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发展银行(精选6篇)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发展银行 篇一
我要从新加坡回家了。我最舍不得的是这个国家——新加坡。
这是个普通到不能再普通的小国家,小到它既是一座城市,又是一个国家。它没有美国的豪华,没有巴西的热闹……普通的只是众多国家中的一个小国!
这是一个师城。每天,都有许多人在为“SG50”(新加坡50周年)而狂欢,而开心。因为新加坡最早叫狮城,所以每天都有许多人扮成狮子,养狮子……
这是一个美食的国家。这儿简直是吃货的天堂。这儿有许多美食,肉骨汤、海南鸡翅、娘惹菜……让人吃了还想吃,停都停不下来!
这是一个管理城市,这儿的规则很严,抓到小偷要被严厉处罚,不能在公共场所吸烟,乱扔垃圾,不然就会被罚款,甚至不冲厕所也要受罚。而且,商店没口香糖卖!
新加坡啊!我虽然不能把你带走,但我一定会在“SG60”时来看望你的,因为你活在了我的心里……
本文作者:韩嘉祺(微信公众号:程老师教作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发展银行 篇二
长期以来, 由于林业生产周期长, 对自然的依赖较大, 造成林业投入的风险性较大, 致使资金短缺一直是困扰林业、制约林业发展的难题。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应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弥补财政与商业性金融的缺陷与不足。但从目前来看, 由于多方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国家开发银行对林业产业的支持的力度和规模不够, 无法满足林业产业的资金需求。国开行需要转变和创新支持林业的模式, 与政府部门深入合作, 不断优化支持渠道, 加大信贷投放, 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
二、国开行支持林业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 基本情况
“十一五”期间, 国开行支持林业的五大领域有:涉及林浆纸 (板) 一体化的上下游工程, 如重点地区速生丰产林建设工程、林板林纸一体化项目等;支持与新农村建设相衔接的林业项目, 如名特优新经济林、花卉、木本粮油等建设工程, 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后续产业发展、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等;支持与生态治理相结合的林业工程, 如防沙治沙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等;支持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境外森林资源综合开发、生物能源利用等领域。
2009年, 国开行加大对林业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发放林业贷款158.8亿元, 贷款余额249.3亿元。其中, 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46亿元, 支持31个项目。2010年, 国开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制度, 发放林业贷款31.3亿元, 林业贷款余额72.15亿元, 同比增长23.54%, 重点支持了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 林纸 (板) 一体化项目等。2011年, 国开行的林业贷款余额约为80亿, 仅占其贷款总余额的0.187%。
从近年的数据来看, 国开行的林业贷款发放额较少, 林业贷款余额占贷款总余额的比重极低。国开行对林业产业的支持规模远远不够, 提升的空间巨大, 需要加大对林业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注: (1) 数据来源于国家开发银行社会责任报告 (2007年—2010年) ; (2) 上表中的单位为10亿元或百分比。
(二) 存在的问题
1. 支持的领域有限。
近年来, 国家开发银行对林业产业的信贷资金主要集中于木材生产基地和林产工业。其中, 木材生产基地属于国家战略重点支持的领域, 已逐步发展为区域经济绿色增长新兴产业和主导产业;林产工业近年来发展随度较快, 同时占全部林业产业总产值的50%以上, 是林业的优势产业和主导产业。目前, 国开行支持的领域局限于这两个优势产业, 对于木本粮油、竹林、森林旅游、生物质能源林等新兴产业或朝阳产业, 国开行的信贷资金基本难以进入。
2. 支持的对象有限。
国开行的主要信贷投放对象之一是林业龙头企业, 大型的林业企业或集团数目很少。一方面, 专门从事林业生产与经营的上市公司屈指可数, 仅有吉林森工、永安林业、景谷林业等, 总资产分别约为281464万元、156626万元、67665万元。另一方面, 重点发展中的林业企业规模小, 目前不少林业企业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扶持, 但其资产规模基本上没有上亿, 大部分还处于3000万到7000万的区间。另外就是中长期的大型项目, 特别是对国家林业产业发展重大工程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金融支持, 如扶持重点地区速生丰产林建设工程和林纸一体化工程项目, 支持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后续产业发展等项目。
然而, 我国林业产业的主体是中小企业和林农。所以, 国开行支持的对象范围相对狭窄, 信贷资金的出口受限, 造成低贷款发放额、低贷款余额的局面。同时, 信贷资金没有流向最广大的需求者, 难以对整个林业产业的发展起到一个推动作用。
3. 支持的规模有限。
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有两种模式, 一是直接贷款模式, 二是批发式资金模式。直接贷款模式主要是针对林业龙头企业的。由国开行自主选择项目, 自主审贷, 自主发放贷款。贷款主要采取以企业所有林场产权、控股股权或其他权益作抵押的担保贷款。这种模式由于林业龙头企业的数目有限, 国开行的总的信贷规模也难以扩张。批发式资金模式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与当地农信社等金融机构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委托其向林业中小企业和林农发放贷款。这种贷款需要政府、行业协会等多方配合, 搭建完善的担保、管理、信用平台, 才能保证信贷资金的畅通。目前, 这种模式还没有全面推广, 所以, 国开行的贷款规模十分有限。
三、国家开发银行支持林业产业的难点和限制
(一) 林业的弱质性
