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2024-07-12

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精选8篇)

1.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篇一

吉他协会申请书

尊敬的院领导:

为了丰富同学们的校园生活,培养大家的兴趣爱好,提供给同学们一个放松休闲的方式,我们向学院提出申请,成立“唱月”吉他协会。成立这个协会,可以在每周开展一次至两次活动,请来专业老师前来讲解、指导,给大家带来一些新的音乐元素,提高大家的音乐知识水平和艺术素养。

同时,吉他作为一个古老而又年轻的乐器,以其丰富的表现力深为人们喜爱.协会的成立会将为同学们提供一个了解和掌握这门乐器的机会,让他们在音乐殿堂里充分展现自己的才华,使大学生活更具情调,也使同学们得到多方面的锻炼。其宗旨是:提高同学们的吉他演奏水平,为校园吉他爱好者提供学习与交流的机会,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为校园文化增添活力。

新成立的协会将会建立完善的管理层,高效的办事模式,严格遵守各项校规校纪,认真进行各项组织工作,积极配合学校的各项活动,争取使协会成为全校吉他爱好者的家,为校园文化的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李伟 付振奇 黄勇宾

2006 年 5 月 31 日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

“唱月”吉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为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 “唱月”吉他协会。

第二条 吉他协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社团活动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拓展当代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社团宗旨:提高同学们的吉他演奏水平,为校园吉他爱好者提供学习与交流的机会,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为校园吉他爱好者提供学习与交流的机会,为校园文化增添活力。积极有效地在校内外开展以吉他为主、其他乐器兼备的文艺活动,让广大会员更多地了解音乐,在丰富课余文化生活的同时,培养和发展具有吉他演奏和弹唱等技能的同学,提高学生们的综合素质,为促进校园文化的发展服务。第四条 社团是由在校学生自愿组织参加的具有明确宗旨和完善组织机构的社团组织。隶属于学院团委,直接接受院团委的管理和指导.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协会聘请专业吉他教师担任顾问,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成立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成立社团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员代表组成。

第六条 社团理事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除特殊情况外,重大事务甴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下任“协会”干部由上任“协会”干部通过考察讨论后在会员大会上表决通过产生。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 “唱月”吉他协会组织机构负责人由协会内部民主产生,具体权责范围如下各部门职责: 会长、副会长总体负责管理和外务,负责与校团委等上级沟通工作,为协会创立一个良好的学习交流环境。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财务管理,负责发放通知通告等指令性文告,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负责各活动的计划,总结和各类文件草案的起草。对协会干部名单及其他协会有关资料记录存档,整理工作记录及工作总结,向会员汇报会议思想内容。负责会员证件的办理和发放等工作。3 各理事负责新会员的培养,经费的筹备,活动的策划,安排学员训练交流的时间、地点.组织协会成员学习和参与各种活动及协会宣传工作。协会干部负责召开会员大会。

各理事及会员有义务参加与协会有关的一切活动,若有特殊情况,均需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请假,超过5次无故不参加协会会议和活动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七条: 本协会干部本着“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共同管理好本协会。

第三章 会员制度

第八条:吉他协会在每学年定期面向全院招收新会员。第九条 会员要求:

1.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决议,遵守会员纪律,按时缴纳会费。

2.会员要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热爱集体,品行端正,尊重师长。3.会员必须取得安阳师范学院学籍,经过报名参加,交纳一定会费后都可以成为其中一员。

4.积极配合“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完成“协会”的任务。5.团结、友爱会员,携手共同促进“吉他协会”发展与壮大。6.会员必须热爱自己的协会,关心“协会”声誉,自觉维护“协会”形象,不做有损“协会”声誉的事。

第十条: 会员纪律

1.不得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

2.在开展活动时,听从安排,爱护场所财物,不打不闹。3.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

4.在寝室要安排、控制好练琴时间,避免在休息、学习时间练琴而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第十一条: 会员违纪处分:.协会对违纪的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会员违纪由协会干部先私下对其提出批评指正,若批评指正后仍无悔改之意,在会员大会上公开提出批评,情节严重者勒令其退会。3.被勒令退会者将失去一切会员权利。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1.会员在本会有选举与被选举权。2.会员有对本社团工作讨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3.会员有监督协会工作的权利。4.会员有对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5.会员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6.会员有权参加协会的有关会议活动,阅读协会的有关文件,接受协会的发放材料、帮助、奖励和提升推荐。

7.会员有权利在协会的会议、活动上,参与关于协会问题讨论。8.如有各职能部门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有权利向会长及各职能部门提出。会长及各职能部门应尽快处理,给会员答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1.会员有遵守吉他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的义务。2.会员有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义务。3.会员有推荐其他会员入会的义务。4.会员有帮助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的义务。5.会员有义务为社团联合会和吉他协会进行宣传。

第四章 社团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第十四条: 主要任务本协会通过吉他这一艺术形式,创造我校良好的艺术气氛,使吉他协会成为广大音乐爱好者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场所。

