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警察

2024-06-30

法院司法警察(通用8篇)

1.法院司法警察 篇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1997/05/0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70504

【实施日期】 19970504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 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 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 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 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三)送达法律文书;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执行死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 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 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十条 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 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 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独 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 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 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 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

(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

(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

(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

(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 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 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 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 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 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警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 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 制造、贩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标志、臂章、警号、警官证、制式服装、警 械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本院财务预算。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 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 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法院司法警察 篇二

随着法制社会的来临, 我国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同时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下, 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范性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 然而在大部分基层法院, 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面临着重重困境。

二、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困境分析

(一)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年龄结构老化, 人员编制普遍不足

基层法院作为基层审判组织, 每年所办案件数量庞大, 但在人员配置上却没有跟上现实需求。司法警察部门做为人民法院一个审判辅助部门, 因为并不直接从事审判业务, 往往在很多单位并不被领导重视, 对于司法警察队伍的长远发展并没有被充分重视。另外一方面, 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加入法院队伍, 基本向往的都是审判席上的角色, 而对于司法警察这个没有前途的职位并不感兴趣。

(二)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警员职级普遍偏低, 职务晋升难度较大

在基层法院, 虽然司法警察大队长属于副科级职务, 但由于各种原因, 许多单位的法警大队长在任职期间并没有机会晋升为副科级, 而其他大部分普通警员就只能保持“终身科员制”。另外, 由于并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 司法警察在行政职务上很少有更进一步的机会。

(三)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并不规范, 岗位职责无法明确

大多数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虽然名义上进行了编队管理, 但是相关管理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 人员仍旧散布在各个业务庭, 从事司法警察以外的工作。在我国一些偏远落后地区, 存在司法警察兼职从事书记员、执行员、驾驶员等等的现象, 更有甚者要负责收发信件以及水电维修等闲杂事务。这就使得他们在日常工作中没有时间切实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由于是兼职, 他们也无法明确自身的职责, 导致工作中容易产生迷茫心态, 甚至是出现敷衍了事现象。而司法警察队伍越不专业, 这个队伍就越无法充分发挥好作用, 这个职位就越显得可有可无。

(四)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教育培训保障不足, 履职能力普遍偏低

由于经费等客观原因限制, 加之基层法院司法警察人员的工作任务繁多, 使得基层法院很难组织对司法警察队伍的正规训练, 有的基层法院甚至压根没有设定训练场地, 更没有配置相关的训练设备, 使得基层法院的警察队伍缺乏有效的组织训练, 最终导致他们的专业技能甚至是体能都无法胜任本职工作。

三、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摆脱困境的出路

(一) 关注队伍活力保持, 及时注入新鲜血液

针对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年龄结构老化, 人员不足的情况, 要加强工作考核, 推行竞争机制, 优胜劣汰, 对于由于年龄太高或无法胜任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 可以考虑予以转岗。保留下来的优秀司法警察, 考虑以老带新, 加强对新司法警察的工作指导;同时, 为了保证机构的健全, 还要注重从警察院校积极引进优秀的年轻警务人员, 为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注入新鲜的血液。

(二) 推行从优待警政策, 激发警员工作热情

针对基层法院司法警察职务偏低而且晋升难度大的问题, 我们要从待遇上对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给予弥补。将司法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落到实处。大力推行奖励政策, 对于司法警察的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

(三) 健全队伍管理制度, 明确法警职责范围

健全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制度, 要求基层法院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的相关条例规定, 对基层法院内部的司法警察队伍进行编队管理, 同时要坚决剔除兼职司法警察, 而且要对各司法警察的职责进行明确的规划, 使得他们严格的履行法律法规授权的职责, 杜绝司法警察从事其工作职责以外的事情, 从而保证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能够井然有序的开展。

(四) 加强专业技能培训, 提高职业道德素养

在基层法院, 我们必须要设定足够的训练场地, 并配备相应的训练设施, 而且要聘用专业司法警务人员, 定期对司法警察队伍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以及体能的训练, 严格要求新警务人员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通过培训, 不断的提高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技能, 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质, 从而保证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走上正规化、专业化的道路。

四、结语

综上所述,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发展, 人民法院开始了更深入的司法改革, 这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带来机遇的同时, 也带来很多压力和挑战。为使司法警察队伍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形势, 本文就从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角度, 在分析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面临的困境的基础上, 通过优化队伍结构、注重从优待警、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技能培训四个方面, 逐步提出了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走出困境的出路, 希望能对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走向正规化、专业化的道路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秦洪灏.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困境和出路[N].江苏法制报, 2005-09-22C01.

