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家庭暴力的报告(共8篇)
1.有关家庭暴力的报告 篇一
家庭暴力近年来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无数的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而破裂瓦解, 家庭暴力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更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了难以磨灭的伤害。《反家庭暴力法》在现实需求和民众的呼声中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并已于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一法律旨在更好地维护家庭和谐、反对家庭暴力, 更加有力地保护妇女、儿童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努力通过维护家庭的和谐来保障国家的稳定发展。
二、《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社会性问题, 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引起了大家的普遍关注, 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关立法也备受人们的关注。我国在家庭暴力的法规建设方面较为匮乏, 受害人能够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也较为缺失, 一旦出现家庭暴力, 受害人只能通过婚姻家庭法、人身损害赔偿或者是刑法来得到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这一处的空白, 是一次卓有成效的立法创新。
(二)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 标志着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形成, 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里程碑。制定完善系统的反家庭暴力法, 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 也能够更直接有力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为营造一个和谐安定的家庭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堡垒, 更有助于构建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家庭暴力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 被看做是家庭内部的矛盾, 往往就被人们所忽略, 使得外界难以介入家庭去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但根据目前的现状来看, 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外界干预已经是刻不容缓了, 只有将家庭暴力置于公权力的干预范围内才能有效及时的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因此, 要将遏制和干预家庭暴力纳入法律程序之中。
也就是说, 我们需要用新的眼光和态度去看待家庭暴力, 让家庭暴力不再单单是一个家庭内部的矛盾, 而是上升到社会问题的层面, 加强司法干预, 加大社会各界的监督, 正确的认识家庭暴力, 让受害人能够寻求到更加全面完善的救济。
三、《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中的主要亮点
(一) 明确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适用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1) 这也就是说, 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也被纳入了家庭暴力的行列。这一规定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实施主体的范围, 也就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中遭受暴力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举措可以明显的看出《反家庭暴力法》与《婚姻家庭法》的不同之处, 在《婚姻家庭法》当中所指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主体是特定的。《反家庭暴力法》扩大了主体的范围, 不仅仅是拘泥于家庭关系成员之间, 由此可见, 《反家庭暴力法》更趋向于是一部社会保护法。
(二) 强调预防为主, 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 特殊保护等五项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 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 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非常重要。
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过程中, 对于受害人的意愿和当事人的隐私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但这些应当建立在家庭暴力程度较为轻微的基础之上, 如果家庭暴力已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 并且已经触犯刑法的时候, 作为公权力的执行者, 司法机关还是应当加大干预的力度, 不可对违法行为姑息养奸。
(三) 强制报告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 这一规定表明上述机构和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家庭暴力案件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一规定扩大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监督, 协调各个单位来监督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产生, 社会的监督和举报, 是预防家暴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 强制报告制度还能够更加及时的发现家庭暴力, 对于未成年人、残障人士、失智老人等弱势群体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
(四)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除强调预防为主外, 还专门用一整个章节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重要性如此可见一斑。该制度明确了“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 这与以前大为不同的是,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 可以单独申请。有通常保护令, 有紧急保护令;保护令内容有禁止家暴、禁止骚扰、禁止跟踪、禁止接触、责令迁出等, 还有其他措施。这就使得受害人在遭受到家庭暴力之后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这一保护机制, 而不必依赖于离婚诉讼。
四、对《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解读
(一) 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概念
反家暴法中所称的人身保护令实质上就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对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借鉴和完善, 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二) 反家暴法中人身保护令制度的解读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建立在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基础之上, 结合我国的自身情况, 总结各个地区的经验所建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反家庭暴力法》专门在第四章中运用一整个章节总共十条法条来规定和强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将事后惩罚加害人转为事先保护受害人, 能够有效地防范家庭暴力的发生。
1.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 可以是受害人, 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被恐吓、强制或其他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可以由口头或者书面两种形式进行申请。
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管辖、受理及主要内容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人民法院作出并予以执行, 保护令以裁定的形式作出, 一经作出裁定, 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帮助协助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为事前救济的手段,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又一优势就是快速便捷, 人民法院在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之后,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在短时间内作出裁定。作出裁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七十二个小事, 如果情况紧急的, 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作出裁定。这样就能够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高效、快捷、便民的优势完全发挥出来。与传统的的家庭暴力救济措施相比, 也更具有前瞻性。加大事前保护的力度, 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及时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主要内容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三)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重要意义
传统的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民法中的侵权之诉, 要求施暴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礼道歉或者丧失对孩子的抚养监护权, 以此来惩罚施暴者;二是通过刑法寻求救济, 这是在家庭暴力后果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救济措施。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但是, 这两种救济方式都属于事后救济, 且时间较为持久、冗长, 程序复杂。受害人只有在施暴者实施暴力行为且造成一定后果之才能够寻求救济, 难以及时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 人身安全保护令都需要以其他案由作为依附, 而此次反家暴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为独立案由是一个极大的突破, 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特别有利于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反家暴法中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则是一种事前的救济, 能够预先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在暴力发生或确定将会发生之时, 依据受害人的申请即可做出, 可以少损害的发生, 及时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 此次反家暴法中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一般人身安全保护令和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两种, 情况紧急时, 应当在24小时之内签发保护令, 这样就能够及时的阻断家庭暴力, 在最短的时间内保护受害人, 防止家庭暴力的进一步恶化。其中, 《反家庭暴力法》的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保护令的法律后果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构成犯罪的,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 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训诫, 这就使得保护令的发挥有了更加切实的法律保障。
五、总结
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事情, 这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 我们在对于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要抛却“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迂腐的旧观念。受害人要学会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可姑息养奸, 酿成更大的悲剧。而司法立法者则需要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程度, 完善受害人的救济制度, 以良法全面的打击犯罪, 维护受害人的权益。让法律成为受害人们可信赖的武器。家庭暴力的出现, 不仅导致一个家庭破裂更对全社会的和谐有着很大的威胁, 希望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让每一个家庭都能拥有和谐美满的生活。
家, 是心灵的归宿, 是避难的港湾, 是人类爱的天堂。通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社会环境的不断净化, 让整个社会远离家庭暴力, 让每一个家都成为温暖明亮的灯塔。
参考文献
[1]李明舜.制定反家暴法需要正确处理的几个基本问题[J].妇女研究论丛, 2014, 05:51-54.
[2]薛宁兰.反家暴立法的宗旨及其对幸存者的救助[J].妇女研究论丛, 2014, 05:56-57.
