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业发展现状

2024-09-05

中国基金业发展现状(精选8篇)

1.中国基金业发展现状 篇一

中国对冲基金业蹒跚起步 来源: 谢代军的日志

据路透社报道,谁会成为中国的索罗斯量子基金?虽然国内对冲基金业才蹒跚起步,不少机构却已开始跃跃欲试,抢先推出对冲基金,期望能在未来建立领先优势.去年中国首次推出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使得对冲系统性风险成为可能,为资产管理业者打开另一片天空;而中国逐步增多的富裕人群,亦为对冲基金培养了庞大的潜在客户群.不过,单一的期指品种,受限的交易机制及空白的过往业绩纪录,均成为近阶段对冲基金快速发展的拦路虎.“2010年是中国对冲基金的元年,今後各种对冲策略将会起步.”易方达基金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刘震乐观预测,未来3-5年时间内,中国对冲基金的资产规模可能会达到3,000-4,000亿元人民币.不过,海外金融市场动荡仍让国内监管层心有余悸,在衍生品推广等方面小心谨慎.好买基金研究中心对冲基金分析师卢加西就坦言,由于政策的限制,不指望两三年内对冲基金会有大的发展,“目前,对冲基金宣传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自1949年诞生全球首只对冲基金以来,60馀年的时间里,全球对冲基金业规模已达2万亿美元,数量化投资和对冲已成为基金业的流行语.即使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遭受重挫,但这两年对冲基金业的资金规模增长迅速,已接近危机前水平.对冲是利用相反方向的产品头寸去抵消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以减少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常用的对冲策略包括市场中性、趋势交易、事件驱动等逾10种策略类型.由于高额的激励酬金,海外很多明星人物都独自创建了对冲基金,例如量子基金的乔治.索罗斯;文艺复兴公司的西蒙斯及这次美国次贷危机中凭借做空次级债一战成名的鲍尔森.不过,对冲基金往往会被政府和监管机构认为是历次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小荷才露尖尖角”

继去年小规模试点後,不少机构快马扬鞭,推出更多对冲基金产品.国泰君安资产管理公司今年初首次尝试对冲理财产品,发行首日客户认购额就近10亿元,超过原计划两倍,最终公司将募集目标提高至5亿元.易方达3月亦发行了公募基金业首只一对多的对冲产品;而在私募基金中,如广东民森和朱雀亦已发行或计划发行对冲基金.“我感觉国内基金业已到转折点,依赖规模和牛市来扩大收益,已成过去.今後需要从资产配置和真正的超额收益来求发展,科学化、量化和另类化更显重要.”刘震说.刘震曾任职于全球最大私募基金之一的德劭集团(D.E.Shaw)旗下量化对冲基金.归国後他加盟易方达,提前在对冲的产品人员配置、系统、策略及产品设计等多方面进行准备,预计年内公司还会有多只创新型对冲产品推出.目前国内首批对冲基金均采用了国际上最常采用的市场中性策略,即通过量化选出有望较股票指数获得超额收益的个股,随後在股指期货上做空,以回避股市系统性风险.理论上,这可令产品独立于指数,牛熊市都能实现正收益.国泰君安资产管理公司高层亦曾表示,今後公司可能还会有数个後续产品发行.预计该公司未来发行的采用市场中性策略的私募产品总规模,可达30-50亿元.在海外成熟市场上,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大多为家族基金、大学基金和养老基金,这些机构追求的是持续稳定的回报.虽然中国的投资者目前绝大多数是散户,不乏期望通过股市暴富的投机者,但随着富裕人群的增多,培育对冲基金的土壤正在形成.中国居民约30万亿元的储蓄存款馀额中,约八成掌握在20%的人群中.据估计,全国存款规模超过100万元的家庭,其存款总额已超过2万亿元.招商证券香港的投资管理部董事严中伶指出,中国有足够资金支持对冲基金业的发展,这类产品募集个几千万美元并不困难,几个富人就能达到要求.交易机制受限

中国对冲基金业的炫丽前景,已吸引不少华尔街华人精英归国,相当多基金公司建立了量化投资部.不过国内配套措施尚不完善,使得这些海归人士感叹“英雄无用武之地”.深圳一基金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表示,与美国华尔街不同的是,中国要做对冲还有很多障碍,首先是无法T+0(当天回转交易),做空股票很不方便,可选择卖空标的数量和规模都太少,而且对冲基金通过量化选股并频繁交易的基本条件亦不能满足.“在华尔街,至少在中频以上,否则无法超过主动投资基金的,而在国内,操作一频繁,交易所就会来找你.”他说.目前券商、公募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已获准交易期指,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交易期指的规定即将推出.不过券商自营和公募基金参与期指交易仅限套期保值目的,只有基金公司的专户及券商资产管理获准完全对冲.好买基金分析师卢加西指出,各只对冲基金所采用的量化策略是否可靠和优秀,能否或得超额收益,这都需要时间和业绩纪录来验证.而且国内尚没有转融通机制,融券没有那麽多的量,操作手法较为单一.“目前这阶段,还做不了太多的事,”他坦承,目前对冲基金只是新颖的卖点,用以吸引市场目光,更多是从营销的角度,将募集资金量提高.“新兴市场,暴涨暴跌,趋势较明确,不需要对冲.” 他山之石

其实,印度对冲基金业的发展或许可给尚处襁褓中的中国同业带来一些启示.2002年以来,印度股市约有40个月是下跌的,但印度的对冲基金业绩却跑输大盘,甚至在2008年大熊市中,其净值亦被腰斩,其应该具备的对冲风险功能基本失效.印度当地有200多个股指期货,避险品种不可谓不丰富.但当地对冲基金业者并不习惯完全在期指上对冲,不少基金经理仍停留在原先仅能做多(Long-only)的共同基金操作思路上;而且印度在融券方面亦不方便.这一幕与中国目前状况很相似.香港南方东英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王进指出,“所有中国基金公司只有Long-only的投资者,一旦你转向对冲产品,你需要不同的投资哲学和技巧.” “做对冲不仅是靠对公司的理解,还要靠能力、经验、魄力、眼光,”严中伶表示,“做空需要具备与做多不同的个性和能力,有些人的个性不愿意去做空股票.看坏就不买,不太喜欢再去吐一口痰.”

即使在欧美等发达市场,对冲基金已失去初始的风险对冲的内涵,普遍采用“对冲+杠杆”策略的对冲基金在金融危机中损失惨重,大量公司倒闭,例如美国的长期资本公司(LTCM).“中国可能一开始不会,但一旦竞争激烈,高杠杆是不可避免的.”上海一位私募基金经理指出.

2.中国基金业发展现状 篇二

我国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 虽然目前不承担减排义务, 但是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IPCC) 评估报告指出, 林业具有多种效益, 兼具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双重功能, 是未来30~50年增加碳汇、减少排放成本较低、经济可行的重要措施。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经国务院批准, 于2010年7月19日在民政部注册成立, 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是中国第一家以增汇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基金会倡导公民个人自愿购买碳汇, 参与碳补偿, 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公益事业做出贡献。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还开展了个人购买碳汇倡导项目, 包括北京延庆个人碳汇造林项目、江西井冈山个人碳汇造林项目、内蒙古多伦县个人碳汇造林项目、陕西延安个人碳汇造林项目、云南腾冲个人碳汇造林项目, 解决了群众难以参与到増汇减排活动中的难题。

除此之外,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碳中和”公益项目也引领着我国金融行业的低碳行动。所谓“碳中和”, 是指将企业、团体或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计算清楚, 然后通过“购买碳信用”, 即排放者出资开展造林增汇或减少碳排放的项目, 以抵消其温室气体排放, 从而达到减少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目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碳排放亦称为“碳足迹”, 主要是指在生产、经营、生活过程中因消耗能源或资源而产生的碳排放的总和, 一般包括用电、燃气、交通运输等方面 (通常以吨/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

