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共7篇)
1.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一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2-04 【生效日期】1997-0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意见
(1997年2月4日市政府二届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市政府:
深圳自建市以来,流动人口逐年增多,至1996年底,全市有流动人口255.1万人,是常住人口的2倍半。由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给我市的社会、经济各方面带来许多负面影响:一是扰乱了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发展。据统计,1996年全市刑事案件的95%为流动人员所为;二是外来劳务人员无序流动、多口审批,加大了我市劳动就业的压力,劳资纠纷案件大幅上升。三是严重影响了计划生育;四是给城市管理带来许多问题,如违章搭建、“三边”窝棚屡拆不尽,乞丐、擦车仔、卖花女等屡清不绝。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是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也是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为特区二次创业创造良好社会环境,迎接香港回归祖国的需要。根据中央、省有关指示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加强“流管办”力量
这是搞好我市流动人口管理的重要条件。由于我市外来流动人口多、管理工作任务重,必须强化“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能,并加强其力量。为此,将“市人口管理领导小组”与“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两个非常设机构合并,组建新的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为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领导小组由五个区政府、市府办、综治办、计划、公安、劳动、人事、财政、工商、城管、建设、规划国土、民政、计生、运输等部门以及特检站、边防分局负责人组成。新组建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我市流动人口计划,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工作意见;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外来人口的管理;
(三)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情况;
(四)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法规,加大《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
(一)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收取标准及缴交办法。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规定的对外来劳务工收取每人每年300元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标准。其他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将本部门、本单位收费项目作为办《暂住证》的附带条件,“搭车”收费一概取消。同时改增容费由用人单位负担为外来劳务人员个人负担。
(二)调整房屋租赁的税收政策。在堵塞漏洞、扩大税收征管面的同时,减少房屋租赁的税收种类,调低税率。具体调整办法由税务部门与市规划国土局及各区政府协商确定。
(三)《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与《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中关于房屋出租与外来人口管理顺序问题,应明确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须先“租住房屋”,同时限定日期在“居留两个月满十五日前向公安机关申办暂住证”。此事由市法制局牵头提出修改草案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修改完善“二线”管理的有关法规,加大处罚力度。自成立特区以来,“二线”管理一直沿用1986年省人大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及1992年市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违反规定者未制定具体处理办法,特别是对违规违章人员的惩处太轻,起不到惩戒作用。因此,须对《实施细则》加以修改、完善,强化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具体办法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修订草案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市政府审议。
(五)制订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具体协作规定。
1、明确划分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计划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和下达流动人口计划;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劳动部门,主要负责对外来劳动力的管理;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对从特区外或外省市聘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管理;
2、确定公安与劳动、人事部门在《劳动手册》、聘干手续与《暂住证》办理上的业务衔接,减少环节,方便群众;
3、确定公安与规划国土部门对暂住人员居住性出租屋的市场与治安管理的业务协作;
4、确定公安与城管、民政、特检等部门在清理“三无”人员问题上的职责与业务协作;
5、确定公安、劳动、人事、工商、规划国土、住宅、建设、民政、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在计划生育管理上的职责与业务协作。通过明确各有关部门的业务协作,达到齐抓共管的目的。此项工作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制订。
(六)依据《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订《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七)加大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特区内所有公民(含常住户口和流动人口)应随身携带其有效身份证件以备查验的观念。
三、三、加强对外来劳务人员的管理
(一)实施“四定一参与”的有序化流动工程。劳动部门根据企业用工需要,与内地劳动部门合作,实行定向培训,定量输入,定期轮换,定额补充,参与管理。建立起输出有组织、输入有管理、流动有服务、调控有手段、应急有措施的规范化外来劳动力市场。同时加强劳动监察力量,及时处理劳资纠纷。
(二)将每年一次集中办理的务工、聘干及暂住证手续改为常年办理,以方便企业与劳务人员。具体操作程序由公安、劳动、人事、财政等部门协商解决。
(三)结合全市社会中介组织的整顿,对现有劳务市场进行一次清理,进一步明确、规范职业介绍机构及人才市场的职责权限。
四、四、加强特区“二线”管理
(一)加强海上及“二线”各口岸治安管理,市边防分局和“二线”各口岸派出所要严堵“三无”人员从海上进入,严打“蛇头”引带、贩卖假证件等活动。
(二)对“二线”铁丝网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定期检修,并加强强线巡逻。
五、五、加强对暂住人员出租屋的治安管理
(一)严格执行出租屋管理的“一证两书”制。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凭条例》、《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屋主出租房屋必须到房屋租赁部门办理《 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双方与暂住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与街道办(镇)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合同书》。租赁双方若违反“两书”规定,属于出租方责任的,由主管部门吊销其《 房屋租赁许可证》;属承租方责任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二)从严查处居住性出租屋的违法行为和非法性出租屋。对居住性出租屋的查处,规划国土、公安与计生等部门要密切合作,联合行动。对非法性出租屋(指各类违章建筑、政策性限制的房屋和乱搭乱建的“三边”窝棚),由规划国土局牵头,其他相关的管理部门配合,经常检查,一经发现立即查处。
六、六、“三无”人员问题
“三无”人员(包括乞丐、擦车仔、卖花女等)屡清不绝,成了我市近年来社会治安及城市管理的“老大难”问题。流动人口管理的重点是控制住“三无”人员流入和沉淀的问题。为此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把好进口关。特区检查站、边防分局和我武警七支队要积极负起堵的任务;“二线”的8个公安派出所要积极协助武警把好关;深圳铁路公安处要堵住来自铁路的“三无”人员;边防分局要截住来自海上的“三无”人员。
(二)做好清理收容遣送工作。“三无”人员清理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各区人员政府配合。各区公安分局负责辖区出租屋,“三边”地带窝棚的清理;巡警支队负责巡察路段两侧自行车道、人行道及公共场所的清理;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各住宅区、小街小巷、各宾馆酒楼等的清理;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清理机动车道上的擦车仔。各街道办负责动员辖区内的“地主、业主、雇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不为“三无”人员提供栖身之地。对于收容的“三无”人员,需要治疗的由市卫生局安排治疗;劳动、工商等部门也要积极配合清理行动。市民政部门负责统一遣送。必须保证将已收容的“三无”人员全部遣送出特区。由公安部门负责对控制、指使乞丐、擦车仔、卖花女的幕后操纵人及引带的“蛇头”,依法予以打击。民政部门发现线索要及时提供给公安部门。
(三)设立“三无”人员待遣所。市收站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员和设施,内设一个待遣所,与收容站分隔开,专门收容擦车仔、卖花女、乞丐等待遣的“三无”人员。待遣所归收容站管理。
(四)建立经常清理“三无”人员工作制度。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指挥,以公安、劳动、规划国土、民政、城管和街道办(镇)为主力,建设、工商、计生等部门协助,每季度或半年一次,对“三无”人员进行集中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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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二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以来, 有力激发了创新创造活力, 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 但也存在一些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 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 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
———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强化激励机制, 加大激励力度, 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 完善管理政策, 优化管理流程, 改进管理方式, 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 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 加强督查, 狠抓落实, 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 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 简化预算编制, 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 改进预算编制方法, 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 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 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 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 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 提高间接费用比重, 加大绩效激励力度。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 均要设立间接费用, 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 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 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三) 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 不设比例限制。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 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四) 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
项目实施期间, 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 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 按规定收回。
(五) 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 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三、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一) 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 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 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 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 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 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 (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 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 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 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 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四、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 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财政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 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二) 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
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五、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 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
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 报主管部门备案, 不再进行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 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 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 缩短审批周期。
六、规范管理, 改进服务
(一) 强化法人责任, 规范资金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 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 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内部管理办法, 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 规范财务支出行为, 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 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 (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 、研究成果等情况。
(二) 加强统筹协调, 精简检查评审。
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 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 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 推进检查结果共享, 减少检查数量, 改进检查方式, 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三) 创新服务方式, 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 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 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 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七、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 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一) 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 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 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 规范评估行为, 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 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2016年9月1日前,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 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2016年年底前, 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二) 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
财政部、科技部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 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 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 确保国家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财政部、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 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三
关键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就业工程金融危机
1 我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国家和企业包揽过多,社会化程度低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着我国社会保障费用基本上由国家和企业承担的局面,缺乏自我保障意识,没有形成激励、制约机制,给企业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严重阻碍了企业的自我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实行的低工资、高就业、高福利政策承担了巨额的劳保福利支出,个人不用缴纳。这种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加重了企业负担,提高了企业产品成本。同时,各企业都自办福利,国有企业高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方面使企业负担加重,另一方面又阻碍了保障制度社会化的发展,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造成社会保障效率低,医疗费用普遍超支和浪费。这种大锅饭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削弱了对劳动者的保障作用,而且已成为阻碍企业进一步转换经济机制、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
1.2 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 目前,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区县以上国有企业职工中实行,而区县以下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很不健全,个体、私营企业几乎是空白,广大农村基本上还没有建立社会保险,主要是靠家庭保障,“养儿防老”仍然是最基本的老年保障。这种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在各种所有制之间的流动,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1.3 管理体制分散,政出多门,管理效率低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机构多样化,缺乏集中统一的管理和安排,财政、民政、劳动人事、各级工会以及保险公司等部门都参与和管理社会保障业务,形成政出多头、管理多门的格局。加之我国社会保障尚未立法,致使社会保障制度不规范,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降低了社会保障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不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2 建立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1 政策、机构统一和依法管理的原则。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和制度要统一,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把政府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经营分开,执行与监督机构分设,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水平。