2.孩子的抑郁与家庭有关 篇二
家庭及社会环境对孩子的影响十分重要。研究表明,抑郁症与遗传因素有关,家长,尤其是母亲抑郁程度比较重者,可以遗传给自己的子女。调查资料证明,母亲患有抑郁症的孩子,比母亲没有患抑郁症的孩子更容易出现行为问题,发生抑郁症的也较多见。
父母生育孩子时的年龄与抑郁症有一定的关系。据统计,父母在23岁前生育的孩子,患抑郁症者及严重程度都高于父母在23岁以后生育的子女。女性在30岁左右生育孩子,其子女患抑郁症的可能性最低。原因是此时女性发育比较成熟,生理状态比较稳定,对婚姻准备相对充分,有一定稳定的经济收入,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等。过早生育,则孩子的父母亲在生活方面经验少,不能用正确的方法教育孩子。长久下来,必然影响孩子的精神健康。
生活中的一些变化,如果不能较好地加以处理,也会使孩子患抑郁症。如搬家、父母失业、亲人的离逝、自然灾害等。一个家庭搬离原居住地后,往往需要孩子转学,此时,青少年要重新适应新的环境和人际关系,而那些难以面对现实或处理问题不好者,会使他们有一种失败感而产生抑郁。父母失业会使家庭的经济状况受到影响,一些孩子会由此产生不稳定与不安全的感觉,情绪出现低落、抑郁。亲人的离逝和自然灾害的发生,使一些少年儿童感觉到人生的无常与无助,抑郁随之而来。还有,当孩子出现一些问题时,如果家长的文化水平较低,不能正确指导或疏导孩子,会促使孩子抑郁症的发生。
家庭在社会上的地位、父母之间的矛盾及婚姻的破裂等,都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研究表明,夫妻一方抑郁会对另一方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可使其产生抑郁。处在这样的家庭氛围中,对孩子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更容易使其发生抑郁。
如果父母亲与孩子之间的关系不正常或教育方法不得当,容易使孩子发生抑郁或在走向社会后屡受挫折。过度关心与保护孩子,从表面上看是父母对孩子的关爱,但这种极端的爱往往会造成家长们不愿看到的后果——孩子产生抑郁。反之,对孩子缺少关爱和情感上淡漠、过多的拒绝,也会造成孩子抑郁。家长如果对自己的孩子报有过高的希望,会使孩子感到压力很大;经常受到批评性的教育,尤其是来自父母方面的责骂,会使孩子对自己失去信心,容易患抑郁。
3.有关特殊的家庭作文 篇三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过作文吧,根据写作命题的特点,作文可以分为命题作文和非命题作文。相信写作文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特殊的家庭作文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特殊的家庭作文 篇1爸爸给我请了一位家庭老师,可它既不会说话,也不会写字,却什么问题也难不倒它。同学们,你们知道它是谁吗?你们家也有这样一位老师吗?不知道也没关系,就让我来介绍吧。
它在我的书房里。去学校的时候,我就把它孤零零地留在家,一旦放学回到家,我就会迫不及待地去向它打招呼、交流。与它一起学习语文,一起学习数学,一起学习英语等等,还可从它那里了解中国、了解世界,了解人类、了解地球。只要你想知道的,在它那里都会找到答案,它也会毫不保留地教给你。在它的世界里,永远没有问号,真是应有尽有,无其不能。它就是我们都很向往的能上网的电脑。
“爸爸,快想想()言()语的成语。”爸爸想了想说:“自言自语,嗯……嗯……”“这个我已经有了,别的。”爸爸皱着眉头却再也说不上来。只从有了它,我的爸爸妈妈再也不怕被我难住了,再也不会为帮不上我的学习而苦恼了。现在,只要我有什么疑难问题,爸爸妈妈就会随时去请教它,再来帮我排忧解难。空闲时,还会教我如何请教这位老师。可有一点,他们是不会让我跟这位老师学的、玩的,那就是网络游戏和一些不健康的网站。爸妈说这些网站,不仅会影响你的视力,还会把你带坏,荒废你的学业。因此每次上网,我都遵守以下规定:一是上网时间不超过半小时;二是不上少儿不宜的网站;三是不玩网络游戏。正因为这样,这位老师教会我许多知识,帮我解决了许多问题,使我在学习上蒸蒸日上。
现在,我要大声地告诉同伴们:我们应让这位老师帮助我们的学习,带领我们去创造美好的未来,而不是让它来危害我们的身体。对与错,不在于它,就在自己能不能抵挡它的诱惑,把握好它的度。
特殊的家庭作文 篇2开学才一天,胡老师就给全班布置了一道特殊的家庭作业:回家跟妈妈说,妈妈,我爱您!
回家的路上,我心里嘀咕着:唉,这胡老师真够古怪,上个学期让我们给妈妈洗脚,现在又……这可怎么办?思绪飞到了十年前,那时我还在上幼儿园。每次在上课前,老师是不假思索地说:“妈妈。妈妈爱我,我也爱妈妈。”光阴似剪,现在我已经长大了,脸皮呢,也越来越薄了。现在想起这句话,我的鸡皮疙瘩都能能掉一地,何况是说呢?我现在才真正体会到什么叫“进退维谷。”
“妈妈。”一句说话声把我从思绪中找了回了。只见一寻母子迎面走来。“今天,老师夸我是好孩子。您说我优秀吗?”小男孩说。“优秀,你一直都很优秀。”那位母亲意味深长地说。突然,他们的脚步停下来了,我好奇地把头控了过去:这位母亲蹲了下来,系上了儿子散了的鞋带。顿时,我的脚僵住了,脑海里涌起层层浪花,每一朵浪花尖,有妈妈慈祥的笑。也是幼儿园放学的时间,在路上,妈妈过来接我回家。其实,我家到幼儿园,只需穿过一条马路,再走一分钟就到。可是妈妈始终站在马路的对面等待着我放学。每当下课铃响,看到马路对面等待我的母亲,我总是一路狂奔过去。母亲总是失声叫道:“小心,有车。”眼里闪着忧虑的神晴,有一回,我的鞋带散了,幼小的我根本没发现,走在一旁细心的妈妈,总是蹲下来为我系上,然后牵上我,消失在欢声笑语中……
这时,犹豫的我似乎做了什么重大决定,加快了脚步,回到家,立即投下书包,拨了号码,急切地等待电话的拨通,可是电话里一直响着:“您拨的号码已关机,请稍后在拨,您拨……”
特殊的家庭作文 篇3世上只有母爱最伟大,母爱最深沉。一颗感恩的心,一次特殊的家庭作业,让我重温了一份最真挚的感情……
回家的路上,我就开始思考这个问题。这个作业真是特殊,到底该怎样说出口呢?我沉思了许久,想入非非,不知不觉就到家了。妈妈一听到敲门声,就知道是我。她打开房门,笑眯眯地对我说:“静静呀,学习了一天,累坏了吧!赶快放下书包,休息会儿,再去做作业,我呀!这就去做饭。”
我默不作声地回到了房间,放下书包,开始做作业。做完后,又继续沉思起来,脑海突然浮现出妈妈平时对我的体贴入微,在我遇到困难时,帮我度过难关;在我伤心的时候,帮我排忧解难;在我开心的时候,她陪我一起笑……而这些场景都像放电影似的在我的脑海中一一闪现。心想,妈妈平时视我为掌上明珠,深怕我磕着碰着,她那么爱我,我难道就不能对妈妈表达一下自己的心意吗?更何况也没有那么难说出口嘛!我憋足了劲,战战兢兢地走进厨房,从背后像“点穴”似的碰了一下妈妈,妈妈竟然没有感觉。我拍了拍她的肩膀,她才猛得一下反应过来。
轻声轻语地对我说:“女人啊,你做完作业了吗?”“做完了!妈妈我想跟你说句话。”“什么话呀!我的宝贝,不要吞吞吐吐啊!”妈妈疑惑地说。我结结巴巴地说:“妈妈,我……我……。”“我什么我呀!快说啊“我想问你饭做好了没?”“还没呢,马上就好,别急!去玩会儿吧!”妈妈依旧嘴角挂着恬静的微笑。我又走进房间,心想,王静呀王静,我说你平时对妈妈要讲的话不是挺多的吗?怎么,到关键时刻一个字都说不出吗?我鼓起勇气,心想这次可不能再打退堂鼓了!我便冲向厨房,妈妈已近把菜都做好了!忙叫我坐下吃饭。
我面红耳赤,惴惴不安地对妈妈说:“妈妈,我……我……爱……爱……爱你!”说完后我热血沸腾,甚至还有些局促不安。我连眼睛都不敢眨地望着妈妈,只见妈妈的脸上立刻飞起了两片红霞,不禁哑然失笑地对我说:“女儿,妈妈也爱你”她搂住我热泪盈眶地说:“我的女儿长大了!也知道疼妈妈喽!”我不禁百感交集,心潮澎湃地流下了激动的眼泪,妈妈揉了揉朦胧的眼睛,又夹起一大块鱼肉对我说:“来,多吃点!”那天晚上我如愿以偿,便乐不可支地走进了甜甜的梦乡。
淡看世事去如烟,铭记思情存千古。妈妈我爱您!下辈子我还做你的女儿!定要好好孝顺您,做一个知恩图报的人。当一种爱被岁月稀释,淡化,留下的就是一种美,一种无尽的美,一种平淡的感动。我爱您,妈妈,是真心的!
