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

2024-06-19

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共11篇)

1.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 篇一

道清矿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1、根据我院实际情况,以《处方管理办法》为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2、我院成立处方委员会。委员会组长:曹淑钧。成员:朱国毅、武学进、李伟、邢立欣、王岩、刘宝凤、于萍、杜继忠。

3、委员会职责: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医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

4、执业医师的处方权,可由各科主任提出,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印模、签字留样于药局和质控办。未取得处方权的医生开具处方,须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签章后方有效。

5、须用本医院处方笺书写处方,且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6、处方前记要逐项书写。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不能以“成”字代替,不能省略“岁”字,婴幼儿写月龄、日龄或体重。诊断须按规范书写,并与用药相符。

7、处方正文须用规范的中文书写。药品名称必须使用通用名。通用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准。不能任意缩写或使用代号。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其他文字(如拉丁文)不许使用。

8、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或盖章。必须书写清楚,不能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

10、处方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单位,且不得省略。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1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2、其它医院处方不得在我院调配,自备药品一般不得在我院使用,特殊情况须由主管院长审批。

13、须作皮试的药品,医师必须注明是否皮试,皮试结果由执行护士注明并盖章。

14、毒麻药和精神药品的开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5、其他未尽事宜请参阅《处方管理办法》。

16、疗区处方每星期上交药局一次,药局检查合格后分别在调配处和审核处盖章。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院长批准销毁。

17、处罚规定:违反第4、14条,每次罚款10.00元,违反第5、6、15条,每次罚款1.00元,违反第7、12、16条,每次罚款5.00元,违反第8、9条,每次罚款3.00元,违反10、11、13条,每次罚款2.00元。

2.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 篇二

2013年第2号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8月1日经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3年9月11日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 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 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 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

第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 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 背景应当为白色, 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 但必须醒目、清晰。

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跟踪本企业所生产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发现不适合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的, 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报告。

兽药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应当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 (二) 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三) 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 、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第八条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

第九条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 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 (二) 动物种类、年 (日) 龄、体重及数量; (三) 诊断结果; (四) 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 (五) 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处方笺一式三联, 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 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 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 、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存。

处方笺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 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 并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一条兽用处方药应当依照处方笺所载事项使用。

第十二条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公布的《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使用兽药。

第十三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 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 (二) 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 (三) 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 (四) 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新“处方管理办法”带来的新体验 篇三

最近,记者以患者的名义来到本市率先实行以通用名开药的总医院,亲身体会新办法实施后看病程序的变化。

记者体验:买药“二选一”

记者挂号后来到医院门诊二楼消化科诊室就诊,医生询问病情时记者表示自己有胃溃疡的病史,最近胃口总泛酸,饭后腹部也有疼痛的感觉,随后医生仔细询问了记者症状,在电脑里敲打了几个字,并告诉记者他准备给记者开点治疗胃溃疡的药物。医生说:“给你开的药是西咪替丁,其实就是人们常说的泰胃美,现在医院要求用通用名开药,所以都是按药物成分写的。现在医院这种成分的口服药有两种,一种是国产的,一种是合资企业生产的,前一种名字叫西咪替丁,1.38元一盒;后一种就是泰胃美,95元一盒,你可以自己选择买哪种。”记者选择了相对便宜一些的国产药品,医生表示,现在可以拿着挂号条到门诊药房打印处方、交费和取药了,但最后还要回诊室一趟,他要在打印的处方上签字。在药房,记者很顺利地取好了药品,也拿到了打印出来的电子处方底联,上面病情诊断和药品名都非常清晰。回到诊室后,医生在处方上签字后表示,买的药物短时间内如果没有开封可以到医院来退换,而且也可以凭打印出来的处方到药店买药。

大夫:工作负担加重了

医院药剂科主任对记者表示,从患者的角度来说,国家新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带给他们最明显的变化就是用通用名开药,而且医院同类药品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医院医务处处长表示,用通用名开药确实加大了患者就医的透明度,但也给医生增加了很重负担,现在同一成分的药品可能有十几种,以前医生用商品名开药只要记两个字就可以了,现在就需要记五六个甚至七八个字。而且,在给患者开药时本专业的药品由于经常使用,通用名一般比较熟悉,如果碰到一位患者同时存在几种疾病,医生需要开一些治疗本专业以外的疾病的药物,通用名肯定记不下来,就需要现看药品目录。不过他也表示,现在新规定只是刚刚执行,估计一两个月之后医生们就会比较熟悉,开药的速度自然也会提高。

