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务员奖惩制度

2024-08-09

论公务员奖惩制度(精选8篇)

1.论公务员奖惩制度 篇一

四、公务员考核奖励情况

1、公务员考核工作情况

对公务员的考核工作,主要依靠平时考核和考核,平时考核依据《河南省公务员平时考核暂时办法》,实行个人记实和领导审批相组合,以个人记实为主,填写《平时考核登记手册》,作为年终评先的一项内容,奖惩股对考核手册年终进行抽查;考核依据《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结合平时考察情况,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2、奖励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县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效和贡献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了奖励,其中,记三等功公务员集体9个单位,记三等功的公务员9人,嘉奖的7人。人事部门主要是配合政府部门提供相关的材料不定期对有关奖励

进行评定,按照政府意见,县财政对以上表彰并无奖金发放情况。县财政在年终时对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个人额外发放一个月工资作为年终资金。

六、公务员纪律惩戒和申诉控告情况

2006年以来,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受行政警告当年不能定优秀等次的3人,开除党籍第一年定为不称职3人,不定等次的13人(党内严重警告6人,立案审查1人,行政撤职处分1人,行政降级处分1人,行政记大过处分1人,行政记过处分3人)

2006年以来我县并无公务员因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事宜提出申诉或控告现象。

2.论公务员奖惩制度 篇二

公务员拿了应得的工资与福利以后, 本就应该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 根本没有理由再额外拿优秀奖金。公务员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获奖, 固然显示出政府激励优秀公务员的姿态, 但是传递出一个乱设奖项的信号, 容易让人产生公务员做本职工作也要给予额外奖励的错觉。

比如, 该《实施细则》规定:“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 将给予奖励———忠于职守、积极工作, 成绩显著的;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模范作用突出的。”忠于职守、积极工作, 遵守纪律、廉洁奉公, 这是公务员的职业底线, 不应该作为奖励理由。按该奖励办法的逻辑推算下去, 那是否意味着凡是工作取得成绩的公务员都会得到奖励?如果真是这样, 难免会造成奖励项目泛滥, 纳税人的钱变成公务员的“合法”小金库。

那么, 公务员工作勤奋、加班加点工作, 到底该如何补偿呢?就笔者的理解, 就是严格按照劳动法办事, 比如保障公务员的休假的权利, 依法支付加班报酬、差旅补助等, 而不是额外发奖金。

事实上, 对于公务员的考核评价, 我们迫切需要的是问责机制, 而不是奖金激励。工作表现突出、考核优秀的单位与个人的成绩固然应该肯定, 但是工作原地踏步、考核评价不优秀甚至不称职的公务员, 是否该问责、处罚呢?这个问题显然不能回避。

再说, 政府奖励公务员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但是相对于被夸大的GDP指标与缺乏制约的权力来说, 最高1万元的奖金对官员未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有关方面是否需要不断提高奖金标准来满足官员的胃口呢?如果没有配套的问责机制做保障, 难保有的官员“看不起”这些奖金, 该干什么干什么。

因此, 有关部门针对公务员考核评价应该建立一套问责机制, 制定考核评价目标, 改变单纯“向上负债”的考核评价模式, 引入了多维绩效评价机制。对公务员绩效评价还权于民, 让公务员面对普通公众、服务对象述职、述廉, 对考核不合格的官员严格问责, 淘汰掉手握人民赋予的权力不作为、乱作为的公务员, 才能让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3.论我国公务员抵抗权制度之完善 篇三

关键词:抵抗权;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命令与法律

现代法治国家的政治体制不再强调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人身隶属关系,但由于公务员体制是一个层级式的科层制度,为了保证行政组织系统的权威性、统一性与高效率,以政令畅通、协调高效,世界各国一般都规定公务员的首要义务是服从命令、履行职责。但若上级命令错误或违法,公务员应如何应对?

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实质上是从法律层面上对公务员的抵抗权和抗辩权予以了确认。然而在社会实践中,往往公务员出于风险考虑并不会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和命令提出不同意见。为使公务员的抵抗权真正得到有效行使、保证《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实效性,有学者认为应当使公务员陈述意见由权力走向义务由权力走向义务。但实际上此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必须设置一系列的配套程序,以解除公务员对于抗命风险的后顾之忧。

1、公务员抵抗权理论通说

在行政法上,对是否服从上级错误或违法命令问题有绝对服从说、绝对不服从说、相对服从说和意见陈述说四种学说。根据现代公务员立法的实践,相对服从说是各国对于公务员服从义务规定的通说,下属无权对上级命令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在命令明显违法的情形下,可以不予执行。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要求立即执行的,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但若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公务员执行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我国《公务员法》同样是以相对服从说作为其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以服从为原则,以不服从为例外。

2、《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含义理解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范结构包括规范对象、规范主体、不服从的界限、违法责任等内容,将“明显违法”作为划分公务员能否不服从上级命令的界限。也就是说,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正确和有错误之分,而有错误又有不适当和明显违法两种情形。《公务员法》虽然没有正面肯定公务员拒绝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权利,但公务员执行这类命令要依法承担责任的表述从侧面肯定了公务员不予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与命令的做法。

