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纪代理协议

2024-10-15

个人经纪代理协议(精选7篇)

1.个人经纪代理协议 篇一

服务是一种信仰

专业是一种态度

协议编号:PAC

个人社会保险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北京亿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事项

1、社会保险的申报;

2、社会保险基数的核定;

3、社会保险的增员与减员;

4、办理新参需收取100元/人手续费;

5、为新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卡、领取医疗保险存折;

6、社会保险的转出与转入(跨省)手续另收500元;

7、参保人生育保险的申报、报销另收800元;

8、社会保险补缴的报批手续(按补缴时间段准备材料收费);

9、甲方委托的社会保险服务方面的其他事项。

二、代理服务费用及付费方式

1、社保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大写:。

首次付款金额

,大写:。

2、付费方式:甲方须在参保当天缴纳服务费和参保人社会保险金(最少一个月的)。以后每月应在15日前缴纳当月社保金,即可现金也可直接划转到乙方指定的银行卡上,并且将回单发送到邮箱(8360720@qq.com)或以短信的方式(短信内容包括:汇款人姓名,金额,具体时间)通知乙方。

3、乙方在每月27日后向甲方提供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六个月以内提供医保存折及社会保障卡(新参保)。

4、乙方账户名称:

乙方开户行:

乙方银行账户:

三、代理期限

北京亿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

***

服务是一种信仰

专业是一种态度

1、本协议期限

月至

月终止。

2、本协议到期后,若甲乙双方无异议,协议将自动向后顺延相同期限。

四、甲方的责任

1、应按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北京市的规定,每年7月核定一次,核定后甲方须按照新的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2、应按乙方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本人的缴费基数

最低基数 和资料(如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息等)。并确保资料真实有效。因资料虚假至使本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参保人自行负责。

3、甲方负责收集需要报销的生育单据、凭证、材料等(如参保人生育保险报销所需要的处方和收据明细等);

4、明确有效的联系方式,并保持相对稳定,若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使双方能够及时沟通;若因甲方联系方式发生改变,乙方不能及时联系而发生缴费中断,由甲方自行负责。

5、甲方在乙方已通知的情况下,未及时向乙方支付当月的社保金费用,造成甲方当月社保断缴由甲方负责。

6、甲方责任造成社保断缴,三个月内补缴需付乙方200元手续费;每月15日甲方未能汇款给乙方指定账户,收取万分之五每日应汇款金额滞纳金。

五、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在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政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甲方委托的事项为其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

2、根据甲方提供的参保信息资料,负责输机、录入、报盘及时为甲方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手续;

3、依据甲方提供的有关生育保险材料,及时到有关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4、协助甲方核查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信息;

5、及时与甲方保持联系,通报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方面的信息。

6、若因为乙方的原因没有给甲方缴纳社保,乙方将免费为甲方办理补缴业务。

六、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事宜以书面文件形式确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甲方与乙方是委托与代理的关系,无劳动关系。

3、本协议仅做为社保缴纳业务的约束,不参与任何国家政策。

北京亿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

***

服务是一种信仰

专业是一种态度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有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签字:

日期:

日北京亿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日期:

日电话:***

***

2.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 篇二

编号:

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流动人员人事行政关系的相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委托人事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

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A、项服务

A、代缴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B、代缴公积金;

二、乙方的责任

1、遵守现行人事政策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做好管理工作。

2、本协议执行期间按时向甲方缴纳各项费用。

3、本协议期满应及时办理续签或转出手续。协议期满前30日未向甲方提出续签者,协议到期当月始甲方将停止一切代理服务。

4、乙方如要解除代理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

三、乙方需向甲方缴纳的人事代理费用明细

服务费元/月;

社会保险费元/月(基数元/月,比例:);

医疗保险费元/月(基数元/月,比例:);

公 积 金费元/月(基数元/月,比例:)。

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政府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额度每年进行调整。

以上代理费用须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于每季度08日前支付,下次交费时间定于上次费用结束前30日.到期未续缴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止一切人事代理服务。

四、本协议有效期自2012年08月01日至2012年09月30日。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签名):

代表:(签章):联系电话:

3.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 篇三

编号:

甲方:莆田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工作单位: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根据国家人事政策,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工作需要,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委托甲方代理。乙方的人事委托代理期限

年,从

****年**月**日 起至

****年**月**日止。按照市物委核定标准360/年,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人事委托代理服务费

元。

二、甲方负责代理乙方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保留乙方人事关系,为乙方出具有关证明和政审;根据乙方需要,为乙方办理职称确认、档案工资调整、工作调动、档案转递等。

三、乙方按规定向甲方缴纳人事代理费,按签订本协议期限一次性交清,不得退款。

四、本协议期满可续签。如乙方在协议期满后三个月内不办理续签或转移手续的,甲方不负本协议所负的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莆田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乙方:

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文献东路 地址:

电话:0594-2287878 电话:

4.个人经纪代理协议 篇四

甲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王国庆

经双方协商,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贵金属业务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协议如下:

一、总则

甲方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同意接受乙方委托,代理乙方在交易所内进行贵金属交易(“贵金属交易”,目前包括黄金交易和白银交易,就其中的白银交易而言,甲方暂时不提供白银的实物交割和提货等类型的交易;甲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和管理情况增、减具体代理的贵金属交易种类及相应贵金属的交易类型,具体以届时甲方系统设置和业务规定为准)以及进行相关的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活动。

就贵金属交易而言,甲方与乙方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与贵金属交易相关的盈亏及费用完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开户

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须按照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北京银行借记卡(“借记卡”)作为资金清算账户。乙方同意在甲方提出要求时,向甲方提供开展贵金属交易所需的各种资料、证明、文件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三、交易时间、交易标的与交易方式

1、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统称“白天交易时段”),以及每周一至周四(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夜间21:00至次日凌晨2:30(统称“夜间交易时段”)。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的,以交易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交易时间为准,甲方不再另行通知。甲乙双方同意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下述规定:夜间交易时段与第二天白天交易时段为一个完整交易日,具体以交易所确定的交易日为准。

2、乙方委托甲方开展贵金属交易的交易委托(“交易委托”)应当在上述交易时间段内发送至甲方,任何在非交易时间内发送至甲方的交易委托均被视为无效。

3、贵金属交易的交易标的为: Au99.99、Au99.95、Au100g三个现货实盘交易品种和 Au(T+D)、Au(T+N1)、Au(T+N2)、Ag(T+D)四个现货延期交收品种;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应调整交易标的;Au99.99、Au99.95、Au100g、Au(T+D)、Au(T+N1)、Au(T+N2)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后保留两位小数;Ag(T+D)品种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公斤,价格变动最小单位为人民币一元;交易单位为手或其整数倍,其中Au99.99、Au100g交易品种的1手=100克,Au99.95、Au(T+D)、Au(T+N1)、Au(T+N2)、Ag(T+D)交易品种的 1手=1000克;最小委托买入单位为1手,最小委托卖出单位为1手。

4、交易方式:乙方自主报价、交易所撮合成交。

四、交易委托

1、乙方委托甲方开展贵金属交易,应当按照甲方的格式要求以及相关交易规则向甲方发送交易委托。交易委托应当明确交易品种、委托价格、委托数量、开平仓方向和买卖方向等。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甲方开通网上银行或/及电话银行,并通过甲方的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向甲方发出交易委托。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自行需要调整交易渠道,并无需另行通知乙方。

3、乙方在向甲方发出交易委托之前,须将足额交易资金(含交易货款、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及其他交易所和甲方收取的费用等)从其借记卡账户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的入金交易划入其借记卡账户下的贵金属交易资金专户(“贵金属交易专户”)。乙方在向甲方发出交易委托前,应当保证其贵金属交易专户和/或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账户(“交易所黄金交易账户”)内存有足额交易资金和/或黄金库存和/或持仓合约。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进行贵金属交易时,可动用的交易资金数额仅受借记卡账户内可用资金数额和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的交易限额的限制,而不受该借记卡账户在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系统设置的交易限额的限制。

4、乙方向甲方发送的每个交易委托均在当个交易日内有效,当个交易日结束后未成交的交易委托以及有效委托的当日未成交部分由系统自动撤销。乙方也可对未成交或未成交部分的交易委托主动申请撤销,但已成交或已成交部分的交易委托不可撤销。

5、甲方接受交易委托的时间与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一致,并随交易所时间的变动而变动,因此,甲方不再另行就交易委托时间的变化进行通知。

6、乙方选择Au(T+D)、Au(T+N1)、Au(T+N2)、Ag(T+D)品种委托交易时,实行分期付款的交易方式。在交易报价过程中不冻结全额资金,而是不分交易方向,由甲方冻结部分资金,具体包括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的交易保证金以及交易所需各项费用。交易保证金比例由甲方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及甲方风险管理规定制定,并有权随市场风险进行调整;北京银行对交易保证金比例、金额及其他要求的制定和调整均通过北京银行网上银行进行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乙方对甲方要求的保证金比例(下称“甲方保证金比例”)、金额或其他要求有异议的,有权暂停或者终止本协议项下的贵金属相关交易。

7、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所发的交易委托被视为无效交易委托,对于无效交易委托,甲方有权予以拒绝并且不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

(1)乙方交易委托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乙方交易委托不符合甲方规定的格式要求或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

(3)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责任或义务;

(4)乙方贵金属交易专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持仓不足或乙方交易所贵金属交易账户的贵金属库存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委托;

(5)乙方交易委托在非交易时间内发送甲方;

