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发护照申办材料

2024-10-09

换发护照申办材料(共5篇)

1.换发护照申办材料 篇一

条码

护照延期换发补发变更申请表

接待员签名受理日期年月日

说明:

(1)此表请用蓝黑色或碳素墨水填写,字迹要求工整;

(2)办理此表时请交照片(一张两寸浅蓝色彩背景的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3)护照加注、护照换发、变更签注的需要相应的证明;

(4)护照延期的在护照到期前六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提前办理延期的需要提供证明;

(5)证件丢失补办的需要提交:

A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C申明遗失作废的报纸B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原件 D境外丢失的需要相关证明及旅行证

2.换发护照申办材料 篇二

注销操作程序

一、办事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

(三)《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

(四)《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市[2004]519号);

(五)《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等文件的通知》(苏食药监市[2007]363号);

(六)《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的通知》(苏食药监规[2011]1号)。

二、许可条件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见常州市局网站办事指南)

三、办事程序

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申办申请书;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含验资报告);

4、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及个人简历表;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书、考试合格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及个人简历表、聘用协议、质量管理人员承诺书;退休人员的退休证、下岗人员的就业证、解聘人员在原单位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解聘书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5、拟办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花名册或企业岗位职能表)每个员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体检证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6、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带方位坐标)和平面图(标明面积尺寸),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7、拟办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储存设施、设备清单;

8、拟办企业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目录);

9、计算机设备及远程监控软件;

10、其它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料;

1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12、电子版申报材料(电子版申报材料具体填写方法可见下载中心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客户端操作说明,证件用原件扫描,同时请将具有相关人员签字或盖有公章的纸质申请材料扫描成电子文档上报,下同)。

(二)材料受理(下同)

受理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符合法定形式,即为正式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凡属批发企业由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江苏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验收标准》对拟办企业进行现场审查;零售企业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组织现场审查。

2、现场审查合格的申办单位将在常州药监网站公示5天,根据公示结果作出是否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现场验收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经查证确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将书面通知送达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受理部门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作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中批准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范围,需要变更的必须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包括质量管理人员、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三)许可事项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5、计算机设备及远程监控软件;

6、无立案调查证明;

7、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8、变更各事项分别提交:

①、质量管理人员的变更应提交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身份证、职称证书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及个人简历表、聘书、健康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相关承诺书,退休人员的退休证、下岗人员的就业证、解聘人员在原单位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解聘书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②、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变更应提交新的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带方位坐标)、平面图(标明面积尺寸)、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③、经营范围的变更应提交拟经营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变更国家、省重点监控产品的还应提交其产品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注册证”、“供货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9、其它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料;

10、电子版申报材料。

(四)登记事项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5、计算机设备及远程监控软件;

6、无立案调查证明;

7、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8、变更各事项分别提交: ①、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变更说明(股东会决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②、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需提交股东会决议及有关任命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健康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和个人简历表。

9、其它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料;

10、电子版申报材料。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受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五)材料受理

(六)现场审查

1、凡属批发企业由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江苏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验收标准》对拟办企业进行现场审查;零售企业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组织现场审查。

2、现场审查合格的申办单位将在常州药监网站公示5天,根据公示结果作出是否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现场验收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经查证确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将书面通知送达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事项的变更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需要现场验收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登记事项的变更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申请人。

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换证申请书;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换证申请审查表;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学历证书;

6、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个人简历、聘用协议、考试合格证明;

7、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花名册或企业岗位职能表)每个员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体检证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8、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带方位坐标)、平面图(标明面积尺寸)、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

9、企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及储存设施、设备清单;

10、企业经营范围;

11、计算机设备及远程监控软件;;

12、无立案调查证明;

13、其它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料;

14、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15、电子版申报材料。

(二)材料受理

(三)现场审查

1、凡属批发企业由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江苏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验收标准》对拟办企业进行现场审查;零售企业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组织现场审查。

