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工劳动合同范本

2024-07-06

保洁员工劳动合同范本(共10篇)

1.保洁员工劳动合同范本 篇一

甲方:

乙方:

乙方经甲方研究同意雇用为xxx卫生保洁员,为明确保洁员工作范围的责任,履行甲乙双方的职责,特制定如下合约:

一、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区域内清理卫生(包括小弄),每日进行两次卫生清洁工作(上午6点左右,下午 2点左右),并做到随传随到。

二、乙方应做到摇铃跟车,通知各住户清倒卫生,住户无人的,应主动将其屋外垃圾桶清倒。

三、乙方需按指定的地点倒垃圾(地点按环卫处指定)。

四、乙方必须负责保洁区内各种张贴广告宣传的清理。

五、甲方不负责其它意外事件发生,包括事故等。

六、甲方聘请乙方为临时卫生保洁员,月基本工资400元,其它补贴包括工具在内每月30元,每满半年给予奖金 0xx年给予雨具补贴70元,以上均以人民币结算。

七、乙方不得私自找人代替,如要请假,需经甲方的批准。

八、乙方应按受甲方片区管理员的监督、检查,甲方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及身体状况,对乙方有权随时决定辞退、留用。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2.保洁员工劳动合同范本 篇二

劳资纠纷发生的热点往往是企业在运行管理中容易产生疑惑的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给了我们相对原则的依据, 企业只有细化操作, 才能达到在日常员工管理中贯彻两法一条例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的目的。在员工入职、在职到离职整个过程中, 企业的员工关系管理理念、思路、方式和手段均需要明确, 从而主动防范劳资纠纷的发生。

在这里, 笔者主要结合员工关系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和对两法一条例的分析理解, 谈谈员工入职和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 招聘广告、入职手续操作实务及法律应对

1.1 招聘广告

依据2008年颁布的《就业促进法》, 总结出招聘广告发布的“雷区”主要包括:①招聘岗位不具体, 需明确细化;②劳动报酬不明确, 如不能只写“月薪面议”, 而应至少设定薪酬范围;③招聘条件不合法, 如仅限男性;④岗位职责不讲究, 岗位职责的描述应与实际工作大致一致。

1.2 办理入职手续时需注意的关键环节

第一, 面试中的证据留存。员工提供的简历需本人签字确认, 以证明简历的真实性, 若员工提供虚假简历, 企业录用后发现情况不符或劳动能力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企业可据此终止劳动关系, 甚至可以据此维护企业的利益, 追究员工的欺诈行为。第二, 入职体检的安排和实际操作。面试后安排体检, 然后再发录用更为合理, 避免产生录用员工后再进行体检, 方发现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 而且体检的项目可根据招聘的岗位和用工的实际情况而定。第三, 建立员工劳动档案, 包括与上一家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证明、体检证明报告和社保缴纳证明。有的员工提出社会保险由自己缴纳且费用自己承担, 当发生这种情况时, 用人单位必须要求员工出具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 同时要求员工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第四, 要求员工签收员工手册、企业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 便于员工管理。

2 员工入职后, 订立劳动合同需注意的关键点

(1) 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员工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 避免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四个标准。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主体资格符合法定条件。只有符合法定主体签订的劳动合同, 才是有效劳动合同。如社会实践的在校大学生就不符合法定主体, 再如退休返聘的人员。二是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提供劳动。三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四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哪些文件可以证明上述所说的四个标准?

