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改变分税制

2024-10-28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改变分税制(精选3篇)

1.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改变分税制 篇一

第四十七章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完善预算制度和税收制度,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

第一节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在合理界定事权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完善分税制。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调减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探索建立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制度。

第二节 完善预算管理制度

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完善公共财政预算,细化政府性基金预算,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基础上研究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建立健全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支出约束和预算执行监督,健全预算公开机制,增强预算透明度。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及国债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第三节 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健全税制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税环节。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推进资源税和耕地占用税改革。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

第四十八章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构建组织多元、服务高效、监管审慎、风险可控的金融体系,不断增强金融市场功能,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

第一节 深化金融机构改革

继续深化国家控股的大型金融机构改革,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强化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继续深化国家开发银行改革,推动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研究推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继续推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规范发展。强化保险机构的创新服务能力和风险内控能力,加强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深化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提高资金运作水平。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

第二节 加快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大力发展金融市场,继续鼓励金融创新,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货币市场广度和深度,增强流动性管理功能。深化股票发审制度市场化改革,规范发展主板和中小板市场,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扩大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加快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探索建立国际板市场。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完善发行管理体制,推进债券品种创新和多样化,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推进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健康发展,规范发展私募基金市场。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完善市场法律法规。继续推动资产管理、外汇、黄金市场发展。

第三节 完善金融调控机制

优化货币政策目标体系,健全货币政策决策机制,改善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和环境。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

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改进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拓宽使用渠道,提高收益水平。

第四节 加强金融监管

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健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以及与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制定跨行业、跨市场金融监管规则,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发展信用评级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准则修订,完善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境外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

第四十九章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建立健全能够灵活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结构调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第一节 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继续推进水价改革,完善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市供水价格政策。积极推进电价改革,推行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和竞价上网试点,完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改革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积极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制度。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按照价、税、费、租联动机制,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完善计征方式,将重要资源产品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节 推进环保收费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提高排污费征收率。改革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适度提高垃圾处理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水平。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

第三节 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产权交易机制

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矿业权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规范发展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规范排污权交易价格行为,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促进资源环境产权有序流转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2.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改变分税制 篇二

一个国家的财税体制,关系到一国及其各地区的财政收入,关系到税制建设的合理进行,总的来说,关系到国家正常运转。而我国在全面推进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如何构建合理的财税管理体制,是值得财政、税务、海关等相关部、委、局以及地方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2014 年的“两会”明确提出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而前两年就开始推进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其范围和程度是我国多年来财税体制改革中前所未有的,是对我国财税体制的根本性的改革。由此可见,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迎来了新的时期,众多经济问题都需要财税体制改革的配合,都离不开进一步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

可以认为,前两年试行的“营改增”试点,是我国在厘清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基础上改革税制的一个突破口,而全面规整我国现行税制,使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具有良好的财税架构,是当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客观上讲,我国财税体制的现状与改革进展的匹配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是过渡时期的,有些却是我国财税体制在制定源头上的考虑不周全,需要我国在综合考虑地方财政、中央财政,地方事权、中央事权等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与提出解决思路,以实现我国财税体制的健康持续全面的发展。财税体制改革的道路不会一步到位,在推进中也必然会遇到一些困难,需要从政府及相关部门到纳税人的重视、配合与推进。

一、财税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

(一)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附加税增加,增加了企业税负

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由原来的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变为缴纳增值税,基本税率17%,如果企业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不能取得增值税进行税额,那么只能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下一家企业能够抵扣这部分多出来的增值税,那么增值税总额在全社会层面上来看是没有变化的。但是在此环节,附加在增值税基础上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额增加,而这部分地方附加税不能在下一个环节抵扣。全局来看,这样企业就增加了附加税的税负。在企业附加税负增加的同时,如果不能采取控制手段,那么政府试图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试图通过财税体制改革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出发点将被扭曲,也会造成企业对政府的误解,不利于税企关系的改善,得不偿失。根据党和政府的精神,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范围和深度在2014 年会进一步扩大,按照这个速度下去,附加税在此期间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企业将不堪重负,面临频频关闭的风险,对我国实现就业和国民生产总值的实现不利。