林业是弱质性行业, 林业生产周期长、投入大、回收慢, 经营中不确定因素多, 风险高。林业中小企业经营中面临气候、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风险, 导致收益的不确定。所以, 林业融资与其他融资相比有很多差异:一是林业生产贷款具有明显的长周期性。由于林业生产要受动植物生长过程的制约和自然风险的威胁, 所以其资金周转慢、风险大;二是农户贷款规模较小, 效益较差。农户家庭经营方式要求林业生产贷款以零散小额为主, 同时, 由于我国现阶段林业生产力水平低, 林产品商品率不高, 林业比较效益差, 林农收入少, 林业贷款的效益不理想, 使林业贷款的社会效益及贷款机构的效益均难以提高。这些特点决定了经营林业贷款将面临风险大、收益少、成本高、资金周转慢等不利因素。
(二) 承贷主体缺乏
承贷主体缺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 缺乏龙头企业。林业产业的发展大都靠资源依托, 企业带动来发展, 但目前加工为主的第二产业加工企业规模小, 技术水平低, 初级低档产品多, 精深加工产品少, 技术装备水平也普遍较低, 科技含量低, 科技成果转化慢。所以, 真正优质的大型林业集团屈指可数, 国开行能通过发放直接贷款支持林业企业的规模有限;第二, 中小企业数量多和林农分散, 且贷款额度较低。分散的信贷资金需求, 难以与国开行的主要业务模式, 即授信额度大的批发业务进行对接。每项贷款业务的程序和固定成本几乎是相同的, 贷款额越低, 单位收益的成本就越高, 所以国开行必须选择合适的贷款对象和方式来控制贷款成本。而林业产业的承贷主体缺乏限制了国开行的选择范围, 进而制约了开行对林业产业支持的力度和规模。
(三) 相关配套体系不健全
国开行要加大对林业的支持力度, 必须要重视林业中小企业和林农的主体地位, 扩大对其的信贷投放。但是, 多数中小企业和林农并不符合开行的借款人条件:其一, 大多数林业中小企业管理相对比较松散和混乱, 突出表现为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不透明、财务报告真实性与准确性较低的现象。其二, 融资对象的素质较低, 在贫困偏远地区, 人们受教育的程度相对较低, 虽然这些地方林地资源丰富, 但是信贷投放的过程涉及贷款人的技术水平、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等, 这些都是落后地方农户所缺乏的。其三, 大部分林农和一些成立年限较短的林业企业都缺乏信誉记录。当信息不对称程度较大, 国开行贷款决策成本就提高, 以后监督成本也会增加。
所以, 国开行进行信贷投放以及风险监督管理等过程, 都需要有相关配套措施和体系的支持。以林权抵押贷款为例, 目前森林资源评估体系不健全, 开行难以准确估价, 给林权抵押贷款的办理增加难度;林权流转市场建设尚不完善, 林权登记、抵押、评估、交易的过程没有规范化。若借款人发生信用风险, 变现抵押林木的成本较高, 且变现速度较慢 (受砍伐指标、木材需求等因素影响) , 不能有效地降低开行的信贷风险;森林保险体系不健全, 没有有效地扭转林业行业高风险的不利形势。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开行将抵押担保贷款作为对资质不够的林业企业或农户进行投资的渠道。
(四) 国开行分支机构和人员限制
国开行仅有30多家分行或代表处, 且大都设在各大省会中心城市。而我国现有43亿亩林地大部分在山区, 是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所以开行经营林业信贷, 尤其在向农户放贷时, 面临更严重的事前疏通、事中管理和事后监督的难题, 这在地理上形成了其资金流入林区屏障。
国开行的人员相对有限, 而且在林业信贷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上也存在不足。这使其在开展贷款业务调查、贷后管理、评估报告的鉴别等阶段, 不能作出科学决策, 导致贷款不能正常发放或贷款风险增大。这已成为制约林业信贷, 尤其是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潜在因素。
四、国家开发银行支持林业产业的模式创新
(一) 国开行+龙头企业
由于承贷主体有限, 国开行应参照各地方政府认定的省级、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的名单, 并结合政府扶持的方向, 从多个方面来加强与少数龙头企业的合作。一方面, 针对林业客户和资金用途的特点, 合理设置林业贷款期限和利率, 加大中长期的信贷投放额度;另一方面, 加强对涉林大型企业营销力度, 不断提高服务层次, 满足其在流动资金周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融资、现金管理、代理债券发行、推荐上市等方面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二) 国开行+龙头企业+林农
针对林农分散、缺乏管理能力和信用记录等问题, 国开行可以采用将贷款直接发放给龙头企业, 再输送给农户的方式。林业龙头企业是将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农户与大市场联系起来的桥梁和纽带, 在引导生产、延长产业链、科技示范、促进林产品深加工、提高附加值、提高农民增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 各地区的龙头企业不仅自身经营规模较大, 在同行业中经济效益领先, 而且一般都通过“公司+基地+农户”、“订单农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建立原料林基地, 或者在苗木的培育和销售过程中, 通过建立合同、入股和合作等方式带动大量农户。这种经营模式, 是联接农村、联接农户、联接基地的有效途径, 是规避企业和农户市场风险的科学选择。通过公司拉动基地和农户, 资源经营有出路, 产业发展有后劲;通过基地资源支持龙头企业, 能够减少企业经营中资源供给的不确定性, 实现企业可持续经营。
基于这条成熟的产业链, 国开行可以使其信贷资金通过龙头企业的经营方式流向大量分散且难于审查监督的农户, 有效地解决林业信贷成本高、风险分散难于管理的问题, 也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
(三) 国开行+农村信用社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林农
针对开行分支机构少的问题, 国开行可以采用转贷的方式, 先将贷款额度授予农村信用合作社或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再由其转贷给当地林农。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基层金融服务网点最多的金融机构, 贷款程序简便, 在农村基层林业生产经营者尤其是广大农户的金融服务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比如村镇银行等也具有一定的地理优势和专业优势, 使审贷监督比较便利, 程序相对简便, 便于林农申请办理贷款。这种转贷方式能节约放贷成本, 有效地控制风险, 同时可以使开行在保证收益的条件下, 提供尽可能低利率的贷款, 加大对林农的支持。