当然,若是对于认为错误的上级命令随意的不予执行,显然会造成行政工作的混乱。而《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实际上给出了阶梯式的三种应对方式。首先可以陈述意见,若上级坚持或情况紧急必须立即执行,那么就以服从为原则,以不服从为例外,这一例外的前提是决定或命令“明显违法”。

3、抵抗权制度完善之个人意见

有学者认为,有必要使对上级违法决定或命令提出意见由权力走向义务,或者认为《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对于公务员抗命权的规定存在向上级报告义务的缺失,认为仅仅赋予公务员对违法的决定和命令提出改正意见的权利,使得实践中存在明知上级命令有错误,但由于害怕打击报复或这为与上级搞好关系、以谋求好的发展而盲目执行上级命令的情形,从而使得《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效能无法完全发挥。因此可以借鉴德国《联邦公务员基准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上报义务,以强化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

然而实际上规定向上级报告的义务并不合理。对上级决定和命令提出反对意见甚至不执行对于公务员来说的确存在风险,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承担上级压力之间,公务员的处境进退维谷,通常会存在公务员作为一个“经济人”的利益博弈与行为选择的过程。这并非是简单的施加强制力就可以解决的。

为使公务员的抵抗权真正得到有效行使、保证《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实效性,必须设置一系列的配套程序,以解除公务员对于抗命风险的后顾之忧。

(1)抵抗权行使程序规范

程序是实现实体权利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障,中立、公正、公开的程序能够为上下级公务员之间平等公允的判断交流创造必要条件,使得他们相互配合又制衡,大大压缩了个人随意的余地。

因此,应当将公务员抵抗权制度的程序予以严格详细地规定,例如时间、原因、回馈、结果等环节,这样便于实践操作,有利于界定上下级公务员的责任,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既不会使公务员盲目地行使抗命权,也可以在程序上、透明度上提高行使抗命权的安全度。

(2)抵抗权行使证明程序

如果公务员抗命而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抵抗权的抗辩事由又没有得以成立,就只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使得抵抗权制度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抗辩事由。分析《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知,公务员行使抵抗权同时面对了两种义务:一是证明自己的执行行为系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的义务,二是证明自己在对于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尽了提出意见的义务。

而《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的上级下达决定、命令以及对抵抗权的回应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此项规定的空白让公务员在行使抵抗权时顾忌重重,从而怠于行权。从证据采集的角度看,如果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是以口头形式下达的,或者公务员的陈述意见以及上级的回馈发生在相对独立的空间里,那么公务员事后很难举证证明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内容为何、是否违法或者自己有无对上级违法命令进行过抵抗,以及上级的回应为何。

因此,法律应当进一步规定有利于抵抗权行使的证明程序,例如意大利《行政程序法(草案)》第八条规定了上级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命令。另外,也可以进一步要求上级对于下级意见的反应和回馈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或者两人以上在场作为人证,否则推定下级已经行使抵抗权,从而倒逼上级规范地下达决定和命令。

(3)公务员权利救济途径

正所谓“无救济即无权利”,为防止公务员的抵抗权制度流于形式而难以落到实处,建立一套完善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可以设置相对独立的救济机关。现如今,我国公务员权利的保障机制,例如申诉、控告等,都只是在行政系统内部的上下层级之间运行,而缺少相对独立的、专业性较强的认定机关。美国1978年设立实绩系统保护委员会(MSPB),采取委员会负责制的独立管理机构,从而保证救济机关专业性与独立性,使公务员获得通畅的申诉和救济渠道。

另外,司法救济被称为第一人权,是纠纷解决的最终救济途径。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都没有将公务员权利保障的司法救济排除纳入案件受理范围,公务员为其与国家机关的人事纠纷请求救济只能通过行政内部救济措施来实现。鉴于《公务员法》已经建立司法救济制度来解决聘任制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我们可以进一步扩展建立适用于所有公务员权利保障的司法救济制度。

4.论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 篇四

学 号:1444001206775 入学时间:2014年春 所在电大:大埔电大 专 业:行政管理

题目: 论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 指导老师:卓晋旋

何为公务员,公务员跟普通人又有什么不同呢?他们有什么样的义务? 公务员”一词,是从日文“公务员(こうむいん)”翻译过来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称“文官”,战后改称为“公务员”;法国直称为“公务员”;联邦德国称为“联邦公务员”或“联邦官员”。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都纷纷仿效英美等国,建立起自己的公务员制度,把政府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称为“公务员”。

摘要: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及《公务员法》的实施,公务员辞职和辞退现象将趋于频繁,只有建立合理的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才能保障失业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完善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本文阐述了建立我国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必然性,并由此提出了建立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一些对策。论文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建设

一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失业保险的定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同时也是我国劳动就业体制的重要内容。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扩大就业渠道,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维护社会稳定。失业保险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互济性的特点。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产生并逐步完善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失业问题由隐转明。为了解决下岗和失业问题,国家启动了失业保险工程。1986年7月,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1993年4月,国务院根据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大量下岗待业职工的问题,又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这个暂行条例的实施对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深化,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职工利益的保护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适用范围窄、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统筹程度不高、管理体制混乱等问题,1999 年1 月22 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失业保险条例》, 将以往的失业保险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建立了全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2001年, 与《失业保险条例》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相继出台, 使失业保险逐步规范。然而, 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还过于狭窄, 有待进一步拓宽,就如笔者将要谈到的公务员的失业保险制度。

