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检测资料要求

2024-06-26

申报检测资料要求(共7篇)

1.申报检测资料要求 篇一

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药学部分)

目录

3.2.S 原料药

3.2.S.1 基本信息 3.2.S.1.1 药品名称 3.2.S.1.2 结构 3.2.S.1.3 理化性质 3.2.S.2 生产信息 3.2.S.2.1 生产商

3.2.S.2.2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 3.2.S.2.3 物料控制

3.2.S.2.4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 3.2.S.2.5 工艺验证和评价 3.2.S.2.6 生产工艺的开发 3.2.S.3 特性鉴定

3.2.S.3.1 结构和理化性质 3.2.S.3.2 杂质

3.2.S.4 原料药的质量控制 3.2.S.4.1 质量标准 3.2.S.4.2 分析方法

3.2.S.4.3分析方法的验证 3.2.S.4.4 批检验报告

3.2.S.4.5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 3.2.S.5 对照品

3.2.S.6 包装材料和容器 3.2.S.7 稳定性

3.2.S.7.1 稳定性总结

3.2.S.7.2 上市后稳定性承诺和稳定性方案 3.2.S.7.3 稳定性数据

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

3.2.S.1 基本信息 3.2.S.1.1 药品名称

提供原料药的中英文通用名、化学名,化学文摘(CAS)号以及其他名称(包括国外药典收载的名称)3.2.S.1.2 结构

提供原料药的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如有立体结构和多晶型现象特别说明。

3.2.S.1.3 理化性质

提供原料药的物理和化学性质(一般来源于药典盒默克索引等),具体包括如下信息:性状(如外观,颜色,物理状态);熔点或沸点;比旋度,溶解性,溶液pH,分配系数,解离常数,将用于制剂生产的物理形态(如多晶型、溶剂化物、或水合物),粒度等。3.2.S.2 生产信息 3.2.S.2.1 生产商

生产商的名称(一定要写全)、地址、电话、传真以及生产场所的地址、电话、传真等。

3.2.S.2.2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

(1)工艺流程图:按合成步骤提供工艺流程图,标明工艺参数和所用溶剂。如为化学合成的原料药,还应提供其化学反应式,其中包括起始原料、中间体、所用反应试剂的分子式、分子量、化学结构式。

(2)工艺描述:按工艺流程来描述工艺操作,以注册批为代表,列明各反应物料的投料量及各步骤收率范围,明确关键生产步骤、关键工艺参数以及中间体的质量控制指标。

(3)生产设备:提供主要和特殊设备的型号和技术参数。(4)说明大生产的拟定批量范围。

3.2.S.2.3 物料控制

按照工艺流程图中的工序,以表格的形式列明生产中用到的所有物料(如起始物料、反应试剂、溶剂、催化剂等),并说明所使用的步骤,如下表。

提供以上物料的质量控制信息,明确引用标准,或提供内控标准(包括项目、检测方法和限度),并提供必要的方法学验证资料。

对于关键的起始原料,尚需要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技术要求提供其制备工艺资料。

3.2.S.2.4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

列出所有关键步骤(包括终产品的精制、纯化工艺步骤)及其工艺参数控制范围。

列出已分离中间体的质量标准,包括项目、方法和限度,并提供必要的方法学验证资料。

3.2.S.2.5 工艺验证和评价

对无菌原料药应提供工艺验证资料,包括工艺验证方案和验证报告。对于其他原料药可仅提供工艺验证方案和批生产记录样稿,但是应同时提交上市后对前三批商业生产批进行验证的承诺书。验证方案、验证报告、批生产记录等应有编号和版本号,且应由合适人员(例如QA、QC、质量及生产负责人等)签署。3.2.S.2.6 生产工艺的开发

提供工艺路线的选择依据(包括文献依据和/或理论依据)。

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包括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和研究结论)以说明关键步骤确定的合理性以及工艺参数控制范围的合理性。

详细说明在工艺开发过程中生产工艺的主要变化(包括批量、设备、工艺参数以及工艺路线等的变化)及相关的支持性验证研究资料。

2.申报检测资料要求 篇二

基于风险的高低,办法将体外诊断试剂分为三类。而体外诊断试剂的种类繁多,一部分产品的类别依据办法尚无法确定。因此,对这部分产品,建议企业在提交资料前,查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类界定的相关文件和已获批产品的数据库[3],以此为依据,确定产品类别后,再提交资料。

对于进口一类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附件1要求的必交资料为:申请表,证明性文件,综述资料,产品说明书,拟订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生产及自检记录,以及包装、标签样稿。

(1)申请表

申请表的内容应与提交的资料保持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企业应给出合理的解释。

(2)证明性文件

证明性文件由境外证明性文件和境内证明性文件两部分组成。

境外证明性文件包括:

(1)境外生产企业资格证明文件(简称“资格文件”);

(2)境外生产企业符合生产国家或地区《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通过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文件(简称“体系文件”);

(3)境外政府主管部门批转该产品在原产国(地区)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简称“上市文件”);

(4)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和指定注册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5)企业有关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说明。

由于各国法规不同,证明性文件的形式也各异。资格文件和体系文件常见的形式为ISO13485,

当然也不排除其他的文件形式。如企业非申报产品的实际生产商(即企业将申报产品委托给其他公司生产),应提供企业与被委托公司的承产协议,以及被委托公司的体系文件。

上市文件的形式多样。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的上市文件不尽相同,而且,各国对不同类别的产品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模式。比如,在美国,几乎所有的一类产品可通过510(k)豁免形式在本国上市销售,对这类产品,建议企业提交FDA的法规依据,并提交相关说明,以此二者作为上市文件;在日本,样本稀释液不属于药事法管理的范畴,建议企业提交相关的法规依据,并同时提交说明文件(如日本临床试剂工业协会的说明),以此二者作为上市文件。如果境外产品在中国首次注册前,已在境外作过多次变更,还应将变更批件作为上市文件的一部分提交。