特殊的家庭作文 篇4你们看了这个题目是不是很吃惊啊?是什么特殊的家庭作业呀?是给父母洗脚!那天当妥老师布置了这项作业时,班里顿时炸开了锅,马虎韬说:
“我爸爸妈妈不在怎么办?”
“给你小姨洗去!”妥老师风趣地说。
“那我老爸有脚气怎么办?”田玉琪问。
哈哈哈!哈哈哈!同学们笑得上气不接下气,然而再臭也得洗了……
放学后,我做完所有的作业,就等妈妈回家洗脚了!“吱扭”一声,门开了,妈妈回来了。当我说给她洗脚时她笑了起来。说“小懒虫!今天怎么变勤快了呢?平时连袜子都不洗,这次怎么给我洗脚呢?”我笑了笑,一边烧水一边喊着说:“小懒虫变成小蜜蜂了!”
当妈妈的脚放进水中,我便认真地洗了起来。这是一双怎样的脚啊!这是一双长满老茧的脚,它带我走过春、夏、秋、冬,她奔波在艰苦的生活之中,而每次都是妈妈给我洗脚,今天就让我好好地给妈妈洗一次脚。
洗完脚时,我抬起头看到妈妈露出了欣慰的笑容。我仿佛长大了许多,懂得了许多……
特殊的家庭作文 篇5我的同学从小就生活在一个特殊的家庭里,他的妈妈是一个下肢瘫痪的人,在生活上很不方便;他的爸爸也因身体虚弱,没有固定工作。所以他生活在一个贫困的家庭里。因此,他对这种不公平的命运,感到很气愤,很无奈。
从二年级开始,他就好像低人一头的感觉。有一次同学的一次玩笑话︰“王乐家没钱,他的父母都没用,我看他也不会有太大的前途,还学习什么东西!”这几乎失去了对学习的动力和对美好生活的渴望。从此以后,他的学习成绩就一落千丈,上学就像是在浪费时间。自从来到了四〈1〉班,他的想法有了改变。他的班主任吕老师是个很热心、对学生很负责的老师,由于他的成绩总处于班上的后几名老师为了能提高他的学习成绩,决定去他家家访。经过他爸爸的一番解说,老师了解了他的家庭背景,和他的心理状态。几天之后,老师给他做了心理教育,令他有了一些信心。之后老师又尽自己的所能去帮助他,让他免去了学校里的学杂费这可是他学习
特殊的家庭作文 篇6哎,这次“考试”,我爸妈一共只“考”了48分,平均每人才“考”了24分!这要是我考了个48分,那屁股还不得“开花”呀!你若是问这是什么考试,告诉你:一场特殊的家庭测试,主考官是我,我可是“公平公正”地对待哟!事情是这样的:
最近几天,老爸老妈老是絮叨我成绩下降,于是我突发奇想,决定给爸妈评评分,一共十个问题,一个问题十分,然后根据问题一一评分。
第一个问题:我爸爸长得帅吗?我只给爸爸打了个5分,虽然我爸长得高,皮肤又白净,虽高帅但不富,也许是羡慕嫉妒恨吧!所以,我可不想给高分!
第二个问题:你妈妈长得漂亮吗?我破天荒地给妈妈打了个8分。可是这里我要说明一点,这8分里面有一个2分是打给老妈的衣服,要不是老妈会搭配,凭老妈的长相,回头率也就一般般,怎么比得过老爸和我呢?
第三个问题:他们思想前卫吗?能否接受新鲜事物?那还是我和老妈比较赶趟儿,迎潮流,老爸呢,当然“老土”一个,不过现在在我和老妈的“熏陶”下,思想意识略微有些提高,比如慢慢愿意网购了。所以我只能给老爸一个并不漂亮的5分,还是看在老妈的份上呢!
第四个问题:他们很凶吗?这……“家丑不可外扬”,童鞋们(同学们)也是知道的。
……
最后一个问题:他们讲卫生吗?在这个问题上,我爸我妈特讲究,完全可以打十分,可我心里就是十分不乐意,谁叫他们老是说我不讲究卫生呢!
哈哈,老爸老妈今天居然只“考”了48分,那就让我把这份“试卷”交给爷爷奶奶和姥姥,让他们等着被自己的父母批评吧!
特殊的`家庭作文 篇7周末,老师布置了一份特殊的家庭作业,回家以后要对爸妈说:“我爱你们!”并把过程写下来。我当时就想:这太容易了,不就说四个字嘛!简直易如反掌。
我决定在晚饭时说出这四个重要的字。饭桌上,我望着爸妈的脸,刚说了几个字:“爸爸妈妈,我……”刚才鼓起的勇气不知怎的一溜烟全跑了。爸爸见我吞吞吐吐的,忙问我:“儿子,你是不是有点不舒服?”我摇了摇头。第一次开口,我以失败告终。
也许在浪漫的地方说这些话会容易一些吧!可去哪里好呢?经过再三筛选,我选择了河滨公园。
来到河滨公园,夜色早已给公园抹上了一层神秘而浪漫的色彩。我们漫步在林荫小道上,边走边观赏两边的风景。我又一次鼓起勇气,小声的说:“爸爸妈妈,我爱你们!”
正在这时,有两个小孩子骑着童车从我们身边经过,他们的欢声笑语早就把我蚊子“嗡嗡”一样小的声音遮盖得无影无踪了。爸妈依然在谈笑风生,丝毫没听见我说的话。天啊!第二次行动又以失败落幕。
我边走边在心里告诉自己,等一下第三次的行动,只许胜,不许败。几分钟过后,我们来到音乐喷泉旁边。喷泉在古典音乐的伴奏下翩翩起舞,这应该是最浪漫的时候,我郑重的走到爸妈面前,大声的对他们说:“爸爸妈妈,我爱你们!”他们俩互相望着对方,满脸的惊讶和欣喜,然后笑着不约而同的说:“孩子,我们也很爱你!”