患者:自己选择心里踏实

4.医院处方点评管理办法 篇四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处方点评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积极开展处方点评有利于发挥医务人员在药物使用过程中的责任感;有利于提升药物治疗水平;有利于处方、医嘱和调剂工作的进一步规范,防范发生与用药有关的错误;有利于降低医疗费用,节约医疗卫生资源;有利于提高患者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信任度,改善医患关系和构建和谐社会。

二、组织管理

(一)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下成立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组成如下: 组

长: 常务副组长:

长: 成员:

责:

1、定本院处方点评制度管理办法,完善各项相关管理制度;

2、提出本院处方点评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并落实对超常处方的奖惩制度,定期公布全院及临床科室的处方点评结果;

3、定期开展处方点评情况检查与评价工作,通过对各科室处方点评结果的分析,制定临床规范性用药方案,及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指导医务人员开展处方点评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的培训学习;

5、解决处方点评遇到的技术问题;

6、定期组织专家对有争议的处方点评结果进行审定。

(二)药剂科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组成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 职

责:

1、负责实施处方点评工作,对医师处方进行动态监测,每日发现不合格处方及时进行登记,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医院处方整体情况进行分析预警。

2、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处方点评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的培训学习。

3、针对处方点评的情况,对临床合理用药进行技术指导。

4、及时解决临床科室在合理用药方面遇到的技术问题。

二、处方点评的实施

(一)每月抽取门急诊处方100张(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填写《处方点评表》并进行点评。抽样方法为随机抽取。

(二)每月抽取病区出院病历30份,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对其用药医嘱进行综合点评。抽样原则:随机抽取、兼顾平衡。点评的范围和内容:

1、特定的药物(如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等);

2、特定疾病的药物(如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

(三)专项处方点评

1、抗菌药物: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执行情况实施专项点评,每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抽查各临床科室以及Ⅰ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手术治疗病例。

2、对连续三个月单品规总排名前三位的药物进行专项点评,抽查其使用量排名前10位医师各5份病例,评估其用药合理性。

(四)处方点评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要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将点评结果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三、处方点评的结果

(一)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二)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注:我院门诊处方用量特殊情况下最大为30日量,若不便于拆零药品的最小包装量超过30日,可以按最小包装量开具);(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1)适应证不适宜的;(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超常处方:(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4、住院病历用药质控内容:(1)药物选择不正确

(2)超过药典和说明书适应症范围或用法用量(3)无指征联合用药

(4)指征改善后应该停药而未及时停用药物(5)围手术期预防性用药时间过长(6)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未及时停药、未记录(7)病程记录中未记录或未说明理由的使用、更换或停止药物(8)抗菌药物应用不合理(9)血清制品不合理

(10)不具备使用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抗菌药物资格医师开具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处方(紧急情况除外)

四、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

(一)处方点评小组每月向处方点评专家组提供点评结果,处方点评专家组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每月公布一次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估,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事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二)医院药事会根据上述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

(三)每月对所涉及的医师及其科室点评结果进行全院通报公示,不合理者通报批评并处罚。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及前5位科室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处罚。

(四)医院将对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科室绩效考核和考核指标。

五、监督管理

(一)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批评、教育、培训学习、经济处罚等措施,并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因不合理用药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二)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将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经济处罚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三)奖惩措施

1、对评定为不合理的处方(含不规范处方、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每张处方罚处方医师100元。

2、对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的处方,每张罚处方医师200元,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暂停其抗菌药物处方权,扣发医师当月津贴,并到医务科接受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返岗工作;回岗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不合理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5.调剂处方差错事故管理办法 篇五

为提高调剂部门科学管理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现制定《调剂处方差错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差错事故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调剂处方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过失错误,并给正常工作、药品管理或患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章 差错分类

第二条 根据科内和科外发现的差错,依据其影响程度及潜在危险分五类进行管理。

(一)一类差错:患者已使用,造成损害;

(二)二类差错:患者已使用,但未造成损害;

(三)三类差错:药已发出,患者或其关系人发现,尚未使用;

(四)四类差错:院内科外发现尚未用于患者;