3.法院司法警察 篇三

[关键词]新刑诉法;检察机关;问题;解决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中起到了强有力的警务保障作用,并在辅助办案的过程中取得了很多成绩,法警工作的发展势头处于蒸蒸日上的状态。但是,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毕竟起步较晚,很多地方还存在着不足之处。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继出台,给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带来了诸多的机遇和挑战。

一、《刑事诉讼法》、《条例》对法警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新刑诉法及《规则》对司法警察工作带来新变化

1.对取证工作的要求更高

(1)要求取证过程符合程序

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到总则第2条。《刑事诉讼法》第50条、54条规定,检察人员在进行取证工作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刑讯逼供和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条例》第13条规定:“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这一方面要求司法警察自身在协助检察官取证过程当中,做到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转变执法理念,自觉践行“理性、和平、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警察要对检察官取证工作的过程要进行监督,对检察官在取证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侵犯人权的行为及时提醒,必要时向分管检察长汇报。

(2)保护证人的安全

作为检察机关唯一的武装力量,保护证人的任务自然落在司法警察肩上。如何布置警力、采用何种方式、注意哪些问题,才能执行好保护证人的任务,让证人没有顾虑地在诉讼过程中作证,法警部门需要在实践当中进一步探索研究。

2.在强制措施中的作用更重要

从新刑诉法以及《条例》来看,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司法警察可以代表“检方”协助并监督公安机关进行监视居住。在实践当中,对于职务犯罪的自侦案件,监视居住是基本由司法警察独立执行。这要求法警部门要选择最佳监视居住场所,合理布置轮岗执勤警力,严格办理齐全执行手续。

3.安全保卫工作压力增大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安保工作范围较宽广,《条例》规定,司法警察的安保任务包括保护自侦案件犯罪现场不被破坏,提押、看管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维护检察院办案区域内控申信访工作的秩序和安全等等工作。新刑诉法将重大复杂案件的传唤、拘传时间由12小时延长至24小时,时间的延长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地机率增大,嫌疑人心理压力加重,更容易出现过激行为,执勤法警必须时刻保持警惕状态。除了保护自侦案件的办案安全,司法警察还要保护检察机关、公诉人、法律文书的安全,这就使司法警察警力略显不足。

4.工作角色由单一的“执行者”转变为“执行兼监督者”

在强制措施中提到,司法警察可以作为检察机关的代表协助并监督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执行。而在检察机关内部,司法警察的监督职能也在《条例》显现出来。《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及其他涉案人员要在专门的办案工作区执行,司法警察以“管理者”的身份负责监控办案工作区内及办案周围的安全情况,并有权对办案人讯问、询问的过程进行监督,对办案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地提醒或制止,必要时向分管检察长报告。由此可见司法警察正在由单一的“执行者”向着“执行兼监督者”的双重身份转变。

二、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缺少人民警察应享有的处罚权,导致工作被动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一定范围内应享有裁决权。而新刑诉法和《条例》都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处罚权,致使司法警察在工作当中工作不能主动出击。法律上没有赋予司法警察处罚权,只能暂时“控制”住嫌疑人,然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法的这一疏漏制约着司法警察的工作效力,使法警工作被动,甚至连自身的权力也难以保障。司法警察在行使“警权”时总是处于“被动防守”而不能“主动出击”,这严重制约了法警工作的主观能动性。笔者认为,第一,新刑诉法和《条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和司法警察司法处置的权力。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神圣严肃的司法工作要有强硬的“警权”支持和维护,所以检察机关及司法警察理应享有司法处置权。第二,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享有强制措施的决定权,但是却要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这容易延误战机,错失办案最佳时机,导致犯罪嫌疑人潜逃、证据被销毁。所以法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及司法警察享有执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权力。

(二)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的从属地位限制了工作的开展

《条例》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这一规定限了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的从属地位,其不合理之处在于三方面:第一,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同为国家公务员,职务和级别上有的法警高于检察官,让检察官指挥显然不妥当。第二,《条例》中规定,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办案过程中是互相监督、相互分工的。检察官负责办案,司法警察负责安全保障,并对检察官办案程序进行监督。如果从法律上把司法警察限制在检察官的从属地位,那么司法警察监督作用不会真正得到发挥。第三,检察工作接触社会矛盾较多,实践当中突发事件具有不可预测性。在警务工作中,检察官没有司法警察更为专业。司法警察没有检察官的指令不能行动,那么极容易丧失战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检察机关内部对司法警察警务工作不够重视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检察官、司法警察职责虽是有所划分,但司法警察一般没参与办案,而是从事检察院内的杂务工作。而在司法警察规范化,施行编队管理之后,还是有相当部分的检察官甚至是司法警察自身仍然对警务工作定位不准确,在强调司法警察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之前,各院为方便行车,让大量司法警察做专职司机,久而久之,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了“法警就是驾驶员,驾驶员等于法警” 的错误观念。对法规的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导致没有形成规范化的用警机制,进而从思想上为“以检代警”、“检警混用”、“有警不用”提供了温床,所产生的后果是用警上的随意性和不作为。

(四)警队警力不足、警务保障不完备

按照规定,司法警察人数不少于检察院实有干警总数的8%到12%,但有的单位仍然不能够达到规定的标准,并且年龄结构偏老。新刑诉法和《条例》出台后,法警工作量明显增大,参与自侦、安全保卫、送达法律文书、管理办案工作区等多项工作给本来就人数较少的警队带来巨大考验。而由于某些地区检察机关对法警工作的不重视,对警务保障工作也没能做到位,远远达不到《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装备配备暂行规定》的要求,有些地区新进法警入职多年连警服都未能及时下发致使执法不便,警用装备不充足也严重影响着司法警察工作质量。

解决警力不足、警务装备不完备的问题迫在眉睫。检察机关应通过招考等方式,从政法院校、警察院校、军转干部中招募优秀人才充实警队力量。司法警察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各种安全责任重大,检察机关应为司法警察的警务装备配备齐全,以避免因装备不足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资料

[1]张金龙.刑诉法修改与法警工作改革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3年9月(上).