(四) 国开行+担保机构 (林业合作社) +中小企业 (林农)
国开行应积极创新多样化的组合担保方式, 加强与政府信用担保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的合作。针对中小企业, 开行可以引进专业的担保公司提供产成品、房产、生产设备、林权等抵质押方式, 着力解决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简化和加快贷款发放的流程。
针对林农, 开行可与政府部门一同推进成立林业合作社, 林业合作社对入社的林农提供担保服务。由林业合作社对林农的林木进行评估, 并提供按一定比例的评估数额进行贷款担保, 申请贷款的林农将林权证直接抵押给林业合作社, 其他的贷款手续由林业合作社为提供贷款担保的林农进行办理, 林农就可以去开行直接领取贷款, 从而做到简化贷款手续。同时, 开行可以明确贷款条件, 期限、还款方式、抵押率, 规范贷款程序, 提高投放效率。
五、国家开发银行支持林业产业的建议
第一, 国开行应与有关部门就林业项目的开发性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工作目标, 明确了林业贷款的期限、利率、信用机构、重点支持领域。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重点项目的规划, 不断扩大对林业的服务范围, 研究制定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满足林业大户的资金需求和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要。
第二, 结合各地区的资源优势和特色, 提高产品和服务的针对性, 扩大信贷投放的领域范围, 加大对增长强劲的干鲜果品、木本粮油、森林旅游等非木质产业的信贷投放, 同时可以选择支持林下产业、林业科技创新、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等新兴产业。
第三, 在不断完善林业信贷管理方面, 适应林业生产和林业客户的特点, 完善林业客户评级、授权、授信、担保、定价、流程、风险分类等方面的信贷政策制度;积极创新多样化的组合担保方式, 加强与政府信用担保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的合作, 加强风险控制, 同时提高广大林业客户的信贷满足度。
第四, 围绕国家重点林业产业项目和优质客户开展营销, 对已经列入中央财政贴息计划的林业项目, 优先予以信贷支持。对已发放贷款且符合国家贴息条件的林业项目或企业, 要积极向林业部门推荐, 争取纳入国家贴息范围。
第五, 与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 及时掌握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信息。一方面, 研究制定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加大对财政保障型的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 进一步完善政府推荐项目、银行独立审贷、多方共同发展的良好合作机制, 并不断加强与林业担保机构、各类林业经济组织的合作, 探索促进林业产业发展的有效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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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雷加富.关于相持阶段的林业产业发展问题[J].中国林业经济, 2006 (1)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发展银行 篇三
用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书记要求,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李克强总理强调,加快建立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当前,部分地区、部分领域失信现象比较普遍,且高发频发的态势未能得到根本性遏制,严重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关键在加强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监管。一方面要促使失信主体加快整改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信用;另一方面要加大失信成本,引导各类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加快化解存量失信行为的社会影响,建立防范和减少增量失信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实现标本兼治,全面增强市场监管能力,增进各类主体诚信意识,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
本通知所指的失信主体,包括经各地区、各部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按标准和程序认定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各类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
二、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
建立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主体,认定部门(单位)应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整改期限与失信信息原则上要向社会公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公示的,要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共享。认定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以适当方式督促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整改到位后,失信主体可提请认定部门(单位)确认;整改不到位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启动提示或警示约谈程序。
