸡肉主要来自加拿大。

火鸡肉出口量稳步增加, 从1989年的2.08万吨增至2008年的30.67万吨, 墨西哥进口火鸡量大部分年份占美国火鸡肉出口量的50%以上, 中国大陆地区进口量虽然与墨西哥相比进口量不大, 但是进口量持续增加, 从1992年不到1万吨增至3.88万吨;与出口相比, 美国火鸡进口量非常小, 2008年进口量最高, 为0.79万吨。

1989—2007年美国禽蛋出口量持续增加, 从10.99亿枚增至30.04亿枚, 2008年下降到24.75亿枚。加拿大、日本、中国香港和墨西哥是美国主要的禽蛋出口市场, 1997年以前日本是美国禽蛋最主要的出口市场, 1998年后不同年份间起伏较大。

四、羔羊肉和羊肉

美国并非羔羊肉和羊肉生产大国, 羔羊肉和羊肉出口量不大, 尤其是羔羊肉, 出口量非常小。因此羔羊肉和羊肉贸易以进口为主, 澳大利亚是美国最主要的羊肉进口市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是美国羔羊肉主要的进口市场。

1989—2008年美国羊肉进口量持续增加, 从7 078吨增至2.01万吨, 羊肉主要从澳大利亚进口, 小部分来自新西兰;羔羊肉进口量1996年以前不足2万吨, 从1997年开始进口量持续上升, 2007年最高为7.2万吨, 2008年6.3万吨, 绝大部分都来自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2000年以前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进口的羔羊肉量差距不是很大, 甚至在1995年两者非常接近, 从2000年开始从两国进口羔羊肉量差距拉大, 2008年从新西兰进口的羔羊肉量不到从澳进口的羔羊肉量的50%。

8.中国国际贸易摩擦问题分析 篇八

关键词 中国 国际贸易 贸易摩擦 问题

一、我国国际贸易摩擦的现状

我国自加入世纪贸易组织以来,一直与国际市场进行着深入的合作,在国内市场中,对外经济贸易所发挥的作用也在日益增强,我国在世界范围中的国际竞争力逐渐显示出了它的发展动力,不断提高着我国的经济收入与整体经济发展实力。虽然我国经济发展持续向好,但是国际各国对中国经济发展与贸易的不同认识造成了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公平待遇,许多国家以各种形式阻碍我国贸易正常化发展,各种形式的贸易摩擦开始持续增加,一些国家不断采用反倾销、反补贴、特殊保障措施以及质量、技术、卫生、环保等标准对中国出口设限,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近些年来,中外贸易摩擦不断产生,造成了很多贸易稳定发展的问题,我国面临着国际贸易摩擦与正常化发展的严重问题,当前我国贸易摩擦的主要表现为:

第一,我国贸易摩擦的事件不断增加,导致了全球贸易发展的不均衡性表现,物价飞涨,制造成本增加,影响了很多国家的经济发展正常水平,相关数据显示,从 1995 年至2002 年 6 月,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 1,979 起,反补贴调查147 起,保障措施案件(截至 2001年底)114 起。1995~2003 年,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共立案 275 起。我国在对外贸易中从最初的与美国开展的锦纶六切片和针对肉鸡的双反调查一直到现阶段的汽车贸易摩擦战与欧美的香蕉贸易摩擦大战,一直都是采用强硬态度对待国际贸易对我国的制裁与摩擦对峙,这种背景下中国企业积极采用法律渠道解决问题,纷纷上诉国际法庭与我国法院,其中很多案件赔款额度之高达到了25亿美金。

第二,贸易摩擦的对象呈扩大趋势,以前的中外贸易摩擦一般都发生在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可近年来却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与一些发展中国家之间发生的摩擦也在增加。主要与发达国家发生摩擦的具体表现为我国每次与外国发达国家之间所发生贸易摩擦时所涉及的金额比较多,而且次数也很多,因为很多情况下经济摩擦的发生都是由外国发达国家所造成的或者是与发达国家相关联的。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石油我国的国情以及经济政策决定的,因为我国在过去的对外经济交往中的主要对象就是发达国家,可是岁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合作也在不断地增加,所以经济摩擦也就出现不断增加的状况。仍以反倾销为例,根据 WTO 统计,1995~2003 年发展中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数量为 226起,占中国所遭受反倾销立案总量的 63.5%,而同期发达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数量为130 起。这说明,使中国出口屡屡受挫的反倾销壁垒主要不仅来自发达国家,更多来自发展中国家。

