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卫生材料审批管理制度

2024-07-21

医保卫生材料审批管理制度(10篇)

1.医保卫生材料审批管理制度 篇一

卫生院经费审批制度

一、目的

1、为简化经费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2、防止因私占用医院财产。

二、适用原则

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及开支范围,由财务人员对单据、凭证进行初审,对不合格的单据、凭证及时提醒院领导拒签。对办公费、业务费、专项资金和其他零星开支,实行院长审批制度,不经批准的一律不准报销。

三、审批程序

1、计划内报销:

经手人(持原始凭证)→财务科初审并填制现金(转账)付出凭证→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廉政审核章→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科再次复核后报销

2、超计划报销:

经手人(持原始凭证和超支报告)报请医院负责人知晓并同意→财务科初审并填制现金(转账)付出凭证→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廉政审核章→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科再次复核后报销

严格现金支付管理,加大公务卡支付使用,大于现金支付额度(超过1000元)的支出,应使用银行转账支票结算,如因特殊情况使用现金时,应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计划审批内容

1、购买日常办公用品、计算机的外设配件和耗材支出计划,由购买科室收齐汇总,报院长审批,原则上由医院采购人员统一购买并库存,科室登记领用。

2、固定资产与办公家具:其购买则需用科室报申请计划,经分管科室负责人签字,财务科审核,院长批准,由医院采购人员统一购买,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入必须经院委集中讨论决定,院长审批。

3、差旅费: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需要出差的,由科室报办公室,并说明出差的地点、事由、时间、人数,院长签字后交财务科。

4、药品支出:由药品采购人员根据临床科室需要,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报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院长签字确认,财务科根据计划付款。

5、工资福利支出:由办公定汇总每月考勤,财务科核准并编制发放表,院长签字确认后由财务科发放。

6、其他支出:包括交通费、培训费、招待费、维修费、取暖费等由院长审批。

2.医保卫生材料审批管理制度 篇二

为了确保训练场内教学安全,根据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教学车辆进入训练场必须服从场内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乱停乱放,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二、非教学车辆(含非机动车、摩托车)严禁进入训练场,若因特殊原因必须在门卫室登记,征得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按指定地方停放。

三、严禁与教学无关人员进入训练场,更不得在场内逗留、玩耍。否则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学校概不承担责任。

四、教学人员严禁在场内打牌、追逐、打架、斗殴,违反场内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训练场内严禁倾倒垃圾和乱丢、乱扔杂物、保持场内整洁,营造良好训练环境。

六、进场教学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确保教学工作安全、顺畅。

七、训练场内严禁一切与教学无关各类事件发生,凡是进场人员必须服从场内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准在场内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任何活动。

八、凡是违反训练场内相关管理规定的,均由场内管理人员负责调解处理,否则,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医保卫生材料审批管理制度 篇三

聘任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申报材料清单

一、材料报送要求

(一)所有材料均须用A4规格的纸张提供(其他规格的纸张可用粘贴、缩小复印等方式整理成A4规格);

(二)材料中须盖章、签字的地方请严格按要求盖章、签字;

(三)同一单位的审批材料应按职位编号顺序叠放,同一职位的材料按总成绩排名叠放;

(四)每份材料须按清单的顺序整理叠放并用活动夹子夹起(需审验的原件材料另外放置);

(五)拟聘人员的照片必须在公务员管理子系统中上传,注意须小于200k;

(六)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均由招聘主管单位核对原件、出具“与原件相符”意见并加盖公章;

(七)材料不齐或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不予受理。

(八)为提高聘任审批效率和拟聘人员尽快到岗,聘任职位或人数较多的单位,可分批次报送聘任审批手续。

二、拟聘人员为应届毕业生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聘任公务员审批表》或《聘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统中生成并打印);

(二)《聘任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考察情况表》(原件,表格从网上下载);

(三)身份证(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四)学历、学位证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2011年春季、夏季毕业生不需提供);

(五)《毕业生推荐表》和《毕业生成绩单》(原件,须加盖毕业院校的“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或“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学生处”公章,研究生的推荐表加盖“研究生院”公章亦可);

(六)《聘任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审查表》(原件,表格从网上下载。);

(七)报考要求市内户籍职位的深圳生源市外院校应届毕业生,如户口已迁往毕业院校,须提交原户口底册复印件并由原派出所加盖公章或原派出所开具证明(原件);

(八)军队院校地方班毕业生须提供毕业院校开具的地方班毕业生的证明(原件);

(九)与职位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十)体检表。

三、拟聘人员为市外社会人员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聘任公务员审批表》或《聘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统中生成并打印);

(二)《聘任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考察情况表》(原件,表格从网上下载);

(三)身份证、户口本(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四)学历、学位证书,非全日制学历的还须提供验证证明,国外学位证书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位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均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聘任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审查表》(原件,表格从网上下载);

(六)本市户籍人员配偶按深圳户籍报考的,须提交结婚证、深圳户籍一方身份证和户口本(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七)如有随迁子女且年龄在16至18岁的,须提供子女在校读书证明(原件);

(八)拟聘人员个人档案(原件);

(九)与职位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十)体检表。

四、拟聘人员为市内社会人员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聘任公务员审批表》或《聘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两份(原件,从公务员管理子系统中生成并打印);

(二)《聘任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考察情况表》(原

件,表格从网上下载);