第十五条: 每学期组织1-2场专场大型音乐会和若干场小型联谊晚会。

第十六条: 组织学员赴其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第十七条: 不定期组织会员观看吉他教学录相和文艺演出。第十八条: 协会定期邀请专业吉他手对学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来源:

1.新会员入会费15元,以后每年10元,无故退会者恕不退款。2.社会单位赞助。3.特殊情况下的会员捐款。4.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

1.社团经费只用于社团活动和社团资料,设备补充等。2.社团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活动的产生程序活动由民主讨论后产生,通过协会管理层制定如下程序: 1.策划提出; 2.可行性分析; 3.民主投票;

4.拟定策划并向社团联合会提出; 5.活动评估。

第二十二条: “唱月”吉他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1.协会管理层对协会章程进行总结和评估; 2.提出修改意见; 3.分析修改意见的可行性; 4.投票表决;

5.拟定修改后章程。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 “唱月”吉他协会。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

“唱月”吉他协会

2006年5月

2.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篇二

一、大学章程的内涵

大学章程伴随着中世纪大学的建立而产生, 近代以来, 大学章程在不同的国家表述方式不尽相同, 英国的大学章程多用Charter、Statutes, 美国的大学章程多用Charter、Bylaws, 日本称大学章程为“大学宪章”。这些表述虽然不尽相同, 但其本质内容却相对一致, 本文统一称为“大学章程”。

关于大学章程的内涵, 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描述。有的学者从法律角度来描述, 认为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宪法”。有的学者从内外关系来描述, 认为大学章程对大学内部而言是大学的基本法, 对大学外部而言是国家法制的组成部分。本研究采用如下定义:大学章程是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 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学校的重大的、基本的统领性事项作出权利义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对其自身及其管理者具有法定约束力, 其本质是对学校内部以及与学校有关的权益进行调整和分配。

二、大学章程中规定学生权利的必要性和依据

首先, 学生是大学核心利益相关者。罗索夫斯基在《美国校园文化—学生、教授、管理》 (The University-An Owner’s Manual) 一书中提出大学的“拥有者”这一概念, 他认为:“人们‘拥有’大学就像人民‘拥有’国家一样。这里提到的大学拥有者的概念, 实际上是指与大学有利益关系的人或者群体。罗索夫斯基认为学生属于最重要的群体, 因为“大学是学校, 如果没有学生, 学术成就终归会枯萎”。[2]学生几乎是学校群体中人数占比最多的群体, 是大学非常重要的主体, 其在大学中不应该是单纯的被管理者, 也应该是学校管理的参与者, 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应该拥有选择权, 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拥有建议和监督等权利。

其次, 大学章程规定学生权利有充足的法理依据。1995年的《教育法》中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一系列权利。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对大学生权利的规定分散在一些条款中, 主要包括参加教育活动、使用教学设备、获取奖学金、获取学位、勤工俭学、组建团体及其他权利。2011年7月12日, 教育部通过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大学章程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 规定大学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 以及议事程序, 并规定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 健全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等。

三、大学章程文本的内容分析

本文选取的研究文本是中国人民大学章程、密歇根大学章程、伦敦大学章程、柏林洪堡大学章程、巴黎第一大学章程以及东京大学章程。这六所高校在本国为较一流的公立大学, 因此具有一定的可比性。现代大学章程从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大学内部权力配置两个维度分析, 可以分为三种理想类型: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 主要包括美国、英国、香港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大学章程;罗马传统大学章程, 主要包括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大学章程;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 主要包括前苏联、新中国成立以来大陆制定的大学章程。本文从中、美、英、德、法、日六国各选取一所大学章程的文本进行研究, 涉及三种类型的大学章程, 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从章程的章节框架看, 这几所大学的章程具有一定的差别, 伦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密歇根大学章程有关于“学生”或“学生事务”的独立章节, 在这些独立章节中, 大多规定了学生享有的权利。如伦敦大学章程的“学生”章节中有两条规定, 都是关于学生权利的, 而柏林洪堡大学、东京大学和巴黎第一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权利的规定则分散在一些章节中, 如柏林洪堡大学章程中第C章提到学术评议会和全校大会的组成成员包括大学生。

从章程文本的内容分析, 六所学校的章程在学生权利上表现出共同点, 即多数学校都关注学生的平等权、受教育权、参与学校管理、获得奖励和资助的权利。除共同点外, 六所大学的章程在对学生权利规定上侧重点不同, 具体差异如下:

首先, 在数量上, 日、英两校章程对学生权利规定较少, 而中、英、德、美四所学校较多。

其次, 不同大学章程对学生权利规定的侧重点不同。

中、日两所大学的章程较多的规定一些基本权利:平等权、加入团体组织的权利、知情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申诉权、监督权等。如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第二章第九条中的规定:“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东京大学章程在其前言中写道:“保证所有组织成员, 不会因为国际、性别、年龄、语言、宗教、政治观念、出生、财产、门第、血统地位、婚姻地位、家庭地位、残疾、疾病、职业经历等方面的理由而受到区别对待, 而且努力创造并确保每个成员都有能广泛参与大学各项活动的机会。”

