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机井施工方案

2024-08-13

农用机井施工方案(精选6篇)

1.农用机井施工方案 篇一

农用机井钻井工程主要工序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一、钻机和开钻前的准备工作

1、井位确定后,要平整场地。钻机支承地面要坚实且承载力均匀,防止钻井过程中,由于支承钻机设备的地面发生沉陷,造成钻机发生倾斜位移,从而影响钻井的垂直度。如地面承载力不足,可用方木垫于钻架下,加大支承面积来解决。

2、选择合适的位置(不影响钻井操作,又离钻机较近,且土质密实的地方)开挖泥浆池。铺好塑料布防渗备用。并备足红粘土。

3、动力线路采用低压电缆,线路布设要注意不影响钻机操作,且有利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

4、钻井用水要供水到泥浆池,且要保护输水管道,不跑冒滴漏,造成施工场地湿滑。

5、钻机架立。钻机架立时,有经纬仪监测,钻机架立就位后,其钻机垂直度必须垂直,且钻具中心与测定井位中心偏离值不大于1cm.二、钻井中的质量控制

1、钻井过程中必须做好班纪录,包括进尺、地质情况及钻井异常情况。

2、钻进过程中必须尽量把岩心取上来,并按顺序排列整齐,并标注岩心深度。

3、钻井至完整岩石后,由地质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现场确定是否下井壁管。

4、井壁管就位后,四周回填要均匀,保持井壁管垂直,且中心与钻孔中心一致。

5、钻井中遇地质严重破碎,要由地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甲方共同确定是否下二级护壁管。以及二级护壁管的技术方案(二级护壁管的长度、放置深度、结构形式、孔隙率等)。并严格按照确定的技术方案实施。

6、钻机钻进时,要定期用经纬仪对钻机进行监测,发现偏离歪斜现象立即停机调正。

2.河北省农用机井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用机井(以下简称机井)是我国北方地区的一项重要农田灌溉和人 畜饮水设施,是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各级水 利部门和井灌区社队一定要管好、用好机井,减少损坏,延长使用年限,降低成本,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条 地下水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资源,在地面水源不足的我国北方地区更为 宝贵。各级水利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 理开发,有采有补,保护资源,防止污染。

第三条 机井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管理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培训技术队 伍;建立技术档案;搞好机井、设备和田间工程的养护维修;实行科学用水;进行 经济核算,促进农业增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北方地区机井较多的省、专、县水利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机井管理机构。人民公社水利站(井灌为主的公社也可叫机井管理站)要统一负责全社机井管理工 作。尚无公社水利站的,也要有专人负责机井管理。大队、生产队要成立机井管理 小组,有一名队干部主管。

第五条 目前北方地区机井管理主要有大队统管、大队和生产队分管、生产队 管理三种形式。有的地方还有公社统管和公社、大队两级管理形式。大队统管由大 队统一规划和建配,统一调配水量,统一维修机具和培训司机手,有利于发挥灌溉 效益和提高机泵设备的完好率,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采用以生产队打机井 和配套的,以生产队为单位管理,固定专人,统一配水。大队必须加强对生产队的 领导,在制订规章制度,培训司机手等方面给予积极组织和协助,促使其管好用好。

机井都要固定专人,实行管理责任制。不论实行那种形式,都要有利于保护国 家和集体财产,有利于充分发挥机井效益,有利于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不准平毁机井和变卖设备。

第六条 每眼机井要选定一至二名热爱集体、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 员作为司机手。司机手必须通过县、公社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达到标准 的发给合格证。人员要相对稳定,未经公社或大队批准,不得随意更换。

第三章 机务管理

第七条 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机井操作、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落实措 施,定期检查。司机手的任务是:1、按操作规程开机,安全运行,减少事故的发 生;2、管护机井、井房、渠道、地下管道、井边池、燃料,维修保养机电设备,做到机房洁净,机具水、油、电、气四不漏;3、按时填好开车记录,包括开停机 时间、耗油电数量,机井水位抽降深度、抽水量和浇地亩数;4、坚守岗位,并和 浇地员搞好协作。

第八条 建立定期维修制度。由大队或生产队机井管理小组,每年定期对每眼 机井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完好。深井设备在停灌期间,要定期运 转以防锈蚀和淤井。

第九条 要定期培训司机手和技术力量。县、社主管部门每年要进行培训,不 断提高司机手的技术业务水平。要积极鼓励技术革新和试验研究,对于提高效率、减少消耗、节约用水、降低成本等方面的技术革新成果,要积极进行推广。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条 建立机井技术档案。新打的机井,必须由县或公社管理机井的单位,组织承建单位(打井队)和受益单位(大队或生产队)进行验收,质量达到标准的 填写机井技术档案,一式三份,分别存县、公社、大队(或生产队),以备查考。现 有机井无技术档案的要补填。

>第十一条 成井要根据抽水试验按其出水量和合理降深选配适宜的机泵。同时 要建成井房、井盖、井台、井池、渠道,做到配套齐全合理。有条件的地方,要设 置量水设备,测定灌溉水量。

第十二条 田间工程配套和平整土地,是充分发挥井灌效益的关键,要逐步搞 好。推广先进灌溉技术,实行畦灌、沟灌,节约用水,灌溉渠道、排水工程、田间 交通道路和低压线路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由受益单位承担维护。

第十三条 在井灌区,渠道衬砌和铺设地下管道,是节水、省地、扩大效益、降低浇地成本的有效措施。在推广中,各地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证质量。

第十四条 县水利部门,每年要组织社队对机井进行一次检查,对可修的病井、坏井和淤井,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修治。县、社打井队要积极承担修井业务,提高 机井完好率。