①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工资支付的凭证和记录。如工资单或工资发放花名册;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③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及名片;④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和报名表;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记录。如签发的一些业务单据和签订的业务合同等;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⑦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3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的设计技巧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 一般以实际经营地为准。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总公司法人的授权的条件下可与员工直接订立劳动合同。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者住址与联系方式应经过本人确认, 变更应要求告知用人单位, 便于用人单位主张责任。

(3)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应根据岗位设置, 核心技术岗位可以考虑订立的时间长些, 如3~5年, 服务性、非核心的岗位可考虑订立的时间短些。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条款。如可设置为“劳动合同期满, 本合同自动续延, 或劳动合同期满, 本合同自动终止, 不再续约”, 以满足不同的需求。

(4) 工作内容。一是尽可能具体、明确、量化, 避免空话和套话。二是可通过岗位协议或岗位说明书的形式进行约定。三是设计“弹性”条款, 为日后员工管理做好准备。如企业考虑到调岗需求, 可以设置条款“乙方 (劳动者) 理解并同意甲方 (用人单位) 根据甲方经营状况和乙方业绩表现、工作安排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乙方自愿接受”。

(5) 工作地点。可根据生产经营现状确定工作地点, 但范围要适度。工作地点可能发生变化的, 要预先设置变更条款。

(6)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是明确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应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方可执行。二是明确具体工作时间, 为日后判定员工是否加班提供依据 (超过工作时间才算加班) 。三是明确员工休息休假的依据和参照规范, 如企业制定并完善休息休假制度, 并在劳动合同中设置条款“乙方 (劳动者) 依据甲方 (用人单位) 休息休假制度执行”。

(7) 劳动报酬。第一, 明确工资构成及工资模式。如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工资模式指计时或计件工资。第二, 合理确定工资支付时间。如可设置为当月发上个月的工资, 工资发放日尽量安排在考勤表出具日后留出一定的时间后。第三, 可根据情况设定工资变动的“弹性”条款。

(8) 社会保险。明确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缴纳义务。确定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 并明确员工未按要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相应责任。

(9)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通常以原则性条款进行表述, 有特别措施的, 可将特别措施进行明确。

另外, 用人单位要注意劳动合同的保存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 至少保存2年备查”。

摘要:企业如何加强日常管理以减少或避免劳资纠纷的发生, 降低因劳资纠纷而付出的精力和成本, 是企业管理者普遍关注的问题。笔者主要结合员工关系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和对两法一条例的分析理解, 谈谈员工入职和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3.保洁员工劳动合同范本 篇三

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经理。三个月前,公司与金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其每日上班6小时,月工资为1500元。虽然该工资已超过本地最低工资标准400余元,但金某仍觉得工资太低,加之认为自己除在公司上班外,还有富余的时间和精力,遂利用休息时间偷偷在一家KTV兼职做服务员。公司获悉后,曾多次劝说金某不要兼职,但其却我行我素。而金某每天必须在KTV干到凌晨2点,由此导致在公司上班时疲惫不堪,甚至常常严重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请问:公司能否单方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

读者 洪语琳

洪语琳读者:

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

4.外派保洁员劳动合同 篇四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同意在甲方指定地点从事清洁工作,遵守指定地点的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作好清洁工作。

2.甲方不可无故拖欠、苛扣乙方工资,按时支付乙方的劳动相应所得工资、报酬。

3.如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其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如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提前15天在本合同截止日期前通知对方。

5.如指定地点主管不满意乙方的工作或得到指定地点主管的投诉,甲方有权调换乙方的工作地点和终止本合同。

6.甲方在指定地的清洁工具及清洁药剂,乙方应妥善使用保管,如有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

7.如乙方在指定地点须添加清洁药剂和更换工具须提前3 5天通知甲方。

8.甲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_________元,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9.试用期内,如乙方被甲方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本合同有效期通常为一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个月。

本合同截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5.员工劳动合同范本 篇五

用人单位名称

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定合同日期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一)款确定: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合同期从 2012 年4月25 日至2015年 4 月 24日止。其中试用期从2012年 4月 25日至2012 年7 月24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为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日起年月日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

合同期从之日起至之日止(起止时间必须明确具体)。

二、工作性质和考核指标

(1)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指标。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由行政部门根据岗位职责设定。

(2)在试用期内如乙方不符合甲方的试用期考核条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已阅读甲方的《员工手册》,并自愿遵守《员工手册》的各项内容及规章制度。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聘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每月元正,(试用期工资为元正)。考核工资及提成视各人业绩计算,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15 日,个人所得税(如果有)应按国家规定标准从乙方工资中扣缴。