(三)身份证、户口本(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四)学历、学位证书,非全日制学历的还须提供验证证明,国外学位证书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位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均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聘任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审查表》(原件);

(六)与职位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七)体检表。

4.医保卫生材料审批管理制度 篇四

简化行政审批制度 激活医疗卫生市场

近年来,卫计局结合自身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进“放管服”工作建设,增强医疗卫生市场活力。

一是深化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承接下放工作。截至目前,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13项。压缩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时限,并将部分事项作为“即办件”办理。取消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和预防性健康体检等许可收费项目,实现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全部免费。

二是加强卫生计生行政权责清单动态管理。认真梳理本部门权力清单,确认行政权力13 项,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开展权责清单“回头看”工作,不断完善权责清单内容,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以权责清单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

三是创新监管方式,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完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等8项随机抽查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实现我市监督执法由传统工作模式向信息化管理模式转变。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落实卫生计生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行政审批及行政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阳光执法”。

5.医保卫生材料审批管理制度 篇五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1994年9月1日起实施)。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颁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受理范围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20-99张的医疗机构。

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主体

(一)申请设臵医疗机构的主体类别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权在我国设臵医疗机构的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个人合伙组织、以及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外国医疗机构、企业、其他组织。

关于设臵医疗机构的申请,卫生部《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臵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臵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臵医疗机构,由设臵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臵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 1

请。”

(二)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设臵的主体的情况

根据卫生部《实施细则》及《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臵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休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精神病的;

8、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

9、执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10、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述2、3、4、5、6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

(一)《设臵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设臵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臵、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

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臵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7、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8、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三)选址报告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共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

1、个人申请设臵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身份证明、人事关系档案托管证明、退休证明或无业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

2、两个以上法人、组织,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臵医疗机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注: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上述第(二)条:第2、3、4、6、7款可简要阐述。

五、设置审批

符合条件的,20日内发给《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有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符合设臵规划。

(二)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设臵医疗机构的目的与其经营性质不一致的。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建筑物不符合医疗卫生要求。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人员、设备达不到规定标准。

六、执业登记

1、申请人在相应期限内(诊所3个月门诊部6个月医

院18个月)申请执业登记,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提交相关材料至业务科。

2、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审查、核实、考核。

3、按照评审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填报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至发放许可证时限为45个工作日)。

4、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合格的,进入合格程序,核发证照;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不予登记。

七、公示

1、对于新设臵机构,按照《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臵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臵人和设臵申请人名称、符合《医疗机构设臵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臵。

6.上级党委审批材料 篇六

行政审批作为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领域拥有重要的地位。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级党委审批材料的范文,仅供参考。

上级党委审批材料范文一:

上级党组织审批申请人为预备党员

1.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后应及时上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应将《入党志愿书》会同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一起及时上报上级党(工)委审批,基层党组织无故拖延上报时间超过3个月的,上级党组织应追究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2.党(工)委应安排什么人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审查并谈话

应安排党(工)委委员或组织委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并谈话。

3.党(工)委指派专人审查并谈话的主要步骤

⑴审查材料和手续。党(工)委委员或组织委员接受党(工)委安排的任务后,要认真地审查申请人的全部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的全部档案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看其是否齐全;审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入党程序是否符合党章规定,并将审查的情况同申请人所在党支部交换意见。

⑵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工)委委员或组织委员,要深入到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党内外群众之中,采取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听取大家对发展对象的评价和意见。

⑶直接与申请人谈话。党(工)委委员或组织委员要同申请人直接进行谈话,对其进一步进行考察。谈话时,态度要亲切诚恳,平易近人。谈话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的动机;是否懂得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在其经过的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立场、态度和表现;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党的基本路线的认识态度;在争取入党过程中,思想上、政治上和工作上有哪些进步,取得了哪些成绩;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以及还有什么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个人的主要缺点或弱点是什么等。在谈话中,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要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今后努力方向,并强调要经得起组织的考验。

⑷填写谈话意见。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并谈话以后,要及时认真地把审查和谈话情况总结整理出来,认真负责地将审查、谈话情况和自己的意见如实地填写在“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栏内,签名盖章,并将具体情况和意见如实向党(工)委汇报。

4.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

党(工)委审批接收新党员,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原则,集体讨论,认真审议,表决决定。审批前,要指派专人作进一步考察并同申请人谈话。审批时,要坚持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审批制度,认真听取谈话人的汇报和党(工)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党(工)委成员进行讨论。对已经具备条件和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对不具备党员条件或者手续不完备的,应做出不批准其入党的决定。党(工)委会议对是否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要进行表决,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无论是赞成人数或不赞成人数,均应超过应到会党(工)委委员的半数,才能做出批准或不准其入党的决定。在一次会议上讨论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审批后要及时将审批意见填写在申请人《入党志愿书》中“党委审批意见”栏内。审批意见要写明党(工)委何时会议讨论以及做出的决定,明确预备期限和起止时间。然后,加盖党(工)委公章,党(工)委书记签名盖章。党(工)委批准申请人为预备党员后,要及时通知所在支部。对未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5.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有何时间限制

党(工)委在接到党支部关于接收预备党员的请示报告以后,必须在此3个月内讨论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单位(部门)党组可否审批预备党员

单位(部门)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7.党(工)委书记代表党组织批准吸收新党员

党(工)委审批新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书面决议,党(工)委书记签字,党(工)委盖章。绝不允许由任何人代替党(工)委批准吸收新党员,党(工)委书记也不能例外。