[2]黄海东.司法警察如何协助执行监视居住[N].江苏法制报,2013年8月19日第006版.

[3]陈亦文.新刑诉法對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举措[J].法制与社会,2013年11月(上).

[4]冯志鹏.浅论司法警察的监督职能拓展[J].法制与社会,2013年11月(下).

4.法院司法警察 篇四

考试大纲

上海市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学员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法律基础》和外语(《英语》或者《日语》),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90分钟。《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法律基础》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40分钟。外语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10分钟(其中听力时间约30分钟)。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考试内容包括数理能力、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判断推理能力和常识应用能力等。

数理能力主要测查报考人员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能力,对各种文字、图表等资料的综合分析能力,包括对数据的分析、运算、推理能力。本部分均为单项选择题,常见题型有数字推理、数学应用和资料分析等。

例题:每道题提供一组数字,其中缺少一项,根据给出数字的排列规律,找出最符合题意的答案。

2,5,10,17,_________,37 A、22 C、26 解答:此题正确答案为C。

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主要测查报考人员运用语言文字进行交流和思考、准确理解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重点考查理解和使用词语、把握语句各类表达方式和阅读分析文字材料的能力。本部分均为单项选择题,常见题型有选词填空、语句表达和阅读理解等。

例题:根据题意,从所给的选项中选出最恰当的一项填入空格内,从而使句子的意思表达得最准确。

对一篇规范的论文,因版面限制而去砍综述、删注释,实在是_________的不智之举。A、削足适履 C、矫枉过正

解答:此题正确答案为A。

判断推理能力主要测查报考人员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重点考查运用概念和标准进行分析判断的能力,对形象和空间关系准确识别、把握和思维的能力,以及判断、推理、演绎、归纳和批判分析等逻辑思维能力。本部分均为单项选择题,常见题型有定义判断、类比推理、程序推理、图形推理和分析推理等。

例题:下列选项中,符合所给图形的变化规律的是_________。

第 1 页(共 3 页)

B、24 D、28

B、扬汤止沸 D、舍本逐末

解答:此题正确答案为C。

常识应用能力主要测查报考人员对有关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公共管理的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法律、管理、经济、科技、人文、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常识及其应用能力。本部分均为单项选择题。

例题:《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主要体现了行政法中的________。

A、行政合法性原则 C、正当程序原则

解答:此题正确答案为D。

B、行政合理性原则 D、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二、《申论》

《申论》主要测查报考人员应当具备的综合能力。《申论》材料通常涉及特定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测查内容包括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

阅读理解能力要求全面把握给定资料的内容,准确理解给定资料的含义,准确把握事实所蕴含的趋势、矛盾和本质问题。

综合分析能力要求对给定资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趋势或矛盾进行归纳分析,多角度地思考资料内容,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评价。

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要求借助自身的实践经验或生活体验,在对给定资料理解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和界定问题,作出评估或权衡,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措施。

文字表达能力要求熟练使用现代汉语,运用说明、陈述、议论等方式,准确规范、简明畅达地表述思想观点。

三、《法律基础》

《法律基础》测试内容:

1、宪法法律制度

2、公务员法律制度

3、刑事法律制度

4、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5、民事法律制度

6、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参考资料:《法律基础》(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陈大文主编)

注:《刑事法律制度》所述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2011年5月

1第 2 页(共 3 页)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相抵触的以后者为准;《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所述内容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相抵触的以后者为准。

四、外语 《英语》

英语测试水平:参考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颁布的《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

1、听力(采用广播电台播音方式,请考生携带好配有耳机的收音机,调频FM89.9MHZ,中波AM792KHZ)

(1)对话

(2)短文

(3)长对话

2、词汇

3、结构

4、完型填空

5、阅读理解

参考资料:英语词汇表见《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A级(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1月版)

《日语》

1、听力(采用磁带播音方式)(1)对答(2)长对话

2、其他选择题(1)选择汉字读音(2)选择假名的汉字(3)选择词汇填空(4)完成句子(5)语法填空(6)同义近义句选择(7)阅读理解回答问题

5.法院司法警察 篇五

(县法院 王斌)石泉县法院党组认真贯彻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警示教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实际出发,努力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打牢司法警察履职尽责,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法院司法警察警示教育领导小组,由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法警大队队长任副组长,并制定了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方案,包括聘用合同警在内人人参加。

提高执法能力。组织全体司法警察认真学习司法警察各项条令、制度、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司法警察值庭、押解、看管、安检规则》等文件,使司法警察从执法理念、执法能力等方面认真查找和分析问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真正把规范执法和能动执法变成司法警察的自觉行动,确保工作不出问题。