委托书应写明委托的具体事项,建议企业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代理人职责来编制此部分内容。企业有关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说明,应罗列提交的所有资料。

(3)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包括:

(1)产品的预期用途。应明确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相关的

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

(2)产品描述。包括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与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

(3)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人源性材料应明确说明企业对HbsAg、抗HIV(1+2)和抗HCV的控制与处理;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与评价。有些一类产品在原产国上市销售时的说明书比较简单,或者没有说明书。而企业在编制中文说明书时,中文说明书的每项内容都须有原文支持资料,而且,分析性能研究和稳定性研究等技术资料不作为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的必交资料。因此,建议企业在综述资料中对上述内容的研究结果进行总结与评价,以便为中文说明书提供必要的原文支持;

(5)其他。主要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申报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内容。

(4)产品说明书

如产品原文说明书过于简单或者没有原文说明书,企业可根据提交的其他原文资料(如原文标签等)来编制中文说明书。如没有原文说明书,企业应出具相关的说明。中文说明书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简称“原则”)的要求,但是,并非要求企业将原则中包括的所有项目都罗列在说明书中,而是建议企业根据申报产品的特点,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编制。产品名称应符合办法有关的命名原则。如果商品名称与英文名称重复,建议删除商品名称[4]。

(5)拟订产品标准和编制说明

此部分内容应符合《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31号)的相关规定。如申报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要求应符合或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如营养琼脂培养基:YY/T 0577-2005)。该部分资料还应提交原文。建议企业结合配套试剂盒的性能,对申报产品的性能作适当的描述。建议企业在编制说明中,明确申报产品的类别以及分类的依据。

(6)生产及自检记录

生产记录应包括提取、配制、分装、标签等一系列过程。自检记录即申报产品的合格证书。生产及自检记录应提交三批。

(7)包装、标签样稿

中文包装、标签样稿应满足《医疗器械包装、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的规定,如果申报产品包括多个规格,应提供所有规格。

总之,建议企业在注册前,参考办法,明确申报产品类别,如根据办法无法明确,建议企业提交分类确定的依据。上述七部分资料,均需原文资料及其翻译件,所有原文资料都应签章公证,所有翻译件都应由代理人签章,如没有原文资料(如说明书),企业应提交说明;各部分资料应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应给出合理的解释;中文说明书中的各项内容都应有原文资料的支持。

摘要:本文介绍了进口一类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并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准备注册申报资料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体外诊断试剂,进口一类,首次注册,资料要求

参考文献

[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EB/OL].http://www.sfda.gov.cn/WS01/CL0059/9418.html

[2]《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与基本要求的公告》[EB/OL].http://www.sfda.gov.cn/WS01/CL0087/25940.html

[3]http://www.cmde.org.cn/CL0001/

3.中药天然药物申报资料要求 篇三

本附件中的中药是指在我国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本附件中的天然药物是指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天然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一、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2、证明性文件。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药材来源及鉴定依据。

12、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工艺验证资料及文献资料,辅料来源及质量标准。

15、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

16、样品检验报告书。

17、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24、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依赖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二、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综述资料

(1)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

①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②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④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复印件;

⑤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⑥其他证明文件。

(2)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中药材、天然药物应当提供有关古、现代文献资料综述。中药、天然药物制剂应当提供处方来源和选题依据,国内外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以及对该品种创新性、可行性、剂型的合理性和临床使用的必要性等的分析,包括和已有国家标准的同类品种的比较。中药还应提供有关传统医药的理论依据及古籍文献资料综述等。

(3)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以及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的综合评价。

(4)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包括按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有关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最新文献。药学研究资料

(5)资料项目16样品检验报告书:是指对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临床试验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4.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 篇四

颁布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

全文如下:

第一条 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如下:

(一)首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的,提交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八)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九)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第二条 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八)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九)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封样并未启封的样品1件。

第三条 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六)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七)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八)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九)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十)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一)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三)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第四条 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

(八)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一)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第五条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原料研发的背景、过程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2.原料的来源、理化特性、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 3.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依据、范围及使用限量。

(三)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四)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包括规格、检测方法、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等;

(五)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原料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送审样品1件。

第六条 申报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2.进口产品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3.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企业生产的国产产品还应对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行备案,提交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

4.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交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及产品原包装,应提交产品包装设计。

(二)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第七条 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上述规定提交全部资料,此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三)其他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原包装,国产产品可提交包装设计;

(四)其他实际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五)国产产品,应提交其他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六)进口产品,应提交其他实际生产企业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第八条 申请人对终止申报或未获行政许可的产品再次申报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

不予行政许可的原因不涉及产品安全性的,重新申报时可以使用原检验报告复印件,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可使用原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复印件,但原申报资料已退回申请人的除外。

第九条 申请延续行政许可(备案)有效期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首次申报已提交且产品名称无变化的除外);

(四)产品配方;

(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六)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国产产品如未上市,可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七)国产产品,应提交申请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生产、上市、监督意见书或产品未上市的审核意见;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

第十条 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根据申请变更的内容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产品名称的变更:

(1)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拟变更的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及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2)申请变更防晒产品SPF、PFA或PA值的,应当提交相应的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并提交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2.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主变更或被收购合并):

(1)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应当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进口产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应当提交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合法变更生 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规范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3)境内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涉及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可提交经公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拟变更的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对于国产产品,还应提交拟变更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3.进口产品生产企业中文名称的变更(外文名称不变):

(1)生产企业中文名称变更的理由;

(2)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4.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变更:

(1)先提交拟变更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备案;

(2)拟变更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

(3)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或地址变更,应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4)生产企业出具的撤销原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情况说明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

(1)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2)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4)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5)国产产品,还应提交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6)进口产品,还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所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6.变更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应按照各类别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料。

7.申请其他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补发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表;