(五)五类差错:科内发现、及时更正、未发生无法纠正的情况者或药已发出而病人未用前追回。

第三章 差错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三条 药品贮存

(一)药品的摆放应有利于调配,分类摆放;

(二)只允许受过训练并被授权的人员往药架上摆放药品,确保药品标签与药架上的标签(标有药名及规格)严格对应;

(三)同品种不同规格的药品分开摆放;

(四)包装相似或读音相似的的药品分开放;

(五)在易发生差错的药品摆放位置上,可加贴醒目的警示标签,以便配方时注意。第四条 配方

(一)配方前先审核处方,有疑问不要凭空猜测,可咨询上级药师或电话联系处方医师。

(二)配齐一张处方的药品后再取下一张处方,以免发生混淆。

(三)调配完成后应再次逐一核对处方。

(四)如果核对人发现调配错误,应将药品退回配方人,并提醒配方人注意。

(五)药品打开包装后不要把口再封上。

(六)已标明用量的药品,放回原位时应删去原用法。第第五条 发药

(一)凭发票或其他书面凭证确认患者身份,以确保药品发给相应的患者。

(二)对照处方逐一向患者交待每种药的使用方法,可帮助发现并纠正配方及发药差错。

(三)对理解服药标签有困难的患者或老年人,需耐心仔细说明用法。第六条 管理措施

(一)制定并实施标准调配操作规程。

(二)及时让工作人员掌握药房中新药信息。

(三)发生差错后,当事人要即时上报,分析和检讨出现差错的原因,及时让所有工作人员了解如何避免类似差错发生。

(四)定期召开会议,接受差错隐患的反馈意见,讨论提出改进建议。

(五)合理安排人力资源,高峰时增加调配人员,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七条 差错事故的报告

(一)差错事故报告坚持及时、自愿为原则,当事人应即时向部门组长上报,事后填写差错报告表。

(二)发生差错须逐级报告,组长应调查经过和原因,分析出现危害的程度和处理结果。第八条 差错事故的处理

当患者反映药品差错时,须立即核对相关的处方和药品,确定属于差错,立即按照差错处理预案迅速处理并上报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差错事故的判定 第九条 差错的判定

(一)未对处方以下内容进行适宜性审核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3.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4.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5.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二)调配处方时错药、错量(少发、多发、漏发)、错人等。

(三)未取得相应独立调剂权的新毕业生、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差错责任由带教老师承担。

(四)遇到上述规定外的情况由差错判定小组判定。第十条 差错的类别由差错判定小组判定负责组织鉴定,必要时征求医院医疗质量委员会意见。

第十一条 事故鉴定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五章.差错事故的奖惩与监督 第十二条 差错的处罚

(一)一类差错:上报医院医疗质量委员会处理;

(二)二类差错:扣罚3-5分;

(三)三类差错:扣罚2分;

(四)四类差错:扣罚1-2分;

(五)五类差错: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第十三条 发生差错事故当事人应及时上报部门组长并做好登记,任何人发现有延报、瞒报或漏报现象应及时向部门组长汇报。

第十四条 发生差错事故当事人当事人延报(距发生差错时间超过24小时)、瞒报或漏报处以相应类别两倍或以上扣罚,导致严重后果的,提交医院医疗质量委员会处理;协助延报、瞒报或漏报者处以扣罚3分,导致严重后果的,提交医院医疗质量委员会处理。

第十五条 凡因差错引起医疗纠纷者视其情节严重性处以扣罚6分以上。

6.《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六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

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

(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和我院制定的《吴氏医院药品处方集》通用名名称、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例如复方硼砂漱口水写为“复方硼砂漱口水”,而不写为“朵贝氏溶液”;“复方甘草合剂”不写为“棕色合剂”。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4)书写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效价以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栓剂分别以片、丸、粒、袋(指最小包装单位)、枚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书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按处方所列项目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身份证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项目。要求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并签写开方医师姓名。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且严禁与其它药品混开。

(7)中药饮片要单独开具处方。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对药物调剂、煎煮有特殊要求的要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9)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10)医师开具处方时,应注明临床诊断。特别是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毒性药品的处方必须注明诊断。涉及保护性、隐私性医疗等特殊疾病的处方,可暂时不写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12)在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其签名留样交药剂科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签名留样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备案。

