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2024-07-25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精选4篇)

1.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

学习《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门联合制定颁布的。它从细处着眼,以实际出发,更加明确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纪律,强调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严重后果,是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最全面、最具体、最有操作性的规章制度。

作为一名人职不久的监狱民警,《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可谓及时、贴切,它具体指出哪些行为违法违纪,以及违反后怎样处罚,为监狱民警日常履职行为划了一道警戒线。

通过学习《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我在以后工作中会更加关注监狱的监管纪律,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时时保持法规法纪的警惕性,严格执照法律程序办事,坚决不违反“六条禁令”、“十条禁令”等,争取做一名优秀、合格的监狱警察。

在日常工作学习中,我会严格遵守人民警察行为规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坚决抵制社会上不良风气,严于律己,发挥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带头模范作用,拒绝渎职、腐败、堕落等《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上的违法违纪行为。

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会努力践行政法干警“忠诚、为民、公正、廉

洁”的核心价值观,适应新形势下政府和人民对政法干警的高标准高要求,力争作到让组织放心,让群众满意。

2.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 25 号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2年3月16日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2011年12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9次部务会议、2011年10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2011年12月16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 : 马 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 尹蔚民 司法部部长 : 吴爱英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明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纪律,规范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领导人员和监狱、劳动教养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致死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的;

(三)私放罪犯、劳动教养人员逃离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

第八条 违反规定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违反规定办理劳动教养人员减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牟取私利的,从重处分。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

(二)对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超期禁闭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收监、收容的;

(四)扣压、销毁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申诉、控告、检举材料,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办理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或者违反规定办理劳动教养人员放假的;

(二)为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奖惩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私带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离开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

(四)擅自安排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会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允许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携带、使用通讯工具等违禁品或者为其传递违禁品的;

(六)违反规定为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提供特殊待遇,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牟取私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工作失职致使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伤残、死亡或者脱逃、逃跑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聚众闹事、斗殴等狱(所)内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罪犯、劳动教养人员集体食物中毒或者感染传染病等重大疫情的;

(四)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的;

(五)发生罪犯脱逃、劳动教养人员逃跑或者其他事故,不及时上报或者隐瞒不报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在值班、执勤时擅离岗位的;

(二)违反规定将管理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违禁品进入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基建等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索取、接受、侵占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财物的;

(三)接受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四)向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借钱、借物,或者利用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非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进入监区、劳动教养人员宿舍或者生产场所的;

(二)携带枪支饮酒的;

(三)有其他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服、警用标志或者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

(四)携带违禁品进入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

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发表反映监狱、劳动教养工作内容的言论或者传播反映监狱、劳动教养工作内容的录音、录像、图片、文字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对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亲属或者其他人员态度蛮横、推诿、刁难的;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有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及其直属单位中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第二十三条 对承担戒毒工作任务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适用本规定。

3.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篇三

近日来通过参加县局与XXXX分局关于《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组织学习活动,我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内容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确立了今后的努力方向和工作目标。我深知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应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

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改进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下面谈谈我在活动中的收获以及我个人后续学习工作安排:

依法治国要求包括经济管理、税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依法治税、从严治税也必须法制化和规范化。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筹集国家财政收入和实施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而实现税收法制化,对我们税务人员来说就是要做到依法行政,杜绝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同时,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也是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内容,对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全局干部的税收执法和廉政风险意识、持续推进干部依法行政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是端正态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把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详细的个人学习计划,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做到入脑入心。对学习效果就行自我测试,全面理解和掌握《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具体条款,深刻领会其主要内容,准确把握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增强依法依纪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与水平。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XXXX地区良好的依法治税氛围。通过税法宣传工作广泛宣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精神,提高广大纳税人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主要内容的了解和认识,为《处分规定》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是狠抓贯彻落实,认真做好税收违法违纪的防范工作。作为副局长,我本人要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

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充分发挥《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威慑作用,对分局税干要加强管理,对违规现象要严肃对待。通过查办案件,认真研究和查找税收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容易发生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薄弱环节,加强依法征税,积极完善税收体制机制,堵塞漏洞,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4.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篇四

通过学习,我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内容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确立今后的努力方向和工作目标。我深知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应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

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改进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把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做到入脑入心。对学习效果就行测试,全面理解和掌握《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具体条款,深刻领会其主要内容,准确把握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增强依法依纪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与水平。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氛围。充分发挥报纸、网络等媒体作用,尤其是利用局内网开设宣传专栏,举办专题讲座,广泛宣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精神,提高干部职工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主要内容的了解和认识,为《处分规定》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狠抓贯彻落实,认真

做好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严格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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