三、规范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
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制度。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重点关注名单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提示性约谈,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黑名单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警示性约谈,约谈提纲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约谈记录(包括拒绝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等情形)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有序推动失信信息社会公示
建立健全失信信息公示制度。充分运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类主体失信信息。应公开的失信信息包括行政处罚、执法检查、黑名单,以及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等负面记录,重点关注名单可选择性公开。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对公开的失信信息,应明确公开期限。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加强失信信息广泛共享
完善失信信息共享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失信信息,记于同一主体名下,建立完整的主体信用档案。国家和地方各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将归集整合后的信用信息与各级政府部门和参与联合惩戒的实施单位充分共享,为跨地区、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提供支撑。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六、加强失信信息定向推送
健全失信信息定向推送制度。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将失信主体相关信息,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分别推送给相关实施单位,按地区分别推送给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失信主体名单信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七、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参考国家有关部门签署的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制定区域性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推动相关部门将查询信用信息、限制约束失信主体嵌入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的工作流程。国家和地方各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失信联合惩戒子系统,实现失信联合惩戒发起—响应—反馈的自动化,及时归集上报失信联合惩戒案例。在认真落实各项行政性惩戒措施的同时,要依法依规将失信信息与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充分共享,推动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惩戒措施落实落地,加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
八、追溯失信单位负责人责任
建立失信单位负责人责任追溯制度。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要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失信信息作为评价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对失信单位实施联合惩戒的同时,建立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的联合惩戒机制。
九、引导失信主体开展公开信用承诺
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按照规定格式作出书面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等。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作为信用修复的重要条件。
十、广泛开展信用修复专题培训
建立失信个人、失信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信用修复培训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应组织对辖区内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主要负责人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宣讲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及其对各类主体的影响、信用修复的方式和程序等,培训不少于3个学时。接受信用修复培训情况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可与失信主体的认定部门(单位)联合举办培训,也可引入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培训。
十一、建立失信主体提交信用报告制度
建立失信主体信用状况主动报告制度。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后,应于申请退出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时主动提交信用报告。认定部门(单位)在受理失信主体申请退出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时,应将其信用报告作为重要参考。信用报告由具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二、鼓励失信主体开展信用管理咨询