二 我国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1996年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规定:公务员被辞退后,从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机构按月发给辞退费。辞退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该办法还规定,在已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的地区,暂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但是,有关机构具体指哪个机构,在已开展公务员失业保险的地区,暂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具体由哪个机构来组织实施等这些管理机构职责都不明确,给政策的具体执行造成了不利影响。

而从《公务员法》颁布之日起, 对公务员失业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规定: “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八十五条还规定: “被辞退的公务员, 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法律规定了失业的公务员可享受失业保险,但是这项政策只适用于公务员被辞退这一种情况。由于其他原因失业的公务员(如被开除的公务员)不仅享受不到辞退费政策,而且也无法享受其他失业待遇,形成了制度上的空白。再者就是对如何促进失业的公务员再就业没有说法。公务员失业以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由于报考公务员有素质、年龄等条件要求,这就意味着公务员失业后很难再次考进公务员队伍。对于失业的公务员来说,如何实现再就业,是摆在他们面前的一个突出问题。从目前规定看,只有对被辞退的公务员发放辞退费的政策,即使是在这项政策里,也没有包括如何促进其实现再就业的内容。目前,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基本上是分设的,体制、机制等方面都存在衔接不畅等问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妥善解决公务员失业后的再就业问题,还存在不少困难。

三 建立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保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顺利实施的需要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正是国家转变政府机构职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重大举措。现在, 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的改革正在有序推进。政府机构的精简、转换职能意味着 一部分公务员面临着分流、下岗、失业, 公务员只有在政府里才能享受各种保障, 一旦离开政府, 各种保险就没有了保障, 精减公务员就显得困难重重。因此 没有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与其衔接, 必将阻碍政府机构改革的进程。

(二)保障公务员基本权利的需要

公务员在被辞退或被开除、失去职业的情况下,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生活保障、创造再就业机会和救助的权利。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 有利于保护失业公务员的生存权利。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及《公务员法》的实施, 公务员辞职和辞退现象将趋于频繁, 从辞职或被辞退起到再次寻求到新的工作之间的期限, 可视为公务员失业。

(三)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建立健全统一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失业保险制度, 是我国统一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属于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 起着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和“安全阀”作用, 为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无法替代。尽快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 无疑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 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加强公务员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

只有建立起系统的、科学的并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为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及其工作提供起码的活动准则和行为规范, 也才会使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得到落实和执行。目前, 我国仅有《劳动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而缺乏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法规。因此, 必须尽快加强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 首先要在宪法中增补失业保险的条款, 以增强失业保险法制建设的权威性;其次, 要加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法》和社会保障综合法即《社会保障法》;第三, 要通过制定专门法规, 如《失业保险法》或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条例》, 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 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作出具体明确规定, 维护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真正效力;第四, 要明确和制定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 以发挥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法律的威慑力。

(二)建立统一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管理机构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 规定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统管全国社会保障工作。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理所应当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范围, 并应成立具体统管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的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的法规、制度和政策, 监控和协调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的运行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也要设立具体管理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的机构, 统一经办各地国家公务员的失业保险工作。这样, 就可以在全国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网络体系

(三)改革完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应尽快建立和推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模式, 并采取养老保险金待遇分段给付的办法, 以保障失业公务员的法定权益, 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 并促使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四)设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

根据公务员职业特点,由国家单独为公务员建立一套失业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可以实行基金式,即由单位和公务员个人共同出资形成失业保险基金,在公务员失业时为其提供各种待遇和促进再就业服务的资金支持;应注意国家公务员承担着组织和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责任, 应主要由国家负担失业保险经费,另外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 要吸取现行失业保险基金中较普遍存在的浪费严重、资金被挪用的教训, 建立由财政、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失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切实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严格审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 将失业保险基金营运纳入国家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之下, 做到专款专用。

参考文献:

[1]毛健1 失业保险〔M〕1 北京: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2]曾煜1 新编失业保险实用指南〔M〕1 北京: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2003 [3]多吉才让著《新时期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 中共中央党校 出版社1995 年版。

[4]郑功成著《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 [5]张琪、刘雄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 经济管理大学报社1996 年版 [6]《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 1998 年第1 —12 期 [7]《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 1999 年第1 —5 期

5.论公务员奖惩制度 篇五

开题报告

题目: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专业:XXXXXXXX

姓名:XXXXXX

导师:XXXXXX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研究现状

1.目的与意义

2005年4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乎600多万公务员的管理法———《公务员法》。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是党中央着眼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进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现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法以1993年国务院颁布公务员暂行条例为基础,同时吸收了10多年公务员制度建设的经验,既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有了许多发展和突破。探讨中国现阶段公务员制度的特色,对调动公务员积极性,探索中国公务员制度新思路和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等诸多方面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2.研究现状

新华社北京2000年8月19日电《我国基本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记者李术峰翟伟)(《人民网》)建立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是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具体生动的实践。国家公务员制度推行7年以来,我国公务员制度由理论研究到实践探索,逐步完善,取得明显成效,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