8.基层单位的政治部(处)可否审批新党员

基层单位的政治部(处)无权批准申请人入党和预备党员转正。

9.临时党(工)委可否审批发展新党员

因为临时党(工)委是为了完成一定时期内的一定任务而建立的临时党组织,因此不能审批发展新党员。

10.只有党(工)委书记,而无正式委员的党(工)委筹备组,可否审批发展新党员

由于党委筹备组只是筹建党委的临时性机构,因此不能审批发展新党员。

11.党总支可否审批发展新党员

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从隶属关系来说,党总支也是党支部的上级组织。但是,党总支的情况不同,它们能否批准接收新党员,应按以下情况办理:

在本单位设有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不能批准接收新党员。因为这些单位党的领导机关是本单位的基层委员会,而不是党总支。但是,在支部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接收新党员时,总支部委员会应签署意见。

县以上党(工)委直接领导的少数独立单位的总支,经县以上党(工)委授权,该单位的党总支可以审批接收新党员。但在具体规定哪些党总支可审批新党员时,党(工)委一定要从严掌握,不得随意授权,并且要定期检查,以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党员的《入党志愿书》上,应加盖党(工)委或党(工)委组织部的印章,以表示是经过党(工)委授权的,党总支的审批意见中也要注明是由那个具体党委授权的。

12.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新党员在党(工)委审批前调离原单位,党(工)委还可否审批

原则上从调离工作之日起,原单位党(工)委一般不再讨论批准其入党。因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的新党员,上级党(工)委要抓紧审批,不得无故拖延。对正常调动工作的发展对象,应尽可能在其调动前办好审批手续。如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在调动前审批,必须在调动以后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并向入党者调入单位党组织说明未能及时审批的原因。调动后超过三个月才审批的,调入单位的党组织可不予承认。

13.党(工)委组织部门可否代党(工)委审批发展新党员及由组织部门审批盖党(工)委公章是否有效

发展新党员,不能由组织部门代党(工)委审批,由组织部门自行研究后加盖党(工)委公章的做法,不仅被审批的新党员无效,而且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如有此种现象发生,有关人员应当受到查处。

14.离职学习两年以上的学员怎样办理入党手续

凡被录取进入各级党校、干校或高等院校脱产学习两年以上的学员申请入党,可以向所在学校党组织提出,其入党手续由学校党组织办理。由于这些学员的行政人事关系都在原工作单位,原工作单位的党组织有责任提供政治审查材料,并提出对接收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学校党组织接收这些学员入党时,必须与其原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充分考虑原单位党组织对接收该同志入党的意见,经过认真考察了解,再按照党章规定办理入党手续。

15.党的上级组织负责人不能指名让下级组织发展党员

党的上级组织的负责人,指名让下级组织接收某人入党是违反党章的行为,因而是不允许的。如果有谁以党的上级组织负责人的身份指名让下级组织接收某人入党,党的下级组织有权拒绝。

16.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不同意接收入党的人,上级党(工)委不能直接决定吸收其入党

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工)委可以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帮助,但不能未经党支部大会通过直接吸收党员。

上级党委审批材料范文二:

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的程序

1、写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

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入党后,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上。然后向上级党组织写出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材料等整理好,附在报告后一并上报党委审批。

2、报告的写法

(1)标题。一般写《关于接收×××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报告》。

(2)报送单位。写清《报告》的报送对象,如“厂党委”。

(3)正文。首先,报告何年何月何日召开的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何人入党;其次,报告接收对象的自然情况,主要经历;再次,报告对接收对象的政治审查情况,介绍其现实表现,表明支部接收其为预备党员的意见和支部大会表决结果;最后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

3、上级党组织审批新党员的程序与方法

上级党组织接到党支部报送的接收新党员的报告和其他材料后,在三个月内(超过三个月则需退回党支部复议,超过六个月则重新履行入党手续),通过审阅发展对象的材料,派人与发展对象谈话,召开党委(总支)会讨论审批等手续,作出是否批准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

上级党委审批材料范文三:

在支部(总支)大会通过发展新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后,支部应及时将新党员的《入党志愿书》(或《预备党员考察表》,在支部决议中除支部或总支书记签名,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入党申请书(或转正申请书,打印稿须本人签名)、个人自传、思想汇报(或预备期的思想汇报,打印稿须本人签名)两篇、入党人配偶所在单位政审材料等一并上报局党委审批。

7.炸药库申请验收审批材料 篇七

铅 锌 矿

炸 药 库 申 请 验 收 审 批 材 料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爆破器材储存库管理规定

1. 库内各类制度齐全并上墙,库外有明显警告标志,有防盗、防火设施。2. 爆破器材摆放整齐、堆码规范、清点方便。严禁雷管、炸药同室存放。3. 储存库必须坚持24小时有人值班,防盗门窗符合要求,报警消防装置齐全,运转正常。4. 保管人员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身体好,对工作认真负责,法制观念强,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5. 库区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领料人必须依序进行,服从仓库保管员的管理;严禁吸烟、禁止明火作业;提高警惕,防止任何事故的发生。6. 7. 爆破器材进库、出库和库存的记载必须完整,长期保存。矿区每月对储存库进行一次检查(以记录为准)。

