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协议书

2024-06-16

保理协议书(精选4篇)

1.保理协议书 篇一

保理公司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名称:

二、投资方情况

(一)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全称、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股权结构,资产负债状况,主要股东情况;

(二)主要投资方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近三年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国内外销售情况,企业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三)主要投资方相关实力和优势分析,在国内投资类似项目简要情况;

(四)其他投资方简要情况:

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方面情况。

三、必要性分析

(一)设立目的:3-5年收益预测、行业未来发展等。说明必要性和意义,包括项目与投资方国内项目的关系、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关系等;

(二)社会意义:包括与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关系,与我国境外投资战略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的关系等,一定要突出与于家堡金融区概念的吻合度。

四、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

(一)项目背景:包括投资方介入前项目基本情况,外方合作者基本情况,投资方如何介入项目,投资方对外考察、尽职调查、与外方谈判、其他竞争投资者等情况,与所在国家和当地政府沟通情况等;

(二)投资环境情况:包括所在国家及当地政治、经济情况,与项目有关的税收、外汇、进出口、外资利用、资源开发、行业准入、环境保护、劳工等法律法规情况,当地相关行业及市场状况;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所在国家有关资源的储量、品质、勘探、开采情况;

(三)项目的外部意见及影响:包括所在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当地社区的意见,项目对所在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五、工作步骤

(一)(二)

(三)(四)

六、项目合作及资金情况

包括项目各方股比,出资形式,合作方式等;

七、项目风险分析

分析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并提出防范风险的相关措施:国别风险,法律及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建设风险,外汇风险,环保风险,矿权及资源量风险,劳工风险,项目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股权收购类项目还应分析企业运营风险。

八、其他事项

项目是否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对我方的具体要求。

2.保理业务流程 篇二

无追索权保理,是保理业务中最完整的一种保理形态,包含全部四项基本保理业务服务功能,即资金融通、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帐款催收和坏帐担保等。对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操作流程的考察,有助于我们对保理业务基本原理和技术要领的理解,也是我们掌握其它形态保理品种的一条捷径。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技术操作要点与原理

保理业务的准备与开始——卖方客户考察

保理业务一般是以卖方为核心服务对象的业务,因此,选择适合保理业务的卖方是至关重要的。对卖方的考察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从企业本身入手进行考察,包括对企业财务报表的考察分析;对企业销售分户帐的分析;与企业管理层的面谈等。

(二)是从企业外部进行考察,包括从卖方主要往来银行获得相关信息及其对卖方的评价;从专业机构了解卖方所属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通过对卖方客户(买方)的考察印证买卖双方所建立的业务关系等。

对卖方考察的目的是要对卖方是否适合保理业务做出结论,同时,也要对卖方在未来的保理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出评价。

针对卖方的风险评价体系:

一、应收账款是否适用于保理

· 可转让性:应收账款在债权上是完整的,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比如贸易合同规定禁止转让,代理销售,已将资产抵押给银行或第三方都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债权不完整。

· 可收回性:保理商给予卖方融资,一旦卖方出现财务危机甚至是破产,是否能够根据应收账款收回融资?这依赖于:

(1)权利的完整性:最适合保理的是那些简单的,没有特定附加条件的产品,也就是说只要产品为所订购的品种,数量正确,质量合规,按时装运,正确出票,则买方就必须付款,在合同中不存在寄售、安装证明、分期付款、权利保留等条件。

(2)买方的分散程度:权利的完整并不意味着保理商可以收回款项,最可能的原因就是出现坏账和争议。为了降低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要寻求那些客户群体分布较分散的卖方。

(3)买方的资信:如果买方资信较差的话,会给保理商收款带来严重的问题,实际上买方资质低也是卖方资质差的一种表现。我们可以对应收账款进行帐龄和坏账的分析,从而揭示买方的总体质量。

(4)债权稀释:指所有买方可以合理的从付款中扣除的部分,包括:贷项清单、提前付款折扣、总体折扣(买方年购买量达到某一数字后获得的折扣)、双向贸易等。此外,争议也可能导致债权稀释。债权稀释的影响是减少了应收账款的价值,削弱了保理商的安全性。我们必须能够将所有的扣除项目量化,并据此计算融资比例。

1.1 卖方未来的生存能力

·对卖方的整体情况进行考察,包括组织结构、资本构成、发展历史及行业前景等;

·对卖方的管理层及其管理能力进行评价等;

·对卖方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包括流动性、盈利能力等; ·对卖方所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的了解;

·对卖方的客户情况,即买方的分散程度、买卖双方的业务关系及合作历史进行证实,并对业务关系进行评价;

·对卖方的资金管理情况,包括融资目的,筹资途径和筹资能力进行判断; ·对卖方未来的发展前景做出总体评价。

1.2 卖方的业务量

保理商根据业务量判断是否有盈利的可能,也是确定手续费率和融资利率的依据;

根据买方和发票的数量确定保理商的工作量。

对卖方的考察一般是由客户经理负责完成的,通过考察撰写《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以基本确定卖方是否适合使用保理业务。在客户经理确定了保理业务的适应性后,就可以进入需求分析和选择保理业务品种的阶段了。

1.3 需求分析与保理品种选择

在对卖方基本情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客户经理要协助卖方整理出确切的业务需求,可以通过对以下问题的分析做出结论:

·是否需要更多的现金来支撑业务的继续扩张; ·是否需要增强现金流;

·是否需要提高规划现金流的能力;

·是否需要开辟新的市场(含国内、国外); ·是否需要借助保理商的专业能力来改善企业的管理和优化人员的使用; ·是否需要增进与客户(买方)的供应关系; ·是否存在别的筹资渠道以满足自身的需要; ·是否需要保理商控制信用风险方面的服务; ·是否需要信用控制方面的咨询服务等。

客户经理通过考察撰写《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提交保理产品经理审核,以确定客户经理做出的结论是否能够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特别针对复杂的贸易背景,标准产品难以应对的时候,产品经理可以协助进行业务方案的设计。

准确的需求分析构成选择恰当保理业务品种的根本依据。有些客户可能并未意识到自己的业务需求,也有一些客户则是根本不了解保理所能够带来的业务功效。这种需求分析的过程往往能够实现双方有价值的沟通,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认识保理商的服务价值,从而借助保理商的服务获得最佳的服务效果。

需求分析除了可以作为选择保理品种的依据外,还是确定企业融资需求量、信用担保额度和保理商确定收费的依据。

在产品经理审核通过业务方案后,客户经理需提交以下几种材料给审批部门进行决策。

·《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 ·《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 ·《企业应收帐款报告》; ·《企业买方付款记录》; · 有代表性的《贸易合同》;

· 卖方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审批部门将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与卖方进行保理业务合作的最终决定。

1.4 业务谈判与保理合同

当审批部门决定与卖方合作,保理商应向卖方发出《保理业务要约函》(一式两份),载明如下内容:

业务品种及其所包含的各项服务内容; 保理商收取的各项费用及具体的费率;

保理商要求卖方在签署保理合同前需要完成的辅助担保措施等。

所谓辅助担保措施主要是指确保保理商能够获得完整的应收帐款债权方面的保障措施。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要防止保理商所取得应收帐款债权与任何第三方发生权利冲突。例如,如果卖方已将应收帐款质押给了第三人,或者以其它方式限制了保理商行使其所取得的有关应收帐款方面的权利,卖方都必须保证排除这些权利上的限制或障碍。通常情况下,卖方会向保理商出具一份担保函,以保证保理商能完整地够取得有关应收帐款债权方面的一切权利。

如果涉及应收账款的权利已被质押给了第三方,比如质押给另一家银行,则需要该银行出具一分表示质押权已被解除的证明,即所谓的弃权书。

卖方在收到《保理业务要约函》后,一方面会就有关保理业务安排的一些商业条件与保理商进行谈判,另一方面,也会按照保理商提出的要求去落实有关辅助担保方面的措施。

此外,双方也会同时开始进行保理协议的起草与签署工作。

1.5 保理商建立销售分户账

一旦双方签署了保理协议,首先需要做的工作是保理商要为卖方客户建立销售分户账。建账工作通常是以卖方客户将其现有的应收帐款并帐后一次性转让给保理商的方式来完成的,这是未来保理商进行销售分户帐管理的基本依据。保理协议一般都会对账户转移工作做出具体的规定,例如账户转移的具体日期、账户转移的方式以及账户转移过程中双方应当完成的具体工作等。账户转移的过程大致如下:

首先,卖方客户需要将其现有的所有应收帐款进行并帐,根据不同的买方填制《未结发票清单》,提供会计帐务及原始凭证,并将经过并账处理后的应收帐款一次性地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的单据处理部门对应收账款进行检查,剔除逾期的、未发货的、买方破产的、债权不完整的、存在争议的发票,确保转让的应收账款全面准确的反映卖方现实的业务情况。