第十五条 建立机井报废鉴定和审批制度。确实损坏严重或已干涸无法修复使 用的机井,必须经县水利部门鉴定,由地区审批后报省备案,才可列为报废。

第十六条 老井灌区必须要有计划的调整机井布局,改革机泵,挖掘潜力,充 分发挥现有机井效益。需要增打新井的要经过县水利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宣传和教育群众爱护机井、井房、设备、渠道等水利工程。对偷盗 或破坏者,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教育或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 大队或生产队机井管理小组,要根据各种作物、不同季节的需水要 求,制定科学用水计划,合理调配水量,做到适时适量灌溉,促进农业生产。

第十九条 各生产队要以机井为单位,司机手或井长为主选派责任心强和有经 验的社员组成浇地组,负责改畦浇地,提高灌溉效率和质量,合理轮灌,扩大灌溉 效益。

第二十条 加强科学灌溉试验研究,积极推广高产、省水、节能、低成本经验。有条件的县、社结合本地区自然特点,进行作物合理灌溉制度等试验研究。

第二十一条 县、社、队要进行地下水观测,掌握动态规律和水质变化,为合 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科学管理提供依据,在地下水超量开采,地下水位连年持续下降 而又不能恢复和已出现漏斗地地区,必须控制开采,并要积极利用地面水进行回灌。

第二十二条 要认真进行机井实际抽水量资料的积累工作,司机手认真填写好 开车记录是获得这项资料的基础。县水利部门必须及时督促和给予指导,要求每年 初报送上一年全县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资料,并汇总报专、省水利部门。

第六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井必须采用经济手段来进行管理。做到作业有指标,消耗有定 额,成本有核算,奖罚分明,对司机手和浇地员都实行“五定一奖”责任制。对司 机手的“五定一奖”为:定人员、定机具、定任务(包括质量)、定消耗(油、电费 和维修费)、定报酬。结余奖励、超支受罚。对浇地员“五定一奖”为:定任务、定 时间、定劳力、定工分、定质量。一般对司机手与浇地员一起定浇地任务和报酬,有利于双方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机井由大队(公社)统管的,必须向受益生产队合理收费。以生 产队为单位进行管理的,也要按期进行成本核算。浇地成本应包括:1、抽水耗油、电费用;2、机械修理和工程维修费;3、管理费;4、折旧费。按照供水时间或 用水量比例分摊。按用水量计费的办法可以促使节约用水,应该积极推广。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评比、竞赛,对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定额指标、提高设 备完好率、节约油电、安全生产、修井和机泵技术革新等方面有显著成绩,或有创 造发明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作物灌溉情况下,要充分利用人力和设备,开展多种经 营,广开门路,以付养井,增加收入,降低浇地成本。

第七章 机井管理考核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机井管理考核和评比标准主要有五条,1、配套机井完好率(百 分比);2、单井出水量控制亩数(亩/立米/小时),即单井每小时出一立米水能 浇几亩地;3、灌水定额(立米/亩/次);4、浇地成本(元/亩/次,元/亩/ 年);5、产量(斤/亩)。由县、社每年按照五条标准进行考核、评比。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管理细则。

齐齐哈尔市农村机井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1992-12-18发文单位: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机井管理,充分发挥机井效益,根据《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辖区内的全民、集体所有制的农田、林业、草原灌溉井以及农村人畜饮水井、防病改水井,均按本办法管理。

国营农、林、牧、渔、苇场的机井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机井的管理工作。

乡(镇)、村机井管理实行责任制。乡(镇)水利站负责本乡(镇)机井的管理工作;村机井管理小组,负责本村机井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井建设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开采浅层水为主,做到浅、中、深合理开采。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定全市的机井建设规划;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的机井建设规划,审批本辖区内的机井建设计划。

第六条 承担机井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机井竣工后,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检查验收。

第七条 农村人畜饮水井和防病改水井必须配建井房,其他机井亦应配建井房或井盖等防护设施。

第八条 乡(镇)水利站、村机井管理小组应定期对机井进行检查,并及时修复有故障的机井。

第九条 乡(镇)水利站应每年对机井进行一次普查登记,建立机井档案,并上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普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破坏机井及附属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废弃的机井,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单井造价对井权单位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机井报废,由井权单位所在乡(镇)的水利站提出报废申请,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同意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报废机井。

第十二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农作物的分布情况编制灌溉计划,合理分配地下水资源。

第十三条 村机井管理小组每年应根据农作物生长期的需水要求,制定科学用水计划,调剂用水量。

第十四条 机井供水实行有偿使用,水费由井权单位收取。水费标准根据实际支出及机井日常管理费用确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拆除、破坏机井及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赔偿井权单位的损失,并根据情节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

工程损失五百元以下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下(含本数)罚款;损失五百元至一千元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含本数)罚款;损失一千元以上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含本数)罚款。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八条 农村个人建机井,按本办法的规定审批;其日常管理和使用,由井权人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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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6/07/28 14:16 稿件来源:

【法规分类号】A322022198101

【标题】农用机井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1.05.30

【实施日期】1981.05.3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农牧渔业

【文号】冀政(1981)107号

【题注】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用机井(以下简称机井)是我国北方地区的一项重要农田灌溉和人畜饮水设施,是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各级水利部门和井灌区社队一定要管好、用好机井,减少损坏,延长使用年限,降低成本,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条 地下水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资源,在地面水源不足的我国北方地区更为宝贵。各级水利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开发,有采有补,保护资源,防止污染。

第三条 机井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管理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培训技术队伍;建立技术档案;搞好机井、设备和田间工程的养护维修;实行科学用水;进行经济核算,促进农业增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北方地区机井较多的省、专、县水利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机井管理机构。人民公社水利站(井灌为主的公社也可叫机井管理站)要统一负责全社机井管理工作。尚无公社水利站的,也要有专人负责机井管理。大队、生产队要成立机井管理小组,有一名队干部主管。