芭茅寨矿区6、9采区铅锌矿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爆破器材领用规定

1. 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坚持“当日领料、当日使用、当日清退”的原则,数量必须控制在当班的用量,如不够需要可重新办理领用手续。2. 领用爆炸物品,必须由指定的爆破员、现场保管员2人同时办理领用手续,禁止一人领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3. 领用单上要由爆破员、现场保管员2人签字有效,仓库保管员必须凭《爆破器材领用单》上的品种和数量发货。4. 5. 雷管、炸药必须分开运输,严禁袋装爆破器材,确保安全。领用时,爆破员、现场保管员必须出示《爆破员作业证》、《保管员作业证》,防止代领事件的发生。违反上述任何一条,仓库保管员必须拒绝付货。

芭茅寨矿区6、9采区铅锌矿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爆破器材清退规定

1. 爆破器材的使用,必须坚持“每日清退”的原则,坚决杜绝私自存放;每日清退凭现场保管《爆破器材现场作用记录本》,雷管保管箱和剩余爆破器材,由爆破员、现场保管员负责办理退库手续。2. 按规定使用雷管保管箱,不管是否用完,爆炸物品都必须及时退库。3. 库房保管员要认真办理剩余爆破器材的回库登记手续,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4. 矿区领导应对退库情况经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违规严肃查处。

芭茅寨矿区6、9采区铅锌矿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库房保管员职责

1. 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公安机关相关管理规定,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增强政治责任心,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各项工作。2. 认真办好爆破器材进、出库登记,每笔流水帐要登记清楚,每天要按时做好对帐和清理工作,保证帐物相符,各种登记簿册要保存完整。每月向矿主管领导汇报一次工作。3. 发料时应首先查验领料人的身份,核对领料人与审批单上的领料人是否一致;领料单是否经过规定的领导人审核批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严格执行双人凭证领用等各项仓库管理规定。4. 每天要对仓库防盗设施和四周情况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清库。做好防潮工作,对变质、过期的爆破器材要及时清理。爆破器材应堆放整齐,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及时报告。5. 对没有按时返库的要在当天20时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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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仓库值班员职责

1. 认真看守爆炸物品专库,坚守岗位,做到寸步不离,严禁发生脱岗现象。2. 值班期间仔细观察爆炸物品库区内及其周围环境,发现犬吠或其它异常情况应立即巡视,并妥善紧急处置,不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3. 经常检查爆炸物品专库的门锁是否牢固,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修缮意见,谨防爆炸物品流失、被盗。4.平时留意库区周围人员,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对可疑人员应及时上前询问,并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和公安机关。5. 督促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落实爆炸物品的领用回收和双人双锁等制度,及时制止违章操作,并向单位负责人和公安机关汇报。6. 遵守公安机关有关爆炸物品专库看管的规定,不准在爆炸物品专库的门旁或近距离内使用名火。严禁在库内吸烟,不准值班期间饮酒。7. 经常打扫库区卫生,不准在库区堆放杂物,保持 环境整洁、幽静。

芭茅寨矿区6、9采区铅锌矿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炸药库应急预案

炸药库的看守以及火工品的管理是安全施工的重点,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对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将会造成极大的威胁,或直接导致人员的伤亡,经分析,炸药库的突发事故主要有火工品丢失、发生火灾、爆炸等,为防止上述事故的发生、以及发生后将灾难程度降到最低,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组织机构

成立突发事故行动小组。组 长: 翟智德

副组长: 黄世波、翟太华、伍华伟

组 员: 翟玉广、梁顺忠、龙志兴、李长生、石建明、龚明飞、黄世荣、张远平

2.组织机构职责 2.1组长职责

2.1.1正确组织指挥其他责任分工小组,有效展开工作和组织人员的调配。

2.1.2对事故危险性大、事故后损失大、伤势大、政治影响大的重点部位制定抢救计划。

2.1.3分析事故发展变化情况。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2.1.4根据救人、疏散物资等具体任务的需求,有计划、有分工及时准确地向现场调集抢救力量。2.1.5组织好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伍与公安消防部门协同作战紧密配合。

2.1.6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事故原因。2.2副组长职责

2.2.1发现事故后迅速拨打当地119报警及120急救。2.2.2报警时说明地点、类型、大小及报警人的姓名、单位和电话号码。

2.2.3报警后迅速到事故点守候警车及消防车,指引事故现场道路。

2.3突发事故行动小组职责

2.3.1熟悉掌握本单位的急救设备、消防设备器材的位置并达到熟练使用。

2.3.2加强平时的灭火、救死扶伤技术训练,掌握灭火方法,正对不同的物资分别采用窒息法、冷却法、隔离法、抑制法有效的扑灭火灾。

2.3.3在较短的时间内到达出事地点,迅速有效的组织救。2.4救护小组成员职责

2.4.1发现人员被困后迅速拨打120报警。

2.4.2贯彻执行以人为本的原则,组织人力和工具尽早尽快地将被困人员抢救出来。

2.4.3在救护中要稳、准、果断勇敢,确保救助安全。2.4.4掌握救助方法,熟悉救人的通道。2.4.5以最决的速度将就出的伤员送到附近医院。3.预防措施

3.1每天对防火、防雷、防盗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如有失效的设施及时更换。

3.2加强看守人员和报关员的安全责任心,加强学习、提高安全意识。

3.3要求看守人员和保管员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及发放制度。

4.扑救步骤

4.1发现事故后,第一发现人或现场负责人立即向扑救指挥者或部门报告,简述事故地点、事故原因、有无人员伤亡等

4.2指挥者根据报告清况作出决定。

4.3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挥现场人员进行扑救。

4.4立即报警,报告事故地点、事故原因;同时组织人员携带抢救设备迅速赶到现场扑救。

5.应急措施

5.1发现事故后,各组织立即奔赴现场,迅速判断事故原因,根据不同的火灾、爆炸性质、燃烧物质有针对性的使用救助器材

5.2如果有人被围困,首先设法救援,并搬移开易燃易爆物品,形成隔离通道,以免事态扩大。

5.3结合分工发挥各自职责。

5.4公安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参加抢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总指挥统一调动。