丰富教育内容。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每名干警都撰写了心得体会和学习笔记,在思想上触动很大。全体干警充分认识到了警示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思想上都提高了认识,对照“五个严禁”“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司法警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开展了“四查四看”,针对干警“老龄化”问题展开了重点讨论,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使每名干警在思想、政策观念、法律意识等面提高了认识。对聘用合同警要加强管理、强化训练,使每名干警各尽其能、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了作风整顿,以“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为目标,努力增强司法警察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职业责任感,自查个人思想意识是否坚定,司法作风是否规范,工作纪律有无迟到早退、上班办私事、不请假外出、违反禁酒令等,进一步增加干警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袭。

青河县人民法院多措并举开展司法警察警示教育

近日,青河县人民法院再次召开司法警察警示教育再动员会议。再次深入贯彻最高法院的工作部署和王胜俊院长的批示要求,着力抓好四方面工作,扎实推进警示教育活动。

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院领导、各相关庭室及人民群众对司法警察队伍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认真查找问题。采取自己查、群众提、领导点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分析查找在执法理念上、执法作风上、廉政勤政上的各种问题;

三是认真开展“回头看”活动。结合正在开展的自治区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扎实组织开展了一次“回头看”排查活动。进一步再充实、再细化原有的整顿工作方案,逐人制定整改措施,逐项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照检查;

四是制定整改措施撰写心得体会。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动真碰硬进行整改,规范司法警察行为,建立了司法警察工作长效机制。当前,征求建议10余条,撰写心得体会5篇,着力完善整改措施5条。

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10月9日召开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警示教育电视电话会议,启动了为期3个月的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批示强调,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院全局工作中负有重要职责,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要把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司法廉洁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切实抓出实效。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会议讲话中强调,要扎实抓好警示教育活动,切实把握好“四个注重”:一要注重打牢思想基础。要以树立司法核

心价值观为目标,不断增强广大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修养和爱岗敬业意识,认真抓好司法警察廉洁从政教育,筑起抵御各种不良风气侵袭的坚固防线;二要注重分析查摆问题。要紧紧围绕警示教育活动明确的重点检查内容,对照“五个严禁”、“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司法警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好“四查四看”活动;三要注重抓好问题整改。要紧密联系典型案例,认真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进行整改的措施办法,动真碰硬进行整改;四要注重完善管理制度。要形成用制度规范权力、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管事的长效机制。

本报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白龙)最高人民法院10月9日召开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警示教育电视电话会议,启动了为期3个月的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批示强调,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院全局工作中负有重要职责,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要把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司法廉洁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切实抓出实效。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会议讲话中强调,要扎实抓好警示教育活动,切实把握好“四个注重”:一要注重打牢思想基础。要以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为目标,不断增强广大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修养和爱岗敬业意识,认真抓好司法警察廉洁从政教育,筑起抵御各种不良风气侵袭的坚固防线;二要注重分析查摆问题。要紧紧围绕警示教育活动明确的重点检查内容,对照“五个严禁”、“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司法警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好“四查四看”活动;三要注重抓好问题整改。要紧密联系典型案例,认真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进行整改的措施办法,动真碰硬进行整改;四要注重完善管理制度。要形成用制度规范权力、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管事的长效机制。

徐州中院召开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示教育动员会

10月16日,徐州中院继10月9日收看完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警示教育电视电话会议对警示教育活动进行了动员之后,利用干警休息日时间,再次组织全市两级法院司法警察召开了警示教育动员会,对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各基层法院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市中院法警支队领导,各法警大队大队长和政委,市中院政治部综合处、纪检监察室领导等参加了会议。法警支队政委相启平主持会议,并传达了警示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市中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戚志华到会作了动员讲话。

戚组长强调:一要充分认清开展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有利于切实提高队伍的能力和素质、有利于加强队伍的作风纪律建设、有利于保护和爱护司法警察的重要意义。二要明确目标任务、注重思想发动、突出活动重点,认真抓好警示教育各项活动。三要结合实际,抓落实,促成效。各基层法院要成立司法警察警示教育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对活动的开展加强领导和精心组织;警队领导在活动中要率先垂范,做好表率;整个活动过程要健全台帐,完善记录;中院将成立督查小组,对各院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检查不合格和达不到教育要求的单位,要延长教育时间,进行限期整改。四要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总结和撰写心得体会。

平昌法院三举措抓好司法警察警示教育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司法警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平昌法院“三加强”“三强化”切实抓好司法警察警示教育。

一是加强政治教育,强化大局意识。

该院组织全体司法警察参加了全国法院司法警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制定了贯彻会议精神实施意见,要求全体司法警察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调动司法警察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的积极性,提升司法警察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和法院安全稳定的能力。

二是加强自查剖析,强化廉洁意识。

通过每周五下午的支部会议,对照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省高院“两个规定”、“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司法警察工作相关规章制度,认真查找不足,结合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深刻剖析,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每人形成高质量心得体会两篇,努力在司法警察队伍中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履职尽责的良好氛围,增强司法警察队伍拒腐防变能力。