5、处方时限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6、处方药品限量

(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输液处方不得超过1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得超过一次用量,其它剂型的处方一次不超过3日用量。

(3)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注明理由。

(4)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5)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6)毒性药品每次处方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7、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8、我院开方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限在本院内使用。

二)、医师部分:

9、取得执业医师合格证并经注册后的本院医师,在本院具有相应的处方权。

10、试用期的医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及在本院进修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签字后方有效,药剂科方可调配,否则,应视为无效处方。

11、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12、我院医师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我院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13、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14、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做好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15、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处方经签名后有效。利用计算机开具出院带药处方时,必须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及用法用量,并经开方医师签名确认,否则视为无效处方。

三)、药师部分:

17、本细则所称药师指我院药剂科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18、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配工作。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的药士确因工作需要,经药剂科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师工作。

药师签名式样应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19、药师须凭医师处方调配药品,任何情况下药师均不得更改处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20、药师应按操作规程调配药品

(1)药师应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药师应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A、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B、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C、剂量、用法; D、剂型与给药途径; E、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F、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3)药师应根据处方准确调配药品,认真检查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

(4)药师发出药品前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药品名称、用法和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合理使用药品的指导,有特殊注意事项者应特别交待。(5)药师不得调配不规范处方。药师审核处方后,认为存在疑问时,应及时请处方医师确认、更改或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配,须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必要时向部门组长和药剂科主任报告。

(6)对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药师不得调配,并应及时向部门组长和药剂科主任报告,必要时由药剂科主任向医务科和分管院领导报告。

(7)药师完成处方调配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按处方要求分别签写调配人和发药人。

21、药师调配医师用计算机开具的出院带药处方时,必须核对计算机与纸质打印处方,无误后方可发药,并在打印处方上签名,处方收存备查。

22、对麻醉药品处方,调配人和核对人应仔细核对、签署全名,并进行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同时在麻醉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23、处方由药剂科统一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由药剂科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四)、麻醉处方、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

24、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医院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处方实行院、科、个人三级管理,责任到科、到人。

25、科室到总务部门领取专用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处方时,总务部门应详细记录取用科室名称、领用处方编号;临床医师向科室领用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处方时,应详细记录领用人姓名及处方编号。

26、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造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失、不规范使用或其它违反管理规定的事实时,由医院根据处方编号追究科室责任,科室应根据处方编号追究个人责任。因总务部门或科室记录不详细,无法追追究科室或个人责任时,由总各部门或科室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27、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期建立相应的病历档案。病历档案应包括门诊病历、患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患者户籍簿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8、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再交次或多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核实患者或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患者的病历档案由门诊部负责保管。

五)、监督管理

29、医院实行《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30、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由医院对其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31、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六)、本细则的培训、监督、检查及修订

24、本细则由门诊部、药剂科、医务科组织培训。

25、本细则实施情况由药剂科会同门诊部、医务科每月检查,检查结果在院周会上通报,并与院对科责任目标挂钩。

26、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药剂科联系,以便在下次修订时更改。

七)、本实施细则从2014年1月1日始开始执行。八)、本实施细则由药剂科、医务科负责解释。

吴氏医院

7.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 篇七

1 资料和方法

从本院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的门诊西药房处方中按季度随机抽查6574张。按照《处方管理条例》对处方的前记、正文及后记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分别进行统计, 采用回顾性统计法进行分析;并且对不合格处方所出现的问题进行统计, 结果见表1。

2 分析

通过抽查统计发现, 本院实施新的处方管理条例一年来, 执行情况较良好, 不合格处方比例逐季下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2.1 不合格处方前记中现的问题的频率最高, 出现问题集中在“未写科别”、“年龄不清楚”、“临床诊断”。由于现阶段本院实行电子处方和手写处方并行的制度, 所以在手写处方中依然出现这些问题。“未写临床诊断”的问题集中表现在简易门诊开具的处方中。

2.2 从新的处方管理办法颁布后, 我科整理和编辑了《临床常用药品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对照表》, 逐步减少处方中药品商品名称代替药品通用名使用的习惯, 同时也减少了在同一张处方中开具同类型的药物的问题出现。本院电子系统的优化, 减少了“每张处方超5种药品”问题的出现, “超量处方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也随着逐渐减少, “大处方”问题得到有效的监控和遏制。“用药不合理现象”集中表现在抗菌素的运用不合理、药物配伍禁忌、重复给药或者滥用药物等方面。“剂量缺乏或书写错误”和“字迹潦草难辨认”问题已明显减少。

