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案卷评查制度

2024-07-15

滦平县案卷评查制度(精选4篇)

1.滦平县案卷评查制度 篇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 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 法制稽查科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10件。实际案卷少于10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1、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2、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有果关系;

3、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6、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六条 行政许可档案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1、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3、行政许可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4、许可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5、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6、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7、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1、复议主体是否合法;

2、复议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因果关系;

3、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6、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八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签名。

第九条 结合案卷评查情况,案卷评查工作机构应及时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每年年终制作案卷评查综合报告,并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条 案卷评查采取满分为百分制的形式,平均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平均得分在75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合格;平均得分不满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在评查过程中,对评查优秀的科室给予通报表彰;对评查不合格的科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 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具体案件 , 责令纠正 , 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滦平县案卷评查制度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税务稽查检查环节的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检查工作,是指对通过选案、举报、转办、交办等方式确定的检查对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方法、措施和手段,实施涉税检查的全过程。

第三条 税务检查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执行税收政策以及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实施检查。

第四条 税务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证据和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检查工作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

第二章 检查内容的确定

第六条 检查对象确定后,稽查人员应收集有关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征管信息和资料,分析检查对象的特征及纳税情况,根据案件的不同,分别提出检查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对重大案件还要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法。

(一)举报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检查,以举报内容或上级交办要求查处的内容为依据来确定检查的重点。并由具体查办案件的稽查人员制定检查方案,报稽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实施。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提前通知纳税人。

(二)日常选案检查,在检查对象确定后,应在各税、费、票、证统查的基础上,针对行业特点和被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工作的重点。

(三)其他特殊案件检查,主要是指上级安排的专项检查和各类协查案件,应把特殊要求作为检查的重点。具体由承办部门和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稽查人员落实。

第七条 税务检查对象和检查年度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进行延伸检查,应报稽查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检查方法的确定

第八条 在税务检查实施时,必须向被查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或《税务专项检查通知书》。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可采取询问、查账、账外调查和异地协查等方式:

(一)询问,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在税务检查实施过程中需向当事人、见证人或其他有关知情人了解情况时,采取询问的方式。

询问前应向被询问人发出或出示《询问通知书》,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或押印。笔录一经印证核实后,就属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二)查账,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涉税资料进行的纳税审查。

是税务检查经常采用的基本方式。一般分为实地查账和调账查账两种方法。实行实地检查,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实地检查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以前年度或当年的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

实行调账检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调取以前年度有关资料、账薄、凭证,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但必须在30日内退还。调账时应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或《税务专项检查通知书》和《调取账薄资料通知书》,由主办稽查人员送达纳税人,由被查纳税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同时,还必须填制《调取账薄资料清单》,由双方经办人签字。

实行调账检查的,稽查人员个人不得擅自下户检查;确需到实地补证或检查的,应由检查组负责人同意,并两人以上到实地补证或检查。

(三)账外调查,是指税务稽查部门在税务查账或调查税务案件时,为核实某些情况,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对当事人、其他知情人以及有关部门进行的调查活动。账外调查还包括对纳税人账外情况的现场调查。如清仓查库、现场核对、合同验证和对纳税人不能完整、准确提供资料而采取的特定方式(查定、查验)。

实行账外调查,必须严格遵循工作程序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要健全严密的手续,一般情况下,稽查人员不得擅自进行账外调查。

1、查核存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案件涉嫌人员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的市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2、调查取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检查中可以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用书面形式提供情况,也可向有关证人取证,取得证人证言。取得途径必须合法,取得的证据必须真实、有效。在取证过程中,稽查人员不得采取法律规定以外的手段。对取得的证据、资料要认真鉴别真伪性,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收集证据可以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等方式。也可采用提取证据原件的方式,提取证据原件时税务稽查人员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税务稽查人员取得的证据资料,应妥善保存,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涂改或损毁。