三是加强技能训练,强化业务能力。

6.法院司法警察 篇六

(2006年4月3日 法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警用装备建设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要将此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标准》所列的项目、数量,将警用装备建设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与司法警察部门密切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

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高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公安部《人民警察装备配备标准》,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和职责,从司法警察的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本标准。

一、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本院警用装备的经费、购置及配备;

二、警用装备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数量

配备齐全,保障司法警察能够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司法警察的人身安全;

三、警用装备的配备应当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案件数量较多和任务较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在装备配备的项目和数量上可高于本标准;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警用装备的配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设立警用装备专项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标准配齐、配全警用装备,并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情况,对警用装备及时进行更新;

五、各级人民法院对警用装备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及使用制度,防止警用装备丢失、损毁,严格禁止非警务人员使用警械具,严格禁止司法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具;

六、武器的配备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公务用枪配备标准》执行,司法警察部门配备的枪支,只由司法警察部门使用,司法警察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而由其他部门保管的,要保证司法警察公务用枪;

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和工作的需要,结合本院车辆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专用囚车和指挥车,以保证押解、执行、送达等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不得私自对囚车等警用车辆进行改装,以保证工作安全;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九、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部门。

附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表

┌─────────┬───┬────┬────┬─────┬────┐ │

│ 法警 │ 法警 │ 法警

│ 配备 │ │

配备项目

│单 位│

│ │

│ 总队 │ 支队 │ 大队

│ 类型 │ ├─────────┼───┼────┼────┼─────┼────┤ │

一、警械

│ ├─────────┼───┼────┼────┼─────┼────┤ │1.手铐

│副/人│ 2/1 │ 2/1 │ 1/1 │ 必配 │ ├─────────┼───┼────┼────┼─────┼────┤ │2.电警棍

│支/人│

1/1│

1/1│

1/1 │

必配│ ├─────────┼───┼────┼────┼─────┼────┤ │3.橡胶警棍

│支/人│

1/1│

1/1│

1/1 │

必配│ ├─────────┼───┼────┼────┼─────┼────┤ │4.T型警棍

│支/人│ 1/2 │ 1/2 │ 1/2 │ 可配 │ ├─────────┼───┼────┼────┼─────┼────┤ │5.警绳

│条/人│

1/2│

1/1│

1/2 │

必配│ ├─────────┼───┼────┼────┼─────┼────┤ │6.警戒带

│ 套 │ 5

│ 5

│ 3

│ 必配 │ ├─────────┼───┼────┼────┼─────┼────┤ │7.强光手电

│支/人│

1/2│

1/2│

1/3 │

必配│ ├─────────┼───┼────┼────┼─────┼────┤ │8.脚镣

│ 副 │ 5

│ 10 │ 5

│ 可配 │ ├─────────┼───┼────┼────┼─────┼────┤ │9.电子脚镣

│ 副 │ 10 │ 15 │ 10

│ 可配 │ ├─────────┼───┼────┼────┼─────┼────┤ │10.警械专用柜

│ 组 │ │ │

│ 必配 │ ├─────────┼───┼────┼────┼─────┼────┤ │

二、通讯工具

│ ├─────────┼───┼────┼────┼─────┼────┤ │1.车载电台

│台/车│

1/1│

1/1│

1/1 │

可配│ ├─────────┼───┼────┼────┼─────┼────┤ │2.对讲机

│台/人│

1/1│

1/1│

1/1 │

必配│ ├─────────┼───┼────┼────┼─────┼────┤ │

三、防暴器材

│ ├─────────┼───┼────┼────┼─────┼────┤ │1.防爆枪

│ 支 │ │ │

│ 可配 │ ├─────────┼───┼────┼────┼─────┼────┤ │2.网枪

│ 支 │ 2

│ 4

│ 2

│ 必配 │ ├─────────┼───┼────┼────┼─────┼────┤ │3.防暴桶

│ 个 │ 1

│ 1

│ 1

│ 可配 │ ├─────────┼───┼────┼────┼─────┼────┤ │4.盾牌