建立信用管理辅导咨询制度。鼓励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委托具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管理辅导咨询。信用服务机构辅导相关主体建立依法诚信经营理念,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和管理系统,建立维护自身诚信形象、防止失信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
十三、积极稳妥开展信用修复
建立信用修复制度。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通过公开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
十四、切实加强行业信用监管
健全行业信用监管制度。发挥行业监管部门的作用,并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同参与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记录,开展行业信息公示、风险提示、预警监测、信用管理培训等工作,从行业维度布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五、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性监管作用
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制度。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作用,建立会员单位信用记录,制定针对会员单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清单,并对会员单位的失信信息进行公示和共享。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诚信建设,对行业协会商会做出信用评价。
十六、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
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制度。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作用,引入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协同监管,探索开展信用记录建设、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失信跟踪监测等工作。在与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共享、第三方评估等合作时,建立相关机构的信用档案。
十七、鼓励创新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监管
建立鼓励创新信用监管的制度。鼓励以信用承诺助行政审批,以信息公示助行政监督,以协同备案登记助信息归集,以深度介入合同签约履约促守信践诺等,形成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协同注册、合同监督为核心运行机制的信用监管体系,支撑和推动全国“放管服”改革。
十八、加强信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监管工作,积极主动、探索创新,大力协调相关部门,突出以信用监管为重要抓手,认真落实信用监管各项制度措施,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各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切实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以及联合惩戒的支撑服务工作。
十九、加强考核评估确保任务落实
组织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国家层面认定的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分解至各地区,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根据分解到的失信名单开展培训、约谈、惩戒、辅导咨询、信用报告、信用修复等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对各省(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和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估的重要内容。各地区要逐级分解工作任务,确保落实到人。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注重挖掘失信主体接受信用监管、修复自身信用状况的典型案例,以及地方经验做法,充分运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信用》杂志和其他各类社会媒体,广泛开展交流观摩和宣传报道。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典型案例评选,进一步形成主体关注信用记录、政府部门加强信用监管、全社会共同关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环境。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发展银行 篇四
国税发[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其他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个人可凭其居民身份证件在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向存款人支付利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所确定的原则,个人取得的上述银行结算帐户利息所得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储蓄机构在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具体征管事宜依照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各储蓄机构应高度重视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作,按照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相应工作,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保证及时、足额代扣代缴税款。涉及修改计算机程序的储蓄机构,必须在12月31日前完成计算机程序的修改、调试工作,2004年1月1日正式投入运行。在过渡期间,可以手工操作代扣代缴税款。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与各储蓄机构一起共同解决好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发展银行 篇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