(二)地方税系收入减少,需要重新构建地方税系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推进意味着地方绝大部分收入划为了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收入产生了很大影响。营业税改增值税看起来是简简单单的两个税种的合并和改革,其实也是对地方税系和中央税系的调整。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全面推进要求我国必须重新考虑中央和政府的收入分配,逼仄我国要重新构建地方税系使地方财政收入不能完全依靠中央政府,必须建立一些税种收入,保证自己的自主能力。地方税系收入的减少对地方支出和基本性的建设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地方政府保障性建设。如果不能重新构建地方税系,完全依靠政府转移性支付来保证地方收入,那么就会造成过多的地方政府依赖中央政府,加大中央政府的压力。地方税系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头戏,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会直接减少地方税收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但是地方支出不会短期内明显减少,因此带来的地方税收收入和地方税收支出之间的矛盾会在各个方面体现。减少会对地方支付是地方政府的应对措施之一,地方政府减少在教育、安全、基础设施方面的支出,无疑长期来看,对地方政府不利,会产生恶性循环,与国家倡导有悖。

(三)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比例不合理,需要进一步的调整

我国虽然2013 年全面推进了营业税改增值税,意味着营业税的绝大部分收入划入了增值税范畴,但是增值税分配比例仍未改变,仍然是中央占75%,地方占25%。这样的分配比例使地方的收入单薄,很难完成地方基础需要,使地方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支出严重不匹配,影响地方事权的发挥,影响地方工作的积极性。这么多年来,我国一直是按这个比例分配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的。在调查中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地方政府收入不足,转移支付力度和及时性不够,地方政府会通过各种途径增加自己的收入,比如说卖地收入、资产投资收入等。这些行为在市场上的过多干涉,影响了市场的自主调节作用。地方政府的经济干预行为也造成了我国市场经济的一些扭曲,比如说过高的放假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以及企业之间的歧视和发展不均衡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利于我国公平平等的市场经济的改善。

二、财税体制改革的新方向

(一)增加直接税种,减少附加税

在我国进一步推进财税体制时,要减少间接税种的比例,增加直接税种比例,以缩小不同居民之间收入的差距,减少企业税负,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增加直接税种不能产生增加企业和居民税负的状况。要通过减少附加税,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减少企业税负。比如,我们可以完善地方税系,通过资源税改革、消费税改革,加快推进房产税和环境税改革,增加直接税的比重,减少附加税比重,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步伐。通过分析我们知道,通过全面实现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我国试图在某些行业减轻企业税负,但是由于一些原因,企业不得不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抵扣联被中断,这样不但增值税税负较大,并且增加了附加税负比重。如果我国能够减少附加税税种,或者是降低附加税税率,增加直接税,那么就可以解决我国附加税税负较大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增加直接税又能调节不同收入主体的收入差距,调节收入不公平,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实现共同富裕。

(二)通过消费税划归为地方税,实现增加地方税收收入

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因为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收入减少而盲目增加其他方面投资的行为,我们可以把消费税由原来的生产环节征收变为零售环节,由原来的划归为中央变为划归地方,以实现地方收入。由于原来的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纳,造成了消费税分布不均匀,生产厂家多的区域消费税收入就多,生产厂家少,但是零售店较多的区域消费税较少甚至是没有,若把消费税改为在零售环节征纳,在哪个地方消费就在哪个地方缴纳,这样消费就实现了均匀,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政府的收入。还可以把一些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浪费比较严重的企业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从而避免重复建设浪费和环境问题。就目前而言,我国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并且消费税又划归为中央税在国家税务局征收,如果改变了这一形式,发挥消费税的本来作用,在消费环节征收,又划归为地方税收,不但能发挥消费税调节消费行为的作用,与此同时又增加了地方税收收入,缓解了中央转移支付的压力,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进程。