五、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度。乙方应按岗位制度规定时间内完成甲方交代的任务。如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甲方按规定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服从安排。

(2)如遇特殊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可视企业自身情况安排乙方从事作一休一的工作制度。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在病、事、延长产假和医疗期及脱产学习期间本人或为他人及亲友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

(3)乙方嚴重違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工作責任制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连续3个月(季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7)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8)女职工未婚怀孕生育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乙方受聘期间,因违法、违纪或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2、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3)项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有权享受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乙方的义务

1、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2、自觉保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3、必须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4、乙方因其它事由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办扣缴。

九、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遇违约时,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二)乙方在职期间,如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或乙方属甲方有偿引进的人才,当乙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或有偿引进费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支付的培训费或引进费总额的20%。

(三)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提出书面通知;

2、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归还乙方持有的甲方的各种文件、资料、通信设备、劳动工具、住房、交通工具等甲方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

3、交接工作;

4、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5、甲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6、办理户口、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

自乙方提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一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但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及时按程序办妥手续的,则办理时间可以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但如这种延误系甲方原因,则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手续并赔偿乙方损失.十一、保密

(1)在聘用期间或雇佣截至之后,乙方不得向任何人或任何公司公开,透露,告知或暴露甲方的或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得知的与甲方有关的包括甲方客户网络名单,个人薪资,甲方制度,信息技术,甲方财务状况,甲方经济状况等信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企图使用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给甲方或甲方的业务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情报。

(2)除非甲方批准,乙方不应该将甲方上述保密信息复制给公司内无关人员或甲方外部人员使用。乙方应该仅在工作场地内使用保密信息,并与终止合同之前将所用保密信息交甲方保管后方可辞职。甲方保留追究乙方因不遵守保密条款而对甲方造成的有形和无形的损失的权利。

十二、约定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保险。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 同 附 件

本附件为劳动合同正本的第四条劳动报酬的额外补充说明,本附件附属于劳动合同,同样具备法律依据。

乙方在聘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每月元,此外在每个月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甲方会支付全勤奖,交通津贴等共元,(试用期为元)实行先工作,后付工资。

另:

1.乙方在完成甲方制定的团队每月销售指标达到或超过万人民币后可享有总销售金额的1%的税前分红。

2.乙方在完成甲方制定的团队每月销售指标达到或超过万人民后可享有总销售金额的2%的税前分红。

3.乙方在完成甲方制定的团队每月销售指标达到或超过万人民后可享有总销售金额的2.5%的税前分红。

4乙方在完成甲方制定的团队每月销售指标达到或超过万人民后可享有总销售金额的3%的税前分红。

5.乙方在完成甲方制定的团队每月销售指标达到或超过万人民后可享有总销售金额的5%的税前分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

6.员工劳动(固定)合同 篇六

劳 动 合 同 书

(固定期限)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以上内容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否则因此产生的连带后果将由乙方本人负责。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所任的职务和所负的主要职责,请详见《岗位职责书》。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行的休

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15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基本工资为 元/月或_______ 元/年,绩效工资按考核结果发放,具体见相关制度。,若乙方调整工作岗位,劳务报酬按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支付。该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乙方的试用期工资按照乙方转正后工资的 发放。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甲方由于公司经营状况改变等原因需要对乙方和与乙方同等工作岗位及级别其他员工工资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的,乙方同意甲方进行调整,同意按调整后标准履行并不视为甲方违约,但不得低于北京最低生活标准。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或按国家、北京市及甲方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本规定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某些单位为获取与北京中新农产品流通研究院的合作及合作利益,给予北京中新农产品流通研究院员工的一切精神及物质上直接或间接的馈赠,如回扣、礼品礼品、会员卡、娱乐、旅游、吃请、相关人员在批发零售、原材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办公用品招标竞标过程中,不准采取非正式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单方面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满前,若任何一方均未提出续订意向或未就续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本合同期满时即行终止。

