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汉朝法制

2024-10-09

中国法制史汉朝法制(共8篇)

1.中国法制史汉朝法制 篇一

单项

B “八议”中有“议宾”一项,指的是(前朝皇帝的后代)。B “被庐之法”是(晋国)国制定的。C 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

C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刑罚条写在(铜鼎)上。C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将刑罚条写在(竹简)上。

D 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入律典的封建法典是(晋律)D 定的典章制度的那个人是(周公)。D 典卖法律关系制度化,始于(宋朝)。F 《法经》共

(六)篇。作者是(李悝)。

F 法典体例在宋朝发生了变化,采用(刑统)作为法律形式。G 改“法”为“律”是战国时期的(商鞅)。H “昏、墨、贼,杀”中的刑名是(杀)。

H 皇帝制度的理论化、神秘化,开始于(汉朝)。

H 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主导是(儒家思想)H 汉初至文景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的主导是(黄老思想)。H 汉武帝之后,法制指导思想的核心是(德主刑辅)。H 汉朝律典的代表是(九章律)。

H 汉朝以典型判例作为法律形式的一种,称作(决事比)。H 汉朝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叫做(科)。H 汉朝首次下诏废除肉刑的皇帝是(汉文帝)。

H 汉朝规定,吏民如知有人犯法,必须举告,否则就是(见知故纵)。

H 汉律规定,女子犯罪量刑,可以不亲自服徒刑,每个月出钱三百以顾人,此刑罚叫做(女徒顾山)。

H 汉代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叫做(征辟)。H 汉代致仕的年龄是(七十)。

H 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H 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做(券书)。H 汉代的起诉叫(告劾)。

H 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叫(鞫狱)。H 汉代对当事人进行判决叫(断狱)。

H 汉代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传复)。

H 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此法律形式为(比)H 汉朝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同秦朝一样,叫做(廷尉)。

H 汉律规定,如果官吏不执行而且阻碍皇帝诏令,侵犯皇权,则定为(废格诏书罪)。J 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魏律)J 将“法”改为“律”,是在(战国时期的秦)。J 晋国公布成文法时遭到孔子的反对。J 晋国的“常法”是(赵盾)制定的。

J “君权神授”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J 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刑始于(《贞观律》)。K 《开皇律》规定的笞刑分(五)等。K 《开皇律》的篇章体例主要依据(《北齐律》)。L 《吕刑》的作者是(吕侯)。L 两汉的立法活动始于汉朝建立前的(约法三章)。M “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M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最早规定在(西周)。P 炮烙之刑出现于(商朝)。

Q 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具五刑)Q 秦朝的判案成例叫做(廷行事)

Q 秦朝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的法律形式是(式)。Q 秦朝的法廷成例叫做(廷行事)。

Q 秦朝有一种将罪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罚,叫做(定杀。Q 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是(具五刑。Q 秦朝多对麻风病人犯罪所适用的刑罚是(定杀)。

Q 秦朝有一种徒刑,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这种刑罚是(城旦)。Q 秦朝的鬼薪适用于男犯,它的刑期为(三年)。Q 秦朝有一种罪名,即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各项政策和制度,此罪叫作(以古非今罪)。Q 秦律规定,禁止偷偷地移动田界的的标志,否则构成(盗徙封罪)。Q 秦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叫(廷尉)。

Q 秦律规定,宣判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秦朝叫做(乞鞫)。S 商朝“立纣为太子案”进一步说明了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嫡长继承)S 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是(《汤誓》)。S 商朝法律制度的的总称叫做(九刑)。S 商朝初期王位继承实行(兄终弟及),辅以父死子继。S 商纣王曾囚周文王于(羑里)。

S 商汤讨伐夏桀时,宣布了夏桀的一条罪名,即(舍弃啬事)。

S 商汤灭夏之后,吸取夏桀灭亡的教训,告戒他的诸侯们,禁止(不有功于民)。S 商朝有一种罪名相当于后世的诈伪、内乱、谋反等罪名,这个罪叫做(暂遇奸宄)。S 商鞅入秦国变法改革,携带了李悝的(法经)。S 隋朝以(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S 隋唐时期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

S 史料记载,商朝的九侯触犯了商王,而受到(醢)的刑罚。S 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断例)

S 宋朝将中央主管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叫做(申明)S 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断例)。

S 宋朝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与敕、令并行,这种法 律形式叫做(指挥)。

S 宋朝中央官署可依就某项法令作解释,所作的解释叫做(申明)。S 宋朝中央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叫做(看祥)。

S 宋朝规定了一种法律,即在开封府诸县加重处罚犯罪,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这种法律叫做(重法地法)。S 宋代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是(红契)。

S 宋太祖为了巩固新建立的政权,缓和阶级矛盾,取得民心,制定了旨在改革“五刑之苛”、减轻刑罚的(折 杖法)。

S 宋太祖统治后以宽恕死罪为借口,为了赦免死罪者的死刑,而用其它刑代替,推行(刺配之法)。T 通过胡惟庸案,可以总结朱元璋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重典治吏)T 太平天国后期的纲领性文件是(《资政新篇》)

T 唐宣宗时期,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令、格、式,编成《大中刑律统类》。T 唐律关于户籍、赋役、土地、婚姻方面的内容规定在《户婚》 律。T 唐代官吏退休的年龄是(七十)。

T 唐宣宗时期编成的《大中刑律统类》共(121)门。T 唐律中凡是不列入其他“分则”篇的犯罪,都归于(《杂律》)。T 唐朝全国设十个监察区,监察区的名称叫(道)。

T 《唐律疏议》中相当于现代法典总则的篇名为(名例律)。T 《唐律疏议》的第十二篇的篇名为(断狱律)。W 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人是春秋郑国的(子产)W 我国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启)。

W 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是(《法经》)。W 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法典是(《大明律》)

W “威侮五刑,怠弃三正”是夏启讨伐有扈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X 相传夏桀时,曾把商汤“囚之(夏台)”。X 先王发布的誓命,在西周称作(遗训)。

X “刑名从商”是(荀子)总结商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而总结的。X 夏、商、周三代的法律以(刑)命名。X 夏商时期将死刑称为(大辟)。X 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是(圜土)

X 夏朝法律制度“昏、墨、贼,杀”中规定的刑名是(杀)X 夏朝有五种刑罚,共(三千)条。

X 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 “杀人不忌为(贼)”。X 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 “己恶而掠美为(昏)”。X 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 “贪以败官为(墨)”。X 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赎刑)。X 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叫做(甘誓),它也是夏朝的法律。X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X 西周的成文刑书是(九刑)。

X 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是(周礼)。X 西周的判例叫(成)。

X 西周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即(殷彝)。X 西周初期,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使之成为(法)X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X 西周将故意称为(非眚)。X 西周将偶犯称为(非终)。X 西周将惯犯称为(惟终)。X 西周将过失称为(眚)。

X 西周时期,对公族施用的死刑方法为(绞)。X 西周的拘役来于(坐嘉石)。

X 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田里不鬻)”。X 西周的买卖契约叫(质剂)。X 西周的借贷契约叫(傅别)。X 西周的已经出现了买卖契约,其中买卖人民马牛之类的东西用(质)。X 西周规定了“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强盗罪)。X 西周的婚姻管理机关叫做(媒氏)。X 西周将 结婚程序叫做(六礼)。

X 西周法律规定,在几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叫作(三不去)。X 西周自后成王以后,王位继承开始实行(嫡长继承制)。X 西周时期,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叫做(士师)。X 西周时期,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为(小司寇)。X 西周的民事诉讼叫做(讼)。X 西周的刑事诉讼叫做(狱)。X 西周的民事诉讼书状叫(剂)。

X 西周时期,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

X 西周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要缴纳(束矢)作为诉讼费。X 西周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要缴纳(钧金)作为诉讼费。

X 西周结婚要遵循“六礼”的程序。其中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它礼物前去求婚,请求女家收下的程序是(纳采)。X 西周结婚要遵循“六礼”的程序。其中男方纳采之后,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生年、月、日,然后卜于祖庙,占其吉凶,卜得吉兆之后,再往下进行的程序是(问名)。X 狭义上的唐律,指(《唐律疏议》)。Y 原始社会部落首领的继承实行(禅让制)。

Y “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最早作为(西周)断案的依据。Y 《永徽律疏》的篇目共(十二篇)。

Z 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鸦片战争后清朝)Z 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夏朝)。

Z 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劳动人民指定的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Z 在天平天国的法律中,主张发展近代经济、提倡修铁路、造轮船的法典是(《资政新篇》)Z 在历史上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人是(董仲舒)。

Z 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是(宫刑)。

Z 在西周,初了刑作为法律存在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规范作为法律存在,是(礼)。Z 在西周的“六礼”中,男家问名之后,已经卜得吉兆,男家仍以雁作为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的程序,被称做(纳吉)。

Z 在西周的“六礼”中,纳吉之后,男家以玄纁(音勋,玄,黑色;纁,绛色)束帛(五匹为束),两张鹿皮作为聘礼送给女家,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这道程序叫做(纳徵)。

Z 在西周的“六礼”中,纳徵之后,男家择定吉日作为婚期,备礼往告女家,求其同意的程序是(请期)。Z 在西周的“六礼”中,新郎亲至女家迎娶的程序叫做(亲迎)。Z 在汉朝,如为农民起义通风报信、提供饮食,则构成(通行饮食罪)。Z 在秦朝,多用于惩罚轻微犯罪官吏的刑罚是(谇)。Z 在秦朝中央的三公中,掌管军事的是(太尉)。

Z 在唐朝遇重大案件,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Z 在“十恶”中,将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称为(大不敬)。Z 战国时期魏国制定了一部法典,其作者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部法典是(法经)。Z 战国时期楚国在悼王时任用(吴起)任令尹,实行变法。

Z 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 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Z 最早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思想的人是(孔子)。Z 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制法典是(《开皇律》)Z 最早规定“封建五刑”的法典是(《开皇律》)

Z 最早确立封建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法典是(北齐律)Z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取的政体是(责任内阁制)

Z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取的政体是(总统制)

Z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Z 《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圜土)”。Z 曾命吕侯作《吕刑》的是(周穆王)。Z 周朝统治者吸取商场灭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规定了一条罪名叫做(群饮罪。

Z 《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多种理由休弃妻子,叫做(七出)。Z 子产是春秋时期(郑国)的贵族。Z 竹刑的作者是春秋郑国的(邓析)。多选