│个/人│ 1/4 │ 1/2 │ 1/2 │ 必配 │ ├─────────┼───┼────┼────┼─────┼────┤ │5.排爆服

│ 套 │ 1

│ 1

│ 1

│ 可配 │ ├─────────┼───┼────┼────┼─────┼────┤ │6.搜爆服

│ 套 │ │ │

│ 可配 │ ├─────────┼───┼────┼────┼─────┼────┤ │7.防火服

│ 套 │ 3

│ 3

│ 2

│ 可配 │ ├─────────┼───┼────┼────┼─────┼────┤ │8.防火毯

│ 个 │ │ │

│ 必配 │ ├─────────┼───┼────┼────┼─────┼────┤ │

四、防护器材

│ ├─────────┼───┼────┼────┼─────┼────┤ │1.防弹头盔

│顶/人│ 1/3 │ 1/1 │ 1/3 │ 必配 │ ├─────────┼───┼────┼────┼─────┼────┤ │2.防暴头盔

│顶/人│

1/1│

1/1│

1/1 │

必配│ ├─────────┼───┼────┼────┼─────┼────┤ │3.防弹背心

│件/人│

1/5│

1/5│

1/5 │

必配│ ├─────────┼───┼────┼────┼─────┼────┤ │4.防刺背心

│件/人│

1/1│

1/1│

1/1 │必配

│ ├─────────┼───┼────┼────┼─────┼────┤ │5.防割手套

│件/人│

1/1│

1/1│

1/1 │

必配│ ├─────────┼───┼────┼────┼─────┼────┤ │6.防沾染隔离服

│件/人│ 1/5 │ 1/5 │ 1/5 │ 可配 │ ├─────────┼───┼────┼────┼─────┼────┤ │7.消毒柜

│ 个 │ │ │

│ 必配 │ ├─────────┼───┼────┼────┼─────┼────┤ │8.消毒灯

│ 个 │ 2

│ 4

│ 2

│ 必配 │ ├─────────┼───┼────┼────┼─────┼────┤ │

五、安检设备

│ ├─────────┼───┼────┼────┼─────┼────┤ │1.安检门

│ 个 │ 1

│ 1

│ 1

│ 必配 │ ├─────────┼───┼────┼────┼─────┼────┤ │2.X光射线监测仪 │

台│ │ │

│ 可配 │ ├─────────┼───┼────┼────┼─────┼────┤ │3.手持金属探测器 │ 个 │ 3

│ 4

│ 2

│ 必配 │ ├─────────┼───┼────┼────┼─────┼────┤ │4.存包柜

│ 组 │ 2

│ 2

│ 1

│ 可配 │ ├─────────┼───┼────┼────┼─────┼────┤ │

六、监控设备

│ ├─────────┼───┼────┼────┼─────┼────┤ │1.羁押室监控

│ 套 │ │ │

│ 必配 │ ├─────────┼───┼────┼────┼─────┼────┤ │2.摄像机

台│ │ │

│ 可配 │ ├─────────┼───┼────┼────┼─────┼────┤ │3.照相机

台│ │ │

│ 可配 │ ├─────────┼───┼────┼────┼─────┼────┤ │4.电脑

│台/人│ 1/2 │ 1/2 │ 1/3 │ 可配 │ ├─────────┼───┼────┼────┼─────┼────┤ │5.录音笔

│ 支 │ 2

│ 2

│ 1

7.浅析规范司法警察执法行为的途径 篇七

一、规范司法警察执法行为的重要性

(一) 规范司法警察执法行为是坚持政治建警, 提高法警的政治素质的需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武装力量, 在审判工作中, 处于各种矛盾冲突的最前沿, 担负着排除险阻, 保障司法安全的神圣职责。尤其是押解犯人、参与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处理突发事件、执行死刑等“急难险重”的任务, 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危险性, 稍有懈怠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支队伍是一支党的绝对领导下的有较高政治素质的队伍。

(二) 规范司法警察执法行为是健全制度、理顺体制, 坚持从严治警的需要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人民法院, 一些审判人员、甚至部分庭室领导也错误地认为法警应当无原则地服务于法官, 无条件地服从于法官, 把法警看成是附庸, 因而造成用警随意性大, 法警工作处于被动地位等问题。对此, 我们应遵循“编队管理, 双重领导”的规定,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加强内部管理, 有效规范警务工作, 纠正错误认识, 突出法警队的部门独立性, 争取工作的主动权, 实现向制度要素质, 向管理要效率, 提高法警队作为一支准军事化队伍的威信。

(三) 规范司法警察执法行为是规范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需要

司法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 在日常警务活动中, 要与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群众打交道, 有时甚至会遇到一些很难处理的问题。因此, 司法警察在执勤中, 要求做到警容严整, 按照规定着装并佩戴警种、警号、警衔标志, 保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接待旁听人员和来访群众时应谦虚热情、慎重处事, 即使遇到一些不讲道理、不听劝阻的人, 也要态度冷静, 保持有理有节, 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司法警察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必须按照司法理念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权, 并保障其人权, 以维护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形象。

二、司法警察执法行为建设的“瓶颈”

(一) 专业化意识不强

目前, 人民法院的在编法警来源渠道比较广泛, 有军转干部、退伍战士、社会招干、内部转干, 或者法院内部人员调整, 而从正规警察院校毕业的“科班”生很少。在这些人员当中, 一部分人视法警工作为自己的终身追求, 一心扑在法警事业上, 恪尽职守, 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一部分人综合素质不高, 对自己要求不严, 视法警工作为简单劳动, 表现出对法警工作热情不高, 工作中得过且过。还有少数法警对法警业务知识了解甚少, 对专业技能不熟练, 对法律知识更是一知半解, 个别的甚至身为法警不想法警事, 身着警服不干法警活。这些现象的存在有历史的渊源, 是体制方面的原因, 更是自身专业化意识不强引发的连锁反应。