人事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我国公务员制度推行7年来取得的明显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政府机关进人,普遍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在“凡进必考”上前进了一大步。二是职务晋升竞争上岗,已在许多地区和部门展开,在公平竞争、能上能下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截至今年4月,全国29个省区市共有近5万个机关单位实行了竞争上岗,用于竞争上岗的职位近35万个,报名参与竞争上岗的各级机关干部达80多万人。三是辞退制度从无到有、不断规范,过去4年中,11000多名公务员被辞退,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端正在加以解决。四是考核、轮岗、回避制度已逐步开展、扩大。近3年来,208万名国家公务员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公务员,4000多名公务员因考核不称职受到降职等处理,考核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五是工资制度经过改革,晋级增资机制正常运行。

建章立制,既是建立公务员制度的起点,又是贯穿制度实施工作始终的主线。7年来,我国制定了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配套的暂行规定10多个,实施办法10多个;另外,还制定了有关实施方案和政策性规定。各地根据实际,也制定了一系列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山东省全省制定了近250个推行公务员制度的配套办法,福建省仅在公务员录用方面就制定了6个配套办法。全国各地制定的配套办法和规定,涉及公务员管理的方方面面,基本形成了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龙头,以各个单项

法规规章相配套的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公务员管理的各主要环节基本达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任进《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精神和中国特色》(《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6期)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公务员制度既表现了与西方公务员制度的共同特征,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一是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比西方国家公务员的范围要宽泛;二是我国公务员队伍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接受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搞政治中立;三是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确立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四是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对公务员没有政务类和事务类的划分;五是我国公务员与其他类别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进行相互交流调配,不搞封闭的管理系统;六是我国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二、研究方案及预期结果

1.主要研究内容

本文在简单回顾了我国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过程和现状的基础上,对比中外公务员制度,对中国公务员制度特色的主要表现进行理论分析。主要从制度的文本层面和实践层面分析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2.研究方法

一是文献研究方法,也称历史文献法,是通过收集各种文献资料,摘取与调查课题有关信息的方法。

二是系统分析方法。研究我国的公务员制度的特色不能脱离我国的实际。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国家机关在我国有其独特的作用和地位,我国公务员管理也有别于其他国家。因此,本文从外部宏观因素和内部微观因素两个视角来分析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3.论文框架

前言

1.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形成背景及过程。

1.1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形成背景分析;

1.2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形成过程分析;

2.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2.1与其他西方国家文官的区别;

2.2与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的区别;

3.公务员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3.1有利于健全法律法规,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制度化。

3.2有利于深化制度改革,实现干部人事制度管理的科学化。

3.3有利于促进队伍和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3.4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4.结束语

参考文献

三、研究进度

2012年11月,进行调研涉及本论文的相关材料

2012年12月,总结分析材料,列出论文提纲,并完成开题报告

2013年1月,着手于论文的写作,并即时请求指导老师修改

2013年3月,形成论文

四、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民出版社出版,2005年5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人民出版社出版,2005月。

3.《公务员法执行标准与规范实施手册》,中央教育出版社出版,2005年。

4.(美)波特夏•英格拉姆:《公共管理体制改革的模式》,《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出版社,1998年。

5.《我国基本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新华社北京2000年8月19日电。

6.《中国党政干部论坛》,中国党政干部论坛杂志社,2005年。

6.论公务员奖惩制度 篇六

序号 卷号 科目名称 替代形式 备注6028 电子商务基础 小论文 有网络形考6102 医药商业服务规范 调查报告6109 经营管理实务 创业调研报告或计划书 有网络形考6128 公务员制度讲座 小论文或调研报告 有网络形考6145 电子商务概论 小论文 有网络形考6372 公务员制度 小论文或调研报告 有网络形考6867 生活方式与常见疾病预防 论文6876 纳税基础与实务 小论文

开放教育公务员制度讲座(6128)课程考核说明

(公务员制度(6372)课程同此考核方案)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经管教学部课程责任教师丰 云

一、基本说明

(一)考核对象

本课程考核对象电大为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科的学员。

(二)启用时间

本考核说明从2011年春季开始使用。

(三)考核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习惯和与人协作的素质,掌握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结合公务员制度相关实践和实际案例,提高学生的理解与分析问题能力,并在此基础上要求学生能够深入政府部门实际,就公务员制度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分析和研究,能对公务员制度改革提出一定的创新建议。

(四)考核依据

本课程的命题依据是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公务员制度》课程教学大纲、文字主教材和本考核说明,本课程考核说明是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命题的基本依据。文字主教材是由张柏林主编、中国人事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教程》(2006年版)。

(五)考核方式及计分方法

本课程考核采用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性考核由分校按照省校课程形成性考核实施方案制订具体的执行方案并执行。终结性考核不用参加考试,由课程小论文或调研报告代替。其中形成性考核成绩计总成绩的50%,终结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50%。形成性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该课程的终结性考核。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成绩均须达到60分,方可视为课程考核合格,获得本课程的学分。

二、考核方式与要求

(一)形成性考核

1.考核目的形成性考核是强化素质教育,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的重要举措。形成性考核的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按照教学要求和学习计划完成学习任务,是督促学生自主学习、检验学生学习过程效果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应用能力的重要举措。