(四)异地调查,是指在实施检查过程中,需要跨管辖区域检查的,可以采取函查和异地调查。

1、函查。认为需要管辖区外税务机关协助检查的,可经稽查局长同意后,发出《协查函》。

2、异地实地调查。根据案件检查工作的需要,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可以派员跨管辖区域进行异地实地调查。实行异地实地调查必须由主办稽查人员以书面形式说明需异地调查的理由和事项。报经本级稽查局局长审定批

准。调查对,应首先与拥有管辖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并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助下进行调查。

第四章 告知及回执制度

第九条 在实施税务检查前,应向被查对象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等相关事项,以便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监督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十条 在实施检查前,应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或《税务专项检查通知书》;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不事前通知被查对象,由稽查人员随带。

(一)经举报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

第十一条 实施税务检查应当两人以上,在实施税务检查时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在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对下达《税务专项检查通知书》;对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的税务检查时下达《税务检查专用证明》;在对策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同时还应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在实施实地检查前,应领取或办理《税务公务人员廉政回证回执》与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并送达被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有责任督促被查单位将签字益章的《税务公务人员廉政回证回执》以被查单位认为方便的方式送达同级税务监察部门,税务稽查人员不得自行带回。

第十三条 向被查对象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专项检查通知书》、《调取账薄资料通知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外文书时,必须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被查对象签字或盖章。一式两份,一份由被查对象留存,一份待检查完毕后与《税务稽查报告》和《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以及各种证据资料一并移送审理部门。

第五章 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税务稽查人员不得实施税务检查或调查。

第十五条 税务检查的内容和范围,必须是在法律、法规以及在组织批准和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实施检查。

第十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案期限实施检查,不得延误办案时机,并做好与税收检查有关的各种资料、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第十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为被查对象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遵守办案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案,对所查问题不得隐瞒不报、擅自解决、徇私舞弊。

第十九条 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中,要廉洁自律、文明执法,严格按照廉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税务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三)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二十一条 稽查人员主动申请回避,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说明与被查人的关系、回避理由。

第二十二条 稽查人员主动申请回避和被查对象申请要求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稽查局局长审定。

第七章 检查权

第二十三条 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办案件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实施,不得越权执法。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税务稽查人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检查权:

(一)查账权。检查纳税人的账薄、记账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交税款账薄、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场地检查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交税款有关的情况。在实施检查时,不得对纳税人身体、住宅进行检查或者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纳税人的生活住宅合用地进行检查。如确需检查的,应提请有关单位进行。

(三)责成提供资料权。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可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交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权。在实施检查时,需向有关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了解有关问题和情况,有权进行查询和询问。

(五)重要地点查证权。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时,可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查核存款账户权。经稽查局局长审定报经同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凭《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案件涉嫌人员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权。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局长批准,凭《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案件涉嫌人员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查询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在检查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税务稽查人员经同级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下达《限期提供税务稽查所需资料、证件通知书》。

第八章 稽查立案

第二十五条 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办案件时,应根据初步掌握的线索,确定是否已达到立案标准,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制作《立案审批表》,如在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补充立案,由检查组负责人制作《立案审批表》,稽查局长批准后进行立案查处。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款流失的;

(二)查补税款达到5000元以上的;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非法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举报、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以及稽查部门有根据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在查办前均应办理立案手续。

第九章 简易和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 税务稽查案件终结,应根据是否立案,以及发现的问题不同,决定实行一般工作程序或简易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立案或补充立案的案件,不论是否有问题,均实行一般程序。税务检查完毕,必须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和其他证据资料,3日内提交审理部门审理,由审理部门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等文书。

第二十八条 对未立案经检查未发现问题的案件可实行简易程序。由稽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结论》,经审理部门审核,报稽查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查对象。

第二十九条 税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中必须说明的主要内容和事项:

(一)案件来源;

(二)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被查年度申报纳税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

(五)检查中采取的方法或措施;

(六)违法性质;

(七)被查处对象的态度;

(八)政策依据及处理意见;

(九)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以变促管工作制度》规定的内容;