2、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A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B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布失踪的; C甲方被依法宣布破产的;

D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本合同可以终止的。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不需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招用乙方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交虚假入职资料及各类证书的;

2、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不能完成指定工作任务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连续3天旷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含3天)以上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担损失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乙方因违纪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并且在甲方完成全部移交手续后,到甲方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乙方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按照规定期限延后10天未支付工资;

3、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与甲方用工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本合同同时终止或解除。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期内任何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如有违反,乙方需按照相应规定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期满乙方接受甲方出资培训等特殊福利待遇的,因乙方个人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或约定向甲方做出相关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考核及薪资发放参照甲方薪资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2、乙方已阅读并了解

并作为合同附件。

3、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10 日内将其人事关系转入甲方,并协调甲方为乙方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未及时转入造成不能办理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对甲方进行行政处罚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4、如一方需对本合同有关条款做修改的,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并将修改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其他未尽之事宜详见甲方相关规定。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三十一条 双方承诺本合同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如提供虚假信息的将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乙方确认本合同登记的现居住地址为通讯地址,任何依该地址寄送(挂号邮寄或快递)的文件,凭有关寄件凭证即视为送达,如乙方个人相关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通讯地址的变更),乙方有义务在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将 6

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变更通知前仍可按原地址寄送。

第三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未尽事宜作以下约定:

1、乙方已学习并了解甲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愿意自觉遵守;如违反规章制度,愿意接受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各种处罚和处理方法。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时,甲方可以按照规章制度解聘乙方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乙方接受甲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调动安排,并服从甲方的管理,否则,愿意视为自动离职并且甲方不承担各项经济赔偿。

3、乙方的特殊岗位培训,如由甲方出资或培训时,应当与甲方签订协议书并严格按照协议书的内容执行。

4、乙方如玩忽职守或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财产或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乙方辞职应当提前三十天(春节6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按照甲方规定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否则,乙方擅自离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未按甲方规定自行离职者,按甲方规章制度处理。

6、乙方应当使用真实的身份和其他个人资料,如因使用虚假资料,一经发现甲方将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如因使用虚假资料给甲方造成各种经济或其他损失及不利情况的,乙方同意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后果。

7、乙方自愿与甲方签订相关的约定书、协议书等,构成本合同的补充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书一并执行。

8、乙方加班需要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经过上级主管批准。否则,加班属于无效加班,该行为属于乙方的自行行为,甲方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加班优先调休。

9、甲方根据经济状况和福利政策,有权制订奖金计发办法并向符合考评条件的乙方发放奖金,但不属于本合同书约定和法定义务。奖金非乙方人人皆有或必然享有,乙方以任何原因离职均不再享有。

10、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服从甲方单位的各项工作安排,按甲方的职责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如乙方不服从甲方单位的工作安排,达不到甲方单位的职责规范要求,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依照个人能力甲方为乙方调换工作岗位,乙方应在调换岗位的次日内到甲方人事部报到,否则,视为乙方主动向甲方提出辞职,本合同自动解除或终止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费用。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 日期: 日期:

新员工入职须知

1、员工入职时,必须向公司提供本人真实的身份证件、各资质证书、工作简历、个人资料和健康状况,若有隐瞒,公司将依据《劳动合同》第22条第2项的规定即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入职时应办理入职手续,交近期(半年内)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学历证、学位证、资质证,健康证、社保卡、公积金卡、离职证明等相关证件复印件1张,填写员工入职表。

3、入职后10个工作日内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签字前应认真阅读合同内容。

4、入职后要接受培训,认真听讲,并在培训记录上签字。

5、公司于每月15日以浦发银行打卡形式发放上月工资。

6、员工合同期未满要辞职的,必须提前30天(春节60天)递交书面报告,30天内公司将指定接替人,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未办理离职手续而不到岗的按相关制度处理。