5.5联络组及时联络救援人员和急救车辆和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

5.6协助救援、抢救车辆及时、稳妥地疏散现场人员。正确快速地引导救援、救护车辆,对伤员进行抢救

5.7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清点伤亡人数并进行妥善护理。5.8伤亡事故发生后如实地向公司领导和安质部门报告伤亡人数。

芭茅寨矿区6、9采区铅锌矿

8.行政审批办事迹材料 篇八

——工商局行政审批办事迹材料 为加快推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行政审批办以营造宽松的政策服务环境和优化的区域投资环境为总的工作思路,以我市“两区三园”建设和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工作为核心,不断强化队伍建设、全力服务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先后被授予“文明优质服务示范窗口 ”、“共产党员示范岗”、“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等荣誉。

一、打造高效能团队、服务队伍焕然一新

行政审批办现有干部10人,平均年龄49岁,党员5人。通过开展“五带头”、“雷锋岗”、“党员示范岗”、活动,设立 “党员示范岗”和“雷锋岗”,以“服务无亲疏、服务无障碍”为主题活动,最大限度地提升服务效能,打造出了一支业务精良、忠于职守、无私奉献、服务高效的团队。今年以来,该办公室当场当天办结各类登记3000余户,日均接待群众100多人次,有时一人要同时受理三、四个人,同样的话一天要说上上百遍,有50-60%中午的时间,还要接待预约服务的业户,一天下来连抽时间倒杯水都成了一种奢侈,有时晚上加班干到10点多,白天照常工作,就是这样没有一个人叫苦叫累。经常有人问:“你们这也太忙了,不累吗?”每次他们都笑着说:“没事,习惯了。”„„。两年来,做好人好事100余件,受到表扬200余次,各项任务指标都能超额完成任务,赢得了政府的高度赞誉和企业的广泛好评。注册登记工作连续两年获全地区评比第一名,注册登记窗口

1被市妇联评为“巾帼文明岗”、被市文明办评为“文明示范岗”荣誉称号。

二、服务效率“优中更优”

开辟绿色通道、重点项目审批直通车,实行网上核名。在全局大力推行 “五办四通”服务标准措施,建立注册登记绿色通道,推出“零首付”注册公司举措。为有限公司办理了零注册资本的有限公司登记,为该公司提供了很好的筹资缓冲期,打破了小微企业注册时的融资瓶颈,为其补充了“元气”。为1000多户企业提供了咨询服务,网上办理48户冠省名企业,3户冠省名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各类市场主体登记5705户,业户满意率达98%以上。今年成功助推一户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诞生了首家由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文化企业,并首开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先河,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受到政府的充分肯定和企业的高度好评。

三、服务重点“稳中求新”

对列入工业发展的重大重点建设项目,做到全程、专人、跟踪服务;对列入全市产业振兴规划的支柱产业,通过支持组建企业集团、支持内部二三产业分离,帮助其完善治理结构,做强做大。

通过建立银企对接,协调金融单位召开小额信贷推介座谈

会,破解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瓶颈问题,共帮助80多户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为10户企业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为企业融资3亿多元。

四、搭建平台,助推企业通向“商海”。

行政审批办作为联系企业的第一窗口,在办理注册登记和年检注重了解掌握企业经营状况与需求。通过将部分涉及林蛙驯养繁殖、果品加工、药业制造、食品加工等行业老总请进磐石开展商务洽谈,成功签订合作意向书5份。举办“创业之声”事迹报告会,引领新的经济增长极。

五、积极引导农村经济转变发展方式。

以“公司+合作社+基地+合同+商标+市场+经纪+联社+保险”的发展模式出台了《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10条措施》,指导农民规范合作契约,拓展交易平台,实现农民和企业优势互补,抱团儿闯市场;引导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经纪人参加农业保险,引入保险机制,降低经营风险。

于4月23日为农村养牛专业合作社、养猪专业合作社、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等10个专业合作社办理了“种养殖专业合作联社”营业执照,首家农民专业合作联社正式挂牌成立。联社成立后,统一了技术管理,统一了生产资料购买,统一了加工销售,将通过资金、人才、技术、商标等资源的联合,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向专业化、产业化、集约化发展。

六、与时消息、靠前服务,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成长

在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工作上,行政审批办的所有同志注意了解掌握收取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情况,做到与时消息,最先掌握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情况,实行三级包保帮扶机制。

行政审批办的10位同志都是工商系统中普普通通的一员,他们没有可歌可泣的事迹,也没有惊天动地的业绩,更多的是日复一日繁忙而琐碎的工作,但有一种感动源于平凡的执着,有一种震撼源于经年累月的坚持。海尔集团总经理张瑞敏说过:“把简单的事千百遍做正确,就是不简单;把平凡的事千百遍做正确,就是不平凡。”

9.医保知识宣传材料 篇九

(2014医保)