美、法两所大学的章程对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规定较多, 密歇根大学章程规定交流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两名学生, 在章程中提到, “学生参与大学决策过程对保证大学生活质量非常重要, 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应在促进建立学生参与决策的有效机制方面为学生提供协助”, 并由此建立了学生事务政策委员会, 该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学生和教职工在内的九名成员, 且学生成员人数比教职工成员数多一位。巴黎第一大学章程规定拥有审议权的行政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中有5名正式学生代表和5名候补学生代表, 当正式代表无法出席会议时由候补代表代为出席, 拥有建议权的科学委员会组成成员有一名博士生。

德国柏林洪堡大学章程对基本权利以及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有较多规定, 章程第G章为地位平等, 其中有大部分内容涉及妇女权益, 禁止性别歧视, 减少针对女性大学生的种种不利因素, 如果学生担任学院或其他部门的妇女专员或代理之职, 可以获得职务津贴。学生通过学术评议会和全校大会等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来, 学术评议会中拥有表决权的委员包括4名大学生, 全校大会中除学术评议会的成员外, 包括6名大学生。

英国伦敦大学章程有关于学生的专门章节, 专门章节中有两条, 一条是关于学生权益的救济性权利, 规定董事会应当保证在处理在册学生违纪、申诉和投诉问题时程序正当, 另一条是关于每个学院应当对本院在册学生的各方面问题负责。

另外, 美、英、德、法四所大学的章程中对学术自由也有所规定。如柏林洪堡大学在2006年修改了大学章程, 章程《序言》部分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学术自由立场“柏林洪堡大学坚持研究与教学的统一、学生与学者的共同体、学术自我负责和自主管理等原则, 柏林洪堡大学本此精神修订其章程。”

四、启示

通过分析发现, 我国大学章程中对学生权利的规定较多的涉及基本权利, 如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资源等, 但在某些方面则较少涉及。首先, 对学术自由和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规定较少, 章程中虽有规定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条目, 但可操作性不强, 章程中对学生能否参与学校的相关管理及管理程序是怎样的都未做相应的规定;其次, 虽然说我国一直在强调男女平等并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大学章程中对女性的关注很少, 比如在就业、评职、晋升中都会受到一些隐性的不公平待遇和歧视。最后, 学生在学校的管理中参与度比较低, 学生应该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 实现高校管理的民族化、公平化和自主化。总之, 在大学章程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我们只有不断探索、不断完善, 才能保障学生在学校的权益, 才能使高校建设更加完善。

摘要: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中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加强章程建设。现阶段, 大学章程的建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学生作为高等学校的构成主体之一, 其权利应受到重视。本文从中、美、英、德、法、日六国各选取一所大学章程的文本进行研究, 分析六国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权利相关规定的异同点, 结合我国高校学生权利的现状与不足, 为我国大学章程的建设提供启示。

关键词:大学章程,学生,权利

参考文献

[1]段海峰.大学章程的内涵探析[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 2009, 32 (2) :14-16.

[2]享利·罗索夫斯基.美国校园文化——学生·教授·管理[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6:5-6.

[3]朱家德.现代大学章程的分类研究——基于章程文本内容分析的实证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 2011, (11) :49-56.

[4]张国有.大学章程第2卷[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3.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篇三

很多考生对于高校的认识仅限皮毛,但又不愿意花多点时间去了解,往往在填报时“望名生义”。一听“中华女子学院”的校名,男生根本就不会考虑填报此校了,理由是“中华女子学院只招收女生”。事实上,此校也招收男生,只不过招生人数不多。细读该校《招生章程》,在“录取规则”里,明明白白写了一句话:“我院本科专业除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外,其余各专业只招女生”。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其前身为立信会计专科学校,民办属性。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时,学校同其他财经院校合并,转为公办。2003年升级为本科院校。此校由于复校很晚,名声“不响亮”。殊不知,上海立信会计专科学校虽是私立“出身”,但它是由“中国现代会计之父”、教育家潘序伦先生于1928年创办的专业会计学校,曾经是中国会计教育水平最高的学校。也就是说,现在的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直接“遗传”有立信会计专科学校的“优秀基因”。据麦可思第三方调查公司的数据,此校毕业生的就业率高过全国众多财经类院校,用人单位满意度和毕业生薪酬高过许多重点大学。可是不少没有研读《招生章程》的人以为此校是民办高校而放弃了选择。

不仔细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招生章程》,考生大多会“绕过”此校去选一些层次低得多的农林院校。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不仅是“211工程”院校,还是“985工程”院校。此校是我国目前农、林、水学科最为完备的高等农业院校。师资力量特强,科研水平极高。有志于学习农林专业的考生,首选中国农业大学或北京林业大学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放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去读那些既不是“211工程”更不是“985工程”的农林大学就很不明智了。