老师布置的作业终于完成了,我也明白了老师的良苦用心。看来,我们应该经常对自己的爸妈说:“我爱你们!”
特殊的家庭作文 篇8上周,我们家举行了一场特殊的竞赛,说它特殊,是因为那不是什么跳绳呀,下棋之类的,而是以“低碳从我做起”为主题的家庭行为赛。选手是爸爸和妈妈,评委当然是我了。定下规则后为期一周的竞赛开始了。
比赛的那段日子,我时刻盯着爸爸妈妈的一举一动。妈妈用淘米水浇花,加十分,爸爸见了也不甘落后,便有洗脸水去冲洗马桶,也加了十分。两人旗鼓相当。第二天妈妈晒衣服后忘了关灯,结果被扣了十分。正在冰箱内放菜的爸爸见了,得意的笑话起妈妈来:“哈哈,这下你落后了吧……”可还没等他说完,他也笑不出来了,原来老爸一得意,忘关冰箱门,也被扣了十分。刚拉开的分数又平了。
爸爸骑车上班,加十分。
妈妈随手关灯,加十分。
爸爸爸爸垃圾分类加十分。
妈妈把冷冻室里的菜放在冷藏室里解冻加十分。
两人比分咬得紧紧的。毕竟妈妈做的家务多,争分机会也多,最后她以十分的优势险胜老爸。
周六是颁奖的日子,我和奶奶商量,给妈妈一个优胜奖,爸爸一个鼓励奖。那奖品是什么呢?我们的奖品总也得低碳环保吧!我们冥思苦想,最后看到厨房的萝卜,突然有了灵感,决定给萝卜大变身。哈哈……这个点子好,我和奶奶拿来彩纸和丝带,开始装扮那两个萝卜。
妈妈很高兴地领走了优胜奖,爸爸则发誓下次一定要追上妈妈。
4.有关家庭的顺口溜 篇四
2.你说我神经,来了120;你说我多情,惊动了110。你哭哭啼啼,121就下雨;你发一发火,119就找我!
3.上帝给我一双脚,教我如何屹立不倒,可我只学会了--逃跑;上帝给我挺拔的腰,教我如何百折不挠,可我只学会了--招摇!
4.你是风儿我是沙,我是叶儿你是花,你乖别人都在夸,没你我会去酒吧,忧伤一醉地上爬,想你念你天也塌,酒醉过后大街趴,警察叔叔送回家!
5.网络都是欺骗人!网友网友,网得一无所有!网恋网恋,网得总是失恋!网吧网吧,网得一身伤疤!网络网络,网得心碎堕落!
6.大学四年——大一:大学路还是平坦的,心顺;大二:大学还是要四年念完的,心烦;大三:大学还是没念完的,心急;大四:大学还是在苦念的,心碎。
7.花样小酒天天有,整完白酒整啤酒;强中自有强中手,不全撂倒誓不走;酒过三巡情飞扬,谁也不扶就扶墙;酣然一梦似断肠,醒来一看是茅房!
8.认真执行“四子”原则,对老婆像孙子,对岳母像孝子,吃饭像蚊子,干活像驴子。
9.如果我是狐狸你是猎人,你会追我吗?如果我是茶叶你是开水,你会泡我吗?如果我是汽车你是司机,你会驾我吗?如果你是钱我是存折,我一定会取你。
10.独坐相思椅,手握相思笔,望着相思月,想着相思的你,写着相思信,句句相思语,滴滴相思泪。想的就是你!
11.生活三色定律:收入忌灰色,隐私忌桃色,老公忌绿色。
12.女人的怕:一怕年纪大二怕腰围大,三怕没有零花钱,四怕衣服老掉牙,五怕孩子泡吧不回家,最后一怕--老公心太花。
5.有关家庭暴力的报告 篇五
熟悉我的家长都知道我之前一直在健身,也请了私教,但是今年的重心在研究课程和自我提升上,我没有时间再每天去健身房天天练了,如果只是每周一次两次去私教,平时自己不练,马甲线也不可能会有的,所以我放弃了,并不是说健身不好没用,我们需要学习的以及想学习的都太多了,我们不可能什么都学好,“贪多嚼不烂”,的确是这样的。我现在放弃了私教,但是身体的健康始终是第一的,有时间我会在家里跟着健身APP做做,更多时间在学英语和书法,每天都花时间记单词(5个,我自己不能每天记很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隔天写毛笔(书法是我目前教学之余的重心,每周在老师那里上一节,平时在家一定得练习),任何学科不练,不“习”是不可能学好的,因为自己要练,才能使每周的书法课更有意义,书法老师的付出才更有价值。
那么,我的线下学生如果两次没有完成家庭作业的,我就真的建议不用到我这里继续学习了,剩余的学费我会全部返还。再次重申,这不是摆架子,这是对您孩子和老师负责的行为,只有坚持去付出了,这些花了的时间才会变得有意义,请家长们理解并支持。
6.有关家庭暴力的报告 篇六
一、会计报告的目的
会计报告即财务报告, 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财务报告的目的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 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等情况, 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此外, 企业内部各层次阶层的管理人员和企业职工也是财务报告的使用者, 在经营活动中, 企业内部管理人员需要依据会计信息作出和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判断和决策。
二、环境发展对会计报告的要求
会计环境是会计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环境, 是会计所处特殊发展阶段的客观外在环境和条件。影响会计的环境因素有经济、政治、法律、文化、教育等因素。推动财务会计发展的两大动力表现为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的变化。进入21世纪, 世界经济已进入了一种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和以知识驱动为基本特征的崭新的社会经济形态——知识经济。知识经济与以往经济的最大不同在于: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不再直接取决于资源、资本、硬件技术的数量、规模和增量, 而是直接有赖于知识或有效信息的积累和利用。它强调人力资源开发, 尤其是人力资源创造力的开发在经济发展中具有的价值;同时强调产品和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化与智能化。为了更好地与经济环境的变化相适应, 企业的财务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企业的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化;物价变动与以往相比更加频繁和激烈;行业的竞争加剧;互联网在财务会计中广泛应用。
三、会计报告的演变
财务报表从产生之日起, 就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 财务报表的构成有了变化和发展, 包括对原有财务报表的充实和完善, 并增加了新编的财务报表;第二, 财务报表已扩大为财务报告。在国外, 财务报告的编制, 不仅包括财务报表, 还包括其他传输信息的手段。“常规的财务报告, 其中包括财务报表、其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有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招股计划书, 以及呈送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年报等。只列非财务信息的报告, 或者提供财务报表以外的财务信息的报告, 则有新闻发布稿、管理方面的预测和前景说明书, 以及对企业的社会或环境影响的说明书等”。在我国, 财政部1992年11月30日发布的第十一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现金流量表) 、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2000年6月21日, 国务院公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将财务报告改称财务会计报告, 它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1.会计报表;2.会计报表附注;3.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面情况作出说明:1.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2.利润实现和利润分配情况;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它事项。根据2006年2月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30号》,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 (股东权益) 变动表、附注等。
四、现有会计报告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现有财务会计报告的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复杂, 企业组织形式及其在社会和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不断发生变化, 除了直接投资者、债权人外, 企业内外还出现了大量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 包括政府部门、顾客、合作伙伴、社会部门等等。企业财务环境的变化, 致使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提出了与传统工业经济条件下完全不同的新需求, 传统工业经济下信息使用者注重的是财务信息, 而在知识经济下不仅要获取财务信息, 还要获取非财务信息;不仅要获取定量信息, 还要更多地获取定性信息;不仅要获取确定的信息, 还要更多地获取不确定的信息;不仅要获取历史信息, 还要更多地获取预测信息;不仅要获取企业整体信息, 还要获取分部信息。信息使用者要求拓展信息披露的内容, 在信息的质量上强调信息的相关性、一致性与及时性。
(二) 无法满足信息的时效性需求
信息的最大特点就在于时效性, 现行财务报告的披露无法达到会计信息质量的及时性, 披露周期、时限过长。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已跟不上社会的发展步伐。同时较长的报告周期为企业进行各种幕后交易创造了时间条件, 如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 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现象一般发生在年底编制报表前。依据过时的、经过调整的信息做决策, 成功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
(三) 无法反映非货币信息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 人力资源、无形资产、数字资产、金融衍生工具等信息显得越来越重要。另外, 企业的声誉、产品的销售渠道等也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很大的影响。但由于这些因素无法用货币形式进行描述, 所以无法在财务报告中列示。由于现有会计报表主要是反映以货币计量的历史成本数据, 在会计报表中绝大多数是有形资产的信息, 无形资产的信息无法体现, 从而大大削弱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四) 无法满足对前瞻性信息的需求
传统收益表是建立在传统会计收益概念和收入费用观基础之上的财务业绩报告形式, 它在物价基本稳定、外部风险低的经济环境下是适当的, 能基本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活动收益。但是, 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 物价的波动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无法摆脱的现象。许多投资者认为, 历史成本财务报告缺乏前瞻性、预测性的信息, 不仅未能为金融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发出预警信号, 甚至还误导了投资者, 使其判断失误。
五、完善会计报告的改进措施
基于以上问题, 提出几点改进措施:
(一) 扩大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