(三)按照不同的税种特点,重新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比例

目前,中央税主要包括那些周期比较长、波动比较大的税种,剩下的税种按照收益地点的不同,划归为地方税。此种分法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全面实行的背景下是行不通的。为了完善我国财税体制,加速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建议我国可以按照不同的税种特点重新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比例。合理区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事权,尽量做到事权和财权的相匹配。增加地方税种的分配比例,完善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功能。转变我国政府的职能,增加政府转移支付的透明度,进一步合理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的比例。在我国,每一个税种的制定都有其自身特点,具体哪种税收划为中央哪种税种划分给地方,我们不能简简单单地以税收额度大小重要性为依据,应该实现全面的财税体制改革,落实到每一个税种上,根据每一个税种的特点,具体分析,比如我国的消费税可以划分为地方税收收入。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背景下,是否可以考虑把增值税中央划分比例减小,增加地方政府所占比例,使我国财税体制更加合理,更加符合我国幅员辽阔的国情,符合地方编制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加大的特点。

三、小结

3.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改变分税制 篇三

3月24日开幕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3年年会上,新任中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发表演讲说,过去30多年,财税体制改革一直是改革的突破口和先行军。未来中国实现包容性增长必须走艰巨的改革之路,财税体制改革已站在新的起点上。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7日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今年政府重点工作的部门分工,会议强调要积极推进重要领域改革,力争有实质性进展。财税改革要拿出方案,循序推进。

业内人士如何建议政府推进财税制度改革?我们特邀全国人大代表、财税专家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芸来谈谈她的看法。

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化改革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财税体制改革是中国体制改革的核心。财税体制改革关系到我国经济增长。持续改善民生、调节社会群体的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尤其是如何分享改革红利,提高自身的收入水平,是广大老百姓关注的话题。可以说,没有财税体制的改革,就没有中国经济的未来,也很难建成一个“公平、正义、人民满意、美好、幸福的国家”。

30多年来,我国的财税体制进行了包干制和分税制二次重大的改革,在财政收入改革、财政支出改革、政府间的关系这三个领域进行改革。

目前,主要的问题和建议是:

1、财税立法权、执法权混淆,建议尽快将财税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

西方国家称“财政权是掌握钱包的权利”。从1984、1985年全国人大二次授权国务院,国务院交由财政部自己立法。财政部自己立法,自己执法,带来较大问题。如当年的证券印花税,财政部发言人半夜鸡叫,晚上12点说不开征证券印花税,到凌晨即宣布开征印花税、百姓措手不及,舆论一片哗然。到本次两会前,提出的“扩大房产税征收试点范围”讨论十分热闹,但从法理的角度, 这一重要的税种,并非通过全国人大及其?立法程序来征收,来的也是如此突然,导致各地房产中心排起长龙。其合法性在法理上存在较大争议。这种法规出台的随意性,对政府的公信力带来了很大负面的影响。当时是“暂行”授权,却被延续了30年之久。这30年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构成,但事关公众利益的税收立法权,仍游离于全国人大立法权之外,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基本属于“大权旁落 ”。这种立法权与执法权混淆,使人大的监督权也难以到位。

建议尽快将财政立法权回归人民的代议机构——全国人大,由人民当家作主行使这一权力。因此,对新一届人大来说,是一个契机,寄希望本届人大收回这一权力。

2、我国非税收入管理比较薄弱,加强对公共财政的监督。

一是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问题。

2010年进入世界500强的中央企业就30家。2012年财政收入为117209.75亿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仅上交970.83亿元,大家可以算一下上交的百分比。掌握着垄断资源的中央企业少交、漏交的有多少?没有将统计数据交到代表手上。作为代表不禁要问央企国有资本金多少?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财政预算收支管理的有多少?这些数据应该对应起来看,这笔账有没有算过?一方面某些央企高管拿着千万高额的年薪,一方面没有足额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这个问题关系到打破垄断坚冰,让人民分享公共财产利益,因此要强化人大权威,保持预算监督的完整性和约束力。

国有资本是全民的资产,全民收益理应让人民享受。建议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可以借鉴基层人大的做法,将20%作为公益金和公积金,留存企业。80%上交,而不是全部留存国资委,提取10%上交财政收入。因此,适当提高央企国有资本收取比例。现在对央企上交是按四个标准:免交、5%、10%、15%。建议央企至少提高到5 %的标准,同时扩大提高的覆盖面。