第五条 目前北方地区机井管理主要有大队统管、大队和生产队分管、生产队管理三种形式。有的地方还有公社统管和公社、大队两级管理形式。大队统管由大队统一规划和建配,统一调配水量,统一维修机具和培训司机手,有利于发挥灌溉效益和提高机泵设备的完好率,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采用以生产队打机井和配套的,以生产队为单位管理,固定专人,统一配水。大队必须加强对生产队的领导,在制订规章制度,培训司机手等方面给予积极组织和协助,促使其管好用好。

机井都要固定专人,实行管理责任制。不论实行那种形式,都要有利于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有利于充分发挥机井效益,有利于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不准平毁机井和变卖设备。

第六条 每眼机井要选定一至二名热爱集体、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员作为司机手。司机手必须通过县、公社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达到标准的发给合格证。人员要相对稳定,未经公社或大队批准,不得随意更换。

第三章 机务管理

第七条 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机井操作、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落实措施,定期检查。司机手的任务是:1、按操作规程开机,安全运行,减少事故的发生;2、管护机井、井房、渠道、地下管道、井边池、燃料,维修保养机电设备,做到机房洁净,机具水、油、电、气四不漏;3、按时填好开车记录,包括开停机时间、耗油电数量,机井水位抽降深度、抽水量和浇地亩数;4、坚守岗位,并和浇地员搞好协作。

第八条 建立定期维修制度。由大队或生产队机井管理小组,每年定期对每眼机井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完好。深井设备在停灌期间,要定期运转以防锈蚀和井淤。

第九条 要定期培训司机手和技术力量。县、社主管部门每年要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司机手的技术业务水平。要积极鼓励技术革新和试验研究,对于提高效率、减少消耗、节约用水、降低成本等方面的技术革新成果,要积极进行推广。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条 建立机井技术档案。新打的机井,必须由县或公社管理机井的单位,组织承建单位(打井队)和受益单位(大队或生产队)进行验收,质量达到标准的填写机井技术档案,一式三份,分别存县、公社、大队(或生产队),以备查考。现有机井无技术档案的要补填。

第十一条 成井要根据抽水试验按其出水量和合理降深选配适宜的机泵。同时要建成井房、井盖、井台、井池、渠道,做到配套齐全合理。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置量水设备,测定灌溉水量。

第十二条 田间工程配套和平整土地,是充分发挥井灌效益的关键,要逐步搞好。推广先进灌溉技术,实行畦灌、沟灌,节约用水,灌溉渠道、排水工程、田间交通道路和低压线路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由受益单位承担维护。

第十三条 在井灌区,渠道衬砌和铺设地下管道,是节水、省地、扩大效益、降低浇地成本的有效措施。在推广中,各地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证质量。

第十四条 县水利部门,每年要组织社队对机井进行一次检查,对可修的病井、坏井和淤井,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修治。县、社打井队要积极承担修井业务,提高机井完好率。

第十五条 建立机井报废鉴定和审批制度。确实损坏严重或已干涸无法修复使用的机井,必须经县水利部门鉴定,由地区审批后报省备案,才可列为报废。

第十六条 老井灌区必须要有计划的调整机井布局,改革机泵,挖掘潜力,充分发挥现有机井效益。需要增打新井的要经过县水利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宣传和教育群众爱护机井、井房、设备、渠道等水利工程。对偷盗或破坏者,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教育或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 大队或生产队机井管理小组,要根据各种作物、不同季节的需水要求,制定科学用水计划,合理调配水量,做到适时适量灌溉,促进农业生产。

第十九条 各生产队要以机井为单位,司机手或井长为主选派责任心强和有经验的社员组成浇地组,负责改畦浇地,提高灌溉效率和质量,合理轮灌,扩大灌溉效益。

第二十条 加强科学灌溉试验研究,积极推广高产、省水、节能、低成本经验。有条件的县、社结合本地区自然特点,进行作物合理灌溉制度等试验研究。

第二十一条 县、社、队要进行地下水观测,掌握动态规律和水质变化,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科学管理提供依据,在地下水超量开采,地下水位连年持续下降而又不能恢复和已出现漏斗地地区,必须控制开采,并要积极利用地面水进行回灌。

第二十二条 要认真进行机井实际抽水量资料的积累工作,司机手认真填写好开车记录是获得这项资料的基础。县水利部门必须及时督促和给予指导,要求每年初报送上一年全县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资料,并汇总报专、省水利部门。

第六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井必须采用经济手段来进行管理。做到作业有指标,消耗有定额,成本有核算,奖罚分明,对司机手和浇地员都实行“五定一奖”责任制。对司机手的“五定一奖”为:定人员、定机具、定任务(包括质量)、定消耗(油、电费和维修费)、定报酬。结余奖励、超支受罚。对浇地员“五定一奖”为:定任务、定时间、定劳力、定工分、定质量。一般对司机手与浇地员一起定浇地任务和报酬,有利于双方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机井由大队(公社)统管的,必须向受益生产队合理收费。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管理的,也要按期进行成本核算。浇地成本应包括:1、抽水耗油、电费用;2、机械修理和工程维修费;3、管理费;4、折旧费。按照供水时间或用水量比例分摊。按用水量计费的办法可以促使节约用水,应该积极推广。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评比、竞赛,对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定额指标、提高设备完好率、节约油电、安全生产、修井和机泵技术革新等方面有显著成绩,或有创造发明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作物灌溉情况下,要充分利用人力和设备,开展多种经营,广开门路,以付养井,增加收入,降低浇地成本。

第七章 机井管理考核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机井管理考核和评比标准主要有五条,1、配套机井完好率(百分比);2、单井出水量控制亩数(亩/立米/小时),即单井每小时出一立米水能浇几亩地;3、灌水定额(立米/亩/次);4、浇地成本(元/亩/次,元/亩/年);5、产量(斤/亩)。由县、社每年按照五条标准进行考核、评比。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管理细则。

海淀区机井管理试行办法 200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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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驻区单位:

现将《海淀区机井管理实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1993年4月5日

海淀区机井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和《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海淀区水利局是海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地下水资源的分区、规划、评价和机井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井管理的范围、内容:除海淀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海淀街道办事处)以外地域机井的管理,凿井计划的申报、审核、凿井许可证的签发及成井后的验收,由海淀区水利局负责。