(二)因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因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刊载的遗失声明原件,遗失补发申请应在刊载遗失声明之日起20日后及时提出;

(四)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申请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申请表;

(二)由申请人签章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复印件;

(三)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在领取新批件(备案凭证)时交回。

第十三条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机构补充资料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评审意见通知书;

(二)按评审意见提出问题顺序排列的补充资料。

第十四条 产品配方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包含原料序号、原料INCI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国产产品除外)、标准中文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的配方表,字号不小于小五号宋体;

(二)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实际含量以百分比计,并注明有效物含量(未注明者均以有效物含量100%计);复配原料必须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在其中的含量(以百分比计);特殊情况,如含结晶水、原料存在不同的分子式或结构式等应加以说明,全部原料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

(三)配方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的中文名称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四)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上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五)含有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应提交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六)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应在产品配方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七)《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还应提交由原料生产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八)分装组配的多剂型产品(如染发、烫发类),或存在于同一不可拆分包装内的不同配方内容物组合而成的产品,应将各部分配方分别列出;

(九)许可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配方的确认证明,其确认日期应与检验样品的受理日期一致;

(十)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的资料。

第十五条 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应根据化妆品使用原料及产品特性提出,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中可能存在并具有安全性风险的物质名称(包括原料中带入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物质),相关检测方法和检测数据;

(二)针对产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三)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够降低产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含量的技术资料,必要时提交工艺改进的措施;

(四)植物来源的原料还应提交可能含有农药残留等污染物或提取加工过程中带入的杂质情况。

第十六条 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

(二)微生物指标(不需检测的除外)、卫生化学指标;

(三)烫发类、脱毛类、祛斑类产品以及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有pH值指标(油包水(油状产品)、粉状、粉饼类、蜡基类除外)及其检测方法;

(四)进口产品,应提交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中不含本条

(一)、(二)、(三)项内容的,应同时提交含相应指标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资料;

(五)申请人应提交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第十七条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

(二)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表;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生产设备清单;

(六)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妆品许可检验报告包括卫生安全性检验(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报告和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其受检样品应为同一产品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产品;

(二)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或新原料检验报告的,应提交如下资料:

1.出具报告的实验室已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资格认证证书;

2.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未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实验室严格遵循《良好临床操作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或《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的证明;

3.其他有助于说明实验室资质的资料。

凡首次提交境外检验报告的,应提交上述资料的原件或经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所在国(地区)行业协会、中国使(领)馆、公证处认可的复印件的确认件(含翻译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后,再次申报时只需提交复印件。

境外实验室检验报告应当提交原件,系列产品符合抽检要求的,至少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同时提交由相关实验室出具的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证明文件。

(三)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资料: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使用说明;

4.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5.如有以下资料应提交:

(1)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皮肤斑贴、人体试用);(2)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

(3)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第十九条 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应按有关规定出具。

第二十条 进口产品原包装均提交外文原版和中文译文,及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中文标签(含产品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出具机构或我国使(领)馆确认;

(二)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并有机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他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应由申请人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必须配合使用的多剂型产品可仅提交产品进口部分的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

(四)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二条 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二)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条 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授权书应由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双方共同签署(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均可,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公证;

(二)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授权单位名称、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授权有效期(至少四年)、所授权的产品范围、授权权限等;授权权限应包括委托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代理申报,还可以包括代表化妆品生产企业加盖印章确认申报资料;

(三)应提交授权书原件(包括中文译文)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第二十五条 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许可检验机构封样的送审样品,应是与送检样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或保质期/限用期限)、检验受理编号一致的完整包装样品,包装内应含产品说明书。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提交相关说明。进口样品外包装上应加贴产品中文名称的标签,所有外文标识不得遮盖。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加工的进口样品,按国产产品提交送审样品。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包装类型的样品应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小包装或能分隔的样品(如眼影、粉饼、腮红等),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和检验报告;非独立包装或不能分隔的样品,应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各部分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

(二)样品为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其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检验报告;

(三)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多色号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当基础配方相同,并申请抽样进行毒理检验时,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

多色号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抽检比例为30%,总数不足10个以10个计;抽检时应首选含有机着色剂和/或着色剂含量高的产品进行检验。

第二十八条 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当基础配方相同,并申请抽样进行防晒功能(SPF、PFA或PA)检验时,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

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检验,抽检比例为20%,总数不足5个以5个计;抽检时应选着色剂含量最低的产品(或无着色剂基础配方的制品)进行检验。

5.申报检测资料要求 篇五

第一部分:证明性文件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1)现行生产批准文件或变更的有效文件(复印件);

(2)同一品种,多种规格,可按一个品种申请保护,并附相应的批准文件;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后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应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新企业名称核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批复文件;

(4)修订质量标准的,应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其所附药品质量标准。

2、《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文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应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有效期在规定的时限内,生产范围包含申报品种的剂型。

3、《药品GMP证书》

申请保护品种应提供与相关剂型的GMP证书(复印件),尚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申报企业,应提供GMP实施进展状况。

4、对《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实施情况综述

申报延长保护期的品种,必需按照初次保护批件要求的《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提供实施情况综述及相应补充的有关研究资料。

5、其它

申报中药保护的企业应当对所申请保护的品种,提供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并保证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部分:药学资料

6、现行国家药品标准

申请保护品种应提供国家认可的药品标准,包括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国家正式颁布的药品标准。

7、详细处方及制备工艺

处方应按国家药典药品标准格式列出全部药味和用量(以g或ml为单位),全处方量应以制成1000个制剂单位的成品量为准,炮制品应按药典要求注明。国家药品标准中未公布完整处方、制成量的,应由国家药典委员会对申报处方工艺与原申报的完整处方及制成量予以核对;并提供现行详细生产工艺及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生产工序的工艺条件和主要技术参数。