2.3 “无医生签名”和“无核对药师签名”属于非技术性的失误, 所占比例最少, 但这关系着处方开具和调配的有效性, 反映了部分临床工作人员缺乏严谨工作态度。

3 结论

从抽查的分析结果来看, 绝大多数医师能够认真执行新条例的各项规范, 认真开具处方, 处方质量得到不断的提高。处方点评制度的引入, 减少了不合理用药的出现, 有效保障了患者用药的安全, 为提高医院医疗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执行新条例的过程中, 我们需要不断总结经验, 加大对药师的培训力度, 以提高业务水平, 以适应新的药学服务。

摘要:为了解我院执行新的《处方管理条例》情况, 对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的西药房门诊处方进行抽查。调查发现不合格的处方数逐渐减少, 但在书写规范、选药不合理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处方管理条例,处方分析,合理用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2007.

8.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PDCA循环管理;门诊;处方调剂;患者满意度

【中图分类号】R-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5)02-0365-02

门诊药房是医院药剂科为患者提供服务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门诊药房工作人员直接与患者接触,其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医院的形象和利益,更重要的是直接影响到患者用药安全,甚至生命[1-2]。为此,优化门诊药房服务质量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我科自2013年1月成立PDCA循环管理小组进行现状调查,收到满意效果,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观察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门诊药房处方调配,并随机抽取我院门诊药房PDCA循环管理成立前后各90例患者。PDCA循环管理成立前后工作人员在性别构成、平均年龄、参与工作年限和职称构成等一般资料方面均无明显性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PDCA循环管理前,工作人员均在医院及其药剂科制度和岗位职责约束下进行药物调剂,PDCA循环管理后,则均在PDCA循环管理理念下进行药物调剂,按照PDCA循环原理安排检查工作:①P计划阶段:通过不定期调查(采用患者问卷调查、门诊药房工作人员讨论会等)门诊处方调剂差错原因和患者满意度。设定目标为:优化服务措施,降低门诊处方调剂差错发生,提高患者满意度。②D执行阶段:(1)完善门诊药房各项管理制度 ;(2)加强培训教育 采用小讲课及早会提问等形式对门诊处方调剂差错事件相关知识进行相关学习,对典型案例分析进行讨论和教育,提高门诊药房工作人员安全意识;(3)设置温馨提醒 选择在候诊室、窗口等地方设置温馨提醒,采取拟人化、口语化等短句形式给予提醒标识;(4)规范门诊药房药物的管理 列出药名相近、包装相似、同一药物不同剂型、规格和厂家的药物。③C检查阶段:由组长组织对上述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每月进行随机抽查,对患者门诊处方调剂情况、患者满意度等进行现场考察,根据工作人员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奖惩;④A处理阶段:对患者门诊处方调剂差错和患者满意度情况进行公示,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对于效果显著的护理操作流程进行标准化,不断进行PDCA循环管理。

1.3 观察指标 观察门诊处方调剂差错发生率和患者满意度 (采用护理工作满意度调查表调查患者满意度,分为3个等级,总分为100,80~100分为非常满意,60~79为基本满意,<60为不满意)。

1.4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9.0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采用t检验、c2检验和Wilcoxon秩和检验分别分析计量资料、计数资料和等级资料。设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双侧检验。

2 结果

2.1 PDCA循环管理前后门诊处方调剂差错发生率比较(见表2) PDCA循环管理前,门诊处方调剂差错发生率明显低于PDCA循环管理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7.051,P=0.008)。

2.2 PDCA循环管理前后患者满意度比较(见表2) PDCA循环管理后患者满意度明显高于PDCA循环管理前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98.89%vs95.56%,P=0.017)。