海淀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机井的管理,凿井计划的审核,凿井许可证的签发及成井后的验收,由区节水部门负责,并在区水资源办备案;新成井的资料,节水部门应送区水资源办备案。

第四条:对新打井的管理规定:

(一)农村打井(灌溉及农村的人畜、乡工副业用井)原则上应以更新井为主。确需新打井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新建井(包括更新井)的审批制度,再上年第四季度前提交书面报告,报乡水管站。由乡水管站根据所处地域水文地质情况和实地堪察,确认需要新打井,井距符合最小限制要求后,报区水利局。进行实地复查,签发凿井许可证(各乡凿井允许间距见附件1)

(二)工业及其它机井。工矿、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确需新打井,应先报乡水管站,经乡水管站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区水利局审核,签发凿井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新打井、更新井必须履行先设计(设计要求见附件2)后填写凿井申请书,由区水利局签发凿井许可证的规定。凿井施工结束后,需经三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使用单位负责人,区水利局机井主管人员)验收合格,签发凿井验收单后,机组人员方可撤出施工现场。验收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颁发的“农用机井技术规范”。

第六条:对凿井队的管理规定:

(一)持区、县级以上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由区水利局办理凿井手续。

(二)凿井队的技术结构,须经区水利局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承担凿井施工任务。

(三)本区凿井队或机井使用单位本系统的凿井队再办理凿井手续时,农用井需交200元的机井管理与技术服务费。工业用井需交400元的机井管理与技术服务费。

(四)外区、县凿井队施工前需到海淀区水利局登记。在办理凿井手续时,交1000元的机井管理与技术服务费。为了确保机井质量和资料的完整,在进行资质审查时,交3000元的质量保证抵押金,成井验收合格后,如数退还。

(五)凿井队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填写北京市水利局统一颁发的深孔井资料卡片,施工结束时及时交区水利局。否则不予验收。

(六)“管理与技术服务费”作为专项经费,用于全区的机井管理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开支。

第七条:各乡水管站要结合本乡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机井管理办法,建全技术档案制度(包括图、表、资料卡片),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各乡必须有专人负责全乡机井的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大队、生产队和专业组必须有经过业务培训的机井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机井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乡农用机井在每年冬灌后要对机泵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维修保养工作,并加强冬季机泵的保护工作;每年春灌前,应进行检查和试运行,确保用水期间机泵的正常运行,杜绝人为机械事故。机井的看管人员必须经过机械维修培训,具备处理一般性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凿机井的具体处罚颁发,按北京市人民政府1992年第12号令执行。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凿机井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开凿的机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对各乡机井应分期进行测改工作,对出水量差的机井,查明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提高单井出水量。

第十二条:本试行办法由海淀区水利局负责执行和解释。

第十三条:本试行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各乡新建井间距要求

1、玉渊潭、四季青乡,新建井间距250-300米。

2、海淀、东升、东北旺乡,新建井间距300-350米。

3、北安河、上庄乡,新建井间距350-400米。

4、苏家坨、温泉、永丰、聂各庄乡,新建井间距450-500米。

附件2:

机井设计要求

一、位置(附机井井位图,标出与最近机井的位置)

二、用途(人畜用水设计:供水范围,用水量;灌溉用水设计:供水面积,供水量;工业用水设计:供水项目,供水量)

三、凿井设计出水量,立米/小时,立米/年。

四、设计开孔孔径、终孔孔径。

五、静水位。

六、岩石井附设计剖面及地层岩石性简述。

七、表层水封闭深度。

八、施工技术要求

1、孔径变化要求

2、孔斜要求及测斜要求

3、成井出水含沙量要求

4、钻孔换层要取样,钻孔记录及班报表要清晰。

5、抽水试验要求、出水量降深情况,动、静水位。

3.机井施工规范细则 篇三

一、施工准备阶段

(1)开钻前必须按照甲方及施工监理人员的要求确定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移动。

(2)进场钻机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的型号,不符合要求不得进场。(3)钻机及附属设备的安装必须基础牢固,安装平稳。电力设备安装必须加装有触电保护装置,不允许有电线裸露现象。机电设备不经监理人员检验,不得启动。

(4)开孔钻具直径不得小于700mm,钻具扩孔刀片不得少于5片。

(5)以上四项要求,全部经监理检验达标后,钻机开始作业。

二、钻井阶段

(1)钻机开钻后,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按地层实际采样,一井一表详细填写施工记录表,每层至少采样一个,变层处2个,含水层2米采样一个,施工记录表随机存放、随时备查。监理巡查时如发现钻机未作记录或记录不实,将责令立即停工,并作相应经济处罚。

(2)钻进过程中,应随时观察钻具及扩刀的磨损状况,如发现钻具直径小于700mm,应立即附加焊接至要求标准,监理巡查中随时抽查钻具直径,如发现钻具直径小于700mm,将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并处以经济处罚。

(3)钻井进入含砂地质层,应详细准确记录砂层厚度、位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护孔措施,避免井孔塌坍。

(4)钻井进至设计深度后,如发现属贫水区,含水层不能保证设计单井出水量,应及时通知监理到场处理,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钻机不得私自作主,任意变更钻井设计深度。