C 春秋时期政治经济的基本特点是(1井田制被破坏2王权旁落 3宗法制松弛 4法治取代礼治)

F 《法经》的历史意义在于(1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2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体系3它对当时魏国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

G 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卖的区别是(1典卖是活卖,一般卖是绝卖 2典卖可以收赎,一般卖不可以收赎3典价比卖价低得多)H 汉朝的三公分别是(1丞相2太尉3御史大夫)

H 汉律六十篇包括(1九章律2越宫律3朝律4傍章律)

M 明朝统治着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许多经济方面的法律,如在明律中详列(1钞法2钱法 3盐法4茶法)

M 明朝时期的会审制度包括(1秋审2朝审3热审)

Q 清政府司法权半殖民地化的表现是确立(1领事裁判权2会审公廨)Q 清朝统治者认为立宪有三大好处(1皇位永固2外患渐轻3内乱可弥)S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表现在(1八议入律 2官当入律3确立重罪十条4准五服以治罪)S 宋朝为加强对盗贼的处刑,所立的专门法规有(1盗贼重法2重法地法)S 商朝的肉刑有(1墨刑2劓刑3剕刑 4宫刑)S 商朝适用的死刑有(1戮 2炮烙3醢4脯)

S 商鞅在秦国的第一次变法内容包括(1整顿户籍,设立连作法,防止隐匿坏人2奖励告奸3奖励农业生产4奖励军功)

T 唐朝的立法形式有(1律2令3格4式)

T 《唐律疏议》的结构包括(1律文2疏义3问答4注)

T 唐代吏部考试科举生的标准是(1体貌丰伟 2言词辨正3楷书遒美 4文理优秀)W 为晋律作注释的是(1张斐2杜预)

X 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1六礼2七去3三不去)

X 先秦时期的“三重选官法”在选拔官吏时,分别注重(1客士2军功 3通晓法律)

X 西周婚姻制度中的“三不去”的内容包括(1有所娶无所归,不去2与更三年丧,不去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X 夏朝的法律有(1禹刑2甘誓)X 西周中央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 2小司寇 3士师)Y 以下属于汉朝的罪名是(1通行饮食罪2见知故纵罪)

Y 以下属于秦朝的作刑(徒刑)的是(1城旦、舂2鬼薪白粲3司寇、作如司寇4罚作、复作)

Y 以下是太平天国时期制定的法律内容有(1龙凤和挥2保举制度 3国库制度4保升奏贬制度)

Y “约法三章”的内容包括(1杀人者死 2伤人抵罪3盗抵罪)Y 以下属于隋朝颁布的法典有(1开皇律 2大业律)

Z 中国法制史上出现的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文件有(1《大唐六典》2《大明会典》3《清会典》)

G 古代法字有多种含义,其中包括(公正、不偏不倚、限制、强制)。夏朝的监狱叫(圜土、夏台、均台)。

“昏、墨、贼,杀”中的罪名是(昏、墨、贼)。

据东汉郑玄记述,夏刑除墨外,还有(大辟、膑、宫、劓)。夏朝的法律规范包括(禹刑、甘誓)。

夏朝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来源于(原始社会的礼、原始社会的战争命令、原始社会的苗族习惯法)。

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夏朝全国共分为九个地区、夏朝中央有职事官六卿、圜土和夏台都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夏朝法律制度包括(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昏、墨、贼,杀、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在我国古代作为法律名称适用的的术语有(刑、命、诏、典)。

夏朝的法律具有以下特点,即(夏朝法律体现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不再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夏朝法律非常残酷、夏朝法律维护奴隶主与平民之间的不平等、夏朝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商朝的立法主要有(《汤刑》、《汤誓》、《汤诰》)。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有(戮、炮格、醢、脯)。

奴隶制五刑包括以下的(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商朝的罪名主要有(不吉不迪、暂遇奸宄、不从誓言)。商朝的监狱称作圜土、牖里、囹圄。

西周的中央除三公外,还有众多官吏,组成(卿事寮、太史寮)。西周的政权机构根据其地位的重要与否,分为(内服、外服)。

以下关于西周的礼与刑的说法正确的是(礼和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西周的礼与刑相比,居于主导地位、西周的礼不能脱离刑二而发挥职能作用、西周的法要通过礼和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阶级统治)。

西周立法指导思想较商朝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是(殷商单凭“君权神授”的天命观念,不可能永保王朝的长治久安、西周统治者将天命和自身的德性融为一体以取得民心)。西周的主要立法有(《吕刑》《九刑》)。

以下属于西周的法律形式的有(誓、礼、遗训、殷彝)。以下属于西周时期定罪量刑原则的有(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耄悼之年有最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原则之一,其中“耄”、“ 悼” 分别指(7岁以下、80、90岁以上)。西周区分眚和非眚,就是区分(过失、故意)。西周区分非终和惟终,就是区分(偶犯、惯犯)。西周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这体现在定罪量刑的原则上就是(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慎侧浅深质量以别之、罪疑从赦)。“刑罚世轻世重”的具体含义是指(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西周处死一般平民的方法有(腰斩、弃市、磔)。

西周对判处拘役刑的,根据罪过轻重,在司空监视下分别服劳役(一年、九个月、七个月、五个月)。

以下是西周的罪名的有(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群饮醉)。西周缔结婚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娶妻不娶同姓、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西周规定“娶妻不娶同姓”的目的是(防止近亲结婚、附远厚别)。西周“三不去”的内容包括(无家可归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的)。西周贵族男子可以有各种妻妾,天子有(后、夫人、世妇、嫔)。西周时期,婚姻制度上的六礼包括以下的(纳采、纳吉、亲迎)。西周的“七去”包括以下的(无子、盗窃、妒忌、恶疾)。西周的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分别叫做(傅别、质剂)。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的有(大司寇、小司寇、士师)。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乡士、遂士)。

“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除了辞听和色听外,还包括有(气听、耳听、目听)。西周规定的上诉期限根据远近划分,出了一年外,还有(一旬、二旬、三旬、三月)。西周的中央政府设有一大批官吏,组成(卿事寮、太史寮)。西周的监狱叫做(圜土、囹圄)。

以下属于西周罪名的是(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寇攘与杀人于货罪、群饮罪)。西周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义刑义杀、明德慎罚)。西周礼治的核心是(亲亲、尊尊)。

楚国在楚文王和楚庄王时两次制定法律,分别称作仆区法、茆门之法。

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重其轻者”。

商鞅两次变法的重点分别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郑国两次公布法律,公布者分别是子产、邓析。春秋时期基本特点是(井田制被迫坏、王权旁落、宗法制松弛、法治取代礼治礼不下庶人)。晋国公布成文法的人是(赵鞅、荀寅),他们把刑书铸在鼎上。

孔子反对晋国公布成文法的理由是(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春秋时期当郑国和晋国分别公布成文法时,坚决反对的人有(孔子、叔向)。

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实行改革的内容包括(“尽地力之教”,鼓励开垦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发展土地私有制、“善平籴”,就是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防止谷贱伤民、制定《法经》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战国时期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前,制定了(“初租禾”、“止从死”)。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的意思包含(要制定成文法、要公布成文法)。

《法经》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体系、它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商鞅在秦国的第一次变法内容包括(整顿户籍,设立连作法,防止隐匿坏人、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AB CD 商鞅在秦国的第二次变法内容有(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制、统一度量衡)。

秦始皇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专制主义国家后,统一了(文字、货币、度量衡、车轨)。秦朝立法指导思想包括(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秦朝的“以刑杀为威”的意思是(法网严密、严刑重罚)。《睡虎地秦墓竹简》经后人整理,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法律答问、廷行事)。

秦朝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指的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先秦时期的“三重选官法”,在选拔官吏时,分别注重(客士、军功、法律)。秦朝分别将故意和过失称为(端、不端)。

以下属于秦朝定罪量刑原则的有(责任年龄、数罪并罚、共犯加重、诬告反坐)。秦朝规定的作刑(徒刑)有(城旦、鬼薪、司寇、罚作)。

在秦朝的下列徒刑中,适用于女犯的有(舂、白粲、作如司寇)。在秦朝的下列徒刑中,适用于男犯的有(城旦、作如司寇)。

秦朝按照是否在审理时刑讯逼供,将审判结果划分为三等,分别是(上、下、败)。“约法三章”的内容包括(杀人者死、伤人抵罪、盗抵罪)。

《九章律》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朝律》、《傍律》、《越宫律》)。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汉朝官吏的选拔途径包括以下的(从开国功臣中选拔、通过中央的“太学”培养、征辟、察举。汉代的征辟分为(征召、辟举)。

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亲亲得相首匿、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汉朝定罪量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规定,一定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匿犯罪,但两种罪除外,这两种分别是(谋反、大逆)。

汉代的书面遗嘱叫做(先令书、遗令)。

10.以下关于汉朝财产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有(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出现遗嘱继承、庶子有财产继承权、女儿有财产继承权)。

汉武帝时国家运用行政干预市场,调剂物件的两项措施是(均输、平准)。

汉朝重农抑商的措施有(不准商人穿丝绸衣服、不许商人购买土地、不许商人及其子孙到政府做官、颁布“告缗令”,奖励人们告发不纳税的商人)。

以下关于汉代诉讼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儿子不准告父亲,媳妇不准告公婆,奴婢不准告主人、年未满十岁劾

在押犯告人,司法机关不受理、对普通犯罪,有人告发或被官吏告劾,随时予以逮捕、封建贵族官僚如果犯罪,需要逮捕,要先请)。

“春秋决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罚、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汉代地方监察机关有(司隶校尉、州刺史)。

唐朝从积极方面规定行为准则的法律形式有令、格、式。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唐律规定承审官如与当事人有亲属、师生、仇隙关系者,须回避。唐朝财政立法主要有两税法、租庸调法。唐朝监察机关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隋朝的主要立法有(新律、开皇律、大业律、开皇令 唐律把盗罪分为(窃盗、强盗)。

唐律除了规定八议特权以外,还规定了(请、减、赎、官当)免官等法律特权。唐律规定物权取得条件有(买卖、继承、埋藏物的发现、孳息物的取得)。唐朝规定告诉的形式有(自诉、越诉、直诉、亲属代诉)。宋朝的法律形式除了赦、令、格、式外,还有(看详、断例、指挥、申明)。宋朝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编敕、以敕代律)。

S 宋朝为了加重对“盗贼”的处刑,先后实行了(1“重法地”法2“盗贼重法”)。

G 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卖的区别有(1典卖是活卖,一般卖是绝卖 2典卖可以收赎,一般卖不可以收赎3典价比卖价低得多)。