(6)在交易成交或部分成交后,乙方向甲方发出针对已成交交易或交易的已成交部分的撤销交易委托;(7)乙方的借记卡账户或交易所贵金属交易账户或账户内的资金/贵金属已被司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查封、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8)乙方借记卡账户或交易所贵金属交易账户内的资金或贵金属的所有权存有争议、已被设置担保、已被挂失或已被止付;

(9)其他依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被视为无效交易委托的情形。

五、账户管理

1、交易所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采取保证金交易形式。Au(T+D)、Au(T+N1)、Au(T+N2)、Ag(T+D)交易下乙方保证金账户按照如下规定管理 :

(1)乙方在向甲方发出交易委托前划入其贵金属交易专户的首付款为乙方在延期交收合约交易下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比例按甲方届时的要求执行;

(2)如果乙方的交易保证金可用余额低于甲方保证金比例但不低于上海黄金交易所要求的最低交易首付款比例,则乙方应及时补足交易保证金的不足部分(按照甲方保证金比例计算),否则在补足之前乙方不能进行开新仓或买入现货交易。

(3)如果乙方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上海黄金交易所要求的最低交易首付款比例,则乙方应及时补足不足部分(按照甲方保证金比例计算)。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暂停乙方交易,并有权随时在不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持有头寸进行强行平仓处理。如国内外黄金市场出现异常,甲方对乙方的强平挂单无法成交时,将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操作。如在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后,所得款项仍不足以支付交易款项及甲方的代理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或者因市场流动性过小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及时平仓且乙方的交易保证金不足的,则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自行直接扣划款项用于清偿,同时也有权对由甲方任何机构占有或保管的属于乙方享有所有权、处分权或收益权的财产或权益进行处置,并以处置所得款项用于清偿,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仍有不足,则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进行追偿,甲方也有权不经采取上述措施而直接向乙方进行追偿。

2、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其延期交收合约交易的保证金比例、可用保证金余额和持仓状况,及时补充资金,以满足甲方对延期交收合约交易保证金的要求。甲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政策、交易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调整对乙方的交易保证金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调整或补足,且甲方有权随时根据自身最新适用的保证金要求按照本协议采取相应强行平仓、扣划款项等相关措施。

3、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依照交易所相关规则对乙方执行强行平仓:

(1)乙方的交易保证金可用余额低于上海黄金交易所要求的最低交易首付款比例,甲方有权对乙方持有的合约头寸进行强制平仓,直至强制平仓所得资金与原交易保证金之和能够补足剩余合约头寸的应付交易保证金(按照甲方保证金比例计算)或者乙方持有的合约头寸全部被强行平仓为止;

(2)持仓量超过限仓规定的;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客户利用本协议,冒用本行名义招揽客户从事黄金/白银买卖或者涉嫌非法从事境外黄金/白银买卖行为的;(5)客户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本协议下的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或者发生本协议下的违约事件的;

(6)其他甲方认为应予强行平仓的。

4、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资金账户中划转下列资金:

(1)依照乙方交易委托成交的货款以及由此产生的亏损;

(2)为乙方支付的仓储、出入库费和运保费;

(3)乙方的交易手续费;

(4)乙方的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

(5)因乙方的交易行为产生的其它费用;

(6)乙方未履约的违约罚款;

(7)其他应付事项。

5、乙方有权查询和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6、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资金和贵金属用于甲方自身经营活动或为他人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甲方因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从事贵金属代理业务时,乙方的资金和货款不得用于抵偿甲方的债务或挪作他用。

7、甲方有责任如实向乙方提供自身的资信和业务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作获利保证。

8、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交易行情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

9、乙方对其所知悉的甲方资料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权机关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除外。

六、交易清算

1、交易成交后,甲方为乙方办理资金清算以及黄金交割手续。乙方可以自由选择提取或不提取实物黄金。如需提货,乙方应在甲方网点柜面或网上银行按照甲方要求发起提货申请。提货申请一旦发出即不得撤销。目前,甲方仅提供黄金交割和提货服务,以后如增加其他种类贵金属的交割或/及提货交易类型,甲方通过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公告方式通知,具体以甲方系统的设置和业务规定为准;届时进行的其他种类贵金属的交割或/及提货交易有关事宜参照本协议中有关黄金交割、提货的规定,按照届时甲方发布的业务规则执行。乙方通过网点柜面进行提货申请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提货申请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全天。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则、内部政策的变化等因素调整乙方可发起提货申请的时间。Au99.99品种的提货单位为1000克及其整数倍;Au99.95品种的提货单位为3000克及其整数倍;Au100g品种的提货单位为100克及其整数倍;Au50g品种的提货单位为50克及其整数倍;Au(T+D)、Au(T+N1)、Au(T+N2)品种提取的黄金实物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提货单位为3000克及其整数倍。Ag(T+D)合约暂时不开放交割申报和提货申请。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变化对提货单位进行相应调整,并无需另行通知乙方。