从2010年7月正式成立至2010年12月底,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已募资9, 680万元人民币;成立了北京、浙江等5大专项基金;与国家林业局合作, 资助在9个省 (市) 开展碳汇造林试点。值得一提的是联合国气候变化天津会议“碳中和”林项目。经清华大学能源经济环境研究所测算, 该会议的碳排放共计约1.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有资质的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的碳汇计量结果, 出资人民币375万元, 在山西省襄垣、昔阳、平顺等县营造5, 000亩碳汇林, 未来10年可将本次会议造成的碳排放全部吸收。

3.加快发展中国的基金产业 篇三

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在中国运用的时间并不长,对广大的投资者来说甚至还是个新生事物,基金产业也只处于初创阶段。基金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一个多世纪以前,1868年,英国政府为了扩大向海外投资的需要,专门设立了“海外与殖民地信托”,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只公众投资基金。作为投资工具的基金,既弥补了个人在投资方面的不足与限制,又满足了人们不想仅限于银行储蓄,而更广泛地参与投资的要求。投资基金区别于一般投资的显著特点,可以简要地概括为:集合资金、专家经营、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换言之,将社会上的分散、小额并具有共同投资意愿的投资者的资金,聚零为整,委托专门的机构(投资基金公司)经营管理,由这些公司的理财专家根据投资最佳收益和最小投资风险的原则,以组合的方式,把集中起来的资金再适度分散投资于股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上的各种金融资产或投资于实业等,赢利后再按章分配给投资者。所以说,基金不仅具有储蓄转化为投资、促进产业资本形成的功能,对个人或单个家庭的理财大有裨益,还有利于金融市场的运行和生产力的发展。总之,健康发展的基金产业一旦与经济活动中的其它积极因素结合起来,就会激活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基金发展的百年多的历史就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基金产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尤其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后期,随着世界投资规模的剧增,现代金融业的创新,品种繁多、名目各异的基金层出,形成了一个宏大的产业,在当代经济中,基金产业已经与银行、证券、保险业并驾齐驱,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之一。

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在某些方面还不尽如人意,特别是基金市场尚属初创,这方面的人才缺乏、法规不健全。因此,由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牵头,组织国内金融界、证券业等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了“中国基金产业发展研究”课题组,对我国基金产业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两三年的研究。通过对国内外有关机构的调查研究,尤其是与美国、欧洲、日本等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基金公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银行、托管银行、证券交易所、研究机构,以及政府监管部门和市场自律组织的专家学者进行多次境内外的讨论,最后经课题组全体成员的潜心研究,形成了一系列颇有价值的研究报告。由陈立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影响未来的中国基金产业》一书,就是上述研究成果的集成。本书分别对基金的产生与发展、基金的概念和种类做了介绍,重点对我国基金产业发展的环境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的结构与发展政策、直接投资基金的结构与发展政策、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有关监管与自律原则、世界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基金产业的发展情况和经验,特别是我国基金产业发展的基本政策、目标等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研究,从而构造了我国基金产业发展战略的基本框架。本书不仅能使读者对基金的概念、发展状况,以及一些国家和地区基金产业发展的经验有所了解,而且会对基金产业的组织、运作方法、监督评价机制有比较深刻的认识,从而引发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市场发展、资本配置优化机制和法规建设等问题的深层次思考,并进一步对我国基金产业的发展进行了对策性研究,以推动我国基金产业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更快地发展成熟起来。因此,本书既是理论研究成果,也是基金发展报告,同时还是通俗的普及性读物,具有较为广泛的读者对象。

4.中国可持续发展基金方案 篇四

(草稿)

2011-01-16

第一章 基金的提出背景

经过二三十年的不懈努力,中国的经济已逐渐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束缚,踏上了市场经济的列车,蓬勃迅猛地向前发展。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资源紧张、环境恶化的矛盾日益突出。从国家政府到社会各界都在积极地探寻新的发展模式,使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中国政府根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首脑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率先制订了自己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中国人口、资源环境发展白皮书——中国21世纪议程。这是中国在本世纪末和下一世纪指导国民经济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进行可持续发展的一部纲领性文件。各部门要按照中国21世纪议程的要求,调整结构,优化布局,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全新的发展模式和观念,给予优先考虑,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形成可持续地发展。

中国从一落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发展至今,成功地解决了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人口的温饱问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使中国成为世界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已引起全球有识之士的瞩目。但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还面临着诸如资源、环境、人口、教育等方面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主要依靠中国的自身努力,同时更需要吸收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和经验。长期以来,我国利用外资主要是依靠对外借款和直接投资。而世界各国利用外资的发展历程表明:利用外资初期阶段以对外借款为主,成长阶段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为主,成熟阶段则将重心向证券市场倾斜。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利用外资已进入直接投资为主阶段,利用证券市场筹集外资,以基金作为新的金融工具来支持我国境内的项目发展,则需要我们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尝试。

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投资于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事业,一

方面有利于中国经济向环境与发展相协调方向发展,有利于中国十二亿人口的生活水平提高,是对全球经济、资源的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的贡献;另一方面,也可使投资者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这是因为:

1.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经济、社会、环境三者的协调统一,制订了“中国21世纪议程”,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优先领域,部门、方将按照“中国21世纪议程”制订相应的发展规划,投资于这一领域将得到中国各级政府的欢迎和支持。投资项目也易得到当地的资金匹配,使基金运作富有保障。

2.可持续发展领域的相关产业,如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废旧资源再生、环境保护、医药卫生、劳动安全、社会服务业等在中国刚刚兴起,可称为“朝阳产业”。中国科技界通过几十年的努力,在这些产业中研制开发了不少的好技术、好产品,亟待商品化,走向市场。因此可持续发展领域蕴藏着巨大潜力和机会。必将为投资者带来可观的收益。3.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典型和示范,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十五个国家级社会发展综合试验区。预计到本世纪末,试验区将发展到三十个。这些试验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以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为目标。成为我国较为典型的综合发展社区,拥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可作为基金的主要投资的场所之一。

4.中国大陆投资于可持续发展基金还为数不多,我们及时地建立可持续发展投资基金,可以高举可持续发展的旗帜,支持国内的相关领域的发展,这对基金来说是一极好的定位和投向,必将获得较大的发展。综上所述,KW、CB、香港EB和美国EG四方在充分协商和 自愿合作的基础上,根据中国有关法律与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决定共同发起设立中国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与运行

1.基金的目的本基金的宗旨是,以基金为融资手段和方式,支持中国社会、经济与科技的可持续发展,并为本基金的投资者谋取长期的、最大的资本增值和投资收益。

2.基金的投向本基金依据“中国21世纪议程”和参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国21世纪议程优先项目计划”,将募集到的资金和本基金增值的可再投资部分投资到中国社会发展科技和产业领域,其中重点是投资到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国家级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3.基金的投资方式以直接投资、收购与兼并改造为手段建立起控股或参股的合资企业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同时,为了提高投资资产的变现能力和通过适当的投资组合来降低风险,还将基金较小的一部分(大约10-20%)用于有价证券投资,其重点是同本基金投资领域相关的优秀上市企业的股票(A股、B股)、债券和受政府担保的债券。

4.基金资本金来源本基金的资金在美国资金市场上以私募和基金发起人自行认购为主要融资方式募集,同时兼顾采用公开上市、借贷等其他融资方式募集。

5.基金的性质本基金为中外合作基金,按公司型封闭模式设立和运作,期限为10-20年,期满可申请续存。本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将充分考虑中外合作各方及发生与基金有关事件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规章和国情。

6.基金公司本基金的基金公司定名为中国可持续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该基金公司由KW、CB、香港EB和美国EG四家发起,并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凭证的方式募集资金而设立,以发行实收资金为本基金公司注册资本金。本基金发行受益凭证实收资金总规模最低为1亿美元,最高为××亿美元,分期发行。(具体的公司名称、发起方式、注册等将根据本公司注册所在地的法律来定。按中国的法律应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和定向募集相结合的方式设立,其中发起人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

7.基金受益凭证发行本基金受益凭证初始发行时,由基金公司发起人自行认购20%(实际上,由基金管理公司购买),其余部分由该基金公司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行。基金受益凭证初始发行时和在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发起人四方应采取各种可行的措施确

