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对未来发展的几点思考

2024-06-20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对未来发展的几点思考(2篇)

1.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对未来发展的几点思考 篇一

浅谈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以及必要性

赵翔 福建省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 邮编:361005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强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缴存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本文浅谈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以及必要性。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风险,金融改革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曾发生过大量商业银行的倒闭事件:初期每年商业银行倒闭的数量为两位数,1987~1991年平均每年则达到200家,最高一年达到250家。银行的大量倒闭使得凝聚的人们血汗的储蓄顷刻间灰飞烟灭,严重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系统的稳定。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由于投保银行可以从保险机构取得资金救助或得到存款理赔,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极大地减轻银行的压力和风险。历史经验和国际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抵御金融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线。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分析

中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战略调整必须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是否应成立存款保险公司自然成为了各方关注和讨论的重点问题。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为有效借鉴国际经验,以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实际的、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体系。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地分析一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利与弊。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2、鼓励银行铤而走险。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帐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商业化步伐已逐步加快。为了保证我国存款人权益不受损害,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正常的国际交往,实行存款保险势在必行。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现在的存款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破产风险客观存在。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项存款,一般国有商业银行中各项存款在资金来源中占70%以上,而居民储蓄存款则要占到一半,银行的自有资金即资本金不足的情况普遍存在,资产负债流动性不对称,这就大大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一旦管理有所松懈或出现大规模的经济不景气,就很可能出现支付危机。此外,各种信用,流动,利率风险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难度。

其次,我国正在努力转换银行经营机制,建立我过金融组织体系,这样就有了要打破原有的“国家为银行保险”的旧体制,增强我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的需要。而少了国家的保护银行特别是一些以前国家特别照顾的大银行的风险就大大增大了,而存款保险制度正好能规避其中的风险奠定银行转轨的基础。

第三,我国现今居民投资渠道日益增多,而国家对国民储蓄率的稳定有一定的需要。而保持较高的储蓄率无论对国家经济,企业还是银行本身都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能减轻公众的担心,增强公众信心,从而提高和稳定国民储蓄率。

第四,我国已经加入WTO,而我国各类金融机构也正要走向世界,与此同时,外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将进入我国市场,这样一来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风险无论从范围上讲,还是程度上看都将是空前的,国际上金融自由化已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相继而来的是各类金融业务的交叉发展,这种日趋白热化的竞争将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为了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必须实行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第五,我国金融业虽正处于健康发展阶段,但因多种原因形成和积累的金融风险也逐步暴露。央行虽然调整和充实了监管力度,改进了监管手段,对存在严重金融风险的机构分别采取财政注资,央行接管,银行收购,债权转股权和关闭等整改措施,但金融环境中仍潜伏着风险和隐患。90年代中期,我国先后爆发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失败,海南34家城市信用社危机,以及海南发展银行关闭,广东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等事件。这表明,那些累积的金融风险已开始在个别地区和个别金融机构释放出来。

总的说来,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也有弊,但无论是从客观需要还是问题的解决上,我国都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然我们可以借鉴西方成功的经验,使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上少走弯路。

三、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步骤和策略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不要操之过急,不妨先在各商业银行的系统内部实行存款保险,或按区域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然后再逐步向全国集中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过渡。这样一个缓冲是可以让执行者接受的。

2、确立金融效率为监管目标,制定相应的奖惩标准和制度,以不实施监管的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为下限,以实施最优监管的社会福利为上限,将监管的业绩与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直接挂钩,然后根据业绩来确定奖惩方案和数额。

3、对金融机构管理者实施管理补偿制度,以调和监管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冲突。

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必须与国际市场接轨,建立统一、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迎接挑战。本文中论述的活跃的、有弹性的、全面的监管体系仅是描述了金融监管的基本性格,如何将其融入到每一项基本规则中,体现到每一份立法文件中,笔者认为,不妨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制定产业政策,壮大我国金融机构的力量。创造条件,稳步推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混业经营,培植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跨国金融机构,以适应入世后面临的挑战。

其次,积极贯彻“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加强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减少不良资产。

再则,金融改革我国尚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能够调整和规范外资金融机构的法律。还要尊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取消“超国民待遇”,以形成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并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银行管理经验,促进国际间金融监管的合作,倡导建立共同的防御金融危机的协调机制。

参考文献:

1、冯肇伯 张桥云“刍议存款保险制度-兼谈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四川金融》[J]1998.6