8、修订、提高质量标准的研究资料

(1)应参照《中药新药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进行质量标准的修订、提高。原则上要求增加鉴别项和含量测定项,并以君药、主药为主,总鉴别项目原则上应达到药味总数的1/2—1/3以上,至少有一个含量测定,首选君药(主药)、贵重药、毒性药制订含量测定项目。并提供研究资料及标准起草详细说明及以下资料:

①省级药品检验所复核意见及修订后的质量标准草案(加盖骑缝章),附三批检验报告书;

②药检所修订的质量标准起草说明,必要时附相关的图谱及照片。

(2)中药注射剂质量标准的研究提高,应按照《中药注射剂质量标准的内容及项目要求》进行;

(3)修订的药品标准必须按标准修订程序申报,同时将有关资料抄送国家中药品种

保护审评委员会。

9、药品的原料、辅料标准

(1)药材名称一律采用药品通用名称,多种基源的药材除按国家药品标准注明外,应明确其来源及产地;

(2)原料及辅料均应符合药用要求,并注明药用原料标准的出处(注明标准版本及页码);

(3)如所用原、辅料属省级药品标准的,应提供其合法的标准复印件;

(4)若所用原、辅料标准未得到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批准的,应制定其质量标准,经省级药品检验所复核,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0、内包材标准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应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及要求提供《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有关情况的说明。

11、产品质量考核的有关资料及样品

(1)本品种一年内,企业连续生产及出厂质量检验情况汇总表;

(2)近三年内省级药检所对该产品的质量考核情况报告及检验报告书;

(3)市场抽查情况:应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抽样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的有关资料;

(4)提供该产品至少三批在储存条件下进行的留样观察及稳定性考核记录;

(5)有效期内的2个最小销售单位的完整样品。

第三部分:安全性评价资料

12、毒理学试验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

处方组成有下列情况,必须参照《中药新药药理毒理研究的技术要求》提供毒理学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① 含十八反等配伍禁忌的;

② 含有重金属和砷盐的;

③ 原药材中含毒性成分的;

④ 临床发现不良反应的;

⑤ 含有非法定原辅料药品标准的;

13、注射剂安全性试验资料

参照《中药注射剂研究的技术要求》中“有关安全性试验项目及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14、不良反应监测资料

注射剂及要求提供毒性试验研究资料的品种应提供不良反应考察情况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出具的《不良反应检索报告》。

第四部分:临床试验资料

15、临床试验单位资质证明

参加临床试验单位应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3~5家,其中临床试验负责单位应为三级甲等医院,并须提供相应的医院等级资质证明。

16、临床试验方案

参照《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中Ⅲ期临床试验的有关要求提供临床试验的设计方案。对照药物选择依据,并提供对照药物的质量标准或对照组设立的依据。

17、临床试验

(1)所申报的临床研究资料应提供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中药新药临床

研究的技术要求》中Ⅲ期临床试验要求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研究总结病例数不得少于300例,对照组另设);

(2)申请初次及同品种保护的临床试验资料可使用原新药研究资料或符合新药临床研究的资料;申请延长保护期的临床研究资料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在批准保护期内重新进行研究的资料;

(3)各临床试验单位应提交试验报告,临床试验负责单位应整理出总结报告;临床报告应按新药临床研究要求的格式及内容进行书写。

第五部分:申报资料格式要求

所有申报资料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整理书写,试验资料封面应写明验证项目,试验负责人并签字,试验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并注明各项试验研究工作的试验者、试验起止日期、原始资料的保存地点和联系人姓名、电话等,各试验研究负责人及单位应对所提供的研究资料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6.申报检测资料要求 篇六

为提高我国药物研发的质量和水平,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在研究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通用技术文件(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简称CTD)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药物研发的实际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宜作出明确。

关于按CTD格式撰写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10]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提高我国药物研发的质量和水平,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研究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通用技术文件(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简称CTD)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药物研发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4、5和6的生产注册申请的药学部分申报资料,可参照印发的CTD格式整理提交,同时提交电子版。申请临床试验阶段的药学资料,暂不按CTD格式提交资料。

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和2的临床试验申请和生产注册申请的药学资料,暂不按CTD格式提交资料。

三、为鼓励CTD格式提交申报资料,并稳步推进该项工作,目前拟采取以下方式。

(一)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的生产注册申请申报资料仍予接收。

(二)技术审评部门将对提交CTD格式申报资料的注册申请单独按序进行审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化学药品 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rar

关于按CTD格式申报药学资料及相关审评工作的补充说明

发布日期:2011070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9月25日发布的“关于按CTD格式撰写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

[2010]387号)”,引起了药品注册申请人的广泛关注,部分申请人已经按照或者正在积极准备按照CTD格式提交或撰写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

自该通知发布后,我中心通过积极准备已经正式启动了化学药品CTD格式(药学部分)申报和审评的试点工作,并于2011年4月12日发布了“关于按CTD格式开展技术审评的几点说明”。

近期,我中心频繁接到申请人关于CTD格式申报资料提交和审评任务管理序列等方面问题的咨询,现结合我中心试点工作情况,就相关事宜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CTD格式申报资料和电子版资料的提交:

1.申报资料的提交。目前申请人针对化学药品申请生产药学部分申报资料的提交有以下三种情况:(1)CTD格式申报资料+CTD格式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格式申报资料+药学研究主要信息汇总表;(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格式申报资料。针对上述三种情况提交的申报资料,我中心业务管理部资料组均予以正常接收,并在中心审评系统中进行相应提交情况的标记,以便于后续审评任务的管理。

2.电子版资料的提交。我中心已开通网上通道以方便申请人提交“CTD格式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或“药学研究主要信息汇总表”。我中心电子提交系统分别设置了(1)“药品注册申请的药学资料已按CTD格式申报者电子提交入口”和(2)“药品注册申请药学资料已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要求申报者电子提交入口”两个入口进行提交。具体针对上述“1.(1)”种情况提交申报资料的品种,选择“(1)”入口进行电子版资料的提交;针对上述“1.(2)、(3)”二种情况提交申报资料的品种,选择“(2)”入口进行电子版资料的提交。