S 宋朝初年,意在减轻刑罚而收刑平政盛之功,制定了(1折杖法2刺配之法)。名词解释

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甘誓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圜土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因“乱政”而作,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其内容已不可考,据《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此次修订使汤刑更趋完备。

炮烙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碳加热另有罪者行其上。醢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脯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劓殄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将犯罪者和其亲属和后代都杀掉,即后世的族诛。

墨刑。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劓刑。奴隶制五刑的一种,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剕刑。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宫刑。奴隶制五刑的一种,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父死子继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它是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周礼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明德慎罚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

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义刑义杀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法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即诸侯和辰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傅别西周时期出现的借贷契约。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分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

六礼西周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七去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大司寇西周的全国最高司法机关。辅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物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囹圄不仅负责关押各类犯罪分子,而且承担者教化的职责。《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吕刑》《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遗训遗训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殷彝殷彝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王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礼不下庶人礼不下庶人是周礼的特点之一。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刑不上大夫刑不上大夫是周礼的特点之一。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受处罚,但重罪除外。小宗五世则迁小宗五世则迁是宗法制的原则,即只允许小宗祭祀四世内的高祖,一旦满五宗,就要将远祖的神位迁入祧庙。子产是春秋时郑国贵族。公元前543年他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它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人。邓析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认为。他把刑法条文写在竹简上,被当时的执政杀害。铸刑书于鼎,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竹刑,系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认为邓析所作。李悝,战国时期魏文侯。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法经》,系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共六篇,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

商鞅,战国时期任秦国的宰相,主持变法,改“法”为“律”。

仆区法,春秋时期楚国制定的一部法律,关于严禁和搜捕努力逃亡的法律。

茆门法,春秋时期楚国制定的一部法律,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国制定有关管理官吏的法律,因在“被庐”这个地方制定,所以取名“被庐之法”。填空

A 按宗法等级实行的奠定了奴隶制政权组织的基本形式。

B “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除犯 进一步完善,此后历代相沿,直至《大清律例》。C 春秋时期,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郡县制取代了分封制。C。

C 春秋时期邓析作

C 春秋时期楚国制定了严禁和搜捕奴隶逃亡的法律,叫做 C 春秋以前,奴隶主贵族不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是“,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 C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

D 《大清民律草案》的后两编由理学馆制定,名称分别是亲属和 F F 法的起源经历了从、再到 F。

F 封建统治者把危害其政治统治和人身安全的行为称之为“贼”。F 《法经》的第一篇和第二篇分别是。G 公元前216年秦朝颁布了“

G 官当是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刑和刑的刑罚。H H 汉朝有一种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互相隐匿犯罪,即所谓的。H H 汉初至文景时期,汉朝的统治思想以为主,辅以法家思想。

H 汉高祖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

H 汉代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向中央举荐的制度叫做H 汉文帝刑制改革的方案包括:当劓者,笞三百。

H 汉朝为了惩罚诸侯在酎祭时所献贡金不合标准,特制定了《。J J 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的法典是开皇律。

K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政权组织方面具体化的表现是实行“”原则。K 孔子反对晋国公布成文法,认为“晋其亡乎!失其度矣。” K 《开皇律》确定了封建制五刑,即。L L 礼制的原则是。

L 两汉时期,公侯及其嗣字和官吏三石但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有有罪“ 的特权。Q 清末修订法律,确定了“,”的修律方针。

Q 秦始皇为了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专制统治,统一人们的意识形态,发动了“”事件。Q 秦朝采用“法家”思想作为自己统治思想的基础。

Q 秦朝提出“法令由一统”,意思是说,全国不仅施行统一的法律,而且最高立法权属于。Q 秦始皇乐以“刑杀为威”,后人评价“秦法繁于,而网密于” Q 秦王嬴政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同时,也首次建立了

Q 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分封制,在全国实行了。Q 秦朝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

Q 秦朝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Q 秦朝对逃避徭役要处给以一定的处罚。秦律规定,如果营服徭役并已得到通知而没有去报告,定罪为 Q 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为

Q 秦朝司法机关审讯后,作出判决,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叫做

Q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外,均可互相…… S S 《说文解字》:“灋,刑也,从水,豸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S 《诗·商颂·玄鸟》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S “商有乱政,而作”

S 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继承了原始社会的

S 商朝有一种刑罚,是将犯罪者捣成肉酱,这种刑罚叫做。S 商朝将罪犯者杀死后晒成肉干的刑罚是

S 商朝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的刑罚叫做劓殄,相当于后世的族诛。S 商朝将人割掉鼻子的刑罚是 S 商朝已有文字记载,文字主要刻在龟甲和牛的肩胛骨上,称之为甲骨文。S 商朝的婚姻形态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S 商王掌握商朝的最高司法权,他利用假借天意断案。

S 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嫡长继承制 S 所谓嫡长继承制概括而言,就是“” S 隋唐时期最高行政机关是

S 隋唐时期官吏的来源有多种途径,但主要是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S “十恶”之首是。

S 宋朝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就是所谓的“编敕”。S 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是“”。

S 宋仁宗嘉祐中期,加重处罚犯罪,开始实行“

T 太平天国早期的一部革命性纲领文件是《天朝田亩制度》。T 太平天国早期纲领性文件是《

T 唐初立法指导思想是礼刑并用、法令简约、宽仁慎罚。

T 唐高祖武德四年,政局趋于稳定,根据唐初的社会情况,制定自己的法典,于武德七年完成,称为 T 唐高宗时期最大的立法成就是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注解,并经皇帝批准,颁行天下的封建法典的代表唐律疏议。

T 唐玄宗开元时期由李林甫主持编定的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T 唐宣宗时编的一部大中刑律统类,把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系。T 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有四种。

T 唐代的致仕制度,即现今的退休制度;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70岁。T 唐律规定亲属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称

T 唐律规定了原则,发展了汉律关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T 唐律对化外人案件的处理原则是:同类相犯者,依本国法律处断;异类相犯,依唐律处断。T 唐代官吏犯赃罪据《职制律》规定按犯罪情节不同,主要有三种情况。T 唐《户婚律》规定,夫妻之间情义断绝为“,必须强制离婚。X 《夏书》曰:” X 夏朝第一个帝王是 X 荀子总结商朝的法律,总结出“。

X 西周的王位继承也经过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最后确立了 X 夏商的监狱统称为圜土

X 西周的“九刑” 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四刑。X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和 X 西周的拘役来于坐嘉石。

X 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X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作,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叫做 X 西周将婚姻管理机关叫做

X 西周法律规定,婚姻的缔结要经过六道程序,即“”。X 西周法律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叫做 X 西周的“三不去”指“。X 西周在中央设

X 西周把刑事诉讼叫做,把民事诉讼叫做X 西周的国家机构根据其地位的重要与否,分为内服和外服。

X 西周最高统治者是,他掌握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X 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是

W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Y 原始社会经历了

Y 原始社会部落首领通过“禅让”(制)产生。

Y “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包括 Y 《永徽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Z 《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Z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Z 《左传·襄公四年》记载:“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 Z 《正韵》:”

Z 在“刑侯与雍子争田案”中,雍子犯了“昏”罪,即“”。Z 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即所谓的“溥天之下,;率土之滨。” Z 中央政府除了三公外,还有众多官吏,组成“

Z 早在先秦时期,秦国运用法家选拔官吏的思想,提出“三重选官法”。Z 在三公中,最高监察,监察百官的是。

Z 在中国历史上,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叫作“刑律统类”或“刑统”。问答

1《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其中规定了:(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 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2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有:(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3夏朝的监狱。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 土墙。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4夏朝法律的特点。第一,法律作为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与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法律不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第二,作为最高统治者夏王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第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上。史料记载,夏朝有五刑,共三千条。第四,夏朝的法律确认和维护奴隶主的权利,规定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奴隶主与奴隶和平民之间存在着不平等。夏王是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他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的命令即是法律。并且因为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所以法律规定他们可以用钱赎罪。第五,夏朝的法律不再像原始社会的习惯那样,靠社会舆论来维持,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5商朝的主要立法。(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时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2)《汤誓》《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3)《汤诰》在《汤诰》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6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和大辟。(1)墨刑。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2)劓刑。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3)剕刑。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4)宫刑。即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5)大辟。即死刑。死刑的适用方法很多,主要包括:斩、戮、炮铬、醢、脯、劓殄。

7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主要有哪些?商朝处决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介绍以下几种:(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3)醢。也叫“菹醢”。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8商朝的监狱。商朝的监狱名称分别是:(1)圜土(2)羑里,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1)义刑义杀,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2)明德慎罚,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9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10西周如何规定徒刑的适用的?西周法律规定,处以徒刑的罪犯不带冠饰,以区别正常人。他们要在圜土从事三年、二年或一年不同刑期的生产劳动,能改者期满释放。如果不老老实实接受改造,企图越狱潜逃的,要从重处以死刑。

西周对贵族和平民施以死刑的方式有何不同?西周死刑条目有二百条之多,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对公族施用的;一是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和平民施用的。两者处刑的方法不同。公族是掌握政权的奴隶主阶级的上层,他们如果犯罪处死,只用绞,也叫磬,以全其尸。又规定公族犯死罪,要在远郊隐蔽的地方处决。这样,能够保全奴隶主贵族的脸面。对于无爵位的奴隶主和一般平民犯罪处死,方法很多,有斩(腰斩)、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轘(音环)(车裂,使头与四肢各部位分裂)、磔(剖断肢体)、膊(去衣磔之)、焚(用火烧死)等。对平民处死的方法非常残酷,而且在人多的市朝执行,以杀一儆百。

西周法律如何处理拾得遗失物?西周法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奴婢、家禽家畜,都要送到外朝交给朝士,公开招领,10日后无人认领者,贵重的大物件以及7岁以上的奴婢,由政府收为公有。小的物件以及7岁以下的奴婢归拾得人所有。

11简述西周的“六礼”。六礼是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亲迎。(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4)纳徵后来也叫纳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12简述西周“三不去”。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即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先贫贱后富贵,不去。”也叫“三不出”。

13简述西周的司法机关。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4)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5)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15试述西周的诉讼制度。(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以两造禁民讼”;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2)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3)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时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4)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参考。(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西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有一旬、二旬、三旬、三个月和一年。