经历合并、更名、扩招大潮之后,许多学校的办学地址或者求学地址被“模糊化”了。这给不认真阅读《招生章程》的粗心考生埋下了陷阱。更名潮之前,冠之以省名的高校,大多在省会城市,如四川大学、湖南大学、新疆大学等。非省会城市的高校,大多要在校名中标明其准确属地,如零陵师范专科学校、恩施师范专科学校等。可是,当它们分别更名为“湖南科技学院”和“湖北民族学院”后,很容易让人按“惯例”思维,以为它们地处长沙或武汉,而事实是,它们仍然分别在湖南零陵和湖北恩施。如果考生不弄清这两所高校的办学地址究竟在何处,那就真的会以为自己选报的是省会城市的高校了。另外,很多高校合并或扩容后,办学地分为两处,甚至三处、四处。考生也应在报考前就弄清楚求学地点,以免到时后悔。

每所高校的章程,都会在“录取规则”条款下罗列该校录取的详细规定。不认真阅读这些规定,就会出现总分上线却落榜的悲剧。录取规则中考生应特别关注的是各高校自己制定的“个性规则”,如院校志愿级差、专业级差和学科排序。

属于非平行志愿录取批次的高校,有的会实行院校志愿级差,以鼓励考生优先选择它们为第一志愿。随着平行志愿的推行,实行院校志愿级差的高校越来越少,但是考生仍不可掉以轻心。华中科技大学,录取规则第三条写得很明白: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录取时实行志愿分数级差的方法”。还要注意,有的高校变相地实行了志愿级差。首都医科大学录取规则第二条宣布:“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原则上要高于我校同批次一志愿录取分数40分以上”。

实行专业级差的高校很多。考生应细读拟报高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专业级差的规定。北京工商大学录取规则中第六条:“专业录取时,按投档考生的实际考分和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到低按‘专业级差’方式依次录取。‘专业级差’原则上为3~5分,具体数值的设定以符合考生最大志愿满足率为标准”。

在分配考生专业时,各高校会根据本校的实际,分别采取不同的学科排序方式。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着重参考外语、语文成绩进行择优录取”。

高校因办学属性、办学层次和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对考生会有一些特殊要求,这些特殊要求都会在《招生章程》里明确列出来。这些特殊要求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1.性别要求。男女生比例有限制,军队院校和公安院校基本如此。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招生章程》录取规则第八条:“男女生比例限制在10:1”。同理,普通院校的国防生也会有男女生比例限制。另外,有些普通院校的个别专业也有特殊的性别要求。上海海关学院在录取规则中第二条规定“海关管理专业录取的女生比例不超过30%”。

2.身体条件要求。所有军队院校和公安院校都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报考军校和公安院校,以及报考国防生的考生必须参加“军人体检”。普通高校的特殊专业对身体条件也会有特殊要求。上海海事大学《招生章程》录取规则第六条就要求航海类专业执行《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3.成绩要求。有的高校对考生的高考总分或某些单科考分有特别要求。总分要求主要针对某些特殊专业考生、参加自主招生考生、保送生、特长生或定向生等。北京科技大学录取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理科实验班“要求考生高考实际总分高出我校在本省录取最低分20分以上”。另有很多高校都规定优先录取的考生,总分降分不超过20分;各地政策性加分累积不超过30分。对单科考分的特别要求主要是外语、语文或数学三科。

4.外语语种要求。很多高校在《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外语语种有明确要求。如中国人民大学在录取规则第九条中规定:“我校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等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国防生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现在不少中学开始开设英语以外的小语种。这些考生,尽管学了俄、日、德、法等小语种,但仍然不能报考中国人民大学的小语种专业。

分析以上误区,我们不难看到,只要认真阅读《招生章程》,就完全可以避开这些误区。建议2012年参加高考的考生们,在研究高校历年录取行情之前,一定先把拟报高校的《招生章程》读明白,避免因非智力因素失误。

4.河南理工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团名称,河南理工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社团性质,青年志愿者协会是旨在提供志愿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团委的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学校,服务师生,服务社会”为宗旨。

第四条本社团是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的成员,接受共青团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的指导,接受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全体成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社团的活动范围

(一)重点选择适合于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的慈善性服务机构

和有代表性的公益场所进行义务劳动、支教扫盲、社区援助,帮扶弱势群体等活动。

(二)青年志愿者领导小组为推动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深入有效开展,适当时将建立“河南理工大学的青年志愿青年者服务基地”。

(三)校园维洁行动

行动服务方式:每周的周二和周五指定人员检查校园内报刊亭的整洁情况和校园内卫生情况并给予一定分数。

青年志愿者协会承诺:

(1)以改善校园环境为目的(2)服务时间上的保证

(3)服务质量上的保证

(4)根据校园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活动安排

(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五)大学生志愿者风采大赛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河南理工大学正式学籍;

(二)承认本社团章程;

(三)具有奉献精神;

(四)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五)遵纪守法;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统一格式的注册登记表和服务项目登记表;

(二)青年志愿者协会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三)由社团执行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加团委、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社团每次活动;

(四)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五)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团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社团执行机构;

(三)审议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届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

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社团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社团的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四)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五)遵纪守法;

