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备课教案

2024-10-01

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备课教案(精选8篇)

1.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备课教案 篇一

社区矫正集中教育教案

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原因是什么?

(三)实施社区矫正可以减少狱内交叉感染

由于刑罚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而实施社区矫正为罪犯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区环境和氛围,易于获取特别的帮助和服务,易于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可以使罪犯在与社会的密切交往中,不再排斥社会、仇视社会,有利于避免罪犯与外界隔绝而产生的不适应社会变化的种种问题。特别是对于比较轻微的犯罪人和青少年犯,尽量不通过司法机关而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以避免犯罪人受“刑事审判”而成为社会对其评价的污点,也避免其在监禁场所可能造成的“交叉”感染。

2.桂山街道矫正对象集中教育讲话稿 篇二

桂山司法所所长化存龙

今天集中学习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大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端正大家服从社区矫正的态度,增强大家的守法意识。

一、回顾今年以来的社区矫正工作

(一)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截止目前,仍在接受矫正的在册对象共30人。矫正类别是:监外执行3人、缓刑25人、假释2人。犯罪类型是:贪污受贿罪17人,故意伤害罪6人,交通肇事罪3人,寻衅滋事罪2人,失火罪1人,聚众斗殴罪1人。年龄层次:18岁以下的1人,18岁至45岁的17人,46岁以上的12人。文化结构:小学及以下的6人,初中以下的8人,高中8人,大专以上的8人。区域分布:五桂社区10人,凤凰社区6人,青龙社区8人,太平社区6人。

(二)日常工作情况。矫正对象每周一次向司法所电话报告情况,每月30日前上交思想汇报到司法所时,司法所逐人进行谈话并作书面记录。建立矫正对象一人一档的书面台帐,按要求填写县矫正办统一下发的11本工作台帐,21个个人档案台账,按规定办理入教材料。不定期向街道领导、县司法局领导请示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建立并落实了三 1

项制度:每月情况告知制;每月考核奖惩计分制;分类管理制。

(三)对矫正对象的评价。绝大部分矫正对象都能遵守矫正期间的规定,如:王秉章、王凤玉、王勇、王文明等;一些矫正对象希望组织上为他搭建用行动回报社会来赎罪的平台,争取减刑,如:李明、王万强、李春明、邓会春等;也有少数矫正对象对矫正规定的认识还不全面,如高金龙、孔祥航、高洪等,对社区矫正的规章制度认识不清。

二、通报社区矫正对象扣分情况

我们对这几个重点对象特别要强调一下,如高金龙经常不打电话来汇报情况,今年三季度由于他没有自觉汇报的原因,对他所做的行为给予处罚(扣8分);第二个是孔祥航几乎没有打话汇报,而且每次思想汇报都要我提醒他才来交,整个三季度被扣6分,第三个是高洪在7月份才入教的,没有完成每个星期的电话汇报被扣3分,三位是典型,希望其他人引起注意,以前不完善的地方争取把它做到完美。希望各位社区矫正人员要做到明确三个认识、实现二个转变、达到一个目标。即:明确认识到自己是受刑罚处罚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明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刑罚人性化的重要内涵;明确认识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分子以教育为主,实行人文关怀的重要意义。思想要转变,要认罪服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行为要转变,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做违法违纪的事,认认

真真做人、明明白白做事,最终达到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回归社会并对社会作出有益贡献的目标。

三、下面学习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1、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3、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4、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

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5、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二)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第六条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应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应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种禁止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第九条 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

构负责执行。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

第十一条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

(二)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三)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报告 篇三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非常感谢您对我的关注和帮助。在矫正过程中,我明白了很多道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及应该如何改变自己。首先,我意识到自己以往的行为都是源于一些错误的想法,因为错误的想法导致了错误的行为。现在,我决定摆正自己的心态,以正视听,听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建议,并积极做出改变,重新回到社会中。

【思想汇报】正视问题,化解社区矛盾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尝试去改正自己的行为。我也注意到社区中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对社区造成恶劣影响,我认为我应该尽自己的力量去化解这些矛盾。只有大家团结起来,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社区。

【思想汇报】自律自强,以正视听的态度迎接挑战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在这段时间中,我认真反思了自己的行为,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家人的帮助下,我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所在,并积极努力做出改变。在面对这一切挑战的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个很重要的道理:只要自律自强,以正视听的态度迎接挑战,就一定能够成功。

【思想汇报】坚定信心,走向成功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并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现在,我已经拥有了自己想要走向成功的梦想,并坚定了信心,去努力实现这个梦想。我相信只要不断努力,始终保持正确的态度,就一定能够实现自己的理想。

4.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 篇四

在缓刑期间,我将认真参加各类矫正活动和教育课程,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加强身体锻炼,改正不良习惯,增强自我意识和管理能力。同时,我还会积极参与社区公益事业,向人们传递正能量,回馈社会。

除此之外,我也明白了一个人生命的意义和价值。通过反思,我发现生命是宝贵的,我们应该珍惜它。只有理性和清晰的思维,才能帮助我们做出明确的选择和判断,从而拥有更好的未来和生活。

5.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办法 篇五

各镇司法所、开发区司法所:

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规定如下: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由司法所负责收集、归档、立卷和保管,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移交市司法局集中统一管理。

二、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包括矫正工作类及法律文书类两种。

矫正工作类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社区矫正宣告书(试行)、初次见面谈话内容、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对象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期满宣告书、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汇报记录簿、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汇报、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吴江市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证、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记录表等内容。

法律文书类主要包括: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出监鉴定表、出所鉴定表、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责令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监狱等单位出具)等内容。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按如下方法立卷归档