(十)稽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

第十章 税收保全

第三十条 税务稽查人员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稽查人员应制作《税务行政执法文书审批表》经同级稽查局局长同意,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可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由税务稽查人员制作《冻结存款决定书》,经稽查局局长审定后报经同级税务局局长批准,送达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由稽查人员填制《税收保全查封(扣押)决定书》,经稽查局长审定后报经同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向当事人送达或出示,并向当事人开具《扣押商品、货物、其他财产专用收据》和《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第三十一条 税务稽查人员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当年度未超过规定的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先下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如在责令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可提请执行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由执行环节按照有关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进行强制执行;如在责令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检查人员应制作《税务行政执法文书审批表》经同级稽查局局长同意,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可采取第三十条

(一)、(二)款的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税务稽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应在一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填制《解除冻结存款决

定书》或《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报稽查局局长审定经同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应注意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但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曹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3.2008案卷评查通报 篇三

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2008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情 况 通 报

为进一步提高各部门行政执法办案水平,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按照《2008贵州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黔府法发

[2008]8号)以及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遵法领办[2008]2号)要求,2008年10月13日—20日,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政府法制办、监察局、档案局对23个重点行政执法单位进行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执法案卷评查范围为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省直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期间办理结案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

2008年10月13日至20日,县人民政府从县政府法制办、监察局、档案局抽调人员,分成3个案卷评查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抽查案卷、集体评议等方式对23个行政执法单位近两百件案卷进行了评查。基本达到了交流经验,指导执法工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的目的。总体上看,我县2007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总体较好,我县行政执法工作有了较大进步。其中县卫生监督所、工商局、公安局、物价局、运管所、畜牧局等单位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基本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案卷管理规范。

二、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处罚案卷存在的问题

1、实体方面。一是个别案件认定事实不清,处罚对象错误,卷宗里无处罚对象的身份证明;二是适用依据不具体,未引用法律、法规全称,没有分清条、款、项、目,指引不准确;三是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在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等特别情况记载时,却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上限或最下限实施行政处罚或对不具备减轻情节的擅自在处罚下限以下进行处罚。

2、程序方面。一是部分单位无立案、结案审批程序;二是个

别单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当事人或未履行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三是有的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未经集体讨论或参加讨论的人员未签名,讨论记录过于简单无具体适用法条的意见;四是个别执法单位对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适用了简易程序。

3、调查取证方面。一是有的执法单位在收集、提取证据时未注明证据来源和日期、无提取人和被提取人签名或盖章;二是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无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对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三是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中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未抓住案件重点进行询问,一些在询问笔录中反映出的行政违法行为没有给予处理。询问笔录上没有被调查人的逐页签名;四是有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无鉴定单位资质证书和鉴定人员资格证书附卷。

4、文书规范方面。一是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有些部门由于本系统的执法格式文书更新不及时,已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影响了执法质量的提高。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明确告知履行的方式、地点和期限;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未明确告知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二是个别单位内部审批文书填写不全,有的内部审批文书中领导签署意见栏未填写。三是送达文书记录不规范。如在送达方式中填写了不是法定种类的送达方式。

5、执行方面。一是个别单位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卷宗里缺少执行结果的文书反映。二是部分单位没有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当场收缴罚款,且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6、归档管理方面。有的单位文书归档和装订未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有文书散、乱、缺的现象。收集的书证用纸小于案卷用纸,没有将书证粘贴在卷宗用纸大小的纸张上,装订不整齐、美观。有的卷皮制作、目录填写、文书排列、页码编写不规范、无案卷号、无目录,有的使用圆珠笔填写相关文书。

(二)行政许可案卷存在的问题

1、有的单位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时,没有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没有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3、部分单位没有按照法定时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有超期许可现象。

(三)其它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案卷评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个别单位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按要求开展案卷自查工作,不按时报送自查报告。不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检查组对执法案卷的评查。部分单位领导及办案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还很淡薄,往往要遇到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后,才引起重视。二是行政执