第十八条 本社团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时间由社团会员大会决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社团会长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社团会长(或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副会长(副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枝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按照有关规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资产管理严格执行河南理工大学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级指导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接受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本社团执行机构或10名以上本社团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由本社团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本社团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上报社团联合会。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终止前,必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团委的监督下,按照河南理工大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9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校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南理工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5.北京吉利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北京吉利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校青协)是隶属于共青团北京吉利大学委员会的一个非赢利性公益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二条青年志愿者协会遵循并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我校青协的组织结构分为校青协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和各学院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分会现包括商学院分会、外国语学院分会、金融与证券学院分会、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分会、信息工程学院分会、现代艺术学院分会、新闻传播学院分会、文化经济学院分会、应用心理学院分会、汽车学院分会。各分会统一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组织各种活动。

第三条本协会承认《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并接受共青团北京市委和北京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我校青协的组织结构分为校青协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和各学院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分会现包括商学院分会、外国语学院分会、金融与证券学院分会、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分会、信息工程学院分会、现代艺术学院分会、新闻传播学院分会、文化经济学院分会、应用心理学院分会、汽车学院分会。各分会统一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组织各种活动。

第五条本协会的常设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吉利大学校团委学生会024办公室。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团结和带领广大青年志愿者开展广泛的校内外服务,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七条倡导志愿者精神,提高大学生的全面素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为学校建设、公益事业、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社会大型活动等提供服务。

第九条为有特殊困难及需要帮助的同学以及社会成员服务。

第十条规划组织全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促进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促进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十一条对志愿人员进行培训。培养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开展与校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三条凡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有服务精神和奉献精神,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愿意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都可以加入本协会。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每学年(期)校团委学生会招新时由本人填写报名表,提出申请;

(二)参加校团委青协理事会组织的面试和复试;

(三)经理事会副部级会议讨论初步通过;

(四)预备会员参加新成员宣誓大会,并进入一个月考核期;

(五)考核期结束由理事会副部级会议讨论正式通过。

第十五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根据本协会决议精神独立开展工作;

(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向本协会报告工作;

(四)维护本协会利益和形象。

第十七条未经理事会批准,会员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有权撤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理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二十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并交回志愿者服务证。

第四章组织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其他制度;

(二)审议全体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名,秘书长1名。各学院分会设分会会长1名,副会长由各分会根据自己需要设置。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会下设外联部、组织部、宣传部、秘书部四个部门。各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为学校投入、社会捐助、事业收入、会员会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经费由校青协理事会秘书部保管,经费受校团委和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

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于二〇〇八年十月经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全体理事会。

共青团北京吉利大学委员会青年志愿者协会

6.四川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篇六

章 程(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桂林理工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Guil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YoungVolunteers Association)。本协会是由桂林理工大学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青年大学生组成的非营利性校园公益组织。

第二条 协会接受共青团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始终坚持 “为最需要帮助的人和事提供力所能及的最为有效的服务”的宗旨,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服务校园、服务社会。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三条 第四条 规划和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定期向学校或政府相关部门汇报青年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

为学校发展、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扶贫开发、抢险救灾、大型社会活动以及社会急需开展具有紧急性、突击性的应急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扫盲、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广、医疗保健、环境保护等。

第五条 为孤寡老人、孤残儿童、军人家属、离退休人员以及灾区、贫困地区的困难群众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经济、生活、医疗、卫生、教育等方面的志愿服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以服务基地为重点,提供生活、安全、医疗、卫生、教育等方面的经常性的志愿服务。

组织开展各种知识讲座和文体活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带动全校同学,发扬志愿者精神,致力于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树立良好校风。

密切与校内其它团体、各兄弟院校学生社团、社会公益团体、企业、政府相关部门联系,交流工作经验,增进友谊,加强合作。

做好桂林理工大学、桂林理工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以及青年志愿 者的形象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维护协会及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注册会员

第十二条 桂林理工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采用中国注册志愿者制度,凡取得桂林理工大学学籍,承认本协会章程,符合注册基本条件并提出注册申请,经协会审查通过的在校大学生均可成为本协会注册会员。

第十三条 中国注册志愿者定义: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志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十四条 注册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各项活动。

中国注册志愿者注册程序

注册会员有下列情况者,撤消其会员资格:

处分者;

注册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注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决议;

(一)必须为桂林理工大学正式注册的学生;

(二)必须符合中国注册志愿者定义要求;

(三)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

(四)具有奉献精神和强烈的责任心,并能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

(一)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填写统一的中国注册志愿者注册表;

(二)协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向协会领取“志愿者服务证”

(四)每年协会定期检查“志愿者服务证”信息。

(一)违反国家法令,违反社会公德,触犯校纪校规,受警告以上

(二)无故不履行会员义务,违反本协会章程,损害本协会名誉者。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提出困难和问题,请协会给予帮助解决;

(五)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持本协会介绍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七)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八)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一)遵守国家法令、法规、法律,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以自身行动,实践志愿精神,把爱心奉献给社会和需要帮助的人;