工作的通知
(财库[2009]94号)
北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山东、广东、贵州、云南、青海省(区、市)财政厅(局),北京、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贵州、云南、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山西、内蒙古、上海、山东、广东、云南省(区、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营业管理部,南京、济南、广州分行,太原、呼和浩特、哈尔滨、南昌、贵阳、昆明、西宁支行:
为推进全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92号)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推进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横向联网新系统测试范围及时间安排
为了解决横向联网系统存在的问题,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对横向联网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目前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已经完成。为保证新系统正式上线后运行顺利,确定北京市及贵州省的国税系统对新系统进行测试。
北京市、贵州省国税系统要按照《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新系统测试时间安排表》(见附件1)要求,做好系统测试前的各项准备,按时完成联调测试、软件定版等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9年7月中下旬至7月27日,测试地区国税、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实施方案和计划上报、软件开发及测试优化等工作。
(二)2009年7月27日至8月14日,测试地区国税、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联调测试工作。
(三)2009年8月21日前,测试地区国税、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接口软件定版工作。
二、关于2009年新增试点范围及时间安排
内蒙古、黑龙江、青海等3个省份国税系统,内蒙古、山东等2个省份地税系统作为2009年第一批新增试点单位;上海、江苏、江西、云南等4个省份国税系统,山西、上海、广东、云南等4个省份地税系统作为2009年第二批新增试点单位。上述省份应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先选择部分地(市)试点,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新增试点地区要按照《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分批试点时间安排表》(见附件2)要求,做好系统上线前的各项准备,按时完成联调测试、业务测试、系统切换等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第一批试点上线时间安排。
1.2009年8月中旬至9月18日,试点地区税务、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实施方案和计划上报、软件开发及测试优化、联调测试、软件定版等工作。
2.2009年10月19日至23日,试点地区税务、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生产环境集成。
3.2009年10月26日,试点地区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上线运行。
(二)第二批试点上线时间安排。
1.2009年10月中旬至11月13日,试点地区税务、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实施方案和计划上报、软件开发及测试优化、联调测试、软件定版等工作。
2.2009年11月16日至20日,试点地区税务、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生产环境集成。
3.2009年11月23日,试点地区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上线运行。
三、关于财政部门与人行国库接口问题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与人行国库横向联网工作,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联网财政收入接口参考规范>的通知》(财库[2008]99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接口软件上线工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100号)及《关于2009年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接口软件上线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9]5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行国库、商业银行要成立跨部门的横向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各层级、点对点的联系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负责人员,加强沟通,注意协调,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二)强化基础工作。