保四方发起人在基金公司董事会的多数地位和董事长职位。

8.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公司发起的四方再发起设立中国可持续发展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并由发起人协议认购公司所有股份2,000万美元。该公司被基金公司指定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各方具体认缴的金额和拥有的股权另行商定,但对KW来说,可从三种方案去考虑:

第一方案:KW不认缴资金,而以其相适应的组织渠道、项目开发优先权和准备作为无形资产,占总股份的10-25%;

第二方案:KW出资100万美元,再加上其以其相适应的组织渠道等方面作为无形资产,共占总股份的20-25%;

第三方案:KW出资100万美元,而无任何可估值的无形资产,因而按其实际出资占股份的5%。

9.投资顾问由KW单独发起成立北京ZY公司(或由部分基金发起人共同出资成立一JV公司)。该公司被基金管理公司指定为本基金在其存续期内在中国的唯一的一家投资顾问。该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按有关协议承担基金投资项目的初选与建议、初步可行性研究,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任务设计,参与投资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协助办理必要的项目审批等法律与行政手续,协助有关方面促使本基金投资的合资企业的股票上市。

10.基金托管公司由基金公司指定独立的(即,完全独立于该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顾问公司的)××金融机构为本基金的受托单位,承担本基金的托管事宜。同时请独立的中国××金融机构为本基金进入中国后的所有资本的中方监护单位。

11.基金法律顾问和审计会计师基金公司聘请××会计事务所为本基金审计会计师,负责审核基金公司的有关帐目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公司的资产估值。基金公司聘请中、外律师各一名为本基金法律顾问,负责处理基金公司有关法律事务。其中:中方为××;外方为××。(可再分发起时的顾问和基金存续期间的顾问)

12.各方利益关系及分配涉及本基金发起、设立、运行等过程中有关各方的利益关系及分配原则:

(1)受益人:由其购买受益凭证多少而拥有相应数量单位的资产净值和获得资本收益分配权。该受益人既可依据资产净值和市场供需状况在交易市场上买卖受益凭证而且获得资本回收和利得,也可以保留其资本和资本增值的可再投资部分而获得资本长期增值价值,同时获得分红、股息或利润等现时投资收益;

(2)基金管理本公司:一是承担基金管理而获得每年的管理费提成,其提 成金额大约为当年总资产净值的1-3%(如果聘请投资顾问,该提成也可能要与其投资顾问共享),二是通过购买基金公司发行的受益凭证作为受益人而获得投资收益,该收益在公司持股人中按其拥有的股份多少进行再分配;

(3)北京智源公司:分两种方案:A.只是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顾问参与基金的管理而获得每年的投资顾问费提成,其提成金额大约为当年总资产净值的0.5-1%(从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提成中分享);B.分项目计算,即按成功完成投资项目的投资额的××%计算,一次或分几次由管理公司付给。

(4)基金托管公司:每年获得的托管费提成金额大约为当年总资产净值的0.2%;

(5)法律顾问和审计师:一般按其开业收费标准收取。

但是,(2)和(3)项按资产净值提成的比例或实际总提成费,可从以下两方面灵活考虑:

一是,当基金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8%时,则超过部分的33%作 为基金管理人(包括投资顾问)的奖励报酬;

二是,中国属于新兴市场,较高的通货膨胀不可避免,因此在保证基金投资人实际收益的同时,为了保证管理人(包括投资顾问)实际收入不明显下降,可适当提高管理人(包括投资顾问)的提成比例。

13.外汇风险由于中国外汇还未完全实行自由兑换,日后投资收益汇往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汇兑风险将不可避免(比如,不能通过人民币同其他货币的套期保值来避免汇率波动风险),因此基金投资者及有关利益方面应充分考虑到人民币汇率方面的影响。

第三章基金的发起与设立筹备工作

1.分工与协作原则本基金发起设立期间有关各方(包括会计师和律师)的工作原则是:内外分工,重点负责,相互协作。在分工上:

(1)KW负责联系本基金投资顾问,促使其在基金公司设立前提供数个可供基金选择投资的项目,并负责聘请中方律师;

(2)美国EG和香港EB负责联系和办理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发 起和注册设立,负责联系和办理本基金受益凭证的发行,负责联系本基金托管单位,负责聘请外方律师;(3)CB负责联系基金的资金进入中方后的监护单位。

在协作上,采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各自责任方在进行工作时应充分注意其他方的需要和进度安排,并协助他方以最好的方法解决问题。

2.工作协调小组由基金发起人四方共同建立一临时性基金筹备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基金筹备的领导工作。该小组的常设办事联络机构设在KW。

3.费用列支本基金筹备期间各项工作费用,本着“先垫付,后报帐”的原则,由工作负责方先行支付,然后再摊入本基金的销售发行费给予报销。北京智源公司负责中国国内推荐项目建议书的调研和编制费用;香港EB、CB和美国EG三方负责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在海外筹建与注册工作的费用;四方按比例提交一笔现金并由协调小组 监督使用,用于项目的预可行性报告和可行性报告的研究和编制。

4.筹备工作进程安排

(1)基金组织与运行方案制订由基金筹备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制订基金的组织与运行方案;

(2)项目准备由北京ZY公司向基金筹备工作协调小组提交数个可供基金选择投资的项目;

(3)可行性报告在3个月内由基金筹备工作协调小组指派中外有关单位完成可供选择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也可以按由北京ZY公司编译的《投资与融资计划文本格式》(即将出版)编写项目的投资与融资计划;

(4)初选项目由发起人联合有意向购买该基金受益凭证的机构或个人,在投资顾问的参与下,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决策;

(5)实地考察和投资意向协议在北京ZY公司的安排下,由发起人联合有意向购买该基金受益凭证的机构或个人,前往中国进行实地考察,并同基金投资的中国大陆企业或团体签订意向性投资合作协议;

(6)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在发起人同有意向购买该基金受益凭证的机构或个人签订有关协议后(基金凭证发行说明书是该种协议的主要依据),进行本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登记和发起人各方的资金认缴;

(7)基金公司注册在发行基金受益凭证实收资金达到本基金最低资本金要求后,办理基金公司注册登记和组建董事会;

(8)项目任务书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在投资顾问和意向投资企业及有关单位的参与下,完成投资项目的任务书;

(9)合资企业建立及投资在完成项目任务书和签订有关协议后,有关各方应争取投资资金的及时到位。

5.中国陶瓷产业发展基金会章程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陶瓷产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支持行业公益性发展的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多方筹集资金,资助、扶持、推动中国建筑陶瓷与卫生洁具产业的发展,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行业基金会发展模式。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 来源于广东中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捐赠款项及向本行业企业募集的资金。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秘书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支持在建筑陶瓷、卫浴、装饰艺术陶瓷及相关领域内开展行业公益性活动:

(一)接受并管理捐赠资金;

(二)支持开展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研究与推广;

(三)支持开展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自律机制、规范行为研究与推广;

(四)支持行业协会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企业间的合作关系;

(五)资助开展行业职业教育、人才培训;

(六)支持建立行业智库,开展市场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和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及行业发展战略研究;

(七)支持开展行业公关宣传、品牌及市场推广、海外拓展等活动;

(八)支持与国外同行及相关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 支持本产业的基础及应用研究、技术创新与设计创意、知识产权保护等活动;

(十)支持设立国际及国内论坛,开办有关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沙龙等活动;

(十一)支持出版行业白皮书、蓝皮书、年鉴,以及有关行业技术与发展研究等各类的纸质及网络出版物;

(十二)支持与本行业有关的公益性评奖活动;

(十三)支持开展与本产业有关的其他公益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发起人担任会长, 创始会员担任副会长,及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长、监事;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以及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会长、副会长及会员的资格:

(一) 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 愿为基金会捐赠财产或愿为本会工作;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

(四) 会长(发起人): 三年内捐赠在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个人;

副会长(创始会员):在内, 一次性捐赠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一次性捐赠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