2.2 依法管理的原则。社会保障管理必须法制化,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和管理机构的职能、管理办法等纳入法制轨道,使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依法保障。
2.3 同社会生产力相适应的原则。人的一生中,每个社会成员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养老、医疗等问题。社会保障水平和程度归根结底取决于现实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由于我国现阶段城乡之间在生产力水平、就业结构、收入水平和消费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因此,社会保障的实施,既要体现普遍性,又要有所区别,既要体现效率优先,又要兼顾社会公平,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4 服务社会化原则,对社会保障的基金来源和保障方式,改变由国家和企业包揽的做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把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起来,为企业在市场上平等竞争创造宽松的条件。
3 建立与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体系
3.1 建立与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覆盖面最广,耗用资金最多,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最大的一个项目。它是指劳动者在政府立法确定的范围内退休以后,由国家或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上世纪50年代初正式实施,至今已有近60年。它对保障广大职工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生产发展起了重大作用。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本世纪末我国将进入老年人占相当大比重的国家,退休费用的支出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将越来越大。而现行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渠道单一,虽已实行了社会统筹,但仍是由国家和企业统包,负担沉重。此外,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管理体制多等弊端还十分严重,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应本着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人口多、人口老化速度快的国情,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使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社会保障与自我保障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兼顾,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制度。
3.2 建立与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3.2.1 健全失业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对象和实施范围,最终建立一个包括各种所有制和全体劳动者在内的全方位的失业保险制度。根据《劳动法》的要求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失业保险实施范围应从现在的国有企业职工逐步扩大到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中方职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享受的对象也应由现有国有企业失业保险的7种人扩大到企业中其他人员,最终建立包括各种所有制,各类企业、各类从业人员在内的社会化、科学化、制度化的失业保险制度。这样既符合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也有利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建立多种形式的失业保险基金制度,拓宽筹集失业保险资金渠道。失业保险费用按“国家、企业、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企业负担的部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统一筹集,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个人负担的部分将随收入的增加而逐步提高。
3.2.2 实施“再就业工程”。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大力开展并实施再就业工程,特别是重视对农民工的培训和再就业。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企业失业职工逐年增多,企业富余人员也大量增加,为此,劳动部于1993年底推出了“再就业工程”,其目的是建立再就业机制,缓解就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为深化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实施“再就业工程”,主要是对再就业的劳动者加强职业指导,介绍职业信息和求职方法,开展转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再就业的能力,组织生产自救,兴办各类“劳动服务公司”等。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和失业职工三方面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手段,采取多种措施,广开门路,帮助企业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3.2.3 强化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加强监督机制。失业保险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统筹安排,具体经办由它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既要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又要帮助企业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形成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紧密结合的管理体制。对失业保险基金应实专项管理,加强审计和监督,建立有效的失业保险监督机构。
3.3 建立和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3.3.1 逐步完善医疗保障范围,提高社会化程度。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按所有制划分,不同的所有制其待遇有很大的差别。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其保障程度也不一样,有的有保障,有的没有保障,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平。为了适应多种经济形式长期并存的需要,必须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使城镇各类企业的所有职工都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3.2 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的来源,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职工个个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由医疗保险机构统一管理使用。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4.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四
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豫发〔2008〕23号2008年12月8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就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作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我省经济社会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实现中原崛起,必须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持久动力。目前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但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仍不完善,面临诸多问题:现有的利益导向政策与群众的需求依然存在差距,一些政策未完全落实到位,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面临诸多实际困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独生子女家庭、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双女家庭给予各种奖励、照顾、优惠和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性别平衡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条件进一步成熟。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贡献,应当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目前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已具备了给计划生育家庭必要奖励的能力,为进一步完善惠及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供了物质条件。近年来,全省各地普遍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遍及村组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和覆盖城乡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网络,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供了组织保障。我们必须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步伐,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与基本原则
3、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运用社会经济资源,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给予奖励、优待、救助,对违法生育者予以追究,不断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体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开创中原崛起新局面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4、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稳定低生育水平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体系,实现人口和计划生
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由惩罚多生为主向奖励少生与惩罚多生并重转变。从2009年开始,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使<全省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的人均收入普遍高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
5、基本原则:既要坚持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基本经验,又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丰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思路和内涵;既要统筹考虑区域、城乡,又要针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农村的实际,把农村作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中之重。为此,要把握以下几点:
——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整合各种经济社会资源,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增加收入,发挥政策综合效应,解决好计划生育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统筹兼顾,奖惩并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综合运用奖惩措施,引导群众少生快富,同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实施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措施,统筹城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将完善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加大指导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三、充实创新奖励扶助政策
6、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根据国家安排部署,自2008年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7、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子女满14周岁前,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元以上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
8、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奖励扶助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840元。
9、农村按人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多分1人份的优待。
四、扶持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生活
10、农业生产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给予建沼气、改灶、改水、改厕补贴;优先提供小额贷款及兴建畜禽养殖小区贷款;优先对贫困村中计划生育家庭困难户安排种养、运输、小型加工等项目扶贫贴息贷款;优先为鲜活农产品的运销提供检测检疫;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受让荒山、滩涂、池塘、林地等国有、集体资产。
11、社会保障方面,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安排劳动力培训,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介绍服务;探索建立政府奖励、集体补助、个人交费,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
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养老保险制度;资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患大病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再次给予医疗救助;对纳入低保救助范围的计划生育家庭,实行高于当地标准的低保救助政策;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优先为计划生育家庭安排“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和宅基地;社会养老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提供养老服务;优先为计划生育家庭残疾成员进行白内障复明治疗、听力语言康复训练、装配辅助器具等康复服务,优先进行幼儿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等手术治疗;农村独女家庭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双女家庭中,女孩婚后为照顾父母而在父母家落户的,依法享有与村民同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宅基地使用的权利。
五、严格违法生育管理
12、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坚决遏制违法生育。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到“十一五”末全省人口总量控制在1.01亿以内,到2020年全省人口总量控制在1.07亿以内。
13、加强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管理。1982年6月15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意见》(豫发〔1982〕75号)下发以来,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多生育子女尚未处理的党员、干部,以及2000年5月1日《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以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党员、干部,不得担任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领导职务,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14、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生育者,要视其收入状况,从重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对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不缴纳的当事人,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坚持文明执法,坚决防止因违法行政引发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15、实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查制度。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以及评选劳动模范时,须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审核把关。有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情况的,须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审查过程中,凡发现拟推荐人选或候选人有违法违纪生育或收养情况的,一律取消被推荐和评选资格,并由纪检、监察等部门作出处理。审核、处理结论由有关部门备案并归入本人档案。
16、严肃处理计划生育弄虚作假行为。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7、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现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
位;原来是文明单位的,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8、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委、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三到位”落实情况考核,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地各部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特别是涉及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措施,要认真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切实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政策。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好的经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奖励、扶助、优待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19、各级政府要在确保计划生育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的同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要不断加大对独生子女家庭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奖励、优待,特别是对农村独生女家庭的奖励,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5.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五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县外出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一)各乡(镇)育龄人员外出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县直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出前应到县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各乡(镇)及县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站要切实做好外出人员登记卡,完善互相通报制度,并定期进行跟踪管理。
(二)外出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后,必须按计划生育要求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和落实有效节育、补救措施,应按时主动将居住地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否则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参照•江西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定南驻惠州计生协会负责对定南籍在惠外流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并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服务。定南籍在惠的育龄妇女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一年三轮的双查和落实节育措施,并沟通有关信息,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本县各乡(镇)流入城区的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一)自建、租(借)用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户口已迁入城关的,由户口所在社区或村(居)委会管理;
(二)自建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户口未迁入城关的,由户口所在乡(镇、将其有关计生档案移交给其住房所在社区或村(居)委会,并由该社区或村(居)委会进行管理;在档案移交期间,以其户口所在乡(镇)管理为主。