2.考核手段

形成性考核在省电大作业平台进行。

3.计分方法

形成性考核按百分制计分,每次形考任务也按照百分制计分。形考任务共3次,对3次形考成绩取平均值后,并按形考与终考占综合成绩的比例确定最后形考成绩。

4.考核任务(注:填写考核任务内容、时间安排、权重等要求)

表一:形成性考核任务与要求一览表

考试次序 形式 布置时间 提交时间 权重

第一次 网络形考 第3周 第7周末 33.3%

第二次 网络形考 第8周 第12周末 33.3%

第三次 网络形考 第13周 第17周末 33.3%

(二)终结性考试

1.考试目的终结性考试是在形成性考核的基础上,对学生学习情况和学习效果进行的一次全面检测。

2.考试方式

采用提交小论文或调查报告方式替代统一考试,不再进行期末考试。

3.考试时间

在每学期期末统考之前2周完成。

4.提交方式

由各分校收集学生答题文档,并将打印稿或刻录成光盘提交到省电大教务处。

5.小论文或调查报告选题参考

(1)小论文类

论提高我国公务员素质的途径

论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建设问题

论我国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创新

服务型政府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

论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

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论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论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方向及其对策

我国公务员创新能力研究

论知识经济时代公务员能力和素质提升的途径

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研究

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有效性分析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选拔晋升机制研究

公务员职业生涯管理创新研究

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比较研究

行政改革背景下的公务员晋升机制研究

公务员违法行政及其法律责任研究

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

论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公平性

我国公务员薪酬水平影响因素研究

我国公务员廉政保证金制度研究

中国公务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及完善路径研究

公务员考核的公平性研究

公务员管理与晋升问题研究

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浅议如何改革我国公务员的监督系统

深化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思考

我国公务员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公务员廉政机制建设

政府雇员制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与问题研究

公务员腐败心理及矫正措施分析

论提高我国公务员素质的途径

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

(2)调查报告类

对公务员考试热状况的调查

关于××省(市、县)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的调查

关于《公务员法》实施情况的调查

关于××省(市、县)公务员招考制度的调查

关于××省(市、县)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平性问题的调查

对××省(市、县)公务员考核情况的调查

对××省(市、县)公务员奖励机制的调查

关于××省(市、县)公务员培训状况的调查

关于××省(市、县)公务员挂职锻炼的实施与调查

关于××省(市、县)公务员回避制度实施情况的调查

对××省(市、县)公务员工资福利的调查

对××省(市、县)聘任制公务员实施情况的调查

关××于省(市、县)现行公务员绩效评估体系运行现状的调查

关于××省(市、县)公务员健康状况的调查

关于××省(市、县)公务员队伍素质的调查

关于开展大学生“村官”制度长效机制调研报告

注意: 以上选题仅作为参考范围,具体的题目还要自拟。

6.小论文撰写要求

字数:不少于3000字,不超过5000字。

内容:观点新颖、明确,材料详实、有力,结构完整、严谨,语言通顺。要求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等内容齐全。所引用的中外文参考文献资料,必须注明引用资料(或著作、期刊等)的书名(或著作、期刊名)、作者、出版单位、时间(引用期刊的还必须注明文章名)。引用其他参考材料应

注明资料来源。

格式:依次按小论文标题、中文内容摘要与关键词、目录、正文、注释、参考文献等内容进行排版。大标题三号宋体加粗居中,正文文字字体五号宋体,一级、二级标题五号宋体加粗,全文行距为固定值20榜,参考文献格式符合国家标准。

7.试论我国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完善 篇七

1 公务员培训及其改革的政策法规依据

国家公务员培训, 是指国家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公务员职位的要求, 通过各种方式, 有组织地提高国家公务员政治和业务素质所进行的培训、训练活动 (1) 。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公务员培训工作, 近些年, 中央到地方, 从国家法律到政策法规, 逐渐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公务员培训制度规则。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培训规定 (试行)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的意见》、《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的通知》等。

尽管我国党和政府对公务员培训体系的改革进行了大量的探索, 然而培训管理机构、培训经费、培训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依旧存在。为此, 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了《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 进一步明确公务员培训体系的改革方向与重点, 这成为国家公务员培训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2 新时期对公务员能力素质的全新的要求

新世纪的到来, 国际竞争加剧, 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 《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所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更使公务员队伍面临着公共服务能力、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执政能力、创新能力等全方位的考验。

2.1 公务员需要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

公务员需要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质, 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以勤奋敬业的职业态度为广大群众做好服务工作。温家宝总理指出, “各级政府都要努力为人民办事, 每个公务员都要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要求公务员树立现代公仆意识、服务意识, 做到廉洁奉公, 勤政为民、关心群众、使公务员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使公务员自觉维护政府的形象。落实温总理这一要求, 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公务员培训。

2.2 公务员需要具备丰富的知识体系和更强的应变能力

公务员培训要遵循“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理念 (2) 。公务员培训能够丰富公务员的知识, 提升公务员的素质和技能, 使之具备担任某种职务的资格和扎实的业务知识, 使公务员的知识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当前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 公务员要放眼世界、在世界范围内看到我国目前的劣势和不足, 不断加速自己的知识更新, 不断地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不断提高独立解决问题能力, 相应的公共服务能力、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执政能力、创新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