2、刘吉舫“也谈存款保险制度”《税务与经济》[J]1996.6

3、刘泽华 王晓宁“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财经理论与实践》[J]1996.3

4、张萍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动向”《安徽金融》[J]1996.8

5、郭力璞、解少锋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比较”《保险研究》[J]1996.3

6、张国海、汪宗俊 “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保险研究》[J]1996.3

7、高顺芝“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设计”《财经问题研究[J]》1998.8

8、《如何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2004年国家调研网络数据库

2.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对未来发展的几点思考 篇二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

存款保险制度是政府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和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并规定各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必须或自愿按吸收存款额度的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进行投保,在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或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资金援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制度。

(二)存款保险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发展状况

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在20世纪30年代初由美国创立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银行危机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频繁发生,并对国民经济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从而使各国政府高度重视金融安全网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截止2000年,已有72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表现形式及其建立的实质

由于银行的特殊性,一家银行特别是一家大银行的倒闭很可能波及到其它银行,从而导致银行业的危机。当银行危机发生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是出于政治的还是经济的压力,政府对存款人的保护和破产处理的介入都是不可避免的。换言之,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建立显性存款保险机构,总是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认为是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演变。

(四)优越性及其有效发挥职能所取决的因素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增加银行制度的稳定性。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同业拆借市场和中央银行的再贷款都是银行重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手段,但是从存款挤兑面导致的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是最优的制度安排。如果保证到期的存款不受损失,存款人也就失去了提前挤兑的动机。但是,在存款受到保护后,存款人就失去了监督银行行为的积极性,银行吸收存款的成本就不受银行资产组合风险的影响,银行就会将更多的存款用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贷款和投资,银行资产组合的风险就会增加,其结果可能更容易导致银行的破产和银行危机的发生,这就是银行的道德风险。因此,不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它对银行制度稳定性的贡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控制银行道德风险的效率。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意义

(一)减少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干预

政府并不是无条件地对国有商业银行提供隐性担保,通过隐含的担保,政府获得了对国有商业银行业务的干预权。我国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贷款业务享有广泛而持续的干预权。从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为国有企业提供流动资金,到要求其发放“安定团结贷款”,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深深地打上了政府意图的烙印。至于贷款收益、安全性有没有保障,能否到期偿还,银行是无权过问的,只能无条件服从政府的安排。这样,银行就没有能力管理自身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更是无从谈起。但是银行在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它持续而安全地存在。既然银行自己不能负责自己的安全,必然有一个主体对安全负责,这个主体就是政府。因此,政府的隐含担保与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行政干预是共存的,要使国有商业银行实现真正的商业化运作,必须相应地去掉政府的隐含担保。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代替非正式的政银关系,可以在保持存款人信心,保证国有商业银行稳定。

(二)能对国有商业银行形成有力的约束

在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下,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损失将是明确的、可计量的。国有商业银行不再能把经营效率低下的损失都推给隐性的存款保险,效率损失也会大大减少。在现行的体制下,国有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模糊的、不规范的。由于政府无法区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担保不可能仅限于政府干预的那部分业务。相反,国有商业银行会把其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决策失误、效率低下,乃至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发生的资产损失都推给政府。这使得国有商业银行有足够的动力扩大成本,而不是提高效率。建立规范的存款保险制度会对国有商业银行形成有力的约束,在经营方面国有商业银行也必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会大大减少效率损失,并对社会福利有所增进。

(三)有利于形成多元化的竞争格局

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便于国有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的战略重组,促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带动中小企业及地区经济的蓬勃发展,有利于形成多元化的竞争格局。如果不相应地对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加以补充,其后果缺少金融服务而阻碍当地的经济发展,导致非法融资活动的猖獗四起,扰乱了金融秩序。因此,要想在国有商业银行整合分支机构与提供稳定的金融服务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就要大力发展地区性的中小金融机构。否则,地方政府会考虑到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而继续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责,国有商业银行的重组势必不能彻底贯彻商业化的原则。但是,中小金融机构的组织机构主要是集体制或股份制,国家对它们出现的风险无补偿义务.在没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时,储户在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得不到任何保证。这样,储户在选择存款银行时往往注意银行的规模及产权性质,造成了银行吸收存款能力的不公平竞争。在国有商业银行背后的强有力的国家支持,使得中小金融机构处于竞争劣势。国有商业银行的高度垄断,使其本身的运作效率极其低下,并大大抑制了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通过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使国有商业银行实现真正的商业化运营成为了可能,这不仅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也同时加入了竞争机制。这有利于打破国有商业银行的高度垄断,形成多元化的竞争格局。