(5)成井所用的井管、滤料,必须按设计要求的标准,在钻井期间准备完毕,进场交验,三、成井阶段

(1)钻井完成后应通知监理到场,提交施工记录表,交监理审验签字,监理检验签字后方可开始成井施工。

(2)成井前必须及时提浆。(3)成井施工不准在夜间进行。

(4)含砂地质层必须采取避砂措施,成井前应提交避砂方案,避砂物料应经监理检验后方可使用。

(5)成井尽量使用子母接口井管,如果使用平接口井管,对接处应用水泥或沥青填充均匀下管。

(6)成井时井管用4片竹片固定、10#铅丝捆扎井管,所用竹片长度不得小于3米。

(7)滤料回填必须按土层记录施工,含砂层必须用稍细滤料填充,无砂层用稍大滤料。(8)滤料应填至地面平,洗井时用水泵再进行返冲充实,滤料塌落,进行补平至地面。

四、洗井阶段

(1)成井后必须在三日内进行洗井。(2)洗井用空压机应在3立方以上。

(3)洗井时间必须保证8个小时以上,进气管必须送至井底处。(4)三天成井不安排洗井,监理将按废井处理。

(5)洗井结束后应安排抽水试验,用3千瓦以上电机的水泵连续抽水5个小时,观察井水水位变化,要求降深水位稳定在5个小时以上,出水量不得小于设计出水量的80%,水质不混浊、清澈透明、不含砂,监理验收成井合格。

涵管桥施工规范细则

一、基础开挖

(1)基础开挖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设计要求施工,不得随意变更。(2)基础开挖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到场验收,由监理签发隐蔽工程签证后,交付下工序施工。

二、施工准备

(1)施工前,所用材料应全部办理进场报验,监理验收合格签证后,方能使用。

(2)进场水泥必须随车提交合格证、化验单,缺一者不得使用。(3)进场施工前每个工地应配备拌和用1米×2米铁皮两张,无配备者不得开工。

三、施工阶段

(1)涵管下放基础前,必须按设计要求作足、作够砼垫层,监理验收后方可下放涵管。

(2)涵管下放沟底后,应进行找平、固定、对接均匀,接口处用皮带缝连接,皮带缝厚3cm,宽20cm。

(3)涵管桥两端挡墙及八字墙砌筑,严格按设计要求标准施工,如遇特殊地形无法按图纸施工,要提前通知监理到场,按监理变更设计要求施工。

(4)砌体部分施工严格执行一灰一石、满座灰的标准。严禁干砌石后再填捣砂浆,一经发现,返工重建,并予以经济处罚。

(5)砌体所用料石标准为厚20cm,长30cm。

(6)砌体上下层垂直竖键不得贯穿两层料石,如有违犯,返工重建。

(8)砌体表面应干净整齐,皮带缝之外的石体表面不准有水泥痕迹等污染现象,如有污染应处理干净,恢复石体自然面。

(9)皮带缝制作要求横平竖直,粗细均匀,皮带缝宽度为2cm。(10)涵管桥台帽用砼现场浇制,砼骨料使用1—2cm石子。(11)涵管桥建成后应尽快完成涵管桥桥面土方回填,恢复进地道路,回填标准与主干道填平为准。

襄城县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

石拱桥施工规范细则

一、基础开挖

(1)桥基开挖必须按照图纸设计要求开挖、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2)基础开挖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到场验收,经监理采取影像资料验收合格,签发隐蔽工程签证后,方可进行下工序施工。

(3)违犯上述两项者,除返工重建外,将予以经济处罚。

二、施工准备

(1)施工前必须按图纸要求尺寸焊制金属结构拱券券头模型,并提交监理验收,使用土券模者另定。没有券模,不准开工砌筑。

(2)进场料石必须按设计要求进料、交监理检验。

(3)砌筑前应事先作好券头块石,要求券头石截面高15公分,长20公分左右,作好后交监理验收,方可使用。

(4)进场水泥必须随车提交水泥合格证、化验单,缺一者,不得使用。

(5)进场施工作到每个建桥工地配备拌和用1米×2米铁皮两张,无有铁皮,不得开工。

三、施工阶段(1)砌筑料石必须按设计要求拌制砂浆,采用一灰一石满座灰工艺,严禁干砌料石而后抹灰。发现违犯者,除全桥返工重建外,还将予以经济处罚。

(2)拌和砂浆必须在铁皮上进行,严禁在粘土地上作业,发现在粘土地上拌和砂浆者,除全桥返工重建外,还将予以经济处罚。

(3)拱顶距道路路面之间的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30公分。(4)拱券成形所用料石采用楔形块石浆砌。

(5)拱桥两端挡土墙外露部分所用料石单块料石标准为厚20mm,长40mm。

(6)砌筑前应放样立标,拉线砌筑,并应将石料表面的泥垢、水锈等杂质清洗干净。砌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其基本要求是平整、稳定、密实和错缝。砌体的外露面应平顺和整齐,同一层石应大致砌平,相邻砌筑石块离差小于2-3cm石块安置必须自身稳定,应大面朝下,适当摇动和敲击,使其平稳。砌体应以大石为主,石块间应保持一定的间隙,用砂浆填充密实,必要时可填塞小石,并应进行插捣,直至表面溢浆为止。同一砌层相邻的和上、下相邻的砌筑石块,均应错缝。砌筑应分层、坐浆,随辅随砌。每层应依次砌角石、面石,然后砌腹石。块石砌筑时,首先应看样选料,修整边角,选择较平整的大块石用作面石,上下两层应骑缝,内外石块交错搭接。

(7)外墙砌体上下层使用料石厚薄相等,相比误差不得大于1cm,违犯者返工重建。(8)外墙砌体石面干净整齐,皮带缝以外墙体上不得有水泥砂浆污染石面,如有污染要清除污染,恢复自然面。

(9)八字墙角度为30度,误差不得大于1度。

(10)桥面台帽高出桥面0.2米,用混凝土现场浇制,所用骨料为1—2cm石子,严禁用碎石碴或其它物品代替堆砌,违犯者返工重建。

(11)砌体的外露石均匀勾缝,并以平整为宜。勾缝砂浆标号应高于砌筑砂浆标号,宜用中、细砂拌制,灰砂比为1:2,砌体勾缝前,应清理缝槽,并用水冲洗湿润,砂浆应嵌入缝内约2cm,勾缝后应及时进行养护。