新系统测试地区、新增试点地区要做好设备配置、网络联接、数据整理等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理预案。要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按照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业务需求书和技术方案要求,编写联调测试业务案例,及时排除测试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测试后,方可组织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三)注意跟踪反馈。新系统测试地区、新增试点地区要做好运行情况的跟踪记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细化操作规程,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四)加强宣传培训。新增试点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开展好纳税人委托商业银行划缴税款的签约工作。加强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行国库、商业银行业务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请新系统测试地区、新增试点地区的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横向联网工作。
附件:1.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新系统测试时间安排表
2.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分批试点时间安排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发展银行 篇六
新加坡共和国, 是亚洲“四小龙”之一, 位于东南亚, 是马来半岛最南端的一个热带岛国, 地处太平洋与印度洋航运要道——马六甲海峡的出入口, 由新加坡岛及附近63个小岛组成。截至2014年6月底, 新加坡总人口为547万, 国土面积718.3km2, 人口密度7615人/km2 (见图1) 。
新加坡于1965年独立, 经过50年的快速发展, 新加坡已经成为世界上有影响的新兴工业化国家, 发达的制造业、蓬勃发展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和协调发展的高技术产业为新加坡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经济奇迹。新加坡政府长期以来高度重视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与应用, 积极发挥信息化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这是造就了新加坡奇迹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 新加坡就开始了政府和企业电子化的进程。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 所以没有强调智慧城市建设, 而是强调“智慧国”的理念。新加坡提出的“智慧国”本质与“智慧城市”无异, 只是借由其城市国家的优势将智慧城市的收益最大化, 将智慧技术上升到一个国家的战略高度, 且涵盖了单纯的智慧城市所无法包罗的内容, 如国防和外交关系等。
二、智慧国2015
2006年, 负责全国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新加坡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 (IDA) 宣布启动为期10年的“智慧国2015” (Intelligent Nation2015) 发展蓝图, 拟将新加坡建设成为一个以信息驱动的智能化国度和全球化都市。“智慧国2015”计划旨在提升资讯通信基础, 利用资讯通信技术来增强关键经济领域的竞争力, 建立互联的社会。该计划是一项生活蓝图, 意在与新加坡人民一同在资讯通信技术的支持下, 加速新加坡向智慧国的转变。
该计划的总体期望结果表现在:通过资讯通信技术丰富生活;通过资讯通信技术增强经济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提高资讯通信行业的增长和竞争力。
针对总体的期望结果, IDA进一步提出了更具体和实际的六大目标:在利用资讯通信技术为经济和社会创造价值上, 高居全球首位;实现行业价值增长两倍的目标, 达到260亿新币;实现行业出口收入增长三倍的目标, 达到600亿新币;80 000个新增工作岗位;90%的家庭使用宽带;100%的学龄儿童家庭拥有一台电脑。
为确保“智慧国2015计划”的目标能够顺利完成, IDA制定了四项战略, 涵盖了基础设施建设、资讯通信产业的发展、人才培养、经济的提升等方面。其四项战略如图2所示。
经过几年努力, 新加坡智慧国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IDA发布的《智慧国2013/2014发展年报》, 新加坡“智慧国2015”计划在建设、管理和交付三个方面得到了飞跃式发展。
(1) 建立新加坡本土科技公司
资讯通信产业是新加坡经济的重要支柱, 2008年~2013年间每年以14.8%的增长率增长, 在2013年产值达到了1481.1亿元新币。该产业同时也是国家就业的有利贡献者, 在2013年共创造了146 700个就业岗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资讯通信产业, IDA公布了三项重大举措来建立新加坡本土科技公司。第一项举措中, IDA共计投入1 000万新币建立IDA实验室, 为个人、企业和政府机构的合作提供平台。在第二项举措中, IDA旨在通过“加速计划” (Accreditation programme) 来推进新加坡初创企业发展科技产品并拓展全球产品规模。在第三项举措中, IDA利用“加速计划”提高新加坡初创企业的信誉, 并为其提供展示其产品的途径。
(2) 培养新加坡本土科技人才
为培养下一代的科技人才, IDA设立了20项国家资讯通信 (National Infocomm) 方向的奖学金以及20项集成资讯通信 (Intergrated Infocomm) 方向的奖学金。此外, 为解决科技行业的人才需求, 新加坡重点关注编程人才, 鼓励在年轻人中形成计算思维。
2014年1月, IDA联合SAP新加坡举办了以编程为主题的慈善会议, 为困难学生募集到80 000新币, 此举旨在向人们强调编程技术的重要性。
(3) 建设新加坡的科技基础设施和服务