(六)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技能,服从安排,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廉洁自律、文明服务,不以任何理由收取服务对象的钱物。

第十九条 对注册会员的有关奖励和处分决定,必须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校团委批准。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协会会员代表、列席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六)决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候选人由自荐、协会各部推荐产生,并经资格审查,方可确定为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负责制

(一)组织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和本协会例会,确定本协会机构的设立,布置本协会整体工作方案;

(二)传达并执行上级指示,审阅本协会各部门的详细工作计划,督促本协会日常工作的展开,对本协会的重大事件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五章 机构设置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团支部书记一名,办公室主任一名。第三十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团支部书记,副会长,办公室主任组成。若成立分会,分会会长纳入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协会执行机构为常务理事会,其他各部门统一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协会团支部是桂林理工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广大团员的管理组织,是传达党团精神、开展团学工作、帮助团员保持长期对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为青年志愿者协会输送优秀后备人才的学生团员组织。设有四名成员,分别为:团支部书记、宣传委员、组织委员、文体委员。

第三十三条 协会下设办公室、宣传部、外联部、信息部、社会实践与科学发展部(简称社科部)、基地服务部、公益项目部、俱乐部、培训部9个部门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职能:

办公室:主要负责协会各种日常事务,起草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制

度,协调各部门的关系,确保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宣传部:塑造、完善和维护协会形象,全方位对协会及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进行有效宣传;

外联部:负责协会各种对外联络活动;

信息部:为协会发展收集各种相关信息资料,维护及更新协会对外

信息,负责协会网站建设及维护; 社科部: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及组织会员参与各类科学

技术研究活动,并组织将其成果转化成论文或者相关成品;

基地服务部:将固定服务转化成基地服务模式,实现志愿服务活动

定期定点的规范化模式;

公益项目部:策划及组织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俱乐部:根据协会的发展方向,主要针对会员开展各种文体活动; 培训部:为协会干部及会员提供各种培训服务,提高协会服务技能。

为在校学生及周边社区、农村提供各种相关培训服务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均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按计划开展本协会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成员二至四名。其他各部门设置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两名、成员二至六名,组织该部门开展具体工作。成员享受干部待遇。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校团委拨款;

(二)个人,企业,社会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基本任务范围内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校团委社团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校团委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归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大学章程的法治思维 篇七

一、大学章程定位的法治思维

大学章程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的首要载体,规定了校内外的权利主体关系,规范了学校办学的自主权,理顺了学校内部的治理结构,是对大学章程自身定位的表述。从一定意义上讲,章程是大学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是依法治校的制度基础。而从法治思维的角度来看,章程的合法性定位已成为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大学章程的制定主要包括功能定位、属性定位和自我定位。

1. 大学章程的功能定位

首先,章程是保障大学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大学章程为高校明确了办学方向和定位,并为自主思考发展预留了空间。在政府角色逐渐向“大学发展的指导者、宏观布局的调控者、教育质量的监督者”转变时,政府放权也成为大势所趋,章程已成为高校“获权”后的自主办学总纲,在大学依法治理中起决定性作用。第二,章程是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定载体。在高等学校综合改革进程中,学校必然要理顺内部治理结构,这就需要在全校范围内就权力运行结构达成原则性的共识,而制定章程就是凝聚共识的过程。第三,章程是明确内外主体权责的重要依据。对外而言,章程明确政府如何介入大学治理,社会如何参与大学治理等问题; 对内而言,章程明确内部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与相互联系,建立权力载体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作用的治理网格。

2. 大学章程的属性定位

大学章程是各利益主体主张自身权力,进行相互博弈的结果,是各利益主体权力斗争的法定依据与规则。大学章程既是大学自治权的象征,也是外部对大学实施影响的产物。对内部而言是学校的一个组织规程,对外部而言是学校和政府间的法定契约。大学章程经教育部核准以后即属于行政规章范畴,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政府、高校、社会都需要遵守。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基本法”,同时也是“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

3. 大学章程的自我定位

由于我国大学章程建设还处在初步建设阶段,高等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还处在逐步深化的过程,根据大学发展与大学章程建设的规律,大学章程有三项自我定位: 第一,大学章程是法定的基本规范,不是法律的具体细则。也就是说,大学章程统领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大学组织的法定依据,具有界定大学与外部主体权责边界的作用。第二,大学章程是治理架构,而不是运行条款。随着高等教育参与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大学治理的主体也将多元化,这是改革必然经历的过程,因此需要明确法制加以规制,大学章程正是面向高教领域的改革趋势应运而生的,要明确学校治理架构,规范权力运行,保障主体权利。第三,大学章程是目标共识,不是矛盾固化。章程的形成应是利益相关方相互博弈的过程,是大学面向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经之路,只有在法治范畴内为化解办学治校矛盾采取的措施,才更具有重要意义。

二、大学章程建设内容的法治思维

章程是一所高校办学的根本宗旨,符合“法律最高”的法治思维,而最高的法律首先是“良法”,即具有正当性与合目的性,符合一所高校的发展思路,这就对章程自身的内容提出了较高要求。