16西周的法律形式包括哪些?(1)誓,即誓词,多位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令。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命中,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2)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3)命,是周王针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4)礼,礼涉及范围广泛,不仅有政治、经济、军事,也同时有法律、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内容,故法律成为周礼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5)遗训,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6)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西周的立法概况。(1)制定成文刑书——《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的《九刑》实际上指西周成文刑书共分为9篇。(2)吕侯制《吕刑》 《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吕侯奉王命所制。所谓“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吕刑》是根据夏朝赎刑制度,针对西周时期的“疑罪”而规定的赎刑之法。

17西周的民事立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1)所有权制度。西周奴隶制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隶,所以法律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对土地和奴隶的所有权。A、土地所有权制度,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田里不鬻”。事实说明,周王对全国土地有最高所有权。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荒地的开垦,各封国实力的增长,宗法纽带的松弛,私有土地开始出现。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鬻”的局面已经被冲破。B、其他所有权,西周土地以外,奴隶和牛马也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奴隶主可以随意买卖、赠予,或用以赔偿,抵债和继承。C、关于拾得遗失物处理,西周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奴婢、家禽家畜,都要送到外朝交给朝士,公开招领,10日后无人认领者,贵重的大物件以及7岁以上的奴婢,由政府收为公有。小的物件以及7岁以下的奴婢归拾得人所有。(2)契约关系,西周时,契约关系有所发展。常见的有买卖契约、租赁契约和借债契约等。A、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叫做质剂。所谓质就是长卷,用来买卖奴隶和马牛;所谓剂就是短卷,用来买卖兵器珍异之物。在西周中期以后,出现了土地买卖关系。B、债务契约,西周的债务契约叫做傅别,就是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傅,即把债的标的及权利义务等书之于契券;别,即在简札中间书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其半,札上的字为半文。C、租赁契约,在西周晚期已存在以土地作为标的租赁关系,出现了租赁契约。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租金,是租赁关系成立的条件,而这种关系已为西周政府所承认。D、损害赔偿,西周民事法律,严格保护奴隶主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说明土地和奴隶都可以用于损害赔偿。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争论。(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18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3)“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19《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 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0《法经》的阶级本质。(1)《法经》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2)维护君主制制度。(3)维护封建等级制。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2)奖励告奸;(3)奖励农业生产;(4)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1)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4)统一度量衡制度。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中国法制史汉朝法制 篇二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教学,传统法律文化,部门法,外来法律文化

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 创造了博大精深的法律文化, 形成了一整套相当完善的法律制度。中华法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在人类文明史上独树一帜, 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实施、作用、特色及其演变规律的科学。它是法学、历史学相交叉的一门学科, 是法律史 (包括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的分支学科之一, 更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所以, 中国法制史被列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 是全国法学院、系学生必修的基础课程。但是, 对于学习这门课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清楚。有人认为, 古代法制都是封建主义的那一套, 看不到有哪些优良传统, 学习没有多大意义。也有人认为, 中国法制史离市场经济和社会现实那么远, 学了也用不上。所以, 在教学中常常面临学生厌学、怠学的情形, 这就需要我们掌握科学的方法和科学的认识论, 挖掘其内在的发展规律, 引导、激发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

一、在知识讲授中注重引导学生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反思

毋庸讳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很多。如:人治观念、皇权思想, 以言代法, 封建等级观念, 特权思想, 重刑法、轻民法, 司法与行政合一等, 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 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彻底根除。但是, 我们也应该看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积极因素并未失去其价值, 值得我们继承与发扬。如:

1. 人本主义

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人本主义体现在法律领域, 就是主张立法、司法都以民为本。早在两千六百多年前, 管仲就明确提出:“下令如流水之原, 令顺民心”, “俗之所欲, 因而予之, 俗之所否, 因而去之”。包拯说:“民者, 国之本也”。他主张立法当以便民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 在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并不过时。我们知道, 法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产生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现, 同时也是对人们的各种利益和需求进行调整的重要手段, 社会主义法以确认、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目的, 因此, 在法律实践中, 必须时刻关注和尊重人的需要, 既不能无视民众的需要, 也不能强迫民众接受他们所不需要的东西。

2. 注重道德教化, 重视犯罪预防

西周时期, 周公提出“明德慎罚”, 后经孔、孟、董仲舒等人加工为“德主刑辅”, 成为封建社会的法制原则。德主刑辅理论并不反对刑罚, 而是反对专任刑罚。这种理论认为, 刑罚的强制作用, 只能使人不敢犯罪, 而道德的教育作用, 却可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刑罚只能惩治于犯罪之后, 而德教却可以禁犯罪于未萌。道德教化和刑罚制裁这两者相比较, 前者对社会控制更有利。德主刑辅理论建立在人性论基础上, 儒家大多主张人之初, 性本善, 犯罪是由于后天受外界影响而造成的。人性可以改变, 经过后天的教育, 人就能谨慎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所以犯罪完全是可以预防的。

此外, 思想家们还把犯罪的根源与人民的生活状况联系在一起分析, 主张从经济手段上预防犯罪, 这就是儒家的“富民”思想。《管子·牧民》说:“仓廪实则知礼节, 衣食足则知荣辱”。孟子也说:“夫民之为道也, 有恒产者有恒心, 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 放辟邪侈, 无不为已”, 主张“制民之产”, 满足民众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 以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可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犯罪问题的解决并不局限于一种手段, 而是主张道德、法律、经济手段同时采用。这对于我们探索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进行社会综合治理, 有效地预防和矫治犯罪, 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 追求和谐, 注重调解

中国古代和谐观念十分突出, 主张法须与天道相和谐, 与社会相和谐。《中庸》说:“和也者, 天下之达道也。”《文子上仁》:“夫万民不和, 国家不安。”和谐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 最简单的对应便是无讼, “无讼不过是和谐延伸到司法上的一个转用词, 其意蕴和旨趣是一致的”[1]。在传统中国人看来, 诉讼被认为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秩序的极端方式, 所谓“讼, 终凶” (《周易·讼卦》) , “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也就是对宇宙的破坏”[2], 因此, 主张“讼不可长”、“讼不可妄兴”, 所以对破坏和谐的诉讼极力予以反对。在漫长的传统社会里, “无讼”被士大夫阶层视为一种终极的理想和目标, 逐渐设计和形成了一套关于“贱讼”、“息讼”、调解和调处的特殊制度。这些制度的消极面在于过于强调“息讼”而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但对缓和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成本、消除滥讼现象、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二、通过与当代部门法的比较, 把握中国法制的历史源流

在中国法制史的讲授中, 应有意识地引导学生纵向宏观地比较当代部门法与中国法制的渊源关系。

在法制史的教学中, 一个非常大的缺陷就是教学的历史色彩比较重, 而法律色彩比较稀薄。所以, 在学生方面, 普遍表现出对本课程的不重视现象。由于对于法律实用性的浅显理解, 法学专业的学生往往更关注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实务性课程, 至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等课程仅仅被认为是凑学分的课程而予以应付。学生在部门法的学习与研究中, 几乎体现不出一种历史的厚重感和人文精神的滋养。每一种部门法, 无论是本土原生的, 还是引进外国的, 都有自身的发展史。

我国当代部门法是在引进西方的部门法并吸收本土传统法律资源的基础上形成的。中国近现代法制史的相当部分的内容, 是阐述各部门法走向近代化、现代化的历史, 这是我们学习部门法必须掌握的。中国古代虽然没有现代方式的部门法的划分, 但有关内容大多都已出现, 同样与现代法学体系中的部门法有着传承关系。中国古代行政法律和司法制度都相当发达, 有许多法律原则至今仍被沿用, 有些经过改造可以继续使用。古代法制中有关吏治、行政和司法监督方面的不少富有成效的法律措施, 对于完善中国当代的廉政建设和审判制度很有启迪。例如, 在“德主刑辅”、“明德慎刑”等司法原则指导下, 建立起诸如起诉与管辖制度、上诉与直诉制度、听诉回避制度、会审制度、录囚制度、死刑复奏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司法官员责任制度、民事纠纷调解制度等相当完善的司法制度, 在审判中确立了区分公私罪、首犯与从犯、过失罪从轻、自首免罪或从轻、刑事责任年龄等一系列详细的审判原则, 这些制度和审判原则与现代司法有着不可分割的传承关系。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虽然不够发达, 但也有许多好的经验, 如明清时期普遍实行的由里甲等乡里组织进行的民事调解制度、民间讲读律令制度、劝善制度及以乡民自治、自律为特征的乡约条规, 都有利于社会治安管理, 减少民事纠纷。通过中国法制史的教学, 学生可以知晓现行部门法的来龙去脉、基础理论和学术流派, 懂得古今的异同, 加深对当代部门法的理解, 做到知其然而又知其所以然。

大量事实表明, 懂得中国法制史是学习和研究法学的必备条件。当代中国一些知名的法学家, 都有深厚的中国法制史修养, 能够把握中国法制的历史源流, 去探索重大的法学理论问题, 这是他们在法学领域有所建树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通过与外来法律文化的比较, 拓宽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视野

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 应引导学生横向地比较中国与西方法律文化传统, 分析东西方法律文化之差异, 突出法律文化的鲜明个性, 开拓纵看历史, 横看世界的宏观视野。

1.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

在讲授中国法律文明的起源一章时, 要强调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 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 以为法即是刑法。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 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刑与暴力相联系, 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 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 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 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 在某种意义上说, 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 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 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 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 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2. 伦理化与宗教性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上最具对极性的差异

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 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 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 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 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 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 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西方法律文化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 到中世纪时, 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 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 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 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 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3. 从法律文化所体现的性质来说,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 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

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 (刑法化或国家化) 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 (民法化或私人化) 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 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 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 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此外, 我们还应看到, 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的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来公法的发展及其私法化现象。

通过与外来法律文化的比较, 有助于学生了解中西法律何以走上不同的发展道路, 加深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解, 同时能够使学生对世界文明的多样性加深了解。

大学应该提供这样一种教育:“这种教育不仅赋予他们较强的专业技能, 而且使他们善于观察, 勤于思考, 勇于探索, 塑造健全完善的人格[3]。”教育应把社会的发展和人的潜力的实现作为她的目的[4]。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应尽可能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能, 使之对于中国法制史的认识达到更深层次, 以更好地承担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任。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9.324.

[2][美]D·布迪, 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M].朱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8.31.

[3]陈嘉.大学的使命和基石——论大学的个性教育与人性教育[J].云南教育.2003 (, 6) .