(二) 管理体制不够规范

当前各级人民法院, 除了少数基层法院对法警队伍建设不够重视, 司法警察还没有进行编队管理外, 大部分法院已经对司法警察实行了编队管理。但是在一些人民法院中, 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机制尚不够完善,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实行双重领导, 即既受本法院领导又受上级人民法院职能部门的领导。但是在现实工作中, 司法警察基本上是块块主义, 各自为战, 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要么疏于指导, 要么指导流于形式。

(三) 用人机制不完善

法警一经录用便是“终身制”, 法警队伍客观存在的“终身制”与人员进出口不畅不无关系。人才引进渠道堵塞、人员正常调整“短路”, 使法警队伍难以实现优胜劣汰, 导致干好干差一个样。年龄结构不合理, 队伍老化, 优秀人才进不来, 素质差的出不去等一系列问题不断堆积, 严重影响法警队伍建设的改革和发展, 也给法警专业化建设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规范司法警察执法行为的几点建议

(一) 坚持政治建警, 加强思想教育, 提高法警的政治素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和任务, 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是一支党的绝对领导下的有较高政治素质的队伍。一是要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认真落实本院政治理论学习的部署和要求, 做到学习、计划、时间、人员效果四落实, 要教育法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坚持不懈地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 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教育。特别要经常进行廉政教育, 自觉地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的侵蚀, 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二是要加强党支部建设,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狠抓党员队伍建设。支部一班人要团结、心齐、风正、敬业, 做到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坚持“三会一课”和“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 加强对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树立鲜明的党性意识, 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整个法警队伍的全面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重视八小时以外的思想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思想苗头,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思想工作。

(二) 坚持依法从严治警, 造就一支正规化的法警队伍

一是建立上下班考勤制。在内部管理上, 要坚持考勤制度。由队领导考核每个队员上下班和中途离岗情况, 每月底公布考勤情况, 与年终考核挂钩。遇有突发事件, 随时能安排警力出警, 确保拉得出、打得响, 较好地解决管与被管的矛盾, 杜绝因迟到早退、找不到人而延误出警、无法出警现象的发生。二是岗位目标责任制。每个队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具体细化, 一律体现到岗位职责条例中, 形成制度, 在年终严格考核。具体考核的内容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每个队员的出勤情况包括全年出勤天数、迟到早退数、擅自离岗数、请事假数;完成任务情况包括值庭次数、拘传拘留人数、处置突发事件次数、加班加点次数:军事训练考核情况包括所训课目是否标准、取得的成绩等级是否达标, 以及廉正情况都纳入考核的范围。三是用警申请制。其目的在于执行条例规范用警, 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为依据, 对于正常值庭、协助执行、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 各庭应在每周五填写下周用警申请表, 并经分管院长批准, 呈报法警队, 法警队根据用警原则、范围以及警力情况, 按刑事、执行、民商事行政的顺序, 适时作出一周工作安排, 公布上墙, 队员的工作一目了然。凡当周无计划安排临时用警的除突发事件, 以及被执行人突然出现需拘留的以外, 一律不予安排, 以维护法警队的威信和出警的严肃性。

(三) 坚持依法从优待警, 努力提高科技强警水平

一是要从身心上关心法警。特别要关心他们的组织发展, 提拔任用。在专职法警职级比例进一步明确后, 对其组织发展适当增加名额和发展的比例。在提拔任用上, 对确实非常优秀的警员, 要大胆提拔和使用, 使他们在法警的岗位上有干头、有奔头。专职法警凡符合法官资格考试条件的, 要允许并支持其参加法官资格考试。法警每天都与犯人打交道, 许多犯人患有各种各样的疾病。为了保障法警的身体健康, 必须为法警队配备消毒柜和消毒灯, 每年为法警检查一至两次身体, 依照规定为法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是要加强法警队的物质装备建设。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正规化建设达标纲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各级法院应根据法警队的在编人数, 足额配备枪支、弹药。每年购买配发一次必要的训练子弹, 以保障每年一次的实弹射击和执行任务之需要。每年要对在用的警械具进行一次检查, 并及时更新和补充。要根据工作需要,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 为法警队配备各种通讯工具, 使其逐步达到办公自动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转型。人民法院管理模式与审判方式也将发生新的变化, 法院审判工作将面临一些新的内容, 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工作也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各法院应从全局出发, 充分认识规范司法警察执法行为的重要性, 切实加强对法警工作的领导, 切实地抓好法警队伍的建设, 振奋精神、充满信心、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相信只有这样, 才能使司法警察工作和法警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在新的历史时期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付加同.司法警察执法行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苏经济报, 2011-02-09.

[2]陈立成等.司法警察的个性特征与心理健康状况调查[J].心身疾病杂志, 2005-12-20.

[3]赵亚光, 李学忠.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和作用[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07-15.

[4]王守铎.关于我国现行司法警察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 2004-07-01.

[5]孙玉仁.试论司法警察安全检查勤务[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05-05.

[6]黄建清, 季伟军.试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形象[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07-15.

[7]浅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权问题.中顾法律网, 2011-05-079.