会员: 一次性捐赠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一次性捐赠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现金或可变现等价物品)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监事会, 理事会由不超过30名的理事组成。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以及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在基金会闭会期间监督、指导秘书处的工作,对基金会负责。

第十二条 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在基金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基金会负责。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 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 愿为基金会捐赠财产或愿为本会工作;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

(四) 或者一次性捐赠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一次性捐赠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所推荐的;

第十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提名及协商确定。

(二)基金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 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基金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6.中国基金业发展现状 篇六

一.发展历程、现状与趋势

(一)发展历程

1、第一阶段:上世纪90年代—2003年

该阶段,私募参与房地产市场多以项目开发合作为主要表现形式。从这一时期到2008年,我国私募的活动主体是外资主导的。它们通过与中国本土的房地产开发商合作成立合资公司,进行住宅和商业地产的投资开发。双方合作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达到优势互补,实现双赢互惠。

2、第二阶段:2004-2006年

这一阶段外资投资方式开始出现多元化的趋势,除去原有的合作投资之外,还加强了收购。收购的目标多锁定在一线城市最成熟的物业,收购形态以单栋为主,成交量小,规模有限。受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影响,2005年基金投资和收购的重点开始转变。2004年主要目标是高档住宅,如摩根士丹利房地产基金与复地合作投资复地雅园;2005年开始收购酒店式公寓、甲级写字楼和商业地产等,而这股热潮一直延伸到了2008年。

3、第三阶段:2006-2008年

这一阶段的投资的主要特点转向大规模收购,2006年约有150支地产基金登陆中国内地,如中东的地产基金Gateway Capital;全球排名前两位的工业地产商Prologis和AMB,全球排名第一的商业地产商Simon,美国地产开发巨头Hans公司,GE Capital地产投资部等;此阶段,收购物业的体量更大、范围更广;更多以资产包的形式来收购,而非单栋的物业;同时投资范围由原来的高档住宅、甲级写字楼和商业,拓展到工业地产,延伸至中介代理领域。

(二)发展现状

从2006年7月至今,我国的私募股权房地产投资基金迎来了一个较快速的发展时期。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现象是,从外资跟本土私募房地产基金数量以及融资量比重来看,近两年私募股权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行业格局,在行业进入突破性发展阶段,也已经悄然间完成了转变。2006年7月,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同年8月,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限外令”使得外资私募股权基金改变了直接收购投资的路线,转向参股房地产企业或参股房地产项目的股权投资策略。然而,有研究认为,“限外令”对控制外资投资我国房地产的作用有限。事实上,2008年的金融危机和本轮房地产市场调控才是影响房地产私募基金行业调整的关键所在。

金融危机爆发之初,房地产私募的融资额锐减,外资迅速离场,纷纷抛售持有的项目,内资趁机接盘。随后在扩张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刺激下,2009 至2010 年上半年,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又借势反弹。2010 年更被誉为是国内房地产基金元年。据房地产投资基金联盟资料显示,2010 年全国房地产基金公司已达100 余家。2011年,房地产市场遭遇严厉调控,房企常规的融资渠道受限。在此背景下,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信托公司、PE 公司都纷纷设立房地产基金,私募房地产基金迎来了一波发展高峰。截至目前,国内房地产基金有近500 家。

通过对房地产私募基金在我国发展历程的回顾和现状的分析,不难总结出以下一些特点。其一,房地产私募在我国发展的初期,外资基金是重要的背后推手。外资利用其自身在资金运作方面的优势,结合投资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多元化投资方式,展现出了成熟投资者先进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但以规模衡量的介入程度不高,与我国严格的资本管制有很大的关系。其二,金融危机后,行业结构的转变,从侧面反映出调控背景下内地房企在资金面上面临的巨大压力。原有的融资渠道已不能够满足房企的资金需求,资金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在短时间内被极度放大。房地产私募在近两年的快速发展,是房企“另谋出路”,而非“主动求变”的结果。在之前的很多年里,拓宽融资渠道的呼声一直不弱,但从整个行业来看,迟迟没有大的动作,企业自身在创新上的惰性可见一斑。而这种惰性的背后,是整个金融体系被银行业垄断的局面。房地产眼下的困境,其实折射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不健康、不健全。

(三)发展趋势

从目前国内的环境来看,未来3-5年,私募股权房地产基金都将维持一个比较良好的增长势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作为支持。首先,从需求的角度看,民间财富的积累客观上要求有新的投资渠道来满足投资者多样的投资需求。根据央行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年底,我国居民储蓄存款35万亿元。伴随着个人财富的不断增长,投资需求也再不断积累,这一点从近几年理财产品市场的迅猛增长可以看出端倪。第二,从供给的角度出发,私募股权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收益率水平高。目前国内房地产私募基金的目标收益率一般在20-25%。稳定的、持续的高水平收益率能够吸引风险厌恶程度较低的投资需求的关注,对于帮助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能起到积极的作用。最后,从市场的外部环境来看,政府目前对房地产行业在资金端的控制十分严厉,房地产行业的金融创新已经刻不容缓。房地产企业在优化资金来源结构的过程中,必定会见证房地产私募基金的进一步发展。

二、面临的问题

在房地产私募基金行业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在我国制度和法制基础不健全、金融市场体系还不完善的大背景下,这一相对新颖的投资方式所存在的问题正日渐暴露出来,在参与的各方、各个环节都有所体现。

(一)、参与者的局限性 1.1机构投资者参与受限

现阶段我国私募房地产基金的募集对象分散,可募集的资金规模十分有限。国外成熟市场的私募股权房地产投资基金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诸如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可以提供与私募基金的特点匹配的长线资金。同时,除上述所提及的机构投资者外,房地产私募的募集对象还包括养老基金、退休基金、捐赠基金以及银行和家族基金等,不一而足。广阔的资金来源,为其房地产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在国内,虽然近几年来机构投资者获得了一定的发展空间,但与成熟市场相比,还存在非常巨大的差距。目前我国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还存在诸多政策性限制。新《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但同时《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参股投资机构。”这些都限制了金融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

机构投资者不能参与,直接导致私募基金把资金募集的集中对象转移到高净值人群上,而高净值人群虽然在风险承受能力上相对较强,但与机构投资者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一方面,高净值人群在投资目标的选择上空间大,房地产私募基金20%左右的收益率,对其不能形成足够的吸引力。加上地产行业的形势还未见明朗,高净值人群在资产配置上表现的更加谨慎。另一方面,从投资理性来说,高净值人群不能够与机构投资者相提并论,二者对风险与回报的认识上,存在很大的差异。由于房地产私募基金的投资多为长线投资,投资体量大、时间长,唯追求稳定的长期收益的资金可以与其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高净值人群并不能够提供充足的长线资金,无法担当“战略投资者”的角色。

以稳盛为例,其所募集的人民币基金中,资金的40%来自于机构,60%来自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更倾向于存续期短,还本期短的项目,目前的这种投资者结构直接左右了投资目标的选择,进而造成我国房地产私募基金偏离本质的现象。名义上,私募股权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应以股权投资为主,但在实际操作中多做的是债权投资、过桥贷款。这种“明股暗债”的方式从长期来看并不可持续,房地产私募基金必将回归其本质。1.2过分依赖外部融资平台

由于融资渠道狭窄,以及基金募集的法律限制,房地产私募基金依托外部渠道,如商业银行的私人理财部、理财机构和信托公司等平台完成募资成为一种较为理想的途径。但是,这些平台自身的局限性,限制了房地产私募基金做大规模的可能。以信托为例,目前募资对象从地域上的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个别地区富有区域的私营企业业主。同时,法律上对集合信托计划在人数、信托合同数量上的限制,基本消除了扩大融资规模的可能性。融资渠道的匮乏并不难理解。在私募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非常明确地确认之前,私募做大规模的可能性极小。同时,我国金融业由银行垄断的格局在未来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持续,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实现融资方式、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仍需时日。1.3基金管理人专业程度不高、基金治理结构混乱