7、员工请假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8、员工在工作中因违章操作或个人不慎造成损坏甲方财物、设施及其它无形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9、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服从甲方单位的各项工作安排,按甲方单位的职责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以上内容我已明白,本人目前没有怀孕,没有肝炎、高血压、心脏病、肾病等严重疾病。

员工签名:

7.保洁员工劳动合同范本 篇七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私营企业 招聘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配套法律,劳动合同乃劳动关系的核心,一切劳动关系均建立在劳动合同之上并由此展开。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尽快出台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更详细、具体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1.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的新规定

1.1 关于劳动合同主体的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2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新规定

关于合同期限问题:连续签约两次之后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资双方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可长可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依法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 年、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由劳动者单方决定,此种情形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是以劳动者单方意志为转移的,排除了用人单位对合同期限的选择权。三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也不由劳动者单方来确定, 而是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直接视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4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劳动合同法》第 11 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5关于合同终止经济补偿的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7 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劳动法》中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而在劳动合同正常到期终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经济补偿金应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中违约金的性质,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但此次立法从一开始就明确了扩大经济补偿金支付范围的原则,在新法中,除了劳动者没有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也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新劳动合同法对私营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

企业用工成本增量来源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后,企业用工成本增量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显性用工成本增量,二是隐性用工成本增量。

显性用工成本增量,又可称为合法用工的实际成本增量,是指守法企业因《劳动合同法》新增规定而使用人单位直接增加的用工成本。目前来看,显性用工成本增量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补偿金增量; 二是试用期员工工资成本增量; 三是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达标导致的成本增量;四是企业为加强管理而增配的人手及配套投入增量。

而隐性成本增量,又称企业违法成本,主要是指那些过去不守法企业因 《劳动合同法》 实施而带来的追加成本,其来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解决社保与加班工资拖欠的成本增量;二是实行同工同酬的成本增量;三是其他违法成本增量。

3.新劳动合同法对私营企业招聘与录用的影响

3.1引导私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强制缔约与加大违法成本的措施来引导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使用人单位不簽订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用人单位要注意不能为了节省社保费用和经济补偿金而逃避此项定约义务,这样做不但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也使得用人单位面临严厉处罚。

3.2促使私营企业重视约定试用期

新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次数等作了更加严格地限制规定,并且规定了试用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约情形,这给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于这些变化,在约定试用期时应当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

3.3促进私营企业建设完善的招聘与录用制度

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不依法经营企业的用工成本,用人单位意识到只有建设完善的、合法的招聘与录用制度,才可能减少这部分违法成本。

4. 私营企业面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对策

4.1对劳动合同订立规定的应对措施

针对新劳动合同法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严格保护,企业首先要增强法制观念,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要树立“用人就要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制观念;其次要制订合同清理计划,避免用工风险,企业应重视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性;再次要强化管理纪律,固化操作流程,避免争议的发生。

4.2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选择的应对措施

针对新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出的强制性规定,企业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首先,应结合工作需要选择劳动合同期限,合理搭配短期、 中期、 长期劳动合同;其次,应制订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操作流程等事项;再次,应制订符合本企业发展实际的职工奖惩办法,完善职工绩效考核体系,使劳动合同管理在企业规范、合法的制度下,有效、规范的落实。

4.3对试用期的规定的应对措施

针对新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次数、工资,以及违法试用的赔偿责任等做了严格的限制,企业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首先,公司应规范员工招聘的流程和应聘人员背景调查,建立完善的招聘制度;其次,应切实做好员工招聘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再次,应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设定合理的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做到“有用的人才留得住,不合格的人员出得去”。

总结

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更加严格,这对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会增加企业一部分成本,但新劳动合同法可以促使企业合法经营,避免违法操作带来的损失,使企业以健康、合法的方式获得长远的发展。

8.员工劳动合同 篇八

一、劳务派遣:

1、甲方为用人单位,接受派遣单位为用工单位,甲方按用工单位要求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工作,并提供相关人事管理服务。