3.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 篇三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学史

伴随着我国法制史研究工作的不断开展和深入,我国在法制史研究方面,如,专题法制史、部门法制史和法制通史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不乏法制史研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所以,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制史研究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除了要对我国法律制度史进行研究,还需要做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1 中国法律制度史

中国法律制度史作为中国法制史一个重要内容,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据着尤为重要的地位,目前中国法律制度史主要研究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1 立法的情况

从长期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每个朝代和时期对于法令的制度都特别重视,对法令的制定也在一步步的完善,取得了非常丰富的成果,设置了立法体制和插入了社会背景等,通过这些状况,我们能够更全面的了解到每个历史时期的法治情况和法治形态。

1.2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包含司法机关、司法体制以及诉讼制度在内的与诉讼活动相关的制度和模式,通过对司法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从中看出某个历史阶段的法律执行状况。

1.3 非法律形式的社会规范及其运作方式

在我国原先的社会生活中,通常会习惯性的采用一些家族内部书面或是口头上的规则制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也正是这些家法族规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秩序,确保社会能够有序全面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谐。还有就是部分习惯被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这也属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范围和对象。

盡管目前我国已经研究了法制史较长的时间,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实际就目前情况来看中国法制史还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对法律规定和制度上还是过于关注国家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典,但是对民间的一些规定和习惯却缺乏有效的关注。二是目前对于法律法规的关注还是仅仅限于书面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得到全面有效的运行,更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这也是我国法制史研究和学习中存在的不足,还需要对中国法制史展开进一步的研究。

2 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教育制度等各项规则体系的研究

中国法制史本身就是一门内容丰富的学科,其研究的范围更是广泛,想要全方位的了解我国中国法制史,对中国法制史有一个清晰和正确的认识,就不能仅仅限于对法律制度本身成果的研究,需要我们能够掌握和了解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政治环境以及教育的文化背景等,这样才能全方位的认识到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过程。所以在对整个法律史开展研究开始,就不能是简单进行原先法律制度的描述,更多的是要站在我国经济、政治、教育和文化等多个角度进行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法律制度真正的源泉。所以将我国经济制度、文化背景、政治制度以及教育制度作为我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非常有必要的。如,将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作为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部分,中国法制史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部分,必然会受到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的影响,当然根本上是要受到经济基础影响的。因此进行中国法制史研究工作就必须站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角度考虑,充分的探究出法律制度的根源。同时也要对法律制度和文化现象之间的联系展开全方位的分析,更好更全面的把握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的规律。

3 法学史与法律思想史

全面的了解中国法制史必然需要对法律思想史进行研究分析,无论时代的发展和朝代的变化,思想都是整个社会发展的技术,制度则是整个思想的体现,所以在不同思想的引导下,必然会形成不一样的法律制度。如,在奴隶社会中,人们对鬼神的信仰与崇拜,就会使当时的法律制度通常是神灵裁判:在西周时期,统治者“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因此在法律方面一般是主张道德教化的方式进行百姓的教导,如果没有什么效果的话再动用刑法。在汉武帝时期,统治者主张儒家思想,所以,在汉武帝期间的法律制度中融入了更多的儒家思想,唐朝初期,唐朝统治者便提出更加成熟的法律指导思想,要求立法稳定和简约,在法律思想指导下,建立一个以礼法合一的主要特征的唐朝法律。因此,从根本上来讲,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与中国法制史有着紧密的联系,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中,一定要提升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地位,特别是对那些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的思想,更是中国法制史需要研究的对象。同时在进行法制史研究的同时更是要深刻的剖析法学史,了解我国法律制度学说和法学作品,摒弃在法律思想史分析中只见任务和思想不见法律的情况,也弥补法制史中只了解法律制度,不了相关理论的情况。

4 小结

每个学科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学科自身的发展中势必会与其他学科产生联系,而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做好法制史对象研究工作尤为必要,所以,进行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转变,从原先单一化转变为多元化,建立和营造一个更为广泛的法制史研究体系,对中国法制史进行静态和动态的全面分析研究,更好的掌握中国法制史的精髓,为我国法制的健全奠定基础、提供有力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薛梦寒.浅谈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J].法制博览,2014(1):255.

[2]李岭梅.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09(3).

4.中国法制史提纲 篇四

夏商

《禹刑》性质:

《禹刑》被认为是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其具体内容已无法考证了 2 内容:

(1)昏:是指自己做了坏事却窃取别人的美名(见于《左传》: “己恶而掠美”);

(2)墨是指人贪得无厌,败坏官员纪律(“贪以败官”);

(3)贼是指肆无忌惮地杀人(“杀人不忌为贼”),和现在的含义有很大差别 刑罚原则: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夏朝的刑罚原则。即与其错杀无辜或轻罪的人,宁可违反常规或不用常法,甘冒漏杀有罪者的失误。这一原则体现了慎罚思想,具有积极的意义。监狱的设置

圜土: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 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根据典籍记载,商族创制的刑罚吸收了夏五刑。“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周于夏,有所损益”。只不过汤五刑又发展为:墨、劓、刖、宫、大辟。这与禹刑相比,改“髌”、“剕”、为“刖”和改“辟”为“大辟”基本上与禹刑毫无二致,只是刑名上稍有不同。历代文献记载中的刑罚名称以及含义

1.炮格;2.醢:意为捣成肉酱;3.脯:意为晒成肉干;4.断手;5.罚丝;6.劓殄:意为死刑+灭绝全家

甲骨文见到的商朝刑罚名称

7.死;8.墨刑:刺字;9.劓刑:割鼻;10.刖刑:割脚;11.宫刑:割生殖器 商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

司法机关:中央最高审判机构称“司寇”,“司寇”之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的审判官称“士”与“蒙士”。

审判活动:高峰时期的神权法制度引入了占卜作为司法审判实践的必经程序,一切司法活动成为了鬼神的意志。重案和疑案的审理:对重案和疑案的审理一般要经过三级,即正与史、大司寇和由三公参听的再审,最后报商王批准

(二)监狱 圜土

西周“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亲是一条别尊卑,序长幼的宗法伦理原则,“亲亲父为首”,以“孝”为核心。尊尊是一条别贵贱、序尊卑的等级差别原则,“尊尊君为首”,以“忠”为核心。“六礼”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

纳采:指男方请媒人到女方提亲,准备彩礼求婚。

问名:指询问女方名字,生辰八字用于占卜吉凶。

纳吉:占卜后得到好消息后告之女方,决定结婚。

纳征:(纳币)指男方送聘礼到女家。

请期:选择喜庆日子结婚,商请女家同意。

亲迎:男方亲自到女家迎娶。

“七出”、“三不去”

“七出”和“三不去”是礼制的西周解除婚姻时需要遵守的制度规范。

“七出”

即丈夫可以凭借这七种理由中的任何一种或几种情况提出休妻。包括: 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

指丈夫以“七出”为由提出休妻,但妻子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休妻。包括:有所娶无所归(即娘家无人尚存)、与更三年丧(曾经为公公婆婆守孝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五听” 审判方式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辞听即听当事人陈述、色听即观察表情、气听即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耳听即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目听即考察当事人眼神”

春秋战国

儒家学派主要法律思想

1.维护“礼治”---“克己复礼”---建立大一统的法律秩序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2.提倡“德治”---先教后刑

“不教而杀谓之虐”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3.重视人治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法家学派主要法律思想

(一)“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强调对违法犯罪者要依法惩处,一切应以法办事。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更强调立法及法治的重要地位,提出了“以法为本”的思想主张;强调定罪量刑应一律平等,反对各级贵族的宗法等级特权;

2.“重刑轻罪”,“以刑去刑”

所谓“重刑轻罪”,即对轻罪亦适用重刑处罚。商鞅即提出“行刑重轻”思想,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这是因为重刑的目的和作用,并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者本人,而是可以由此产生威慑作用,收到杀一儆百的社会效果,最终达到“以刑去刑”亦即消灭犯罪、废除刑罚的目的。

3.公布法律,“明白易知”

商鞅反复强调:“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行法,令明白易知”

对立法工作与司法活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铸刑鼎”公布法律的历史意义

首先,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是新兴地主阶级夺权斗争所取得的一项主要成果,是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也是春秋时期社会深刻变化的反映;

其次,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再者,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结束了法律藏之于官府,其威不可测的秘密状态,打破了旧贵族的司法垄断,使法律走向公开,这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大进步。

《法经》

(一)《法经》的体例与主要内容

《法经》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保存了其篇目。

第一篇《盗法》。“盗” 是侵犯财产的犯罪。《盗法》是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惩罚侵犯财产的犯罪的法律。

第二篇《贼法》。“贼” 主要指危害他人人身的犯罪,主要是杀人、伤人等。《贼法》是保护人身安全,处罚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的法律。

第三篇《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第四篇《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第五篇《杂法》,是补前四篇之不足的拾遗补阙之篇,内容庞杂,其主要内容是“六禁”。第六篇《具法》,《七国考》也称《减律》。这一篇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

本质与特征:1《法经》体现了“行刑重轻”重刑主义的精神。

2《法经》是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对盗符、盗玺、越城、群相聚等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侵犯君主权威的行为,《法经》都规定了严厉的惩罚。

3《法经》在编纂体例上开创了编纂完整的成文法典的新体系,改变了过去单项诏令、法规重叠不齐、规范不一的局面。

《法经》设《具法》一篇,集中规定对所有法律条文具有统帅作用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战国时期立法水平的提高,它直接影响了秦律及汉律等,为我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体例确定了基本模式。

历史地位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古代成文法典。它以先秦法家所提倡的“法治”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汲取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立法与公布成文法的成功经验,代表了当时立法的最高成就。

2《法经》改刑为法,将法与刑分离,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杀与刑罚的刑,逐步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符合法律制度发展的进步趋势。

3《法经》以严惩盗贼罪的立法宗旨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初步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结构,为秦汉以后的历代法典体例奠定了基础。

4《法经》的编撰可谓我国古代成文法典的开端,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汉代

中期的刑罚改革

背景:淳于缇萦上书救父

淳于意淳于缇萦汉文帝

内容 汉文帝,一是把原先斩右趾的刑罚上升为死刑,这是从轻改重;二是斩左趾及劓刑分别改处笞五百和笞三百,笞数既多,也难保活命,往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因而班固评论说:“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汉景帝,汉景帝时期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把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第二次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成笞一百。还规定:竹板长五尺,宽一寸,末稍薄半寸,并削平竹节;笞打的部分是臀部,笞打过程中不得换人。这样就减轻了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笞刑而死者的数量。从而使这一新的刑制逐渐完善。意义:

1、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2、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相对文明。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这就为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因此,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春秋决狱产生原因:

促进法律儒家化定罪量刑的标准

“原心定罪”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

3代表人物

董仲舒

4影响:

积极方面: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

消极方面:如果专以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可见春秋决狱这一审判原则从道德上至上的立场出发,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酷吏任意出入人罪打开了方便之门,颇多流弊。

录囚制度

录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悬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录囚制度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和统一法律的适用起了一定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监督一个途径,因而被后世所沿用,对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秋冬行刑

根据汉律规定,冬季执行重刑,而春季则赦免罪犯或允许罪犯出钱赎罪。秋冬行刑的司法制度对后世封建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八议”入律

“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八议”分别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五服制度”原则的形成“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

“五服”制度是中国古代礼制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时间、所穿丧服的缝制方法及服丧期间应遵守的礼仪规则有所不同,关系亲的服制重,关系疏的服制轻,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自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西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所谓“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

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在刑法方面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唐朝

离婚的形式

协议离婚

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

“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强制离婚

丈夫强制:“七出”

官府强制:“义绝”

类推原则

一是“入罪”,判为有罪或相对地判为重罪,其判刑的原则是“举轻以明重”

列举出比该案行为更轻的行为已为有罪,以证实比此更重的行为也已构成犯罪。如《贼盗律》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斩”,即预谋杀期亲尊长,虽未实行,亦当论斩,若已伤、已杀,则罪行更重,自然当以斩罪论处。

二是“出罪”,判为无罪或相对地判为轻罪,判刑的原则是“举重以明轻”,用列举比该案行为更为严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方式,来证实本行为也同样不为犯罪。如《贼盗律》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该主人将无故入室者打伤,则自然当为“勿论”之列

“保辜”制度 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责。保辜的期限根据伤害的方式和伤害的程度而定,伤害越重,辜限越长。辜限内伤害人死亡的,则“不限尊卑,良贱及罪轻重,各从本条杀罪科断”,即以杀人罪论处;在限外死者,或虽在限内而以他故死者,以伤害罪论处。

宋朝

审判制度

鞫谳分司的审判制度:鞫谳分司是两宋独特的刑事司法制度。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鞫,指审理犯罪事实。谳,指检法议刑。审判机构也分成鞫司(亦称狱司)、谳司(亦称法司)。鞫司官和谳司官不得兼任。

“翻异别勘”的复审制度:翻异别勘,指在录问或行刑时犯人翻异(推翻口供)申诉,须由另一司法部门重审。此制源于唐末五代。两宋有“移司别勘”和 “差官别推”两种形式。中央及地方司法机构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如刑部左、右厅,大理寺狱左、右推。案犯申诉,在原审机关内移交另一部门重审,又称“移司别勘”。对移司别勘后仍翻异者,由上级派员前往主持重审,称“差官别推”。按《宋刑统·断狱律》,翻异别推以三次为限。南宋时,五推为限。

检查勘验制度

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堂阴比事》、宋慈的《洗冤集录》

清朝

《大清新刑律》

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刑律的制定除了参考西方各国的刑法典外,还聘请了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帮同考订,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大清新刑律》与《大清现行刑律》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1.抛弃了以往“诸法合体”的编撰体例

2.结构上采用西方的分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的结构形式

3.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

4.采用“罪刑法定”原则

《大清民律草案》

5.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 篇五

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深深体会到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儒家精神。

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一元化,礼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尽管此时儒家并未真正出现。而至春秋战国,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现实,因此法家实际上取得了立法主导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这一时段主要是法家。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于汉代,汉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以及黄老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官方地位,并通过春秋决狱,将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领域。而其后的引经注律更是以儒家经典注释律文,使法律儒家化。

从魏晋至唐,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这个时期通过立法行为,儒家思想进入了法典,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议制度,西晋的“准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当、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

6.中国法制史复习总结 篇六

一、名词解释:

1、“六礼”[P29] “六礼”是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依次包括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求婚)、问名(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卜得吉兆后即定婚期)、纳征(又称纳币,男方使人送聘礼到女方)、请期(商请女方择定婚期)、亲迎(男子奉父命亲去女家迎接,男先归,候于门外)。

2、“七出”[P29] 在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过程中,公婆和丈夫有种种理由迫使妇女陷于被遗弃的悲惨境地是为“七出”,所谓“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

3、“五听”[P30] 西周时期法官审讯的一种方法,通过察言观色,以注意当事人表情,分为“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理屈则面红)、“气听”(无理则喘息)、“耳听”(理亏则法官话听不清)、“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五种,故称之为“五听”。

4、《法经》[P51] 《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是当时最完备的封建成文法典,也是秦、汉律的蓝本。

5、“廷行事”[P71] “廷行事”即法庭成例,实际上为判例法,既可补法律文件之不足,又可修改法律规定,是秦朝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6、乞鞫[P88] 乞鞫即要求重新审判,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起源于秦,继承与汉的案件复审制度,汉代以三月为限。

7、“亲亲得相首匿”[P116] “亲亲的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可以减免刑罚。

8、《张杜律》[P124]《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之为《张杜律》。

9、“准五服以制罪”[P128]即对于亲属之间的相互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量刑定罪。即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

10、“翻异别勘”[P194]是指罪犯翻供时,该案即不得再由原审法官审理,而必须更换法官。不仅如此,回避的范围不仅限于法官,原审官署亦必须回避,甚至原羁押场所也要回避。

11、《大诰》[P220] 《大诰》是一部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刑事特别法,是朱元璋“重典治世”的产物。朱元璋在位期间,坚持律、诰并行的方针,后又将《大诰》重要条目载入律中,使《大明律》的处刑明显加重。直到明中叶,才将律后附诰废而不用。

12、“秋审制度”[P251] 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会审制度,因在每年的秋季举行而得名。有《秋审条例》

为规范,是一种体现统治阶级重视人命,恤刑执法的审判制度,是封建统治经验成熟的一种

体现。

13、“朝审制度”[P251]

除秋审外,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城附近的斩监候或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叫朝审。朝

审由中央各部院长官负责进行,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复审完毕。

14、“贿选宪法”[P312]“猪仔国会”为掩盖接受贿赂的劣迹,炮制出了《中华民国宪法》于1923年10月10

日公布,共13章141条,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宪法”,被讥为“贿选宪法”。是以民主的词

藻掩盖军阀专政的实质,并以中央与地方分权为借口,平衡军阀之间的关系。

15、平政院[P314]

大总统之下设平政院,为北洋政府设置的行政法院,审理行政官吏之违法或不正当行为,就行政诉讼法及纠弹事件行使审判权,设院长1人,评事15人,不设地方相应机构。

16、六法体系[P321]

六法体系是国民党政府的法律体系,由它在各个时期颁布的各种基本法律、单行法和判

例、解释例构成,“六法”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

相关判例、解释例等。

17、“马锡五审判方式”[P370]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革命根据地的诉讼方式,体现了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案的精神,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办案的精神,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简答:

1、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P27]

(1)设立婚姻管理机关

(2)限定最迟结婚年龄

(3)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

(4)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5)经过“六礼”

(6)贯彻“同姓不婚”原则

(7)规定休妻和限制休妻的条件

2、《法经》的主要内容及特点:[P51-54] 内容:

共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是当时最完备的封建成文法典,也是秦、汉律的蓝本。其规定了侵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种主要罪名及

其刑罚,内容涉及杀人、赌博、越制等广泛的领域,刑罚多种多样,并且有了使用刑罚的一

些原则。

特点:

一、《法经》以保护封建私有财产为首要任务。

二、《法经》是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

三、《法经》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精神。

四、《法经》维护了新的封建等级。

五、《法经》在编纂体系上开创了编纂完整的成文法典的新体系,改变了过去单项诏令、法规重叠不齐、规范不一的局面。

总而言之,《法经》具有实行重刑、维护封建等级,以维护封建政权和保护私有财产为

基本任务等特点。

3、文景刑罚改革的意义[P104]

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是封建法律制度发展进步的产物,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首先,正式废除了肉刑。肉刑作为奴隶制时期主要刑罚制度,是一种极其野蛮的酷刑,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不仅使刑罚制度由极端野蛮向相对人道转变,消除了奴隶制法律制度的残余影响,推动了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而且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与经济的恢复。

其次,明确规定了劳役期刑与笞刑刑制。汉朝的法定刑罚主要为财产刑、劳役刑、笞刑及死刑,缩短了劳役期刑,减轻了笞刑强度。这不仅使刑罚制度进一步向宽缓方向发展,也为后世封建五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总之,西汉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是我国社会从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之后在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要改革,也是我国社会从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之后在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要改革,也是封建刑罚由残酷向文明转化的重要标志,是刑罚制度发展史上的巨大进步。尽管改革有争议和反复,但改革逐步实现了其目标,总的趋势还是前进了一大步。

4、“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内容及特点:[P116]“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可以减免刑罚。

“亲亲得相首匿”是贯彻儒家法律思想的直接结果,对其后的封建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为此后历代封建法典所继承。

5、“准五服以制罪”的含义及原则[P128]“准五服以治罪”即对于亲属之间的相互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量刑定罪。即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在这里,实际体现了儒家所提倡的三纲五常的道德观念,反映了“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夫权思想,强调了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封建等级秩序。因此,它是刑罚确立的标准。以及整个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表现,并对后世隋、唐、宋、元、明、清各代的封建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6、唐律中“类推”与明朝相比有何异同[P155]唐律中“类推”,就是对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可以按照最类似条款比照定罪的规定。《名例律》云“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意思为在免除刑事责任时,可以举重罪以比照轻罚,对轻罪之处理办法自然明确;在决定应负刑事责任时,可以举出轻罪已比较重罪,对重罪之处自然明确。

而明律中《大明律》规定:“若断罪无正文,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明确确立了“比附”类推的原则,这是对唐律的一个发展。

7、“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内容及意义[P156]

唐《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语消息,亦不坐。”即相互之间可以隐瞒其罪行而不予追究,就是为罪犯通风报信,令其隐蔽逃亡时,亦不负刑事责任。

同居相为隐的目的在于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和伦理道德,并进而巩固以专制家长为首的封建家庭。

8、唐涉外案件的处理与明有何异同[P156]唐《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体现了唐朝在处理涉外案件时使用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而明朝《大明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体现了明朝在处理涉外案件时采取的仅是属地主义原则。