2、乙方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则以及甲方规定的提货流程办理提货手续,并应在交易所确定的提货截止日期前完成提货,否则乙方将不能提货,乙方被扣除的相关提货费用也不予退还。

3、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交易所不对个人在交易所的贵金属交易活动和所提贵金属开具发票,乙方提出的黄金不得再入库和进入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交易。

4、为防止乙方提货时因重量溢短差、缴纳运保费等因素出现资金透支,乙方通过甲方向交易所申请提货时,甲方有权根据所提品种的市场价格、交易所现货条块溢短差标准、交易所收取的运保费标准向乙方收取一定数量的提货保证金(具体每笔提货保证金的金额以甲方要求的为准),并有权将因提货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从提货保证金中扣除。如仍有不足,甲方保留向乙方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5、甲方对乙方交割和提取的实物黄金质量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与交易所进行沟通。乙方对所提取的实物黄金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提货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指定的仓库书面提出,同时须提供提货确认凭证、黄金质量鉴定结论或相关证明。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视为乙方对所提实物黄金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对上述程序和资料要求进行变更的,以交易所届时的要求为准。

七、费用

1、开户费:是指甲方代理交易所向乙方收取的为乙方开立个人黄金账户卡的费用,目前暂定60元/张。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则、甲方内部政策等因素调整上述费用标准,调整后甲方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等方式通知,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不再就上述费用调整事宜另行通知乙方。

2、交易手续费和代理手续费: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目前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的贵金属交易手续费为合约市值的1.5‰。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则、甲方内部政策等因素调整上述费用标准。交易成交后,系统将按照上述标准从乙方贵金属交易专户中扣除手续费。

3、乙方支付给交易所的其它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仓储费、运保费、出库费、入库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代理贵金属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划拨费用以及乙方的税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该费用不在本条第2款所述手续费之内。

4、本条第3款所说税费标准应当按照贵金属交易实际发生时当期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乙方须知、声明和保证

乙方为本协议之目的向甲方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其将遵守任何有关个人贵金属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遵守上海黄金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

2、其存入借记卡账户内的、用于贵金属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且由其合法所有和处置;

3、其为本协议之目的而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在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其将及时通过甲方规定的渠道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变更;

4、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予以执行;

5、其系代表自身而非代理任何第三方签署本协议;

6、其在自行判断和在听取其认为必要的顾问意见的基础上自行独立决定贵金属交易是否恰当或适宜。其并不依赖来自于甲方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通讯,并不以此作为投资意见或建议。其理解有关贵金属交易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解释不会被当作进行贵金属交易的投资意见或建议。从甲方收到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通讯不会被视为对贵金属交易预计效益的担保或保证。因开展贵金属交易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会发生波动,其承诺其已充分了解贵金属交易的风险,有能力评估贵金属交易的价值,(自己或通过独立的专业意见的帮助)有能力理解并且理解和接受了贵金属交易的条款、条件和风险,其本人有能力承担并且愿意承担贵金属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且其明确知悉甲方对此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8、其充分了解并同意:在同一交易日内不同交易场次之间,贵金属价格可能会有剧烈波动,乙方未成交委托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9、对于乙方因本协议下的交易而对甲方所负的债务,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足额清偿;

10、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缴纳和补足保证金,缴纳各项费用及办理相关手续;

11、甲方有权将有关本协议的信息和乙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单位/个人查询和使用;当乙方发生本协议下的违约时,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其违约信息,并为催收欠款之目的将有关的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2、其已经详细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且准确理解其中含义,特别是本协议中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

九、免责条款

1、乙方应妥善保管与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有关的账号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的有关证件、资料、银行卡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应按照甲方规定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乙方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他人伪造、变造借记卡而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因国家有关部门管理规定、政策变化,或者因发生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甲方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甲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3、甲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7款规定不办理乙方无效交易委托而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协议的修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加以补充或修改。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书面同意,否则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对其生效前已经达成的交易不产生效力。

十一、本协议的终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终止:

1、乙方的所有交易请求或委托被执行完毕、被撤销或自动失效后,如果乙方向甲方提交终止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的申请(“解约申请”),则在(1)乙方结清与交易所和甲方的所有费用和欠款;并且(2)乙方在提交解约申请的当天无委托和成交记录的前提下,本协议在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解约申请时终止。

2、甲方因国家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者市场情况考虑向乙方公告停办业务时,本协议终止。

3、本协议终止不影响在终止前已经发生的业务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二、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应交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5.个人经纪代理协议 篇五

据本报最新统计,2007年我国期货市场成交规模大幅增长,全年全国期货公司代理成交总额达40.27万亿元,较上年的20.80万亿元增长了93.6%,几乎翻一番。有37家公司的代理额超过3000亿元,比上年增加17家;有23家公司的代理额超过5000亿元,比上年增加15家;有7家公司的代理额超过1万亿元,比上年增加6家;排名第一的期货公司代理额超过了2万亿元。