2、乙方为派遣员工,同意接受甲方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二、合同期限、试用期:

1、合同期限:

(1)本合同 壹 年,自 20xx年 4 月 1 日起至 20xx年 3 月 31 日止。

(2)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20xx年 4月 8日开始。

(3)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乙方实际到用工单位工作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4)在本合同期限内,若乙方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甲方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应当赔偿甲方和用工单位损失。

2、试用期:

(1)试用期 壹 个月,自 20xx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xx年4月 30 日止,若实际到岗之日与本合同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

(2)试用期满后,经甲方和用工单位考核认定乙方不符合约定岗位的录用标准,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表示接受并不持任何异议。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需要派遣乙方到 来宾市公安消防支队及辖区内各工作。

2、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具体的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岗位及内容详见《派遣员工名单表》和《岗位描述》。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乙方违反本条约定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则视同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告终结,同时,乙方同意甲方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3、除临时性工作或短期学习培训、出差外,如用工单位需要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或单位工作和学习培训,应经甲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4、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由用工单位安排。

5、乙方具体岗位职责由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依法确定,乙方应认真履行用工单位的岗位职责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

6、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

7、用工单位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须经甲方同意,与乙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但以下情况乙方须予以接受:

(1)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应予接受;

(2)用工单位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经甲方同意后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三方协商确定;

(3)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 县、区消防中队(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从事 合同制消防文员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用工单位根据《劳动法》规定和结合用工单位实际情况安排。

2、甲方有义务督促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休息休假规定,保障乙方休息休假的权益。

3、乙方休假应获得甲方和用工单位同意。

五、劳动报酬:

1、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工资按用工单位安排所在的岗位分配方案核定支付应发工资。

2、甲方于每月 25 日前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如遇用工单位结算时间滞后,则通知乙方,结算时间顺延。

3、用工单位负责乙方的日常考核、绩效考核和劳动纪律管理等,甲方根据用工单位的考核结果按月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

4、用工单位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将要求用工单位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5、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6、乙方的劳务酬金不得低于来宾市当地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

六、社会保险:

1、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来宾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及基本情况必须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造成社会保险或工伤保险无效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甲方还有权向乙方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七、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纪律,表示无条件接受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双重管理。甲、乙双方一致认可: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因严重触犯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导致被用工单位退回属于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如因乙方的工作能力未达到用工单位的标准而被退回,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乙方被退回后,如新的用工单位工资待遇降低,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派遣。乙方如因两次工作能力未达到用工单位标准而被退回,属于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爱护用工单位的财物。如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经济责任。

4、保守甲方与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非法向外界提供甲方和用工单位的任何文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否则,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必须维护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利益和声誉,服从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安排,不得无理取闹。

6、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甲方和用工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1)服务态度差,打架斗殴,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挪用或偷窃用工单位或同事财物的。

(3)出卖或泄露甲方或用工单位机密文件和有关信息的。

(4)在工作场所携带武器、炸药的。

9.员工劳动合同 篇九

小张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工作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一年间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这个时候,小张十分郁闷。于是打电话咨询龙泽园法律援助工作站,这种情况自己应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10.保洁员工劳动合同范本 篇十

吴律师:

我在某公司后勤部工作,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月薪2800元。为了多赚点钱,我又找了一份值夜班的工作,也就是俗称的“睡觉班”。公司知道后,认为我值夜班会影响休息,分散工作精力,便向我发了一份书面通知,责令我在一周内辞去兼职工作,否则予以辞退。我认为自己是在正常休息时间做兼职,根本没有影响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就没有理睬公司的通知。不料一周后,公司真的将我辞退。请问:公司可否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读者:颜立凯

颜立凯读者:

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在我国,兼职主要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而对全日制劳动者的兼职则有严格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结合该规定来看,全日制劳动者兼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没有明文禁止;二是兼职没有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没有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三是单位知悉后没有要求其停止兼职。换言之,如果单位明确禁止兼职,那么劳动者一旦出现兼职行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兼职,但兼职行为影响了本职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兼职行为没有影响本职工作,但单位知悉后已经责令其停止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你的情况而言,虽然你的“睡觉班”不会影响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但在公司书面向你发出限期改正的书面通知后,你仍执意不改,因此公司有权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吴律师

业主委员会擅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能否拒绝缴费

吴律师:

一年前,我们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未通过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便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负责对小区物业的管理。此后,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如今,小区内的绝大部分业主已按《物业服务合同》支付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但我们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已明确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擅自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明显与之相违,即该合同当属无效,我们无需执行,对吗?

读者:蓝瑞鸣等17人

蓝瑞鸣等读者:

虽然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已经越权,但你们仍应履行。

一方面,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非必然无效。的确,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虽然可以代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这种选聘、签约仅仅是一种代理行为,能否对业主产生法律效力,得看是否获得业主或业主大会的授权。本案中,正因为业主委员会未通过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决定了其不仅超越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职权,且由于明显属于未经授权而代理构成无权代理。但该合同并非必然无效,因为业主对此具有选择权:一是按《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是追认。《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也可以通过事后认可的方式,使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变成有效的民事合同。另一方面,《物业服务合同》因已经得到绝大多数业主的追认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只要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便对全体业主生效。本案中,鉴于业主并未行使撤销权,甚至仍让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尤其是绝大多数业主已按《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管理费用,意味着有“过半数的业主”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追认了该合同。在此情况下,合同便对全体业主产生了法律约束力,你们自然也应当履行。

吴律师

递交辞职报告超过30日后自动生效吗

吴律师:

我是某公司的职工,因公司效益差,待遇不好,便于上个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不同意我辞职,而我坚持走人,也就没有再去上班。一个月过后,我到公司要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而公司说,由于我一个月没上班,属无故矿工,已对我作出了除名处理决定,无义务为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请问:公司的做法和说法对吗?

读者:杨圣义

杨圣义读者:

公司的处理决定不合法。《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可见,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用人单位批准,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劳动者提交辞职报告超过了30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申请即生效。你递交辞职申请后离开公司,这属于主动辞职而非擅自离职,更不属于无故矿工。所以,该公司以你无故矿工为名将你除名,明显无法律依据,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你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鉴于该公司的做法和说法,你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错误。

吴律师

无论何种情形,单位都不得打折最低工资

吴律师:

两个月前,我入职到一家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对我包吃包住且采取计件工资,但我每月必须完成规定的基本生产任务,超出部分按多劳多得计付报酬;未能完成个人基本生产任务,公司则只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我发放报酬。可由于种种原因,我虽然坚持每天按时上下班,甚至有时还主动延长上班时间,在工作中也毫无懈怠,但却一直没有完成过个人当月的基本生产任务。近日,公司以我为其创造的效益还不够我自己的吃住费用为由,决定从下个月起,如果我再不能完成自身任务,便只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我发放工资。请问:公司的决定对吗?

读者:刘海燕

刘海燕读者:

公司的决定是错误的。

一方面,《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同样指出:“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任何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付出了力所能及的劳动,则不管其是否完成计件任务、完成计件任务的质量高低、未完成计件部分比例多少,用人单位都必须无条件支付最低工资,而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加以减少甚至克扣。与之对应,虽然你在日后的工作中,仍有可能完不成当月的基本生产任务,但只要你能坚持每天按时上下班,期间不偷工减料、偷奸耍滑,公司便必须按最低工资标准足额向你支付工资。另一方面,虽然公司对你实行包吃包住,但这只是公司给予你的一种福利,而福利属于用人单位为了保留和激励员工,主动给予员工的非现金形式待遇,并不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六个组成部分之列。即鉴于两者互不相干,也决定了公司不能因为你创造的效益不够自己吃住,而对你的最低工资加以打折。

吴律师

房屋登记机构疏于审查,导致“一房两证”应担赔偿责任

吴律师:

张某曾以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作抵押,向我借款150万元,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借款到期后,张某一直没有支付本息,我只好诉请法院通过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优先受偿。谁知,却意外发现另有人对该房屋持有房产证,且登记时间早于张某。原来,张某是持伪造资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而房屋登记机构既未实地查看,也未认真审查便为张某发了证,结果导致“一房两证”。请问:在张某早已去向不明,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清偿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赔偿损失?