IDA一直致力于推动IT基础设施的建设, 并为建立技术生态系统提供基础。随着下一代全国宽带网络的发展、手机使用率的增长, 以及智能手机和其他移动宽带设备的普及, 公众对资讯信息设施方面的需求也将不断变化。为了改善用户的移动网络和宽带体验, IDA对室内资讯通信设施实施规范 (COPIF) 进行了修改, 以保证住房设施能满足未来的资讯通信方面的需求。2013年5月起, 所有的新房都要预装光纤端点。同时, IDA持续对移动运营商进行监控, 以保证用户对运营商提供的关键电信服务保持在可接受的满意程度。
IT基础设施建设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下一代全国宽带网络 (Next Generation Nationwide Broadband Network) 以及Wireless@SG, 即免费公共Wi-Fi网络。自2013年中以来, 下一代全国宽带网络已实现全国的网络覆盖, 并将持续部署到新建的住宅及非住宅建筑。这一网络基础设施可以提供网速达1Gbps的超高速网络接入。截至目前, 超过550 000名用户签署了由多种宽带服务商提供的下一代全国宽带网络服务协议。
据该计划描述, 在街灯或巴士站铺设传感器, 可以检测空气污染物, 大雨或交通拥堵。另外在街头垃圾箱上设立摄像头, 可以检测垃圾成分, 并且提醒民众无不要乱扔垃圾。在固网方面, 目前, 新加坡大多数国内家庭已经使用上了1Gbps超高速宽带服务, 月费也仅需新币50元 (约合人民币249元) 。移动&无线网络方面, 新加坡拟通过部署在街头的传感器盒子, 建立起异构网络, 让手机和平板可以在移动网络和无线网络之间进行无缝切换。同时, 国家也预留了频谱来建立新的超级WLAN, 具有更广的覆盖范围, 且功率要求低于标准的无线网络。
(4) 通过IT技术提升企业能力
2013年8月, IDA推出一项4 200万美元的计划, 以帮助中小企业对信息技术进行采纳和创新, 从而提高中小企业的生产力并推动其在各自领域的业务转型。
同一领域下的资讯通信技术的集体采纳不仅有助于降低采纳成本 (规模经济效用) , 更可以提高整个领域的生产力和发展能力。此外, 对资讯通信技术的创新使用将有助于整个行业领域的转型, 使其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时保持可持续性和适应性。
(5) 通过IT技术提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
新加坡在电子政务方面一直处于国际领先的水平, 从2009年到2013年, 新加坡一直蝉联早稻田大学发布的全球电子政务排名的第一位。在“最佳互联国家”评估方面, 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信息技术报告》连续四年将新加坡排在第二位。
新加坡一直很重视电子政府的发展, 其2000年~2003年“Infocomm 21计划”基本组成部分的“电子政府行动计划I”, 提出了推进电子政务发展的5大战略:①改造政府;②提供一体化电子服务;③主动服务、迅速响应;④利用信息通信技术 (ICT) 发展新能力;⑤利用ICT实现创新。
2003年~2006年的电子政府行动计划II是“互联新加坡” (connected singapore) 国家信息化计划的组成部分, 它的发展愿景是:“建立领先的电子政府, 在数字经济时代更好地服务于国家。”这一计划把电子政务的发展目标确定为:愉悦客户、联接大众和构建网络政府3个方面。
“智慧国2015计划”组成部分的“整合政府2010” (i Gov 2010) 对新形势下新加坡电子政务的发展愿景、推进策略和主要助推力量作了详细的阐述。“整合政府2010”计划提出了“从电子政府 (e-Government) 到整合政府 (i-Government) ”转变的思想。强调整合政府的目的在于让人民和用户享有更好的服务, 整合服务的前提是整合过程、系统和资讯, 只有通过“形”和“魂”的全面整合, 才能真正进入到电子政府发展的高级形态——整合政府阶段。自实施i Gov 2010计划以来, 新加坡还成立了整合政府理事会 (i Gov Council) , 由财政部常任秘书长担任主席, 带领公共部门利用创新与技术, 以打造一个能更好地满足国民和企业需求的“整合政府”。截至2014年8月, 新加坡政府累计提供超过1 700项在线服务。根据2014年进行的电子政务用户满意度调查, 民众对政府的满意度达到了98%, 而企业对政府的满意度也达到了93%。通过e Citizen门户网站, 新加坡公民可以享受超过600项的一站式政府电子服务。
三、智慧国2025计划
2014年, 新加坡提出“智慧国2025”计划 (Smart Nation Platform, SNP) , 该计划是全球首个举国智慧蓝图。“智慧国2025”计划更进一步阐述了智慧国的概念, 将进一步发展全国连通的能力, 并建立新的基础设施和技术架构, 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商业机会。在智慧国中, 政府期望通过利用技术增强公共服务能力, 使公民更积极地参与政府、商业决策, 以做出对公民生活更有意义的决策。
“智慧国2025计划”包括三个核心阶段, 即连接 (Connect) 、收集 (Collect) 和理解 (Comprehend) , 简称“3C”。智慧国平台的第一个阶段以“连接”和“收集”为核心, 计划于2015年完成, 这得益于“智慧国2015”计划打下的基础。“连接”的目标是提供一个高速、安全、经济且具有扩展性的全国通信基础设施, “收集”则是指通过遍布全国的传感器网络获取更理想的实时数据, 并对重要的传感器数据进行匿名化保护、管理以及适当进行分享。“理解”的含义是, 通过收集来的数据——尤其是实时数据——建立面向公众的有效共享机制, 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 以更好地预测民众的需求、提供更好的服务。
除了上述三个核心, 该计划还包括一个最终阶段, 即创造 (Create) 阶段, 如图3所示。该阶段鼓励技术公司利用前三个阶段收集的数据, 进行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 以提高服务水平。预计包括以下方面的合作:通信基础设施, 包括与政府和公众间的通信传感相关的核心网络的设计和实现、光纤连接和数据集中箱 (Aggregation Gateway boxes) 的发展;增强政府机构沟通能力的无线安全网络, 辅以有限覆盖范围的通信传感功能;常用传感器在新加坡国内的部署。以提高政府对数据驱动和公民服务相应的感知能力;智能国操作系统的发展, 提供跨政府部门的数据处理、分析和共享的能力。
智慧国的建设可以给公众提供更广泛的服务:通过全面详细地了解市民的需求和期望, 一个具有前瞻性的政府将能够制定更有效的政策规划, 实现以公众为核心的服务创新, 从而更好地履行为公众服务的职责。无论是在交通、医疗或其他服务方面, 获得更完全和更有价值的信息将有助于公众做出更佳的决策。社区层面上, 获得丰富的数据和创新的产品、建议和理念将有助于社区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从整体上造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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