(三)租(借)用住房,户口未迁入城关的,城区的由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计划生育人口监察大队负责登记,并及时将其有关计生、现住址等情况向其户籍所在乡(镇)通报,并由该乡(镇)负责管理,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计划生育人口监察大队配合管理。
三、本县内跨乡镇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由现居住地乡(镇)负责登记,并将有关计生、现住址等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通报,户籍地乡(镇)负责管理,现居住地乡(镇)配合管理。
四、跨县以上流入本县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流入县城城区、龙潭工业开发区及几个重点工程(以县政府规定为准)的计生人口由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计划生育人口监察大队负责管理;流入城郊的流动人口由狮城镇负责管理;流入其他乡(镇)的计生人口由其流入的所在乡(镇)负责管理。按规定要通报的育龄人员要及时向其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进行通报,建立信息联系制度。
五、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业、生活一个月以上(含跨乡镇)的育龄流动人口(18至49周岁)应持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审检手续。(城关地区流动人口到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办理审检手续)不按照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或者不按规定接受计划生育审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给予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500元的罚款,并督促其补办或接受审检。(参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
六、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摘自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交通、建设、乡镇企业管理、卫生、民政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应有利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负责对本系统所辖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各群众团体应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参照•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五条)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经办人员行政处分。(参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九、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同时,有关单位对下列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聘用的流动人口,由用工单位管理;
(二)集贸市场中属流动人口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尸,田市场管理机构管理;
(三)从事各类承包经营的流动人口,由发包单位管理;
(四)在租(借)房屋和旅游居住的流动人口,由出租(借)房主和业主管理;
(五)未设居委会的住宅楼群和别墅区中的流动人口,由物业管理部门或小区管理机构管理。
以上负有经营性管理责任的单位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参照•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十、用工单位、业主、出租房主在与流动人口签订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时,应查看经审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及时报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参照•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十一、违反•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八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的用工单位、业主、物业管理、出租(借)房屋者,当年不得授予各类先进称号;出现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参照•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十二、流动人口要求生育的,须向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生育计划证‣,经现居住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检核准后,方可生育。否则,按提前生育处理。
十三、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十四、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甲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参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
十五、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侮辱、诽谤、伤害,或者故意毁坏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6日发布的•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
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监察厅(局)、文化厅(局)、人事厅(局)、工商局、广播影视局、体育局、文联、青联、工商联,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监察局、文化局、人事局、工商局、广电局、体育局、文联、青联、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认真落实《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推进综合治理,现就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宪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觉遵纪守法是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重要的社会责任。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要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大众媒体要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要组织新闻媒体,深入开展中央《决定》精神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倡导社会责任意识,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制教育,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能力。每年要集中组织策划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宣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新闻媒体要客观、真实地宣传和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事件,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要事先向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三、组织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各地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对二胎审批、二胎生育的情况,以及违法生育者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或审查。依法调查取证、核实违法生育情况,核实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对违法生育人员和尚未处理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对典型的案例,要集体研究,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坚决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
四、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生育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对难以确定收入的,要会同各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地评估其实际收入。
征收户口不在本地的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时,必须通过正式途径协商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然后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要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对违法生育的党员,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根据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贯彻本通知精神的情况及时报送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中组部
人口计生委
监察部
文化部
人事部
工商总局
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中国文联
全国青联
全国工商联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落实中组部等11部委《关于加
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
知》的 实 施 意 见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监察部、文化部、人事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文联、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以下简称《通知》),省、市有关部门相继以鲁人口发[2007]72号、济人口字[2008]1号文件转发了《通知》。《通知》充分体现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的重要措施,对进一步完善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机制,切实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严肃性,更好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制度,建立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协调机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协调机制。
(一)部门审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作为提拔重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
(二)情况通报制度。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组织、监察、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发现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发现城镇居民违法生育的,应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其经营、贷款等行为加以制约。
(三)审批公开制度。人口计生部门对再生育申请作出决定的,应将批准再生育的夫妻姓名、生育子女情况、依据法规政策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时间不少于10天,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四)有奖举报制度。完善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计划生育违纪违法案件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取证,及时反馈查办结果。
(五)新闻宣传制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积极宣传一批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集中曝光一批违法生育的典型案件,公开揭露一批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生育的党员领导干部、名人及民营业主,营造实行计划生育光荣、违法生育可耻的社会舆论氛围。建立计划生育新闻宣传审核制度,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要事先向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闻媒体要客观、真实地宣传和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事件,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严格执法,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
(一)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各相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开展清理违纪违法生育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对二胎审批、二胎生育情况,以及违法生育者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或审查。督促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乡镇加大对“两非”案件查处力度。依法调查取证、核实党员、干部批准再生育和违法生育情况,核实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对违法生育人员和尚未处理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对典型的案例,要集体研究,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坚决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
(二)严肃处理违法生育行为。对违法生育的党员,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除追究个人的责任外,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根据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三)依法全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凡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征收户口不在本地的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时,必须通过正式途径协商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然后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难以确定收入的,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地评估其实际收入。对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要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三、加强领导,为《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通知》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抓实抓好。要以学习贯彻《通知》精神为契机,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中央《决定》和省、市《实施意见》、“一法三规一条例”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要在把握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下功夫,通过举办研讨班、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推动学习《通知》的活动深入开展;要切实强化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责任意识、协调意识、统筹意识,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坚定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关于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
各镇(街道)计生办、台州农垦场计生办:
为了全面强化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基础,我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了村级计划生育组织机构有关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样稿),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台州市路桥区贯彻执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过程中,逐村(居)组织基层干部对这些工作制度(样稿),尤其对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等进行讨论审议,制订出适合各村居实际而又管用的工作制度。此项工作要求在9月l 5日前完成,以迎接省、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评估验收。
附: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汇编(样稿)
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基层制度 通知
抄送:台州市计生委、路桥区府办、路桥区委办
台州市路桥区计划生育局 2003年8月12日印发 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制度规汇编(样稿)
1、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参与区样稿由村居自定,要上墙)。
2、计划生育组织机构一览表(要上墙)。
3、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4、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要上墙)。
5、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6、流动人口计生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7、村(居)计生委工作职责。
8、计生服务员工作职责(要上墙、)。
9、计生协会的主要任务(要上墙)。
10、计生协会小组长工作职责。
11、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小组工作职责。
1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要上墙)。
13、避孕药具管理制度。
14、计划生育情况一览表(要上墙)。
注:在具体引用中切忌出现镇(街道)、村(居)的字样,应载明准确的单位,如:“路桥街道邮亭居”“金清镇蒋桥村”。
一、村(居)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样稿)(年 月 日经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为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村(居)民的生育行为,提高本村(居)的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本村(居)实际,特制订本村(居)规民约。
第一条 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对再生育对象审批、计生违法案处理结果进行公示,接受村(居)民评议、监督。
第三条 鼓励村(居)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和非法收养小孩。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居)民或家庭进行补助、奖励:
(一)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和独生子女的奖励和优惠„„(二)对按《省条例》可以再生育而放弃生育的夫妻进行奖励和优惠„„
(三)对自觉落实结扎手术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补助„。对自觉按时参加镇(街道)组织的孕环情检查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补助„„
(四)对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的青年男女进行奖励„„
第五条 对不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育龄人员制定有效的制约措施„„ 第六条 村(居)委会每年从集体经济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安排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开支和奖励、优惠政策的兑现。
第七条 育龄夫妇和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都要自觉与镇(街道)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如不签订的村(居)委会将不予办理外出经商务工、二孩生育审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手续。
第八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村民,除按《省条例》、《区实施办法》和合同规定接受处理外,村(居)委会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村(居)民合法收养的子女原则上与本村(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十条本村(居)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二、计划生育组织机构一览表(样稿)
中共 村(居)党支部 村(居)民委员会 二OO三年 月 日
三、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样稿)
(一)、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领导本村(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做到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委员、分管副主任(或委员)具体抓,其他两班子成员协助抓。村(居)两班子每年听取计生工作汇报4次以上,专题研究计划生育工作会议2次以上,解决工作 中的实际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村(居)计划生育组织网络、加强服务阵地建设,建好村(居)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村(居)民自治领导小组、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计生委、计生协会、人口学校、会员之家、计生服务室,配备计生委、计生协会班子及计生服务员,计生小组长(协会小组长)并保证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的稳定。