二是转移支付的问题。201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二项合计为 40262.70亿元, 占当年财政总支出125712.25亿元的30%。份额之重,增长幅度之高,至今却没有一部相应的法规和条例来指导,对这部分无偿划拨的资金,立项和审批还存在着随意性、以人的意志和感情因素替代程序的状况,转移支付的补助资金和使用管理都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效益评估,导致转移支付的效率性、公平性和透明度都存在很大问题。据悉财政部已启动《财政转移支付管理暂行条例》的起草,人大在干什么?人大应参与其中,否则难以实现有效监督。

三是强化人大对预算的法律地位和强制力,不批准的坚决不能拨付。一方面预算编制要提前介入,改变各级政府代编预算的尴尬现状。其次对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方案要进行审议和批准,要求超收收入更多的向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建设倾斜,而不是弥补坏账和亏损。再次认真做好跟踪督办,对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重点问题,督促政府及财政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方案,限时跟进。根据《监督法》规定,政府应按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整改报告,并要及时细化。

3.税制结构不合理,税赋偏高

建议提高劳务报酬起征点。从1980年—2011年31年中,我国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调整了4次,由800元提高到3500元,而劳务所得至今没有调整,抑制了底层务工人员收入和自由择业者劳动的热情。同样是3500元,由于起征点不同要多交540多元,33年来没改过。建议提高劳务所得起征点,与工资薪金同步,从而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综合配套改革。

小微企业赋税成本高,用工成本也高。去年全国人大上海代表团对小微企业进行了专题调研。小微企业与它提供的就业贡献和实际所得不成正比。建议对小微企业,借鉴西方成熟国家经验,采用非正式、差异化的用工制度。目前上海小微企业的税收比重约5%,建议对小微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或者免税。

4.人大应设审计部门,独立于政府审计之外

近年来,审计风暴刮得很大,老百姓还是认为雷声大,雨点小。究其原因审计部门是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不是独立于政府之外。我们且不探讨这种设置的合理性,但是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个人观点应该设置审计部门,互不影响,互为作用。我们把审计署作为政府的“内审”,先拧一把,把水整干了,再交人大审计。等于两道屏障,又加了两把保险锁,投资虚高的空间会越来越小。现在这种理念逐渐被社会接受,很多国有、外资、甚至民营企业都设置内审部门进行审计,我们把它叫做“内审”。再请第三方审计。上海政府在这方面起了引导性的作用。如在建设部门,对建设工程审计,过去社会审计一般核减20%—15%都很正常,社会审计是按核减金额作为收费依据的。核减越多,收费价格就越高。但现在上海的建设行政部门核减5%范围之内的,作为对国有企业甲方支付审计费的部分,超过部分,带有惩罚性措施让施工企业付费。引导市场规范结算,严禁高估冒算,有效控制了成本、杜绝浪费。

建议完善审计署作为政府部门内审,适当引入社会第三方审计,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人大审计全方位的公共资金审计系统。人大也可应用内审结果,并且将审计结果和部门诚信作为下一年编制预算的激励和惩罚措施。

同时可借鉴英国的做法。英国较早的建立了审计制度。1861年英国议会下院设立的决算审查委员会。作为唯一的独立的审计机构,1983年英国国库和审计部都更名为“英国国家审计署”,是一个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议会负责并向议会报告工作。审计长由英女王任命,为下院的法定官员,非经议会上、下两院同意不得免职,其工资由国家统一基金支付。记得最早审计长,英女王还任命了一位无党派人士、女性担任,不受任何党派利益干扰,既有独立性又细致理性,只对英女王负责,对国家负责。

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及审计相关的独立性,是国家审计监督权威性的合理要求,是不受地位不受归属关系所制约,监督的权限不被任何的利益关系所局限,作为社会监督不可缺少的国家审计,随着监督权力的提升,必将要健全和完善。

对国家推进财税制度改革有两点担忧:一是财税体制改革不仅仅是财政部的改革,财税体制改革应跳出财政部改革的圈子,否则改革将失去根本的意义。二是财政部在与各种利益的博弈中,改革会遇到妥协,改革将不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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