二、我国遭遇贸易摩擦的原因

在2010年时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9年多时间里,一直保持着稳定发展和和谐共进的原则,但是国际社会担心中国威胁论的理论演变为真实现象,纷纷采取手段制裁中国出口贸易,让中国贸易发展由绝对出超变成了平稳出超,让外贸大量额度的外汇收入变成了平稳外汇收入,降低了我国的生产能力,带来了大量的中小企业的倒闭与员工的失业。WTO总干事拉米曾经在一次谈话中判断,国际社会对中国的贸易摩擦与本国贸易保护的意识至少还要持续2-3年才会结束,这就证明我国在未来的发展中国际贸易遇到发展障碍已经是无法躲避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我国国际贸易对外政策将面临更为坚决的选择,必须要认清当前的发展环境,才能够选择好未来的发展路径,作者认为当前国际贸易不断产生摩擦的原因主要为:

1.贸易保护主义横行

贸易保护主义是19世纪政府强行干预经济发展,保护本国经济稚嫩企业发展,强行干预国际企业对其的伤害,这种贸易保护可以防止本国企业的崩溃与瓦解,帮助本国企业实现经济收益与持续稳定的发展动力。贸易保护的目标就是使自己国家的利益最大化,而我国现阶段在国际各国的出口数量巨大,对其他国家的产业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很多小家电和生活用品都由我国制造和出口,出口的数量惊人,抢占了其他国家的市场,相反考虑,每一个国家都希望拥有自我独特的对外贸易出口产业,而不是让中国抢夺自我的市场份额,在自我产业处于劣势的状态下,该国家宁愿选择贸易保护方式故意制造摩擦,防止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一般会采取安全标准、质量标准、环境标准等技术贸易壁垒以及卫生、防疫、市场秩序等其他非关税壁垒措施进行贸易保护。自由贸易政策与贸易保护政策肯定会产生激烈的对撞,产生矛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也肯定会产生很多关于国际贸易的矛盾问题,一些国家限制中国这类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采取新借口来制造摩擦,减少出口量,限制中国出口,比如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滥用反倾销、反补贴、特殊保障等措施。这些贸易保护政策必然会引发相应的国际贸易摩擦。

2.外贸依存度过大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简记为 FDI)方面,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2002 年流入中国的 FDI 达到了527.43亿美元大关,成为全世界吸引FDI最多的国家。其中,2004 年是这几年外商直接投资额迅速增长的一年。1~10月的海外直接投资已达538亿美元,同比上升了23.5%,超过了上年全年535亿美元的水平。1979~2004年中国累计吸收FDI 达 5,014.74 亿美元。

三、中国国际贸易摩擦的对应解决措施

1.积极参与到国际组织中,开展区域合作经济发展

积极参与到国际组织和贸易组织中,寻求一定的国际贸易保护,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横行的现阶段,必须要拥有更多的贸易伙伴与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家进行周旋,以便于争取时间,也可以在区域经济中寻求到新的发展机会,从而更好的将本国出口商品进行销售和出口,获得外汇收入,提高本国经济发展能力。通过加入世界贸易的一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也可以达成一些多边谈判的共识,帮助我国提高在国际友人心目中的地位,获得稳定的收益,而且在国际经济摩擦发展的过程中中国需要完善自由贸易制度中可以限制本国经济肆意发展的措施,提高物品质量和商品的附加价值是十分重要的发展渠道,而起还要不断提高品牌化价值,改善国际贸易经济发展模式的质量。

2.完善对外经济政策

我国在不断促进经济增长、发展对外经济的过程中,应该将国际因素与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向结合,来制定相关的政策,不断的扩大进口,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坚持加强提高“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双向战略目标,为促进全球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具体做法为:稳步扩大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进行境外资源合作开发等,加强互利合作,建立利益共享机制,缓解贸易摩擦。抓住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外商的技术、专利、销售网络和品牌,在利益共享的基础上以返销的形式进入其国内市场,使我国企业的出口行为转变为外商所在国具有国际合作性质的国内行为,避免贸易摩擦。

3.我国要调整对外经济战略决策

调整我国国际经济对外经济的发展战略主要目的是为了可以再长期发展过程中不断提高我国可持续发展动力,改善我国经济发展的不足,我国传统的经济发展理念是“出口扩大,扩大出口”的思想,对外贸易依存度较强,喜欢用廉价的劳动力换取外汇收入,更喜欢大力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产业,而国际市场需求刚好是低廉劳动力成本,数量为主的一些小型商品,这就造成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其他国家的经济体受到了我国的外贸冲击,从而引起了摩擦。我国制药转变陈旧思想,将“独赢”思想转变为“共赢”思想,就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胜利,淡化出口发展,适当选择进口,提升国际市场需求,扩大国际贸易各国合作的范围。

参考文献:

[1]李海霞.我国国际贸易摩擦现状及对策.合作科技与经济.2010.9: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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