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十条禁令表(精选3篇)
1.教师十条禁令表 篇一
教育部教师“十条禁令”
1、严禁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2、严禁擅自办班或在工作日参与有偿补课和外出代课;
3、严禁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谋取个人私利;
4、严禁向学生乱收费、乱发资料和推销商品;
5、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和讥讽、歧视和侮辱学生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6、严禁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7、严禁随意停课和无计划、无教案上课;
8、严禁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在招生、考试、职称评审答辩等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9、严禁工作时间玩电子游戏、炒股,不得在课堂接、打手机和接待客人;
10、严禁指责和训斥家长。
2.苍溪县中小学教师十条禁令 篇二
第一条严禁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行。
第二条严禁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职责。
第三条严禁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
第四条严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五条严禁在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招生考试以及执行请销假制度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第六条严禁训斥、侮辱学生家长,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学生、家长财物。
第七条严禁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擅自设立或向学生和家长推荐校内外托管场所,或违规组织、要求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私利。
第八条严禁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家教、招生培训),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针对学生的有偿补课(家教、招生培训)等,从中谋取利益。
第九条严禁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外出办私事、经商,或随意调课、停课,或在教室吸烟、在课堂上接打电话,或上班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或穿戴不雅以及酗酒后进入校园和课堂等。
3.十条禁令与十条红线 篇三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十条红线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二、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三、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四、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五、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六、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七、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八、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九、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十严禁”
一、严禁不按规定安设各类传感器及吊挂位置严重不符合要求。
二、严禁传感器不按规定要求标校、检定。
三、严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闭锁”不设置、不可靠,“三闭锁”不按规定要求定期测试。
四、严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报警值、断电值不设置或报警值、断电值设置错误。
五、严禁故意破坏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短接闭锁开关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无法实现断电功能。
六、严禁因洒水、放炮、随意拖拽、磕碰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误报警。
七、严禁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内随意删除、屏蔽井下运行的测点或正常上传的安全监测监控数据。
八、严禁迟报、谎报、不上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情况。
九、严禁随意停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短信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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