二、关于CTD格式申报资料审评任务管理序列:

为鼓励注册申请人严格按照CTD格式要求提交申报资料,不断提高申报资料的质量。我中心对于按照CTD格式提交申报资料的注册申请,将根据国家局通知的要求单独按序进行审评,并向申请人公开技术审评报告。针对具体审评任务管理序列的确认分以下两个阶段:

1.待确认纳入CTD格式申报资料审评序列。对于申请人按照本新闻“

一、1.(1)”种情况提交申报资料的品种,将在我中心网站“各部门审评任务公示”中“待确认纳入CTD格式申报资料审评序列”项下排序,等待审评部门进一步审核确认所申报资料是否符合CTD格式申报资料的提交要求。

2.CTD格式申报资料审评序列。根据上述经审评部门审核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符合CTD格式申报资料要求的品种,将被正式纳入“CTD格式申报资料审评序列”项下排序,后续将单独按序进行审评,并向申请人公开技术审评报告,关于技术审评报告的查询方式,将另行告知。

3.正常审评序列。根据上述经审评部门审核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符合CTD格式申报资料要求的品种,将按照正常相应序列排序。申请人按照本新闻“

7.申报检测资料要求 篇七

1995年11月美国FDA发布 2009年6月药审中心组织翻译

诺华制药有限公司翻译

北核协会审核 药审中心最终核准

I.引言.........................................................................................................................1

II.现行要求与操作规范............................................................................................2

III.现行新药临床申请法规的解释...........................................................................2

A.封面(FDA格式-1571)[21 CFR 312.23(a)(1)]:................................2

B.目录[21 CFR 312.23(a)(2)]:.................................................................2

C.介绍性声明与整体研究方案 [21 CFR 312.23(a)(3)]:....................2

D.研究者手册 [21 CFR 312.23(a)(5)]:...................................................2

E.方案 [21 CFR 312.23(a)(6)]:...............................................................2

F.化学、生产和控制信息 [21 CFR 312.23(a)(7)]:................................3

G.药理学和毒理学信息 [21 CFR 312.23(a)(8)]:................................6

H.研究药物既往在人体中使用的经验 [21 CFR 312.23(a)(9)]:........9

I.21 CFR 312.23(a)(10)、(11)(b)、(c)、(d)(e):.......10

目 录

本指导原则阐述了在美国将研究药品(包括已进行结构确证的治疗性生物工程类产 品)开始用于人体研究时,所需要提供的数据和在21 CFR 312.22和312.23中需要报告的 数据1。现有法规对IND申报资料中要求提交的各数据数量和程度给予了很大的灵活性,本指导原则同时适用于商业和个体研究者申请IND。因为已进行结构确证的治疗性生物工程类产品和其它生物制剂之间存在生产和毒 理学差异,因此本指导原则仅适用于药物以及已进行结构确证的治疗性生物工程类产 品。对于本指导原则未覆盖的产品,应联系负责产品的相应中心以获得指导。需要澄清的最重要两点是:1)明确愿意接收毒理学检查结果的汇总总结报告,其 根据对已完成动物研究,但未经稽查的毒理学报告草案而撰写,旨在对人体研究提供初 步支持;2)适合1期临床试验研究用样品的生产质控数据。对于本指导原则未覆盖的产 品,应查询其它FDA指导原则。另外,还可联系负责产品的相应中心以得到指导。其中大部分取决于所处于的研究阶段和需要进行的特殊人体试验。但是这种灵活性程度 在某些状况中却并不是值得赞赏的,因此,FDA认为将申报资料的要求加以分类,在满 足向FDA提供评估拟进行Ⅰ期研究所需要的安全性数据的同时,增加透明度、减少模糊 性和不一致性、减少递交资料的数量,将有助于加速新药批准进入临床试验的时间。如 果遵照本指导原则,那么IND的1期临床研究递交的资料通常应以不超过两至三英寸、三 英寸的带3个环的活页夹(“文件夹”)进行装订。随着近期FDA成功实现《1992年处方药付费法》(PDUFA)审评行动的目标,使得 从递交上市注册申请至批准上市的平均时间和中位时间均显著缩短。FDA已将注意力转 移至如何提高药品开发过程中其它部分的效率,同时保证这种效率的提高不得以牺牲美 国人所期望获得的、具备长期安全性和有效性药品的标准为代价。其中有一个IND法规 特别值得关注,即关于在人体中开始进行药物试验的法规(即Ⅰ期试验),自McMahon 行动会议以来,对此课题已经进行了两年多的积极讨论,并且吸纳了各方不同层次的意 见。

新药Ⅰ期临床试验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I.引言 在整篇指导原则中,“药物”一词的含义还包括了已进行结构确证的治疗性生物工程类产品。

1II.现行要求与操作规范

按照现行法规,对于之前未曾得到美国上市批准的产品,如果希望在美国国内进行 任何应用,应首先需要向FDA递交IND。在21 CFR 312.22和312.23的现行法规中,包括 了IND递交申请的一般原则,以及IND内容和格式的一般要求。

III.现行新药临床申请法规的解释

本法规要求IND的1期临床研究申报资料中应包括下面列举的各小节内容,必要时,在各小节标题下面还提供了相应解释。

A.封面(FDA格式-1571)[21 CFR 312.23(a)(1)]:

无解释。

B.目录[21 CFR 312.23(a)(2)]: 无解释。

C.介绍性声明与整体研究方案 [21 CFR 312.23(a)(3)]:

法规重复说明了本小节的内容需要简洁。通常,两至三页足以满足要求。此处要求 针对药物的开发前景提供研发方案,从而能够帮助FDA预知申请者的需要。通常,申请 者进行第一项人体研究的目的只是试图早期确定药物的药代动力学和可能的药效学特 征,然后根据上述研究结果再确定详细的研发方案。在这种状况下,申请者在本小节中 应对此剂型简单说明,而不需要制定和撰写详细的研发方案,因为随着对产品的进一步 的开发,研发方案极有可能进行大幅度的更改。D.研究者手册 [21 CFR 312.23(a)(5)]: 在国际药品注册协调会议(ICH)的支持下,已制定了一份关于研究者手册的一般 性指导原则,不久将发表在联邦文档中(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研究者手册指导

原则)。申请者应参考该文件以获得关于研究者手册中的更多建议。E.方案 [21 CFR 312.23(a)(6)]: 本法规要求递交关于进行各个临床试验方案的复印件一份。申请者应注意1987版中 的法规内容发生了更改,具体而言,其允许1期临床研究方案不如2期或3期临床研究方 案那么详细,从而具有更多的灵活性。该更改的原因是因为已经认识到这些方案为早期 获得经验过程的一部分,其应当能够按照所得到的信息不断进行修正,该开发阶段的主 要关注问题是如何安全地开展这1期临床试验。本法规规定1期临床方案中的主要内容 应提供研究大纲:估计入选受试者数量;介绍安全性排除标准;介绍用药方案,包括给 药周期、剂量或确定剂量的方法。另外,上述方案应详细说明对受试者安全至关重要的 研究因素,如:1)必要的生命体征和血液生化监测;2)中止研究的毒性判定原则或剂 量调整原则。另外,本法规规定,如果1期临床研究实验设计的修正对关键安全性评估 结果没有影响,则修正可以仅以IND年报告形式递交给FDA。F.化学、生产和质控信息 [21 CFR 312.23(a)(7)]: 法规312.23(a)(7)(i)强调了对生产和质控信息的要求在程度上的不同。虽然 在研究中的每个阶段,均应递交足够的资料以保证对研究药物的结构鉴定、质量、纯度 和规格等进行充分的审评,但作出上述保证而需要递交的资料数量可因以下因素存在差 异:各研究分期、建议的研究周期、剂型、以及其它途径得到的信息量。例如,虽然对 IND所有分期产品的稳定性数据的要求是:新原料药和药物制剂的理化参数在计划进行 的临床研究期间应符合要求,但是如果建议的试验周期极短,那么也可相应提供极有限 的支持性稳定性数据。

已认识到新原料药和剂型制备方法(甚至剂型本身)很可能随研究进展而发生更改,因此,对于在1期临床的CMC初步递交的资料,通常应着重于提供那些可以允许对计划 研究的受试者进行安全性评价的信息。根据CMC部分,如果对安全性问题产生担忧或数 据不足以进行安全性评价时,最好延缓临床试验。

产生担忧的可能原因包括,例如:1)由未知或不纯组分制造的产品;2)产品化学 结构具有已知毒性或极可能具有毒性;3)在计划实施的整个试验项目期间,产品不能 保持化学稳定性;或4)产品的杂质特征显示具有潜在毒性或未充分确定杂质特征及评 估其潜在的毒性;或5)主细胞库或工作细胞库未经过充分鉴定。

另外,临床前研究资料有助于确保人体试验的安全性,因此,申办人应能够建立 起动物毒性研究结果与人体试验的相关性,从而为后续的人体试验提供安全性方面的支 持。

以下以数字编排段落中讨论的信息通常应符合以下要求,以便能对1期临床研究应 用制剂的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有效的审评。在申请2期或3期临床试验时,通常还应递交 其它信息,以便对大规模生产时的制备工艺进行审评,此部分内容应作为申报2期或3期 临床试验、或作为上市申请资料中生产小节的一部分内容。如果申请者对于潜在大规模 IND临床试验、或潜在上市申请生产要求、或质量标准等有任何问题,可直接与CDER 新药化学办公室的相应部门或负责产品的CBER相应部门进行阐述和讨论。随着药物临 床开发的进展,申请者应与CDER新药化学办公室的相应部门或负责产品的CBER相应部 门讨论以下问题,即支持其产品在2期和3期临床试验中安全性应用所需要的生产数 据。

1.化学和生产介绍:

在本小节的开始部分,申请者应说明是否认为:1)原料药或制剂的化学性质,或2)原料药或制剂的生产过程,显示出可能造成人体危害的信号。如果出现上述信号,那么 应对这些潜在的危险信号进行讨论,并阐述为监测此危害所计划采取的步骤、或对这个(些)信号不予以考虑的原因进行分析。

另外,申请者应介绍临床计划应用的制剂,以及动物毒理学试验中应用的制剂在化 学和生产方面的任何差异,此结果为申请者对继续进行计划临床研究而做出的安全性结 论的依据,应讨论这些差异可能对制剂安全性特征造成的影响程度。如果两种制剂之间 无差异,那么应进行说明。

2.原料药 [312.23(a)(7)(iv)(a)]: 申请者应注意,按照现有法规可引用现行版USP-NF以符合某些要求(适用时)。

应以总结报告形式递交原料药相关信息,包括以下条款:

a原料药的介绍,包括其理化或生物学特征:

b生产厂商名称与地址:

应递交临床试验原料药生产厂商的完整地址(包括街道名称)。

c制备原料药的一般方法:

应递交简单介绍生产工艺的资料,包括使用试剂、溶剂和催化剂的清单。通常建议 采用常规最有效的方式,即详细的流程图形式进行介绍。在评估生物工程类药品或人/ 动物来源提取的药物安全性时,可能会需要提供更多的信息。

4应递交简单介绍原料药的资料和用于支持其设定化学结构的某些证据。需要清楚的 是在早期药物开发阶段,对结构信息的了解程度是有限的。

d原料药的鉴别、规格、质量和纯度的可接受限度以及分析方法:

应简单介绍所用的检测方法,应提供基于简单分析数据之上的临床试验样品的预计 可接受限度(如以IR光谱法证明鉴别结果,以HPLC色谱法支持纯度水平和杂质特征),需提供检验报告复印件,应基于原料药来源和类型(如动物来源、植物提取物、放射性 药物、其他生物工程类产品)建立特定的方法。通常,在药品开发初期,不需要递交验 证数据和已制定的质量标准,但是,对于某些已进行结构确证的治疗性生物工程类产品,在某些状况下可能需要递交初步质量标准和额外的验证数据,以保证1期临床研究的安 全性。

e支持毒理学研究期间和计划临床研究期间原料药稳定性的信息:

申请者应注意,按照现有法规可引用符合现行版USP-NF中的某些要求(适用时)。

应以总结报告形式递交制剂相关信息,包括以下条款:

b适用时,可递交研究新药的组分数量,包括研究期间可预测到的任何合理变化:

c制剂生产厂商的名称与地址:

应递交临床试验药物制剂生产厂商的完整地址(包括街道名称)。

d适当时,对产品生产方法和包装步骤进行简要、一般性介绍:

采用图表介绍和简要书面介绍方式,提交生产工艺信息,包括对无菌产品的灭菌工 艺。建议以流程图形式对该信息进行常规的、最有效的介绍。

5应递交简单介绍稳定性研究和用于监测原料药稳定性的检测方法资料,可用列表形 式递交代表性样品的初步数据,不需要递交详细的稳定性数据或稳定性方案。

3.制剂 [21 CFR 312.23(a)(7)(iv)(b)]: a所有组分列表,可包括非活性化合物的合理替代物,其包括两种组分(预计会 出现在制剂中的组分,可能不会出现在制剂中但会应用在生产工艺中的组分): 一般应递交不超过一页或两页的书面信息列表。应引证非活性成分的质量(如NF、ACS),对于新型辅料,可能需要递交其它生产信息。

应递交一份对研究新药组分的简单综述报告。大多数状况下,不需要递交组分范围 信息。

e保证药物制剂鉴别、规格、质量和纯度的可接受限度和分析方法:

应简单介绍预计的可接受限度和测试方法,应根据不同的剂型选择不同的测试方 法。例如,对于无菌制剂,应提交无菌和无致热原性的检查方法。建议提供临床样品检 验报告复印件。在药品开发初期,不需要递交验证数据和已制定的质量标准,但是,对 于某些已进行结构确证的治疗性生物工程类产品,应提供适当的生物活性评估结果和初 步质量标准。

f 支持毒理学研究和计划临床研究中原料药稳定性的信息:

应简介稳定性研究以及制剂稳定性研究(包装在拟定的容器/包装系统中药品)中的 检测方法和贮藏条件。可用列表形式递交代表性样品的初步数据,不需要递交详细的稳 定性数据或稳定性方案。

4.对于计划临床试验中使用的所有安慰剂组分、生产和控制的简单一般性介绍

[21 CFR 312.23(a)(7)(iv)(c)]: 应递交图解、列表和简单书面信息。

6.分类排除标准的声明或递交环境评估结果[21 CFR 312.23(a)(7)(iv)(e)]:

FDA认为大多数产品均符合分类排除标准的要求。如果申请者认为其研究产品符合 21 CFR 25.24项下的排除分类标准,那么应递交一份声明,以证明其产品符合排除标准 的要求,要求以该依据给予分类排除(对于递交至CDER的IND,请见递交人用药品申 请和补充申请环境评估资料的行业指导原则,1995年11月)。

1.药理学和药物分布[21 CFR 312.23(a)(8)(i)]:

65.向每位研究者提供所有标签和标签说明书的复印件[21 CFR 312.23(a)(7)(iv)(d)]:

应递交一份将向计划临床试验研究者提供的模拟或印刷的标签(说明书)样本。按 照21 CFR 312.6(a)的要求,研究中的标签内容必须带有“注意”事项声明,该声明内 容为:“注意:新药–按照联邦(或美国)法仅限研究使用”。

G.药理学和毒理学信息 [21 CFR 312.23(a)(8)]:

[以下药理学和毒理学指导原则适用于本指导原则覆盖产品的所有IND的分期]。

本小节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如果已获得):1)概述药物在动物中的药理学作用 和作用机制;2)药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相关信息。本法规未进一步介绍如何 报告这些数据,相反,其较详细介绍了如何递交毒理学数据。通常提供一份总结报告足 以符合要求,而不必提供各动物记录或各研究结果。多数情况下,五页或五页以下应足 以符合该总结要求。如果对本小节信息还未进行研究,那么则只需给予简单说明即可。

若上述研究可能对讨论安全性问题或辅助毒理学数据评价很重要,那么可能会需要 上述信息;但是,有效性信息的缺乏通常不会成为IND开展1期临床试验暂缓进行的理由。

2.毒理学:汇总报告[21 CFR 312.23(a)(8)(ii)(a)]

因此,如果IND递交时未得到全面质量保证的各研究报告,那么可递交根据已完成 动物研究的但未稽查的毒理学草稿报告,准备毒理学检查结果汇总总结报告。该汇总总 结报告应反映申请者对动物研究的评价结果,申请者以其为依据判定拟开展的人体研究 是否安全。可预测到,在最终审评和质量保证稽查期间,对形成上述判定依据的但未稽

7现有法规要求提供对药物在动物和体外的毒理学作用汇总报告。需要的特殊研究取 决于药品特性和人体研究分期。当种属特异性、免疫原性或其它考察因素检查结果显示 药物与许多或所有毒理学模型均无关时,建议申请者应联系审评机构讨论毒理学试验。