毋庸赘言,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投资项目的选择,相关文件的监督核对,到项目投资的督查等等。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程度以及职业素养和操守,直接关系到现实投资人的利益,因此对管理人行为的规范化是非常需要重视的问题。但是现阶段国内还没有形成一套对管理人的管理、评估系统。具体表现在国内非常缺乏专业程度高的优秀的独立管理人,很多私募的商业计划书都经不起推敲;另一方面,我国诚信体系缺失,投资者与管理人很难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关系。前者对后者的工作不放心、不认可,在投资之后,仍要参与自身财产的管理以及基金的运作,正因为如此,国内基金在募集上的近亲特征很明显,总是在熟人之间运作,很少有人能放心与完全陌生的机构或个人建立合作关系。此外,有的管理人以放弃某些管理权力为代价,进而获得更多的资金。这种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在治理结构上混乱的状况,会导致管理人在行使管理权限时产生懈怠,加大了基金的操作风险。

从国外经验来看,外资的私募基金一般不会参与管理,即便是绝对控股,它们也会把项目交给一线的房地产企业,表现出对专业的尊重。反观我国,每个发起单位都想参与管理,以便日后在资源控制上形成话语权,服务于自身的目的。例如,开发商在完全获得项目的管理权时,极有可能将基金募得资金用于解决自身一些有融资问题项目的困境,而将好的项目雪藏。结果是开发商从中获利,而投资者却没有得到好的投资收益。治理结构上的混乱,不利于基金长期的发展。

(二)退出机制不够健全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长期经营,而是要通过转让所投资企业的权益为投资者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这就必然要求市场提供退出机制。有效的退出能够使私募房基变现其投资,同时被投资房地产企业也可因为新的购买者而引入新的资金和新的战略方向。常见的退出方式有以下几种:

(1)在资本市场出售股票:这种方式针对基金对拟上市房地产公司的投资,国外的房地产私募托通过这种方式退出;

(2)房地产投资项目清算:以股东身份参与投资某房地产项目,项目建成销售后,基金根据投资比例收回投资成本并分配利润;(3)原股东承诺回购:基金在投资之初即和原股东签订协议,确定回购方式(譬如回购时间和回购价格);

(4)企业间兼并收购:在有收购意向的第三方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基金实现退出;

(5)通过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组合的形式退出:譬如, 在约定期限内能够上市,则通过资本市场退出;期限内不能上市,则由原股东按照每年约定回报对基金所持有的股权进行回购。

然而,有研究表明,我国房地产私募与国外IPO 为主流退出模式不同。目前,国内基金主要是投资于项目,退出形式主要是物业出售和股权转让。具体来说,有直接买地、通过自己的开发队伍或与其他开发商合作,建成后出售退出的;有以较低价格收购物业,通过对其进行重新包装,再以较高价格出售获利的;最后一种是上文提及的以股权或债权形式提供过桥融资,帮助资金短缺的房地产企业完成土地收购和提供建设资金,达到一定条件以合作方股权回购或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这与我国目前多层级的资本市场发育不够、企业市场门槛高、产权交易不活跃等因素有很大的关联。

(三)配套法律体系不健全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还属于较新兴的投资方式。虽然修订后的公司法给私募基金的存在提供了一些空间,但无论是《证券法》、《信托法》还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等,都没能确立私募基金明确的合法地位,没有从法律层面界定清楚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投资失利,投资者的权益在法律上的是没有强有力的保障的,只能归入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用来解释私募的高回报率。从普通合伙人的角度看,为了吸引投资者,私募管理人承诺高回报率,甚而约定保底条款。而为了兑现保底承诺,私募管理人参与内幕交易、非法炒作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给市场秩序的稳定增添了隐患。从有限合伙人的角度看,私募没有明确的法律体系实际上增加了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因而投资者会要求额外的风险溢价来做为承担风险的补偿。

(四)监管混乱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没有一个确定的主管部门,也缺乏明确完善的监管体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监管责任不明确。私募触及面广,涉及发改委、证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外管局、税务总局、工商管理总局等各个部门,各部门监管责任不明确,采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相关政策时造成协调和统一的难度;

(2)监管思路不开阔。目前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法规较多,但外资私募股权基金涌入中国后大多集中在大额并购和Pre-IPO等高利润领域,与我国促进高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监管理念不符,且持续引发社会公众对于外资基金介入国家命脉行业的担心,相应的监管方式考虑不足;

(3)监管措施不系统。实践中,我国对于私募基金采取功能监管的方式,即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私募基金的成立注册,涉及外资的私募基金监管由商务部门负责,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投资私募基金的由相应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审批。现有私募基金的规范,基本上是由各监管部门针对各自管辖的功能分别制定的,在募集方式、资金托管、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没有统一的规定,各部门监管规则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而且监管标准宽严有别,导致私募基金监管混乱,不利于私募基金的长远发展。

三、我国私募股权房地产投资基金发展的出路

本轮调控对房地产行业来说,意味着过去、传统的发展模式的终结。唯向上游拓展房地产金融,多元化融资渠道;向下游丰富产品线,优化产品结构,房地产企业才能适应未来的生存环境,谋得更长远的发展。诚然,私募房地产股权投资基金在现阶段的发展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但是未来其必将成为房地产企业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这一趋势不容质疑。针对上文中提及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现阶段加强对私募基金参与者的管理

从投资者角度看,应加快放宽机构投资者的准入限制。事实上,机构投资者更广泛的参与市场活动,获益者将并不囿于私募基金。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可以引导市场理性,并且在稳定金融市场,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增强金融创新方面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这对整个金融市场乃至国民经济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稳步推进资本账户的开放,在维持金融系统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境外投资者的准入,强化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同时利用外资带来的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充分利用外部资金的溢出效应。对参与私募基金的高净值人群,应强化管理,确保其资金来源与投向的合法性;加强投资教育,引导其投资需求合理化。

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应建立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查制度。股权投资基金是高度依赖于基金管理人的经验、眼光、判断等个人素质的行业,目前我国本土基金管理人在发现价值与创造价值的能力上尚显稚嫩,包括识别优秀企业管理者和商业概念、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重组企业价值链等方面的竞争力,可考虑建立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查制度,对其投资经验、相关专业资格学历进行审查,并根据其背景确立可以承接的业务性质和允许管理的资产规模。

(二)完善私募基金退出机制

首先,要构建与退出机制相关的法律制度,应尽快制定一部全国性的《产权交易法》。在规范现有的地区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形成全国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主板市场发展的需要,并在上柜交易的资格、条件、监管等方面,体现场外交易市场的运作特点,并成立相关的交易资格认定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应尽快制定《兼并收购法》,为私募股权基金以并购方式退出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以约束和规范。其次,要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中小板和创业板等二板市场,但由于发展时间短,诸多的不完善使得私募退出的困难依然存在,完善的多层级的资本市场,是私募股权基金实现顺利退出的重要前提。再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鉴于中介服务机构在私募基金退出中的重要作用,应大力培育多种私募股权投资服务公司、咨询顾问公司、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等,为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提供市场信息、决策咨询和代理谈判等服务。(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从上文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即便2007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为私募创造了生存空间,现阶段房地产私募乃至整个私募行业面临困境的深层原因都源自私募基金合法地位的缺失。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完善配套法律的体系是当前的首要任务。通过界定各方参与者的权责关系,为私募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给予法律上的解决途径,以保障各方的利益。在世界范围来看,美国的证券法律制度最先进。2010年7月美国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明确规定将私募基金纳入到法律监管范畴。同时法案第四部分专门针对私募基金规定了若干具体监管规则,并首次对私募基金进行了定义。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私募基金监管立法模式,将私募基金纳入投资基金法的监管范畴,将私募基金的地位通过法律明确,从投资人资格、数量,私募基金发行渠道、销售宣传方式等几方面具体界定私募基金。

(四)完善监管体系

构建一个完善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首先要确定一个明确的监管部门,并界定它的权限范围。同时要兼顾私募基金自身的运作特点,建立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如,由于私募基金的募集、设立、运行、退出等都和证监会的职能密切相关,因而由证监会作为主要的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进行日常监管;同时赋予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等行政部门可以围绕证监会,辅助协助完成监管职能。其次,鉴于我国的基金交易市场还不够完善,许多投资者还不够理性,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可能给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带来影响的私募基金,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引导与监督,建立私募基金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待市场成熟完善后给予放松。