(12)砌体墙面要求:墙面垂直度允许偏差:墙高的0.5%,且不大于3cm。墙面平整度每1米,范围内允许偏差小于1cm。

矿碴路施工规范细则

一、路基处理

(1)矿碴路素土路基上的垃圾、杂草、树根等杂物必须清除干净。(2)矿碴路素土路基应经过人工及机械粗平,作到表面平整,线型一致,路面宽度达到设计要求。

(3)矿碴路素土路基需经过机械碾压,碾压后必须由有关部门进行素土试验,碾压后素土路基取样试验密实度应达到95%。

(4)矿碴路素土路基碾压应及时通知监理到场,由监理主持路基素土试验取样送验。

(5)监理根据路基状况及素土试验结果决定下道工序工作进展,监理未作出决定前,严禁提前开工。

二、进场材料

(1)进场矿碴粒径为3—8公分,如有超标粒径应由施工方以清除处理,撤出现场。

(2)进场材料需分批段向监理申请报验,监理验收合格签证后方可进行平摊铺设。

三、矿碴回填

(1)每个工段应先修200米的样板路交工验收,由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开工。

(2)每个标段划分为若干单元工程,每个单元工程不超过500米,修成一个验收一个,每次开工一个单元工程,不得开工多个单元工程。

(3)运输车辆倾御矿碴应按计划平均分摊均御,严禁整车倾御堆放。

(4)御料后由人工配合机械进行摊铺粗平,按照设计要求保证路面宽度,定边拉线,开沟铺设,粗平以后再由人工进行细平。要求细平后路面中间高,两边低,路中比路边高出5cm,路面宽度达到设计标准。

(5)机械碾压路面工序:矿碴细平后进行机械碾压,要求使用振动式压路机碾压三遍,达到路面平直,边线顺畅,板结密实,无松散现象。

(6)整修路肩:路面碾压结束后,由人工进行路肩整修,按设计要求确保路面宽度,剩余部分进行人工培土,保证路肩成形,培土厚度应与碾压后路面相平。

(7)路面平整,路面及路肩成形后,向路面撒放青石米石子,增加路面平整度。要求平整度达到汽车在路面上以时速40公里速度奔跑,无明显颠波感。

施工处罚规定

为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质量,制定“襄城县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施工处罚规定”于下:

(一)、施工单位应详细了解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工程设计说明书及施工规范细则等有关文件,严格依照上述文件要求标准施工,如有违犯行为除责令返工重建外,还将予以经济制裁及业务惩罚。

(二)、经济制裁及业务惩罚分为一类警告、二类警告、三类警告三种。

(1)一类警告:监理巡检期间第一次发现施工方存在违犯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条款之一者,责令整改,发出一类警告、罚款500元(由质保金中扣除)。

(2)二类警告:监理巡检期间第二次发现施工方发生同样性质违规行为者,责令立即停工,发出二类警告,罚款2000元(由质保金中扣除)。

(3)三类警告:监理巡检期间发现施工方第三次发生同样性质违规行为者,罚款10000元(由质保金中扣除),并立即与施工方中止承包合同,同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以后永远不得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竞标活动。

(三)、下列情况均属经济制裁及业务处罚范围: A、机井工程:

①检查发现不填写施工记录表或记录不实。②钻具小于700mm,开孔直径不达标。③使用未经监理检验过的成井材料。④未经监理同意擅自开工或成井作业。⑤成井当天不安排洗井。⑥洗井时间不足8小时。⑦应采取避砂措施而不采取者。⑧不按规定回填滤料。B、拱桥工程:

①基础开挖后不及时通报监理。②监理未作结论前擅自开工。③不制作拱券券头。④不准备拌和用铁皮 ⑤干砌料石,不满坐砂浆。⑥在土地上拌和砂浆。⑦八字墙不落底。⑧不按要求浇制桥面台帽。C、涵管桥工程

①基础开挖后不及时通报监理。②监理未作结论前擅自开工。③基础开挖不达标。

④不作砼垫层或制作垫层不达标。⑤无拌和砂浆用铁皮。⑥土地面上拌和砂浆

4.机井工程施工合同书 篇四

施 工 合 同

签订合同单位:

甲方: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

签 订 日 期:

二〇一一年十月日

xxxxxxxxxxxxxxxx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安装

工程合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GF-91-0201),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本着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调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夏津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地下水监测井、生活饮用井工程。

2、工程内容:地下水观测井5眼,每眼深度5米;生活饮

用井1眼,计划深度400米。

3、工程地点:xxxxxxxxxxxxxxxxx

第二条 工期

本合同定于 2011 年月日开工,2011 年月

日竣工,工期天;

除发生不可抗力(或业主原因)外,每推迟一天罚款500元,但最多不能超过30天,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停工整顿。

第三条 工程造价

1、工程造价:

第一标段地下水观测井合同价款:

共5眼,深度每眼5米,每眼报价 1684.00 元,计 8420.00 元。

第一标段合同价款共计捌仟肆佰贰拾元整。

第二标段生活饮用水井合同价款:

深机井1眼,计划深度400米,计183500.00元;

第二标段合同价款共计壹拾捌万叁仟伍佰元整。

工程合同总投资191920.00元(壹拾玖万壹仟玖佰贰拾元整)。

2、本工程以400米报价为基础,不足或超过400米时按照

400米机井报价进行折算(不因深度而变化的机电设备除外),全部完工后根据实际工程量计量,以最后结算为准。

完成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时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

第四条计量、支付、结算

1、工程付款:乙方钻井设备进厂后,甲方按照合同投资的20%预付工程款,根据实际进度,完成合同工程量的70%时(钻孔

完成时),付款至总投资的60%;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总投资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结清。

2、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计价:(1)违反合同规定转包分包的项目。(2)其他违背合同规定的项目。

3、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中间计量支付工作,并派出相关人员,服从甲方统一安排(包括计量器具的要求和计量方法及其计算的采用