2007年全国期货公司代理成交总量为7.19亿手,较上年的4.46亿手增长了61.2%。有19家公司的代理量超过了1000万手,比上年增加14家;有5家公司的代理量超过了2000万手;排名首位的公司代理量超过了4000万手。

排行榜上,国际期货、河南万达、浙江永安位列全国代理额、代理量三甲。代理额排名第四至第十名的公司依次为:浙江中大、上海通联、金瑞期货、长城伟业、上海中期、中辉期货、格林期货。代理量排名第四至第十名的公司依次为:上海中期、中辉期货、长城伟业、浙江中大、国元期货、格林期货、上海通联。

分交易所看,河南万达、国际期货、浙江永安、浙江中大、上海通联位居上期所代理额的前5位;国际期货、长城伟业、上海通联、河南万达、中辉期货位居郑商所代理额的前5位;国际期货、上海中期、浙江永安、河南万达、中辉期货位

居大商所代理额的前5位。

2007年期货经纪公司代理额排行榜(单位:万元)国际期货 207279509.90 河南万达 198827471.63 浙江永安 148250606.66 浙江中大 126161968.05 5 上海通联 111639510.48 6 金瑞期货 111019835.33 7 长城伟业 100665499.05 8 上海中期 93208658.26 9 中辉期货 92438723.58 10 格林期货 82147142.75 11 南华期货 80165351.32 12 国元期货 78069587.64 13 鲁能金穗 77645886.09 14 浙江天马 71954060.45 15 建证期货 69883839.63 16 浙江新华 68124486.63 17 新世纪 66391757.30 18 广发期货 65686423.33 19 珠江期货 63791632.50 20 中粮期货 59446497.03 21 鲁证期货 58832037.57 22 江苏弘业 53843806.51 23 经易期货 52226152.05 24 北京首创 49447560.26 25 东银期货 48292153.29 26 新纪元 44093947.81 27 浙江金迪 43374060.99 28 成都倍特 41806994.43 29 创元期货 39583117.79 30 银建期货 38186369.43 31 神华期货 38012354.85 32 山西三立 36580986.69 33 浙江大越 34957204.46 34 北京中期 34071630.70 35 浙江大地 32461446.38 36 大通期货 32085439.41 37 中钢期货 30522836.08 38 迈科期货 29732044.37 39 金鹏期货 29657430.38 40 道通期货 28587191.30 41 上海大陆 28582415.91 42 天琪期货 27550863.34 43 苏州中辰 27373207.09 44 中谷期货 26682581.09 45 湖南大有 25972680.32 46美尔雅24749124.07 47 吉林金昌 24166583.85

浙江良时 24157006.99 49 汇鑫期货 23928929.24 50 中期嘉合 23650445.45 51 江苏东华 23070288.05 52 集成利 22854588.01 53 江苏苏物 22670501.62 54 豫粮期货 22467217.19 55 宁波杉立 22370605.35 56 五矿实达 21624309.48 57 江苏文峰 21092778.72 58 无锡国联 20996629.82 59 江西瑞奇 20902696.96 60 瑞达期货 19902730.94 61 上海良茂 19450467.89 62 北方期货 19137829.05 63 浙江天地 19134814.72 64 晟鑫期货 18445650.75 65 烟台中州 17667205.49 66 上海金源 17596880.79 67 光大期货 17561201.32 68 重庆先融 17406792.81 69 湖南泰阳 16697608.43 70 冠通期货 16685090.27 71 安徽徽商 16285324.62 72 上海金鹏 15607365.06 73 金元期货 15569631.90 74 天富期货 15565719.66 75 五矿海勤 15472812.14 76 长江期货 15326641.48 77 东吴期货 14786148.64 78 中航期货 14479493.83 79 一德期货 14099612.13 80 上海中财 13995066.68 81 万杰鼎鑫 13937565.73 82 中信建投 13251143.93 83 大华期货 13164189.84 84 银河期货 13042607.72 85 辽宁中期 12741027.96 86 华煜期货 11746452.97 87 南粤期货 11642460.14 88 华安期货 11474932.41 89 云晨期货 11288780.82 90 国贸期货 11074641.96 91 中天期货 10875771.17