第一部分

一、《社会保险法》相关知识

1、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二、医保服务协议及相关文件知识

(一)《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2014社保服务协议》

5、第七条 【医保服务人员】中要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政府规定进行多点执业的服务人员,须于实名信息申报同时上报各执业点的在岗工作时间。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设臵医师排班表、请销假凭证。☆

6、第十一条 【身份识别】:(二)残疾或行动不便而不能亲自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就诊刷卡的参保人员可以指定代理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实并做好代理人身份登记工作,并留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参保人员社保卡复印件,诊疗经过要详细记入病历,所有材料均应存档备查,并于每月10日

前上传至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7、第十六条 【检查互认】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市卫计委的相关规定,对参保人员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确定的其他医疗机构所做的化验检查结果,实行互认,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8第十九条 【异地就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加全省联网后,应针对全省医保联网、异地就医实时结算要求,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明确异地就医管理流程,强化内部管理,热情为异地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无故拒收异地参保人员,不得拒用异地社保卡结算费用;在提供服务时,应对患者进行身份识别。

☆9第二十三条 【医保用药】

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论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药品目录》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应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10第二十九条 【诊疗科室管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纳入医保管理的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村卫生所和卫生服务站,作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增设的临床业务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开通医保服务,负责该村卫生所医保服务行为规范的落实,负责其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配臵,并按实名制管理要求向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在该村卫生所设立医保刷卡收费窗口,统一收费票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村卫生所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严格规范诊疗行为,防止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

11、第三十一条 【诊疗项目】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自身业务资质水平开展诊疗业务,保证就诊参保人员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的服务需求的满足,不得开展超过自身能力范围的检查、诊疗业务。

☆12第四十六条 【技术要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市卫

计委规定执行的最新标准上传疾病诊断(ICD-10)与手术代码(ICD-9),不按规定上传导致延缓结算或无法结算的后果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13第五十三条 【保定点医疗机构违约责任】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违约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拒付费用,中断医保连线,暂停结算、限期整改,解除协议。

☆14第五十八条 【医保服务人员违规处理】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对纳入医保服务人员数据库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医保规定的,出现以下行为,根据情节可予扣分、暂停支付其医保服务费用直至取消其医保服务资格。

(一)滥用药物、无指征或重复检查、滥做辅助性治疗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二)协助非参保人员冒充参保人员就医,并发生医保费用的;

(三)串通参保人员伪造或篡改处方或医疗费用收据等,骗取医保基金的;

(四)借提供医保服务收受利益相关方回扣并经查实处分的;(五)诱导参保人员到院外购买药品、器械的;

(六)内被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两次处以警告的;(七)吊销执业医师资格的;

(八)超执业范围开展手术、治疗、检查的;(九)将医保服务权限转借他人使用的;(十)其它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二)《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2014社保服务协议》

☆15第三条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和购药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所有保健药品或经卫生、药监管理部门批准的卫妆特(进)字、国妆特(进)字的化妆品一律从自选货架上撤除,划定区域(不超过实际使用面积的20%)专柜陈列销售,并在醒目的位臵标注:“本区域物品禁刷社会保障卡,欢迎监督!举报电话:5110656,5074550”。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店内一律不得存放或销售日用品、食品、普通化妆品和其他非医药物品。

☆16第七条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售药服务时,应做到如下几款:

(一)应对购药参保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发现购药者身份与社会保障卡(以下统称“社保卡”)标注信息不符时,应及时制止并通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得存、押社保卡(即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人员将参保人社保卡存放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内的行为),对残疾或其他原因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确需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驻店药师应根据被委托人所持委托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病历,认真核实并登记,方可配药。登记内容应包括: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卡保险号)、委托人不能前来购药的原因、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等;

(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及一名收费人员在岗。

☆17第十四条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市人社部门有关健康帐户的管理规定:

(一)参保人员购买频谱(中、低)治疗仪、TDP治疗仪(神灯)、耳背(内)式助听器、颈(腰)椎牵引器、轮椅车、褥疮防治床垫、血糖测试仪、笔式胰岛素注射器、制氧机、吸痰器等医用耗材时,须提供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与疾病治疗、康复相关的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同时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妥善保存上述资料,以备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核查。

(二)每月10日前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将出售上述医用耗材的票据、参保人员疾病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报送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便结算购药费用。

(三)参保人购药时健康账户金额不足需用现金支付时,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向参保人收取并开具正规现金票据。

☆18第十五条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药房、药库的管

理,必须按《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有关规定建立药品、医用耗材及消杀类物品的进、销、存账目,并将增值税专用票据或增值税普通票据、药品调拨单等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并就地保存,应做到“票、货同到”(连锁药店应调拨单与货同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对票据、单证的真实性负责。

☆19第二十二条

参加全省联网的定点零售药店应针对全省医保联网、异地购药实时结算特点,优化服务流程,强化内部管理,热情为异地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在异地参保人持异地社保卡购药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对购药者进行身份识别,防范冒用他人异地社保卡购药等欺诈行为的发生,不得无故拒用异地社保卡结算相应的购药费用。因政策差异或信息系统问题造成异地参保人购药时刷卡结算困难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与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省医保中心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以利问题的妥善解决,避免与异地参保人员发生纠纷。

☆20第二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倡导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开展行业自律,对加入行业自律并有实际措施落实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明查暗访在一个医保内无违规的,其下一个医保考核免现场考核。