2.3 公务员应该具备危机意识

美国学者罗森豪尔特认为, 公共危机是指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 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 必须对其做出关键决策的能力。公共危机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公务员是公共危机管理的主体, 是这个动态过程的控制者, 是整个管理过程的实施者, 因此公务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 。公务员在面对严峻的社会挑战时, 必须强化危机预防意识和忧患意识, 同时公务员必须具有鉴别突发事件能力、洞察危机情况能力、以及迅速应对能力和正确处理公共事务能力。当危机爆发时, 公务员要保持冷静的头脑, 要全面分析危机状况, 并且指挥协调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

2.4 公务员应规范其依法行政能力

法律法规是公务员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基本依据, 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公务员必须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 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树立为人民服务意识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公务员应具有较全面的组织管理方面的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才能胜任繁重的行政管理工作, 因地制宜地找出最佳方案, 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防止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3 我国现行公务员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3.1 培训体制方面

3.1.1 公务员培训理念陈旧、老套

培训理念缺乏现代性, 国际性, 前瞻性。社会对培训的重视程度不够, 在培训观念上, 培训成为国家或者领导“要我学”的硬性要求, 自身没有“我要学”的积极主动性 (4) 。

一些政府领导虽然认识到公务员培训是人才开发的重要环节, 是提升公务员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关键, 但公务员仅仅流于形式, 不注重培训的效果。公务员被动地参加培训, 普遍缺乏内生动力, 难以发挥公务员的潜力, 特别是那些年龄较大的公务员, 水平不高, 有学不进不想学, 对他们的培训仅限于走形式而已。基于这些现实情况, 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可能通过一两次的培训就提高。因此, 培训无法正常运转或走形式, 公务员培训的整个环节未能形成良性循环。即使提搞了培训, 也只是灌输政治理论知识, 很少涉及公务员自身的能力培养。

3.1.2 培训的机构不完善和施教机构不健全

当前, 一些政府机构没有公务员培训的专业队伍, 培训主体单一, 实施培训的仅仅是各级党委、政府以及行政学院等部门机构, 但这些培训单位的性质依然是政府部门内部下属的相关单位并没有其他的组织和第三部门从事这项工作。下级部门都是按照本机关年度安排就地培训, 没有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培训需求制定符合实际特点的培训计划。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培训效果不明显。培训管理过程中缺乏完整性、系统性观点是造成培训效果不明显, 培训低效的主要原因。 (2) 培训方式和方法落后。我国公务员培训模式大多是采用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 而网上培训, 多媒体培训, 案例教学等, 灵活性的方式运用不多, 不能激发公务员的学习兴趣和渴望获得知识的内在动力, 难以调动学员的积极性, 创造性, 主动性, 也就很难真正锻炼出公务员的能力。

3.1.3 经费短缺, 缺乏保障能力

加里·贝克尔认为“所有资本中最有价值的是对人本身的投资”。但经费缺乏却导致公务员培训过程的完整性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在我国很多地区, 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 公务员培训经费还没被列入到地方政府预算, 即使有的地方列入预算, 但当政府出现财政赤字时, 培训经费也往往被削减或取消。所以, 培训经费的匮乏严重制约了公务员培训的有效性 (5) 。结合世界上其他国家有关公务人员培训经费配置的先进方法我们可以看到经费的保障对于培顺事业的发展强大的重大意义:法国财政对公务员培训给予了重要支持, 培训预算占公职部门工资总额的6.6%, 其中3.3%用于初任培训, 其余3.3%用于在职培训。英国用于公务员培训方面的经费约占公务员工资总额的5%。据美国有关专家估计, 对公务员教育培训的投资回报率可达300%, 即1美元的投资, 可产生3美元的回报。我国现行财政管理体制, 财政预算实行“人头费”包干制, 预算中并没有专门的培训费项目, 而我国保障缺失具体表现在经费不足, 融资渠道单一。

3.2 培训机制不健全

3.2.1 培训监督不力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方公务员培训工作缺乏完整的监控系统, 监控机构虽多, 但在实际监控活动中, 由于平行关系, 利益关系等多种没有厘清的关系。即使一些地方有了, 也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 没有作用到实际工作当中。具体体现在: (1) 缺乏培训管理机构的监督。 (2) 缺乏培训对象的监督。 (3) 缺乏培训者的自我监督。 (4) 缺乏培训人员单位领导的监督。

3.2.2 培训激励机制不健全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列》中指出“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职位的按照的要求, 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在实际公务员培训过程中却缺乏有力的措施和制度保证, 也缺少相应的奖教奖学制度。更缺乏受训者的监督激励。在培训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 很难发挥培训的真正作用。

4 完善公务员培训模式的思路

4.1 更新培训理念

随着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化, 一个国家的政府能力是决定它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充分把握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大发展的趋势, 把公务员塑造成真正为社会服务, 为群众服务的, 高素质专业化的真正的人才。在更新理念方面要做到以下几点: (1) 不断树立国际化的培训理念。 (2) 作为培训对象的公务员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 (3) 树立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使公务员在思想、素质、能力方面, 要真正与时代同步, 满足社会和群众的需求, 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 应对新挑战, 新问题。