(三)、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等综合措施,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不断提高本村(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四)、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和完善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实行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
(五)、保障计划生育经费,按有关规定落实计生工作人员报酬,兑现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经常性开支。
中共(居)村(居)党支部 村(居)民委员会 二OO三年 月 日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样稿)(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审议本村(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对本村(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指导村(居)计生委开展工作。(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专题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协调村(居)计生委、计生协、共青团、妇联、治安等有关组织认真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建立、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五)、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及相关优惠政策,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村(居)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二OO三年 月 日
五、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样稿)(一)负责领导本村(居)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
(二)根据上级要求,制订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三)依照计生法律、法规,结合村(居)实际,制订和完善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及时交由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使之成为有约束力的计划生育规章制度。(四)动员本村(居)的全体村(居)民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和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村(居)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领导小组
二OO三年 月 日
六、流动人口计生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样稿)(一)负责本村(居)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有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三)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流动人口进行清查,协助镇(街道)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查验工作和上门随访服务,督促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生育的,要及时报告上级,并积极协助上级组织查处。
(四)制订和落实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的优惠措施,维护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
村(居)流动人口计生管理领导小组
二OO三年 月 日
七、计生委工作职责(样稿)
(一)、具体负责本村(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包括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二)、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本村(居)的计划生育情况,负责统计填写本村(居)计生信息数据,定期向镇(街道)计生办和村(居)两委汇报工作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把好村(居)民办理计划生育各种手续的审查关。
(四)、制订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弓f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五)、组织本村(居)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参与孕环情和生殖建康检查,督促其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产后、术后,避孕药具使用后的己婚育龄妇女进行上门随防服务,搞好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六)、认真完成镇(街道)计生办、村(居)两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村(居)计生委 二OO三年 月 日
八、计生服务员工作职责(样稿)
(一)、具体负责本村(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包括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二)、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本村(居)的计划生育情况(包括结婚、离婚、怀孕、生育、死亡等),定期向镇(街道)计生办和村(居)两委汇报工作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三)、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把好村(居)民办理计划生育各种手续的审查关。
(四)、积极向育龄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发放各种计划生育宣传资料,组织群众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五)、熟练掌握计划生育业务知识,认真、及时、准确填报村(居)计生统计报表、计划生育月报告单和计生信息卡;加强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做到分,分种类及时整理归档,长期保存。
(六)、组织本村(居)已婚育龄妇女(包括外来的)参加孕环情检查和生殖建康检查,督促其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产后、术后、药具使用后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上门随防服务,搞好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七)、认真完成镇(街道)村(居)两委及村居计生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村(居)计生委 二OO三年 月 日
九、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任务(样稿)
(一)在村(居)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二)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知识。
(三)协调各方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后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职能,及时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五)交流工作经验,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积极创建示范协会、“满意协会”“先进协会”。
村(居)计划生育协会 二OO三年 月 日
十、计划生育协会小组长工作职责(样稿)
(一)带头学习、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避孕节育知识,带头实行计
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积极参加镇(街道)、村(居)两级召开的会议(培训班)和各种活动。(二)把计生政策、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优教科学知识、致富信息等宣传品送到每个会员及联系户手里。
(三)通过会员联系户每年开展“五个一”(学习一次计生政策,送一次宣传资料,做一回思想工作,搞一次服务,做一件好事)活动,协助做好育龄妇女的查孕、查环、查病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四)了解和负责本小组各会员和联系户婚、孕、育和避孕信息及产、生活和生育情况,协助计生服务员上门慰问产后、术后的育龄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做好信息传递和反馈工作。
(五)带领会员开展评优争先活动,积极参与“五无一好”(无非法生育、无非法收养、无人工引流产、无家庭纠纷、无贫困家庭,会员联系户活动好)小组竞赛活动,努力成为村(居)示范小组。
村(居)计划生育协会 二OO三年 月 日
十一、计生民主监督小组工作职责(样稿)(一)、认真学习、宣传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村(居)两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对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与职务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和其他渎职行为的,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检举或控告。
(三)、对本村(居)人口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发现统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现象的,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对现行生育政策的执行,特别是对再生育审批和计生违法案件查处等进行监督。(五)、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的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六)、每半年征求群众意见一次,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民主管理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包括群众的意愿和建议及时向村(居)两委反映。
村(居)计生民主监督小组
二OO三年 月 日
十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制度(样稿)为了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凡外来在我村(居)住居30天以上的育龄人员(18—49周岁),在10天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村(居)计生委申报登记,并到镇(街道)计生办交验《育证明》,若是育龄妇女,还须与我镇(街道)签订《外来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取得查验证明后方可租住、经商和务工。《婚育证明》填写不完备的,或没有《婚育证明》的,要限期补办;期限内未补办的,将报告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离开本村(居)的,在离开之前5天内告知本村(居),以便及时注销。
(二)凡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人员,在外出前,到本村(居)计生委申报,由本村(居)出具婚育状况证明,然后到镇(街道、)计生办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到达目的地后,及时向本村(居)报告现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以后每半年联系一次。(三)本村(居)的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在每月月底前向本村(居)报告本月租住或用工情况及外来育龄人员的结婚、怀孕、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对拒不履行计生管理义务的房屋出租户或用工单位业主,将报告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外来、外出育龄人员建立计划生育个人档案,实行个案跟踪管理和服务,每月清查核对,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生育的,将及时报告上级,并积极协助上级组织查处。
(五)加强对流动人口计生服务工作。对纳入管理的外来育龄人员按有关规定,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如上环、结扎、弓l产、流产、一年两次的孕环情检查、避孕药具等)和上门随访服务,督促其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必要补救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 二OO三年 月 日
十三、避孕药具管理制度(样稿)(一)本村(居)避孕药具领取和发放等工作由计生服务员负责管理。
(二)及时掌握本村(居)需要使用药具的人数(包括流动人口),所需药具的品种和数量,准确编报药具要货计划。
(三)积极向育龄人员宣传普及计划生育科技知识和避孕药具的使用方法,指导他们正确使用药具。
(四)对药具使用者做到每月上门随访一次,规范填写《计划生育随访记录本》,了解掌握药具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五)按月到镇(街道)领取,按月向群众发放,并确保药具有一个月的周转量。配置药具专用橱(箱),保证药具放置安全、有效,严防潮解、霉变。药具的领取、发放要及时填写药具登记簿册,做到帐、物相符。
村(居)民委员会 二OO三年 月 日
青岛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有关问题公示制度的意见
青人口发[2010]44号
为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强化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社会监督,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问题统筹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组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青发〔2007〕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公示的形式、对象和内容
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公示主要采取政务公开栏公示和新闻媒体公示两种形式。政务公开栏公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示由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
(一)政务公开栏公示的对象和内容
1.公示对象。本辖区内发生违法生育的当事人。
2.公示内容。包括违法生育当事人双方姓名、违法生育时间和孩次、社会抚养费缴纳等情况。社会抚养费缴纳按照全部缴纳、部分缴纳和未缴纳三种类型公示。
(二)新闻媒体公示的对象和内容
1.新闻媒体公示对象
(1)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造成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劳动模范和综合性先进个人等人员及在本行政区域或全省、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文化、体育、工商界人士等社会公众人物(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人物)。
(2)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逾期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或采取暴力手段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当事人。
(3)违法生育应当或已经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取消晋级、晋职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资格,被责令辞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当事人。
(4)未处理违法生育职工或未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的单位。
(5)其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或违法生育当事人。
因计划生育工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尚未作出决定,或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定等情况,不在新闻媒体公示范围内。
2.新闻媒体公示的内容
(1)违法生育当事人的信息,包括违法生育当事人双方姓名、违法生育时间和孩次、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公示事由等内容。
(2)因违法生育受到党纪、政纪和其他处理者本人信息,包括受处理者姓名、违法生育时间和孩次、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受处理类型、公示事由等内容。
(3)违法生育当事人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职工违法生育人数和孩次、公示事由等内容。
(4)未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未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的具体事项、未落实人数、公示事由等内容。
(5)其他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具体行为和后果等。
二、公示的程序
(一)政务公开栏公示程序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集体研究拟公示的信息。对违法生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违法生育当事人,予以公示。群众举报违法生育,经调查,违法生育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为信访事项公示调查结果。
(二)新闻媒体公示程序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拟通过新闻媒体公示的信息进行集体研究审查,对符合新闻媒体公示条件的,提出由新闻媒体公示的意见,并将拟通过新闻媒体公示的相关信息通报给新闻媒体,由新闻媒体公示。
违法生育当事人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逾期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单位对违法生育当事人未处理而产生不良影响,或单位未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在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前可书面送达或口头告知违法生育当事人或预公示的单位,限期履行义务。违法生育当事人或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可不通过新闻媒体公示;逾期仍拒不履行义务的,通过新闻媒体公示。违法生育当事人为社会公众人物,单位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当与其管理部门研究协商后,方可进行新闻媒体公示。
新闻媒体自行公开报道违法生育行为应当与公示对象所在地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交换意见。
三、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公示工作
(一)加强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公示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强化社会监督,遏制违法生育反弹的有效措施。新闻宣传部门和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的职责,研究公示制度、程序和具体办法,保证公示工作所需经费,推动工作顺利开展。要将公示情况列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切实将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公示工作的宣传。各级宣传部门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公示工作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公示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公示工作审查制度。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集体审查制度。在进行公示前,集体审查公示对象、形式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时效性以及程序是否规范等,确保公示内容准确,程序规范。
本意见自2010年7月2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二○一○年七月二日
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皖人口发〔2008〕12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监察局、文化局、人事局、工商局、广电局、体育局、文联、青联、工商联:
根据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监察部、文化部、人事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文联、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通知》精神,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严肃性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觉遵纪守法是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重要的社会责任。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的《通知》,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对进一步完善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机制,切实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要把学习贯彻《通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把握精神、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通过举办研讨班、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强化各级各部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的责任意识、统筹意识,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广泛深入开展人口计生法制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以学习贯彻《通知》精神为契机,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力度。要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中央《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政策、法律、法规、规章,重点宣传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提高社会各界对人口问题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