然后,保理商根据审核后的应收账款在保理系统中为卖方建立相应的销售分户账和融资帐户,处理日常的保理业务并进行帐务处理。

在有些情况下,卖方的并帐工作会被省略。保理商不对卖方建帐以前的业务负责,只管理建帐后的业务。换句话说,卖方不把以往发生的应收帐款一次性地转让给保理商,而是将新发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

并帐和建立销售分户帐的工作,是在账户经理的协助和指导下完成的。帐户经理还要负责日常记账和维护工作,管理应收账款,记录保理商、卖方、买方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变动情况,控制额度使用,并根据账户的表现和变化趋势提供对账单和相关的销售和财务分析报表。同时客户经理应为每一个卖方开立一个保理专户或签订账户监管协议,用于买方付款。

1.6 导入通知与应收帐款报告

在完成了建帐和风险评价后,卖方应以自己公司的函头纸,根据保理商固定的格式,制作《保理业务导入函》,发给每一个现有的买方客户及未来的新增客户,通知他们在应收帐款的债权方面保理商与卖方有了一项新的业务安排,这种安排会给买卖双方的贸易带来好处。其作用是在保理业务开始前告知各个债务人,为下一步的应收帐款的转让和债务人付款奠定基础。

如果卖方将销售分户帐中现有的应收帐款全部转让给了保理商,并已完成了账户转移工作,保理商有时会直接向每一位买方寄送一份《有关 xx 公司已转让的应收帐款的通知》,目的主要在于:一是告知买方报告中所列出的应收帐款已经转让给了保理商,今后,涉及这些应收帐款的付款应当直接付给保理商;二是验证买卖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记录是否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便于及时被发现。(除非客户特别要求,我行暂时不鼓励这种做法。)

二、发票处理

2.1 发票转让与转让通知

卖方履行贸易合同,发货并出具发票,代表应收账款成立。根据保理协议的安排,卖方应将发票代表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要求卖方在出票的同时,向买方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以表明该笔应收帐款的债权已转让给保理商,买方只有向保理商付款才能够解除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即如果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会产生任何约束力。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在保理业务中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保理商的债权人地位,以及保理商相对于债务人所拥有的权利。此外,我国的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由卖方(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债权的受让人对债务人所进行的通知往往不具备上述法律效力。因此,在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通知都是以卖方的名义进行的。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通知通常不以独立的法律文件的形式出现。一般会在发票上加注债权转让通知文句,保理商事先制作好印有转让通知文句的不干胶贴,当卖方出具发票时,将胶条粘贴在发票上。

卖方要向保理商提供内容完全相同的发票或发票副本,其作用主要是为了完成应收帐款向保理商的转移和作为保理商记账的依据。

2.2 发票列表

卖方提交发票的同时应提交《保理业务申请书》,内含发票列表,列明所提交发票的细节,包括买方名称、发票号、金额、赊销期限、价格条款及合计金额,格式一般由保理商预先提供。

发票列表的主要目的是一方面减少卖方错开发票的可能,另一方面卖方必须非常注意买方各项联络地址的准确性,包括注册地址、通讯地址等。特别是买方客户的联络地址或寄送账单的地址与通常的营业地址不同的时候更是如此,这对于保理商能够日后顺利地承担起应收帐款管理、收帐和催收工作而言是十分重要的。

保理商在收到发票及发票列表后应认真的进行核对,降低卖方出错的几率。保理商将每周应向卖方提供《发票及贷项清单报告》。

2.3 贷项清单 / 更换发票

贷项清单是卖方用于减少发票金额的重要工具。在许多情况下,卖方需要减少发票金额。例如,开错发票金额或是买卖双方协商降价等。在日常业务中可能会出现多种可能,需要冲减发票金额的情况在所难免。贷项清单是卖方冲减发票金额的主要工具。当保理商收到卖方提交的贷项清单后,会在卖方的账户中做出与接收发票相反的记账从而冲减发票金额。

在中国,由于没有使用贷项清单的商业传统。当发生发票减额时,通常会采用退换发票的方式来处理。因此,在中国的保理业务中不会出现贷项清单的业务处理。但是,更换发票的情况会经常发生。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当更换发票的现象频繁发生时,会导致债权稀释,从而影响到保理商的融资安全。

2.4 接受转让或拒绝

保理商收到卖方的发票列表后,会对发票列表以及所附的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审核的要点主要有:发票列表与所附发票内容是否一致;发票列表是否经有权签字人签发;发票是否过期;发票的金额、币别记载是否正确,货品、付款条件是否与卖方日常的交易一致;是否存在重复开票或虚开发票的可能;是否进行了应收帐款债权的转让通知。

保理商对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将会确认发票所代表的应收帐款债权,接受卖方的转让并将发票逐笔记入各个买方的账户中。我们必须注意的是,保理商接收发票与接受转让是不同的两个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只有保理商接受了发票所代表的应收帐款,应收帐款的债权才实现转让,接受应收帐款债权转让的标准通常是以保理商将该笔债权记入卖方的账户中为准。

保理商在接收发票后也可能会做出拒绝接受的反应。一般而言,保理商拒绝接受发票的原因是有限的。这些原因包括:发票记录不够清楚;发票中出现计算错误,发票逾期或重复出票等。被拒绝接受的发票金额不会被记入卖方的账户中。

顺便一提的是,贷项清单的操作采用相同的方法。

2.5 保理商收款

帐户经理在月末会向每个买方提供《应收账款月报》,标明尚未到期但即将到期以及已经到期或已经逾期未付的应收账款,它能够起到对帐作用并提示买方恰当安排未来的资金,从而对买方的应付账款管理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预先催收的性质。

客户经理根据《应收账款月报》,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一周内提示买方付款,针对大额和集中到期的发票应尽早与买方沟通,作出还款的时间安排。监督买方将款项付至保理专户或监管账户,避免出现间接付款造成卖方挪用资金。

收款的记账工作一般是通过保理系统来完成的。当收到买方的付款时,帐户经理会将买卖双方的编号以及收款金额输入,保理系统便会自动识别卖方与买方的账户并做出相应的入帐处理。通常情况下,应按照发票核销,如买方未提供发票编号,应首先冲销敞口期限最长的发票。保理商应每周向卖方提供《买方付款情况报表》,记录买方的付款情况,供保理商与卖方之间对帐使用。

如果买方没有将款项直接付给保理商,而是付给了卖方。这种现象被称为间接付款。例如,买方以签发支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卖方支付款项,或者买方直接将货款汇入卖方的银行账户等。发生这种情况,保理商会要求卖方将收到的款项立即支付给保理商,如果是票据形式的收款,卖方应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保理商。一般在保理业务开展初期,由于买方的疏忽会发生,此时应提示买方注意保理业务的安排,避免这种情况的再次发生。如果叙做业务的过程中买方突然没有遵循要求或者频繁发生间接付款现象,保理商应注意防范卖方潜在的风险。

对间接付款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1.预先采取措施尽可能的防范和避免发生间接付款。

(1)保证买方充分已知保理业务的安排:卖方签发《保理业务导入函》,提示买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支付给保理商方能解除债务上的法律责任。

(2)履行有效的转让通知:在每一次卖方转让应收账款的时候,都应确保卖方要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明确买方采用有效的付款方式,并指明保理商的收款账号。

(3)客户经理随时与卖方保持联系,特别是在应收账款临近到期前及与客户合作初期,以便尽早得知任何不利的付款信息。

(4)客户经理应根据《应收账款月报》随时对帐,及时发现间接付款,针对大额发票和集中到期发票,必要时应提前一周提示买方事先做出资金安排。(5)帐户经理应逐笔检查付款的原始凭证,确保买方直接付款,及时发现间接付款。帐户经理应保管付款的原始凭证副本。

2.已发生间接付款后的管理。

(1)帐户经理检查付款的原始凭证及入账凭证,发现间接付款后,应考虑正常的清算时间,考察付款时间与入账时间是否吻合,及时发现卖方在收到货款后是否存在违反《保理业务协议》中关于发生间接付款时卖方应立刻将款项归还我行的规定。

(2)一旦发现间接付款现象,账户经理在保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并通知客户经理。

(3)客户经理应督促企业将款项付至保理商的帐户内,并要求企业与买方进行协调,保证今后应遵循保理商的要求支付,不出现类似的现象。同时,客户经理进行深入调查,确定发生间接付款的原因,填写《异常业务情况调查表》提交给帐户经理备查。

(4)在发票到期时发生的间接付款,客户经理有能力立即发现,并应督促卖方将间接付款所涉及的款项支付我行。如果买方在发票到期日前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了卖方,这种间接付款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客户经理应保持必要的警惕,尽早发现并尽力避免这种情况。