本法规未具体说明IND递交资料中所需要的毒理学数据报告性质和开展IND需提交 的最基本的研究报告性质。本法规未提及关于递交材料是否应依据以下内容:1)“最 终全面的质量保证”的各研究报告,或2)早期阶段未经稽查的毒理学报告草稿。大多 数申请者的总结认为:需要根据最终全面的质量保证的各研究报告要求递交资料,从撰 写已完成研究的但未经稽查的毒理学报告草稿时间计算,若要完成上述最终全面质量保 证的各报告,常常会使IND递交资料的时间向后延迟数个月。

另外,虽然本法规未特别要求递交各毒理学研究报告,仅涉及到对毒理学检查结果 进行汇总总结,但是因为21 CFR 312.23(a)(8)(ii)(b)要求提供一份各研究数据 完整列表以适合进行详细审评,这促使多数申请者主动提供各研究的详细报告。

虽然,GLP和质量保证过程及其原则对维持有效和可信的毒理学研究系统是极为关 键的,但是,就FDA所了解到的,在撰写“最终”全面质量保证的各研究报告(对于确 定人体应用是否安全是很重要的)期间,对已完成研究的但未经稽查的毒理学报告草稿 中的检查结果,进行更改的情况并不常见。

查的报告草稿可能会进行微小的修正。按照要求,应向FDA提供完整的毒理学研究报告; 在人体研究开始后120天内(将动物研究结果作为安全性结论的一部分依据时),按照 要求,应向FDA提交各研究报告,作为最终全面质量保证的文件形式报告。这些最终报 告应包括汇总报告中所有更改的介绍。在未发生变化的状况下,应该在最终全面质量保 证报告前明确说明。

如果汇总报告是根据未经稽查的报告草稿制备的,那么在人体研究开始后120天内,申请者应提交更新的最终全面质量保证研究报告,标明与初期汇总报告所递交信息之间 的所有差异。如果未发现任何差异,应在汇总报告更新时予以说明。

另外,在准备最终的、全面质量保证的各研究报告期间,如果发现了任何会影响受 试者安全性的新检查结果,按照21 CFR 312.32的要求,必须将该结果报告给FDA。

通常,10至15页正文和附加的表格(需要时)应足以符合汇总报告的要求,申请者 应提交对全部动物研究的预测性,特别是对人体试验是否合适做出判断。采用直观数据 显示法(如柱形图、树干和树叶显示法、直方图或实验室检测结果随时间的分布图)将 便于描述这些试验的检查结果。

总结文件应与IND递交资料保持同期准确性(如自申请者作出拟定的人体研究是安 全的判定结论起,若从已完成动物研究中获知新信息或新的检查结果时,应对IND递交 的资料进行更新,另外还应将新信息归纳到递交的总结中)。

对已完成的动物研究毒理学检查结果进行汇总总结,以支持拟定的人体研究的安全 性,其通常应包括以下信息:

a.简单介绍试验设计和试验进行中出现的所有违背设计的情况。另外,还应包括 试验实施日期。研究方案的参考文献和方案修正可作为本信息的一部分要求。b.系统呈现从动物毒理学和毒代动力学研究中得到的发现,如果某些检查结果被 博学的有经验专家认为可能是造成人体危害的信号,这些检查结果应被特别指 出。本部分总结格式可采用“系统审评”方法:(如CNS、心血管、肺、胃肠 道、肾、肝、生殖泌尿、造血和免疫系统、皮肤)。如果产品对某一特殊身体 系统的影响作用还未给予评估,那么应给予注释说明。如果认为任何已记录的 毒理学“信号”均未显示会对人体造成危害,那么应提供原因。另外,申请者 应注释说明上述检查结果是否在研究者手册中进行了讨论。c.评价动物安全性数据和得出其安全性支持开始拟定的人体研究结论的工作人员 身份和资格:该工作人员应在综述报告上签字,以证明该综述准确反映了已完 成研究中得到的动物毒理学数据。

d.应提供一份声明,说明进行动物研究地点和提供研究记录,保存地址以备将来 进行的检查。

e.按照21 CFR 312.23(a)(8)(iii)的要求,提供一份宣言,表示各研究者完 全按照良好实验质量管理规范(GLP)法规要求而进行研究,或者,研究未完 全遵循上述法规状况下,简单说明不执行的原因,并提供申请者对不执行状况 可能对检查结果所造成影响程度的解释。

注释:“c”、“d”和“e”段落中介绍的信息可能会作为汇总总结中的一部分或 作为下述全部数据列表中的一部分。

3.毒理学–全部数据列表[21 CFR 312.23(a)(8)(ii)(b)]:

对于支持拟定的临床研究安全性的各动物毒理学研究,申请者应递交一份全部数据 列表,以适合进行详细审评,其应包括对这些试验中每只动物的各数据点(包括实验室 数据点)的列表清单以及这些数据点的总结表格。为了能够说明这些列表清单内容,还 应与列表清单一起提供以下文件:1)对研究的简单(通常为数页)介绍(如技术报告 或摘要,包括方法介绍部分);或2)一份研究方案和方案修正的复印件。

4.毒理学– GLP证明[21 CFR 312.23(a)(8)(iii)]: 见上文中的第III节.G.2.e.内容。

5.监测这些阐述的作用:

在该新规程发布的前两年至三年结束时,FDA会汇总和检查早期和后期动物研究单 个报告存在差异的案例,以确定此类差异对进行人体试验安全性造成的实质差异。根据 上述结果,再检验以本方法报告IND毒理学研究结果的适用性。

H.研究药物既往在人体使用的经验 [21 CFR 312.23(a)(9)]:

按照现有法规的要求,仅对既往在人体中有使用经验的研究药物需提供本信息。如 果之前未有人体使用经验,那么应在递交资料中给予说明。

如果之前曾有人体使用经验,那么应在汇总总结报告中对此用药经验给予报告,而 不应定期递交各研究报告。

I.21 CFR 312.23(a)(10)、(11)与(b)、(c)、(d)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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