(三)其他规章文件 ☆

21、《厦门市医疗保险健康账户管理办法》中健康账户,是指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的实际结余资金中划出部分资金设定的,用于本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之间健康综合保障的资金账户。

22、《厦门市医疗保险健康账户管理办法》中参保人员健康账户的资金来源,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每月从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实际余额中划出的购药、体检资金;

(二)每社会保险结转时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累计超过8000元的部分;

(三)健康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法规规定的收入。☆

23、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下列费用,可由本人健康账户或家庭医疗共济网的资金支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付比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超过统筹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等由个人自付的医药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及临床救治必需的药品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及临床治疗必需的、符合厦门市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诊疗项目费用;

(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由个人医疗账户支付的、非公共卫生支出的疫苗费用;

(四)体检费用。

参保人员在异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参照执行。

24、参保人员健康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方责任负担、公共卫生支出以及在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

25、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可由本人健康账户的资金支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及抢救治疗药品费用;

(二)临床治疗必需的、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字号的医用耗材及消杀类产品费用(产品目录详见附件)。

参保人员在每社会保险内,使用健康账户支付上述费用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其中用于购买药品及消杀产品的累计金额,每月不得超过200元。

26、参保人员购买《健康账户购买医用耗材及消杀产品目录》中备注*的医用耗材时,须提供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与疾病治疗、康复相关的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同时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妥善保存上述资料,以备核查。

27、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咨询电话是:12333。医保政策宣传口号是“规范使用社会保障卡 违规必究,严肃查处违规的行为 举报有奖。”

28、医保相关最新政策、规定,会发布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通知医保定点机构有关医保事项的信息发布,通常会通过医保接口告知。

第二部分

一、《社会保险法》相关知识

1、《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3、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医保相关文件及服务协议相关知识

(一)《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2014社保服务协议》

5、第六条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义务】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制定执行医保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及优先使用适宜技术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提高医疗质量,不得夸大病情,重复或滥用检查、治疗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卫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及住院医疗费的自查、评议制度,并按月做好详细的书面

记录。对自查中发现的异常费用应予冲销剔除并及时通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价格等问题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第十二条 【出入院】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出、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

(一)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住院,不得办理挂床住院,不得为使用他人社保卡的患者办理住院;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对急诊住院者,可先办理住院手续,并于七日内给予补刷卡;

(三)不得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病人催赶出院或自费住院。不得为不具备转院条件的病人办理转院。按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疾病治愈标准,参保人员疾病尚未治愈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套取住院定额,为参保人员结算办理出院后再次办理入院手续的,将视为分解住院; 在15天内(含15天)为同一参保人员以同一治疗方案(或同一疾病为入院原因)办理重复住院的,经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查实后合并为一次住院的定额标准结算,同时按规定纳入考核评分;不得以“超结算标准”为由,要求参保人员现金支付“超结算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或停止为参保人员提供必需的医疗服务。

(四)要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符合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保待遇,按自费病人处理。

7、第二十一条 【药品供应及使用】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主动适应医保要求,调整药品供应结构,确保目录内药品供应。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药品及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的文件规定,从政府规定的采购渠道购进药品及医用材料。

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使用我市基本药物目录规定的药品。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房不得销售除药品、消杀产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他物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

8、第二十二条 【限定使用】

药品的使用要依据现行国家药典及药监部门批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适应症、用药原则、用药疗程、使用剂量。使用目录中限定使用范围的药品,应提供相关证据便于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核查。除有医保政策另行规定的,对超过医保用药目录限制范围及说明书适应症以外用药的,不得纳入医保基金支付。

9、第二十六条 【处方管理】

门诊处方按国家卫生部第53号令《处方管理办法》要求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的,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厦卫基妇【2012】439号文规定,患高血压、糖尿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由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开具门诊处方,其处方用药剂量可延长至30天左右。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暂停其处方权,并向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10、第三十二条 【特殊检查】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各项化验和检查的适应症,不能将特殊检查项目(如彩超、CT、MRI等)列为常规检查。应建立特殊检查项目内部申请审核制度,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11、第五十六条 【通报批评】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可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

(一)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控制没有达到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验证患者身份导致他人冒名就诊,但尚未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三)不配合医保工作,不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检查中要求其提供等相关资料的;

(四)不保障参保人员知情权,不为参保人员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出院病情证明等结算资料的;

(五)敷衍参保人员投诉和社会监督的。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违约情形视轻重程度,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2014社保服务协议》

12、第九条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保证有药师指导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品,对参保人员提出的不符合医保规定的购药要求,应予拒绝并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参保人员在同一日、同一零售药店内二次或二次以上刷卡者,视同一次购药。自购药品时,定点零售药店不得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理作用相似的药品,西药或中成药均不超过3个品种,药品的用量,原则上不超过1周,慢性病治疗用量可放宽到4周。

13、第十三条 中药饮片、中成药或西药,均应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相关规定。中药配方销售的用量,按国家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4、第十六条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销售药品并及时调整药品价格,建立药品销售调价登记制度。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坚持规范收费,做到收费项目明码标价,收费清单真实明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哄抬药品价格;销售同一种药品不得同时有两种价格,对参保人不得有价格歧视。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国家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不

得开展与医保药品相关的促销活动、药品广告宣传(含LED电子屏)。

15、第二十七条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有以下情形的费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不予支付:

(一)发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部分;无购进验收记录、盘点表、规范票据,账目不清、账实不符、或药品刷卡数超出实际进、销数的差额部分及其它存在虚假行为的费用;伪造票据、单证所涉及的相关医保费用;

(二)对违反第四条要求,医保服务实名制管理登记人员权限转借他人使用、或不具有医保服务实名制管理资格人员所发生的费用;

(三)违反第六条要求,因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编码对应错误引起的基金损失;

(四)违反第七条要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未核验社保卡,出售医药产品给非社保卡持有者本人,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费用;

(五)违反第八条处方与处方药管理规定所涉及的药品费用;(六)违反第九条非处方药购药管理规定所涉及的药品费用;(七)在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抽样稽查中,经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核实为不合理并按抽检比例放大计算的费用;

(八)违反第十四条关于健康帐户的要求,因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无法提供参保人的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而发生的购买医用耗材的费用;

(九)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要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数据信息系统不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规范、存在异常期间所产生的医保刷卡费用;

(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当考核保证金。

16、第二十八条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有出售假药、劣药,以及药店与医疗机构合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市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不予支付,并报告相关部门,进一步查处。

(三)其他规章文件

17、自2013年7月1日起,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550元,其中政府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30元,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

18、《厦门市医疗保险健康账户管理办法》中参保人员可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村(居)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建立“家庭医疗共济网”,指定家庭成员使用健康账户的先后顺序,并按指定的顺序支付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医疗费用。

19、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出售《健康账户购买医用耗材及消杀产品目录》中备注*医用耗材的票据、参保人员疾病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报送市社保中心,以便结算购药费用。20、2014医保起,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社保内,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提高5%,即分别从40%、50%、60%提高到45%、55%、65%;5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仍执行原规定的报销比例。

21、自2013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原先在门诊起付标准以内,每人每年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报销500元的门诊医疗费用额度,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也可使用,以上额度不用于抵付门诊起付标准。

22、在《厦门市医保定点服务单位医保服务人员信用记分操作细则》中:

“为他人办理挂名住院、造假病历等手段套取医保基金的”或“虚开检查、治疗或药品,非法套取医保基金”,一次记12分;

“不坚持因病施治,故意开具大金额处方或施行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用药”或“故意夸大病情或诱导患者进行过度医疗”,一次记6分;

“不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以及其他违反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收费的”, 一次记3分;

“不按规定核验社会保障卡”或“不坚持因病施治,违反“急三慢七”原则,超量开药或故意限制门诊处方金额”,一次记2分;

23、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确认医保服务人员记分分值后,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服务的单位,并于通知下达次日起停止支付该违规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相关费用,所停月数与所记分值相等,即记2分者,暂停支付2个月的医保服务相关费用,记3分者,暂停支付3个月的医保服务相关费用,以此类推;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10.医保卫生材料审批管理制度 篇十

XXX审改办(2016年X月X日)

自2014年以来,我县领导高度重视审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部署和工作要求,按照“放、管、服”协同推进思路,持续在放权上加力、在监管上创新、服务上提升,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现将我县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一是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将审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二是将审改工作与“三比一看”、“两学一做”等活动有机结合,并列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行动计划和简政放权的督查内容,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是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各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收到文件之后20天内及时跟进做好承接、取消、调整等衔接落实工作,无缝对接,确保不久死角,坚决防止脱节现象发生。四是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指定专人负责,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二、持续完善工作机制

持续健全审改工作联络员、审改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工

作落实回访和工作情况通报、审改工作绩效台账、公开等制度,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稳步推进,简政放权落地生效。

三、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一)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抓好“放”的无缝承接 一是进一步深入学习和贯彻全国全省全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六个一律”要求,严格落实“五个规范”和“四个统一”,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迅速贯彻落实,有力有效地推进“放、管、服”。二是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党国务院、省、市部署和工作要求,及时抓好对上级取消、下放事项的承接落实,认真组织“回头看”,对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便民服务事项等进行再梳理、再评估,同时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沟通,着力解决不同步、不协调、不到位、“接不住”等问题,做到凡上级取消、下放、调整的事项在收到文件之后20天内一律及时跟进相应予以承接、取消、调整到位,及时予以公布,打通改革的“最先和最后一公里”。半年来,我县已多次组织开展县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取消XX项、第二批取消XX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贯彻落实工作,以及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和市政府公布XXX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调整市级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同时组织开展了2011年以来中央、省政府、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先后-23

围绕打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促进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大力实施综合监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市场监管,积极探索适合“互联网+”和分享经济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方式,实行“智能”和精细化监管,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既要防范潜在风险,更要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一是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部署,下发《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XXX〔XXX〕XXX号)文件,要求各部门抓紧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细化本部门、本系统推广随机抽查的任务安排和时间进度要求,并注重与上级有关部门已制定的实施方案相衔接。二是有效开展随机抽查。如市场监管局按省、市工商局要求,开展个体、农专2013、2014年度年报抽查工作,共抽取了市场主体XX户(其中农专XX户,个体工商户XX户),下发至各监管所按照抽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截止XX月底,县各部门合计实施抽查事项项数XX项,已开展抽查次数XXX次。

六、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将“两学一做”、“三会一课”、每周一晚学习制度等与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学习,提升将业务水平和能力,打造“铁一般”队伍。二是以“三张清单”、乡镇政府权责清单编制、省市学习材料等为题材,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注重县市区间、部门间审改工作经验的交流,不断提高审改工作业务能力。三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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