8.司法警察高等教育培养路径浅析 篇八

【关键词】司法警察;高等教育;培养路径

警察高等教育是指国家在学生完成基本的高中教育之后,以高考的形式招收的以培养高素质警察为目的的教育阶段,分文专科、本科两种。司法警察高等教育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08年一则消息称要停止招收警校本科生,而笔者认为,每种制度存在都有其存在的原因,但每种制度又不是完美的,我们可以对制度进行相关的改革,所以,司法警察高等教育不能被完全取消,我们应该在充分分析其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完善策略,我国需要高素质的司法警察,而通过对司法警察实施高等教育是一种很好的手段,所以我们有必要完善制度。

1 当前司法警察高等教育培养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的司法警察高等教育起步虽然相对于其他国家晚些,但其发展十分迅速。在改革开放以前,对司法警察的培养没有专门的全日制警察高等学校,只是对在职的警察定期进行整治、业务培训,缺乏规范的学历教育。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我国的司法警察学历教育才开始恢复,但其发展也较缓慢,没有大规模的警察高等院校,到新世纪初,我国高校开始扩招,我国的高等专科教育才开始大规模发展。自此之后,我国司法警察高等学校开始蓬勃发展,与此同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形式的警察高等教育也开始快速的发展。我国司法警察高等教育逐渐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格局,在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提供了巨大的支持。

但我国目前的司法警察高等教育无法满足新时期政法队伍建设的需要,也不利于警察培训工作的持续发展,必须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对司法警察高等教育做出适当的调整。目前我国司法警察高等教育主要面临的问题有:

(1)招生人数过多,就业率低。目前司法警察学校招生规模在逐年扩大,但能入警的人数有限,人员出现过剩的状况,据统计,我国司法警察类专业学生近20万人,但大多数的学生无法通过公务员考试而不能成为警察,近几年出现了警校毕业生找不到工作的现象。

(2)警校职业教育培训注重学历教育。司法警察高等院校对其学生应该既注重学历教育又注重职业教育,锻炼其能力。可现实是,除了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学校对警校学生进行职业培训外,其他学校都注重对学生的学历教育,忽视了职业培训,造成了警察入职后职业素质普遍不高的后果。

(3)司法警察高等教育学校出现了地区性的差异,中东部的司法警察学校多且出现重复建设的现象,而西部的司法警察学校数量少,且缺乏师资等。

司法警察高等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国家缺乏对司法警察高等教育统一的规划和指导。我国司法警察高等教育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国家缺乏专业的组织对警察专业进行研究和规划,致使学校只重视扩大招收规模而没有考虑学生的就业问题,也因为没有统一的学科规划,致使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教育,出现了对学生的培养存在偏重的情况。.

2 完善司法警察高等教育培养模式的策略

2.1 加强对警察司法高等院校的统一规划

因为我国在司法警察高等院校的研究方面还缺乏统一的规划,所以我们应该不断加强对司法警察教育的统一管理,制定司法警察高等院校的发展规划,确保其科学发展。其具体做法为:国家公安部和司法部要办好中央级别的司法警察院校,并负责为各级学校培养师资,做好学科建设。地方的本科院校要维持现有学校的数量,重点发展西部本科院校,对中东部的学校数量要严格的控制,减少失业率。也要对司法警察高等院校的培养目标、学科设置、课程设置等做统一的规划,不仅要注重基础知识的培养,也要重视学生专业素养的形成,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

2.2 整合司法警察高等院校的教学资源

目前我国司法警察高等院校有存在重复的现象,对于一个省份的公安院校与司法警察院校可以进行合并,其课程设置大致相同,另一学校可以改为职业训练场地,这样既节省了资源,又能保证警察院校的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同时进行,学生在进入社会上不会出现能力不足的状况。

2.3 适当调整警校培养目标

明确对学生的培养目标,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具有决定性意义。司法警官高等院校是司法警务人员的摇篮,其肩负着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民主建设、监狱、劳教事业发展培养有生力量的任务。所以要明确司法警校的培养目标,让其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基础上还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如关押、管理、教育、挽救和重新塑造人等,一定要对其以后要从事的司法行政系统的工作有明确的了解,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如要树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人生观、世界观,要有大局意识、法律意识、群众意识等,同时还要有强健的体魄和充沛的精深。

2.4 及时更新警校的课程设置

在整个课程的设置中我们一定要围绕培养目标来进行,其课程大致包括: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专业素质教育课程等,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为学生的未来负责,不仅让他们掌握司法警察方面的知识,还应该丰富其知识面,开设丰富的选秀课程,在这个过程中还要不断的进行专业的职业训练等。在课程安排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专业课程要有针对性。我国有很多司法警察高等学校,所以要突出自己学校的专业特色,在发展中逐渐摸索出自己学校的特长课程,建立特色专业,使从学校走出去的学生有突出的优点,减少学生的失业率。

(2)课程内容要兼具实用性与实践性。司法警察类专业的一大特点就是实用性和实践性,在课程设置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对知识的具体运用,并对其在具体实施中的方法和效果进行具体的评价,而不只关注理论的学习,注重对学生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的培养。

作者简介

白亦清(1983-),男,硕士学位。现为中央司法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监狱学。

柴若冰(1981-),男,硕士学位。现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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