各地每年要集中组织开展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宣传遵守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新闻媒体要客观、真实地宣传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事件,树立正确舆论导向。要建立计划生育新闻宣传审核制度,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要事先向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三、全面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相关协调机制
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皖人口组〔2007〕7号)要求,继续全面清查处理违法生育案件。要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审查和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基层人口计生部门要通过村(居)民政务公开栏、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等形式,建立健全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进一步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要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信用评级,对其经营、贷款等行为加以制约。
四、依法依纪处理违法生育行为,建立社会公众人物征收社会抚养费备案制
各地应以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全面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等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对二孩审批、二孩及多孩生育情况及违法生育者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查。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违法违纪生育案件的查处。要运用新闻媒体集中曝光一批违法生育的典型案件,特别是公开揭露一批违法生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党员、干部及文化、体育、著名工商业主等社会公众人物。
对于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及《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皖人口发〔2008〕9号),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违法生育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当事人实际收入难以确定的,可以上一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算。各地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办法,评估测算违法生育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建立健全征收数额较大案件的集体评议制。对社会公众人物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对于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的,人口计生部门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非诉案件强制执行工作的通知》(皖人口发〔2008〕3号)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违法生育的党员,依法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皖办发〔2006〕4号)从严处理。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依法严肃处理;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及时报送省委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省委组织部
省人口计生委
省监察厅
省文化厅
省人事厅
省工商局
省广电局
省体育局
省文联
省青联
省工商联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中共马鞍山市委组织部 马鞍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马 鞍 山 市 监 察 局 马 鞍 山 市 文 化 局 马 鞍 山 市 人 事 局 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马鞍山市广播电视管理局 马 鞍 山 市 体 育 局 马鞍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马鞍山市青年联合会 马鞍山市工商业联合会
马计生„2008‟21号
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
措施的实施意见
当涂县、各区党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监察局、文化局、人事局、工商局、广电局、体育局、文联、青联、工商联:
中组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去年下发了•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以下简称•通知‣),省委组织部、省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今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皖人口发[2008]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切实维护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提出了具体明确的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通知‣和•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广泛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计划生育法制意识
中央组织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的•通知‣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的•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对于完善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切实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把学习贯彻•通知‣和•实施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要通过多种形式,认真学习把握精神,强化各级各部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责任意识,要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切实把•通知‣和•实施意见‣精神落实到位。
全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各新闻媒体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以学习贯彻•通知‣和•实施意见‣为契机,广泛深入学习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倡导社会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大力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教育,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重点宣传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全市及当涂县、各区每年要集中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宣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新闻媒体要客观、真实地宣传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事件,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建立计划生育新闻宣传审核制度,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要事先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二、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切实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肃性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觉遵纪守法是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重要的社会责任。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基层人口计生部门要通过村(居)民政务公开栏、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等形式,建立健全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进一步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要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信用评级,对其经营、贷款等行为加以制约。
三、全面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生育行为
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市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马计生组[2007]3号)要求,继续全面清查处理违法生育案件。要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审查和通报制度。当涂县、各区应以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全面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等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对二孩审批、二孩及多孩生育情况及违法生育者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查。依法调查取证,核实违法生育情况,核实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对违法生育人员和尚未处理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对典型的案件,要集体研究、依法办事、文明执法,要坚决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要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违法违纪生育案件的查处。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运用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对于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及•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皖人口发[2008]9号),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违法生育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当事人实际收入难以确定的,可以上一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算。各地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办法,评估测算违法生育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建立健全征收数额较大案件的集体评议制。对社会公众人物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对于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的,人口计生部门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非诉案件强制执行工作的通知‣(皖人口发[2008]3号)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违法生育的党员,要依法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皖办发[2006]4号)从严处理。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依法严肃处理;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
当涂县、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及时报送市委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委组织部 市人口计生委 市监察局
市文化局 市人事局 市工商局
市广电局 市体育局 市 文 联
市 青 联 市工商联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2008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漳委发„2008‟4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常山开发区:
2008年,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决定》和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部署,按照“稳定、提高、统筹”的方针,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中心任务,坚持改革创新,加快新机制建设步伐,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提高,为加快推进海峡西岸港口大市、工业强市、生态名市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主要指标要求是:
1、全市人口出生率在12.6‟以下,自然增长率6.65‟以下,总人口控制在481.08万以内;
2、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93%以上;
3、人口计生统计准确率95%以上;
4、出生人口总性别比趋向正常值,出生人口二孩性别比比上年下降;
5、县级财政投入计生事业费人均25元以上;
6、群众对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知晓率85%以上;
7、群众满意率90%以上;
8、努力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为确保完成以上目标任务,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决定》。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作为当前人口计生工作的一件大事,继续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把全市广大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决定》上来,牢固树立国策意识、人均意识、忧患意识,用发展的理念、发展的观点、发展的办法指导人口计生工作,把人口计生工作融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建设海峡西岸港口大市、工业强市、生态名市的大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坚持经济建设和人口发展两手抓、两手硬。特别要重视开展进村入户的宣传活动,使广大育龄群众了解掌握中央《决定》的基本精神,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人口计生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市、县分管领导要坚持参加人口计生工作月例会和季度分析会,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分析形势,研究制定应对措施,组织各方面力量抓好落实。各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责任;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不断制定完善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3、完善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奖惩体系。认真执行《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考核奖惩办法》和《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意见(试行)》,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奖惩体系。推行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三线考核”办法,把人口计生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年终绩效考评和领导政绩评估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形成责任落实、奖罚分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激励机制。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人口计生部门要定期通报相关信息,研究人口计生工作责任追究和表彰奖励意见,并报送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实施。
4、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把人口计生事业经费投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按照时序进度拨付到位,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的兑现,确保避孕节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到位,确保基层计生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落实。要加强对人口计生事业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奖励补助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支持和鼓励社会各阶层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建立人口计生公共基金。
二、注重强基固本,建设长效机制
5、推进新机制建设。在村(居)民自治方面,各地要学习借鉴漳浦县的经验,督促检查各村(居)已制定的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建立健全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居)务公开制度、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合同管理服务制度,力争通过一年的努力,全市有80%以上的村(居)建立和完善规范的村(居)民自治运行机制。在依法行政方面,要继续推广龙海市的经验,建立和完善人口计生行政执法首问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行政执法案卷评审、重大案件报告等制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杜绝恶性案件发生。在政策推动方面,要学习芗城区的经验,及时制定出台让计生户优先分享改革开放成果的政策措施,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新,拟分别在长泰县、南靖县召开建立综合治理新机制和优质服务新机制现场会。2008年,全市基本建立“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保障人口计生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6、加强队伍建设。要按照“思想好、作风正、服务优、懂业务、会管理”的条件,建好基层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支队伍,确保人口计生工作机构、人员稳定,确保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落实。重点开发区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配齐有关人员。要组织县(市、区)人口计生局领导、乡(镇、街、场)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进行分期分批培训,提高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能力和业务素质。要建立激励机制,对政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要注意培养和使用;在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和评选劳模时,给予人口计生系统一定的名额。要进一步深化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乡镇计生办创建“文明窗口”活动,加强人口计生工作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机关效能建设、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开展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监察,预防职务犯罪和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收押金等问题,树立人口计生工作队伍的良好形象。
三、突破重点难点,促进平衡发展