2.6 应收帐款的催收

催收是从发票到期开始的。催收方式以及催款周期往往要考虑卖方的需要,根据买方的资信情况,买卖双方的交易记录与交易关系,当地的交易习惯与行业习惯、事态的发展状况与严重程度等多种因素对不同的买方采取不同的催款周期。此外,对买方所采用的催收态度也要充分考虑卖方客户关系管理方面的需要。即使是对于那些非常顽固的买方,究竟应当是温和的或强硬催收态度也必须顾及卖方的需求。

保理商会以事先与卖方商定的方式向买方进行催收。一般的流程是,发票到期而买方仍未付款时,保理商会向买方发出一份《逾期发票付款催收函》,列明已到期的发票内容,并适用恰当的文字表达提示买方应当及时付款。第一份催收函发出后,如果买方仍未付款,保理商会在一定的时间后(比如 10 天)发出第二份催收函。第二份催收函所使用的文字表述会较以前有所加重,以进一步催促买方付款。除了进行书面催收以外,保理商还会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电话催收或必要的走访。

如果连续发出三份催收函买方仍未付款的话,保理商会考虑借助法律手段进行收款,这是最后的解决方式。一般情况下,保理商会起草一封最后的催收函,通常在指示律师采取行动之前发出。在发出之前,保理商会事先将其副本发给卖方。如果卖方反对采取法律行动,绝大多数保理商会立即撤销对该应收帐款已做出的核准并将该应收帐款反转让给卖方。需要特别注意的,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真正的合法债权人不是卖方。当事态发展到需要采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收款的时候,买卖双方的客户关系已经不再重要。保理商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才是当务之急。如果卖方反对采取法律行动,卖方就应当赎回已转让的应收帐款并赋予保理商保证融资安全的权利。这种权利会在保理协议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发生间接付款或买方迟付的情况时,通常是由客户经理来出面处理的。客户经理要对日常买卖双方的付款情况进行监控,尽早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使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在实际业务中,客户经理应及时与买卖双方沟通,分析迟付的原因,既要保障自身作为债权人的权利,也要恰当把握催收的方式,处理好保理商与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并能够使买卖双方之间所建立起来的正常的供应关系得到有效的维系,甚至是加强。

向买方催收并收款是保理业务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服务,这不仅仅是债权清算的问题,还涉及对买方的信用管理,卖方的客户关系管理等,构成企业赊销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理商必须能够对应收帐款债权进行清晰的管理,具备良好的通讯条件和训练有素的职员,此外,还要求掌握充分而准确的信息,同时,取得卖方的配合,提供相关的重要信息。

2.7 对卖方的融资

卖方开始向保理商转让应收帐款后,卖方可以要求从其在保理商的账户中支出一定的款项,这种款项可以是保理商已收到的买方的付款,也可以是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预付款,即所谓的贸易融资。

保理商为卖方资金使用账户(FIU,FundInUse),记录对卖方的预付款和付款。

在卖方与保理商签署的保理协议中,一般会规定一定的融资比例。帐户经理控制融资额度,并在可融资余额(合格的发票 X 融资比例-已融资余额)的范围内为卖方提供资金融通。当保理商收到买方的付款后,保理商会首先将收到的款项去充抵卖方的融资以及融资所产生的利息,剩余的部分在扣除手续费后再划入到卖方的指定账户中。

为了便于卖方了解资金使用情况,保理商会定期向卖方提供《卖方客户对帐单》,显示卖方还能够从保理商那里提取多少款项,卖方也可以通过电话随时向保理商查询账户余额情况。

三、销售分户账的日常运转及风险控制

3.1 销售分户帐的管理

在保理业务中,销售分户帐的记账与管理是整个保理业务的核心。帐户经理承担销售分户账的日常记账与维护工作。这种记账维护工作包括:

围绕着应收帐款的转让,记录卖方与保理商之间以及保理商与买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

管理应收帐款债权,到期向买方收款和催收;负责向卖方付款和提供贸易融资;

定期或不定期向卖方提交未结清应收帐款报告以及其它有关应收帐款债权分析、融资情况以及争议情况等多种分析报告。

需要指出的是,保理业务的管理功能能否得以有效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账户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否准确和全面,卖方在赊销管理过程中的主要工作都要以销售分户帐管理为基础。此外,销售分户帐管理也会与赊销风险管理有着密切的关联。帐户经理需要具备全面的监控销售分户帐的管理能力,不仅要及时将有关销售分户帐的信息提供给卖方,还应该将分析后的管理信息提供给企业。我行的保理系统每月会对各个卖方提供《销售分析报告》及《买方收款分析报告》。

保理业务的这种管理功能是企业赊销管理外包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保理业务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贸易融资业务的一个最为重要方面。保理商应当正确地去引导企业充分利用保理商的这一专业性服务,从而充分发挥保理业务在改善企业赊销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3.2 日常的风险控制

为防范客户潜在的经营风险,客户经理应尽到日常的监督管理职能,按月对客户进行必要的检查工作,关注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判断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并对整体风险进行评价。

检查工作包括四个部分:

(一)发票稽核:

国际部将按月出具《卖方客户对帐单》,列明应收账款的总额及未结清发票的明细情况,包括金额、发票日、到期日、买方等,交企业进行对帐,检查双方对应收账款的记载是否一致。当出现大额发票、集中到期发票,或对发票的真实性存在质疑的时候,可由稽核人员对企业进行发票的稽核,检查会计帐务中是否记载了此笔发票以及企业的原始凭证以核实其真伪,避免企业的欺诈行为。

(二)对应收账款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包括应收账款的总量、出单次数以及发票的平均金额,特别要注意一些异常的情况,是否存在卖方更换发票和争议现象(说明卖方没有正确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或买方以此为借口拖延付款)。当发票到期时,买方采用何种付款方式,是电汇还是支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后者结算的时候,应注明收款人为我行的保理专户,杜绝卖方挪用资金的可能;是否存在间接付款,检查入帐凭证,判断买方是不是按照保理协议规定将款项付至我行的保理专户或者监管账户;催收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障碍,买方是不是能够配合,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买方是否能够按时付款,有无逾期,是否拖延付款的时间越来越长。

(三)根据企业每月的财务报表,采集相关的财务信息,判断企业在财务方面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

考察的指标包括:

1.销售额、销售收入、利润总额

2.资产营运状况分析:

(1)考察企业资产的经营质量和利用效率 总资产周转率 = 销售收入 /平均资产总额

平均资产总额 =(月初资产总额 + 月末资产总额)/2(2)考察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其赊销政策是否合理 应收账款周转率 = 销售收入 /平均应收账款

平均应收账款 =(月初应收账款 + 月末应收账款)/2

3.偿债能力分析:

(1)考察企业负债偿还能力和经营风险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 / 资产总额)×100%(2)考察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和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 速动比率 =(速动资产 / 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 = 流动资产-存货

4.发展能力分析: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率,预测其业务拓展的趋势。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收入增长额 / 上月销售收入)×100%

(四)通过对企业的实地考察,发现客户在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变化,并对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做出判断。

包括销售方式有无变化;企业的管理层有无变化,相关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者采购人员的变动都有可能影响应收账款的清偿;企业近期有无集中到期的债务,比如税款、贷款、应付账款等,债权人的压力是不是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了阻碍;其他值得关注的现象。同时在接触中,了解客户对我行提供的服务是否满意以及客户进一步的需求。

对客户的整体业务风险状况做出评价,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措施降低风险,保障银企合作的良性发展。

客户经理将获得的信息整理归纳,填制《保理业务客户调查情况反馈表》,反馈给信用控制人员,信用控制人员对《反馈表》进行分析,对比历史记录,发现所发生的变化,并签署意见。

通过上述措施,如发现企业存在挪用间接付款、蓄意提前出票或签发空头发票、债权严重稀释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的恶化的等实质性风险时,客户经理、帐户经理及信用控制人员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建议,根据风险程度采取提高融资比例、缩减融资额度、暂停融资,甚至是终止保理业务协议等措施。

四、信用风险控制与坏帐担保

一般情况下,保理商在为卖方建立销售分户帐时,卖方一次性转让的应收帐款称为初次转让,由卖方自身承担信用风险。保理商通常会在完成了初次转让后开始着手对卖方的业务及客户进行信用评价。

4.1 坏帐担保额度

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业务情况为卖方核定坏帐担保额度。如果买方发生信用风险而丧失支付能力,保理商将会承担付款责任。保理商会对买方逐个进行信用评价,以确定保理商能够承担的坏帐风险的大小。对经常性的基础交易,保理商通常会授予可循环使用的坏帐担保额度(linecover)。如果买卖双方之间发生了不经常性的特殊交易,例如特别大的订单或季节性的销售,保理商也会为卖方核定一次性使用的坏帐担保额度(ordercover)。