4.2 完善培训机构体系

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务员培训体系, 完善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各类公务员培训中心等培训基地。例如, 法国公务员培训的组织系统主要有四大系统, 即行政学院系统, 培训对象是非技术性国家公务员和医疗公务职员;专门技术院校系统, 共有70余所, 主要培养技术性国家公务员;全国领土公职中心系统:在全国设4个学校和100多个分支机构, 专门培训全国的地方公务员;公务员备考中心系统, 在大学内设立, 帮助无学历的人取得报考公务员资格, 帮助有学历的人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 帮助在职公务员通过专门录用考试、晋级考试和特殊晋职考试。同时法国广泛吸引社会力量进入培训市场, 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培训网络 (6) 。

国家根据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 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现今我国公务员培训机构缺乏竞争性, 在培训方式, 培训效果和培训质量等方面效率不理想。我们应该树立竞争意识、市场化意识, 引入竞争机制使政府主导的培训机构、私营培训机构及各高校之间相互竞争、相互补充, 相互联动形成立体的全方位的高覆盖的培训体系, 从而真正实现公务员培训的网络化。

4.3 完善培训激励机制和培训监管

公务员队伍的素质能力决定政府工作质量, 提高公务员的积极主动性, 提高他们的能力, 发挥潜在能力, 不断适应新世纪对公务员的要求, 需要完善激励机制和培训监管。完善培训激励机制和培训监管是适应社会经济环境发展和提高公务员各方面能力、素质的需要。为了调动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日本政府从1952年起, 对参加培训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的公务员, 实行特别增薪的制度。增薪的人员名单由各机关提出申请, 报人事院批准。公务员队伍分为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公务员激励需求的满意度也有所不同, 所以需要采取不同激励措施, 让公务员达到最佳的满意度。

4.4 合理配置培训经费

欧洲许多国家将公务员的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且有具体的数目规定, 使公务员培训在经费上有充分的保障, 比如欧盟总部规定公务员每人每年培训费为600欧元且逐年增加, 2001-2005年其培训经费预算增加了5倍;荷兰规定公务员年培训经费为工资额的7%, 人均达到3500美元;法国规定公务员培训经费为工资额的1.2% (7) 。没有经费保证, 培训工作的先导性、战略性、基础性地位成为一句空话。因此, 要通过与有关部门协商, 以政策或法律的形式, 明确把公务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专款专用。S

摘要:公务员培训是加强和提高公务员队伍综合素质和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 是增强一个政府、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完善和创新公务员培训体制机制、与时俱进、不断总结经验, 在实践中推进公务员培训水平的科学化、探索培训新途径, 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祖国的进步和发展提供必要的保证。

8.境外公务员养老制度 篇八

对公务员给予养老优待

从世界范围来看,公务员在养老保障等待遇方面优于其他社会成员,是一个普遍原则。比如在美国,全社会养老金替代率为40%左右,而其公务员退休金最高者替代率可达到80%。大部分国外公务员在退休后拿到的养老金的替代率水平大致在65%~80%之间,符合特殊情况者甚至可以达到100%。就保障项目来看,不少国家都对公务员结婚、生育、进修甚至供养亲属等都提供了补贴,如《瑞士联邦公务员法》即规定,对于配偶年龄在55岁~61岁之间的公务员,给予相当于其退休金30%的额外补助。

对于公务员社会保障待遇适度从优,是从公务员职业实际情况考虑的必然后果。一方面,公务员的绩效表现为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很难简单量化,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另一方面,公务员日常的工资通常不高。将退休金作为鼓励其廉洁工作至退休的激励手段,可以提升其整个职业生涯的收入水平。因此,一些国外公务员在职工资较低,退休金则明显高于同年龄其他劳动者。比如在日本,警察参加工作前五年工资比同期工人低很多,而退休后则可以过上较为体面的生活。放眼世界,各国都选择给予公务员较高的养老金、退休金。

整体上讲,公务员收入的优势在退休后体现更明显。比如,在德国,《明星》周刊调查了100种公务员职业,收入最高的社保基金主席每月能领取11011欧元。2011年,德国居民月平均收入水平在2500欧元左右。通常来说,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可以达到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2%。而上述社保基金主席退休后,每月可以拿到7500欧元左右的退休金。而普通参与国家法定养老保险的企业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以后领取的社保养老金,仅相当于其退休前收入水平的48%左右。

同时,养老金还可以作为防贪反腐的正面激励力量。各国通常规定,如果公务员在廉洁方面存在瑕疵,很可能“卷铺盖走人”,与高额的退休金无缘。以新加坡为例,《公务员纪律条例》规定,公务员接受公众人士的礼物和款待,价值超过50新币(相当于250元人民币)必须交公,否则就以贪污受贿罪论处,面临五年至七年的牢狱之灾,还要将入职以来积累下来的全部公积金和养老金上缴国库。在香港传统的长俸制下,只要公务员能够称职、清廉地工作,那么退休时就可以一次性领取数额不菲的退休金,而且以后每月继续领取相当于退休前工资60%至80%的退休金。

