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停止作业撤人制度
1.瓦斯超限停止作业撤人制度 篇一
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安全措施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为了加强瓦斯治理,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瓦斯超限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编制安全措施。
一、停电撤人措施
1、矿井停电停风时,所有受停风影响的区域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先期撤到进风井、进风大巷,10分钟不能恢复供电时,调度室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井下所有人员,必须切断电源(在上一级进行切断),关闭供水阀门,所有人员按照避灾路线立即撤到地面;同时通知机电科、通风科值班领导查明原因,编制措施进行处理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2、发生停电停风事故后应按下列要求撤人:
(1)接到调度室的指令后,由当班带班矿长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职工撤退。撤退前,各地点由当班班长第一责任者安排电工将所有电气设备开关的手把打到零位并闭锁,并关闭供水阀门,立即按照避灾路线撤至地面。
(2)中央水泵房泵工、进风井信号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坚守岗位,等待调度室的指令,最后离开岗位,撤至地面。
(3)实现自然通风,风井主扇停风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经总指挥同意后,主扇风机房值班人员按要求打开防爆门操作实现自然通风。
(4)安监科负责在井口清点出井人员,确认出入井人员相符后,立即向调度室值班汇报。
(5)进风井、回风井均由通风区负责立即安排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瓦检员负责随时检查井口附近20m内的瓦斯浓度,严禁烟火,严禁人员入内。
二、加强瓦斯检测监控
1、瓦斯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瓦斯浓度的规定,并根据我矿具体情况及上级部门规定做如下要求: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瓦检员或调度监控员必须立即报矿总工程师,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其浓度达到1.0%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井下所有人员。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报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
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中,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以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的巷道内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启。
检查瓦斯要检查到巷道头,巷道边,巷道顶,采煤工作面上回风、上隅角处及有人工作地点附近可能聚积瓦斯的地方。
(4)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5)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常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2、矿井因停电或检修等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及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区必须制订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措施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贯彻执行。
(1)矿井全风压通风系统的恢复,排放瓦斯和送电程序是:由变电所先给主要通风机房送电,启动主要通风机,主要通风机运转30min后,瓦斯员从进风井入井,逐段检查瓦斯的浓度,方可通知地面向井下送电。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二氧化碳浓度在1.5%以下时,方可开动电器设备,恢复生产。
(2)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浓度,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同时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1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人员进行排放瓦斯。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且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的供电。
3、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通风区负责)。停风区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规定,又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恢复己经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4、采掘工作面瓦检员必须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瓦检员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科(区)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禁止使
用不合格的瓦检仪。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瓦斯检查不许空班漏检,每天巡回检查不得少于1次,本班未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或临时停工的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
6、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次检查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责令工作面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并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同时报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瓦检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7、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布置有关人员处理。
8、在井上、下安全地点设置监控分站。通过甲烷传感器、主要设备开停传感器、风门开关传感器、CO2传感器、风速传感器、负压传感器、馈电状态传感器来实现对全矿各地点进行自动监控,以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做如下要求:
(1)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以及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必须符合规定。
(2)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3)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4)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日常甲烷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每15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15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5)每天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瓦检定器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
(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必须每天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时、复电值及断电范围必须符合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三、预防瓦斯事故