1、实行一人一档,按照先矫正工作类后法律文书类的顺序立卷,保管期限均为“长期”。

2、案卷编号,采用单位名称、矫正类型和入矫时间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编排,单位名称和矫正类型统一采用汉语拼音编写:

松陵-----SL 同里-----TL 芦墟-----LX 黎里-----LL平望-----PW 盛泽-----SZ 桃源-----TY 震泽-----ZZ 七都-----QD 横扇-----HS 开发区-----KFQ 管制-----GZ 缓刑-----HX 假释-----JS 暂予监外执行-----JW 剥夺政治权利-----BQ 入矫时间以为单位,采用01——99的自然顺序。如2005年松陵镇第一个入矫的缓刑对象编号为SL-HX-2005-01。

6.泾河镇社区矫正对象做到 篇六

近年来,泾河镇司法所充分发挥自身在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导作用,积极探索实践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教的新思路和新方法,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58名,其中127名按期解教,无一重新违法犯罪,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具体做到了“四个四”:

一是思想上落实“四必谈”,即矫正对象首次报到、入矫宣告时必谈;日常报到时必谈;发现有不良苗头或发生问题时必谈;期满宣告时必谈,以此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二是谈话中抓住“四关键”,即选择合适的时机和地点;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特点;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去向点;找准建立自己与社区矫正对象相互信赖的关系点,以此提高谈话的效果。

三是工作中掌握“四技巧”,即通过采用问答式与聊天式谈话相结合;明确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双重关系;兼顾教育与鼓励的问题;采取听、问、访三结合等多方式,进一步掌握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和有关情况,及时调整矫正工作方案,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和顾虑,使他们放下思想包袱,重新树立信心。

7.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告知书 篇七

根据武汉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

在社区矫正期间由黄陂区六指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社区矫正。矫正类别:

,矫正期限自

日至

日。

一、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主要规定:

(一)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的权利;

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本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本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矫正对象还必须遵守第(四)项的规定;

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

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4、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4、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5、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出;

6、不得在境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7、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8、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9、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所应履行的手续及必须参加的活动

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矫正办(司法所)报到,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按规定接受初次谈话教育;

2、社区矫正对象应服从社区矫正办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接受集中思想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及由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其他活动等。集中学习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参加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

3、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定期作思想汇报,按规定参加学习教育活动。(1)“严管级”矫正对象:每月交思想汇报一次;每周口头或电话汇报一次;每月个别教育不少于2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撰写2篇学习心得体会;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集中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

(2)“普管级”矫正对象:每2个月交思想汇报一次;每半月口头或电话汇报一次;每月个别教育1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4小时,撰写1篇学习心得体会;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集中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8小时;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外出经商打工。

(3)“宽管级”矫正对象:每季度交思想汇报一次;每月个别教育一次;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集中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4小时;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外出经商打工。

4、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县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

5、社区矫正对象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会见境外人士,应当向司法所或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会见。

三、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主要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四、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矫正期间的奖惩规定

1、根据考核结果,对于表现良好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表扬奖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减刑。

2、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

五、司法所规定每月的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往后顺延)为集中学习和报到时间,要准时参加,确实因事不能到,要提前请假,另约报到时间,一年内请假累计不能超过三次。

社区矫正工作者(签名):

联系电话: 社区矫正对象(签名):

联系电话:

8.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备课教案 篇八

调查问卷

说明:这一调查问卷仅为更好地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社区矫正服务使用。您所填写的所有内容都将予以保密。

姓名: 所在社区 联系方式

1.您的年龄:

A.18—30周岁 B.31—40周岁 C.41-50周岁 D.50周岁以上 2.您的性别: A.男 B.女

3.您在进行社区矫正之前是否曾在监狱服过刑: A.是(如果回答“是”,请回答 1 10.您在监狱服刑期间是否得到公正待遇? A.是 B.否

您在什么方面没有得到公正对待;

11.您是否发现监狱干警有违法违纪、腐败或者不公正的行为? A.是 B.否

如果有,是: 12.您认为监狱在哪些方面需要改进? A.没有

B.有。是以下方面: 13.您是因为什么进入社区矫正的?

A.缓刑 B.管制 C.监外执行 D.剥夺政治权利 E.假释 14.您接受多长时间的社区矫正?

A.不足1年 B.1年以上不足3年 C.3年以上不足5年 D.5年以上 15.您是否发现社区矫正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纪、腐败或者不公正的行为? A.是 B.否

如果有,是: 16.您最需要的帮助在以下什么方面? A.经济困难,生活没有保障 B.被害人亲友不原谅 C.子女问题 D.感情问题 E.父母亲情 F.法律纠纷 G.心理方面

H.其他:()17.社区矫正期间您遇到法律纠纷的状况? A.经常遇到 B.很少遇到 C.没有遇到

18.如果您遇到法律纠纷,您遇到的法律纠纷的类型是什么? A.劳动用工与薪资纠纷 B.婚姻家庭纠纷 C.遗产纠纷

D.社会保障 E.其他()19.遇到社会问题或法律问题,通常的解决途径是什么?

A.向亲友求助 B.向律师求助 C.向法院起诉 D.不知道该怎样解决 D.其他()20.您希望得到专业人员哪方面的社会服务和法律服务? A.解答社会或法律问题 B.起草修改法律文书 C.法律援助 D.心理咨询 E.提供就业途径 F.建立真正信赖关系 G.树立生活信心 H.文化教育 I.音乐或艺术治疗

J.其他()21.您对社区矫正服务还有什么要求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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