增加对知识产权、人力资源、自创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财务信息的披露, 使财务报告由解释有形资产为主向解释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并重转变。从现有的情况看, 无形资产在企业持续经营中的地位至少在目前还没有重要到可以完全取代有形资产的地步。因此, 会计系统在解释无形资产的同时不能忽视有形资产的计量显得十分必要。
(二) 适当增加财务报表附注的信息量, 提高非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及数量
现行财务报告仅仅对财务定量信息予以揭示, 不能够完全分析出给企业长期价值创造带来影响的具体因素。现行财务报告体系自财务报告中揭示了大量包括定性信息在内的非财务信息, 但并不是说财务会计报告披露了这些非财务信息, 这只是借助非财务信息来辅助说明和解释财务信息。帮助信息使用者更准确地理解与运用财务信息, 从而提升财务信息的价值。
(三) 增加披露财务预测信息
可以增加预测性财务报告, 使财务报告由解释事后信息为主向解释事后信息与前瞻性信息并重转变。现行财务报告模式下的财务报表基本上是一张历史数据记录的汇总表, 是一种向后看的会计报表。预测性财务报告是建立在对未来经济条件和行为方案进行假设的基础上。反映企业下一年度或未来期间的主要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的报表。目前我国只要求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中公布盈利预测信息。
(四) 加强现金流量信息的披露
加强现金流量信息的披露, 可以改年报为月报, 使财务报表的项目、结构进一步国际化;推广全球化战略财务报告, 加强财务报告的会计信息国际可比性;财务报表结构安排上将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分开, 提供最能反映企业经营趋势的信息等, 以加强决策的有用性, 更好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
参考文献
7.低龄抑郁与家庭有关 篇七
专家分析,青少年患抑郁症与学校和家庭有关,学校课程紧张、学习压力大,加上家长望子成龙,给他们造成很大的思想压力。
有相当一部分青少年患抑郁症与家庭教育有关。家庭在给予孩子良好的物质生活时,与孩子缺乏心理上的沟通,忽视了他们思想发展系统的培养和独立生活能力的锻炼。
一些“小皇帝”突然变成“成人”后无法面对生活,随着生活节奏加快,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就业压力增大,他们出现生活无法自理、屡遭挫折、解决困难的能力差、不会处理人际关系问题,同时又受到家庭、社会的谴责、埋怨,造成极大的心理落差。
抑郁症是导致当前许多青少年自杀行为的直接原因,自杀者中有30%都是由于精神疾患中的抑郁症所致。
建议家长应主动与孩子沟通,给予他们真正意义上的关心和爱护,营造相对宽松、快乐的生活成长环境,培养他们面对成长、经受挫折的能力,不要给他们太多的思想压力,让孩子发挥快乐、自我成长的潜能。发现孩子有抑郁症倾向时,应及时与孩子沟通,必要时要及时带孩子就医并治疗。 (摘自《中国青年报》)
8.婚姻家庭案件有关问题的探讨 篇八
66次
婚姻家庭案件有关问题的探讨
吴晓芳
为了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收集一些第一手资料,最近和同事一起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查阅了300多件婚姻家庭案件卷宗,感觉收获颇丰。那些奋斗在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们,年审结几百件案件,加班加点如家常便饭。看着如此巨大的工作量,想象他们如何超负荷的运转,不禁从心底涌起对我的法官同行们由衷的敬意。翻阅着他们审理的一件件婚姻家庭案件,案卷整洁、程序规范,判决书中没有发现什么低级错误,可见他们在校对法律文书时是何等仔细和认真。
我们主要翻阅的是2007审理的案件,从中也梳理出一些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的问题。
第一,从离婚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都判决驳回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这似乎是一种心照不宣不成文的规定。仔细琢磨后,我认为这种做法还是很有道理的。毕竟婚姻不是儿戏,夫妻感情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在一方不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判决驳回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冷静期,也许还能挽回一个濒临破裂的婚姻呢。1986年大学毕业前夕,我在湖南长沙北区人民法院实习,也翻阅了100多宗离婚案卷,对比这两次看卷的情况,感受最深的是,那时夫妻离婚没有多少共同财产可以分割,要死要活不愿离婚的当事人可以说相当多,有的在法庭当场喝敌敌畏,搞得法官非常紧张。现在时代不同了,一根筋死活不愿离婚的当事人已经十分罕见了。一件离婚案件的卷宗里有这样的开庭笔录,女方坚决要求离婚,男方在法庭上说:“离婚可以,但我送你的钻戒得还给我!”女方倒也来得爽快,当庭将钻戒还给男方,双方很快就达成了离婚协议。
第二,关于附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问题。
有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非常值得研究。双方当事人曾经签过以下内容的协议:“男方给女方经济补偿50万元,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前提条件是双方马上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然而,因为种种原因,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事过两年后,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女方拿出上述协议,要求男方兑现其承诺,法院最终判决没有支持女方的这一请求。笔者认为,法院这样处理是适当的,因为该协议可以被视为附离婚条件的协议,只有当条件(即马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成就时,该协议才生效。一般说来,协议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成立时就应该发生效力,但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基于某些特殊的要求,并
不希望让协议一经成立就产生效力。当事人通过订立附条件的协议,在行为开始时并不使协议立即生效,而等到一定的条件成就后,才使其生效,这样就能够尽量减少当事人可能形成的风险和损失,使协议更好地达到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而女方在时过境迁两年后,才要求按照协议履行,显然协议所附离婚条件没有成就,女方要求男方支付50万元并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第三,关于返还抚育费及赔偿精神损失的问题。
在张某诉王某、刘某某抚育费纠纷案中,原告张某诉称,1990年与王某登记结婚,1995年生下一子,1997年与王某离婚,为争取儿子的抚养权,张某将自己原有的三套房给了王某。2004年2月25日,张某委托北京紫禁城司法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所得出的鉴定结论竟是:张某与现在所抚养的儿子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张某多次质问王某后得知,抚养的儿子系王某与刘某某私通所生。王某和刘某某无视法律和道德伦理,相互私通并隐瞒生子这一事实真相,致使张某在王某怀孕及抚养过程中,付出巨大的财力和精力,精神受到巨大创伤。故请求王某和刘某某返还抚育费97096元,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鉴定费3612元,归还因欺骗取得的三套住房。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90年12月登记结婚),1995年2月10日,张某与刘某某生育一子张某某。1997年4月16日,王某以与张某脾气、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并达成协议:张某某由张某抚养,王某分四次给付抚养费4万元整。王某已履行给付抚养费4万元的约定。2004年3月2日,北京紫禁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不是张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同年3月9日,张某与王某达成协议:自2004年3月9日起,张某某由王某自行抚养。张某某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张某曾支付张某某人托赞助费800元、托儿费34076元、学费480元,以上共计35356元。张某另支付亲子鉴定费3612元。张某其他所诉,未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张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刘某某生育一子张某某,王某与刘某某的行为既侵害了张某财产利益,亦使张某精神受到损害。现张某要求王某、刘某某赔偿因抚养张某某支出的托儿费、教育费、生活费等财产损失,要求王某、刘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从生活常识上讲,张某除为张某某支出托儿费、教育费外,必定支出张某某生活其他所需费用。故虽然张某诉讼中未提供此方面相应证据,但本院在判决王某、刘某某赔偿张某财产损失数额时应该考虑此项支出。因赔偿是指对于受害人的损害予以填补,故本院亦考虑张某某的年龄及近年来北京市最低生活标准等判定王某、刘某某赔偿张某财产损失数额。张某已收取王某给付张某某的抚养费4万元,应折抵王某赔偿张某财产损失数额。据此判决:
1、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王某、刘某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失1万元。
2、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王某、刘某某赔偿张某鉴定费3612元。
3、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男方得知事实真