1、瓦斯爆炸的三个条件:
(1)瓦斯浓度
瓦斯爆炸有一定的浓度范围,我们把在空气中瓦斯遇火后能引起爆炸的浓度范围称为瓦斯爆炸界限。瓦斯爆炸界限为5%-16%。当瓦斯浓度低于5%时,遇火不爆炸,但能在火焰外围形成燃烧层,当瓦斯浓度为9.5%,其爆炸威力最大(氧和瓦斯完全反应);瓦斯浓度在16%以上时,失去其爆炸性,但在空气中遇火仍会燃烧。瓦斯爆炸界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还受温度、压力以及煤尘、其它可燃
性气体、惰性气体的混入等因素的影响。(2)引火温度
瓦斯的引火温度,即点燃瓦斯的最低温度。一般认为,瓦斯的引火温度为650℃-750℃。但因受瓦斯的浓度、火源的性质及混合气体的压力等因素影响而变化。当瓦斯含量在7%-8%时,最易引燃;当混合气体的压力增高时,引燃温度即降低;在引火温度相同时,火源面积越大、点火时间越长,越易引燃瓦斯。
高温火源的存在,是引起瓦斯爆炸的必要条件之一。井下抽烟、电气火花、违章放炮、煤炭自燃、明火作业等都易引起瓦斯爆炸。所以,在有瓦斯的矿井中作业,必须严格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氧的浓度
实践证明,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低时,瓦斯爆炸界限随之缩小,当氧气浓度减少到12%以下时,瓦斯混合气体即失去爆炸性。这一性质对井下密闭的火区有很大影响,在密闭的火区内往往积存大量瓦斯,且有源存在,但因氧的浓度低,并不会发生爆炸。如果有新鲜空气进入,氧气浓度达到12%以上,就可能发生爆炸。
2、预防瓦斯爆炸的措施:
(1)防止瓦斯积聚。所谓瓦斯积聚是指局部瓦斯浓度超过2%,体积超过0.5m3的现象。为了防止瓦斯积聚,每一矿井必须从生产技术管理上尽量避免出现盲巷,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并加强通风系统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及时安全地处理积聚瓦斯。
(3)防止瓦斯引燃。防止瓦斯引燃的措施是严禁和杜绝一切火源,严格管理和控制生产中可能发生的火、热源、防止它的产生或限制其引燃瓦斯的能力。因而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矿灯应完好,否则不得发放,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撞击,加强电气设备管理和维护,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井下供电还应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坚持局扇使用风电闭锁。
(4)防止瓦斯爆炸范围扩大。万一发生爆炸,应使灾害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并尽可能减少损失,为此通风系统力求简单,采用并联通风,禁止大串联通风。
3、矿井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巷道停风时间较长,所有打开密闭巷道极易造成瓦斯聚积超限的巷道。为做到安全、及时、有效地排放瓦斯,特制定以下安全措施,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1)涉及需要瓦斯排放工作地点必须由安监科、通风科统一指挥,瓦斯检查工检查各地点瓦斯,掘进队配合工作,根据排放瓦斯需要随时作好断、送电、接风筒、撤人等工作。
(2)调度室监控值班人员密切关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掘进区域及回风系统的瓦斯探头、风机开停、风门开关显示情况,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调度室值班矿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在启动局扇风机排放瓦斯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工先检查局扇风机附近10米以内的瓦斯浓度,确定瓦斯浓度在0.5%以下,方
准启动局扇风机进行瓦斯排放。
(5)瓦斯排放工作必须先从外至里,逐个工作面进行排放,必须排完一个再进行另一个,严禁两个及以上同时排放。
(6)排放瓦斯的巷道,排放前,其他工作面必须撤出人员,人工切断该区域的所有电源,进行瓦斯排放时,其他工作面保持正常通风。
(7)停电、停风或打开密闭的盲巷都必须进行瓦斯排放。瓦斯排放前必须先检查局扇附近10米以内的瓦斯浓度,确定小于0.5%,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进行瓦斯排放,瓦斯排放方法依据监控系统检测数据而定,即:瓦斯浓度在1.5%以下时,可采用一次排放法排放,瓦斯浓度在1.5%-3%之间,可采取控制风量法进行排放,瓦斯浓度大于3%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排放。
(8)采用分段排放法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
(9)根据瓦斯浓度,确定排放方法,并指定现场监管人员。(10)瓦斯浓度在0.5%-1%时,由区域跟班队长、瓦斯检查工、电工现场指挥进行排放,浓度在1%-2%时,由通风科、安监科、瓦斯检查工、电工现场指挥,达到3%时,由通风工程师编制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经矿领导、调度室、生产技术科科长、安监科科长、机电科科长、通风科科长会审后,有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
(11)凡有关人员在排放瓦斯过程中,严禁脱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2)风机开关处必须设有电话并有专人值班,随时接听电话并准确传达有关电话信息或汇报瓦斯排放情况,若该处瓦斯超限,要立即通知值班人员,切断电源,值班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13)凡排放瓦斯回风流经过的地点,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测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立即停止瓦斯排放工作,采取措施再进行排放。
(14)排放瓦斯时,排放的地点回风系统必须人工切断所有电源,人员撤至新鲜风流中去,恢复送电前,必须经过瓦斯检查工检查,并确定该区域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恢复送电。
(15)进行瓦斯排放时,瓦斯检查工必须在现场随时监测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排放瓦斯人员必须向后撤至瓦斯浓度不超限地点为止,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6)该区域瓦斯排放完毕后,瓦斯检查工要对该区域所有工作面全面检查,发现有瓦斯超限地点,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认该区域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恢复正常通风。
(17)恢复正常通风30分钟后,瓦斯检查工要对回风系统中的各个地点进行瓦斯检查,确认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准恢复所有地点供电及通行。
(18)参加瓦斯排放人员及该区域所有人员严禁穿化纤服。机电科在排放前,对该区域及回风流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检修,严禁有失爆现象存在。
四、恢复供电措施
1、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恢复井下供电时必须检查井口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低于0.5%方可向井下供电,恢复井下掘进工作面供电时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低于0.5%方可向掘进工作面供电。必须执行地面→井下→采区→采掘工作面依次恢复供电的原则。
2、恢复供电时必须按规定顺序进行操作:先送高压总开关,再送高压分开关,然后送低压总开关,最后送低压分开关。
3、井下各变电所(配电点)及附近20米内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低于0.5%时,机电部门方可下令依次恢复入井高压电缆、中央变电所馈向采区的高压电源及各采区变电所高压电源。
4、高压电源恢复后,在恢复动变及低压电源前,应首先检查动变低压侧,当确认低压分开关无向外馈电后,机电部门方可下令恢复该变电所低压电源。
5、经瓦斯检查员检查采煤、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及其电气设备附近10米内瓦斯浓度低于1%时,机电部门方可下令恢复该区域电源。
6、凡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的区域,必须按照规定编制瓦斯排放措施,排放瓦斯后,方可下令恢复向该区域供电。
7、除认真执行本措施外,还必须认真执行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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