7、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坚决落实中组部等11个部门《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4个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07〕104号)精神,把遵守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孕环情检测和 “节育四术”对象的跟管责任制,规范节育手术和“双查”证明管理,提高长效节育措施和“双查”的及时率和到位率。继续实行县、乡两级政策外生育月上报制度,开展创建计生工作先进合格村(居)和先进一类乡(镇、街、场)的活动,对政策外生育严重的乡(镇、街、场)实行单列管理或黄牌警告,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组织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重点对二胎审批、二胎生育的情况,以及违法生育者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或审查,并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根据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8、整治统计水分及弄虚作假问题。要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坚持摸实情、讲实话、报实数、求实效,杜绝弄虚作假。落实人口计生信息通报制度,严格人口统计管理,确保统计准确率达95%以上。市、县人口计生工作考核队坚持常年不定期、不打招呼深入基层考核督查,凡是发现假手术、假“双查”、假证明、假数据等弄虚作假的现象,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一票否决”。
9、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法生育的对象,要严格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超生的名人富人,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违法情节,依法确定征收数额,防止恶意规避或少缴社会抚养费的现象。对有能力缴交却拒交的对象,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保征收面达100%、征收率达70%以上,并全面实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10、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和“生育关怀行动”,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并落实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积极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计生、卫生、药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B超使用管理、终止妊娠审批、孕情跟踪随访、举报奖励、责任追究、联合督查等六项制度,加强对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应用的管理,定期开展终止妊娠药物市场和医疗诊所的专项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由党政分管领导牵头,纪检、监察、公安、计生、卫生、药监等部门联合办案的机制,重点抓好性别比异常偏高区域的整治工作,狠刹跨县、异地“两非”行为,取缔各种破坏生育秩序的“两非”窝点,依法严惩违法行为。县、乡、村三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人员要加强孕情监测,实行孕前、孕中及产后全程服务,维护好孕产妇的生殖保健权益。
11、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坚持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强化用工单位、物业管理和出租(借)房管理服务责任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工作要求。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本市跨县(市、区)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统一结算制度,切实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法定免费技术服务所需的各项经费。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区域和部门协作,建立以社区为依托,集公安、卫生、劳动保障、民政、建设、房管等职能为一体的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模式;公安、卫生、劳动保障、民政、房管等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就业、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孕产保健、社会保障等手续时,要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流入人口较多的村(居)要招聘1-2名流动人口协管员,乡(镇、街、场)要抓紧组建流入人口计生服务队,在流入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生协会,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网络。全面推广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系统和育龄人群信息库及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上实时交流信息。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落实节育措施等相关工作。积极探索流入地与流出地人口计生工作双向考核制度,将流入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双查”、节育措施的落实率等作为考核的重点,尽快形成全市“一盘棋”格局。
12、促进后进转化。认真剖析计生工作后进地区和滑坡地区存在的问题,找准症结,加强转化和帮促工作。对单列管理、黄牌警告、通报批评的单位,加大跟踪督查力度,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滑坡或弄虚作假的乡镇进行新一轮的单列管理和黄牌警告。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层层列出稳定低生育水平重点(后进)乡(镇、街、场)、村(居)和工作滑坡的单位,予以重点帮促,努力做到“一年抓整改、两年上台阶、三年创先进”。继续实行县(市、区)直部门挂钩村(居),特别是挂钩计生滞后村(居)的制度,挂钩单位要定期深入村(居)督导帮促,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扭转被动落后局面,争取早日进入先进行列。
四、坚持以人为本,提升服务水平
13、认真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各地要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为载体,积极倡导和促进健康文明的行为和生活方式,保障农民享有基本的生殖健康服务,培育一大批“富裕文明、身心健康、优生优育、权益保障、民主和谐”的新家庭。长泰县作为我市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示范县,要坚持“五个好”标准,扎实推进创建活动;其他县(市、区)、开发区要选择1-2个乡(镇、街、场)作为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推动面上工作。要抓住举办奥运会的重要契机,广泛宣传我市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所取得的显著成就,特别是开展惠民行动、落实民心工程的做法与成效,传播积极信息,引导群众进一步树立负责任的生育观念、性别平等观念和生殖健康观念等。
14、广泛开展创优活动。要继续广泛开展创建国家、省、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三级联创”活动。2008年,龙海市、芗城区、长泰县要努力巩固创先成果,保持“国优”的荣誉称号;龙文区、东山县、漳浦县、南靖县、华安县要瞄准“国优”目标,不断提高优质服务水平;诏安县要争取进入“省优”行列;云霄县要力争进入“二类县”行列;平和县要继续拼搏,争取“摘帽”进类。
15、加大服务站(所)基础建设力度。遵循以县级计生服务站为龙头,乡镇中心计生服务所为骨干,乡镇计生服务所为依托,村计生服务室为基础,与妇幼保健机构优势互补、团结协作的总体思路,根据“四优一满意”(环境优美、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等级优秀和群众满意)的评估标准,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晋级创先活动,利用网络优势,履行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药具发放和人员培训等职能。2008年,市计生服务站要建成优生优育实验室,11个县级服务站达到一级站标准,乡镇服务所做到设施配套、功能齐全。
16、着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围绕宣传倡导、健康倡导、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实验室筛查、营养素补充等六项任务,积极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在“三优”工作中的职责,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咨询和知识培训,提高全民的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继续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确保婚检率达90%以上;围绕生育、不育、节育,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家庭保健等服务;积极开展优生检测、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广泛开展育龄妇女妇科病免费普查活动,建立健全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17、深化药具工作改革。完善药具工作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认真开展药具产品质量监督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坚持开展“送避孕药具上门、随访上门”活动,确保药具供应通畅、快捷、安全、有效,严禁免费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18、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完善以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为核心的各级网络平台,建成远程计划生育信息移动应用系统、数字化计划生育服务站(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并与劳动部门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公安部门的外来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衔接,实现跨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网上政务公开服务平台,开通网上办事窗口;市人口计生部门要基本建成本级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切实提高人口计生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
五、强化利益导向,惠及更多群众
19、全面兑现既有的奖励、帮扶、优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法定奖励和节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政策,规范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独女户贡献奖励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力所能及地加大致富、安居、成才、保障、亲情“五项工程”的建设力度,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出台的扶持农村双女户和独生子女户发展生产小额贷款政府贴息制度、农村双女结扎户节育奖励制度、农村双女户和独女户低保对象增加低保金制度、农村双女户和独女户“安居工程”补助制度、农村双女户和独女户女孩参加中考加分奖励制度、县(市、区)直部门挂钩帮扶计生困难户制度,使计生户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20、不断扩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各地实施农村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等项目时,要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给予优待和照顾。通过实施“幸福工程”、小额贴息贷款、“星火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帮助独生子女困难户、二女户发展生产,增强造血功能,增加财产性收入。通过“造福工程”,对独生子女家庭多给一人份额的补偿,改善部分住房困难二女户和独生子女户的居住条件。在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时,优先照顾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为农村留守儿童创造健康的学习成长环境。做大做强“幸福工程”品牌,多渠道筹措资金,按照2005年市长办公会第10号会议纪要的精神,各地财政继续从社会抚养费中按比例划拨投入“幸福工程”,不断扩大计生贫困母亲的救助面。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安排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女儿户老人优先入住养老院,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建立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机构,切实解除计划生育户的后顾之忧。
21、建立“生育关怀行动”长效机制。认真执行市委办、市政府办转发的《关于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建立长效机制,常抓不懈,切实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生工作者、志愿者解决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扩大人口计生工作的影响力。
七、重视协会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22、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生力军作用。要进一步重视和支持计生协会工作,做到“三纳入、四同时”(即把计生协会工作纳入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议事日程,纳入党委政府重要工作督查的范围,纳入人口计生工作考核的内容,计生协会工作与人口计生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表彰)。要保证协会活动的正常经费,继续落实已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的村级协会会长和协会女组长的补贴。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支持计生协会的“三定”工作,为计生协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级计生协会要持续深入地开展基层协会“三级联创”和创建“五好”小组活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快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建设步伐,积极参与推进“生育关怀行动”、“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及“三优”、“三结合”、免费婚检等工作,努力拓展宣传和服务群众的领域,在人口计生工作中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
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08 年1 月9日
关于审查和通报党员干部等有关人员违法生育情况的通知
各区、市纪委,组织部,统战部,人口计生局,监察局,民政局,人事局,体育局,总工会,文联,青联,工商联: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等有关人员遵守和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坚决遏制党员干部等有关人员违法生育行为,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中组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青发〔2007〕21号)精神,现就做好审查和通报党员干部等有关人员违法生育情况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党员干部等有关人员违法生育情况审查的重点对象是:党员干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文联委员、工商联执委候选人,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各类劳动模范、综合性先进个人等(以下简称有关人员)。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生育行为,以及违法生育处理等情况。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负责审查有关人员违法生育情况。遇有以下情形,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将审查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等提供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由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审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人员所在单位在选拔任(聘)用党员干部或录用、招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拟提拔任(聘)用的党员干部或拟录用、招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生育情况不清楚或该人员存在违法生育嫌疑的;
(二)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指导镇(街)选举办公室推选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时;
(三)各级组织、统战部门和文联、青联、工商联等社团组织及有关单位在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青联委员、文联委员、工商联执委等候选人和政协委员等人选时;
(四)各级工会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在组织推荐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综合性先进个人时;
(五)其他需要对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生育行为进行审查的。
二、通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人口计生部门发现并查实有关人员及文化、体育、工商界等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按照以下方法主动将违法生育情况分别向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通报,并送交《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副本:
(一)发现并查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由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向有管理权限的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通报。属于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市级党政机关、市直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将违法情况报市人口计生委,由市人口计生委向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通报。
(二)发现并查实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文联委员、工商联执委、各类劳动模范和综合性先进个人等人员及文化、体育、工商界等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除向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通报外,还要向同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文联委员、工商联执委、各类劳动模范和综合性先进个人等人员及文化、体育、工商界等社会公众人物的管理机构通报。
三、依法从严处理存在违法生育行为的有关人员
党员、干部等有关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要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此类人员的违法生育行为应依法从严进行处理,除由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区分不同情况由相关主管机关按以下办法分别予以处理,并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副本归入本人考察档案: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拟提拔任(聘)用的党员干部,拟录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拟参加选举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青联委员、文联委员、工商联执委等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和拟评选的各类劳动模范和综合性先进个人的推荐人选等人员违法生育的,取消其相应资格;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违法生育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于选举前告知全体选民。
(三)已当选的各级党代表在任期内违法生育或被发现违法生育的,按照规定程序撤销其代表资格;已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文联委员、工商联执委在任期内违法生育或被发现违法生育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任职期间违法生育或被发现违法生育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辞职;已评选为各类劳动模范和综合性先进个人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以上有关处理情况要及时反馈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四、高度重视,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有关人员违法生育情况审查和通报工作
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审查、通报制度,是落实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高度,提高对审查通报党员、干部等有关人员违法生育情况的认识,切实把审查通报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运用综合手段,加强对有关人员遵守和执行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切实使违法生育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加强对审查通报工作的监督考核,对在审查通报工作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纪委、组织部、人口局、人事劳动局,州委各部委,州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临各单位党委(党组):