良法的首要标准是具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在我国高校章程制定实践中,《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是章程制定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其中《高等教育法》是我国公立大学制定章程的主要法律依据,与章程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由于《高等教育法》的特殊性质和地位,其只能就高等教育中基本和重大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不可能也不必要关照每所大学的特殊性。而作为个体的大学章程,其制定应该具有规定明确、注重细节、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充分考虑本校实际与办学特色,具体而细致地规定各方主体的权、责、利。相对于《高等教育法》,处于“下位法”位阶的大学章程如果过于笼统和宽泛,将会使实际操作缺少有力抓手,章程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无法对学校“依法办学”起到应有的调整和规范作用。故而遵循法治思维的大学章程建设应一方面纳入法定内容,同时也应不拘一格,将学校特色、发展使命等融入章程的“血肉”,将高度抽象的法律条款转化为鲜活生动的章程表述。

对于内部主体权利和权力的合理规范是良法的又一标准。章程是对社会的公示与宣言,是约定和阐述独立主体地位,界定内部利益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处理同外部关系的准则,具有法定意义的组织规程。一所高校章程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的设计,有序治理要以合理的制度安排为基础。以章程为制度载体的大学治理模式,应明确界定高校的权力实施和权利实现。在内部治理结构中,大学章程调整的目标是权力的分配、约束和权利保障。在内容层面,合理规制各方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在执行层面,保障各方主体都按照章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并努力为这种行为营造相应的制度环境,即章程必须对高校办学的宏观制度规则建设和动态程序运行予以重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大学制度、办学模式、管理改革等方面形成了一些共识,但我们缺乏完善的治理结构,一些很好的理念没有真正转化为制度。大学章程就是要努力把好的理念转化为治理结构。外部治理包括学校和政府、社会的关系,内部治理重点体现在决策机构、行政机构、学术机构的权利划定上,包括机构间的运作程序,各机构及重要岗位的职责、义务等。总之,大学章程要明确和赋予学校处理“自身事务”的能力和权力,一方面明确自我治理的“自治力”,同时也要将自主办学制约在一定范围之内,即“自制力”,这是大学章程作为“良法”的基本特征。

章程对于学校与外部主体权利边界的明确界定,也是以法治思维进行学校治理的重要标准。在当前的高校外部治理范围内,“管办评分离”成为政府简政放权的焦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 简称《纲要》) 中提出了“促进管办评分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这使得政府、学校、社会三者在高等教育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更明晰,实质上是以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实现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政府的角色转变引领了大学的角色转变,大学章程的内容要集中反映这种变化,从强调一元、单向度的行为方式和具体执行的“管理”,向强调“利益相关方”的多元互动和尊重各“利益相关方”合法权利的“治理”转变。

三、大学章程制定程序的法治思维

“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规的效力等级如何,取决其制定的机构和程序,而不取决其规定的内容”。章程在高校中的“宪法”地位不仅需要法律加以确认,更应以制定机构和程序加以确立,这既是按法定程序制定章程的基本逻辑,也是依“良法”而“治”的法治思维。

大学章程的效力既可以来源于“上位法”的法律授权( 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也可以来源于制定主体本身的法律威权( 如享有立法权的权力机关) 。前者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大学章程以法律效力,后者以制定主体本身的公( 私) 法权力赋予大学章程以强制性的约束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仅对章程制定主体做了笼统规定: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校友代表等参加”,作为章程制定主体的高校举办者却不在此列,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章程的法治威权。

在已经核准的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中,章程的制定主体仍不统一,有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委会讨论通过,如北京师范大学; 有的是党委会审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上海交通大学; 有的是校务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代会讨论通过,如吉林大学。多数高校的章程仅经过一定的行政程序而非法律程序予以通过,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其效力仅是大学内部规章,而非大学“自治宪章”。

为确保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需在实践中规范章程的制定主体,使大学章程制定权的取得拥有法律依据。美国各州公立大学的章程一般都来源于州教育法,由州的议会以法案形式批准并成为州法律的一部分,以此来保障大学章程法律效力及其稳定性。对“宪法”效力的诉求要求章程本身具有相对稳定性,而稳定性又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大学章程的“宪法”效力。应通过制定章程和修改程序,将章程的地位提升到源于学校而又高于学校的层面,不因高校一时一事而随意变更章程,如此才能确立大学章程的“宪章”地位。此外,章程的制定需要利益主体广泛参与,充分协商。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和充分协商,是一个形成共识、凝聚力量的过程。只有在构思未来发展时容纳了更多的师生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实施才能得到较好配合,章程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

章程的制定必须有充分协商的过程,反映改革和认识的进程,但结果应是严谨和规范的,要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这是法治思维在章程制定层面的反映。它的作用是促进改革而不是限制改革,因此,在许多改革难点尚未突破的情况下,期待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章程制定是不可靠的,此时的章程还很难具备“大学宪法”之效力。从目前的情况看,章程需要与高校综合改革的实践探索相互检验,并将各项改革已取得的基本成果吸纳进来,最终形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章程,真正实现依法治教、按章办学。