等)。

第五条 质量、验收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技术交底、技术规范施工,不

得偷工减料,如有违章施工,乙方自行承担处理的一切费用和责

任;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将乙方停工整顿。

2、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造成的返工,乙方自己承担所有

费用。

3、按甲方要求,乙方配合做好本施工段内迎接上级检查的整理、准备工作。

4、甲方根据验收规范,会同监理进行验收,乙方应积极配

合。

第六条甲方责任和权利

1、向乙方提供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料场、电源)及工程有

关地质资料。

2、了解施工进度,检查指导施工,定期检查施工质量。

3、负责及时拨付工程款。

4、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5、负责与监理、设计单位、地方各级政府等的联系和协调

工作。

第七条 乙方责任和权利

1、保证按期开工、竣工。

2、保证按设计标准施工,选用投标文件约定的合格的材料

和设备。

3、负责本单位人员的生活、住宿和伤、病、亡等各项费用。

4、做好工地安全保卫工作,因施工不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或财产损失,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负。

第八条工程缺陷责任修复

1、本工程保修期为1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2、在此期间内出现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应立即派人员进行维修。

3、甲方保留自行维修的权力但在维修前首先通知乙方及时

派人前来共同确认;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确认的,甲方

有权单方面确认其维修工程量和费用,费用从乙方保修金扣除,不够乙方应按实赔付。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违约造成合同终止,乙方需赔偿甲方合同总价5%的违

约金。

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变更,返工或窝工,其工期向后顺延。

3、甲方需按合同要求及时拨付工程款,如果拨款不及时,乙方有权停工或中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低劣,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和运行要求时,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5、如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

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

方可以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肆份,乙方壹份。

3、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 单 位:(盖章)乙 方 单 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联 系 电 话:联 系 电 话:

监 督 单 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联 系 电 话:

5.关于经营设施农用地的建设方案 篇五

为带动更多农民从事规模化、生态化的农业生产,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率,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并以此带动本地农村经济发展,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高本地农民收入,我公司拟申请建立法自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牛养殖项目。现将本项目建设方案报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我公司建立法自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牛养殖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

法自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牛养殖项目位于宁墩镇三塔村。地理环境非常适应。

三、项目用地面积

本项目规划用地 15489㎡

有偿流转土地和租赁土地的经营权均为42年。四,拟建设施类型、数量

生产设施用地:15489㎡,其中钢构PC板连体大棚: 14489㎡。砖木结构生产用房:1000㎡。合计:15489㎡。上述用地不占基本农田。

五、土地复耕

本项目的生产设施用地均不占用基本农田,因此,经营到期后,将自行处理地面设施,按规定进行土地复垦。

六、项目投资估算及经济效益分析

(一)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以自筹为主。

(二)项目投资约需:400万元。其中:

1、固定资产投资约300万元(含钢构厂房和各项土建费用,仪器设备等)

2、流动资金投入约需100万元(材料费、水电费、人工费等)

(三)经济效益分析

1、本项目建成后,年收入可达50万元。

2、扣除年固定资产折旧及流动资金抽入20万元,年利税可达30万元。

申请单位:宁国市法自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6.农用机井施工方案 篇六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定日期:

第一部分 合同书

合同编号: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xx县 乡、镇 村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第 次招标第 标段工程,经过招投标,由 中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整)。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县 乡、镇 村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 次招标第 标段。

工程地点:xx县 乡、镇 村 工程内容: 工程施工 项目审批文号: 施工方式:

—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 日历天。

2、本合同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二部分所列的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3、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1)合同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合同条款;(5)施工招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报价汇总表;(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汇集并替代了本合同签署前双方为本合同签署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4、施工单位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施工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项目承担单位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章),并分

—2— 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名词解释

(1)项目承担单位:(2)施工单位:(3)设计单位:(4)监理单位:(5)甲方代表为:(6)总监理工程师为:

—3—(7)项目经理为:(8)工程:指列入本合同必须完成的全部工程。(9)主体工程:

(10)施工图纸:指设计单位在施工阶段应提供的图纸,包括监理单位签署涉及修改图纸和补充图纸。

第二条 工程承包方式

(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工程增减量,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执行。

(2)承包方式:固定总价 第三条 甲方代表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代表有权作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施工单位对此不应拒绝。但因甲方代表前述指令错误给施工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施工单位有权提出索赔和工期顺延。

(2)甲方代表有权对监理单位所作出的有关工程质量和计量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监理单位未能否定的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如工程质量、工程材料质量、工程计量、工程变更等,甲方代表在事后仍有权予以否定,直接发布停工、返工通知以及拒绝确认工程计量。

第四条 合同范围

—4— 本合同包括: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包括承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前的维护,其中包括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手段与临时设施。

第五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合同条款;(5)施工招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报价汇总表;(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合同履行中,项目承担单位与施工单位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合同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发布开工通知;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

—5— 点实施监理;开工前 1 天完成工地范围内的清理工作,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用地;开工前 3 天向施工单位移交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开工前 3 天提供施工图纸 1 份;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以及完成其它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施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开工前 3 天进驻工地;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工程变更指令,必须照办;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照合同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施工缺陷,根据施工规程的要求予以修补或改进;开工后 3 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措施计划;按照合同规定,完成部分设计工作,绘制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按图施工;保证提供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符合质量标准,提供的施工设备符合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型号和数量;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的报告,并报监理单位审批;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保护环境;尊重工程所在地人民的生活习惯,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保证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建成完工,并负责做好维修期(即缺陷责任期)内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直至最终验收合格;完工清场及时撤离;建立各种用于本工程的规章制度;完成其他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

—6— 和责任。

第七条 书面通知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立即补发书面通知,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工程量完成情况表、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单项工程验收证书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的其他文件都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

第八条 图纸供应

除另有规定外,施工单位所需主体工程的图纸,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监理单位提供。为工程施工实施所需的施工与安装图纸,则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自行设计绘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第九条 设计修改