读者:江必萍

江必萍读者: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房屋登记机构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项也指出“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办理抵押。本案中,房屋登记机构既未认真审查张某提供的伪造资料,也未实地查看,即轻易向张某发放房产证,甚至在“一房两证”的情况下,仍为你和张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明显与之相违且具有明显过错。另一方面,房屋登记机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物权法》第二十一条也指出:“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无论从国家赔偿的角度,还是鉴于物权保护的要求,亦或基于侵权责任赔偿,房屋登记机构均难辞其咎。再一方面,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的损失应当与其过错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鉴于你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根本原因,在于张某的欺诈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房屋登记机构的错误发证乃至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次要原因,决定了房屋登记机构只能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约20%的赔偿责任。当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也难逃责任,因为《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吴律师

采购办公用品被“飞”石所伤,不知是谁所抛也能获取工伤赔偿

吴律师:

三个月前,我受公司领导指派外出采购办公用品,步行途经一栋居民楼时,被突然从楼上“飞”下的一块石头砸中头部。虽经送往医院抢救保住性命,但却花去1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由于无法查证石头是谁所扔,我只好要求工伤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并给予相关待遇,却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只能找公司担责。而公司认为我所受伤害并非发生在办公场所,也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且完全是别人乱扔石头所致,故我不构成工伤,且只能找扔石头者赔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冯佳妹

冯佳妹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向你给予工伤赔偿。

一方面,你的情形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表明职工因外出而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要件有二:“因工外出期间”和“由于工作原因”。也就是说,你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不在于你当时是否身处办公场所,也不在于你所受伤害来自何人,而在于你是否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件。毋容置疑,本案情形与之吻合:你外出采购办公用品是受公司指派,即因工;你之所以出现在事发地点,是因为去购买办公用品,即出于工作。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你对于自己所受伤害,既有权请求工伤赔偿,也有权请求侵权人(扔石块者)赔偿,甚至有权获得来自工伤、侵权的双重赔偿。故公司不能借口你所受伤害来自扔石块者,而拒绝履行自身义务。再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赔偿损失。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拒不为你办理,显然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自然也就必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责任,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吴律师

父亲登报“断亲”,儿子还能否继承遗产

吴律师:

我弟弟成年后不务正业,整天游手好闲,还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经常开口向家里要钱还债。父亲每次都替他还债,并劝他改掉赌博的毛病。弟弟每次都满口答应,但实际上并未改正。为此,父亲伤透了心,将他赶出了家门。谁知到了外面后,弟弟不但不悔改,反而打着父亲的旗号到处借钱,弄得债主天天上门来讨债。父亲一怒之下,在当地报纸上登报声明和弟弟脱离父子关系。前不久,父亲去世,弟弟又跑回来要求继承父亲的财产,在遭到我拒绝后,他将我告上了法院。请问:他有权继承我父亲的遗产吗?

读者:姚雪梅

姚雪梅读者:

首先,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这种关系因出生而产生。按照法理,因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是不能解除的,这是由生理学基础及自然规律所决定的。根据这一法理,你弟弟和你父亲的血缘关系并不能因为一则声明而解除,这种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你来信中并未提到你父亲留有遗嘱,故对你父亲去世后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你和你弟弟均是你父亲的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鉴于你弟弟成年后并未对你父亲并尽到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最后,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导致丧失继承权: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是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综上所述,结合你反映的情况,你弟弟并不具有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况,依法享有继承权,但鉴于他并未对你父亲尽到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具体应由法院结合案情来确定。

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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