7.中国基金业发展现状 篇七

与此相应, 社会对于慈善基金会的关注与要求不断增高。为了解我国慈善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现状、财务收支状况、业务活动状况及其发展趋势, 笔者以财政部评估的5A级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为例, 基于该基金会官网披露的2005~2010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数据, 从非营利性水平、筹资能力、运营能力、发展能力四方面对其财务信息进行分析 (部分指标借鉴非营利组织财务绩效模糊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基金会财务管理相关指标研究) , 并在此基础上从财务视角对我国慈善基金会的发展提出若干建议。

一、非营利性分析

所谓非营利性是指非营利组织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与准则, 它体现了非营利组织的社会责任与公信度。按照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 笔者以公益事业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百分比、业务活动成本占当年总支出百分比、工资福利与行政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百分比三个指标衡量该基金会非营利性。

如图1所示, 2005~2010年间, 公益事业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百分比呈明显下滑趋势, 且2009年该指标仅为50%, 低于国家70%的法定标准。这可能是由于2008年特大自然灾害导致当年捐款收入激增, 间接导致2009年该项比例下滑。但笔者剔除2009年极端值后发现, 该比例仍呈明显下降趋势, 这说明该基金会非营利性水平存在一定程度的下降风险。

业务活动成本是基金会为实现其公益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图1可知, 2005~2010年间, 该比例整体缓慢上升, 持续稳定在90%左右, 反映出基金会公益意图明确。

另外, 2005~2010年间, 工资福利与行政费用占总支出比例持续稳定在5%左右, 符合国家法定标准 (10%以下) ;但2010年有增高现象, 达到6.44%, 比上年增长65.1%。笔者观察, 非营利性程度较高的香港乐施会2010年行政管理支出仅占总支出的2.7%, 这说明我国慈善基金会尚有通过调整费用支出结构提升其公益性的空间。

二、筹资能力分析

笔者从收入总额及其分项所得、各项收入占总收入百分比、筹资费用率三方面衡量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筹资能力。

如图2所示, 从收入总额来看, 2005~2010年间该基金会总收入大幅上升, 2006年、2008年出现突破性提高, 这与2008年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有直接关系;但2007年总收入较2006年总收入仅增加4%, 2009年总收入较2008年总收入增长率为-37.91%, 这反映出收入增长缺乏可持续性。

从各项收入占总收入百分比可见, 该基金会收入基本来自于捐赠收入, 收入来源较为单一。总收入中投资获利比重较低, 说明该基金会对投资持谨慎态度。同时, 该基金会2005~2010年间, 政府补助一项始终为零, 同为5A级别的其他五家基金会中, 有两家曾获得过政府补助, 可见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政府关系不密切, 对政府的依赖性不强。

从筹资费用率来看, 2005~2010年间该基金会筹资费用率大幅下降, 筹资效率不断提高。这说明以较高效率激励人们的捐赠意愿是提高收入总额、保证收入质量的重要途径。

三、运营能力分析

笔者利用各项费用总额、管理费用占总支出比例、筹资费用占总支出比例、年度收支比等指标来分析该基金会的运营能力。

如图3所示, 筹资费用绝对支出总量较为稳定, 但明显少于管理费用, 2005~2010年筹资费用与管理费用每年支出的平均比值为1∶266;筹资费用占总支出比例呈稳步下降趋势;这一方面说明筹资效率较高, 另一方面也说明基金会为筹资做出的努力很有限。

从管理费用来看, 其绝对支出数额始终最高, 2010年管理费用激增, 较2009年增加92%, 而当年总收入增长率仅为10%, 总支出增长率仅为9%;管理费用占总支出的比例波动较大, 但整体呈明显下降趋势, 2005~2010年该项比例平均值为4.56%, 较2005年初始值下降30.81%。这说明管理费用控制有效, 但存在不稳定现象。

从其他费用来看, 其绝对支出波动较大, 2006年从前一年的0元猛增至5 217 883.03元。其他费用主要是用于核算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所产生的费用, 波动过大, 说明某一年度会出现大量资产处置损失。

从年度收支比 (当年总收入/当年总支出) 来看, 2005~2010年分别为97.23%、153.9%、120.64%、212.22%、118.82%、120.46%, 收入与支出的循环系统不够稳定, 内生的运营能力较弱, 缺乏长效激励机制以获取收入。笔者认为, 年度收支比并非越高越好, 应当趋于平衡, 这要求基金会能够在一个年度内取得高收入, 同时在短时间内处置收入, 实现运营, 并要提升可持续的募集资源能力。

四、发展能力分析

发展能力反映一个社会组织可持续成长的实力, 主要从资产和收入两方面衡量。笔者从总资产增长率、非限定性净资产增长率、限定性净资产增长率、资产负债率、总收入增长率等方面对发展能力进行分析。

如图4、图5所示, 2005~2010年间, 该基金会总资产增长率、非限定性净资产增长率、限定性净资产增长率波动幅度较大, 总资产增长率与限定性净资产增长率波幅相对一致, 在2006年、2008年达到峰值, 与总收入趋势一致;非限定性净资产增长率在2007年达到峰值。趋势线显示, 总资产增长率整体逐渐上升, 非限定性净资产增长率、限定性净资产增长率无明显变化, 成长性不突出。

如图5所示, 2005~2010年间该基金会资产负债率较为稳定。2005年资产负债率为25.06%, 2006年以来资产负债率逐渐降低, 至2008年以后稳定在10%以下。这说明基金会偿债能力不断增强, 偿债压力不断减小, 为基金会尝试多种发展方式提供可能。总收入增长率基本为正, 但波动较大, 2006年、2008年出现明显尖角, 2009年出现负值。这一方面反映出该基金会近年来收入有所提高, 存在一定的增长趋势;另一方面反映出收入的增长较多地依赖人们因突发自然灾害而产生的捐助愿望, 基金会缺乏主动的筹资态度、多样的筹资方式、长效的筹资模式和固定的收入增长政策, 对群众自发性捐赠依赖较大。

五、结论与建议

1. 我国慈善基金会非营利性较强, 但存在下降风险, 费用支出结构需要关注和调整。

分析显示, 非营利性主要指标下降明显。慈善基金会非营利性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而提高非营利性水平的首要任务即是按照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的“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 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来控制费用支出结构。因此, 基金会应当树立费用控制意识, 确立明确的费用管理体制, 尽可能减少显性浪费和隐性浪费, 确保社会捐赠用于公益活动, 更好地为社会公益作贡献。

2. 我国慈善基金会筹资能力稳步增强, 但收入增长模式亟须转变。

分析显示,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筹资效率不断提升, 但缺乏主动的筹资态度、多样的筹资方式、长效的筹资模式和固定的收入增长政策。基金会应当拓宽筹资领域, 丰富筹资渠道, 加大慈善宣传, 增强内生的社会捐赠驱动力, 加大投资获利、取得政府补贴等筹资模式的探索和突破。

3. 我国慈善基金会运营能力不断增强, 但需进一步建立长效稳定机制。

分析显示,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筹资费用与管理费用比例悬殊, 费用支出不稳定。为此, 慈善基金会应当重视增强内生的运营能力, 重视发展筹资能力, 继续控制管理费用, 稳步提高资产管理效率, 从被动型的运营方式向主动型运营方式转变。

4. 我国慈善基金会发展趋势良好, 但发展波动较大, 发展方式较为单一, 创新氛围亟待改善。

分析显示,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主要成长性指标有增长趋势, 但受年度因素影响较大, 且过分依赖人们的自发捐赠, 发展方式单一, 创新性不足。这与基金会相关法律环境有关, 管理程度过严, 管理幅度过宽, 使我国基金会运作过于保守。我国应当借鉴国际经验, 建立适合当前经济环境的基金会相关法律, 适当鼓励基金会稳步创新, 不怕出错, 善于纠错, 开拓前进。

