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生小结-上海海洋大学外事处

2024-09-26

交换生小结-上海海洋大学外事处

1.交换生小结-上海海洋大学外事处 篇一

五、本科生境外校际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上海海洋大学

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试 行)

随着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和派出交流学习人数日益增加,为规范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仅适用于上海海洋大学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大学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简称协议交流生。

(一)协议交流生的选拔推荐

1.选派对象涉及多个学院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校外事处当年落实的协议学校交流生名额,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推荐、选拔。具体派出工作由教务处、外事处(或国际交流学院)和学生处统一安排办理。

2.选派对象仅涉及本学院的交流项目,由相关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报教务处、外事处、学生处备案。具体派出工作由各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会同外事处统一办理。

3.交流生的推荐、选拔过程应按照相应协议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学校(院)对当年各项目选派方案预先公告;学生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学校(院)对确定派出名单进行公示。

4.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外事处(或国际交流学院)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并与学校签订协议。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协议交流生计划。

(二)协议交流生的相关手续

1.报名选拔阶段,学生本人填写“上海海洋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学院审核。经过院、校两级选拔、审批、公示,确定推荐派出交流名单。

2.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交学院,学院交由外事处与对方学校联系。

3.学生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后,由外事处(或个人)办理护照、申领签证(或入境)手续等。

4.学生离校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并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通过学院和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5.学生经所在学院指导,明确本人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目的和课业框架要求。6.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按协议规定返回并办理复学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课业及学分进行认定,并交教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三)协议交流学生的教学及成绩管理

1.按照目前我校与国(境)外相关大学所签订的协议,本科生在基本学制内赴国(境)外高校学习,主要方式是课程学习,时间有一学期,或1至2年不等。学生在完成两校规定课程,修满(或认定)所需学分后,参照项目协议规定,获得上海海洋大学(或两校)的学士学位和毕业文凭。

2.派出学生截至出国(境)前,应按我校专业培养计划完成学期规定的课程和学分。3.学生在出国(境)外前,应仔细了解国(境)外大学有关专业的教学计划,在所在学院或专业负责人(导师)的指导下,制定本人在国(境)外大学的修读计划,经有关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作为学业和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4.学生返回复学时,向所在学院递交国(境)外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由有关学院审核,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以及学校协议,对学生所修学分进行转换或认定。学院将学分认定意见和对方学校的成绩单一并提交教务处复审备案。

(四)其他事项

1.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按休学(不在我校学期注册)处理。学生返回复学时,应按“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所列学费收缴规定进行缴费注册。

2.学生在国(境)学习期满必须按时返回,不得擅自改变学习期限,也不得擅自转到第三地学习或工作,逾期不归按违约处理。如有特殊原因,须在学习期满前两个月向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外事处审批同意后,提前一个月办理相关手续。

3.学生所在学院应为学生指派指导老师,负责与其保持联系,关心和了解他们的学习状况、生活和思想动态等。

4.学生到达国(境)外驻地两周内,应及时将住址、联系方式通知学院,以便保持联系。

5.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

6.学生返回复学时,应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交流学习期间的总结和表现证明。

7.校际间合作协议内容与本规定存在冲突之处,以协议为准。出现上述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由相关学院与外事处、教务处和学生处协商解决。

本规定自2010学年起施行,由教务处、外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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