3 讨论

本研究发现:PDCA循环管理前,门诊处方调剂差错发生率为0.11%(21/19852),明显低于PDCA循环管理前0.04%(8/21687),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7.051,P=0.008)。PDCA循环管理后患者满意度明显高于PDCA循环管理前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98.89%vs95.56%,P=0.017)。这与既往研究报道的结果一致。考虑与以下因素有关:将PDCA护理管理贯穿于對门诊处方调剂和患者满意度管理的过程中,组建科室PDCA循环管理小组:由管理经验丰富的药剂科副主任担任该主题活动的组长,小组长担任副组长,其他人员为小组成员,并由小组组长进行培训,采取多元化的培训方式进行,按照PDCA循环原理安排检查工作,针对存在门诊处方调剂差错原因给予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做到完善门诊药房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培训教育、设置温馨提醒、规范门诊药房药物的管理等措施优化门诊处方调剂管理。由组长组织对上述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每月进行随机抽查,对门诊处方调剂差错、患者满意度等进行现场考察,并对患者门诊处方调剂差错和患者满意度情况进行公示,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对于效果显著的护理操作流程进行标准化,不断进行PDCA循环管理。

综上所述,PDCA循环管理能够明显降低门诊处方调剂差错发生率,提高患者满意度,值得在临床上进一步推广。

参考文献:

[1]杨菊花,贺伟,彭守华.应用PDCA循环对妇科肿瘤术后患者实施镇痛管理[J].护士进修杂志,2012,27(5):421-422.

9.处方管理 篇九

1.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并在当地医疗主管部门注册、被所在医疗单位聘用者具有处方权。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实习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开处方,其处方必须经上级医师签名方可生效。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

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

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

超过五种药品。

5.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6.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7.处方审阅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遇缺药、超剂量、有配伍禁忌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处方,要退回医师修改并且在修改处签字后才能配方调剂。

8.处方审阅人员必须对错误处方进行如实登记,定期报告院长或医务部门。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9.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10.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11.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12.药品处方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医师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中成药处方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应与所配发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相一致。

13.药品名称以《中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14.处方中的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15.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16.含毒、麻中药处方,除写清一般处方内容外,必须注明病历号、病名及简要病情。

麻醉中药处方的有关内容应造册登记。

17.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贵重中药处方应逐日统计消耗,以便掌握库存。

18.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10.处方书写规范及管理 篇十

——主讲 巴宗文

一、处方的概述

1、概念:处方是医疗和药剂配制的一项重要的书面文件。

2、属性:

(1)法律属性:指开具处方的医师和调配药物的药剂人员负有法律上的责任。

(2)技术属性:处方书写的规范化程度及真确与否反应了医院医生的整体业务素质和医院的管理水平,同时也反映了医师的诊疗水平和责任心。

(3)经济属性:是指处方是统计调剂工作量、药品消耗数量及经济金额的原始资料。可作为报销、预算、采购的依据。

因此,处方的特定属性要求我们每位医师和药剂工作人员在书写和调配处方时都必须严肃认真确保用药安全和有效。

二、处方的类型

1、法定处方:主要指药典、部颁标准收载的处方。它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在开具时需遵照法定处方的具体规定。

2、协定处方:通常是由医院药剂科与医师协商制定的处方。优点是便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快捷的服务于患者。仅适用于最为常用的药剂和通常惯用的剂量。

3、单方、偏方、验方:指民间积累的简单而有效地经验处方。

4、医师处方:指医师对某一病人医疗或预防需要写给药剂科的有关调配和发出药剂的书面文书。

5、制剂处方:指药典、部颁标准收载的法定制剂处方以及地区性制剂手册和医院制剂室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本单位特有的制剂处方。

三、医师处方的内容和结构

1、医院全称、门诊及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人姓名、性别、年龄

2、处方所开具的药品名称、规格及数量。

3、要求剂型,用药方法

4、医师签字,配药人员签字

四、常见的不规范处方及内容

1、药品名称:规格及数量不规范

2、剂型、用药方法不规范

3、病人的年龄应写明实足年龄,婴幼儿应写明实足月龄,最好在儿科处方上添加体重一项。

4、医师和药剂人员的签字不全、不完整、不清楚。

五、处方制度

1、医师、医士的处方权经院委会批准有效后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章卡送药剂科备样。

2、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名盖章,不准他人代签盖章。

3、处方当日有效。

4、处方各项目不得涂改,如须修改,须重新由医师本人签字,否则拒绝调配。

5、药剂人员不得修改处方,如有错误或缺药,须经医师同意后更改并重新签字后配发。

6、中西药房应建立处方差错制度。

7、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三日量,一般处方3-7日量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8、一般处方保存一年,有毒及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到期经院委会同意批准后方可销毁。