科信期货 10814986.49 93 蓬达期货 10669954.84 94 海南星海 10660677.66 95 渤海期货 10464899.75 96 海富期货 10364285.93 97 上海浙石 9828314.23 98 湘财祈年 9520745.74 99 三力期货 9494430.21 100 德盛期货 9213573.89 101 国泰君安 9075985.83 102 弘信期货 8212760.43 103 华南期货 8070566.01 104 深圳金牛 8006688.72 105 云南国资 7919842.65 106 兴业期货 7480995.69 107 大连良运 7152502.77 108 中信期货 6943648.47 109 河北恒银 6901326.51 110 河南正鑫 6881747.08 111 上海东亚 6878947.18 112 上海东方 6788951.32 113 四川天元 6680485.50 114 广永期货 6570816.68 115 山西物产 6253635.67 116 江南期货 6192446.44 117 成都大业 6156449.16 118 上海久恒 6110856.82 119 湖北金龙 6057447.96 120 华证期货 6048702.51 121 金友期货 5972588.21 122 华闻期货 5936771.81 123平安期货 5825684.08 124 宝利华 5431081.65 125 新天期货 5330320.62 126 津投期货 5318585.54 127 辽粮期货 5049041.37 128 和合期货 4833895.11 129 和融期货 4642486.70 130重庆港九4189917.97 131 金海岸 4123202.17 132 吉粮期货 4086481.06 133 金宝期货 3969830.95 134 浙江金达 3938281.77 135 西南期货 3906838.49

6.个人经纪代理协议 篇六

【摘 要】伴随着至以来房地产市场的逐年升温,房地产代理销售行业一片繁荣,代理销售难度的降低,加剧了行业的竞争,直接导致代理公司在几乎所有代理销售合同条款中毫无决定权,均以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为主导,利益重心严重偏向甲方,增加了代理销售公司权责收入确认的难度,代理销售行业收入确认原则及时点成为急切需要讨论的课题。收入作为利润表中利润构成的一项重要要素,受到企业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高度重视,资本市场不断出现的利用收入确认进行财务舞弊的事件也引起了会计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经济业务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企业经营环境出现越来越多的不确认性,日益复杂交易合同的不断出现,实务中往往很难根据现行《收入》准则来准确判断收入确认的时点,从而导致收入的确认问题变得越来越困难,实务中企业在收入确认和计量方面仍然存在较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某知名房地产代理销售公司实操中的收入确认环节进行研究,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了房地产代理销售服务全过程,结合房地产代理销售行业业务合同复杂多样性以及在市场中所处的优劣势,研究更加适合房地产代理销售行业收入的确认时点。

【关键词】房地产;收入确认;过程;时点;代理销售

一、房地产代理行业收入概述

1、房地产代理行业收入确认的理论依据

房地产代理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指南中提供劳务收入标准。准则对收入的确认规定得比较原则化、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要求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显然,一项交易或事项发生后,若仅同商品销售、提供劳务收入有关,则应否和何时确认为收入,就需要会计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进行职业判断,从交易的类型、收入的种类、销售、提供劳务时有无附加条件而使所销售的商品或劳务在似乎钱货两清的表面现象后,与商品或劳务有关的所有权及其风险在实质上是否完全转移等方面进行分析与判断,才能决定收入应否和何时确认。

2、房地产代理行业收入构成、合同有关收入条款类型

(1)收入构成

①代理费是指代理公司代理销售开发商开发的楼盘,销售成功且达到合同约定条款后按照代理合同约定比例,开发商结算给代理公司的代理销售佣金。

②顾问费是指代理公司为开发商提供的前期市场调研、产品定位、市场策划以及后期销售过程中的策划服务等工作得到的相应报酬。

③渠道分销收入是指代理销售公司行业内资源共享,在代理公司间再次签订代理合同,按约定比例结算分销佣金。

④开发商给予的奖励是指在房地产销售期间开发商根据销售情况给予的固定的或者临时性的各项奖励,其中包含:跳点、超价等。

(2)合同收入确认条款类型

①代理销售合同

a、以开发商房款到账金额确认代理销售公司代理费收入

合同约定不论收到的房款为部分或全部,开发商以收到的房款金额结算代理销售佣金。

b、开发商必须收到全部房款后,以全部房款金额确认代理公司代理销售佣金

合同约定开发商必须收到全部房款后按照总房款的一定比例结算代理佣金。

c、开发商必须收到全部房款后,结算80%代理佣金且留有收房控存20%

开发商必须收到全部房款,只结算80%代理佣金,另外20%代理佣金,必须等到业主收房且业主满意评价达标后才可结算。

②顾问策划合同,是与开发商签订的为开发项目提供市场定位、数据调查、营销计划等服务的合同。合同中一般规定按照所约定的服务内容条款和完成时间节点,按合同总价款的比例,分阶段结算佣金报酬。

③渠道分销合同是指代理销售公司间再次签订代理合同,按照合同中约定的销售方式和提成比例完成同一项目的代理销售服务活动。

④奖励合同或临时约定协议,开发公司视销售情况阶段性和临时性与代理公司约定的销售奖励。比如:跳点合同中的代理佣金结算。

3、规范房地产代理行业收入确认的重要性

随着房地产代理行业的不断壮大和深入发展,规范的收入确认原则不仅能够帮助企业准确计量经营业绩、规避法律及涉税风险,而且促使企业提高内控管理水平。

(1)计量标准的统一,能够增强可比性。统一了代理行业收入确认的条件,而非个性化逐一分析合同条款即收款条件,可以使得企业间可对标,行业业绩可评判,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有效数据。