四、结束语

8.大学章程策略探讨 篇八

【关键词】大学章程 策略 探讨

一、制定大学章程的策略探讨

第一,教育主管部門要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切实加强对大学章程建设工作的推动和指导力度。一是要对大学报送的章程建立起规范的报送审批制度,使章程的审批工作严格、规范、公开、透明;也要对章程积极反馈,提合理化建议,让主管部门和大学在办学的重大问题上有协商、有沟通,在章程核准过程中实现二者充分的意志沟通和表达,从而确保章程更科学、更完善,实施起来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提升章程的实施效度。二是要善于挖掘典型,对章程建设工作做得好的大学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使其为其他大学的章程建设起到引领、借鉴、促进、示范带动作用。可通过网络、报纸、刊物、宣传册、电台电视台、DVD等媒介宣传大学章程的理论知识、内涵价值等,提高相关主体的认识和建设的自觉性,为章程建设积极作为。

第二,大学领导要高度重视,主动参与章程制定并发挥领军人物和协调统筹作用。领导的认识高度影响全校人员的行动力度,也直接决定章程建设工作的质量。笔者就章程制定问题与几位大学领导进行过探讨,制定起来远非那么简单容易,必须对学校的基本重大事项做出规定,要全面反映学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传承学校的办学理念和优良传统,结合新的时代彰显学校的特色。这就需要校领导高度重视,既要加大章程制定的舆论氛围,充分调动全校师生的积极性,让他们踊跃参与章程的制定过程,也要和专家学者、知名校友一道对传统的实践、文化内涵进行总结、凝练和提升,更要结合时代对高校发展的新要求,加强法律知识汲取,保证章程充分体现法律效力和现代管理制度的特点,更好保障学校的权益不受外界侵犯、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诉求。

第三,大学章程的制定要严谨缜密,科学规范,为章程有效实施提供好文本。一是起草人员的组成要科学规范。在人员组织上,可设立顾问小组和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成员应包括学校领导、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多层面人员,他们来自不同的学科背景、资历经验,有着不同的利益主体,这样制定出来的章程,才能够切实反映学校的整体情况,充分表达各方利益诉求。二是起草过程要做到严谨、细致、周密、客观。在程序组织上,可分几步进行。首先是实地调研。到各院系调研,到其他兄弟院校调研,相互间沟通理解章程制定的信息,并且开展一些分析论证工作。其次是翻阅文献。立足学校实际,借鉴国内外大学章程制定的经验,以及各类论述大学章程的文章,进行研究对比和分析,找出他们各自的突破点和特色,为章程的起草提供丰富的素材和广泛的参照。结合自己的高校进行分析,对本校制定章程具有“明目”和拓展思路的作用。三是从法律视角明确章程的主体框架。尤其是在章程建设的核心要素上下大工夫,如:大学的外部关系及章程的生效程序;规范学校的办学定位,明确办学目标和使命;明晰学校内部的治理结构与管理体制;决策过程要科学民主,行政过程要专业高效,监督过程要公开透明。学校运行过程中的组织架构和权力配置要清晰顺畅。四是召开专家小组讨论会和专家意见反馈会。组织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章程起草小组的汇报,让专家参与讨论,提可行性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章程起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五是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在形成正式草案之前,学校可专门布置各单位组织师生征求意见,并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校报、新闻网上等全文刊登,直接面向全体师生员工征求意见。对于每次征求的意见,章程起草专家工作组先进行认真汇总,然后再提交章程起草委员会或起草小组逐条审议。

第四,章程的制订既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又要尽可能地符合学校实际和体现学校特色,为学校未来发展指引方向提升整体效度。章程中最为关键的是这几方面内容:大学权力(办学自主权)——划清与政府的权力界面,是大学获得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大学内部的组织机构与权力配置——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与管理体制,是大学自运行的组织保证;大学与教职员工、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明晰大学各个主体法律关系的途径。学校现在的章程也正是按照这个逻辑顺序来安排整体内容和结构的。还需要注意的是,章程的制订应根据大学的定位,界定大学共性的同时彰显个性,做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校使命有所区分。比如,高水平大学要瞄准国际前沿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体现原创性、前瞻性、引领性;地方性大学要更多地参与和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体现地方性、区域性、应用性;行业特色型大学要努力为行业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服务,体现行业性、服务性、创造性。在管理体制方面,可在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总框架下进一步明确,经过规范程序制定出来的大学章程,经过科学的核准程序,加之监督功能的真正发挥,这样实施起来才能具有很好的执行效果和整体效度。

总之,大学章程作为大学的“宪法”,是连接高校内部法规和校外法律规范的桥梁,是界定高校和其他民事主体在相互交往中的法律边界、职权范围的载体,是高校自主管理、依法治校的重要法律基础,更是学校按章办事、更好根据办学定位履行人才培养任务的基本依据。我们在把握其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可诉性和现实性特点的基础上,加强章程建设的力度和实施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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