2、现场审查合格的申办单位将在常州药监网站公示5天,根据公示结果作出是否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现场验收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经查证确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将书面通知送达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受理部门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作出是否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补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遗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一个月后,申请人向受理部门提出补证申请,并提交补证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补证申请书

2、登载有遗失声明的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媒体(扬子晚报、常州日报等)原件;

3、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无立案调查证明;

5、其它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料;

6、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7、电子版申报材料。

(三)材料受理

(四)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补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情况属实的,按原核准的许可事项予以补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准予补证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的;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者依法关闭的;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或者宣布无效的;

4、不可抗力导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销申请书(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公章);

2、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5、无立案调查证明;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7、凡申请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8、电子版申报材料。

(三)材料受理

(四)被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四、相关表格

(见常州市局网站资料下载中心)

五、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1、凡地处常州市的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不含金坛、溧阳、新北、武进)、批发企业直接向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凡地处金坛市、溧阳市、新北区、武进区辖区内的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直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联系方式: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珠江路168号

电话:0519-81680503 邮编:213022 金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监管科 地址:金坛市丹阳门中路62号

电话:0519-82835509 邮编:213200 溧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科 地址:溧阳市溧城镇三家村2号

电话:0519-87209593 邮编:213300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北分局药品综合管理科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高新科技园15号国际商务中心209室 电话:85121615 邮编:213022 武进区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路武宜路口

3.换发护照申办材料 篇三

换 发:

1.农户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姓名、年龄、住所、申请的原因(申请书要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3.发包方土地权属认定证明。

4.土地承包合同及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经营权证书遗失的提供证明材料)。

5.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批表。

6.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户清查摸底表。

7.乡镇政府申请报告。

补 发:

1.农户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姓名、年龄、住所、申请的原因(申请书要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3.发包方土地权属认定证明。

4.与发包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地来源及证据)。

5.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批表。

6.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户清查摸底表。

4.办理护照所需材料 篇四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和2张照片(照片规格二寸);

2、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3、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相应证明材料

(一)出国探亲访友。

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1、邀请信(具备下列之一即可):

(1)、正式邀请信;

(2)、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02、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留证明(具备下列之一即可)。

(1)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留资格证明;

(2)邀请人在前往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在前往国合法居留的证明。归侨、侨眷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侨办或侨联出具的归侨或侨眷证明。60周岁以上的公民和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只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交往国的居住证明。

(二)个人出国旅游。

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如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境外亲友的邀请或担保信函。

(三)自费出国留学。

须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必需的经

济保证证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国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宗教局出具的同意证明。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四)出国定居。

须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

(五)出国继承财产。

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六)个人出国就业。

须提交在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雇用单位或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是指:经前往国公证机关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明。由劳务公司协助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输出机构确认的申请人劳务输出证明。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闪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七)企业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

1、提交国外企业邀请业务出国的函件。

2、交验拟出国人员所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副本,收复印件。

3、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亲自签发的函件和企业对拟出国人员出国的意见。企业的负责人出国,还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出国的意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出国,是工商联会员的,由市、县(区)私营企业协会或者个体劳动协会出具意见。

4、提交国外就业联系单位的邀请函件。函件是外文的。同时附交中文译文。此种函件应交正本和两份复印件。复印件由受理审批机关和复核机关各留存一份,正本待审批完毕时退还申办人。

5、交验受理审批机关的复核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6、由拟出国人员亲自如实填写《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两份,在申请表上贴妥照片后,另附交一张照片,制作出境证件使用。

(八)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

四、护照、证件的领取

1.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凭本人身份证领取护照、证件;同时出具领证收条。多人申请商务出国的,可上其中一人或法人代表凭所有申请人身份证领取护照、证件。

2.地、州、市(县)申请人需要在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领取护照、证件的,凭相关地、州、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的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领取护照、证件的“批准通知书”领证。

3.申请人对领取的护照、出境卡及有关证件认真核对无误后,由申请人在“持照(证)人签名处”,用钢笔亲笔签名。

五、急事急办的界定

按照公安部“急事急办”暂行规定,急事指:

1、出国探望危重病人;

2、出国参加亲友葬礼或处理亲友后事;

3、出国参加商务活动,时间紧迫的;

4、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的;

5、出国治病,情况紧急的;

6、前往国的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7、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申请人可据情申请加急申办护照、证件,对加急申请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收到制证材料后,在 2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工作;情况紧急的 1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工作;情况特别紧急的当即完成制证工作。

六、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公民因私事出国(境)及制作相应护照、证件时限的说明:

1、对于条件符合、手续齐备的护照申请,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受理审批工作并向复核审批机关寄出有关材料,各地、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到材后,在 5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审批工作向制照机关寄出有关材料,需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复核审批的,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接到有关材料后,有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工作;省公安厅及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2个制照点接到材料后,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护照制作工作。

2、对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各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累证4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通知审批结果。

3、对于出国奔丧、探望亲人、留学在即、紧急商务和师生利用寒署假出国的申请,由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在累计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紧急的在累计 3个工作日内办结。

5.办理护照需要什么材料 篇五

办理护照,必须要你本人到你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县)公安局入出境管理部门办理,这是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的,43个城市可以异地办理的。

办理护照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本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本及复印件;

3、复印件为A4规格(身份证需要复印正反面,户口簿需要复印户主页,和你所在的那页);

4、相片(必须在公安局指定的照相馆拍照,也可以在出入境拍照,但记得一定要拿拍照时的回执)。

办理费用护照200元,拍照50元,快递20元。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护照都需要哪些手续和证明材料

一、因私护照

(一)成人首次申请因私普通护照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证明当事人的中国国籍、出生日期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二)儿童首次申请因私普通护照

1.具有法律效力的儿童出生证明、父(母)子关系公证书或法院裁定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该儿童未加入驻在国国籍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双方护照、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三)分照(指子女从其父或母护照中分出)

1.父或母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父或母、以及当事人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出生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在国内出生)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出生证明(当事人在当地出生);

4.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5.当事人护照照片3张。

(四)因私护照换发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现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2.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五)因私护照补发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遗失护照经过的书面报告(并注明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原护照号码、发照机关、发照日期);能提供原持护照的复印件将方便护照的申请;

2.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5.第一次申请补照,在核实申请人身份与持照情况后即可发照;第二次申请补照,应在核实有关情况后晚三至六个月发照;第三次则应在核实申请人身份与持照情况一年以后予以补照。

注:在遗失护照的临时出国人员,总领馆只为其补发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证,以方便其回国。

(六)因私护照延期

条件:护照即将期满但仍有空白页,应在护照期满前6个月内办理,每本护照最多可延期两次。

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申请人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2.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延期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1张。

(七)因私护照加注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填写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加注申请表”一份;

2.申请姓名加注的,须提供真实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书;

3.姓名加注及减少偕行儿童加注,护照照片1张;近照加注及增加偕行儿童加注,护照照片2张。

二、因公护照

(一)因公护照换发及延期、加页、加注

1.使领馆不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办理护照换发及延期、加页、加注等手续;

2.使领馆报经国内发照机关同意后,可为常驻因公人员办理护照换发及延期、加页、加注等手续。相关条件及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参见办理因私护照相关申请的要求。

(二)因公护照的补发

1.经向原发照机关核实,使领馆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办理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证,以方便其回国;

2.经向原发照机关核实,使领馆可为常驻国外的因公出国人员补发相应的因公护照。相关条件及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参见办理补发因私护照的要求。

(三)持因公普通护照劳务人员申办护照手续

1.自4月1日起,新派出劳务人员改持因私普通护照,使领馆自即日起不再为劳务人员办理换发、补发及延期等因公普通护照手续;

2.204月1日前已持用因公普通护照的劳务人员应继续使用现有护照直至有效期满,不必换发因私普通护照。如其劳务合同期限超过所持护照有效期,或者办理居留、签证需要,可申请换发因私普通护照。相关条件及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参见办理因私护照换发手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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