当保理商对卖方的主要客户进行了信用评价后,如果保理商所能够授予的坏帐担保额度不能够涵盖卖方的大部分业务,则表明,这种情况不适应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商会与卖方调整合作方式,而改用其它形式的业务。

保理商核准的坏帐担保额度不是一成不变的,保理商会根据买方的变化调整进行调整,并将额度信息及时传递给卖方。卖方可以及时掌握额度情况,并可以参照额度情况来安排装运发货。

此外,保理商也有可能随时减少,甚至取消已经生效的坏帐担保额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理商所授予的坏帐担保额度是可以撤销的。卖方只要在保理商减少或撤销之前向买方发货,保理商仍然会按照减少或撤销前的额度来承担坏帐担保责任。保理商能够单方面减少或取消坏帐担保额度的权利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这一权利都会在保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4.2 债权的核准

保理商并不是对所有已接受的应收帐款承担信用风险担保的责任。根据坏账担保将应收账款分为受核准和不受核准两部分,保理商只对受核准的应收帐款承担坏账担保的责任。

保理商对发票是否核准取决于已接受的应收帐款是否能够占用坏帐担保额度。已经接受转让的应收帐款占用额度的过程一般是自动完成的,只要坏帐担保额度有足够的余额且应收帐款仍未到期,那么不受核准的应收帐款便会自动占用空出的额度,成为受核准的应收账款。

但在实际业务处理中,除了是否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外,保理商对为核准的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已核准的应收账款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保理商会同样负责这些债权的收帐工作,甚至如果卖方同意,保理商会以自己的名义来就这些债权进行诉讼,但是,有关费用需要由卖方承担。已核准的应收帐款债权与未核准的债权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通常多数保理商不对未核准的债权进行融资。有的保理商尽管也会对未核准的应收帐款进行融资,但是在融资比例上会远远小于已核准的应收帐款债权。

必须注意的是,保理商接受应收帐款转让的行为与保理商核准应收帐款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意义。接受转让对应于应收帐款的债权人的转移,而核准应收帐款则意味着保理商将会承担该应收帐款的担保付款责任,是风险的转移。

4.3 买方的风险控制

对买方风险控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客户经理通过监控买方的付款规律,及时发现付款过程中的问题和预警信号,分析判断买方迟付或不付款的原因并进行必要的核实。

(二)必要的发货跟踪:在保理业务开展初期,客户经理应跟踪卖方的发货,充分了解基础交易的过程以及买卖双方的合作情况,包括发货数量、发货日期、运输方式、承运人、到货日期等,并填写《跟踪发货情况调查表》。此后,客户经理应根据业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采取这种方法,以掌握基础贸易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根据《应收账款月报》与催收策略建立并保持与买方必要的沟通。

(四)根据买方直接提供的财务信息、付款记录、卖方反馈的双方贸易情况以及从企业外部获得的信息,定期对买方的经营状况做出评价。

当发现以下情况时,客户经理、账户经理与产品经理均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暂停融资、削减甚至撤销担保额度的要求:

(1)买方不正常的迟付;(2)不正常的争议;

(3)买方存在财务危机的可能;(4)买卖双方存在串通欺诈的嫌疑;(5)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争议的处理

在现实贸易中,买卖双方就商品或服务以及基础合同的履约情况发生争议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在保理业务中,如果发生争议,将会影响应收帐款的价值,也动摇了保理商融资的基础。因此,恰当地处理争议成为保理商信用控制和有效收款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5.1 争议的原因

发生争议的原因包括:

·卖方没有履行基础贸易合同的要求。比如没有按期发货;货物品质存在缺陷;货物品种或数量与合同不符等;

·卖方的管理不当造成发票的错误,比如金额、卖方名称地址、付款期限错误等; ·有的商品自身的特性容易使买卖双方出现争议,比如易变质商品、服装等时尚消费品、季节性商品及带有质量担保条款的商品等; ·虚假争议,即买方提出争议作为拖延付款的借口。

但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仅限于卖方在履行了基础合同义务方面出现的问题才构成有效争议。从更深的层面上讲,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的争议并不是指的是一般意义上买卖双方的合同纠纷,而是对保理商所买入的应收帐款是否有效成立的争议。应收帐款是否能够合法有效成立的关键是卖方是否有效地履行的基础合同义务,如果卖方有效地履行了基础合同义务,一般情况下,应收帐款就能够合法成立;反之,则可能直接涉及应收帐款是否能够足额成立的问题。因此,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如果买卖双方发生纠纷的事由根本就不涉及应收帐款成立的基础,则往往基于这种事由所产生的纠纷不能构成有效的争议。

5.2 争议所产生的影响

发生争议会对保理业务的融资及保理商的坏帐担保责任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后果。按照商业惯例,发生争议会对正常的保理业务产生一系列的影响或效果:

5.2.1 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会由合格的应收帐款变为不合格的应收帐款。

保理商对卖方进行融资的基础是已经转让给保理商的合格的应收帐款的整体余额。如果某一笔发票发生了争议,就使融资的基础受到了动摇,从而影响到保理商的资金安全。因此,当发生争议时,保理商会收回相应的融资,即所谓的融资赎回(chargeback)。

在实际业务中,融资赎回并不意味着保理商要从卖方那里直接收回融资款。一般情况下,保理商会采用停止向卖方继续融资或付款的方式来赎回融资。即当发生争议后,应收帐款中适合于融资的合格应收帐款会因争议而变为不合格的应收帐款,这就会使得合格的应收帐款余额被减少,如果融资款项所占合格的应收帐款余额的比例仍在约定的融资比例的限额之内,通常保理商不会采取任何行动来赎回融资。但是如果发生争议导致融资比例超出了约定的融资比例,保理商会要采用一定的方法来维护正常的融资比例,以保证融资的安全。

这种方法有:

一 是从买方收到的款项不再向卖方付款而直接归还融资款,这样就能够降低融资比例,直到到达正常的融资比例范围之内;

二 是停止继续向卖方进行融资,由于融资比例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范围,已经没有理由继续向卖方进行融资;三是接受卖方转让新的发票,以补充合格的应收帐款余额,从而达到降低融资比例的效果;四是要求卖方直接以现金形式归还一定的融资款。我们可以看出赎回融资实质上是保证融资比例的一种手段。换句话说,是维护留置金(retention)的手段。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出,保理商对融资安全的保障措施本质上是建立在保留足够的留置金基础上。

5.2.2 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会由已核准的应收帐款变未核准的应收帐款。

如果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属于未经核准的部分,显然,保理商不会就该应收帐款承担坏帐担保责任,发生争议时,保理商直接将该应收帐款反转让给卖方即可。但如果应收帐款已经被核准,发生争议后,这种已经核准的应收帐款会变为未被核准的应收帐款,以等待争议的解决,有些保理合同中甚至会明确规定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将被视为从未核准过。在解决争议的期间内,保理商暂时免于担保付款的责任。但是,如果争议解决后,卖方的权益得到了认可,保理商有义务重新核准该应收帐款并恢复对应收帐款的担保付款责任。

5.2.3 卖方在发生争议期间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和向保理商的告知义务。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来解决争议,卖方都应当积极努力地去解决争议并及时向保理商通报争议解决的进展情况。通常,卖方应当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将争议解决的进展情况,以证明卖方勤勉努力地作为以积极地寻求争议的解决。如果卖方没有履行这种积极作为的义务或没有及时履行通报进展的告知义务,保理商将会彻底免于担保付款的责任。发生争议之所以会使卖方产生上述义务,主要是为了促使争议能够及时地获得解决,防止卖方出现懈怠,从而加重保理商的风险。

5.2.4 如果从管理的角度来看,争议意味着更多的东西。

在现实业务中,出现争议几乎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正常的现象。但是,发生争议有时也可能预示卖方或买方的经营活动出现了某种危机。例如:卖方的产品是否不再适销对路;买方是否出现了严重的是资金短缺等等。因此,保理商就必须对争议的性质做出准确的判断。通常情况下,保理商对争议的管理是由客户经理来负责处理的。客户经理一方面要深入地了解争议的细节,确定判断争议的性质,并跟踪争议的处理过程;另一方面还要对争议的发生频率进行监控,便于及时发现潜在的业务风险,这对于保理商维护正常、安全的保理业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5.3 争议的解决

保理商通常会发出《保理争议通知单》,将争议的细节告知卖方,并允许卖方在一定的期限来解决争议。解决的方式有两种,协商解决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5.4 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的期限一般是 90 天(目前 GRIF 的规定为 180 天)。在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这个期限一般不会约定的过长,这主要是为了敦促卖方积极努力地尽快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能够解决争议,也没有开始采用司法解决争议方式的行动。保理商会将有关争议的应收帐款反转让给卖方,由卖方自己直接向买方收款,保理商也不再对该笔应收帐款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