9、《钦定宪法大纲》内容及评价:[P262] 内容:

《钦定宪法大纲》包括两部分内容,分别为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

“君上大权”主要包括:

一、皇帝行使对帝国的最高统治权;皇帝的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二、皇帝作为行政、立法、司法的各项权利之上的权利,分别行使最高行政权、召集和解散

议会之权,总揽司法权等。

三、皇帝拥有统帅海陆军的权利和外交权等

“臣民权利义务”概括性的规定了民众享有的权利以及应承担的义务。其权利包括:任命文武官吏和议会议员的权利;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权;诉讼权;财产不受无故侵犯权;非按照法律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及处罚。其义务包括依法纳税、服兵役、遵守国家法律等。

评价:

《钦定宪法党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对当时人们思想起了不小的冲击。但其未给人民带来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因而激起朝野的不满,立宪派也大失所望。

它虽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与旧有的传统法典不同,打破了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10、《中华民国民法》的特点:[P328]

《中华民国民法》为实体法,采用大陆法系的立法方式,共分为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及继承编五编,直接规范人民私权利之各种法律要件及法律效果,而非程序性的法律,采用“民商合一”编订体系,在提倡“国家本位”维护私有财产的同时,又竭力维护礼教纲常。

三、论述:

1、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主要特点:

(一)“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

所谓“一准乎礼”,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唐律实现了“礼”与“法”的合流,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其具体表现有三,其一,以礼为立法依据;其二,以礼为量刑标准;其三,以礼注释经典。由于唐律使礼与律密切结合在一起,所以使西汉以来经久不衰的引经决狱之风因失去存在的必要而基本终结。

(二)以形为主,诸法合体。

中国法典自《法经》始,经秦汉发展一直到隋唐一直是以刑法为主要内容,同时包括民事、婚姻、继承以及行政诉讼等方面法律法规。《唐六典》制定后,虽然将行政法规作为独立法典,但由于刑法典和行政法典相互重复和渗透,再加上民事、婚姻、诉讼仍作为刑法典的部分内容,所以唐律仍然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结构特点。

(三)科条简要,繁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

唐律充分吸取前代王朝的立法经验和法学研究的成果,以《名例》篇为纲,《卫禁》、《职制》等十一篇为目,体系合理,结构有序,条条相扣,彼此关照,虽仅五百零二条,但已将各种不利于封建统治的行为基本纳入。鉴于罪行无边而律条有限,其《杂律》篇又特作出“不应得为”等规定,以便司法官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引此为据。总之,唐律文字简要,概念

规范,逻辑严谨,疏议明确,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历史地位:

唐律不仅是唐朝实行统治的重要工具,而且对以后各封建王朝的立法也产生了深远影响。五代沿用唐律,宋朝的《宋刑统》是唐律的翻版,明朝的《大明律》以唐律为蓝本,清朝的《大清律》基本上也与唐律相同。

唐律的影响不仅限于中国国内,而且还扩大到亚洲的许多国家。朝鲜《高丽律》的篇目、内容与唐律相似。日本在公元761年编纂的《大宝律令》以唐律为蓝本。越南在公元1024年颁布的《刑书》和公元1401年制定的法典,也都大量吸收唐律的内容。此外,硫球和西域的古代立法也都受到唐律的影响。

由于唐律的内容科学、完善及其在中外法制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所以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

2、《临时约法》主要内容、特点及意义

主要内容:

1)关于国体的规定。《临时约法》确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两条规定确定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权地位,否定了几千年一贯的封建专制制度。约法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明确了中华民国的主权范围,这条规定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国内反动势力的分裂活动,维护中国的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

2)关于政体的规定。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临时约法》根据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院由各地方所选派之参议员组成,行使决议全国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公债等立法权并有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之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行使总揽全国政务、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统帅军队等行政权;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和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行使审理民、刑诉讼等司法权。

3)关于人民民主自由的规定。规定人民民主自由权利,《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家宅、财产、营业、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徙、新教等自由;人民享有请愿、陈诉、诉讼、考试、选举、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依法纳税和服兵役之义务。

4)关于保护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规定。确认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资本主义的方针,《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护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从而宣告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和人民经营资本主义商业的自由。

主要特点:

1)实行责任内阁制。《临时约法》规定:总统任命国务员须得参议院之同意,“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以便用内阁牵制袁世凯对临时大总统权利的行使。

2)扩大参议院权利,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利。《临时约法》规定:大总统在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任命国务员等重大权利时,必须得到参议院的同意,参议院有弹劾临时大总统,以便用参议院限制袁世凯对临时大总统权利的行使。

3)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临时约法》规定:“本约法由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之可决,得增修之。”这种严格的修改程序是为了防止袁世凯擅自更动和破坏《临时约法》。

重要意义:

《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他肯定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宣判了中国几千年来封建帝制的死刑,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愿望和利益,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各项原则和制度,代表了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民主主义要求,所以是一部民主的进步的革命的法律。

四、案例分析

分析“春秋决狱”判决案件

附:春秋决狱佚文评析

附:《论文景帝刑制改革的思想渊源与历史价值》

《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在吏治方面的实践》

《试评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7.中国法制史汉朝法制 篇七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 “全国所有的法律专业, 如果没有或不能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 就要取消其办学资格” (1) 。从教育学的角度讲, 中国法制史的教材及其课程内容, 奠定了大部分中国法律人才的法律史常识的储备。

但就目前市面上的教材情况来看, 中国法制史的教材编撰体例不容乐观。第一,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 法学本科中国法制史的教材体例与内容都趋于定型, 至今都没有太大变化。在教材体例方面是“断代体”, 即以历史学上的朝代为线索编排;在内容方面有单一性, 即限于历史上各朝代法律制度的“静态”简介。第二, 现有教材体例与内容的定型化, 使得整个课程在教材选择上没有太大余地。第三, 贪大求全的编撰体例无法适应法学本科的教学实际。第四, 将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分科教学的课程设计, 使学生无法从整体上理解这些法律制度, 也就无法真正掌握传统法律制度的实质特征。第五, 现有教材刻意带着西方的有色眼镜在中国历史的素材中寻找相当于西方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的东西, 牵强附会地在中西法制间建立对应关系, 或用西方类似制度的眼光来评价中国的法律制度, 而对中国的特色法律制度, 如皇权制度、宗法制度、后宫制度、丧服制度、均田制度、士绅制度、乡治制度等不谈或寥寥数语概括。 (2)

再就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情况来看, 情况也不太乐观。第一, 就课程本身难度来看, 中国法制史上溯三皇五帝, 下及当代法制历史, 时间跨度长, 且内容又博大精深, 牵涉到众多古代文献, 对非历史学的法科学生以及法学课堂而言, 是一个不小的挑战。第二, 中国法制史不像别的学科有一个非常清晰的学科框架和学科体系, ————————————————————————规律性的东西相对较少, 对老师教学与学生学习都是一个难题。第三, 在教学价值方面, 因现代中国法制大多移植于西方, 造成了中国传统法制与现有法制之间的断裂, 学生从功利的角度认为这门课程不具有实用性, 因而学习的兴趣不太大。第四, 在教学方法方面, 目前多数高校在中国法制史课程上仍采用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方式。第五, 现有课堂教学的内容, 基本上是围绕中国法制史上的“静态”制度展开, 即讲授所谓的“死法”。

二知识与智慧的关系:反思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问题的新视角

从知识与智慧的区分角度看, 《中国法制史》教材编撰及其课程教学所面临的问题, 根源在只注重知识的灌输而忽略了智慧的培养。

首先, 何为“知识”?从文字学的角度看, “知”左边为“矢”字, 古代指箭;右边为“口”字, 象征射箭用的靶子;“知”的意思即是用箭去射靶心, 射准了就能获得“知”。从知识的发生、演变看, 它是动态的, 总是一定时代的产物, 是一定历史阶段人的主观能动性与现实客观性相互作用的成果;从知识的产生过程看, 它是人的思想活动与实践过程的统一, 是实践过程在思想活动支配下的成果;从知识生产的结果看, 它是精神产品与物质产品综合的成果, 物质产品是精神产品的物化形态;从知识的存在方式看, 它主要是一种独立于个人世界与自然世界的外部存在, 是第三世界的表现。

其次, 何为智慧?智慧是人的辨析判断能力, 是人对世界与人生的博大圆融理解, 是关乎人的生活整体的高度综合的能力, 不是对具体事物及其演变过程的精确说明, 而是体现为思想与实践的统一, 理性、情感与意志的统一, 既是一种行为选择和处事态度, 又是一种文化素养和挑战、批判、反思现存世界的思维能力, 更能指导人的价值取舍, 由哲学思考提供, 注重体验和悟性, 不是金钱能够买到的特殊能力。 (3) 因此, 智慧有以下两个特征: (1) 它是一种获得知识的普遍方法, 即如辩证法、系统论等。 (2) 它是一种获得知识的能力, 包括了遗传、生理、心理等各方面的综合;是一种寻根究底的、能认识事物最深层本质的能力;是一种求异性的创造性思维能力, 即一种全面的能力, 不仅指认知方面, 还指对社会历史以及人生意义的理解方面。

最后, 我们分析知识与智慧的关系。从区别上看, 知识与智慧是不同的范畴。知识是人类再创造客观世界的武器, 而智慧则是人类创造自我的武器。从来源上看, 知识是对可见事物、事实的描述与解释, 智慧是对价值与意义的洞见与直观;知识是客观的, 智慧是主观的;知识是外在的, 智慧是内在的;知识总是向外谋权, 智慧则是向内求全。从本体论上看, 智慧是本, 而知识是末;智慧是体, 而知识是用。从联系上看, 知识是智慧的基础, 智慧是知识转化的结果。从必然性上看, 知识必须转化成智慧, 或者说, 光有知识并没有任何意义。一方面是知识作为智慧的素材, 是人实践知识的过程中形成了智慧;而另一方面则是智慧反过来指导知识的再学习与再创造, 智慧成为知识再生产的核心机制。正是在此意义上, 教育应当关注智慧的培养, 而不仅是知识的积累。在教学目标方面, 不应当只是让学生“了解……”“掌握……”, 还应当让学生学会好奇、思考、质疑、反思。这是信息时代对教育的最新要求, 是知识再生产的本质要求。