法单位之间执法水平差距较大。三是行政执法活动开展不够深入,存在执法空白现象。个别部门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处于被动局面,难以有效开展执法工作。四是多数单位执法队伍建设还殛待加强,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素质不高,对法律基础理论知识掌握甚少,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理解和运用能力不强。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各执法单位应高度重视这次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分析,对照评查标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使案卷评查真正达到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目的。

二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评价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并建立健全相关的评议考核制度,将行政执法水平纳入个人年终考核和晋级的重要依据。

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从这次案卷评查中发现不少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基础理论知识薄弱,比如案件记录中没有规范使用法律专业用语,对案由、各种送达方式等简单的概念没有理解,对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等概念使用不准确。运用法律不熟练,办案技巧不强,甚至凭主观意志办案,直接影响了行政执法的质量。为此,各单位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和定期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和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理解运用能力、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是加强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工作。行政执法案卷是记录具体行政执法活动的原始材料,也是行政执法单位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因此,各行政执法单位应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和归档工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法制行政执法检查通报主送: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驻正执法单位

4.案卷评查工作报告 篇四

**市粮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按照《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粮食系统评查案卷工作的通知》(豫粮办[2011]79号文件)等文件精神和市局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自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

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我局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已办理结束的案件共有1件。具体为“**市**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案”。

二、案件介绍

**市**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是**县一家主要从事面粉和挂面生产加工的民营企业。自2009年底以来,由于经营上的原因,该企业出现了严重亏空而濒临倒闭。在此情况下,该公司自2010年6月至9月,一直未按规定向我局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经我局有关人员多次催报无果。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规定。由于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报请我局主要领导同意,于2010年10月20日对该公司予以立案查处。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等次为特别严重,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1 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其作出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处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于2010年10月22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放弃申辩的情况下,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市**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给予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粮罚决字[2010]第01号),并在当日向当事人送达。并于2010年11月5日将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情况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公函予以了通报。

三、案卷自查自评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粮食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指导规范》和《河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相关制度,对我局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全面自查。

(一)案件事实认定方面: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当事人发生违规行为(拒报统计月报表及有关情况)后,我局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多次以电话等方式催促改正,但未得实效。对此,卷中有书证作证。

(二)法律法规适用方面: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作为目前我国粮食依法行政的最高位法规,规定了粮食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其中“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2 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正是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罚则适用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三)案件办理程序方面:本案办理程序合法严谨。从卷宗来看,在掌握了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后,从立案审批,到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到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结论,到送达《处罚决定书》,到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公函通报处罚结果。整个执法程序合法严谨。在案件调查、文书送达等环节,均由两人以上共同亮证执行,现场执法人员证件均合法有效。

(四)处置适当方面:本案对当事人处置适当。当事人连续4个月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且经多次催报无果,已构成“特别严重违法”;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具体到本案,之所以对当事人作出“取消”而非“暂停”其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处罚,是鉴于其已形成相当大的亏空、根本无力扭转的事实;且经营上有涉嫌诈骗的情况,不能引人同情。如果允许其继续保有经营资格,继续从事粮食收购,可能使事态更加恶化。

(五)卷宗管理方面:案卷管理规范。实行一案一卷,并制有封面,卷内各种文字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排列有序。案卷归档及时,由专人负责归档存档工作。

(六)其他方面:本案从立案到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告知、送达、执行、结案以及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等各个环节的各种表格和文书齐全,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内容、联系方式、签字盖章等要素比较详实,法律文书基本规范。

四、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局行政处罚案卷符合质量评查标准,但由于工作人员专业知识不够、办案经验不足,致使案卷中也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如行政处罚案卷卷内材料纸张大小规格不一;文书中对有关问题表述还不很全面、不够具体、不够准确;有时记载较为简单;调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笔录中最后空白处没有注明“以下为空白”;复印件没有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等。

五、下步努力方向

通过此次案卷评查,找出了我局在行政处罚案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暴露了我们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在今后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学习,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等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执法,不断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特此报告

**县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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