(四)能应对外资银行的竞争

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会使国家信用变为商业信用,从而使国有商业银行能够积极应对外资银行的竞争。在政府提供隐含担保的条件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依靠的是国家信用。在国有商业银行占据主导地位,在没有外资银行介入的前提下,尽管以国家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会带来效率损失,但是基本上能够保证银行正常的经营。正因为如此,尽管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低,服务也没有特别的优势,仍然可以在金融市场中拥有绝对的竞争能力。外资银行进入我国之后,在吸引客户存款方面将占据明显的优势,我国银行与外资银行之间的竞争将十分激烈.与信誉卓著、服务质量高、资产质量好的外资银行相比,依靠国家信用生存的国有商业银行就会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保证我国银行业安全、正常、稳健的经营,必须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摆脱政府的隐含担保,使国有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根基由国家信用变为商业信用,并使其有动力建立和维护自己的信誉,积极地应对外资银行的竞争.

(五)为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一种监管资源

由于稳定的银行体系具有公共的性质,因而相对于社会最优的风险水平而言,银行总是承担了过多的风险使得对银行实施审慎监管成为了各国普遍做法。通常对银行经营进行股东的监督、市场的监督、政府的监督。这三个层次的监督互为补充,对银行的稳健经营是必不可少的。不同的监管机构其监管的角度和侧重点有所不同监管的手段也各有不同的特点,相互间既有分工又有协作。中央银行的监管主要通过行政机制来进行监管,而存款保险公司则主要通过经济利益机制来进行监管;存款保险公司为了减少救助和补偿的负担,必定从关切自身利益的角度关切存款机构的运行和风险状况,有监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而且,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侧重点不同。中央银行侧重于对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新业务的拓展、银行的市场行为、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等进行全程监管;存款保险公司则重点监测存款机构的资产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弥补我国监督资源的不足,保证我国银行业的稳健经营。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道德风险

一般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它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尽管从理论上讲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有正相关的关系,但是实际上存款保险制度为稳定金融秩序所产生的正面意义是远远大于其潜在的负面意义的。我们不难发现在政府的隐性担保下,道德风险更加突出。同时,在政府的隐性担保安排下,国家对问题银行给予的援助和为储户提供保证所需要的资助金往往是通过财政职能最终由全体人共同承担的,这既损害了市场的效率又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平。因此,我们应从加强银行内控制度建设,对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完善和运用法律手段,合理运用差别费率等方面入手,把防范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变为现实。

(二)金融监管

强有力的金融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存款保险制度对市场纪律的损害,实际上金融监管就是替代存款者对银行经营行为施加市场纪律的一种方式.通过审慎监管措施,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严密监控,掌握其风险程度,一旦发现其风险超过警戒线,就立即采取措施,这样能够大大防止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反之,既没有存款人的监督,又没有公共部门的强制性监管,必然会使存款保险受到银行业道德风险的严重损害。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技术水平都是有限的,因而为了使存款保险制度更具有合理性、有效性,必须提高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技术水平。

(三)基本制度保障

建立正式的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处理金融机构的倒闭问题,而不会引起公众的不安。但是这以可靠的基本制度保障为前提的。可靠的基本制度的最大优点是提供了透明度。投资者、存款者、贷款者如果能得到较充分的信息,就会促使银行汇票业保持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体系,使银行行为既审慎又与其经营目标一致。同时透明度的提高还会减少银行评估中的不确定性,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判断力,增强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目前,我国会计制度尚未与国际接轨,银行信息披露刚刚开始,更重要的是,有关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的正式法律仍然空缺,与国际惯例相比,中国金融机构为使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的实施,应加强基本制度保障的建设。

(四)新的不公平

中国银行体系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多家股份制银行外,还有大量的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目前,有相当部分的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出现资不抵债,资产质量恶化的现象,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困难并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和发展.但是导致目前中国一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困难的原因非常复杂,如果简单地推行仅仅与存款额挂钩的保险,即实行单一的存款保险费率,实际上无非是将经营管理能力低下的中小银行的经营风险转移到经营状况相对较好的大型的稳健的银行,这无疑是另一种不公平.因为这既有自身竞争劣势的问题,更有由于体制不顺,内控机制不健全以及监管滞后等因素所引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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