如果卖方明确表示争议已经解决或是争议根本就不存在,保理商将会继续努力向买方收款。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一般需要向保理商提供有关争议性质的相关细节。

5.5 采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买卖双方可以采用仲裁或是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都被视为法律手段。采用法律方式解决的期限通常为一年半,这主要取决于司法程序过程和效率,目前 GRIF 规定为三年。多数的保理商会进一步区分仲裁和诉讼的争议处理期限。一般而言,采用仲裁的方式效率要高得多。

约定法律手段解决的期限,目的是为了敦促买卖双方尽快地解决纠纷。只要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有了争议解决的结果,保理商会按照仲裁或判决结果就已确认部分承担相应的坏账担保责任,将未被确认的部分反转让给卖方。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卖双方没有完成仲裁或诉讼,则保理商对这笔交易不再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并不排斥司法解决争议的方式。如果买卖双方首先采用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争议,但不能使问题得到解决,买卖双方可以改用司法手段来解决。但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司法手段解决问题的行动应当在协商解决争议的有效期间内开始,并需通知保理商。

以上内容简要的介绍了综合保理业务的操作要点和基本原理,其它类型和保理业务可参考综合保理业务中的相关内容来进行处理。

一、保理业务的人员分工与职责

客户经理的职责:

1.负责拓展业务,考察潜在客户的整体情况,出具《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选择适用于保理业务的客户。

2.协助客户整理出确切的业务需求并选择适合的保理业务品种,出具《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提交产品经理审核。

3.在产品经理审批操作方案后,客户经理提交以下材料给信审机构审批:《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卖方客户清单》、《买方付款记录》和卖方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4.协助账户经理完成销售分户帐的建立工作。

5.负责考察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必要时跟踪发货。

6.行使对卖方的日常的监督管理职能。负责与企业进行对帐,并进行拜访,关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对整体风险情况做出评价,按月上报《保理业务客户调查情况反馈表》。及时发现并处理间接付款及其他非正常现象,上报《异常业务情况调查表》。

7.监控买方的付款情况。向买方提供的《应收帐款报告》,针对大额和集中到期的发票,在到期前一周内,提示买方付款,并监督买方直接将款项付至保理专户;负责催收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收集相关的内部及外部信息,判断买方整体风险情况,出具《买方客户调查报告》。

8.处理争议,填写《争议情况调查表》。

产品经理的职责:

1.协助客户经理拓展保理业务,审核客户经理提交的《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协助进行产品设计,确定产品操作方案,保障保理产品的正确使用。

2.指导并协助客户经理进行保理业务协议的谈判,落实《保理业务要约函》的内容和相关的辅助担保措施,确保保理业务协议的正确签署。

3.协助账户经理、客户经理进行销售分户帐的建立工作。

4.指导并落实《保理业务导入函》的制作和签发,使每一个买方客户了解保理业务的安排,确保保理业务的正常开展。(如果卖方将现有的应收账款同时转让给保理商,要求卖方在寄送《保理业务导入函》的同时,发出《关于 XX 公司已转让的应收帐款的通知》,使买方明确应收账款的转让并确认记载的准确性。)

5.审查并监督客户经理在保理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对买卖双方的管理工作,风险控制的措施及对异常业务情况的处理方式。

6.保存全面完整的业务档案。

帐户经理的职责:

1.负责并帐工作,确定帐户转移的时间、方法,以及双方具体的工作安排。

2.建立销售分户帐和资金帐户。

3.审核卖方提交的发票及发票清单,保证客户对应收账款进行了有效的转让通知。

4.根据发票 / 贷项清单记录销售分户帐的变动情况,接受应收账款的转让。

5.控制融资额度的使用,为客户提供预付款和付款。

6.处理买方的付款。

7.管理应收账款的债权,在每月月末出具《应收账款报告》,使买方明确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同时提示客户经理进行必要的催收。

8.发生买方迟付的时候,向买方发出《催收函》。

9.定期向卖方提交未结清应收帐款报告、债权分析、融资情况以及争议情况等多种报告,协助企业管理应收账款。

稽核人员的职责。根据保理业务开展的情况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对客户进行必要的现场稽核。

信用控制人员的职责:

1.监督检查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的风险控制工作。

2.审查相关法律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3.分析客户经理提交的《保理业务客户调查情况反馈表》,甄别其中的风险点。

4.对客户经理、产品经理和账户经理所发现的异常业务情况做出判断,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主要业务环节的管理

(1)卖方考察阶段:客户经理出具《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

(2)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阶段:

客户经理出具《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提交产品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

(3)审批阶段:

客户经理将《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卖方客户清单》、《买方付款记录》和卖方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提交信审机构审批,上述材料由产品经理留存,负责保管。

(4)合同谈判与缔约阶段:

产品经理协助客户经理发出《保理业务要约函》给客户,并签署保理业务协议。《保理业务要约函》与协议由产品经理留存,同时副本交账户经理作为业务档案保管。

(5)建立销售分户帐阶段:

在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的协助下,账户经理完成建立销售分户帐工作。业务档案由账户经理负责保管。(如果客户将现有的应收账款同时转让,则要求客户填写《未结发票清单》,连同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给稽核人员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告知账户经理。)

(6)如果客户无法使用我行的保理专户用于买方付款,则需要客户经理为其建立监管账户,并和客户签署《监管账户协议》。

(7)导入保理业务阶段:

客户经理监督卖方签发《导入函》给买方。(如果卖方将现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转让,要求卖方同时发出《关于 XX 公司已转让的应收帐款的通知》。)

(7)发票转让阶段:

客户提供《保理业务申请书》,列明发票清单,连同发票、运输凭证、合同及转让通知给账户经理,账户经理审核无误后记录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上述材料由账户经理作为业务档案留存。《保理业务申请书》须核符签发人印鉴。

(8)保理商收款阶段:

账户经理向买方及客户经理提供《应收账款月报》(买方),客户经理在到期前提示买方,并监督买方付款。账户经理根据入帐凭证记录应收账款的变动。

(9)催收阶段:

账户经理发出《催收函》,由客户经理负责催收工作。

(10)保理融资:

账户经理控制额度的使用,在可融资余额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

(11)卖方的日常风险控制:

账户经理记录应收账款的变动,出具各种分析报告。客户经理对卖方按月进行检查,填写《保理业务客户调查情况反馈表》给信用控制人员和产品经理,并由后者签署管理意见。《反馈表》由产品经理留存,并将相关信息告知账户经理。

(12)买方的日常风险控制:

客户经理定期对卖方进行调查,出具《买方客户调查报告》给信用控制人员和产品经理,并由后者签署管理意见。《报告》由信控人员留存,产品经理保存副本。

(13)必要的跟踪发货: 在保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必要时客户经理应跟踪发货过程,以充分了解基础交易情况。跟踪发货后,客户经理应填写《跟踪发货情况调查表》,交产品经理签署意见后存档。建议在保理业务初期应对主要基础交易跟踪发货。

(14)争议的处理:

账户经理发出《保理业务争议通知单》给卖方。客户经理跟踪并负责争议的解决过程,并填写《争议情况调查表》给产品经理,产品经理签署意见,并保存该表。

(15)异常业务的处理:

账户经理或客户经理发现异常业务情况,应填写《异常业务情况通知书》告知产品经理。产品经理形式监管职能,督促客户经理进行深入调查,并出具《异常业务情况调查表》给产品经理,产品经理签署意见,提交信控人员处理。

(16)保理业务的终止:

账户经理发出《保理业务终止通知书》给客户。

三、保理业务卖方分析

任何组织只要提供商品或服务,就要销售,难免要赊销。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1 年 12 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 69874 亿元,同比增长 19.6%。2012 年 12 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 82190 亿元,同比增长 16.9%。

那么,卖方就面临两个问题:

一 是应收账款风险问题,什么时候能收回,收回多少,是否会出现坏账; 二 是现金流问题,应收账款占压了资金,如何盘活这部分占压的资金。

最近无锡尚德经营困难,频临破产,无锡尚德的供货商的坏账风险凸显。根据已公布 2012 年年报披露,向无锡尚德的几家上市公司受到重大影响。中环股份 2013 年 3 月 30 日发布公告提示,对无锡尚德、洛阳尚德及上海尚德共有 1.76 亿元的应收账款未收回。对此中环股份公司采用个别认定法追加计提坏账准备 1.29 亿元。受此影响,中环股份在 2012 年的净利润从 624.62 万元大幅下滑至-9038 万元,同比下降近150%。隆基股份对无锡尚德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约 1.2 亿元,隆基股份对此款项追加计提坏账准备 9077 万元,从而导致了净利润为亏损。无锡尚德对亚玛顿的欠款共计 5924 万元。亚玛顿对无锡尚德诉论的欠款按 50% 计提特别坏账 2850 万元。航天机电对无锡尚德也有 3919.23 万元的应收款项。京运通控股子公司无锡荣能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对无锡尚德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3088.36 万。