11.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 篇十一

1 美国对OTC药品实施管理的背景

据相关资料统计,美国每年因滥用OTC药物而住院的患者达17万,非处方药物是有消费者自行判断购买的药品,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处方,由于非处方药品不是由专业的医师根据患者临床表现特征而进行购买的,而是患者根据自身的症状自行购买的,因此患者对OTC药品的了解仅限于通过OTC药品说明书上的内容对产品进行了解和购买的。每年给美国带来的经济损失约75亿美元。美国每年都有不少的消费者向FDA反应药品说明书内容混乱难以理解,导致对药物出现误用,造成不良反应的发生。为了明确OTC药物的管理和使用,FDA加强了对药品说明书内容的管理。为了明确OTC药品说明书的内容,当一种处方药物向非处方药物申请转换时,FDA需要申请人提供该药物的临床试验及通过调研得出的实验方法对OTC药物进行实际使用情况的研究,并对消费者药物使用的情况进行考查。FDA对OTC药物审核是否符合要求的一个重要的条件是OTC药物的说明书是否符合消费者的理解水平。FDA于2010年8月对OTC药物的管理形成最终的版本[2]。

2 美国对OTC药品管理的办法

FDA有权向申请人对药品说明书的理解力进行相关的研究,且对于一些特殊的药物,应要求制药商对非处方药物在无执业医师提供专业指导下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评价。药品说明书应表达清晰,能反应用药指南的内容,内容应通俗易懂,并能对药物的预期效果和用途进行表达,能警示药品的不良反应、毒副作用。对于一切不符合使用要求的OTC药物说明书应不允许其进行药物销售市场。申请人提供的非处方药物申请中包括了研究目标、研究人群、统计学的数据分析、调查问卷的设计、说明书格式、版本及内容要求、研究的开展和地点、数据收集、记录和审核、最终研究结果、研究结果论证。通过详尽的描述让FDA人员可根据相关的研究报告确定药品是否可转为非处方药物[3]。

3 对我国药物管理的启示

目前,国际上已普遍对药品实行处方药和OTC药物的管理规定,基于美国FDA对非处方药物说明书的管理和规定,可给我国的OTC药品管理带来如下启示。

3.1 可对处方药物和OTC药物的说明书进行内容和格式差异化的管理

处方药物是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进行用药的,而OTC药物是由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购买的,尽管OTC药物风险系数较低,但是消费者对OTC药物的了解是依据说明书来判断的。我国人口众多,人们对公共健康知识水平的了解,以及消费者对OTC说明书的理解水平差异性较大,存在不可估量的安全性风险。将OTC药物和处方药物的说明书格式和内容进行区分,可以让药物生产商能明确处方药物与非处方药物说明书的区别,有利于生产商对非处方药物进行标示和明确,同时也利于相关部门的管理。

3.2 OTC药品说明书应通俗易懂,适合消费者使用

为保证药品能满足大众的理解需求,相关部门对OTC药品说明书的审核需满足大众群体对内容的了解,说明书的内容还应考虑不同年龄层次、知识层面及患病的情况等多种因素。除了保证说明书科学规范、全面准确外,还应该使用简单通俗易懂的文字进行表述,使患者可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判断和使用。

3.3加强对药品销售员的管理

非处方药物进行销售时,消费者是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购买用药的,而销售人员的意见对消费者的购买也会产生影响。因此,对于医药销售人员应加强对其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持证上岗。

OTC药物说明书直接影响消费者对药物的选购,因此对OTC药物说明书进行规范化管理,可以让我国消费者更加明确OTC药物使用的方式,减少错误性用药。

摘要:目的 对美国非处方类药物管理使用的方法进行分析, 并从而找出值得我国学习的地方。方法 通过对美国非处方药物使用方法及管理现状进行研究和分析, 从而提出适合我国非处方药物管理的相关建议。结果 与结论可为我国非处方药物的管理和使用提供可行的决策和措施, 切实保障非处方药物的有效使用, 为深化医疗卫生规范管理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关键词:美国非处方药,管理方法,药品管理

参考文献

[1]杨训, 魏芳, 王国惠.消费者对药品说明书知晓度的调查[J].中国药房, 2006 (21) :99.

[2]夏东胜, 李馨龄, 程刚, 等.我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的现状及展望[J].中国药学杂志, 2005 (17)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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