与此同时,境外公务员和其他职员一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都得到了较为合理的“打理”,以防存入的养老金遭遇“缩水”风险。在美国,最为著名的公务员养老金基金是加州退休公务员基金(CALPERS)。这支基金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的专项立法于1931年建立、次年开始运作的,目的是为州政府雇员积累和提供退休养老金。它是一个以职业(州、市、县政府雇员以及学校的非教师雇员)为加入特征的年金计划,是区别于社会保障的、属于第二支柱的养老计划。

1939年加州通过立法,使所有公共机构和公立学校的职员加入退休保障系统。起初基金只能进行证券投资,1953年开始被允许投资房地产。1962年,基金会开始管理公务员的健康津贴,并为成员提供健康医疗金资助。基金由13位成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管理,目前共有100多万成员和近60万受益人。基金根据成员的年龄、工作年数和补偿金上限为成员提供津贴,并为残疾人和死者提供抚恤补贴。

截至2011年年底,加州退休公务员基金共管理着2250亿美元的资产,其中的63%,即1409亿美元投向了主要用于股票投资的增长型基金,包括48%投向公募基金和14%投向私募基金。其余包括固定收益基金、房地产等在内的投资则占到37%。得益于近三年美国股市的回升,2009年和2010年的收益率仍达到12%。在基金绝对值方面,1985年底加州退休公务员基金的资产规模仅为327亿美元,但随着历年的投资运作和企业及个人养老金的不断充实,2011年年底的资产规模已经高达2250亿美元——为加州公务员的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储备了充足的保障。

分立制与统一制的融合

无论采取何种机制,公务员的养老金一般都采取待遇确定的原则,以保障退休待遇的稳定性,避免个人承担养老基金缩水风险和长寿风险。在世界范围内,公务员与私人部门雇员养老金体系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完全分立制。公务员有专门的养老金体系,不参加私人部门雇员的社会养老保险;第二种是完全统一,公务员与私人部门雇员采取完全相同的养老金体系;第三种是分立和统一的逐步整合,在基本养老保险上两者完全一致,在职业年金上则采取分立体制。

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在接受调查的158个国家中,有84个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立的养老金制度,占53.16%。从地区来看,分立的公务员养老金制度在南亚和非洲较为普遍,拉丁美洲和东欧地区以全民统一的制度占主导地位,北美和欧洲地区更多地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统一、在职业年金上分立的混合体制。在美国,私人企业的职业年金纳入401K体系,依靠基金机构投资做大做强“第二支柱”;公务员的职业年金体系则采取稳定待遇的原则,各州还纷纷建立公立基金机构进行打理,以对抗通胀风险和缩水风险(如前文提及的加州公务员退休基金)。

对公务员实行独立养老金制度的国家,绝大多数不要求个人缴费,而以财政作为主要的筹资来源。采取此类制度的国家,比较典型的有法国、德国、巴西、希腊、爱尔兰和波兰等等。但是,这类国家也在面临着财政负担日益沉重的问题。从历史上看,这些国家公务员养老金制度的建立普遍早于社会养老保险,公务员的养老金待遇往往高于私人部门。一方面,由于居高不下的养老金待遇和人口长寿的压力,这种独立的制度给财政带来日益增大的压力;另一方面,这种制度也存在阻碍人才流动的弊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们往往考虑到离职后没有养老金的问题,而不愿或不敢离开。

值得一提的是,采取部分统一、部分分立的混合养老金制度的国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大多经历了一场养老金并轨改革。例如,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进行的改革中,将过去覆盖公共部门的共济养老保险和覆盖私营部门的厚生养老保险并轨,形成全国统一的国民年金,使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养老金结构都呈现三层次结构,即“国民年金+收入关联年金+职业年金”。

但是,改革之后的公务员优待仍然比较明显。具体来讲,在日本,农民、个体户等自营业主只加入国民年金,每月缴纳定额养老保险。加入厚生年金的企业员工与加入共济年金的公务员,则每月按照固定的比例从工资中扣取养老保险费用,工作单位与个人折半负担。2012年4月13日,日本政府内阁会议通过了一项法案,将厚生年金与共济年金一元化。根据该法案,日本将分阶段提高共济年金的保险缴纳比例。在2018年,公务员与企业员工实现养老金相同比例缴费,私立学校教职员在2027年实现。

在香港,公务员养老制曾体现为典型的“双轨制”。2000年之前入职的公务员,可以领取专门退休金,之后入职的则使用强积金制度。不过,在实施强积金改革后,公务员的养老金仍然不完全与普通雇员一致。一般公务员的月供比例维持在5%,而雇主、即政府的月供比例则按照公务员的工龄从5%至25%不等,比一般商业机构的强积金计划还是“实惠”得多。公务员服务政府30年或以上的,就可以享受政府月供25%的供款率。按一个员工25岁入职、60岁退休,他退休时可获得的退休金将相当于最后月薪的80倍之多。

回顾我国的公务员养老体制,可以看到由于公务员缺少养老保障的“个人账户”,一旦未到退休年龄就从公务员队伍“出走”,其养老权益无法合理量化。有鉴于此,或许可以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在确保公务员养老保障待遇不降低的情况下,适度明确个人责任,通过建立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相协调的账户模式,为离职公务员在职期间养老金进行“公平估值”。最终,通过合理优待的方式,实现双轨制向一元制的转化,确保公务员的士气得以提振,整体社会的公平与效率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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