(2)规避法律及涉税风险。统一规范的收入确认过程,是需要代理公司和开发商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确认,这个过程为今后新合同的条款设计、合同纠纷中证据的收集提供了保障;同时也可以避免在混乱的收入确认下产生的税务差异和纳税风险。

(3)提升企业内控的管理水平。规范化的收入确认过程,使得企业建立起一套规范的、完整的、标准的销售数据统计流程,这个流程本身就是一个科学管理的方法,这将有助于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内控制度建设。

(4)通过行业标准的统一,减少代理行业内的不公平现象,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竞争环境。为公司上市审计提供理论支持,方便审计师发表审计意见,从而为企业的上市融资提供便利,促进整个代理行业的长足发展。

二、房地产代理行业收入确认的影响因素

1、收入准则的限制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应用指南中认为: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房地产代理销售业务从服务周期来说其时间跨度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一两年,在此期间为开发商提供一项重复劳务即销售服务。按照指南中的规定根据相关劳务发生时确认收入,这里的确认时点不是由代理销售公司所能掌控的。

从本文中对房地产代理行业收入构成、合同有关收入条款类型的分析中不难看出,看似明确的收入类型和合同条款,确因开发商的主导地位导致的信息的收集和确认过程的不对等地位,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且现在开发商作为强势的一方,经常会有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最终压低结算代理费的情况出现,导致以权责发生制按合同条款确认收入却无法收回所确认款项。

2、收入条款的不确定性

(1)以开发商房款到账金额确认代理销售公司代理费收入

在现实中,代理销售公司负责协助业主签订销售合同及支付首付款,在该环节能够掌握每套销售房屋的首付款到达开发商账户时间及金额,此部分房款对应代理费可以依据合同确认代理佣金,但是由于开发商财务及放款银行具有保密性,代理销售公司无法随时查询已销售房屋尾款是否到达开发商账户及具体金额,由于开发商自身利益需要,其在收到房款后长期不与代理销售公司对账确认,导致代理销售公司实际已达到合同约定收入确认条件,但是因为信息的不完整而无法确认收入。

(2)开发商必须收到全部房款后以全部房款金额确认代理销售公司代理佣金

此类型销售代理合同看似简单,但代理销售公司完全无法掌握全部房款是否已经到达开发商账户,原因同上,从而无法根据合同条款确认收入。

(3)开发商必须收到全部房款才结算80%代理佣金且留有收房控存20%

此类型代理合同基本与第2条情况相同,但是关于20%的收房控存代理佣金信息代理销售公司更加无法掌握,只能按照开发商结算代理佣金时点确认收入。

(4)顾问策划收入

此类收入是代理销售行业唯一处于相对主导地位的收入形式,因为其需要大量的信息、经验和人才积累,又处于房地产业务前端,所以基本能够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但是如果面对的是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巨头,为了取得后期的销售代理业务,也不得不迁就开发商的意愿。

(5)渠道分销收入、跳点收入

此二类收入因统计过程需大量开发商的考核销售记录支持,另因代理销售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信息的.不对等,导致实操中也无法完全按照合同条款确认收入,也只能按照实际到账时确认。

3、税务收入确认的差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75号中关于劳务交易的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根据之前对房地产代理销售行业现状及特点分析可见,该行业属于提供劳务交易,但是因实操中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开发商确认的证据来确认交易的完工进度、劳务总量比例以及发生成本占总成本比例,所以会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产生差异。如若房地产代理销售公司按照税务确认收入条件确认收入,将业务合同作为确认基础,而得不到真实的业务数据支持,那么不难预测,大量应收账款的呆死账将在确认收入后期出现,同时已经上缴的税款也无法退回,那么对于房地产代理销售行业而言,完全依照税务收入确认方式确认收入将加大行业税务风险。

三、完善房地产代理行业收入确认的建议

1、代理销售经纪公司自身需要完善的流程

(1) 建立和完善基础台账

在销售过程中,建立销售基础台账,掌握客户从签约到最终收房整个过程中客户与开发商完成交易的所有信息,包括:定金的缴纳、签约首付的付款时间、全额房款支付完毕的时点以及客户的满意度评价等等。

(2)与开发商定期沟通和对账

与开发商建立起良好沟通机制,是为其提供服务,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代理公司和开发商的相关人员应该定期进行数据核对和交换,以便于双方能够准确确认收入和成本(代理公司确认收入,开发商确认成本)。

(3)定期汇总分析,明确催款方法

为了有效保证经济利益能够及时流入企业,维护企业自身利益,代理销售公司应该针对应收款项建立相应的管理措施,比如应收款预警时间的设定,分别不同的账期采取不同的催缴方式,与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的合作机制等等。