人口计生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口问题是目前影响我州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在我州这样一个资源匮乏,人地矛盾突出,经济欠发达的民族地区,要加快发展、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搞好人口计生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带头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是对每个党员干部职工的基本要求。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口委党组要求,我州对1982年以来的所有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情况进行了核查登记,建立了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档案信息库。为了巩固这次清查登记成果,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新时期加强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党员干部职工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中总体上是好的,但也有一些党员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超生,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管好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仍然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各县(市)、各单位要将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提高做好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常抓常议,抓紧抓好。
二、要加大违纪超生党员干部职工的查处力度。对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组织人事、人口计生等部门移交、群众举报等涉及党员干部计划生育的案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及时立案查处,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对拟提拔干部的计划生育案件要按有关要求从快查处做出结论。对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情况的党员干部职工进行严肃查处。
三、要加强拟提拔干部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各级组织部门对拟提拔干部在提名阶段,及早按照人口部门提供的干部计划生育电子档案进行审核,有违纪超生情况以及未完成人口计生目标管理任务的干部不再提名。提名后发现或群众举报有计划生育问题的,要会同纪委、人口部门认真调查,尽快做出结论。凡有违纪超生问题的一律不提拔。
四、要认真做好职称晋升、评优评先工作中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各级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审查职称晋升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凡是违纪超生后未经有关部门处理的一律不得晋升职称,干部职工考核不得评为先进。
五、要加强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各级人口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强化对干部职工人口计生工作的经常性管理,做到情况明,底数清,管理规范,及时有效。要配合纪检、组织等部门搞好党员干部计划生育审核工作。人口部门将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电子档案提供给纪检、组织部门,每半年更新一次。根据纪检、组织部门要求,严格审核有关干部的计划生育情况,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属州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由州人口委出具证明,县(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由县(市)人口局出具证明。配合纪检、组织部门调查有关干部计划生育情况。对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及时向组织部门汇报,对批准党员干部职工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及时向同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六、各县(市)、各单位要健全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对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要全面贯彻执行中组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精神,在推荐任用干部、出具计生证明、评优评先等各个环节严把计划生育关。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等工作中,也要严格审查计划生育情况。要认真开展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活动,对群众举报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超生的案件,从速从快查处,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要研究新的发展时期加强党员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的新措施、新办法,全面落实各项管理服务措施,推动党员干部职工人口计生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州委组织部 州人口委党组 州人事劳动局党组
二00七年十一月二日
昌邑市坚持“四个到位”,积极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有力推动了人口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收到了良好效果。
普法教育到位。该市将人口计生法规政策纳入了依法治市和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增强履行义务和维护权益的自觉性,去年以来,各级累计举办法制培训班40余期,培训干部队伍近1800人次。
契约化管理到位。根据各村(居)不同情况,推行一村一约,双向承诺,由村(居)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办法等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推进村级基础管理的法制化进程,提高了查环查孕率、节育措施落实率、及时率和特殊人群管理水平,为减少意外妊娠和违法生育问题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市已累计新签计生合同10万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150多起。
从严治理违法生育到位。该市深入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月”活动,认真执行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严格征收标准、程序、主体、文书,对违法生育从严查处,做到一分不免、一分不减,营造了违法生育必究的氛围,去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达到85%以上。同时,深入实施有奖举报制度,举报案件查处封闭运行,限期办理,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去年以来,群众举报案件一周办结率达到100%。对党员、干部违法生育严格按照《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规定严肃处理,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劳动模范、先进个人评选等一律实行计划生育审查把关制度,对违法生育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依法行政工作,该市强化了执法责任监督。对工作不力、行政不作为或滥用职权的从严查处,切实解决违法生育瞒漏报、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等问题。该市还把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纳入了人口目标责任书考核一票否决指标,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在“市长热线”、“行风在线”和信访绿色通道中,都有专门人员处理群众计划生育方面的质疑、信访和举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定期视察计生工作,多渠道进行监督。近年来,该市人口计生部门行政执法实现了“零投诉”,行政管理实现了零收费,政务工作实现了全公开,在每年的全市行政执法检查和行风评议中一直名列前茅。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提拔任用等工 作中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
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计生办:
根据中组部、国家人口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干部提拔任用等工作中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审查工作,严格审查程序,提高审查工作水平,现提出如下审查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审查对象:拟提拔任用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推荐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等人员;拟推荐、评选和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等。
二、审查内容:凡被确定为审查对象的,要对其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审查,一是生育情况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是否作过处理;生育子女的数量、出生时间、健康状况及相关证明、认定结论等材料。二是农村三孩、城镇二孩生育符合酒泉市生育调节政策规定,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原始审批手续齐全的,为合法生育;符合规定但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齐全的,经核实有关情况后作出结论;不符合生育规定但违法生育的,要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审查的时间界限和政策界定要严格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口委•关于干部提拔任用中做好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甘计生委„2005‟20号)要求执行。
三、审查程序: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将需要审查人员的名单及拟提拔任用职务、推荐候选(或评选、表彰)的级别、上报审查结论时间要求等以书面形式通知计生委;计生委由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副主任分管此项工作,具体负责通知被审查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进行审查,督促其按规定时限上报审查结果,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核、调查和了解。被审查人员所在乡镇计生办出具的审查结论要经计生办主任审签,以计生办正式文件在要求的时限内上报市计生委。市计生委在对乡镇上报的审查结论进行调查、复核、确认的基础上,以正式文件在要求时限内上报市委组织部或相关部门。拟提拔任用为副科级以上、省级以下职务人员和推荐省级以下候选(或评选、表彰)人员的审查结论由分管副主任审签后上报市委组织部或相关部门;拟提拔任用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职务人员和拟推荐省级以上候选(或评选、表彰)人员的审查结论在分管副主任审签的基础,由主任审签后上报市委组织部或相关部门。
四、审查要求:对于被审查人员在育龄期内的,所在乡镇计生办要认真核实其婚姻、生育及子女数量、出生时间、健康状况等资料,据实上报审查结论;对于被审查人员退出育龄期的,所在乡镇计生办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通过向知情人了解、入户走访群众等办法调查了解实情,做出正确结论后上报市计生委。市计生委按照审签权限审核签字后上报市委组织部或者相关部门。
五、责任追究:对拟提拔任用干部和拟推荐候选(或评选、表彰)人员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是新时期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团体和组织重视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人口计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意义非常重大。因此,承担审查工作的市、乡两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格制度,扎实做好审查工作。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错误审查结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二连浩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开展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
专项治理行动有奖举报通告
为进一步整顿生育秩序,遏制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势头,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发挥带头和辐射作用,促进全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监察部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采取广泛宣传、有奖举报、清查处理等形式深入开展此次专项行动,按照•通知‣的总体要求,把这次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开展好、落实好。
二、希望社会各界、更多的人去关注、支持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积极为我局提供违法生育的相关线索,举报违法生育行为,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
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希望违反政策生育者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0479—7521507;举报信箱rljsj2005@163.com:举报箱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楼。欢迎全市广大群众采取投放信函或电话举报的方式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举报。
五、对举报政策外怀孕、生育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协同所在街道办事处、苏木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经查核实的给予举报人300元标准的一次性奖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对积极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严格保密,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斟情从轻处理。
泮洋乡创建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实施方案
各村、乡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县争创全国计生优质服务县再动员大会精神,根据“国优”33条标准及省考核方案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形势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是衡量一个地方是否能够适应计生工作新形势,反映计生整体工作水平高低的最高标准,“国优”称号也是计生工作的最高荣誉。04年我县获得“省优”称号之后,县委、县政府明确提出人口计生工作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下个目标就是争创“国优”,三年来,我县不断出台各项利益导向制度,各乡镇加大宣传力度,群众的婚育观念极大转变,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接受程度逐年提高,反映计生工作的几项重要指标逐年上升,政策外现象少了,一孩户、二女户多了,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同时从全省来看,我市“国优”县还是空白,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福鼎、古田两县今年要争创“国优”,这是压力,也是动力,更是机遇,因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年初全市计生会议上章瑞进书记明确代表县委、县政府表态古田今年要创“国优”。之后,我县先后两次召开大规模、高规格的创国优动员大会,明确了目标任务,前两周,县分管傅伟副书记还带领各乡镇分管领导和计生办主任到漳平、永春、晋安三个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参观学习取经,相比之下,我们离“国优”33条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创国优的任务十分艰巨。我们乡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基础工作尚未夯实,各村工作水平参差不齐。个别村双查、上环、节育拖欠严重,特别是外出人口各村没有下大力度落实措施,政策外出生时有发生;二是村自管理水平低,各村还停留在计生是计生办的事情的观念上,经费投入和责任措施缺位,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尚不完善,“三送融情”、术后随访、节目慰问等服务性、鼓励性工作在一些村没有很好的开展,村阵地建设个别空白,村协会组织没有发挥作用。三是乡计生服务所未达标,计生办软件材料急需归档;四是宣传氛围严重不足,宣传形式单一,没有一些影响力的宣传品;五是部门齐抓共管没能形成合力,个别乡直单位出现政策外生育等现象,与每年下达的责任状要求有一定差距。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影响创“国优”标准的实现。
特别是7月份省计生委将来我县考核,本次考核是对“省优”称号的重新考核,考核的内容是04年以来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如果这次考核过不了关,我们的“省优”保不住了,那创“国优”的计划就更谈不上了,后果可想而知,检查到那个乡,那个部门出了问题,除单列以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因此结合“国优”标准,做好迎接省考核,是当前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创建目标
根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评估指标体系‣中规定的33条标准,着重完成以下14项量化指标:
1、出生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5%以上;
2、群众满意率达85%;
3、各项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落实率达100%;
4、开展规范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村达90%以上;
5、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达90%以上;
6、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85%以上;
7、落实避孕措施及时率达95%,规范的术后和药具随访服务率达95%;
8、育龄妇女接受规范的基本生殖健康服务率达80%,男性参与生殖保健活动和服务人数占接受服务人群的20%;
9、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落实率达100%;
10、计生干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知晓率达95%;
11、育龄群众对应享有的计划生育基本权利知晓率达90%,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
12、婴儿出生性别比趋于正常或比上年有所下降;
13、统计信息正确率达95%以上;
14、乡镇(街道)、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落实率达100%。
三、总体要求
1、抓常规,夯基础,奠定创优根基;
2、重宣传,造氛围,提高群众知晓率;
3、多举措,显特色,真心服务群众;
4、抓责任,促落实,齐抓共管显合力;
5、整顿场所,完善设施,提高合格村率。
四、创建内容
结合国优标准和省考核的要求,将任务分解到部门和个人:
(一)党政领导部分(1000分),相关任务分解:
1、党政办:(1)中心组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省委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决定‣、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中组部等11个部门•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和人口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07]104号精神,以及05年以来中心组学习记录收集;(2)05年以来政务公开内容,特别是奖扶内容;(3)05年以来,下达的计生责任状;(4)05年以来,相关计生文件的收集。如机构调整、人员任命、•决定‣实施意见、体制性文件、其他工作文件、服务所人员编制、涉及管理员“县管、乡聘、村用”有关文件材料;(5)05年以来,乡年初计划、年未总结;(6)村级计生考核材料,如:考核方案、结果、单列文件、通报文件;(7)会议记录:每年至少2次研究解决计划生育重大问题,部署重要任务会议纪录。
2、班子成员:(1)中心组学习内容有笔记掌握中央•决定‣计生一法三规,•省条例‣和创国优内容,确保干部知晓率达90%以上;(2)督促指导各村完成计生任务。
3、财务室:(1)05年以来预算文件。体现财政投入逐年提高,预算体现有流动人口经费、协会经费;(2)05年以来帐簿:会长、小组长报酬落实情况;独生、二女扎法定奖励兑现情况;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情况;节育手术免费报销情况。
4、工作队:配合计生办和村干部进村入户开展工作。
(二)综合治理部门(1000分)相关任务分解: 公安、民政、卫生三部门必查,另随机抽查2个部门。
1、公安:(1)每月通报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变动信息;(2)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参与打击“两非”案件。
2、民政部门:(1)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文件;(2)三年以来,低保、救灾救济、慰问工作底册,将倾斜照顾计生户的对象单独造册,要知道计生户所占比例多少,是否比去年增加,增加多少等,同时在年终总结中体现;(3)每年工作计划总结。
3、卫生部门:(1)每月通报接生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信息;(2)积极参与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大力宣传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3)参与打击“两非”工作。
4、其他部门:按每年下达的责任书要求,准备好05年以来的年初计划、年终总结(其中体现计划生育内容)、年中落实(如会议纪录体现部署计划生育工作内容,落实的相关工作措施归档留底)
(三)人口计生部门(1000分)相关任务分解:
1、李朋丽:(1)统筹落实各项迎检工作;(2)牵头流动人口迎检工作;(3)其他安排事项。
2、陈杰:(1)负责各项统计工作;(2)行风评议、文明窗口工作;(3)做好有关材料归档;(4)其他安排的事项。
3、潘燕玉:(1)负责凤竹、中直两村各项迎检工作;(2)牵头依法行政、法规各项迎检工作,并做好相关档案归档,注意不能出现行政不作为案件;(3)其他安排的事项。