无锡尚德破产,对其供应商造成巨大影响,可以说是灭顶之灾,甚至引发多米诺效应,一连串企业倒下去。

即使没有出现坏账,应收账款也会压得企业喘不过气,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一方面融资难,另一方面却不得不借款给客户(赊销)。大量的应收账款占压资金,企业的经营发展受到严重影响。1991 年,“三角债” 问题十分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以至于政府把清欠三角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时任副总理的朱镕基亲自主抓三角债清欠工作。政府投入 555 亿元清欠资金才清理了 2190 亿元欠款,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针对应收账款问题,卖方就有两个需求:

一 是控制应收账款付款人的信用风险,二 是应收账款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是一种债权投资,只有付款人偿还债务,投资人才敢投资。即使开始融资成功,如果应收账款不能收回,也不能持续融资。因此,卖方要基于应收账款融资,首先要控制付款人的信用风险。也就是说控制付款人的信用风险是应收账款融资的前提条件。

付款人信用风险控制可以在合同签署前进行事前控制也可以在事后控制。事前即通过筛选机制选择信用等级高、违约概率低的付款人进行赊销,并确定赊销的额度、期限、价格折扣等赊销政策,控制付款人信用风险。事后控制就是对已发生的应收账款进行应收账款管理,了解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适时调整赊销政策,对于拖欠应收账款的付款人进行催收,必要的时候通过法律手段收回款项,降低坏账损失。

除了自身控制外,还可以利用第三方为付款人提供坏账保证来缓释坏账风险,如信用保险、到期保理,就像银行除了贷前调查、评审审批和贷后管理外,还通过担保来缓释信用风险。

应收账款风险得到控制,卖方当有资金需求时,就可以基于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卖方在应收账款融资时,通常会考虑融资成本和收益。如果融资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卖方就会融资。否则,卖方不会赔本赚吆喝,与其融资还不如等应收账款回款。

总体来说,卖方需要坏账风险控制和应收账款融资。但是,由于卖方所处行业、销售商品、销售客户、贸易地位、经营状况不同,采取不同销售策略,需求也不尽相同。

从产业划分,卖方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1 年我国第一产业生产总值仅占 GDP 的 10%,并且主要以家庭单位为经营,产品以赊销形式销售的少。第二产业包括工业和建筑业。

工业企业销售可以直接向用户销售或通过商业公司销售,由于国内多数行业都是买方市场,赊销很普遍。建筑企业通常根据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项,因为工程分阶段验收,即使发包方及时支付,从施工到收到工程款也会有一段时间。况且发包方资金也较紧张,常常要求施工企业垫付一部分资金,地方政府采取 BT(building—transfer,建设—转让)模式来进行基础建设。BT 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项目工程由投资人负责进行融资,具体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工程项目建成后,经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资产交付政府,政府根据回购协议向投资人分期支付资金。因此,建筑企业通常有较大金额的应收账款。

第三产业包括除第一和第二产业外的其他各行业。其中面向个人消费者的行业多以现金结算,应收账款不多。第三产业中应收账款较大的企业是批发商贸企业。通常批发企业对于应收账款风险控制比较重视,慎重选择赊销客户。批发企业固定资产较少,资产结构中应收账款占比较高,对于应收账款融资的积极性最高。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从设计到交付使用周期较长,存在较大金额应收账款。但是,作为服务比商品有更复杂的付款条件,通常有质保金,应收账款回款不确定性大。信息服务企业客户对信息技术的需求不是持续的,一个新系统上线后,只需要运营维护就可以了。信息服务企业需要不断寻求新的客户。租赁公司由于租赁收入分期实现,存在应收租赁款,有不少租赁公司将应收租赁款保理融资。

3.保理公司绩效考核办法 篇三

2013年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平、及时地评价员工绩效,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热情,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起具有公司特色的价值分配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追求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鼓励员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稳定增长,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业绩导向原则:提高员工收入与贡献的关联度,鼓励多劳多得,通过强化考核分配,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二)市场竞争力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区金融同业人员的劳动力价格和薪酬分配标准,使之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三)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员工绩效考核应充分考核定量和定性指标,以工作业绩作为确定员工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

(四)双重考核原则:业务考核与日常岗位考核相结合,全面评估员工工作绩效。

(五)公开透明原则: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公司员工公开员工绩效考核分配标准,提高考核和分配依据的透明度。

(六)个人绩效目标与公司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保持一致。第三条 考核内容:本办法考核内容为员工绩效奖金,采取按季度考核,一次性兑现。(需和财务部沟通)

第四条 绩效奖金与公司经营目标、利润完成率等指标挂钩,绩效奖金根据公司上经营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绩效考核的适用范围和考核管理权限。

(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监、经理、主管、业务人员及后勤各岗位人员,非正式员工(如劳务外派、实习)不进行绩效考核。有限公司

(二)公司总经理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公司经营目标任务,负责将工作计划任务分解,按月度,季度,分配给业务部门和员工个人,并根据考核办法对各部门当期具体完成业绩情况予以考核。

(三)业绩考核工作流程;制定考核办法和配套管理办法→ 公司任务目标→公司业务分解并报送综合管理部备案→每月(季,年)考核评价填表→相关负责人确认签字→商务管理部汇总→会计核算→执行董事→综合管理部备案存档→兑现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为加强公司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由公司总经理挂帅,公司总监、经理参与的绩效考评领导小组。

(二)公司商务管理部作为考核执行机构。

1、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职责:

考评制度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订、修改、审批; 岗位绩效指标和主要经济指标的确定和审批; 考评结果的评议和审批; ④员工考评申诉的最终处理。

2、商务管理部职责

商务管理部是考评管理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主要职责有: 明确自下而上收集、汇总考评资料和自上而下分解岗位绩效指标和主要经济指标的方法,并代表公司对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评;

对各项考评工作进行组织、培训和指导,对考评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针对考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修改建议;

汇总统计考评评分结果,形成考评总结报告;协调、处理各级人员考评申诉的具体问题;

④为员工建立考评档案,作为薪酬调整、职务升降、岗位调动、培训、奖励惩戒等的依据。

3、各部门经理的职责

有限公司

负责制订本部门各岗位绩效指标和主要经济指标报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到本部门各岗位人员,作为本部门各岗位绩效考评的依据;

负责本部门员工考评和等级评定;

根据考评结果帮助员工制定改进计划,提升绩效。

第二章 考核指标分类

第七条 任务绩效考核指标(针对业务部门)。每月下达两个任务指标,即基础任务和目标任务,基础任务为每月必须完成的任务指标,与个人绩效提成挂钩,完成即执行绩效考核方案,未完成不执行;目标任务为每月需努力完成的任务,与部门奖励挂钩,完成一定比例即享受部门奖励。

(一)完成公司下达的月度业务指标或工作任务的数量(含业务额和保理费用收入等)及其程度。

(二)完成公司下达的月度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指标(含不良率和风险损失率)及其程度。

(三)完成公司下达的月度业务拓展任务指标(含项目数、新客户数、新业务品种等)。

执行前提:

1、各业务部门每月应有明确的任务指标;

2、各部门经理须把部门月任务指标分解到人(或项目团队);

3、及时准确的报表反馈体系。

第八条 岗位履职考核指标

分为部门经理职责、业务人员职责、风险管理类职责、行政管理类职责等。根据各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重要程度及工作量制定岗位绩效考核指标,主要考核员工对本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参见公司各岗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或结合实际情况而定。第九条 态度绩效考核指标

态度考核指标主要考评员工工作态度,完成工作任务时,执行公司相关业务流程和制度规定的程度以及思想道德、精神仪表、考勤纪律、协作性、积极性和责任心等。有限公司

第十条 管理绩效指标

考核管理人员及部门的沟通理解能力以及对下属的管理力度和任务分配。根据公司月度指标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及时分解落实到各岗位,并以月度工作计划的形式,报商务管理部备案;完成公司下达的其它综合管理指标和财务管理与费用控制指标及其程度;在公司月度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意见的指导下,本部门分解落实的月度工作计划的实际完成情况及其程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认为应纳入绩效考核的其他相关内容等。

第三章 考核项目及权重

第十二条 经理层:公司总经理、总监与公司所有指标考核挂钩,各部门根据考核指标提出员工初步分配方案,经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再予以分配。

1、利润指标(40分)

2、保理贷款指标(10分)

3、风险控制指标(20分)

4、保后管理指标(10分)

5、资金管理指标(10分)

6、外部环境维护指标(5分)

7、岗位履职情况(5分)

第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设经理1名,团队主管3名,客户经理若干名,部门助理1名,将根据业务实际发展情况予以充实和调整。考核项目及分值:

1、利润指标(40分)

2、保理贷款指标(20分)

3、风险控制指标(15分)