相后,当然有权利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从男方的角度来看,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赔偿精神损失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两码事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构成“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赔偿要件,即通奸生育子女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能等同。上述案例判决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适用《婚姻法》第46条与过去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关系问题。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在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出台之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一般都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过错”的认定进行了具体规定,即何为“过错”是法定的,也就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要不具备以上四种过错情形,就可以认定为无过错方。《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离婚时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原则,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有种观点认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于举证困难,实际上形同虚设。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是夫妻一方与他人的婚外性关系,尚不足以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如果可以举证证明一方的通奸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另一方予以照顾,起码是比较公平的。但笔者认为,过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中“无过错方”的含义是不明确的,法官可以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修订后的《婚姻法》实施后,“过错”是法定的,没有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而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也是明确的,即“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显然,这里的无过错方是指对造成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没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既然《婚姻法》对夫妻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原则均做了明文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不应与《婚姻法》的规定相抵触,故在适用新的《婚姻法》后,处理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不能再沿用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照顾无过错”的原则。
第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借债务的认定问题。
这是一宗典型的以夫妻一方名义所借债务而产生的纠纷,刘某某诉称,滕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滕某某于2003年9月21日向其借款7.5万元,用于所
购买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联家园一套房屋的购房及装修。现二人因感情不和正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为了及时有效收回债权,现要求二人立即偿还借款7.5万元。滕某某辩称,刘某某所说借钱的事情属实,但现在还不上。李某某辩称,其不知道滕某某曾向刘某某借过钱,我们有拆迁款和积蓄,买房子不可能向别人借那么多钱,因此不同意偿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滕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刘某某与滕某某系母子关系。滕某某与李某某于2001年以滕某某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联家园的房屋,该房总价款是31万元,滕某某与李某某于2001年11月首付了211,851元,其中126,900元是拆迁补偿款。二人向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按揭贷款10万元。滕某某在1996年之前在山东省工作三年系双工资、双奖金,1996年开出租车,后从事个体出租运营。李某某在国旅实业发展总公司任会计工作。李某某于2004年9月因感情不和在法院起诉要求与滕某某离婚。在诉讼期间,滕某某给其母出具了借据:今向刘某某借款7.5万元,用于通州新华联家园购房及装修,借款人:滕某某,日期为2003年9月21日。另查,自1996年开始滕某某与李某某在经济上就没有往来。庭审中,李某某称,其有稳定的工作,滕某某从事个体出租运营,收入较高,没有必要借钱购房及装修,且购房时间与借款时间相差近两年,滕某某与刘某某系母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不认可借款事实的存在。
一审法院认为,滕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滕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买及装修房屋向刘某某借款,李某某并没有举证证明刘某某与滕某某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刘某某知道该约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滕某某与李某某共同负责偿还。刘某某要求滕某某与李某某偿还该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李某某不同意偿还该笔债务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滕某某与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向刘某某偿还借款7.5万元。判决后,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滕某某与李某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滕某某为其母刘某某补写借据。其购房时间与借款时间相差近两年且借据上只有滕某某本人的签字。滕某某与李某某在庭审中均表示,自1996年起双方经济互不往来。滕某某以其自己所写借据证明夫妻借款事实存在,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加之李某某称事前不知借款一事,事后亦并未认可借款事实的存在。故该借款原审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滕某某与李某某共同偿还欠妥,此笔债务应认定为滕某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自行偿还。据此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刘某某偿还借款7.5万元。
分析上述案例,二审法院没有机械地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而是将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审理的焦点。《婚姻法》第41条明文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立法本意可以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才需要夫妻共同偿还。“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因此,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应当是符合夫
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即只有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没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两种例外情形时,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不是任何性质的债务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否则,夫妻一方的恶意举债、非法债务或者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都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显然与立法的本意相悖。《法国民法典》在此问题上就规定得比较详尽:“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订立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子女为目的的合同。夫妻一方依此缔结的债务对另一方具有连带约束力。但是,依据家庭生活状况,所进行的活动是否有益以及缔结合同的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对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发生此种连带责任。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的购买以及借贷,如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亦不发生连带责任;但这种购买与借贷数量较少,属于家庭日常之必要,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必须是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子女”,对方才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认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其主张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举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证明其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第六,离婚时如何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保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保险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一是投保人、受益人复杂,或为夫妻一方、或为子女;二是保险种类复杂,有的属于分红险有的带有储蓄性质,若干年限后可领取一定款额。对于保险,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保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投资,特别是在保单数额较大且受益方为夫妻一方时,可能显失公平;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既然受益人特定,就已经确权。离婚时是对现存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购买保险是一种支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的一种处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才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倾向于另一种观点,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的行为,是一种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只能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至于保险合同中的财产利益应当由该合同的受益人享有,这也符合当初购买保险时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处理问题。