从哲学上讲, 知识注重有分别的“名言之域”, 而智慧属于“超名言之域”, 以“求穷通”为特征, 即智慧是对知识的超越, 超越在“穷”、在“通”:“穷”是穷究, 要求探索自然、人生的第一因和最高境界;“通”是会通, 融会与贯通;要求人能够认识自然、人生大道, 综合人的本质力量, 会通物我、天人而与天地合德, 获得身心、德性与人格的自由发展。 (4) 即“转识成智”, 强调人在认识、实践过程中要达到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个人与环境、个人与他人之间的“交互性”和“转化性”。因此, 教育应当从关注知识转移到还需重视智慧上面来。

三智慧培养: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改革

中国法制史的教材编撰和课程教学应当强调智慧培养而非仅是知识积累。这可从该门课程的内在要求谈起。中国法制史是史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 史学、法学均要求培养学生的智慧, 而非知识的积累。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 而法律人区别于一般人的特殊地方在于有法理常识、法律思维、资料收集—整理—运用能力。显然, 法理常识并非只是一种知识, 它注重思辨, 在公与私、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正义与平等范式上寻求一种时代的平衡;法律思维并非一种知识, 它要求根据法律进行思考, 把法律当成思考、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资料收集—整理—运用能力, 作为一种能力而言, 它也并非是一种知识, 而是一种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收集到对法律问题解决有用的资料, 并将该资料运用于法律问题解决当中去的一种能力。因而, 法律人的这种特殊素质的培养要求法学教育不可能是背诵法条, 而是培养智慧。

从教材编撰方面看, 《中国法制史》教材一方面要注重用史料说话, 强调史学的严谨与客观, 以史料表明中国法制的历史情况;另一方面又必须超越这些史料, 强调中国法制发展的内在规律性。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可以在利用传统以“断代体”编撰的丰富法制史料的基础上开发出专题性的课程。虽然专题撰写艰难, 但仍然可以在专题内利用现有的很多法学、史学的研究成果。因此, 为照顾知识性需求, 必须有丰富的法制史料提供给学生;为培养智慧, 又必须在专题方面有所突破, 在教材层面为学生提供法制发展的专题线索、问题、质疑、思考的空间。

从中国法制史课程角度看, 专题教学中的专题设置不能少了以下三个方面: (1) 中国法律的起源; (2) 中国法律的近代遭遇; (3) 中国法律的未来发展。这三个专题的设置, 抓住的是中国法制发展的关键节点, 不仅能够让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的“中国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而且有利于学生抓住中国法制史学习的核心, 进而产生对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兴趣。此外, 专题教学的专题可以有以下选择:皇权制度、宗法制度、丧服制度、后宫制度、分封与恩荫制度、官营禁榷制度、御史与谏官制度、良贱制度、土地制度、科举制度、士绅制度、户等和丁口制度、行会和行纪制度、乡治制度等。 (5) 这些都是中国法制史上所特有的制度, 根据这些制度所进行的专题教学, 有利于学生真正认识和把握中国法制史的“中国性”。

在课程教学方面, 中国法制史课程要帮助法科学生积累法理常识、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和资料收集—整理—运用能力, 进而培养学生的智慧, 不可能采取“满堂灌”的方式在课堂上由教师讲授, 而应当有所突破。首先, 应当摒弃教师教学PPT全是文字的情况, 而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技术, 以各种信息载体 (图片、视频等) 吸引学生注意力, 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6) 应当注意的是, 教师在选择信息载体时, 应当考虑其历史真实性, 并同时考虑视频短片与课程内容的契合程度——需要将与课程内容无关的内容提前删去, 且考虑视频短片的播放时间。这要求教师在备课时要“根据课堂教学内容, 精心选择相应视屏片段, 力求贴切而真实, 完整而恰当, 使其能够真正激发学生的探索趣味和求知热情” (7) 。

其次, 应当利用当地的博物馆等资源, 带领学生走出课堂, 实地去感受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文物。 (8) 这是实践教学的模式, 利用本地资源推动教学, 将理论教学与研究同实地考察和直观感受真实地联系在一起, 让学生能够真切地感受中国法制历史的真实性。这种教学方式的提出与推广, 目的是希望学生能够在参观、考察的时候真正理解中国法制的历史, 填补存在于历史与现实之间的鸿沟。

再次, 应当推广走出大学围墙展开田野调查的教学方式。在中国法制史方面, 田野调查要求学生查找留存于民间的由古人创造的法制文明成果。 (9) 尤其重要的是, 田野调查应当关注学生家乡和学校所在地的法制史料的收集和整理, 这是作为一个乡民对乡土热爱的表现, 又是高校扎根当地并了解当地的现实需求。这是在培养学生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能力。同时, 学生对调查情况所进行的分析, 是在锻炼他们的法理思辨能力。

最后, 在专题讲授时应采用互动式研讨方式教学。 (1) 教师在课前将有关专题的法律制度名称告知学生, 并在学生分组的前提下安排不同小组研讨该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情况, 在课堂上请各小组汇报他们的研究成果。 (2) 教师在各小组汇报完毕后, 应对各小组的汇报进行点评, 然后进行一个综合性的讲述, 介绍该法律制度的产生背景、发展规律、变化因由、发展趋势, 在现代法制中存在的影子。 (3) 教师在讲授完毕之后, 针对该专题的法律制度进行评价, 将全班学生分为两组, 对其优劣进行辩论, 在辩论过程中, 教师应当注意引导学生进行思考与质疑。该方式综合了互动式研讨、专题教学等多个方面的教学方式, 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智慧:学生就其所分配的专题进行小组研究, 是在培养学生法理思考、资料收集—整理—运用方面的能力;学生就该法律制度进行评价, 是在引导过程中帮助学生积累法理常识并养成法律思维。

四结论

学生不仅要积累中国法制史的常识, 还要在学习过程中养成智慧, 这是现代社会对中国法制史的教材编撰及其课程教学提出的要求。通过传统“断代体”教材与专题授课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多媒体教学、田野调查式教学和互动研讨式教学, 中国法制史教学的一线教师能回应时代要求, 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智慧, 即帮助学生积累法理常识、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资料收集—整理—运用能力。

摘要:为培养学生智慧, 《中国法制史》教材不仅应当有“断代体”编撰时对大量法制史料的介绍, 还应当以专题形式讲述中国法制史上的特色制度;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应当广泛应用多媒体教学、参观式教学、田野调查式教学和互动研讨式教学方法。

关键词:知识,智慧,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

注释

11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12

225 范忠信.中国“封建”法制史研究论纲[J].中国法学, 2003 (6)

33樊翠英、张亚男.知识与智慧的哲学反思[J].河北理工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3 (4) :13~15

44 冯契.冯契学述[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9:130

568 孙光妍.动态创新拓展——中国法制史课程“721教学改革方案”的探索[J].黑龙江史志, 2008 (22) :92 ~93、76

8.庞德与中国的法制邂逅 篇八

罗斯科·庞德是20世纪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之一。他终其一生都在竭力反对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律在社会中的运行和功能,主张“法律的社会化”和“行动中的法律”,认为法律乃是一种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庞德的法律学说产生了广泛的世界性影响,这既与他思想的广博和深刻相关,更与他直接参与世界多国的法制实践有关。庞德在上世纪40年代后期对中国法制改革的研究和指导就是其中一个例证。

庞德与中国结缘始于一代法学大家杨兆龙。上世纪30年代,国内战火纷飞,学成回国的杨兆龙空有一身抱负却无处施展。庞德此间也有过两次访华经历。1937年访华时,庞德在司法行政部长王用宾的陪同下,先后前往法官练习所做了“司法之功能”和“法律的理想运动”的学术演讲。随后的全面抗战爆发,不仅中国的司法实践惨遭炮火蹂躏,庞德与中国的联系也被迫中断。

1945年,抗日战争取得全面胜利,国家面临战后复员工作,法律制度亟待重建。这一年的4月份,杨兆龙衔命出任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长。就在此时,邀请庞德来华担任司法行政部顾问的想法开始在杨兆龙心中酝酿。当杨兆龙将这个想法告诉时任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时,后者当即表示认可,于是便写信给庞德。对于聘任庞德一事,甚至蒋介石都亲自做出过批示,要求待遇必须优厚,以显示尊礼贤。

1946年2月初,获得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的倪征燠受司法部委派赴美国考察司法。杨兆龙抓住机会,请求倪征燠去哈佛拜会庞德并再次当面延请。2月19日,杨兆龙又写信给庞德,提及“由于需要使用中文名字,我们斗胆为您选了一个由两个汉字组成的名字,发音与您的姓相似,意为‘崇高的美德’或‘伟大的人格’”。“Roscoe Pound”的名字从此在中文的法学文献中变成了的“罗斯科·庞德”。

参与一个国家的战后法制重建,这样的机会对于一个终其一生都在主张法律社会化的法学家何其难得!几乎没有任何悬念,庞德欣然接受了邀请。1946年6月28日,已经年届76岁高龄的庞德搭乘美国军机抵达上海,正式受聘担任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顾问和教育部顾问。从1946年6月28日抵华到1948年11月21日正式离开,除了短暂的返美行程,庞德共在中国停留了17个月。这是庞德有生以来在海外停留的最长时间。

来华不到一个月,庞德就向司法行政部提交了自己的工作报告,制定了详细的司法调研计划,还自荐为中国主持编纂统一的法律典籍。1948年5月,为了彻底改善法制,司法行政部专门成立了法制研究委员会,委员会下分设“法学著作编纂委员会”及“司法调查团”。这两项工作都由庞德与杨兆龙共同主持。庞德对中国法律制度的研究几乎是全景式的,在法律继受、司法改革、统一法律解释、法学理论著述、法学教育等领域都有专论留世。但归结起来,庞德对中国法律改革的核心观点可以概括为:中国应该继续采用罗马法系模式;应该统一法律体系、注重法学理论教育;在引进域外制度时,应顾及特殊的文化及国情;不应机械解释法律;不应当让国民去适应法律,而应当让法律去适应国民等。

1948年11月21日,庞德夫妇在美驻华大使司徒雷登的督促下匆忙离开中国。原本雄心勃勃的法律改革计划中途夭折,尚未来得及实施就被历史尘封。多年以后,有学者认为庞德晚年在中国的影响力甚至已经超过美国。然而法学理论之于法律实践,永远是两个不同的领地,虽然有交叉却无法完全融合。提出一整套改革设想甚至起草一整套制度方案都相对容易,但要转化落地、付诸实操却远没有那么简单。正如庞德夫妇离开中国时的蹒跚背影所隐喻的那样:在拥有千年古老文明的国度实施法律改革,没有一帆风顺的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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