2、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1)完善房地产销售合同备案的内容

受到现有房产销售备案内容的限制,作为房地产监管部门也不能随时动态掌握销售情况,这既不便于国家监管也不方便数据的统计和使用。建议增加房地产销售合同备案登记内容,如增加全款支付时间、贷款银行等。

(2)建立备案登记查询系统

既然监管部门建立了备案登记制度,那就应该把相关的不涉及隐私的登记信息进行公开,方便信息的使用者查询。可以分为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对其相应公开不同等级的信息查询内容。提高数据的使用效率,从而降低企业数据采集成本。

(3)加大对房地产销售的管理与控制,从政府层面建立项目运作的上报机制

在国家利用政策宏观调控房地产的基础上,引入一些具体的控制措施,指引项目操作的过程,从而引导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比如:建立项目进展全过程的上报制度,监控相关项目从立项到最终销售全过程的收入、成本、利润的确认。

3、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

7.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篇七

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二0一四年四月

甲 方: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住 所:XXX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X 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XXX 营业执照编号:XXX 保险许可证号码:XXX

乙 方: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住 所:XXX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XXX 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XXX 营业执照编号:XXX 保险许可证号码:XXX

为加强合作,更好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服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保险监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就共同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诚信、有偿服务、互相协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高效、优质的保险服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保险监管规范性文件,遵照中国保监会相关文件和通知的精神,甲、乙双方应当在符合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政策与行业自律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合作。

二、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内,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开展保险业务合作。甲、乙双方的业务合作范围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甲方经营的保险业务。

甲、乙双方各自开展客户服务;按月(或根据需要)进行沟通和研讨;根据需要共同进行市场调查、产品和服务条款研发,开展客户关系维护活动。

三、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对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保险业务有权决定是否承保及承保的具体条件。

(二)甲方应为乙方就甲方保险产品进行的保险经纪服务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及相关支持与服务。

(三)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协助乙方对投保人拟向甲方投保的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为乙方就投保人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而进行的保险经纪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甲方对于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保险业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投保人的保险需求。

(五)甲方应对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达成的保险业务提供完善的理赔、防灾防损等服务。甲方应给予乙方及时出单、核保、理赔、保全等相关支持。

(六)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七)甲方不得避开乙方直接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签订(含续订)保险合同。

四、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成立专属服务部团队,专门为选择甲方保险产品的乙方客户提供保险服务。

(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保险产品条款、费率表等有关单证;乙方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时,有权向甲方就承保条件、费率等提出修改建议。

(三)乙方的客户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的,乙方有权根据不同项目、投保标的、风险状况,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比例和方式要求甲方支付佣金。

(四)乙方有权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甲方进行索赔,或要求甲方提供其他与保险有关的服务。

(五)乙方有义务督促投保人按时缴纳保险费。

(六)乙方应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及甲方保险产品的实际情况,如实、合理地向投保人介绍或推荐甲方的保险产品。

(七)乙方应如实、及时地将所掌握的可能影响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费率的有关重要事项告知甲方,并及时将已知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事实告知甲方。

(八)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如实、及时向甲方提供所了解的保险事故的有关情况,配合甲方的事故调查及理赔定损工作。

五、保险费与佣金的结算

(一)保险费支付

保险费按照如下第 2种方式支付: 方式

1、乙方代收保险费。乙方应当使用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代收保险费。乙方收到投保人的保险费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账户。

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 开户行: 账 号:

方式

2、甲方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乙方应督促投保人按协议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保费。

(二)佣金支付

1.除非另有约定,甲方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乙方保险业务经纪佣金,具体标准按每笔协商约定执行。

2.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对保险中介业务进行核对,由甲方签发佣金确认函;乙方在收到佣金确认函后2个工作日内开具佣金发票;甲方在收到佣金发票后5个工作日支付佣金。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开户行:XXX银行XXX支行 账 号:XXX 3.需要加快佣金结算周期的,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议定。

六、反洗钱条款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

2.乙方代理客户与甲方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甲方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反洗钱培训等必要协助。

七、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均有责任和义务对获得的对方及投保人商业信息严格保密。

(二)由于泄密造成不当影响和损失的,由泄密方承担责任。

(三)本协议解除或履行完毕后,本条款继续有效。

八、协议终止与解除

(一)协议到期后自然终止。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协议效力终止。

(三)协议双方中任一方若违反协议中的任一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四)在终止本协议后,各方依据本协议及保险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仍需继续履行。

九、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叁年。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保险业务〃续保时,甲方也应向乙方支付相关业务的佣金,除另有约定外仍按此前佣金标准执行。

(四)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应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协议方可变更。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XX分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上一篇:九年级上学期语文的教学工作总结下一篇:北京雾霾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