4、保后管理指标(15分)

5、规章制度执行指标(5分)

6、岗位履职情况(5分)

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设经理1名,审查人员1名,风险监测人员1名,将根据业务实际发展情况予以充实和调整。考核项目及分值:

1、风险控制指标(30分)

2、内控合规指标(20分)

3、保后管理指标(15分)

4、利润指标(20分)

5、保理贷款指标(10分)

6、岗位履职情况(5分)

第十五条 商务管理部:设经理1名,助理1名。考核项目及分值:

1、内部满意度指标(20分)

2、内控合规指标(20分)

3、物资管理指标(20分)

4、外部环境维护指标(20分)

5、利润指标(10分)

6、岗位履职情况(10分)

第四章 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的记分办法进行。第十七条 考核周期:

(一)一般员工考核的实施期为每月一次。

(二)部门经理考核实行季度考核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按月(季,年)分解下达任务指标;员工完成的各项任务指标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登记和统计,各项指标可以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加减分,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第十九条 日常岗位考核采取逐级考核方式。即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核;总经理负责所管辖部门经理的考核。于次月的3号前各部门员工完成自评工作,5号前各部门完成初审评分,报到总经 有限公司

理处;商务管理部于10号前根据日常岗位考核成绩及业务考核成绩提交绩效考评小组审议,完成公司级终审考评,作为计算员工绩效奖金的依据,于次月16日兑现该兑现部分。同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考评主体,由各考评主体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各考评主体与被考评人进行绩效面谈。

第二十条 业务考核:根据各部门业务绩效考核方案执行,每月5日业务内勤提供销售数据,由财务统一核算;

第二十一条 日常岗位考核与业务考核相互牵制,如果员工日常岗位考核低于60分,则不执行业务绩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业务人员绩效提成为项目毛利的30%,其中的70%为个人绩效奖金,20%为营销费用(公司不再另行支取与单笔业务相关的招待费用、礼品费用、公关费用),10%为公司管理团队提成。

第二十三条 员工个人应得绩效奖金=项目毛利的21%×各项指标考核得分/100;此外员工开发取得银行授信或获得外部融资,按照首次取得授信额度的或者获得外部融资的综合资金成本具体情况给予3%-1%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公司鼓励全员营销,业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人员提出项目申请,但不能独立完成操作,需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协助调查后成功运作的保理项目,完成后收入计入业务部,绩效提成保理业务部客户经理与提出项目的申请人按照50/50比例提取;续作后其他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的人员不再提取,由保理业务部客户经理按照推荐项目相关规定续作和提取;

第二十五条 每月各业务部门需在次月5日向商务管理部上报本部门业务客户来源,客户来源主要分为五个渠道,即:老客户、金融机构推荐、中介推荐、其他部门推荐、个人开发;对部门或个人开发客户业绩突出员工,公司将在月综合表现奖励中给予物质奖励。(另行制定标准独立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部门奖励中,部门经理享受一定比例的奖励,原则上不低于部门员工平均奖励的1倍;

第二十七条 项目分配:除业务人员自主开发项目外,其他项目由各业务部经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配,内勤需做好相应记录。有限公司

第二十九条 项目产生的罚息或其他非正常业务收入不计入部门及员工个人业绩,直接计入企业收入。

第三十条 商务管理部的考核得分最高不超过保理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平均最高得分。

第三十一条 职级升降:客户经理连续3个月或1个季度累计完成收入超过半年目标值的120%,给予不低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作为奖励。如果连续3个月或1个季度累计完成收入在任务目标的60%以下,月基本工资下浮200元;如果连续两次下调基本工资,则公司可以换岗或辞退(如果从年初到考核的当月累计完成收入达到80%,不在此范围之内)。

第五章 绩效奖金发放方式

第三十二条 绩效奖金采取“按月预发,按季兑现,年终清算”的方式。每月计算绩效奖金时,以当月实际发生数计算,按月发放当月实际发生数计算的绩效奖金的60%,在每结束后对当年累计实际完成情况与累计目标值进行比较,计算当年考核得分。如果全年累计完成收入已经达到对应职级所应完成的目标任务,按实际完成情况对应期初相应级别来核定绩效奖金;如果没有达到对应职级所应完成的目标任务,则按实际完成情况来对应相应级别核定绩效奖金;根据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当年累计应发绩效奖金额,与当年已发部分进行比较,多退少补。上一已经计算的收入不能再跨转到下一(日常岗位考核低于60分者不发放)。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逐项认真核实指标完成数据及情况,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完整,对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重复计算员工业务指标,骗取绩效工资的,公司将扣回绩效工资,并扣减部门负责人当月绩效的20%。有限公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4.租赁保理管理办法 篇四

2014-06-25 浏览次数 544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租赁保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行授信管理及国内保理业务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保理业务,是将租赁业务与银行保理结合起来的综合性金融产品,是指在租赁机构(即出租人)与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的前提下,根据租赁保理合同的约定,租赁机构将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我行,我行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由我行向租赁机构提供包括应收租金融资、应收租金管理、账款收取以及坏帐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 租赁保理业务根据我行是否承担坏帐担保,分为有追索权租赁保理和无追索权租赁保理;根据租赁合同性质不同,分为经营租赁项下保理和融资租赁项下保理。

本办法所指经营租赁,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本办法所指融资租赁,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购买租赁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售后回租属于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机构的融资租赁方式。[1]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租赁业务的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经营租赁业务的其它法人机构等。

第五条 租赁保理在我行保理系统中进行具体操作,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租赁保理业务特点及目标

(一)将租赁业务与我行的优势产品保理业务结合,扩大我行产品优势;

(二)通过将租赁机构作为融资载体与操作平台,向上游供货商和下游承租人进行延伸,拓展优势客户群体;

(三)解决租赁机构和承租人资金来源问题,租赁机构应收租金可提前收取,解决资金难题;

(四)扩大设备供货商(生产厂家)和租赁机构业务规模;

(五)无追索权保理改善租赁机构资产负债表,解决资本充足率问题;租赁业务能够优化承租人财务数据,并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六)协助出租人应收租金管理和催收工作,同时降低银行融资风险。

第二节 租赁保理业务管理模式及部门分工

第七条 租赁保理业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操作的模式。租赁保理业务的管理主要涉及客户部门(含对公和同业)、信贷审批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同业机构部门及贸易金融部门。

第八条 对公客户部门负责租赁保理业务的市场拓展及营销,目标客户的选择;按规定进行租赁保理业务授信前调查,准备客户授信材料,落实授信前提条件;负责租赁保理业务贷后管理,负责跟踪租赁机构及承租人经营情况;调查并落实贸易背景真实性等。

同业客户部门负责对金融租赁机构的关系维护拓展,授信资料收集及信用评估,租赁保理中涉及到的金融租赁机构同业授信额度申报等。

第九条 信贷审批机构负责按照我行统一授信管理及授信审批授权规定对租赁保理项下相关授信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租赁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贸易金融部负责租赁保理产品的管理和具体操作。总、分行贸易金融部分工如下:

(一)总行贸易金融部是我行租赁保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行租赁保理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订和完善租赁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全行租赁保理业务操作方案的审批授权及审批、租赁保理产品研发推广及业务培训等。

(二)分行贸易金融部负责所辖地区租赁保理业务的归口管理及操作,与客户经理平行作业,对辖内租赁保理业务营销提供技术支持;与客户经理共同设计租赁保理业务方案及授权内的方案审批;负责租赁保理业务的日常操作,包括业务文件及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等。

第十二条 租赁保理业务采取先审批业务操作方案,后报批授信额度的模式。其中,操作方案由总分行贸易金融部或受权的分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审批,授信审批由信贷审批部门负责。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租赁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我行对于租赁保理机构的授信管理采取两种模式:

(一)对于全国性银行绝对控股的租赁机构及自身财务实力与抗风险能力较强的租赁机构,可以依据租赁机构自身财务及经营情况等,并根据租赁公司的性质的不同(金融租赁或者非金融租赁),分别按照同业或对公授信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主体授信,并核定相应的租赁保理融资额度;

(二)对于其他类型的租赁机构项下租赁保理业务,应对租赁机构、承租人、租赁设备供应商及租赁项目的综合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包括但不限于对承租人的实力和项目本身还款前景的评估),着重根据债项评估结果,对租赁机构核定相应的专项租赁保理融资额度。

在无追索权租赁保理项下,实行租赁机构及承租人双额度管理模式。

第三节 租赁保理客户选择及市场定位

第十四条 申请租赁保理业务的租赁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质量好、风险控制能力强;

(二)市场定位明确,租赁业务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

(三)具有开展租赁业务的优秀团队、系统基础,具有较完善的内控体系;

(四)资信可靠、信誉良好,财务健全,无不良记录;