6.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六
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全社会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和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固定性标语
当前,各县(区)、乡(镇、办)宣传标语、墙头宣传板面脱落严重,要尽快对各主要干道、永久性宣传标语、国策壁、墙头宣传版面进行彻底更新。群众居住集中的地方,要将需要群众掌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制作高标准的喷绘标语,立于醒目位置。同时要更新固定宣传标语内容,清除过时、落后的宣传标语。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固定性宣传标语缺乏美感和感召力、内容滞后、形式单一等问题。要增加“幸福家庭行动”、“关爱女孩”、打击“两非”、“少生快富”等方面的内容,每村的固定性标语要达到5条以上。县区人口计生委要加大督查力度,对重视不够、按期完不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入户宣传效果 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改善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的需求日益增强。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不断探索适应群众需求的宣传方式方法,要将贴近群众需求、主题鲜明、导向正确、体现时代风尚、内涵丰富、情景生动、艺术-1-
感染力强的计生宣传品及时、方便、快捷地传递给群众,增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和震撼力。要从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入手,寻找宣传教育的突破口。精心设计制作精美的计划生育宣传画册、宣传折页、宣传挂图等宣传品进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和农民家庭。重点宣传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各个重要时期的科学保健方法和注意事项。宣传内容要注意尊重人、理解人、注意个性化和私密性,讲究宣传艺术。要广泛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五进、五驻、五评”等活动,进行面对面互动宣传教育,拉近与群众的距离。要引导群众自编、自演、自创节目,鼓励专业人员积极创作反映新型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的优秀文学作品、影视音像作品,为群众提供丰富的生育文化产品,增强宣传工作的活力。
三、加强对村、组干部的培训力度
今年,各级要对计划生育干部、村组宣传管理员进行系统培训。通过强化培训,改变村组干部领会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基本精神不到位,掌握婚育文化科学知识不全面,无法满足群众对基本政策知识的需求等落后状况。激发基层干部在宣传教育工作中的创造力和工作热情,增强其宣传教育、咨询沟通等技巧和公关能力,落实面对面宣传。
四、拓展宣传手段、发挥现代新闻媒体作用
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作用,巩固已有栏目,在搞好经常性宣传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在新闻媒体开设热线节目,不断拓展宣传的覆盖面,面向全社会、面向多个阶层,贴近人们生产、生活、生育的各个方面,及时为群众解疑释惑。要充分利用我市已经建起的覆盖全市的信息网络,将大量基层比较有特色的做法、经验及时总结报道。要充分利用国家、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站、内部局域网平台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把我们的工作信息宣传到各个层面。每个县(区)计生委、乡(镇、办)计生办要确定一至两名信息员,按时组稿上报信息。各乡镇计生办、县宣传教育科每月上报信息不得少于10篇,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刊物、信息网采发一篇按照实际稿酬,再给予四倍、三倍、二倍的奖励,网络信息视情况年底一次性奖励。发稿成绩纳入年终考核,使之形成制度,以拓宽信息上报渠道,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五、充分发挥基层现有宣传阵地的作用
要认真解决乡村人口学校没有教学计划、培训对象少、电教设备闲置、培训活动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村级读报栏和图书角等宣传阵地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及时更新内容。要重视宣传阵地建设,在充分发挥人口学校、村读报栏和图书角等宣传阵地作用的同时,要发挥乡村两级电教设备的作用。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人口学校要迅速普及电化教育,配备电脑、数码相机、视听设备、音像制品等多种类型的宣传设备,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方便、及时、快捷、温馨的宣传咨询服务。
市人口计生委将继续把宣传教育工作列入2008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成绩要占总成绩的10%以上。各县、区要切实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7.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七
近年来,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我国的电力行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电力咨询企业走向集团化发展道路, 相当数量的企业集团已经走出去, 迈向国际市场。财务管理作为电力咨询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电力咨询企业业务活动不断地扩大和发展, 财务活动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财务管理对企业管理和企业决策的支撑作用越来越重要。
对应于不同的集团管理构架和运行机制, 财务管理模式也形成了集权式、分权式以及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等三种主要的财务管理模式。但从总体上来看, 电力咨询企业现有的财务管理运行模式的应有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上述三种管理模式都有其自身的优缺点,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 需要在认真分析企业运行管理模式特点的基础上, 有针对性地对财务管理模式进行改革, 使之不断完善,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 提高财务管理对企业管理的支撑作用。
电力咨询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完善涉及到体制、投资、人员协调、目标和观念等方面的系统工作。本文将在分析电力咨询企业现有财务管理模式优缺点的基础上, 阐述完善财务管理模式的原则, 提出完善电力咨询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一些建议, 供同行们参考。
二、电力咨询企业现有财务管理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现阶段电力咨询企业大都采取了集团运作方式, 集团下辖不同业务类型的咨询公司。这种方式既使企业规模得到了迅速扩大, 同时又有效地规避了经营风险, 对集团企业的长远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支撑作用。同时, 这种集团化的运作形式给集团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总体上看, 电力咨询企业现有财务管理模式可归集为集权式、分权式、集权和分权相结合三种财务管理模式。下面对三种管理模式的内涵、优缺点进行具体分析, 并列举出一些具体案例。
(一) “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
(1) 内涵:“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集团子公司只是母公司的一个直属分支机构或者分公司, 所以所有的权力都掌握在母公司中, 母公司对子公司直接管理, 子公司只是命令的执行者, 同时只享有部分的财务决策权, 至于资本筹集、投资、资产重组、贷款、利润分配、费用开支、工资及奖金分配、财务人员任免等重大财务事项都由母公司来决定和执行。
(2) 优点:“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最大的优点有以下几点, 第一, 财务管理链条短、效率高, 财务内部分工更加灵活, 确保对集团财务制度的执行到位;第二, 各种政策的安排和落实都是由集团公司来决定的, 有利于行政管理成本的降低;第三, 有利于集团母公司财务管理和调控权力的实现, 切实发挥母公司财务专家的作用;第四, 从资金的调配和使用层面来看, 能够大大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降低不必要的成本和损失, 有利于风险的降低。
(3) 缺陷:就“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 在具备以上优点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方面, 权力过于集中于母公司, 容易降低集团子公司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不利于子公司创新能力、创造能力以及灵活性的发挥;另一方面, 权力过于集中, 没有共同商议和共同决策的条件, 这样一来集团公司如果出现一些损失和失误, 将同时给子公司和母公司带来巨大的影响, 存在很大的潜在风险;此外, 子公司没有独立的财务, 财务与各子公司业务有脱节的情况, 过于强调与内部管理的同步, 容易削弱子公司的对外管理, 不利于子公司的健康发展。
(4) 实例:某电力咨询公司的集团总部与母公司为同一主体, 母公司业务包括:工程监理、国外工程项目总承包、安全评价与咨询、房地产等四大版块。子公司有六家:分别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各项业务。在集团成立财务管理中心, 下设集团财务部、子公司财务部、资金管理部。所有财务人员都由集团统一管理。集团公司近年来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 也在不断完善自身的不足, 对集团财务管理团队提出了更好的要求, 对配套的财务管理人员也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由此可见, 这些要求的提出也正是“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的要求所在。
(二) “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
(1) 内涵:相比集权式的财务管理模式, “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自由性比较高, 也就是说集团子公司有充分的财务管理和决策权, 包括资本融入及投出和运用、财务收支、财务人员选聘和解聘、职工工资福利及奖金等各个方面, 并且享有独立的决策权, 其中集团母公司只是扮演间接的进行财务管理的角色。
(2) 优点:“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也有其自身的优点,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母公司的决策压力, 有利于母公司决策失误给整个集团都带来巨大损失等风险的规避;第二, 使得子公司的决策更加方便快捷,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子公司创利的机会;第三, 有助于子公司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的提高。
(3) 缺陷:对于集团母公司来说不能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协调, 各自为战, 容易出现因个人利益而忽略集体利益的情况;此外, 当子公司发生重大变化时也不能被母公司及时的发现和管控。
(4) 实例:某电力咨询公司没有以集团的名称在工商进行注册, 母公司是以投资的方式与各子公司形成母子公司的投资关系。各公司从事的业务类型一致, 均为咨询服务业务。各子公司对外是独立法人单位, 享有各项独立的财务管理权利, 单独完成各项财务会计活动, 单独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 集团母公司只是定期的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收集、分析和审查, 不参与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这种模式运行以来, 虽然子公司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有所提高, 但是由于子公司发展的还不够成熟, 各项技能和方法掌握的还不够熟练, 或者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够高, 监督力度不够强等原因容易出现虚假报账、随意挪用公款、物随人走的现象, 给集团公司的长远发展带来了隐患。
(三) 集权和分权结合型财务管理模式
(1) 内涵:集权和分权结合型财务管理模式又叫作集团总部指导下的分散管理, 这种管理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集权型和分权型的优点融为一体, 实现自上而下的多层决策和管理, 确保集团子公司和母公司应有价值的最大化发挥。
(2) 优点: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既能发挥集团母公司财务调控职能, 激发子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又能有效控制经营者及子公司风险。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过分分权或集权的缺陷, 融合了集权与分权的优势。
(3) 缺陷:至今为止, 这种财务管理模式一直是包括电力企业在内各个行业一直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各个集团公司也试图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运行情况来向这种模式靠拢, 但运行得还不够成熟, 没有充分地实现集权与分权的完美结合, 而且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也没有将财务管理模式与企业的战略目标和长远的发展目标相结合。
(4) 实例:例如某电力咨询公司只在总部设立了结算中心, 主要负责应收、应付款项的结算、对内对外往来余额的查询和管理、建立和完善结算资料的档案管理、统一调度和分配使用集团资金等工作, 主要由集团总部来引导和协调各个分公司定期上报财务报表来进行统一的核算和管理, 在日常的管理和决策中主要由子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和管理层来执行, 此外, 电力公司总部建立了信息化系统, 集团公司主要通过集团内部平台的检查和抽查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此家公司虽然给予了子公司大量的自由, 但是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了“内部控制人”的现象, 进而挫伤了一些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
三、完善和创新电力咨询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建议
从国内电力咨询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现状来看, “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应用得比较广泛, 总体管理效果也是利大于弊。如何在此基础上兴利除弊, 在“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上对其进行优化和完善, 对于完善现有财务管理模式, 乃至于催生新的财务管理模式, 推进电力咨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都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笔者认为, 电力咨询企业应当坚持公司总体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在完善和创新财务管理模式工作中进行企业股权结构创新、监督机制创新、精细化管理创新和信息化手段创新, 系统安排, 协调推进。笔者结合多年的总部财务管理和国内外项目财务管理经验, 在开展相关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 对完善和创新电力咨询企业财务管理模式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和监督机制
优化企业股权结构, 强化监督机制, 可以从根本上为完善和创新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奠定基础。例如, 企业可以考虑优化企业的股权结构, 电力咨询企业可以适当地选择法人股权代替国有股权, 逐渐形成以法人股为主导的股权结构。另外, 企业可以根据股东的综合素质适当地培养几个大股东, 使得各个大股东之间能够互相牵制, 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而造成不良后果。再如, 企业可完善现有的监督机构, 通过委培责任制加强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之间的监督, 建立各个部门相互监管的机制, 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协作、共同进步。
(二) 推进财务精细化管理
财务精细化管理是电力咨询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创建一流电力咨询企业的必然要求。电力咨询企业管理者, 尤其是财务部门管理者必须转变传统的重生产、轻管理的观念, 逐步树立财务数据精细化的管理理念, 提高对财务管理的重视程度, 将财务精细化管理工作渗透到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中。财务部门的负责人要不断学习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方法, 完善财务组织体系, 逐步推进财务管理的精细化控制、精细化分析、精细化核算。财务部门要培养电算化管理人员, 建立精细化的财务管理体系, 实现财务管理流程的精细化, 用流程的精细化推进管理的精细化。
(三) 掌握完善和创新电力咨询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关键点
关键点的掌握能够有效提高、完善和创新电力咨询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避免不必要的失误和损失, 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而需要掌握的关键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明确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的阶段目标和终极目标, 在确定财务管理目标之前一定要做好市场调查工作, 明确我国现行的政治环境和宏观经济环境以及自身的经营能力;第二, 要将财务管理目标层层细化和分析, 做到各个部门有责任、人人肩上有责任, 完善配套的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 从根本上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第三, 做好全面预算编制工作, 全面预算管理执行力度的提高是电力企业全面预算管理能力提高的本质, 所以首先在预算编制方法选择上一定要摒弃传统的粗放型预算管理编制方法, 要结合自身的特点、经营情况和战略目标选择合适的全面预算编制方法;其次, 要加强日常经营管理的力度, 规范各项预算管理的制度规范, 细化相关的指标和标准;此外, 要完善配套的绩效评价机制, 及时地进行评价和反馈, 并将预算执行的情况纳入到各部门的考核指标中, 进而使得电力行业的预算管理能力得到有效的提高, 为财务管理模式的创新提供有用的数据资料和证据材料, 减少完善和创新电力财务管理模式中不必要的成本和失误。
(四) 加强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电力咨询企业财务管理要以财务集约化管理为重点, 财务集约化管理应以信息化为核心, 信息化应该以标准化为基础, 应用范围应从管理部门延伸到基层, 财务管理数据的采集和分析的目的应从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转移, 财务信息系统的功能应从事后核算发展到集约化管理、控制、评价和优化, 以使得电力咨询企业能够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创新和优化。所有这些要求, 都离不开财务管理的信息化, 它是完善和创新采取管理模式的有效技术手段。加强财务管理信息化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 加大信息技术的投入和使用力度, 通过强大的信息化技术实现财务管理的远程监督、远程审核, 加大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实时管理的力度;第二, 采用OA等现代化的办公系统, 实现财务信息的实时更新、实时管理和实时监控, 确保集团子公司和母公司能够实时观察公司的动态和财务状况, 减少财务风险。要做好信息化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减少不必要失误和风险的发生。
(五) 适应会计国际化发展, 加强财务管理属地化工作, 接轨国际业务财务管理要求
要想确保电力咨询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能够实现价值最大化, 得以有效的创新和发展, 就必须善于与国际准则接轨, 与业务所在国的制度和准则相对接, 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要分析中国电力行业特色和国际趋势的关系, 把握世界财务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 结合本土特色进行完善和创新, 使集团财务管理模式适应国内、国外不同管理体系的要求, 避免出现重大财务风险、税务风险。
(2) 要结合业务所在国财务、税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适当调整集团各级财务在国外业务上的运行方式, 确保集权式和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的有机结合, 在实践中总结经验, 及时改进。
(3) 要加强财务管理人员属地化工作。境外项目的财务管理人员一般既要配置中方派遣人员, 又要考虑聘用当地人员。有些适合的项目甚至可完全委托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财税管理工作。推进属地化建设的好处是:中方人员了解中国文化和中国财税管理制度, 有利于跟国内管理层进行交流;当地人员了解业务所在国财税法规制度和常用的问题解决方式, 有利于减少沟通成本。
(4) 要善于利用和使用国际资源, 对于较大以上的项目、可能存在重大财税风险的项目, 要聘用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国际财税专家、法律顾问, 利用国际资源解决财务管理的一般问题, 既能节约企业成本, 又有利于带动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结语
“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在国内电力咨询企业应用得比较广泛, 总体管理效果也是利大于弊。电力咨询企业应当坚持公司总体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根据企业发展战略需要, 在“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谋求企业股权结构创新、监督机制创新、精细化管理创新和信息化手段创新, 系统安排, 协调推进, 完善和创新财务管理模式, 促进电力咨询企业在新常态下保持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高丽佳.对电力企业精细化财务管理的若干思考[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4 (14) .
[2]常素丽.新形势下煤炭企业集中财务管理模式的构建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5 (8) .
[3]刘书源.试论新理财环境下企业财务管理创新研究[J].企业文化旬刊, 2015 (4) .
[4]穆清华.浅议创新电力集体企业财务管理模式[J].现代经济信息, 2015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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