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问题成为一个热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难免出现各地法院执法不统一的现象,实有必要对此问题予以认真研究与探讨。
某男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62万元,其首付12万元,从银行贷款50万元,每月还款额度为3600元左右,期限20年。该套房屋婚前已经交付,但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离婚时该套房屋价值100万元,婚前某男已支付按揭贷款本息25万元,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本息6万元,尚有贷款本息30余万元未还。如何处理该按揭商品房,审判实践中至少有三种不同的处理办法: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已在婚前交付的,该房屋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对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的部分贷款,应返还一半给配偶一方。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按揭贷款,且用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房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以个人名义在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的购房款数额超过房屋总价的一半时,无论房产何时交付及房屋产权证书何时取得,离婚时该房屋均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房屋增值收益由一方对配偶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笔者个人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因为离婚时处理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不可能有绝对的公平,只能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如果仅仅刻板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众所周知,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与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往往不同步,许多房屋由于购房人以外的原因,迟迟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并不存在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如果机械地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时间作为财产性质的划分标准,一方婚前支付了绝大部分购房款,只是因为购房人以外的种种因素导致房屋产权证书于婚后取得,因此将按揭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对婚前支付购房款的一方是很不公平的。同样道理,一方婚前支付了绝大部分购房款,由于房地产商的拖延导致房屋在婚后才得以实际交付,如果按照房屋交付的时间作为划分财产性质的标准,恐怕也很难达到公平的效果。另外,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还贷的行为按借款处理,既不符合配偶一方的本意,又变相剥夺了其拥有自己房产或者投资于其他方面而获益的权利。故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还贷所做的贡献,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高级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责任编辑:中外民商裁判网)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在审判中的疑难问题
——根据最高院吴晓芳法官讲座整理
2009年 11月28日,北京律协请最高院民庭吴晓芳法官为北京律师进行了一场《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在审判中的疑难问题》的讲座。本人前往聆听,获益匪浅。特整理出来,供各位参考。
吴法官说:目前,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出现了一些相对复杂并且无相应的具体法律规范的问题,而且,对某一具体问题,各地或者一地各个法院判决很可能不同。为了避免同案不同判,尽量以司法解释加以规范。目前,最高院主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在研讨中,但一些问题仍尚无定论。此次的讲座,主要针对此未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涉及的问题。
一、婚姻登记中有瑕疵,是否可主张婚姻无效或者撤销
此婚姻登记中的瑕疵,是指一方登记不到场、一方以虚假身份登记、非管辖的登记机关登记等现象,非是指《婚姻法》第10条的无效情形。
吴法官认为:在民事案件审理中,以《婚姻法》第10条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申请婚姻无效或者撤销的,应当予以驳回。但是,不排除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要求撤销或无效。对于某些情形,行政庭应当救济。相关的行政法规就是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的规范。
(一)现象:骗婚
吴认为,应当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救济。
(二)现象:持他人身份证登记,自己本人照片,并且真实生活。现在诉至法院,主张婚姻无效。
观点一:以离婚处理。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不宜以登记瑕疵否认婚姻的效力。
观点二:以同居关系处理。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以前,视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为同居关系。
目前,怎么规范,无定论。吴法官本人主张观点一。
(三)现象:一方不到场登记。
吴法官认为:登记主要目的是审查双方是否有自愿缔结婚姻的自愿。如果符合婚姻实质要件,有共同生活的表示,并且共同生活,应当认定婚姻的有效性。
(四)现象:离婚登记后,一方以无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撤销。
吴法官认为:离婚登记是不可逆转的,不可撤。如果对方同意的话,可以再行登记结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可以诉讼。
二、夫妻之间赠与合同的效力
出现争议的典型现象,是一方把婚前财产赠与对方,但未办理过户。现在离婚,一方要求对方履行过户手续。一方要求撤销赠与。
对此问题,实践中,两种观点都存在,法院两种判决。
观点一:夫妻之间赠与等关于财产的约定,对于夫妻双方具有拘束力,不必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办理过户。只要分割财产不涉及第三人,赠与一方应当履行办理过户的义务。
观点二:赠与通常都是亲密关系人之间的行为,夫妻之间的赠与,与其他人之间的赠与并无必要特殊区分,《合同法》赠与合同对赠与已经有十分详细的规范,夫妻之赠与应当适用。
目前,怎么规范,无定论。吴法官本人主张观点二。
三、亲子鉴定问题
目前,亲子鉴定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否定准确率百分之百,肯定准确率百分之九十多。亲子鉴定结论是法院判决的科学依据之列。
问题在于:一方提出鉴定,另一方坚决不配合。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事实,是否适用推定原则。
案例一:女方代子提出对男方(婚外男方)抚养费请求,关于孩子与男方亲子关系,女方举证若干,包括男方在女方产期住院签字、陪护证明等。但是,男方对该孩子其子,矢口否认,并且,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
吴法官认为:此案根源在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和他人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法律要保护哪一个。应当是孩子抚养权。所以,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被告否认但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则对亲子事实认定上适用推定原则,视为存在亲子关系。对此,目前,已经达成了共识。
关键在于,原告举证到何种程度,属于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
案例二:女孩子21岁,请求确认与父母之外的第三人亲子关系。其母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了与第三人亲密的裸照。同时,女孩子父亲起诉,请求确认此女非其所生,追回抚养费。第三人否认此女为其所生,并且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经审查,发现母亲提供的裸照日期为2006年。法院以此照片不能证明为21岁女孩子为第三人之女。形不成合理的证据链条。因此,驳回女孩子诉讼。
对于女孩子之父亲提起的诉讼,吴法官没有提及结论。我认为,如果双方都同意亲子鉴定,可以亲子鉴定。否则,此父女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也存在是否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的考虑。
案例三:男子离婚之诉,同时要求确认孩子不是自己的。其证据是男子、其妻、孩子三人的血型,不符合与父母与子女血型的遗传定律,也就是,该男子与
妻子不可能生出这种血型的孩子。同时,男子之妻拒绝为孩子做亲子鉴定。孩子是否为此男子所生?法院认为,血型遗传定律具有科学性,在孩子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就构成了合理的证据。因此,推定,男子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
四、忠诚协议的效力
目前,婚姻的忠诚越来越难得,忠诚协议也越来越多。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各地法院掌握不一。北京支持有效的比较多。上海法院不予受理。
目前,这个问题争论很大。主要观点有三:
(一)协议有效。夫妻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愿签署处置财产的协议。同时,忠诚协议与婚姻法忠诚义务、损害赔偿之原则相一致。同时,认为,如果赔偿超过了一方的履行能力,可以请求法院调整。
(二)协议无效。婚姻不应以金钱衡量。如果支持此类协议效力,社会负面效应很大,会鼓励捉奸。同时,婚姻法关于损害赔偿有严格的限定,不宜扩大化。