监理单位在提供单项工程的施工图纸后,倘因纯属设计方的原因而需修改施工图纸时,应在该项工程开工前 3 天将修改后施工图纸递交施工单位;倘因施工或自然条件的改变必须修改施工图纸,经监理单位认可,设计单位应尽快予以修改,报经批准。

施工期间,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是合同文件的补充,施工单位不得拒绝。

修改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工程量的增减。

—7—(2)取消或增加某一工程项目。(3)改变某些工程的结构形式。(4)改变某些工程的位臵、形状或尺寸。(5)其他变更。

由于设计的修改而引起工程量的变化,由双方协商。一般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其单价按报价表确定的单价不变,经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商定,报项目承担单位确认并出具证书,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按此执行。

第十条 材料和设备供应的提供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某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货源,并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施工单位与供货商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材质证明

工程所需的钢筋、水泥等必须有材质证明,其各项指标应符合规划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无材质证明的材料,监理单位应要求其进行试验,并递交材料试验结果,实验所需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工程进场及开工

本合同签署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组织施工设

—8— 备、人员准时进场开始施工。若施工单位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施工单位,工期顺廷。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施工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

施工单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控制性进度,选择合适的施工程序与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实施进度计划,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进度的依据,并按此编制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为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时实现控制性进度,项目承担单位有权审核并评议施工单位递交的计划。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按周、月向项目承担单位与监理单位递交合同完成情况的统计报表,周报表应与次周五前报出,月报表应于次月15日前报送。

第十五条 竣工期限

本工程自施工单位签收、监理单位发布开工令之日起,全部工程应在 个日历天内完成。

本工程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竣工,工程控制进度的实施应满足本合同规定的要求。

—9— 由于非施工单位的过失或项目承担单位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控制性进度延误,则施工单位有权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核实,项目承担单位认可,工期可顺延,由此而引起施工单位的额外支付,经监理单位核实及甲方代表确认,施工单位可以提出索赔。由于施工单位的过失而造成工程的廷误,经监理单位核实,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承担单位交付违约罚金。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需要,要求施工单位提前竣工时,其所增加的费用和奖励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工程维护和保修

本工程正式验收合格移交之前,施工单位必须负责对已完成工程进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并承担修复工作及费用,施工单位不得借故拖延修复工作:移交后施工单位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负责未移交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一遭损坏,则施工单位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为止。监理单位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工程查验,经查验确属施工单位施工造成的缺陷或损失,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不当或其他使用单位责任造成

—10— 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修复费用。

工程保修期为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上级国土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15天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授权予监理单位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施工单位。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可待施工单位按监理单位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保修金金额为工程造价的5%,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5天内无息返还保修金。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

(1)施工单位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或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和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施工中经检查、检验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应按承担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其返工、修改的费用。

(3)竣工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

(4)竣工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应按质量验收单位提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且承担返工、修改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竣工资料

本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须经监理单位审定,其内容包括:施工日志、工程实施概况、施工总结及大事记、已完工工程移交清单、施工期的观测资料、工程

—11— 图纸变更纪录、施工材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实验报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及验收证书、永久工程竣工图、工程签证证书及工程质量保修书、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监理单位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影像纪录)以及其他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第十九条验收和工期(1)交工验收

施工单位完成本合同的工程后,即可向监理单位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抄送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在收到该申请后,在1 4日内将审核意见通知施工单位。若监理单位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不同意或推迟进行交工验收,并将审核意见及要求反馈给施工单位,同时将其报告退还给施工单位,直到监理单位同意为止;监理单位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 0天内提请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验收,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授权的监理单位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施工单位。

(2)竣工验收

当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并合格通过交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据此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3)本工程要求按合同工期如期交工,若推迟交工,则每推迟1

—12— 天罚款3000元,但如遇以下情形可按监理单位的签证报甲方代表批准后顺延工期:①不可抗力的灾难;②连续降雨7 2小时,雨量达50mm以上;③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④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设计工程量;⑤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⑥本合同涉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第二十条 竣工结算

工程交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待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及合同有关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一条 付款方法

(1)项目工程竣工并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局初验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全部工程款的60%。

(2)项目工程竣工经市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实地核实后,项目承担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全部工程款的95%。预留竣工决算工程款5%的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一年后进行清算。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不合格部分的工程款暂时不予支付,直到该部分工程验收合格。

二十二条 违约(1)施工单位违约:

—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属施工单位违约;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未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廷误;施工单位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力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施工单位私自将己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施工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执行,私自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末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且未按合同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未按合同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 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单位检验认为修复不合格而施工单位拒绝再进行修补。如果施工单位拒绝接受违约行为的改正,监理单位可采取暂停支付工程款及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在监理单位发出停工整改要求后3天内,施工单位继续无视监理单位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项目承担单位可通知施工单位解除合同并抄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收到通知3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施工单位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施工,但项目承担单 位的这一行为并不免除施工单位按合

—14— 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合同解除后项目承担单位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单位查清以下付款的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后支付;①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已完成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②施工单位已获得项目承担单位的各项付款金额;③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他应付金额;④由于解除合同,施工单位应合理赔偿项目承担单位损失的金额。

(2)项目承担单位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属项目承担单位违约: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点;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施工单位提供应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的施工图纸;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合同价款,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准任何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项目承担单位若发生上述违约,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和监理单位发出通知,要求项目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变更

只有在国家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时,才允许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出现上述情况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天前通知施工单位,并对施工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四条 纠纷解决

施工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合同纠纷,一般应由双方协商解

—15— 决;协商不成时,申诉方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工程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其他

1、安全施工。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凡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拖欠他人材料款,而引起农民工或材料供应商等到发包方索要工资或材料款,发包方经核实有权如实支付其现金,并给予承包方一倍罚款,所有款项从承包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合同生效:除合同另有规定外,项目承担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他们的授权代表在合同书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终止:施工单位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项目承担单位,且保修期满,获得项目承担单位或授权的监理单位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16— 项目承担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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