5. 我国慈善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方式不明确, 信息披露存在缺失甚至失真现象:

一些基金会官网并未披露审计报告或仅披露部分年份审计报告;许多基金会网站披露的年报为图像格式, 有的甚至模糊不清;大多数基金会仅披露宽泛的收入来源及支出情况, 缺乏明确的善款流向说明;一些基金会年报年初数与上年年报年末数出现不一致, 且并未解释原因;一些基金会管理费用核算出现前后矛盾现象等。为此, 我国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加大对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 继续加强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建设, 使我国慈善基金会真正打开财务透明之窗。

参考文献

[1].彭君.公募基金会财务管理研究.中国地质大学硕士论文, 2010

[2].邓国胜.非营利组织评估体系研究.中国行政管理, 2001;10

8.中国基金业发展现状 篇八

【摘 要】本文描述了中国的PE行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阐述了PE的主要退出方式;详细论述了我国PE行业在过去几年主要依赖于IPO退出的方式所带来的问题;通过对国内外PE模式具体案例的研究,探讨中国PE发展模式创新的方向和趋势。本文通过研究后认为,中国PE行业未来发展模式是:首先是对整个行业来讲,退出渠道的选择肯定会更加多元化;第二,在野蛮增长过后,更多的国内的PE注重专业性,更关注于企业本身的投资价值,而不是对于IPO的投机;第三,未来中国的PE将趋向于多元化、平台化、证券化的模式。

【关键词】股权私募;投资基金;发展模式

1.绪论

1.1选题背景

股权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目前在中国的私募投资领域,大部分的PE机构采用的最主要的退出方式是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首次公开募股)。在经过创业板开闸后的3年的持续井喷式的高速发展后,在2012年11月份,证监会出于控制上市公司的数量规模的目的暂停了新股的发行,并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了严格的财务审查。过去两年来IPO暂停导致的教训逼迫着众多PE及创业投资公司思考行业新的业务模式和发展方向,以改变单一的IPO退出方式。

1.2研究意义及目的

首先,基于PE行业原有发展模式,重点分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严重依赖IPO的业务模式带来的问题,为我国PE探讨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以改变我国PE机构严重依赖IPO这一单一的退出方式的做法。

其次,由于IPO暂停政策的巨大冲击,给我国PE市场带来了非常困难的局面。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研究,总结出它们的优点和可取之处,为其它PE机构提供借鉴和指导。

最后,通过对国内外的已经出现或者正在进行的一些好的做法进行总结分析,就可以给整个行业带来一种很直观的借鉴意义,消化吸收,来寻找或形成适合自己的做法,重新回归PE行业的投资属性。

1.3研究问题

本文主要研究以下三个问题:

(1)根据行业发展历程和现状,研究我国PE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2)通过对国外PE机构的先进做法和国内PE市场出现的一些好的做法进行研究比较,来探讨对中国PE发展的借鉴意义。

(3)分析国内PE的未来发展模式。

2 .文献综述

2.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和主要退出方式

2.1.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通过对国内外著作各种关于私募股权投资概念的研究比较,对其概念形成了一种比较统一的看法,如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本,以盈利为目的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的一种投资方式。它以未上市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又专门负责管理,在限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

2.1.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个资本的循环过程,投资-退出-在投资。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大都是寻找那些经营状况良好,基本上符合上市条件而又尚未上市的企业。

第二,并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时机成熟时,通过将目标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来撤出所投资金的方式。

第三,回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股份,由目标公司或者是公司管理层按照约定的价格购回。

第四,清算。当目标企业丧失继续发展空间,濒临破产,而且又没有其它投资者接手,这时候,PE机构只有果断对目标企业进行清算,才能避免损失继续扩大。

2.2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国内外的学者已经做了大量的深入研究,特别是欧美国家的学者,基于本国的资本市场特点,建立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由于资本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核心环节,所以学者们主要对PE的退出方式和退出时机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

Megginson和Weiss(1991)发现,因为所投资的目标公司的价值常被低估,所以对私募股权资本来说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和时机显得至关重要此。

Relander等人(1994)根据欧洲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进行研究发现,IPO方式在理论上是首选方式,但现实中应用最广泛的却是并购的方式。

Black和Gilson(1998)的实证研究发现,在有着成熟的股票市场的资本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最有利的退出方式是IPO。

吴晓灵(2007)认为由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过度依赖IPO的方式,退出渠道不够通畅,抑制了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在中国的发展。

沈路、莫非和吴文然(2008)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和退出现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但缺乏相应的解决办法。

王汉昆(2009)通过借鉴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经验及研究成果,认为并购应该替代IPO成为目前乃至未来几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方式。

2.3小结

本文在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归纳整理后发现,国外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本国(主要是美国)的投资实践背景之上的,并且存在一定的假设前提,他们的研究结果是否能够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形势,尚未可知。在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也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但主要集中在投资策略本身上,在面对新形势下中国PE未来如何发展的探讨与研究还比较少。

3. 研究方法

3.1文献研究法

网络及各种媒体,进行了大量的查阅、筛选,详细阐述了私募股权投资理论,对各种投资退出方式下优缺点的理论分析,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并最终选定了本论文的理论基础和相关研究成果。

3.2案例分析法

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分析,挖掘案例中出现的好的思路和的操作手法,进行总结概括,寻找其中的可取可行之处,作为本论文的研究基础。

3.3比较研究法

论文对国内外著名的投资机构的投资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为国内其他PE企业进行业务模式创新提供了一些可资借鉴的思路和启示。

3.4实地调研法

2014年8月份,分别与九鼎投资(上海公司)PE部门的投资总监进行过约谈,了解了九鼎投资在推进新三板上市、设立公募基金和资本市场运作等相关方面的资料,最大程度保证所需资料的准确性。

4 .我国PE发展现状及案例分析

4.1 PE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2014年投资于中国大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的有448支,其中339支基金披露了金额,共计募集631.29亿美元,相较2013年募集数量上升了28.3%,而募资金额却增长82.96%,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复苏迹象。

2014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共发生投资案例943起,比2013年增长42.9%,其中披露金额的847起案例涉及交易金额537.57亿美元,同比增长119.6%。

2014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发生退出案例386笔,共有165笔案例通过IPO实现退出,其次为股权转让、并购,分别有76笔、68笔退出案例。见图。

4.2 PE的主要退出方式及利弊分析

IPO方式,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上,由于IPO的收益率比其它几种退出方式要高,导致在2008-2012年的退出案例中每年以IPO退出的占比均超过70%,无可争议成为国内私募股权基金最主要的退出方式。

IPO退出方式主要的有利之处在于:

(1)高回报率。

(2)IPO对于企业本身也有者积极而长远的好处。

(3)有利于提高PE机构的知名度。

虽然IPO的方式可以给PE机构和企业双方带来极大的好处,但就现实情况来看,IPO退出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

(1)目标企业上市的门槛比较高。

(2)IPO所需时间长、机会成本高。

(3)IPO退出面临诸多风险。

并购退出

国内的PE机构必须改变一味的依赖IPO退出的方式,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成熟,未来并购退出渠道的逐步完善,并购退出也将成为主流。全球历史上的五次并购大潮都发生在欧美,第六次并购大潮或许就会在中国开始,将会给国内的PE投资者们带来巨大的机会和收益。

并购退出的优势有以下几点:

(1)并购退出时间短,相对灵活。

(2)可以实现一次性退出。

(3)并购退出可以使PE机构迅速回收资金,以便再次投资。

通过并购方式退出的弊端主要表现在:

(1)需要资金量大,潜在买家数量有限。

(2)并购的收益率达不到IPO那样的高收益率。

(3)目标企业原管理层的反对。

回购退出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其实是PE机构为了保证为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性而设置的一个带有强制性的退出渠道。

回购的优点表现如下:

(1)交易过程简单。

(2)资本安全性高。

回购的弊端表现在以下方面:

(1)机会成本较高。

(2)法律制度不完善,回购退出的障碍较多。

(3)只有极少数的中国企业拥有足够的现金或银行贷款可以按照回购条款中的规定将PE的股权全部购回。

清算

PE机构启动清算程序,一般只是在目标企业出现了资不抵债或者丧失发展前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启动了清算程序,意味着基金公司将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如果能够收回投资成本就算是较为理想的结果了。

4.3 我国PE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的PE行业存在着几个问题:第一是退出渠道单一,PE机构严重依赖IPO这一单一的退出方式。第二是“重投机,轻投资”,突出表现是哄抢pre-IPO项目,只要能上市,便一哄而起,而对于企业本身实际的投资价值关注很少。第三是缺乏专业投资管理人才。第四是PE二级市场不成熟,LP份额转让难。第五是政策法规不完善。

4.4 国内外PE发展模式研究

4.4.1高盛集团PE业务的专业化分工与多平台共存。

将 PE业务进行专业化分工,自营基金与基金管理业务并重

高盛集团旗下的基金,其资金的募集除了对外募集还有30%的份额来自于高盛集团自有资金和高盛员工的资金。

多个PE平台实现共存,相互促进

(1)企业股权本金投资

(2)房地产本金投资

(3)基金的基金(FOF)投资全球范围内广泛的PE基金。

投资人包括养老金、保险公司、捐赠基金、慈善基金会、富人及高盛员工等。高盛的PE业务体系是比较庞大和复杂的,各个PE业务平台之间难免会出现一些业务范围上的重合,以致产生利益冲突。但是,高盛集团采取了有效的处置措施,所以自1986年至今,高盛集团的PE自营业务、PE基金管理业务和FOF业务长期共存、相互支持,共同为高盛集团贡献了高额利润。

4.4.2九鼎转型:从传统的PE模式到综合资产管理平台模式。

作为PE行业的一家投资基金公司,九鼎投资成立于2007年,基金规模只有1.76亿元。面对IPO暂停带来的风险,九鼎投资痛定思痛、积极转变,迅速扭转了被动的局面。

在新三板挂牌上市

2014年4月29日,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这是全国第一家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新三板挂牌上市,融资金额为35.37亿元,是新三板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一笔融资。

设立公墓基金,进行一二级市场联动

2014年7月,九鼎成为国内首家获准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九鼎投资发布公告,宣布成立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控股证券公司—天源证券

2014年10月20日,九鼎发布公告称同创九鼎出资3.64亿元对天源证券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并实现控股(股份占比为51%),公司更名为九州证券。

4.4.3天堂硅谷:与上市公司合作,打造新型并购基金。

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硅谷”),在面对由于IPO暂停带来的行业困境时,就走出了一条与九鼎投资不同的道路。

与大康牧业合作案例

(1)并购基金的1.0版

2011年9月19日,天堂硅谷涉足生猪养殖业,它选择与上市公司大康牧业合作,成立了一只规模为3亿元的并购基金。双方出资额各为3,000万元,剩余部分由天堂硅谷向社会自然人与机构投资者对外募集。

(2)并购基金的2.0版

在原有合作模式的基础上,天堂硅谷将并购基金中的部分份额转换成上市公司的股份,这样一来,天堂硅谷不但能够获得并购基金的正常收益,还能获取上市公司股票溢价部分的收益,同时也将天堂硅谷与上市公司的利益更加紧密的结合了在一起。这一模式被成为2.0版。

并购之路的后续发展

天堂硅谷在新型并购之路上经过两三年的积极探索之后,它的视角和思路也出现了新的变化。2014年9月3日,天堂硅谷与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这是硅谷天堂首家并购合作的非上市公司。未来随着合作方并购需求的多元化,并购基金也会出现更多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

4.4.4案例分析总结。

(1)高盛的成功经验表明,PE业务的专业分工和多平台运作是完全可行的。高盛PE自营业务、PE基金管理业务和FOF业务长期共存、相互支持,为高盛贡献了超额利润。

(2)九鼎所打造的综合资产管理平台模式已成为很多PE竞相学习的新模式。将传统的PE打造成一个综合性资产管理机构,就可以实现产品的多样化和丰富行,就可以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的多元化。

(3)与上市公司成立新型并购基金模式能够充分嫁接产业资源,降低投资风险,成为PE除IPO之外主要的退出方式,缓解了PE主要依赖IPO退出所带来的风险单一的问题。

4.5发展模式分析

4.5.1退出渠道更加多元化。

首先是对整个行业来讲,退出渠道的选择肯定会更加多元化。PE机构应该适度降低IPO的比例,增加并购退出方式的比例,同时也要在股权转让、新三板上市等方式上寻找适合自己的发展之路。同时,在完成项目投资后,要更加注重所投项目的管理增值,获得企业发展的分红。退出渠道的多元化也会影响PE的投资策略,很多的PE投资企业时更注重打造行业和产业链优势,选择那些与此前投资的企业有业务互补性的标的,所投企业之间能够通过业务配合打通产业链,也为日后的并购退出做准备。

(1)IPO仍是PE退出的主要渠道之一。

(2)退出有望成为未来主流退出方式之一。

(3)PE二级市场模式。

(4)新三板将成为一个新的发展点。

4.5.2注重专业性,回归投资本质。

在野蛮增长过后,更多的国内的PE更关注于企业本身的投资价值,探索更多的发展模式,而不是对于IPO的投机。

4.5.3发展模式:平台化、多元化、证券化。

对于PE机构来讲,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及从行业阵痛中所吸取的教训,PE未来的发展将会趋向于多元化、平台化、证券化的模式。

多元化:退出渠道多元化:除了IPO之外,并购、PE二级市场、新三板等多种方式的退出比例将会逐渐增加。

平台化:传统的PE行业所依赖的平台只有PE一个平台,随着行业发展,PE也逐步延伸其产业链,进军券商、公募基金、信托等金融相关行业。

证券化:PE通过上市为私募基金公司的兑付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和方式,可以实现将基金持有人的份额转换成对其私募基金公司的股权。

国内的PE从诞生到现在,也不过才十几年的时间,虽然经历了很多坎坷,但也在阵痛中成长。未来,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发展一定会围绕着退出渠道多元化、基金从业人士专业化、业务模式平台化、证券化这些特征展开。

5 .结论与建议

5.1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并结合国内外的案例进行了研究,认为国内的PE行业如要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进行发展模式的创新,不能再依赖传统的以IPO为主的退出方式,而更多的是依赖PE自身的投资眼光及投后管理能力,实现项目价值的增值。我国PE未来的发展模式,一定会向着多元化、专业化、平台化、证券化的方向发展和推进。

5.2建议

5.2.1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完善了PE市场的法律环境,使得整个PE行业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5.2.2加强行业监管的制度建设。

(1)按照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的不同,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并确定其管理责任。

(2)应该建立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协会组织,本着市场化的原则,加强完善行业的从业标准、自律管理和道德操守建设。

5.2.3完善、健全资本市场体系.

为了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通道更加顺畅的,可以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健全多层次、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资本市场体系。第二,扩大资本市场规模,特别针对中小企业板市场,要加快建设的力度。

5.2.4培养本土专业投资管理人才。

由于中国的PE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专业的从业人士极度匮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尝试由政府主导并引进外部管理人。在合作中不断学习摸索,培养人才,积累丰富我们的投资管理经验。

5.3研究局限及未来研究方向

随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目前A股市场上动辄30-40倍的市盈率也会逐渐回归到一个合理的区间,以后IPO的退出方式不见得就可以带来比并购或其它退出方式更高的收益,所以可以预见并购很有可能会取代IPO成为我国PE市场最主要的一种退出方式。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及经济结构的成功转型,我们相信全球的第六次并购大潮会发生在中国。关于并购的投资策略的研究,也一定会成为未来的一个主要研究方向。

由于目前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进行并购的一些条件还不成熟,比如难以实现杠杆收购,所以并购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还不普及,以致于缺乏一些成功的、优秀的并购案例可用来分析研究。所以,本文在关于并购的投资策略方面,还缺乏一些具体的、细化的、操作性强的建议,这也是本文的一个研究上的局限,应该在后续的研究中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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