(三)不谈效力。此类约定,属于自愿履行的范畴,法院不予受理。不给于强制力的保护。类似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吴法官本人主张观点一。
五、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双方在一方向法院起诉前,曾签署过离婚协议。但是,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现,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此诉前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拘束力。
两种观点:有效。视同对混内财产的处置。无效。此协议以离婚为前提,当时未离婚,不生效。
目前法官共识:此类协议无效。诉前离婚协议为附离婚条件的协议,未离婚,不生效力。当诉至法院,应当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分割财产。
六、夫妻债务问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债权人起诉要求偿还债务,除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举证一方明示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解释的初衷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尤其避免夫妻共同作假,财产归一方债务归一方不利于债权人。
但是,目前,夫妻之一方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第三人起诉,以一方举债的证据,要求夫妻偿还。造假之风盛行。
吴法官认为,应当区分三个法律关系:
第一,债权人起诉。这类纠纷,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
第二,离婚诉讼。此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不能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了,而应当依据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关于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的原则。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共同偿还了第三人,对于夫妻之间而言,仍然不属于共同债务,离婚之诉中,非举债一方可以向对方追索。
第三,夫妻追索之纠纷。即,非离婚案件中,对于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偿还的,非举债一方可以向对方追索。此追索不以离婚为前提。
对于目前的婚姻法律规范,吴法官说,目前,凡是与婚姻法不冲突的各种法律法规,均有效。与新的解释不同的,应适用新的解释。
同时,吴法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对于第三人主张的债权,法官也不应当机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来盲目确认共同债务。为此,举例如下。
案例:男方之母诉至法院,凭男方一人打给其的借条50万元,要求男方和其妻共同偿还。法院经查,此借条出具时,男方与其妻已经分居。法院判决,处于分居的夫妻,其财产分别掌握和处置是常理,且债权人和男子是母子,存在利害关系,此男方单方出具给其母的借条,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七、关于一方提起离婚之诉,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如何判决
吴法官说,目前,法院一般都是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婚,第二次再行起诉,判决离婚。没有严格按照最高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次不支持离婚,意在给予双方一个冷静期。第一次起诉第一审不支持离婚,没必要上诉,6个月后起诉就行了。
八、关于按揭买房,产权归属谁
出现争议的情形是,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付首付,办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到离婚时,房贷尚未偿还完毕。
对此,各地各法院判定不一。
上海法院一般是,认定房子为一方财产,共同偿还的贷款款项为共同共有。
江苏法院一般是,以房产证取得的时间属于婚前还是婚姻存续期间,来认定是单方还是双方财产。
吴法官认为,应当认为是一方财产,但是,共同偿还部分应当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并且,取得房产一方应当考虑升值部分给予对方补偿。
九、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主张婚姻无效,或者同居分割财产,法院是否受理
吴法官认为,关于同居,不受《婚姻法》34条的限制,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起诉分割同居财产,法院予以受理。受婚姻法保护的是合法婚姻,未领取结婚证的同居关系,要承担不利后果。此点是共识。
对于起诉无效的,是否受理,目前有争议,不确定。
十、有配偶之人,与第三者签订财产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对于一方存在婚姻关系,与第三者签署了财产补偿协议。目前普遍认为,此协议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应当无效。但是,对于有配偶一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是否有效,存在争议,吴法官认为有效。
延伸:均无婚姻关系的男女,一方签署协议,承诺补偿另一方青春损失费、流产补偿协议等。吴法官认为这样的协议不侵犯任何人利益,属于双方自愿范畴,应当予以支持。也有人认为,已经支付的支持,未支付的不予支持。
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近亲属能否代理提起离婚之诉
即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离婚,争议大。
多数人认为:不可以。离婚为个人之意思表示,他人包括近亲属均无权代理。
但是,当前,的确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一刀切,不公平。例如,一方因事故成植物人,获得了巨额赔偿款,但是,配偶不予照顾,并且携款项玩乐。类似这种情况,就需要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救济权,以保护其利益。
所以,吴法官认为,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近亲属提起离婚之诉不支持的。但是,如果存在虐待、遗弃、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情况,近亲属可代理提起离婚之诉。以例外来提供保护。
十二、生育权纠纷
婚姻期间,女方怀孕,未经男方同意流产,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女方赔偿。
对此,目前,大多数认为:公民有生育权,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妇女流产,未侵犯男方的生育权。两人就此不能达成一致,男方有权作为离婚理由,提起离婚之诉。赔偿无依据。另外,如果双方有生孩子的约定,女方擅自做人流,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约定赔偿的,男方可主张赔偿损失。
十三、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46条,关于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对方赔偿。实践中,主张少,支持更少。原因在于认定从严,并且举证困难。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婚外情、一夜情、嫖娼虽然伤害一方感情很重,甚至离婚,但是,均构不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如何构成“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判定困难。广东有过6个月构成持续稳定的规定。
关于有配偶者与第三人无同居但有子,其配偶能否要求赔偿?
吴法官认为,不能依据《婚姻法》46条来要求,构不成同居。但是,对于精神之痛苦,可依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提起精神损害之赔偿。
关于,在离婚诉讼中,赔偿诉讼是否可以反诉提出?
吴法官认为,不可以反诉。离婚为主诉,分割财产、子女抚养、损害赔偿为附带之诉,现在是否离婚未定,所以,不可反诉。可以另行诉讼,并可能合并审理。
十四,未离婚,一方可否依据《物权法》99条,提起分割财产诉讼
《物权法》99条,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要求分割时可以分割”。一方可否依重大理由请求分割财产,何为重大理由?
司法实践中,有依此起诉但被驳回。
国外,当出现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或者一方破产危及另一方生活时,可以主张特别财产。
实践中,确有一方转移财产,甚至已经离婚之诉但未未获支持,转移财产。还有,一方在外打工,一方出现生活窘境。
四川法院有突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支持诉求。也有人认为,可以依据夫妻抚养义务主张权利。
吴法官曾就此征求过人大法工委相关立法人的意见,什么构成重大理由,无明确答案。
就此征求法院法官意见,担心诉讼太多,均倾向于不支持。学者认为,应当支持。否则,对保护另一方利益不利。当前尚未讨论清楚。
吴法官认为,总的原则是不分。个别情况,构成重大理由,法院要把握尺度。
十五、夫妻之间的借款,离婚主张债权,是否有效
比如,夫妻虽然无分别财产的约定,但各自拿各自的钱,一方炒股,出具借条给一方。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债权。
争议很大。一种认为:共同财产,不存在借款的问题。另一种认为:借条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符合意思表示,应有效。
吴法官个人倾向于属于一种特殊的约定,应认可。
十六、继父母与继子女何为形成抚养关系
继父母对继子女存在以下两者之一,则可能形成抚养关系。一是,继父母不支付抚养费,但是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并且抚养教育继子女。二是,继父母与继子女没有共同生活,但是支付抚养费。
争议在于:时间点,几年构成抚养关系。因为抚养关系会产生继子女对继父母赡养的问题。
目前,司法解释草案是抚养5年以上。
俄罗斯是6年以上。埃塞俄比亚是10年以上。
十七、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属一方还是双方
对于结婚后,一方之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归属一方还是双方,目前争议较大。
按照《婚姻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赠与人特别说明赠与一方外,则一般视赠与双方,属于共同财产。
到了法院,难判断。有以产权证登记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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