(五)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且业务范围包括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非金融租赁机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六)持续满足其他监管要求,各项指标达标,无严重违规状况发生;

(七)租赁业务开展正常,具有丰富的项目操作经验;

(八)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承租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

(二)生产经营正常,租赁资产具有明确用途,预计将产生稳定的收益;

(三)有详细的租赁计划和还款计划,还款资金具有充足的保障;

(四)与银行往来信誉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

(五)优先支持电信类公司、三甲医院、优质石化企业、电力行业、机械制造行业、大型印刷机构、大型煤炭企业、大型航空/航运企业、大型金融机构、国家行政机关等类型的承租人。

无追索权保理项下,承租人需为符合我行信贷投向政策要求的大中型企业。

第十六条 租赁保理业务项下租赁项目应当能带来稳定的现金流量,并优先支持技术先进、性能可靠,风险小、投资回报率高的项目。

如需供应商回购租赁物,该供应商应该经营稳定、信誉良好、产品畅销,现金流量充沛,具备相应的回购实力。

第十七条 租赁物的选择:

(一)电信通信设备、教育医疗设备、金融机构运营设备;

(二)大型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

(三)大型生产设备、印刷设备;

(四)工程机械设备;

(五)大型交通运输工具(如飞机、船舶)等;

(六)其他总行认可的租赁财产。

第十八条 租赁保理项下基础交易及应收租金债权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应收租金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租赁合同中不含有禁止转让及提前中止条款;

(二)应收租金债权在正常租赁业务中产生且属租赁机构所有;

(三)应收租金债权尚未到期,未来分期实现,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未被租赁机构质押,未发生其他纠纷,未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等;

(四)租赁物未被用作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第十九条 售后回租的特殊要求

售后回租项下的供货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对于供货人(承租人)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要求,授信过程中主要考察承租人即供货人的资信状况及项目未来收益情况,且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租赁物为供货人自有资产,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

(二)供货人经营正常、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未来租金偿还具有完全保障;

(三)供货人(承租人)与租赁机构需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

(四)满足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 业务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条 租赁保理原则上由承租人注册地分(支)行作为业务经办行。下列情况可以由租赁机构所在地分行作为经办行:

(一)主要依据租赁机构自身进行主体授信的项目,如银行系租赁公司授信,可以由金融租赁公司注册地或同业机构部确认的分行作为经办行;

(二)工程机械等行业项下租赁物价值不高或承租人较为分散的租赁项目;

(三)其他经总行认定的租赁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业务经办行受理租赁保理业务,除要求租赁机构和承租人提供我行授信管理要求的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相关基础交易协议,包括:租赁机构拟与承租人签订或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文本;租赁机构拟与供货商签订或已经签订的买卖合同文本;租赁机构拟签订或已经签订的其他与本次租赁有关的协议文本等;

(二)租赁物产权证明的相关文件;

(三)租赁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未来收益分析情况;

(四)与租赁机构融资风险控制措施有关的各项材料;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经办行应主动参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其他协议文本中关键条款的制定,并对租赁机构或其他方提供的合同进行认真的审查评估,规避易引起争议的条款,确保我行对拟转让的应收租金债权具有完整的权利。

第五节 方案设计与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办行叙做租赁保理业务时,应对租赁项目及方案进行全面评估,深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测算项目将产生的收益状况;认真分析融资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风险包括:承租人信用风险、承租人经营风险;租赁机构信用风险、租赁机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项目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第二十四条 租赁保理业务下,租赁物原则上应当设定抵押,我行为第一抵押权人;承租人或租赁机构应为租赁物投保相应的保险,我行为被保险人。

第二十五条 租赁保理项下回款原则上应付至我行保理专户。如因特殊原因确无法付至保理专户,则租赁机构必须在我行开立保理监管帐户,并签署《委托收款及资金质押协议(适用于租赁保理)》(见附件1),由承租人将应付租金付至该监管帐户。

第二十六条 租赁保理业务中,根据租赁机构、承租人、租赁项目、供货商以及融资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可追加以下一项或多项风险防范措施:

(一)供货商承诺租赁设备余值回购,并签署《租赁保理回购承诺函》,即承租人无法支付租金时,供货商以按约定计算的余值回购租赁设备,并以回购款偿还租赁保理融资款项。在供货商为租赁机构母公司且租赁机构资信一般时,原则上必须追加此措施;

(二)租赁机构缴存融资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原则上要求租赁机构需缴纳不低于融资金额5%的保证金;

(三)承租人缴存租赁物价值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四)承租人或租赁机构将项目收费权质押或者转让给我行,并由我行和租赁机构共同对收费账户进行监管;

(五)租赁机构出具的租金发票正本通过我行交付承租人;

(六)其他担保措施,如出租人或承租人提供其他保证、抵押、质押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与分行贸易金融部产品经理共同设计租赁保理业务操作方案,并将方案报总行贸易金融部或受权分行贸易金融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业务方案审批通过后,授信审查审批部门应审查租赁机构或承租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还款能力、融资用途、租赁项目的可行性、融资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担保条件等,并由有权审批机构对租赁机构及/或承租人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

第六节 融资比例、期限及利率

第二十九条 经办行应根据租赁保理性质、租赁机构、承租人和租赁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不同的租赁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比例。融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应收租金债权的80%(含)以下。

第三十条 租赁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租赁机构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租赁期限进行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原则上最长控制在3至5年,且不超过相关租赁合同规定的最后一笔租金的清偿日。

第三十一条 租赁保理的融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执行;保理费用按照国内保理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节 保理操作与融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无追索权租赁保理适用于租赁机构具有改善财务报表需求的项目,我行无追索权地买入租赁项目项下的应收租金债权。我行与租赁机构签署《国内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有追索权租赁保理是我行保留追索权,买入租赁项目项下的应收租金债权的行为。我行与租赁机构签署《国内有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协议》

第三十四条 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同意,经办分行须根据审批批复及操作方案要求落实如下条件后启用额度:

(一)与租赁机构、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已经签署相关授信及业务合同;

(二)落实了风险控制的各项要求,并落实了相关抵(质)押手续;

(三)按照我行要求进行投保,并提交保险合同及保单等保险文件正本(如需);

(四)授信批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五条 叙做租赁保理融资前需要提交如下文件:

(一)租赁保理业务申请书

(二)租赁机构(出租人)出具的租金发票(可视具体情况事后补交);

(三)租赁物购买发票及支付凭证;

(四)已经通知承租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并由承租人签章确认

(五)租赁机构已在我行开了监管账户并签署了帐户监管协议(如需);

(六)与供货商或者其他第三方签订商品回购协议或由其出具回购承诺函(如需);

(七)租赁机构已与供货商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八)租赁机构已与承租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九)租赁设备已经到货并安装完毕,并提交承租人接收证明及/或验收单;

(十)承租人已按照约定交付首付款、保证金、租前息等款项,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需);

(十一)租金开始按时支付,并无欠款情形,并提交买卖双方对账单(如需);

(十二)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经办分行在第一次融资前必须在租赁合同正本上加注“光大银行 分行已提供融资”字样。

第三十六条 租赁保理项下发票原则上应按照每期应收租金明细逐笔录入保理系统。

第八节 授信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帐户管理

(1)如果租赁保理项下约定缴存保证金的,租赁机构或承租人应按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向监管账户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如发生保理协议约定的反转让情形,或者承租人不能按时偿付租金,则我行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帐户内的资金。扣划保证金后,租金机构或承租人应及时补足保证金。

(2承租人通过向其他第三方收费偿还租金的,应在我行开立收费监管账户。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应进入收费账户,并由开户行定期向承租人监管账户划拨。划入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当期租金的,承租人应在租赁还款日前补足。

(3)在每个应收租金到期日,经办行直接从保理专户或者租赁机构监管账户中扣划款项。

第三十八条 在应收租赁款到期前,经办分行视具体情况,及时打印付款提示函,并发送承租人提示其按时还款。

第三十九条 经办行应按照授信后管理要求对租赁机构、承租人、担保人以及回购承诺方进行定期检查和管理,及时分析租赁机构、承租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承租人的租金偿付能力以及抵(质)押物的保管和价值变化情况等。

第四十条 经办行应定期跟踪租赁项目及租赁设备的运行使用情况,并出具相应的检查报告。对于租赁设备具有潜在的风险或其他足以危害租赁设备价值的隐患时,应要求租赁机构或承租人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险,以保障我行信贷资产安全。

第四十一条 经办行在管理和检查中如发现租赁机构或承租人财务和经营状况恶化,不符合我行风险控制的要求,或发生不利于我行的重大事项,则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如要求回购承诺方履行回购责任、扣划保证金、行使担保权利等以保障我行权益。

第九节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关于租赁保理操作和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中国光大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经办行可以根据租赁保理项目具体情况对本办法中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调整,并按照法律审查授权管理规定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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